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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元史-明-宋濂-第527页

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A156]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A156]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铁不禁。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蕃出粜。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月,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