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尊祖”。
○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疒发>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疒发>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疒发>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疒发>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疒发>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後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後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称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
○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则嫌”。
○释曰:云“女君於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
○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妇,故妇文在後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
○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