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就,用玉三十二;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璂饰七,子男璂饰五,玉亦三采;孤则璂饰四,三命之卿璂饰三,再命之大夫璂饰二,玉亦二采;一命之大夫冕而无斿,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不言冠弁,冠弁兼於韦弁皮矣”是也。
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不著次国之卿者,以大国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则异,大夫皆同。《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
[疏]“大国”至“一命”。
○正义曰:此一节论大国小国卿大夫命数多少不同之事。
○注“不著”至“一命”。
○正义曰:经直云大国之卿及小国之卿,不云次国,故云“不著次国之卿”。云“以大国之下互明之”者,以大国之卿不过三命,则知次国之卿不过再命,大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下卿一命,故云“互明之”。云“此卿命则异“者,以大国上卿三命,下卿再命,次国上卿再命,下卿一命,小国上下卿并皆一命,故云“卿命则异”。云“大夫皆同”者,谓大国次国小国,大夫皆同一命。今经云“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既与小国连文,知非直据小国。下大夫一命者,以经云大国“下卿再命”,以次差之,明大夫一命,自然次国大夫亦一命,故云“大夫皆同”。此夏、殷制也。按《周礼》云“公国之孤四命”,与馀卿不同,则知此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亦谓孤也。大国下卿再命者,谓除孤以外之卿,就再命之中,分为中卿、下卿也,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中”是也。次国之卿再命,亦谓上卿执政者,若鲁之季孙。下卿一命,亦分为中下二等,故前文云“中当其下,下当其上大夫”是也。小国之卿虽同一命,亦分为三等,故前文云“次国之上卿,位当大国之下卿,中当其上大夫,下当其下大夫”。其大国次国小国,大夫虽同一命,当皆分为上下二等,文已具於上。今总云下大夫者,对卿言之。云“《周礼》公侯伯之卿三命”以下者,皆《周礼 典命》文。以经云“大国之卿不过三命”,故引公侯伯之卿三命以对之。《周礼》“公之孤四命”,不与三命相当,故不引之也。
凡官民材,必先论之。论,谓考其德行道艺。
○行,下孟反。论辨,然后使之。辨,谓考问得其定也。《易》曰:“问以辨之。”任事,然后爵之。爵,谓正其秩次。
○任,而鸩反。位定,然后禄之。与之以常食。
○与如字,又音预。
[疏]“凡官”至“禄之”。
○正义曰:此一节论择贤材任以爵禄之事,各随文解之。
○注“辨谓”至“辨之”。
○正义曰:“辨,谓考问得其定也”者,谓官其人,必先论量德行道艺。今论量考问,事已分辨,得其定实,故云“辨,谓考问得其定也”。引《易》曰“问以辨之”,是《易 文言》文。
○“任事然后爵之”。
○正义曰:“爵,谓正其秩次”,言虽考问,知其实有德行道艺,未明其幹能,故试任以事事,事又干了,然后正其秩次。除授位定,然后与之以禄。
爵人於朝,与士共之。刑人於市,与众弃之。必共之者,所以审慎之也。《书》曰:“克明德慎罚。”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养,士遇之涂,弗与言也。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亦弗故生也。屏犹放去也。已施刑则放之弃之,役赋不与,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虞书》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是也。周则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髡者使守积。
○畜,许六反。涂音徒,本又作涂。屏,必政反。去,羌吕反。赒音周。饩,许既反。有宅,王肃注《尚书》如字,郑音知嫁反,惩艾也,下同。劓,鱼气反。刖,五刮反,又音月。囿音又。髡,五忽反,本又作完,音同,徐户官反。积,子智反。
[疏]“爵人”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节论爵人及刑人之事,各依文解之。此云“爵人於朝”,谓殷法也。周则天子特假祖庙而拜授之,故《洛诰》云“烝祭岁,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时册命周公,故特祭文、武。若诸侯爵人,因尝祭之日,故《祭统》云“祭之日一献,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所命北面”是也。“刑人於市,与众弃之”者,亦谓殷法,谓贵贱皆刑於市,周则有爵者刑於甸师氏也。“是故公家不畜刑人”者,既与众弃之,以是之故,天子诸侯之家不畜刑人也。大夫不得育养,士遇刑人於涂,弗与言也,谓逢遇於途,不与之言。“屏之四方,惟其所之”者,屏犹放去也,谓已施刑暴,故放逐弃去,使乡四方,量其罪之轻重,合所之適处而居之。既是罪人被放,不干及以政教之事,谓不以王政赋役驱使,非但不使,意在亦不欲使生,困乏又无周饩,直放之化外,任其自死自生也。
○注“役赋”至“守积”。
○正义曰:“役赋不与“,谓役赋之事,不干与於刑人,解经“不及以政”。云“亦不授之以田,困乏又无周饩也”者,解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