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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元参赞延寿书-元-李鹏飞-第17页

。共獭 肉、肝食,成遁尸。鹅肉同食,血气不行。白鸡肝同食,面失血色,一年成疸。共姜、橘同食,心气痛,成霍乱。兔肉,深时则可食,令气全生。兔死而眼合者,食 之害人。
川山甲,多食动旧风气。
豹肉,酸不可食,消人脂肉,令人瘦,损神情。
獭肉,只治热,若冷气、虚胀,食之甚也。消阳不益,男子宜少食。五脏及肉性寒,惟肝温,治传尸劳。
  熊肉,有痼疾者不可食,终身不愈,十月禁食。脂,不可作灯,烟气入目,失明。不可近阴,不起。麝肉共鹄肉食,作瘕。此物夏月食蛇,带其香,日久透关成异疾。不得近鼻,有白虫入脑,患虫颡。猿猴,小儿近之伤志。
猬肉,可食,骨不得食,能瘦人,使人缩小。肉汁在密器中气不泄者、禽畜肝青者及兽赤足者、有歧尾者、煮熟不敛水者、煮而不熟者、生而敛者、野兽自死北首伏 地者、祭肉无故自动者、禽兽自死无伤处者、犬悬蹄沾漏、肉中有星如米者、羊脯三月以后有虫如马尾者、米瓮中肉脯久藏者皆杀人。脯暴不燥,火烧不动,入腹不 消。自死,肝脏不可食。肉虽鲜似有息气,损气伤脏。肉及肝落地不粘尘,不可食。诸心损心,诸血损血,一切脑、一切肝不可食,皆能害人。一切肉惟烂煮停冷食 之,食毕漱口数过,齿不龋。食肉过度,还饮肉汁,即消。禽畜五脏,三月三日勿食,则吉。
  卷之三:鱼类
鱼及 鱼,有疮者不可食。
鲤鱼,至阴之物也。其鳞三十六,阴极则阳复。所以《素问》曰:“鱼,热中。”王叔和曰:“热即生风,食之所以多发风热。”诸家所解皆不言。日华子云:“鲤 鱼,凉”今不取,直取《素问》为正。万一风家使食鱼,则是贻祸无穷矣。鲤鱼多发风热,修理当去脊上两筋及黑血。沙石溪中者,毒多在脑,勿食其头。山上水中 有鲤,不可食。五月五日,勿食鲤。天行病后不可食,再发痈疽。鲤不可合小豆、藿食。食桂竟食鲤,成瘕。鱼及子不可合猪肝食,鲫鱼亦然。鳜鱼背上有十二蓍 骨,每月一骨,毒杀人,宜尽去之。苏州王顺食鳜骨,鲠几死。渔人张九取橄榄核末,流水调服而愈。人问其故,九曰:“父老传橄榄木作掉,鱼触便浮,知鱼畏此 木也。”白鱼,泥人心。疮疖人不可食,其发脓,灸疮不发。食之,久食发病。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六甲日,勿食鳞甲之肉。二月庚寅日,勿食鱼,大恶。
鲫鱼,春不食,其头中有虫也。合猴、雉肉、猪肝食之,不宜。子合猪肉食不宜;和蒜少热;和姜、酱少冷;与麦门冬食,杀人;与芥菜同食,水肿。
青鱼及,服木者忌之。合生葫、葵、蒜、麦酱食不宜;青鱼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黄鱼发气、发疮、动风,不可多食。合荞麦食,无音;黄颡鱼不可合荆芥食,令人吐血。犯者以地浆解。时鱼味美,稍发疳痼。鲂鱼,患疳痢者禁之。
鲇鱼勿多食,赤目赤须者杀人。合鹿肉及无鳃者同。
鲻鱼久食,令人肥健。
鲟鱼味美而发诸药毒,虽世人所重,不益人,丹石人不可食,令少气,发疮疥,动风气。小儿食之多成瘕及咳,大人久食卒心痛,合干笋食之瘫痪。鱼腹中有子,最毒,不可食,令人下痢。鱼,多食发疥。比目鱼,多食动气。
鲈鱼,多食令人发痃癖病,尤良。肝不可食,中其毒,面皮剥落及疮肿。不可与乳酪同食。
鲫鱼,不可同砂糠食,令人成疳虫;不可合乌鸡肉同食,令人发疽。石首鱼和莼菜作羹,开胃益气,只不堪鲜食。
鳜鱼益气力,令人肥健,仙人隐常食之。章鱼冷而不泄。狗鱼暖而不补。鲇鱼不可与牛肝合食,令人患风,多噎、涎。又不可与野猪肉同食,令人吐泻。鱼,即鱼 也,不可合鹿肉食之,令人筋甲缩。河豚,又名胡夷鱼,味珍。《经》云:“无毒。”实有大毒,修治不如法,杀人。眼赤者害人,独行者不可食。食河豚罢,不可 啜菊头。肝有大毒,中之立死。中其毒者,橄榄、芦根汁解之。鳜鱼,肝及子有毒,入口烂舌,入腹烂肠。鱼,即鼍也,老者多能变化为邪魅,又能吐气成雾。梁周 兴嗣常食其肉,后患恶疮,切勿食之。
鳅鱼,不可合白犬肉、血食之。
鳝,不可合白犬肉血食之。鳝鱼,时病起,食之复,过则成霍乱。四月食之,害神气,腹下黄为黄鳝。又有曰鳝,稍粗,二者皆动风气。妊娠食之,胎生疾。凡头中 无腮,皆有白点并杀人。《茅亭客话》云:“鳝鳖不可杀,大者,有毒,杀人。”京师一郎官喜食鳝,一日过度,吐利大作,几殆,信不可多食也。鳝鱼肝生恶疮, 勿以盐炙。食鳝,不可用桑柴煮之。鳝是赤,形类圣蛇,宜放,不可杀食。食鳝折人寿禄,作事无成。乌贼鱼久食,主无子。
乌鱼,水厌焚修者,忌之。鲎鱼,多食发嗽并疮癣。小者,谓之鬼鲎,害人。鱼中若有头发在内,误食杀人。黄鱼食后,食荆芥杀人。凡食一切鱼,皆忌荆芥。一切 鱼毒。鱼油点灯,烟盲人眼,诸禽兽油亦然。无鳞恶荆芥。无腮发癫。全腮发痈。鱼目有睫。目自开合。二目不同。鱼连鳞者。无鳞者。皆杀人。腹下丹字鱼,煮不 熟食,之成瘕。石矾鱼,勿食肠卵,就成霍乱吐泻。鱼无肠胆,食之三年,丈夫阴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