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降虽非杨君。杨君已知见而记之也。又按乙丑歳。安妃谓杨君曰。复二十二年。明君将乘云驾龙。北朝上清。则应以太元十一年丙戌去世。如此二十许载。辞事不少。今之所存。略有数年。寻检首尾。百不遗一。又按众眞未降杨之前。已令华侨通传音意于长史。华既漏妄被黜。故复使杨令授。而华时文迹都不出世。又按二许虽玄挺高秀。
而质挠世迹。故未得接眞。今所授之事。多是为许立辞。悉杨授旨。疏以示许尔。唯安妃数条是杨自所记録。今人见题目云。某日某月某君{口受}许长史及掾某。皆谓是二许亲承音旨。殊不然也。今有二许书者。并是别写杨所示者耳。
又按掾自记云。泰和三年行某道。二録是二年受。自三年后。无复有疏。长史正书既不工。
所缮写盖少。今一事乃有两三本。皆是二许重写。悉无异同。然杨诸书记。都无重本。明知唯在掾间者。于今颇存。而杨间自有。杳然莫测。自杨去后六七年中。长史间迹。亦悉不显。
又按今所诠综年月。唯乙丑歳事最多。其丙寅丁卯。各数条而已。且第一卷犹可领略次第。其余卷日月前后参差。不尽得序。
又按凡所注日月某受。多不书年。今正率其先后。以为次第。事有断絶。亦不必皆得。又本无年月。及不注某受者。并不可知。依先阙之。
又按眞授说余人好恶者。皆是长史因杨请问。故各有所答。并密在许间。于时其人未必悉知。又按并衿接景阳安。亦灼然显说。凡所兴有待无待诸诗。及辞喩讽旨。皆是云林应降嫔僊侯。事义并亦表着。而南眞自是训授之师。紫微则下教之匠。并不关俦结之例。但中候昭灵亦似别有所在。既事未一时。故不正的的耳。其余男眞。或陪从所引。或职司所任。至如二君。最为领据之主。今人读此辞事。
若不悟斯理者。永不领其旨。故略标大意。宜共密之。
又按二许应修经业。既未得接眞。无由见经。
故南眞先以授杨。然后使传。传则成师。所以长史与右英书云。南眞哀矜。去春使经师见授洞房云云。而二许以世典为隔。未崇礼敬。
杨亦不敢自处。既违眞科。故告云。受经则师。
乃耻之耶。然则南眞是玄中之师。故杨及长史。皆谓为玄师。又云。疾者当启告于玄师。不尔不差。而长史与右英及众眞书。亦称惶恐言者。此同于师仪尔。实非师也。
又按杨书中有草行多{人巉}者。皆是受旨时书。既忽遽贵略。后更追忆前语。随复増损之也。有谨正好书者。是更复重起。以示长史耳。
又按三君手书。今既不{莫手}。则混写无由分别。
故各注条下。若有未见眞手。不知是何君书者。注云某书。又有四五异手书。未辨为同时使写。为后人更写。既无姓名。不证眞伪。今并撰録。注其条下。以甲乙丙丁各甄别之。
又按书字中有异手増损{人巉}改。多是许丞及丞子所为。或招引名称。或取会当时。并多浮妄。而顾皆不能辨。从而取之。今既非{莫手}书。恐渐致乱〈或〉[惑]。并随字注铭。若是眞手自治。不复显别。
又按三君手迹。杨君书最工。不今不古。能大能细。大较虽祖效{希邑}法。笔力规矩。并于二王。
而名不显者。当以地微。兼为二王所抑故也。
掾书乃是学杨。而字体劲利。偏善写经画符。
与杨相似。郁勃锋势。非人功所逮。长史章草乃能。而正书古拙。符又不巧。故不写经也。
隐居昔见张道恩善别法书。叹其神识。今覩三君迹。一字一画。便望影悬了。自思非智艺所及。特天假此监。令有以显悟尔。
又按三君手书作字有异今世者。有龟龙虚华显服写辞阙关之例。三君同尔。其杨飞。(掾飞)
杨我。(掾我)杨灵。(长史灵。掾灵)杨眞。(长史眞)杨师。(掾师)杨恶。
(长史恶)此其自相为异者。又鬼魔字皆作摩。净洁皆作盛洁。盛贮皆作请贮。凡大略如此。亦不可备记。恐后人以世手传写。必随世改动。
故标示其例。令相承谨按尔。此诸同异。悉已具载在登眞隐诀中。
又按三君书字。有不得体者。于理乃应治易。
要宜全其本迹。不可从实。闇改则浇流散乱。
不复固眞。今并各朱郭疑字。而注其下。
又按三君多书荆州白笺。歳月积久。或首尾零落。或鱼烂缺失。前人糊{手翕}。不能悉相连补。
并先抄取书字。因毁除碎败。所缺之处。非复眞手。虽他人充题。事由先言。今并从实缀録。
不复分析。又按三君书有全卷者。唯道授二许写。{都宫记是杨及掾书。并有首尾完具。
事亦相类。其余或五纸三纸。一纸一片。悉后人糊连相随。非本家次比。今并挑〈{手夭}〉[拔]。取其年月。事类相贯。不复依如先卷。
又按众眞辞〈百〉[旨]。皆有义趣。或诗或戒。互相酬配。而顾所撰眞迹。枝分类别。各为部卷。致语用乖越。不复可领。今并还依本事。并日月纸墨相承贯者。以为诠次。
又按起居宝神及明堂梦祝。述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