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簠簋之属。筑音竹,筑氏为书刀。冶音也,冶氏为箭镞。凫音符,凫氏为钟也。段,本又作锻,多乱反,段氏为钱镈。函音含,函人为甲铠。韗,况万反,一音运,一音况运反,韗人为鼓。萑音丸。五官致贡曰享。贡,功也。享,献也。致其岁终之功於王谓之献也。《周礼 大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
○享,许两反,旧许亮反,后皆放此,不复重出。治音直吏反。会古外反。
[疏]“天子建天官”至“致贡曰享”。
○正义曰:此以下是殷礼,所明异於周法。案《甘誓》云:“六事之人。”郑云:“《周礼》六军皆命卿,则三代同矣。”案《甘誓》及郑注,则茸荃同有六卿。又郑注《大传》:“《夏书》云,所谓六卿者,后稷、司徒、秩宗、司马、作士、共工也。”而不说殷家六卿之名,今比《记》所言,上非夏法,下异周典,郑唯指为殷礼也。然天官以下,殷家六卿,何者?大宰、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是也。但周立六卿,放天地四时,而殷六卿所法,则有异也。殷以大宰为一卿,以象天时,司徒以下五卿法於地事,故《郑志》崇精问焦氏云:“郑云茸荃同六卿,殷应六卿,此云‘五官’何也?”焦氏答曰:“殷立天官,与五行其取象异耳。是司徒以下法五行,并此大宰,即为六官也。但大宰既尊,故先列大宰,并显大宰之下隶属大宰之官。既法於天,故同受大名,故云‘先六大’,大宰一、大宗二、大史三、大祝四、大士五、大卜六也。”“典司六典”者,结上也。上“典”是守典,下典是典则之典。言立此六官,以守主於六事之法。
○注“此盖”至“仕者”。
○正义曰:知殷制者,以其上与夏官不同,下与《周礼》有异,故疑殷制也。知“大士”非司士及士师、卿士之等者,以其下别有“司士”、“司寇”,故知非士师、卿士也。与“大祝”、“大卜”相连,皆主神之士,故知神仕也。
○“天子之五官”者,向立六官,以法天之六气,此又置五官,以象地之五行也。天地五行践立,故复云“天子”,不云“建”,从“天官”也。又天官尊、阳,故一卿以摄众,地官卑、阴,故五卿俱陈也。不云“地”者,与前互也。天尊故没其数,地卑故明言其五也。司徒一、司马二、司空三、司士四、司寇五也。
○“典司五众”者,结上也。言用此上五官,使各守其所掌上之群众也。然此五官,亦各有所领群众,如大宰领大宗以下也,而不条出其人者,略也。天言“六典”,地言“五众”者,互言也。但天尊,故云“典”,地卑,故云“众”也。
○注“众谓”至“六官”。正义曰:知此非是天下众人,而为“群臣也”者,以经云“五众”,明官各有所众,如周六官之属也。《周礼》大宰总主六官之职。司徒主教,教其徒众。宗伯者,伯,长也;宗,尊也;以主鬼神,故以尊为名。司马主征伐,马是征伐所用。司寇主除贼寇。司空主士居民。司士主公卿以下版藉爵禄之等。特以“司士”为名者,士是官之总首,故《诗》云“济济多士”是也。诸官皆云“司”,而大宰、宗伯不云“司”者,司,主也,大宰总主六官,不偏有所司,故不言“司”也。宗伯之官不言“司”者,以上天地鬼神之事,天地鬼神既尊,非人所司,故不云“司”也。
○“天子”至“六职”。
○殷六卿外,复别立此六官也。府者,藏物之处也。既法天地立官,天地应生万物,故为万物立府也。
○“曰司土”,一也,於周为土均也。均平地税之政令也。土生万物,故为均也。
○“司木”,二也,於周则为山虞也。虞,度也。主量度山之大小所生之物。
○“司水”,三也,於周则为川衡。衡,平也。掌巡行川泽,平其禁令。
○“司草”,四也,於周为稻人也。掌稼种下地及除草菜。
○“司器”,五也,於周为卝人也。掌以时征齿角於山泽之农,供为器用也。
○“司货”,六也,於周为丱人,言矿器未成者也。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守禁,以时取之,以供器物。金玉曰货,故称货人。“典司六职”者,结上立此六官,使各主其所掌职也。
○注“府主”至“人也”。
○正义曰:此皆与周不同,故云亦殷制也。司土,土均也。案《周礼》“土均,上士二人”。司木,山虞,“每大山中士四人,中山下士六人,小山下士二人”。不言林衡者,略举山虞耳。司水於周为川衡,“川衡,每大川下士十有二人,中川下士六人,小川下士二”。人不言泽虞者,亦略举川衡耳。“司草,稻人”者,“上士二人”。《周礼》亦有草人。今以司草为稻人者,二官俱主杀草,郑举稻人,欲见司草兼有二官也。“司器,角人”者,“下士二人”。“司货,丱人”者,“中士二人”。
○“天子”至“六材”。
○工,能也,言能作器物者也。前既有六府之物,宜立六工以作之为器物,故为次也。亦有六者,依府以用事也。
○“曰土工、金工、木工、石工、兽工、草工”者,此六官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