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後者,谓父没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注“在旁”至“绝道”。
○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至“於上”。
○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
○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