命,并得专行其罚。既捷,及军未散,皆会众而书劳与其费用,乃告太庙。元帅凯旋之日,皆使郊劳。有司先献捷于太庙,又告齐太公庙。员外郎一人掌贡举及杂请之事。凡贡举,每岁孟春,亦与计偕。有二科:一曰平射,二曰武举。凡科之优劣,勋获之等级,皆审其实而受叙焉。员外郎一人掌判南曹。每岁选人,有解状、簿书、资历、考课。必由之以核其实,乃上三铨。进甲则署焉。
职方郎中一员, 从五品上。龙朔为司域大夫也。 员外郎一员, 正六品上。
主事二人, 从九品上。 令史四人,书令史九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天下地图及城隍、镇戍、烽堠之数,辨其邦国都鄙之远近,及四夷之归化。凡五方之区域,都邑之废置,疆埸之争讼者,举而正之。凡天下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上戍十有一,中戍八十六,下戍二百四十五。凡烽堠所置,大率相去三十里。其逼边境者,筑城置之。每烽置帅一人,副一人。凡州县城门及仓库门,须有备守。
驾部郎中一员, 从五品上。龙朔为司舆大夫也。 员外郎一人, 从六品上。
主事三人, 从九品上。 令史十人,书令史二十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邦国舆辇、车乘、传驿、厩牧、官私马牛杂畜簿籍,辨其出入,司其名数。凡三十里一驿,天下驿凡一千六百三十九,而监牧六十有五,皆分使统之。若畜养之宜,孳生之数,皆载于太仆之职。凡诸卫有承直之马,凡诸司有备运之牛,皆审其制,以定数焉。
库部郎中一员, 从五品上。龙朔为司库大夫也。 员外郎一员, 从六品上。
主事二人, 从九品上。 令史七人,书令史十五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邦国军州戎器、仪仗。凡元正、冬至陈设,并祠祭丧葬所贡之物,皆辨其出入之数,量其缮造之功,以分给焉。
刑部尚书一员, 正三品。隋初改都官尚书,又改为刑部。龙朔改为司刑太常伯,光宅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复也。 侍郎一员。 正四品下。龙朔为司刑少常伯。
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其属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门。总其职务,而行其制命。凡中外百司之事,由于所属,咸质正焉。
郎中二员, 从五品上。隋曰宪部郎,武德为刑部郎中,龙朔改为司刑大夫。
员外郎二员, 从六品上。 主事四人, 从九品上。 令史十九人,书令史三十八人,亭长六人,掌固十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贰尚书、侍郎,举其典宪,而辨其轻重。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十有二章:一名例,二禁卫,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而大凡五百条。令,二十有七篇,分为三十卷。第一至第七曰官品职员,八祠,九户,十选举,十一考课,十二宫卫,十三军防,十四衣服,十五仪制,十六卤簿,十七公式,十八田,十九赋役,二十仓库,二十一厩牧,二十二关市,二十三医疾,二十四狱官,二十五营缮,二十六丧葬,二十七杂令,而大凡一千五百四十六条。凡格,二十四篇。式,三十三篇。以尚书、御史台、九寺、三监、诸军为目。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乃立刑名之制五焉:一笞,二杖,三徒,四流,五死。笞刑五,杖刑五,徒刑五,流刑三,死刑二。而断狱之大典,有十恶、八议、五听、六赃。赎配之典,具在《刑法志》。凡决死刑,皆于中书门下详覆。凡死罪,枷而杻。妇人及流徒,枷而不杻。官品及勋散之阶第七已上,锁而不枷。在京诸司,则徒已上送大理,杖已下当司断之。若金吾纠获,亦送大理。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皆五覆奏;在外者,刑部三覆奏。若犯恶逆已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一覆奏。凡京城决囚之日,减膳彻乐。每岁立春后至秋分,不得决死刑。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月日及休假,亦如之。凡犯流罪已下,应除免官。当未奏,身死者,免其追夺。流移之人,皆不得弃放妻妾,及私遁还乡。至六载,然后听仕。即本犯不应流而特配流者,三载已后听仕。其应徒则皆配居作。凡禁囚,五日一虑。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凡在京诸司见禁囚,每月二十五已前,本司录其所犯及禁时月日,以报刑部,凡国有赦宥之事,先集囚徒于阙下,命卫尉树金鸡,待宣制讫,乃释之。
都官郎中一员, 从五品上。龙朔改司仆大夫,咸亨复。 员外郎一员, 从六品上。 主事二人, 从九品上。 令史发人,书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郎中、员外郎之职,掌配役隶,簿隶俘囚以给衣粮药疗,以理诉竞雪冤。凡公私良贱,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蕃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民,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年六十及废疾,虽赦令不该,亦并免为蕃户,七十则免为良人,任所乐处而编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