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分、乡司。为手分、乡司者,岂有将 己财奉县官,不过就薄历之中,恣为欺弊。或揽人户税物而不纳;或将到库 之钱而他用;或伪作过军、过客券,旁及修葺廨舍,而公求支破;或阳为解 发而中途截拨……其弊百端,不可悉举。县官既素受其污啖,往往知而不问, 况又有懵然不晓财赋之利病。及晓之者,又与之通同作弊。一年之间,虽至 小邑,亏失数千缗,殆不觉也。于是有横科预借之患,及有拖欠州郡之数。 及将任满,请托关节以求脱去,而州郡遂将积欠勒令后政补偿。夫前政以一 年财赋不足一年支解,为后政者岂能以一年财赋补足数年财赋!故于前政预 借钱物多不认理,或别设巧计阴夺民财,以求补足旧欠,其祸可胜言哉!
大凡居官莅事,不可不仔细,猾吏奸民尤当深察。若轻信吏人,则彼受 乡民遗赂,百端撰造,以曲为直,从而断决,岂不枉哉!间有子弟为官懵然 不晓事理者,又有与吏同贪,虽知是否而妄决者,乡民冤抑莫伸。仕官多无 后者,以此盍亦思上之所以责任我者何意?而下之所以赴愬于我者,正望我 以伸其冤抑,我其可以不公其心哉!凡为官吏当以公心为主,非特在己无愧, 而子孙亦职有利矣!
卷之下治家
宅舍关防贵周密
人之居家,须令垣墙高厚,藩篱周密,窗壁门关坚牢。随损随修,如有 水窦之类,亦须常设格子,务令新固,不可轻忽。虽窃盗之巧者,穴墙剪篱, 穿壁决关,俄顷可辨,比之颓墙败篱、腐壁敝门以启盗者有间矣。且免奴婢 奔窜及不肖子弟夜出之患。如外有窃盗,内有奔窜及子弟生事,纵官司为之 受理,岂不重费财力!
山居须置庄佃
居止或在山谷村野僻静之地,须于周围要害去处置立庄屋,招诱丁多之 人居之。或有火烛、窃盗,可以即相救应。
夜间防盗宜警急
凡夜犬吠,盗未必至亦是盗来探试,不可以为他而不警。夜间遇物有声, 亦不可以为鼠而不警。
防盗宜巡逻
屋之周围须令有路,可以往来,夜间遣人十数遍巡之。善虑事者,居于 城郭,无甚隙地,亦为夹墙,使逻者往来其间。若屋之内,则子弟及奴婢更 迭巡警。
夜间逐盗宜详审
夜间觉有盗,便须直言“有盗”,徐起逐之,盗必且窜。不可乘暗击之, 恐盗之急,以刃伤我,及误击自家之人。若持烛见盗击之,犹庶几。若获盗 而已受拘执,自当准法,无过殴伤。
富家少蓄金帛免招盗
多蓄之家,盗所觊觎,而其人又多置什物,喜于矜耀,尤盗之所垂涎也。 富厚之家若多储钱谷,少置什物,少蓄金宝丝帛,纵被盗亦不多失。前辈有 戒其家:“自冬夏衣之外,藏帛以备不虞,不过百匹。”此亦高人之见,岂 可与世俗言!
防盗宜多端
劫盗有中夜炬火露刃排门而入人家者此尤不可不防,须于诸处往来路口 委人为耳目,或有异常则可以先知。仍预置便门,遇有警急,老幼妇女且从 便门走避。又须子弟及仆者平时常备器械,为御敌之计。可敌则敌,不可敌 则避,切不可令盗得我之人,执以为质,则邻保及捕盗之人不敢前。
刻剥招盗之由
劫盗虽小人之雄,亦自有识见。如富人平时不刻剥,又能乐施,又能种 种方便,当兵火扰攘之际犹得保全,至不忍焚掠污辱者多,盗所快意于劫杀 之家,多是积恶之人。富家各宜自省。
失物不可猜疑
家居或有失物,不可不急寻。急寻,则人或投之僻处,可以复收,则无 事矣。不急,则转而出外,愈不可见。又不可妄猜疑人,猜疑之当,则人或 自疑,恐生他虞;猜疑不当,则正窃者反自得意。况疑心一生,则所疑之人 揣其行坐辞色皆若窃物,而实未尝有所窃也。或已形于言,或妄有所执治, 而所失之物偶见,或正窃者方获,则悔将若何!
睦邻里以防不虞
居宅不可无邻家,虑有火烛,无人救应。宅之四围如无溪流,当为池井, 虑有火烛,无水救应。又须平时抚恤邻里有恩义。有士大夫平时多以官势残 虐邻里,一日为仇人刃其家,火其屋宅。邻里更相戒曰:“若救火,火熄之 后,非惟无功,彼更讼我以为盗取他家财物,则狱讼未知了期!若不救火, 不过杖一百而已。”邻里甘受杖而坐视其大厦为煨烬,生生之具无遗。此其 平时暴虐之效也。
火起多从厨灶
火之所起,多从厨灶。盖厨屋多时不扫,则埃墨易得引火。或灶中有留 火,而灶前有积薪接连,亦引火之端也。夜间最当巡视。
焙物宿火宜儆戒 烘焙物色过夜,多致遗火。人家房户,多有覆盖宿火而以衣笼罩其上, 皆能致火,须常戒约。
田家致火之由
蚕家屋宇低隘,于炙簇之际,不可不防火。农家储积粪壤,多为茅屋。 或投死灰于其间,须防内有余烬未灭,能致火烛。
致火不一类
茅屋须常防火;大风须常防火;积油物、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