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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659页

‘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没,终也。《春秋传》曰:“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至其臣子逾年则谓之君矣。奚齐与卓子皆献公之子也,献公卒,其年奚齐杀,明年而卓子杀矣。
  ○争,争斗之争,下“民争”同。杀音试,注及下同,一音如字。卓,敕角反,注同。以此坊民,子犹有弑其父者。”弑父,不子之甚。
  [疏]“子云”至“父者”。
  ○正义曰:此节明民追孝於亲,诸侯未终丧之前,不得称君,示民不争之事也。
  ○“升自客阶,受吊於宾位”者,谓既葬反哭之时,孝子升自客阶,受吊於堂上西方宾位之处,不敢在东方以即父位,示民追孝之心也。
  ○“未没丧,不称君”者,没,终也,谓未终三年之丧,嗣子不合称君,所以然者,示民不令父子相争也。
  ○“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者,案僖九年秋九月,晋侯诡诸卒。冬,晋里克弑其君之子奚齐。十年,里克弑其君卓子。《公羊》云:其年奚齐杀,明年卓子弑。是逾年称君。
  ○注云“谓反哭时也”。
  ○正义曰:知“反哭时”者,以承上文“葬於墓”,又云“薨而不葬”者,即云“升自客阶”,承葬文之下,故知“反哭时”。又《既夕礼》云“乃反哭,入,主人升自西阶”是也。
  ○注“春秋”至“君矣”。
  ○正义曰:“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者,此文九年《公羊传》文。“其臣子逾年则谓之君”者,此卓子逾年弑而经书“弑其君”,是史之策书臣子称君也。
  子云:“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故君子有君不谋仕,唯卜之日称二君。”不贰,不自贰於尊者也。自贰谓若郑叔段者也。“君子有君”,谓君之子父在者也。不谋仕,嫌鷃为政也。卜之日,谓君有故而为之卜也。二当为“贰”,唯卜之时,辞得曰君之贰某尔。晋惠公获於秦,命其大夫归择立君,曰:“其卜贰圉也。”
  ○弟音悌。郑段,徒乱反,本亦云“郑叔段”也。迟,直志反。而为,于伪反。圉,鱼吕反,晋惠公太子怀公名。丧父三年,丧君三年,示民不疑也。不疑於君之尊也。君无骨肉之亲,不重其服,至尊不明。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示民有上下也。身及财皆当统於父母也。有犹专也。故天子四海之内无客礼,莫敢为主焉。故君適其臣,升自阼阶,即位於堂,示民不敢专其室也。臣亦统於君。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示民不敢专也。车马,家物之重者。
  ○馈,本又作“馈”,音同。以此坊民,民犹忘其亲而贰其君。”
  [疏]“子云”至“其君”。
  ○正义曰:此一节明事君父之道。
  ○“孝以事君,弟以事长,示民不贰也”者,用孝以事君,用弟以事长,示民以恭敬之情,不敢自副贰於其君,谓与尊者相敌,若郑叔段贰君於兄也。
  ○“故君子有君不谋仕”者,“君子”,谓国君之子,有君在,不谋欲仕官。若谋仕官,似嫌为政之迟,故欲速为仕也。
  ○“唯卜之日,称二君”者,二当为贰,谓副贰也。谓君有事故,不得亲临卜筮,其嗣子为君而卜其辞,得称“君之贰某”,告龟筮也。
  ○“示民不疑”者,君无骨肉之亲,若不为重服,民则疑君不尊。今丧君三年,与丧父同,示民不疑於君之尊也。
  ○注“自贰”至“圉也”。
  ○正义曰:案隐元年《左传》称:郑庄公弟共叔段封於京邑,请西鄙、北鄙贰於己,段又收贰以为己邑。公子吕曰:“国不堪贰。”谓除君身之外,国中不堪更有副贰之君,是段之自贰於君也。云“卜之日,谓君有故而为之卜也”者,言当卜之日,君应须亲临,君有事故,而適子为君卜也。云“二当为贰”者,小二是一二之二,大贰是副贰之贰。此取副贰之贰,不取一二之二,故转二为贰也。云“惟卜之时,辞得曰君之贰某尔”者,言嗣子於他馀事皆不得自称“君之贰”,惟代君临卜之时,得称“君之贰某”。所以然者,敬重卜之神灵,不敢私顾父子之嫌,若不称“君贰”,无缘代君而卜,辞穷,不得不称君二故也。此谓世子对君自称也。王肃不晓郑旨,乃引传云太子之二,又云子者身之二,又以旁人称二而难郑,其义非也。云“晋惠公获於秦,命其大夫归择立君,曰:其卜二圉也”者,郑以书传无世子为君卜称贰之文,故引僖公十五年《左传》之文以证君贰之事,与此经文不正相当,取其一边耳。“惠公获於秦”者,案僖公十五年传称晋惠公被秦伯所纳,既而背秦,秦伯伐之,战於韩,被秦所获,命其大夫归立其子圉为君,称卜副贰之子圉今为君。
  子云:“礼之先币帛也,欲民之先事而后禄也。此礼,谓所执之贽以见者也。既相见,乃奉币帛以修好也。或云:礼之先辞而后币帛。
  ○贽音至。见,贤遍反。好,呼报反。先财而后礼则民利,财,币帛也。利,犹贪也。无辞而行情则民争,辞,辞让也。情主利欲也。故君子於有馈者弗能见,则不视其馈。馈,遗也。不能见,谓有疾也。不视,犹不内也。
  ○遗,于季反,下“遗民”同。内音纳,又如字。《易》曰:‘不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