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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孙亦不得违教令也。既使归于其母,其日前所费,乃卑幼辄用尊长物,法须五年尊长告乃为理。何至豫期母死,又开他日争讼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孙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师帅,政教之所由出。诚宜正守令不职之愆与子孙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为人母者。」
民饥,府檄有诉闭籴及粜与商贾者,迥即论报之曰:「力田之人,细米每斗才九十五文,逼于税赋,是以出粜,非上户也。县境不出货宝,苟不与外人交易,输官之钱何由而得?今强者群聚,胁持取钱,殴伤人者甚众,民不敢入市,坐致缺食。」申论再三,见从乃已。
县大水,亡稻麦,郡蠲租税至薄,迥白于府曰:「是驱民流徙耳!赋不可得,徒存欠籍。」乃悉蠲之。郡僚犹曰:「度江后来,未尝全放,恐户部不从。」迥力论之曰:「唐人损七,则租、庸、调俱免。今损十矣。夏税、役钱不免,是犹用其二也,不可谓宽。」议乃息。
境内有妇人佣身纺绩舂簸,以养其姑。姑感妇孝,每受食,即以手加额仰天而祝之。其子为人牧牛,亦干饭以饷祖母。迥廉得之,为纪其事,白于郡,郡给以钱粟。
调信州上饶县。岁纳租数万石,旧法加倍,又取斛面米。迥力止绝之,尝曰:「令与吏服食者,皆此邦之民膏血也。曾不是思,而横敛虐民,鬼神其无知乎!」州郡督索经总钱甚急,迥曰:「斯钱古之除陌之类,今其类乃三倍正赋,民何以堪?。反复言之当路。
奉祠,寓居番阳之萧寺。程祥者,从伯父待制昌禹来居番阳,昌禹死,遂失所依。祥继亡,祥妻度氏犹质卖奁具以抚育孤子,久之罄竭,濒死,邻家皆莫识其面。有欲醮之者,度曰:「吾儿幼,若事他人,使母不得抚其子,岂不负良人乎?」终辞焉。或为迥言其事,迥走告于郡守,月给之钱粟。
迥居官临之以庄,政宽而明,令简而信,绥强抚弱,导以恩义。积年雠讼,一语解去。猾吏奸民,皆以感激,久而悛悔,欺诈以革。暇则宾礼贤士,从容尽欢,进其子弟之秀者与之均礼,为之陈说《诗》、《书》。质疑问难者,不问蚤暮。势位不得以交私,祠庙非典祀不谒。隐德潜善,无问幽明,皆表而出之,以励风俗。或周其穷厄,俾全节行。听决狱讼,期于明允。凡上官所未悉者,必再三抗辨,不为苟止。贵溪民伪作吴渐名,诬诉县令石邦彦,迥言匿名书不当受,转运使不谓然,遂兴大狱,瘐死者十有四人。及闻省寺,讫报如迥言。
迥尝授经学于昆山王葆、嘉禾闻人茂德、严陵喻樗。所著有《古易考》、《古易章句》、《古占法》、《易传外编》、《春秋传显微例目》、《论语传》、《孟子章句》《文史评》、《经史说诸论辨》、《太玄补赞》、《户口田制贡赋书》、《乾道振济录》、《医经正本书》、《条具乾道新书》、《度量权三器图义》、《四声韵》、《淳熙杂志》、《南斋小集》。卒官。
朝奉郎朱熹以书告迥子绚曰:「敬惟先德,博闻至行,追配古人,释经订史,开悟后学,当世之务又所通该,非独章句之儒而已。曾不得一试,而奄弃盛时,此有志之士所为悼叹咨嗟而不能已者。然著书满家,足以传世,是亦足以不朽。」绚以致仕恩调巴陵尉,摄邑事,能理冤狱。孙仲熊,亦有名。
刘清之,字子澄,临江人,受业于兄靖之,甘贫力学,博极书传。登绍兴二十七年进士第。调袁州宜春县主簿,未上,丁父忧,服除,改建德县主簿。请于州,俾民自实其户。由是赋役平,争讼息。
调万安县丞。时江右大侵,郡檄视旱,徒步阡陌,亲与民接,凡所蠲除,具得其实。州议减常平米直,清之曰:「此惠不过三十里内耳,外乡远民势岂能来?老幼疾患之人必有馁死者。今有粟之家闭不肯粜,实窥伺攘夺者众也。在我有政,则大家得钱,细民得米,两适其便。」乃请均境内之地为八,俾有粟者分振其乡,官为主之。规画防闲,民甚赖之。帅龚茂良以救荒实迹闻于朝,又偕诸公荐之。
发运使史正志按部至筠,俾清之拘集州县畸零之赋,清之不可。清之有同年生在幕中,谓曰:「侍郎因子言,谓子爱民特立,将荐子矣,其以阀阅来。」清之贻之以书曰:「所谓赢资者,皆州县侵刻于民,法所当禁。纵有赢资,是所谓羡余也,献之自下而诏止之,今则止而求之,乃自上焉。不夺不餍,其弊有不可胜言者。愿侍郎自请于朝,姑归贰卿之班,主大农经费,以佐国家。如此,则士孰不愿出侍郎之门?不然,某诚不敢玷侍郎知人之鉴。」以荐者两有审察之命,清之竟不见丞相,诣吏部铨,得知宜黄县。
茂良入为参知政事,与丞相周必大荐清之于孝宗。召入对,首论:「民困兵骄,大臣退托,小臣苟偷。愿陛下广览兼听,并谋合智,清明安定,提要挈纲而力行之。古今未有俗不可变、弊不可革者,变而通之,亦在陛下方寸之间耳。」又言用人四事:「一曰辨贤否。谓道义之臣,大者可当经纶,小者可为仪刑。功名之士,大者可使临政,小者可使立事。至于专谋富贵利达而已者下也。二曰正名实。今百有司职守不明,非旷其官,则失之侵逼。愿诏史官考究设官之本意,各指其合主何事,制旨亲定,载之命书,依开宝中差诸州通判故事,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