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注“父为之”,下“为君”皆同。少,诗照反。士妾有子而为之緦,无子则已。士卑,妾无男女,则不服,不别贵贱。
[疏]“再期”至“丧也”。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遭丧时节除降之义。“故期而祭,礼也”者,孝子之丧亲,应岁时之气,岁序改易,随时凄感,故一期而为练祭,是孝子存亲之心,故云“礼”也。言於礼当然。
○“期而除丧,道也”者,言亲终一期,天道故变,哀情益衰,而除说其丧,天道当然。故云“道”也。
○“祭不为除丧也”者,言为此练祭,自为存念其亲,不为除丧而设,除丧、祭,自为天道感杀,不为存亲,两事虽同一时,不相为也,故云“祭不为除丧也”。此除丧谓练时除丧也,男子除首绖,女子除要带,与小祥祭同时,不相为也。若至大祥除丧,此除丧亦兼之也。大祥祭除丧,亦与大祥同日,不相为元意各别也。但祭为存亲,除丧为天道之变。庾氏、贺氏并云:“祭为存亲,幽隐难知。除丧事显,其理易识。”恐人疑之祭为除丧而祭,故记者特明之,云“祭不为除丧也”。然祭虽不为除丧,除丧与祭同时,总而言之,练祭、祥祭,亦名除丧也。故下文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也。”又云“除成丧者,朝服缟冠”。是练祥之祭,总名除丧。
○注“礼正”至“为也”。
○正义曰:按庄元年三月,夫人孙于齐。《公羊传》云“其言孙于齐何?念母也。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是也。
○“三年”至“除丧”。
○此谓身有事故,不得及时而葬,故三年而后始葬。必再祭者,谓练祥祭也。既三年未葬,尸柩尚存,虽当练祥之月,不可除亲服,故三年葬后,必为此练祥。
○“其祭之间不同时”者,练之与祥,本是别年别月。今虽三年之后,不可同一时而祭,当前月练后月祥,故云“不同时”。於练祥之时而除丧,谓练时男子除首绖,妇人除要带,祥时除衰杖。
○注“再祭”至“不禫”。
○正义曰:“知再祭,练、祥”者,下云:“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再祭,非虞、祔。又《杂记》云:“三年之丧,则既顈,其练、祥皆行。”故知再祭谓练、祥也。云“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者,如郑此言,则虞、祔依常礼也。必知虞、祔依常礼者,以经云“必再祭”,恐不为练、祥,故特云“必再祭”,明虞、祔依常礼可知。云“已祥则除,不禫”者,以经直云“必再祭”,故知不禫。禫者本为思念情深,不忍顿除,故有禫也。今既三年始葬,哀情巳极,故不禫也。
○“大功”至“而巳”。
○此明为人主丧法也。大功,从父兄弟也。“主人之丧”者,谓死者无近亲,而从父昆弟为之主丧,故云主人丧也。“有三年者”,谓死者有妻若子,妻不可为主,而子犹幼少,未能为主,故大功者主之,为之练、祥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者,朋友疏於大功,不能为练、祥,但为之虞祔而已。然则大功尚为练、祥,则虞、祔亦为之可知。
○注“大功”至“可也”。
○正义曰:亲重者为之远祭,亲轻者为之近祭。故大功为之祥及练,小功、緦麻为之练,朋友但为之虞、祔也。皇氏云:“死者有三年之亲,大功主者为之练、祥。若死者有期亲,则大功主者为之至练。若死者但有大功,则大功主者至期,小功、緦麻至祔。若又无期,则各依服月数而止。”故《杂记》云:“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谓无三年及期者也。
○注“士卑”至“贵贱”。
○正义曰:云“不别贵贱”者,大夫贵妾,虽无子犹服之,故《丧服》云:“大夫为贵妾緦。”是别贵贱也。士妾贱,士妾无子则不服,不殊别妾之贵贱。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谓子生於外者也。父以他故居异邦而生己,己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今其死,於丧服年月巳过乃闻之。父为之服,巳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於人所不能也,当其时则服。税,读如“无礼则税”之税。税丧者,丧与服不相当之言。
○说丧,皇他活反,徐他外反,注及下同。为君之父、母、妻、长子,君巳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臣之恩轻也,谓卿大夫出聘问,以他故久留。降而在緦、小功者,则税之。谓正亲在齐衰大功者,亲緦小功,不税矣。《曾子问》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此句补脱误在是,宜承“父税丧,已则否”。
○补税,音夺。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谓君出朝觐,不时反而不知丧者。近臣,阍寺之属也。其馀,群介、行人、宰、史也。
○朝,直遥反。阍音昏。介音界。君虽未知丧,臣服已。从服者,所从虽在外,自若服也。
[疏]“生不”至“不税”。
○正义曰:此一节明税服之礼。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者,郑意云:谓父先本国有此诸亲,后或随宦出游,居於他国,更取而生此子。此子生则不及归与本国祖父以下诸亲相识,故云“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