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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584页

於户内,大敛於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簟,细苇席也。三者下皆有莞。
  ○簟,徒点反。苇,于鬼反。莞音官,又音完。
  [疏]“小敛”至“苇席”。
  ○正义曰:此一节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所用之席也。士以苇席,与咀墁者,士卑不嫌,故得与咀墁用簟也。
  ○注“三者下皆莞”。
  ○正义曰:“知下皆有莞”者,案《士丧礼记》云“设床,当牖,下莞上簟”,《士丧经》云“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谓小敛席也。大敛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如士始死”,至大敛,用席皆同也。士尚有莞,则知君及大夫皆有莞也。但此大夫辟君,上席以蒲也。若吉礼祭祀,则蒲在莞下,故《司几筵》“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加莞席、纷纯”,与此异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紟不在列。绞,既敛所用束坚之者。缩,从也。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士丧礼》“小敛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同,亦盖天子之士也。绞、紟不在列,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小敛无紟,因绞不在列见之也。或曰缩者二。
  ○绞,户交反,后同。缩,所六反。缟,古老反。称,尺证反,杜预云:“衣单复具曰称。”后於此。紟,其鸩反,后皆同。从,足容反。数,色主反。见,贤遍反。
  [疏]“小敛”至“在列”。
  ○正义曰:此以下至“絺、绤、纻不入”,广明君、大夫、士小敛大敛及襚所用之衣并所陈之处,各随文解之。此一经明小敛之衣。
  ○“布绞,缩者一,横者三”者,以布为绞,缩,从也。谓从者一副竖置於尸下,横者三幅亦在尸下。从者在横者之上,每幅之末析为三片,以结束为便也。
  ○“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者,谓大夫、士等各用一衾,故云“皆一”,舒衾於此绞上。
  ○“衣十有九称”者,君、大夫、士同用十九称衣,布於衾上,然后举尸於衣上,屈衣裹,又屈衾裹之,然后以绞束之。
  ○“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者,谓将小敛,陈衣也。房中者,东房也。大夫、士唯有东房故也。
  ○“绞紟不在列”者,谓不在十九称之列,不入数也。小敛未有紟,因绞不在列而言紟耳。
  ○注“衣十”至“之也”。
  ○正义曰:“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者,案《易 系辞》云“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天数终於九也,地数终於十也,人既终,故云以天地终数敛衣之也。云“亦盖天子之士”者,以前文“士沐粱”,与《士丧礼》不同,已云“此盖天子之士”,此经陈衣与《士丧礼》衣不同,故云“亦盖天子之士”也。云“以其不成称,不连数也”者,上衣下裳相对,故为成称。绞、紟非衣,故云“不成称”。经云“不在列”,郑恐今不布列,故云“不连数”,谓不连为十九称之列。其实亦布陈也。云“小敛无紟”者,以下文大敛始云“布紟”,今此经直云“布绞”,故知无紟也。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卷四十五 丧大记第二十二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紟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紟五幅,无紞。二衾者,或覆之,或荐之。如朝服者,谓布精粗朝服十五升。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紞,以组类为之,缀之领侧,若今被识矣。生时襌被有识,死者去之,异於生也。《士丧礼》“大敛亦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与大夫异,今此又同,亦盖天子之士。紞,或为点。
  ○幅,本又作畐,方服反。“为三”绝句,“不辟”绝句,补麦反,又音壁,徐扶移反。紞,丁览反。广,古旷反。析,思历反,下同。强,其丈反。识,式志反,又音志,又音式,下同。去,起吕反,下注同。
  [疏]“大敛”至“无紞”。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敛之事。
  ○“大敛布绞,缩者三”者,谓取布一幅,分裂之作三片,直用之三片,即共是一幅也。两头裂,中央不通。
  ○“横者五”者,又取布二幅,分裂之作六片,而用五片,横之於缩下也。
  ○“布紟”者,皇氏云“紟,襌被也,取置绞束之下,拟用以举尸也。《孝经》云‘衣衾而举之’是也”。今案,经云紟在绞后,紟或当在绞上,以绞束之。且君衣百称,又通小敛与袭之衣,非单紟所能举也。又《孝经》云衾不云紟,皇氏之说未善也。
  ○“二衾”者,小敛,君、大夫、士各一衾。至大敛,又各加一衾,为二衾,其衾所用与小敛同。但此衾一是始死覆尸者,故《士丧礼》云“幠用敛衾”,注“大敛所并用之衾”,一是大敛时复制。又注《士丧礼》云“衾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