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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晋书-唐-房玄龄-第105页

        四加      损六       七十一
  十日        三加      损十       六十五
  十一日       二加      损十三      五十五
  十二日       一加      损十五      四十二
  十三日限余三千九百一十二, 微分一千七百五十二。
  此为后限
  一加历初大,分日。 损十六  二十七
  分日五千二百而三少加少者    损十六大     十一
  少大法,四百七十三。
  历周,十万七千五百六十五。
  差率,万一千九百八十六。
  朔合分,万八千三百二十八。
  微分,九百一十四。
  微分法,二千二百九。
  推朔入阴阳历
  以会月去上元积月,余以朔合分及微分各乘之,微分满其法从合分,合分满周天去之,其余不满历周者,为入阳历;满去之,余为入阴历。余皆如月周得一日,算外,所求月合朔入历,不尽为日余。
  求次月
  加二日,日余二千五百八十,微分九百一十四,如法成日,满十三去之,除余如分日。阴阳历竟互入端,入历在前限余前,后限余后者月行中道也。
  求朔望定数
  各置入迟疾历盈缩大小分,会数乘小分为微分,盈减缩加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进退日而定。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加时定数。
  推夜半入历
  以差率乘朔小余,如微分法得一,以减入历日余,不足,加月周而减之,却一日。却得分日加其分,以会数约微分为小分,即朔日夜半入历。
  求次日,加一日,日余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如会数从余,余满月周去之,又加一日,历竟下,日余满分日去之,为入历初也。不满分日者直之,加余二千七百二,小分三十一,为入次历。
  求夜半定日
  以通数乘入迟疾历夜半盈缩及余,余满周半为小分,以盈加缩减入阴阳日余,日余盈不足,以月周进退日而定也。以定日余乘损益率,如月周得一,以损益兼数,为夜半定数也。
  求昏明数
  以损益率乘所近节气夜漏,二百而一为明,以减损益率为昏,而以损益夜半数为昏明定数。
  求月去极度
  置加时若昏明定数,以十二除之为度,其余三而一为少,不尽一为强,二少弱也,所得为月去黄道度也。其阳历以加日所在黄道历去极度,阴历以减之,则月去极度。强正弱负,强弱相并,同名相从,异名相消。其相减也,同名相消,异名相从,无对互之,二强进少而弱。
  上元己丑以来,至建安十一年丙戌,岁积七千三百七十八。
  己丑  戊寅  丁卯  丙辰  乙巳  甲午  癸未
  壬申  辛酉  庚戌  己亥  戊子  丁丑  丙寅
  推五星
  五行:木,岁星;火,荧惑;土,填星;金,太白;水,辰星。各以终日与天度相约,为周率、日率。章岁乘周,为月法。章月乘日,为月分。分如法,为月数。通数乘月法,日度法也。斗分乘周率,为斗分。日度法用纪法乘周率,故此同以分乘之。
  五星朔大余、小余。以通法各乘月数,日法各除之,为大余,不尽为小余。以六十去大余。
  五星入月日、日余。各以通法乘月余,以合月法乘朔小余,并之,会数约之,所得各以日度法除之,则皆是。
  五星度数、度余。减多为度余分,以周天乘之,以日度法约之,所得为度,不尽为度余,过周天去之及斗分。
  纪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章闰,七。
  章月,二百三十五。
  岁中,十二。
  通法,四万三千二十六。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会数,四十七。
  周天,二十一万五千一百三十。
  斗分,一百四十五。
  木: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合月数,十三。
  月余,六万四千八百一。
  合月法,十二万七千七百一十八。
  日度法,三百九十五万九千二百五十八。
  朔大余,二十三。
  朔小余,一千三百七。
  入月日,十五。
  日余,三百四十八万四千六百四十六。
  朔虚分,一百五十。
  斗分,九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
  度数,三十三。
  度余,二百五十万九千九百五十六。
  火:周率,三千四百七。
  日率,七千二百七十一。
  合月数,二十六。
  月余,二万五千六百二十七。
  合月法,六万四千七百三十三。
  日度法,二百万六千七百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