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犯。
章。羯耻那等家者。
有曰唱令家不知何者名為眼會。
章。若有妄語至不重修故者。
由妄語故。覆藏己罪。不肯懺悔重修戒也。
章。三非時僧食者。
僧字賸也。
章。若為沽酒所醉者。
由為沽酒便有飲故。故離沽酒。
章。出家五眾合一所明者。
七眾戒中出家相似。五合明之。近事近住二別說也。即上四支明五眾戒。
章。此中意說至有此增減者。
七眾之中總數七支。中間有具不具之者。釋此所以支分同分別之定道二。戒定七支故。十善十種。數即決定。處中不定有其數品。不可分別不律儀者。既有二師。支既不定。故亦不說。思之。
章。何意至七支律儀者。
此即問也。苾芻等至非有別類等者。是答詞。問意可知。答意者由意簡。遮身三語四。一種色性。故唯七支。妄語一種。障其懺悔。以過重故。故不是遮。綺語等三。為護妄語而受之也。除四餘戒。悉為護四而方受之。問。若論正遮。唯四色性。為防彼四。餘戒皆是。何故但身口七支。答。三除妄語。不是其勝。故舉其勝餘劣類之。更不別說。故但七支。且為此釋。彼應詳之。
章。然通防彼至皆三世者。
如次加行及根本等。次第配之以為三世。
章。此不爾至實唯現在者。
此大乘也。別解脫戒不同有宗。唯現在其定道戒實防現在。據其義說可言防三。有宗定道實防三世。問。有何所以。答。如義證第二。
章。不律儀亦有七支者。
文有二釋。章斷任取愚情觀之。初釋應勝。現見世間不律儀者。雖但行殺而不起於盜等六故。若言無心。防餘六故。故為殺等即為七者。如處中者而行殺等亦無心。故防餘六。豈可即許具有七支。以此故知初說為善。
章。非初攝受者。
近事近住名初攝受。可多少受出家。既非初攝受。故必盡形。所以不得多少受等。
章。其十善至攝初眾者。
近事等名為初眾者。近事亦不稱者。此意難云。能攝十善既許多少。所攝近事近住二種。何故不許同於十善多少受耶。
章。即具等支者。
其等字錯。應為十字。
章。菩薩律儀具十支故者。
言說菩薩而有十支。除疑錯應。勘之。
章。性罪護謂等者。
謂字錯。合是治字。據其色支俱言其七。通其非色即有十支。
章。前依後說之得有頓漸者。
談表無表得有漸頓。如下自悉。近住後受出家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時更得名之為重。三支名業。曾未得故。久但受十戒六法。名之為單。後受具戒名為重也。從師等受至後時不定者。後近事等。表與無表不同所以約必善。以後時不定所以不得表無表。受字應賸。又自受等者。謂近事等。表與無表同時而發。前師一向不許同時。後師說有同不同不定也。故與前別。以自受時禮拜發言。發身語七。亦俱能發於無表也。更思。
章。未成殺生所生者。
未得殺生所越業道。
章。及餘不善業道者。
即餘偷盜及斷獄等不善業道。雖生彼家。未作之時亦得不得。同殺生也。
章。後若現行等者。
初生彼宗發新心等。即得不律儀。作殺生業事方成表業。由先得無表。故言後也。
章。處中表業至或作方得者。
如遣使殺。處分得即。若自作。作時即得。殺餘可知。
章。餘戒名得准此應知者。
餘別解脫戒。准定等戒俱用倍增。名之為得。
章。相即可爾等者。
據其不相。可知後說正理即非。如文可悉。
章。或通無漏心受者。
即無漏心得受別解脫。命終時亦捨也。
章。持律為第五者。
有二解。一云五人悉皆持律。今言第五談羯磨人。二云五人悉皆清淨。言持律者是智法人。知法人者羯磨人也。餘四人者清淨即得。今觀從應正。撿俱舍。
章。六十賢部者。
部者部類。六十賢人者為賢部。
章。故唯三種佛無時得者。
物護得四。佛無亦得。若別言之。其大戒等唯得法。彼七八九三沙彌尼等。三歸亦得。
章。後當為名等者。
此師意云。言不善根為不律者。從當為名。
章。由公因中者。
即遮難緣而有六種。問。唯除闕減至僧眾等。六因之中幾因所攝。答。撿文方悉。
章。故法師等者。
此文錯也。應勘之。諸小乘部中有說和尚雖不在壇。但遙推法而亦得成。
章。若等護持福無差別者。
自從他受。若是自受一種護持。福亦一種。生慚愧增佗受勝。兼自他故而不犯也。
章。從他何人不清淨耶者。
此但問詞而無答語。准大論文。清淨人方得戒。應撿文。
章。菩薩地說受菩薩戒心等者。
若從他受及以自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