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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正统道藏洞玄部戒律类-要修科仪戒律钞--朱法满-第44页

此堂,難得平然歸者。臨命將絕,咸稱未困,特是貪生,有此計耳。達命君子,豈去住為心。
  科曰:男女官年將老病,死期將至,家事錢物,皆委付諸弟子中可親信者。師有遺書,依書處分,如無遺書,一一條錄生資,與諸子弟有所知者,共議修營功德,及充殯葬。如無子弟,觀眾處分,如無觀眾,道眾處分,不得將與俗家兄弟孫姪等費用。如有父母、師主,在遺書所命者,依書。又不共活,無有命書,輒取者犯五逆罪,私不能制止,送與官司。
  初死小殮儀第四
  至死時,既不沐浴,無俟安牀上,直敷兩重席於地南首,不須改易,仍著手衣襪冠巾衣居常。出入時,衣佩符籙於左肘,鈴印於右肘,便安下衾,上被覆之。停住,設白粥之奠於尸東,當肩祭訖,次兩邊鋪薦於地,男孝居左,女孝居右,不須如俗人含珠喚魂也。撒奠,亦尸東。祭文云:帝號木歲,某子某月朔某日,弟子某甲,謹以清酌蔬奠,奉祭師尊之靈云云。竟,哭盡哀。此小殮時也。
  入棺大殮儀第五
  至大殮時,不須香揚洗浴,著衣冠帶,如齋時服飾。先朱臈棺安石灰梓木七星板,笙簞雞鳴枕,使四人扛衾內棺中,以傳策置左符,鏡置右,少近頭邊。舊來安隨身經法內前,鬲子中堅安之,今安棺外,頭別案盛之,亦好。仍設大殮之奠法,隨用生時所進之食,先鋪席於尸西,進奠於席上果菜。祭文云云,竟,哭祭記,收祭食於糧甖中,安棺頭。舊以白素書移文,今人紙書,亦得先條隨身佩帶於前,次送終物置,後道士移文。
  謹條某州郡縣鄉里觀舍,男女官三洞弟子某甲所受經法,扎目如左。
  錄治,五千文戒等。
  右件,詣某師奉受。
  自然券,五老赤書真文,三皇上清三品經。
  右件,詣某師奉受。
  凡授弟子若干人靈寶法,若干人上清法,謹條三洞弟子某甲,將經法自隨入塚扎目。
  百八十戒文,仙靈二官錄,真文佩策符印等。
  右件,隨身入棺中。
  上清經某卷,七傳某卷,五法佩帶及上清諸佩文。
  右件,合一函若干卷,隨身入塚中供養。
  謹條三洞弟子隨身寒夏衣裳,及紙筆等扎目,某衣某物。
  右件,隨身入棺中。
  硯,筆,紙,手巾,墨,書刀,奏案,香鑪。
  右件,隨身入塚中。
  合經法衣物如干條。
  維某年太歲甲子某月朔某日,天老移告:天一、地二、孟仲季、五路將軍、蒿里父老、土下二千石、安都丞、武夷王、里域真官、河伯水府、魂門監司、墓門亭長、山川澤尉、直符使者,今有三洞弟子,某州郡縣鄉里男生某甲,年如干,今月某日某時,生期報盡,奄然捨化,魂昇天府,形入地居,今當還某鄉某里山,造立磚塚。某生時,離俗從師,請道出世,尋學受佩上清三洞大經符圖誥傳,並抱還太陰。及寒夏衣裳,飾身服用,凡若干種,杉棺殯殮,埋定送終之。具符到明,即安隱形骸,肅衛經寶,料領冠帶,約勑所部,扶迎將送,不得留滯,令無罜礙,逕至藏所,不使左右比盧、東西南北他姓等鬼,貨名詐姓,妄生侵奪,明承符勑,不得有違,一如太玄都鬼法、女青詔書律令。
  右移增損隨時耳。
  仙公曰:道士經法,能預投於名山福地淨密處者,是為第一,不必將死屍同穴也。滿見今人受法師,猶不盡備經,弟子亦有不能辨本所寫受經,何必與屍同穴?何必預投名山?經留代代,相傳符籙,隨棺入塚,出處隨時,見於斯矣。其有隨身物內,後鬲子中,不須如俗人作穀囊、腰繩、終具等物。事畢,上蓋依科安之棺上,次安應入塚法物於棺南頭,施列供養。燒香道士,皆冠法服,一人棺南頭,唱禮三寶,三拜竟。
  要修科儀戒律妙卷之十五竟
  要修科儀戒律鈔卷之十六
  三洞道士朱法滿編
  梵誦三契
  禮懺文
  眾等伏聞至聖高真,慈哀六道,冥寂大智,忴愍四生,情慮溺此愛河,神識沉斯苦海,以其善惡命根,因緣未絕,生死報對,倚伏無窮,雖復智火長然,神光不照,寶船恒泛,舟檝未過,所以生此世中,身非己有。今日亡人某甲,見道聞法,奉誡修經,以鳳篆陶心,龍章瑩質,情超十轉,智入九玄,知二世皆空,識四大假合,仙期未滿,更須改易,恐存亡業累,脫有違餘,果報因緣,或擊愆咎,皆藉福田,悉俟功德。即時法眾為某甲家,五服亡靈,三師神路,頓顆歸誠,運心頂禮,禮太上無極大道、十方應現聖人,願降神力,救度亡者,濟拔窮魂,解除罪報,皆得遨遊淨土,練識仙宮,受號玉京,證果金闕,混合正真無上道。
  竊惟眾聖出化,種種度人;真仙示現,時時顯迹。或作形像,乍留聲教,引接凡夫,令無苦報。念其出生入死,疲勞心識,捨身受命,困辱精神,未曉受納前緣,寧知將來後際,漂浪忘反,輪迴不息,如慈悲不救,終沒罪田。今日某甲少秉奇操,從師問道,參經奉法,布德立功,功德脫有,未圓幽顯,須應福助。眾等齊為,俱發大乘之心,行上士之業,普為十方世界、帝王國主、君臣吏民、受法師匠、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