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此。
前件四月十四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详查等事:内阁抄出福康安等奏台湾道永福贻误地方、功不掩过、请革职交刑部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奉朱批:即有旨谕,钦此。又夹片奏台湾民情刁悍、案件繁多等由;同日奉朱批:是,钦此。同日奉上谕:台湾逆匪滋事、其始不过无籍匪徒邀集伙党倡立会名等由上谕一道。
前件四月十七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刘尚志。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拿获等事:内阁抄出闽督李奏拏获逆匪庄大田等缘坐家属审明定拟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
前件四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经承刘尚志。
七四、刑部月终册
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内阁抄出钦差福奏台湾道永福等酿成逆案、贻误地方、并不将柴大纪揭报分别革职治罪、徐嗣曾严议一摺,于四月十五日奉朱批:即有旨谕,钦此。又同日奉上谕一道。
前件于五月(下缺)。
七五、兵部造送月终注销册
十一月二十七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恭报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旨:知道了,钦此(到任日期)。
前件行文讫,已完结,福建科经承□□。
七六、兵部职方司造送月终册
正月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林审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核议速奏,钦此(拿获贩私)。
前件移会讫,已完结,经承单维新。
正月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林审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陈殿被盗)。
前件移会讫,已完结,经承单维新。
十七日,内阁抄出浙抚琅奏查明柴大纪之子柴际盛等发遣一摺,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
前件行文讫,已完。
七七、户部月终册
福建司一件台湾等事:内阁抄出闽浙总督福奏蠲免台湾正供粟石、其应征耗羡庄租等项银粟分年带征归款一摺,于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十七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行,该部知道,钦此。于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业已行文讫,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朱渭川。
福建司一件查明等事:内阁抄出福建巡抚徐等奏台湾叛产入官酌定章程一摺,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八日奉朱批: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议奏,钦此。于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经本部会同军机处议奏,于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依议,钦此。除行文外,并移会在案,已完,经承朱渭川。
七八、兵部月终册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棍徒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获犯正法)。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单维新。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据报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兵丁械斗)。
已完结,前件行文讫,单维新。
十一日内阁抄出台湾镇审明等事: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议奏,钦此(参将治罪)。
已完,前件行文讫,褚依中。
职方司,内阁抄出值年旗奏台匪彭喜等眷属赏给功臣为奴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奏奉旨意一道。
前件四月二十一日到部,行文吏部办理外,业已知照销案讫,冯继宗。
二十九日,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奏搜拿贼匪兵役乘机肆抢治罪一摺,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已完,前件行文讫。
七九、刑部造送内阁注销册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据报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兵丁陈柏等械斗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先经军机处于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李得成依拟应绞,着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钦此。又内阁将原奏于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赵沛汝。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员弁率带兵役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兵丁柯鸣凤等乘机肆抢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三法司核拟速奏,钦此。
前件先经军机处于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于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柯鸣凤、朱德标、郭成吉、蔡贤、许顺着即处斩,余依议,钦此。又内阁将原奏于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讫,经承赵沛汝。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棍徒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棍徒沈阿六纠伙拿禁平民拷索强抢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讫,经承赵沛汝。
福建司(单汉字)一件凶犯等事:内阁抄出台湾镇总兵奎等奏拿获凶贼康启等偷牛勒死事主潘厂审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朱批:该部知道,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