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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史-明-宋濂-第571页

至一百七,谓之杖刑;其徒法,年数杖数,相附丽为加减,盐徒盗贼既决而又镣之;流则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盖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备五刑之数。元因之,更用轻典,盖亦仁矣。世祖谓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杀,汝勿杀,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虽古仁君,何以过之。自后继体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国有疑狱,必遣官覆谳而从轻,死罪审录无冤者,亦必待报,然后加刑。而大德间,王约复上言:“国朝之制,笞杖十减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当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间,唯知轻典之为尚,百年之间,天下乂宁,亦岂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异制,事类繁琐,挟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谲行私,而凶顽不法之徒,又数以赦宥获免;至于西僧岁作佛事,或恣意纵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哑而饮恨,识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今按其实,条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辽阳, 湖广, 迤北。
  死刑:
  斩, 凌迟处死。
  五服
  斩衰:三年。
  子为父、妇为夫之父之类。
  齐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为母,妇为夫之母之类。
  大功:九月,长殇九月,中殇七月。
  为同堂兄弟、为姑姊妹适人者之类。
  小功:五月,殇。
  为伯叔祖父母、为再从兄弟之类。
  缌麻:三月,殇。
  为族兄弟、为族曾祖父母之类。
  十恶
  谋反:
  谓谋危社稷。
  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谓谋背国从伪。
  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虫毒、魇魅。
  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礼。
  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剌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谓故旧。
  议贤:
  谓有大德行。
  议能:
  谓有大才业。
  议功:
  谓有大功勋。
  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议勤:
  谓有大勤劳。
  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赎刑附
  诸牧民官,公罪之轻者,许罚赎。
  诸职官犯夜者,赎。
  诸年老七十以上,年幼十五以下,不任杖责者,赎。
  诸罪人癃笃残疾,有妨科决者,赎。
  卫禁
  诸掌宿卫,三日一更直,掌四门之钥,昏闭晨启,毋敢不慎。诸欲言事人,阑入宫殿,呼冀上闻,杖一百七,发元籍。诸擅带刀阑入殿庭者,杖八十七,流远。诸登皇城角楼,因为盗者,处死。诸阑入禁卫,盗金玉宝器者,处死。诸辄入禁苑,盗杀官兽者,为首杖八十七,徒二年,为从减一等,并刺字;知见不首者,笞四十七;掌门卫受财从放者,五十七;坐铺守把军人不诃问,二十七。诸汉人、南人投充宿卫士,总宿卫官辄收纳之,并坐罪。诸大都、上都诸城门,夜有急务须出入者,遣官以夜行象牙圆符及织成圣旨启门,门尉辩验明白,乃许启。虽有牙符而无织成圣旨者,不论何人,并勿启,违者处死。
  职制上
  诸官府印章,长官掌收,次官封之,差故即以牒发次官,次其下者第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