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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双节堂庸训-清-汪辉祖-第11页

,而曲直判,是非分,甲转无地可容。“占便宜者失便宜。”千古通论。
勿任性
不如意事常八九。事之可以竞气者,多矣。原竞气之由,起于任性。性躁则气动,气动则忿生,忿生则念念皆偏。在朝、在野,无一而可。到气动时,再反身理会一番,曲意按奈,自认一句不是,人便气平;让人一句是,我愈得体。
遇横逆尤当忍耐
凶狠狂悖之徒,或事不干己无故侵陵,或受人唆使借端扰诈,孟子所谓“横逆”也。此等人廉耻不知,性命不惜,稍不耐性,构成衅端,同于金注,悔无及矣。须于最难忍处,勉强承受,则天下无不可处之境。曩馆长洲时,有丁氏无赖子,负吴氏钱,虑其索也,会妇病剧,负以图赖,吴氏子斥其无良,吴氏妇好语慰之,出私橐赠丁妇,丁妇属夫急归,遂卒于家。耐性若吴氏妇,其知道乎?
让人有益处
且横逆者未尝无天良也,让之既久,亦知愧悟。遇有用人之处,渠未必不能出力。
断不可启讼
不惟官断十条路,难操胜券也。即幸胜矣,候批示,劳邻证,饶舌央人,屈膝对簿,书役之需索,舟车之往来,废事损财,所伤不小。总不如忍性耐气,听亲党调处,归于无事。彼激播唆讼者,非从中染指,即假公济私。一被摇惑,如纵孤舟于骇浪之中,彼第立身高岸,不能为力。胜则居功,负则归过于本人无用,断不可听。
勿斗争
逞一朝之忿,忘其身以及其亲。圣训切著,有理不在高声。争且不必,况斗乎?余阅事数十年,凡官中命案,不必多伤,亦不必致命也,偶然失手,便为正凶。故争竞之时,万万不可举手挞人。
言语宜慎
多言宜戒,即直言亦不可率发。惟善人能受尽言,善人岂可多得哉!朋友之分,忠告善道。善道云者,委婉达意与直言不同,尚须不可则止。余素戆直,往往言出而悔。深知直言未易之故。若借沽直之名,冷语尖言,讦人私隐,心不可问,贾祸亦速,又不在此例。古云“出口侵人要算人受得”。又曰:“伤心之语,毒于阴兵。”非阅历人,不能道也。
小人不可忤
与君子忤,可以情遣,可以理谕,谅我无他,不留嫌怨。小人气质,用事志在必胜。忤之则隐怒不解,必图报复。故遇小人无礼,当容以大度。即宜公言,亦须稍留余地,庶不激成瑕衅。
嫉恶不宜太甚
余性褊急,遇不良人,略一周旋,心中辄半日作恶。不惟良友屡以为诫,即闺人亦尝谆切规谏。临事之际,终不能改。比读史至后汉党锢,前明东林,见坐此病者,大且祸国,小亦祸身。因书圣经“人而不仁,疾之已甚,乱也。”十言于儿,时时寓目警心,稍稍解包荒之义。涵养气质,此亦第一要事。
善恶不可不分
然善恶之辨,断不可小有模糊。或曰:皂白分则取舍严,取舍严则门户立,非大度之说也。曰:不然。不知而徇之,谓之闇;知而容之,谓之大度。闇则为人玩矣。毋显受人玩,宁佯受人欺。
勿苛人所短
此即使人以器之道也。人无全德,亦无全才。鸡鸣狗盗之技,有时能济大事。但悉心自审,必有能、有不能,自不敢苛求于人。故与人相处,不当恃己之长,先宜谅人之短。
勿过刚
刚为阳德。正人之性,大概多刚。然过刚必折,总非淑世淑身之道。千古君子为小人谗陷,率由于此。当为受者层层设想,使其有以自容,则宽柔以教,原不必全露锋棱。
遇事宜排解
乡民不堪多事,治百姓当以息事宁人为主。如乡居,则排难解纷为睦邻要义。万一力难排解,即奉身而退,切不可袒■激事。如见人失势,从而下石,尤不可为。为者,必遭阴祸。
勿预人讼事
切己之事尚不宜讼事,在他人何可干预?如邻佐干证之类,断断不宜列名。盖庭鞫时语挟两端,则易遭官府诃遣;公言之,必与负者为仇,大非保身之哲。
勿轻作居间
姻族中遇有立继、公议之事,于分于理不能自外者,不得不与。即不得已而讼案有名,亦不得不昌言。此有公议可凭,非一人所得偏也。若事关田产资财,恐有未了者,总不宜与事居间,后干讼累。至官司交易,一涉银钱,便为赃私过付,牵连获罪,尤当避而远之。
势力不可恃
恃势逞力,必有过分之事,损福取祸,万万不可。谚云:有一日太阳晒一日谷。“又云:”有尺水行尺船。“皆刻薄语也。有太阳时,须算到阴云霖雨;有水时,须算到河流浅涸,自不敢恣所欲为。能以礼下人,全在有势力时,若本无势力可倚,不得不畏首畏尾,非让人也。天道恶盈,凛之哉!
信不可失
以身涉世,莫要于信。此事非可袭取,一事失信,便无事不使人疑。果能事事取信于人,即偶有错误,人亦谅之。吾无他长,惟不敢作诳语。生平所历,愆尤不少,然宗族姻党,仕宦交游,幸免龃龉。皆曰某不失信也。古云:“言语虚花,到老终无结果。”如之何弗惧!
勿傍人门户
他人位高多金,与我何涉?依门傍户,徒为识者所鄙。且受恩如受债,一仰人鼻息,便终身不能自振。惟竖起脊骨,忍苦奋厉,方为有志之士。
勿贪受赠遗
势当穷迫无路,亦不得不藉人援手。无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