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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在家律要广集-明-智旭-第55页

苦中之苦。無越病人。福中之福。宜歸看病矣 優婆塞戒經云。行路之時。見病人。不住瞻視。為作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得罪。葢謂有力則自為救療。無力則轉託他人。邈然如不見聞。慈悲之心安在。故得罪也。言瞋心者。嫌病人。不生慈念也。力不及而有慈念心者。不犯。力不及而不起慈念心。亦犯。
  合注。八福田。一佛。二聖人。三和尚。四阿闍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七是敬田。病兼悲敬。故名第一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一。有病。二。有病想。三。不看心。瞋果是染污犯。懈怠非染污犯。四。應看不看。隨事結罪。不犯者。若自病。若無力。若教有力。隨順病者。若知彼人。自有眷屬。若彼有力。自能經理。若病數數發。若長病。若修勝業。不欲暫廢 開遮。如不犯中說。又復應知看病法則。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律攝云。若病人貧無藥直者。師主知識等。應為辦之。或施主邊求。或用僧伽物。或塔物。或旛葢等莊嚴具。依價賣之。以供藥值。病差應償。若無力者。不還無罪。大師之子。是父母財故。若看病苾蒭。供給病者。除性罪已。餘皆應作 果報者。不看失慈心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無人看。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
疏。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及惡羅網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疏。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子等。
  發隱。父母之讐不報。詳見下文。矛者。長鎗。罥者。所以羈禽獸足。繳者。生絲繫矢而射。罾繳羅網。皆漁獵之具也。槊亦鎗屬。刃槊弓箭開國王者。衛國以兵。餘人無國不應。
  合注。此是性遮二業。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害物時。更結殺罪 開遮者。或勸人戒殺。若買。若化其器藏而舉之。毀壞彌善 果報。如殺戒中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疏。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發隱。大本中六品。廣明如上十戒。今略之也。後倣此。
  合注。此總結第一段十戒。懸指廣文也。
○第十一國使戒
疏。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虗。矯誑策略。邀合戰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發隱。覘候者。窺伺也。矯誑者。奸欺也。窺伺虗實。以為進止。奸欺謀策。而後行事也。言賊者。如孟氏曰。我能為君約與國。戰必克。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疏。為利惡心。揀除和合。不得入軍中。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處。
  發隱。通使有二。鬥爭則損國殃民。和合則安邦恤眾。故應揀也。問。若爾。衍儀秦代之屬。各擅從衡。果一善一惡歟。答。據彼本意。則從人固犯興師。衡者亦無善意。同歸於罪而已。細分則衡之為害。正謂薄乎云爾。必也談仁義而罷秦楚之兵。却獻納而成南北之好。如斯國使。其所謂生多功德者乎。
  合注。不入軍中往來。舉輕以況重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輕。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開遮者。如隱峰飛錫止兵。圖澄占鈴息難等 果報者。交扇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
  按此戒。當是指通使而尚不成事者言。以其為利養惡心故而為使。不計殺無量眾生。雖不成事。亦犯輕垢。若已成事。已殺無量眾生。則罪大惡極。又不止於輕垢而已。故須權害之輕重。以定罪之輕重也。
○第十二販賣戒
疏。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發隱。我利則人害。故曰乖慈。七眾不全共者。貿易。世俗之常。在家當不禁也。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合注。販賣良人奴婢。則有眷屬分離之苦。販賣六畜。則為殺害之緣。市易棺材板木。則必利人之死。教人作者。或為我作。或令自作。皆得罪也 此亦性遮二業。希利損物。乖於慈心。事事結罪。若偷販生口。賣畜令殺。呪人令死。以售棺材。別犯盜罪殺罪 在家畜耕牛。非犯。然據善生經。須先作淨施。然後受戒。否則得失意罪。若買畜放生。施棺給貧。其功則大 果報者。眷屬分張。多病短命。
  發隱。言人畜棺材者。明此道俗俱斷。揀尋常貿易。道俗不俱斷也。俗亦斷棺材者。制惡心希售也。
○第十三謗毀戒
疏。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刪取天人以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