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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撰述诸宗著述部戒律宗-在家律要广集-明-智旭-第45页

何。答。猛獸懷德而渡河。鱷魚感誠而遠徙。果能如是。安用殺為。其或不然。捕蝗斬蛟。除害為民。等國常刑。應所不禁。
  合注。凡於戒律。須善識開遮。唐譯菩薩戒本云。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善權方便。為利他故。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繇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謂如是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惟。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落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落迦。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愍心。而斷彼命。繇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解曰。此則大悲增上。純以代苦之心。而行殺業也。深生慚愧明其不自以為功能。以憐愍心。明其實無一念瞋忿。故雖甘受犯戒之罪。而究竟無違犯耳。倘私念未忘。或貪圖功德。駕言於大士宏規。豈能免性遮二業哉。
  又須明異熟果報。異熟者。異時而熟。異處而熟異時者。今生造業。或現生受報。或來生受報。或無量生後受報。異性者。造業通於三性。謂善不善。無記。受報惟屬無記之性。異處者。人中造業。六道酬償也。此殺生罪。果報何如。華嚴二地品云。殺生之罪。能令眾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者短命。二者多病。解曰三塗是正報。人中是餘報也。上殺墮地獄。中殺墮畜生。下殺墮餓鬼。或約前文三品眾中分上中下。或約殺心猛弱分上中下。或雖造上罪。殷勤悔過。轉成中下雖造下罪。護過飾非。不知慚愧。轉成中上。十善業道經云。若離殺生。即得成就十離惱法。一。於諸眾生普施無畏。二常於眾生。起大慈心。三。永斷一切瞋恚習氣。四。身常無病。五。壽命長遠。六。恒為非人之所守護。七。常無惡夢。寢覺快樂。八。滅除怨結。眾怨自解。九無惡道怖。十。命終生天。若能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後成佛時。得佛隨心自在壽命。解曰。離十惱法。是花報。自在在壽命。是果報也。
○第二盜戒
合注。不與而取他物。名之為盜。
  疏。七眾同犯。聲聞五眾有同有異。同者皆不應盜。異者有三。一開遮異。如見機得不得等。大士為物。種種運為皆得。聲聞自度。必依規矩。
  發隱。非菩薩至公無我。大慈利物。不得見機輒開也。
  聲聞人。佛滅後盜佛物輕。菩薩恒重。
  發隱。良由聲聞止為一身。菩薩紹隆三寶。應護持所有。增益所無。而反取之。是監守自盜也。豈不倍常人一等。
  又本應與他外命反取豈是大士之心也。
  發隱。言財物本當捨彼。乃反取耶。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呪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業。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合注。自盜有八種。或灼然劫取。或潛行竊取。或詐術騙取。或勢力強取。或詞訟取。或牴謾取。或受寄托而不還。或應輸稅而不納。是名八種。教人盜者。教人作八種盜若利不入己。不結重罪。是此戒兼制耳。方便盜者。彼物自來。方便藏舉。如攘羊之類。呪盜者。以種種呪術取他物。或遣役鬼神等。
  疏。運手取他物離本處。成盜業。業是造作為義。重物。謂五錢也。
  按五錢。猶如五個大銅錢。或取五錢。或取值五錢物皆是。
  律云。大銅錢。準十六小錢。其中錢有貴賤。取盜處為斷。
  發隱。下文三一針一草皆盜疏何云五錢。葢針草判盜。五錢判重也。離處成盜業。未離處猶在盜法也。
  合注。乃至等者。舉輕況重。
  發隱。問。取劫賊物。云何犯盜。答。若劫是他物。他於我無與。皆不與取也。
  佛性者。一切眾生。皆有當果之性。性是不改為義。
  合注。即前戒中常住之意。
  發隱。當果之性者。當來佛果。性本同然背性習惡。自戕善本。
  合注。反更盜人財物。意顯從人邊結重也 此戒亦具性遮二業。以侵他依報。奪他外命。令他憂苦。王法亦治罪故。 五緣成重。一是有主物。二有主想。三盜心取。四值五錢。五舉離本處。主有三品若佛物。法物。現前僧物。四方僧物。父母師長物。名上品。若人天物。名中品。若鬼神畜生物。名下品。盜上品及中品人物。則重。盜中品中天物。及下品物。結輕。或雖重不失戒。二有主想。亦具當疑僻六句。有主。有主想。有主疑。二句結重。無主。有主想。有主疑。二句結輕。有主無主想。無主無主想。二句無犯。三盜心者。非與想。非己物想。非糞掃想。非暫用想。非親厚想。正是業主。四值五錢者。西國一大錢。值十六小銅錢。若取五錢。若取值五錢物。結重。四錢以下結輕。或雖重不失戒。若二番三番共取五錢物。有意相續者。數滿結重。無相續意者。逐次結輕。若所取物。此處不值五錢。取處值五錢者。結重若此處值過五錢。取處不值五錢。結輕。五舉離本處者。他物置在本處。移動令出本界。或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