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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居家必用事类全集-元-佚名-第30页

使子弟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见。使者。遂奉书以告祠堂。出以复书授。使者。遂礼之。使复命壻氏。主人复以告于祠堂
纳币【币用色绢贫富随宜令人更用钗钏羊酒】
  具书遣。使如女氏。女氏受书复书。同纳采之仪
亲迎
  前期一日。女氏使人张陈其壻之室。厥明壻家设位于室中。女家设次于外○初婚壻盛服。主人告于祠堂。遂醮其子而命之迎。婿出乘马至女家俟于次。女家主人告祠堂。遂醮其女而命之。主人出迎。壻入奠鴈。姆奉女出登车。壻乘马先妇车。至其家导妇以入。壻妇交拜就坐饮食毕。壻出。复入脱服。烛出。主人礼宾
妇见舅姑
  明日夙兴。妇见于舅姑。舅姑礼之。妇见于诸尊长。若冢妇则馈于舅姑。舅姑飨之。
庙见
  三日主人以妇见于祠堂
壻见妇之父母
  明日。壻见妇之父母。次见妇党诸亲。妇女礼壻如常仪
丧礼畧
  治棺
  温公曰。棺欲厚。然太厚则重而难以致远。不必高大。原地使圹中宽。易致摧毁。宜深。加之椁。虽圣人所制。自古用之。然板木岁久终归腐烂。徒使圹中宽大。不能牢固。不若不用之为愈也。孔子葬鲤有棺而无椁。又许贫者还葬而无椁。今不欲用。非。为贫也。乃欲保安亡者耳
  程子曰。杂书有松脂入地千年化为茯苓。万年化为琥珀之说。盖物莫久于此。故以涂棺。古人已有用之者
置灵座设魂帛
  温公曰。古者凿木为重以主其神。今令式亦有之。然士民之家未尝识也。故用束帛依神谓之魂帛。亦古礼之遗意也。
  世俗皆画影。置于魂帛之后。男子生时有画像。用之犹无所谓。至于妇人生时深居闺门。出则乘辎軿拥蔽其面。既死岂可使画工直入深室。揭面之帛执笔訾相。画其容貌。此殊为非礼。又世俗或用冠帽衣履装饰如人状。此尤鄙俚。不可从也
  高氏曰。古人遗衣裳必置于灵座。既而藏于庙中。恐当从此说。以遗衣裳置于灵座。而加魂帛于其上可也。文公曰。三礼图有画像可考。然且如温公之说。亦自合时之宜。不必过。泥于古也
立铭旌
  以绛帛为铭旌。广绛幅。三品以上九尺。五品以下八尺。六品以下七尺。书曰。某官某公之柩。无官即随其生时所称。以竹为杠如其长。倚于灵座之右
丧杖
  父丧杖用竹。母丧杖用木。
  按五礼新仪曰。父杖竹。长与孝子心齐。助孝子之衰朽无力。竹有节。孝子有节哀之文。礼云。父丧杖竹。用自死竹为之。谓竹性不可改为。竹斩断而不能接续。盖母有接人之体。其杖用木。能接续之意也。白虎通云。母丧用桐为之。谓无根能生。又桐子生而不离枝叶。礼云。桐同也。取其同而有别。痛有致切也。敬亲之道。故圣人以竹木别之。梧桐之子随枝叶而生。取其母子无绝道也
成服
  一曰斩衰三年
  斩。不缉也。衣裳皆用极麄生布。旁及下际皆不缉。正服则子为父也
  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若曾高祖承重者也。父。为嫡子当为后者也。
  义服。则妇。为舅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人后者。为所后父也。为所后祖承重也。夫为人后。则妻从服也。妻为夫。妾为君也
  二曰齐衰三年
  齐。缉也。其衣裳制并如斩衰。但用次等生麄布缉其旁及下际
  正服。则子为母也。士庶之子。为其母同。而为父后则降也
  加服。则嫡孙父卒为祖母若曾高祖母承重者也。母为嫡子当为后者也。义服。则妇。为姑也。夫承重则从服也。为继母也。为慈母。谓庶子无母而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也。继母为长子也。妾为君之长子也
杖期
  服制同上。但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则嫡孙父卒祖在为祖母也。降服则。为父卒继母嫁则己从之也。夫为妻也。子为父后。则为出母。继母无服。继母出。则无服也
不杖期
  服制同上。但不杖。又用次等生布
  正服。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也。庶子之子为父之母。而为祖后则不服也。为伯叔父也。为兄弟也。为众子也。为男女也。为兄弟之子也。为姑姊妹女在室及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也。妇人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兄弟之子也。妾为其子也。加服。则为嫡孙若曾元孙当为后者也。女适人者。为兄弟之为父后者也
  降服。则嫁母出母。为其子。子虽为父后。犹服也。妾。为其父母也
  义服。则继母嫁母。为前夫之子从己者也。为□叔母也。为夫兄弟之子也。继父同居父子皆无大功之亲者也。妾。为君之众子也。舅姑。为嫡妇也
  五月正服。则为曾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三月正服则。为高祖父母。女适人者不降也
  义服则继父不同居者。谓先同今异。或虽同居而继父有子。己有大功以上亲者也。其元不同居者。则无服
  三曰大功九月
  服制同上。但用粗熟布无负版
  正服。则。为从父兄弟。姊妹。谓伯叔之子也。为众孙男女也
  义服。则。为众子妇也。为兄弟子之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