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魏、陈、江淮之间谓之曲,或谓之麹,自关而西谓之薄。”故云曲薄。《方言》注:“槌,县蚕薄柱也”,“宋、魏、陈、楚、江淮之间谓之植,自关而西谓之槌,齐谓之牂。”
○注“东乡”至“之事”。
○正义曰:若寻常留养蚕,或东西南北面无所在。今后惟东面采桑,明知不常留养蚕也,暂示法而巳。“留养者所卜夫人与世妇”者,按《祭义》云“卜三宫之夫人世妇之吉者使蚕”,是常留养蚕也。《祭义》又云夫人“副祎而受之”,言副祎则据王后,言三宫夫人则似据诸侯,不同者,《祭义》所云,杂明天子诸侯之法,副祎据王后,上公夫人亦副祎也。三宫夫人据诸侯,亦得通王之三夫人也。云“妇谓世妇及诸臣之妻也”者,释经中妇字。知不兼三夫人九嫔者,以经云“禁妇女毋观”,则尊者不应在禁限,故知毋夫人与嫔也。及女御亦当在焉,特云世妇者,以《祭义》云“世妇之吉”者,故特言之。引《内宰职》“蚕于北郊”者,证躬桑之事。按此经是季春躬桑,《内宰》云仲春者,以仲春既帅命妇躬桑浴种,至季春又更躬桑浴蚕也。故熊氏云:“案马质注云:蚕为龙精,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二月浴种也。《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于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是三月又浴蚕也。皇氏云“二月浴之,三月乃躬”,其义非也。云“女,外内子女”者,解经中女字。外子女,谓王外姓甥之女者。内子女者,王之同姓子女,则《周礼》之外宗内宗,皆以嫁有爵者,故《内宰》云“帅外内命妇”,言命妇,则未出嫁者不在焉。郑注《周礼》士妻亦为命妇,则士妻亦在。云“《夏小正》曰‘妾子始蚕,执养宫事’”者,引之证明子女养蚕之事。皇氏云:“妾谓外内命妇,子谓外内子女。执养宫事,执,操也。养,长也。谓操持养长蚕宫之事。”云“毋观,去容饰”者,以其祭先蚕,又志在采桑养蚕,无暇为饰之事,故禁之以示法。
○注“登成”至“戒之”。
○正义曰:“登,成”,《释诂》文。以分茧称丝,是课谓效其功,故云“以劝戒之”。
是月也,命工师,令百工,审五库之量,金、铁、皮、革、筋、角、齿、羽、箭、幹、脂、胶、丹、漆,毋或不良。工师,司空之属官也。五库,藏此诸物之舍也。量谓物善恶之旧法也。幹,器之木也。凡輮幹有当用脂。良,善也。
○量音亮,注同。筋音斤。幹,古旦反。輮,如九反。
[疏]注“工师”至“善也”。
○正义曰:《周礼 考工记》无工师,知是司空官者,以司空掌工巧,此称工巧师长,故知司空之属。云“量谓物善恶之旧法”者,言此等之物,善恶先有旧法,当审察之,故云“审五库之量”。五库者,熊氏云:“各以类相从,金铁为一库,皮革筋为一库,角齿为一库,羽箭幹为一库,脂胶丹漆为一库。”义或然。云“幹,器之木”者,按《周礼 弓人》掌作弓,云“凡折幹”,故知幹,弓幹。此则总论材幹,不独指弓,但器之材朴,总谓之幹,故云“幹,器之木”。
百工咸理,监工日号:“毋悖于时,毋或作为淫巧,以荡上心。”咸,皆也。於百工皆理治其事之时,工师则监之,日号令之,戒之以此二事也。悖犹逆也。百工作器物各有时,逆之则不善。时者,若《弓人》“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冬定体”之属也。淫巧,谓伪饰不如法也。荡,谓动之使生奢泰也。今《月今》无“于时”,“作为”为“诈伪”。
○监,古衔反,注同。悖,必内反。巧如字,又苦孝反,注同。液音亦。
[疏]“百工”至“荡上心”。
○正义曰:言於此之时天气和適百工造作器物,当依百工皆治理其事之时,监工之官,日日号令之,言造作器物,当依气序,无得悖逆於时,使物不牢故;又所作器物,当依旧常,无得有作淫过巧妙,以荡动在上,使生奢泰之心者。
○注“若弓”至“诈伪”。
○正义曰:按《考工记 弓人》云“春液角”,言春时先浸液其角,豫和濡,筋柔於角,故於夏暑湿之时,始治筋。“秋合三材”者,秋时阴阳气调,合胶漆丝之三材,角在内面,筋在外面,幹在中。“冬定体”者,谓往来之体,冬气凝寒,物皆牢实,故内之檠中,使弓体坚强。云“之属”者,用时非一,故云“之属”。《考工记》“石有时以泐,水有时以凝”,又云“材美工巧,然而不良,则不时”是也。
是月之末,择吉日,大合乐。天子乃率三公、九卿、诸侯、大夫,亲往视之。大合乐者,所以助阳达物,风化天下也。其礼亡,今天子以大射、郡国以乡射礼代之。
是月也,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累、腾,皆乘匹之名,是月所合牛马,谓系在厩者,其牝欲游,则就牧之牡而合之。
○累,力追反,注同。腾,大登反。牝,毗忍反,徐扶死反。乘,绳证反。厩,居又反。牺牲、驹、犊,举书其数。以在牧而校数书之,明出时无他故,至秋当录内,且以知生息之多少也。
○数,所主反。
[疏]“乃合”至“其数”。正义曰:累牛,谓相累之牛。腾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