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店经理公事。公议得利十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谢劳。
一、议:本店生理,必须在架充足,方准开支。得利闲时不得预支,须待年终结算明白,照股分支。各宜自守规约。
一、议:本店股伙不能荐人,恐不受唤用,多生情弊花费。
一、议:各股伙如欲抽本,别图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务须先期通知当事及诸股伙,许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议:股伙不得向店内暂移银钱借用,如有急需,必须别处移挪。
一、议:店内逐月销号首饰衣物,在股及当事店伙不得擅行抽摘,不致故衣难卖。
一、议:店内日清簿尾结存银钱,总须实存账目;如有虚存浮记,惟该当事是问赔补。
一、股伙公议:本店不出支单期票,或二、三、四月间生理兴旺,措手不及,由当事先邀齐各股面商,均无闲款借与公司外,再由当事向他处暂借,不得擅专。
一、店内所用伙记,均系当事选用,如有舞弊账目以及赃架失号,惟当事向保人是问赔还。
一、店内各伙记薪金,由当事秉公议定,逐月宜向当事取用,不得自行擅专。
一、列在股本银,开列于左:
邹登记在本银一千圆再添本银四百圆。
邹开记同同
蔡泰记同同
李品三同同
陈深记同同
林添记在本银五百圆再添本银二百圆。
林克记同同
杜顺记同同
王金庆同同
共九人,合七股,计在本银七千大圆正。另当事一纸,共十纸,各执为照。
七股共再添本银二千八百圆,合前在本银计共九千八百圆。再照。
同治七年三月日
同立合约字李品三、杜顺德、邹开记、林添记、邹登记、
林克记、蔡泰记、王金庆、陈深记
第二十合股字
捷兴公司外号唻记栈,股票合共十五纸。第十一号孙通记
此我等志同联股,道合聚财,可以生理,尤期得力求财,笃谊孚运筹之振美。爰同股合,开张打鼓内外南北生理,自行配寄采兑,起号捷兴公司,外号唻记栈。订议作二十二股,每股定出资本六八银一千元,合共在本银二万二千大元。公议章程,详列于后。自今于后,惟愿大展鸿猷,大道生财,永固秉行信义,恪遵规约,以期获利靡既,是则各股东所得幸也。谨议合股字,各执一纸为据。
并列芳名为序:
陈隆记应得六股,本银六千元。
陈茂记同二股,同二千元。
陈贞记同同
黄逊记同三股,同三千元。
陈字记同同
陈春记同一股,同一千元。
以上二十二股,计在本银二万二千元正。
一、议:本行生理,每股本银一千元,共二十二股,计本银二万二千元。所落资本,每千元每年利息银八十四元。共各股内有愿别付银在本行内放息者,议每百元全年息银十元照算,以招公平。
二、议:协理股东公举孙明辉为正当事,每月薪金十五元;陈详明为副办,每月薪金十五元;掌握全盘生理事宜,并伙伴概归正、副当事协理人裁酌选用。惟管银人须听协理股东公举择用,如有不遵规矩等弊,当事人宜向协理股东言明,另招别人充办,不得徇私。
三、议:凡有自行配寄东洋、香港、厦汕外埠各所采兑货物及客货采兑所得行仲,并保家包船儎等款盈余,一切利蚀,概归本行核结。除开行租、福食、薪金,并除还股息揭息等费以外,核实得利若干?仍留存经营,以图永远。
四议:本行生理,并横滨设栈,倚兑叨仲所有盈亏,均归本行账内核结。余还息外,如有获利,俟三年大结,除虚有账落折,并开诸费以外核实,方准给与当事人花红分甘,以酬其劳。议:每百元应抽给正、副当事人孙明辉、陈详明每人各一十元,协理陈隆记应给一十元,陈茂记应给五大元,两协理人无薪水,尚能通融外水项行情,振美稳机,以固大局,除外照股本均分,其得利欲再在本行经营与否,由协理人随时裁决,各股东应当照行,不得异言。
五、议:各股东倘有急需出借,须先问本公司,不受,方准与外人交借。如要问本公司支借,须立借单并股字为据。每股只堪许借二百元,每年每百元利息十六元,均当照算,不得加借乱支,偏庇弄巧。
六、议:股内各股倘有志图别业,欲将股份出让,须先邀集协理股伙酌议,兼公结算划割,公议时价与股内人或本公司承受。如股内公司不愿承接,方准招外人承顶。
七、议:本行当事各伴人等,按月给工,不得预借,并私用本行图章揭项,私作生理,私侵公项。倘有等情查出,将其得利银充公,以杜利心滋弊。
八、议:本行专做台湾打鼓南北九八行生理,并自配寄外埠等处,倘要别课郊号,或份船股账,必先通知协理人议妥,当事人不得擅自举行。或要别谋外洋何货有利采兑配寄,当事人宜与协理人集议妥洽可行,利亏亦关造化,各无异言。
九、议:行内伙伴由当事人、协理人因材选用,不得袒庇亲朋故友;倘有不遵规矩察出,秉公开辞,不得徇情。如有侵缺银项,由保举人赔偿。倘各股东欲查行内账目事宜,先与当事人通知,不得擅自检阅,乱为情弊。
十、议:当事人掌握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