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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隱。智論三十五失。始於現生虗乏。終於來世愚癡。又四分明三十六失。始於不孝父母。不敬三寶。終於落水失火。凍死熱亡。故知酒者。大則喪失慧命。小復傷殘色身。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疏。酤者求利。教人者。令人為我賣酒。亦同重。教人自酤。罪輕。

  發隱。教人自賣。則利歸人。

  因緣者。備五也。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希利貨貿。四真酒。五授與前人。

  合注。眾生三品如上說。上品者。賣與無醉亂人則輕。賣與有醉亂人則重。中品人天。正是所制。犯重。下品。舊云結輕。以亂道義弱故。今云酤與受戒鬼畜等。亦重。

  發隱。問。人天因醉而亂。則誠然。云何上品亦有亂者。答。此有二義。一則師僧父母。未必是聖。二則小聖亦有亂者。如降龍羅漢之類。

  合注。眾生想者。有醉亂。醉亂煩。疑。犯重。餘四句輕。又中品。中品想。疑。二句則重。中品下品想。及下品三句。皆輕。又下品。有戒。有戒想。疑二句則重。餘四句輕。希利貨賣。正是業主。出家菩薩。一切販賣求利都制。在家菩薩。止許如法求財。不許作此惡律儀也。真酒者。飲之醉人。犯重。飲不醉人。無罪。

  發隱。一切酒者。謂酒有多種。俱不得酤。大莊嚴論云。佛說身口意。三業之惡行。惟酒為根本惡行。根本正起罪因緣也。明達者。簡是別非。無所昏蔽。曰明。趣是背非。無所滯礙。曰達。問。飲酒犯輕。酤酒未必飲。云何犯重。答。繇酤乃有飲。飲之害有限。酤之禍無窮。故重也。

  合注。此惟遮業。以王法所不禁故。然是惡律儀。雖不受戒人。作此業者。亦招苦報。故特為大士設此厲禁○徧觀律論。唯遮不開○果報者。過酒器與人。飲酒。尚云五百世無手。況復酤酒。

○第六說四眾過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