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解為正。世現見故。
章。處中業道多少不定等者。
此下即是善中。今者四句約支。三句約時。
章。多分少分等者。
一分在少。上約近事近住。下約十善業道。有作是說。此望在家。出家菩薩即須全受。故云出家戒不爾也。近事近住十善在家。名初攝受。出家久攝名為不爾。故須全受。
章。論據三乘等者。
會彼所憑便破彼意。顯彼不違教文意故。言不約多分者。略不言少。集玄改不以為及字。甚悞。飜上通三乘語。
章。何故許有少分持者。
受持相例雜集問答即是分持。
章。其十善律儀等者。
周法師云。近事等二名為初眾。近住等二不爾者。其難意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今解。初眾唯是近事。對於近住名為初也。不爾。約何名之為初。又唯菩薩近事通十。其近住戒與十善戒不相似故。雖只約攝。近事為正亦可成立。二皆分受相相類故。
章。前說為善者。
此處中中所有二解與律儀中所有二解。初解即同後解有異。彼之後解唯除近住。今此二種皆無分受。今斷前解准彼亦然。
章。性罪須護故者。
慳嗔邪見是性罪故。此見是約謗三寶見。集玄解云。翻顯遮罪有不防護。世親攝論第八卷云。謂諸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謂殺生等相似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如雨安居觀益有情趣行經宿。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觀益有情而故不行。是故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
章。色性唯七等者。
集玄解云。七支無表即在法處所攝色後。三無表既不名色。法同分攝。行蘊收故。
章。前後說之者。
此句連下前後相望。有其二門頓漸如下。其單重者。周法師云。近事戒後受出家戒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單曾未得故。又但十戒六法名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有作是說。十戒六法皆具七支者。非也。
章。從僧乞戒者。
言從僧處是聲聞戒。僧是眾故。聲聞之戒從僧乞故。唯識疏中亦言從僧作白羯磨是聲聞戒。諸多不了將彼己為菩薩戒藏。須思審也。
章。心上中下者。
明非唯勝不立表戒。得戒須是勝上心故。若依正解取其上品。中下不得於理何失。
章。故前位等者。
已上敘解及以破文。並是說受具足戒者。此歸正文。便通七眾及菩薩戒。理趣皆同。優婆塞戒前位亦有請乞之文。按披經云。大德。我是丈夫。具男子身。欲受菩薩優婆塞戒。唯願大德憐愍故與授。此是乞戒。得表熏依。與前從僧乞戒位齊。及三聚戒。我今欲於大德所等文義相似。故此文理義通七眾。沙彌正學未見正文。理須思准。
章。故瑜伽論等者。
下引此文但證二表在於前位。非是別證出家戒相。此文雖是說菩薩戒。已說七眾義理同故。問。何知此文是菩薩戒。答。此中明言從師前故。其出家戒從僧乞故。又按彼論。先說苾蒭必從佗已。遂問。菩薩既許自受。何須復說從他受耶。彼論答文有其二義。前義為顯慚愧緣故。此義為顯造作勝義。有師之時從師勝故。具足身語造作勝故。無師之時方可自受。唯意表故不為勝作。但不得已而自受故。此是彼論文大意。故引此文。但成前位立身語表。不論何眾。於若字上論有又字。是第二義。
章。又以語言等者。
上身下語并結可知。問。聲聞請乞一處無失。三聚淨戒兩處之請。何位得表。何須兩處。答。准此瑜伽及唯識疏義燈之文。不拘何乘必依動發勝。思之。初應審問彼彼之二請誰為動發。前若動發即依於前。後若動發即依於後。若說後位方動發。前請之中先禮雙足如是請言云云。何故為審決思。又彼文云。我今欲於大德所(云云)之說。正是語言表宣所欲。云何乃言不是動發。有作是難。但是請詞何為根本。此言甚陋。纂疏明云。若從他受戒。或由身發七支。如往師所等。或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又明云乞。何非乞戒。有云。欲者是其將欲乞受。名為欲乞。故未熏依。非得表者。斯言大疎。彼中明云。我今欲於此所引文表宣所欲。又羯磨文云。汝等今者欲於我所三說云云。云何將欲名之為欲。乞中置欲。羯磨牒欲。正相符順。不應於此不為動發。若有難云。訪師受戒。此纔見師輙便乞戒。不先致請勿輕慢乎。此言無義。訪師得見先申禮訖。不陳請乞不陳所欲。師為何事。故隨請時便伸所欲。師知所為度量可否。授與不授。聽與不聽。不可聽者遣而去之。若可聽者即令供養淨心行持。令其清淨方就殿堂。於佛像前敷設法座。如法登昇與之而授。爾時不可無言便授。須是受者再覆前欲。云與我授此第二位。唯是臨授登座之時再請令授。故辭少也。如是不可後方動發。由此不可後位方熏成所依也。幽贊之文直不別言後位請文。唯舉前云。若諸菩薩先於菩提發弘願已(此是標舉發願之文)。欲勤修學。於能開授如法請受(此是第二禮足請師。正是表宣所欲之文)。時彼菩薩令求受者生殷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