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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终南家业-宋-守一-第24页

。籌有二種。一完一破。如法捉完。非法捉破。如法人多。道理應是(此多人語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前界現可知)。又義鈔云。如法多者。彼應作白言。諍事已滅(準此應更作一單白滅方究竟)。若如法少。應作亂起去。待如法人多。後更與滅。
  問。正行籌時。是非無語。何為多人語耶。
  答。行籌之人。應先告之。如是語人捉完籌。如是語人捉破籌。後但數籌。以籌表語也。
  問。此言諍中。但爭教理。未必有犯戒。經何云多滅罪相。
  答。諍之既多。身口乖違。豈非犯耶。
  問。覓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覓諍。清人被謗。或有錯舉。數詰不止。而生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各取自言。清淨無犯(人現)。與白四法(法現)。憶記無犯(藥也)諍情即息(毗尼現也。僧界可見)。
  問。用揀人單白否。
  答。據義鈔云。憶念不癡罪處所中。僧應揀取具不愛等四(文)。準此應須揀人。諸文未見用法。若論中品。狂時曾犯。狂止無違眾。謂有犯數。誥舉覓遂生其諍。眾中德人。喚取自言。狂犯無心。狂止無犯。故與白四。證彼不癡。實無有犯。上品多犯。德人詰舉。前後語逸。遂生其諍。僧作白四。徵取處所。諍情方息。未伏本罪。又彼剛戾。觸惱僧多。白二羯磨。更重治。奪七五事。待彼伏順。方與解也。
  問。何以此中。亦云自言。
  答。義鈔云。不現前。不自言。皆不如法。正謂憶念等也。況自言乃治懺常法。但非正滅諍。故不在藥數也。
  問。犯諍三品用藥如何。
  答。下品諍輕。三現滅之。能懺所懺。議犯悞濫。而生其諍。上座德人。喚兩爭人。面對各敘(人現)問。取所懺。自言著實(法現也亦藥也)。自言無隱。諍即息也(毗尼)。
  問。自言是藥。何云法現。
  答。如義鈔云。或自言懺法。名法者。是此即法藥體同。約義分異。軌用名法。調治名藥也。
  問。何以自言。為毗尼現。
  答。義鈔云。或以自言懺滅。名為毗尼者。是斯亦體同義異。有軌用義。名為法。具決判義為毗尼。
  問。自言是藥。藥但滅諍。何云懺法。
  答。所言懺者。無非彰露已犯。斷相續心。今既自言。情無私隱。知過自悔。必無續念。如義鈔云。自言草覆。罪諍俱滅。是應單提下。可作此懺。上三不得。
  問。單提已下。可一向自言懺否。
  答。不然。聖人立法。各有其旨。此因滅諍。情念決徹。可云但淨。餘非因諍。還須依法。中品次重。五現滅之。應須集眾(僧現)。兩爭面述(人現)。單白和僧(法現)。其所懺者。自言引過(藥也)。情既無隱。諍自息也(毗尼)。
  問。中品自言。亦滅罪否。
  答。如前已示。提下可示。已上不得。
  問。如鈔云。若罪在一比丘前懺。應至一清淨比丘所。而作懺法。二三四等。皆亦如是。(文)據此。一人前懺。單提已下為下品。二三四等。捨墮已下。為中品耶。
  答。此文通敘起諍。不明分品。當智分品。須約諍情。且如雖懺單提。若能懺所懺。各有朋黨。諍競情深。可作三現。而得滅耶。雖懺上篇。起諍情輕。無黨相援。何須五現。故義鈔云。言犯二諍。得通多少人起。此言通於中下二品。又前引云。言犯二諍。執情流轉。不定。用藥無準。義可見也。上品兩朋闘諍。歷爭情重。過犯亦多。故用五現。草覆滅之。用與如經註及記文可見(已上決三單諍。已下決三事諍)。
  問三種單諍。義可粗悉。各生事諍。未知的論。古來章藻。或云用藥殄諍。評議此藥。是非成諍。為藥上生病也。或云用藥殄諍。秉法雖己。仍諍前事。此病上生病也。並引疏鈔評量已起羯磨等文證之。未如孰是。
  答。偏局之見。未合教意。如前略敘。入道之人。凡有諍論。悉從一切犯制教行上起。佛立四諍。攝盡教行。如疏鈔列敘四諍。前一通化制。後三局制教。四種文相。敘事述義。四皆不同。攝教被機。無不整足。若為從藥生病。則攝教不盡。如義鈔云。評量已起百一羯磨。又云。爭其一切已作羯磨為事諍。若如彼云。除七藥外。爭餘羯磨。何諍所収耶。若從病生病。則被機不足。如用藥已。前諍雖息。同和理難。別生諍競。或因其餘羯磨。而起紛諍。又囑何耶。願窮諍教意。不可情裁。
  問。謂事諍者。從何得名。
  答。義鈔云。言覓約因。犯事從境。斯可見也。泛論羯磨。若不秉行被事。只囑於教。今諍已秉。縱爭餘緣。還歸事攝。如秉羯磨。名為行事。又翻羯磨。為之辨事。從境立名。義亦明矣。
  問。上云四諍各立。事義皆殊。復觀疏中三種事諍。與三單諍。文義亦別。既各不同。有何意故。収歸上三。而云言事。覓事。犯事。耶。
  答。一則以類相從。二則用藥無別。戒疏總敘三事云。羯磨被事。義在順明。乃至各執一見。事法成壞。由斯致諍。故曰事諍。義鈔總敘云評佗已起百一羯磨。彼此不和。故名事諍。(文)但將一切羯磨僧法。三類分之。一切懺罪羯磨。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