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礼物衙校等,欲依故例施行。」并从之。
宣和七年十一月,南郊,制:「应军员送军头司未得与差遣者,如后来别无过犯,却与差遣。应厢军人员补职及十五年未经迁补者,令所属保明闻奏。应禁军、厢军因一犯滥情重不得补充人员及递迁资给者,若经断及五年不曾再犯,及不曾犯赃,委所在候排连日审实,特与不碍迁补。」
建炎、绍兴之间,排连、转员屡尝损益,而大率因于旧制。
乾道六年,主管侍卫马军司公事李显忠言:「本司诸兵将官有阙,自来择众所推者,不以次序上闻升迁。比年须自训练官充准备将,准备将及二年升副将,副将及二年升正将,正将及三年升统领官,再及三年升统制官,窃恐无以激扬士气。请今后兵将官有阙,不以年为限,许本司铨量人材胆勇服从上闻补用。」诏从其请。此诚砥砺兵将之良法也。
嘉定中,枢密院言:
诸军转员迁补,务在均一。如内诸班直循旧格排连,积习既久,往往超躐升转,后名反居前列,高下不伦,甚失公平之意。
今参酌前后例格,均次资序:其一曰,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转东西班西第二都知,内殿直左第二班副都知转散直左班都知。其二曰,散员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左第一班副都知。其三曰,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一班副都知,散中左第二班副都知升内殿直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四曰,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员左第一班副都知,散指挥右第一班副都知升散员右第一班副都知。其五曰,散指挥左第二班副都知升散员左第二班副都知,散指挥右第三班副都知升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六曰,散都头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散都头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右第一班都知。其七曰,散祗候左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左第一班副都知,散祗候右班副都知升散指挥右第二班副都知。其八曰,内殿直左第一班押班迁转东西班西第一班副都知,内殿直右第一班押班转东西班西第三班副都知。
以上各系升四名外,御龙直御龙左第一直十将转御龙弓箭直副都头,御龙直右第一直十将转御龙弩直副都头,御龙骨朵子直左第一直十将升御龙左第一直十将,御龙弩直左第一直十将升御龙弓箭左第三直十将,系各升六名。
于是超躐积习之弊尽革,而为定制焉。
淳祐十一年,御史台条奏军功赏格违法之弊:「在法,边戍获捷、奇功、暴露、撤戍者,制阃、军帅举奏授官,必其人身亲行阵,有战御功。今自守阙进勇副尉至承信郎、承节郎者,其弊尤多,乃以奉权要,酬私恩,或转售于人。方等第功赏之初,即窜名其中,朝廷审核,动涉岁年,已无稽考。甚至承受、厅吏、厮卒之流,足迹未尝出都门,而沾亲冒矢石、往来军旅之恩,授以名器。请申严帅阃,令立功人亲授告身,庶革冒滥。」
宝祐五年,枢密院言:「应从军职事,必立战功,并队伍中人曾经拍试武艺;若训练官以递而升者,或年限未及仍带'权'字,俟年及方升正统制,此定法也。近年任子、杂流冒授者,才无差遣,便请从军,繇统领至总管,曾几何时,超躐而进。甫得总管,却耻军职,辄称私计不便,或托父母老疾,巧计离军,又以筋力未衰,求差正任,甚非法意。」
至咸淳中,大将若吕文德、夏贵、孙虎臣、范文虎辈,矜功怙宠,慢上残下,行伍功赏,视为己物,私其族姻故旧,俾战士身膏于草莽,而奸人坐窃其勋爵矣。
屯戍之制凡遣上军,军头司引对,赐以装钱。代还,亦入见,犒以饮食,简拔精锐,退其癃老。至于诸州禁、厢军亦皆戍更,隶州者曰驻泊。戍蜀将校,不遣都虞候,当行者易管他营。凡屯驻将校带遥郡者,以客礼见长吏,余如屯驻将校。凡驻泊军,若捍御边寇,即总管、钤辖共议,州长吏等毋预。事涉本城,并屯驻在城兵马,即知州、都监、监押同领。若州与驻泊事相关者,公牒交报。凡戍更有程:京东西、河北、河东、陕西、江、淮、两浙、荆湖、川峡、广南东路三年,广南西路二年,陕西城砦巡检并将领下兵半年。
景祐元年,诏:「若闻陕西戍卒,多为大将选置麾下,及偏裨临阵,鲜得精锐自随。自今以全军隶逐将,毋得选占。」三年,诏广、桂、荆、潭、鼎、澧六州各置雄略一营,与归远军更戍岭外。
康定元年,颁铜符、木契、传信牌。铜符上篆刻曰「某处发兵符」,下铸虎豹为饰,而中分之。右符五,左旁作虎豹头四;左符五,右旁为四窍,令可勘合。又以篆文相向侧刻十干字为号:一甲己,二乙庚,三丙辛,四丁壬,五戊癸。左符刻十干半字,右符止刻甲己等两半字。右五符留京师,左符降总管、钤辖、知州军官高者掌之。凡发兵,枢密院下符一至五,周而复始。指挥三百人至五千人用一虎一豹符,五千人已上用双虎豹符。枢密院下符以右符第一为始,内匣中,缄印之,命使者赍宣同下,云下第一符,发兵与使者,复缄右符以还,仍疾置闻。所在籍下符资次日月及兵数,毋得付所司。
其木契上下题「某处契」,中剖之,上三枚中为鱼形,题「一、二、三」,下一枚中刻空鱼,令可勘合,左旁题云「左鱼合」,右旁题云「右鱼合」。上三枚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