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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579页

子杖则大夫辑,子辑则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则辑杖”是也。“”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者,次,谓妇人居丧之地,在房内则得持杖柱地也。
  ○“即位则使人执之”者,妇人之位在堂,堂上有殡。若出房即位,则不复自执,但使人代执之自随,不柱地也。
  ○“子有王命则去杖”者,子亦谓世子也。世子若有天子之命则对之,则不敢杖,故之以尊王命也。
  ○“国君之命则辑杖”者,国君若邻国之君,使人来吊,虽为敌国,而世子自卑,未敢比成君,故自敛杖以敬彼君命也。
  ○“听卜、有事於尸则去杖”者,听卜,谓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谓虞及卒哭、祔祭事尸时也。敬卜及尸,故去杖也。
  ○“大夫於君所则辑杖”者,君,谓世子也。若大夫与世子俱来在门外,位大夫则辑杖,敬嗣君也。
  ○“於大夫所则杖”者,大夫若不与世子俱来,而与诸大夫俱在门外位。既同是为君杖,无相敬下,故并得执杖柱地也。
  ○注“三日”至“下也”。
  ○正义曰:知死后三日者,下文云“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则知君、大夫三日者,与士同,故知死后三日也。云“为君杖不同日,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者,以下云大夫之丧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今君丧,亲疏杖不同日,是人君礼大,可以见亲疏也。熊氏云:“经云子杖,通女子在室者,若嫁为他国夫人则不杖,嫁为卿夫夫之妻,与大夫同五日杖也。”《丧服四制》“七日授士杖”,君之女及内宗外宗之属,嫁为士妻,及君之女御,皆十日杖。云“夫人、出妇次於房中”者,谓西房也,故上文云“妇人髽、带麻于房中”是也。云“即位堂上”者,前文云“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是即位堂上也。云“卜,卜葬,卜日也”者,以经文卜在有事於尸之前,虞而立尸,虞祭之前,卜者唯卜葬日耳。故知卜,谓卜葬日也。云“凡丧祭,虞而有尸”者,《檀弓》云“虞而立尸”,又《上虞礼》有尸,是虞有尸也。云“大夫於君所辑杖,谓与之俱即寝门外位也”者,以经云“子、大夫寝门之外杖”,故知是寝门外位。若寝门内位,则君亦辑之,大夫当去杖也。云“君,谓子也”者,以经前云子,后云君,嫌是别人,故云“君,谓子也”者。
  ○“於大夫所杖,俱为君杖,不相下也”者,谓大夫於大夫所,是两大夫相对,故云“俱为君”,不相降下也。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大夫有君命去杖,此指大夫之子也。而云大夫者,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授人杖,与使人执之同也。
  ○为夫,于伪反,下及注“妾为君”、“为人得”并同。
  [疏]“大夫”至“人杖”。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杖节。
  ○“三日之朝既殡”者,谓死后三日,既殡之后乃杖也。
  ○“主人、主妇、室老皆杖”者,应杖者,三日悉杖也。
  ○“大夫有君命则去杖”者,大夫,即大夫嗣子也。嗣子而云大夫者,郑云“通实大夫有父母之丧也”,对君命亦然也,大夫及嗣子有君命则去杖以敬之也。
  ○“大夫之命则辑人”者,若嗣子对彼大夫之使,则敛杖,以自卑下之也。若两大夫自相,对则不去杖,敌,无所下也。
  ○“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者,内子,卿妻。若卿大夫妻,有夫及长子丧,君夫人有命吊己者,皆为夫人之命去杖也。
  ○“为世妇之命授人杖”者,若有君之世妇命吊,内子敬之,则使人执杖以自随也。世妇卑於夫人,随而不去也。经云“大夫之丧”,不举命妇,而举内子、卿妻者,举内子则命妇可知也,文相互也。欲见卿丧与大夫同。
  ○注“通实”至“丧也”。
  ○正义曰:经云“大夫之丧”,则其子非大夫也。今云大夫有君命,是谓子为大夫。经虽以子为主,兼通身实为大夫有父母丧也。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士二日而殡者,下大夫也。士之礼,死与往日,生与来日,此二日於死者,亦得二日也。妇人皆,杖谓主妇,容妾为君、女子子在室者。子皆杖,不以即位。子,谓凡庶子也。不以即位,与去杖同。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后也。大夫、士之子於父,父也,尊近,哭殡可以杖。天子、诸侯之子於父,父也,君也,尊远,杖不入庙门。弃杖者,断而弃之於隐者。以丧至尊,为人得而亵之也。
  ○棄,本亦作古弃字。断,下管反,注“断瓜”同。
  [疏]“士之”至“隐者”。
  ○正义曰:此一节明士之杖节。
  ○“二日而殡”者,除死日为二日也。
  ○“三日之朝”者,谓殡之明日是也。
  ○“於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者,谓士之子於君命,其妻於夫人之命,如大夫之礼,君命、夫人之命皆去杖。
  ○“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