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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月而除。」帝批:「淡黄袍改服白袍。」二日己亥,大祥。四日辛丑,禫祭礼毕。五日壬寅,百官请听政,不允。八日,百官三上表,引《康诰》「被冕服出应门」等语以证。九日,诏可。
十五年正月十八日甲寅,百日,帝过宫行焚香礼。二十一日丁巳,谕辅臣曰:「昨内引洪迈,见朕已过百日,犹服衰粗因奏事应以渐,今宜服如古人墨衰之义,而巾则用缯或罗。朕以罗绢非是,若用细布则可。」王淮等言:「寻常士大夫丁忧过百日,巾衫皆用细布,出而见客,则以黪布。今陛下举旷古不能行之礼,足为万世法。」帝又曰:「晚间引宿直官之类如何?」淮曰:「布巾、布背子便是常服。」上不以为然。自是每御延和殿,止服白布折上巾、布衫,过宫则衰绖而杖。
三月壬子,启欑,帝服初丧之服。甲寅,发引。丙寅,掩欑。甲戍,亲行第七虞祭。大臣言:「虞祭乃吉礼,合用靴袍。」上曰:「只用布折上巾、黑带、布袍可也。」
二十日丙戍,神主祔庙。是日诏曰:「朕昨降指挥,欲衰绖三年,缘群臣屡请御殿易服,故以布素视事内殿。虽有俟过祔庙勉从所请之诏,稽诸典礼,心实未安,行之终制。乃为近古。宜体至意,勿复有请。」于是大臣乃不敢言。盖三年之制,断自帝心,执政近臣皆主易月之说。谏官谢锷、礼官尤袤心知其不可,而不敢尽言。惟敕令所删定官沈清臣再上书:「愿坚'主听大事于内殿'之旨,将来祔庙毕日,预降御笔,截然示以终丧之志,杜绝辅臣方来之章,勿令再有奏请,力全圣孝,以示百官,以刑四海。」帝纳用焉。仍诏:「欑宫遵遗诰务从俭约,凡修营百费,并从内库,毋侵有司经常之费。诸路监司、州军府监止进慰表,其余礼并免,不得以进奉欑宫为名,有所贡献。」上陵名曰永思。
绍熙五年六月九日,孝宗崩。太皇太后有旨,皇帝以疾听在内成服,太皇太后代皇帝行礼。
庆元二年六月九日,大祥。八月十六日,禫祭。时光宗不能执丧,宁宗嗣服,欲大祥毕更服两月,曰:「但欲礼制全尽,不较此两月。」于是监察御史胡纮言:「孙为祖服,已过期矣。议者欲更持禫两月,不知用何典礼?若曰嫡孙承重,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而陛下又行之,是丧有二孤也。自古孙为祖服,何尝有此礼?诏侍从、台谏、给舍集议。吏部尚书叶翥等言:「孝宗升遐之初,太上圣体违豫,就宫中行三年之丧。皇帝受禅,正宜仿古方丧之服以为服,昨来有司失于讨论。今胡纮所奏,引古据经,别嫌明微,委为允当。欲从所请,参以典故:六月六日,大祥礼毕,皇帝及百官并纯吉服;七月一日,皇帝御正殿,飨祖庙。将来禫祭,令礼官检照累朝礼例施行。」四月庚戌,诏:「群臣所议虽合礼经,然于朕追慕之意,有所未安,早来奏知太皇太后,面奉圣旨,以太上皇帝虽未康愈,宫中亦行三年之制,宜从所议。朕躬奉慈训,敢不遵依。」
初,高宗之丧,孝宗为三年服。及孝宗之丧,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熹初至,不以为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将来启欑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豫行指定。其官吏军民方丧之服,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后,诏中外百官,皆以凉衫视事,盖用此也。方朱熹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谓承重者
,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传》云:'父没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没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傍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服。向来上此奏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乃知学之不讲,其害如此。而《礼经》之文,诚有阙略,不无待于后人。向使无郑康成,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不可直谓古经定制,一字不可增损也。」已而诏于永思陵下宫之西,修奉欑宫,上陵名曰永阜。
庆元六年,光宗崩,上陵名曰永崇。
嘉定十七年,宁宗崩,上陵名曰永茂。
景定五年,理宗崩,上陵名曰永穆。
咸淳十年,度宗崩,上陵名曰永绍。
自孝宗以降,外庭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丧云。
志第七十六礼二十六(凶礼二)
○园陵濮安懿王园庙秀安僖王园庙庄文景献二太子欑所上陵忌日
皇后园陵。太祖建隆二年六月二日,皇太后杜氏崩于滋德殿。三日,百官入临。明日大敛,欑于滋福宫,百官成服,中书、门下、文武百僚、诸军副兵马使以上并服布斜巾四脚、直领衤兰衫,外命妇帕头、帔、裙衫。九日,帝见百官于紫宸门。太常礼院言:「皇后、燕国长公主高氏、皇弟泰宁军节度使光义、嘉州防御使光美并服齐衰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