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儀者從當為名。由有彼根便立彼名。必當為故。
章。今難若爾等者。
即以律儀例不律儀。律儀前位不得名故。
章。既爾律儀等者。
後師為解先申飜質。律儀亦先有忍樂故。何不先說得無表也。彼有忍樂未得無表。不約善根先名律儀。斯有何失。故云當斧。
章。後師解云等者。
既為質已不應斧責。却只歸前無所立義。問。前來妨難終未能免。兩家如何得無妨難。答。前師解云。惡戒易成先得無表。善戒難辦事竟方成。所以不同。後師解云。惡易而毀。當成決定便為方名。善難而讚有可不成。成時方立。故亦有異。問。有此義齊何師為正。答。准樞要意前師為正。有作是說。准纂十三後師為正。說前發心尚為輕故。少多作時名為重故。
章。處分已後等者。
此是遣使作殺生等者。事竟方得。問。遣殺羊等。殺猪如何。令施僧食。施餘何若。答。不稱邀期無根本業。以此准知。互用結罪之所以也。不可不忌。
章。有自然受者。
集玄解前十種得中自然同此。是義錯也。彼佛滅後不說有爾。此自然受佛滅豈無。須思勿悞。此約無師名為自然。前直約於不作法故。此自然者自作法故。瑜伽自有自受羯磨。
章。若許自受等者。
此下並是瑜伽之意。此並約於聲聞之人。若大乘人發大心已。即許自受。如占察經。至正學戒亦許自受。若其菩薩是欲出家。便出家故。聲聞不爾。辨堪不堪。故須從師。
章。由六因中者。
一意樂損害。非實心者。二依止損害。身帶病者。三男形損害。謂形沒等。四白法損害。造無間等污尼賊住。五繫屬於佗。國王父母不聽許等。六為護佗故。即變化人。
章。唯除闕減等者。
此上是前。六因擇資。此下是後。擇師之文。唯者定義。論文中無。疏義加之。論有又字。阿遮梨耶即軌範師。鄔波拕耶即是和上。有人無解無行亦闕。非唯無有承當之者。其軌範師正要作法。必須有知。與眾一類更要清淨。唯其和尚。二師為諍住清淨戒一句之文。屬上屬下兩師用別。前師眾淨不假言之。後師其師不須清淨。
章。不知不清淨者。
知字傳悞。宜為和字。不和師故。不假和故。但和僧也。集玄解云。但見聞疑三根清淨。不知彼師不清淨者。亦即得戒。不從乞故。集玄解云。但從和尚求受。不從和尚乞戒者。非也。求之與乞其義何別。又云。羯磨為和尚者。此亦非也。應說此是得戒和尚。不語者也。亦非親教。
章。羯磨雖不稱和尚名者。
問。准彼羯磨稱和尚名。何言不稱和尚名也。羯磨文云。大德僧聽。此某甲(此稱三箇受戒人名。下准集玄。有解此中稱和尚名。非也)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從僧乞受具足戒。某甲(此處方稱和尚之名)為和尚。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年滿二十。三衣鉢具。僧今授某甲具是戒。某甲為和尚。誰諸長老忍。僧與是甲授具足戒。某甲為和尚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為和尚。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准此正是稱和尚名。何言不稱。由此集玄解此所言不稱羯磨和尚名也。今解不爾。決定是言。不稱得戒和尚之名。應為答云。於乞戒處不標和尚。但云眾僧。明正乞受在眾僧也。所以和尚不須清淨。言和尚處但是指授。非是於彼乞受戒故。問。言羯磨中何言乞戒。答。羯磨牒前乞戒言故。
章。而已與彼戒者。
先已體量已許與授。名已與戒。恐眾不聽。集眾與授。是故不須標和尚也。今世所集。受業和尚雖是當此。然不用之。別立一人而代之也。如親教也。
章。諸師等者。
集玄以此三字屬上。遂云字錯。合云須標。今謂屬下。依倚諸師而斷之也。
章。及菩薩戒者。
三聚十善或意准前。出家五眾菩薩受者。
章。令尊重戒等者。
會彼經文以為一相。非盡理言。
章。答由二因緣令慚愧增故者。
慚愧為二。自受無慚。論云。由有二種遠離惡戒。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若於佗處及於自處現行罪時。深生羞耻。如是於離惡戒受隨護支乃能具足。故從佗受。若有慚正現前。必亦有愧。非有愧者必定有慚。是故慚法最為強勝。問。慚愧遍善。何有此相。答。如義燈會。且依一相。自耻必佗。耻佗非自。愧耻佗故。
章。若等護持福無差別者。
論云。若有如自所受而深護持。當知所生福德等無差別。次下是前又若起心(云云)之文。
章。於自佗罪等者。
此是疏主助意結文。對佗佗責名為佗罪。癈佗自責名為自罪。罪為佗也。餘人不論。若唯自受。不護佗罪。故通佗受。自佗修護是為勝義。
章。從佗何人等者。
於從佗中問起兩門。易而不答。應准解云。從師非餘。師謂軌範。及以和尚必須清淨。非不清淨。集玄謂下菩薩地等是答。此者非也。義門別故。下說表非表。不開師淨故。
章。若自受等者。
此約無有所表之師名為意表。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