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指其人。”今各以其人明之。或可“传曰”者,是旧有成传,记者引之,则非前《大传》篇也。故下文“罪多而刑五,丧多而服五记”者,皆引此旧传而记之。
○“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者,公子,谓诸侯之妾子也;皇姑,即公子之母也。诸侯在,尊厌妾子,使为母练冠;诸侯没,妾子得为母大功。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为夫之母期也。其夫练冠,是轻也;而妻为期,是重。故云“有从轻而重”也。而谓之“皇姑”者,皇,君也。此妾既贱,若惟云“姑”,则有嫡女君之嫌。今加“皇”字,自明非女君,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故云“君姑”也。
○“有从无服而有服,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者,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公子被厌,不服己母之外家,是“无服”也。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从母緦麻,是“从无服而有服”也。
○“有从有服而无服,公子为其妻之父母”者,虽为公子之妻,犹为父母期,是“有服”也。公子被厌,不从妻服父母,是“从有服而无服”也。
○注“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緦麻”。
○正义曰:经唯云“公子外兄弟”,知非公子姑之子者,以《丧服小记》云:“夫之所为兄弟服,妻皆降一等。”夫为姑之子緦麻,妻则无服。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故知“公子之外祖父母、从母”也。此等皆小功之服。凡小功者,谓为兄弟,若同宗,直称兄弟,以外族,故称“外兄弟”也。
○“传曰: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者,此明“继母之党”,亦是旧传之辞,事异於上,故更称“传曰”也。
○“三年之丧既练矣,有期之丧既葬矣”者,谓“三年之丧”练祭之后,又当“期丧既葬”之节也。
○“则带其故葛带”者,“故葛带”,谓三年练葛带也。今期丧既葬,男子则应著葛带,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以父葛为重,故“带其故葛带”。“绖期之绖”者,谓三年练后,首绖既除,故绖期之葛绖。若妇人练后,麻带除矣,则绖其故葛绖,带期之麻带,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
○“服其功衰”者,功衰,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
○注“带其”至“粗衰”。
○正义曰:“三年既练,期既葬,差相似也”者,三年既练,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期之既葬,其带亦然,故云“差相似”。但父带为重,故“带其故葛带”也。云“绖期之葛绖,三年既练,首绖除矣”者,以三年既练,男子除於首,是男子首绖除矣,其首空,故“绖期之葛绖”。此文主於男子也。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练后麻带已除,则要绖期之麻带也。云“为父既练衰七升”者,以《间传》称“斩衰三升,既虞、卒哭,受以成布六升”,则知既练,衰七升也。云“母既葬衰八升”者,此言八升者误,当云“七升”,故《间传》云:“为母疏衰四升,受以成布七升。”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云“凡齐衰既葬,衰或八升,或九升”者,以父之既练,母之既葬,衰皆七升,其齐衰仍有八升、九升,故更言之。八升者,是正服齐衰,或有九升者,是义服齐衰也。云“服其功衰,服粗衰”者,功,即粗也。言齐衰既有八升、九升服也,其粗者谓七升,父之衰也。经不云“服其父衰”,而云“功衰”者,经称三年之衰,则父为长子、及父卒为母,皆是三年。今期丧既葬,反服其服,若言功衰,总道三人,故不得特言“服父衰”也。母丧既练,虽衰八升,与正服既葬齐衰同,以母服为重,亦服母之齐衰也。皇氏云:“谓三年既练之后,初遭期丧。”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初有期丧未葬,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至期既葬,乃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得为三年练祭者,《杂记》篇云:“三年之丧既顈,其练祥皆行。”彼谓后丧亦三年,既顈之后,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熊氏云“为母既葬,衰八升”,言父在为母也。今郑注云“为父既练,衰七升,为母既葬,衰八升”矣;又经云“三年之丧既练”,皆为父卒为母。今熊氏云“父在为母”,其义非也。
○“有大功之丧,亦如之”者,此明三年之丧练后,有大功之丧也。“大功之丧”者,为大功丧既葬以前,经云“期之丧既葬”,则此大功之丧亦“既葬”。不云“既葬”者,从上省文也。“亦如之”者,言亦带其故葛带,绖期之葛绖也,故云“亦如之”。
○注“大功”至“皆麻”。
○正义曰:言大功初死之麻,变三年练后之葛,首、要皆麻矣,故《间传》谓之“重麻”也。云“期既葬之葛带”者,谓大功既葬,葛带以次差之,三寸有馀。三年练之葛带,以次差之,则四寸有馀。大功既葬葛带,小於练之葛带,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又大功既葬者,首绖四寸有馀,若要服练之葛带,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既粗细相似,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故首绖与期之绖,五寸有馀,进与期之既葬同也,故云“绖期之绖”,是差次之宜也。此注亦主於男子矣。其妇人之服,於下《间传》篇具释也。云“此虽变麻服葛,大小同耳”者,大功初丧服麻之时,首绖五寸馀,要带四寸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