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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沙弥律仪毗尼日用合参-清-戒显-第59页

涉獵者。賈山涉獵書記。若涉水獵獸。不專精也。衲子志在正法。助通佛化。或為議論。破於邪見。故曰涉獵。
  不得習學詩辭。
  【箋】詩。關世風化。非徒嘲風吟月而作。非十年二十年。不能精妍。釋子參學未穩。眨眼已過四五十年。衰相忽至。何暇及此。若向話頭上省發。信口道著句子。已勝學詩十倍。何故。參禪人從一切文字之母前打出。故其發言。與常人不同。
  智證傳。昔予至臨川。與朱顯謨世英游。相好也。俄南昌上藍長老至。上藍雅自標致。謂世英曰。覺範聞工詩耳。禪則其師猶錯。矧弟子耶。世英笑曰。師能勘驗之乎。上藍曰。諾。居一日同游疎山。飯於逆旅。上藍謂余曰。經軸之上。必題此[米-木+八]字。是底義。予以指畫圓相。橫貫一畫曰。是此義也。上藍愕然。余乃為說偈曰。以是不成八不是。法身唾著無遮閉。衲僧對面不知名。百眾人前呼不起。於是上藍不懌。歸舉似世英。世英為拊手曰。孰謂詩僧。亦識字義乎。今兩人皆成千古矣。追懌之。可謂憮然。余聞汾陽甞作黃犢偈曰。有頭無角實堪嗟。百劫難逃這作家。凡聖不能明得盡。現前相貌有些些。予以謂此偈。又余字義之訓詁也。九原可作世英當有棒腹也。
  不得著心學字求工。但書寫端楷足矣。
  【箋】端楷二字。不易到手。關係人品邪正。壽命延促故。姜白石論字有云。如端士。如美女。如武夫。如狂客。此因字之美惡。評品人物也。今學者所貴記錄佛法。不必求工草聖。有妨參學。若夫英靈衲子。向未拈筆已前薦得。堪與佛祖為師。若向點畫分明處薦得。堪與人天為師。若向放下筆時薦得。自救不了。
  普耀現書品。太子年七歲。入書堂。其師選友。見太子神光。不能任。即躃地。時菩薩手執金筆。栴檀書隸眾寶明珠成其書牀。侍者送之。問師選友。今以何書相教耶。師曰。以梵佉留。無他異書。菩薩曰。異書有六十四。何止二種。師問。六十四。皆何名。太子曰。梵書佉留。大秦書。半書。天書。觀空書等。時一萬童子。與菩薩俱在師所學。見菩薩威德建大。聖慧分別。書字而宣之。其言無者。宣於無常苦空非我之音。其言欲者。出婬怒痴諸貪求音。其言究者。出悉本末真淨之音。
  緇門警訓。不工書。無以傳。書者。如也。敘事知人之意。防現生之忘失。須繕寫而編錄。欲後代以流傳。宜躬書以成集。則使教風不墜。道久彌芳。故釋氏經律。結集貝多。孔子刪詩。但益時機。自非章安秉筆之力。豈留今日。故罽賓高德。盤頭達多。從旦至中。手寫千偈。從中至暮。口誦千偈。但當遵佛。能寫名字。慎勿傚世。精草隸焉。
  不得污手執持經。
  【箋】溪堂雜錄。元祐中蜀僧智超。常諷華嚴三十年。一童子手貌清爽。舉手高揖。超曰。何來。曰。五臺。曰。何遠至此。曰。少事相聞。吾師誦經固嘉。但失在登廁。洗淨。觸水。淋手背。未嘗用灰泥洗之。灰泥。律制七度。今但三度。觸尚現存。禮佛誦經。悉皆得罪。言訖不見。超慚愧改過。識者曰。此乃文殊化現。有警超也。故知洗手。必須依法。
  因果經。觸手請經。當獲廁中蟲。
  對經典如對佛。不得戲笑。
  【箋】涅槃經。法是佛母。佛從法生。三世如來皆供養法故。
  水懺。眠地聽經。仰臥讀誦。高聲語笑。亂他聽法。皆得罪也。清規。不得背靠板頭看經。不得常展經。不得手托經寮中行。
  不得案上狼籍卷帙。
  【箋】濟陽江錄。讀詩書未竟。雖有急速。必待卷束整齊。然後起。故無損壞。人不厭其求假。有狼籍几案。分散部帙。多為童婢玷污。風雨蟲鼠毀傷。實為累德。我每讀聖人書。尚肅敬對之。故紙中有五經詞義。及聖賢姓字。不敢他用。
  不得高聲動眾。
  【箋】讀經宜澄靜思惟。深入其義。況在眾中。更宜默識。若高聲。則取眾怨。
  不得借人經看不還。及不加愛重。以致損壞。
  【箋】李濟翁曰。借書有四癡。一。借書。二。與書。三。索書。四。還書○聖賢經史。專為流通。令人徵善去惡者也。若濟翁論。則斯文永絕。因別著四則。庶幾斯文斯在。一。是讀書人。借書。不與者癡。二。不讀書人。借書。與者癡。三但愛惜書。不讀亦不借者癡。四。借書不加愛重。及不還者癡。
  四分律。時有人盜他經卷。佛言。佛語無價。計紙墨犯重罪。
  十誦。借他經拒逆不還。令主生疑者。犯方便罪。由心未決。若絕犯重。
  正法念經。若盜他方者。犯重罪。
  唯識並決論。闇取他經論讀。乃至一句。皆犯盜竊文句罪。
  趙松雪序。讀書藏書。良非易事。善觀書。澄神端慮。淨几焚香。勿捲腦。勿折角。勿以唾揭書。勿以爪侵字。勿以作枕。勿以挾刺。隨損隨修隨開隨掩。後之得吾之書。并奉贈此法。
入寺院第十
【箋】寺。本司名。西僧初來。權止鴻臚寺。後移別居。不忘止本。還標寺號。鴻臚。本禮四夷遠國之邸舍也。
  涅槃經。夫入寺者。棄捨刀杖雜物。然後入寺。捨刀杖者。去瞋恚。三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