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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第389页

”。
  ○正义曰:穛是敛缩之名,明以生获,故其物缩敛也。稰既对穛,故为孰穫。
  ○“膳膷”至“鹑迟”,此一节论豆上所盛美膳,谓羹与胾醢之属也。
  ○注“此上”至“鴽也”。
  ○正义曰:知“上大夫之礼,庶羞二十豆”者,按《公食大夫礼》文云:二十豆者,膷一,谓牛臛也;臐二,谓羊臛也;膮三,谓豕臛也;牛炙四,炙牛肉也。此依《公食大夫礼》所陈设,此等四物共为一行,最在於北,从西为始。醢五谓肉酱也,牛胾六谓切牛肉,醢七,牛脍八,此等四物,又为第二行,陈之从东为始。羊炙九,羊胾十,醢十一,豕炙十二,此等四物为第三行,陈之从西为始。醢十三,豕胾十四,芥酱十五,鱼脍十六,此等四物为第四行,陈之从东为始。以上十六豆,是下大夫之礼也。雉十七,兔十八,鹑十九,迟二十,此等四物为第五行,陈之从西为始,此是上大夫所加二十豆。按《公食大夫礼》,“膮”之下,“牛炙”为上无“醢”字,故云以《公食大夫礼》馔校之,则“膮”、“牛炙”间不得有“醢”,“醢”,衍字也。又《公食大夫礼》以“迟”为“鴽”。按《释鸟》云:“鴽,鴾母。”某氏云:“谓鹌。”李巡云:“鴽鹌,一云鴾母。”郭景纯云:“鹌,青州呼为鴾母。”皇氏用贺氏之说“鴽,蝙蝠”,其义未闻。熊氏云:“此经‘醢’文豕、牛、羊之下,则是牛肉羊肉之醢,以其庶羞,故得用三牲为醢。若其正羞,则不得用三牲,故《醢人职》无云牲之醢也。”
  ○“饮重”至“醷滥”,此一节明诸饮之物也。
  ○注“重陪”至“之也”。
  ○正义曰:此稻、黍、粱三醴各有清、糟,以清、糟相配重设,故云“重醴”。凡致饮之时有清者,有糟者,按《周礼 浆人》“共王之六饮”,有水、浆、醴、凉、医、酏,不云糟也。“共夫人致饮于宾客之礼,清醴,医、酏糟”,注云:“三物有清有糟,夫人不体王,得备之。若后之致饮於宾客,有糟无清。”故《酒正》“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注云:“后致饮无醴,医、酏不清者,与王同体,屈也。”
  ○注“以诸”至“为滥”。
  ○正义曰:按《浆人》六饮有“凉”,注云:“凉,今寒粥,若糗饭杂水也。”康成以凉与滥是一物矣,则此以诸和水,谓以诸杂糗饭之属和水也。诸者,众杂之辞。按《浆人》六饮,一曰水,则此经“水”一也;二曰浆,则此经“浆”一也;三曰醴,则此经“重醴”一也,但用清耳;四曰凉,则此经“滥”一也;五曰医,则此经“或以酏为醴”一也。六曰酏,则此经“黍酏”一也。除六饮之外,此经别有“醷”也。若郑司农之意,醷与医为一物,即以酏为醴者,非康成义也。郑必知醷为梅浆者,见下文云“调之以醯醢”,及“若醯醷”,则醷是醯之类也。又云“兽用梅”,故知梅浆也。按《酒正》云:“一曰清”,则此“醴”也;“二曰医”,则此“以酏为醴”也;“三曰浆”,则此“浆”也。“四曰酏”,则此“黍酏”也。但无水、凉二物。郑云无厚薄之齐,故《酒正》不辨矣。
  ○“酒:清、白”,此一节论酒之所用。清谓清酒,白谓事酒、昔酒,以二酒俱白,故以一“白”标之,配清酒则三酒,故郑云:“白,事酒、昔酒也。”此无“五齐”者,五齐是祭祀献神所饮,非人常用故也。
  ○“羞:糗饵、粉酏”,按《周礼》:“羞笾之实,糗饵、粉餈。”郑注云:“合蒸曰饵,饼之曰餈,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为之。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餈之黏著,故以粉糗捣之。”据《周礼》“粉”下有“餈”,今无者,记人脱漏,更以“酏”益之。酏者,於《周礼》“羞豆之实”,故《周礼》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酏,谓{衍食}也。
  ○注“此‘酏’当为‘餰’”。
  ○正义曰:上以黍酏是粥,知此酏当为餰者,按《周礼》“酏食”共“糁食”文连,则酏是糁之般类,此《内则》作糁与餰,其事相连,故云“此‘酏’当为‘餰’”。若其黍酏,非膳羞所用,且餰虽杂以狼臅膏,亦粥之般类也。
  ○“食蜗”至“卵盐”,此一节总明人君燕食所用。
  ○“蜗醢而蓏食、雉羹”者,谓以蜗为醢,以蓏米为饭,以雉为羹。三者味相宜。
  ○“麦食、脯羹、雉羹”者,谓以麦为饭,析脯为羹,又以鸡为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析稌、犬羹、兔羹”者,稌,稻也,谓细析稻米为饭,以犬、兔为羹。此三者亦味相宜也。
  ○“和糁不蓼”者,此等之羹,宜以五味调和米屑为糁,不须加蓼也。
  ○“濡豚包苦实蓼”者,濡谓亨煮,以其汁调和。言濡豚之时,苞裹豚肉,以苦菜杀其恶气,又实之以蓼。
  ○“濡鸡醢酱实蓼”者,言亨濡此鸡,加之以醢及酱,又实之以蓼。“濡鱼卵酱实蓼”者,卵,谓鱼子,以鱼子为酱,濡亨其鱼,又实之以蓼。
  ○“濡鳖醢酱实蓼”者,谓亨其鳖,加醢及酱,又实之以蓼。凡言实蓼者,皇氏云:“谓破开其腹,实蓼於其腹中,又更缝而合之。”
  ○“腶脩,蚳醢”者,腶脩谓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