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礼注疏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
●卷一士冠礼第一
《仪礼疏》序
○窃闻道本冲虚,非言无以表其疏;言有微妙,非释无能悟其理。是知圣人言曲事资,注释而成。至於《周礼》、《仪礼》,发源是一,理有终始,分为二部,并是周公摄政大平之书。《周礼》为末,《仪礼》为本。本则难明,末便易晓。是以《周礼》注者,则有多门,《仪礼》所注,後郑而已。其为章疏,则有二家:信都黄庆者,齐之盛德;李孟□者,隋日硕儒。庆则举大略小,经注疏漏,犹登山远望而近不知;□则举小略大,经注稍周,似入室近观而远不察。二家之疏,互有修短。时之所尚,李则为先。案士冠三加,有缁布冠、皮弁、爵弁,既冠,又著玄冠见於君。有此四种之冠,故记人下陈缁布冠、委貌、周弁,以释经之四种。经之与记都无天子冠法,而李云委貌与弁皆天子始冠之冠,李之谬也。《丧服》一篇,凶礼之要,是以南北二家,章疏甚多,时之所以,皆资黄氏。案郑注《丧服》引《礼记檀弓》云: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则之所作,表心明矣。而黄氏妄云:衰以表心,以表首。以黄氏公违郑注,黄之谬也。黄、李之训,略言其一,馀足见矣。今以先儒失路,後宜易涂,故悉鄙情,聊裁此疏,未敢专欲,以诸家为本,择善而从,兼增己义,仍取四门助教李玄植详论可否,佥谋已定,庶可施以函丈之儒,青衿之俊,幸以去瑕取玖,得无讥焉。
[疏]《士冠礼》第一。
○郑《目录》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主人玄冠朝服,则是於诸侯。天子之士,朝服皮弁素积。古者四民世事,士之子恒为士。冠礼於五礼属嘉礼,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一。
○释曰:郑云“童子任职居士位,年二十而冠”,为士身加冠。知者,郑见下《昏礼》及《士相见》皆据士身自昏、自相见。又《大戴礼公冠》篇及下诸侯有冠礼,夏之末造,亦据诸侯身自加冠,故郑据士身自加冠为目也。郑云“四民人世事,士之子恒为士”者,是《齐语》文。彼云:“桓公谓管仲曰:‘成民之事若何?’管子对曰:‘四民勿杂处也。’公曰:‘处士、农、工、商若何?’管子对曰:‘昔圣王之处士就闲燕也,处工就官府也,处商就市井也,处农就田野也。少而习焉,其心安焉。是四民世事,士之子恒为士也。”引之者,证此士身年二十加冠法。若士之子,则四十︹而仕,何得有二十为士自加冠也?二十而冠者,郑据《曲礼》文“二十曰弱冠”,故云年二十而冠。其大夫始仕者,二十已冠,讫五十乃爵命为大夫,故大夫无冠礼。又案《丧服小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郑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大夫身已加冠,降兄殇在小功,是身有德行,得为大夫冠,不以二十始冠也。若诸侯则十二而冠,故《左传》襄九年:“晋侯与诸侯伐郑,还,公送晋侯,以公宴于河上。问公年,季武子对曰:‘会于沙随之岁,寡君以生。’注云:沙随在成十六年。晋侯曰:‘十二年矣,是谓一终,一星终也。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君可以冠矣。’”是诸侯十二而冠也。若天子,亦与诸侯同十二而冠,故《尚书金》云“王与大夫尽弁”,时成王年十五,云王与大夫尽弁,则知天子亦十二而冠矣。又《大戴礼》云:“文王十三生伯邑考。”《左传》云:“冠而生子,礼也。”是殷之诸侯亦十二而冠。若夏之天子、诸侯与殷天子亦十二而冠。可知若天子之子则亦二十而冠。故《礼记祭法》云“王下祭殇五”。又《礼记檀弓》云:“君之长殇,车三乘。”是年十九已下乃为殇,故二十乃冠矣。若天子、诸侯冠,自有天子、诸侯冠礼,故《大戴礼》有《公冠》篇,天子自然有冠礼,但《仪礼》之内亡耳。士既三加,为大夫早冠者,亦依士礼三加。若天子、诸侯礼则多矣。故《大戴礼公冠》篇云“公冠四加”者,缁布、皮弁、爵弁後加玄冕。天子亦四加,後当加衮冕矣。案下文云:“天子之元子犹士,天下无生而贵者。”则天子之子虽早冠,亦用士礼而冠。案《家语冠颂》云:“王大子之冠,拟冠。”则天子元子亦拟诸侯四加。若然,诸侯之子不得四加,与士同三加可知。郑又云“冠於五礼属嘉礼”者,郑据《周礼》大宗伯所掌五礼,吉、凶、宾、军、嘉而言。《宗伯》云“以嘉礼亲万民”,下云“以昏冠之礼亲成男女”,是冠礼属嘉礼者也。郑又云“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一”者,大戴,戴圣,与刘向为《别录》十七篇,次第皆《冠礼》为第一,《昏礼》为第二,《士相见》为第三,自兹以下,篇次则异。故郑云大、小《戴》、《别录》即皆第一也。其刘向《别录》,即此十七篇之次是也,皆尊卑吉凶次第伦叙,故郑用之。至於大戴即以《士丧》为第四,《既夕》为第五,《士虞》为第六,《特牲》为第七,《少牢》为第八,《有司彻》为第九,《乡饮酒》第十,《乡射》第十一,《燕礼》第十二,《大射》第十三,《聘礼》第十四,《公食》第十五,《觐礼》第十六,《丧服》第十七。小戴於《乡饮》、《乡射》、《燕礼》、《大射》四篇亦依此《别录》次第,而以《士虞》为第八,《丧服》为第九,《特牲》为第十,《少牢》为第十一,《有司彻》为第十二,《丧》为第十三,《既夕》为第十四,《聘礼》为第十五,《公食》为第十六,《觐礼》为第十七。皆尊卑吉凶杂乱,故郑玄皆不从之矣。
仪礼。
[疏]“仪礼”。
○释曰:《仪礼》者,一部之大名;《士冠》者,当篇之小号。退大名在下者,取配注之意故也。然《周礼》言周不言仪,《仪礼》言仪不言周,既同是周公摄政六年所制。题号不同者,《周礼》取别夏、殷,故言周;《仪礼》不言周者,欲见兼有异代之法,故此篇有醮用酒,《燕礼》云诸公,《士丧礼》云商祝、夏祝,是兼夏、殷,故不言周。又《周礼》是统心,《仪礼》是履践,外内相因,首尾是一。故《周礼》已言周,《仪礼》不须言周,同可知矣。且《仪礼》亦名《曲礼》,故《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注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言仪者,见行事有威仪;言曲者,见行事有屈曲。故有二名也。
郑氏注。
[疏]“郑氏注”。
○释曰:《後汉书》云:“郑玄,字康成,青州北海郡高密县人,郑崇之後也。”言“注”者,注义於经下,若水之注物,亦名为著。故郑叙云:“凡著《三礼》七十二篇。”云著者,取著明经义者也。孔子之徒言传者,取传述之意。为意不同,故题目有异也。但《周礼》六官六十,叙官之法,事急者为先,不问官之大小。《仪礼》见其行事之法,贱者为先,故以《士冠》为先。无大夫冠礼,诸侯冠次之,天子冠又次之。其《昏礼》亦士为先,大夫次之,诸侯次之,天子为後。诸侯乡饮酒为先,天子乡饮酒次之,乡射、燕礼已下皆然。又以《冠》、《昏》、《士相见》为先後者,以二十而冠,三十而娶,四十强而仕,即有挚见乡大夫、见己君及见来朝诸侯之等,又为乡大夫、州长行乡饮酒、乡射之事已下,先吉後凶,尽则行祭祀、吉礼,次叙之法,其义可知。略陈《仪礼》元本,至於礼之大义,备於《礼记疏》。
士冠礼。筮于庙门。(筮者,以蓍问日吉凶於《易》也。冠必筮日於庙门者,重以成人之礼成子孙也。庙,谓祢庙。不於堂者,嫌蓍之灵由庙神。)
[疏]“士冠”至“庙门”。
○释曰:自此至“宗人告事毕”一节,论将行冠礼,先筮取日之事。案下文云“布席于门中,西阈外”者,为门限,即是门外。故《特牲礼》筮日,主人即位於门外西面。此不言门外者,阈外之文可参,故省文也。
○注“筮者”至“庙神”。
○释曰:郑知筮以蓍者,《曲礼》云“龟曰卜,蓍曰筮”,故知筮以蓍也。云“问日吉凶於《易》也”者,下云“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又案《周礼》大卜掌《三易》,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筮得卦,以《易》辞占吉凶,故云问日吉凶於《易》也。不筮月者,《夏小正》云:“二月绥多士女,冠子取妻时也。”既有常月,故不筮也。云“冠必筮日於庙门者,重以成人之礼成子孙也”者,案《冠义》云:“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是筮日为重礼之事也。《冠义》又云:“古者重冠。重冠,故行之於庙。行之於庙者,所以尊重事。尊重事,而不敢擅重事。不敢擅重事,所以自卑而尊先祖也。”是成人之礼成子孙也。此经唯论父子、兄弟,不言祖孙。郑兼言孙者,家事统於尊,若祖在则为冠主,故兼孙也。云“庙谓祢庙”者,案《昏礼》行事皆直云庙,《记》云“凡行事,受诸祢庙”,此经亦直云庙,故知亦於祢庙也。然《仪礼》之内单言庙者,皆是祢庙,若非祢庙,则以庙名别之。故《聘礼》云:“宾朝服问卿,卿受于祖庙。”又受聘在始祖庙,即云“不腆先君之祧”,是不言於庙,举祖祧以别之也。士於庙,若天子、诸侯冠,在始祖之庙。是以襄九年季武子云“以先君之祧处之”,祧则与《聘礼》先君之祧谓迁主所藏始祖同也。若然,服虔注以祧为曾祖者,以其公还及卫,冠於卫成公之庙。服注:“成公,卫曾祖。”故以祧为曾祖庙。时不冠於卫之始祖,以非已庙故也。无大夫冠礼,若幼而冠者,与士同在祢庙也。云“不於堂者,嫌蓍龟之灵由庙神”者,此据经冠在庙堂,此蓍筮在门外,不同处,故以庙决堂。以蓍自有灵,知吉凶不假庙神,故云嫌蓍龟之灵由庙神也。案《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岁之美恶,谓问於龟。”凡卜筮者,实问於鬼神,龟筮能出其卦兆之占耳。若然,卜筮实问七八九六之鬼神,故以六玉礼耳。而龟筮直能出其卦兆之占,似无灵者,各有所对。若以蓍龟对生数、成数之鬼神,则蓍龟直能出卦兆,不得有神。若以卦对生成之鬼神,则蓍龟亦自有神。是以《易系辞》云“蓍之德圆而神”,又云“定天下之吉凶,成天下之者,莫善於蓍龟。”又郭璞云:“上有荫丛蓍,下有千龄蔡。”凡虫之智,莫善於龟;凡草之灵,莫善於蓍。蓍、龟自有灵也。若蓍自有神,不假庙神也。不於寝门筮者,一取成人之礼成子孙,二兼取鬼神之谋。故《易系辞》云“人谋鬼谋”,郑注云:“鬼谋,谓谋卜筮於庙门。”是也。
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即位于门东,西面。(主人,将冠者之父兄也。玄冠,委貌也。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而素裳也。衣不言色者,衣与冠同也。筮必朝服者,尊蓍龟之道。缁带,黑缯带。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屈垂三尺。素,白韦,长三尺,上广一尺,下广二尺,其颈五寸,肩革带博二寸。天子与其臣,玄冕以视朔,皮弁以日视朝。诸侯与其臣,皮弁以视朔,朝服以日视朝。凡染黑,五入为纟取,七入为缁,玄则六入与?)
[疏]“主人”至“西面”。
○释曰:此主人将欲谋日之时,先服,即位於祢庙门外,东西而立,以待筮事也。
○注“主人”至“八与”。
○释曰:经直云主人,当是父兄加冠之礼。知兼有兄者,《论语》云:“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父兄者,一家之统,父不在则兄为主可知,故兼其兄也。又案下文“若孤子,则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而迎宾”,则无亲父亲兄,故彼注云“父、兄,诸父、诸兄”,则知此主人迎宾是亲父、亲兄也。云“玄冠,委貌”者,此云玄冠,下记云委貌,彼云委貌,见其安正容体;此云玄冠,见其色;实一物也。云“朝服者,十五升布衣”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也。云“素裳”者,虽经不言裳,裳与同色,云素者,故知裳亦积白素绢为之也。云“衣不言色者,衣与冠同也”者,礼之通例,衣与冠同色,故《郊特牲》云“黄衣黄冠”是也。裳与同色,故下爵弁服、裳、,即之类是也。经直云朝服不言色,与冠同可知也。若然,郑不言裳与同色者,举衣与冠同,裳与同,亦明知,故不言也。其衣冠色异,经即别言之。是以下云爵弁服纯衣是也。云“筮必朝服者,尊蓍龟之道”者,此决正冠时,主人服玄端爵,不服此服,朝服是尊蓍龟之道也。若然,下文云有司如主人服,又宿宾,宾如主人服,又宿赞冠者,及夕为期,皆朝服。云尊蓍龟者,案《乡饮酒》主人朝服,则此有司、宾主朝服,自是寻常相见所服,非特相尊敬之礼。此筮而朝服,决正冠时与。士之祭礼,入庙常服玄端。今此筮亦在庙,不服玄端,故云尊蓍龟之道。此筮唯有蓍草,言龟者,按《周礼》小事徒筮而已;若大事,先筮而後卜。龟筮是相将之物,同著朝服,故兼言龟,是以《杂记》卜筮皆朝服也。案《特牲礼》筮日与祭同服玄端,《少牢》筮日与祭同服朝服,不特尊蓍龟者。彼为祭事,龟不可尊於先祖,故同服。此为冠事,冠事龟可尊於子孙,故服异也。云“缁带,黑缯带”者,案《玉藻》云“君素带,终裨。大夫素带,裨垂。士练带,率下裨”。注云:“大夫裨其纽及末,士裨其末而已。”又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裨”。郑云:“君裨带上以朱,下以绿终之。大夫裨垂外以玄,内以华。士裨垂之下,外内皆以缁,是谓缁带。”郑彼云“是谓”者,指此文也。若然,天子、诸侯带绕腰及垂者,皆裨之。大夫则不裨其绕腰者,直裨垂之三尺屈而垂者。士则裨其末绕三尺,所垂者不裨,在者若然。大带所用物:大夫已上用素;士练缯为带体,所裨者用缁。则此言缁,据裨者而言也。云“士带博二寸,再缭四寸,屈垂三尺”者,此亦《玉藻》文。大夫已上大带博四寸。此士卑降於大夫已上,博二寸,再缭共为四寸,屈垂三尺。则大夫已上亦屈垂三尺同矣。云“素,白韦”者,案《玉藻》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韦。”彼以为总目,而云君朱,大夫素,士爵韦,是色不同。下云韦者,是君、大夫同用韦也。但彼是玄端服之,此士用素韦为之,故郑云白韦也。又云“,长三尺”至“博二寸”,亦皆《玉藻》文。郑彼注云:“颈五寸,亦谓广也。颈中央、肩两角皆上接革带,肩与革带广同。”此即黻也。祭服谓之黻,朝服谓之也。云“天子与其臣,玄冕以视朔,皮弁以日视朝”者,此约《玉藻》而知。案彼云天子玄端,“听朔於南门之外”,“皮弁以日视朝”。又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朝服以日视朝於内朝”,彼注云:“端当为冕。”谓天子以玄冕听朔於南门之外、明堂之中。彼皆不言臣,此郑兼言臣者,欲见在朝君臣同服。引之者,证此玄冕朝服而筮者是诸侯之士。则诸侯与其臣与子加冠,同服皮弁以筮日。天子与其臣与子加冠,同服玄冕以筮日矣。知天子服玄冕、诸侯服皮弁以筮日者,郑既取君臣同服,明筮时还君臣同服。若云天子用玄冕、诸侯用皮弁,其臣不得上同于君,君下就臣同朝服也。云“凡染黑,五入为纟取,七入为缁,玄则六入与”者,案《尔雅》一染谓之纟原,再染谓之,三染谓之。”此三者皆是染赤法。《周礼锺氏》染鸟羽云:“三入为,五入为纟取,七入为缁。”此是染黑法,故云凡染黑也。但《尔雅》及《周礼》无四入与六入之文,《礼》有色朱玄之色,故注此玄则六入,下经注云朱则四入,无正文,故皆云“与”以疑之。但《论语》有绀纟取连文,绀又在纟取上,则以入赤为朱,若以入黑则为绀。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纟取则黑于涅。”又以绀入黑汁则为纟取,故绀纟取连言也。若然,玄为六入,缁为七入,深浅不同。而郑以衣与冠同,以缁与玄同色者,大同小异,皆是黑色,故云同也。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东面,北上。(有司,群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
[疏]“有司”至“北上”。
○释曰:此论主人有司从主人有事,故立位于庙门外西方,东面以待事也。
○注“有司”至“是也”。
○释曰:士虽无臣,皆有属吏、胥徒及仆隶,故云“有司,群吏有事者”也。云“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者,案《周礼》三百六十官之下,皆有府史胥徒,不得君命,主人自辟除,去役赋,补置之,是也。又案《周礼》皆云府史,此云群吏,吏、史亦一也。故举汉法为证。又《周礼》郑注云:“官长所自辟除。”此云主人者,以此经云主人,故依经而直云主人,主亦为长者也。又此注以有司为群吏,案《特牲》以有司为士属吏,不同者,言群吏则为府吏胥徒也;言属吏则谓君命之士。是以下文“宿赞冠者”注云:“谓宾若他官之属,中士若下士也。”又主人赞者,亦云“其属中士若下士”,是言属者尊之义。《特牲》之“有司,士之属吏”亦亲类也。《特牲》有司之上有子姓,此文无者,彼祭祀事重,故子姓皆来;此冠事稍轻,故容有不至,故不言。
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易》曰:“六画而成卦。”馔,陈也。具,俱也。西塾,门外西堂也。)
[疏]“筮与”至“西塾”。
○释曰:下云“布席于门中西阈外”,彼据筮。此云西塾,据陈处。
○注“筮所”至“堂也”。
○释曰:“筮,所以问吉凶,谓蓍也”者,案《曲礼》云:“龟为卜,策为筮。”故知问吉凶谓蓍。案《易》筮法用四十九蓍,“分之为二以象两,卦一以象三,揲之以四以象四时。归奇于扌力以象闰”,“十有八变而成卦”是也。云“所卦者,所以画地记爻”者,筮法,依七八九六之爻而记之,但古用木画地,今则用钱。以三少为重钱,重钱则九也。三多为交钱,交钱则六也。两多一少为单钱,单钱则七也。两少一多为拆钱,拆钱则八也。案《少牢》云:“卦者在左坐,卦以木。”故知古者画卦以木也。云“《易》曰六画而成卦”者,《说卦》文,彼云:“昔者圣人之作《易》也,将以顺性命之理,是以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兼三才而两之,故《易》六画成卦。”注云:三才,天、地、人之道,六画,画六爻。引之者,证画地识爻之法。云“西塾,门外西堂也”者,案《尔雅》云:“门侧之堂谓之塾。”即《士虞礼》云“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是也。筮在门外,故知此经西塾门外西堂也。
布席于门中,西阈外,西面。(,门橛。阈,阃也。古文为{执木},阈为蹙。)
[疏]“布席”至“西面”。
○释曰:此所布之席拟卜筮之事。言在“门中”者,以大分言之。云“西阈外”者,指陈席处也。
○注“门”至“为蹙”。
○释曰:云“,门橛”者,,一名橛也。云“阈,阃也”者,《曲礼》云“外言不入于阃”,阃,门限,与阈为一也。云“古文为{执木},阈为蹙”者,遭于暴秦,燔灭典籍,汉兴,求录遗文之後,有古书、今文。《汉书》云:鲁人高堂生为汉博士,传《仪礼》十七篇。是今文也。至武帝之末,鲁恭王坏孔子宅,得古《仪礼》五十六篇,其字皆以篆书,是为古文也。古文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者同,而字多不同,其馀三十九篇绝无师说,秘在於馆。郑注《礼》之时,以今、古二字并之。若从今文不从古文,即今文在经,阈之等是也,於注内叠出古文,{执木}蹙之属是也。若从古文不从今文,则古文在经,注内叠出今文,即下文“孝友时格”,郑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丧服》注“今文无冠布缨”之等是也。此注不从古文{执木}蹙者,以{执木}蹙非门限之义,故从今不从古也。《仪礼》之内,或从今,或从古,皆逐义强者从之。若二字俱合义者,则互挽见之,即下文云“壹揖壹让升”,注云:“古文壹皆作一。”《公食大夫》“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一以授宾”,注云:“古文一为壹。”是大小注皆叠。今古文二者俱合义,故两从之。又郑叠古今之文者,皆释经义尽乃言之。若叠今古之文说,须别释馀义者,则在後乃言之,即下文“孝友时格”注云“今文格为嘏”,又云“凡醮不祝”之类是也。若然,下记云“章甫殷道”,郑云:“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事相违,故因叠出今文也。
筮人执,抽上卖,兼执之,进受命於主人。(筮人,有司主三《易》者。卖,藏筮之器。今时藏弓矢者谓之卖丸也。兼,并也。进,前也,自西方而前。受命者,当知所筮也。)
[疏]“筮人”至“主人”。
○释曰:此经所陈,据筮时之事。案《少牢》云:史“左执筮,右抽上卖、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得主人命讫,“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卖,左执筮,右兼执卖以击筮”。乃立筮。此云,彼云筮,一也。但筮法不殊,此亦应不异。《少牢》具陈,此不言者,文不具,当与彼同。案《三正记》,大夫蓍五尺,故立筮;七之蓍三尺,当坐筮。与彼异也。
○注“筮人”至“筮也”。
○释曰:案《周礼春官》:“筮人掌《三易》:一曰《连山》,二曰《归藏》,三曰《周易》。”注云:“问蓍曰筮,其占《易》。”是筮人主《三易》者也。云“卖,藏之器”者,卖有二,其一从下向上承之,其一从上向下韬之也。云“今时藏弓矢者谓之卖丸也”者,此举汉法为况,亦欲见韬弓矢者以皮为之,故《诗》云”象弭鱼服“,是以鱼皮为矢服,则此卖亦用皮也。知“自西方而前”者,上云“即位于西方”,故知前向东方受命也。云“受命者,当知所筮也”者,谓执之不知以请筮何事,宰遂命之也。凡卜筮之法,案《洪范》云:“七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三人占,从二人之言”。又案《尚书金》云:“乃卜三龟,一习吉。”则天子、诸侯卜时三龟并用,于玉、瓦、原三人各占一兆也。筮时,《连山》、《归藏》、《周易》亦《三易》并用。夏殷以不变为占,《周易》以变者为占,亦三人各占一《易》,筮皆三占从二。三者,三吉为大吉,一凶为小吉,三凶为大凶,一吉为小凶。案《士丧礼》筮宅,“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注云:“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又卜葬日云:“占者三人在其南。”注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少牢》,大夫礼,亦云三人占。郑既云反与其属占之,则郑意大夫卜筮同用一龟、一《易》,三人共占之矣。其用一龟、一《易》,则三代颗用,不专一代。故《春秋纬演孔图》云:“孔子《春秋》,九月而成。卜之,得《阳豫》之卦。”宋均注云:“《阳豫》,夏殷之卦名。”故今《周易》无文。是孔子用异代之筮。则大夫卜筮,皆不常据一代者也。
宰自右少退,赞命。(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宰自”至“赞命”。
○注“宰有”至“自右”。
○释曰:知宰是有司主政教者,士虽无臣,以属吏为宰,若诸侯使司徒兼冢宰以出政教之类,故云“主政教者”。引《少仪》者,取证赞命在右之义,以其地道尊右,故赞命皆在右。是以《士丧礼》亦云:“命筮者在主人之右。”注云:“命尊者宜由右出。”《特牲》云:“宰自主人之左赞命。”不由右者,为神求吉变故也。《士丧》在右不在左者,以其始死,未忍异于生,故在右也。《少牢》宰不赞命,大夫尊屈,士卑不嫌,故使人赞命也。
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即,就也。东面受命,右还北行就席。卦者,有司主画地识爻者。)
[疏]“筮人”至“在左”。
○释曰:此言筮人於主人受命讫,行筮事也。但即席坐西面者,主人为筮人而言作坐,文宜在西面下。今退西面于下者,欲西面之文下就画卦者,亦西向故也。
○注“即就”至“爻者”。
○释曰:郑知“东面受命”者,以其上文有司在西方东面,主人在门东西面,今从门西东面,主人之宰命之,故东面受命可知也。知“右还北行就席”者,以其主人在门外之东南,席在门中,故知右还北行,乃得西面就席坐也。云“卦者,有司主画地识爻者”,上云所卦者,谓於此云卦者,据人以杖画地,记识爻之七八九六者也。
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
[疏]“卒筮”至“主人”。
○释曰:此言所筮六爻俱了,卦体得成,更以方版画体示主人之事也。
○注“卒已”至“之卦”。
○释曰:云“书卦者筮人”者,下文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书卦是筮人也。不使他人书卦者,筮人尊卦,亦是尊蓍龟之道也。案《特牲》云:“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注云:“卦者主画地识爻,六爻备,乃以方版写之。”则彼写卦亦是卦者。故郑云卦者画爻者。彼为祭礼,吉事尚提提,故卦者写卦,筮人执卦以示主人。《士丧礼》注云:“卦者写卦示主人。”经无写卦之文,是卦者自画示主人。以其丧礼遽于事,故卦者自画自示主人也。此冠礼,筮者自为自示主人,冠礼异于祭礼、丧礼故也。
主人受氐,反之。(反,还也。)
[疏]“主人受氐反之”。
○释曰:此筮讫,写所得卦示主人。主人受得省视,虽未辨吉凶,主人尊,先受视以知卦体而已。主人既知卦体,反还与筮人,使人知其占吉凶也。
筮人还,东面旅占,卒,进告吉。(旅,众也。还与其属共占之。古文旅作胪也。)
[疏]“筮人”至“告吉”。
○释曰:此言筮人既於主人受得卦体,还于门西东面,旅共占之,是吉卦。乃进向门东,东面告主人云:吉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
[疏]“若不”至“初仪”。
○释曰:《曲礼》“吉事先近日”,此《冠礼》是吉事,故先筮近日。不吉,乃更筮远日。是上旬不吉,乃更筮中旬;又不吉,乃更筮下旬。云“如初仪”者,自“筮于庙门”已下至“告吉”是也。
○注“远日旬之外”。
○释曰:《曲礼》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彼据吉礼而言。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旬内筮,故云近某日,是以《特牲》旬内筮日是也。旬之外曰远某日者,据大夫以上礼旬外筮,故言远某日,是以《少牢》筮旬有一日是也。案《少牢》云:“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郑注云:“及,至也。远日後丁若後己。”言至远日,又筮日如初,明不并筮,则前月卜来月之上旬,上旬不吉;至上旬,又筮中旬,中旬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下旬不吉则止,不祭祀也。若然,《特牲》不言及,则可上旬之内筮,不吉则预筮中旬,中旬不吉,又预筮下旬,又不吉则止。若此冠礼亦先近日,《士冠礼》亦于上旬之内预筮三旬,不吉则更筮後月之上旬。以其祭祀用孟月,不容入他月。若冠子,则年已二十不可止,然须冠,故容入後月也。若然,大夫已上筮旬外,士筮旬内。此士礼,而注云“远日,旬之外”者,此远日旬之外,自是当月上旬之内筮不吉,更筮中旬。云远日,非谓《曲礼》文。大夫以上,前月预筮来月上旬为远某日者,彼自有远日,与此别也。
彻筮席。(彻,去也,敛也。)
[疏]“彻筮席”。
○注“彻去也敛也”。
○释曰:据席则彻去之,筮则敛藏之,故两训之也。
宗人告事毕。(宗人,有司主礼者。)
[疏]“宗人告事毕”。
○注“宗人”至“礼者”。
○释曰:士虽无臣,亦有宗人掌礼,比于宗伯,故云“有司主礼者”。
主人戒宾,宾礼辞,许。(戒,警也,告也。宾,主人之僚友。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今将冠子,故就告僚友使来。礼辞,一辞而许。再辞而许曰固辞。三辞曰终辞,不许也。)
[疏]“主人”至“辞许”。
○释曰:自此以下至“宾拜送”一节,论主人筮日讫三日之前,广戒僚友,使来观礼之事也。云“主人戒宾”者,谓主人亲至宾大门外之西、东面,宾出大门外之东、西面戒之。云“宾礼辞许”者,即下云:“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于其首,愿吾子之教之也。’宾对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辞。’主人曰:‘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宾对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从。’”是一度辞,後乃许之,是宾礼辞许者也。
○注“戒警”至“许也”。
○释曰:同官为僚,同志为友。此宾与主人同是官,与为同志,故以“僚友”解之。此谓上、中、下士尝执挚相见者也。若未尝相见,则不必戒,故郑以僚友言之是也。云“古者有吉事则乐与贤者欢成之”者,则此经戒宾使来者是也。云“有凶事则欲与贤者哀戚之”者,则《士丧礼》始死命赴者使告君及同僚之等是也。云“礼辞,一辞而许”者,即此文是也。云“再辞而许曰固辞”者,则《士相见》云:“‘某也原见,无由达,某子以命命某见。’主人对曰:‘某子命某见,吾子有辱,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宾对曰:‘某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主人对曰:‘某不敢为仪,固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宾对曰:‘某不敢为仪,固以请。’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将走见。’”是其再辞而许,名为固辞之义也。云“三辞曰终辞不许也”者,又《士相见》云:“士见于大夫,终辞其挚。”是三辞不许为终辞之义也。若一辞不许,後辞上许,则为礼辞许。若再辞不许,後三辞上许,则为再辞而许之曰固。辞若不许至于三辞,又不许,则为三辞曰终辞不许也。又三辞而许则曰三辞,若三辞不许乃曰终辞。是以《公食大夫》戒宾,“上介出请,入告,三辞”。又《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三揖,三辞。”注云:“先辞,辞其以礼来于外。後辞,辞升堂。”皆是三辞而许称三辞。若然,此戒宾,宾礼辞许,不固辞。案《乡饮酒》主人“请宾,宾礼辞,许”。注云:“不固辞者,素所有志。”是宾习道艺,本望宾举,是素所有志,故不固辞。此亦素有志,乐与主人欢成冠礼,故不固辞。诸经云礼辞许者,是素有志之类也。
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退,去也,归也。)
[疏]案《乡饮酒》:“主人戒宾,宾拜辱,主人答拜。乃请宾,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辱。”《乡射》亦然,皆与此文不同。此经文不具,当依彼文为正。但此不言拜辱者,亦是不为宾已故也。
前期三日,筮宾,如求日之仪。(前期三日,空二日也。筮宾,筮其可使冠子者,贤者恒吉。《冠义》曰:“古者冠礼筮日筮宾,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礼,重礼所以为国本。”)
[疏]“前期”至“之仪”。
○释曰:此文下尽“宿赞冠者亦如之”,论筮宾若赞冠者之节。云“前期三日”者,加日为期,期前三日也。筮宾者,谓於僚友众士之中,筮取吉者为加冠之宾也。云“如求日之仪”者,亦于庙门外,下至告事毕,唯命筮别,其馀威仪并同,故云如求日之仪也。命筮虽无文,宰、赞盖云:主人某为子某加冠,筮某为宾,庶几从之。若庶子,则改“”为一“庶”,字异,馀亦同。此经不云命筮,并上筮日亦不云命筮者,皆文不具也。
○注“前期”至“国本”。
○释曰:云“前期三日,空二日也”者,谓正加冠日是期日,冠日之前空二日,外为前期三日,故云空二日也。二日之中,虽有宿宾、宿赞冠者,及夕为期,但非加冠之事,故云空也。云”筮宾,筮其可使冠子者”,即下文三加,皆宾亲加冠于首者是也。云“贤者恒吉”者,解经先戒後筮之意。凡取人之法,先筮後戒。今以此宾是贤者,必知吉,故先戒宾,宾已许,方始筮之。以其贤恒自吉,故先戒後筮之也。若贤恒吉,必筮之者,取其审慎重冠礼之事,故郑引《冠义》为证也。云“重礼所以为国本”者,《诗》云:“人而无礼,胡不遄死。”《礼运》云:“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故云重礼所以为国本也。然冠既筮宾,《特牲》、《少牢》不筮宾者,彼以祭祀之事,主人自为献主,群臣助祭而已。天子诸侯之祭,祭前已射,于射宫择取可预祭者,故不筮之也。
乃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拜。(宿,进也。宿者必先戒,戒不必宿。其不宿者为众宾,或悉来或否。主人朝服。)
[疏]“乃宿”至“答拜”。
○释曰:此经为宿宾,摈者传主人辞,入内告宾,宾如主人服,出门与主人相见之仪也。
○注“宿进”至“朝服”。
○释曰:郑训宿为进者,谓进之使知冠日当来,故下文“宿曰:‘某将加布于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是宿之使进之义也。云“宿者必先戒”者,谓若宾及赞冠同在上戒宾之内已戒之矣,今又宿,是宿者必先戒也。云“戒不必宿”者,即上文戒宾之中,除正宾及赞冠者,但是僚友欲观礼者,皆戒之。使知而已,後更不宿,是戒不必宿者也。云“不宿者为众宾,或悉来或否”者,此决宾与赞冠者戒而又宿,不得不来,众宾主来观礼,非要须来,容有不来者,故直戒不宿也。云“主人朝服”者,是上文筮日时朝服,至此无改服之文,则知皆朝服。凡有戒无宿者,非止於此。案《乡饮酒》、《乡射》主人戒宾及《公食大夫》各以其爵,皆是当日之戒,理无宿也。又《大射》“宰戒百官有事于射者,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皆有戒而无宿是也。“射人宿视涤”,此言宿者,谓将射之前,於宿预视涤濯,非戒宿之意也。若然,《特牲礼》云前期三日宿尸,前无戒而直有宿者,《特牲》文不具,其实亦有戒也。又《礼记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齐七日,致齐三日。”注云:“宿,读为肃。肃,犹戒也。戒轻、肃重也者。彼以夫人尊,故不得言戒,而变言宿。读为肃者,肃亦戒之意。”彼以宿当戒处,非谓祭前三日之宿也。《大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者,谓戒百官使之散齐,至祭前三日,当致齐也。凡宿宾之法,案《特牲》云前期三日筮尸,乃宿尸,厥明夕,陈鼎。则前期二日宿之也。《少牢》“筮吉”下云“宿”,郑注云:“大夫尊,仪益多,筮月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又云:“前宿一日,宿戒尸。”注云:“先宿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吉则乃遂宿尸。是前祭二日筮尸讫宿尸,至前祭一日又宿尸。天子、诸侯祭前三日宿之,使致齐也。
乃宿宾。宾许,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乃宿宾者,亲相见,致其辞。)
[疏]“乃宿”至“拜送”。
○释曰:上据摈者传辞,宾出与主人相见。此经据主人自致辞,故再举宿宾之文也。
宿赞冠者一人,亦如之。(赞冠者,佐宾为冠事者,谓宾若他官之属,中士若下士也。宿之以筮宾之明日。)
[疏]“宿赞”至“如之”。
○注“赞冠”至“明日”。
○释曰:案下文冠子之时,赞者坐栉、设纟丽、卒之类,是赞冠者佐宾为冠事者。以其佐宾为轻,故不筮也。云“谓宾若他官之属”者,此所取本由主人之意,或取宾之属,或取他官之属,故郑两言之。案《周礼》三百六十官,每官之下皆有属官。假令上士为官首,其下有中士、下士为之属。若中士为官首,其下即有下士为之属也。云“中士若下士也”者,此据主人是上士而言之。赞冠者皆降一等。假令主人是上士,宾亦是上士,则取中士为之赞。假令主人是下士,宾亦是下士,则亦取下士为之赞。礼穷则同,故也。云“宿之以筮宾之明日”者,以下有“厥明夕为期”,是冠前一日宿宾。宿赞在厥明之上,则去冠前二日矣。筮宾是前期三日,则知宿宾赞冠者是筮宾之明日,可知不在宿宾下。而在宿赞冠之下言之者,欲取为厥明相近故也。
厥明夕,为期于庙门之外。主人立于门东,兄弟在其南,少退,西面,北上。有司皆如宿服,立于西方,东面,北上。(厥,其也。宿服,朝服。)
[疏]“厥明”至“北上”。
○释曰:自此至“宾之家”,论冠前一日之夕为明日加冠之期告宾之事也。云“厥明夕为期”者,谓宿宾与赞冠明日向暮为加冠之期。必於庙门者,以冠在庙,知亦在庙为期也。主人之类在门东,宾之类在门西者,各依宾主之位,夹处东西也。
○注“厥其”至“朝服”。
○释曰:知“宿服,朝服”者,以其宿服如筮日之服,筮日朝服,转相如,故知是朝服也。
摈者请期,宰告曰:“质明行事。”(摈者,有司佐礼者,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质,正也。宰告曰,旦日正明行冠事。)
[疏]“摈者”至“行事”。
○释曰:上经布位已讫,故此经见为期之事。言请期者,谓请主人加冠之期。言告曰者,即是宰赞命告之也。
○注“摈者”至“冠事”。
○释曰:上云有司,此言摈者,故知摈者是有司佐主人行冠礼者也。云“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者,案《聘礼》及《大行人》皆以在主人曰摈,在客称介,亦曰相,《司仪》云“每门止一相”是也。云“旦日正明行冠事”者,案《特牲》“请期曰羹饪”,郑注云:“肉谓之羹。饪,熟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熟,重豫劳宾。”此无羹饪,故云质明。《少牢》云“旦明行事”,故此注取彼而言旦日正明行冠事也。
告兄弟及有司,(摈者告也。)
[疏]“告兄弟及有司”。
○注“摈者告也”。
○释曰:上文陈兄弟及有司位次,此告讫,下乃云告事毕,则兄弟及有司亦庙门之外矣。必告之者,礼取审慎之义,故也。必知摈者告者,上摈者请期,此即云告,明还是摈者告可知。
告事毕。(宗人告也。)
[疏]“告事毕”。
○注“宗人告也”。
○释曰:知宗人告者,亦约上文筮日时宗人告事得知也。
摈者告期于宾之家。
[疏]“摈者”至“之家”。
○释曰:有司是家之属吏者,则告期皆得在位。宾是同僚之等,为期时不在,故就家告之。於夕为期,当暮即得告之者,以其共仕於君,其家必在城郭之内相近,故得告也。
夙兴,设洗,直于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夙,早也。兴,起也。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士用铁。荣,屋翼也。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异。)
[疏]“夙兴”至“洗东”。
○释曰:自此至“宾升则东面”,论将冠子豫陈设冠与服、器物之事也。
○注“夙早”至“小异”。
○释曰:云“洗,承盥洗者弃水器也”者,谓盥手洗爵之时,恐水秽地,以洗承盥洗水而弃之,故云弃水器也。云“士用铁”者,案《汉礼器制度》,洗之所用,士用铁,大夫用铜,诸侯用白银,天子用黄金也。云“荣屋翼也”者,即今之博风。云荣者,与屋为荣饰;言翼者,与屋为翅翼也。云“周制自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者,言周制者,夏、殷卿大夫以下屋无文,故此经是周法,即以周制而言也。案此经是士礼而云荣,《乡饮酒》卿大夫礼,《乡射》、《丧大记》大夫士礼,皆云荣。又案《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广四修一,五室。”此谓宗庙。路寝同制,则路寝亦然。虽不云两下为之,彼下文云殷人重屋、四阿,郑云:四阿,四注屋。重屋谓路寝。殷之路寝四阿,则夏之路寝不四阿矣,当两下为之。是以《檀弓》孔子云:“见若覆夏屋者矣。”郑注云:“夏屋,今之门庑。”汉时门庑也,两下为之,故举汉法以况。夏屋两下为之,或名两下屋为夏屋。夏后氏之屋亦为夏屋。郑云卿大夫以下其室为夏屋两下,而周之天子诸侯皆四注。故《丧大记》云“升自屋东荣”,郑以为卿大夫士,其天子诸侯当言东ニ也。周天子路寝,制似明堂五室十二堂,上圆下方,明四注也。诸侯亦然。故《燕礼》云“洗当东ニ”,郑云:“人君为殿屋也。”云“水器,尊卑皆用金,及大小异”者,此亦案《汉礼器制度》,尊卑皆用金,及其大小异。此篇与《昏礼》、《乡饮酒》、《乡射》、《特牲》皆直言水,不言。《大射》虽云水,不云斗。《少牢》云:“司宫设水於洗东,有斗。”郑注云:“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欲见、斗俱有,馀文无者,不具之意也。《仪礼》之内,设洗与设尊,或先或後,不同者,若先设洗则兼馀事。此士冠,宾与赞共洗,《昏礼》有夫妇与御媵之等,《少牢》、《特牲》兼举鼎,不专为酒,以是皆先设洗。《乡饮酒》、《乡射》先设尊者,以其专为酒。《燕礼》、《大射》自相对,《大射》辨尊卑,故先设尊;《燕礼》不辨尊卑,故先设洗。又《仪礼》之内或有尊无洗,或尊、洗皆有,文不言设之者,是不具也。
●卷二士冠礼第一
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墉,墙。)
[疏]“陈服”至“北上”。
○释曰:自此至“东面”,论陈设衣服器物之等,以待冠者。《丧大记》与《士丧礼》服或西领,或南领,此东领者,此嘉礼异於凶礼,故士之冠特先用卑服。北上,便也。
爵弁服,裳,纯衣,缁带,。(此与君祭之服。《杂记》曰:“士弁而祭於公。”爵弁者,冕之次,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纟取。其布三十升。裳,浅绛裳。凡染绛,一入谓之纟原,再入谓之,三入谓之,朱则四入与?纯衣,丝衣也。馀衣皆用布,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也。士而幽衡,合韦为之。士染以茅,因以名焉。今齐人名为。之制似。冠弁者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今文皆作熏。)
[疏]“爵弁”至“”。
○释曰:此所陈从北而南,故先陈爵弁服。
○注“此与”至“作熏”。
○释曰:士礼昏冠,自祭以爵弁服助君祭,故云“与君祭之服”也。云“爵弁者,冕之次”者,凡冕以木为体,长尺六寸,广八寸,绩麻三十升布,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其爵弁制大同,唯无旒,又为爵色为异。又名冕者,亻免也,低前一寸二分,故得冕称。其爵弁则前後平,故不得冕名。以其尊卑次於冕,故云爵弁冕之次也。云“其色赤而微黑,如爵头然,或谓之纟取”者,七入为缁,若以入黑则为绀,以绀入黑则为纟取,是三入赤,再入黑,故云其色赤而微黑也。云“如爵头然”者,以目验爵头,赤多黑少,故以爵头为喻也。以纟取再入黑汁,与爵同,故取《锺氏》纟取色解之。故郑注《锺氏》云:“今《礼》俗文作爵,言如爵头色也。”玄此言赤者,对文为赤。若将纟取比,则又黑多矣。故《淮南子》云:“以涅染绀则黑於涅。”况更一入黑为纟取乎!故《巾车》云“雀饰”,郑注云“雀,黑多赤少之色”是也。云“其布三十升”者,取冠倍之义。是以《丧服》衰三升、冠六升、朝服十五升,故冕三十升也。云“裳,浅绛裳”者,绛则一染至三染,同云浅绛。《诗》云:“我朱孔阳。”毛传云:“朱,深也。”故从一染至三染皆谓之浅绛也。云“朱则四入与”者,《尔雅》及《锺氏》皆无四入之文。经有朱色,故郑约之,若以入黑则为绀,若以入赤则为朱,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然上注以解玄缁,故引《锺氏》染黑法;此注解,故引《尔雅》染赤法也。云“纯衣,丝衣也”者,案郑解纯字或为丝,或为色,两解不同者,皆望经为注。若色理明者,以丝解之;若丝理明者,以色解之。此经玄衣与裳相对,上玄下,色理自明。丝理不明,则以丝解之。《昏礼》“女次纯衣”,注云“丝衣”,以下文有女从者毕衤玄,色理自明,则亦丝理不明,故亦以丝理解之。《周礼媒氏》云:“纯帛无过五两。”注云:“纯,实缁字也。古缁以才为声,纳币用缁,妇人阴也。”以经云纯帛,丝理自明,故为色解之。《祭统》云:“蚕於北郊,以共纯服。”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也。《论语》云:“麻冕,礼也。今也纯,俭。”以纯对麻,丝理自明,故郑亦以色解之。是况有不同之事,但古缁、纟才二字并行。若据布为色者,则为缁字。若据帛为色者,则为纟才字。但缁布之缁多在,本字不误,纟才帛之纟才,则多误为纯。云“馀衣皆用布”者,此据朝服、皮弁服、玄端服及深衣、长衣之等,皆以布为之,是以《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玄端亦服之类,则皮弁亦是天子朝服。深衣或名麻衣,故知用布也。云“唯冕与爵弁服用丝耳”者,《祭统》云:“王后蚕於北郊,以供纯服。”爵弁服是冕服之次,故知亦用丝也。云“先裳後衣者,欲令下近缁,明衣与带同色”者,衣在上,宜与冠相近,应先言衣。今退衣在裳下者,若衣与冠同色者,先言衣,後言裳。今爵弁与衣异,故退纯衣於下,使与带同色也。云“,也”者,此经云,二者一物,故郑合为一物解之也。云”士而幽衡“者,《玉藻》文。言幽衡者,同系於革带,故连引之也。云”合韦为之“者,郑即因解名之字,言者韦旁著合,谓合韦为之故名也。云”士染以茅,因以名焉”者,案《尔雅》云:“茹{艹虑},茅。”孙氏注:“一名,可以染绛。”若然,则一草有此三名矣。但周公时名草为草,以此染韦合之为,因名为也。云“之制似”者,案上注已释制,其之制亦如之,但有饰无饰为异耳。祭服谓之,其他服谓之。《易困封》:“九二,困於酒食,朱方来,利用享祀。”是祭服之也。又案《明堂位》云:“有虞氏服,夏后氏山,殷火,周龙章。”郑云:“後王弥饰,天子备焉。诸侯火而下,卿大夫山,士韦而已。”是士无饰则不得单名,一名,一名而已。是有与异,以制同饰异。故郑云之制似也。但染韦为之体,天子与其臣及诸侯与其臣有异。《诗》云:“朱芾斯黄。”郑云:“天子纯朱,诸侯黄朱。”《诗》又云“赤芾在股”,是诸侯用黄朱。《玉藻》再命、三命皆云赤,是诸侯之臣亦用赤。《易困卦》九二云:“困於酒食,朱方来,利用享祀。”郑注云:二据初辰在未,未为土,此二为大夫有地之象。未上值天厨酒食,象困於酒食者,采地薄,不足己用也。二与日为体,离为镇霍爻。四为诸侯有明德,受命当王者。离为火,火色赤。四爻辰在午时,离气赤,又朱是也。文王将王,天子制用朱,故《易乾凿度》云:“孔子曰,天子、三公、诸侯同色。”《困卦》:“困于酒食,朱方来。”又云天子、三公、大夫不朱。诸侯亦同色者,其染之法,同以浅绛为名,是天子与其臣纯朱,诸侯与其臣黄朱,为异也。云“冠弁不与衣陈而言於上,以冠名服耳”者,案此文上下陈服,则於房缁布冠及皮弁,在堂下是冠弁,不与服同陈。今以弁在服上并言之者,以冠弁表明其服耳,不谓同陈之也。云“今文皆作熏”者,是色,当从丝旁为之,故叠今文不从熏,从经文古也。
皮弁服,素积,缁带,素。(此与君视朔之服也。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积犹辟也,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皮弁之衣用布亦十五升,其色象焉。)
[疏]“皮弁”至“素”。
○释曰:此皮弁服卑於爵弁,故陈之次在爵弁之南。上爵弁服、下玄端服皆言衣,此独不言衣者,以其上爵弁服与爵弁异,故言衣;下玄端服服但冠时用缁布冠,不用玄冠,既不言冠,故言衣也。今此皮弁之服用白布,衣与冠同色,故不言衣也。
○注“此与”至“象焉”。
○释曰:案《玉藻》云:“诸侯皮弁,听朔於大庙。”又案《乡党》说孔子之服云“素衣,裘”。郑云“视朔之服”。视朔之时,君臣同服也。云“皮弁者,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者,谓三皇时冒覆头,句颔绕项,至黄帝则有冕,故《世本》云“黄帝作旒冕”。《礼运》云“先王未有宫室”,又云“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未有麻丝,衣其羽皮”,郑云:“此上古之时。”则此象上古谓象三皇时。以五帝为大古,以三皇为上古也。若然,黄帝虽有丝麻、布帛、皮弁,至三王不变,是以下记云“三王共皮弁”,郑注云:“质不变。”郑注《郊特牲》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经纬》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案《礼图》仍以白鹿皮为冠,故云:“以白鹿皮为冠,象上古也。”云“积,犹辟也,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者,经典云素者有三义:若以衣裳言素者,谓白缯也,即此文之等是也;画缋言素者,谓白色,即《论语》云“缋事後素”之等是也;器物无饰亦曰素,则《檀弓》云“奠以素器”之等是也。是以郑云以素为裳辟蹙其要中也。知“皮弁之衣亦用十五升布”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此皮弁亦天子之朝服,故亦十五升布也。然《丧服》注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则祭服、皮弁,皆辟积无数。馀不云者,举皮弁可知,不并言也。唯丧服裳幅三衤句有数耳。云“其色象焉”者,谓象皮弁之色用白布也。以此言之,《论语》注云素用缯者,彼上服裼衣用素也。
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缁带,爵。(此莫夕於朝之服。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杂裳者,前玄後黄。《易》曰:“夫玄黄者,天地之杂色,天玄而地黄。”士皆爵韦为,其爵同。不以玄冠名服者,是为缁布冠陈之。《玉藻》曰:“,君朱,大夫素,士爵韦。”)
[疏]“玄端”至“爵”。
○释曰:此玄端服,服之下,故後陈於皮弁之南。陈三等裳者,凡诸侯之下皆有二十七士,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不同一命、不命皆分为三等,故服分为三等之裳以当之。上下经三等之服同用缁带者,以其士唯有一幅裨之带,故三服共用之。大带,所以束衣。革带,所以及佩玉之等。不言革者,举有革带可知,故略不言耳。三裳之下云“可也”者,欲见三等之士各有所当。当者即服之,故言可以许之也。
○注“此莫”至“爵韦”。
○释曰:云“此莫夕於朝之服”者,当是莫夕於君之朝服也。案《玉藻》云:“君朝服以日视朝于内朝。”“夕深衣,祭牢肉。”是君朝服,朝服、夕服,深衣矣。下又云“朝玄端,夕深衣”。朝时不服,与君不同,故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彼朝玄端、夕深衣,是大夫、士家私朝也。若然,大夫、士既服玄端、深衣以听私朝矣。此服注云莫夕於朝之服,是士向莫之时夕君之服。必以莫为夕者,朝礼备,夕礼简,故以夕言之也。若卿大夫莫夕於君,当亦朝服矣。案《春秋左氏传》成十二年晋至谓子反曰:“百官承事,朝而不夕。”此云莫夕者,无事则无夕法,若夕有事,须见君则夕。故昭十二年子革云夕,哀十四年子我亦云夕者,皆是有事见君,非常朝夕之事也。云“玄端即朝服之衣,易其裳耳”者,上云“玄冠,朝服,缁带,素”,此玄端亦缁带。彼云朝服,即此玄端也。但朝服亦得名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诸侯视朝之服耳。皆以十五升布为缁色,正幅为之同名也。云“易其裳耳”者,彼朝服素,同裳色,则裳亦素。此既易其裳,以三等裳同爵,则亦易之矣。不言者,朝服言素,不言裳,故须言易。彼言素,此云爵,於文自明,故不须言易也。云“上士玄裳,中士黄裳,下士杂裳”者,此无正文,直以诸侯之士皆有三等之裳,故还以三等之士记之。但玄是天色,黄是地色,天尊而地卑,故上士服玄,中士服黄,下士当杂裳。杂裳者,还用此玄黄,但前阳後阴,故知“前玄後黄”也。云“《易》曰”者,是《文言》文,引之者,证此裳等是天地二色为之。云“士皆爵韦为,其爵同”者,三裳同云爵,故知三等之士同用爵韦为也。其爵韦者,所引《玉藻》文是也。云“不以玄冠名服者,是为缁布冠陈之”者,今不以玄冠表此服者,此为冠时缁布冠陈之冠,既不用玄冠,故不言也。云“《玉藻》”者,案彼注云:“此玄端服之к也。”云“”者,与下君、大夫、士为总目。韦者,又总三者用韦为之,言君朱,大夫素,士爵者,之韦色也。云“君朱”者,见五等诸侯,则天子亦朱矣。同裳色,则天子诸侯朱裳。士言爵,则此经爵、亦一也。以其裳有三等,爵亦杂色,故同爵。若然,大夫素裳则与朝服不异者,礼穷则同也。
缁布冠缺项,青组缨属于缺;缁纟丽,广终幅,长六尺;皮弁笄;爵弁笄;缁组,边;同箧。(缺读如“有者弁”之。缁布冠无笄者,著,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项中有纟屈,亦由固为之耳。今未冠笄者著卷帻,象之所生也。滕、薛名{艹国}为。属犹著。纟丽,今之帻梁也。终,充也。纟丽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笄,今之簪。有笄者,屈组为,垂为饰。无笄者,缨而结其绦。边,组侧赤也。同箧,谓此上凡六物。隋方曰箧。)
[疏]“缁布”至“同箧”。
○注“缺读”至“曰箧”。
○释曰:云“缺读如‘有者弁’之”者,读从《弁诗》,义取在首,者,弁貌之意也。云“缁布冠无笄”者,案经皮弁、爵弁言笄,缁布冠不言笄,故云无笄也。云“著,围发际”者,无正文,约汉时卷帻亦围发际,故知也。云“结项”者,此亦无正文,以经云,明于项上结之也。云“隅为四缀,以固冠也”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既武以下别有项,明于首四隅为缀,上缀于武,然後项得安稳也。云”项中有纟屈,亦由固为之耳”者,此亦无正文,以义言之。之两头皆为纟屈,别以绳穿纟屈中结之,然後得牢固,故云亦由固为之也。云“今之未冠笄者著卷帻,象之所生”者,此举汉法以况义耳。汉时男女未冠笄者,首著卷帻之状虽不智,知既言围发际,故以冠之,明汉时卷帻亦以布帛之等围绕发际为之矣。云“象之所生”者,汉时卷帻是之遗象所生,至汉时,故云象之所生也。云“滕、薛名{艹国}为”者,此亦举汉时事以况之。汉时滕、薛二国云{艹国}。{艹国},卷帻之类亦遗象,故为况也。云“纟丽,今之帻梁”者,亦举汉法为况耳。帻梁之状,郑目验而知,至今久远,亦未审也。云“纟丽一幅,长六尺,足以韬发而结之矣”者,人之长者不过六尺,纟丽六尺,故云足以韬发。既云韬发,乃云结之,则韬讫乃为矣。云“有笄”者,即经云皮弁及爵弁皆云笄者,是有笄也。云“屈组为”者,经缁组边,是为有笄者而设。言屈组,谓以一条组於左笄上系定,绕颐下,又相向上仰属于笄,屈系之有馀,因垂为饰也。云“无笄者,缨而结其绦”者无笄,即经缁布冠是也,则以二条组两相属于,故经云“组缨属于”也。既属讫,则所垂绦于颐下结之,故云缨而结其绦也。云“边,组侧赤也”者,是三入之赤色,又云边,则于边侧赤也。若然,以缁为中,以为边,侧而织之也。云“同箧,谓此上凡六物”者,“缁布”至“属于”共为一物;纟丽长六尺,二物;皮弁笄,三物;爵弁笄,四物;其缁组边,皮弁、爵弁各有一,则为二物,通前四为六物。云“隋方曰箧”者,《尔雅》无文,此对笥方而不隋也。隋谓狭而长也。案《周礼弁师》云“掌五冕”,而云“玉笄朱”,则天子以玉为笄,以朱为。又案《祭义》云天子“冕而朱”,诸侯“冕而青”。诸侯之笄亦当用玉矣。又案《弁师》韦弁与皮弁同科,皮弁有笄,则二者亦有笄矣。又为笄者属缨,不见有,则六冕无矣。然士缁布冠无,故下记云:孔子曰“其也,吾未之闻也”。若诸侯亦以缁布冠为始冠之冠。故《玉藻》云:“缁布冠缋,诸侯之冠也。”郑注云“尊者饰”,其大夫。案《礼器》云“管仲镂簋朱”,郑注云“大夫、士当缁组,边”是也。其笄亦当用象耳。
栉实于箪。(箪,笥也。)
[疏]“栉实于箪”。
○注“箪笥也”。
○释曰:郑注《曲礼》“圆曰箪,方曰笥”。笥与箪方圆有异,而云箪、笥共为一物者,郑举其类,注《论语》亦然。
蒲筵二,在南。(筵,席也。)
[疏]“蒲筵二在南”。
○注“筵席也”。
○释曰:筵二者,一为冠子,即下云“筵于东序少北”是也;一为醴子,即下云“筵于户西南面”是也。云“在南”者,最在南头,对下文“侧尊一С醴,在服北”也。郑注云“筵,席也”者,郑注《周礼司几筵》云:“敷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散言之,筵、席通矣。前敷在地者,皆言藉,取相承之义,是以诸席在地者,多言筵也。
侧尊一С醴,在服北。有篚实勺、觯、角四,脯醢,南上。(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服北者,裳北也。篚,竹器如グ者。勺,尊升,所以酒也。爵三升曰觯。四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古文С作庑。)
[疏]“侧尊”至“南上”。
○注“侧犹”至“作庑”。
○释曰: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置酒曰尊。侧者,无玄酒”者,凡礼之通例,称侧有二:一者无偶,特一为侧,则此文侧是也。又《昏礼》云“侧尊С醴于房中”,亦是无玄酒曰侧。至於《昏礼》合升侧载,《聘礼》云侧袭,《士虞礼》云侧尊,此皆是无偶为侧之类也。一者《聘礼》云“侧受几”者,侧是旁侧之义也。云“服北者,裳北也”者,此上先陈爵弁服之时,裳最在北,向南陈之。此云服北,明在裳北可知也。云“篚,竹器如グ”者,其字皆竹下为之,故以竹器言之。如グ者,亦举汉法为况也。云“勺,尊升,所以酒也”者,案《少牢》云水有斗,与此勺为一物,故云尊升。对彼是斗,所以水,则此为尊斗酒者也。云“爵三升曰觯”者,案《韩诗外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相对爵、觯有异,散文则通皆曰爵,故郑以爵名觯也。云“四状如匕,以角为之者,欲滑也”者,对《士丧礼》用木四者,丧礼反吉也。云“南上者,篚次尊,笾豆次篚”,知然者,以经云尊在服北南上,则是从南北向陈之,以尊为贵,次云篚,後云笾豆,故知次第然也。云“古文С作庑”者,此С为酒器,庑是夏屋两下,故不从古文也。
爵弁、皮弁、缁布冠各一<匚算>,执以待于西坫南,南面,东上。宾升则东面。(爵弁者,制如冕,黑色,但无缫耳。《周礼》:“王之皮弁,会五采玉基,象邸,玉笄。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皮弁,各以其等为之。”则士之皮弁,又无玉象邸饰。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执之者,有司也。坫在堂角。古文<匚算>作纂,坫作。)
[疏]“爵弁”至“东面”。
○释曰:此一节论使有司三人各执其一,豫在阶,以待冠事。宾未入,南面以向宾,在堂,亦以向宾。言升则东面,据终言之也。
○注“爵弁”至“作”。
○释曰:云“爵弁者,制如冕而黑色,但无缫耳”者,已於上解讫,今复言之者。上文直举冠以表服,其冠实不陈,故略言其冠。至此专为冠言之,是以注弁引皮弁以下之事。案《弁师》言冕有五采缫玉,皮弁有五采玉基、象邸、玉笄,下云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弁,各以其等为之。郑注云:“各以其等,缫ヵ玉基如其命数也。”但上文已言上公之法,故此诸侯唯据侯伯子男,是以郑云:“冕则侯伯缫七就,用玉九十八;子男缫五就,用玉五十,缫玉皆三采。孤缫四就,用玉三十二;三命之卿缫三就,用玉十八;再命之大夫缫再就,用玉八,藻玉皆朱绿。韦弁、皮弁则侯伯基饰七,子男基饰五,玉亦三采。孤则基饰四,三命之卿基饰三,再命之大夫基饰二,玉亦二采。弁之弁,其辟积如冕缫之就然。庶人吊者素委貌。一命之大夫冕而无ヵ,士变冕为爵弁。其韦弁、皮弁之会无结饰,弁之弁不辟积。”彼经文具言之,今此注略引以证士皮弁无玉,以象为饰之意,不取於韦弁、弁及依命数之事,故不具引之。云“缁布冠,今小吏冠其遗象也”者,但缁布冠,士为初加之冠,冠讫则弊之不用,庶人则常著之。故《诗》云“台笠缁撮”,是庶人以布冠常服者。以汉之小吏亦常服之,故举为况。云“<匚算>,竹器名,今之冠箱也”者,此亦举汉法为况。云“执之者有司也”者,则上云有司如主人服,有司不主一事,故知此亦有司也。云“坫在堂角”者,但坫有二文,一者谓若《明堂位》云“崇坫亢圭”,及《论语》云“两君之好,有反坫”之等,在庙中有之,以亢反爵之属。此篇之内言坫者,皆据堂上角为名,故云堂角。云“古文<匚算>为纂,坫作檐”者,皆从经今文,故叠古文也。
主人玄端爵,立于阼阶下,直东序,西面。(玄端,士入庙之服也。阼犹酢也。东阶,所以答酢宾客也。堂东西墙谓之序。)
[疏]“主人”至“西面”。
○释曰:上文已陈衣冠器物,自此以下至“外门外”,论宾主兄弟等著服及位处也。云“玄端爵”者,主人之服与上所陈子加冠玄端服亦一也。云“立於阼阶下”者,时欲与宾行礼之事也。云“直东序”者,直,当也。谓当堂上东序墙也。
○注“玄端”至“之序”。
○释曰:案《特牲》士礼祭服用玄端,此亦士之加冠在庙,故与祭同服,故云“士入庙之服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兄弟毕衤玄,立于洗东,西面,北上。(兄弟,主人亲戚也。毕犹尽也。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位在洗东,退於主人,不爵者,降於主人也。古文衤为均也。)
[疏]“兄弟”至“北上”。
○释曰:此论兄弟来观礼之服也。
○注“兄弟”至“均也”。
○释曰:云“兄弟,主人亲戚也”者,既云兄弟,故是亲戚。云“衤,同也。玄者,玄衣、玄裳也。缁带”者,以其同玄,故知上下皆玄。云缁带者,缁亦玄之类,因士有缁带,故亦言缁,实亦玄也。云“位在洗东,退於主人”者,主人当序南,西面,洗当荣,兄弟又在洗东,故云退於主人也。云“不爵者,降於主人也”者,爵弁同色,主人尊,故也。兄弟用缁,不用爵,兄弟卑,故云降於主人也。
摈者玄端,负东塾。(东塾,门内东堂,负之北面。)
[疏]“摈者”至“东塾”。
○释曰:摈者不言如主人服,别言玄端,则与主人不同可知。主人与兄弟不同,故特言玄端,与下赞者玄端从之同言玄,则此摈者是主人之属中士若下士也,故直举玄端,不言裳也。
○注“东塾”至“北面”。
○释曰:知是摈者是主人摈,相事在门内,故知在门内东堂。负之北面,向主人也。
将冠者采衣,,在房中,南面。(采衣,未冠者所服。《玉藻》曰:“童子之节也,缁布衣,锦缘,锦绅,并纽,锦束发,皆朱锦也。”,结发。古文为结。)
[疏]“将冠”至“南面”。
○注“采衣”至“为结”。
○释曰:“将冠者”,即童子二十之人也。以其冠事未至,故言将冠者也。云“缁布衣,锦缘”者,以其童子不帛襦,不衣裘裳,故云缁布衣,以锦为缁布衣之缘也。云“锦绅”者,以锦为大带也。云“并纽”者,亦以锦为纽绅之垂也。云“锦束发”者,以锦为总。云“皆朱锦也”者,童子之锦皆朱锦也。云“,结发”者,则《诗》云“总角?兮”是也。以童子尚华饰,故衣此也。
宾如主人服,赞者玄端从之,立于外门之外。(外门,大门外。)
[疏]“宾如”至“之外”。
○注“外门大门外”。
○释曰:云“宾如主人服”者,以其宾与主人尊卑同,故得如之。赞者皆降主人一等,其衣冠虽同,其裳则异,故不得如主人服,故别玄端也。若然,此冠兄弟及宾赞皆得玄端。《特牲》主人与尸,祝、佐食玄端,自馀皆朝服者,彼助祭在庙,缘孝子之心,欲得尊嘉宾以事其祖祢,故朝服与主异也。
摈者告。(告者,出请入告。)
[疏]“摈者告”。
○注“告者出请入告”。
○释曰:“出请入告”者,告主人也。
主人迎,出门左,西面再拜。宾答拜。(左,东也。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
[疏]“主人”至“答拜”。
○注“左东”至“为右”。
○释曰:“出以东为左,入以东为右”,据主人在西,出则以西为右,入以西为左也。
主人揖赞者,与宾揖,先入。(赞者贱,揖之而已。又与宾揖,先入道之,赞者随宾。)
[疏]“主人”至“先入”。
○注“赞者”至“随宾”。
○释曰:云“赞者贱,揖之而已”者,正谓赞者降于主人,与宾一等,为贱也。云“又与宾揖”者,对前为宾拜讫,今又揖者,为主人将先入,故又与宾揖,乃入也。云“赞者随宾”者,後不见更与赞者为礼,故知随宾入也。
每曲揖。(周左宗庙,入外门,将东曲,揖;直庙,将北曲,又揖。)
[疏]“每曲揖”。
○注“周左”至“又揖”。
○释曰:“周左宗庙”者,《祭义》与《小宗伯》俱有比文,对殷右宗庙也。言此,皆欲见入大门东向入庙。云“入外门,将东曲,揖”者,主人在南,宾在北,俱东向,是一曲,故一揖也。至庙南,主人在东,北面,宾在西,北面,是曲为二揖,故云“直庙将北曲又揖”也。通下将入庙又揖,三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
○注“入门”至“碑揖”。
○释曰:经直云入门揖,郑知此为三揖者,以上云“每曲揖”,据入门东行时。此入庙门三揖,是据主人将右,欲背客,宜揖;将北曲,与客相见,又揖。云“当碑揖”者,碑是庭中之大节,又宜揖。是知三揖,据此而言也。案《昏礼》注:“入三揖者,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及《聘礼》、《乡饮酒》“入三揖”注虽不同。皆据此三节为三揖,义不异也。
主人升,立于序端,西面,宾西序,东面。(主人、宾俱升,立相乡。)
[疏]“主人”至“东面”。
○注“主人”至“相乡”。
○释曰:此文主人与宾立相乡,位定,将行冠礼者也。主人升堂不拜至者,冠子为宾客,故异於《乡饮酒》之等也。
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立于房中,近其事也。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古文盥皆作浣。)
[疏]“赞者”至“南上”。
○注“盥於”至“作浣”。
○释曰:此宾者之赞冠者不在堂,升即位于房中,与主人赞者并立者,以其与主人赞者俱是执劳役之事,故先入房并立待事,故郑云“近事”也。云“盥於洗西,由宾阶升也”者,赞者盥於洗西无正文,案《乡饮酒》主人在洗北、南面,宾在洗南、北面,如此相乡。又主人从内,宾从外来之,便赞者亦从之。又卑不可与宾并,明在洗西、东面,及向宾阶,便知在洗西也。云由宾阶升者,以与主人、赞者在房并立,恐由阼阶,故明之,同於宾客也。云“南上,尊於主人之赞”者,以其宾主赞者俱降一等,两赞尊卑同而云尊者,直以主人尊,敬宾之赞,故云尊於主人之赞。又知与主人、赞并立者,以赞冠一人而已,而云南上,明与主人为序也。
主人之赞者筵于东序,少北,西面。(主人之赞者,其属中士若下士。筵,布席也。东序,主人位也。子冠於阼,少北,辟主人。)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主人”至“主人”。
○释曰:云“主人之赞者,其属中士若下士”者,以主人上士为正,故云其属中士。若主人是中士,赞是其属下士为之。宾与赞冠者同。云“筵,布席也”者,谓布冠者席也。云“东序,主人位也”者,引《冠义》云“子冠於阼”为证是也。
将冠者出房,南面。(南面立于房外之西,待宾命。)
[疏]“将冠”至“南面”。
○注“南面”至“宾命”。
○释曰:知在房外之西,不在东者,以房外之东南当阼阶,是知房外者皆在房外之西。故《昏礼》“女出于母左”,母在房外之西,故得出时在母左也。云“待宾命”者,以其下文有“宾揖将冠”,则宾有命也。
赞者奠纟丽、笄、栉于筵南端。(赞者,宾之赞冠者也。奠,停也。古文栉为节。)
[疏]“赞者”至“南端”。
○注“赞者”至“为节”。
○释曰:前项已下六物同一箧,陈於房,今将用之,故赞冠者取置于将冠之席南,拟用。若然,六者俱用,不言缨、等四物,大略其实皆有,可知。不言栉盛于箪,今亦并箪将来置於席南端也。服不将来置於席南者,皆加冠讫,宜房中隐处加服讫,乃见容体也。知赞者是其宾之赞冠者也者,以其赞冠者主为冠事而来,故知取笄、纟丽是宾之赞冠者。若非宾之赞者,则云主人以别之,故上云主人之赞者是也。
宾揖将冠者,将冠者即筵坐。赞者坐,栉,设纟丽。(即,就。设,施。)
[疏]“宾揖”至“设纟丽”。
○释曰:此二者劳役之事,故赞者为之也。
宾降,主人降。宾辞,主人对。(主人降,为宾将盥,不敢安位也。辞对之辞未闻。)
[疏]“宾降”至“人对”。
○释曰:云“辞对之辞未闻”者,上筮宾、宿宾之时,虽不言其辞,下皆陈其辞。此宾主之辞,下皆不言,故云未闻也。
宾盥,卒,壹揖,壹让,升。主人升,复初位。(揖让皆壹者,降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疏]“宾盥”至“初位”。
○释曰:云“主人升复初位”者,谓初升序端也。
○注“古文壹皆作一”。
○释曰:一、壹得通用,虽叠古文,不破之也。
宾筵前坐,正纟丽,兴,降西阶一等。执冠者升一等,东面授宾。(正纟丽者,将加冠,宜亲之。兴,起也。降,下也。下一等,升一等,则中等相授。冠,缁布冠也。)
[疏]“宾筵”至“授宾”。
○注“正纟丽”至“冠也”。
○释曰:云“正纟丽者,将加冠,宜亲之”者,以其赞者前已设纟丽讫,今宾复出正之者,虽旧设已正,以亲加冠,故纟丽亦宜亲之也。云“下一等,升一等,则中等相授”者,案《匠人》天子之堂九尺,贾、马以为傍九等为阶,则诸侯堂宜七尺,则七等阶;大夫堂宜五尺,则五等阶;士宜三尺,则三等阶;故郑以中等解之也。知冠是缁布冠者,以下文有皮弁、爵弁,故知此是缁布冠也。
宾右手执项,左手执前,进容,乃祝。坐如初,乃冠。兴,复位。赞者卒。(进容者,行翔而前,焉,至则立祝。坐如初,坐筵前。兴,起也。复位,西序东面。卒,谓设缺项、结缨也。)
[疏]“宾右”至“者卒”。
○注“进容”至“缨也”。
○释曰:知“进容者,行翔而前,焉”者,《曲礼》云:“堂下不趋”,“室中不翔”,则堂下固得翔矣。又云“大夫济济、士跄跄”,注云:“皆行容止之貌。”此进容是士,故知进容谓行翔而前焉。云“至则立祝”者,以经祝下乃云坐如初,故祝时立可知。云“坐如初,坐筵前”者,上正纟丽时筵前坐,是初坐也。云“卒,谓设缺项、结缨也”者,下文皮弁,赞者卒,此谓缁布冠,无笄,直项,青组缨属於,故卒者终项与结缨也。若然,经云“右手执项”,谓冠後为项,非项,其下皮弁、爵弁无项,皆云执项,故知非项也。
冠者兴,宾揖之。房,服玄端爵。出房,南面。(复出房南面者,一加礼成,观众以容体。)
[疏]“冠者”至“南面”。
○注“复出”至“容体”。
○释曰:言“复”者,对前出房,故云复。前出为待宾命,此出为观众以容体也。案《郊特牲》论加冠之事,云“加有成”也,故此郑云“一加礼成”也。云“观众以容体”者,以其既去缁布衣锦缘童子服,著此玄端成人之服,使众观知,故云观众以容体也。
宾揖之,即筵坐。栉,设笄。宾盥,正纟丽如初。降二等,受皮弁,右执项,左执前,进祝,加之如初,复位。赞者卒。(如初,为不见者言也。卒,谓系属之。)
[疏]“宾揖”至“卒”。
○注“如初”至“属之”。
○释曰:此当第二加皮弁之节。云“即筵坐,栉”者,坐讫,当脱缁布冠,乃更栉也。云“设笄”者,凡诸设笄有二种:一是内安发之笄,一是皮弁、爵弁及六冕固冠之笄。今此栉讫,未加冠即言设笄者,宜是内安发之笄也。若安发之笄,则缁布冠亦宜有之,前栉讫不言设笄者,以其固冠之笄。缁布冠无笄,而皮弁、爵弁有笄,上文巳陈讫。今若缁布冠亦言设笄,即与皮弁、爵弁相乱,故缁布冠不言设笄,其实亦有也。若然,缁布冠不言设笄而言设纟丽,皮弁冠言设笄不言设纟丽,互见为义,明皆有也。其於固冠之笄,则於宾加弁之时自设之可知。云“如初,为不见者言也”者,上加缁布冠时,有宾降主人降,宾辞主人对,宾盥卒一揖一让升,主人升复初位,宾筵前坐之等相次,此皆不见,故设经省文如之而已,故云为不见者言也。云“卒,谓系属之”者,即上注云有笄者,屈组以为,伸属之左相,系定右相,纟屈系,拟解时易,为系属之也。
兴,宾揖之。房,服素积素,容,出房,南面。(容者,再加弥成,其仪益繁。)
[疏]“兴宾”至“南面”。
○释曰:兴,谓冠者加皮弁讫,起待宾揖之也。云“房,服素积素”者,上陈服皮弁云缁带素,此不言缁带者,上唯有一带,不言可知,故不言也。
○注“容者”至“益繁”。
○释曰:此对上加缁布冠时,直言出房南面,不言容,此则言容,以再加弥成,其仪益繁,故言容,其实彼出亦是容,故郑注云“观众以容体”也。
宾降三等,受爵弁,加之。服裳。其他如加皮弁之仪。(降三等,下至地。他,谓卒容出。)
[疏]“宾降”至“之仪”。
○注“降三”至“容出”。
○释曰:云“降三等,下至地”者,据士而言。云“他,谓卒容出”者,以其自馀皆缁布冠见讫,皮弁如之而已。至卒容出,唯皮弁有之,故知他谓此二者也。
彻皮弁、冠、栉、筵,入于房。(彻者,赞冠者,主人之赞者为之。)
[疏]“彻皮”至“于房”。
○注“彻者”至“为之”。
○释曰:冠即缁布冠也,不言缁布冠者,可知故也。皮弁具言者,以有爵弁之嫌。然不言爵弁者,著之以受醴,至见母兄弟姑妒讫乃易服,故也。云“彻者,赞冠者,主人之赞者为之”者,以其赞冠者奠栉,主人之赞者设筵,故知还遣之也。
筵于户西,南面。(筵,主人之赞者。户西,室户西。)
[疏]“筵于户西南面”。
○注“筵主”至“户西”。
○释曰:知主人之赞者设筵者,以上文筵于东序,已遣主人之赞,故知此亦“主人之赞者”也。云“户西,室户西”者,以下记醮于客位在户西,醮醴同处,故知户西也。
赞者洗于房中,侧酌醴,加四,覆之,面叶。(洗,盥而洗爵者。《昏礼》曰房中之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洗东,北面盥”。侧酌者,言无为之荐者。面,前也。叶,四大端。赞酌者,宾尊不入房。古文叶为扌葛。)
[疏]“赞者”至“面叶”。
○注“洗盥”至“为扌葛”。
○释曰:云“洗,盥而洗爵”者,凡洗爵者必先盥,盥有不洗爵者。此经直云洗,明盥手乃洗爵,故郑云盥而洗爵。引《昏礼》“房中之洗”至“北面盥”者,证房中有洗之事。若然,前设洗于庭者,不为醴,以房中有洗、醴尊也。云“侧酌者,言无为之荐”者,谓无人为之荐脯醢,还是此赞者,故下直言荐脯醢,不言别有他人,明还是赞者也。《昏礼》赞醴妇是赞者自酌自荐,经虽不言侧酌,侧自明也。云“叶,四大端”者,谓扌及醴之面柄细,故以为四大端,此与《昏礼》宾皆云“面叶”者,此以宾尊,不入户,赞者面叶授宾,宾得面枋授冠者,冠者得之面叶以扌及醴而祭。《昏礼》宾亦主人尊,不入房,赞者面叶以授主人,主人面枋以授宾,宾得面叶以扌及祭。至於《聘礼》礼宾,宰夫实觯以醴,加四于觯,面枋授公者,凡醴皆设四。《聘礼》宰夫不讶授,公侧受醴,则还面枋以授宾,故面枋也。
宾揖,冠者就筵,筵西,南面。宾受醴于户东,加四,面枋,筵前北面。(户东,室户东。今文枋为柄。)
[疏]“宾揖”至“北面”。
○注“户东”至“为柄”。
○释曰:知“室户东”者,以其冠者筵室户西。宾自至房户取醴酌醴者,出向西以授也。
冠者筵西拜受觯,宾东面答拜。(筵西拜,南面拜也。宾还答拜於西序之位。东面者,明成人与为礼,异於答主人。)
[疏]“冠者”至“答拜”。
○注“筵西”至“主人”。
○释曰:云“筵西拜,南面拜也”者,上云冠者筵西南面,知受觯拜还南面也。知宾东面在西序者,以上文与主人相对,本位於西序也。云“东面者,明成人与为礼,异於答主人”者,案《乡饮酒》、《乡射》,宾於西阶北面答主人拜,今此於西序东面拜,故云异於答主人。又《昏礼》礼宾、《聘礼》礼宾皆云“拜送”,此云“答拜”,不云拜送者,彼醴是主人之物,故云拜送,此醴非宾物,故云答拜也。
荐脯醢。(赞冠者也。)
[疏]“荐脯醢”。
○注“赞冠者也”。
○释曰:上文云“赞侧酌醴”是赞冠者,明此荐亦是赞冠者也。
冠者即筵坐,左执觯,右祭脯醢,以四祭醴三,兴。筵末坐,啐醴,建四,兴。降筵,坐奠觯,拜。执觯兴。宾答拜。(建四,扌及四於醴中。其拜皆如初。古文啐为呼。)
[疏]“冠者”至“答拜”。
○释曰:云“祭醴三兴”者,三祭者一,如《昏礼》始扌及一祭,又扌及再祭也。云“筵末坐啐醴,建四兴。降筵”,此啐醴不拜既爵者,以其不卒爵,故不拜也。
冠者奠觯于荐东,降筵,北面坐取脯,降自西阶,东壁,北面见于母。(荐东,荐左。凡奠爵,将举者於右,不举者於左。东壁者,出闱门也。时母在闱门之外,妇人入庙由闱门。)
[疏]“冠者”至“於母”。
○注“荐东”至“闱门”。
○释曰:云“荐东,荐左”者,据南面为正,故云荐左也。云“凡奠爵,将举者於右”者,谓若《乡饮酒》、《乡射》是也。此文及《昏礼》赞醴妇是不举者,皆奠之於左也。云“东壁者,出闱门也”者,宫中之门曰闱门。母既冠子无事,故不在门外。今子须见母,故知出闱门也。云“妇人入庙由闱门”者,《杂记》云夫人奔丧“入自闱门,升自侧阶”,郑注云:“宫中之门曰闱门,为相通者也。”是也。
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妇人於丈夫,虽其子犹侠拜。)
[疏]“母拜”至“又拜”。
○注“妇人”至“侠拜”。
○释曰:郑云“妇人於丈夫,虽其子犹侠拜”者,欲见礼子之体例,但是妇人於丈夫皆使侠拜,故举子以见义也。
宾降,直西序,东面,主人降,复初位。(初位,初至阶让升之位。)
[疏]“宾降”至“初位”。
○释曰:此将欲与冠者造字而迎之位也。
○注“初位”至“之位”。
○释曰:云“初位,初至阶让升之位”者,谓初迎宾至阶让升之位,其宾直西序则非初让升之位,主人直东序西者,欲迎其事,闻字之言故也。
冠者立于西阶东,南面,宾字之,冠者对。(对,应也。其辞未闻。)
[疏]“冠者”至“者对”。
○注“对应”至“未闻”。
○释曰:云“宾字之”者,即下文有字辞、又有某甫之字,若孔子云尼父之字是也。云“其辞未闻”者,下有宾祝辞,不见冠者应辞,故云未闻也。案《礼记冠义》云“既冠而字之,成人之道也”。见於母,母拜之,据彼则字讫乃见母。此文先见乃字者,此文见母是正见。彼见母在下者,记人以下有兄弟之等皆拜之,故退见母於下,使与兄弟拜,文相近也。若然,未字先见母,字讫乃见兄弟之等者,急於母,缓於兄弟也。
宾出,主人送于庙门外。(不出外门,将醴之。)
[疏]“宾出”至“门外”。
○注“不出”至“醴之”。
○释曰:以下云请醴宾,故云“将醴之”也。
请醴宾,宾礼辞,许。宾就次。(此醴当作礼,礼宾者,谢其自勤劳也。次,门外更衣处也,以帷幕簟席为之。)
[疏]“请醴”至“就次”。
○注“此醴”至“为之”。
○释曰:云“此醴当作礼”者,对上文有酌醴、受醴之等,不破之,此当为上於下之礼,不得用醴。礼即从醴字,何者?《周礼》云诸侯用鬯,不云鬯宾,明不得以醴礼宾,即为醴,故破从礼也。云“次,门外更衣处也”者,次者,舍之名,以其行礼,衣服或与常服不同,更衣之时须入於次,故云更衣处也。云“必帷幕簟席为之”者,案《聘礼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注云:“主国之门外,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处。”又案《周礼幕人》“掌帷幕幄绶之事”,注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四合象宫室,曰幄。”云簟席者,士卑或用簟席,是以《杂记》诸侯大夫丧皆用布,士用簟席为之,次亦当然。
冠者见於兄弟,兄弟再拜,冠者答拜。见赞者,西面拜,亦如之。(见赞者西面拜,则见兄弟东面拜,赞者後宾出。)
[疏]“冠者”至“如之”。
○注“见赞”至“宾出”。
○释曰:兄弟位在东方,此赞冠者则宾之类,故赞者东面也。言赞者先拜,冠者答之也。知赞者後宾出者,文於见兄弟下始见之,明赞者後宾出也,出亦当就次待礼之也。
入见姑姊,如见母。(入,入寝门也。庙在寝门外。如见母者,亦北面,姑与姊亦侠拜也。不见妹,妹卑。)
[疏]“入见”至“见母”。
○注“入入”至“妹卑”。
○释曰:男子居外,女子居内。庙在寝门外,入见,入寝门可知,不见父与宾者,盖冠毕则已见也。不言者,从可知也。云“不见妹,妹卑”者,以其妹卑於姑姊,故不见也。
乃易服,服玄冠、玄端、爵,奠挚见于君。遂以挚见於乡大夫、乡先生。(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挚,雉也。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
[疏]“乃易”至“先生”。
○注“易服”至“仕者”。
○释曰:云“易服”者,爵弁既助祭之服,不可服见君与先生等,故易服,服玄端也。云“易服不朝服者,非朝事也”者,此乃因加冠以成人之礼,见君非正服之节,故不朝服。经直云玄端,则兼玄冠矣。今更云玄冠者,以初冠时服玄端为缁布冠服,缁布冠非常著之冠而弊之。易服宜服玄冠配玄端,故兼云玄冠也。朝服与玄端同,玄端则玄裳、黄裳、杂裳、黑屦,若朝服玄冠、玄端虽同,但裳以素而屦色白也。以其但正幅,故朝服亦得端名。然六冕皆正幅,故亦名端。是以《乐记》云魏文侯“端冕而听古乐”,又《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诸侯视朝之服。”则玄端不朝,得名为玄端也。云“挚,雉也”者,士执雉是其常,故知挚是雉也。云“乡先生,乡中老人为卿大夫致仕者”者,此即《乡饮酒》与《乡射记》“先生”,及《书传》“父师”皆一也。先生亦有士之少师,郑不言者,经云乡大夫不言士,故先生亦略不言,其实亦当有士也。
乃醴宾以壹献之礼。(壹献者,主人献宾而已,即燕无亚献者。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特牲》、《少牢馈食之礼》献尸,此其类也。士礼一献,卿大夫三献。礼宾不用四者,其醴。《内则》曰:“饮,重醴清糟,稻醴清糟,黍醴清糟,粱醴清糟。”凡醴事,质者用糟,文者用清。)
[疏]“乃醴”至“之礼”。
○注“壹献”至“用清”。
○释曰:此“醴”亦当为“礼”,不言可知也。云“壹献者,主人献宾而已,即燕无亚献者”者,案《特牲》、《少牢》,主人献尸,主妇亚献,为二献。此则主人献宾而已,无亚献,知即燕者,《乡饮酒》末有燕,故知献後有燕。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者,主人献宾,宾酢主人;主人将酬宾,先自饮讫乃酬,宾奠而不举,是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也。必知一献之礼,礼备有酬酢者,《昏礼》舅姑飨妇以一献之礼奠酬,得正礼不旅,又曰妇酢舅,更爵自荐,是备酬酢也。《乡饮酒》亦备献酢酬,是其义也。云“《特牲》、《少牢馈食之礼》献尸,此其类也”者,此宾、主人各两爵,无亚献。彼主人、主妇各一爵,有亚献。虽不同,得主人一献,义类同,故云此其类也。云“士礼一献”者,即《士冠》及《昏礼》、《乡饮酒礼》、《乡射》皆是一献也。云“卿大夫三献”者,案《左氏传》云:“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晋侯享之,有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得贶不过三献。”又《礼记郊特牲》云“三献之介”,亦谓卿大夫三献之介。案《大行人》云上公飨礼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是以大夫三献,士一献,亦是其差也。云“礼宾不用四者,其醴”者,此有献、酢、酬,饮之者,故不用四。《冠礼》礼子用醴不,故用四也。云“《内则》曰饮”者,郑注云:“目诸饮也。”云“重醴清糟”者,郑云:“重,陪也。糟,醇也。清,也。致饮有醇者,有者,陪设之。”稻醴以下是也。云“凡礼事,质者用糟,文者用清”者,质者,谓若《冠礼》礼子之类是也,故以房户之显处设尊也。
主人酬宾,束帛俪皮。(饮宾客而从之以财货曰酬,所以申畅厚意也。束帛,十端也。俪皮,两鹿皮也。古文俪为离。)
[疏]“主人”至“俪皮”。
○注“饮宾”至“为离”。
○释曰:主人酬宾,当奠酬之节,行之以财货也。此礼宾与飨礼同,但为飨礼有酬币则多。故《聘礼》云若不亲飨,“致飨以酬币”,注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又案《大戴礼》云礼币采饰而四马,是大夫礼多,与士异也。案《礼器》云“琥璜爵”,郑云:“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则又异於大夫也。下凡酬币之法,尊卑献数多少不同,及其酬币,唯於奠酬之节一行而已。《春秋》:秦后子出奔晋,后子享晋侯,“归取酬币终事八反”,杜注云:“备九献之仪,始礼自赍其一,故续送其八酬酒币。”彼九献之皆云币,春秋之代奢侈之法,非正礼也。云“束帛,十端也”者,礼之通例。凡言束者,无问脯与锦,皆以十为数也。云“俪皮,两鹿皮也”者,当与《射礼》庭实之皮同,《礼记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又《觐礼》用马,则国君用马或虎豹皮,若臣聘则用鹿皮,故郑注《聘礼》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言可者,以无正文。若然,两国诸侯自相见,亦用虎豹皮也。
赞者皆与,赞冠者为介。(赞者,众宾也。皆与,亦饮酒为众宾。介,宾之辅,以赞为之,尊之。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
[疏]“赞者”至“为介”。
○注“赞者”至“为介”。
○释曰:郑知“赞者众宾”者,以其下别言赞冠者,明上云赞者是众宾也。云“介,宾之辅”者,以其《乡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彼据将贡以为优劣之次也,此虽不贡,以饮酒之礼立宾主,亦以优劣立介以辅也。云“以赞为之,尊之”者,谓宾此赞冠者,故遣为介也。云“饮酒之礼,贤者为宾,其次为介”者,取尊为义也。
宾出,主人送于外门外,再拜,归宾俎。(一献之礼,有荐有俎,其牲未闻。使人归诸宾家也。)
[疏]“宾出”至“宾俎”。
○注“一献”至“家也”。
○释曰:宾不言荐脯醢者,案舅姑共飨妇,以一献有姑荐,则此一献亦有荐脯醢可知。经有俎必有特牲,但《乡饮酒》、《乡射》取择人而用狗,此《冠礼》无择人之义,则不用狗,但无正文,故云“其牲未闻”也。知“使人归诸宾家”者,以宾出,主人送於门外,乃始言归宾俎,明归於宾家也。
●卷三士冠礼第一
若不醴,则醮用酒。(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曲礼》曰:“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是。酌而无酬酢曰醮。醴亦当为礼。)
[疏]“若不”至“用酒”。
○注“若不”至“为礼”。
○释曰:自此已上说周礼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笾脯以降如初”,说夏殷冠子之法。云“若不醴,则醮用酒”者,案上文子冠於阼,三加讫一醴於客位是周法。今云“若不醴,则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故郑云“若不醴,谓国有旧俗可行,圣人用焉不改者也”,云“圣人”者,即周公制此《仪礼》,用旧俗则夏殷之礼是也。云“《曲礼》曰”已下者,是《下曲礼》文也。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者,与下文为目,谓君子所住之国,不求变彼国之俗,若卫居殷墟者也。云“祭祀之礼”者,若《郊特牲》云:“殷人先求诸阳,周人先求诸阴。”求诸阳者,先合乐乃灌地降神也;求诸阴者,谓先灌地乃合乐。若卫居殷地用殷礼,则先合乐乃灌也。云“居丧之服”者,谓若《檀弓》周之诸侯绝旁期降上下,殷之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卫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云“哭泣之位”者,殷礼无文,亦应有异也。云“皆如其国之故”者,谓上所云皆如其故国之俗而行之。云“是”者,依先王旧俗而行不改之事。向来所解引《曲礼》,据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国旧俗,证此醮用酒,旧俗之法也。故《康诰》周公戒康叔,居殷墟当用殷法,是以云“兹殷罚有伦”,使用殷法。故所引《曲礼》,皆据不变彼国之俗。但君子行礼,不求变俗有二途,若据《曲礼》之文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郑注云:“求,犹务也。不务变其故俗,重本也。谓去先祖之国居他国。”又云:“祭祀之礼,居丧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国之故,谨修其法而审行之。”注:“其法谓其先祖之制度若夏殷”者,谓若杞宋之人居郑卫,郑卫之人居杞宋。若据彼注,谓臣去己国居他国,不变己国之俗。是以定四年祝佗云,殷人六族,在鲁启以商政。亦不变本国之俗,故开商政示之。皆据当身居他国,不变己国之俗。与此注引不同者,不求变俗,义得两合,故各据一边而言也。云“酌而无酬酢曰醮”者,郑解无酬酢曰醮,唯据此文而言。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无酬酢曰醮。案《曲礼》云“长者举未”,郑注云:“尽爵曰。”是醮不专於无酬酢者。若然,醴亦无酬酢不为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质无酬酢。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无酬酢得名醮也。云“醴亦当为礼”者,亦上请醴宾之醴,故破之也。
尊于房户之,两С,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房户者,房西室户东也。禁,承尊之器也。名之为禁者,因为酒戒也。玄酒,新水也,虽今不用,犹设之,不忘古也。)
[疏]“尊于”至“南枋”。
○注“房户”至“古也”。
○释曰:云“禁,承尊之器也。名之为禁者,因为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饮醉之物,故不设戒也。此用酒,酒是所饮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云因为酒戒。若然,玄酒非饮亦为禁者,以玄酒对正酒,不可一有一无,故亦同有禁也。云“不忘古也”者,上古无酒,今虽有酒,犹设之,是不忘古也。
洗,有篚在西,南顺。(洗,庭洗,当东荣,南北以堂深。篚亦以盛勺觯,陈於洗西。南顺,北为上也。)
[疏]“洗有”至“南顺”。
○注“洗庭”至“上也”。
○释曰:知“洗,庭洗”者,上周法用醴之时,醴之尊在房。今醮用酒与常饮酒同,故洗亦当在庭。是以下云“宾降,取爵于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设洗法在设尊前,此洗亦当在设尊前设之,故此直云洗有篚在西,不言设也。若然,上不言设洗者,以其上云醮用酒,即连云尊,文势如此,故不言设洗。云“当东荣,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云“篚亦以盛勺觯”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无篚。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设经辨其异者。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觯,此庭洗,篚亦盛勺觯,故云“亦”也。云“南顺,北为上也”者,席之制有首尾者,据识之先後为首尾。此篚亦云上者,应亦有记识为上下,以其南顺之言,故北为上也。
始加,醮用脯醢。宾降,取爵于篚,辞降如初。卒洗,升酌。(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加冠於东序,醮之於户西,同耳。始醮亦荐脯醢。宾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将自酌也。辞降如初,如将冠时降盥,辞主人降也。凡荐出自东房。)
[疏]“始加”至“升酌”。
○注“始加”至“东房”。
○释曰:云“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与周别之事。周家三加讫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讫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与周异之意,其实未行事,是以下乃始云“宾降取爵于篚”也。云“加冠於东序,醮之於户西,同耳”者,经不见者,嫌与周异,故辨之。其经不言冠者,醮之处即与周同,故经不见也。云“始醮亦荐脯醢”者,以其经云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节,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荐脯醢。云“宾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将自酌也”者,决周家醴在房,赞者酌授宾,宾不亲酌,此则宾亲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云“辞降如初,如将冠时降盥,辞主人降也”者,欲见用醴时,直有将冠时宾降,无宾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今云如初者,唯谓如将冠降盥之事也。云“凡荐出自东房”者,用醴时,尊在房,脯醢出自东房;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东房。《乡饮酒》、《乡射》、《特牲》、《少牢》荐者皆出东房,故云“凡”以该之也。
冠者拜受,宾答拜如初。(赞者筵于户西,宾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面拜受,宾授爵,东面答拜,如醴礼也。於宾答拜,赞者则亦荐之。)
[疏]“冠者”至“如初”。
○注“赞者”至“荐之”。
○释曰:此经略言拜受答拜,不言处所面位。言如初者,以其虽用酒与周异,自外与周同,故直言如初也。是以郑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结之也。云“於宾答拜赞者,则亦荐之”者,经直云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荐之时节,故郑别言之,亦当如周家醴子时荐也。凡醴子、醴妇并《昏礼》礼宾,面位不同者,皆随时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执爵,右祭脯醢,祭酒,兴。筵末坐,啐酒。降筵,拜,宾答拜。冠者奠爵于荐东,立于筵西。(冠者立俟宾命,宾揖之,则就东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
○注“冠者”至“之筵”。
○释曰:此经虽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与周礼醴子同,但位有异。彼一加讫入房,易服讫出房,立待宾容命。此则醮讫立於席西,待宾命为异,皆为更加皮弁也。云“兴。筵末坐,啐酒”者,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昏礼》礼宾与《聘礼》礼宾在西阶上啐醴者,《昏礼》注云“此筵不主为饮食起”,《聘礼》注云“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与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虽用醮亦拜啐也。
彻荐、爵,筵尊不彻。(彻荐与爵者,辟後加也。不彻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彻荐”至“不彻”。
○注“彻荐”至“便也”。
○释曰:云“彻荐与爵者,辟後加也”者,案下文云:“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酒则云摄,明因前也。除酒之外,云其他如初,明荐爵更设是後加,卒设於席前也。故知前云彻荐爵,为辟後加也。
加皮弁,如初仪。再醮,摄酒,其他皆如初。(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今文摄为聂。)
[疏]“加皮”至“如初”。
○注“摄犹”至“为聂”。
○释曰: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者,案《有司彻》云“司官摄酒”,注云:“更洗益整顿之。”不可云洗,亦当为挠,谓更挠搅添益整顿,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仪。三醮,有乾肉折俎,哜之,其他如初。北面取脯,见于母。(乾肉,牲体之脯也。折其体以为俎。哜,尝之。)
[疏]“加爵”至“于母”。
○注“乾肉”至“尝之”。
○释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哜之”者,哜谓至齿尝之。案下若杀再醮不言摄,此经再醮言摄,三醮不言摄,则再醮之後皆有摄,互文以见义也。云“取脯,见于母”者,亦东壁侠拜,与周同。案下文若杀已下,云卒醮取笾脯以降,此亦取笾脯。乾肉曰脯。云“乾肉,牲体之脯也”者,案《周礼腊人》云“掌乾肉凡田兽之脯腊”,郑注云:“大物解肆乾之谓之乾肉,若今梁州乌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姜桂曰段。”若然,乾肉与脯别言。若今梁州乌翅者,或为豚解而七体以乾之,谓之乾肉,及用之,将升于俎,则节折为二十一体,与《燕礼》同,故总名乾肉折俎也。
若杀,则特豚,载合升,离肺实于鼎,设扃。(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镬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今扃为铉,古文为密。)
[疏]“若杀”至“扃”。
○注“特豚”至“为密”。
○释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杀,自此至取笾脯以降,论夏殷醮子杀牲之事,杀言“若”者,是不定之辞,杀与不杀俱得云若也。云“载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载在後。今先言载,後言升,又合字在载升之,通事之者,欲见在俎、在镬俱曰合也。云“设扃”者,以茅覆鼎,长则束其本,短则编其中。案《冬官匠人》“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又曰“闱门容小扃参个”,注云:“小扃,乡鼎之扃,长二尺。”皆依汉礼。而知今此豚鼎之扃当用小扃也。云“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为一也。云“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折九个”。为归胙用左,则用右而祭之。《乡饮酒》、《乡射》主人用右体,生人亦与祭同用右者,皆据周而言也。此云用左,郑据夏殷之法,与周异也。但《士虞》丧祭用左,反吉故也。云“煮於镬曰亨”者,案《特牲》云:“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注云:“亨,煮也。亨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ň。”是镬为亨也。云“在鼎曰升,在俎曰载”者,案《昏礼》云“特豚合升”,又云“侧载”,《特牲》亦云“卒载加匕于鼎”,《少牢》云“司马升羊,实于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载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则升、载两称也。故《少牢》云“升羊载右胖”,升豕其载如羊。《有司彻》亦云“乃升”,注云:“升牲体於俎也。”是在俎升、载二名也。云“载合升者,明亨与载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载并陈,又合山二者之,故知从镬至俎,皆合左右胖也。云“离,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哜也”者,凡肺有二种:一者举肺,一者祭肺。就举肺之中复有三称:一名举肺,为食而举;二名离肺,《少仪》云三牲之肺,离而不提心也;三名哜肺,以齿哜之。此三者皆据生人为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复有三称:一者谓之祭肺,为祭先而有之;二者谓之忖肺,忖,切之使断;三者谓之切肺,名虽与忖肺异,切肺则忖肺也。三者皆为祭而有。若然切肺、离肺指其形,馀皆举其义称也。云“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者,一部之内皆然,不从今文故叠之也。
始醮,如初。(亦荐脯醢,彻荐爵,筵尊不彻矣。)
[疏]“始醮如初”。
○注“亦荐”至“彻矣”。
○释曰:云“始醮,如初”者,此一醮与不杀同,未有所加,故云如初也。
再醮,两豆:葵菹、蠃醢;两笾:栗、脯。(蠃醢,蝓醢。今文蠃为蜗。)
[疏]“再醮”至“栗脯”。
○注“蠃醢”至“为蜗”。
○释曰:此二豆、二笾增数者,为有杀牲,故盛其馔也。案郑注《周礼醢人》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作醢及赞者,先膊乾其肉,乃後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云“蠃醢,蝓醢”者,《尔雅》文。
三醮,摄酒如再醮,加俎,哜之,皆如初,哜肺。(摄酒如再醮,则再醮亦摄之矣。加俎哜之,哜当为祭,字之误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哜肺”。
○注“摄酒”至“脯醢”。
○释曰:云“摄酒如再醮,则再醮亦摄之矣”者,周公作经取省文,再醮不言摄酒,以三醮如之,则再醮摄之可知,故郑云再醮亦摄之矣。云“加俎哜之,哜当为祭,字之误也”者,经有二哜,不破“如初哜”之哜,唯破“加俎哜”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哜之,又不宜有二哜,故破加俎之哜为祭也。云“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复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杀之时,一醮彻脯醢为辞,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彻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荐脯醢,故不彻也。今殷亦然,一醮彻荐辞,至再醮亦不彻荐,直彻爵而已,亦为三醮以不加笾豆加牲俎,是以祝辞一醮,亦云嘉荐,至三醮者,直云笾豆有楚。楚,陈列貌。是三醮不加笾豆明文也。
卒醮,取笾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
○释曰:此取笾脯见母,与前不异。上周法与不杀皆不云笾者,上皆直荐脯醢,不云笾豆。此若杀云两笾,故云笾脯。若然,既杀有俎肉而取脯者,见其得礼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须取脯,是以《冠礼》礼宾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则父兄戒、宿。(父兄,诸父诸兄。)
[疏]“若孤”至“戒宿”。
○注“父兄诸父诸兄”。
○释曰:上陈土有父加冠礼讫,自此至“东塾北面”,论士之无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见之者,欲见周与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阶,礼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经言其与上异者而已。言“父兄,诸父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诸父诸兄,非己之亲父亲兄也。
冠之日,主人而迎宾,拜,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礼於阼。(冠主,冠者亲父若宗兄也。古文为结,今文礼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
○注“冠主”至“作醴”。
○释曰:云“主人而迎宾”者,即上“采衣”是也。云“拜,揖,让,立于序端”者,谓主人出先拜,宾答拜讫,揖让而入于庙门。既入门,又三揖,至阶,又三让而升堂,乃立于东序端,宾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为主人,故作文省略,总云“揖让立于序端,皆如冠主”也。云“礼於阼”者,别言其异者也。云“今文礼作醴”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言醴则不兼於醮,言礼则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面于阼阶上。宾亦北面于西阶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
○释曰:此亦异於父在者。云“凡拜”者,谓初拜至及啐拜之等,宾主皆北面,与父在时拜于筵西、南面,宾拜于序端东面为异也。
若杀,则举鼎陈于门外,直东塾,北面。(孤子得申礼,盛之。父在,有鼎不陈於门外。)
[疏]“若杀”至“北面”。
○释曰:云“若杀”者,有则杀,无则已,故云若,不定之辞也。言举鼎者,谓於庙门外之东壁镬所,举至庙门外之东,直东塾,二鼎豚鱼腊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
○注“孤子”至“门外”。
○释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杀法。今郑云“孤子得申礼,盛之”者,不为杀起,止为陈鼎于外而言。郑知“父在,有鼎不陈於外”者,以上文若杀,直云特豚载合升,不辨外内。孤子乃云举鼎陈于门外,类于上,父在陈鼎不於门外也。凡陈鼎在外者,宾客之礼也;在内者,家私之礼也。是在外者为盛也。今孤子则陈鼎在外,故云“孤子得申礼,盛之”也。
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房外,谓尊东也。不於阼阶,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
○释曰:上已言三代子冠礼讫,此经论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经,於三代之下言之,则三代庶子冠礼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几醮耳。今於周之子三加一醴,夏殷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辞三醴一而醮三,皆为三代而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见别辞,则周之庶子宜依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子有祝辞,言庶子则无,故下文注云:“凡醮者不祝。”
○注“房外”至“不尊”。
○释曰:知“房外,谓尊东也”者,上陈尊在房户之,案《乡饮酒》宾东则东,则尊东明,此亦於尊东也。云“不於阼阶,非代也”者,案下记云:“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云“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记云:“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则成而不尊,故因冠之处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则使人受脯于西阶下。
[疏]“冠者”至“阶下”。
○释曰: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若死,当云没,不得云“不在”,且母死则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归宁,或疾病也。使人受脯,为母生在,於後见之也。
戒宾,曰:“某有子某,将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称。古文某为谋。)
[疏]“戒宾”至“之也”。
○注“吾子”至“为谋”。
○释曰:自此至“唯其所当”者,周公设经,直见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辞。今行事既终,总见戒宾、醮及为字之辞也。云“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缁布冠也。云“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礼为教之也。云“吾子,相亲之辞。吾,我也”者,谓自己身之子,故云吾子,相亲之辞也。云“子,男子之美称”者,古者称师曰子。又《公羊传》云:“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称也。今请宾与子加冠,故以美称呼之也。
宾对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辞。”(病犹辱也。古文病为秉。)主人曰:“某犹原吾子之终教之也。”宾对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从!”(敢不从,许之辞。)宿曰:“某将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将莅之,敢宿。”宾对曰:“某敢不夙兴。”(莅,临也。今文无对。)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疏]注“令吉”至“首也”。
○释曰:元首,《左传》曰先轸入狄师而死之,狄人归先轸之元。是元为首。又《尚书》云:“君为元首。”亦是元为首也。
弃尔幼志,顺尔成德。寿考惟祺,介尔景福。”(尔,女也。既冠为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劝之。女如是则有寿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疏]注“尔女”至“福也”。
○释曰:云“既冠为成德”者,案《冠义》,既冠责以父子君臣长幼之礼,皆成人之德。云“祺,祥也”者,祺训为祥,祥又训为善也。云“因冠而戒”者,则经“弃尔幼志,顺尔成德”是也。云“且劝之”者,即经云“寿考惟祺,介尔景福”是也。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尔服。(辰,子丑也。申,重也。)
[疏]“再加”至“尔服”。
○注“辰子”至“重也”。
○释曰:上云“令月吉日”,此云“吉月令辰”,互见其言,是作文之体,无义例也。云“辰,子丑也”者,以十配十二辰,直云辰子丑,明有,可知即甲子、乙丑之类,略言之也。
敬尔威仪,淑慎尔德,眉寿万年,永受胡福。”(胡犹遐也、远也,远无穷。古文眉作麋。)三加,曰:“以岁之正,以月之令,咸加尔服。(正犹善也。咸,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谓缁布冠、皮弁、爵弁也。)兄弟具在,以成厥德。(厥,其。)
黄无疆,受天之庆。”(黄,黄发也。,冻梨也。皆寿征也。疆,竟。)
[疏]注“黄黄”至“疆竟”。
○释曰:《尔雅》云“黄发<齿>齿”,故以黄为黄发也。云“,冻梨”者,《尔雅》云“、老,寿也”。此云冻黎者,以其面似冻黎之色故也。
醴辞曰:“甘醴惟厚,嘉荐令芳。(嘉,善也。善荐,谓脯醢芳香也。)
[疏]“醴辞”至“令芳”。
○注“嘉善”至“香也”。
○释曰:谓脯醢为善荐芳香者,谓作之依时,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尔祥。承天之休,寿考不忘。”(休,美也。不忘,长有令名。)
醮辞曰:“旨酒既清,嘉荐时。(,诚也。古文为瘅。)
始加元服,兄弟具来。孝友时格,永乃保之。”(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时,是也。格,至也。永,长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为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祝”。
○释曰:“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友”者,《尔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见非且善事兄弟而亦为兄弟之所善者,诸行周备之意也。云“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後例,周与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辞三节不辨三代之异,则三代祝辞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辞三等别陈之者,以其数异,辞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辞唯据子而言,以其将著代重之,故备见祝辞也。此注云“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谓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礼於客位,无著代之理,故略而轻之也。亦不设祝辞者,《曾子问》注云“凡殇不祭”之类也。其天子冠礼祝辞,案《大戴礼公冠》篇,成王冠周公为祝词,使王近於人,远於天,啬於时,惠於财。其辞既多,不可具载。其诸侯无文,盖亦有祝辞,异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氵胥,嘉荐伊脯。(氵胥,清也。伊,惟也。)
[疏]注“氵胥清也伊惟也”。
○释曰:氵胥,酒之称,故《伐木》诗云“有酒氵胥我”,注云:“氵胥,{艹酉}之文。”《凫》诗云“尔酒既氵胥”,注云:“氵胥,酒之者。”是氵胥为清也。云“伊,惟也”者,助句辞,非为义也。
乃申尔服,礼仪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笾豆有楚。”(旨,美也。楚,陈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
○释曰:《楚茨》诗亦云“笾豆有楚”,注云:“楚,陈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笾豆,不增改之,故云“有楚”也。
咸加尔服,肴升折俎。(肴升折俎,亦谓豚。)
[疏]注“肴升”至“谓豚”。
○释曰:云“折俎”者,即谓折上若杀之豚也。
承天之庆,受福无疆。
字辞曰:“礼仪既备,令月吉日,昭告尔字。(昭,明也。)
[疏]“字辞”至“尔字”。
○释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则亦遂三代字辞同。此辞宾直西序东面,与子为字时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于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于犹为也。假,大也。宜之是为大矣。伯、仲、叔、季,长幼之称。甫是丈夫之美称。孔子为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当”。
○释曰:云“伯某甫”者,某若云嘉也。但设经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为且字,是以《礼记》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郑云:“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为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长幼次第之称。若兄弟四人,则依次称之。夏殷质则积仲,周文则积叔,若管叔、霍叔之类是也。云“唯其所当”者,二十冠时与之作字,犹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则曰仲。但殷质,二十为字之时,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为字之时,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时,则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从周礼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则是殷家冠时,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则见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後死,虽未满五十,即得呼伯仲。知义然者,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桓六年庄公生,至闵公二年庆公死,时庄公未满五十,庆父乃是庄公之弟,时未五十,庆父死,号曰共仲。是其死後虽未五十,得呼仲叔季。故二十冠时,则以伯、仲、叔、季当拟之,故云“唯其所当”也。
○注“干犹”至“作父”。
○释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称”者,以其人之贤愚,皆以为字,故隐元年,“公及邾仪父盟于蔑”。《梁传》云:“仪,字也。父犹傅也,男子之美称也”是也。云“孔子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诔之曰:“哀哉,尼甫!”因字号谥曰尼甫也。云“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来求车”是也。云“宋大夫有孔甫,是其类”者,案《左氏传》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是也。郑引此者,证有冠而为此字之意,故云是其类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见为父字者也。
屦,夏用葛。玄端黑屦,青纟句纟意纯,纯博寸。(屦者顺裳色,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纟句之言拘也,以为行戒,状如刀衣鼻,在屦头。纟意,缝中纟川也。纯,缘也。三者皆青。博,广也。)
[疏]“屦夏”至“博寸”。
○注“屦者”至“广也”。
○释曰:自此至“む屦”,论三服之屦。不於上与服同陈者,一则屦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则屦在下,不宜与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云冬皮,则春宜从夏,秋宜从冬,故举冬夏寒暑极时而言。《诗》魏地以葛屦屦霜,剌褊也。云“屦者顺裳色”者,礼之通例;衣与冠同,屦与裳同,故云顺裳色也。云“玄端黑屦,以玄裳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黄裳、杂裳,经唯云玄端黑屦,与玄裳同色,不取黄裳、杂裳,故云以玄裳为正也。云“纟句之言拘也,以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云以为行戒也。云“状如刀衣鼻,在屦头”者,此以汉法言之。今之屦头见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为况也。云“纟意,缝中纟川也”者,谓牙底相接之缝中有绦纟川也。云“纯,缘也”者,谓绕口缘边也。云“皆青”者,以经三者同云青也。云“博,广也”者,谓纯所施广一寸也。
素积白屦,以魁付之,缁纟句纟意纯,纯博寸。(魁,蜃蛤。付,注者。)
[疏]“素积”至“博寸”。
○注“魁蜃蛤付注者”。
○释曰:以魁蛤灰付之者,取其白耳。云“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礼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郑司农云谓蜃炭,引此士冠白屦以魁付之,“玄谓今东莱用蛤,谓之灰云”是也。云“付,注者”,以蛤灰涂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屦,黑纟句纟意纯,纯博寸。(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
[疏]“爵弁”至“博寸”。
○注“爵弁”至“缋次”。
○释曰:案此三服见屦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见屦,以玄端有黄裳之等,裳不得举裳见屦,故举玄端见屦也。皮弁以素积见屦,屦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举裳,又不举衣,而以爵弁见屦者,上陈服已言裳,裳色自显,以与六冕同玄衣裳,与冕服之嫌,故不以衣裳而以首服见屦也。云“爵弁屦以黑为饰,爵弁尊,其屦饰以缋次”者,案《冬官》画缋之事云:“青与白相次,赤与黑相次,玄与黄相次。”郑云:“此言画缋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缋以为衣。”又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郑云:“此言剌绣采所用,绣以为裳。”此是对方为缋次,比方为绣次。案郑注《屦人》云:“复下曰舄禅,下曰屦。”又注云:“凡舄之饰,如缋之次;凡屦之饰,如绣之次也”者,即上黑屦以青为纟句纟意纯,白屦以黑为纟句纟意纯,则白与黑,黑与青为绣次之事也。今次爵弁屦,,南方之色赤。不以西方白为纟句纟意纯,而以北方黑为纟句纟意纯者,取对方缋次为饰。举舄者,尊爵弁是祭服,故饰与舄同也。
冬,皮屦可也。
[疏]“冬皮屦可也”。
○释曰:冬时寒,许用皮,故云“可也”。
不屦む履。(む屦,丧屦也。缕不灰治曰む。)
[疏]“不屦む屦”。
○注“む屦”至“曰む”。
○释曰:案《丧服》记云:“む衰四升有半。”む衰既是丧服,明む屦亦是丧屦,故郑云“丧屦”也。云“缕不灰治曰む”者,斩衰冠六升,传云“锻而勿灰”,则四升半,不灰治可知。言此者,欲见大功未可以冠子,恐人以冠子,故於屦末因禁之也。
记。冠义。
[疏]“记冠义”。
○释曰:凡言“记”者,皆是记经不备,兼记经外远古之言。郑注《燕礼》云:“後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盖自尔之後有记乎?又案《丧服》记子夏为之作传,不应自造,还自解之。记当在子夏之前,孔子之时,未知定谁所录。云“冠义”者,记《士冠》中之义者,记时不同,故有二记。此则在子夏前。其《周礼考工记》,六国时所录,故遭秦燔灭典籍,有《韦氏》、《雕氏》阙,其记则在秦汉之际儒者加之,故《王制》有正“听之棘木之下”,异时所记,故其言亦殊也。
始冠,缁布之冠也。大古冠布,齐则缁之。其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冠而敝之可也。”(大古,唐、虞以上。,缨饰。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重古,始冠冠其齐冠。白布冠,今之丧冠是也。)
[疏]“始冠”至“可也”。
○注“大古”至“是也”。
○释曰:此经直言加缁布冠,不言有无,又不言加冠之後此缁布冠更著以不,故言不,不更著之事也。云“大古冠布”者,谓著白布冠也。云“齐则缁之”者,将祭而齐则为缁者,以鬼神尚幽暗也。云“其也,孔子曰:吾未之闻也”者,孔子时有者,故非时人之,诸侯则得著,故《玉藻》云:“缁布冠缋,诸侯之冠也。”郑云:“尊者饰也。”(元缺一字)士冠不得也。云“冠而敝之可也”者,据士以卜冠时用之,冠讫,则敝去之不复著也。若庶人犹著之,故《诗》云:“彼都人士,台笠缁撮。”是用缁布冠笼其发,是庶人常服之矣。云“大古,唐、虞以上”者,此记与《郊特牲》皆陈三代之冠,云牟追、章甫、委貌之等,郑注《郊特牲》云:“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三代既有此,明大古是唐、虞已上可知。云“未之闻,大古质,盖亦无饰”者,此经据孔子时非其著,未知大古有以不,故郑云大古质,无饰也。云“重古,始冠冠其齐冠”者,以经云始冠缁布之冠,即云大古冠布则齐冠一也,故郑云冠其齐冠也。云“白布冠者今之丧冠是也”者,以其大古时,吉凶同服白布冠,未有丧冠。三代有牟追之等,则以白布冠为丧冠。若然,丧服起自夏禹以下也。
子冠於阼,以著代也。醮於客位,加有成也。(醮,夏、殷之礼,每加於阼阶,醮之於客位,所以尊敬之,成其为人也。)
三加弥尊,论其志也。(弥犹益也。冠服後加益尊。论其志者,欲其德之进也。)
[疏]“子”至“成也”。
○注“醮夏”至“人也”。
○释曰:此记人说夏、殷法,可兼于周。以其於阼及三加皆同,唯醮醴有异,故知举二以见一也。
冠而字之,敬其名也。(名者,质,所受於父母,冠成人,益文,故敬之也。今文无之。)
[疏]“冠而”至“名也”。
○注“名者”至“无之”。
○释曰:案《内则》云,子生三月父名之,不言母。今云“受於父母”者,夫妇一体,受父即是受於母,故兼言也。云“冠成人,益文”者,对名是受於父母,为质,字者受於宾,为文。故君父之前称名,至於他人称字也。是敬定名也。
委貌,周道也。章甫,殷道也。毋追,夏后氏之道也。(委犹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章,明也。殷质,言以表明丈夫也。甫,或为父,今文为斧。毋,发声也。追犹堆也。夏后氏质,以其形名之。三冠皆所服以行道也,其制之异同未之闻。)
[疏]“委貌”至“道也”。
○释曰:记人历陈此三代冠者,上缁布冠也。诸(元缺起此)侯已下,始加之冠,此委貌之等。记人以经有缁布冠、皮弁、爵弁、玄冠,故还记缁布冠以下四种之冠,以解经之四者,此委貌即解经“易服,服玄冠”是也。
○注“委犹”至“之闻”。
○释曰:云“今文为斧”者,义无取,故叠之不从也。云“毋,发声也”者,若在上谓之发声,在下谓之助句,义无取,则是发声也。云“三冠皆所常服以行道”者,以释经三代皆言道,是诸侯朝服之冠,在朝以行道德者也。云“其制之异同未之闻”者,委貌、玄冠於礼图有制,但章甫、毋追相与,异同未闻也。
周弁,殷,夏收。(弁名出於。,大也,言所以自光大也。名出於无。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其制之异亦未闻。)
[疏]注“弁名”至“未闻”。
○释曰:又历陈此三者,欲见三代加冠皆有弁。云“周弁”者,弁是古冠之大号,非直含六冕,亦兼爵弁於其中。见士之三加之冠者爵弁者,故云弁,弁者冠名也。云“弁名出於。,大也”者,无正文,郑以意解之。《论语》云“服周之冕”,以五色缫服有文饰,则知有德,故云“言所以自光大也”。云“名出於无。无,覆也,言所以自覆饰也。收,言所以收敛发也”者,皆以意解之也。云“制之异亦未闻”者,案《汉礼器制度》弁冕、《周礼弁师》相参。周之冕以木为体,广八寸,长尺六寸,绩麻三十升布为之,上以玄,下以,前後有旒,尊卑各有差等。天子玉笄朱,其制可闻。云未闻者,但夏、殷之礼亡,其制与周异,亦加上未闻也。
三王共皮弁、素积。(质不变。)
[疏]注“质不变”。
○释曰:此亦三代自天子下至士皆是再加,当在周弁三加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见此是三代之冠,百王同之,无别代之称也。故《郊特牲》云“三王共皮弁”,注云:“所不易於先代。”故《孝经》亦云百王同之,不改易也。若然百王同之,言三王共者,以损益之极,极於三王。又上三冠亦据三代,故云“三王其皮弁”。其实先代後代皆不易,是以郑云质不变也。
无大夫冠礼,而有其昏礼。古者五十而后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据时有未冠而命为大夫者。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大夫或时改取,有昏礼是也。)
[疏]“无大”至“之有”。
○释曰:此经所陈,欲见无大夫冠礼之事。有大夫冠礼,记者非之。
○注“据时”至“是也”。
○释曰:郑云“据时有未冠而命为大夫”者,言周末作记之时,有二十已前未加冠而命为大夫者,记非之也。云“周之初礼,年未五十而有贤才者,试以大夫之事,犹服士服,行士礼”者,郑解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礼之有?是古者未有,周大夫有冠礼,故非之。此郑云未五十,则二十已士,或有未二十有贤才,亦得试为大夫者,故《丧服》“殇卜功章”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郑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士若不仕,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言为大夫无殇服,谓兄殇在小功,则兄十九已下,死大夫则十九已下既为兄殇服,己为大夫,则早冠矣。大夫冠而不为(元缺止此)殇故也。虽早冠,亦行士礼而冠,是大夫无冠礼也。云“二十而冠,急成人也。五十乃爵,重官人也”者,解试为大夫二十,则其爵命要待五十意也。云“大夫或时改娶,有昏礼”者,释经“而有其昏礼”,以其三十而取,五十乃命为大夫,则昏时犹为士,何得有大夫昏礼乎?五十巳後容改娶,故有大夫昏礼也。若然,案下文“古者生无爵”,郑云:“古谓殷。”此经以古为周初者,下云“古者生无爵”,对周时士生有爵,故知古者生无爵,据殷也。今此云古者,以周末时大夫冠,对周初时无,若以古者为殷时,则周家有大夫冠礼,何得言周末始有乎?明古者据初而言也。
公侯之有冠礼也,夏之末造也。(造,作也。自夏初以上,诸侯虽父死子继,年未满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礼,五十乃命也。至其衰末,上下相乱,篡杀所由生,故作公侯冠礼以正君臣也。《坊记》曰:“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不同服,示民不嫌也。以此坊民,民犹得同姓以杀其君也。”)
[疏]“公侯”至“造也”。
○注“造作”至“君者”。
○释曰:记人言此者,欲见夏初已上,虽诸侯之贵,未有诸侯冠礼,犹依士礼,故记之於《士冠篇》末也。云“自夏初以上”者,以经云“公侯之有冠礼,夏之末造”,明夏初未有。言“以上”者,夏以前唐、虞之等,亦未有诸侯冠礼也。未满五十者亦服士服行士礼,五十乃命也者。既云服士服,行士礼,亦如上文五十而後爵,何公侯冠礼之有?以其与大夫同未五十服行士礼也。云“至其衰未,上下相乱”至“以正君臣也”者,解经夏之末造公侯冠礼也。引《坊记》者,欲见夏末以後制诸侯冠礼,以防诸侯相篡弑之事也。云“同车”者,谓参乘为车,右及御者也。云“不同服”者,案《玉藻》云:“君之右虎裘,厥左狼裘。”又云仆右恒朝服,君则各以时事服,是不同服。此谓非在军时。若在军时,君臣同服韦弁服也。
天子之元子犹士也,天下无生而贵者也。(元子,世子也。无生而贵,皆由下升。)
[疏]“天子”至“者也”。
○注“元子”至“下升”。
○释曰:此记者见天子元子冠时,亦依士冠礼,故於此兼记之也。天子之元子虽四加与十二而冠,其行事犹依士礼,故云“犹士”也。元子尚不得生而贵,则天下之人亦无生而贵者也。云“无生而贵,皆由下升”者,天子元子冠时行士礼,後继世为天子,是由下升。自馀天下之人,从微至著,皆由下升也。
继世以立诸侯,象贤也。(象,法也。为子孙能法先祖之贤,故使之继世也。)
[疏]“继世”至“贤也”。
○释曰:记此者欲见上言天子之子冠行士礼,此诸侯之子冠亦行士礼,以其士之子恒为士,有继世之义。诸侯之子亦继世,象父祖之贤。虽继世象贤,亦无生而贵者,行士冠礼,故记之於此也。云“能法先祖之贤”者,凡诸侯出封,皆由有德。若《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出为五等诸侯,即为始封之君,是其贤也。於後子孙继立者,皆不毁始祖之庙,是象先祖之贤也。
以官爵人,德之杀也。(杀犹衰也。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
[疏]“以官”至“杀也”。
○注“杀犹”至“小官”。
○释曰:记人记此者,欲见仕者从士至大夫而冠,无大夫冠礼者也。云“以官爵人”者,以,用也,谓用官爵命於人也。云“德之杀也”者,杀,衰也,以德大小为衰杀,故郑云“德大者爵以大官,德小者爵以小官”官者,管领为名。爵者,位次高下之称也。
死而谥,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今,谓周衰,记之时也。古,谓殷。殷士生不为爵,死不为谥。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为谥耳,下大夫也。今记之时,士死则谥之,非也。谥之,由鲁庄公始也。)
[疏]“死而”至“无谥”。
○注“今谓”至“始也”。
○释曰:记人记此者,欲见自上所陈冠礼以士为本者,由无生而贵,皆从士贱者而升也。云“死而谥,今也”者,据士生时虽有爵,所不合有谥,若死而谥之,正谓今周衰之时也。云“古者生无爵,死无谥”者,古谓殷以前,夏之时,士生无爵,死无谥,是士贱。今古皆不合有谥也。郑云“今谓周衰,记之时也”者,以记者自云今也,明还据周衰记之时。案《礼运》云:“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是周衰也。自此已後,始有作记,故云周衰记之时也。云“古谓殷”者,周时士有爵,故知古谓殷。云“殷士生不为爵,死不为谥”者,对周士生有爵,死犹不谥也。云“周制以士为爵,死犹不谥耳,下大夫也”者,案《周礼掌客职》云:“群介、行人、宰史,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郑注云:“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群介、行人皆士,故知周士有爵。虽有爵,死犹不谥。卿大夫已上则有谥也。云“今记之时,士死则谥之,非也”者,解经死而谥,今也。云“谥之,由鲁庄公始也”者,案《礼记檀弓》云:“鲁庄公及宋人战于乘玉,县贲父御,卜国为右。马惊,败绩,公坠,佐车授绥。公曰:‘未之卜也。’县贲父曰:‘他日不败绩,而今败绩,是无勇也。’遂死之。圉人浴马,有流矢在白肉。公曰:‘非其罪也。’遂诔之。”士之有诔,自鲁庄公始也。若然,作记前庄公诔士至记时亦行之,故此礼云“死而谥今也”,故郑云“今谓周衰”之时也。案《郊特牲》云:“死而谥之,今也。古者生无爵,死无谥。”郑注云:“古谓殷以前也。大夫以上乃谓之爵,死有谥也。”以此而言,则殷大夫以上死有谥。而《檀弓》云“幼名,冠字,五十伯仲,死谥,周道也”者,殷已前皆因生号为谥,若尧、舜、汤之属是也。因生号以谥,故不得谥名。周礼死则别为谥,故云死谥,周道也。
●卷四士昏礼第二
[疏]《士昏礼》第二。
○郑《目录》云:“士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而名焉。必以昏者,阳往而阴来,日入三商为昏。昏礼於五礼属嘉礼,大、小《戴》及《别录》此皆第二。”
○释曰:郑知是士娶妻之礼者,以“记”云“记士昏礼”,故知是士娶妻。郑云“日入三商”者,商谓商量,是漏刻之名,故三光灵曜亦日入三刻为昏,不尽为明。案马氏云:日未出、日没後皆云二刻半,前後共五刻。今云三商者,据整数而言,其实二刻半也。
昏礼。下达,纳采用雁。(达,通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後使人纳其采择之礼。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诗》云:“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皆所以养廉耻。)
[疏]“昏礼”至“用雁”。
○释曰:从此下至“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陈纳采问名之礼。云“下达”者,谓未行纳采已前,男父先遣媒氏女氏之家通辞往来,女氏许之,乃遣使者行纳采之礼也。言下达者,男为上,女为下,取阳倡阴和之义,故云下达,谓以言辞下通於女氏也。是以下记昏辞云“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注云:“称有惠,明下达。”谓此下达也。云“纳采用雁”者,昏礼有六,五礼用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是也,唯纳徵不用雁,以其自有币帛可执故也。且三礼不云纳,言纳者恐女氏不受,若《春秋》内纳之义。若然,纳采言纳者,以其始相采择,恐女家不许,故言纳。问名不言纳者,女氏已许,故不言纳也。纳吉言纳者,男家卜吉,往与女氏,复恐女家翻悔不受,故更言纳也。纳徵言纳者,纳币帛则昏礼成,复恐女家不受,故更云纳也。请期、亲迎不言纳者,纳币则昏礼已成,女家不得移改,故皆不言纳也。其昏礼有六,尊卑皆同,故《左氏》庄公二十二年《经》书:“冬,公如齐纳币。”《梁传》曰:“纳币,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有问名,有纳徵,有告期,四者备而後娶,礼也。公之亲纳币,非礼也,故讥之。”彼无纳吉者,以庄公在母丧内,亲行纳币,非礼之事,故关其纳吉以非之也。
○注“达通”至“廉耻”。
○释曰:郑云“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後使人纳其采择之礼”者,欲见纳采之前,有此下达之言也。案《周礼地官》有媒氏职,是天子之官,则诸侯之国亦有媒氏,传通男女,使成婚姻,故云媒氏也。云“用雁为挚者,取其顺阴阳往来”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此昏礼无问尊卑皆用雁,故郑注其意云取顺阴阳往来也。顺阴阳往来者,雁木落南翔,冰泮北徂,夫为阳、妇为阴,今用雁者,亦取妇人从夫之义,是以昏礼用焉。引“《诗》”者,证须媒下达之义也。云“昏必由媒,交接设绍介”者,《诗》云“匪媒不得”,是由媒也。其行五礼,自纳采已下,皆使使往,是交接设绍介也。云“皆所以养廉耻”者,解所以须媒及设绍介者,皆所以养成男女使有廉耻也,使媒通之、媵御沃盥交之等,皆是行事之渐,养廉耻之义也。
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为神布席也。户西者,尊处,将以先祖之遗体许人,故受其礼於祢庙也。席西上,右设几,神不统於人,席有首尾。)
[疏]“主人”至“右几”。
○释曰:此女将受男纳采之礼,故先设神坐,乃受之。
○注“主人”至“首尾”。
○释曰:云“筵,为神布席也”者,下文礼宾云“彻几改筵”,是为人设席,故以此为神席也。云“户西”者,以户西是宾客之位,故为尊处也。必以西为客位者,以地道尊右故也。知“受礼於祢庙”者,以记云凡行事受诸祢庙也。云“席西上,右设几,神不统於人”者,案《乡射》、《燕礼》之等设席皆东上,是统於人。今以神尊,不统於人,取地道尊右之义,故席西上,几在右也。云“席有首尾”者,以《公食》记蒲筵萑席,皆卷自末,是席有首尾也。
使者玄端至。(使者,夫家之属,若群吏使往来者。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於庙。有司缁裳。)
[疏]“使者玄端至”。
○注“使者”至“缁裳”。
○释曰:云“使者,夫家之属”者,案《士冠》赞者於中士下差次为之。此云夫家之属,亦当然。假令主人是上士,属是中士;主人是中士,属是下士;主人是下士,属亦当是下士,礼穷即同也。云“玄端,士莫夕之服,又服以事其庙”者,此亦如《士冠礼》玄端,士莫夕於朝之服也。但士以玄端祭庙,今使者服玄端至,亦於主人庙中行事,故云又服以事其庙也。云“有司缁裳”者,案士唯有三等之裳:玄裳、黄裳、杂裳。此云缁裳者,即玄裳者矣,以其缁、玄大同小异也。然士有三等裳,今直言玄裳者,据主人是上士而言。案《士冠》云:“有司如主人服。”则三等士之有司,亦如主人服也。
摈者出请事,入告。(摈者,有司佐礼者。请犹问也。礼不必事,虽知,犹问之,重慎也。)
[疏]“摈者”至“入告”。
○注“摈者”至“慎也”。
○释曰:云“摈者,有司佐礼”者,案《士冠礼》有司并是主人之属及群吏佐主人行礼之人,故知此摈者亦是主人有司佐礼者也。在主人曰摈。云“请犹问也。礼不必事,虽知,犹问之,重慎也”者,案《论语》云“无必”,故云不必事也。以其前已有下达之事,今使者来在门外,是知有昏事也,而犹问之,重慎也。
主人如宾服,迎于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入。(门外,大门外。不答拜者,奉使不敢当其盛礼。)
[疏]“主人”至“揖入”。
○释曰:案《士冠礼》主人迎宾於大门外,云主人西面,宾东面。此及《乡饮酒》、《乡射》皆不言面位者,文不具耳,当亦如《士冠》也。
○注“门外”至“盛礼”。
○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以其大夫唯有两门:寝门、大门而已。庙在寝门外之东,此下有至于庙门,明此门外是大门外可知也。云“宾不答拜者,奉使不敢当其盛礼”者,此士卑,无君臣之礼,故宾虽属吏,直言不答拜,不言辟。若诸侯於使臣,则言辟,是以《射礼》宾迎入门,公拜,宾辟,不答拜。《公食大夫》主为宾已,故宾答拜,稽首,亦辟,乃拜之。以其君尊故也。
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入三揖者: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
[疏]“至于”至“三让”。
○注“入三”至“碑揖”。
○释曰:凡入门三揖者,以其入门,宾主将欲相背,故须揖;宾主各至堂涂北面相见,故亦须揖;至碑,碑在堂下,三分庭之一,在北曲庭中之节,故亦须揖。但《士冠》注云:“入门将右曲,揖;将北曲,揖;当碑,揖。”此注:“至内ニ,将曲,揖;既曲,北面,揖;当碑,揖。”文不同者,郑举二文相兼乃足也。三者,礼之大节,尊卑同,故《乡饮酒》、《乡射》、《聘礼》、《公食大夫》皆有此三揖之法,但注有详略耳。
主人以宾升,西面。宾升西阶,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阿,栋也。入堂深,示亲亲。今文阿为。)
[疏]“主人”至“再拜”。
○释曰:宾则使者也。礼之通例,宾主敌者,宾主俱升,若《士冠》与此文是也。若《乡饮酒》、《乡射》皆主尊宾卑,故初至之时,主人升一等,宾乃升,至卒洗之後亦俱升。唯《聘礼》公升二等,宾始升者,彼注云“亦欲君行一,臣行二”也。《觐礼》,王使人劳侯氏,使者不让,先升者,奉王命尊故也。“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者,主人不言当阿,则如《乡饮酒》主人当楣,再拜。
○注“阿栋”至“为”。
○释曰:案《乡饮酒》、《聘礼》皆云“宾当楣”,无云“当阿”者,独此云宾当阿,故云“示亲亲”也。凡士之庙,五架为之,栋北一楣下有室户,中脊为栋,栋南一架为前楣,楣前接檐为。《乡射》记云:“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故云是制五架之屋也。乡大夫射於庠,庠则有室,故物当前楣。士射於序,序则无室,故物当栋。此士之庙,虽有室,其栋在室外,故宾得深入当之也。
授于楹,南面。(授於楹,明为合好,其节同也。南面,并授也。)
[疏]“授于楹南面”。
○注“授於”至“授也”。
○释曰:楹,谓两楹之,宾以雁授主人於楹者,明和合亲好,令其宾主远近节同也。凡宾主敌者,授於楹。不敌者,不於楹。是以《聘礼》宾觌大夫云“受币于楹南面”,郑注云:“受币楹,敌也。”《聘礼》又云“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郑注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至礼宾及宾私觌,皆云“当东楹”,是尊卑不敌,故不於楹也。今使者不敌,而於楹,故云“明为合好”也。云“南面,并授也”者,以经云南面不辨宾主,故知俱南面并授也。
宾降,出,主人降。授老雁。(老,群吏之尊者。)
[疏]“宾降”至“老雁”。
○释曰:授雁讫,宾降,自西阶出门。主人降,自阼阶授老雁,於阶立,待後事也。
○注“老群吏之尊者”。
○释曰:大夫家臣称老,是以《丧服》公士大夫以贵臣为室老,《春秋左氏传》云“执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礼记》“大夫室老行事”,皆是老为家臣之贵者。士虽无君臣之名,云“老”亦是群吏中尊者也。
摈者出请。(不必宾之事有无。)
[疏]“摈者出请”。
○注“不必”至“有无”。
○释曰:此主人不知宾有事,使摈出请者,亦是不必宾之事有无也。
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如初礼。(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古文礼为醴。)
[疏]“宾执”至“初礼”。
○释曰:此之一使,兼行纳采、问名,二事相因。又使还须卜,故因即问名,乃还卜之,故共一使也。云“主人许”者,摈请入告,乃报宾,宾得主人许,乃入门,升堂,授雁,与纳采礼同,故云“如初礼”也。
○注“问名”至“为醴”。
○释曰:言“问名”者,问女之姓氏,不问三月之名,故下记问名辞云“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郑云:“谁氏者,谦也。不必其主人之女。”是问姓氏也。然以姓氏为名者,名有二种:一者是名字之名,三月之名是也;一者是名号之名,故孔安国注《尚书》以舜为名,郑君《目录》以曾子为姓名,亦据子为名,皆是名号为名者也。今以姓氏为名,亦名号之类也。郑云“将归卜其吉凶”者,亦据下记文也。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入告,出请醴宾。(此醴亦当为礼。礼宾者,欲厚之。)
[疏]“摈者”至“醴宾”。
○注“此醴”至“厚之”。
○释曰:此下至“送于门再拜”,主人礼宾之事。云“此醴亦当为礼”者,亦《士冠》礼宾为醴字,彼已破从礼,故云“亦”。此以醴酒礼宾,不从醴者,以《大行人》云上公“再而酢”,侯伯“一而酢”,子男“一不酢”,及“以酒礼之”,用齐礼之,皆不依酒醴为名,皆取相礼,故知此醴亦为礼敬之礼,不取用醴为醴之义也。《秋官司仪》云“诸公相为宾”,及将币,“宾亦如之”,注云:“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聘礼》乡亦云“无摈”,注云:“无摈,辟君是大夫已上尊,得有礼、摈两名。”士以下卑,唯称礼也。
宾礼辞,许。(礼辞,一辞。)
[疏]“宾礼辞许”。
○注“礼辞一辞”。
○释曰:礼宾一辞许者,主人礼宾之常法,乡已行纳采、问名,宾主之情已通矣,故略行一辞而已。
主人彻几改筵,东上。侧尊С醴于房中。(彻几改筵者,乡为神,今为人。侧尊,亦言无玄酒,侧尊於房中,亦有篚有笾豆,如冠礼之设。)
[疏]“主人”至“房中”。
○释曰:彻几改筵者,於户西礼神坐,彻去其几,於後授宾,改设其筵,设侧尊С醴在东房之中,以礼宾也。
○注“彻几”至“之设”。
○释曰:经云“东上”者,统於主人。注云“乡为神,今为人”者,为神则西上,为人则东上,不同,故辨之。云“侧尊,亦言无玄酒”者,醴糟例无玄酒配之,以其醴象大古质,故士冠与此昏礼之等皆无玄酒也。郑知此“亦有篚有笾豆如冠礼”者,此下云“赞者酌醴,加角四”,明有篚盛之,又云“赞者荐脯醢”,则有笾豆可知。但冠礼尊在服北,南上,则此尊与篚等亦南上,故云“如冠礼之设”也。
主人迎宾于庙门外,揖让如初,升。主人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拂几,授校,拜送。宾以几辟,北面设于坐,左之,西阶上答拜。(拂,拭也。拭几者,尊宾,新之也。校,几足。辟,逡巡。古文校为技。)
[疏]“主人”至“答拜”。
○释曰:云“主人迎宾于庙门外。揖让如初,升”者,如纳采时三揖三让也。云“主人北面再拜”者,拜宾至此堂饮之,是以《公食大夫》、《燕礼》、《乡饮酒》、《乡射》、《大射》皆云“拜至”,并是拜宾至此堂也。但《燕礼》、《大射》、《公食大夫》皆云“至,再拜”,先言至者,欲见宾至乃拜之,是有尊卑不敌之义。馀皆言拜至,至在拜下者,体敌之义也。若然,此为礼宾,有拜至者,前虽有纳采、问名之事,以昏礼有相亲之义,故虽後亦拜至也。聘礼、享礼及礼宾不拜至者,聘礼不取相亲之义,故不拜至。是以彼郑注云:“以宾不於此始至也。”云“主人拂几”者,此拂几虽不言外拂、内拂,又不言三,案《有司彻》:“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注云:“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云拂者,外拂之也。则此亦外拂之三也。凡行敌礼者,拂几皆若此。卑於尊者,则内拂之。故《聘礼》云:“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郑云“内拂几,不欲尘分尊者”是也。若然,《冠礼》礼宾无几者,冠礼比昏为轻,故无几。《乡饮酒》、《乡射》及《燕》宾,宾轻,故无几。《聘》宾及《公食大夫》宾重,故有几也。云“授校”者,凡授几之法,卑者以两手执几两端,尊者则以两手於几执之,授皆然。是以《聘礼》宰夫奉两端以进,《有司彻》云:“尸进,二手受于手。”注云:“受从手,谦也。”虽不言两手,两手授之可知。又案《聘礼》云:“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宾进,讶,受几于筵前。”以此言之,公尊,中执几以一手,则宾以两手於几两端执之也。而此亦宾主不敌授校者,昏礼异於馀礼。云“拜送”者,此当再拜送君,於聘宾则一拜,故《聘礼》云“公一拜送”,郑注云“公,尊也”是也。此几以安体,非己所得,故宾受讫,然後答拜。下经受醴之时,先拜乃受者,彼是入口之物,己所当得,故先拜乃受之。云“宾以几辟”者,以宾卑,故以凡辟。《聘礼》宾卑,亦云以几辟。《有司彻》不云以几辟者,尊尸故也。《觐礼》不云以几辟者,尊王使也。凡设几之法,受时或受其足,或受于手,皆横受之。及其设之,皆旋几纵执,乃设之於坐南,北面陈之,位为神则右之,为人则左之,为异。不坐设之者,几轻,故也。
○注“拂拭”至“为枝”。
○释曰:郑知“校,几足者,《既夕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故知校是几足也。
赞者酌醴,加角四,面叶,出于房。(赞,佐也,佐主人酌事也。赞者亦洗酌,加角四,覆之,如冠礼矣。出房南面,待主人迎受。古文叶作扌葛。)
[疏]“赞者”至“于房”。
○注“赞佐”至“作扌葛”。
○释曰:云“赞者亦洗酌,加角四,覆之,如冠礼矣”者,案《冠礼》云:“赞者洗於房中,侧酌醴,加四覆之。”此与冠礼同,故知如冠礼矣。
主人受醴,面枋,筵前西北面。宾拜受醴,复位。主人阼阶上拜送。(主人西北面疑立,待宾即筵也。宾复位於西阶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为饮食起。)
[疏]“主人”至“拜送”。
○注“主人”至“食起”。
○释曰:经唯云主人西北面,知“疑立”者,《乡饮酒》云“主人阼阶东疑立”,明此亦然也。凡主人将授酒醴,於筵前待宾,即筵前乃授之。此郑云“即筵”,谓就筵前,与下宾即筵别也。是以冠礼礼子及下礼妇皆於筵西受礼。然礼宾进筵前受醴,是不躐席之事也。云“宾复位於西阶上北面,明相尊敬。此筵不主为饮食起”者,但此筵为行礼,故拜及啐皆於西阶也。
赞者荐脯醢。(荐,进)宾即筵坐,左执觯,祭脯醢,以四祭醴三,西阶上北面坐,啐醴,建四,兴,坐奠觯,遂拜。主人答拜。(即,就也。左执觯,则祭以右手也。凡祭於脯醢之豆,必所为祭者,谦敬,示有所先也。啐,尝也。尝之者,成主人意。建犹扌及也。兴,起也。奠,停也。)
[疏]“赞者”至“答拜”。
○释曰:此经云“坐奠觯,遂拜”,言遂者,因事曰遂,因建四兴,坐奠觯,不复兴,遂因坐而拜。《冠礼》礼子并醮子,及此下礼妇,不言坐奠觯遂者,皆文不具。《聘》礼宾不言拜者,理中有拜可知也。
○注“即就”至“停也”。
○释曰:郑云“祭以右手”,出于《乡射》也。云“凡祭於脯醢之豆”者,谓祭脯醢俎豆皆於豆,此及《冠礼》、《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皆有脯醢,则在笾豆之。此注不言笾直言豆者,省文。《公食大夫》及《有司彻》豆多者,则言祭於上豆之也。云“必所为祭者,谦敬,示有所先也”者,案《曲礼》云“主人延客祭”,注云:“祭,祭先也。君子有事不忘本也。”此云谦敬,示有所先。先即本,谓先世造此食者也。云“啐,尝也。尝之者,成主人意”者,主人设馔,望宾为美之,今客尝之告旨,是成主人意也。
宾即筵,奠于荐左,降筵,北面坐取脯,主人辞。(荐左,笾豆之东。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赐,将归执以反命。辞者,辞其亲彻。)
[疏]“宾即”至“人辞”。
○释曰:此奠於荐左,不言面位,下赞礼妇“奠于荐东”,注云:“奠于荐东,升席奠之。”此云奠于荐东,升席奠之,明皆升席,南面奠也。必南面奠者,取席之正。又祭酒亦皆南面,并因祭酒之而奠之,则《冠礼》礼子亦南面奠之。《聘礼》礼宾,宾北面奠者,以公亲执束帛待赐,已不敢稽留,故由便疾北面奠之也。《乡饮酒》、《乡射》酬酒不祭不举,不得因祭而奠于荐东也。《燕礼》、《大射》重君物,君祭酬酒,故亦南面奠。云“降,下也。自取脯者,尊主人之赐,将归执以反命”者,案下记云“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执以反命”是也。
宾降,授人脯,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人,谓使者从者,授於阶下西面,然後出去。)
[疏]“宾降”至“再拜”。
○注“人谓”至“出去”。
○释曰:郑知“人,谓使者从者”者,以其此脯使者将归,故授从者也。又知“授於阶下西面,然後出去”者,以其宾位在西,授脯文在出上,故知西阶下西面授之,然後出去也。
纳吉,用雁,如纳采礼。(归卜於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於是定。)
[疏]“纳吉”至“采礼”。
○释曰:案上文纳采在前,问名在後,今此不云如问名而云如纳采者,问名宾不出大门,故此纳吉如其纳采也。
○注“归卜”至“是定”。
○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纳吉曰吾子有贶命,某加诸卜,占吉,使某也敢告。”凡卜并皆於祢庙,故然也。未卜时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纳吉乃定也。
纳徵,玄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徵,成也。使使者纳币以成昏礼。用玄者,象阴阳备也。束帛,十端也。《周礼》曰:“凡嫁子取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俪,两也。执束帛以致命。两皮为庭实。皮,鹿皮。今文皆作熏。)
[疏]“纳徵”至“吉礼”。
○释曰:此纳徵无雁者,以有束帛为贽故也。是以《孝经钩命决》云“五礼用雁”是也。案《春秋左氏》庄公二十二年:“冬,公如齐纳币。”不言纳徵者,孔子制《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故指币体而言周文,故以义言之。徵,成也,纳此则昏礼成,故云“徵”也。
○注“徵成”至“作熏”。
○释曰:云“用玄者,象阴阳备也。束帛,十端也”者,《周礼》:“凡嫁子娶妻,入币缁帛无过五两。”郑彼注云:“纳币帛缁,妇人阴也。凡於娶礼,必用其类。五两,十端也。必言两者,欲得其配合之名,十象五行十日相成也。士大夫乃以玄束帛,天子加以圭,诸侯加以大璋。《杂记》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端二丈。”若彼据庶人空用缁色,无,故郑云用缁妇人阴,此玄俱有,故云象阴阳备也。案《玉人》,圭,天子以聘女;大璋,诸侯以聘女。故郑据而言焉。“玄束帛”者,合言之阳奇阴耦,三玄二也。其大夫无冠礼而有昏礼,若试为大夫及幼为大夫者,依士礼。若五十而爵,改娶者,大夫昏礼,玄及鹿皮则同於士。馀有异者,无文以言也。
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徵礼。(主人辞者,阳倡阴和,期日宜由夫家来也。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辞即告之。)
[疏]“请期”至“徵礼”。
○释曰:请期如纳徵礼,纳吉礼如纳采礼。案上纳采之礼下至“主人拜送於门外”,其中揖让升降及礼宾迎送之事,此皆如之。
○注“主人”至“告之”。
○释曰:婿之父使使纳徵讫,乃下卜婚月,得吉日,又使使往女家告日,是期由男家来。今以男家执谦,故遣使者请女家。若云期由女氏,故云“请期”。女氏知阳倡阴和,当由男家出,故主人辞之。使者既见主人辞,遂告主人期日也。是以下记云:“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注云:“某吉日之甲乙。”是告期之辞,故郑云“辞即告”也。
期,初昏,陈三鼎于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其实特豚,合升,去蹄。举肺脊二,祭肺二,鱼十有四,腊一肫,髀不升。皆饪。设扃。(期,取妻之日。鼎三者,升豚、鱼、腊也。寝,婿之室也。北面,乡内也。特犹一也。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去蹄,蹄甲不用也。举肺、脊者,食时所先举也。肺者,气之主也,周人尚焉。脊者,体之正也,食时则祭之,饭必举之,贵之也。每皆二者,夫妇各一耳。凡鱼之正,十五而鼎,减一为十四者,欲其敌偶也。腊,兔腊也。肫,或作纯,纯,全也,凡腊用全。髀不升者,近窍,贱也。饪,孰也。扃,所以扛鼎。,覆之。古文纯为钧,髀为脾。今文扃作铉,皆作密。)
[疏]“期初”至“扃”。
○释曰:此文下尽“合卺”一节,论夫家欲迎妇之时,豫陈同牢之馔也。云“陈三鼎於寝门外东方,北面北上”者,谓在夫寝门外也。言“东方”、“北面”,是礼之正。但数鼎,故云“北面,北上”,则此及《少牢》皆是也。《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当门而不在东方者,辟大夫故也。今此亦东方,不辟大夫者,重昏礼,摄盛也。鼎不言“北上”,直言“北面”,《士冠》所云是也。凡鼎陈於外者,北面为正。阼阶下,西面为正。《士丧礼》小敛陈一鼎於门外西面者,丧礼少变,在东方者,未忍异於生。於大敛大奠及朔月奠,《既夕》陈鼎,皆如大敛奠。门外皆西面者,亦是《丧礼》、《既夕》变也。《士虞》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不在东者,既葬,鬼事之反吉故也。《公食》陈鼎七,当门南面西上者,以宾是外人,向外统之。
○注“期取”至“作密”。
○释曰:云“期,娶妻之日”者,此陈同牢之馔。下云亲迎之礼,其中无厥明之文,明是娶妇之日也。云“鼎三者,升豚、鱼、腊也”者,即经文自显也。云“寝,婿之室也”者,命士以上之父子异宫,自然别有寝。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虽大院同居,其中亦隔别,各有门户,故经总云“寝门外”也。云“合升,合左右胖升於鼎也”者,以夫妇各一,故左右胖俱升,若祭,则升右也。云“去蹄,蹄甲不用也”者,以其践地,秽恶也。云“举肺、脊者,食时所先举”者,案下文“赞者告具,揖妇,即对筵,皆坐祭,祭荐、黍、稷、肺”,即此祭肺也。下又云“赞尔黍稷”,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酱,皆祭举,食举也”,即此举肺、脊也。祭时二肺俱有,生人唯有举肺,皆祭。今此得有祭肺者,《礼记郊特牲》论娶妇“玄冕齐戒,鬼神阴阳也”,故与祭祀同二肺也。据下文先用祭肺,後用举肺,此经先言举肺,後言祭肺者,以举肺脊长大,故先言。是以《特牲》、《少牢》入鼎时举肺脊在前。云“肺者,气之主也,周人尚焉”者,案《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郑注云:“气主盛也。”但所尚不同,故云周人尚焉。云“脊者,体之正也,食时则祭之”者,对祭肺未食时祭也。云“饭必举之,贵之也”者,但一身之上体总有二十一节,前有肩、臂、,後有肫、胳、脊,在中央有三脊:正、廷、横脊,而取中央正脊,故云体之正。凡云先以对後,案《特牲》举肺脊後食骼,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导食通气。”此不言先食啖之,从彼可知也。云“每皆二者,夫妇各一耳”者,释经多之义。云“凡鱼之正,十五而鼎,减一为十四”者,据《特牲》记云“鱼十有五”,注云:“鱼,水物,以头枚数,阴中之物,重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则是尊卑同用十五而同鼎也。云“欲其敌偶也”者,夫妇各有七也。此夫妇鬼神阴阳,故同祭礼十五而去一,若平生人则与此异,故《公食太夫》一命者七鱼,再命者九鱼,三命者十有一鱼,天子诸侯无文,或诸侯十三鱼,天子十五鱼也。云“腊,免腊也”者,《少牢》用麋腊,士兔腊可知,故《曲礼》云“兔曰明视”也。云“肫,或作纯。纯,全也,凡腊用全”者,此或《少牢》文,案《少牢》“腊一纯”,注云:“纯犹全也。”凡牲体则用一胖不得云全,其腊则左右体胁相配,共为一体,故得全名也。《特牲》、《少牢》亦用全,《士丧》大敛与《士虞》皆用左胖,不全者,《丧礼》略文。今文皆作密者,郑以省文,故兼下幂总叠之,故云“皆”也。设洗于阼阶东南。(洗,所以承盥洗之器弃水者。)
馔于房中,醯酱二豆,菹醢四豆,兼巾之。黍稷四敦,皆盖。(醯酱者,以醯和酱,生人尚亵味。兼巾之者,六豆共巾也。巾为御尘,盖为尚温。《周礼》曰:“食齐视春时。”)
[疏]“馔于”至“皆盖”。
○注“醯酱”至“春时”。
○释曰:郑知“以醯和酱”者,得醯者无酱,得酱者无醯,若和之,则夫妻皆有,是以知以醯和酱也。云“生人尚亵味”者,此文与《公食》皆以醯和酱,《少牢》、《特牲》不言之,故云然也。引《周礼》释敦皆有盖者,饭宜温,比春时故也。
大羹氵音在爨。(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无盐菜。爨,火上。《周礼》曰:“羹齐视夏时。”今文氵音皆作汁。)
[疏]“大羹氵音在爨”。
○注“大羹”至“作汁”。
○释曰:氵音与汁一也。知“大古之羹无盐菜”者,《左传》桓二年臧哀伯云:“大羹不致。”《礼记郊特牲》云“大羹不和”,谓不致五味,故知不和盐菜。唐虞以上曰大古,有此羹。三王以来更有羹,则致以五味。虽有羹,犹存大羹,不忘古也。引《周礼》者,证大羹须热,故在爨,临食乃取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有禁。玄酒在西。幂,加勺,皆南枋。(墉,墙也。禁,所以С者。玄酒不忘古也。,粗葛。今文枋作柄。)
[疏]“尊于”至“南枋”。
○注“墉墙”至“作柄”。
○释曰:云“禁所以С”者,《士冠》云С,此亦士礼,虽不言С,然此尊亦С也。承於С。云“禁”者,因为酒戒,故以禁言之也。云“玄酒不忘古也”者,古谓黄帝已前,以《礼运》云“污尊而А饮”,谓神农时虽有黍稷未有酒醴,则神农以上以水为玄酒也。《礼运》又云:“後圣有作,以为醴酪。”据黄帝以後,虽有酒醴,犹是不忘古也。
尊于房户之东,无玄酒。篚在南,实四爵合卺。(无玄酒者,略之也。夫妇酌於内尊,其馀酌於外尊。合卺,破匏也。四爵两卺凡六,为夫妇各三。一升曰爵。)
[疏]“尊于”至“合卺”。
○注“无玄”至“曰爵”。
○释曰:云“无玄酒者,略之”者,此对上文夫妇之尊有玄酒,此尊非为夫妇,故略之也。云“夫妇酌於内尊,其馀酌於外尊”者,据上文玄酒知之。云“一升曰爵”者,《韩诗内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也。
主人爵弁,裳,缁衤。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主人,婿也,婿为妇主。爵弁而裳,玄冕之次。大夫以上亲迎冕服。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亲之。裳者,衣缁衣。不言衣与带而言衤者,空其文,明其与衤俱用缁。衤,谓缘。衤之言施,以缁缘裳,象阳气下施。从者,有司也。乘贰车,从行者也。毕犹皆也。墨车,漆车,士而乘墨车,摄盛也。执烛前马,使徒役持炬火居前道。)
[疏]“主人”至“前马”。
○释曰:此至“俟于门外”,论婿亲迎之节。
○注“主人”至“道”。
○释曰:云“主人,婿也”者,以其亲迎向女家。女父称主人,男称婿,已下皆然。今此未至女家,仍据男家而言,故云主人是婿。为妇主,故下亲迎至男家,婿还称主人也。云“爵弁而裳”者,下爵弁亦冕之类,故亦裳也。云“玄冕之次”者,郑注《周礼弁师》云:“一合之大夫冕而无旒,士变冕为爵弁。”故云冕之次也。云“大夫以上亲迎冕服”者,士家自祭,服玄端;助祭,用爵弁。今爵弁用助祭之服亲迎,一为摄盛,则卿大夫朝服以自祭,助祭用玄冕,亲迎亦当玄冕,摄盛也。若上公有孤之国,孤冕,卿大夫同玄冕。侯伯子男无孤之国,卿冕,大夫玄冕也。孤卿大夫士为臣卑,复摄盛取助祭之服,以亲迎则天子诸侯为尊,则衮矣,不须摄盛,宜用家祭之服,则五等诸侯玄冕,以家祭则亲迎不过玄冕,天子亲迎当服衮冕矣。是以《礼记郊特牲》云:“玄冕斋戒,鬼神阴阳也。将以为社稷主。”以社稷言之,据诸侯而说,故知诸侯玄冕也。其於孤卿,虽冕以助祭,至於亲迎,亦用玄冕,臣乃不得过君故也。云“冕服迎者,鬼神之。鬼神之者,所以重之亲之”者,《郊特牲》文。云“裳者,衣缁衣。不言衣与带而言衤者,空其文,明其与衤俱用缁”者,郑言裳者,衣缁衣,言缁衣即玄衣,大同故也。上《士冠》陈爵弁服云“缁衣缁带”,此文有缁衤无“衣带”二字,故云空其文。以衤著缁者,欲见衤与衣带色同,故云“俱用缁”也。云“衤谓缘”者,谓纯缘於裳,故字从衣。云“衤之言施”者,义取施及於物,故作施也。云“以缁缘裳,象阳气下施”者,男阳女阴,男女相交接,示行事有渐,故云“象阳气下施”,故以衣带上体同色之物下缘於裳也。云“从者,有司也。乘贰车,从行者也”者,以士虽无臣,其仆隶皆曰有司。使乘贰车,从婿。大夫已下有贰车,士无贰车,此有者,亦是摄也。云“墨车,漆车”者,案《巾车》注云:“栈车不革鞔而漆之。”则士之栈车漆之,但无革为异耳。案《考工记》云“栈车欲其”,郑云:“无革鞔。”又云“饰车欲其侈”,郑云:“革鞔。”则大夫已上皆以革鞔,则得饰车之名。饰者,革上又有漆饰。士卑无饰,虽有漆,不得名墨车,故唯以栈车为名。若然,自卿已上更有异饰,则又名玉金,象夏篆、夏缦之等也。云“士乘墨车,摄盛也”者,案《周礼巾车》云:一曰玉路以祭祀。又云:金路,同姓以封;象路,异姓以封;革路,以封四卫;木路,以封蕃国;孤乘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士乘大夫墨车为摄盛,则大夫当乘卿之夏缦,卿当乘孤之夏篆,已上有木路,质而无饰,不可使孤乘之,礼穷则同也。孤还乘夏篆。又於臣之外特置,亦是尊尊,则尊矣,不欲摄盛。若然,庶人当乘士之栈车,则诸侯天子尊则尊矣,亦不假摄盛,依《巾车》自乘本车矣。玉路祭祀,不可以亲迎,当乘金路矣。以摄言之,士之子冠与父同,则昏亦同。但尊子,皆与父同,庶子宜降一等也。
妇车亦如之,有衤炎。(亦如之者,车同等,士妻之车,夫家共之。大夫以上嫁女,则自以车送之。衤炎,车裳帏,《周礼》谓之容。车有容,则固有盖。)
[疏]“妇车”至“有衤炎”。
○注“亦如”至“有盖”。
○释曰:妇车亦墨车,但有衤炎为异耳。曰“士妻之车,夫家共之”者,即此是也。云“大夫以上嫁女,则自以车送之”者,案宣公五年冬《左传》云,齐高固及子叔姬来,反马也。休以为礼无反马,而左氏以为得礼。礼,妇人谓嫁曰归,明无大,故不反於家。经书高固及子叔姬来,故讥乘行匹至也。《士昏》皆异,据《士礼》无反马,盖失之矣。《士昏礼》曰:“主人爵弁,裳缁衤。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妇车亦如之,有衤炎。”此妇乘夫家之车。《鹊巢》诗曰:“之子于归,百两御之。”又曰:“之子于归,百两将之。”国君之礼,夫人始嫁,自乘其车也。《何彼衤农矣》篇曰:“曷不肃雍,王姬之车。”言齐侯嫁女,以其母王姬始嫁之车远送之,则天子、诸侯女嫁,留其车。可知今高固大夫反马,大夫亦留其车。礼虽散亡,以《诗》论之,大夫以上至天子,有反马之礼。留车,妻之道;反马,婿之义。高固秋月逆叔姬,冬来反马,则妇人三月祭行,故行反马礼也。以此郑《箴膏肓》言之,则知大夫巳上嫁女,自以其车送之。若然,《诗》注以为王姬嫁时自乘其车,《箴膏肓》以为齐侯嫁女,乘其母王姬始嫁时车送之,不同者,彼取《三家诗》,故与《毛诗》异也。凡妇车之法,自士已上至孤卿皆与夫同,有衤炎为异,至於王后及三夫人并诸侯夫人皆乘翟车。案《周礼巾车》王后之五路,重翟、厌翟、安车皆有容盖,又云翟车、辇车,郑注云:《诗国风硕人》曰“翟蔽以朝”,谓诸侯夫人始来乘翟蔽之车,以朝见於君,成之也。此翟蔽盖厌翟也,然则王后始来乘重翟矣。又《诗序》云:王姬下嫁於诸侯,车服不系其夫,下王后一等。以此差之,王后始来乘重翟,则上公夫人用厌翟,侯伯子男夫人用翟车。若然,巾车、安车次厌翟,在翟车之上者,以其安车在宫中所乘,有容盖,与重翟、厌翟同。翟车有屋,退之在下,其实安车无翟饰,不用为嫁时所乘也。三夫人与三公夫人当用翟车,九嫔与孤妻同用夏篆,世妇与卿大夫妻同用夏缦,女御与士妻同用墨车也。其诸侯夫人侄娣及二媵并侄娣,依次下夫人以下一等为差也。云“衤炎,车裳帏,《周礼》谓之容”者,案《巾车职》重翟、厌翟、安车皆有容盖,郑司农云:“容谓と车,山东谓之裳帏,或谓之潼容。”後郑从之。《卫诗》云“渐车帷裳”,是山东名帏裳也。云“车有容,则固有盖”者,《巾车》云“有容盖”,容、盖相配之物,此既有衤炎之容,明有盖可知,故云固有盖矣。
至于门外。(妇家大门之外。)
[疏]“至于门外”。
○注“妇家大门之外”。
○释曰:知是大门外者,以下有揖入,乃至庙,庙乃大门内,故知此大门外也。
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主人,女父也。筵,为神布席。)
[疏]“主人”至“右几”。
○注“主人”至“布席”。
○释曰:以先祖之遗体许人,将告神,故女父先於庙设神席,乃迎婿也。
●卷五士昏礼第二
女次,纯衣衤冉,立于房中,南面。(次,首饰也,今时{髟皮}也。《周礼追师》掌“为副、编、次”。纯衣,丝衣。女从者毕衤玄,则此衣亦玄矣。衤冉,亦缘也。衤冉之言任也。以缘其衣,象阴气上任也。凡妇人不常施衤冉之衣,盛昏礼,为此服。《丧大记》曰“复衣不以衤冉”,明非常。)
[疏]“女次”至“南面”。
○注“次首”至“非常”。
○释曰:不言裳者,以妇人之服不殊裳,是以《内司服》皆不殊裳。彼注云:“妇人尚专一德,无所兼,连衣裳不异其色”是也。注云“次,首饰也,今时{髟皮}也。《周礼追师》掌‘为副、编、次’”者,案彼注云:“副之言覆,所以覆首,为之饰其遗象,若今步繇矣。编,编列发为之,其遗象若今假矣。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髟皮}┶。”言“所谓”,谓如《少牢》“主妇{髟皮}{髟易}”也。又云“外内命妇衣鞠衣、衤衣者服编,衣衤彖衣者服次”。其副唯於三翟祭祀服之。士服爵弁助祭之服以迎,则士之妻亦服衤彖衣助祭之服也。若然,案《内司服》:“王后之六服:衤韦衣、揄翟、阙翟、鞠衣、展衣、衤彖衣,素沙。”素沙与上六服为里,五等诸侯、上公夫人与王后同侯伯夫人,自揄翟而下,子男夫人自阙而下。案《玉藻》有鞠衣、衤衣、衤彖衣,注云:“诸侯之臣皆分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公之臣、孤为上,卿大夫次之,士次之。侯伯子男之臣,卿为上,大夫次之,士次之。”其三夫人已下内命妇,则三夫人自阙翟而下,九嫔自鞠衣而下,世妇自衤衣而下,女御自衤彖衣而下,嫁时以服之。诸侯夫人无助天子祭,亦各得申上服,与祭服同也。云“纯衣,丝衣”者,此经纯亦是丝,理不明,故见丝体也。云“女从者毕衤玄,则此衣亦玄矣”者,此郑欲见既以纯为丝,恐色不明,故云女从衤玄,则此丝衣亦同玄色矣。云“衤冉,亦缘也”者,上裳缁衤,衤为缘,故云衤冉亦缘也。云“衤冉之言任也。以缘其衣,象阴气上任也”者,妇人阴,象阴气上交於阳,亦取交接之义也。云“凡妇人不常施衤冉之衣,盛昏礼,为此服”者,此纯衣即衤彖衣,是士妻助祭之服,寻常不用为衤冉,今用之,故云盛昏礼为此服。云“《丧大记》曰复衣不以衤冉,明非常”者,以其始死,招魂复魄用生时之衣。生时无衤冉,知亦不用衤冉,明为非常所服,为盛昏礼,故服之。引之者,证衤冉为非常服也。然郑言凡妇人服不常施衤冉者,郑欲见王后已下,初嫁皆有衤冉之意也。
姆纟丽、笄、宵衣,在其右。(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纟丽,纟舀发。笄,今时簪也。纟丽亦广充幅,长六尺。宵,读为《诗》“素衣朱绡”之绡,《鲁诗》以绡为绮属也。姆亦玄衣,以绡为领,因以为名,且相别耳。姆在女右,当诏以妇礼。)
[疏]“姆纟丽”至“其右”。
○释曰:此经欲见女既在房,须有传命者之义也。
○注“姆妇”至“妇礼”。
○释曰: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妇人年五十阴道绝,无子,乃出之。案《家语》云:“妇人有七出:不顺父母出,淫辟出,无子出,不事舅姑出,恶疾出,多舌出,盗窃出。”又庄二十七年何休注:“公羊云:无子弃,绝世也;淫佚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又《家语》有“三不去”:“曾经三年丧,不去。”休云:“不忘恩也。”“贱取贵,不去。”休云:“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休云:“不穷穷也。”休又云:“丧妇长女不娶,无教戒也;世有恶疾不取,弃於天也;世有刑人不娶,弃於人也;乱家不娶,类不正也;逆家女不娶,废人伦也。”是五不娶。又案《易同人》“六二”郑注云:“天子诸侯后夫人,无子不出。”则犹有六出。其天子之后虽失礼,郑云:“嫁於天子,虽失礼,无出道,远之而已。若其无子不废,远之,后尊如故,其犯六出则废之。”然就七出之中馀六出,是无德行不堪教人,故无子出。能以妇道教人者,以为姆,既教女,因从女向夫家也。云“若今时乳母”者,汉时乳母与古时乳母别。案《丧服》乳母者,据大夫子有三母:子师、慈母、保母。其慈母阙,乃令有乳者,养子谓之为乳母,死为之服缌麻。师教之乳母,直养之而已。汉时乳母则选德行有乳者为之,并使教子,故引之以证姆也。云“纟丽,纟舀发”者,此纟丽亦如《士冠》纟丽,以缯为之,广充幅,长六尺,以纟舀发而之。姆所异於女者,女有纟丽,兼有次,此姆则有纟丽而无次也。云“笄,今时簪”者,举汉为况义也。云“宵,读为《诗》‘素衣朱绡’之绡”者,引《诗》以为证也。云“姆亦玄衣,以绡为领,因以为名”者,此衣虽言绡衣,亦与纯衣同是衤彖衣,用绡为领,故因得名绡衣也。必知绡为领者,《诗》云“素衣朱绡”,《诗》又云“素衣朱衤暴”,《尔雅释器》云:“黼领谓之衤暴。”衤暴既为领,明朱绡亦领可知。案上文云女衤彖衣,下文云女从者毕衤玄,皆是衤彖衣,则此绡衣亦衤彖衣矣。女与女从衤单黼领,此姆以玄绡为领也。若然,《特牲》云绡衣者,谓以绡缯为衣。知此绡为领者,以下女从者云“被[A14C]黼”据领,明此亦据领也。云“姆在女右,当诏以妇礼”者,案《礼记少仪》云“赞币自左,诏辞自右”,地道尊右之义,故姆在女右也。
女从者毕衤玄,纟丽笄,被[A14C]黼,在其後。(女从者,谓侄娣也。《诗》云:“诸娣从之,祁祁如云。”衤,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A14C],衤单也。《诗》云:“素衣朱衤暴。”《尔雅》云:“黼领谓之衤暴。”《周礼》曰:“白与黑谓之黼。”天子、诸侯后夫人狄衣,卿大夫之妻,剌黼以为领,如今偃领矣。士妻始嫁,施衤单黼於领上,假盛饰耳。言被,明非常服。)
[疏]“女从”至“其後”。
○释曰:此是从女之人,在女後为尊卑威仪之事也。
○注“女从”至“常服”。
○释曰:知女从是侄娣者,案下文云“虽无娣媵先”,郑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即此女从,故云“女从者,谓侄娣也”。云“《诗》”者,《韩奕》篇,引之证侄之义也。云“衤,同也,同玄者,上下皆玄”者,此衤读从《左氏》“均服振振”一也。故云同玄,上下皆玄也。同者即妇人之服,不殊裳也。云“[A14C],衤单也”者,此读如《诗》云衣之,故为衤单也。引《诗》、《尔雅》、《周礼》者,证黼得为领之义也。黼谓剌之在领为黼文,名为衤暴,故云“黼领谓之衤暴”。云“天子、诸侯后夫人狄衣”者,案《周礼内司服》云:“掌王后之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又注云:“侯伯之夫人揄狄,子男之夫人亦阙狄,唯二王後衤韦衣。”故云后夫人狄衣也。云“卿大夫之妻,剌黼以为领”者,以士妻言被,明非常,故知大夫之妻,剌之常也。不於后夫人下言领,於卿大夫妻下乃云剌黼为领,则后夫人亦同剌黼为领也。但黼乃白黑色为之,若於衣上则画之,若於领上则剌之。以为其男子冕服,衣画而裳绣,绣皆剌之。其妇人领虽在衣,亦剌之矣。然此士妻言被衤单黼,谓於衣领上别剌黼文,谓之被,则大夫以下剌之,不别被之矣。案《礼记郊特牲》云:“绡黼丹朱中衣,大夫之僭礼也。”彼天子、诸侯中衣有黼领,服则无之。此今妇人事华饰,故於上服有之,中衣则无也。云“如今偃领矣”者,举汉法,郑君目验而知,至今已远,偃领之制,亦无可知也。云“士妻始嫁,施衤单黼於领上,假盛饰耳。言被,明非常服”者,对大夫已上妻则常服有之,非假也。
主人玄端,迎于门外,西面再拜。宾东面答拜。(宾,婿。)
[疏]“主人”至“答拜”。
○释曰:此言男至女氏之大门外,女父出迎之事也。
主人揖入,宾执雁从。至于庙门,揖入。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西面。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降,出。妇从,降自西阶。主人不降送。(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主人不降送,礼不参。)
[疏]“主人”至“降送”。
○释曰:此言女父迎宾婿入庙门,升堂,父迎出大门之事也。云“宾升,北面奠雁,再拜稽首”者,此时当在房外当楣北面,知在房户者,见隐二年“纪履纟俞来逆女”,《公羊传》曰:“讥始不亲迎也。”何休云:“夏后氏逆於庭,殷人逆於堂,周人逆於户。”後代渐文,迎於房者,亲亲之义也。
○注“宾升”至“不参”。
○释曰:云“宾升奠雁拜,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者,案纳采阼阶上拜,至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转相如皆拜,独於此主人不答,明主为授女耳。云“主人不降送,礼不参”者,礼宾主宜各一人,今妇既从,主人不送者,以其礼不参也。
婿御妇车,授绥,姆辞不受。(婿,御者,亲而下之。绥,所以引升车者。仆人之礼,必授人绥。)
[疏]“婿御”至“不受”。
○注“婿御”至“人绥”。
○释曰:云“仆人之礼,必授人绥”者,《曲礼》文。今婿御车,即仆人礼,仆人合授绥,姆辞不受,谦也。
妇乘以几,姆加景,乃驱。御者代。(乘以几者,尚安舒也。景之制盖如明衣,加之以为行道御尘,令衣鲜明也。景亦明也。驱,行也。行车轮三周,御者乃代婿。今文景作憬。)
[疏]“妇乘”至“者代”。
○注“乘以”至“作憬”。
○释曰:云“乘以几”者,谓登车时也。几,所以安体,谓若尸乘以几之类。以重其初昏,与尸同也。云“景之制盖如明衣”者,案《既夕礼》:“明衣裳用布,袂属幅,长下膝。”郑注云:“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此景之制无正文,故云盖如明衣,直云制如明衣。此嫁时尚饰,不用布。案《诗》云:“衣锦衣,裳锦裳。”郑云:“,衤单也。盖以衤单为之中衣,裳用锦而上加衤单焉。为其文之大著也。庶人之妻嫁服也。士妻纟才衣衤冉。”彼以庶人用衤单,连引士妻纟才衣,则此士妻衣上亦用衤单。《硕人》是国君夫人,亦衣锦衣,则尊卑同用衤单。庶人卑,得与国君夫人同用锦为衣大著。此士妻不用锦,不为文大著,故云“行道御风尘”也。
婿乘其车先,俟于门外。(婿车在大门外,乘之先者,道之也。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俟,待也。门外,婿家大门外。)
[疏]“婿乘”至“门外”。
○注“婿车”至“门外”。
○释曰:云“婿车在大门外”者,谓在妇家大门外。知者,以其婿於此始言乘其车,故知也。云“男率女,女从男,夫妇刚柔之义,自此始也”者,并《郊特牲》文。云“门外,婿家大门外”者,命士已上,父子异宫,故解为婿家大门外。若不命之士,父子同宫,则大门父之大门外也。
妇至,主人揖妇以入。及寝门,揖入,升自西阶。媵布席于奥。夫入于室,即席。妇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升自西阶,道妇入也。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妇盥於北洗。夫妇始接,情有廉耻,媵、御交道其志。)
[疏]“妇至”至“盥交”。
○释曰:此明夫导於妇入门升阶,及对席,媵、御沃盥之仪。云“主人揖妇以入”者,此则《诗》云“好人提提,宛然左辟”是也。云“夫入于室,即席”者,谓婿也。妇在尊西,未设席。婿既为主,东面须设馔,讫,乃设对席。揖即对席为前後至之便故也。
○注“升自”至“其志”。
○释曰:云“升自西阶,道妇入也”者,以寻常客客,主人在东,宾在西。今主人与妻俱升西阶,故云道妇入也。云“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即侄娣也。云“御,当为讶。讶,迎也,谓婿从者也”者,以其与妇人为盥,非男子之事,谓夫家之贱者也。知“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妇盥於北洗”者,以其有南北二洗。又云“媵御沃盥交”,明知夫妇与媵御南北交相沃盥也。
赞者彻尊幂。举者盥,出,除幂,举鼎入,陈于阼阶南,西面,北上。匕俎从设。(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匕,所以别出牲体也。俎,所以载也。)
[疏]“赞者”至“从设”。
○注“执匕”至“载也”。
○释曰:案《特牲》、《少牢》、《公食》与《有司彻》,及此《昏礼》等,执匕俎举鼎各别人者,此吉礼尚威仪故也。《士丧礼》举鼎,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举鼎人兼执匕俎者,丧礼略也。云“从设”者,以从男之事,故从吉祭法也。《公食》执匕俎之人,入加匕於鼎,陈俎於鼎南,其匕与载,皆举鼎者为之。《特牲》注云:“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则右人於鼎北,南面匕肉出之。左人於鼎西俎南,北面承取肉,载於俎。《士虞》右人载者,丧祭少变,故在西方,长者在左也。今《昏礼》鬼神阴阳当与《特牲礼》同,亦右人匕,左人载,遂执俎而立,以侍设也。云“匕,所以别出牲体也”者,凡牲有体,别谓肩、臂、、肫、胳、脊、胁之等於鼎,以次别匕出之载者,依其体别,以次载之於俎,故云别出牲体也。
北面载,执而俟。(执俎而立,俟豆先设。)
[疏]“北面载执而俟”。
○注“执俎”至“先设”。
○释曰:知俟豆先设者,下文菹醢後乃云“俎入,设于豆东”,故知也。
匕者逆退,复位于门东,北面,西上。(执匕者事毕逆退,由便。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
[疏]“匕者”至“西上”。
○注“执匕”至“贱也”。
○释曰:云“至此乃著其位,略贱也”者,案《士冠》未行事,陈主人位讫,即言兄弟及摈者之位,於此初陈鼎门外时,不见执匕者位,至此乃著其位,故言略贱也。
赞者设酱于席前,菹醢在其北。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豆东,菹醢之东。)
[疏]注“豆东菹醢之东”。
○释曰:酱与菹醢俱在豆,知不在酱东者,下文酱东有黍稷,故知在菹醢东也。
赞设黍于酱东,稷在其东,设氵音于酱南。(馔要方也。)
[疏]“赞设”至“酱南”。
○注“馔要方也”。
○释曰:豆东,两俎酱东,黍稷是其要方也。
设对酱于东,(对酱,妇酱也,设之当特俎。)
[疏]“设对酱于东”。
○注“对酱”至“特俎”。
○释曰:婿东面设酱,在南为右,妇西面,则酱在北为右,皆以右手取之为便,故知设之当特俎东也。
菹醢在其南,北上。设黍于腊北,其西稷。设氵音于酱北。御布对席,赞启会,于敦南,对敦于北。(启,发也。今文启作开,古文为。)
[疏]“菹醢”至“于北”。
○释曰:“菹醢在其南,北上”者,谓菹在酱南,其南有菹有醢。若婿醢在菹北,从南向北陈为南上。此从北向南陈,亦醢在菹南,为北上也。云“氵音”,即上文大羹氵音。在爨者,羹宜热,醢食乃将入,是以《公食大夫》云“大羹氵音不和,实于镫,由门入,公设之于酱西”是也。又生人食,《公食大夫》是也。《特牲》、《士虞》等为神设,皆为敬尸,尸亦不食也。《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不设者,氵音非饮食之具,故无也。《少牢》无氵音者,文不备。《有司彻》有氵音者,宾尸礼亵,故有之,与《少牢》礼异也。云“设氵音于酱北”者,案上设婿氵音於酱南,在酱黍之南,特俎出於馔北,此设妇氵音於酱北,在特俎东,馔内则不得要方,上注云:“要方者,据大判而言耳。”云“启会,于敦南,对敦于北”者,取婿东面以南为右,妇西面以北为右,各取便也。,仰也,谓仰於地也。
赞告具。揖妇,即对筵,皆坐,皆祭。祭荐、黍、稷、肺。(赞者西面告馔具也。婿揖妇,使即席,荐菹醢。)
[疏]“赞者”至“稷肺”。
○注“赞者”至“菹醢”。
○释曰:知“赞者西面告馔具”者,以其所告者宜告主人,主人东面,知西面告也。云“荐菹醢”者,以其《仪礼》之内单言荐者,皆据笾豆而言也。
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酱,皆祭举、食举也。(尔,移也,移置席上,便其食也。皆食,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啜氵音咂酱。古文黍作稷。)
[疏]“赞尔”至“举也”。
○释曰:云“祭举、食举也”者,举谓举肺,以其举以祭以食,故名肺为举,则上文云“祭者,祭肺”也。
○注“尔移”至“作稷”。
○释曰:云“尔,移也”者,尔训为近,谓移之使近人,故云“移置席上,便其食也”。案《玉藻》云“食坐尽前”,谓临席前畔,则不得移黍於席上。此云“移置席上”者,鬼神阴阳,故此昏礼从《特牲》祭祀法。云“皆食,食黍也”者,案《特牲》、《少牢》祭举、食举乃饭,此先食黍,乃祭举,相反者,彼九饭礼成,故先食举,以为导食气。此三饭礼略,故不须导也。此先尔黍稷,後授肺,《特牲》亦然,以其士礼同也。《少牢》佐食,先以举肺脊,授尸,乃尔黍者,大夫礼与士异故也。然《士虞》亦先授举肺脊,後乃尔黍者,丧礼与吉反故也。云“用者,谓啜氵音肺咂酱”者,以其大羹汁不用箸,酱又不须以箸,故用口啜氵音,用指咂酱也。
三饭,卒食。(卒,已也。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疏]“三饭卒食”。
○注“同牢”至“礼也”。
○释曰: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者,《少牢》十一饭,《特牲》九饭而礼成,此独三饭,故云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
赞洗爵,酌主人,主人拜受。赞户内北面答拜。妇亦如之。皆祭。(,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酌内尊。)
[疏]“赞洗”至“皆祭”。
○释曰:自此至“尊否”,论夫妇食讫及彻馔於房节。云“主人拜受”者,婿拜当东面,妇亦如之者,妇拜当南面。是以《少牢》云“皆答拜”,郑注云:“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故知妇拜南面。若赞答妇拜,亦於户内北面也。云“皆祭”者,祭先也。
○注“漱”至“内尊”。
○释曰:云“,漱也。之言演也,安也。漱,所以口,且演安其所食”者,案《特牲》云:“主人洗角升,酌尸。”注云:“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又《少牢》云:“主人酌酒,乃尸。”注云:“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三注不同者,文有详略,相兼乃具。《士虞》亦是尸,注直云:“,安食也。”不言养乐及羡者,丧故略之。此三俱不言献,皆云,直取其,故注云漱所以口,演安其所食,亦颐养乐之义。知“酌内尊”者,以下文云赞“酌于户外尊”,故知此夫妇酌内尊也。
赞以肝从,皆振祭,哜肝,皆实于菹豆。(肝,肝炙也。饮酒,宜有肴以安之。)
[疏]“赞以”至“菹豆”。
○释曰:案《特牲》、《少牢》献尸,以肝从尸哜之,加于菹豆,与此同礼之正也。主人与祝亦以肝从,加於俎不加於豆者,下尸,故不敢同之也。《士虞》献尸,尸以肝加於俎者,丧祭,故郑云加於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但此云实,不云加,异於祭故也。
卒爵,皆拜。赞答拜,受爵。再如初,无从。三用卺,亦如之。(亦无从也。)
[疏]“卒爵”至“如之”。
○注“亦无从也”。
○释曰:“卒爵,皆拜,赞答拜”者,献主处也。云“再如初”者,如自赞洗爵已下,至答拜受爵也。云“亦无从也”者,三用卺亦如之,亦自赞洗爵至受爵,郑直云“亦无从”。用卺文承再之下,明知事事如再,以其初有从,再如初无从,三用卺亦无从,故郑以亦无从言之,其实皆同再也。
赞洗爵,酌于户外尊。入户,西北面奠爵,拜。皆答拜。坐祭,卒爵,拜。皆答拜。兴。(赞酌者,自酢也。)
[疏]“赞洗”至“拜兴”。
○释曰:言“皆”者,皆夫妇也。三乃酌外尊,自酢者皆是略贱者也。既隔,合卺乃用爵,不嫌相袭爵,明更洗馀爵也。
主人出,妇复位。(复尊西南面之位。)
[疏]“主人出妇复位”。
○注“复尊西南面之位”。
○释曰:直云“主人出”,不云处所,案下文云“主人说服于房”矣,则此时亦向东房矣。云“复尊西南面之位”者,妇人不宜出复入,故因旧位而立也。
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尊否。(彻室中之馔设于房中,为媵御之。彻尊不设,有外尊也。)
[疏]“乃彻”至“尊否”。
○释曰:经云“乃彻于房中,如设于室”,虽据豆俎而言,理兼於尊矣,故云彻尊。不设有外尊,明彻中兼尊也。云“尊否”者,唯尊不设于房中而言也。知为媵御之者,下文云“媵主人之馀”已下是也。
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巾,所以自清。今文说皆作税。)
[疏]“主人”至“授巾”。
○释曰:自此至“呼则闻”,论夫妇寝息及媵、御之事也。云“主人说服于房,媵受。妇说服于室,御受”者,与沃盥文同,亦是交接有渐之义也。叠今文为税不从者,税是追服之言,非脱去之义,故不从也。
御衽于奥,媵衽良席在东,皆有枕,北止。(衽,卧席也。妇人称夫曰良。《孟子》曰:“将见良人之所之。”止,足也。古文止作趾。)
[疏]“御衽”至“北止”。
○注“衽卧”至“作趾”。
○释曰:衽于奥,主于妇席。使御布妇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渐之义也。云“衽,卧席也”者,案《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彼衽称趾,明衽卧席也。若然,前布同牢席,夫在西,妇在东,今乃夫在东,妇在西,易处者,前者示有阴阳交会有渐,故男西女东,今取阳往就阴,故男女各於其方也。云“《孟子》”者,案《孟子离娄篇》云:“齐人有一妻一妾而处室者,其良人出,则必厌酒肉而後反。其妻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其妻告其妾曰:良人出,则厌酒肉而後反,问所与饮食者,则尽富贵者也,而未尝有显者,来吾将良人之所之。”注云:“,视也。”彼为视,亦得为见,故郑此注为见也。引之者,证妇人称夫为良人之义也。云“古文止作趾”者,虽叠古文,趾为足,亦一义也。
主人入,亲说妇之缨。(入者,从房还入室也。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
[疏]“主人”至“之缨”。
○注“入者”至“未闻”。
○释曰:知“从房还入室”者,夫前出说服於房,今言入,明从房入室也。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者,案《曲礼》云“女子许嫁缨”,又云“女子许嫁笄而字”,郑据此诸侯文而言。但言十五许嫁,则以十五为限,则自十五巳上皆可许嫁也。云“明有系也”者,缨是系物为之,明有系也。云“盖以五采为之”者,以《周礼巾车职》五路,皆有繁缨就数,郑注:“缨皆用五采为之。”此缨虽用丝为之,当用五采,但无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其制未闻”者,此缨与男子冠缨异,彼缨垂之两傍,结其绦。此女子缨,不同於彼,故云其制未闻。但缨有二,时不同,《内则》云:“男女未冠笄者,总角衿缨,皆佩容臭。”郑注云:“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为迫尊者给小使也。”此是幼时缨也。《内则》又云,妇事舅姑,子事父母,“衿缨、綦屦”。注云:“衿,犹结也。妇人有缨示系属也。”是妇人、女子有二时之缨。《内则》示有系属之缨,即许嫁之缨,与此说缨一也。若然,笄亦有二等,案《问丧》亲始死,笄纟丽,据男子去冠仍有笄(元缺一字)与妇人之笄,并有安发之笄也。爵弁、皮弁及六冕之笄,皆是固冠冕之笄,是其二也。
烛出。(昏礼毕,将卧息。)媵主人之馀,御妇馀,赞酌外尊之。(外尊,房户外之东尊。)
[疏]“媵”至“之”。
○释曰:亦阴阳交接之义。云“酌外尊”者,贱不敢与主人同酌内尊也。
媵侍于户外,呼则闻。(为尊者有所徵求。今文侍作待。)
[疏]“媵待”至“则闻”。
○释曰:不使御待于户外供承夫妇者,以女为主,故使媵待于户外也。
夙兴,妇沐浴。纟丽笄、宵衣以俟见。(夙,早也。昏,明日之晨。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
[疏]“夙兴”至“俟见”。
○释曰:自此至“授人”,论妇见舅姑之事。云“纟丽笄宵衣”者,此则《特牲》主妇宵衣也。不著纯衣衤冉者,彼嫁时之盛服。今已成昏之後,不可使服,故退从此服也。
○注“夙早”至“异宫”。
○释曰:言“昏,明日之晨”者,以昨日昏时成礼,此经言“夙兴”,故知是昏之晨旦也。云“兴,起也。俟,待也。待见於舅姑寝门之外”者,因训即解之也。云“古者命士以上,年十五父子异宫”者,案《内则》云:“由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云年限。今郑知十五为限者,以其十五成童,是以郑注《丧服》亦云:“子幼谓年十五以下,则不随母嫁。”故知十五以後乃异宫也。郑言此限者,欲见不命之士父子同宫,虽俟见,不得言舅姑寝门外也。
质明,赞见妇于舅姑。席于阼,舅即席。席于房外,南面,姑即席。(质,平也。房外,房户外之西。古文舅皆作咎。)
[疏]“质明”至“即席”。
○注“质平”至“作咎”。
○释曰:此经论设舅姑席位所在。郑知房外是房户外之西者,以其舅在阼,阼当房户之东。若姑在房户之东,即当舅之北,南面向之不便。又见下记云“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於户外,女出於母左”,以母在房户西,故得女出於母左。是以知此房外亦房户外之西也。
妇执枣栗,自门入,升自西阶,进拜,奠于席。(,竹器而衣者,其形盖如今之<芦去>芦矣。进拜者,进东面乃拜。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
[疏]“妇执”至“于席”。
○释曰:此经论妇从舅寝门外入见舅之事也。必见舅用枣栗,见姑以段者,案《春秋》庄二十四年经书:“秋,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妇觌,用币。”《公羊传》云:“宗妇者何?夫夫之妻也。觌者何?见也。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见用币,非礼也。然则曷用?枣栗云乎?段云乎?”注云:“段者,脯也。礼,妇人见舅以枣栗为贽,见姑以段为贽,见夫人至尊,兼而用之。云乎?辞也。枣栗,取其早自谨敬。段,取其断,断自正。”是用枣栗、段之义也。案《杂记》云:“妇见舅姑,兄弟姑姊妹皆立于堂下,西面,北上,是见已。”注云:“妇来为供养也,其见主於尊者,兄弟以下在位,是为已见,不复特见。”又云:“见诸父,各就其寝。”注云:“旁尊也。亦为见时不来。”今此不言者,文略也。
○注“竹”至“授也”。
○释曰:知“,竹器”者,以字从竹,故知竹器。知有衣者,下记云“缁被里加于桥”,注云:“被,表也。有衣者,妇见舅姑,以饰为敬。”是有衣也。云“如今之[B157]{卢}矣”者,此举汉法以况义,但汉法去今以远,其状无以可知也。云“进拜者,进东面乃拜”者,谓从西阶进至舅前而拜。云“奠之者,舅尊,不敢授也”者,案下姑奠于席不授,而云舅尊不敢授者,但舅直抚之而已,至姑则亲举之。亲举者,若亲授之,然故於舅得云尊不敢授也。
舅坐抚之,兴,答拜。妇还,又拜。(还又拜者,还於先拜处拜。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
[疏]“舅坐”至“又拜”。
○注“还又”至“侠拜”。
○释曰:云“先拜处”者,谓前东面拜处也。云“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者,谓若《士冠》冠者见母,“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母於子尚侠拜,则不徒此妇於舅而已,故广言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
降阶,受段,升,进,北面拜,奠于席。姑坐,举以兴,拜,授人。(人,有司。姑执以起,答妇拜,授有司彻之,舅则宰彻之。)
[疏]“降阶”至“授人”。
○释曰:此经论妇见姑之事。
○注“人有”至“彻之”。
○释曰:云“人,有司”者,凡行事者,皆主人有司也。知舅则使宰彻者,此见下记云“舅答拜宰彻”是也。
赞醴妇。(醴当为礼。赞礼妇者,以其妇道新成,亲厚之。)
[疏]“赞醴妇”。
○注“醴当”至“厚之”。
○释曰:自此至“於门外”,论舅姑堂上礼妇之事。云“醴当为礼”者,《士冠》、《内则》、《昏义》诸文,醴皆破从礼者,案《司仪》注:“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又案《大行人》云“王礼再而酢”之等用郁鬯,不言王鬯,再而酢而言礼,则此诸文虽用醴礼宾,不得即言主人醴宾,故皆从上於下曰礼解之。
席于户牖,(室户西,牖东,南面位。)
[疏]“席于户牖”。
○注“室户”至“面位”。
○释曰:知义然者,以其宾客位於此,是以礼子、礼妇、礼宾客,皆於此尊之,故也。
侧尊С醴于房中。妇疑立于席西。(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侧尊”至“席西”。
○注“疑正立自定之貌”。
○释曰:云“妇疑立于席西”者,以其礼未至而无事,故疑然自定而立,以待事也。若行之而立,则云立,不得云疑立也。
赞者酌醴,加四,面枋,出房,席前北面。妇东面拜受。赞西阶上北面拜送。妇又拜。荐脯醢。(妇东面拜,赞北面答之,变于丈夫始冠成人之礼。)
[疏]“赞者”至“脯醢”。
○释曰:云“面枋,出房”者,以其赞授,故面枋。《冠礼》赞酌醴,将授宾,则面叶。宾受醴,将授子,乃面枋也。此妇又拜,并下经“妇又拜”者,皆侠拜也。
○注“妇东”至“之礼”。
○释曰:云“妇东面拜,赞北面答之,变於丈夫始冠成人之礼”者,案《冠礼》礼子与此礼妇俱在宾位,彼礼子南面受醴,此则东面,不同,故决之。彼南面者,以向宾拜,此东面者,以舅姑在东,亦面拜之也。
妇升席,左执觯,右祭脯醢,以四祭醴三,降席,东面坐,啐醴,建四,兴,拜。赞答拜。妇又拜,奠于荐东,北面坐取脯,降,出,授人于门外。(奠于荐东,升席,奠之。取脯降出授人,亲彻,且荣得礼。人,谓妇氏人。)
[疏]“妇升”至“门外”。
○注“奠于”至“氏人”。
○释曰:郑知奠者“升席奠之”者,见上《冠礼》礼子、礼宾,皆云即筵“奠于荐东,降筵,北面坐取脯”,明此奠时升席,南面奠,乃降,北面取脯,降出授人。云“亲彻,且荣得礼”者,言且兼二事,何者?下飨妇之俎不亲彻,又自出门授人,是且荣得礼。下飨不亲彻俎者,於礼时礼讫,故於後略之。知人是妇氏人者,以其在门外,妇往授之,明是妇氏之人也。
舅姑入于室,妇盥馈。(馈者,妇道既成,成以孝养。)特豚,合升,侧载,无鱼腊,无稷,并南上。其他如取女礼。(侧载者,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异尊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奥,其馔各以南为上。其他,谓酱氵音菹醢。女,谓妇也。如取妇礼同牢时。今文并当作并。)
[疏]“舅姑”至“女礼”。
○释曰:自此至“之错”,论妇馈舅姑成孝养之事。云“其他如取女礼”者,则自“侧载”以下,“南上”以上,与取女异。异者,彼则有鱼腊并稷,此则无鱼腊与稷。彼男东面,女西面别席,其酱醢菹,夫则南上,妇则北上;今此舅姑共席东面,俎及豆等皆南上。是其异也。
○注“侧载”至“作并”。
○释曰:豚载皆合升,若成牲载一胖,是常得云侧,此乃载胖,故云“侧”。但周人尚右,故知右胖载之舅俎,左胖载之姑俎。是以郑云“异尊卑”也。云“并南上者,舅姑共席于奥,其馔各以南为上”者,决同牢男女东西相对,各上其右也。云“其他,谓酱氵音菹醢”者,以同牢时夫妇各有此四者,今以馈舅姑,亦各有此四物,故云“如同牢时”也。虽不言酒,既有馈,明有酒在其他中,酒在内者,亦在北牖下,外尊亦当在房户外之东。郑不云者,略耳。
妇赞成祭,卒食,一,无从。(赞成祭者,授处之。今文无成也。)
[疏]“妇赞”至“无从”。
○注“赞成祭者授处之”。
○释曰:“赞成祭”者,谓授之,又处置,令知在於豆也。
席于北墉下。(墉,墙也,室中北墙下。)
[疏]“席于北墉下”。
○释曰:此席将为妇之位处也。
妇彻,设席前如初,西上。妇,舅辞,易酱。(妇者,即席将也。辞易酱者,嫌淬。)
[疏]“妇彻”至“易酱”。
○释曰:“妇彻,设于席前如初,西上”者,此直馀。“舅辞,易酱”者,舅尊故也。不舅馀者,以舅尊,嫌相亵。言“西上”者,亦以右为上也。
○注“妇”至“淬”。
○释曰:言“将”者,事未至,以其此始。言妇之意至下文“妇姑之馔”乃始耳。云“辞易酱者,妇嫌淬”者,以其酱乃以指咂之,淬也。
妇姑之馔。御赞祭豆、黍、肺,举肺、脊。乃食,卒。姑之,妇拜受,姑拜送。坐祭,卒爵,姑受,奠之。(奠之,奠于篚。)
[疏]“妇”至“奠之”。
○注“奠之奠于篚”。
○释曰:云“御赞祭豆、黍、肺,举肺、脊”者,御赞妇祭之也。郑知“奠之於篚”者,此云如取女礼,取女有篚,明此亦奠之于篚可知也。
妇彻于房中,媵御,姑之。虽无娣,媵先。於是与始饭之错。(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侄卑。若或无娣,犹先媵,容之也。始饭谓舅姑。错者,媵舅馀,御姑馀也。古文始为姑。)
[疏]“妇彻”至“之错”。
○注“古者”至“为姑”。
○释曰: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者,媵有二种,若诸侯有二媵外别有侄娣。是以庄公十九年经书:“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公羊传》曰:“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侄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夫人自有侄娣,并二媵各有侄娣,则九女是媵,与侄娣别也。若大夫、士无二媵,即以侄娣为媵。郑云“古者嫁女,必侄娣从,谓之媵”,是据大夫、士言也。云“侄,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侄卑”者,解经云“虽无娣,媵先”之义,以其若有娣,乃先,媵即侄也。云“犹先媵,容之也”者,对御是夫之从者,为後。若然,侄与娣俱名媵,今言虽无娣媵先,似娣不名媵者,但侄娣俱是媵。今去娣,娣外唯有侄,侄言媵先,以对御为先,非对娣也。称媵以其侄娣,俱是媵也。云“始饭谓舅姑”者,舅姑始饭,如今媵舅馀,御姑馀,是交错之义,若“媵御沃盥交”也。舅姑为饭始,不为始,俗本云与始之错者,误也。
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舅洗于南洗,姑洗于北洗,奠酬。(以酒食劳人曰飨。南洗在庭,北洗在北堂。设两洗者,献酬酢以清为敬。奠酬者,明正礼成,不复举。凡酬酒皆奠於荐左,不举。其燕则更使人举爵。)
[疏]“舅姑”至“奠酬”。
○注“以酒”至“举爵”。
○释曰:自此至“归俎于妇氏人”,论飨妇之事。此飨与上盥馈同日为之,知者,见《昏义》曰:“舅姑入室,妇以特豚馈,明妇顺也。厥明,舅姑共飨妇。”郑彼注云:“昏礼不言厥明,此言之者,容大夫以上礼多,或异日。”故知此士同日可也。此与上事相因,亦於舅姑寝堂之上,与礼妇同在客位也。云“其飨妇以一献之礼”者,案下记云“飨妇姑荐焉”,注云:“舅姑共飨妇,舅献姑荐脯醢。”但荐脯醢无盥洗之事,今设此洗,为妇人不下堂也。云“姑洗於北洗”,洗者洗爵,则是舅献姑酬,共成一献,仍无妨姑荐脯醢也。云“凡酬酒皆奠於荐左,不举”者,此经直云奠酬,不言处所,故云“凡”,通《乡饮酒》、《乡射》、《燕礼》之等。云“燕则更使人举爵”者,案《燕礼》献酬讫,别有人举旅行酬是也。飨亦用醴酒,知者,以下记云“庶妇使人醮之”,注云“使人醮之,不飨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妇酌之以醴,尊之;庶妇酌之以酒,卑之”是也。若然,知记非醴妇者,以记云“庶妇使人醮之”,明妇亲之。案上醴妇虽,使赞者亲,明记醮庶妇使人当飨,节也。
舅姑先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授之室,使为主,明代己。)
[疏]“舅姑”自“阼阶”。
○注“授之”至“代己”。
○释曰:案《曲礼》云子事父母,“升降不由阼阶”,是主人尊者之处。今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是授妇以室之事也。云“授之室”,《昏义》文也。
归妇俎于妇氏人。(言俎,则飨礼有牲矣。妇氏人,丈夫送妇者,使有司归以妇俎,当以反命於女之父母,明其得礼。)
[疏]“归妇俎于妇氏人”。
○注“言俎”至“得礼”。
○释曰:案《杂记》云大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是宾所当得也。飨时设几而不倚,爵盈而不饮,肴乾而不食,故归俎。此飨妇,妇亦不食,故归也。经虽不言牲,既言俎,俎所以盛肉,故知有牲。此妇氏人即上妇所授脯者也,故上注引此妇氏人,证所授人为一也。
舅飨送者以一献之礼,酬以束锦。(送者,女家有司也。爵至酬宾,又从之以束锦,所以相厚。古文锦皆为帛。)
[疏]“舅飨”至“束锦”。
○注“送者”至“作帛”。
○释曰:此一献与飨妇一献同,礼则异,彼兼有姑,此依常飨宾客法。知送者是女家有司者,故《左氏传》云:“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於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於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於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以此而言,则尊无送卑之法,则大夫亦遣臣送之,士无臣,故知有司送之也。云“古文锦皆为帛”者,此及下文锦皆为帛,不从古文者,礼有玉锦,非独此文,则礼有赠锦之事,故不从古文也。
姑飨妇人送者,酬以束锦。(妇人送者,隶子弟之妻妾。凡飨,速之。)
[疏]“姑飨”至“束锦”。
○注“妇人”至“速之”。
○释曰:《左氏传》云:“士有隶子弟。”士卑无臣,自以其子弟为仆隶,并已之子弟之妻妾,但尊无送卑,故知妇人送者是隶子弟之妻妾也。云“凡飨,速之”者,案《聘礼》飨食速宾,则知此舅姑飨送者,亦速之也。凡速者,皆就馆召之,是以下云“若异邦则赠丈夫送者以束锦”,郑云:“就宾馆。”则宾自有馆。若然,妇人送者,亦当有馆。男子则主人亲速,其妇送者不亲速,以其妇人迎客不出门,当别遣人速之。
若异邦,则赠丈夫送者以束锦。(赠,送也。就宾馆。)
[疏]“若异”至“束锦”。
○注“赠送也就宾馆”。
○释曰:案庄二十七年冬,莒庆来迎叔姬,《公羊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也。”郑注《丧服》亦云:“古者大夫不外娶。”今言异邦得外娶者,以大夫尊,外娶则外交,故不许。士卑不嫌,容有外娶法,故有异邦送客也。郑知就馆者,赠贿之等皆就馆,故知此亦就馆也。
●卷六士昏礼第二
若舅姑既没,则妇入三月,乃奠菜。(没,终也。奠菜者,以篚祭菜也,盖用堇。)
[疏]“若舅”至“奠菜”。
○释曰:自此至“飨礼”,论舅姑没三月庙见之事。必三月者,三月一时天气变,妇道可以成之故也。此言“舅姑既没”者,若舅没姑存,则当时见姑,三月亦庙见舅。若舅存姑没,妇人无庙可见,或更有继姑,自然如常礼也。案《曾子问》云:“三月而庙见,称来妇也。择日而祭於祢,成妇之义也。”郑云:“谓舅姑没者也,必祭,成妇义者。妇有供养之礼,犹舅姑存时盥馈特豚於室。”此言奠菜,即彼祭於祢一也。奠菜亦得称祭者,若《学记》云“皮弁祭菜”之类也。
○注“没终”至“用堇”。
○释曰:此注云“奠菜者,以篚”,案下云“妇执菜”,篚即,一也。郑知菜“盖用堇”者,舅姑存时用枣、栗、段、、义取早起肃栗,治段自,则此亦取谨敬。因《内则》有堇、、、榆供养,是以疑用堇,故云“盖”也。
席于庙奥,东面,右几。席于北方,南面。(庙,考妣之庙。北方,墉下。)
[疏]注“庙考”至“墉下”。
○释曰:案《周礼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周礼》虽合葬及时,同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又《祭统》云“设同几”,同几即同席,此即祭於庙中而别席者。此既庙见,若生时见舅姑,舅姑别席异面,是以今亦异席别面,象生,不与常祭同也。郑知“庙,考妣庙”者,《曾子问》云“择日而见於祢”,又象生时见舅姑,故知考妣庙也。
祝盥,妇盥于门外。妇执菜,祝帅妇以入。祝告,称妇之姓,曰:“某氏来妇,敢奠嘉菜于皇舅某子。”(帅,道也。入,入室也。某氏者,齐女则曰姜氏,鲁女则曰姬氏。来妇,言来为妇。嘉,美也。皇,君也。)
[疏]释曰:洗在门外,祝与妇就而盥之者,此亦异於常祭,象生见舅姑,在外沐浴,乃入舅姑之寝,故洗在门外也。云“祝帅妇以入”者,象《特牲》阴厌,祝先主人入室也。云“某子”者,言若张子、李子也。
妇拜,扌及地,坐奠菜于几东席上,还,又拜如初。(扌及地,手至地也。妇人扌及地,犹男子稽首。)
[疏]注“扌及地”至“稽首”。
○释曰:云“扌及地,手至地”者,以手之至地谓之扌及地,则首不至手,又与男子空首不同。云“妇人扌及地,犹男子稽首”者,妇人肃拜为正,今云扌及地,则妇人之重拜也,犹男子之稽首,亦拜中之重,故以相况也。案《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二曰顿首,三曰空首,四曰振动,五曰吉拜,六曰凶拜,七曰奇拜,八曰褒拜,九曰肃拜。”郑云:“稽首,拜头至地也。顿首,拜头叩地也。空首,拜头至手,所谓拜手也。吉拜,拜而後稽颡,谓齐衰不杖以下者。言吉者,此殷之凶拜,周以其与顿首相近,故谓之吉拜云。凶拜,稽颡而後拜,谓三年服者。振动,谓战栗变动之拜。郑大夫云:“奇拜,谓一拜也。褒读为报,报拜,再拜是也。”郑玄谓“一拜,答臣下拜。再拜,拜神与尸。”郑司农云:“肃拜,但俯下手,今时扌壹是也。”但九拜之中,四者是正拜,即稽首、顿首、空首、肃拜是也。稽首,拜中之重,是臣拜君之拜也。顿首,平敌相与之拜,故《左氏传》齐侯拜鲁侯为稽首,鲁君答以顿首。齐於鲁责稽首,答曰:“天子在,无所稽首。”是臣於君以稽首,故《燕礼》臣与君皆云稽首也。空首者,君答臣下拜也。肃拜者,妇人以肃拜为正,若以男子於军中亦肃拜,故《左氏传》晋至云“敢肃使者”是也。馀五者皆依於正拜。振拜,郑云《书》曰王动色变者,是武王观兵,白鱼入王舟,王动色变,武王於时拜天神,为此拜当稽首也。奇拜既为一拜,是君答臣下之拜,当以附空首也。褒拜为尸及神,亦当附稽首也。其吉拜,先吉拜为顿首,後稽颡,则吉拜当附顿首也。凶拜为先稽颡,後吉拜之,此周之三年之丧拜,後为吉拜,当附稽首也。《左氏传》穆嬴抱太子赵氏,顿首於宣子者,私求法,故不为肃拜。《丧小记》云“妇人为夫与长子稽颡”者,为重丧,故亦不肃拜也。
妇降堂,取菜入。祝曰:“某氏来妇,敢告于皇姑某氏。”奠菜于席,如初礼。(降堂,阶上也。室事交乎户,今降堂者,敬也。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
[疏]“妇降”至“初礼”。
○释曰:此为来妇奠於姑,设於北坐之前以见姑也。
○注“降堂”至“於姑”。
○释曰:不直云降而云降堂者,则在阶上,故云“降堂,阶上”也。云“室事交乎户,今降堂者,敬也”者,室事交乎户,《礼器》文。彼子路与季氏之祭,云:“室事交乎户,堂事交乎阶”。今此既是室之事,当交於户,今乃交於阶,故言敬也。云“於姑言敢告,舅尊於姑”者,上文於舅言“敢奠嘉菜”,不言告,是舅尊於姑,言告,是姑卑也。
妇出,祝阖牖户。(凡庙无事则闭之。)
[疏]注“凡庙无事则闭之”。
○释曰:先言牖後言户者,先阖牖,後闭户,故为文然也。以其祭讫则阖牖户,明是无事则闭之,以其鬼神尚幽ウ故也。
老醴妇于房中,南面,如舅姑醴妇之礼。(因於庙见礼之。)
[疏]释曰:舅姑生时,见讫,舅姑使赞醴妇於寝之户牖之。今舅姑没者,使老醴妇於庙之房中,其礼则同,使老及处所则别也。
○注“因於庙见礼之”。
○释曰:象舅姑生时,因见礼之,故此亦因庙见礼之也。
婿飨妇送者丈夫、妇人,如舅姑飨礼。
[疏]释曰:舅姑存,舅姑自飨送者,如上文。今舅姑没,故婿兼飨丈夫、妇人,如舅姑飨礼,并有赠锦之等。
记。士昏礼,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辞无不腆,无辱。(用昕,使者。用昏,婿也。腆,善也。宾不称币不善,主人不谢来辱。)
[疏]“记士昏”至“无辱”。
○释曰:凡言“记”者,皆经不备者也。
○注“用昕”至“来辱”。
○释曰:云“用昕,使者”,谓男氏使向女家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五者,皆用昕。昕即明之始,君子举事尚早,故用朝旦也。云“用昏,婿也”者,谓亲迎时也。知“辞无不腆”者,《郊特牲》云:“告之以直、信。信,事人也。信,妇德也。”注云:“此二者所以教妇正直信也。”是宾纳徵之时,不得谦虚为辞也。云“主人不谢来辱”者,此亦是不为谦虚,教女正直之义也。
挚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挚,雁也。皮帛,俪皮、束帛也。)
[疏]释曰:云“挚不用死”者,凡挚亦有用死者,是以《尚书》(元缺起卷首止此)云“三帛二牲一死挚”,即士挚雉。今此亦是士礼,恐用死雁,故云不用死也。云“皮帛必可制”者,可制为衣物,此亦是教妇以诚信之义也。
腊必用鲜,鱼用鲋,必ゾ全。(ゾ全者,不饣委败,不剥伤。)
[疏]“腊必”至“ゾ全”。
○注“ゾ全”至“剥伤”。
○释曰:腊用鲜者,义取夫妇日新之义。云“鱼用鲋”者,义取夫妇相依附者也。云“ゾ必全”者,义取夫妇全节无亏之理。此并据同牢时也。
女子许嫁,笄而醴之,称字。(许嫁,已受纳徵礼也。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
[疏]“女子”至“称字”。
○释曰:女子许嫁,谓年十五已上至十九已下。案《曲礼》:“女子许嫁,缨。”有笄兼有缨,示有系属。此不言缨,文不具也。云“醴之,称字”者,犹男于冠醴之称字,同。是以《礼记丧服小记》云:“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是其义同也。
○注“许嫁”至“其礼”。
○释曰:知“许嫁,已受纳徵礼也”者,以纳采、问名、纳吉三礼虽使者往来,未成交亲,故《曲礼》云:“非受币,不交不亲。”郑据纳徵,唯未行请期、亲迎也,二者要待女二十为之。云“笄女之礼,犹冠男也,使主妇女宾执其礼”者,案《杂记》云:“女虽未许嫁,年二十而笄,礼之,妇人执其礼。”郑注云:“言妇人执其礼,明非许嫁之笄。”彼以非许嫁笄轻,故无主妇女宾,使妇人而已。明许嫁笄,当使主妇对女宾执其礼,其仪如冠男也。又许嫁者,用醴礼之;不许嫁者,当用酒醮之,敬其早得礼也。
祖庙未毁,教于公宫,三月。若祖庙已毁,则教于宗室。(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以有缌麻之亲,就尊者之宫,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宗室,大宗之家。)
[疏]“祖庙”至“宗室”。
○注“祖庙”至“之家”。
○释曰:此谓诸侯同族之女将嫁之前教成之法。经直云“祖庙”,郑知“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以有缌麻之亲”者,以其诸侯立五庙,大祖之庙不毁,亲庙四,以次毁之。经云“未毁”与“已毁”,是据高祖之庙而言,故云“祖庙,女高祖为君者之庙也”。共承高祖,是四世缌麻之亲。若三世共曾祖曾祖,小功之亲。若共祖,大功之亲。若共祢庙,是齐衰之亲,则皆教於公宫。今直言“缌麻”者,举最疏而言亲者,自然教於公宫可知也。云“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者,《昏义》文,郑彼注云:“妇德,贞顺也。妇言,辞令也。妇容,婉娩也。妇功,丝麻也。”云“宗室,大宗之家”者,案《丧服小记》“继别为宗”,谓别子之世长子族人来宗事之者,谓之宗者,收族者也。高祖之庙既毁,与君绝服者,则皆於大宗之家教之。又小宗有四,或继祖,或继祢,或继曾祖,或继高祖,此等至五代皆迁不就之教者,小宗卑故也。
问名,主人受雁,还,西面对。宾受命乃降。(受雁于两楹,南面,还于阼阶上,对宾以女名。)
[疏]“问名”至“乃降”。
○注“受雁”至“女名”。
○释曰:此亦记经不具者。案经直云“问名,如纳采之礼”,纳采礼中无主人西面对事,故记之也。知“受雁於两楹,南面”者,纳采时宾“当阿东面致命,主人阼阶上北面再拜”,又云“授于楹南面”,问名如纳采之礼,故亦楹南面授雁,於彼唯不云“西面”,故记之也。云“还于阼阶上,对宾以女名”者,此即西面对,与拜时北面异处也。
祭醴,始扌及壹祭,又扌及再祭。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执以反命。(反命,谓使者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还报於婿父。)
[疏]“祭醴”至“反命”。
○释曰:云“祭醴”者,谓赞醴妇之时,礼成於三,其为三祭之时。始祭醴云“初”,故始扌及壹祭,後祭醴又扌及为再祭也。云“宾右取脯,左奉之,乃归”者,经直云“降筵北面坐取脯”,不言用左右手,故记之也。云“右取脯,左奉之”者,谓先用右手取得脯,乃用左手兼奉之,以降授从者於西阶下,乃归,执以反命。
○注“反命”至“婿父”。
○释曰:知反命是此问名、纳吉、纳徵、请期者,以下云:“凡使者归,反命曰‘某既得将事矣,敢以礼告’。”言“凡”非一,则知四者皆有反命也。以纳采与问名同使,亲迎又无使者,故据此四者而言也。
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摄犹辟也。兼执足者,左手执前两足,右手执後两足。左首,象生。《曲礼》曰:“执禽者左首。”随入,为门中厄狭。西上,中庭位并。)
[疏]“纳徵”至“在南”。
○释曰:案经直云“纳徵,玄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则授币得如授雁之礼,至於庭实之皮,无可相如,故记之。
○注“摄犹”至“位并”。
○释曰:执皮者相随而入,至庭北面,皆以西为左,一手执两足,毛在内,故云“内文”。云“左首,象生”者,案《聘礼》“执皮者皆左首”,此亦执皮而左首,故云象生。与执禽者同,故引《曲礼》“执禽者左首”为证。必象生者,取妇人生息之义。云“随入为门中厄狭”者,皮皆横执之。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云:“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每扃为一个,七个二丈一尺。”彼天子庙门。此士之庙门降杀,甚小,故云门中厄狭,故随入得并也。云“西上,中庭位并”者,俱北面西上也。
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者自东出于後,自左受,遂坐摄皮,逆退,东壁。(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主人为官长。自,由也。)
[疏]“宾致”至“东壁”。
○释曰:此亦为经不见主人之士受皮之事,故记之也。云“释外足”者,据人北面以足向上执之,足远身为外,释之则文见,故释外足见文也。云“士受皮”者,取皮自东方,出于後者,谓自东方出於执皮者之後,至於左北面受之,故云也。云“逆退”者,二人相随,自东而西,今以後者先向东行,故云逆退也。
○注“宾致”至“由也”。
○释曰: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者,以其上经纳徵、授币如纳吉之礼,其目已具。今言之者,为执皮者释外足见文,及士受皮时节不见,故云宾堂上致命时,庭中执皮者释外足见文;主人堂上受币时,主人之士於堂下受取皮,是其庭实所用为节也。云“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但诸侯之士,国皆二十七人。依《周礼典命》: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命与不命,国皆分为三等:上九,中九,下九。案《周礼》三百六十官,皆有官长,其下皆有属官。但天子之士,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与诸侯之士异。若诸侯上、中、下士同命。今言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据上士为官长者。若主人是中士,则士是下士;若主人是下士,则士是不命之士、府史之等。此不命与子男之士不命者别,彼虽不得君简策之命,仍得人君口命为士。此则不得君命,是官长自辟除者也。案《既夕》宰举币是士之府史,则庭实胥徒为之。云“自,由也”者,谓由执皮者之左受之也。
父醴女而俟迎者,母南面于房外。(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盖母荐焉,重昏礼也。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
[疏]“公醴”至“房外”。
○注“女既”至“女也”。
○释曰:此亦前经不具,故记之。云“女既次纯衣,父醴之于房中,南面”者,见於上文。云“盖母荐焉”者,舅姑共飨,妇姑荐脯醢,故知父母醴女亦母荐脯醢,重昏礼,故母荐也。云“女奠爵于荐东,立于位而俟婿”者,案《士冠礼》子与醮子及此篇礼宾、礼妇皆奠爵于荐东,明此亦奠荐东也。云“婿至,父出,使摈者请事”者,见于上文。云“母出南面房外,示亲授婿,且当戒女也”者,并参下文而言也。
女出于母左,父西面戒之,必有正焉。若衣、若笄,母戒诸西阶上,不降。(必有正焉者,以戒使不忘。)
[疏]“女出”至“不降”。
○释曰:此记亦经不具。以母出房户之西南面,女出房西行,故云“出于母左”。父在阼阶上西面,故因而戒之。云“母戒诸西阶上”者,母初立房西,女出房,母行至西阶上,乃戒之也。
○注“必有”至“不忘”。
○释曰:云“戒使不忘”者,谓衣笄恒在身而不忘,持戒亦然,故戒使不忘也。下文父母及庶母重行戒者,并与此文相续成也。此士礼,父母不降送。案桓公三年经书:“九月,齐侯送姜氏于ん。”《梁传》曰:“礼,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门。”祭门则庙门,言不出庙门,则似得下堂者,彼诸侯礼,与此异。以其大夫、诸侯、天子各有昏礼,故不同也。
妇乘以几。从者二人坐持几,相对。(持几者,重慎之。)
[疏]“妇乘以几”。
○注“持几者重慎之”。
○释曰:上经虽云“妇乘以几”,不见从者二人持之,故记之也。此几谓将上车时而登,若王后则履石,大夫、诸侯亦应有物履之,但无文以言。今人犹用台,是石几之类也。
妇入寝门,赞者彻尊幂,酌玄酒,三属于尊,弃馀水于堂下阶,加勺。(属,注也。玄酒,氵兑水贵新,昏礼又贵新,故事至乃取之,三注于尊中。)
[疏]“妇入”至“加勺”。
○释曰:经中唯置酒尊,不见彻幂以下事,故记之。
○注“属注”至“尊中”。
○释曰:经云“酌玄酒三注於尊”,谓於外器中酌取。此氵兑水三度注於玄酒尊中,礼成於三,故三注之也。云“玄酒,氵兑水贵新”者,案《郊特牲》云:“明水氵兑齐,贵新也。”又云:“凡氵兑,新之也。”是礼有贵新也。今昏礼,事至乃取之,故云贵新也。若然,礼有玄酒、氵兑水、明水三者,各逐事物生。名玄酒,据色而言,氵兑水据新取为号,其实一也。以上古无酒,用水为酒,後代虽有酒,用之配尊,不忘本故也。明水者,案《周礼秋官司ピ氏》云“以阴鉴取明水於月”,《郊特牲》云:“其谓之明水也,由主人之著此水也。”注云:“著犹成也。言主人齐,此水乃成可得也。”配尊之酒,三酒加玄酒,郁鬯与五齐皆用明水配之。《郊特牲》云五齐加明水,三酒加玄酒,不言郁鬯者,记人文略也。相对,玄酒与明水别;通而言之,明水亦名玄酒。故《礼运》云“玄酒在室”,彼配郁鬯,五齐是明水,名为玄酒也。以其俱是水,故通言水也。若天子、诸侯祭祀,得郁鬯与五齐、三酒并用。卿大夫、士祭直用三酒与玄酒,无五齐与郁鬯。又明水若生人相礼不忘本,亦得用,以其用醴醴,则五齐之中醴齐之类也。
,缁被里,加于桥。舅答拜,宰彻。(被,表也。有衣者,妇见舅姑,以饰为敬。桥,所以,其制未闻。今文桥为镐。)
[疏]“缁”至“彻”。
○释曰:上经虽云,不言表里加饰之事,故记之也。
妇席荐馔于房。(醴妇,飨妇之席荐也。)
[疏]“妇席荐馔于房”。
○注“醴妇”至“荐也”。
○释曰:此亦於经不见,故记之。但醴妇时唯席与荐,无俎,其飨妇非直有席荐,并有俎。俎则不馔于房,从鼎升于俎,入设于席前。今据醴妇时,同有席与荐馔于房中者而言也。
飨妇,姑荐焉。(舅姑共飨妇,舅献爵,姑荐脯醢。)
[疏]“飨妇姑荐焉”。
○释曰:经直言“舅姑共飨妇,以一献之礼”,时同自明,不言姑荐,故记之也。
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篚在东,北面盥。(洗在北堂,所谓北洗。北堂,房中半以北。洗南北直室东隅,东西直房户与隅。)
[疏]“妇洗”至“面盥”。
○释曰:经唯言“北洗”,不言洗处及篚,故记之也。
○注“洗在”至“隅”。
○释曰:房与室相连为之房,无北壁,故得北堂之名,故云“洗在北堂”也。云“所谓北洗”者,所谓经中北洗也。云“北堂,房半以北”者,以其南堂是户外,半以南得堂名,则堂是户外之称,则知此房半以北得堂名也。知房无北户者,见上文云尊于房户之东,房有南户矣。《燕礼》、《大射》皆云羞膳者升自北阶,立于房中。不言入房,是无北壁而无户,是以得设洗直室东隅也。云“洗南北直室东隅”者,是南北节也。云“东西直房户与隅”者,是东西节也。
妇酢舅,更爵,自荐。(更爵,男女不相因也。)
[疏]“妇酢舅更爵自荐”。
○释曰:谓舅姑飨妇献时,舅姑荐。今妇酢舅,妇自荐之,嫌别人荐,故记之也。
不敢辞洗,舅降则辟于房,不敢拜洗。(不敢与尊者为礼。)
[疏]“不敢”至“拜洗”。
○释曰:此事当在妇酢舅之上,退之在下者,欲见酬酒洗时亦不辞,故也。此对《士冠》、《乡饮酒》之等主与宾为礼,皆辞洗,此则不敢也。此事於经不见,故记之也。
凡妇人相飨,无降。(姑飨妇人送者于房,无降者,以北洗篚在上。)
[疏]“凡妇人相飨无降”。
○注“姑飨”至“在上”。
○释曰:本设北洗,为妇人有事不下堂。今以北洗及篚在上,故不降。经不言,故记之也。言“凡”者,欲见舅姑共飨妇及姑飨妇人送者皆然,故言凡也。
妇入三月,然後祭行。(入夫之室三月之後,於祭乃行,谓助祭也。)
[疏]“妇入”至“祭行”。
○注“入夫”至“祭也”。
○释曰:此据舅在无姑,或舅没姑老者。若舅在无姑,三月不须庙见,则助祭。案《内则》云“舅没则姑老”者,谓姑六十亦传家事,任长妇。妇入三月庙见,祭菜之後亦得助夫祭,故郑云“谓助祭也”。此亦谓妇,其庶妇无此事。亦以经不见,故记之也。
庶妇,则使人醮之,妇不馈。(庶妇,庶子之妇也。使人醮之,不飨也。酒不酬酢曰醮,亦有脯醢。妇酌之以醴,尊之。庶妇酌之以酒,卑之。其仪则同。不馈者,共养统於也。)
[疏]“庶妇”至“不馈”。
○注“庶妇”至“也”。
○释曰:不飨者,以妇不醮而有飨。今使人醮之,以醮替飨,故使人醮之,不飨也。云“酒不酬酢曰醮”者,亦如庶子醮。然知“亦有脯醢”者,以其飨妇及醮子皆有脯醢,故知亦有脯醢也。云“其仪则同”者,妇用醴於客位,东面拜受醴,赞者北面拜送。今庶妇虽於房外之西,亦东面拜受,醮者亦北面拜送,故云其仪则同也。云“不馈者,共养统於也”者,谓不盥馈特豚,以其共养统于妇也。
昏辞曰:“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昏辞,摈者请事告之辞。吾子,谓女父也。称有惠,明下达。贶,赐也。室犹妻也。子谓公冶长可妻也。某,婿名)
[疏]“昏辞”至“某也”。
○注“昏辞”至“婿名”。
○释曰:郑知昏辞是“摈者请事告之辞”者,以其言“吾子有惠贶室某也”,是使告主人之辞,明知是摈者出门请事,使者告之辞也。知“吾子,谓女父”者,请事告摈者,称前已有惠,贶其妻於婿某,申明是女父,乃得以女许人,故知吾子女父也。云“明下达”者,此摈者称有惠贶室,即婿家旧已有辞下达女家,见许,今得言贶室也,故引上文下达以释此也。引“子谓公冶长可妻也”者,证以女许人称贶室,室犹妻也。
某有先人之礼,使某也请纳采。”(某,婿父名也。某也,使名也。)
[疏]“某有”至“纳采”。
○注“某婿”至“名也”。
○释曰:此亦是使者门外,通连上语告摈者之辞也。以其使者称向主人摈者,故知上某是婿父,下某是使者名也。
对曰:“某之子愚,又弗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辞。”(对曰者,摈出纳宾之辞。某,女父名也。吾子,谓使者。今文弗为不,无能字。)
[疏]“对曰”至“敢辞”。
○注“对曰”至“能字”。
○释曰:郑知“对曰者,摈出纳宾之辞”者,以其上文宾告摈者辞,下经致命主人,明此是中摈者出领宾告者辞,下经致语入告主人摈者,又领主人此语,以告使者知也。
致命,曰:“敢纳采。”问名,曰:“某既受命,将加诸卜,敢请女为谁氏?”(某,使者名也。谁氏者,谦也,不必其主人之女。)
[疏]“致命曰:“敢纳采”。
○释曰:此使者升堂,致命於主人辞。若然,亦当有主人对辞,如纳徵致命,主人对辞,不言之者,文不具也。问名,宾在门外请问名,主人许。无辞者,纳采、问名同使,前已相亲於纳采,许昏讫,故於问名略,不言主人所传辞也。是以於此直见宾升堂,致命主人之辞也。自此已下有纳吉、纳徵、请期之等,皆有门外宾与摈者传辞。及升堂致命,主人对,或理有不须而言,或理须辞而文不具以情商度,义可皆知也。
○注“某使”至“之女”。
○释曰:知“某,使者名也”者,以使者对主人称某,既受命,明是使者之名也。云“谁氏者,谦也”者,以其下达乃纳采,则知女之姓矣。今乃更问主人女为谁氏者,恐非主人之女,假外人之女收养之,是谦,不敢必其主人之女也。其本云问名,而云谁氏者,妇人不以名行,明本不问女之三月名,此名即姓号之名。若《尚书》孔注云:“虞氏,舜名。”舜为谥号,犹为名解之,明氏姓亦得为名。若然,本问名上氏姓,故云谁氏也。
对曰:“吾子有命,且以备数而择之,某不敢辞。”(卒曰某氏,不记之者,明为主人之女。)
[疏]“对曰”至“敢辞”。
○释曰:云“吾子有命”者,正谓行纳采、问名,使者将命来,是已有命来择,即是且以备数而择之也。
○注“卒曰”至“之女”。
○释曰:云“卒曰某氏”者,主人终卒对客之辞,当云某氏对使也。云“不记之”者,明为主人之女者。若是他女,当称女氏以答。今不言之者,明是主人之女。容旧知之,故不对,是以云“明为主人之女”也。
醴,曰:“子为事故,至於某之室。某有先人之礼,请醴从者。”(言从者,谦不敢斥也。今文於为于。)对曰:“某既得将事矣,敢辞。”(将,行)“先人之礼,敢固以请。”(主人辞,固,如故。)“某辞不得命,敢不从也。”(宾辞也,不得命者,不得许己之命,)
纳吉,曰:“吾子有贶命,某加诸卜,占曰吉,使某也敢告。”(贶,赐也。赐命,谓许以女名也。某,婿父名。)
[疏]注“贶赐”至“父名”。
○释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云“命某加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对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与在,某不敢辞。”(与犹兼也。古文与为豫。)
[疏]“对曰”至“敢辞”。
○注“与犹兼也”。
○释曰:云“我与在”,以其夫妇一体,夫既得吉,妇吉可知,故云我兼在,占吉中也。
纳徵,曰:“吾子有嘉命,贶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礼,俪皮束帛,使某也请纳徵。”致命,曰:“某敢纳徵。”对曰:“吾子顺先典,贶某重礼,某不敢辞,敢不承命!”(典,常也,法也。)
[疏]“纳徵”至“承命”。
○释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请纳徵”,是门外向摈者辞也。云致“命曰,某敢纳徵”者,是所升堂致命辞也。云“对曰”者,是堂上主人对辞也。
请期,曰:“吾子有赐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三族,谓父昆弟、已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亿度,谓卒有死丧,此三族者,己及子皆为服期,期服则逾年,欲及今之吉也。《杂记》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
[疏]“请期”至“吉日”。
○释曰:云“某既申受命矣”者,申,重也。谓前纳采已後,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云“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者,今将成昏,须及吉时,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凶,不得行吉礼,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亿度之事,若值死时,则不得娶,及今吉时,使某请吉日以成昏礼也。
○注“三族”至“嫁子”。
○释曰:郑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者,若大功之丧服内不废成礼,若期,亲内则废,故举合废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则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则已之亲兄弟,子昆弟则己之子、庶子者,皆己之齐衰期服之内亲故,三族据三者之昆弟也。引《杂记》者,见大功小功之末,既葬,则可以嫁子、娶妻,经曰三族,不据之矣。今据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与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据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为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与子皆为服期者,亦据大判而言耳。
对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听。”(前受命者,申前事也。)曰:“某命某听命于吾子。”(曰某,婿父名也。)对曰:“某固唯命是听。”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许,某敢不告期!”曰某日。(某,吉日之甲乙。)
[疏]注“某吉日之甲乙”。
○释曰:云“曰某日”者,是使者付主人吉日之辞。云“某,吉日之甲乙”者,谓以十日配十二辰,若云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类,故郑略举甲乙而言之也。
对曰:“某敢不敬须!”(须,待)
凡使者归,反命,曰:“某既得将事矣,敢以礼告。”(告,礼所执脯。)
[疏]注“告礼所执脯”。
○释曰:知礼是所执脯者,上文礼宾,宾皆北面取脯,降授从者。今此云归以反命,故知礼是所执脯也。
主人曰:“闻命矣。”
父醮子,(子,婿。)
[疏]“父醮子”。
○释曰:女父礼女用醴,又在庙。父醮子用酒,又在寝。不同者,父礼女者,以先祖遗体许人,以他族,妇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复在庙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妇入室,无不反之,故轻之,而用酒在寝。知醮子亦不在庙者,若在庙以礼,筵於户西,右几布神位,今不言,故在寝可知也。
命之,曰:“往迎尔相,承我宗事。(相,助也。宗事,宗庙之事。)勖帅以敬先妣之嗣,若则有常。”(勖,勉也。若犹女也。勉帅妇道,以敬其为先妣之嗣。女之行则当有常,深戒之。《诗》云:“大姒嗣徽音。”)
[疏]“勖帅”至“有常”。
○注“勖勉”至“徽音”。
○释曰:云“以敬其为先妣之嗣”者,谓妇人入室,使之代姑祭也。“《诗》云大姒嗣徽音”者,《大雅文王》诗。大姒者,文王妃。嗣,继。徽,美也。娶大姒,明以继先妣美音也。引之者,证敬其为先妣之嗣也。
子曰:“诺。唯恐弗堪,不敢忘命。”
宾至,摈者请,对曰:“吾子命某,以兹初昏,使某将,请承命。”(宾,婿也。命某,某,婿父名。兹,此也。将,行也。使某行昏礼来迎。)
[疏]“宾至”至“承命”。
○注“宾婿”至“来迎”。
○释曰:云“命某,某,婿父名”者,以其经有二某,命某者,是婿自称之,以对摈者也。经云“使某”者,是婿名,故不言也。
对曰:“某固敬具以须。”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违命。”(夙,早也,早起夜卧。命,舅姑之教命。古文为无。)
[疏]“父送”至“违命”。
○释曰:上送女之时,父母俱戒讫,今此记人又云此戒者,当同是送女时,并有此戒,续成前语。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语时不同,故记人两处记之。但父戒之,使无违舅命;母戒之,使无违姑命,故父云“命”,母云“戒”也。然若此注有云“命舅姑之教”,命有“姑”字者,传写误也。云“古文为无”,不从者,以许氏《说文》毋为禁辞,故从经今文毋为正也。
母施衿结,曰:“勉之敬之,夙夜无违宫事。”(,佩巾。)
[疏]“宫事”。
○释曰:则姑命妇之事,若《内宰职》云后教六宫,妇人称宫故也。
庶母及门内,施ひ,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听,宗尔父母之言。夙夜无愆,视诸衿ひ。”(庶母,父之妾也。ひ,ひ囊也。男ひ革,女ひ丝,所以盛巾之属,为谨敬。申,重也。宗,尊也。愆,过也。诸,之也。示之以衿ひ者,皆戒使识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视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误行之。)
[疏]“庶母”至“衿ひ”。
○注“庶母”至“行之”。
○释曰:云“男ひ革,女ひ丝”者,《内则》文。男女用物不同,故并引男子ひ革,於经无所当也。云“所以盛巾之属,为谨敬”者,案《内则》云“箴、管、线、纟广,施ひ帙”,郑云:“ひ帙言施,明为箴管线纟广有之。”是ひ以盛巾之属。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谨敬也。云“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经母施衿结,庶母直示之以衿ひ,不示以衣笄,故郑决之也。云“视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误行之”者,案《曲礼》云“童子常视毋诳”,注云:“视,今之示字。”彼注破视从示,此注以视为正字,以示为俗误。不同者,但古文字少,故眼日视瞻与以物示人皆作视字,故此注云视乃正字,今文作示,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视,故云误也。彼注云“视今之示字”者,以今晓古,故举今文示而言,两注相兼乃具也。
婿授绥,姆辞曰:“未教,不足与为礼也。”(姆,教人者。)
宗子无父,母命之。亲皆没,己躬命之。(宗子者,长子也。命之,命使者。母命之,在《春秋》“纪裂来逆女”是也。躬犹亲也,亲命之,则“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是也。言宗子无父,是有父者,礼,七十老而传,八十齐丧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为宗子,其取也,父命之。)
[疏]“宗子”至“命之”。
○注“宗子”至“命之”。
○释曰:云“宗子者,长子也”者,案《丧服小记》云:“继别宗,继祢者为小宗。”大宗、小宗皆是妻所生长子也。云“命之,命使者”者,谓纳采已下至请期五者,皆命使者也。云“母命之,在《春秋》‘纪裂来逆女’是也”者,案隐二年经书:“秋九月,纪裂来逆女。”《公羊传》曰:“裂者何?纪大夫也。何以不称使?昏礼不称主人。”何休云:“为养廉远耻也。”又云:“然则曷称?称诸父兄师友。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休注云:“礼,有母,母当命诸父兄师友,称诸父兄师友以行。宋公无母,莫使命之,辞穷,故自命之。自命之,则不得不称使。”又云:“然则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休注云:“礼,妇人无外事,但得命诸父兄师友,称诸父兄师友以行耳。母命不得达,故不得称母通使,文所以远别也。”服注亦云:不称主人,母命不通,故称使。妇人无外事,若然,直命使子之父兄师友,使命使者,不自亲命使者。此注云“命之,命使者”,似母亲命者,郑略言之,其实使子父兄师友命使者也。云“躬,犹亲也,亲命之,则‘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是也”者,成八年文,义取《公羊传》,如向说举纳币,其馀使亲命之也。云“言宗子无父”至“不及”者,案《曲礼》“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在子孙,是谓宗子之父。”又《王制》云:“八十齐衰之事弗及也。”注云:“八十不齐,则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谓宗子不孤。”二者皆是宗子有父,虽主家事,其昏事则父命使者也。
支子,则称其宗。(支子,庶昆弟也。称其宗子命使者。)
[疏]“支子则称其宗”。
○释曰:云“称其宗”者,谓命使者,当称宗子以命之,以大、小宗皆然也。
弟,称其兄。(弟,宗子之母弟。)
[疏]“弟则称其兄”。
○注“弟宗子之母弟”。
○释曰: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以上支子谓庶昆弟,称其宗子命使者,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
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後婿见,曰:“某以得为外昏姻,请觌。”(女氏称昏,婿氏称姻。觌,见。)
[疏]“若不”至“请觌”。
○释曰:上已言亲迎,自此已下至篇末论婿不亲迎,过三月及婿往见妇父母事也。必亦待三月者,亦如三月妇庙见,一时天气变,妇道成。故见外舅姑,自此至“敢不从”,并是婿在妇家大门外与摈者请对之辞。
○注“女氏”至“觌见”。
○释曰:“女氏称昏,婿氏称姻者,《尔雅释亲》文。所以别男女,则男曰昏,女曰姻者,义取婿昏时往娶,女则因之而来。及其亲,则女氏称昏,男氏称姻,义取送女者昏时往男家,因得见之故也。
主人对曰:“某以得为外昏姻之数,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是以未敢见。今吾子辱,请吾子之就宫,某将走见。”(主人,女父也。以白造缁曰辱。)
[疏]“主人”至“走见”。
○释曰:云“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庙见,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见也。云“请吾子之就宫”者,使婿还就家,是欲往就见也。
○注“主人”至“曰辱”。
○释曰:云“以白造缁曰辱”者,谓以白之物造置於缁色器中,是白色。犹今宾至己门,亦是屈辱,故云以白造缁曰辱也。
对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非他故,弥亲之辞。命,谓将走见之言。今文无终赐。)
[疏]“对曰”至“赐见”。
○注“非他”至“终赐”。
○释曰:此婿对摈者辞。云“非他故,弥亲之辞”者,上摈云得为外昏姻,是相亲之辞,今又云非他故,是为婿而来见,弥相亲之辞也。
对曰:“某得以为昏姻之故,不敢固辞,敢不从。”(不言外,亦弥亲之辞。古文曰外昏姻。)
主人出门左,西面。婿入门,东面。奠挚,再拜,出。(出门,出内门。入门,入大门。出内门不出大门者,异於宾客也。婿见於寝。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挚,雉也。)
[疏]“主人”至“拜出”。
○注“出门”至“雉也”。
○释曰:云“出内门。入大门”者,以大夫、士迎宾皆於大门外,故此决之也。云“婿见於寝”者,《聘礼》凡见宾客及上亲迎,皆於庙者,《聘礼》敬宾客,故在庙。亲迎在庙者,以先祖之遗体许人,故在庙。此婿见外舅姑非宾,非亲迎,故知在寝也。云“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者,凡执挚相见,皆亲授受,此独奠之,象父子之道质,故不亲授,奠之而已。云“挚,雉也”者,以其士执雉,是其常也。
摈者以挚出,请受。(欲使以宾客礼相见。)
[疏]“摈者以挚出请受”。
○注“欲使”至“相见”。
○释曰:案《聘礼》宾执挚入门右,从臣礼辞之,乃出,由门左西进,北面,从宾客礼。此亦然,故知所请受者,请退从宾客相见受之。
婿礼辞,许,受挚,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出,已见女父。)
[疏]“婿礼”至“送出”。
○注“出已见女父”。
○释曰:云“受挚,入”者,亦如《聘礼》,受挚乃更西入也。云“出,已见女父”者,以其相见讫,拟出,更与主妇相见也。
见主妇,主妇阖扉,立于其内。(主妇,主人之妇也。见主妇者,兄弟之道,宜相亲也。阖扉者,妇人无外事。扉,左扉。)
[疏]“见主”至“其内”。
○注“主妇”至“左扉”。
○释曰:云“见主妇者,兄弟之道,宜相亲也”者,《尔雅》“母与妻之党为兄弟”,故知主妇於婿者,兄弟之道也,故云宜相亲也。云“阖扉者,妇人无外事”者,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弟不逾阈,是无外事也。云“扉,左扉”者,《士丧礼》卜葬云:“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既言东扉,即是左扉,故知是左扉也。
婿立于门外,东面。主妇一拜,婿答再拜。主妇又拜,婿出。(必先一拜者,妇人於丈夫必侠拜。)
主人请醴,及揖让入,醴以一献之礼。主妇荐,奠酬,无币。(及,与也。无币,异於宾客。)
[疏]“主人”至“无币”。
○注“及与”至“宾客”。
○释曰:训及为与者,以主人与婿揖让而入寝门,升堂醴婿,故训及为与也。云“无币,异於宾客”者,上《冠礼》醴宾酬之以币,《昏礼》飨宾酬以束锦,《燕礼》、《大射》酬宾客皆有币,此无币,故云异於宾客也。
婿出,主人送,再拜。
●卷七士相见礼第三
[疏]《士相见礼》第三。
○郑《目录》云:“士以职位相亲,始承挚相见礼。《杂记》会葬礼曰: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士相见於五礼属宾礼。大、小戴及《别录》皆第三。”
○释曰:郑云“士以职位相亲,始承挚相见”者,释经亦有大夫及庶人见君之礼,亦士见大夫之法,独以《士相见》为名者,以其两士职位不殊,同类昵近,故以《士相见》为首。云“《杂记》: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者,以送葬之礼,恩厚者退迟,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证有执挚相见之义也。云“士相见於五礼属宾礼”者,案《周礼大宗伯》“五礼”宾礼之别有八:春朝、夏宗、秋觐、冬遇、时会、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诸侯见天子,兼有自相朝觐之礼。彼又云“时聘曰问,殷┹曰视”二者是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礼,并执玉帛而行,无执禽挚之法。此属直新升为士大夫之等,同国执禽挚相见及见君之礼,虽非出聘,亦是宾主相见之法,故属宾礼也。且士卑,唯得作介,从君与卿大夫出向他国,无身自聘问之事。案《周礼》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恶无礼,特行无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问之法也。然昏、冠及丧、祭,尊卑各自有礼,及执挚相见,唯有此《士相见》。其篇内含卿大夫相见,以其新升为士,或士自相见,或士往见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见士,或见己国君,或士大夫见他国君来朝者,新出仕从微至著,以士为先後,更有功乃升为大夫已上,故以士为总号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与诸侯之孤卿、大夫、士,执挚既同,相见之礼亦无别也。
士相见之礼。挚,冬用雉,夏用居。左头奉之,曰:“某也原见,无由达。某子以命命某见。”(挚,所执以至者,君子见於所尊敬,必执挚以将其厚意也。士挚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时,别有伦也。雉必用死者,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居,备腐臭也。左头,头,阳也。无由达,言久无因缘以自达也。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也。以命者,称述主人之意。今文头为ㄕ。)
[疏]“士相见”至“某见”。
○释曰:自此至“送于门外再拜”,论士与士相见之事也。云“某也原见,无由达”者,谓新升为士,欲见旧为士者,谓久无绍介中之人达彼此之意,虽原见,无由得与主人通达相见也。云“某子以命命某见”者,某子是绍介中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宾之名命某来见主人也。案《少仪》“始见君子者,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谓以卑见尊法。彼又云“敌者曰:某固愿见”於将命者,此两士相见,亦是敌者。不言原见於将命者者,此既言愿见,无由达见敌者始欲相见。案下文及还挚者,皆云於将命者,明此亦有原见於将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
○注“挚所”至“为ㄕ”。
○释曰:云“挚,所执以至”者,挚得训为至,升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见,欲相尊敬,必执禽鸟始得至,故云挚所执以至者也。云“士挚用雉”者,对大夫已上所执羔、雁不同也。云“取其耿介,交有时,别有伦也”者,伦,类也。交接有时,至於别後,则雄雌不杂,谓春交秋别也。士之义亦然,义取耿介不犯於上也。云“雉必用死者,为其不可生服也”者,经直云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书》云:“三帛、二牲、一死挚。”则雉,义取耿介,为君致死也。云“夏用居,备腐臭也”者,案《周礼庖人》云:“春行羔豚,夏行居肃。”郑云:“居,乾雉。肃乾鱼。”居肃热而乾,乾则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时虽死,形体不异,故存本名,称曰雉。夏为乾居,形体异,故变本名称曰居也。云“左头,头,阳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雉与羔、雁同是合生执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杀之虽死,犹尚左以从阳也。云“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也”者,谓绍介之姓名。云“以命者,称述主人之意”者,言绍介之人称述主人之辞意传来宾也。云“今文头为ㄕ”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ㄕ,项也,项不得为头,故不从也。但此云某子以命命某见,谓旧未相见,今始来见主人,故须某子传,通孺悲欲见孔子,不由绍介,故孔子辞以疾。且经云某子,郑云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案《乡饮酒》云“某子受酬”,注云:“某者,众宾姓。”又《乡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与此注某子为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传》:“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称姓,以配子,彼对面语,故不言名。此非对面之言,於彼遥称绍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称姓是何人,故郑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云“皇祖某子”,注为伯子、仲子者,以孙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经为义,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无者误也。
主人对曰:“某子命某见,吾子有辱。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见,今吾子又自辱来,序其意也。走,犹往也。今文无走。)
[疏]“主人”至“走见”。
○释曰:云“某子命某见”者,某子则是绍介姓名,以某子是中之人,故宾主共称之也。此上下皆言请,不言辞。辞而不受,须相见,故言请而已。
○注“有又”至“无走”。
○释曰:郑转有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见吾子,又自辱来,於义为便,故从又,不从有也。云“走,犹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见之意,非走骤之义,故释从往也。云“今文无走”字者,无走,於文义不足,故不从今文从古文也。
宾对曰:“某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命,谓请吾子之就家。)
主人对曰:“某不敢为仪,固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不敢为仪,言不敢外貌为威仪,忠诚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为非,古文云“固以请”也。)
[疏]注“不敢”至“以请”。
○释曰:固如故也者,固为坚固,坚固则如故,以再请如前,故云固如故也。云“今文不为非”者,云非敢於义不便,故不从今文非也。云“古文云‘固以请’”者,固请於文从便,若有以字於文赊缓,故不从古文“固以请”也。
宾对曰:“某不敢为仪,固以请。”(言如固请终赐见也。今文不为非。)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将走见。闻吾子称挚,敢辞挚。”(不得命者,不得见许之命也。走,犹出也。称,举也。辞其挚,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将走见”。)
[疏]注“不得”至“走见”。
○释曰:云“走犹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据句宾家,故走为往,此据出门,故云走犹出也。云“辞其挚,为其大崇也”者,凡宾主相见,唯此新升为士有挚,又初不相识,故有挚为重。对重相见,则无挚为轻。是以始相见,辞之为大崇,故也。云“古文曰‘某将走见’”者,上再番皆云“某将走见”,今此三者亦云“某将走见”,与前同,此叠古文不从者,以上第一番请宾主皆无“不敢为仪”,第二番宾及主人皆云“不敢为仪”,文句既异,若不云某,於文不便,故须云某也。此三番於上已云某也,固辞不得命,於下不须云某,於文便,古文更云“某将走见”,文叠,故不从也。
宾对曰:“某不以挚不敢见。”(见於所尊敬而无挚,嫌大简。)
[疏]注“见於”至“大简”。
○释曰:此士相见唯是平敌相伉,案《曲礼》云:“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并不问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为先後,故虽两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须以挚相见。若无挚相见,是则大简略也。
主人对曰:“某不足以习礼,敢固辞。”(言不足习礼者,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己。)
[疏]注“言不”至“见己”。
○释曰:案上经宾云某不以挚不敢见,是宾以崇礼来见主人。今主人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己,故变文言“不足以习礼”,故郑云言不足习礼者,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已也。
宾对曰:“某也不依於挚不敢见,固以请。”(言依於挚,谦自卑也。今文无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
○释曰:凡相见之礼,以卑见尊必依挚。《礼记檀弓》云“鲁人有周丰也者,哀公执挚请见之”者,是下贤,非正法。今《士相见》云“不依於挚不敢见”,谦自卑也。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主人揖,入门右。宾奉挚,入门左。主人再拜受。宾再拜送挚,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挚於庭,既拜受,送则出矣。不受挚於堂,下人君也。今文无。)
[疏]注“右就”至“无文”。
○释曰:凡门出,则以西为右,以东为左;入门则以东为右,以西为左,依宾西主东之位也。知“受挚於庭”者,以其入门左右,不言揖让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则出矣”者,欲见宾拜送挚讫而言出,则去还家,无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挚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礼》宾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见无方阶,亦是升堂见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请见,宾反见,退。主人送于门外,再拜。(请见者,为宾崇礼来,相接以矜庄,欢心未交也。宾反见,则燕矣。下云“凡燕见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记反见之燕义,臣初见於君,再拜,奠挚而出。)
[疏]“主人请见”至“再拜”。
○注“请见”至“而出”。
○释曰:郑解主人留宾之意。云“请见”者,为宾崇礼来相接,则执挚来是也。云“以矜庄,欢心未交也”者,正谓入门拜受,拜送时宾主俱矜庄相敬,欢心未交也。云“宾反见,则燕矣”者,上《士冠》礼宾、《士昏》纳采之等,《礼记》皆有礼宾、飨宾之事,明此行礼,主人留必不虚,宜有欢燕,故云则燕矣。以挚相见,非聘问之礼。燕既在寝,明前相见亦在寝之庭矣。若诸文有留宾者,多是礼宾之事,知此不行礼宾而云燕者,彼诸文皆是为馀事相见,以其事重,故为礼宾。此直当身相见,其事轻,故直有燕矣。是以诸文礼宾,此燕宾,故直云“请见”也。云“‘凡燕见於君’至‘反见之燕义’”者,凡燕见,或反见,或本来侍坐,非反见,下注云“此谓特见图事,非立宾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问夜、膳荤、赐食爵之等,不引证燕见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见之礼故也。云“臣初见於君,再拜,奠挚而出”者,郑欲见自“燕见于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见燕法,其中仍有臣见于君法,臣始事见于君法,礼毕,奠挚而出,君亦当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则还挚,虽不见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复见之,以其挚,曰:“者吾子辱,使某见。请还挚於将命者。”(复见之者,礼尚往来也。以其挚,谓时所执来者也。,曩也。将犹传也。传命者,谓摈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
○释曰:自此至“宾退送再拜”论主人还于宾之事。
○注“复见”至“相者”。
○释曰:云“复见之者,礼尚往来也”者,郑解主人还挚之意,云“礼尚往来”,《曲礼》文。五等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遥复,朝聘讫,即还之。璧琮财轻,故不还。彼朝聘用玉,自为一礼,有不还之义,其在国之臣,自执挚相见,虽禽挚皆还之。臣见於君,则不还。义与朝聘异,不可相决也。云“将犹传也。传命者,谓摈相者”者,谓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一也。故《聘礼》与《冠义》皆云每一门止一相,是谓摈介为相也。
主人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辞。”(让其来答己也。)
[疏]“主人”至“敢辞”。
○释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据前为主人而言。此云主人者,谓前宾今在己家而说也。
宾对曰:“某也非敢求见,请还挚于将命者。”(言不敢求见,嫌亵主人,不敢当也。今文无也。)
[疏]注“言不”至“当也”。
○释曰:云“嫌亵主人,不敢当也”者,者主人见己,今即来见主人,宾主频见,是亵也。今云“非敢求见”,嫌亵主人,不敢更相见也,故不敢当相见之法,直云“还挚”而已。
主人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固辞。”(固,如故也。)宾对曰:“某不敢以闻,固以请於将命者。”(言不敢以闻,又益不敢当。)
[疏]注“言不敢”至“敢当”。
○释曰:上云“非敢求见”,已是不敢当,此云“不敢以闻”,耳闻疏於目见,故云“又益不敢当”也。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敢不从。”(许受之也。异日则出迎,同日则否。)
[疏]注“异日”至“则否”。
○释曰:下云“宾奉挚入”,不言主人出迎,又不言厥明,是与前相见同日。知异日出迎者,《乡饮酒礼》云:明日,乃息司正,主人出迎之。司正犹迎之,况同僚乎,是知异日出迎也。若然,《聘礼》公迎于大门内,至礼宾又出迎者,彼初是公迎,彼初之命不为迎宾身,故至醴宾身,虽同日亦出迎之,故郑注云公出迎者,已之礼更端是也。《昏礼》宾为男家使,初时出迎,至醴宾身,虽同日亦出迎也。《有司彻》前为尸,後为宾,所为异,故云虽同日亦出迎。此二者亦是更端之义也。案《乡饮酒》及《公食大夫》皆於戒宾之时,未行宾主之礼,是以宾至乃迎之,故虽同日,亦迎宾,非更端之义也。
宾奉挚入,主人再拜受。宾再拜送挚,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士见於大夫,终辞其挚。於其入也,一拜其辱也。宾退,送,再拜。(终辞其挚,以将不亲答也。凡不答而受其挚,唯君於臣耳。大夫於士,不出迎。入一拜,正礼也。送再拜,尊宾。)
[疏]“士见於大夫”至“再拜”。
○注“终辞”至“尊宾”。
○释曰:云“以将不亲答也”者,事未至谓之将,如上《士相见》宾来见士,後将亲答就士家,则辞而受其挚。此则以将不亲答,终不受也。若然,经直云“终辞其挚”,不言一辞、再辞,亦有可知,但略而不言也。又《少仪》云始见君子曰“愿闻名”此不言愿闻,亦文不具也。云“凡不答而受其挚,唯君於臣耳”者,见下文“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挚”,见己君不言还挚。又文有三辞:初辞、中辞、终辞。初辞之时,则云“使某”,中辞云“命某”,以辞在中者,传言而已,故云“命某”。然使某者是尊君卑臣之义,其心重。若云“命某”者,尊君卑臣,稍浅渐轻之义,故郑云或言命某传言耳。必知有此义者,案僖九年《左传》曰:“天子有事於文武,使孔赐伯舅胙。”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是尊君。称使传言,云命有轻重之义也。
若尝为臣者,则礼辞其挚,曰:“某也辞,不得命,不敢固辞。”(礼辞,一辞其挚而许也。将不答而听其以挚入,有臣道也。)宾入,奠挚,再拜。主人答壹拜。(奠挚,尊卑异,不亲授也。古文壹为一。)宾出,使摈者还其挚于门外,曰:“某也使某还挚。”(还其挚者,辟正君也。)宾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辞。”(辞君还其挚也。今文无。)摈者对曰:“某也命某,某非敢为仪也。敢以请。”(还挚者请使受之。)宾对曰:“某也夫子之贱私,不足以践礼,敢固辞。”(家臣称私。践,行也。言某臣也,不足以行宾客礼。宾客所不答者,不受挚。)摈者对曰:“某也使某,不敢为仪也。固以请。”(言使某,尊君也。或言命某,传言耳。)
宾对曰:“某固辞,不得命,敢不从!”再拜受。(受其挚而去之。)
[疏]注“受其挚而去之”。
○释曰:云“受其挚而去”者,以其尝为臣为轻,既不受其挚,又相见无飨燕之礼,故郑云而去以绝之也。
下大夫相见,以雁,饰之以布,维之以索,如执雉。(雁,取知时,飞翔有行列也。饰之以布,谓裁缝衣其身也。维,谓系联其足。)
[疏]“下大夫”至“执雉”。
○释曰:言“下大夫”者,国皆有三卿五大夫。言上大夫,据三卿,则此下是五大夫也。二十七士与五大夫转相副贰,则三卿宜有六大夫,而五者,何休云:司马事省,阙一大夫。
○注“雁取”至“其足”。
○释曰:云“雁,取知时”者,以其木落南翔,冰泮北徂,随阳南北,义取大夫能从君政教而施之。云“飞翔有行列也”者,义取大夫能依其位次,尊卑有叙也。上士执雉,左头奉之,此云“如执雉”,明执雁者亦左头奉之也。案《曲礼》云:“饰羔雁者以缋。”彼天子卿大夫,非直以布,上又画之,此诸侯卿大夫执挚,虽与天子之臣同饰羔雁者,直用布为饰,无缋。彼不言士,则天子之士与诸侯之士同,亦无饰。士贱,故无别也。
上大夫相见,以羔,饰之以布,四维之,结于面,左头,如は执之。(上大夫,卿也。羔取其从帅,群而不党也。面,前也。系联四足,交出背上,於前结之也。如は执之者,秋献は,有成礼,如之。或曰は,孤之挚也。其礼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後足。今文头为ㄕ。)
[疏]“上大夫”至“执之”。
○注“上大”至“为ㄕ”。
○释曰:云“上大夫,卿也”者,即三卿也。云“羔取其从帅”者,凡羔羊群皆有引帅,若卿之从君之命者也。云“群而不党也”者,羊羔群而不党,义取三卿亦皆正直,虽群居不阿党也。云“系联四足,交出背上,於胸前结之”者,谓先以绳双系前两足,复以绳系後两足,乃以双绳於左右从腹下向背上交过,於胸前结之也。云“如は执之者,秋献は,有成礼,如之”者,案《周礼兽人》云:“冬献狼,夏献麋,春秋献兽物。”鹿、豕、群兽及狐狸可也。は是鹿子,与鹿同时献之,又《庖人》云“秋行犊は”,则献当在秋时,故云秋献は也。又案《礼器》“曲礼三千”,郑云:“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则礼未亡之时,三千条内有此献は之法,是有成礼可依,故此经得如之也。云“或曰は,孤之挚也”者,案《大宗伯》及《大行人》与《聘礼》皆云孤执皮帛,谓天子之孤与诸侯之孤执皮帛。今此执は者,谓新升为孤,见己君法,至馀事则皆皮帛也。云“其礼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後足”者,案经云左头则与雉、雁同,是以《曲礼》云“执禽者左首”。此郑又云执之,盖谓左执前足,右执後足者。(元缺起此)此释经は执之,据四足而言之。凡以挚相见之法,唯有新升为臣,及聘朝,及他国君来,主国之臣见,皆执挚相见。常朝及馀会聚皆执笏,无执挚之礼。又执挚者,或平敌,或以卑见尊,皆用挚。尊无执挚见卑之法。《檀弓》云哀公执挚见己臣周丰者,彼谓下贤,非正法也。
如士相见之礼。(大夫虽挚异,其仪犹如士。)
[疏]“如士相见之礼”。
○释曰:此下大夫及卿,其挚虽有羔、雁之异,其相见之仪则皆如士也。
○注“大夫”至“如士”。
○释曰:云“仪犹如士”者,或两大夫,或两卿相见,皆如上文“某也原见无由达己”下至“主人拜送于门外”也。
始见于君,执挚,至下,容弥蹙。(下,谓君所也。蹙犹促也,促,恭悫貌也。其为恭,士、大夫一也。)
[疏]注“下谓”至“一也”。
○释曰:直云“见于君”,不辨臣之贵贱,则臣之贵贱皆同。故郑云“其为恭,士大夫一也”。不言所而言“下”者,凡臣视袷已下,故不言所、言下也。
庶人见於君,不为容,进退走。(容,谓趋翔。)
[疏]注“容谓趋翔”。
○释曰:此不言民而言庶人,则是庶人在官,谓若《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即府史胥徒是也。按郑注《曲礼》云:“行而张足曰趋,行而张拱曰翔。”皆是庶人貌也。此庶人见君不趋翔,谓是常法。《论语》是孔子行事,而云“趋进翼如”者,彼谓孔子与君图事於堂,图事讫,降堂,向时揖处至君前横过,向门,特加肃敬,与庶人同也。
士大夫则奠挚,再拜稽首,君答壹拜。(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则於庶人不答之。庶人之挚鹜。古文壹作一。)
[疏]注“言君”至“作一”。
○释曰:臣拜君云再拜稽首,则君答一拜者,当作空首,则九拜中奇拜是也。云“言君答士大夫一拜则於庶人不答之”者,案《曲礼》“君於士不答拜”,谓己士。此得与大夫同答一拜者,士贱,君不答拜。此以新升为士,故答拜。《聘礼》问劳云答士拜者,亦以新使反,故拜之也。云“庶人之挚鹜”者,案《大宗伯》云“以禽作六挚,庶人执鹜”,注云:“鹜取其不飞迁。”象庶人安土重迁是也。
若他邦之人,则使摈者还其挚,曰:“寡君使某还挚。”宾对曰:“君不有其外臣,臣不敢辞。”再拜稽首,受。
[疏]释曰:宾不辞即受挚,以君所不臣,礼无受他臣挚法,宾如此法,故不敢亢礼於他君,故不辞即受之也。凡臣无境外之交,今得以挚执见他邦君者,谓他国之君来朝,此国之臣因见之,谓若《掌客》“卿皆见以羔”之类是也。《春秋》卿、大夫与他国之君相见者,皆因聘会乃见之,非特行也。
凡燕见于君,必辩君之南面。若不得,则正方,不疑君。(辩犹正也。君南面,则臣见正北面。君或时不然,当正东面,若正西面,不得疑君所处邪乡之。此谓特见图事,非立宾主之燕也。疑,度之。)
[疏]释曰:案上文注以此为博记反见之燕义,则此与燕义、燕礼立宾主之燕,别以其此经君之面位正南,臣北面向之。若不得南面,或君东、西面,则臣亦正方向之,不可预度君之面位,邪立向之,皆与《燕礼》君在阼阶西面为正异,故知此经是特见,皆图事,并与宾反见之燕义也。知有“图事”者,《论语乡党》云孔子与君图事于庭、图事于堂,《燕礼》亦云君与卿同事之时,有此面位无常之法也。
君在堂,升见无方阶,辩君所在。(升见,升堂见於君也。君近东,则升东阶。君近西,则升西阶。)
[疏]注“升见”至(元缺止此)“西阶”。
○释曰:此文据君所在,随便升阶,无常之事,亦谓反燕及图事之法。若立宾主,君升自阼阶,宾及主人升自西阶,《燕礼》所云是也。
凡言,非对也,妥而後传言。(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妥,安坐也。传言,犹出言也。若君问,可对则对,不待安坐也。古文妥为绥。)
[疏]“凡言”至“传言”。
○注“凡言”至“为绥”。
○释曰:此据臣与君言之法也。云“凡言”,谓己为君言事也者,谓臣有图,为君言也。《礼记少仪》云:“量而後入,不入而後量。”是臣有事将入见君,须量己所言,亦当量君安坐,乃可得入,而後传出己言,向君道之。云“妥,安坐也”者,《尔雅释诂》文。
与君言,言使臣。与大人言,言事君。与老者言,言使弟子。与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与居官者言,言忠信。(博陈燕见言语之仪也。言使臣者,使臣之礼也。大人,卿大夫也。言事君者,臣事君以忠也。祥,善也。居官,谓士以下。)
[疏]“与君”至“忠信”。
○释曰:上文据与君言,此文则总说尊卑言语之别。云“与君言,言使臣。与大人言,言事君”者,但君臣相对,有事即言,不必与君言恒言使臣,与臣言恒言事君。今唯言使臣、事君者,下供上命,礼法当然,故君以使臣为主,臣以事君为正,无妨更言。馀事已下,皆随事为主可也。云“与老者言,言使弟子”者,谓七十致仕之人,依《书》传:大夫致仕为父师,士致仕为少师,教乡间子弟。雷次宗云:学生事师,虽无服,有父兄之恩,故称弟子也。云“与幼者言,言孝弟於父兄”者,幼既与老者相对,此幼即弟子之类,孝弟事父兄之名,是人行之本,故云言孝弟于父兄。“与众言,言忠信慈祥”者,此文承老幼之下,亦非朝廷之臣,但是乡闾长幼共聚之处,使之行忠信慈善之事也。云“与居官者言,言忠信”者,此与在朝之士,言以忠信为主也。
○注“博陈”至“以下”。
○释曰:云“博陈燕见言语之仪也”者,据已上博陈与君燕见举动言语,知此博陈也。云“言使臣者,使臣之礼也”者,并事君以忠,并是《论语》孔子对定公之文。云“大人,卿大夫也”者,此云“言事君”,明非天子诸侯,又非士,是卿大夫可知。又案下文云“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并是臣视君之法,则大人据君也。又《礼运》云:“大人世及以为礼。”郑解为诸侯者,以彼上文云“天下为家”,以据天子,明下云大人是诸侯可知。《易革卦》云“君子豹变”据诸侯,则大人虎变是天子可知。又案《论语》云“狎大人”,注为天子诸侯为政教者,彼据小人不在朝廷,故以大人为天子诸侯政教解之。郑皆望文为义,故解大人不同。云“居官,谓士以下”者,以上大夫云事君,已据居官,卿大夫其居官之内,唯有二十七士并府史胥徒,故云士以下也。
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毋改。众皆若是。(始视面,谓观其颜色可传言未也。中视抱,容其思之,且为敬也。卒视面,察其纳己言否也。毋改,谓传言见答应之,当正容体以待之,毋自变动,为嫌解惰不虚心也。众,谓诸卿大夫同在此者。皆若是,其视之仪无异也。古文毋作无,今文众为终。)
[疏]“凡与”至“若是”。
○注“始视”至“为终”。
○释曰:云“中视抱,容其思之,且为敬”者,案《曲礼》:“天子视不上於袷。”袷,交领也。“不下於带”,上於袷则敖,下於带则忧。视大夫得视面。此视君得视面者,彼据寻常视君法,此据与君言时,故不同也。云“且为敬”者,此言抱即面相袷,不视袷是敬君之常礼,故云且为敬也。云“为嫌解惰不虚心也”者,《礼记》云“虚中以治之”,郑注云:“虚中,言不兼念馀事。”是虚心之意也。云“众,谓诸卿大夫同在此”者,言於君视之高下如此,其卿大夫视君之仪与言者无异也。云“古文毋作无”,不从者,《说文》云毋盖亦禁辞,故不从有无之无也。云“今文众为终”,不从者,以上已有卒,卒为终,故从古为众也。
若父,则游目,毋上於面,毋下於带。(子於父,王孝不主敬,所视广也,因观安否何如也。今文父为甫,古文毋作无。)
[疏]“若父”至“於带”。
○注“子於”至“作无”。
○释曰:案《曲礼》大夫之臣视大夫得视面不得游目,士之臣视士得旁游目。今子视父,应与视君同,不上於袷。与士大夫同者,以子於父主孝不主敬,所视广者,因视安否何如也。
若不言,立则视足,坐则视膝。(不言则伺其行起而已。)
[疏]“若不”至“视膝”。
○注“不言”至“而已”。
○释曰:已上皆据臣子与君父言语之时,此据不言之时,郑言“伺其行起”者,行解经立,行由立始,故以行解立。是以《论语》云“立不中门”,郑云“立行不当枨之中央”,是亦以行解立,一也。又以起解坐,以其起由坐始故也。
凡侍坐於君子,君子欠伸,问日之早晏,以食具告。改居,则请退可也。(君子,谓卿大夫及国中贤者也。志倦则欠,体倦则伸,问日晏,近於久也。具犹辩也。改居,谓自变动也。古文伸作信,早作蚤。)
[疏]“凡侍”至“可也”。
○注“君子”至“作蚤”。
○释曰:此陈侍坐於君子之法。郑云君子卿大夫者,礼之通例,大夫得称君子,亦得称贵人,而士贱,不得也。知“及国中贤者”者,《乡射礼》云:“征唯所欲,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郑云:“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则《曲礼》云“博闻强识而让,敦善行而不怠,谓之君子”是也。云“志倦则欠,体倦则伸”,郑注《曲礼》亦然。云“古文伸作信,早作蚤”者,此二字古通用,故《大宗伯》云“侯执身圭”,为信字。《诗》云:“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为蚤字既通用,叠古文者,据字体非直,从今为正,亦得通用之义也。
夜侍坐,问夜,膳荤,请退可也。(问夜,问其时数也。膳荤,谓食之。荤,辛物,葱薤之属,食之以止卧。古文荤作薰。)
[疏]“夜侍”至“可也”。
○注“问夜”至“作薰”。
○释曰:云“问夜,问其时数也”者,谓若锺鼓漏刻之数也。云“古文荤作薰”者,《玉藻》云“膳於君,有荤桃”,作此荤。郑注《论语》作,义亦通。若作薰,则《春秋》“一薰一莸”,薰,香草也,非荤辛之字,故叠古文不从也。
若君赐之食,则君祭先饭,遍尝膳,饮而俟。君命之食,然後食。(君祭先饭,食其祭食,臣先饭,示为君尝食也。此谓君与之礼食。膳,谓进庶羞,既尝庶羞,则饮,俟君之遍尝也。今云占尝膳。)
[疏]“若君”至“後食”。
○注“君祭”至“尝膳”。
○释曰:此经及下经论臣侍君坐得赐食之法。郑云“先饭,示为君尝食也”者,凡君将食,必有膳宰进食,则膳宰尝君前之食,备火齐不得,下文是也。今此文谓膳宰不在,则侍食者自尝自己前食,既不尝君前食,则不正尝食,故云示为君尝食也。云“此谓君与之礼食”者,谓君与臣小小礼食法,仍非正礼食,正礼食则《公食大夫》是也。彼君前无食,此君臣俱有食,故知小小礼食。此即《玉藻》云:“若赐之食,而君客之,则命之祭,然後祭。”彼云客之,则此注礼食亦不得祭,故一也。但此文不云客之命之祭然後祭,文不具也。若臣尝食,不得云礼食,亦不得祭,故郑注《玉藻》云“侍食则正不祭”是也。
若有将食者,则俟君之食,然後食。(将食犹进食,谓膳宰也。膳宰进食,则臣不尝食。《周礼膳夫》:“品尝食,王乃食。”)
[疏]“若有”至“後食”。
○注“将食”至“乃食”。
○释曰:云“膳宰进食,则臣不尝食”者,臣为君尝食,本为膳宰不在,今膳宰既在,明臣不尝食也。是以《玉藻》云:“若有尝羞者,则俟君之食,然後食,饭饮而俟。”注云“不祭侍食,不敢备礼也。不尝羞,膳宰存也”是也。云“膳夫”者,天子膳夫,则诸侯之膳宰。引之者,证经将食之人是膳宰,因将膳与君品尝食。凡君食,臣有侍食之时,唯子不侍食。是以《文王世子》云:“命膳宰曰,末有原。应曰诺,然後退。”是大子不侍食。若卿大夫已下,则有侍食法,故《内则》云“父没母存,冢子御食,群子妇佐”是也。
若君赐之爵,则下席,再拜稽首,受爵,升席祭,卒爵而俟,君卒爵,然後授虚爵。(受爵者於尊所,至於授爵,坐授人耳。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今文曰“若赐之爵”,无君也。)
[疏]“若君”至“虚爵”。
○注“受爵”至“君也”。
○释曰:云“受爵者於尊所”者,《曲礼》亦是赐爵法,而云“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是也。云“至於授爵,坐授人耳”者,见《曲礼》与《玉藻》并此文,并无立授之文,故知坐授也。云“必俟君卒爵者,若欲其然也”者,此经文与《玉藻》文同,皆燕而君客之赐爵法。故臣先饮以酒,是甘味,欲美君之味,故先饮。必待君卒爵而後授虚爵者,臣意若欲君尽爵然也。案《曲礼》云:“侍饮於长者,酒进则起,拜受於尊所,长者辞,少者反席而饮。长者举未,少者不敢饮。”彼是大燕饮礼,故郑注引《燕礼》曰“公卒爵而後饮”。案《燕礼》当无爵,後得君赐爵,待君卒爵乃饮是也。
退,坐取屦,隐辟而后屦。君为之兴,则曰:“君无为兴,臣不敢辞。”君若降送之,则不敢顾辞,遂出。(谓君若食之饮之而退也。隐辟,亻免而逡巡。兴,起也。辞君兴而不敢辞其降,於已大崇,不敢当也。)
[疏]“退坐”至“遂出”。
○注“谓君”至“当也”。
○释曰:云“谓君若食之饮之而退也”者,以上云“若君赐之食”、“若君赐之爵”,下而云退者,明为此二者而退也。云“隐辟,亻免而逡巡”者,案《曲礼》云“乡长者而屦”,此亦当然。云“不敢辞其降”者,谓君降送时,明有不降法,故《曲礼》云“就屦跪而举之,屏於侧”,注云“谓独退也”。云“若”者,不定之辞也。
大夫则辞,退下,比及门,三辞。(下亦降也。)
[疏]“大夫”至“三辞”。
○释曰:云“大夫则辞退下”者,对上不敢辞,是士,士卑不敢辞降。大夫之内兼三卿、五大夫,臣中尊者,故得辞降也。
若先生、异爵者请见之,则辞。辞不得命,则曰:“某无以见,辞不得命,将走见。”先见之。(先生,致仕者也。异爵,谓卿大夫也。辞,辞其自降而来。走犹出也。先见之者,出先拜也。《曲礼》曰:“主人敬宾,则先拜宾。”)
[疏]“若先”至“见之”。
○注“先生”至“拜宾”。
○释曰:此先生即《乡饮酒》云“就先生而谋宾介”,亦一也。故彼注与此注皆云“致仕者”也。云“异爵,谓卿大夫也”者,此《士相见》本文是士,故以卿大夫为异爵也。训走为出者,亦谓士见异爵,取急意而言走,其实非走,直出也。引《曲礼》者,欲见言敬,客先拜也。彼云客,此云宾者,对文,宾客异;散文,宾客通;故变文云宾也。
非以君命使,则不称寡。大夫士,则曰“寡君之老”。(谓摈赞者辞也。不称寡者,不言寡君之某,言姓名而已。大夫、卿、士,其使则皆曰寡君之某。《檀弓》曰:“士而未有禄者,君有馈焉曰献。使焉曰寡君之老。”)
[疏]“非以”至“之老”。
○注“谓摈”至“之老”。
○释曰:云“非以君命使,则不称寡”者,此则《玉藻》云“大夫私事使,私人摈,则称名”。以其非聘问之礼,则为私事使,私人摈也。《聘礼》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於齐,《玉藻》注亦引之是也。郑云“谓摈赞者辞也”者,以《玉藻》自诸侯之於天子以下至大夫,皆云“摈者曰”,故知不自称,是摈赞之辞也。云“其使则皆曰寡君之某”者,释经“大夫士则曰寡君之老”,为公事使者也。此则《玉藻》云“公士摈,则曰寡大夫、寡君之老。大夫有所往,必与公士为宾”,亦一也。彼注云:“谓聘也。大聘使上大夫,小聘使下大夫。”则曰寡君之某,故郑总云“某”也。若然,经直云大夫,郑兼云士者,经本文是士,则云非以君命使,可以兼士也。但士无特聘问,或作介,往他国亦有称谓,而云寡君之士某也。云“《檀弓》曰仕而未有禄”者,谓试为大夫,士直有试功之禄,未有正禄。云“君有馈焉曰献”者,谓有馈物于君,亦与正禄者同称献。云“使焉云寡君之老”者,於他国君边自称寡君之某,此文亦兼士大夫。引之者,证公事使称寡君之某也。
凡执币者,不趋,容弥蹙以为仪。(不趋,主慎也。以进而益恭为威仪耳。今文无容。)
[疏]“凡执”至“为仪”。
○释曰:案《小行人》合六币: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下文别云“执玉”,则此币谓皮马享币及禽挚皆是。
○注“不趋”至“无容”。
○释曰:凡趋有二种:有疾趋,“行而张足曰趋”是也;有徐趋,则下文“舒武举前曳踵”是也。今此经云“不趋”者,不为疾趋,故云“主慎也”。既不云疾趋,又不为下文徐趋,但徐疾之为之,故“以进而益恭为威仪”也。
执玉者,则唯舒武,举前曳踵。(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武,迹也。举前曳踵,备合也。今文无者,古文曳作扌世。)
[疏]“执玉”至“曳踵”。
○释曰:此篇直见在国以禽挚相见之礼,无执玉朝聘邻国之事。而云“执玉”者,因执挚相见,故兼见朝聘执玉之礼也。案《玉藻》记徐趋之节云“圈豚行”,又与此不同者,文有详略,俱是徐趋也。
○注“唯舒”至“作扌世”。
○释曰:云“唯舒者,重玉器,尤慎也”者,案《玉藻》云“执龟玉不趋”,不趋者,不为疾趋。又《曲礼》云:“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故为重玉器,尤慎也。云“备合也”者,合,则颠倒恐损玉,故徐趋也。
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宅者在邦,则曰“市井之臣”;在野,则曰“草茅之臣”;庶人则曰“剌草之臣”。他国之人则曰“外臣”。(宅者,谓致仕者也。致仕者,去官而居宅,或在国中,或在野。《周礼载师》之职“以宅田任近郊之地”。剌犹戋刂除也。今宅为,古文茅作苗。)
[疏]“凡自”至“外臣”。
○释曰:云“凡自称於君,士大夫则曰下臣”者,此与君言之时。案《玉藻》云“上大夫曰下臣”,与此同也。
○注“宅者”至“作苗”。
○释曰:此亦自称於君,以其致仕不在,故指宅而言,故曰“宅者,谓致仕者”也。云“或在国中,或在野”者,案《尔雅》“郊外曰野”,则自郊至畿五百里内皆名野。又案《乡大夫职》“国中七尺,野自六尺”,此亦云在国在野,相对其言,国外则云野,则云宅在野者,城外畿内皆是也。云“《载师》之职”者,彼郑注云:“宅田,致仕者之家所受田也”。引之,证彼言宅田据地,此言宅据所居,一也。云“剌犹戋刂除也”者,案《诗》有“其斯赵”,注云:“赵,剌也”,故以剌为戋刂除草木者也。
●卷八乡饮酒礼第四
[疏]《乡饮酒礼》第四。
○郑《目录》云:“诸侯之乡大夫,三年大比,献贤者能者於其君,以礼宾之,与之饮酒,於五礼属嘉礼。《大戴》此乃第十,《小戴》及《别录》此皆第四。”
○释曰:郑知此乡饮酒是诸侯之乡大夫献贤能法者,案《春官》小胥掌乐县之法,而云:“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注云:“锺磬者,编县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县锺,东县磬。士亦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今此下唯县磬而无锺,故以为诸侯乡大夫也。若然,谓诸侯乡大夫,是大夫为之,亦应锺磬俱有,而直有磬者,郑彼注云“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故县磬而已。若然,天子乡大夫宾贤能从士礼,亦锺磬俱有,不得独有磬也。知诸侯之乡大夫非士者,案《乡射》记云士则鹿中,大夫则兕中。又经有“堂则物当楣,序则物当栋”,则非直州射兼有诸侯。乡大夫以五物询众庶,行射之礼,则知诸侯乡大夫是大夫为之可知也。凡乡饮酒之礼,其名有四:案此宾贤能谓之乡饮酒,一也;又案《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党正饮酒,亦谓之乡饮酒,二也;乡射州长春秋习射於州序,先行乡饮酒,亦谓之乡饮酒,三也;案《乡饮酒义》,又有卿大夫士饮国中贤者,用乡饮酒,四也。其《王制》云:“习射尚功,习乡尚齿。”还是乡饮酒党饮酒法。
乡饮酒之礼。主人就先生而谋宾、介。(主人,谓诸侯之乡大夫也。先生,乡中致仕者。宾、介,处士贤者。《周礼》大司徒之职:“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曰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乡大夫》以“正月之吉,受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及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乡老及乡大夫帅其吏与其众寡,以礼礼宾之。厥明,献贤能之书於王”,是礼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诸侯之乡大夫,贡士於其君,盖如此云。古者年七十而致仕,老於乡里,大夫名曰父师,士名曰少师,而教学焉,恒知乡人之贤者。是以大夫就而谋之,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而与之饮酒,是亦将献之,以礼礼宾之也。今郡国十月行此饮酒礼,以《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治谓”之说,然此篇无正齿位之事焉。凡乡党饮酒必於民聚之时,欲见其化,知尚贤尊长也。《孟子》曰:“天下有达尊三,爵也、德也、齿也。”)
[疏]“乡饮”至“宾介”。
○释曰:自此至“介亦如之”,论乡大夫与先生谋宾介,并戒告之仪。“主人就先生而谋宾介”者,谓乡大夫尊敬之,先就庠学者,若先生谋此二人道艺优者为宾,稍劣者为介。
○注“主人”至“齿也”。
○释曰:云“宾、介,处士贤者”者,案《玉藻》云大夫素带,士练带,居士锦带,弟子缟带。郑玄以居士在士之下、弟子之上,解为道艺处士,非朝廷之士。此处士亦名君子,即《乡射礼》云“征唯所欲,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郑亦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以其未仕,有德自处,故名处士君子也。”云贤者,义取乡大夫之兴贤能者而言也。云“《周礼》”至“书数”,并《大司徒职》文。故彼郑注云:“物犹事也。兴犹举也。民三事教成,乡大夫举其贤者能者,以饮酒之礼宾客之,既则献其书於王矣。知,明於事;仁,爱人以及物;圣,通而先识;义,能断时宜;忠,言以中心;和,不刚不柔。善於父母为孝;善於兄弟为友;睦,亲於九族;姻,亲於外亲;任,信於友道;恤,振忧贫者。礼,五礼之义;乐,六乐之歌舞;射,五射之法;御,五御之节;书,六书之品;数,九数之计。”引此天子司徒者,欲兼诸侯司徒,亦使乡大夫教民以三物,教成亦使乡大夫行乡饮酒之礼,尊之为宾客,兴举之也。云“《乡大夫》”已下至“於王”,并《周礼地官乡大夫职》文。云“正月之吉”,谓周之正月朔日也。云“受法于司徒”者,谓六乡大夫皆於大司徒处受三物,教民宾举之法也。云“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者,吏即州长、党正、族师、闾胥之等是也。云“以考其德行,察其道艺”者,德行即六德、六行,道艺正谓民中有道艺者,考察知其优者,拟举之也。云“及三年大比,而兴贤者、能者”,大比谓三年大案比户口之时而兴举之,贤者即德行者也,能者即道艺者也。云“乡老”,谓三公二乡公一人。云“及乡大夫帅其吏”者,即帅其乡吏、州长已下。云“与其众寡”者,即乡中之人也。云“以礼礼宾之”者,以《乡饮酒》之礼礼而宾举之也。云“厥明,献贤能之书於王”者,今日行乡饮酒之礼,至其明日,献此贤能之书于王,王再拜而受之,登于天府也。云“是礼乃三年正月而一行也”者,欲见彼是天子乡大夫法,诸侯乡大夫无文,以此约之,故云“诸侯之乡大夫贡士於其君,盖亦如此云”。但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古者年七十”至“学焉”,案《略说》云:“大夫七十而致仕,老於乡里,名曰父师,士曰少师,以教乡人子弟於门塾之基,而教之学焉”是也。云“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而与之饮酒。是亦将献之,以礼礼宾之也”者,谓据此经诸侯乡大夫贡士之法,亦如天子之乡大夫贡法,故云“亦”也。若据乡贡一人,其介与众宾不贡之矣,但立介与众宾,辅宾行乡饮酒之礼,待後年还以贡之耳。案《射义》云“古者天子之制,诸侯岁献贡士”,注引旧说“大国三人,次国二人,小国一人”。大国三乡,次国二乡,小国一乡,所贡之士与乡同。则乡送一人至君所,其国有遂,数亦同其乡,并有公邑、采地,皆有贤能贡之,而贡士与乡数同。不言遂与公邑、采地所贡者,盖当乡送一人至君所,君又总校德之大小,取以贡之,纵取乡外,仍准乡数为定。乡大夫虽行饮酒礼客之于君,其简讫,仍更行饮酒礼宾之於王。是《易观》“盥而不荐”,郑注云:“诸侯贡士於天子,乡大夫贡士於其君,必以礼宾之。”唯主人观而献宾,宾盥而酢主人,设荐俎则弟子也。是乡大夫及诸侯贡士皆行饮酒礼礼宾也。云“今郡国”至“之说然”者,郑欲解此乡饮酒贡士法,彼汉时所行饮酒礼者是正齿位,与此不同之意。汉时已罢诸侯之国而为郡,郡有大守,而封王子、母弟者仍为国,故云郡国也。云“十月行此饮酒礼”者,谓行此乡饮酒礼也。云“以《党正》每岁邦索鬼神而祭祀”者,则《礼记郊特牲》云:“蜡者,索也,岁十二月,合聚万物而索飨之。”周谓之十二月,即夏之十月,农功毕而蜡祭也。云“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者,属,聚也,谓当蜡祭之月,党正聚民於序学中,以三时务农,将阙於礼,此时农隙,故行正齿位之礼。则《礼记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年长者在上。”是正齿位之法也。云“之说然”者,汉时十月饮酒礼,取此党正之文,而然与此篇《乡饮酒礼》异也。云“此篇无正齿位焉”者,以其此篇以德行为本而贡之,无党正正齿位法也。云“凡乡党饮酒必於民聚之时”者,此乡饮酒必於三年大比民聚之时,党正乡饮酒亦於大蜡民聚之时也。云皆“欲其见化,知尚贤尊长也”者,尚贤,据此篇乡饮酒;尊长,据《党正》乡饮酒也。但党正饮酒,以乡大夫临观行礼,或乡大夫居此党内,则亦名乡饮酒也。云“《孟子》”者,《孟子公孙丑》篇:齐王召,孟子不肯朝,後不得已而朝之。宿於大夫景丑之家,景子讥之曰:礼云“父召,无诺;君召,不俟驾而行”。固将朝矣。闻君命而遂不果,宜与夫礼若不相似然。对曰:“天下有达尊三,爵也,德也,齿也。朝廷莫如爵,乡党莫如齿,辅世长民莫如德。恶有得其一以慢其二哉”是也。引之者,证乡大夫饮酒是尚德也,党正饮酒尊长尚齿也。爵则於此无所当,连引之耳。
主人戒宾,宾拜辱。主人答拜,乃请宾,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拜。(戒,警也,告也。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门也。请,告以其所为来之事。不固辞者,素所有志。)
[疏]“主人”至“答拜”。
○注“戒警”至“有志”。
○释曰:云“拜辱,出拜其自屈辱至己门也”者,知宾出门者,见《冠礼》主人宿宾,宾出门左,《乡射》戒宾亦出门,故知此亦出门。云“所为来之事”者,谓行乡饮酒之礼也。云“不固辞者,素所有志”者,不如《士相见》固辞,此礼辞即许者,以其主人与先生谋时,宾已知欲贡己,又宾以学习德业,拟为宾主情意相许,是以不固辞,为素有志也。案《冠礼》主人先拜,宾答拜,此宾先拜,主人答拜者,彼《冠礼》主人戒同寮,同寮尊,又使之加冠於子,尊重之,故主人先拜。此则乡大夫尊矣,宾是乡人,卑矣。又将贡己,尊敬主人,故宾先拜辱也。是以下注云“去又拜辱者,以送谢之”也。
主人退,宾拜辱。(退犹去也。去又拜辱者,以送谢之。)
介亦如之。(如戒宾也。)
[疏]“介亦如之”。
○注“如戒宾也”。
○释曰:言“如戒宾”者,亦如上主人戒宾已下、宾拜辱已上之事。谋宾介及戒亦言宾介,意不言众宾,众宾德劣,但谋介时虽不言众宾,亦当谋之,故上注兼言其次为众宾。至於戒速之日必当遣人戒速,使知但略而不言,故下云“宾及众宾皆从之”是也。《乡饮酒义》云:“主人亲速宾及介,而众宾自从之。”亦据不得主人戒速而为自从也。
乃席宾、主人、介。(席,敷席也。夙兴往戒,归而敷席。宾席牖前,南面。主人席阼阶上,西面。介席西阶上,东面。)
[疏]“乃席宾主人介”。
○注“席敷”至“东面”。
○释曰:知夙兴往戒归而敷席,不别日者,下记云:“乡,朝服而谋宾、介,皆使能,而不宿戒。”是同日也。郑知宾、介与主人席位如此者,案《乡饮酒义》云:“主人者尊宾,故坐宾於西北,而坐介於西南以辅宾。宾者,接人以义者也,故坐於西北。主人者,接人以仁,以德厚者也,故坐於东南。而坐亻巽於东北,以辅主人也。”又云:“宾必南面,介必东乡,介宾主也。”《乡射》云:“乃席宾,南面,席主人于阼阶上,西面。”以此,故知宾主及介其位然也。
众宾之席,皆不属焉。(席众宾於宾席之西。不属者,不相续也,皆独坐,明其德各特。)
[疏]“众宾”至“属焉”。
○注“席众”至“各特”。
○释曰:郑知众宾席在宾席之西者,见《乡射》云:“席宾,南面,东上。众宾之席,继而西。”此众宾之席亦当然,但此不属为异耳。云“皆独坐,明其德各特”者,《乡射》注云:“言继者,甫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此乃特贡於君,故众宾之席皆不属焉。明三物已久,其德各特,故不属续其席。虽不属,犹统宾为位,同南面也。
尊两壶于房户,斯禁。有玄酒,在西。设篚于禁南,东肆,加二勺于两壶。(斯禁,禁切地无足者。玄酒在西,上也。肆,陈也。)
[疏]“尊两”至“两壶”。
○注“斯禁”至“陈也”。
○释曰:凡设尊之法,但醴尊见其质,皆在房内,故《士冠礼》礼子、《婚礼》礼妇,醴皆在房隐处。若然,《聘礼》礼宾尊於东厢、不在房者,见尊欲与卑者为礼,相变之法。设酒之尊,皆於显处见其文,是以此及醮子与《乡射》、《特牲》、《少牢》、《有司彻》皆在房户之是也。《燕礼》、《大射》尊,在东楹之西者,君尊专大惠也。云“设篚于禁南,东肆”者,言东肆以头首为记,从西向东为肆,则大头在西也。云“斯禁,禁切地无足”者,斯,澌也,澌尽之名,故知切地无足。《昏礼》、《冠礼》皆云禁者,士礼以禁戒为名,卿大夫士并有禁名,故郑以大夫士双言也。是以《玉藻》云:“大夫侧尊用於,士侧尊用禁。”注云:“於,斯禁也,大夫士礼之异也。”《礼器》云“大夫士於禁”,注云:“於,斯禁也。谓之於者,无足,有似於於,或因名云耳。大夫用斯禁,士用於禁。”然则禁是定名,言於者是其义称。故《礼器》大夫士总名为於禁。案《特牲礼》云“实兽於於”,注云:“於之制,如今大木舆矣。”则於是舆,非承尊之物,以禁与斯禁,无足似舆,故世人名为於。若然,周公制礼,《少牢》名为於,则以周公为世人,或有本无“世人”字者,是以《少牢》不名斯禁,谓之为於,取不为酒戒。《特牲》云“壶禁在东序”,记云“壶於禁馔于东序”,注云:“禁言於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其实不用云於禁,不敢与大夫同名斯禁。作记解注,故云士用於禁,明与《少牢》於同也。若然,士之於禁,大夫之斯禁,名虽异,其形同,是以《礼器》同名於禁也。其馀《士冠》、《昏礼》礼宾用醴,不饮,故无禁,不为酒戒。若天子诸侯承尊之物谓之丰,上有舟,是尊与卑异号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南肆。(荣,屋翼。)
[疏]“设洗”至“南肆”。
○注“荣屋翼”。
○释曰:云“南北以堂深”者,堂深,谓从堂廉北至房室之壁堂下,洗北去堂远近深浅取於堂上深浅。假令堂深二丈,洗亦去堂二丈,以此为度。云“荣,屋翼”者,荣在屋栋两头,与屋为翼,若鸟之有翼,故《斯干》诗美宣王之室云:“如鸟斯革,如斯飞。”与屋为荣,故云荣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
[疏]“羹定”。
○注“肉谓”至“孰也”。
○释曰:云“肉谓之羹”者,《尔雅》文。言肉,正谓其狗。孰云定者,孰即定止然,故以定言之。言此者,以与速宾时节为限,不敢烦劳宾,故限之也。
主人速宾,宾拜辱,主人答拜,还,宾拜辱。(速,召也。还犹退。)
[疏]“主人”至“拜辱”。
○释曰:自此至“皆从之”,论主人往宾门召之使来之事。案《乡射》云:“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再拜。”彼云乃速宾,此不云主人乃者,彼戒速别服,故云乃以之。此戒速,虽与彼同,但此戒速同服,故不云乃。云“主答拜,还,宾拜辱”,案《聘礼》云宾入境,至近郊,使下大夫至宾馆,下大夫遂以宾入宾送,不拜。又《公食大夫礼》使大夫戒宾,“大夫还,宾不拜送,遂从之”,郑注云:“不拜送者,为从之不终事。”皆不拜送。此独拜送者,亦是乡大夫尊,宾卑,又拟贡,故特拜辱而送之,异於馀者。介亦如之。(如速宾也。)
宾及众宾皆从之。(从犹随也。言及众空,介亦在其中矣。)
[疏]“宾及”至“从之”。
○注“从犹”至“中矣”。
○释曰:郑云“言及众宾,介亦在其中矣”者,上文戒及速皆言宾与介,不言众宾,及从主人来,即言宾及众宾,众宾不戒不速,尚从主人,则介在从主人可知也。
主人一相迎于门外,再拜宾,宾答拜,拜介,介答拜。(相,主人之吏,摈赞传命者。)
[疏]“主人”至“答拜”。
○注“相主”至“命者”。
○释曰:自此至“答再拜”,论主人迎宾入,升堂并拜至之事。云“主人一相迎于门外”者,谓主人於群吏中立一相,使传宾主之命。主人乃自出迎宾於大门外,必非一相迎宾者,案《乡饮酒义》云“主人拜迎宾于庠门之外”,明主人自迎。若然,主人辄言一相者,欲见使一相传命,乃迎,故云“相主人之吏,摈赞传命者”也。若然,《士相见》注“异日则拜迎,同日不拜迎”者,彼以挚相见法,此自以宾举贤能,故与彼异也。
揖众宾。(差益卑也,拜介、揖众宾,皆西南面。)
[疏]“揖众宾”。
○注“差益”至“南面”。
○释曰:云“差益卑”者,以上文主人迎宾而拜介,是介差卑於宾。今於众宾不拜,直揖之而已,故云差益卑也。知拜介揖众宾皆西南面者,以其宾、介、众宾立位在门外,位以北为上,主人与宾正东西相当,则介与众宾差在南东面明。知主人正西面拜宾,则侧身向西南拜介、揖众宾矣。
主人揖,先入。(揖,揖宾也。先入门而西面。)
[疏]“主人揖先入”。
○注“揖揖”至“西面”。
○释曰:此乡大夫行乡饮酒在庠学,唯有一门,即向阶,门内既有三揖,故主人导宾,揖而先入门,至内ニ西向待宾也。
宾厌介,入门左。介厌众宾,入,众宾皆入门左,北上。(皆入门西,东面,宾之属相厌,变於主人也。推手曰揖,引手曰厌,今文皆作揖。又曰众宾皆入左,无门。)
[疏]“宾厌”至“北上”。
○注“皆入”至“无门”。
○释曰:主人入後,宾乃厌介,介厌众宾,相随入门,皆东面北上定位。宾既北上,主人西面相向,揖讫乃相背,各向堂涂,介与众宾亦随宾至西阶下也。云“宾之属,相厌变於主人也”者,以宾与介、众宾等自用引手而入,故不揖,是变於主人也。云“推手揖,引手曰厌”者,厌字或作扌壹字者,古字义亦通也。云“推手揖”者,案《周礼司仪》云:“士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郑以推手小下之为士揖,平推手为时揖,推手小举之为天揖,皆以推手为揖。又案僖二年《公羊传》:“荀息进曰:虞、郭见与?献公揖而进之。”何休云:“以手通指曰揖。”与此别者,推手解其厌状,通指道其揖意也。郑则解揖体,何氏释其揖意,相兼乃足也。云“引手曰厌”者,以手向身引之。云“今文皆作揖”者,郑不从也。云“又曰众宾皆入门左,无门”,亦不从也。
主人与宾三揖,至于阶,三让。主人升,宾升。主人阼阶上当楣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当楣北面答拜。(三揖者,将进揖,当陈揖,当碑揖。楣,前梁也。复拜,拜宾至此堂,尊之。)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三揖”至“尊之”。
○释曰:云“三让,主人升”者,主人先升,宾後升,故《乡射》云“主人升一等,宾升”是也。云“三揖者,将进揖,当陈揖,当碑揖”者,《尔雅》“陈,堂涂也”。云“楣,前梁也”者,对後梁为室户上。云“复拜,宾至此堂,尊之”者,案《公食礼》云:“公升二等,宾升。”公当楣北乡,至再拜。《燕礼》、《大射》皆云主人升自西阶,宾右至,再拜。《乡饮酒义》亦云“拜至拜洗”,皆不云至者,略之。是知此升堂拜亦是拜至。可知凡拜至者,皆是尊之也。
主人坐取爵于篚,降洗。(将献宾也。)
[疏]“主人”至“降洗”。
○注“将献宾也”。
○释曰:自此至“主人阼阶上答拜”,论主人盥洗献宾之节也。云“主人坐取爵于篚”者,篚在堂上尊南,故取之乃降也。宾降。(从主人也。)
主人坐奠爵于阶前,辞。(重以己事烦宾也。事同曰让,事异曰辞。)
[疏]注“重以”至“曰辞”。
○释曰:主人献宾,乃是主人事,故云“重以己事烦宾也”。云“事同曰让,事异曰辞”者,事同,谓若上文主人与宾俱升阶,而云三让是也;事异,若此文主人有事,宾无事,是事异则曰辞。此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是以《周礼司仪》云:“主君郊劳,交摈,三辞,车逆,拜辱,三揖,三辞,拜受。”注云:“三辞,重者先辞,辞其以礼来於外,後辞,辞升堂。”事同而云辞,是其通也。
宾对。(对,答也。宾主之辞未闻。)
[疏]注“宾主之辞未闻”。
○释曰:其辞未闻者,谓若《冠礼》醮辞之等,虽行事,辞不见,於後以次见辞。此则无见辞之事,故云“未闻”也。
主人坐取爵,兴,洗,南面坐,奠爵于篚下,盥洗。(已盥乃洗爵,致敬也。今文无奠。)
[疏]“主人”至“盥洗”。
○注“已盥”至“无奠”。
○释曰:案《乡饮酒义》云:“主人盥洗扬觯,所以致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所以致敬也。”此经先言盥、後言洗,则盥手乃洗爵者,所以致,郑取《乡饮酒义》为言也。若然盥手、洗爵,止是致,拜受之等乃是致敬,并言敬者,郑注兼拜至、拜受而言耳。
宾进,东北面,辞洗。(必进东行,示情。)
[疏]“宾进东北面辞洗”。
○释曰:案下经云:“宾复位,当西序,东面。”注云:“言复位者,明始降时,位在此者。”案《乡射》“宾进东北面,辞洗”,彼注云:“必进者,方辞洗,宜违其位也。言东北面,则位南於洗矣。”是其宾初降立,至于序南东乡,至於主人洗爵乃东行,故此得北面辞洗也。云“示情”者,实进前就主人示谦,下主人之情也。
主人坐奠爵于篚,兴对。宾复位,当西序,东面。(言复位者,明始降时位在此。)
[疏]“主人”至“东面”。
○注“言复”至“在此”。
○释曰:上经奠爵于阶前者,主人未洗,见宾降即奠爵,故在阶前奠爵。此即至洗,将洗爵,见宾辞,故奠爵於篚兴对,故不同也。云“言复位者,明始降时位在此”者,上始降时,直云宾降,不言处所,於此见之,是举下以明上之义也。
主人坐取爵,沃洗者西北面。(沃洗者,主人之群吏。)
[疏]“主人”至“北面”。
○注“沃洗”至“群吏”。
○释曰:知“主人群吏”者,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注云:“赞,佐也。谓主人之属,佐助主人之礼事,彻,沃盥,设荐俎。”是也。
卒洗,主人壹揖、壹让,升。(俱升。古文一作壹。)
[疏]“卒洗”至“让升”。
○注“俱升”。
○释曰:知“俱升”者,《乡射》云:“主人卒洗,一揖一让,以宾升。”明俱升可知。若然,上文主人先升,宾乃升者,以初至之时,宾客之道进宜难,故主人升导之,至此以辞让讫,故略威仪而俱升也。
宾拜洗。主人坐奠爵,遂拜,降盥。(复盥,为手分。)
[疏]“宾拜”至“降盥”。
○注“复盥为手分”。
○释曰:言“奠爵,遂拜”者,因事曰遂,是以《燕礼》云:宾受酬,“坐祭酒,遂奠于荐东”,注云:“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是其类也。凡宾主行事,相报皆言答,此不言答,省文也。
宾降,主人辞,宾对,复位,当西序。卒盥,揖让升。宾西阶上疑立。(疑,读为疑然从於赵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
[疏]“宾降”至“疑立”。
○注“疑读”至“之貌”。
○释曰:言“揖让”升,不言一揖一让,从上可知。云“疑,读为疑然从於赵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者,案宣公六年《公羊传》云:晋灵公欲杀赵盾,“於是伏甲于宫中,召赵盾而食之。赵盾之车右祁弥明者,国之力士也,仡然从乎赵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何休云:“仡然,壮勇貌。”郑氏以“仡然从乎赵盾而入,放乎堂下而立”,不取何休注义,以《乡射》注云“疑,止也,有矜庄之色”,自定其义,不殊字义,与何少异也。
主人坐取爵,实之宾之席前,西北面献宾。(献,进也,进酒於宾。)
[疏]“主人”至“献宾”。
○注“献进”至“於宾”。
○释曰:云“西北面”者,宾在西阶,北面,将就席受,故西北面向其席故也。宾西阶上拜,主人少退。(少退,少辟。)
宾进受爵,以复位。主人阼阶上拜送爵,宾少退。(复位,复西阶上位。)
[疏]“宾进”至“少退”。
○释曰:云“宾进”者,以宾西阶上疑立,今见主人西北面献於己席前,故宾进,将於席前受之故也。案《乡射》云“宾进,受爵於席前,复位”,此不言席前,文不具也。
荐脯醢。(荐,进也。进之者,主人有司。)
[疏]“荐脯醢”。
○注“荐进”至“有司”。
○释曰:知非主人自荐者,案《昏礼》礼宾“赞者荐脯醢”,《周礼膳宰》“荐脯醢”,皆非主人,故知此亦非主人,是有司也。
宾升席,自西方。(升由下也,升必中席。)
[疏]“宾升席自西方”。
○注“升由”至“中席”。
○释曰:案《曲礼》云:“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今升席自西方,云“升由下”者,以宾统於主人,以东方为上,故以西方为升由下也。
乃设折俎。(牲体枝解节折在俎。)
[疏]“乃设折俎”。
○注“牲体”至“在俎”。
○释曰:凡解牲体之法,有全蒸其豚,解为二十一体。体解,即此折俎是也。是以下有宾俎脊、胁、肩,介俎脊、胁、肫、胳,是体解也。
主人阼阶东疑立。宾坐,左执爵,祭脯醢。(坐,坐於席。祭脯醢者以右手。)
[疏]“主人”至“脯醢”。
○注“坐坐”至“右手”。
○释曰:知宾坐坐於席上者,上文宾升席,下文降席,故知此坐在席可知。云“祭脯醢者以右手”者,此经左执爵,明祭用右手,是以《乡射》亦云“右祭脯醢”。
奠爵于荐西,兴,右手取肺,却左手执本,坐,弗缭,右绝末以祭,尚左手,哜之。兴,加于俎。(兴,起也。肺离之。本,端厚大者。缭犹纟也。大夫以上,威仪多。纟绝之,尚左手者,明垂纟之,乃绝其末。哜,尝也。)
[疏]“奠爵”至“于俎”。
○注“兴起”至“尝也”。
○释曰:奠爵於荐右者,为取肺奠之将举,故奠於右。《礼记少仪》云“取俎进俎,不坐”,是以取时奠爵兴,至加于俎又兴也。云“肺离之。本,端厚大”者,此是举肺者,於下记文。本谓根本,肺之大端,故云厚大。云“缭,犹纟也”者,弗缭即弗纟,一也。云“大夫以上,威仪多”者,此《乡饮酒》大夫礼,故云缭祭,《乡射》士礼,云绝祭。但云缭必兼绝,言绝不得兼缭,是以此经云缭兼言绝也。言大夫以上,则天子诸侯亦缭绝兼有,但礼篇亡,无以可知也。案《周礼大祝》云:辨九祭,“七曰绝祭,八曰缭祭”,注云:“本同,礼多者缭之,礼略者绝则祭之。”亦据此与《乡射》而言也。大夫已上为缭祭,《燕礼》、《大射》虽诸侯礼,以宾皆大夫为之,臣在君前,故不为缭祭,皆为绝祭也。云“哜,尝也”者,哜至齿则尝之也。
坐扌兑手,遂祭酒。(扌兑,拭也。古文扌兑作说。)
[疏]“坐扌兑手遂祭酒”。
○注“扌兑拭”至“作说”。
○释曰:案《内则》事佩之中有,则宾客自有巾以拭手也。坐扌兑手,因事曰遂,因坐祭酒,故云遂也。案《乡射》“坐扌兑手,执爵遂祭”,此不言执爵,省文也。
兴,席末坐啐酒。(啐亦尝也。)
[疏]“兴席末坐啐酒”。
○注“啐亦尝也”。
○释曰:言“席末”,谓於席之尾,故云末。《乡饮酒义》云:“祭荐、祭酒,敬礼也。哜肺,尝礼也。啐酒,成礼也。於席末,言是席之正,非专为饮食也。此所以贵礼而贱财也。”注云:“祭荐、祭酒、哜肺於席中,唯啐酒於席末。”是也。啐酒於席末者,酒是财,贱财之义也。云“啐亦尝”者,亦前肺云哜,是至齿为尝。此酒云啐,谓入口为尝,虽至齿,入口不同,皆是尝也。又肺於前用之不得言成礼,酒後乃用,故云成礼,异於肺也。
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阼阶上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疏]“降席”至“答拜”。
○注“降席”至“美也”。
○释曰:宾拜告旨,主人拜崇酒,其节同,义即异矣。宾言旨,甘主人之位,啐则拜之。主人云崇者,崇,充也,谢宾以酒恶相充实,饮讫,乃崇酒。先後亦同也。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主人阼阶上答拜。(卒,尽也。於此尽酒者,明此席非专为饮食起。)
[疏]“宾西”至“答拜”。
○注“卒尽”至“食起”。
○释曰:言“遂拜”者,亦因奠爵不起,因拜也。云“於此尽酒者,明此席非专为饮食起”者,但此席为宾贤能起,故谓在席尽爵,於此西阶上卒之也。云“不专为饮食”者,啐酒於席末,兼为饮食之事,故以不专言之也。
●卷九乡饮酒礼第四
宾降洗,(将酢主人。)
[疏]“宾降洗”。
○注“将酢主人”。
○释曰:自此已下至“西阶上答拜”,论宾酢主人之事。云“将酢主人”者,案《尔雅》云:“酢,报也。”前得主人之献,今将酌以报之,故降洗而致敬,故云将酢主人也。
主人降。(亦从宾也。降,降立阼阶东,西面。)
[疏]“主人降”。
○注“降立”至“西面”。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案下云“主人复阼阶东,西面”,故知此当於阼阶东西面也。
宾坐奠爵,兴辞。(西阶前也。)
[疏]“宾坐奠爵兴辞”。
○注“西阶前也”。
○释曰:郑知“西阶前”者,《乡射》云:“宾西阶前东面坐奠爵,兴,辞降。”此亦然,故也。
主人对,宾坐取爵,洗南,北面。主人阼阶东,南面辞洗。宾坐奠爵于篚,兴对。主人复阼阶东,西面。宾东北面盥,坐取爵,卒洗,揖让如初,升。主人拜洗,宾答拜,兴,降盥,如主人礼。宾实爵主人之席前,东南面酢主人。主人阼阶上拜,宾少退。主人进受爵,复位,宾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设折俎,祭如宾礼。(祭者,祭荐俎及酒,亦哜啐。)
[疏]“主人”至“宾礼”。
○注“祭者”至“哜啐”。
○释曰:此宾坐取爵,洗南盥,坐取爵,卒洗,以此言之,则宾未盥,主人辞洗。案《乡射礼》盥讫将洗,主人乃辞洗,先後不同者,彼与乡人习礼轻,故盥讫乃辞洗,此乡人将宾举之,故未盥先辞洗,重之故也。若然,《乡射礼》内兼有乡大夫,即尊与州长同於盥後辞洗者,以其盥後辞洗是礼之常故也。但《乡射》“宾坐取爵洗,坐奠爵于篚下”,主人辞洗之时,宾方奠爵于篚下,此不奠爵篚下,便言奠爵于篚者,《乡射》云“宾坐取爵洗”之时,未得主人之命,故得奠於篚下,得主人之命,乃奠于篚。此则宾取爵洗,未奠之时,主人即辞,故奠于篚也。云“揖让如初,升”者,谓前主人卒洗,一揖一让升也。云“降盥,如主人礼”者,谓如主人降盥礼,则此宾降,主人亦降,宾辞降,主人对,一与主人降辞已下同也。云“祭如宾礼”者,如上宾祭时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西,兴,右手取肺,左手执本,坐,弗缭,右绝末以祭,尚左手,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故云祭如宾礼。云“祭者,祭荐俎及酒”者,荐谓脯醢,俎即离肺也。云“亦哜啐”者,直云祭如宾礼。嫌祭不哜啐,故郑明之。云亦哜肺啐酒,是以下文云“不告旨”,明亦啐也。
不告旨。(酒,己物也。)
自席前阼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宾西阶上答拜。(自席前者,啐酒席末,因从北方降,由便也。)
[疏]“自席”至“答拜”。
○注“自席”至“便也”。
○释曰:案《曲礼》云席“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凡升席,必由下,降由上。今主人当降自南方,以啐酒於席末,遂因从席北头降,又从北向南,北面拜,是由便也。若降由上之正,亦是便,故下云主人作相“降席自南方”,不由北方,亦由便也。
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阼阶上北面再拜崇酒。宾西阶上答拜。(东西墙谓之序。崇,充也,言酒恶,相充实。)
[疏]“主人坐奠爵于序端”。
○注“东西”至“充实”。
○释曰:“奠爵于序端”者,拟後酬宾讫,取此爵以献介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但彼云“东西厢”,厢即墙,故变言之也。
主人坐取觯于篚,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不辞洗,立当西序,东面。(不辞洗者,以其将自饮。)
[疏]“主人”至“东面”。
○释曰:自此至“复位”,论主人酬宾之事。
○注“不辞”至“自饮”。
○释曰:酬酒先饮,乃酬宾,故云“将自饮”。若然,既自饮而盥洗者,礼法宜故也。若然,经云“宾降主人辞”,应奠爵,不言者,理在可知,故为文略也。
卒洗,揖让升。宾西阶上疑立。主人实觯酬宾,阼阶上北面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西阶上答拜。(酬,劝酒也。酬之言周,忠信为周。)
[疏]“卒洗”至“答拜”。
○注“酬劝”至“为周”。
○释曰:云“宾西阶上疑立”者,待主人自饮故也。云“酬之言周,忠信为周”者,此解主人将酬宾,先自饮之意。以其酬宾若不自先饮,主人不忠信,恐宾不饮,示忠信之道,故先自饮,乃饮宾为酬也。忠信为周,《国语》文。
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西阶上答拜。主人降洗,宾降,辞如献礼。升,不拜洗。(不拜洗,杀於献。)
[疏]“坐祭”至“拜洗”。
○注“不拜洗杀於献”。
○释曰:云“坐祭,遂饮”者,因坐祭即饮,饮卒觯,因事曰遂,故曰遂。云“辞,如献礼”者,主人辞,宾降,主人为己洗爵,此与献宾时同,故云“辞如献礼”。礼杀升堂,不拜洗,与献时异,故别言之,使不蒙如也。礼杀於献者,献时拜洗,礼初不杀故也。
宾西阶上立,主人实觯宾之席前,北面,宾西阶上拜,主人少退,卒拜,进,坐奠觯于荐西。(宾已拜,主人奠其觯。)
[疏]“宾西”至“荐西”。
○注“宾已”至“其觯”。
○释曰:宾已拜,“主人奠其觯”者,非久停,下文宾取之“奠于荐东”是也。
宾辞,坐取觯,复位。主人阼阶上拜送,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复位。(酬酒不举,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疏]“宾辞”至“复位”。
○注“酬酒”至“交也”。
○释曰:宾辞,不解所辞之事,案《乡射》:“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进,坐奠于荐右,宾与大夫辞,坐受觯以兴。”注云:“辞,辞其坐奠觯。”以彼云宾与大夫辞,即云坐受觯以兴。若自手受之以举觯,是礼已,故宾与大夫可以当亢答之礼,得云辞其亲奠。此礼初,宾谦卑,不辞其奠,故经不云坐受以兴。然此辞是主人复亲酌已,故《乡射》主人酬宾云宾辞,郑注云“辞主人复亲酌己”是也。云“酬酒不举,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者,并《曲礼》文。案彼欢谓饮食,忠谓衣服,引之并谓饮食者,郑於彼欢与忠相对解之,故欢为饮食,忠为衣服,通而言之,总为饮食,於义合也。云“全交”者,所有饮食与已已尽之,恐人嫌贫而交绝,故不尽为全交,酬酒不饮亦是全交,故引为证也。此以奠於荐东,为酬酒不举。案《燕礼》二人媵爵于公,“奠于荐南”,彼皆举为旅酬而在左者,郑彼注云:“奠于荐南,不敢必君举也。”案《特牲》主人酬宾,“奠于荐北”,彼举旅而在左者,郑彼云:“行神惠。”故不与此同也。
主人揖,降。宾降,立于阶西,当序,东面。(主人将与介为礼,宾谦,不敢居堂上。)
[疏]“主人”至“东西”。
○注“主人”至“堂上”。
○释曰:自此下至“主人介右答拜”,论主人献介之事。
主人以介揖让升,拜如宾礼。主人坐取爵于东序端,降洗。介降,主人辞降,介辞洗,如宾礼。升,不拜洗。(介礼杀也。)
[疏]“主人”至“拜洗”。
○注“介礼杀也”。
○释曰:案上主人迎宾之时,介与众宾从入,又主人与客三揖至於阶之时,介与众宾亦随至西阶下东面。今此文云揖让升,如客礼,则唯於升堂时相让,无庭中三揖之事矣。升堂而云拜者,谓拜至亦如宾矣。云“介礼杀也”者,谓不拜洗,是以《乡饮酒义》云“三让以宾升,拜至、献酬、辞让之节繁,及介省矣”是也。
介西阶上立。(不言疑者,省文。)
[疏]注“不言疑者,省文”。
○释曰:此决上献酬辞宾时,宾於西阶上疑立,此亦当献酒节而不言疑者,省文也。
主人实爵介之席前,西南面献介。介西阶上北面拜,主人少退。介进,北面受爵,复位。主人介右北面拜送爵,介少退。(主人拜于介右,降尊以就卑也。今文无北面。)
[疏]“主人”至“少退”。
○注“主人”至“北面”。
○释曰:云主人“介之席前,西南面献介”者,以介席东面,故邪向之。若献宾时,於宾席前北面向之也。“主人拜于介右,降尊以就卑也”者,以主人献宾时,主人自在阼阶,今於献介,主人来在西阶介右,是介卑,故降主人之尊,就西阶介之东北面拜也。至旅酬皆同阶者,礼杀故也。
主人立于西阶东,荐脯醢。介升席自北方,设折俎。祭如宾礼,不哜肺,不啐酒,不告旨。自南方降席,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主人介右答拜。(不哜啐,下宾。)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不哜啐下宾”。
○释曰:云“主人立于西阶东”者,始献介之时近西,在介右,今於设荐之时,主人无事,稍近东。案上献宾荐设之时,主人云“疑立”,此不言者,文略也。云“主人介右答拜”者,还近西於前立处答拜也。
介降洗,主人复阼阶,降辞如初。(如宾酢之时。)
[疏]“介降”至“如初”。
○注“如宾酢之时”。
○释曰:自此至“介降立于宾南”,论介酢主人之事。云“主人复阼阶,降辞如初”者,如宾酢主人之时,介辞主人从己降,主人辞介为己洗,一皆如之也。
卒洗,主人盥。(盥者,当为介酌。)
[疏]“卒洗主人盥”。
○注“盥者当为介酌”。
○释曰:此主人自饮而盥者,尊介也。是以《乡射》云:大夫将酢,主人卒洗,“主人盥”。注云:“盥者,虽将酌自饮,尊大夫,不敢亵。”是其类也。
介揖让升,授主人爵于两楹之。(就尊南授之。介不自酌,下宾。酒者,宾主共之。)
[疏]“介揖”至“之间”。
○释曰:“揖让升”者,谓一揖一让升也。云“授主人爵于两楹之间”,以爵授主人也。
○注“就尊”至“共之”。
○释曰:知两楹间是尊南者,以上云尊於房户,房户当两楹之北,故云“就尊南授之”也。云“介不自酌,下宾”者,以其宾亲酌以酢主人,此不自酌,故云下宾也。云“酒者,宾主共之”者,此郑解酒宾主共之,故宾自酌以酢主人,介卑,故不敢酌,是以《乡饮酒义》云“尊於房户之,宾主共之”是也。
介西阶上立。主人实爵,酢于西阶上,介右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介答拜。主人坐祭,遂饮,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介答拜。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介答拜。(奠爵西楹南,以当献众宾。)
[疏]“介西”至“答拜”。
○释曰:此主人既受爵,介无事,故於西阶上立。不言疑立,可知也,亦省文。
○注“奠爵”至“众宾”。
○释曰:知此奠爵为众宾者,案下文云“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是也。乡射无介,故献众宾时於东序端,取爵献讫,奠爵于篚也。
主人复阼阶,揖降。介降立于宾南。
[疏]“主人”至“宾南”。
○释曰:向来主人与介行礼於西阶上,事讫,故复阼阶揖让降。介降立于宾南者,以将献众宾,故介无事,就宾南也。
主人西南面三拜众宾,众宾皆答壹拜。(三拜、壹拜,示遍,不备礼也。不升拜,贱也。)
[疏]“主人”至“壹拜”。
○注“三拜”至“贱也”。
○释曰:自此已下至“奠于篚”,论献众宾之事。云“西南面”者,以其主人在阼阶下,众宾在宾、介之南,故西南向拜之。云“三拜、壹拜,示遍,不备礼也”者,众宾各得主人一拜,主人亦遍得一拜,是不备礼,故《乡射》云:“三拜众宾,众宾皆答壹拜。”彼注云:“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备礼也。”大夫礼皆然,故《少牢》云:“主人三拜者,者皆答拜。”郑云:“三拜,旅之示遍也。”又《有司彻》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大夫尊,故也。士则答再拜,故《特牲》云:主人“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郑云“众宾再拜者,士贱,旅之,得备礼”是也。云“不升拜,贱也”者,此决上主人与宾、介行礼皆升堂拜,至此三拜,宾贱,故不升拜至也。
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降洗,升实爵,于西阶上献众宾。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长,其老者,言三人,则众宾多矣。)
[疏]“主人”至“三人”。
○注“长其”至“多矣”。
○释曰:云“主人揖升”者,从三人为首,一一揖之而升也。云“降洗,升实爵”者,以下不更言洗,则以下因此不复洗矣。云“西阶上献众宾”者,下别言众宾之长三人,则众宾之中兼言堂下众宾,故郑云“众宾多矣”。自三人已下,於下便以次历言之矣。云“拜受者三人”,则堂下众宾不拜受矣。
主人拜送。(於众宾右。)
[疏]“主人拜送”。
○注“於众宾右”。
○释曰:知在众宾右,拜送者约上文介右而知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复位。(既,卒也。卒爵不拜,立饮,立授,贱者礼简。)
[疏]“坐祭”至“复位”。
○注“既卒”至“礼简”。
○释曰:云“卒爵不拜,立饮,立授,爵贱者礼简”者,宾贤能,以贤者为宾,其次为介,不间长幼。其三宾德劣于宾、介,则数年之长幼,故上众宾之长也。宾介则坐祭,坐饮,又拜既爵,此三宾则坐祭,与宾、介同不拜既爵、立饮、立授则异,贱,故礼简也。
众宾献,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次三人以下也,不拜,礼弥简。)
[疏]“众宾”至“立饮”。
○注“次三”至“弥简”。
○释曰:此据堂下众宾不拜受,简於三人,故云“礼弥简”也。
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谓三人也。)
[疏]“每一”至“其席”。
○注“谓三人也”。
○释曰:上已云献,此以下别言荐。云每一人,还发三人而言。云“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则一一得献,即荐之,以其言席,又下别言众宾,则此三是三人,故郑云“三人”也。
众宾辩有脯醢。(亦每献荐於其位,位在下。今文辩皆作遍。)
[疏]“众宾辩有脯醢”。
○注“亦每”至“作遍”。
○释曰:云“亦每献荐於其位”者,如上三人,一一荐之。知位在下者,以其言堂下立侍,不合有席,既不言席,故位在下,既不言其数,则乡人有学识者,皆来观礼,皆入饮酒之内。是以《乡射》云:旅酬堂上,“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明众宾在堂下也。
主人以爵降,奠于篚。(不复用也。)
[疏]“主人”至“于篚”。
○释曰:以此合一献遍,不复用,故以主人爵降,奠於篚也。
揖让升。宾厌介升,介厌众宾升,众宾序升,即席。(序,次也。即,就也。今文厌皆为揖。)
[疏]“揖让”至“即席”。
○注“序次”至“为揖”。
○释曰:自此至“举觯者降”,论遍献众宾讫,将以旅酬之事。云“众宾序升”者,谓三宾堂上有席者,以年长为首,以次即席也。云“今文厌皆为揖”,不从者,以宾相引以手,不得为揖故也。
一人洗,升,举觯于宾。(一人,主人之吏。发酒端曰举。)
[疏]“一人”至“于宾”。
○注“一人”至“曰举”。
○释曰:此一人举觯,为旅酬也。云“发酒端曰举”者,从上至下遍饮讫,又从上而起,是发酒端曰举也。
实觯,西阶上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席末答拜。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答拜。降洗,升实觯,立于西阶上,宾拜。(宾拜,拜将受觯。)
[疏]“实觯”至“宾拜”。
○注“宾拜拜将受觯”。
○释曰:云“宾席末答拜”者,谓於席西南面,非谓席上,近西为末,以其无席上拜法也。已下宾拜皆然。
进,坐奠觯于荐西。宾辞,坐受以兴。(举觯不授,下主人也。言坐受者,明行事相接,若亲受,谦也。)
[疏]“进坐”至“以兴”。
○注“举觯”至“谦也”。
○释曰:云“举觯不授,下主人也”者,决上主人献宾皆亲授而奠之,今不亲授,是下主人。《乡射》注云:“不授,贱不敢也。”下主人明。此亦贱不敢授也。云“言坐受者,明行事相接,若亲受,谦也”者,若於人手相授受,名为受,不於人取之,不得言受。今於地取之而言受者,以主人奠之,宾取之而无隔绝,虽於地,若手受之,故云明行事相接若亲受之谦也。
举觯者西阶上拜送,宾坐奠觯于其所。(所,荐西也。)
[疏]“举觯”至“其所”。
○注“所荐西也”。
○释曰:宾奠於其所者,待作乐後立司正,宾乃取此觯以酬主人,以其将举,故且奠之於右也。
举觯者降。(事已。)
[疏]“举觯者降”。
○注“事已”。
○释曰:案《乡射》“举觯者降”後有大夫,此不言者,大夫观礼之人,或来或否,故不言也。
设席于堂廉,东上。(为工布席也。侧边曰廉,《燕礼》曰:“席工於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此言乐正先升,立于西阶东,则工席在阶东。)
[疏]“设席”至“东上”。
○注“为工”至“阶东”。
○释曰:自此下至“乐正告于宾乃降”,论主人乐宾之事。大判总为作乐,其中别有四节之殊:有歌,有笙,有间,有合,次第不同也。案《燕礼》“席工于西阶上”,即云“乐正先升”,《大射》亦云“席工于西阶上,工六人四瑟”,始云“小乐正从之”,不同者,《燕礼》主於欢心,尚乐,故先云乐正先升,《大射》主於射,略於乐,故辨工数,乃云乐正从之也。若然,此主於乐,不与燕同,而席工下辨工数,乃云乐正升者,此臣礼避初也。至於《乡射》亦应主於射,略於乐,而不言工数,先云乐正,而不与《大射》同者,亦是避初之事也。云“为工布席也”者,以《乡射》、《燕礼》、《大射》皆席工连言,此不言席工,文不具尔,故此为工布席。下云工入升,明此席也。引《燕礼》者,欲证此席为工,又取此工席在西阶东,以其此经云堂廉东上,不言阶东,故取《燕礼》西阶上少东,乐正又在工西。此下云乐正於西阶东,据乐正於西阶东,而立在工西,则知工席更在阶东、北面可知。但此言近堂廉,亦在阶东,彼云阶东亦近堂廉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二人,皆左何瑟,後首,挎越,内弦,右手相。(四人,大夫制也。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瑟先者,将入,序在前也。相,扶工也,众宾之少者为之,每工一人。《乡射礼》曰“弟子相工如初入”,天子相工使视了者,凡工,瞽蒙也,故有扶之者。“师冕见,及阶,子曰:‘阶也。’及席,子曰:‘席也。’”固相师之道。後首者,变于君也。挎,持也。相瑟者则为之持瑟。其相歌者,徒相也。越,瑟下孔也。内弦,侧担之者。)
[疏]“工四”至“手相”。
○注“四人”至“之者”。
○释曰:云“四人,大夫制也”者,此乡大夫饮酒而云四人,《大射》诸侯礼而云六人,故知四人者,大夫制也。《燕礼》亦诸侯礼,而云四人者,郑彼注云: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乡射》是诸侯之州长,士为之,其中兼有乡大夫,以三物询众庶行《射礼》法,故工亦四人,大夫制也。若然,士当二人,天子当八人,为差次也。云“二瑟,二人鼓瑟,则二人歌也”者,既云工四人二人瑟,明二人鼓瑟可知也。云“相,扶工也,众宾之少者为之”者,见《乡射》云:“乐正西方,命弟子。”弟子则众宾之少者也。云“每工一人”者,案《周礼》瞽三百人,又此经二人瑟,相者二人,皆左何瑟。又《大射》仆人正相大师,以诸文言之,故知每工一人。若然,此经工四人,二人瑟,相二人,则工二人。歌虽不言相,亦二人可知。以空手无事,故不言也。云“《乡射礼》曰弟子相工如初入”者,彼谓将射,乐正命弟子相工迁乐於下,降时如初入之次第,亦瑟先歌後,引之,证弟子相工之事。天子相工亦使氐了为之,知者,见《周礼氐职》云“凡乐事相瞽”是也。云“凡工,瞽蒙也”者,郑司农云:无目关谓之瞽,有目关而无见谓之蒙,有目无眸予谓之瞍,故《诗大雅》云“蒙瞍奏工”是也。引《论语》者,证瞽人无目,须扶之义也。云师,即大师之官,无目蒙瞽之长也。云“後首者,变於君也”者,案《燕礼》云:“小臣左何瑟,面鼓。”注云:“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此《乡饮酒》亦尚乐,而不面鼓,是变於君也。案《大射》主於射,略於乐,《乡射》亦应主於射,略於乐,所以面鼓,亦是变於君也。云“挎,持也”者,瑟底有孔越,以指深入谓之挎也。云“其相歌者,徒相也”者,徒,空也,无可荷空,以右手相,以经不言故也。云“内弦,侧担之者”,以左於外,侧担之使弦向内也。
乐正先升,立于西阶东。(正,长也。)
[疏]“乐正”至“阶东”。
○注“正长也”。
○释曰:案《周礼》有大司乐、乐师,天子之官。此乐正者,诸侯及大夫、士之官,当天子大司乐。言先升,对後升。云“长”,乐官之长也。
工入,升自西阶。北面坐。相者东面坐,遂授瑟,乃降。(降立于西方,近其事。)
[疏]“工入”至“乃降”。
○注“降立”至“其事”。
○释曰:工入升,不言歌瑟先後,案上文已云瑟先其歌可知也。郑知“降立於西方,近其事”者,《乡射》云:“乐正西方,命弟子赞工迁乐。”故知西方是近其事也。
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修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谘谋于贤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华”。
○注“三者”至“光明”。
○释曰:凡歌《诗》之法,皆歌其类。此时贡贤能,拟为卿大夫,或为君所燕食,以《鹿鸣》诗也;或为君出聘,以《皇皇者华》诗也;或使反为君劳来,以《四牡》诗也。故宾贤能而预歌此三篇,使习之也。云“三者皆《小雅》篇也”者,其诗见於《小雅》之内也。云“《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修政之乐歌也”者,自此已下,郑皆先引《诗序》於上,复引《诗经》於下,以其子夏作序,所以序述经意,故郑并引之也。案《鹿鸣》序云:“《鹿鸣》,燕群臣嘉宾也。”然後群臣嘉宾得尽其心之事,还依序而言也。云“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至“可则效也”者,案彼经云“我有旨酒,以燕乐嘉宾之心”,又云“示我周行”,“德音孔昭,视民不忄兆,是则是效”之事。《四牡》序云:“劳使臣之来也。”经云:“王事靡,我心伤悲”,“岂不怀归”,“将母来谂。”《皇皇者华》序云:“君遣使臣也。”经云:“於彼原隰,先先征夫,每怀靡及”,“周爰谘谋”之事,故郑依而引之为证也。
卒歌,主人献工。工左瑟,一人拜,不兴,受爵。主人阼阶上拜送爵。(一人,工之长也。凡工贱,不为之洗。)
[疏]“卒歌”至“送爵”。
○注“一人”至“之洗”。
○释曰:云“一人,工之长也”者,谓就四人之内为首者也。云“凡工贱,不为之洗”者,下大师为之洗,是君赐者为之洗,明自外不为之洗也。案此《乡饮酒》及《燕礼》同是主欢心尚乐之事,故有升歌笙合乐,及其献工献笙後合不献,以知二节自前已得献,故不复重献。《乡射》主於射,略於乐,无笙,唯有合乐,笙工并为,至终总献之。《大射》亦主於射,略於乐,但不歌,不合乐,故有升歌,《鹿鸣》三终,主人献工,乃後下管新宫,不复得献,此君礼异於《乡射》也。若《乡射》与《大射》同略於乐,《大射》不略升歌而略笙合者,《二南》是乡大夫之正,《小雅》是诸侯之正,郑注《乡射》云“不略合乐”者,不可略其正。诸侯不略《鹿鸣》之等,义亦然也。
荐脯醢,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酒、祭荐。)
[疏]“荐脯醢使人相祭”。
○注“使人”至“祭荐”。
○释曰:知“使人相祭”者,以相者扶工之人,每事使之指授,故知还使相者为之。知“祭酒、荐祭”者,以其云献荐脯醢即云相祭,知相其祭酒祭荐也。
工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坐授之。)
[疏]注“坐授之”。
○释曰:知“坐授之”者,以经不云“兴”,故知坐授之也。
众工则不拜,受爵,祭饮,辩有脯醢,不祭。(祭饮,献酒重,无不祭也。今文辩为遍。)
[疏]“众工”至“不祭”。
○注“祭饮”至“为遍”。
○释曰:言“献酒重,无不祭也”者,众工诸事皆不备,尚祭饮,则知得献酒无有不祭,故知献酒重无不祭也。其正酬亦祭,至於旅酬以下,则不祭而已。故下记云:“凡旅不洗,不洗者,不祭。”郑注云:“敬礼杀也。”不甚也。此众工亦不洗而祭,是以云献酒重无不祭也。
大师,则为之洗,宾、介降,主人辞降。工不辞洗。(大夫若君赐之乐,谓之大师,则为之洗,尊之也。宾、介降,从主人也。工,大师也。上既言献工矣,乃言大师者,大师或瑟,或歌也。其献之,瑟则先,歌则後。)
[疏]“大师”至“辞洗”。
○注“大夫”至“则後”。
○释曰:天子诸侯有常官,则有大师也。大夫则无常官,若君赐之乐,并乐人与之,则亦谓之大师,主人为之洗。若然,工非大师则无洗。云“宾,介降,从主人也”者,案《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宾降。”注云:“大夫不降,尊也。”此既大夫礼,则有大夫亦不降可知也。云“工,大师也”者,既言大师则为之洗,而云工不辞洗,故知工即大师。是以《论语》云“师冕见,孔子为之相”,郑云:“相,扶工。”是工为乐人之总称也。云“上既言献工矣,乃言大师者,大师或瑟,或歌也”者,以其前工有瑟有歌,後别言大师,则大师能瑟,或在瑟中,若大师能歌,或在歌中,故云大师或瑟或歌也。云“其献之,瑟则先,歌则後”者,以其序入及升堂,皆瑟先歌後,其献法皆先瑟後歌,是以知献之瑟先歌後,随大师所在,以次献之也。《燕礼》云:“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注云:“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长者也。”《燕礼》诸侯礼有常官,不言大师,以《燕礼》主为臣子,故工四人,从大夫制,其大师入工,不别言之也。《大射》云:“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注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若大师在歌,亦先得献,与《燕》异也。
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笙,吹笙者也,以笙吹此诗以为乐也。《南陔》、《白华》、《华黍》,《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後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後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华黍”。
○释曰:此升歌讫得献,乃始入也。云“磬南,北面”者,磬既南面,其南当有击磬者在磬南、北面,而云笙入磬南北面者,在磬者之南北面也。
○注“笙吹”至“信也”。
○释曰:言“《小雅》篇也”者,今序仍在《鱼丽》之下,是《小雅》也。云“今亡,其义未闻”者,案诗《鱼丽》之下见子夏序,序此三篇。案彼子夏序云“《南陔》,孝子相戒以养也。《白华》,孝子之白也。《华黍》,时和岁丰,宜黍稷也。”此已上是子夏序,文则云“有其义而亡其辞”者,此是毛公续序。云有其义,指子夏序有其义也;云而亡其辞者,谓《诗》辞亡矣。若然,彼亡辞,此亡义,与此义异也。云“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至“明矣”者,欲明周公制此《仪礼》之时,有此三篇之意也。云“後世衰微,幽、厉尤甚”者,《礼运》云: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是幽厉尤甚者也。礼乐之书稍稍废弃者,自幽、厉已後,稍稍更加废弃,此篇之失也。又引孔子以下至“其信”者,欲明孔子以前,言亡三篇之意也。案《南陔》注云:“孔子论《诗》,《雅》、《颂》各得其所,时俱在耳。篇第当在於此,时遭战国及秦之世而亡之,其义则与众篇之义合编,故存。至毛公为诂训传,乃分众篇之义,各置於其篇端。”彼《诗》郑注又与此不同者,郑君注《礼》之时,未见《毛传》,以为此篇孔子前亡。注《诗》之时,既见《毛传》,以为孔子後失。必知战国及秦之世者,以子夏作序,具序三篇之义,明其《诗》见在,毛公之时亡其辞,故知当战国及秦之世也。
主人献之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一人,笙之长者也。笙三人,和一人,凡四人。《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
[疏]“主人”至“人爵”。
○注“一人”至“於下”。
○辞曰:自此至“不祭”,论献笙者之事。云“一人拜”者,谓在地拜,乃尽阶,不升堂受爵也。云“一人,笙之长者也”者,笙者四人,今言一人受爵,明据为首长者而言也。云“笙三人,和一人,凡四人”者,案《乡射》记云:“三笙一和而成声。”注:“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是也。云“《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者,即此一人拜者,亦在堂下可知。但献工之时,拜送在西阶东,以工在阶东故也。此主人拜送笙之时,在西阶上,以其笙在阶下,故不同也。
众笙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辩有脯醢,不祭。(亦受爵于西阶上,荐之者於其位,磬南。今文辩为遍。)
[疏]“众笙”至“不祭”。
○注“亦受”至“为遍”。
○释曰:众笙除一人之外,二人者不备礼,故亦受爵於西阶上者,与一人同也。云“荐之皆於其位,磬南”者,依前笙入,立于磬南之处,是其类也。
乃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代也,谓一歌则一吹。六者皆《小雅》篇也。《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燕乐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
[疏]“乃”至“由仪”。
○释曰:此一经堂下吹笙,堂上升歌,代而作,故谓之“乃”也。
○注“代”至“未闻”。
○释曰:云“谓一歌则一吹”者,谓堂上歌《鱼丽》终,堂下笙中吹《由庚》续之。以下皆然。此《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其诗见在。云“六者皆《小雅》篇也”者,见编在《小雅》之内,故知之。见在者,郑君亦先引其序,後引其诗。案《鱼丽》序云:“《鱼丽》,美万物盛多也。”诗云:“君子有酒,旨且多。”《南有嘉鱼》序云:“大平之君子至诚,乐与贤者共之也。”诗云:“君子有酒,嘉宾式燕以乐。”《南山有台》序云:“乐得贤也。得贤则能为邦家立大平之基矣。”诗云:“乐只君子,邦家之基。”又云:“乐只君子,民之父母,遐不眉寿”是也。此其郑君所言义意。云“《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者,案《诗》序云:“《由庚》,万物得由其道也。《崇丘》,万物得极其高大也。《由仪》,万物之生,各得其宜也。”“有其义而亡其辞”,此毛公续序,义与《南陔》、《白华》、《华黍》同。堂上歌者不亡,堂下笙者即亡,盖当时方以类聚,笙歌之诗,各自一处,故存者并存,亡者并亡也。
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合乐,谓歌乐与众声俱作。《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采》言卿大夫之妻能修其法度。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耳,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春秋传》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然则诸侯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其笙之篇未闻。)
[疏]“乃合”至“采”。
○注“合乐”至“未闻”。
○释曰:此一经论堂上(元缺一字)堂下众声俱合之事也。云“合乐,谓歌乐众声俱作”者,谓堂上有歌瑟,堂下有笙磬,合奏此诗,故云众声俱作。云“《周南》、《召南》,《国风》篇也”者,案《论语》注《国风》之首篇,谓“十五国风之篇首”,义可知也。云“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者,案《燕礼》记云:“有房中之乐。”注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是也。既名房中之乐用锺鼓奏之者,诸侯、卿、大夫燕、飨亦得用之,故用锺鼓。妇人用之,乃不用锺鼓,则谓之房中之乐也。云“《关雎》言后妃之德”以下至“修其法度”,《周南》三篇即言后妃,《召南》三篇则言夫人,不同者,此虽同是文王之化,《召南》是文王未受命已前之事,诸侯之礼,故称夫人,《周南》是文王受命称王之後,天子之礼,故称后也。云“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者,案《鲁颂》云:“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郑云:“大王自豳徙居岐阳。”是大王居於岐阳也。兼言王季者,王季,大王之子,继大王後亦居岐阳,至文王始居于丰,故兼言王季也。云“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业”者,大王得鸣于岐,又实始翦商,王季又纂我祖考,是其以兴王业也。云“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者,文王徙居丰,得赤雀之命,故云以受命也。郑注《乡射》云:“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阳。”彼兼言文王者,欲见文王未受命以前,亦得《召南》之化。知者,案《羔羊》诗序云:“召南之国,化文王之政。”《В有梅》序云:“召南之国,被文王之化。”此不兼言文王者,据文王徙丰,受命之後,专行《周南》之教,是《周南》十一篇唯言文王之化,不言大王、王季也。《大雅》云“刑于寡妻”者,是《大雅思齐》之诗也。引之者,证文王施化,自近及远,自微至著之意。云“其始一国耳”者,谓大王自豳迁于岐山,周原无々,过百里之地。言此者,欲见徙居于丰以後,二分天下,以此故国分与二公,故云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也。云“周,周公所食;召,召公所食”者,此二公身为三公,下兼卿士,即上采地一也。云此者,欲见采地得称周召之意。云“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于南土”者,欲见周、召皆称南之意也。云“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者,谓文王未受命以前也。云“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者,谓受命以後也。故《诗》序云:“《关雎》、《麟趾》之化,王者之风,故系之周公。《鹊巢》、《驺虞》之德,诸侯之风也。先王之所以教,故系之召公。”必将《二南》系此二公者,天子不风,文王受命称王,故系於二公也。云“夫妇之道,生民之本,王政之端”者,欲见合乐之时,作此六篇之意也。云“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者,此据《燕礼》而言之也。云“乡乐者,风也”者,亦据《燕礼》而言,故《燕礼》记云“遂合乡乐”者,据此《乡饮酒》、《乡大夫》所作也。云“《小雅》为诸侯之乐”者,则升歌《鹿鸣》之等是也。云“《大雅》、《颂》为天子之乐”者,《肆夏》、《繁遏》、《渠》之等是也。云“《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也”者,据此《乡饮酒》为飨礼,升歌《鹿鸣》,进取诸侯之乐,飨礼盛,可以进取也。云“《燕》合乡乐,礼轻者可以逮下也”者,逮,及也,以《燕礼》轻,故言可以逮下也。郑君据《仪礼》上下而言,其实飨、燕同乐,知者,穆叔如晋,晋侯飨之,歌《鹿鸣》之三,是与《燕礼》同乐也。若然,《小雅》云乡或进取,燕可以逮下者,飨亦逮下也。云“《春秋传》曰”者,襄公四年《左氏传》文。彼云:“穆叔如晋,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穆叔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臣不敢及。《鹿鸣》,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引之者,证《肆夏》、《繁遏》、《渠》是《颂》,谓天子之乐歌。案《锺师》杜子春注引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繁遏》,执竞也。《渠》,思文也。”郑君不从,以为《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之,是以《颂》不能具是也。云“然则诸侯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者,此约穆叔云《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肆夏》、《繁遏》、《渠》则《颂》也。元侯,大国之君也。凡合乐者,遏取卑者一节,故歌《颂》,合《大雅》也。若元侯自相享,亦依此。案《诗谱》云:“天子、诸侯燕群臣及聘问之宾,皆歌《鹿鸣》,合乡乐。”郑云:诸侯相燕,天子与国君燕,与大国之君燕。《国语》及襄公四年公言飨见之者,亦欲飨同也。向来所言,皆据升歌合乐有此尊卑之差,若纳宾之乐,天子与五等诸侯同用《肆夏》,是以《燕礼》纳宾用《肆夏》。《礼记郊特牲》云:“大夫之奏《肆夏》,由赵文子始也。”是大夫不得用之,其诸侯以上同用之也。云“其笙之篇未闻”者,案《乡饮酒礼》笙之乐前与升歌同在《小雅》,则知元侯及国君相飨燕,笙亦同升歌矣。而云未闻知,谓如《由庚》、《由仪》之等篇名未闻。
工告于乐正曰:“正歌备。”乐正告于宾,乃降。(乐正降者,以正歌备,无事也。降立西阶东,北面。)
[疏]“工告”至“乃降”。
○注“乐正”至“北面”。
○释曰:郑知“降立西阶东,北面”者,以其堂上时在西阶之东,北面,知降堂下亦然。在笙磬之西,亦得监堂下之乐,故知位在此也。此《乡饮酒》及《乡射》大夫礼卑,无大师,故工告乐备。国君礼备,有大师告乐备。《大射》不告乐备者,是礼主於射,略於乐故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不由北方,由便。)
[疏]“主人降席自南方”。
○注“不由北方由便”。
○释曰:自此至“退立于觯南”,论立司正之事。云“不从北方,由便”者,主人之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是其常而言。不从北方由便者,解礼,故所以升由下,降由上者,是由便也。
侧降。(宾、介不从。)
[疏]“侧降”。
○注“宾介不从”。
○释曰:侧者,特也。宾、介不从,故言侧。上来主人降,宾、介皆从降,此独不从者,以其方燕,礼杀故也。
作相为司正。司正礼辞,许诺。主人拜,司正答拜。(作,使也。礼乐之正既成,将留宾,为有解惰,立司正以监之。拜,拜其许。)
[疏]“作相为司正”。
○注“作使至其许”。
○释曰:上经云一相迎子门外,今将燕使为司正,监察宾主之事,故使相为司正也。云“礼乐之正既成”者,谓主人与宾行献酢之礼,是礼成也。升歌笙,合乐三终,是乐成也。故郑总言礼乐之正既成也。
主人升,复席。司正洗觯,升自西阶,阼阶上北面受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安于宾。”司正告于宾,宾礼辞,许。(为宾欲去,留之,告宾於西阶。)
[疏]“主人”至“辞许”。
○注“为宾”至“西阶”。
○释曰:此司正升西阶,阼阶上,案《乡射》云司正“升自西阶,由楹内阼阶上,北面”,彼此同。此不言由楹内者,省文也。云“告宾於西阶”者,《乡射》云司正西阶上,故知也。
司正告于主人,主人阼阶上再拜,宾西阶上答拜。司正立于楹以相拜,皆揖,复席。(再拜,拜宾许也。司正既以宾许告主人,遂立楹以相拜。宾、主人既拜,揖就席。)
[疏]“司正”至“复席”。
○注“再拜”至“就席”。
○释曰:凡相拜者,当在宾主拜前。今相见,云在宾拜下者,以经云“司正告于主人”,因即拜宾,宾即答拜,文理切,不得先言相拜,故退之在下,其实相时在宾主拜前,是以《乡射》云:“司正告于主人,遂立楹以相拜,主人阼阶上再拜,宾西阶上答再拜。”是其相拜在前也。云“主、宾既拜,揖就席”者,以《乡射》宾主拜讫,即揖就席故也,知此亦然也。
司正实觯,降自西阶,阶北面坐奠觯,退共,少立。(阶北面,东西节也。其南北当中庭。共,拱手也。少立,自正,慎其位也。己帅而正,孰敢不正。《燕礼》曰:“右还北面。”)
[疏]“司正”至“少立”。
○注“阶”至“北面”。
○释曰:云“阶北面,东西节也”者,阶谓两阶之,东西等是东西节也。云“其南北当中庭”者,案《乡射》云:“司正实觯,降自西阶中庭,北面坐奠觯。”此经虽不言中庭,宜与彼同,故云中庭也。云“己帅而正,孰敢不正”者,此是《论语》孔子语季康子之言也。彼言子帅,指季康子为子;此言己帅,指司正为己,欲见司正退也。云“共,拱手也。少立,自正,慎其位也”者,欲见令宾主亦皆正,慎其位也。云“《燕礼》曰:右还北面”者,《燕礼》司正降自西阶,又还北面,取不背其君。此亦降自西阶,亦右还北面,取不背大夫也,故引以为证也。
坐取觯,不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盥洗,北面坐奠觯于其所,退立于觯南。(洗觯奠之,示敬。立於其南以察众。)
[疏]“坐取”至“觯南”。
○注“洗觯”至“察众”。
○释曰:执觯兴洗北面者,案《乡射》、《大射礼》皆直云取觯洗,南面反奠於其所,不云盥,此俗本有盥者,误。又此文及《乡射》奠空觯,皆位南,北面奠之。《燕礼》、《大射》皆南面奠之者,以国君礼盛、仪多故也。
●卷十乡饮酒礼第四
宾北面坐取俎西之觯,阼阶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于宾东。(初起旅酬也。凡旅酬者,少长以齿,终於沃盥者,皆弟长而无遗矣。)
[疏]“宾北”至“宾东”。
○释曰:自此至“司正降复位”,论堂上堂下遍行旅酬之事。云“取俎西之觯”者,谓前一人举觯,奠于荐右,今为旅酬而举之。前主人酬宾奠于荐东者不举,故言俎西以别之。云“主人降席”,不云自南方北方者,案下记云:“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席自南方。”指此文也。
○注“初起”至“遗矣”。
○释曰:云“凡旅酬者,少长以齿”以下,并是《乡饮酒义》文,是以彼云:“宾酬主人,主人酬介,介酬众宾,少长以齿,终於沃洗者焉,知其能弟长而无遗矣。”案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注云:“赞,佐也。谓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沃盥,设荐俎者。与,及也。不及,谓不及献酒,言不及献酒则旅酬,亦不与旅酬,所以酬正献也。”记又云:“无爵然後与。”若然,此旅酬得终於沃洗者,郑解酬之大法,欲见堂上宾、主人之党无不与,故郑君连引无爵旅酬,而言终沃洗也。其实此时未及沃洗也。
宾坐奠觯,遂拜,执觯兴,主人答拜。不祭,立饮,不拜,卒觯,不洗,实觯,东南面授主人。(宾立饮卒觯,因更酌以乡主人,将授。)
主人阼阶上拜,宾少退。主人受觯,宾拜送于主人之西。(旅酬同阶,礼杀。)
[疏]注“旅酬同阶礼杀”。
○释曰:决上正酬时不同阶,今同阶,故云“礼杀”也。
宾揖,复席。(酬主人讫。)
主人西阶上酬介。介降席自南方,立于主人之西,如宾酬主人之礼。主人揖,复席。(其酌,实觯西南面授介。自此以下旅酬,酌者亦如之。)
[疏]注“其酌”至“如之”。
○释曰:知“西南面授介”者,案宾酬主人时,於阼阶上东南面向之,则知此主人酬介于西阶上西南面可知。云“自此已下旅酬,酌者亦如之”者,谓亦如主人酬介,其酬酌介实觯,西南面授之,以其旅酬皆西阶上故也。
司正升相旅,曰:“某子受酬。”受酬者降席。(旅,序也。於是介酬众宾,众宾又以次序相酬。某者,众宾姓也,同姓则以伯仲别之。又同,则以且字别之。)
[疏]注“旅序”至“别之”。
○释曰:上文“作相为司正”,注云:“将留宾,为有懈惰,立司正以监之。”今以宾、主及介旅酬不监之,至众宾乃监者,以其主人与宾、介习礼已久,又各一位,不嫌失礼。至於众宾,既不久习礼,又同在一位,恐其失礼,故须监之也。云“某者,众宾姓也”者,以某在子上,故知是众宾姓也。若单言某,则是字,故《乡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者,字也。”云“同姓则以伯仲别之”者,但此众宾之内有同姓,司正命之,则呼伯仲别之也。云“又同,则以且字别之”者,为同姓之中有伯仲同者,则以某甫且字别之也。
司正退立于序端,东面。(辟受酬者,又便其赞上赞下也。始升相,西阶西北面。)
[疏]“司正”至“东面”。
○注“辟受”至“北面”。
○释曰:司正初时在堂上西阶西,北面命受酬者讫,退立于西序端东面者,一则案此下文“众受酬者受自左”,即是司正立处,故须辟之;二则东面时赞上赞下便也。云“始升相,西阶西北面”者,虽无正文,以众宾之席在宾西南面,介酬在西阶上,司正升相旅,当在西阶西北面命宾,故知位如此也。
受酬者自介右,(由介东也。尊介,使不失故位。)
[疏]“受酬者自介右”。
○注“由介”至“故位”。
○释曰:北面以东为右,故郑云“由介东”也。云“尊介,使不失故位”者,凡授受之法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即下文“众受酬者”是也。此受介酬者应自介左,而自介右者,介位在西,故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也。
众受酬者受自左,(後将受酬者,皆由西变於介也。今文无众酬者。)
[疏]“众受”至“自左”。
○注“後将”至“酬者”。
○释曰:言“众受酬”者,谓上众宾之内为首者一人,自介右受之,自第二以下,并堂下众宾皆自左受之。言“变於介”者,即是授受之常法也。
拜,兴,饮,皆如宾酬主人之礼。(嫌宾以下异也。)
辩,卒受者以觯降,坐奠于篚。(辩,辩众宾之在下者。《乡射礼》曰:“辩,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阶上。”)
[疏]注“辩辩”至“阶上”。
○释曰:引《乡射》者,彼礼与此同。经直言辩,不云“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阶上”者,文不具,故引以证也。
司正降,复位。(觯南之位。)
[疏]“司正降复位”。
○注“觯南之位”。
○释曰:复位者,以相旅毕,堂上无事,故降复觯南之位。
使二人举觯于宾、介,洗,升实觯于西阶上,皆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介席末答拜。皆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介席末答拜。(二人亦主人之吏。若有大夫,则举觯于宾与大夫。《燕礼》曰:“媵爵者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
[疏]“使二”至“答拜”。
○注“二人”至“盥洗”。
○释曰:自此至“无乐”,论宾主燕坐爵乐无数之事。云“宾介席末答拜”者,宾於席西南面答拜,介於席南东面答。云“二人亦主人之吏”者,亦上一人举觯是主人之吏,以其主人使之,故知皆是主人之吏也。云“若有大夫,则举觯于宾与大夫”者,以其大夫尊於介故也。引《燕礼》者,证此二人举觯将盥时,亦於洗南西面北,上以次盥手也。
逆降,洗,升实觯,皆立于西阶上,宾、介皆拜。(於席末拜。)
[疏]注“於席末拜”。
○释曰:言“席末拜”者,宾在席西南面,介在席南东面,以其俱是答拜,故同前席末拜也。
皆进,荐西奠之,宾辞,坐取觯以兴。介则荐南奠之。介坐受以兴。退,皆拜送,降。宾、介奠于其所。(宾言取,介言受,尊卑异文。今文曰宾受。)
[疏]“皆进”至“其所”。
○释曰:言“皆进”者,一人之宾所,奠觯于荐西,一人之介所,奠觯于荐南。
○注“宾言”至“异文”。
○释曰:尊者得卑者物言取,是以《家语》云:“定公假马於季氏,孔子曰:君於臣有取无假。”故宾尊言取,介卑言受也。
司正升自西阶,受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坐于宾。”宾辞以俎。(至此盛礼俱成,酒清肴乾,宾主百拜,强有力者犹倦焉。张而不弛,弛而不张,非文武之道。请坐者,将以宾燕也。俎者,肴之贵者。辞之者,不敢以礼杀当贵者。)
[疏]“司正”至“以俎”。
○释曰:云“司正升自西阶,受命于主人”,此不言阼阶上受,案《乡射》:“司正升自西阶,阼阶上受命于主人,西阶上,北面,请坐於宾。”则此亦同彼。云“主人曰:请坐于宾”者,亦是使司正传语於宾也。
○注“至此”至“贵者”。
○释曰:自此以上,皆立行礼,人皆劳倦,故请坐於宾也。云“酒清肴乾”者,案《聘义》云:“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彼上云:“聘、射之礼,至大礼也。”则是聘、射皆有饮酒礼,故此《乡饮酒》引之。云“宾主百拜”者,《乐记》文。彼是饮酒礼,与此同,故引而相证。但此乡饮酒之礼虽无百拜,举全数而言也。云“强有力”者,亦《聘义》文。言此者,欲见自此以前未得安坐饮食也。云“张而不弛,弛而不张,非文武之道”者,此《杂记》文。略而言之,此以弓弩喻行礼之法。张而不弛,以喻旅酬已前立行礼;弛而不张,喻无爵以後坐食。一张一弛,是文武之道。张而不弛,弛而不张,非文武之道,故後须坐也。云“俎者,肴之贵者”,谓骨体贵而肉贱,故云肴之贵者。云“辞之者,不敢以礼杀当贵者”,自旅以前立行礼,是盛,自此後无爵,坐以礼,谓之杀,故今将坐辞以俎,不敢以礼杀当贵者。案《燕礼》司正奠觯于中庭,请彻俎而坐。此礼司正监旅讫,二人举觯後将行无爵,始请坐于宾,不同者,《燕礼》司正之前云二人致爵,三举旅,得爵多,故司正奠时即坐燕。此礼由来未行旅酬,故使二人举觯,敌俎後乃坐也。
主人请彻俎,宾许。(亦司正传请告之。)
司正降阶前,命弟子俟彻俎。(西阶前也。弟子,宾之少者。俎者,主人之吏设之,使弟子俟彻者,明彻俎宾之义。)
[疏]“司正降阶”。
○注“西阶”至“之义”。
○释曰:云“弟子,宾之少者”,以其称弟子,故知是宾之少者。西阶前命之,故知宾弟子。宾敬主人而使弟子彻俎,故云“宾之义”也。
司正升,立于席端。(待事。)
[疏]“司正”至“席端”。
○释曰:司正降阶前,命弟子彻俎讫即升,立于席端。弟子仍未彻俎,故郑云“待事”也。
宾降席,北面。主人降席,阼阶上北面。介降席,西阶上北面。遵者降席,席东、南面。(皆立,相须彻俎也。遵者,谓此乡之人仕至大夫者也,今来助主人乐宾,主人所荣而遵法者也,因以为名。或有无,来不来,用时事耳。今文遵为亻巽,或为全。)
[疏]“宾降阶”至“南面”。
○释曰:“皆立”者,将取俎以授人。遵不北面者,以其尊,故席东、南面向主人。
○注“皆立”至“为全”。
○释曰:云“皆立,相须彻俎也”者,须,待也,受俎之人一时彻而授之也。云“遵者,谓此乡之人仕至大夫者也”者,以《乡射》云“大夫若有遵者入门左”,注云:“谓此乡之人为大夫者也。谓之遵者,方以礼乐化民,欲其遵法之也。”既云大夫若有遵,明士不得有遵,又士立于下,不得升堂,故知此遵是大夫也。云“或有无”者,下文云“宾若有遵”,言若者,不定之辞,故知或有或无也。云“来不来,用时事耳”者,言来之与不来,事在当时,故云用时事耳。
宾取俎,还授司正,司正以降,宾从之。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主人降自阼阶。介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介从之。若有诸公、大夫,则使人受俎,如宾礼。众宾皆降。(取俎者皆乡其席,既授弟子,皆降,复初入之位。)
[疏]“宾取”至“皆降”。
○释曰: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案《燕礼》:“膳宰彻公俎,降自阼阶。”与此不同者,彼公不降,故宰夫降阼阶。此主人降自阼阶,故弟子降自西阶也。
○注“取俎”至“之位”。
○释曰:云“取俎者皆乡其席”者,以其俎在席前,乡席取俎,还转授之,故经皆言“还授”也。云“既授弟子,皆降,复初入之位”者,以其下云“揖让如初升”,故知此降时,亦复初入之位,位在东阶,西阶相让也。
说屦,揖让如初,升,坐。(说屦者,为安燕当坐也。必说於下者,屦贱,不空居堂。说屦,主人先左,宾先右。今文说为税。)
[疏]“说屦”至“升坐”。
○释曰:自此以下至“再拜”,论无爵饮酒礼终送宾之事也。云“如初,升,坐”者,谓宾主初入,揖让而升堂,升堂虽同,前则升堂立,此则即席坐,与前异也。
○注“说屦”至“为税”。
○释曰:云“说屦者,为安燕当坐也”者,凡堂上行礼之法:立行礼不说屦,坐则说屦。屦空则不宜陈於侧,故降,说屦,然後升坐也。云“说屦,主人先左,宾先右”者,案《曲礼》云:“上於东阶则先右足,上於西阶则先左足。”郑注云“近於相乡敬也”。案《玉藻》著屦之法,坐左纳右,坐右纳左。今说之亦北面乡阶,主人先坐左,宾先坐右,亦取近为相乡敬之义也。
乃羞。(羞,进也。所进者,狗醢也。乡设骨体,所以致敬也。今进羞,所以尽爱也。敬之,爱之,所以厚贤也。)
[疏]“乃羞”。
○注“羞进”至“贤也”。
○释曰:知“所进者,狗醢”者,案下记云:“其牲狗。”《礼记》又云:“荐羞不逾牲。”则所羞者狗也。但醢是旧作之物,诸经又不见以狗作醢,则必狗也。醢则当兼有馀牲也。云“乡设骨体,所以致敬也。今进羞所以尽爱也”者,骨体贵,人不食,故云致敬。醢,贱人所食,故云尽爱也。
无爵。(,数也。宾主燕饮,爵行无数,醉而止也。《乡射礼》曰:“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又曰:“执觯者洗,升实觯,反奠於宾与大夫。”皆是。)
[疏]“无爵”。
○注“数”至“皆是”。
○释曰:引“《乡射礼》”者,证此无爵从首至末,更从上至下,唯醉乃止。郑云皆是者,从首至末皆是行无爵之义。
无乐。(燕乐亦无数,或或合,尽欢而止也。《春秋》襄二十九年:吴公子札来聘,请观于周乐。此国君之无。)
[疏]“无乐”。
○注“燕乐”至“无”。
○释曰:云“燕乐亦无数”者,亦上无爵也。案上升歌笙合乐皆三终,言有数,此即无也。云“或或合,尽欢而止也”者,以其不言《风》、《雅》,故知或如上,歌用《小雅》也;或合用《二南》也。言“或或合”者,於後科用其一,但不并用也。引“《春秋》”者,彼是国君礼,此是大夫礼,见其异也。但无之乐,还依尊卑用之。案《春秋》为季札所歌《大雅》与《颂》者,但季札请观周乐,鲁为之尽陈。又鲁,周公之後,歌乐得与元侯同,故无之乐,《雅》、《颂》并作也。
宾出,奏《陔》。(《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终日燕饮,酒罢,以《陔》为节,明无失礼也。《周礼锺师》“以锺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则有锺鼓矣。锺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大夫、士鼓而已。盖建於阼阶之西,南鼓。《乡射礼》曰:“宾兴,乐正命奏《陔》,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
[疏]“宾出奏陔”。
○注“陔陔”至“皆出”。
○释曰:云“《陔》,《陔夏》也”者,《周礼锺师》有《陔夏》,故云《陔夏》也。云“《周礼锺师》以锺鼓奏九夏”者,案《锺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礻戒夏》、《骜夏》。”杜子春云:“王出入奏《王夏》,尸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宾来奏《纳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齐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陔夏》,公出入奏《骜夏》。”言以锺鼓者,庭中先击锺,却击鼓,而奏此《九夏》,故云是奏《陔夏》则有锺鼓矣。云“锺鼓者,天子诸侯备用之”者,《锺师》天子礼有锺鼓,《大射》诸侯礼亦具有锺鼓,故云天子诸侯备用之。云“大夫、士鼓而已”者,案《乡射》云:“不鼓不释。”明无锺可知。此且语锺鼓,若用九夏则尊卑不同,天子则九夏俱作,诸侯则不用《王夏》,得奏其《肆夏》以下,大夫以下,据此文用《陔夏》,其馀无文。云“盖建于阼阶之西,南鼓”者,据此奏《陔夏》之时,其鼓约《大射》建鼓在阼阶西、南鼓而知。无正文,故云“盖”。彼注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此乡大夫无东县,直有一鼓而已,故县在阼阶之西,南乡主人也。引《乡射》者,证宾出远近《陔》作之义。云“宾出,众宾皆出”者,经宾据正宾,不言众宾与介,则宾出之时,众宾与介俱出可知。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门东,西面拜也。宾介不答拜,礼有终也。)
[疏]“主人”至“再拜”。
○注“门东”至“终也”。
○释曰:云“门东,西面拜也”者,此约主人迎宾之时门东西面拜,今送宾,还依此位立也。云“宾介不答拜,礼有终也”者,於迎宾介时,宾介答拜,今送宾,主人再拜,若宾介答拜,是行礼无终毕,故宾介不答,是礼有终也。不言众宾者,迎送俱不拜,故不言也。
宾若有遵者,诸公、大夫,则既一人举觯,乃入。(不干,主人正礼也。遵者,诸公大夫也。谓之宾者,同从外来耳。大国有孤,四命谓之公。)
[疏]“宾若”至“乃入”。
○释曰:自此已下至“不加席”,论乡内有诸公、大夫来观礼,主人迎之与行礼事也。
○注“不干”至“谓之公”。
○释曰:言“不干,主人正礼”者,正礼,谓宾主献酢是也。是以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乃入。若然,即是作乐前入,而於此篇末乃言之者,以其无常,或来或不来,故於後言之也。云“遵者,诸公大夫也”者,孤只一人,而言诸者,案郑注《燕礼》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下三监。”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王制》所陈是殷法,言容者,周公制礼时因而不改,故云容也。云“大国有孤,四命”者,《周礼典命》文。谓之公者,若天子有三公也。
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席此二者於宾东,尊之,不与乡人齿也。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
[疏]“席于”至“再重”。
○注“席此”至“大夫”。
○释曰:言“三重”、“再重”者,席有地可依,若衣裳在身,一领即为一重,再重、三重犹二领、三领也。云“席此二者於宾东”者,宾在户牖之,酒尊又在户东席,此二者又在酒尊之东,但继宾而言耳。云“尊之,不与乡人齿也”者,乡人谓众宾之席,在宾西,故云不与乡人齿。案上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事,今此言齿者,彼云无正齿位者,对党正饮酒,乡人五十已上、九十已下有齿法。《乡饮酒》贡士以德为次,故云无正齿位之礼。此言齿者,谓士已上来观礼,乃有齿法。云“天子之国,三命者不齿”者,案《周礼党正职》云:“国索鬼神而祭祀,则以礼属民而饮酒于序,以正齿位。壹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彼是天子党正饮酒法,故知天子之国三命不齿。此是天子贡人乡饮酒法,郑引之为证者,欲见天子乡饮酒三命不齿同也。云“於诸侯之国,爵为大夫则不齿矣”者,以此篇及《乡射》皆云若有大夫不辨命数,故知爵为大夫即不齿也。皆谓《乡射》、《乡饮酒》之礼,若党正饮酒则与此异。案《文王世子》云:“其朝于公,内朝则东面北上,臣有贵者以齿。”下文云“庶子治之,虽有三命,不逾父兄”,郑注云:“治之,治公族之礼也。唯於内朝则然,其馀会聚之事则与庶姓同。”又引党正饮酒云:“一命齿於乡里,再命齿於父族,三命不齿。不齿者,特为位不在父兄行列中。”但《文王世子》是诸侯之法,即诸侯党正饮酒还与天子同。但诸侯之国一命已上,至三命大夫、士具有言“一命齿於乡里”者,公、侯、伯之士一命与堂下乡人齿,以其士立堂下故也。子、男之士不命,与一命之士同齿於阶下。子、男之大夫一命,坐於上,与六十已上齿於堂。再命齿於父族者,谓子、男之卿与公、侯、伯之大夫以父族为宾,则与之齿,异姓为宾,则不与之齿,席於尊东。三命不齿者,谓公、侯、伯之卿虽父族为宾,亦不与之齿,席於尊东也。云“不言遵者,遵者亦卿大夫”者,案上文宾若有遵者,与诸公、大夫虽文异,诸公、大夫则遵也。故郑云遵者,诸公、大夫也。明此经不言遵者,亦卿、大夫可知。
公如大夫入,主人降,宾、介降,众宾皆降,复初位。主人迎,揖让升。公升如宾礼,辞一席,使一人去之。(如,读若今之若。主人迎之於门内也。辞一席,谦自同於大夫。)
[疏]“公如”至“去之”。
○释曰:此据诸公、大夫入,宾、介与众宾皆避之,降,复西阶下东面位。
○注“如读”至“大夫”。
○释曰:郑曰“如读若今之若”者,前无大夫入,直以大夫与主人为礼是其当,公则非当,故郑读如若今之若,谓大夫之於公,更无异礼矣。云“主人迎於门内”者,以经公如大夫,主人不言出,故知迎於门内也。云“辞一席,谦自同於大夫”者,大夫再重,公三重,故辞去一席,同於大夫再重。
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委于席端,主人不彻。无诸公,则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加席,上席也。大夫席再重。)
[疏]“大夫”至“加席”。
○释曰:云“大夫则如介礼”者,以其公如宾,故大夫则如介礼。主人迎宾,宾厌介,此公与大夫同入,公亦厌大夫,故云大夫如介礼。云“有诸公,则辞加席,委於席端,主人不彻”者,大夫再重是其正,大夫以公在,故谦,委加席於席端,主人不彻也。
○注“加席”至“再重”。
○释曰:云“加席,上席也”者,以其再重、三重,席皆一种,故云上席也。记云“蒲筵缁布纯”,明无异也。以其乡大夫贤者,公与大夫来观礼而已,故俱加重,数更无异席也。《公食大夫礼》异国之客有别席,是以《公食大夫》云:“宰夫设筵,加席几。”又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又上注云:谓三命大夫也。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藻席画纯,是与当国之大夫异也。《燕礼》云“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无加席”也者,以其燕私故也。《大射》云:“司宫设宾席于户西,南面,有加席。”与公侯同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也。
明日,宾服乡服以拜赐。(拜赐,谢恩惠。乡服,昨日与乡大夫饮酒之朝服也。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今文曰宾服乡服。)
[疏]“明日”至“拜赐”。
○注“拜赐”至“乡服”。
○释曰:郑知乡服是朝服者,下记云“朝服而谋宾介”是也。此宾言乡服,其《乡射》宾言朝服,不同者,案《乡射》记云:“大夫与,则以公士为宾。”谓在朝著朝服是其常,此宾是乡人子弟,未仕,虽著朝服,仍以乡服言之,故郑云“不言朝服未服以朝也”。
主人如宾服以拜辱。(拜宾复自屈辱也。《乡射礼》曰:“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於门外,乃退。”)
[疏]“主人”至“拜辱”。
○注“拜宾”至“乃退”。
○释曰:引《乡射》者,於此文不具,故引以为证,明彼此宾主皆不相见,造门外拜谢而已。
主人释服。(释朝服,更服玄端也。古文释作舍。)
[疏]“主人释服”。
○释曰:自此已下至“乡乐唯所欲”,论後日息司正,征唯所欲,更行饮酒之礼。
○注“释朝”至“作舍”。
○释曰:言“释朝服,更服玄端也”者,以其昨日正行宾举饮酒之礼相尊敬,故朝服。此乃燕私轻,故玄端劳也。
乃息司正。(息,劳也。劳赐昨日赞执事者,独云司正。司正,庭长也。)
[疏]注“息劳”至“长也”。
○释曰:郑云“劳赐昨日赞执事者”者,案下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郑注云:“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幂,沃盥,设荐(元缺起比)俎者。与,及也。不及谓不献酒。”明此时劳,可知今独言司正,司正是庭长,故独言之也。
无介,(劳礼略也,司正为宾。)
[疏]注“劳礼”至“为宾”。
○释曰:此劳时司正为宾,当立介以辅宾。无介者,劳礼略故也。
不杀,(市买,若因所有可也,不杀则无俎。)
[疏]注“市买”至“无俎”。
○释曰:市买无正文,郑以意言之。云“不杀则无俎”者,其杀则俎以盛骨体,既言不杀,故知无俎也。
荐脯醢,(羞同也。)
[疏]注“羞同也”。
○释曰:以其脯醢与正行饮酒同有此荐,故云“羞同”也。
羞唯所有。(在有何物。)
[疏]注“在有何物”。
○释曰:羞谓上文正行饮酒之时用狗,今不杀,故言羞唯所有也。云“在有何物”者,杂物皆是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
[疏]注“征召也”。
○释曰:昨日正行饮酒,不得唤亲友,故今礼食之馀,别召知友,故言“征唯所欲”也。
以告於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先生不以筋力为礼,於是可以来。君子,国中有盛德者。可者,召不召唯所欲。)
[疏]注“告请”至“所欲”。
○释曰:案《曲礼》云:“老者不以筋力为礼。”此先生,老人教学者,故云先生不以筋力为礼,於是可以来也。云“君子,国中有盛德者”者,此君子则《曲礼》“博闻强识,敦善行而不殆,谓之君子”也。又《玉藻》云“居士锦带”,郑云“居士,道艺处士”,亦一也。云“可者,召不召唯所欲”者,上文云“征唯所欲”,上下相成解也。
宾、介不与。(礼渎则亵。古文与为预。)
[疏]注“礼渎”至“为预”。
○释曰:宾介昨日正行礼,今又召之,则是数,数则渎,渎则不敬,故云“礼渎则亵”,是以不与。
乡乐唯欲。(乡乐,《周南》、《召南》六篇之中,唯所欲作,不从次也。不歌《鹿鸣》、《鱼丽》者,辟国君也。)
[疏]注“乡乐”至“君也”。
○释曰:云“乡乐,《周南》、《召南》”者,上注以《二南》为乡大夫之乐,《小雅》为诸侯之乐,故知《二南》也。但乡燕同乐,上正行饮酒,歌《小雅》,今燕不歌《鹿鸣》、《鱼丽》,是避国君也。
记。乡,朝服而谋宾、介,皆使能,不宿戒。(乡,乡人,谓乡大夫也。朝服,冠玄端,缁带,素,白屦。今郡国行乡饮酒之礼,玄端而衣皮弁服,与礼异。再戒为宿戒。礼,将有事,先戒而又宿戒。)
[疏]“记乡”至“宿戒”。
○释曰:上经直云主人与先生谋宾介,不云服衣,不云使能及不宿戒之事,故记之也。
○注“乡乡”至“宿戒”。
○释曰:“乡,乡人,谓乡大夫”者,以乡大夫为主人,故知乡大夫。知“朝服,冠玄端,缁带,素,白屦”者,玄端即朝服之衣,裳又与同色,屦亦同裳色,故知义然也。云“再戒为宿戒。礼,将有事,先戒而又宿戒”者,此即《士冠》先戒宾及宿是也。此直戒而不宿,与冠礼异。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也。)
[疏]释曰:《公食》记云“蒲筵常缁布纯”,此不言常,文不具也。倍寻曰常,丈六尺也。
尊幂,宾至彻之。(,葛也。幂,覆尊巾。)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亨于堂东北。(祖阳气之所始也。阳气主养。《易》曰:“天地养万物,圣人养贤以及万民。”)
[疏]注“祖阳”至“万民”。
○释曰:此据《乡饮酒义》而言,以正月三阳生之月,万物出地盛於东南,故云“祖阳气之所始也”。引《易颐》“彖辞”者,义取养贤能而宾举之事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亵用之。)
[疏]注“爵尊不亵用之”。
○释曰:案上献宾、献众宾等皆用一升之爵,至酬及旅酬之等皆用三升之觯。以献为初相敬,故用爵,以酬之等皆用为相劝,故用觯,是以郑云“爵尊,不亵用之”也。
荐脯,五挺,横祭于其上,出自左房。(挺犹只也。《乡射礼》曰:“祭半只,只长尺有二寸。”左在东,阳也,阳主养。房,馔陈处也。《冠礼》之馔,脯醢南上。《曲礼》曰:“以脯置者,左朐右末。”)
[疏]注“挺犹”至“右末”。
○释曰:此横祭于(元缺止此)其上者,於脯为横,於人为缩,其挺有五,通祭者六,故《乡射》记云:“荐脯用笾,五只,祭半只,横于上。只长尺二寸。”则祭半只者,长六寸。此脯不言长短者,记文不具也。云“《冠礼》之馔,脯醢南上”者,欲见此房中之馔亦南上也。引《曲礼》者,欲见此脯与《曲礼》脯羞虽朐挺有异,其设之皆横於人前。郑彼注云:“屈中曰朐。”以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亨狗既孰,载之俎,馔於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
○注“亨狗”至“东方”。
○释曰:亨狗於东方,孰乃载之於俎,馔陈於东壁,既馔於东方,恐由东阶升,故记辩之,云“自西阶升”也。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介俎,脊、胁、肫、胳、肺。肺皆离。皆右体,进腠。(凡牲,前胫骨三:肩、臂、也。後胫骨二:膊、胳也。尊者俎尊骨,卑者俎卑骨。《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骨有贵贱。”凡前贵後贱。离犹扌奎也。腠,理也。进理,谓前其本也。今文胳作骼。)
[疏]“宾俎”至“进腠”。
○注“凡牲”至“作骼”。
○释曰:此序体,宾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其有肫在而介不用者,盖为大夫俎,故此阙焉。是以《乡射》记云:“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注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是肫为大夫明矣。大夫虽尊,不夺宾主正礼,故用体卑於主人与宾,而尊於介也。或有介俎肫、胳,不言者,欲见用体无常,若有一大夫即介用肫,若有二大夫则介用胳,故肫、胳两见亦徒也。云一“胫骨二:膊、胳也”者,此皆如《特牲》、《少牢》不取觳也。云“《祭统》”者,据祭祀归俎之法,此据饮酒生人之礼,引之者,取一边,骨有贵贱之义,以其宾用肩,主人用臂,介用胳,前贵於後也。
以爵拜者不徒作。(作,起也。言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
[疏]“以爵拜者不徒作”。
○注“作起”至“主人”。
○释曰:经直云“以爵拜者不徒作”,郑知“拜既爵者不徒起,起必酢主人”者,以其拜受爵者有不酢主人法,故上经众宾之长一人受爵而不酢主人,故此是拜,既爵起,必酢主人者也。
坐卒爵者拜既爵,立卒爵者不拜既爵。(降杀各从其宜,不使相错,唯工不从此礼。)
[疏]“坐卒”至“既爵”。
○注“降杀”至“此礼”。
○释曰:以其工无目,不使立卒爵,唯坐卒爵,不拜既爵与立卒爵者,同故云“唯工不从此礼”也。
凡奠者於左,(不饮者,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注“不饮”至“其妨”。
○释曰:奠於左者,谓主人酬宾之觯,主人奠於荐右,客不尽主人之欢,奠之於左,是不欲其妨後奠爵也。
将举,於右。(便也。)
[疏]“将举於右”。
○注“便也”。
○释曰:谓若上文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爵始,皆奠於右,是其将举者於右,以右手举之便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於三人之中,复差有尊者,馀二人虽为之洗,不敢辞,其下不洗。)
[疏]“众宾”至“宾礼”。
○注“於三”至“不洗”。
○释曰:此记上主人献众宾时,主人揖升,坐取爵于西楹下,降洗爵,众宾长一人降,亦进,东向辞洗,如宾礼。是於三人之中复差尊者得辞洗,馀二人虽为之洗,不敢辞也。云“其下不洗”者,谓其堂下立者不为之洗,献之而已。
立者东面北上。若有北面者,则东上。(贤者众寡无常也。或统於堂,或统於门。)
[疏]“立者”至“东上”。
○注“贤者”至“於门”。
○释曰:此谓堂下立者,乡人贤者或多或少。若少,则东面北上,统於堂也;若多,东面立不尽,即门西,北面东上,统於门也。
乐正与立者,皆荐以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不言饮而言荐,以明饮也。既饮,皆荐於其位,乐正位西阶东,北面。)
[疏]“乐正”至“以齿”。
○注“谓其”至“北面”。
○释曰:云“谓其饮之次也”者,谓乐正与立者以齿受旅,是饮之次也。云荐者以先饮乃荐,依饮之次而荐之,故明饮也。必有饮荐相将者,案上经云“众宾偏有脯醢”,郑注云:“以每献荐於其位,位在下。”此言乐正与立者皆荐以齿,明受献乃荐於众宾,在下者同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凡举”至“徒爵”。
○释曰:徒,空也。谓献宾、献大夫、献工,不空以爵,献之而已,皆有荐脯醢。
乐作,大夫不入。(後乐贤者。)
[疏]“乐作大夫不入”。
○注“後乐贤者”。
○释曰:大夫之入,当一人举觯之後,未乐作之前,以助主人乐贤。若乐作之後,後乐贤者,故不入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明其异器,敬也。如是,则献大夫亦然。上篚三爵。)
[疏]“献工”至“下篚”。
○注“明其”至“三爵”。
○释曰:郑知“上篚三爵”者,以上经初主人献宾时,云取爵於篚,降洗,献宾,受酢,主人奠爵于序端,酬宾讫,又取爵於东序端以献介,受酢讫,奠爵於西楹南,降,三拜众宾讫,犹升,取爵于西楹下,献堂上堂下众宾讫,主人以爵降,奠于篚。是其上篚一爵也。此记又云“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是上篚二爵也。又《乡射礼》献大夫云:“主人揖让,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洗献大夫,此篇亦有大夫,故知上篚有三爵也。
其笙,则献诸西阶上。(谓主人拜送爵也。於工拜于阼阶上者,以其坐於西阶东也。古文无上。)
[疏]“其笙”至“阶上”。
○注“谓主”至“无上”。
○释曰:上经主人献笙于西阶上,此记人又言之者,为拜送送爵而言也,故郑云“主人拜送爵”也。云“於工拜于阼阶上者,以其坐於西阶东也”者,以工坐於西阶东,主人不得西阶上拜送爵故也。此笙在西阶,献於西阶,工嫌亦阼阶拜送,故此明之也。
磬,阶缩ニ,北面鼓之。(缩,从也。ニ以东西为从。鼓犹击也。大夫而特县,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射则磬在东。古文缩为蹙。)
[疏]“磬阶”至“鼓之”。
○注“缩从”至“为蹙”。
○释曰:言“大夫而特县”者,案《周礼小胥》“半为堵,全为肆”,郑注云:“锺磬者,缩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西县锺,东县磬。今诸侯、卿、大夫合锺磬俱有,今直云磬,是以郑云:大夫而特县,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云“射则磬在东”者,据《乡射》而言,避射位,故在东,与此阶异也。
主人、介,凡升席自北方,降自南方。(席南上,升由下,降由上,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
○注“席南”至“由便”。
○释曰:案《曲礼》云:“席南乡、北乡,以西方为上,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郑注云:“坐在阳则上左,在阴则上右。”是以主人与介席南方为上,故升由下,降由上者,便也。若然,席坐在阴,以东为上者,统於主人也。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司正,主人之属也。无献,因其举觯而荐之。)
[疏]“司正”至“其位”。
○注“司正”至“荐之”。
○释曰:案下文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爵然後与”。是其无献也,故因举觯荐诸其位。
凡旅,不洗。(敬礼杀也。)
[疏]“凡旅不洗”。
○注“敬礼杀也”。
○释曰:案上二人举觯皆为旅始,不可不自,故洗。自此以後,旅酬皆不洗,故云“凡旅不洗”也。
不洗者不祭。(不甚也。)
既旅,士不入。(後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
[疏]“既旅士不入”。
○注“後正”至“燕矣”。
○释曰:旅谓旅酬,所酬献皆拜受,故云“正礼”。既旅之後无爵,行燕饮之法,非正礼,故士不入,後正礼故也。
彻俎,宾、介、遵者之俎,受者以降,遂出授从者。(以送之。)
[疏]“彻俎”至“从者”。
○释曰:以上文正经宾、介、遵者之俎直云降自西阶,无出之文,故记之。上之必授从者,以其己所当得也。
主人之俎,以东。(藏於东方。)
[疏]“主人之俎以东”。
○注“藏於东方”。
○释曰:已上文三云主人授弟子俎,弟子以降自西阶,不言以东,故记人辨之。云“藏於东方”者,以其主人,故云藏之。
乐正命奏《陔》,宾出,至于阶,《陔》作。
[疏]“乐正”至“陔作”。
○释曰:《陔》谓《陔夏》,《诗》篇名。命击鼓者,宾降自西阶,恐宾醉失礼,故至阶奏之。
若有诸公,则大夫於主人之北,西面。(其西面者,北上,统於公。)
[疏]“若有”至“北面”。
○注“其西”至“於公”。
○释曰:若无诸公,则大夫南面西上,统於遵也。
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赞,佐也。谓主人之属,佐助主人礼事,彻,沃盥,设荐俎者。西面北上,统於堂也。与,及也。不及谓不献酒。)
[疏]“主人”至“不与”。
○注“赞佐”至“献酒”。
○释曰:云“西面北上,统於堂也”者,以其主人之属故也。
无爵,然後与。(燕乃及之。)
[疏]注“燕乃及之”。
○释曰:以其主人之属,非主人所敬,故无爵乃得酒也。
●卷十一乡射礼第五
[疏]《乡射礼》第五。
○郑《目录》云:“州长春秋以礼会民,而射於州序之礼。谓之乡者,州,乡之属,乡大夫或在焉,不改其礼。射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十一,《小戴》及《别录》皆第五。”
○释曰:郑云“州长春秋以礼会人,而射於州序”者,《周礼地官州长职》文也,郑引之者,证此乡射是州长射法。云“谓之乡”者,欲见州长射,得名《乡射》之意。云“州,乡之属”者,《周礼大司徒职》云:“五州为乡。”是州属乡,故云州乡之属。云“乡大夫或在焉”者,一乡管五州,乡大夫或宅居一州之内,则郑注《礼记》云“或则乡之所居州党,而乡大夫来临此射礼”,是为乡大夫在焉,则名《乡射》。又乡大夫三年大比,兴贤者能者讫,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亦行此州长射礼以询之,亦是乡大夫在焉,故名为《乡射》。云“不改其礼”者,虽乡大夫在,其礼仍依州长射礼,故云不改其礼。案经乡大夫射於庠,云堂则由楹外,又云堂则物当楣,又云大夫用兕中,其礼与士射於序别,而云不改者,《大射》乡大夫、士射,先行乡饮酒礼,及未旅而射,为不改其实,亦有少异也。郑云“射礼於五礼属嘉礼”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嘉礼亲万民。”下有“以宾射之礼亲故旧朋友”,故知属嘉礼也。
乡射之礼。主人戒宾。宾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乃请。(主人,州长也。乡大夫若在焉,则称乡大夫也。戒犹警也,语也。出迎,出门也。请,告也。告宾以射事,不言拜辱,此为习民以礼乐,不主为宾己也。不谋宾者时,不献贤能,事轻也。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周礼》乡老及乡大夫,三年正月献贤能之书於王,退而以乡射之礼五物询众庶。诸侯之乡大夫既贡士於其君,亦用此礼射而诣众庶乎?)
[疏]“乡射”至“乃请”。
○释曰:自此至“无介”,论州长将射,先戒宾之事。案大射前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又射前一日,乐人宿县。此不言日数,则戒宾与射同日矣,礼同乡饮酒也。以其乡射先行乡饮酒,乡饮酒戒宾与饮酒同日,知此《乡射》戒宾,与射亦同日也。
○注“主人”至“庶乎”。
○释曰:案乡大夫是诸侯乡大夫,则此州长亦诸侯之州长,以士为之。是以经云:“释获者执鹿中。”记云“士鹿中”,是皆为此州长射而言,是诸侯州长可知。若天子州长,中大夫为之,若然,记云“大夫兕中”者,为乡大夫询众庶而言也。云“乡大夫若在焉,则称乡大夫也”者,谓大夫来临礼之时,州长戒宾不自称,称乡大夫以戒宾也。云“出迎,出门也”者,谓出序之学门,亦如乡饮酒出庠门,皆有一门,入门即至堂耳。云“不言拜辱者,此为习民以礼乐,不主为宾己也”者,对乡饮酒主人戒宾,宾拜辱者,彼为宾也,非为习民以礼乐故也。云“不谋宾者时,不献贤能,事轻也”者,还决乡饮酒献贤能,故须就先生而谋宾、介,礼重,对此不献贤能为轻,故不谋宾也。云“今郡国行此礼以季春”者,汉时虽无诸侯国,而置郡为守,其王之子弟犹名国,其君曰相,故郑注《礼记》云“如今从大守相临之礼”是也。引之者,证时节与周异也。云“《周礼》”至“众庶”,皆《周礼乡大夫职》文。引之者,证此乡射中兼有乡大夫行射礼,故有射於堂及兕中之事。云“五物”者,案彼云:“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兴舞。”郑注云“和载六德,容包六行也。庶民无射礼,因田猎分禽则有主皮。主皮者,张皮射之,无侯也。主皮、和容、兴舞,则六艺之射与礼乐与?当射之时,民必观焉,因询之也”是也。郑云和载六德者,和是六德之下,六德大,故举下以载上也。容为孝者,人有孝行则性行含容,故以孝为容。孝是六行中之大,故举上以包下,故云容包六行也。云主皮六艺之射者,但六艺中,射总言诸射,不专据主皮。但三物教万民,射唯有主皮,此询众庶,不兼士已上,故以主皮为六艺之射。以和容为礼者,礼之用,和为贵。又行礼有容仪,是以汉时谓礼为容,故以礼为和容也。以乐为兴舞者,为乐必兴舞,故兴舞以表乐也。若然,六德与六行在身所有,故可举少以兼多,六艺施於外,非独身所行,不可举一以包六。但六者之中,御与书、数三者,於施化民为缓,故特举礼、乐与射而言之。郑以主皮、和容、兴舞,非射及礼乐之正名,故云“乎”以疑也。
宾礼辞,许。主人再拜,宾答再拜。主人退,宾送,再拜。(退,还射宫,省录射事。)
[疏]注“退还”至“射事”。
○释曰:射宫者,乡庠、州序是也。知“省录射事”者,即下文云“乃张侯”之等是也。下言饮酒之事,知不为饮酒事者,以饮酒者止为射事,故以射为主也。
无介。(虽先饮酒,主於射也,其序宾之礼略。)
[疏]“无介”。
○注“虽先”至“礼略”。
○释曰:郑云“虽先饮酒”者,自此已下,先言饮酒,献後乃射,以是《礼记射义》云“古者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卿、大夫、士之射也,必先行《乡饮酒》之礼”是也。但《乡饮酒》之礼有介一人以辅宾,此无介者,主於射,序宾之礼略,故无介以辅宾也。
乃席宾,南面,东上。(不言於户牖之者,此射於序。)
[疏]“乃席”至“东上”。
○注“不言”至“於序”。
○释曰:自此以下至“羹定”,论将射,预前设席位、尊、乐悬及张侯之事也。云“不言於户牖之”者,此射於序者,决乡饮酒在庠,以其序无室,庠有室,此据州长射於序,以其无室、无户牖,设席亦当户牖之处耳。言“东上”,亦主人在东,故席端在东,不得以《曲礼》“席南向北向,西方为上”,因阴阳解之也。
众宾之席继而西。(言继者,甫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
[疏]“众宾”至“而西”。
○注“言继”至“殊别”。
○释曰:甫,始也。言始欲习众庶,未有所殊别,此决《乡饮酒》三宾之席不属殊别,彼有德之人,故各自特,不继,有所殊别。
席主人於阼阶上,西面。(阼阶,东阶。)
尊於宾席之东,两壶,斯禁。左玄酒,皆加勺。篚在其南,东肆。(斯禁,禁切地无足者也。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肆,陈也。)
[疏]“尊於”至“东肆”。
○注“斯禁”至“陈也”。
○释曰:云“斯禁,禁切地无足者也”者,案州长是士,应言禁制,不言者,其中兼有卿、大夫礼,故举大夫斯禁,与《乡饮酒》同。云“设尊者北面,西曰左,尚之也”者,经云“左玄酒”,据人设尊,北面,故以西为左。若据酒,则以南面为正,地道尊右,以西为右,玄酒在右,故云尚之。若然,云左,据设尊,又云尚之,据酒尊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南肆。(荣,屋异也。)
县于洗东北,西面。(此县谓磬也。县於东方,辟射位也。但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
[疏]注“此县”至“无锺”。
○释曰:云“此县谓磬也”者,对《大射》县锺、磬、具有也。云“县於东方,辟射位也”者,此言决《乡饮酒》无射事,县於阶也。云“但县磬者,半天子之士,无锺”者,案《周礼小胥职》云:“半为堵,全为肆。”郑云:“锺磬者,编县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ね谓之堵。锺一堵、磬一堵谓之肆。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者,东西各有锺磬为肆。诸侯之卿、大夫判县者,分一肆於两厢,东县磬,西县锺。若天子之士特县者,直东厢有锺磬,二ね为一肆,诸侯之士分取磬而已。县於东方为特县,故云无锺,对大夫及天子士有锺。若然,此既兼乡大夫询众庶,当为判县,宜有锺,而总云无锺者,方以礼乐化民,虽大夫亦同士特县也。若《乡饮酒》方宾乡人之贤者,从士礼也。其天子诸侯锺、磬、具,卿、大夫、天子士已下亦无。知者,以其诸侯卿、大夫、士半天子卿、大夫、士,若有,添锺、磬为三,半不得,故知卿大夫已下皆无也。
乃张侯,下纲不及地武。(侯,谓所射布也。纲,持舌绳也。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侯象人,纲即其足也,是以取数焉。)
[疏]“乃张”至“地武”。
○注“侯谓”至“数焉”。
○释曰:此已下,论预张侯之事。郑知侯用布,案下记云兽侯,大夫士皆言布侯。则馀宾射、大射,其侯皆用布,此乡射采侯二正,亦用布可知。云“纲,持舌绳也”者,《周礼梓人》云:“上纲与下纲出舌寻,纟员寸焉”。注云:“纲所以系侯於植者也。”故云纲持舌绳也。云“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者,无正文,盖目验当时而言,似云中人定扼围九寸也。汉礼云五武成步,步六尺,或据此而言也。云“侯象人”者,案郑注《梓人》云:“上下皆出舌一寻者,亦人张手之节也。”以其张侯之法,下两舌半上舌,两头纲皆出一寻,即是上广下狭,象人张足六尺,张臂八尺,故云象人也。云“纲即其足也”者,谓经下纲象足。云“是以取数焉”者,以下纲象足,张之六尺,是取数於武也。
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事未至也。)
[疏]“不系”至“束之”。
○注“事未至也”。
○释曰:案下记云:“东方谓之右个。”注云:“侯以向堂为面也。”则此左下纲以西畔而言。云“中掩束之”者,案记云:乡侯一丈,“倍中以为躬”;躬二丈,“倍躬以为左右舌”;舌四丈,两舌各出一丈。又云“下舌半上舌”,则左右各出五尺。今将此五尺与下纲不系者,中掩左厢向东,待将射乃解之,故云“事未至”也。
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御矢也。侯道五十步,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
[疏]“乏参”至“五步”。
○注“容谓”至“三丈”。
○释曰:乏参侯道者,谓三分侯道。云“居侯党之一”者,党,旁也。谓在侯西北邪向之,故以旁言之。其居旁之一者,谓侯道内三分之,居一分之地十丈也。云“西五步”者,据侯之正北落西有五步,即三丈也。云“容谓之乏”者,案《周礼射人职》云:“王以六耦射三侯,三获三容。五正。”彼据王三侯有三容。容者以革为之,可以容身,故云容也。云“乏”者,谓矢於此匮乏不去,故云乏也。云“获者御矢也”者,谓唱获者恐矢至身,故云获者御矢也。云“侯道五十步”者,记云乡侯五十弓。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故郑云步也。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者,五十步计之,步六尺,五十步则三十丈,三分取一为十丈。云“西三丈”者,经云“西五步”,五六三十,故云三丈也。远近如此者,一得避矢,一得去堂二十丈,闻唱获声是其节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谓狗孰可食。)
[疏]“羹定”。
○注“肉谓”至“可食”。
○释曰:云“谓狗孰”者,此与《乡饮酒》同,亨狗於东方是也。
主人朝服,乃速宾。宾朝服出迎,再拜。主人答再拜,退,宾送,再拜。(速,召也。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今郡国行此乡射礼,皮弁服,与《礼》为异。)
[疏]“主人”至“再拜”。
○释曰:自此至“当楣北面答再拜”,论主召宾从己之事。此主人与宾俱朝服,案《乡饮酒》宾主俱不言服者,以彼宾礼重,故戒与速宾俱朝服,故不言。此习礼轻,是故戒时玄端,召时乃朝服,故须言之也。必此戒时玄端者,见《公食大夫》云:“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注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宜与彼同,皆是戒时不言服,後速时朝服,故知此亦戒时玄端矣。且《乡饮酒》戒速俱不言服,知皆朝服者,下记云“乡朝服而谋宾介”是也。云“今郡国”已下,引之者,欲见与周异也。
宾及众宾遂从之。
及门,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相,主人家臣,摈赞传命者。)
[疏]“宾及”至“再拜”。
○注“相主”至“命者”。
○释曰:《乡饮酒》云:“宾及众宾皆从之。”彼兼介,故云“皆”。此无介,故不言皆也。云“主人一相出迎于门外”,注与《乡饮酒》同,此亦主人自迎,而言一相者,使之传宾,言兼相礼也。
揖众宾。(差卑,礼宜异。)
[疏]“揖众宾”。
○注“差卑礼宜异”。
○释曰:此宾与众宾同是乡人无爵者,而云“差卑”者,唯据立为宾者尊,众宾即不为卑,不论有爵无也。云“礼宜异”者,宾则拜之,众宾则揖之,是其异也。
主人以宾揖,先入。(以犹与也。先入,入门右西面。)
[疏]“主人”至“先入”。
○注“以犹”至“西面”。
○释曰:云“以,犹与”者,案《左氏传》云“蔡人以吴子与楚人战于柏举”,彼以者,能东西之曰以,以谓驱使前人之称,此言嫌有驱使之称,故以为与,谓主人与宾,是以为平敌之义,故须训之。云“先入,入门右西面”者,此注亦与《乡饮酒》同。以其宾入东面,故西面待之。
宾厌众宾,众宾皆入门左,东面北上。宾少进。(引手曰厌。少进,差在前也。今文皆曰揖众宾。)
[疏]“宾厌”至“少进”。
○注“引手”至“众宾”。
○释曰:此经亦与《乡饮酒》同。此云“宾少进”,彼亦宜然。不言者,文不具也。
主人以宾三揖,皆行。及阶,三让,主人升一等,宾升。(三让而主人先升者,是主人先让於宾。不俱升者,宾客之道,进宜难也。)
[疏]“主人”至“宾升”。
○注“三让”至“难也”。
○释曰:言“皆行”者,宾主既行,众宾亦行,故云皆行。《乡饮酒》亦皆行,不言者,文略也。知“主人先让於宾”者(元空一字),以其主人之法先升导宾,宾後升。进宜难,礼之常然,故知主人先让宾也。此先升一等,礼之常。《燕礼》君升二等者,尊君故也。
主人阼阶上当楣北面再拜,宾西阶上当楣北面答再拜。(主人拜宾至此堂。)
[疏]注“主人拜宾至此堂”。
○释曰:知拜是拜至者,《乡饮酒义》云:“拜至,拜洗。”《公食》亦云:“当楣北乡再拜。”故知拜是拜至。
主人坐取爵於上篚,以降。(将献宾也。)
[疏]“主人”至“以降”。
○注“将献宾也”。
○释曰:自此至“主人阼阶上答拜”,论主人献宾之事。凡取爵于篚以降者,皆是上篚。《乡饮酒》不言上者,文略也。
宾降。(从主人也。)主人阼阶前西面坐奠爵,兴辞降。(重以主人事烦宾也。今文无阼阶。)
宾对。(对,答。)
[疏]“宾对”。
○注“对答”。
○释曰:《乡饮酒》注云:“宾主之辞未闻。”此不注,从可知。
主人坐取爵,兴,洗,南面坐奠爵于篚下,盥洗。(盥手又洗爵,致敬也。古文盥皆作浣。)宾进,东北面辞洗。(必进者,方辞洗,宜违位也。言“东北面”,则位南於洗矣。)主人坐奠爵于篚,兴对,宾反位。(反从降之位也。《乡饮酒》曰:“当西序东面。”)主人卒洗,壹揖壹让以宾升。宾西阶上北面拜洗,主人阼阶上北面奠爵,遂答拜,乃降。(乃降,将更盥也。古文壹皆作一。)
宾降,主人辞降,宾对。主人卒盥,壹揖壹让升,宾升,西阶上疑立。(疑,止也。有矜庄之色。)
[疏]注“疑止”至“之色”。
○释曰:《乡饮酒》注“疑读为疑然从於赵盾之疑”,疑,正立自定之貌。此言疑止也有矜庄之色,二注相兼乃具也。
主人坐取爵,实之宾席之前,西北面献宾。(进酒於宾也。凡进物曰献。)
[疏]注“进酒”至“曰献”。
○释曰:云“凡进物曰献”者,欲见此宾乃是乡民而已,无尊卑上下。犹言献者,此献直是进物,而言献,进之也。案《周礼玉府》注云:“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彼据尊敬前人,虽卑亦曰献。若齐侯献捷於鲁之类,义与此别也。
宾西阶上北面拜,主人少退。(少退犹少辟也。)
[疏]注“少退犹少辟也”。
○释曰:《乡饮酒》文与此同,注云:“少退,少辟。”及下文云“宾少退”注云:“少退,逡巡。”义亦与此同。
宾进受爵于席前,复位。(复位,西阶上位。)主人阼阶上拜送爵,宾少退。荐脯醢。(荐,进。)
宾升席,自西方。(宾升降由下也。)
[疏]注“宾升降由下也”。
○释曰:凡席升由下,降由上。下文降席不由上者,以主人在东,敬主人,不得降由上。又於席西拜,便使升降皆由下,故云“宾升降由下也”。
乃设折俎。(牲体枝解节折以实俎也。)
主人阼阶东疑立。宾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西,兴取肺,坐绝祭。(左手执本,右手绝末以祭也。肺离,上为本,下为末。)
[疏]注“却左”至“为末”。
○释曰:郑皆约《乡饮酒》知之也。
尚左手,哜之。(哜,尝也。右手在下,绝以授口尝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未坐啐酒。(扌兑,拭也。啐,尝也。古文扌兑作说。)降席,坐奠爵,拜,告旨。(降席,席西也。旨,美也。)执爵兴,主人阼阶上答拜。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卒,尽。)主人阼阶上答拜。
宾以虚爵降。(将洗以酢主人。)
[疏]“宾以虚爵降”。
○注“将洗以酢主人”。
○释曰:自此至“宾西阶上答拜”,论宾酢主人之事。《乡饮酒》不言虚爵,直云“降洗”,此直云“虚爵降”,不言洗,互见为义,相兼乃具也。
主人降。(从宾也。降立阼阶东,西面,当东序。)
[疏]注“从宾”至“东序”。
○释曰:皆《乡饮酒》文也。
宾西阶前东面坐奠爵,兴,辞降。主人对。宾坐取爵,洗,北面坐奠爵于篚下,兴,盥洗。(宾北面盥洗,自外来。)
[疏]注“宾北”至“外来”。
○释曰:对主人自内出、南面是也。上文主人坐取爵,洗,南面是也。
主人阼阶之东,南面辞洗。宾坐奠爵于篚,兴对。主人反位。(反位,从降之位也。主人辞洗,进。)
[疏]注“反位”至“洗进”。
○释曰:云“反位,从降之位也”者,即上东序之西南面位。云“主人辞洗,进”者,经直言反,不言进,郑以言反位由前,进乃反位,故郑却本之,主人辞洗,进也。
宾卒洗,揖让如初,升。
[疏]“宾卒”至“初升”。
○释曰:言“如初”,则亦一揖一让也。
主人拜洗,宾答拜,兴,降盥,如主人之礼。宾升,实爵主人之席前,东南面酢主人。(酢,报。)主人阼阶上拜,宾少退。主人进受爵,复位。宾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主人升席自北方。乃设折俎。祭如宾礼。(祭荐俎及酒,亦哜啐。)不告旨。(酒己物。)
自席前阼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执爵兴。宾西阶上北面答拜。(自,由也。啐酒於席末,由前降,便也。)
[疏]注“自由”至“便也”。
○释曰:郑知义然者,亦约《乡饮酒》得知也。
主人坐奠爵于序端,阼阶上再拜崇酒。宾西阶上答再拜。(序端,东序头也。崇,充也。谢酒恶相充满也。)
[疏]“主人坐奠爵于序端”。
○释曰:奠爵于序端,此拟下献众宾,故云“取爵于序端”,与《乡饮酒》同也。
主人坐取觯于篚,以降。(将酬宾。)
[疏]“主人”至“以降”。
○注“将酬宾”。
○释曰:自此至“当西序”,论酬宾之事。
宾降。主人奠觯,辞降。宾对,东面立。主人坐取觯,洗,宾不辞洗。(不辞洗。以其将自饮。)卒洗,揖让升。宾西阶上疑立。主人实觯,酬之,阼阶上北面坐奠觯,遂拜,执觯兴。(酬,劝酒。)
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遂拜,执觯兴。宾西阶上北面答拜。主人降洗。宾降辞,如献礼。(以将酌己。)
[疏]注“以将酌己”。
○释曰:郑言此者,前不辞洗,主人自饮,至此辞洗,以将酌己,故辞也。
升,不拜洗。(酬礼杀也。)宾西阶上立。主人实觯宾之席前,北面。(酬宾。)
宾西阶上拜。主人坐奠觯于荐西。宾辞,坐取觯以兴,反位。(宾辞,辞主人复亲酌己。)
[疏]注“宾辞”至“酌己”。
○释曰:此射前献时亲酌己,今复亲酌己。
主人阼阶上拜送。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反位。(酬酒不举。)
[疏]“主人阼阶上拜送”。
○注“酬酒不举”。
○释曰:《乡饮酒》注引《曲礼》不尽人之欢之事,此不言,亦从郑注可知。
主人揖降。宾降,东面立于西阶西,当西序。(主人将与众宾为礼,宾谦,不敢独居堂。)
主人西南面三拜众宾,众宾皆答壹拜。(三拜,示遍也。壹拜,不备礼也。献宾毕,乃与众宾拜,敬不能并。)
[疏]“主人”至“壹拜”。
○注“三拜”至“能并”。
○释曰:云“三拜,示遍也”(元空一字)者,众宾无问多少,止为三拜而已,是示遍也。云“壹拜,不备礼也”者,众宾人皆壹拜,是拜不备礼,此亦答大夫拜法。以其此礼中含卿大夫法,若答士拜,则亦再拜,见於《特牲》也。云“献宾毕,乃与众宾拜”者,自尔来唯与宾拜,未与众宾拜,今始拜之,故云“敬不能并”。
主人揖升,坐取爵于序端,降洗,升,实爵,西阶上献众宾。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长,其老者。言三人,则众宾多矣。国以多德行、道艺为荣,何常数之有乎?)
[疏]“主人”至“三人”。
○注“长其”至“有乎”。
○释曰:众宾之长升拜受者三人,此虽非宾贤能,其众亦三人在堂上,与《乡饮酒》数同。其堂上众宾无定数,故郑云“言三人则众宾多矣。”云“国以多德行、道艺为荣”者,案《周礼大司徒》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二曰六行,三曰六艺。此既乡人,则德行亦据六德、六行,道艺则六艺也。此并与《乡饮酒》宾、介与众宾之类,并来与在射中,是以孔子射於矍相之圃,观者如堵墙。彼亦据孔子为乡大夫,习人以礼乐之射,至於誓之於後,仅有存焉,亦无常数之事也。
主人拜送。(送拜爵於众宾右。)
[疏]“主人拜送”。
○注“拜送”至“宾右”。
○释曰:知在众宾右者,约《乡饮酒》献众宾皆於西阶上,宾右知之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降复位。(既,尽。)
[疏]“坐祭”至“复位”。
○释曰:此还上三人者,降复宾南东面位。
众宾皆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自第四已下,又不拜受爵,礼弥略。)
[疏]“众宾”至“立饮”。
○注“自第”至“弥略”。
○释曰:此谓堂下众宾无数者,故郑云“自第四”以下。云“又不拜受爵,礼弥略”者,三宾虽坐祭,立饮,不拜既爵,仍拜受,此众宾非直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又不拜受爵,故云礼弥略也。
每一人献,则荐诸其席。(诸,於。)
[疏]“每一”至“其席”。
○释曰:此还据堂上三人有席者,故云“荐诸其席”,谓席前也。
众宾辩有脯醢。(荐於其位。)
[疏]“众宾辩有脯醢”。
○注“荐於其位”。
○释曰:还据堂下无席者,故郑云“荐於其位”,不席也。
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不复用。)
揖让升。宾厌众宾升,众宾皆升,就席。
[疏]“揖让”至“就席”。
○释曰:自此以下至“举觯者降”,论旅酬之事。
一人洗,举觯於宾。(一人,主人之吏。)
[疏]“一人洗举觯于宾”。
○注“一人主人之吏”。
○释曰:主人之吏,亦谓府史以下,非属官也。
升,实觯,西阶上坐奠觯,拜,执觯兴。宾席末答拜。举觯者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宾答拜,降洗,升实之,西阶上北面。(将进奠觯。)宾拜。(拜受觯。)
举觯者进,坐奠觯于荐西。(不授,贱不敢也。)
[疏]注“不受贱不敢也”。
○释曰:以其是主人之吏,既贱,故不敢亲授奠之也。
宾辞,坐取以兴。(若亲受然。)
[疏]注“若亲受然”。
○释曰:云“若亲受然”者,宾辞,即坐取以兴,故云“若亲受然”也。
举觯者西阶上拜送。宾反奠于其所。举觯者降。
[疏]“举觯”至“举觯者降”。
○释曰:云“反奠于其所”者,还於荐西,以其射後宾北面举之为旅酬,故不奠于荐东也。
大夫若有遵者,则入门左。(谓此乡之人为大夫者也。谓之遵者,方以礼乐化民,欲其遵法之也。其士也,於旅乃入。乡大夫、士非乡人,礼亦然,主於乡人耳。今文遵为亻巽。)
[疏]“大夫”至“门左”。
○注“谓此”至“为亻巽”。
○释曰:云“大夫若有遵”者,言若者,或无不定,故云若也。郑知是当乡大夫者,以其《乡射》既与人行射礼,而言大夫者,当乡大夫可知。云“其士也,於旅乃入”者,下记云“士既旅不入”,明未旅皆得入,是以未旅而射,其士皆在也。知乡大夫、士非乡人,礼亦然者,以其同是乡大夫、士,礼无异,故也。但异乡不助主人乐宾,为别也。
主人降,(迎大夫於门内也。不出门,别於宾。)
[疏]“主人降”。
○注“迎大”至“於宾”。
○释曰:郑知“迎大夫於门内”者,以其上文大夫入门左,此经直云“主人降”,不云出,故知迎大夫在门内可知。
宾及众宾皆降,复初位。(不敢居堂,俟大夫入也。初位,门内东面。)
[疏]“宾及”至“初位”。
○注“不敢”至“东面”。
○释曰:知“初位,门内东面”者,上文宾厌众宾,皆入门左,东面北上,故知也。
主人揖让,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大夫降。主人辞降。大夫辞洗,如宾礼。席于尊东。(尊东,明与宾夹尊也。不言东上,统於尊也。)
[疏]“主人”至“尊东”。
○注“尊东”至“尊也”。
○释曰:上云尊於宾席之东,则在尊西。今大夫言席於尊东,明与宾夹尊可知。云“不言东上,统於尊也”者,席於尊东,继尊而言,又不言东上西上,是以下云大夫降席东南面。降由下,故知西上,统於尊也。
升,不拜洗。主人实爵,席前献于大夫。大夫西阶上拜,进受爵,反位。主人大夫之右拜送。大夫辞加席,主人对,不去加席。(辞之者,谦不以己尊加贤者也。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宾一席重。)
[疏]“升不”至“加席”。
○注“辞之”至“重席”。
○释曰:云“升,不拜洗”者,以大夫尊,故不拜洗也。云“反位”者,大夫反西阶上位。云“主人大夫之右拜送”者,谓在大夫之东拜送爵也。云“辞之者,谦不敢以己尊加贤”者,《乡射》之礼,乡人为宾。下记云:若“大夫与,则以公士为宾”,亦选贤者为之,故辞加席,又不以己尊加贤者也。云“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者,《乡饮酒》云:“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大夫再重席,礼之正也。云“宾一重席”者,乡人,故一重,纵公士为宾,亦一重也。
乃荐脯醢。大夫升席。设折俎。祭如宾礼,不哜肺,不啐酒,不告旨,西阶上卒爵,拜。主人答拜。(凡所不者,杀於宾也。大夫升席由东方。)
[疏]“乃荐”至“答拜”。
○注“凡所”至“东方”。
○释曰:云“凡所”,谓经中三事,以其杀於宾。若然,上云“不拜洗”,亦是杀於宾之类也。云“大夫升席由东方”者,以其大夫席西上,升由下,故知大夫升席由东方也。
大夫降洗。(将酢主人也。大夫若众,则辩献,长乃酢。)
[疏]“大夫降洗”。
○注“将酢”至“乃酢”。
○释曰:自此至“皆升就席”,论大夫酢主人讫,宾主皆升就席之事。知“大夫若众,则辩献,长乃酢”者,此经据一大夫而言,故献大夫即酢。案《有司彻》:主人洗爵,献长宾于西阶上,然後众宾长升,拜受爵,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乃升长宾,主人酌于长宾西阶上,北面,宾在左。注云:“主人酌自酢,序宾,意宾卑不敢酢。”宾尸与,凡平饮酒礼同,可以相参,亦是辩献长乃酢也。
主人复阼阶,降辞如初。卒洗,主人盥。(盥者,虽将酌自饮,尊大夫,不敢亵。)
[疏]“主人”至“人盥”。
○注“盥者”至“不敢亵”。
○释曰:云“盥者,虽将酌自饮”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云虽将酌自饮。云“不敢亵”者,决《有司彻》主人自酌不盥,是此为尊大夫,虽自酢亦不敢亵也。
揖让升。大夫授主人爵于两楹,复位。主人实爵,以酢于西阶上。坐奠爵,拜,大夫答拜。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主人坐奠爵于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主人复阼阶,揖降。(将升宾。)
[疏]“揖让”至“揖降”。
○注“将升宾”。
○释曰:云“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饮酢讫,奠爵于东序端。将後献众宾,不得奠于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于篚者,为士於旅乃入,拟献士,故奠爵于此也。
大夫降,立于宾南。(虽尊,不夺人之正礼。)
[疏]“大夫”至“宾南”。
○注“虽尊”至“正礼”。
○释曰:大夫尊,在堂则席之于尊东,特尊之。今降而在宾下者,欲使宾主相对行礼。若在其北,则妨宾主揖让之正礼,故云“不夺主人之正礼”。
主人揖让,以宾升,大夫及众宾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言少东者,明乐正西侧阶,不欲大东,辟射位。)
[疏]“席工”至“其西”。
○注“言少”至“射位”。
○释曰:自此至“告于宾”,论作乐之事。云“席工”者,谓为工设席,下文乃升席也。云“言少东者,明乐正西侧阶”者,既言席工于西阶上少东,则在西阶东矣。复云乐正立于其西,则近席西,其言从近,故知乐正侧近西阶东,则不欲大东,辟射位,《大射》亦同此注。《燕礼》注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乡饮酒》工位与此同,注不言者,不射故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瑟先,贱者先就事也。相,扶工也。面,前也。鼓在前,变於君也。执越内弦,右手相,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发越其声也。前越言执者,内有弦结,手入之浅也。相者降,立西方。)
[疏]“工四”至“乃降”。
○释曰:云“四人二瑟”,则是二人歌可知。经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与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难者也。
○注“瑟先”至“西方”。
○释曰:云“瑟先,贱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师、少师歌,众工瑟,是知瑟者贱也。凡工者皆先瑟後歌,是贱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若然,得献亦在前,以随其先後而取之故也。云“鼓在前,变於君也”者,《乡射》与《大射》相对,《大射》君礼而後首,此臣礼前首,故云变於君。《燕礼》与《乡饮酒》相对,是以《燕礼》面鼓,又与《乡饮酒》後首相变。云“执越内弦,右手相”者,案《乡饮酒》注云“内弦侧担之”者,据瑟体而言。《燕礼》注云“内弦弦为主”者,据弦体而说。此言“内弦右手相,由便”,语异义同也。云“前越言执者,内有弦结,手入之浅也”者,瑟体首宽尾狭,内越孔虽长,广狭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处则宽,近尾不鼓处并而狭。侧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则近,手入则深,是以通与《燕礼》言面鼓,则云执之手入浅也。《大射》与《乡饮酒》言後首,则云挎越,手入深故也。云“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云:“乐正西方,命弟子赞工迁乐于下。”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还于西方也。
笙入,立于县中,西面。(堂下乐相从也。县中,磬东立,西面。)
[疏]“笙入”至“西面”。
○注“堂下”至“西面”。
○释曰:云“堂下乐相从也”者,案上文云“县于洗东北西面”,此云“立于县中”,明是堂下相从,皆在东方也。云“县中,磬东立,西面”者,谓在磬东,当磬之东。郑知不在磬西,西面者,若磬西、西面,则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东,西面也。
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不歌、不笙、不,志在射,略於乐也。不略合乐者,《周南》、《召南》之风,乡乐也,不可略其正也。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业,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故谓之乡乐。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飨》、《燕》、《乡射》、《饮酒》,此六篇其风化之原也。是以合金石丝竹而歌之。)
[疏]“乃合”至“采”。
○释曰:言“乃”者,以其作乐之法,先歌後乃合乐。今不歌、不笙、不,唯合乐,故言乃以见非常故也。
○注“不歌”至“歌之”。
○释曰:据《乡饮酒》、《燕礼》作乐有四节,今不歌、不笙、不,唯有合乐,故云“志在射略於乐也”。云“合乐者,《周南》、《召南》之风,乡乐也”者,上注已云《颂》及《大雅》天子乐,《小雅》诸侯乐,此《二南》乡大夫乐,但《乡饮酒》、《乡射》是大夫、士为主人,故大夫、士乐为乡乐者也。云“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乡乐,己之正乐,故云不可略其正者也。云“昔大王”已下,於《乡饮酒》注己说,义具於彼,此注略言之耳。若然者,《燕礼》与《乡饮酒》文同,注又与《燕礼》不异者,以其《乡射》与《乡饮酒》同是大夫、士礼,卿大夫、士行《射礼》,先行《乡饮酒礼》,《乡饮酒》与《乡射》自为首尾,故《乡饮酒》注具,於此略。言《燕礼》是诸侯礼,天子、诸侯射先行《燕礼》,则《燕礼》与《大射》自为首尾,是以《燕礼》歌、笙、、合郑亦具注之,《大射》又略言之也。
工不兴,告于乐正曰:“正歌备。”(不兴者,瞽蒙礼略也。)
[疏]“工不”至“歌备”。
○注“不兴”至“略也”。
○释曰:言“正歌”者,升歌也。升歌,《鹿鸣》是上歌。诸侯乐非己正乐,故以《二南》为正歌也。言“备”者,凡作乐皆三终,此备明亦三终也。云“不兴者,瞽蒙礼略也”者,以工告乐正,以卑告尊当兴,今以瞽蒙无目,不可责其备礼,故不兴者,於礼略也。
乐正告于宾,乃降。(乐正降者,堂上正乐毕也。降立西阶东,北面。)
[疏]“乐正”至“乃降”。
○注“乐正”至“北面”。
○释曰:言“告于宾”者,作乐主为乐宾,今歌备,故告宾,言歌备也。言“乐正降者,堂上正乐毕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但升歌、笙、合乐皆是正歌,今略去升歌、笙、三者,唯有合乐於堂上,故云堂上正乐毕也。云正乐者,对後无乐非正乐也。下射虽歌《驺虞》,亦是堂下,非堂上,故以堂上决之也。云“降立西阶东,北面”者,此无正文,约堂上乐正位在西阶东,北面,今降亦当在西阶东,北面也。
主人取爵于上篚,献工。大师,则为之洗。(尊之也。君赐大夫乐,又从之以其人,谓之大师。)
[疏]“主人”至“之洗”。
○注“尊之”至“大师”。
○释曰:自此至“反升就席”,论主人献工笙之事。但天子、诸侯官备,有大师、少师、瞽人作乐之长,大夫、士官不备,不合有大师,君有赐大夫、士乐器之法,故《春秋左氏》云:晋侯歌锺二肆,取半以赐魏绛,魏绛於是乎始有金石之乐,礼也。时以乐人赐之,故郑云“君赐大夫乐,又从之以其人,谓之大师”也。
宾降,主人辞降。(大夫不降,尊也。)
[疏]“宾降主人辞降”。
○注“大夫不降尊也”。
○释曰:云“大夫不降,尊也”者,此宾降,大夫若降,直与宾共文,今不言大夫降,《乡饮酒》亦云宾介,不言大夫降,明大夫皆不降,以其尊故也。
工不辞洗。卒洗,升实爵。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左瑟,辟主人授爵也。一人,无大师,则工之长者。)
[疏]“工不”至“受爵”。
○释曰:此言工不辞洗,及一人拜受爵,皆上大师也。不言大师,言工一人者,欲见有大师,则大师不辞洗,拜受爵;若无大师,则凡工不辞洗,拜受爵,故变言工与一人。假令大师左瑟先献,若歌则後献,亦先献工一人,是以郑云一人无大师则工之长者。以《乡饮酒》献工时云“一人不兴受爵”,注云:“一人,工之长也。”大师为歌者未得献,先献瑟工之长者也。
主人阼阶上拜送爵。荐脯醢。使人相祭。(人,相者。)
[疏]“主人”至“相祭”。
○注“人相者”。
○释曰:云“人,相者”,则弟子相之,既相工,明祭亦相之可知。
工饮,不拜既爵,授主人爵。众工不拜受爵,祭饮,辩有脯醢,不祭。(祭饮,不兴受爵,坐祭,坐饮。)
[疏]“工饮”至“不祭”。
○注“祭饮”至“坐饮”。
○释曰:云“工饮,不拜既爵”者,还是上一人拜受爵者,虽不拜,既爵仍拜受也。下众工又对上一人拜受爵,众工不拜受爵也。郑云“祭饮,不兴受爵,坐祭,坐饮”者,对上宾主坐祭,立饮,故云“坐祭,坐饮”,亦不拜既爵可知也。
不洗,遂献笙于西阶上。(不洗者,贱也。众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贱於众工,正君赐之,犹不洗也。)
[疏]“不洗”至“阶上”。
○注“不洗”至“洗也”。
○释曰:云“众工而不洗矣,而著笙不洗者,笙贱於众工,正君赐之,犹不洗也”,郑云此者,欲见工在上贵,君赐之大师为之洗,笙贱位在下,正谓君赐之,笙人犹不为之洗,况众笙乎?欲取赐笙人不为之洗之意,不取众笙不为洗也。
笙一人拜于下,尽阶,不升堂。受爵,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升,授主人爵。众笙不拜,受爵,坐祭,立饮,辩有脯醢,不祭。主人以爵降,奠于篚。
[疏]“笙一”至“于篚”。
○释曰:此经总献,笙人虽贱,中亦有尊卑,故一人升阶受爵,馀者不升,不拜既爵则同也。
反升,就席。(亦揖让以宾升,众宾皆升。)
[疏]“反升就席”。
○注“亦揖”至“皆升”。
○释曰:云“亦揖让以宾升,众宾皆升”者,谓亦前大夫若有遵者,则入门左,主人降,宾及众宾皆降,主人共大夫行礼讫,主人揖让以宾升,大夫及众宾皆升就席相似,故云“亦”。若然,上宾降时虽不言众宾降,众宾卑,从降可知,故今从宾升也。
主人降席自南方,(礼杀,由便。)
[疏]“主人”至“南方”。
○注“礼杀由便”。
○释曰:自此尽“未旅”,论立司正之事也。云“礼杀,由便”者,对上文主人受作爵时礼盛,故主人降席自北方,啐酒於席末亦然,今此立司正礼杀,故降席自南方,故云礼杀由便也。
侧降。(宾不从降。)
[疏]“侧降”。
○注“宾不从降”。
○释曰:侧降犹特降,故云“宾不从降”也。
作相为司正。司正礼辞,许诺,主人再拜,司正答拜。(爵备乐毕,将留宾以事,为有解倦失礼,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诗》云:“既立之监,或佐之史。”)
[疏]“作相”至“答拜”。
○注“爵备”至“之史”。
○释曰:云“爵备”者,谓宾及众宾与尊者并工笙并得献,是爵备也。云“乐毕”者,合乐讫是乐毕。以无升笙与,故不言乐成而云毕而已也。云“将留宾以事”者,下有射事,射讫,行旅无之事,故须立司正以监之。但中为射系变司正为司马。射讫,反为司正,以监察仪法也。引《诗》者,证监与正为一物,皆察仪法也。
主人升就席。司正洗觯,升自西阶,由楹内阼阶上,北面受命于主人。(洗觯者,当酌以表其位,显其事也。楹内,楹北。)
[疏]“主人”至“主人”。
○注“洗觯”至“楹北”。
○释曰:云“受命于主人”者,谓受主人请安宾之命,是以下云“请安于宾”,郑注云:“传主人之命也。”
西阶上北面请安于宾。(传主人之命。)宾礼辞,许。司正告于主人,遂立于楹以相拜。(相,谓赞主人及宾相拜之辞。)主人阼阶上再拜,宾西阶上答再拜,皆揖就席。(为己安也。今文揖为升。)
司正实觯,降自西阶,中庭北面坐奠觯,兴,退,少立。(奠觯,表其位也。少立,自修正,慎其位也。古文曰少退立。)
[疏]“司正”至“少立”。
○注“奠觯”至“退立”。
○释曰:此云“北面坐奠觯”,《乡饮酒》亦然者,此二者皆臣礼,故北面奠觯。《燕礼》、《大射》皆司正南面奠觯者,彼是君礼,欲取还不背君,故南面奠觯。故《大射》云:“南面坐奠觯,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注云:“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又取威仪多。此及《乡饮酒》在阼,非君直北面奠觯,又威仪简故也。
进,坐取觯,兴,反坐,不祭,遂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洗,北面坐奠于其所。(今文坐取觯,无进。又曰坐奠之拜。)
兴,少退,北面立于觯南。(立觯南,亦其故摈位。)
[疏]“兴少”至“觯南”。
○注“立觯”至“摈位”。
○释曰:云“立觯南,亦其故摈位”者,案上未有摈位,此云摈位者,案《射礼》云:“摈者退中庭。”是摈者在中庭有位。《燕礼》、《大射》皆摈者为司马,则此《乡射》及《乡饮酒》云“作相为司正”,相即摈者也,故知觯南者中庭,故摈位也。
未旅。(旅,序也。未以次序相酬,以将射也。旅则礼终也。)
[疏]“未旅”。
○注“旅序”至“终也”。
○释曰:旅,众也,而言序者,谓众以次序相酬,必於未旅而射者。旅则醉,礼终恐不得射,故於未旅而射也。此大夫、士礼,将射,先行乡饮酒行旅酬而已,故射前未旅,而射後乃始行旅酬。《燕礼》、《大射》国君礼,故先行燕礼,虽行一献,以其辨尊卑,故行四举旅。《大射》主为射,故再拜讫即射。《燕礼》主为燕,故三举旅乃射,彼皆与此不同也。
三耦俟于堂西,南面,东上。(司正既立,司射选弟子之中德行道艺之高者,以为三耦,使俟事於此。)
[疏]“三耦”至“东上”。
○注“司正”至“於此”。
○释曰:自此已下尽“乐正北面立于其南”,论三番射事。郑知司正既立司射,即选弟子之中为三耦俟事於此者,经云“俟於堂西”,明此时始选,故知既立司正,司射乃选弟子使俟事於此也。故记云:“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注云:“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于阶西,兼挟乘矢,升自西阶。阶上北面告于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司射,主人之吏也。於堂西袒、决、遂者,主人无次,隐蔽而已。袒,左免衣也。决犹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大擘指,以钩弦体也。遂,射也,以韦为之,所以遂弦者也。其非射时,则谓之拾。拾,敛也,所以蔽肤敛衣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也。《大射》曰:“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付,右巨指钩弦。”古文挟皆作接。)
[疏]“司射”至“请射”。
○注“司射”至“作接”。
○释曰:云“司射,取弓于阶西,兼挟乘矢”者,以其司射之弓矢豫陈於西阶,故司射於堂西袒、决、遂讫,即取弓矢於阶西。是以下记云“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是也。云“有司请射”者,此有司谓司马,故《大射》云司射“自阼阶前曰:为政请射”,注:“为政,谓司马。司马,政官,主射礼。”诸侯之州长无司马官,直言有司请射,以比司马也。云“司射,主人之吏也”者,《大射》诸侯礼有大射正为长,射人次之,司射又次之,小射正次之,皆是士为也。则此大夫士礼,不得用士,故知是主人之吏为之可知。云“於堂西袒、决、遂者,主人无次,隐蔽而已”者,此对《大射》人君礼有次,在东方,不须堂西也。云“袒左免衣也”,知袒左者,凡事无问吉凶,皆袒左,是以《士丧》主人左袒,此及《大射》亦皆袒左,不以吉凶相反。唯有受刑袒右,故《觐礼》云:“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注云“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是也。云“决犹也,以象骨为之”者,《大射》注亦然。案《缮人》云:“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决拾。”郑注云:“《士丧礼》‘决用正,王棘若棘’,则天子用象骨与?”无正文,故引《士丧礼》,又言“与”以疑之。若然,诸侯及大夫生用象,死用棘。天子无问死生,皆用象者,盖取其滑也。云“著右大擘指,以钩弦体也”,知者,以右巨指钩弦,故知著於右大擘指也。以右擘著极,是以《大射》云“朱极三”,注云“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是也。云“遂,射也,以韦为之,以遂弦者也”者,《大射》注亦云:“遂,射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云“其非射时,则谓之拾。拾,敛也,所以蔽肤敛衣也”者,此篇及《大射》将射云袒、决、遂,射讫,则云说、决、拾,於公虽射亦谓之拾,故《大射》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彼亦临时而云拾,以公射袒朱襦言拾,以见敛衣,故变文以见义也。云“所以蔽肤敛衣也”者,言蔽肤,据士;敛衣,据大夫已上。是以下记;“大夫与士射袒薰襦。”《燕礼》记云君射“袒朱襦”,若对君,大夫亦与士同,亦蔽肤也。云“方持弦矢曰挟”,知者,下记云:“凡挟矢,於二指之横之。”是言其方可知。引《大射》“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付”,是其方也。若侧持弓矢,则名执,故下文云:“司射犹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注云“侧持弓矢曰执。面犹尚也,并矢於弦,尚其镞”是也。云“乘矢,四矢也”者,下云司射“三挟一个”,又《诗》云:“四矢反兮。”是四矢曰乘,凡物四皆曰乘也。引《大射》者,欲见挟为方持弦矢。
宾对曰:“某不能,为二三子。”许诺。(言某不能,谦也。二三子,谓众宾已下。)
[疏]“宾对”至“许诺”。
○注“言某”至“已下”。
○释曰:“二三子,谓众宾以下”者,谓除三耦之外,通射者而言,故云谓众宾以下也。若然,《投壶》礼宾固辞乃许者,彼因燕而为之再辞乃许。此为众习礼,不专为己,故一辞即许。大射不请者,彼为择士而射,故不须云许,直告射节而已。此为众庶习礼,故云“为二三子许诺”,亦一辞而许也。
司射阼阶上,东北面告于主人,曰:“请射于宾,宾许。”
司射降自西阶,阶前西面,命弟子纳射器。(弟子,宾党之年少者也。纳,内也。射器,弓、矢、决、拾、旌、中、筹、、丰也。宾党东面,主人之吏西面。)
[疏]“司射”至“射器”。
○注“弟子”至“西面”。
○释曰:郑知弟子是宾党之年少者,以其宾党西方,东面,今以西面命之,明是宾党。是以郑云“宾东矢面,主人之吏西面”也。言弟子,故知少者。知射器弓九以下者,并案下文所陈用者知之也。云“宾党东面,主人之吏西面”者,案《投壶》宾党及主党皆为弟子,皆得与投壶者,彼燕法主欢心,故皆与。今此射与乡人习礼,《乡饮酒》同,上下经文党皆不与也。
乃纳射器,皆在堂西。宾与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众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上,堂西廉。矢亦北括。)
[疏]“乃纳”至“其上”。
○注“上堂”至“北括”。
○释曰:云“宾与大夫之弓倚于西序,矢在弓下,北括。众弓倚于堂西,矢在其上”者,以其序在堂上,故矢在弓下,堂西矢在堂上,随其弓在堂下,随其所宜而已。云“上,堂西廉”者,以其在堂西,故矢在上者,还在堂上之廉棱也。云“矢亦北括”者,其在堂上西序者北括,故知堂下者於上亦北括也。
主人之弓矢在东序东。(亦倚于东序也。矢在其下,北括。)
[疏]“主人”至“序东”。
○注“亦倚”至“北括”。
○释曰:上宾大夫弓矢在西序,矢在北括,此主人弓矢如上也。
司射不释弓矢,遂以比三耦於堂西。三耦之南,北面,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比,选次其才相近者也。古文曰某从於子。)
[疏]“司射”至“子射”。
○注“比选”至“於子”。
○释曰:言“遂以”者,司正因上阶前令弟子纳射器,不释弓矢,遂比三耦,因曰遂,故云遂以也。云“比,选次其才相近者也”者,才虽各自用,乃因选其力相近为宜也。
司正为司马。(兼官,由便也。立司正为莅酒尔,今射,司正无事。)
[疏]“司正为司马”。
○注“兼官”至“无事”。
○释曰:言“兼官”者,若以诸侯对大夫,大夫兼官,诸侯具官;特以诸侯对天子,天子具官,诸侯兼官,各有所对,故云兼官,云“由使也”者。使司正为司马,不烦馀官也。案《射义》云:“孔子射於矍相之圃,射至於司马,使子路执弓矢,出延射。又使公罔之裘、序点扬觯而语。”但此篇是州长春秋习射法,兼士,有卿大夫三年贡士之後,以五物询众庶,射於庠,乡大夫五物询众,而引孔子射於矍相之事,则孔子鲁之乡大夫也。以其天子乡卿大夫为之,诸侯乡大夫使下大夫为之,是其差也。但《乡饮酒》之礼二人举觯为无爵,据此篇未旅先射,射讫行旅酬,酬讫,宾始二人举觯为无爵。未射时询众庶,得使公罔之裘、序点二人扬觯者,扬觯实在射後一酬讫始行之。今孔子询众庶之时,借取无爵时於旅也语,故使公罔之裘、序点二人扬觯以询众庶。此篇司射恒执弓矢,子路亦执弓矢,则子路为司射也。射於矍相时云射至司马,此文又云“司正为司马”,则使子路询众庶时当此节也。
司马命张侯,弟子说束,遂系左下纲。(事至也。今文说皆作税。)
[疏]“司马”至“下纲”。
○注“事至也”。
○释曰:上张侯时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今弟子说其束不致地,遂系左下纲於植,事至故也。
司马又命获者倚旌于侯中。(为当负侯也,获者亦弟子也。谓之获者,以事名之。)
[疏]“司马”至“侯中”。
○注“为当”至“名之”。
○释曰:案下记云:“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以记言之,司马命张侯与命倚旌,其事相因,故云“遂”,明同是西阶前也。云“为当负侯也”者,下云“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是也。知“获者亦弟子”者,堂下位,主人之党在东,宾弟子在西,下云“获者由西方坐取旌倚于侯中”,言由西方,是宾党弟子可知,亦上张侯者也。云“以事名之”者,以其唱获,故名获者也。
获者由西方坐取旌,倚于侯中,乃退。
乐正西方,命弟子赞工,迁乐于丁。(当辟射也。赞,佐也。迁,徙也。)
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阶,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西面北上坐。(,矢也。今文无南。)
[疏]“弟子”至“上坐”。
○注“矢也”。
○释曰:言“如初入”者,亦如上升堂时,相者亦在,左何瑟,面鼓,内弦,右手以如入升时也。云“,矢也”者,案《矢人》注:“矢长三尺。”是去堂九尺也。
乐正北面立于其南。(北面,乡堂,不与工序也。)
[疏]“乐正”至“其南”。
○注“北面”至“序也”。
○释曰:云“不与工序也”者,工西面北上,以南北为序,乐正北面,则东西为列,故云不与工序也。
●卷十二乡射礼第五
司射犹挟乘矢,以命三耦:“各与其耦让取弓矢,拾。”(犹,有故之辞。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
○注“犹有”至“更也”。
○释曰:自此尽“取扑之以反位”,论司射诱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则此无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递取弓矢,见威仪故也。云“犹,有故之辞”者,前已云司射兼挟乘矢,此云“犹”是有故之辞,云此者,欲见司射恒执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决、遂。有司左执付,右执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纳射器者也。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
○注“有司”至“俟事”。
○释曰:前有司请射,解为司马。此有司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郑注解上有司请射与《大射》为政请射同,故解为司马。此经以纳射器使弟子,不见出文,则弟子执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还是弟子。是以郑云“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纳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
○注“受於”至“授之”。
○释曰:此授矢者,则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执弓矢,故授弓讫复授矢。是以郑云“受於纳矢而授之”。
三耦皆执弓,三而挟一个。(未违俟处也。,插也,插於带右。)
[疏]“三耦”至“一个”。
○注“未违”至“带右”。
○释曰:上云“三耦俟于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云“三耦皆执弓三而挟一个”,前後皆因前位,去未违俟处。下文乃云“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云“,插也,插於带右”者,以其左手执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带右,故《诗》云“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而俟。
司射东面立于三耦之北,三而挟一个。(为当诱射也,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却时还。)
[疏]“司射”至“一个”。
○注“为当”至“时还”。
○释曰:云“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时还”者,司射先在中西南,东面,今三耦立定,司射来向三耦之北,东面,明司射时,右还西南,东面也。
揖进,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当左物,北面揖。(钩楹,绕楹而东也。序无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乡饮酒义》曰“主人迎宾於庠门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周礼》作序。凡屋无室曰谢,宜从谢。州立谢者,下乡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
[疏]“揖进”至“面揖”。
○注“钩楹”至“非也”。
○释曰:凡行射礼耦,耦各相对揖,故司射诱射,发东面位,揖进,当西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讫,东行向两楹,物须过西楹,是以豫则钩楹内北过,以记云:“序则物当栋。”物近北,故过由楹北也。堂则由楹外过而东行,以记云:“堂则物当楣。”物近南,故过由楹南也。云“当左物”者,以南面为正,东为左物,北面又揖也。云“钩楹,绕楹而东也”者,北而东也。云“序无室,可以深也”者,据州立序而言。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者,案《王制》云: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东序西序,殷人左学右学,周人东胶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为四代,但质家贵右,故虞殷大学在西郊,小学在国中。文家贵左,故夏周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小学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学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学。若然,则虞氏上庠,则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学则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东序,则周之东胶立在王宫之东,以其改东序为东胶。东胶,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学。《文王世子》亦论四代学中学乐之事。云“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者,与周立虞庠同制,故引《乡饮酒义》为证乡立庠之义也。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者,则此篇云“堂则由楹外”,又记云“堂则物当楣”是也。《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将,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见庠则室堂俱有,对榭则有堂无室也。云“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者,《周礼地官州长职》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序”是也。云“读如‘成周宣榭灾’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经》书:“成周宣榭火。”彼虽不据学,以其无室,与《尔雅》“无室曰榭”同,故引以为证也。云“《周礼》作序”者,据《州长职》文。云“凡屋无室曰榭,宜从榭”者,郑广解榭名。《尔雅》云:“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及成周宣谢,及此州立谢,皆是无室,故云“凡”以该之,不得从豫及序,故云宜从榭也。云“州立榭者,下乡也”者,以其乡之庠有室有堂,州谢则有堂无室,故云下乡也。云“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不从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则无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为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礼记学记》及《州长职》并下记皆作序,郑不破之者,以乡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犹取序名,是以郑注《州长》云“序,州党之学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还,视侯中,俯正足。(方犹并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南面视侯之中,乃俯视并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
○注“方犹”至“其足”。
○释曰:云“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视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者,解经不方足,还及正足之言。若然,云还时兼视侯中也。此不言画物早晚,案《大射》纳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两楹,疏数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当在纳射器後即画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获。)
[疏]“不去旌”。
○注“以其不获”。
○释曰:以其旌拟唱获,今以三耦诱射,不唱获,故不去旌也。
诱射,(诱犹教也。)将乘矢。(将,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将乘矢”。
○注“将行”至“四方”。
○释曰:云“象有事於四方”者,《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执弓不挟,右执弦。(不挟,矢尽。)
[疏]“执弓”至“执弦”。
○注“不挟矢尽”。
○释曰:案上文司射将射时云“三而挟一个”,又云“将乘矢”,故知矢尽,空执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改,更也。不射而挟之,示有事也。今文曰序西。)
[疏]“南面”至“挟之”。
○释曰:云“出于其位南,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设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今乃位南,而北回堂西者,取教众耦威仪之法故也。云“改取一个,挟之”者,此不在西阶而在堂西,故堂西即云改取一个也。
遂阶西,取扑,之,以反位。(扑,所以挞犯教者。《书》云:“扑作教刑。”)
[疏]“遂”至“反位”。
○注“扑所”至“教刑”。
○释曰:引《书》者,《舜典》文也。彼谓教学之刑,此为教射法,教虽不同,用扑是一,故引为证也。
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
[疏]“司马”至“负侯”。
○注“欲令”至“於中”。
○释曰:自此尽“扑”,论三耦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获者举旌唱获,以是豫使见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获者侯,执旌负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为立。)
[疏]“获者”至“而俟”。
○释曰:俟,待也,而待者谓待司马命去侯。
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还,左还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
○注“还左还也”。
○释曰:知“左还”者,经云“还当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司射还欲西面与上耦相当,故知左还回身当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从之,中等。(中犹也。)
[疏]“司射”至“中等”。
○释曰:云“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东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并,亻并也,亻并东行。)
[疏]“上射”至“并行”。
○注“亻并东行”。
○释曰:知并行并东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并行,故知并东行向物也。云“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阶也。
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侯。司马堂西,不决、遂、袒,执弓。(不决遂,因不射,不备。)
[疏]“皆当”至“执弓”。
○注“不决”至“不备”。
○释曰:“皆左足履物”者,谓先以左足履物,东头合足而俟,司马命去侯。云“因不射,不备”,此决司射诱射行事,袒即决、遂,执弓挟矢,今司马不射,故不备,直袒而已也。若然,《大射》司马正不射而袒,又复决、遂者,彼《大射》志於射,故司马正虽不射,袒复决、遂,以其不为射,仍不挟矢也。
出于司射之南,升自西阶,钩楹,由上射之後,西南面立于物。右执箫,南扬弓,命去侯。(钩楹,以当由上射者之後也。箫,弓末也。《大射》曰:“左执付。”扬犹举也。)
[疏]“出于”至“去侯”。
○注“钩楹”至“举也”。
○释曰:“钩楹”者,於西楹西而北,东行过。由上射之後,乃西南面立于物者,欲取南扬弓,向侯便故也。右执箫者,不可一手扬弓,故引《大射》曰左手执付,左当却手,则右执箫者,右当覆手也。
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坐,东面偃旌,兴而俟。(声不绝,不以宫商,不绝而已。乡射威仪省。偃犹什也。)
[疏]“获者”至“而俟”。
○注“声不”至“仆也”。
○释曰:云“而俟”者,待射者发矢当坐,故下云“获者坐而获也”。云“乡射威仪省”者,决《大射》云:“负侯皆许诺,以宫趋,直西及乏南,又诺以商,至乏,声止。”是其唱诺为宫商,是其威仪多,此至者,威仪省故也。
司马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反由司射之南,堂西,释弓,袭,反位,立于司射之南。(围下射者,明为二人命去侯。)
[疏]“司马”至“之南”。
○注“围下”至“去侯”。
○释曰:司马由上射之後立於物,命去侯讫,物南行,西向,阶降,是其顺矣。今命去侯讫,乃围下射之後,绕下射之东南行,而西阶去。若出物西行,则似直为上射命去侯,是以并下射围绕之,明为二人命去侯也。
司射进,与司马交于阶前,相左,由堂下西阶之东,北面视上射。命曰:“无射获,无猎获。”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获,谓矢中人也。猎,矢从傍。)
[疏]“司射”至“反位”。
○注“射获”至“从傍”。
○释曰:云“交于阶前,相左”者,既云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相左,乃云由堂下西阶绕东北面,则相左之时在西阶之西。司马由北而西行,司射由南而东行,各以左相迎,故云相左也。司射既不升堂,不得云司射向北,司马向南,而相左也。云“射获,谓矢中人也”者,人谓获者,亦以事名。云“猎,矢从傍”者,谓从乏傍也。
乃射。上射既发,挟弓矢,而后下射射,拾发,以将乘矢。(古文而后作後,非也。《孝经说》然后曰后者,後也当从后。)
[疏]“乃射”至“乘矢”。
○注“古文”至“从后”。
○释曰:引《孝经说》,取《孝经纬援神契》文。彼说《孝经》云“然後能保其社稷”之等,皆作后,后者,後也,故不从古文後,是以云“当从后”。
获者坐而获。(射者中,则大言获。获,得也。射,讲武田之类,是以中为获也。)
[疏]“获者坐而获”。
○注“射者”至“获也”。
○释曰:此未释,故下经云“获而未释获”,郑云“但大言获,未释其”是也。云“获,得也。射,讲武田之类,是以中为获也”者,《诗》云“舍拔则获”,谓射著禽兽为获,获则得也。战伐得囚俘亦曰获,射著正鹄亦曰获,但“举旌以宫”大言获也,“偃旌以商”小言获也。
举旌以宫,偃旌以商。(宫为君,商为臣,声和律吕相生。)
[疏]注“宫为”至“相生”。
○释曰:宫为君,商为臣,《礼记乐记》文。宫数八十一,数最浊,故为君,配中央土。商数七十二,次君,故为臣,配西方金。云“声和律吕相生”者,以其以黄锺之初九,下生林锺之初六,林锺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初九与九二虽非以次相生,大蔟亦由黄锺所生,故云声和由律吕相生。故举旌以宫,偃旌以商,不取其馀律吕也。
获而未释获。(但大言获,未释其。)卒射,皆执弓,不挟,南面揖,揖如升射。(不挟,亦右执弦,如司射。)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从之,中等,并行,上射於左。(降,下。)
[疏]“上射”至“於左”。
○释曰:此上射、下射升与降,皆上射为先。又上射升降皆在左。
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由司马之南堂西,释弓,说决拾,袭而俟于堂西,南面,东上。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扑,倚于西阶之西,升堂,北面告于宾,曰:“三耦卒射。”(去扑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
[疏]“与升”至“卒射”。
○注“去扑”至“之侧”。
○释曰:云“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者,此司射将升堂即宾前,故去扑於阶西,乃升,是不敢佩刑器即於尊者之侧也。《大射》:“司射去扑,倚于阶西,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不升堂亦去扑者,国君尊,虽堂下亦去扑也。
宾揖。(以揖然之。)
[疏]“宾揖”。
○注“以揖然之”。
○释曰:《大射》司射告公三耦卒射,不见公揖,然之者,公尊故也。
司射降,扑,反位。司马堂西。
[疏]“司马堂西”。
○释曰:自此尽“加于”,论三耦射讫取矢之事。
袒,执弓,由其位南进,与司射交于阶前,相左,升自西阶,钩楹,自右物之後,立于物,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也。)
[疏]注“揖推之也”。
○释曰:推手曰揖,引手曰厌,故《周礼司仪》天揖、时揖、土揖,郑注皆以“推手”解之,是以推手为揖。但揖弓者向侯而揖之,以其命取矢故也。扬弓者,向乏而扬之,以其命去侯故也。
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旌负侯而俟。(俟弟子取矢,以旌指教之。)
[疏]注“俟弟”至“教之”。
○释曰:此即下文弟子取矢,委于是也。
司马出于左物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遂堂前,北面立于所设之南,命弟子设。(犹幅也,所以承矢者。)
[疏]“司马”至“设”。
○注“犹”至“矢者”。
○释曰:云“犹幅也”训为幅者,义取若布帛有边幅,整齐之意,故云“所以承齐矢”,即下云“委于北括”。又《大射》云:“既拾取矢,困之。”注云:“困,齐等之。”是其承也。
乃设于中庭,南当洗,东肆。(东肆,统於宾。)
[疏]“乃设”至“东肆”。
○注“东肆统於宾”。
○释曰:此弟子设之时,司马教之,故《大射》云:“小臣师设。司马正东面以弓为毕。”郑注云:“毕,所以教助执事者。”明此亦然。云“东肆,统於宾”者,然则有首尾,故下记云:“长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郑注云:“两端为龙首。”若然,则有首无尾。而言西上者,应有刻饰,记之为首尾也。
司马由司射之南退,释弓于堂西,袭,反位。弟子取矢,北面坐委于,北括,乃退。司马袭进,当南,北面坐,左右抚矢而乘之。(抚,拊之也。就委矢,左右手抚而四四数分之也。上既言袭矣,复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凡事升堂乃袒。)
[疏]“司马”至“乘之”。
○注“抚拊”至“乃袒”。
○释曰:云“司射之南退,释弓”者,司马往堂西释弓,还依三耦所行之处,亦取威仪进止之事,故曰司射之南也。云“委矢于,北括”者,顺射时矢南行故也。云“抚,拊之也”者,言抚者,抚拍之义,言拊者,取拊近之理,故转从拊也。云“就委矢,左右手抚而四四数分之也”者,谓司马北面就所委矢之南,北面以右手抚四矢,於东以之手抚四矢,於西是四四数而分之也。云“上既言袭矣,复言之者,嫌有事即袒也”者,案上文命弟子设,退时已袭,今复言袭进者,嫌有事则袒,故重言之也。云“凡事升堂乃袒”者,堂下虽有事亦不袒,若司射不问堂上、堂下,有事即袒。司马与司射递行事,恐同,故明之也。
若矢不备,则司马又袒执弓如初,升,命曰:“取矢不索。”(索犹尽也。)
弟子自西方应曰:“诺。”乃复求矢,加于。(增故曰加。获者许诺,至此弟子曰诺,事同,互相明。)
[疏]注“增故”至“相明”。
○释曰:上言获者执旌许诺,故曰“获者许诺”,至此弟子曰诺,以其事同,互相明也。言“互”者,获者执旌许诺,不言弟子许诺,则弟子亦许诺。此直言弟子自西方应曰诺,不言获者应诺,则获者亦应诺可知,以其事同,省文,故互相明之。
司射倚扑于阶西,升,请射于宾,如初。宾许诺。宾、主人、大夫若皆与射,则遂告于宾,阼阶上告于主人,主人与宾为耦。(言若者,或射或否,在时欲耳。射者绎己之志,君子务焉。大夫,遵者也。告宾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与宾射。”)
[疏]“司射”至“为耦”。
○注“言若”至“宾射”。
○释曰:自此尽“比众耦辩”,论次番将射比众耦之事。但射礼三而止,第一番直司射与三耦诱射,不释;第二番三耦与众耦俱射,释;第三番兼有作乐为射节。云“言若者,或射或否”者,以“若”是不定之辞,故知或射或否。射者绎己之志者,《礼记射义》文,绎谓陈己之志意也。云“大夫,遵者也”者,上云大夫有遵者是也,故与宾主同在任情之限。云“告宾曰:‘主人御于子。’告主人曰:‘子与宾射’”,此约下大夫与士射之辞,以宾比大夫,以主人比士,尊宾之义也。
遂告于大夫,大夫虽众,皆与士为耦。以耦告于大夫,曰:“某御於子。”(大夫皆与士为耦,谦也。来观礼,同爵自相与耦,则嫌自尊别也。大夫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士谓众宾之在下者,及群士来观礼者也。礼,一命已下,齿於乡里。)
[疏]“遂告”至“於子”。
○注“大夫”至“乡里”。
○释曰:云“大夫为下射,而云御於子,尊大夫也”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今命大夫云某御于子,与上射同者,尊大夫也。大夫虽为下射,其辞不与下射同也。云“士谓众宾之在下者”,言众宾则与宾俱来者也。下记云:“大夫与,则公士为宾。”郑注云:“公士,在官之士。”则众宾之内亦有士矣,与宾俱至,则得主人之所命者也。其将射而至者,非主人之所命,直来观礼者也。但是一命已下,莫问先後而至,皆齿于堂下,故郑总云:“士谓众宾之在下者及群士来观礼者也。”云“《礼》一命以下,齿于乡里”者,《周礼》党正礼十月行正齿位之礼云:“一命齿于乡里,再命齿于父族,三命不齿。”案《乡饮酒》注云“此篇无正齿位之礼”,则乡射先行乡饮酒之礼,亦无正齿位之法。而云一命以下齿于乡里者,《乡饮酒》、《乡射》虽无正齿位之礼,士立于下,是以一命者在下,与乡里齿,是其常法。诸侯之士无再命以上,若为公卿大夫,自在尊东,为遵也。言士与众宾之在下者,则堂上三宾不与大夫为耦矣,亦皆射,故下文云“众宾与射者皆降”是也。
西阶上北面作众宾射。(作,使。)
司射降,扑,由司马之南堂西,立,比众耦。(众耦,大夫耦及众宾也。命大夫之耦曰:“子与某子射。”其命众耦如三耦。)
[疏]“司射”至“众耦”。
○注“众耦”至“三耦”。
○释曰:云“众耦,大夫耦及众宾也”者,言大夫之耦,唯谓堂下之士,言众宾,则兼堂上三宾,故下云众宾皆降。云“命大夫之耦曰:子与某总射”,此即上文命下射之辞也。云“其命众耦如三耦”者,上命三耦云“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是也。以其俱是士,故命辞同。
众宾将与射者皆降,由司马之南堂西,继三耦而立,东上。大夫之耦为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言若有者,大夫士来观礼及众宾多,无数也。)
[疏]“众宾”至“北上”。
○注“言若”至“数也”。
○释曰:言由司马之南堂西者,上文司马位在司射之南、东面是也。云“多,无数也”者,以其言“若”,亦是不定之辞,故无常数也。众宾若少,以南面为正,若多不受,则西边东面,北上。若然,大夫来在尊东为遵,而此言之者,郑总解来观礼之意,不谓大夫辄在此位也。
宾、主人与大夫皆未降。(言未降者,见其志在射。)
[疏]“宾主”至“未降”。
○注“言未”至“在射”。
○释曰:言“未降”,後有降阶之理,故下云“三耦卒射。宾、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阶降”。与耦俱升射也。言“志在射”者,以其射在於堂上故也。
司射乃比众耦,辩。(众宾射者降,比之,耦乃遍。)
[疏]“司射”至“耦辩”。
○注“众宾”至“乃遍”。
○释曰:云“众宾射者降,比之,耦乃遍”者,以上文司射降比众耦,下文乃云众宾将与射者皆降,郑恐众宾堂上後降者不比,故兼堂上後降亦比,乃遍也。
遂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反位者,俟其袒、决、遂来。)
[疏]“遂命”至“反位”。
○注“反位”至“遂来”。
○释曰:自此尽“为上”,论拾取矢并众耦皆就射位之事。云“反位者,俟其袒、决、遂来”者,下文云“三耦拾取矢,进立于司马之西南”是也。此司射反位,不言先下,将欲为下番射。司射堂西命三耦及众宾,皆袒、决、遂,执弓就位,司射先反位。郑注云:言先三耦及众宾,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无所先。以此言之,明言先反者,对未反位之辞俱有位。得言先,若一有一无,不得言先,即此文。是以下文注决此也。若俱无,亦得言先,故上云司射比三耦於堂西。云“司射先立於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而俟”,是其皆未有位,亦得言先。
三耦拾取矢,皆袒、决、遂,执弓,进立于司马之西南。(必袒、决、遂者,明将有射事。)
[疏]“三耦”至“西南”。
○注“必袒”至“射事”。
○释曰:“立于司马之西南”者,案上司射位在中西南,司马位在司射南,今立于司马之西南,亦东面北上也。云“必袒、决、遂者,明将有射事”者,始取未有射事而袒、决、遂者,以其取矢即讫有射,故豫著之,故云将有射事也。
司射作上耦取矢。(作之者,还当上耦,如作射。)
[疏]“司射”至“取矢”。
○注“作之”至“作射”。
○释曰:案上文司射作射之时左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今作取矢亦如之,故云“还当上耦如作射”。
司射反位,上耦揖进,当北面揖,及揖。(当,正南之东西。)
[疏]“司射”至“揖”。
○注“当”至“东西”。
○释曰:此上耦发位东行时,一南一北并行。及将至南,下耦在南,稍进,当前南,俱北面揖,其时上射稍西,下射稍东,东西相当,故云“当正南之东西”也。
上射东面,下射西面。上射揖进,坐,横弓,却手自弓下取一个,兼诸付,顺羽,且兴,执弦而左还,退反位,东面揖。(横弓者,南踣弓也。却手由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从里取之,便也。兼并矢於付,当顺羽,既又当执弦也。顺羽者,手放而下,备不整理也。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
[疏]“上射”至“面揖”。
○注“横弓”至“可也”。
○释曰:言“顺羽且兴”者,谓以右手顺羽之时则兴,故云且兴也。言“左还”者,以左手向外而西回。“东面揖”者,揖下射,使取矢也。云“横弓者,南踣弓也”者,覆左手以执弓,却右手以取矢便,故知不北踣弓也。云“以左手在弓表”者,表,弓背也,覆手以执背,故云左手在弓表。云“右手从里取之,便也”者,覆手在表执弓,右手在里取矢,故云便也。云“不言毋周,在阼非君,周可也”者,案《大射》云:“左旋,毋周,反面揖。”郑注云:“左还,反其位。毋周,右还而反东面也。君在阼,还周则下射将背之。”此直云左还反位,不言毋周,明还周可也。郑云下射将背之,则上射背左还,毋周也。
下射进,坐,横弓,覆手自弓上取一个,兴,其他如上射。(覆手由弓上取矢者,以左手在弓里,右手从表取之,亦便。)
[疏]“下射”至“上射”。
○注“覆手”至“亦便”。
○释曰:云“以左手在弓里,右手从表取之,亦便”者,上射在西云南踣弓,此不云踣弓,则亦南踣弓。知者,以其亦用左手执弓,覆右手取矢,则执弓却左手可知。既仰左手向上执弓而南踣,故用右手弓上向下取矢,亦便也。
既拾取乘矢,揖,皆左还,南面揖,皆少进,当南,皆左还,北面,三挟一个。(南,乡当之位。)
[疏]“既拾”至“一个”。
○注“南”至“之位”。
○释曰:云“南,乡当之位”者,上云进当北面揖,今至此位,皆还北面也。
揖,皆左还,上射於右。(上射转居右,便其反位也。下射左还,少南行,乃西面。)
[疏]“揖皆”至“於右”。
○注“上射”至“西面”。
○释曰:云“上射转居右,便其反位也”者,此决射时升降,上射皆居左。彼自堂西,不复庭位故也。此复庭位,故上射转在右,是以郑云便其反位也。云“下射左还,少南行,乃西面”者,以其初北面时,东西相当,今西行,宜并,故下射少南行,乃西面取并行故也。
与进者相左,相揖,反位。(相左皆由进者之北。)
[疏]“与进”至“反位”。
○注“相左”至“之北”。
○释曰:云“由进者之北”者,以其进取矢者东行,此则西行,由进者之北则得相左也。
三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诱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取诱射之矢,挟五个,弟子逆受於东面位之後。)
[疏]“三耦”至“反位”。
○注“取诱”至“之後”。
○释曰:云“三耦拾取矢亦如之”者,上云三耦之中,上耦外而言之。云“取诱射之矢,挟五个”者,以其前拾取矢皆进三挟一个,乃反位。此则先取四矢,亦三挟一个,乃并取诱射四矢,兼挟之,故五个也。云“弟子逆受於东面位之後”者,弟子即纳射器者,因留主授受於堂西西方,今见下耦将司射矢来向位,仍西面,弟子即往逆受之讫,下射乃反东面,故云“授有司于西方而后反位”,谓反向东面位,是以郑亦云“弟子逆受於东面位之後”也。
众宾未拾取矢,皆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由堂西进,继三耦之南而立,东面,北上,大夫之耦为上。(未犹不也。众宾不拾者,未射,无上矢也。言此者,嫌众宾三耦同伦,初时有射者,後乃射有拾取矢,礼也。)
[疏]“众宾”至“为上”。
○注“未犹”至“礼也”。
○释曰:云“未犹不也”者,若言未,谓此第一番初时,未有拾取矢,礼以其第一番唯有三耦射,无宾射法,不得云未。是以转为不以其全,不拾取矢也。云“言此者,嫌众宾三耦同伦,初时有射”者,此解经云众宾不拾之意有此嫌,故明之。云“後乃射有拾取矢,礼也”者,据第三番众宾乃射,自然有上拾取矢礼,後文见之也。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命去侯,获者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犹挟一个,去扑,与司马交于阶前,升,请释获于宾。(犹,有故之辞。司射既诱射,恒执弓挟矢以掌射事,备尚未知,当教之也。今三耦卒射,众足以知之矣。犹挟之者,君子不必也。)
[疏]“司射”至“于宾”。
○注“犹有”至“必也”。
○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第二番射之事。案《大射》第二番射,司马命去侯云如初。此司马命去侯,不言如初者,此臣礼,威仪省。司马初命去侯时,获者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再番、三番命去侯,获者直许诺,无不绝声,故不言如初。《大射》君礼,威仪多,故第二番与前同,获者以宫商趋之,故言如初。於第三番礼杀,复不以宫商,直许诺,又不得言如初。云“今三耦卒射,众足以知之矣。犹挟矢者,君子不必也”者,三耦教射者,三耦卒射,众宾足知射礼,犹挟矢教之者,君子不必也者。案《论语》孔子云君子“无必、无固、无我”,以不必即知,故仍教之。
宾许,降,扑,西面立于所设中之东,北面命释获者设中,遂视之。(视之,当教之。)
[疏]“宾许”至“视之”。
○注“视之当教之”。
○释曰:云“当教之”者,谓教其释,安置左右,及数告胜负之事,亦教之也。
释获者执鹿中,一人执以从之。(鹿中,谓射於谢也,於庠当兕中。)
[疏]“释获”至“从之”。
○注“鹿中”至“兕中”。
○释曰:以州长是士,射于榭;乡大夫是大夫,为之射于庠。下记云“士则鹿中,大夫兕中”,故云“鹿中谓射於榭也,於庠当兕中也”。
释获者坐设中,南当,西当西序,东面,兴受,坐实八于中,横委其馀于中西,南末。兴,共而俟。(兴还北面受,反东面实之。)
[疏]“释获”至“而俟”。
○注“兴还”至“实之”。
○释曰:云“设中,南当”,南北节,西当西序,东西节。云“兴还北面受,反东面实之”者,以其所纳射器皆在堂西,执中与,皆从堂西来,向西序之南,南面,执中者既东面坐,设讫,兴,还向北面受,回向东面实之也。
司射遂进,由堂下,北面命曰:“不贯不释。”(贯犹中也。不中正不释也。古文贯作关。)
[疏]“司射”至“不释”。
○注“贯犹”至“作关”。
○释曰:言“不贯”者,以其以布为侯,故中者贯穿布侯,故以中为贯也。是以郑云贯犹中也。中则贯也。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释获者坐取中之八,改实八于中,兴,执而俟。(执所取。)
[疏]“上射”至“而俟”。
○注“执所取”。
○释曰:八者,人四矢,一耦八矢。虽不知中否,要须一矢则一,改实八,拟後来者用之。
乃射。若中,则释获者坐而释获,每一个释一。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馀,则反委之。(委馀,礼尚异也。委之,合於中西。)
[疏]“乃射”至“委之”。
○注“委馀”至“中西”。
○释曰:云“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者,以释者东面为正,依投壶礼,宾党於右,主党於左,是以上射於右,宾党也;下射於左,主党也。云“委馀,礼尚异也”者,手中馀未知有几,不可尽中所有,馀亦得於後释,要委馀於地,别取中内八者,礼尚异,故不用馀者。云“委之,合於中西”者,法多少视射人多少不定,要横委其馀於中西,手中馀者与之合也。
又取中之八,改实八于中,兴,执而俟。三耦卒射。
宾、主人、大夫揖,皆由其阶降,揖。主人堂东袒、决、遂,执弓,三挟一年。宾於堂西亦如之。皆由其阶,阶下揖,升堂揖。主人为下射,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乃射。卒,南面揖,皆由其阶,阶上揖,降阶揖。宾序西,主人序东,皆释弓,说决、拾,袭,反位,升,及阶揖,升堂揖,皆就席。(或言堂,或言序,亦为庠谢互言也。宾主人射,大夫止於堂西。)
[疏]“又取”至“就席”。
○注“或言”至“堂西”。
○释曰:上云“榭则钩楹内”,谓射於榭者也;“堂则由楹外”,谓射於庠者也。此当有乡大夫射於庠,亦有州长射於序,故互见其义。互言者,今袒、决、遂,则言堂东西,见在庠,在榭亦然。释弓说决、拾,则言序东、序西,序则榭也,在庠亦然。故言互言之,周公省文,欲两见之也。云“大夫止於堂西”者,上宾、主人、大夫俱降,无堂西之文,下云大夫袒、决、遂,就其耦,故知此时止於堂西,故记云“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也。
大夫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由堂西出于司射之西,就其耦。大夫为下射,揖进,耦少退。揖如三耦。及阶,耦先升。卒射,揖如升射,耦先降。降阶,耦少退。皆释弓于堂西,袭。耦遂止于堂西,大夫升就席。(耦於庭,不并行,尊大夫也。在堂如上射之仪,近其事,得申。)
[疏]“大夫”至“就席”。
○注“耦於”至“得申”。
○释曰:言“在堂如上射之仪”者,谓耦先升,是如上射身先升法,以其近射事,故得申也。
众宾继射,释获皆如初。司射所作,唯上耦。(於是言唯上耦者,嫌宾、主人射亦作之。《大射》三耦卒射,司射请于公及宾。)
[疏]“众宾”至“上耦”。
○注“於是”至“及宾”。
○释曰:云“於是言唯上耦者,嫌宾、主人射亦作之”,郑言此者,若二耦射,下即言所作唯上耦,则宾、主人射作之未可知,故於众宾射讫乃言此,明宾、主射不作可知,故於此乃言“所作唯上耦”,明除宾、主矣。故郑云:“於是言唯上耦,嫌宾主射亦作之。”引《大射》者,公尊,公与宾射,不作直请,记云:“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是虽不作,犹为摈相之,但不请也。
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告于宾曰:“左右卒射。”降,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司射不告卒射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也,无馀则空手耳。俟,俟数也。)
[疏]“卒射”至“而俟”。
○注“司射”至“数也”。
○释曰:云:“宜终之也”者,决前番射,司射告卒射,此二番射不告卒,使获者告,是宜终之也。云“馀获,馀”者,一耦不必尽中,故有馀也。云“无馀则空手耳”者,或宾、主八矢尽中,释八,故空手告也。
司马袒、决,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获者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反位。弟子委矢,如初。大夫之矢,则兼束之以茅,上握焉。(兼束大夫矢,优之,是以不拾也。束於握上,则兼取之,顺羽便也。握,谓中央也。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宾也。言大夫之矢,则矢有题识也。肃慎氏贡椐矢,铭其括。今文上作尚。)
[疏]“司马”至“握马”。
○注“兼束”至“作尚”。
○释曰:自此尽“司马乘矢”,论取矢之事。云“束于握上,则兼取之,顺羽便也”者,握上则兼取之顺持之处,全束於握之上,取持於中央,握之向下顺羽便,故乘矢总束之也。云“不束主人矢,不可以殊於宾也”者,主人乡大夫,则是大夫官当束之,不敢殊别於宾,若主人是州长,则士自然不束也。肃慎氏者,《国语》文。引之者,证矢有题识,以有题识,故束者得知是大夫之矢也。
司马乘矢如初。
司射遂西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释弓去扑,射事已。)
[疏]“司马”至“视”。
○注“释弓”至“事已”。
○释曰:凡言“遂”者,因上事。司射於上无事,而言“遂”者,以司射与司马递行事,今以司马进乘矢,司射遂西阶西,释弓去扑也。云“射事已”,此始再番射未已,而言已者,前番不释获,今据第二释获之,功成则为已,是以下记云:“司射释弓矢,视,与献释获者释弓矢。”注云:“唯此二事,休武主文。”休武者,射讫数,主文者,洗爵献释获者是也。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为其少南就右获。)
[疏]“释获”至“右获”。
○注“固东”至“右获”。
○释曰:释获者在中西东面。释之时,宾党於右,主党於左。今将数,宜就之,是以少南就右获,更东面也。
二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
[疏]“二为纯”。
○注“纯犹”至“阴阳”。
○释曰:云“耦阴阳”者,阴阳对合,故二为耦阴阳也。
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缩从”至“为蹙”。
○释曰:凡言“从”、“横”者,南北为从,东西为横。今释者东面而言从横,则据数东为正,是以东西者为从,南北者为横,故郑云“於数者东西为从”也。
每委异之。(易校数。)
有馀纯,则横於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
[疏]“有馀”至“於下”。
○释曰:此则以南北为横也。
一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奇犹亏也。又从之。)
兴,自前左,东面。(起由中东就左获,少北於故,东面乡之。)
[疏]注“少北”至“乡之”。
○释曰:云“少北於故”,故则右也。又移至左之後,东面乡之,是以云少北於故。
坐,兼敛,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
[疏]注“变於右”。
○释曰:云“变於右”者,右则一一取之於地,实于左手。此则总敛於左手,一一取之於左手,委於地是变也。必变之者,礼以变为敬也。
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
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告于宾。(贤获,胜党之也。齐之而取其馀。)
[疏]“司射”至“于宾”。
○注“贤获”至“其馀”。
○释曰:云“齐之而取其馀”者,解经“取贤获”,以为获,以其唱获则释,故名为获。左右数齐,有馀则贤获,故以告也。
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贤犹胜也。言贤者,射之以中为俊也。假如右胜,告曰右贤於左,若干纯、若干奇。)
[疏]“若右”至“曰奇”。
○注“贤犹”至“干奇”。
○释曰:“若干”者,数不定之辞。凡数法,一二已上得称若干,奇则一也,一外无若干。郑亦言若干者,因纯有若干,奇亦言若干,奇言若干者,衍字也。
若左右钧,则左右皆执一以告,曰:“左右钧。”降复位,坐,兼敛,实八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疏]“若左”至“而俟”。
○释曰:此将为第三番射,故豫设之。或实或委,一如前法也。
司射堂西,命弟子设丰。(将饮不胜者,设丰所以承其爵也。丰形盖似豆而卑。)
[疏]“司射”至“设丰”。
○注“将饮”至“而卑”。
○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罚爵之事。云“设丰所以承其爵也”者,案《燕礼》君尊有丰,此云承爵,丰则两用之。《燕礼》注:“丰形似豆,卑而大。”此不言大,彼以承尊,故言大。此承爵,不言大,或小耳。
弟子奉丰升,设于西楹之西,乃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南面坐奠于丰上。降,袒执弓,反位。(胜者之弟子,其少者也。耦不酌,下无能也。酌者不授爵,略之也。执弓反射位,不俟其党,已酌有事。)
[疏]“弟子”至“反位”。
○注“胜者”至“有事”。
○释曰:知弟子是“少者”,以其执弟子礼使令,故知少者也。云“执弓反射位,不待其党,已酌有事”者,以此弟子由堂西,固在射宾中矣。党即众宾是也。案下文“三耦及众射者皆与其耦进,立于射位”,今酌者不待其党与俱进,而先反射位者,由已酌酒有事讫,其党未得司射命,又无事,不得共酌者同就射位,故酌者先得反射位也。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扑,北面于三耦之南,命三耦及众宾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执弦,如卒射。)
[疏]“司射”至“张弓”。
○注“执张”至“卒射”。
○释曰:云“右手执弦,如卒射”者,上文卒射,执弓不挟,右执弦,矢尽故也。此非卒射,亦执张弓,为无矢亦右执弦也,故注云如卒射。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付。(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付,又不得执弦。)
[疏]注“固袭”至“执弦”。
○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者,谓前降堂时既袭,说决拾矣。云“起胜者也”者,谓至此复言不胜者,谓以此袭说决拾,以不能用也,起发胜者袒决遂,能用也。云“两手执付,又不得执弦”者,上胜者言执张弓,如卒射,则左手执弓,右手执弦,此则云执付,明仰弓於左手之上,执付横之,而不得执弦,则宜右手共执弓付,故云两手执付又不得执弦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来。)
[疏]“司射先反位”。
○注“居前俟所命来”。
○释曰:云“居前俟所命来”者,以众射者皆止於堂西,未向射位,而司射先反位,於下文众耦等乃来就射位,是得命即来,故云俟所命来也。来讫,司射乃作之也。
三耦及众射者皆与其耦进立于射位,北上。司射作升饮者,如作射。一耦进,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也,亦相饮之位。)
[疏]“三耦”至“少右”。
○注“先升”至“之位”。
○释曰:云“少右,辟饮者也”者,以其丰於西楹之西,正当西阶,饮者升,少西,又当辟丰上之爵,故云少右辟饮酒也。云“亦相饮之位”者,以其相饮者皆北面於西阶,授者在东,饮者在西,故云亦相饮之位。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爵,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右手”至“执弓”。
○释曰:此无正文,以祭礼皆左手执爵,用右手以祭,故知此亦用左手执弓,右手执觯可知也。
不胜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
[疏]注“後升”至“由次”。
○释曰:此对射时,升降皆有上射在先,今後升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第”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出于司马之南,遂堂西,释弓,袭而俟。(俟复射。)
[疏]注“俟复射”。
○释曰:“待复射”者,谓待第三番射也。
有执爵者。(主人使赞者代弟子酌也。於既升饮而升自西阶,立于序端。)
[疏]“有执爵者”。
○注“主人”至“序端”。
○释曰:以初使胜党弟子酌酒於丰上以发首,故使弟子。今云“有执爵者”,明主人使赞者代弟子酌於丰上,以次至终也。赞者,谓主人之贱不射者。此则《乡饮酒》云“主人之赞者”之类也。云“於既升饮而升自西阶,立于序端”者,谓於上耦既饮讫,赞者乃升自西阶,酌讫,奠於丰上,如下文赞者即立于序端。立于序端,文出于《大射》也。
执爵者坐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升饮者如初。(每者辄酌,以至於遍。)
[疏]“执爵”至“如初”。
○注“每者”至“於遍”。
○释曰:云“执爵者坐取觯,实之”者,谓初饮讫,反奠於丰上,赞者取此觯实之,反奠于丰上。云“升饮者如初”,已下皆如初,故郑云“每者辄酌,以至於遍”也。
三耦卒饮。宾、主人、大夫不胜,则不执弓,执爵者取觯,降洗,升实之,以授于席前。(优尊也。)受觯,以西阶上,北面立饮。(受罚爵者,不宜自尊别。)卒觯,授执爵者,反就席。大夫饮,则耦不升。(以宾主人饮,耦在上,嫌其升。)若大夫之耦不胜,则亦执弛弓,特升饮。(尊者可以孤,无能对。)众宾继饮,射爵者辩,乃彻丰与觯。(彻犹除也。设丰者反丰於堂西,执爵者反觯於篚。)
司马洗爵,升实之以降,献获者于侯。(乡人获者贱,明其主以侯为功得献也。)
[疏]“司马”至“于侯”。
○注“乡人”至“献也”。
○释曰:自此“尽负侯而俟”,论司马献获者之节。云“乡人获者贱,明其主以侯为功得献也”者,案《大射》云:“司马正洗散,遂实爵,献服不。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注云:“近其所为献。”彼国君礼,使服不士官唱获,故就其所为唱获献之。此乡人获者贱,故献於侯,明以侯为功得献也。
荐脯醢,设折俎,俎与荐皆三祭。(皆三祭,为其将祭侯也,祭侯三处也。)
[疏]“荐脯”至“三祭”。
○注“皆三”至“处也”。
○释曰:“三处”者,下文右与左、中是也。
获者负侯,北面拜受爵,司马西面拜送爵。(负侯,负侯中也。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其设荐俎,西面错,以南为上。为受爵于侯,荐之於位。古文曰再拜受爵。)
[疏]“获者”至“送爵”。
○注“负侯”至“受爵”。
○释曰:知“负侯中”者,以下云右个,又左个,後言中,明先居中可知。云“拜送爵不同面者,辟正主也”者,案上文正主献宾、献众宾皆北面,与受献者同面,今此与受献不同面,故云辟正主也。云“其设荐俎,西面错,以南为上”者,获者据文东面,而云西面错,据设人而言。以南为上者,《特牲》、《少牢》东面笾豆,皆以南方为上,故知此亦然。云“受爵於侯,荐之於位”者,此云“负侯,北面拜受爵”,是受爵于侯。云“荐之於位”者,下云“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是荐之於位也。若然,不荐亦在侯者,以其酒在人首,可得就侯献获者,荐乃设之於地。若与酒俱在侯所,则正祭侯何名献获也?若《大射》,则献与荐俱在乏,乃侯祭之,君礼,与此异也。
获者执爵,使人执其荐与俎从之,右个,设荐俎。(获者以侯为功,是以献焉。人,谓主人赞者,上设荐俎者也。为设笾在东,豆在西,俎当其北也。言使设,新之。)
[疏]“获者”至“荐俎”。
○注“获者”至“新之”。
○释曰:此将祭侯也。云“获者以侯为功,是以献焉”者,以获者卑贱,因侯有功乃得献,今还以得献之酒献侯,故云是以献也。云“人,谓主人赞”者,以其前使为获者设荐俎,是主人之赞者,今还使之设荐俎,故知人是主人赞者。知“笾在东,豆在西,俎当其北也”者,以其侯以北面为正,依《特牲》、《少牢》皆笾在右,故知笾在东,右厢;豆在西,左厢可知也。云“言使设,新之”者,郑意嫌更使人设之,其实荐此者仍前人,而云使人设荐俎,示新之而已,故云言使设也。
获者南面坐,左执爵,祭脯醢,执爵兴,取肺,坐祭,遂祭酒。(为侯祭也,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
[疏]“获者”至“祭酒”。
○注“为侯”至“大射”。
○释曰:此正祭侯,故获者南面乡侯祭,故郑云“为侯祭也”。云“亦二手祭酒反注,如《大射》”者,案《大射》云:“获者左执爵,又祭荐俎,二手祭酒。”郑注云:“二手祭酒者,南面於俎之北,当为侯祭於豆,爵反注,为一手不能正也。此荐俎之设,如於北面人焉。”此祭亦然,故云如《大射》也。
兴,左个,中皆如之。(先祭左个,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也。)
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获者荐右东面立饮,不拜既爵。(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馀也。立饮荐右,近司马,於是司马北面。)
[疏]“左个”至“既爵”。
○注“不就”至“北面”。
○释曰:云“不就乏者,明其享侯之馀也”者,若就乏,则己所当得,今不就乏近侯者,明享侯之馀。云“立饮于荐右,近司马”者,解在荐右之意也。知“於是司马北面”者,此约献释获者司射之位,案下文司射献释获者,“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故知此时司马亦北面也。若然,释获者在司射之西,北面,立饮,此获者不北面饮者,案《大射》注:“此受献之位也,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此亦然,故不北面也。
司马受爵,奠于篚,复位。获者执其荐,使人执俎从之,辟设于乏南。(迁设荐俎就乏,明己所得礼也。言辟之者,不使当位,辟举旌,偃旌也。设于南,右之也。凡他荐俎,皆当其位之前。)
[疏]“司马”至“乏南”。
○注“迁设”至“之前”。
○释曰:云“迁设荐俎就乏,明己所得礼也”者,前设近侯,见享侯之馀,此近乏者,乏者,己所有事之处,迁近乏,是明其己所得礼故也。云“设于南,右之也”者,以右取之便也。云“凡他荐俎,皆当其位之前”者,言“凡”,见广解荐处,谓凡燕及食并祭祀之荐俎,皆当其位之前,唯此与《大射》获者与释获者荐俎辟设,不当前也。
获者负侯而俟。
[疏]“获者负侯而俟”。
○释曰:获者既受献,负侯而俟第三番射也。
司射阶西,释弓矢,去扑,说决、拾,袭,洗,洗爵,升实之,以降,献释获者于其位,少南。荐脯醢,折俎,有祭。(不当其位,辟中。)
[疏]“司射”至“有祭”。
○注“不当其位辟中”。
○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司射献释获之事。此荐脯醢及折俎有肺祭一,与献获者同。但彼三祭,此一祭为异也。一祭者,亦荐有祭肺。俎有祭肺,以为将食而祭,故言“有祭”也。云“不当其位,辟中”者,以释获者位在中西,故献之於其位少南,所以辟中也。
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释获者就其荐坐,左执爵,祭脯醢,兴,取肺,坐祭,遂祭酒,兴,司射之西,北面立饮,不拜既爵。司射受爵,奠于篚。释获者少西辟荐,反位。(辟荐少西之者,为复射妨司射视也,亦辟俎。)
[疏]“释获”至“反位”。
○注“辟荐”至“辟俎”。
○释曰:云“亦辟俎”者,上献获者讫,获者执其荐,使人执俎从之,设于乏南。此释获者受献讫,释获者少西辟荐,不云辟俎,亦辟俎与获者同可知,故云亦辟俎也。
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于阶西,挟一个,扑,以反位。(为将复射。)
[疏]“司射”至“反位”。
○注“为将复射”。
○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将为下番射作之,使拾取矢之事。
司射去扑,倚于阶西,升,请射于宾,如初。宾许。司射降,扑,由司马之南堂西,命三耦及众宾:“皆袒、决、遂,执弓,就位。”(位,射位也。不言射者,以当序取矢。)
[疏]“司射”至“就位”。
○注“位射”至“取矢”。
○释曰:云“位,射位”者,知是射者,下云“各以其耦反於射位”,故知此是射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者也。云“不言射位者,以当序取矢”者,以此当次序拾取矢射,故不言射位也。
司射先反位。(言先三耦及众宾也。既命之,即反位,不俟之也。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无所先。)
[疏]“司射先反位”。
○注“言先”至“所先”。
○释曰:言“先三耦及众宾也”者,此下有三耦及众宾,故知先三耦及众宾也。云“不言先三耦,未有拾取矢位,无所先”者,案前第二番将射,命三耦拾取矢,司射反位,不言先,未有位,无所先,故决之。第二番无位者,以司射之西南有三耦射位,至再番司射反於故位,三耦将移於司马之西南,拾取矢之位,未往之时,末有故位,三耦既无故位,故司射不得言先,故以此决之也。凡射,大射与乡射各有三位,此乡射无次,有堂西取弓矢,袒、决、遂及比耦之位;又有三耦射位,在司射位西南;又有拾取矢及再番射位,是三位。《大射》有次,次内有袒、决、遂取弓矢之位;又有堂东次比耦之位;又有射位,并拾取矢之位,是亦有三位。但君臣礼异,故位事不同也。
三耦及众宾皆袒、决、遂,执弓,各以其耦进,反于射位。(以犹与也。今文以为与。)
[疏]“三耦”至“射位”。
○注“以犹与也”。
○释曰:训以为与者,《春秋》之义,能东西之曰以。若存以字,谓言尊卑不同,任意以之,故转为与,则平敌之义也。
司射作拾取矢。三耦拾取矢如初,反位。宾、主人、大夫降揖如初。主人堂东,宾堂西,皆袒、决、遂,执弓,皆进阶前揖。(南面相俟而揖行也。)
[疏]“司射”至“前揖”。
○注“南面”至“行也”。
○释曰:言“南面”者,谓宾主各於堂东西,南面立相待。言“揖行”者,谓各於堂上北面相见而揖,揖讫,行向也。
及揖,拾取矢如三耦。(及,当东西也。主人西面,宾东面,相揖拾取矢。不北面揖,由便也。)
[疏]“及”至“三耦”。
○注“及”至“便也”。
○释曰:云“及,当东西也”者,宾主出堂东西相见,揖讫,东西行至所也。云“不北面揖,由便也”者,决三耦及众宾皆於南北面揖,及揖。此则无,南北面揖,宾主各由东西便故也。
卒,北面三挟一个。(亦於三耦为之位。)
[疏]“卒北”至“一个”。
○注“亦於三耦为之位”。
○释曰:经云“三挟一个”,与上三耦取矢讫,三挟一个同,又同处,故云“亦於三耦为之位”也。
揖退。(皆已揖左还,各由其涂反位。)
[疏]“揖退”。
○注“皆已”至“反位”。
○释曰:云“皆已揖左还,各由其涂反位”者,谓宾主北面揖退之时,宾主皆左还,相背各向堂涂,反堂东西之位。知左还者,约上三耦也。
宾堂西,主人堂东,皆释弓矢,袭,及阶揖,升堂揖,就席。(将袒先言主人,将袭先言宾,尊宾也。)
[疏]“宾堂”至“就席”。
○注“将袒”至“宾也”。
○释曰:袒是尽敬之事,袭是容之礼,故上经将袒先言主人,此经袭则先言宾,是尊宾故也。
大夫袒、决、遂,执弓,就其耦。(降袒、决、遂於堂西,就其耦於射位,与之拾取矢。)
[疏]“大夫”至“其耦”。
○注“降袒”至“取矢”。
○释曰:知“於堂西”者,上文宾主人大夫降,宾堂西袒、决、遂,又上文大夫射时,堂西袒、决、遂,故知也。
揖皆进,如三耦。耦东面,大夫西面。大夫进,坐,说矢束。(说矢束者,下耦,以将拾取。)
[疏]“揖皆”至“矢束”。
○注“说矢”至“拾取”。
○释曰:“大夫西面”者,为下射故也。
兴,反位。而后耦揖进坐,兼取乘矢,顺羽而兴,反位,揖。(兼取乘矢者,尊大夫,不敢与之拾也。相下相尊,君子之所以相接也。)
[疏]“兴反”至“位揖”。
○注“兼取”至“接也”。
○释曰:此大夫与耦取矢、踣弓、覆手、仰手,一如上三耦法,其揖退之仪亦如上,左还而西也。
大夫进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挟一个。(亦於三耦为之位。)揖退。耦反位,大夫遂序西,释弓矢,袭,升即席。(大夫不序於下,尊也。)众宾继拾取矢,皆如三耦,以反位。
司射犹挟一个以进,作上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进,前也。言还当上耦西面,是言进,终始互相明也。今文或言作升射。)
[疏]“司射”至“如初”。
○注“进前”至“升射”。
○释曰:自此尽“退中与而俟”,论第三番用乐射之事。云“言还当上耦西面,是言进,终始互相明也”者,上番将射时,云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不言进,明还当上耦时者进,近上耦乃作之,此直进作射,不言还当上耦,明进时亦还当上耦而作之,故言终始互相明也。
司马升,命去侯,获者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去扑,袭,升,请以乐乐于宾。宾许诺。司射降,扑,东面命乐正,曰:“请以乐乐于宾,宾许。”(东西,於西阶之前也。不就乐正命之者,传尊者之命於贱者,遥号令之可也。乐正亦许诺,犹北面不还,以宾在堂。)
[疏]“司马”至“宾许”。
○注“东面”至“在堂”。
○释曰:知在“西阶之前,不就乐正命之”者,以经云“司射降,扑”,即言东面命乐正,无行进之事,故知西阶之前遥命之也。云“乐正亦许诺”,知者,案《大射》云:“司射东面命乐正曰:命用乐。乐正曰:诺。”是乐正许诺之事。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言之。云“犹北面不还,以宾在堂”者,此亦无文,乐正位东阶东南,北面;大师位东北,西面;宾在堂,南面;乐正犹北面,不还西面,是以下文特云“东面命大师”,明此时不西面受命矣。《大射》郑注彼云:“乐正西面受命,左还,东面命大师。”与此礼异者,虽无正文,郑以义言,在阼故也。
司射遂阶,堂下北面命曰:“不鼓不释。”(不与鼓节相应,不释也。乡射之鼓五节,歌五终,所以将八矢,一节之当拾发,四节四拾,其一节先以听也。)
[疏]“司射”至“不释”。
○注“不与”至“听也”。
○释曰:云“乡射之鼓五节”者,以卿、大夫、士用五节,是以《射人》云:王以《驺虞》九节,诸侯以《狸首》七节,卿大夫以《采》五节,士以《采蘩》五节。是卿大夫士同五节。云“歌五终,所以将八矢”者,下记云:“歌《驺虞》若《采》。”歌五终是也。云“一节之当拾发,四节四拾,其一节先以听也”者,尊卑乐节虽多少不同,四节以尽乘矢则同,其馀外皆以听,以知乐终始长短也。王九节者,五节先以听;诸侯七节者,三节先以听;卿、大夫、士五节者,一节先以听;皆四节拾将乘矢。但尊者先以听则多,卑者先以听则少,优至尊,先知审政也。此节亦取侯道之数,故郑注《射人》云:九节、七节、五节者,奏乐以为射耦之差,言节者,容侯道之数也。凡射皆与臣下共为,若与尊者同耦,自然与尊者同节。若不与尊者同耦,则各自用其节,乐当与《射义》同。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乐正东面命大师,曰:“奏《驺虞》,若一。”(东面者,进还乡大师也。《驺虞》,《国风召南》之诗篇也。《射义》曰:“《驺虞》者,乐官备也。”其诗有“一发五、五<豕从>,于嗟驺虞”之言,乐得贤者众多,叹思至仁之人以充其官,此天子之射节也。而用之者,方有乐贤之志,取其宜也。其他宾客、乡大夫则歌《采》。“若一”者,重节。)
[疏]“上节”至“若一”。
○注“东面”至“重节”。
○释曰:云“东面者,进还乡大师也”者,以其大师西面,乐正北面,明知进身乡大师乃命之。云“此天子之射节也”者,《周礼射人》而知。云“取其宜也”者,《驺虞》喻得贤者多,此《乡射》亦乐贤,故云取其宜也。云“其他宾客、乡大夫则歌《采》”者,《采》是乡大夫乐节,其他谓宾射与燕射,若州长他宾客自奏《采蘩》。若然,此篇有乡大夫、州长射法,则同用《驺虞》,以其同有乐贤之志也。云“若一者,重节”者,若一谓五节之,长短希数皆如一,则是重乐节也。
大师不兴,许诺。乐正退反位。
乃奏《驺虞》以射。三耦卒射,宾、主人、大夫、众宾继射,释获如初。卒射,降。(皆应鼓与歌之节,乃释。降者,众宾。)
[疏]“大师”至“射降”。
○注“皆应”至“众宾”。
○释曰:云“乐正退反位”者,反工南北面位也。云“降者,众宾”者,次番射时,宾与主人、大夫卒射皆升堂,此降者众宾也。
释获者执馀获,升告左右卒射,如初。(卒,已也。今文曰告于宾。)
司马升,命取矢,获者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弟子委矢,司马乘之,皆如初。
司射释弓视,如初。(,获也。今文曰视数也。)释获者以贤获与钧告,如初。降复位。
司射命设丰,设丰、实觯如初。遂命胜者执张弓,不胜者执弛弓,升饮如初。
司射遂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堂西,以命拾取矢,如初。(侧持弦矢曰执。面犹尚也。并矢於弦,尚其镞,将止,变於射也。)
[疏]“释获”至“如初”。
○注“侧持”至“射也”。
○释曰:言犹袒者,亦是有故之辞,以其常袒,恐不袒,故言犹以连之也。云“侧持弦矢曰执”者,对方持弦矢曰挟。并矢於弦尚其镞将止变於射也者,亦是对将射挟矢而言。
司射反位。三耦及宾、主人、大夫、众宾皆袒、决、遂,拾取矢,如初。矢不挟,兼诸弦付以退,不反位,遂授有司于堂西。(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也。不以反射位授有司者,射礼毕。)
[疏]“司射”至“堂西”。
○注“不挟”至“礼毕”。
○释曰:云“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也”者,执之如司射兼诸弦付,则与司射异。以其司射直执一个,无三矢兼於付,三耦以下则执一个,并於弦,又以三矢并於付,所以异也。
辩拾取矢,揖,皆升就席。(谓宾大夫及众宾也。相俟堂西,进立于西阶之前。主人以宾揖升,大夫及众宾从升,立时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
[疏]“辩拾”至“就席”。
○注“谓宾”至“留下”。
○释曰:知相俟于堂西者,以经言辩拾取矢讫,乃言“揖,皆升就席”,则知先取矢者皆相待堂西,其主人则在堂东,遍取矢讫,乃揖而升堂就席也。云“主人以宾揖升,大夫及众宾从升,立时少退于大夫。三耦及弟子自若留下”者,众宾则三宾也,皆依上文献後升,及留在下之法。
司射乃堂西,释弓,去扑,说决、拾、袭,反位。
[疏]“司射”至“反位”。
○释曰:司射之扑在阶西,今来去扑於堂西之等,以其不复射故也。
司马命弟子说侯之左下纲而释之,(说,解也。释之不复射,奄束之。)
[疏]“司马”至“释之”。
○注“说解”至“束之”。
○释曰:上初张侯时,云“乃张侯,下纲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纲,中掩束之”,郑云:“事未至也。”又至将射时,“司马命张侯,弟子说束,遂系左下纲”。郑注云:“事至。”今言司马命弟子说侯之左下纲而释之,直言“说侯之左下纲而释之”,明未全去,备复射,故郑下注云:“诸所退皆俟於堂西,备复射也。”故知此释之为三番射毕,不复射。若有射,则行燕射,旅酬以後乃为之,故於此时中掩左下纲,如初张时也。
命获者以旌退,命弟子退。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而俟。(诸所退皆俟堂西,备复射也。旌言“以”者,旌恒执也。获者,释获者,亦退其荐俎。)
[疏]“命获”至“而俟”。
○注“诸所”至“荐俎”。
○释曰:“获者,释获者,亦退荐俎”者,上献时皆有荐俎,辟之於右,今获者以旌退,释获者退中,故知亦退荐俎也。
司马反为司正,退复觯南而立。(当监旅酬。)
[疏]“司马”至“而立”。
○注“当监旅酬”。
○释曰:自此尽“司正降复位”,论射讫行旅酬之事。故司马反为司正,郑云“当监旅酬”也。
乐正命弟子赞工即位。弟子相工,如其降也,升自西阶,反坐。(赞工迁乐也。降时如初入。乐正反自西阶东,北面。)
[疏]“乐正”至“反坐”。
○注“赞工”至“北面”。
○释曰:前为将射,迁工于东方西面,乐正北面。今将旅酬作乐,故迁升於堂上也。云“降时如初入”者,以经直云“如其降也”,降时威仪不见,故取上文降时如初入。初入则上“工四人”已下是也。云“乐正反自西阶东,北面”者,上初升於西阶之东,乐正立于其西,合乐讫,工告乐正曰:“正歌备。”乐正告于宾,乃降立于西阶东,北面。又将射时,乐正命弟子赞工迁乐于下,弟子相工如初入,降自西阶东,北面,近其事。知不升者,以正乐毕,上无告请於宾之事,宜与正歌备已後同也。
宾北面坐,取俎西之觯,兴,阼阶上北面酬主人。主人降席,立于宾东。宾坐奠觯,拜,执觯兴,主人答拜。宾不祭,卒觯,不拜,不洗,实之,进东南面。(所不者,酬而礼杀也。宾立饮。)
[疏]“宾北”至“南面”。
○注“所不”至“立饮”。
○释曰:“宾北面坐,取俎西之觯”者,谓上一人举觯于宾,宾奠于荐西者也。云“宾立饮”者,《乡饮酒》当此宾酬主人时云宾“不祭,立饮”是也。
主人阼阶上北面拜,宾少退。(少退,少逡遁也。)
主人进受觯,宾主人之西,北面拜送。(旅酬而同阶,礼杀也。)
[疏]注“旅酬”至“杀也”。
○释曰:对献酬之时,宾主各於其阶,故云“同阶,礼杀也”。
宾揖,就席。主人以觯西阶上酬大夫。大夫降席,立于主人之西,如宾酬主人之礼。(其既实觯,进西南面,立乡所酬。)
[疏]“宾揖”至“之礼”。
○注“其既”至“所酬”。
○释曰:云“主人以觯西阶上酬大夫”者,旅酬恒执此觯以相酬,故言“以”。知义然者,上文“命获者以旌退”,郑注云“旌言以者,旌恒执也”是也。云“其既实觯,进西南面,立所酬”,知者,以上宾酬主人,阼阶上实觯进南面,则知此主人酬大夫西阶上,实觯而亦进西面可知也。
主人揖,就席。若无大夫,则长受酬,亦如之。(长,谓以长幼之次酬众宾。)
[疏]“主人”至“如之”。
○释曰:云“若无大夫”者,乡人为公卿大夫来观礼者为遵,或有或无,不定,故云若。有大夫先酬之,无大夫则酬长,以《乡射》无介,直有三宾,以长幼之次受酬。此言酬众宾,则三宾也。
司正升自西阶,相旅,作受酬者曰:“某酬某子。”(某者,字也。某子者,氏也。称酬者之字,受酬者曰某子。旅酬下为上,尊之也。《春秋传》曰“字不若子”,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礼》略於《饮酒》,《饮酒》言某子受酬,以饮酒为主。)
[疏]“司正”至“某子”。
○注“某者”至“为主”。
○释曰:云“旅酬下为上,尊之也”者,以旅酬者少长以齿,逮下之道,前人虽卑,其司正命之饮酒,呼之称谓尊於酬者,故受酬者为某子,酬他为某也。云“《春秋传》曰”者,案庄十年秋九月经书:“荆败蔡师于莘,以蔡侯献舞归。”《公羊传》曰:“荆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国,国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何休云:“爵最尊也。”郑引之者,证旅酬下为上之义。酬者称字,受酬者称子,子是尊称。云“此言某酬某子者,《射礼》略於《饮酒》,《饮酒》言某子受酬,以饮酒为主”者,此《乡射》主於射,略於《饮酒》,故称酬他者字,又称受酬饮酒者为子,是字不若子。《饮酒》言“某子受酬”,直以饮酒为主故也。
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西序端,东面。(退立,俟後酬者也。始升相,立阶西北面。)
[疏]“受酬”至“东面”。
○注“退立”至“北面”。
○释曰:云“始升相,立阶西北面”者,《乡饮酒》注亦然。知者,以司正升自西阶,与西阶之酬者立,故知始时在西阶西北面也。
众受酬者拜,兴、饮,皆如宾酬主人之礼。辩,遂酬在下者,皆升,受酬于西阶上。(在下,谓宾党也。《乡饮酒》记曰:“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爵然後与。”此异於宾。)
[疏]“众受”至“阶上”。
○注“在下”至“於宾”。
○释曰:引《乡饮酒》记者,欲见宾党在西,主党在东,主党不与酬之义。
卒受者以觯降,奠于篚。
●卷十三乡射礼第五
司正降复位,
[疏]“司正降复位”。
○释曰:自此尽“唯宾”,论举觯於宾与大夫,为无爵之事。云“司正降复位”者,司正当监旅酬讫,故降,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为无始也。
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二人,主人之赞者。)
举觯者皆洗觯,升,实之,西阶上北面,皆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举觯者皆坐祭,遂饮,卒觯,兴,坐奠觯,拜,执觯兴。宾与大夫皆答拜。举觯者逆降,洗,升实觯,皆立于西阶上,北面,东上。宾与大夫拜。举觯者皆进,坐奠于荐右。(坐奠之,不敢授。)
[疏]“举觯”至“荐右”。
○注“坐奠之不敢授”。
○释曰: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者,皆席西南面答拜。云“皆进,坐奠于荐右”者,以其将饮者於右,故也。云“坐奠之,不敢授”者,对献酬时亲授主人之赞者,卑不敢亲授觯也。
宾与大夫辞,坐受觯以兴。(辞,辞其坐奠觯。)
[疏]“宾与”至“以兴”。
○注“辞辞其坐奠觯”。
○释曰:必辞者,赞者不敢亲授,宾与大夫不可自尊,故辞之。不言“取”而言“受”者,亦是若亲受之然。
举觯者退反位,皆拜送,乃降。宾与大夫坐,反奠于其所,兴。(不举者,盛礼已崇。古文曰反坐。)
[疏]“举觯”至“所兴”。
○注“不举”至“反坐”。
○释曰:崇,重也。凡饮酒,礼成於酬。前已旅酬,所盛礼已重,今主人复举觯,为无爵,尽欢情,客不尽主人欢,故且奠之。未举之,故不奠荐左。
若无大夫,则唯宾。(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
[疏]若“无大夫则唯宾”。
○注“长一”至“之为”。
○释曰:二人举觯为宾与大夫,今若无大夫,当阙一人,故云“则唯宾”也。云“长一人举觯,如《燕礼》媵爵之为”者,燕礼初,二大夫媵觯,至旅酬,复使二人,君命长媵一爵於君,与此同,故云如《燕礼》之为彼旅酬。此为无爵,不同,但一人是同,故引为证也。
司正升自西阶,阼阶上受命于主人,西阶上,北面请坐于宾。(请坐,欲与宾燕,尽殷勤也。至此盛礼以成,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
[疏]“司正”至“于宾”。
○注“请坐”至“倦焉”。
○释曰:自此尽“少退北上”,论请坐彻俎之事。云“酒清肴乾,强有力者犹倦焉”者,此《礼记聘义》文。案彼云:“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肉乾人饥而不敢食也,日莫人倦。”引之者,证此宾须坐之义。
宾辞以俎。(俎者,肴之贵者也。辞之者,不敢以燕坐亵贵肴。)
[疏]“宾辞以俎”。
○注“俎者”至“贵肴”。
○释曰:俎所盛骨体,骨体是肴之贵者,故辞之也。
反命于主人,主人曰:“请彻俎。”宾许。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弟子俟彻俎。(弟子,宾党也。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
[疏]“反命”至“彻俎”。
○注“弟子”至“备耳”。
○释曰:知弟子是宾党者,以其司正降自西阶,阶前命之,明宾党弟子在西阶东面也。必使宾党弟子者,彻俎是宾请之,故郑云“俎者,主人赞者设之,今宾辞之,使其党俟彻,顺宾意也”。云“上言请坐于宾,此言主人曰,互相备耳”者,凡辞,皆司正请于主人,主人有命,司正乃传告宾。今上文云司正“请坐于宾”,直见司正传主人辞,不见“主人曰请坐于宾”之辞,此经直见“主人曰请彻俎”,不见司正传主人以告宾,是互相备也。不言“互文”而云“互相备”者,凡言互文者,各举一事,一事自周,是互文。此据一边礼,一边礼不备,文相续乃备,故云互相备。若云“糗饵粉”,郑注云“饵言糗,言粉,互相足”之类也。
司正升,立于序端。宾降席,北面。主人降席自南方,阼阶上北面。大夫降席,席东南面。(俟弟子升受俎。)
[疏]“司正”至“南面”。
○注“俟弟子升受俎”。
○释曰:云“俟弟子升受俎”者,下云“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注云:“授宾家从来者也,所以厚礼之。”则此弟子升受俎者。案下文据大夫与主人而言,若宾俎授司正,非弟子也。
宾取俎,还授司正。司正以降自西阶,宾从之降,遂立于阶西,东面。司正以俎出,授从者。(授宾家从来者也。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
[疏]注“授宾”至“礼之”。
○释曰: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者,《乡饮酒》、《燕礼》、《大射》宾客皆有俎,彻归客之左右,俎是肴之贵,是归其盛者。《公食大夫》既食,“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故总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所以厚礼之也。
主人取俎,还授弟子。弟子受俎,降自西阶以东。主人降自阼阶,西面立。(以东,授主人侍者。)
[疏]“主人”至“面立”。
○注“以东”至“侍者”。
○释曰:云“以东,授主人侍”者,弟子是宾党,非主人之赞者,故知彻主人俎,还授主人侍者,归入於内也。
大夫取俎,还授弟子。弟子以降自西阶,遂出授从者。大夫从之降,立于宾南。(凡言还者,明取俎各自乡其席。)
众宾皆降,立于大夫之南,少退,北上。(从降,亦为将燕。)
[疏]注“从降亦为将燕”。
○释曰:宾、主人、大夫有俎,从俎而降。此三宾无俎,亦从大夫而降,亦如宾、主人、大夫将燕,故同降同升也。
主人以宾揖让,说屦,乃升。大夫及众宾皆说屦,升,坐。(说屦者,将空坐,屦亵贱,不宜在堂也。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
[疏]“主人”至“升坐”。
○注“说屦”至“被地”。
○释曰:自此尽“门外再拜”,论升坐行无爵,宾醉送出之事。云“说屦则抠衣,为其被地”者,《曲礼》云“抠衣趋隅”,彼谓升席时,引之证说屦,低身亦然,若不抠衣,恐衣被地履之。但对文上曰衣,下曰裳,散文衣裳通,此衣即裳也。案《少仪》云:“排阖说屦於户内,一人而已矣。”郑注云:“虽众敌,犹有所尊也。”彼尊卑在室,则尊者说屦在户内,自馀说屦於户外。若尊卑在堂,则亦尊者一人说屦在堂,自馀说屦於堂下,是以《燕礼》、《大射》臣皆说屦於阶下。公不见说屦之文,明公舄在堂矣。此乃《乡饮酒》臣礼,宾主人行敌礼,故皆说屦於堂下也。
乃羞。(羞,进也。所进者,狗醢也。燕设具,所以案酒。)
[疏]“乃羞”。
○注“羞进”至“案酒”。
○释曰:云“所进者,狗醢也”者,以其牲用狗,故知狗醢。醢未必狗,以其醢豫造乃成,非临时之物,故知非狗,连言之也。
无爵。使二人举觯。宾与大夫不兴,取奠觯饮,卒觯,不拜。(二人,谓者二人也。使之升,立于西阶上。宾与大夫将旅,当执觯也。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此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
[疏]“无”至“不拜”。
○注“二人”至“复崇”。
○释曰:经“宾”上有“于”字者,误。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举者,今以二人升者,举发使行无爵,非新觯,以郑注可知,故误有也。若然,举觯上属,实下属为句也。云“卒觯者固不拜矣,著之者,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上正旅酬时,宾酬主人,宾不祭,卒觯,不拜,不洗,今此二人举觯,礼弥杀,故云卒觯者固不拜矣。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以正献酬时皆坐,卒爵拜既爵,嫌此无爵饮,卒觯,亦有拜义,故明之。云“坐于席,礼既杀,不复崇”者,此决正行献酬时,在於阶下,有拜既爵,此说屦就席,礼既杀,不复崇重,故无拜爵也。
执觯者受觯,遂实之。宾觯以之主人,大夫之觯长受,(长,众宾长。)而错,皆不拜。(错者,实主人之觯,以之次宾也。实宾长之觯,以之次大夫,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皆不拜受,礼又杀也。)
[疏]注“错者”至“杀也”。
○释曰:云“其或多者,迭饮於坐而已”者,众宾之长在宾西者三人,大夫则席於宾东。若大夫亦三人,则与众宾等,得交错相酬。言其或多者,若有一大夫,则众宾二人无所酬,直二人迭饮而已。若大夫四人已上,多於三宾,自三人之外,亦无所酬,则亦自相酬,迭饮而已。云“皆不拜受,礼杀也”者,上二人举觯於宾与大夫,皆拜受,及饮卒不拜,是其杀。今众宾与大夫不拜受觯,故言礼又杀也。
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于西阶上。(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若皆大夫,则先酬宾党而已。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
[疏]“辩卒”至“阶上”。
○注“众宾”至“复位”。
○释曰:经云“辩”,谓堂上众宾已上皆饮讫。云“卒受”者,谓最末後饮者。云“众宾之末,饮而酬主人之赞者;大夫之末,饮而酬宾党,亦错焉”者,此亦若堂上交错也。云“不使执觯者酌”,谓不使二人执觯者酌。云“以其将旅酬,不以己尊孤人也”者,其堂上皆坐行酒,至此立阶上,旅在下,解经“兴,以旅在下者”。云“其末若皆众宾,则先酬主人之赞”者,谓大夫或少或无,则众宾为末饮也。云“若皆大夫”者,谓大夫多,众宾遍後,二觯并酬大夫,则大夫为末饮也。云“执觯者酌在上辩,降复位”者,谓二人举觯酌堂上众宾已上辩,其堂下自酌相旅,二人无事,故降复于东阶前,西面北上位也。故《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不与,无爵然後与。”必知复位者,下经云“执觯者皆与旅”是也。
长受酬,酬者不拜,乃饮,卒觯,以实之。(言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古文曰受酬者不拜。)
[疏]“长受”至“实之”。
○注“言酬”至“不拜”。
○释曰:谓堂下或宾党之长,或主人赞者之长,受堂上酬,酬者不拜。郑云“酬者不拜者,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者,嫌堂下异位,堂上酬堂下当拜,故明之也。
受酬者不拜受。(礼杀,进受尊者之酬,犹不拜。)
[疏]“受酬者不拜受”。
○注“礼杀”至“不拜”。
○释曰: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当拜,由礼杀,虽尊者之酬,犹不拜也。
辩旅,皆不拜。(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
[疏]“辩旅皆不拜”。
○注“主人”至“有拜”。
○释曰:以《乡饮酒》记云:“主人之赞者不与,无爵然後与。”故郑偏言主人之赞者於此始旅,嫌有拜,故明之也。
执觯者皆与旅。(嫌已饮不复饮也。上使之劝人耳,非逮下之惠也。亦自以齿与於旅也。)
[疏]“执觯者皆与旅”。
○注“嫌已”至“旅也”。
○释曰:此即上文二人举觯者於西阶上,已卒觯,故郑云“嫌已饮不复饮也”。
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执觯者洗,升实觯,反奠于宾与大夫。(复奠之者,燕以饮酒为欢,醉乃止,主人之意也。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实觯,觯为之。)
[疏]“卒受”至“大夫”。
○注“复奠”至“为之”。
○释曰:今文此经云执觯者,无此执觯,又今文无执觯及宾觯、大夫之觯皆为爵,不从者,以其皆在无爵之科,明不为爵。云“实觯,觯为之”者,亦不从也。
无乐。(合乡乐无次数。)
[疏]“无乐”。
○注“合乡乐无次数”。
○释曰:知合乡乐《二南》者,约上正歌时不略,其正已歌乡乐。但上有次第,先歌《关雎》,次歌《葛覃》、《卷耳》,次歌《鹊巢》、《采》、《采蘩》,皆三终,有次数。今无次数,在宾主所好也。
宾兴,乐正命奏《陔》。(《陔》,《陔夏》,其诗亡。《周礼》宾醉而出,奏《陔夏》。《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大夫、士鼓而已。)
[疏]“宾兴”至“奏陔”。
○注“陔陔”至“而已”。
○释曰:此宾兴,即命奏,下文宾降,乃作乐也。云“《陔》,《陔夏》其诗亡”者,《九夏》皆《诗》篇,郑注《锺师》云:“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云“《周礼》”者,《锺师》云:《陔夏》,杜子春云:“客醉而出,奏《陔夏》。”虽非正文,亦据《周礼》而言。云“《陔夏》者,天子诸侯以锺鼓”,知者,《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是天子法。襄公四年:“穆叔如晋,晋侯飨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则《陔夏》奏用锺矣。大夫、士尚有鼓,明诸侯亦有鼓,故总云“天子、诸侯以锺鼓”。知“大夫、士用鼓”者,此《乡射》、《乡饮酒》皆有鼓,故知以鼓奏《陔》而已也。
宾降及阶,《陔》作。宾出,众宾皆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于门东,西面。宾不答拜,礼有终。)
[疏]“宾降”至“再拜”。
○注“拜送”至“有终”。
○释曰:知“拜送宾于门东,西面”者,此约迎宾时於此拜也。云“不答拜,礼有终”者,以行礼有终,故不答也。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拜赐,谢恩惠也。)
[疏]“明日”至“门外”。
○释曰:自此尽“经末”,论息劳司正之事。
主人不见,如宾服,遂从之,拜辱于门外,乃退。(不见,不亵礼也。拜辱,谢其自屈辱。)
[疏]“主人”至“乃退”。
○注“不见”至“屈辱”。
○释曰:不见不亵礼者,礼不欲数,数则渎。今主人不见,恐相亵,故不见也。
主人释服,乃息司正。(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息犹劳也。劳司正,谓宾之与之饮酒,以其昨日尢劳倦也。《月令》曰:“劳农以休息之。”)
[疏]“主人”至“司正”。
○注“释服”至“息之”。
○释曰:上文主人如宾服,则主人亦朝服矣。今言“释服”,谓释去朝服。朝服之下,衣则次玄端,故知“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为异也。《月令》者,彼是十月农功毕,劳农以休息之,为息田夫之腊祭,引之者,证息劳来休息之义也。
无介。(劳礼略,贬於饮酒也。此已下皆记礼之异者。)
[疏]“无介”。
○注“劳礼”至“异者”。
○释曰:云“劳礼略,贬於饮酒也”者,谓贬於《乡饮酒》,《乡饮酒》礼有介,此上司正饮酒及此劳礼皆无介,是贬於《乡饮酒》也。云“此以下皆记礼之异”者,谓息司正之礼与上饮酒礼异之事也。
不杀。(无俎故也。)
[疏]“不杀”。
○注“无俎故也”。
○释曰:下文云“无俎”,无俎故不杀,杀即有俎也。
使人速。(速,召宾。)
[疏]“使人速”。
○注“速召宾”。
○释曰:若《公食》使人召之还,司正为摈也。
迎于门外,不拜,入,升。不拜至,不拜洗。荐脯醢,无俎。宾酢主人,主人不崇酒,不拜众宾。既献众宾,一人举觯,遂无爵。(言遂者,明其间阙也。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爵。)
[疏]“迎于”至“爵”。
○注“言遂”至“爵”。
○释曰:云“言遂者,明其阙也”者,阙谓一人举觯,下有工升歌,立司正旅酬,及二人举觯及彻俎之事,以其阙此数事,故云“遂无爵”也。云“宾坐奠觯于其所,摈者遂受命于主人,请坐于宾,宾降说屦升坐矣”,此并依正饮酒礼。不言遂请坐者,请坐主於无爵者,以其请坐主於无爵,今言无爵,自然请坐可知,故不须言请坐于宾也。
无司正。(使摈者而已,不立之。)
[疏]“无司正”。
○注“使摈”至“立之”。
○释曰:不立司正,亦是与饮酒礼异。
宾不与。(昨日至尊,不可亵也。古文与作豫。)
[疏]“宾不与”。
○注“昨日”至“作豫”。
○释曰:宾者,主人所尊敬,不可复召之,复召之亦是亵渎也。
征唯所欲,(征,召也。谓所欲请呼。)
[疏]“征唯所欲”。
○注“征召”至“请呼”。
○释曰:须止则止,须召则召,在主人之意,故云“所欲请呼”也。
以告於乡先生、君子可也。(告,请也。乡先生,乡大夫致仕者也。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
[疏]“以告”至“可也”。
○注“告请”至“仕者”。
○释曰:云“乡大夫致仕者也”者,此即《乡饮酒》注云“先生,谓老人教学者”。云“君子,有大德行不仕”者,大德行,谓六德、六行,可贡而不仕者。此即居士缟带,亦曰处士。
羞唯所有。(用时见物。)
[疏]“羞唯所有”。
○注“用时见物”。
○释曰:谓昨日所有之馀见物。
乡乐唯欲。(不歌《雅》、《颂》,取《周》、《召》之《诗》,在所好。)
[疏]“乡乐唯欲”。
○注“不歌”至“所好”。
○释曰:此即与上无乐同,而云不歌《雅》、《颂》者,以其上饮酒主於射,略於乐,不用《小雅》。此非乡射,而亦不歌《雅》、《颂》者,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故云“《周》、《召》之诗在所好”也。
记。大夫与,则公士为宾。(不敢使乡人加尊於大夫也。公士,在官之士。乡宾主用处士。)
[疏]“记大”至“为宾”。
○注“不敢”至“处士”。
○释曰: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故有大夫来,不以乡人加尊於大夫,故易去之,使公士为宾。若然,《乡饮酒》贡士法:贤者为宾,其次为介,又其次为众宾。有大夫来,不易去之,以其宾拟贡故也。云“乡宾主用处士”,即君子者也。
使能,不宿戒。(能者敏於事,不待宿戒而习之。)
[疏]“使能不宿戒”。
○注“能者”至“习之”。
○释曰:解上宾用处士。云“能者敏於事”者,《孝经》云:“参不敏。”郑云:“敏犹达也。”则此通达於事。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
[疏]“其牲狗也”。
○注“狗取择人”。
○释曰:《乡饮酒》、《乡射》义取择贤士为宾,天子已下,燕亦用狗,亦取择人可与燕者。
亨于堂东北。(《乡饮酒义》曰:“俎阳气之所发也。”)
[疏]“亨于堂东北”。
○注“乡饮”至“发也”。
○释曰:阳气起於东北而盛於南方,亨狗于东北,饮酒是阳,故法之。
尊,幂。宾至,彻之。(以为幂,取其坚。)
[疏]“尊幂宾至彻之”。
○注“以”至“坚”。
○释曰:凡幂者皆为尘埃加,故设之。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凡用醴,皆不见用幂,质故也。即《士冠》礼子,《昏礼》礼宾赞礼妇,《聘礼》礼宾,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醮无酒,亦用幂者,从礼子,质也。或以尊厌卑,亦无幂。《燕礼》君尊,有幂,方圜壶则无幂。《昏礼》尊於室内有幂,尊於房户外为媵御贱,故无幂。《乡饮酒》、《乡射》有幂者,无所厌故也。若祭祀之幂,《幂人》云:“以疏布幂八尊。”郑云:“天地之神尚质。”“以画布幂六彝。”郑云:“宗庙可以文。”“凡王巾皆黼。”注云:“周尚武,其用文德则黻可。”诸侯无文,或与王同。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士丧礼》小敛用功布,大敛亦同。《士虞》用幂,与吉同,大夫亦当然也。云“宾至,彻之”者,巾幂必布,执幂,宾未至,恐尘加,宾至,彻去不复用,以其《乡射》、《饮酒》不见更用之文故也。《燕礼》君命彻幂,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君尊,久设恐尘,故重覆之。
蒲筵,缁布纯。(筵,席也。纯,缘。)
[疏]“蒲筵缁布纯”。
○注“筵席也纯缘”。
○释曰:乡大夫、州长与乡人习礼,虽有公卿之尊,无加席,唯一种,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郑注《周礼序官》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但在地者为筵,取铺陈之义,在上曰席,取相承藉之义耳。
西序之席,北上。(众宾统於宾。)
[疏]“西序之席北上”。
○注“众宾统於宾”。
○释曰:众宾之席继宾,己西南面东上,今云“西序之席北上”者,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此东面非常,故记之也。若然,此乡射上设席,虽不言众宾之数,上文云“三拜众宾”,郑云:“三拜,示遍也。”则众宾亦三人矣。而复有东面者,若公卿大夫多,尊东不受则於尊西,宾近於西,则三宾东面北上,统於宾也。
献用爵,其他用觯。(爵尊,不可亵也。)以爵拜者,不徒作。(以爵拜,谓拜既爵。徒犹空也。作,起也。不空起,言起必酢主人。)
荐,脯用笾,五只,祭半只,横于上。醢以豆,出自东房。只长尺二寸。(脯用笾,笾宜乾物也。醢以豆,豆宜濡物也。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祭横于上,殊之也。於人为缩。只广狭未闻也。古文只为,今文或作植。)
[疏]“荐脯”至“二寸”。
○注“脯用”至“作植”。
○释曰:云“豆,宜濡物也”者,案《王制》云:“一为乾豆。”郑云:“谓腊之以为祭祀,豆实。”与此违者,以其豆实则醢也。郑注《周礼醢人》云:“作醢及赞者,必先膊乾其肉,乃後细之,杂以梁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是乾以为豆实,醢是也。云“只犹廷也,为记者异耳”者,《乡饮酒》记云:“脯五廷。”此云五只,只与廷不同,非训之,是记者异,名不同,非别有义,故郑云只犹廷也。云“於人为缩”者,脯法於人为缩者,《乡饮酒》记引《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注《曲礼》云:“屈中曰朐。”取左手案之,右手擘之,便故。於人为缩。横,祭半只横上,於脯为横,於人则为纵也。
俎由东壁,自西阶升。(狗既亨,载于东方。)
[疏]“俎由”至“阶升”。
○注“狗既”至“东方”。
○释曰:云“狗既亨,载于东方”者,上云“亨于堂东北”,今云“俎由东壁”者,亨在东北,实俎曰载,载则於东方,东方则东壁,故云俎由东壁也。云“自西阶升”者,既由东壁,恐如祭馔由东阶升,故记人明之。若祭馔则东阶升,《特牲》、《少牢》是也。尊神,故由阼阶升。
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肺皆离。皆右体也。进腠。(以骨名肉,贵骨也。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离犹扌奎也。腠,肤理也。进理,谓前其本。右体,周所贵也。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
[疏]“宾俎”至“进腠”。
○注“以骨”至“体也”。
○释曰:云“以骨名肉”者,骨为本,有名,肉为末,无名。所食即肉,故以骨名肉,必知骨有肉者,《特牲》“乃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是有肉也。云“宾俎用肩,主人用臂,尊宾也”者,此据前三体而言,以其体有肩、臂、。《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为其显,故宾用肩,尊宾也。云“离犹扌奎也”者,案《礼记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中央少者,即是心也。此将食,举肺也。云“进理,谓前其本”者,此与《公食》同,生人食法。《少牢》进下者,是鬼神食法。云“右体,周所贵也”者,对左,殷所贵。云“若有尊”者,则俎其馀体也者,前有三,肩、臂、,以次用之。宾、主、已用肩臂,有一大夫则用,二大夫则取後体用专,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其脊、胁与宾、主同,故下文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注云“,若专胳觳折之,以为大夫之馀体”是也。
凡举爵,三作而不徒爵。(谓献宾、献大夫、献工,皆有荐。)
[疏]注“谓献”至“有荐”。
○释曰:知此三人者,以其言三作,故知唯此三人而已。
凡奠者於左,(不饮,不欲其妨。)
[疏]“凡奠者於左”。
○释曰:谓若酬宾奠於右,宾奠之於左。
将举者於右。(便其举也。)
[疏]“将举者於右”。
○释曰:谓若酬一人二人,举奠之,於荐右後举之者也。
众宾之长,一人辞洗,如宾礼。(尊之於其党。)
[疏]“众宾”至“宾礼”。
○注“尊之於其党”。
○释曰:此献三宾之时,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如经文恐已後更洗,故记人明之也。
若有诸公,则如宾礼,大夫如介礼。无诸公,则大夫如宾礼。(尊卑之差。诸公,大国之孤也。)乐作,大夫不入。(後乐贤也。)乐正与立者齿。(谓其饮之次也。尊乐正同於宾党。《乡饮酒》记曰:“与立者皆荐以齿。”)
三笙一和而成声。(三人吹笙,一人吹和,凡四人也。《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
[疏]“三笙”至“成声”。
○注“三人”至“之和”。
○释曰:云“《尔雅》曰:笙小者谓之和”者,案《尔雅释乐》云:“大笙谓之巢。”孙氏注云:“巢高大。”又云:“小者谓之和。”注云:“和,小笙是也。”
献工与笙,取爵于上篚。既献,奠于下篚。其笙,则献诸西阶上。(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今文无与笙。)
[疏]“献工”至“阶上”。
○注“奠爵”至“与笙”。
○释曰:云“奠爵于下篚,不复用也”者,谓堂上不复用,无妨堂下更入用之。知者,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大射》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彼君礼,与此异也。
立者,东面北上。(宾党。)
[疏]“立者东面北上”。
○注“宾党”。
○释曰: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与堂下众宾齿,东面北上而立。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荐於觯南。)
[疏]“司正”至“其位”。
○注“荐於觯南”。
○释曰:知荐於觯南不荐於觯北者,以司正觯南北面立,若荐觯北,与觯相隔,非位前,故知觯南位北也。
三耦者,使弟子,司射前戒之。(弟子,宾党之少者也。前戒,谓先射请戒之。)
[疏]“三耦”至“戒之”。
○注“弟子”至“戒之”。
○释曰:云“使弟子,司射前戒之”者,谓请射之前戒之,以其经云“三耦俟於堂西”,故郑云“前戒谓先射请戒之”也。
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便其事也。)
[疏]“司射”至“之西”。
○注“便其事也”。
○释曰:此矢谓挟一个者,初,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于阶西,兼挟一矢,则诱射之,弓矢亦在阶西矣。若然,诱射讫,堂西改取一个挟之,遂阶西取扑,此一个实在堂西,至视之时,於西阶西释弓矢,去扑,献释获者,此亦在西阶西,故郑云“便其事也”。
司射既袒、决、遂而升,司马阶前命张侯,遂命倚旌。(著并行也。古文曰:遂命获者倚旌。)
[疏]“司射”至“倚旌”。
○注“著并”至“倚旌”。
○释曰:云“著并行”者,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案上文将射,堂西,袒决遂,取弓矢於西阶上,北面告宾曰:“弓矢既具,有司请射。”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此皆同时,故郑云著并行事。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司射独行事後及司正为司马,与司射并行事,故记人记之也。
凡侯,天子熊侯,白质;诸侯麋侯,赤质;大夫布侯,画以虎豹;士布侯,画以鹿豕。(此所谓兽侯也,燕射则张之。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由是云焉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其地不采者,白布也。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象於正鹄之处耳。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其画之皆毛物之。)
[疏]“凡侯”至“鹿豕”。
○注“此所”至“物之”。
○释曰:云“此所谓兽侯也”者,《周礼梓人》云“张兽侯以息燕”,注云“息者,休农息老物也。燕谓劳使臣,若与群臣饮酒而射”是也。云“燕射则张之”者,《燕礼》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故云燕射则张之也。天子虽无文,据记天子燕射记,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云“乡射及宾射,当张采侯二正”者,案《周礼》射人掌宾射,大夫、士同二正,是宾射二正。乡射无文,知亦采侯二正者,《周礼》宾射与宾客为射,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亦如宾主行射礼,又非私相燕劳,故约与宾射同也。言采侯者,《梓人》云:“张五采之侯,则远国属。”是宾射之侯,故云采侯也。云“而记此者,天子诸侯之燕射,各以其乡射之礼”者,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诸侯自用乡射之礼,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用乡射之礼,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一与乡射同。云“张此侯”,则经兽侯是也。云“由是云焉”者,谓由是用乡射法,故云兽侯,於此乡记也。云“白质、赤质,皆谓采其地”者,案《周礼掌蜃》云:“共白盛之蜃。”则此以蜃灰涂之,使白为地。赤质者亦以赤涂之,使赤为地。云“不采者,白布也”者,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云“熊、麋、虎、豹、鹿、豕,皆正面画其头”者,知皆画首者,以其言首者,射不来者之首,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云“象於正鹄之处耳”者,案《梓人》云“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据《大射》之侯。若宾射之侯,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若燕射之侯,则兽居一焉,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云“君画一,臣画二,阳奇阴偶之数也”者,《礼记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是君阳臣阴,又天一生水,地二生火,是一二阴阳之数,故云君一臣二,阳奇阴偶之数也。云“燕射射熊虎豹,不忘上下相犯”者,三者皆猛兽,不苟相下,若君臣之道,亦献可者替,否者不苟相从,辄当犯颜而谏,似兽等,故用之。云“射麋、鹿、豕,志在君臣相养也”者,案《内则》云麋鹿豕皆有轩,并是可食之物,故云相养也。云“其画之皆毛物之”者,此无正文,但画五三三正之侯,各以其色,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
凡画者,丹质。(宾射之侯,燕射之侯,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必先以丹采其地,丹浅於赤。)
[疏]“凡画者质丹”。
○注“宾射”至“於赤”。
○释曰:云“宾射之侯,燕射之侯”者,此乡射以采侯二正,是宾射之侯也,此兽侯也,又是燕射之侯,故郑并言之云“皆画云气於侧以为饰”者,郑解经凡言“画”者,皆画云气,故以云气解之也。盖象云色,若宾射之侯,天子九十步侯,朱、白、苍、黄、玄五正者,还画此五色云气於其侧;七十步侯,朱、白、苍三正者,还画此三色云气於其侧;五十步侯,朱、绿二正者,还画此二色云气於其侧,以为饰也。云“必先以丹采其地”者,欲画此五色、三色云气时,必先用丹采此地,乃於其上画云气也。天子侯九十步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更有五十步侯。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更有七十、五十步侯。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以侯数非一,尊卑又不同,故云“凡”以广之,言凡画云气,以丹为质地者也。云“丹浅於赤”者,案《月令》云:“乘朱路,驾赤,载赤,衣朱衣。”朱与赤互言之,即为一物。又案《冬官锺氏》云:“以朱湛丹秫。”四入为朱,色深而湛丹秫,故知丹浅於赤。郑言此者,欲见以丹为地,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故言此也。
射自楹,物长如,其容弓,距随长武。(自楹者,谓射於庠也。楹,中央东西之节也。物,谓射时所立处也。谓之物者,物犹事也,君子所有事也。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矢也,长三尺,与跬相应,射者进退之节也。容弓者,上下射相去六尺也。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武,迹也,尺二寸。)
[疏]“射自”至“长武”。
○注“自楹”至“二寸”。
○释曰:云“自楹者,谓射於庠”也,知者,以其言楹则是庠,则物当楣,故知非射於序者也。云“楹,中央东西节也”者,以其楹北面无限,东楹西楹相当,故知东西之节也。云“长如者,谓从画之长短也”者,其下有距随为横,此言物长,又是从迹之称,故知南北之长短也。云“,矢也,长三尺”者,以《矢人职》得知也。云“与跬相应”者,《礼记祭义》云:“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一举足谓之跬,再举足谓之步。步射者,履物不过一跬,故知以三尺为限也。云“距随者,物横画也,始前足至东头为距,後足来合而南面为随”者,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言长武,武,迹也,中人之迹尺二寸,谓横尺二寸也。
序则物当栋,堂则物当楣。(是制五架之屋也。正中曰栋,次曰楣,前曰。)
[疏]“序则”至“当楣”。
○注“是制”至“曰”。
○释曰:云“是制五架之屋也”者,庠序皆然,但有室、无室为异。
命负侯者,由其位。(於贱者,礼略。)
[疏]“命负”至“其位”。
○释曰:“其位”者,正据司马自在己位,遥命之。遥命者,由负侯者贱,略之故也。对司射比耦,则就其位,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故记之也。
凡堂西,皆出入于司马之南。唯宾与大夫降阶,遂西取弓矢。(尊者宜逸,由便也。)
旌,各以其物。旌,总名也。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言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
[疏]“旌各以其物”。
○注“旌总”至“於谢”。
○释曰:云“旌,总名也”者,以《周礼司常》云九旗,对文“通帛为旃,杂帛为物,全羽为┸,析羽为旌”各别。今名物为旌者,散文通,故云旌总名也。云“杂帛为物,大夫士之所建也”者,《司常》文。通帛者,通体并是绛帛,周所尚赤也。杂帛者,中绛,缘边白也,白,殷之正色,故郑彼注云言“先王正道佐职”也。云“各者,乡射或於庠,或於谢”者,诸侯乡大夫是大夫,询众庶,射於庠;射於谢、於序,是诸侯、州长。是士春秋习射于谢。大夫、士同建物而云各者,虽同建物,仞则大夫五仞、士三仞,不同,故云各也。
无物,则以白羽与朱羽糅,杠长三仞,以鸿ㄕ韬上,二寻。(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其乡大夫一命,其州长士不命,不命者无物。此旌也,亦所以进退众者。糅,杂也。杠,ㄅ也。七尺曰仞。鸿,鸟之长ㄕ者也。八尺曰寻。今文糅为缩,韬为。)
[疏]“无物”至“二寻”。
○注“无物”至“为”。
○释曰:云“无物者,谓小国之州长也”者,案《典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大夫一命,得建物。士不命,则无物,是以不得与上“各以其物”同,别为此旌。云“此旌也”者,据下文“士鹿中旌”也。下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士卑不嫌,命士以上,尊卑自异也。云“亦所以进退众”者,此非直用之於获,案《丧大记》君葬时,执居前诏倾亏,亦所以进退众人也。云“七尺曰仞”者,无正文,郑案《书传》云:雉长三丈高一丈,则墙高一丈。《礼记祭义》云:“筑宫仞有三尺。”墙高一丈,云仞有三尺,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故知七尺曰仞也。王肃则依《小尔雅》四尺曰仞,孔君则八尺曰仞,所见不同也。云“鸿,鸟之长ㄕ者”也者,ㄕ则项也。云“八尺曰寻”者,亦无正文,《冬官》云“车有六等之数”,云“殳长寻有四尺”,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
凡挟矢,於二指之横之。(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此以食指、将指挟之。)
[疏]“凡挟”至“横之”。
○注“二指”至“挟之”。
○释曰:云“二指,谓左右手之第二指”,知左右手皆挟之者,以云“二指之横之”,则知左右手也。云“此以食指、将指挟之”者,以左擘指拓弓,右擘指钩弦,故知挟矢以第二、第三指。第二指为食指,《左传》云“子公之食指动”是也。第三指为将指,《左传》云“吴王阖闾伤於将指”是也。故云食指将指之挟之。知不在无名指者,以无名指短,与将指不相应,故知不是也。
司射在司马之北。
[疏]“司射在司马之北”。
○释曰: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故明之也。
司马无事不执弓。(以不主射,故也。)
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取人以渐。)
[疏]“始射”至“行之”。
○释曰:始射,获而未释获,据三耦射时。云“复释获”者,据第二番射时。复用乐行之,据第三番射时。
上射於右。(於右物射。)
,长如,博三寸,厚寸有半,龙首,其中蛇交,韦当。(博,广也。两端为龙首,中央为蛇身相交也。蛇龙,君子之类也。交者,象君子取矢於上也。直心背之衣曰当,以丹韦为之。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
[疏]“长”至“韦当”。
○注“博广”至“於当”。
○释曰:云“蛇龙,君子之类也”者,《易》云:“龙战于野,其血玄黄。”郑注云:“圣人喻龙,君子喻蛇。”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云“直心背之衣曰当”者,直通身之言,其两头为龙首,於背上通身著当。言当心中央也。知“丹韦为之”者,周尚赤,上云“凡画者丹质”,又《周礼》九旗之帛皆用绛,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云“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分委於当”者,若未分时,总在於当,今则四四在一边,不谓分讫,乃至於两当也。
,,横而拳之,南面坐而奠之,南北当洗。(,赤黑漆也。)
[疏]“”至“当洗”。
○注“赤黑漆也”。
○释曰:云“南面坐而奠之”者,取向弟子持矢北面,故南面奠之。云“南北当洗”者,恐南北不知远近,故记言南北当洗,南北节也。
射者有过,则挞之。(过,谓矢扬中人。凡射时矢中人,当刑之。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而射者中人,本意在侯,去伤害之心远,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书》曰:“扑作教刑。”)
[疏]“射者”至“挞之”。
○注“过谓”至“教刑”。
○释曰:云“是以轻之,以扑挞於中庭而已”,引《书》者,谓《尚书尧典》之文,彼据教学,故彼注云:“不勤道业则挞之。”引之者,於射时司射扑,亦是教射法,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是以《尚书》亦云“侯以明之,挞以记之”是也。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不以无事乱有事。古文与为豫。)
[疏]“众宾”至“不降”。
○注“不以”至“为豫”。
○释曰:乡射不得与射者,虽誓,仅有存焉。三宾已上,容其有文无武者,许其不射,故记者言之也。
取诱射之矢者,既拾取矢,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谓反位巳礼成,乃更进取之,不相因也。)
[疏]“取诱”至“取之”。
○注“谓反”至“因也”。
○释曰:云“不相因”者,既自拾取已之乘矢,反位,东西望讫,上射乃更向前,兼取诱射之矢。礼以变为敬,故不相因。
宾、主人射,则司射摈升降,卒射即席,而反位卒事。(摈宾主人升降者,皆尊之也。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
[疏]“宾主”至“卒事”。
○注“摈宾”至“於射”。
○释曰:云“不使司马摈其升降,主於射”者,必以司射决之者,以司马本是司正,不主射事,司射主射事,故使司射也。
鹿中,{髟木},前足跪,凿背,容八。释获者奉之,先首。(前足跪者,象教扰之兽受负也。)
[疏]注“前足”至“负也”。
○释曰:服不氏教扰猛兽,猛兽不堪受负。其有合负物者,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若今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
大夫降,立于堂西以俟射。(尊大夫,不使久列於射位。)
[疏]“大夫”至“俟射”。
○注“尊大”至“射位”。
○释曰:谓主人、大夫降时,宾、主先射,大夫则立于堂西,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大夫且立於堂西,射至,乃取其耦共升射。
大夫与士射,袒薰襦。(不肉袒,殊於耦。)耦少退于物。(下大夫也,既发则然。)
司射,释弓矢视。与献释获者释弓矢。(唯此二事,休武主文,释弓矢耳。然则摈升降不释。)
[疏]“司射”至“弓矢”。
○注“唯此”至“不释”。
○释曰: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以唯此二事释,欲显出宾、主升降时不释,故言之。是以郑云“然则摈升降不释”也。
礼射不主皮。主皮之射者,胜者又射,不胜者降。(礼射,谓以礼乐射也。大射、宾射、燕射是矣。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不待中为备也。言不胜者降,则不复升射也。主皮者无侯,张兽皮而射之,主於获也。《尚书传》曰:战斗不可不习,故於狩以闲之也。闲之者,贯之也。贯之者,习之也。凡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中者,虽不中也取;不中者,虽中也不取。何以然?所以贵揖让之取也,而贱勇力之取。向之取也於囿中,勇力之取也。今之取也於泽宫,揖让之取也。泽,习礼之处,非所於行礼,其射又主中,此主皮之射与?天子大射,张皮侯;宾射,张五采之侯;燕射,张兽侯。)
[疏]“礼射”至“者降”。
○注“礼射”至“兽侯”。
○释曰:云“礼射,谓以礼乐射也”者,射时有礼,兼作乐,故连乐言之。不言乡射者,乡射用采侯,宾射中兼之,故不言也。云“不主皮者,贵其容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者,此即九节、七节、五节,应於乐节是也。云“言不胜者降,不复升射也”者,据主皮射者也。礼射二番不胜,仍待三番,复升射也。《尚书传》者,济南伏生为《尚书》作传。云“已祭,取馀获陈於泽,然後卿大夫相与射也”者,此则《周礼》山虞田讫,虞人植旗於中,属禽焉。每禽择取三十馀,将向国以祭,谓若《大司马》云:仲春祭社,仲夏享礻勺,仲秋祀方,仲冬享。已祭,乃以馀获陈於泽。宫中卿大夫、士,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云“虽不中虽中”者,据内田时也。云“非所於礼”者,云揖让取即是行礼,而云非所於行礼者,揖让虽是礼,对大射之等,其体比於礼,其节比於乐,为非所行礼也。云“此主皮之射与”者,《书传》不言主皮,以义约同,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天子大射”已下者,案《梓人》云“张皮侯而栖以鹄,则春以功”,即此郑云“天子大射张皮侯”,一也。《梓人》又云:“张五采之侯远国属”,即此郑云“宾射张五采之侯”也。《梓人》又云“张兽侯以息燕”,即此郑云“燕射张兽侯”也。郑言此者,证此是礼射,与主皮异也。若然,天子有泽宫,又有射宫,二处皆行射礼者,泽宫之内有班馀获射,又有试弓习武之射,若西郊学中射者,行大射之礼,张皮侯者是也。泽宫中射,将欲向射宫,先向泽宫中试弓,习武之射,此习武之射无侯,直射甲革椹质,故《司弓矢职》云:“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而注引《圉人职》曰“射则充椹质”是也。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就射爵而饮也,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
[疏]“主人”至“阶上”。
○注“就射”至“辞罚”。
○释曰: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云“就射爵而饮也”者,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云“己无俊才,不可以辞罚”者,以主人尊,恐不受罚爵,故言此也。
获者之俎,折脊、胁、肺、。(,若专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
[疏]“获者”至“肺”。
○注“若”至“馀体”。
○释曰:上宾主人已用肩、臂,唯有及专、胳、觳,若脊胁骨多,尊卑皆有,自已下,各得其一。今郑具言之,欲见科取其一不定,以其若无大夫,获者得,即经所云者,故在肺下,欲见无大夫已合得。若大夫一人,大夫得,获者得专。若大夫二人,获者即得胳。若大夫三人,获者即得觳。若大夫公卿更多,则折之不得整体,或更取馀体也。故郑又云“折以大夫之馀体”也。
东方谓之右个。(侯,以乡堂为面也。)
[疏]“东方谓之右不”。
○注“侯以乡堂为面也”。
○释曰:以其经直云左右个,不辨东西,故记人明之也。
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皆,皆获者也。祭,祭肺也。以言肺,谓寸刂肺不离,嫌无祭肺。)
[疏]“释获”至“有祭”。
○注“皆皆”至“祭肺”。
○释曰:云“以言肺,谓寸刂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切肺与祭肺同也。云“嫌无祭肺”者,此明记人之意,见上已有寸刂肺不离者,即经中脊、胁、肺,是寸刂肺与祭肺同,嫌更不别有祭肺,故言皆有祭肺。言“皆,皆获者”,欲见释获者与主获者二者皆别有祭肺,故云“皆”也。若然,上肺即举肺,案《公食大夫》有切肺与祭肺者,优宾,使宾祭。此二者亦以举肺为祭肺者,略贱者之义,是以《有司彻》侑俎,羊切肺一,侑豕,俎亦切肺一。郑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则是略贱之类也。
大夫说矢束,坐说之。(明不自尊别也。)
歌《驺虞》若《采》,皆五终。射无。(谓众宾继射者,众宾无数也。每一耦射,歌五终也。)
[疏]“歌驺”至“无”。
○注“谓众”至“终也”。
○释曰:上用《驺虞》以化民,下用《采》,大夫之乐节,亦可皆五终者,大夫、士皆五节,一节一终,故云“五终”也。郑言“众宾无数”者,谓堂下众宾继射者,故无数。若堂上众宾,则三人也。
古者於旅也语。(礼成乐备,乃可以言语,先王礼乐之道也。疾今人慢於礼乐之盛,言语无节,故追道古也。)凡旅,不洗。(敬杀。)不洗者不祭。(不盛。)
既旅,士不入。(後正礼也。既旅,则将燕矣。士入,齿於乡人。)
[疏]注“士入齿於乡人”。
○释曰:以其士立于下,故齿於乡人也。
大夫後出。(下乡人,不干其宾主之礼。)
[疏]“大夫後出”。
○注“不干其宾主之礼”。
○释曰:宾主及众宾出後乃出,故云“不干其宾主之礼”。
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大夫,尊之也。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
[疏]“主人”至“再拜”。
○注“拜送”至“拜之”。
○释曰:上文大夫後出,是大夫意不干宾主之礼。此经主人意,故郑云“拜送大夫尊之也”。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拜之”者,以其上经云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此记又云:“大夫後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故知主人送宾还,入门揖,大夫乃出,送再拜之也。
乡侯,上个五寻。(上个,谓最上幅也。八尺曰寻,上幅用布四丈。)
[疏]“乡侯上个五寻”。
○注“上个”至“四丈”。
○释曰:以五寻,寻八尺,五八四十,故四丈也。
中十尺。(方者也,用布五丈。今官市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谓中也。)
[疏]“中十尺”。
○注“方者”至“中也”。
○释曰:云“方者也”者,谓侯中正方十尺。云“用布五丈。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旁削一寸”者,郑意此言十尺,用布五幅,幅广二尺二寸,两畔各削一寸为缝,幅各二尺在,故五幅为一丈也。汉法,幅二尺二寸,亦古制存焉,故举以为况。若然,《周礼》、《郑志》纯三只,只八寸,二尺四寸者,据缯幅也。《士丧礼》云:“亡则以缁长半幅。”注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亦谓缯而幅二尺者。幅有二种,丧礼略,用其狭者,故《周礼》郑云“凡为神之衣物,必沽而小”是也。引《梓人》者,彼总据三侯,侯中皆广与崇方,引之证经十尺是方也。
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为侯中。(言侯中所取数也。量侯道以步,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躬器也。正二寸,中之博也。今文改弓为肱也。)
[疏]“侯道”至“侯中”。
○注“言侯”至“肱也”。
○释曰:云“言侯中所取数也”者,谓侯中大小取数于侯道。云“量侯道以步”者,《大射》文,故彼云以步张三侯,是用步耳。而云弓者六尺为步,弓之下制六尺,与步相应。而云弓者,侯之所取数,宜於射器也,故此经云弓也。云“正二寸者,中之博也”者,案《周礼弓人》云:“解中有变焉。”谓弓付把中侧骨之处博二寸,故於此处取数焉。
倍中以为躬,(躬,身也。谓中之上下幅也,用布各二丈。)
[疏]“倍中以为躬”。
○注“躬身”至“二丈”。
○释曰:身谓中,上、中、下各横接一幅布者,故郑云“中之上下幅,用布各二丈”也。
倍躬以为左右舌。(谓上个也。居两旁谓之个,左右出谓之舌。)
[疏]“倍躬以为左右舌”。
○注“谓上”至“之舌”。
○释曰:言“谓上个”者,对下个不得倍躬,故谓上个也。云“两旁谓之个”,在躬之两傍则谓之个。云“左右出谓之舌”,谓躬外两相各出一丈,若人舒舌,故下云“下舌半上舌”,据出者而言也。
下舌半上舌。(半者,半其出於射者也,用布三丈。所以半上舌者,侯,人之形类也,上个象臂,下个象足。中人张臂八尺,张足六尺,五八四十,五六三十,以此为衰也。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
[疏]注“半者”至“六丈”。
○释曰:“半者,半其出於躬者也”者,以其言“舌”,故知半其出者也。云“用布三丈”者,上舌两相各一丈,今下舌两相各五尺,通躬二丈,故云用布三丈也。云“侯,人之形类也”者,人形上广下狭故也。云“五八四十”,据上个四丈;五六三十,据下个三丈;以此上下为衰差也。云“凡乡侯用布十六丈,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者,用布十六丈者,中五幅,幅一丈,用布五丈;上下躬各二丈,总四丈;上个四丈,下个三丈,是总十六丈也。云“道七十弓之侯,用布二十五丈二尺”者,道七十弓,弓取二寸,二七十四,侯中丈四尺。七幅,幅有丈四尺,中用布九丈八尺;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上下总用布五丈六尺;上个倍躬,为五丈六尺;下舌半上舌,上舌出者,两相各出丈四尺;下舌半之,两相各出七尺,下舌用布一丈四尺,通躬二丈八尺,总计用布四丈二尺也,通计用布二十五丈二尺。云“道九十弓之侯,用布三十六丈”者,弓取二寸,九十弓,侯中丈八尺。侯中用布九幅,幅别丈八尺;中用布十六丈二尺;倍中以为躬,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上下总七丈二尺;倍躬以为左右舌,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下舌亦半上舌,上舌出者丈八尺,下舌半之,则下舌总用布五丈四尺,以此计之,总用布三十六丈也。
箭筹八十。(箭,筱也。筹,也。八十者,略以十耦为正,贵全数。其时众寡从宾。)
[疏]“箭筹八十”。
○注“箭筱”至“从宾”。
○释曰:云“箭,筱也”者,谓以箭为筹射之耦,随宾多少。今言八十,举成数,以十耦为文。但一者数之始,十者数之终,以十耦为成数也。
长尺有握,握素。(握,本所持处也。素,谓刊之也。刊本一肤。)
[疏]“长尺有握握素”。
○注“握本”至“一肤”。
○释曰:云“长尺”,复云有握,则握在一尺之外,则此筹尺四寸矣。云“刊本一肤”者,《公羊传》僖三十一年云:“触石而出,肤寸而合,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唯泰山尔。”何休云:“侧手为肤。”又《投壶》云:“室中五扶。”注云:“铺四指曰扶。一指案寸。”皆谓布四指,一指一寸,四指则四寸。引之者,证握肤为一,谓刊四寸也。
楚扑长如。刊本尺。(刊其可持处。)君射,则为下射。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也。此以下杂记也。今文君射则为下。)君乐作而后就物。君,袒朱襦以射。(君尊。)小臣以巾执矢以授。(君尊,不矢,不挟矢,授之稍属。)若饮君,如燕则夹爵。(谓君在不胜之党也。宾饮君如燕,宾媵觚于公之礼则夹爵。夹爵者,君既卒爵,复自酌。)
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白羽与朱羽糅;(国中,城中也。谓燕射也。皮树,兽名。以旌获,尚文德也。今文皮树繁竖,糅为纟舀。古文无以。)
[疏]“以旌获”。
○注“国中”至“无以”。
○释曰:知城中是燕射者,以其下有宾射、大射,不在国,故国中是燕射,以其燕在寝故也。云“以旌获,尚文德也”者,以其燕主欢心,故旌从不命之士,亦取尚文德之义。必知取尚文德者,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羽舞也,以武德者舞武舞,干舞也。此既用羽,知取尚文德也。
於郊,则闾中,以旌获;(於郊,谓大射也,大射於大学。《王制》曰:“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析羽为旌。)
[疏]“於郊”至“旌获”。
○注“於郊”至“为旌”。
○释曰:知“於郊,谓大射也”者,案《大射》云:“公入《骜》。”从外来入,此既言於郊,故知大射在郊也。云“大射於大学”者,据诸侯而言也。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学,以其天子大学在国中,小学在郊。诸侯不得立大学在国,立大学在郊,故郑引《王制》“小学在公宫之左,大学在郊”,是殷法,诸侯用焉,故引为证。必知诸侯立大学在郊者,见《诗鲁颂》有泮宫。《礼记》云:“故鲁人将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宫。”郑云:“泮宫,郊之学也。”则《诗》泮宫,此郊学是也。云“闾,兽名,如驴一角,或曰如驴歧蹄。《周书》曰:北唐以闾”者,歧蹄已上,《山海经》文,《周书》见於《国语》也。
於竟,则虎中龙旃。(於竟,谓与邻国君射也。画龙於旃,尚文章也。通帛为旃。)
[疏]“於竟则虎中龙旃”。
○注“於竟”至“为旃”。
○释曰:与邻国君射,则宾射也。以其君有送宾之事,因送则射。云“尚文章也”者,亦若旌也。云“通帛为旃”,《司常》文,郑注云:“凡九旗之帛皆用绛。”则通帛者,正幅为绛,长寻曰,系曰旆,通体皆用绛帛为之名旃。
大夫,兕中,各以其物获。(兕,兽名,似牛一角。)
[疏]“大夫”至“物获”。
○注“兕,兽名,似牛一角”。
○释曰:下有士,则此专据大夫为文。而云“各以其物”者,公、侯、伯大夫再命,子男之大夫一命,为卿大夫,刃数虽同,旒依命数不同,故云各。又下云士“旌以获”,唯小国之州长不命者,则公侯之州长一命,有旌,亦入物中,则各内兼之矣,故云各。兕似牛一角,案《尔雅》及《山海经》知之。
士,鹿中,旌以获。(谓小国之州长也。用为旌以获,无物也。古文无以获。)
唯君有射于国中,其馀否。(臣不习武事於君侧也。古文“有”作“又”,今文无“其馀否”。)
[疏]“唯君”至“馀否”。
○注“臣不”至“馀否”。
○释曰:天子、诸侯皆燕射在国。又天子宾射在朝,亦在国。大夫、士燕射、宾射不在国。大夫又得行大射,虽无郊学,亦不得在国。是以孔子为乡射,射於矍相之圃,是其一隅。若然,此乡射亦不在国,射亦宜在国外,故记人於此见之也。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袒薰襦,厌於君也。今文无射。)
[疏]“君在”至“肉袒”。
○注“不袒”至“於君”。
○释曰:上云大夫与士射袒襦,今与君射为厌,与士同,故肉袒也。
●卷十四燕礼第六
[疏]《燕礼》第六。
○郑《目录》云:“诸侯无事,若卿大夫有勤劳之功,与群臣燕饮以乐之。燕礼於五礼属嘉。《大戴》第十二,《小戴》及《别录》皆第六。”
○释曰:案上下经注,燕有四等。《目录》云诸侯无事而燕,一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二也;卿大夫又有聘而来,还与之燕,三也;四方聘客与之燕,四也。若然,《目录》云卿大夫有勤劳之功,聘使之劳兼王事之劳二也者,知臣子┹聘还与之燕者,《四牡》劳使臣是也。知有王事之劳燕者,下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注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是也。知君臣无事有燕者,案《鲁颂》云:“夙夜在公,在公明明。振振鹭,鹭于下。鼓咽咽,醉言舞。于胥乐兮。”郑笺云:“君臣无事则相与,明义明德而已。白之士,群集於君之朝,君以礼乐与之饮酒。”燕乐以尽其欢,是其无事而燕也。又知宾及庭奏《肆夏》,是己之臣子有王事之劳者,案《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郑注云:“宾朝聘者。”是异国聘宾入大门奏《肆夏》,故知。记云“宾及庭奏《肆夏》”者,是己之臣子也。又知异国聘宾有燕者,《聘礼》所云燕与时赐者是也。
燕礼。小臣戒与者。(小臣相君燕饮之法。与者,谓留群臣也。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故与群臣乐之。小臣则警戒告语焉,饮酒以合会为欢也。)
[疏]“燕礼小臣戒与者”。
○释曰:自此已下尽“射人告具”,论告戒群臣及陈馔之事。必使小臣戒与者,以其燕为聘使者为主,兼与旧在者欢乐之,故今戒可与之人使依期而至。
○注“小臣”至“欢也”。
○释曰:云“小臣相君燕饮之法”者,案《周礼大仆职》云“王燕饮则相其法”,又案《小臣职》云“凡大事佐大仆”,则王燕饮,大仆相,小臣佐之。此诸侯礼降於天子,故宜使小臣相,是以下云“小臣师一人在东堂下”,注云:“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是诸侯小臣当大仆之事。云“与者,谓留群臣也”者,谓群臣留在国不行者也。云“君以燕礼劳使臣,若臣有功”者,此即《目录》卿大夫有勤劳之功,劳使臣即《四牡》劳使臣也。若臣有功,即王事之劳也,故郑总云“卿大夫勤劳之功”。若然,郑不言与群臣无事燕者,以其经云“戒与者”,功劳之外与及之为有事之臣燕,不得云无事燕者,故不言之。案《大射》云“君有命戒射”者,以其大射辨尊卑,故云君有命,明政教由尊者出。燕礼主欢心,不辨尊卑,故不言君有命。
膳宰具官馔于寝东。(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饮食膳羞者也。具官馔,具其官之所馔,谓酒也、牲也、脯醢也。寝,露寝。)
[疏]“膳宰”至“寝东”。
○注“膳宰”至“路寝”。
○释曰:以其燕在寝,故膳宰具官馔于寝东,拟燕时设之。云“膳宰,天子曰膳夫,掌君饮食膳羞者也”者,以其天子有宰夫,兼有膳夫,掌君饮食。诸侯亦有宰夫,复有膳宰,掌君饮食,与天子膳夫同,故引天子膳夫并之。云“具官馔,具官之所馔”者,谓卿大夫、士之馔总馔之。大射亦用燕礼,直云官馔,不言膳宰,与此同不言者,文不具。云“谓酒也、牲也、脯醢也”,知者,案下所设亦有此三者,牲即其牲狗也。云“寝,路寝”者,以其飨在庙,服朝服。下记云“燕朝服於寝”,正处在路寝,不在燕寝可知,故云路寝也。案《公食大夫》云“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不使膳宰者,彼食异国之大夫,敬之,故使宰夫具馔。此燕己臣子,故使膳宰,卑者具馔。必知膳宰卑於宰夫者,案天子宰夫下大夫,膳夫上士。天子膳夫卑於宰夫,则知诸侯膳宰亦卑於宰夫者也。
乐人县。(县,锺磬也。国君无故不彻县。言县者,为燕新之。)
[疏]“乐人县”。
○注“县锺”至“新之”。
○释曰:案《大射》乐人宿县在射前一日,又具辨乐县之位者,以其大射在学宫。学宫不常县乐,射乃设之,故射前一日县之。又辨乐县之位,此燕在路寝,有常县之乐。今言“乐人县”者,为燕新之而已,故不在燕前一日,又不辨乐县之处。又直云“乐人”,未知乐人意是何官?案《周礼春官大司乐》云“凡乐事宿县”,又案《乐师》云“凡乐成则告备”,是天子有大司乐,并有乐师之官。案《序官》:“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以此知天子有大司乐、乐师,诸侯无大司乐,直有大乐正、小乐正,以其诸侯兼官,此二者皆当天子乐师大夫及士。则诸侯乐师不用大夫,大乐正当上士,小乐正当下士为之,故郑下注云“乐正于天子乐师也”,《大射》注亦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若然,县乐之法,案《周礼眠了职》云“掌大师之县”,郑注云:“大师当县则为之。”案下仆人相大师,则诸侯无眠了,则使仆人县乐,大师以声展之,乐师又监之。云“县,锺磬也”者,案《小胥》“天子宫县,诸侯轩县”,面皆锺、磬、各一ね,“大夫判县,士特县”,不得有,故云锺磬。案下唯有磬而无锺,而云锺磬者,郑泛解乐县法,故兼言锺,其实诸侯之士特县磬而已。云“国君无故不彻县”者,案《曲礼》唯有“大夫无故不彻县,士无故不去琴瑟”,不言国君。但大夫无故不彻县,则国君无故亦不彻县可知。郑以《燕礼》为国君法,故以义约之也。云“言县者,为燕新之”者,更整理乐县之法,为新之也。
设洗篚于阼阶东南,当东ニ。水在东,篚在洗西,南肆。设膳篚在其北,西面。(设此不言其官,贱也。当东ニ者,人君为殿屋也。亦南北以堂深。肆,陈也。膳篚者,君象觚所馔也,亦南陈。言西面,尊之,异其文。)
[疏]“设洗”至“西面”。
○注“设此”至“其文”。
○释曰:云“设此不言其官,贱也”者,决膳宰具官馔,乐人县,司宫设尊,皆言其官,独此不言官,故知贱也。案《少牢》司宫设水,大夫兼官。此国君礼,或可别人为之,但无文,故郑不细辨。云“当东ニ者,人君为殿屋也”者,汉持殿屋四向流水,故举汉以况周。言东ニ,明亦有西ニ。对大夫士言东荣,两下屋故也。云“亦南北以堂深”者,亦《士冠礼》、《乡饮酒》等也。云“膳篚者,君象觚所馔也”者,案下文“洗象觚,升实之,东北面献于公”是也。但尊君,不可与臣同篚,故别释之也。云“亦南陈”者,亦陈之南肆者也。言“西面,尊之,异其文”者,欲见膳篚西面,南肆者亦西面,此不可言南肆而言西面,是尊君之篚,故异其文也。
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左玄酒,南上。公尊瓦大两,有丰,幂用若锡,在尊南,南上。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尊方壶,为卿大夫士也。臣道直方,於东楹之西,予君专此酒也。《玉藻》曰:“唯君面尊。”玄酒在南,顺君之面也。瓦大,有虞氏之尊也。《礼器》曰:“君尊瓦С。”丰形似豆,卑而大。幂用若锡,冬夏异也。在尊南,在方壶之南也。尊士旅食者用圜壶,变於卿大夫也。旅,众也。士众食,谓未得正禄,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今文锡为纟易。)
[疏]“司宫”至“圜壶”。
○注“司宫”至“为纟易”。
○释曰:云“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者,案《天官小宰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是小宰掌宫事。此诸侯无小宰,有司宫,明司宫亦当掌宫刑,治宫之政令,可知是司宫掌宫事,与小宰同。又案《酒正》云:“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此司宫亦设酒尊,当掌酒事,与小宰同,是以知此诸侯司宫当天子小宰者也。若然,案《酒正》云:“酒正之出,日入其成,月入其要,小宰听之。”案彼文则是小宰听酒正之成要,此注云听酒人成要者,案彼注云:“出,谓授酒材及用酒之多少也。受用酒者,日言其计於酒正,酒正月尽言於小宰。”云日言其计於酒正者,是酒人也。酒正月尽总言於小宰,则是小宰所听者,并是酒人所言,故郑之此注据酒人而言也。云“尊方壶,为卿大夫士也”者,以其燕总有卿大夫、士,又别有公尊瓦大两,故知方尊为此人也。云“於东楹之西,子君专此酒也”者,此决《乡饮酒》、《乡射》皆於房户之,宾主共之。此於东楹之西,向君设之,人君尊,专大惠,故云予君专此酒也。引《玉藻》者,欲见尊面向君,顺君面,非宾主共之意。案《少仪》云:“尊壶者面其鼻。”郑注云:“鼻在面中,言乡人也。”乡人者,据此《燕礼》尊面向君而言。《少仪》又云:“尊者以酌者之左为上尊。”《乡饮酒》云:“尊两壶于房户之,玄酒在西。”又《乡射》云:“尊於宾席之东,两壶斯禁,左玄酒。”郑注云:“设尊者北面,西曰左。”此等皆据酌者北面而言,玄酒在左,若据设尊之人及尊面而言,即南面,以右为尊。此燕礼尊,面向君,据君面以左为尊,玄酒在南。若据酌者,不得背君而西面,当尊西东面,则酌者之右为上尊,是以下文媵爵于公者交於东楹北也。云“瓦大,有虞氏之尊也”者,《明堂位》文。引《礼器》“君尊瓦С”,《大射》亦云“膳尊两С”,不引《大射》而引《礼器》者,郑欲同此三者之文,皆是一物故也。云“丰形似豆,卑而大”者,据汉法而知。但豆径尺,柄亦长尺,此承尊之物,不可同於常豆,故知卑而大,取其安稳也。云“幂夏冬锡,冬夏异也”者,夏宜用,冬宜用锡。葛之粗者曰,按《丧服传》云:“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注云“治其布使之滑易”是也。云“在尊南,在方壶之南也”者,其幂本为瓦大设,今未用陈在方壶之南者,不可在方壶、瓦大之相杂故也。瓦大不言玄酒者,以其言瓦大两,又言南上有玄酒,在南可知。凡无玄酒者,有陈之而已,不言上下,是以此尊土旅食直云“两圜壶”,《大射》亦云“雨圜壶”,《特牲》尊两圜壶於阼阶,西方亦如之,皆是无玄酒,不言上下也。又凡用醴者无玄酒,《士冠礼》醴子,《昏礼》醴妇,《聘礼》醴宾,醴皆无玄酒,质故也。《昏礼》房外之尊无玄酒,郑云“略之”。此及《大射》尊士旅食无玄酒,郑云“贱也”。《特牲》、《少牢》阳厌纳一尊,无玄酒,郑注云“礼杀”也。《士丧》、《既夕》、《士虞》皆有酒,醴无玄酒者,以凶变於吉故也。《特牲》东西阶两壶无玄酒者,注云:“优之。”云“士众食,谓未得正禄”者,以其士大夫已上得正禄。《王制》云:“下士九人禄,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禄。”皆正禄,此则未得正禄。云“所谓庶人在官者也”者,所谓《王制》文,故《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谓府史胥徒,谓府八人禄,史七人禄,胥六人,徒五人。皆非正禄,号为“士旅食者”也。
司宫筵宾于户西,东上,无加席也。(筵,席也。席用蒲筵,缁布纯。无加席。燕私礼,臣屈也。诸侯之官无司几筵也。)
[疏]“司宫”至“席也”。
○注“筵席”至“筵也”。
○释曰:云“筵,席也”者,案《周礼序官司几筵》,郑注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若然,铺陈曰筵者,先铺一席在地者;藉之曰席,据重已上相承藉者,筵、席一也,故郑云“筵席通”。云“席用蒲筵,缁布纯”者,案《公食大夫》记云:“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彼有加席,故有萑在上。此无加席,故言席用蒲。云“无加席。燕私礼,臣屈也”者,对《公食大夫礼》异国之宾有加席,礼得申。云“诸侯之官无司几筵也”者,对天子有司几筵布席,诸侯兼官,使司官设尊,并设席。
射人告具。(告事具於君,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也。)
[疏]“射人告具”。
○注“告事”至“射也”。
○释曰:云“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也”者,案《公食大夫礼》“赞者负东房,告具”,以其无射,故使赞者。此乃射人告具,与《大射》同。案下文“若射则不献庶子”,言“若”者,或射或不,故此郑注云“以其或射”。言“或”,亦是不定之义。案《大射》告具之上有“羹定”,此不言羹定者,文不具也。
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设加席。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周礼》诸侯胙席,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後设公席者,凡礼,卑者先即事,尊者後也。)
[疏]“小臣”至“西乡”。
○注“周礼”至“後也”。
○释曰:自此下尽“诸公卿者”,论君臣位次及命羞者之事。注引《周礼》者,《司几筵》之文也。彼诸侯祭祀神席及受酢之席,此乃燕饮之席,引之者,欲见燕饮与受酢席同。若飨诸侯来朝,则《郊特牲》云“大飨君三重席而酢焉”是也。燕他国之臣,即《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故君单席受酢也。云“後设公席者,凡礼,卑者先即事,尊者後也”者,此燕私礼,故贱者先即事。《大射》辨尊卑,故先设公席,後设宾席也。
小臣纳卿大夫,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立于西方,东面北上。祝史立于门东,北面东上。小臣师一人,在东堂下,南面。士旅食者立于门西,东上。(纳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自士以下,从而入即位耳。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凡入门而右由东,左则由西。)
[疏]“小臣”至“东上”。
○注“纳者”至“西”。
○释曰:云“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者,此是拟君揖位,故下经君始尔之就庭位。云“士立於西方,东面北上”者,此是士之定位,士贱,故不待君揖,入门即就定位。云“祝史立於门东,北面东上”者,案《大射》“大史在犴侯之东北,北面”,不言祝,此言祝史不言大史者,《大射》及下文云:“大史俟於所设中之西,东面以听政。”嫌其位初在此,不在犴侯之东北,故著夫史以明之。其馀祝史彼不言者,以其《大射》先行燕礼,此《燕礼》有祝史,故於彼不言,省文也。云“纳者,以公命引而入也”者,虽无正文,进止由君,故知以公命者也。云“自士已下,从而入即位耳”者,对大夫以上,小臣引之就门东揖位,未就庭位。自士已下,不须引,从大夫而入,径即庭位。云“师,长也。小臣之长一人,犹天子大仆,正君之服位者也”者,案《夏官大仆识》云:“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彼下文有小臣之官,上士四人,其职云:“掌王之小命,诏相王之小法仪。”诸侯兼官,无大仆,唯有小臣出入君之教命,正君之服位,但诸侯小臣之官有上下,是以《大射》云“小臣师从者在东堂下,南面,西上”,又云“小臣正赞袒”。若然,诸侯小臣正,次有小臣师,《大射礼》小臣正相君,小臣师佐之,常在君左右,不在堂下之位,故唯云小臣师。从者在堂下南面,此燕轻,宜有小臣师及从者相君。燕饮小臣正一人,无事得在堂下,此言小臣师即大仆,小臣正一也,故郑以为当天子大仆。云“凡入门而右由东,左则由西”者,郑云凡入门者,广解宾主人入门之义。案《曲礼》云:“大夫士出入君门,由右。”又《玉藻》云:“公事自西,私事自东。”言私事即大夫士出入君门一也,又与此经卿大夫士入君门亦由右同。公事自西者,即《聘礼》聘宾入,由西是也。若然,此注云入门而右由东者,是臣朝君之法也。左即由西者,是聘宾入门之法。
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尔卿,卿西面北上;尔大夫,大夫皆少进。(尔,近也,移也,揖而移之,近之也。大夫犹北面,少前。)
[疏]“公降”至“少进”。
○注“尔近”至“少前”。
○释曰:《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是以公将揖卿大夫,降立於阼阶之东南,南面揖之。变揖言尔者,尔训近也,移也,卿大夫得揖,移近中庭也,是以郑云“揖而移之,近之也”。云“大夫犹北面,少前”者,三卿五大夫初入门右,同北面。三卿得揖,东相西面,五大夫得揖,中庭少进,北面不改,故云大夫犹北面少前。
射人请宾。(命当由君出也。)
[疏]“射人请宾”。
○注“命当由君出也”。
○释曰:案《大射》云:“大射正摈。”摈者请宾,此直云“射人请宾”,不云为摈者,但射人有大小,大者为大射正,其次为射正,又其次为司正,悉监射事,见於《大射》。礼大辨尊卑,故云大射正为摈。此燕礼,或因燕而射,以其礼轻,或大射正为摈,或小射正为摈,此二者皆是射人,故直云射人请宾,不定尊卑也。既当请君,不辨射人面位者,以其君南面,射人北面可知,故不言。
公曰:“命某为宾。”(某,大夫也。)
[疏]“公曰命某为宾”。
○注“某大夫也”。
○释曰:知大夫非卿者,以其宾主相对,宰夫为主人,是大夫,明宾亦是大夫。《燕义》云:“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故知是大夫。
射人命宾,宾少进,礼辞。(命宾者,东面南顾。礼辞,辞不敏也。)
[疏]“射人”至“礼辞”。
○注“命宾”至“敏也”。
○释曰:郑知“命宾者,东面南顾”者,《少仪》云:“诏辞自右。”明知在君之右,东面者,向君南顾者,向宾便也。知“礼辞,辞不敏”者,取《孝经》曾子云“参不敏”为义。
反命。(射人以宾之辞告於君。)又命之。宾再拜稽首,许诺。(又,复。)射人反命。(告宾许。)
宾出,立于门外,东面。(当更以宾礼入。)
[疏]“宾出”至“东面”。
○注“当更以宾礼入”。
○释曰:前卿大夫从臣礼,相从而入,故出更以宾礼入,是以下经“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
公揖卿大夫,乃升就席。(揖之,人之也。)
[疏]“公揖”至“就席”。
○注“揖之人之也”。
○释曰:言“人之”者,公将及升堂,故以人意相存偶,是以揖之,乃升。
小臣自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壶无幂。羞膳,羞於公,谓庶羞。)
[疏]“小臣”至“膳者”。
○注“执幂”至“庶羞”。
○释曰:云“执幂者,执瓦大之幂也。方圜壶无幂”,郑知者,以其上文“幂用”,文承瓦大之下,方圜壶不言幂,故知义然。云“羞於公,谓庶羞”者,知羞於公者,以其言羞膳据君而言,又与执幂者连文,幂据君,明羞膳据公可知。又知是庶羞者,以其脯醢称荐,明羞是庶羞。
乃命执幂者,执幂者升自西阶,立於尊南,北面,东上。(以公命於西阶前命之也。东上,玄酒之幂为上也。羞膳者从而东,由堂东升自北阶,房中西面南上,不言之者,不升堂,略之也。)
[疏]“乃命”至“东上”。
○注“以公”至“略之也”。
○释曰:郑知“西阶前命之”者,案下记云“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士位在西方,东面,故知西阶前以君命命之。云“东上,玄酒之幂为上也”者,以其唯瓦大两有幂,玄酒尊於正酒,经云“东上”,故知玄酒之幂为上。羞膳者以下尽略之。郑知义然者,以经直云“执幂者升自西阶”,羞膳者无升文,又且东面阶、西面阶妇人之阶,非男子之所升,则羞者升自北阶。知由堂东者,以羞在房。又《大射》云“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知“房中西面南上”者,约《士冠礼》脯醢在房中服北、赞者盥于洗西、升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下注云:“近其事也。”言“略之”者,解不由前堂升,执幂与羞膳临时请者,以其诸侯兼官,有常职先定,亦有临时命之者,是以经与记直云士,不言其官,不请羞宾者,下记约与君同,亦用士也。
膳宰请羞于诸公卿者。(小臣不请而使膳宰,於卑者弥略也。礼以异为敬。)
[疏]“膳宰”至“卿者”。
○注“小臣”至“为敬”。
○释曰:言“弥略”者,上请宾使射人,请执幂使小臣,已是其略。今羞诸公卿乃使膳宰,膳宰卑於小臣,故云弥略也。知膳宰卑於士者,《周礼》膳夫是上士,此诸侯膳宰,明非上士。且礼之大例,荐羞者尊於设俎者,公士为荐羞,膳宰设俎,故知膳宰卑也。
射人纳宾。(射人,为摈者也。今文曰摈者。)
[疏]“射人纳宾”。
○注“射人”至“摈者”。
○释曰:自此至“宾以虚爵降”,论宾升堂主人献宾之事。案《大射》“大射正摈”,此云射人为摈,与上射人请宾义同,还是小射正也。
宾入,及庭,公降一等揖之。(及,至也。至庭,谓既入而左北面时。)
[疏]“宾入”至“揖之”。
○注“及至”至“面时”。
○释曰:郑知“至庭,谓既入而左北面时”者,以其云“宾入及庭”,宾入谓入门时,及庭谓宾入门而出堂涂北面,是其当公降揖之节,故知北面时也。
公升就席。(以其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也。)
[疏]“公升就席”。
○注“以其”至“之也”。
○释曰:郑知“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者,下经云宾升,主人亦升。是其宾与主人为礼,不得相参之也。
宾升自西阶,主人亦升自西阶,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宰夫,大宰之属,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其位在洗北西面。君於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莫敢伉礼也。至再拜者,拜宾来至也。天子膳夫为献主。)
[疏]“宾升”至“再拜”。
○注“主人”至“献主”。
○释曰:知主人是宰夫者,案《礼记燕义》云“使宰夫为献主”是也。云“宰夫,大宰之属”者,案《天官》云:“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宰夫属大宰,故云“大宰之属”。云“掌宾客之献饮食者也”者,案《宰夫职》云:“凡朝觐、会同、宾客,掌其牢礼、委积、膳献、饮食。”引之者,证宰夫为主人之义。云“其位在洗北西面”者,案下文献大夫下,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是也。云“君於其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尊,莫敢伉礼也”者,此略取《燕义》文。设宾主饮酒之礼,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伉礼也。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明嫌之义也,是君不亲为主人之事也。云“天子膳夫为献主”者,案《膳夫职》云“王燕饮酒则为献主”是也。案《燕义》注云“天子使膳宰为主人”,则是膳宰、膳夫一人也。上文注云“膳宰,天子曰膳夫”者,欲见天子、诸侯之臣名异,其实同也。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将从降,乡之。)
[疏]“主人”至“北面”。
○释曰:此宰夫代君为献主,升降不由阼阶,与宾同,由西阶升降,故降自西阶,当洗南北面。今西北面者,郑云“宾将从降,乡之”,当辞宾降故也。案《乡饮酒》、《乡射》主人降,洗爵,在阶下辞宾降者,彼宾主异阶,故在阶下,不在洗南也。
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对,答。)
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宾少进者,又辞,宜违其位也。献不以爵,辟正主也。古文觚皆为觯。)
[疏]“主人”至“反位”。
○注“宾少”至“为觯”。
○释曰:“宾少进者,又辞,宜违其位也”者,言又辞,对前主人辞降,今又宾辞洗。言少进者,前宾降,宾在阶下,《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以其宾又辞洗,宜违本位也。云“献不以爵,避正主也”者,此宰夫为主人,非正主,故用觚,对《乡饮酒》、《乡射》是正主,皆用爵。
主人卒洗,宾揖,乃升。(宾每先升,尊也。)
[疏]“主人”至“乃升”。
○注“宾每先升尊也”。
○释曰:“每先升”者,前宾初升时,先云宾升自西阶,後云主人亦升自西阶。此宾揖乃升,下云主人升,故云“宾每先升”。宾先升者,尊宾故也。
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主人复盥,为拜手分尘也。)
[疏]“主人”至“降盥”。
○注“主人”至“尘也”。
○释曰:言“复盥”者,前盥为洗爵,此盥为污手。
宾降,主人辞,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将就瓦大酌膳。)
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反幂。(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酌君尊者,尊宾也。)
[疏]注“君物”至“宾也”。
○释曰:言“君物曰膳,膳之言善也”者,言君物,总众物之名。上云设膳篚,设膳尊,膳之言善,所以别於臣子之尊篚也。云“酌君尊者,尊宾也”者,大夫为宾,宾亦臣子,而酌膳尊,尊宾故也。必尊之者,立宾以对君故也。
主人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筵前受爵,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宾既拜,前受觚,退复位。)
膳宰荐脯醢,宾升筵。膳宰设折俎。(折俎,牲体骨也。《乡饮酒》记曰:“宾俎,脊、胁、肩、肺。”)
[疏]“膳宰”至“折俎”。
○注“折俎”至“肩肺”。
○释曰:引《乡饮酒》记者,《燕礼》不言宾之牲体之数,此《燕礼》既与《乡饮酒》同用狗,则与此宾之牲体数同,故引以为证也。
宾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疏]“宾坐”至“答拜”。
○注“降席”至“美也”。
○释曰:云“降席,坐奠爵拜”,郑云“降席,席西”,不言面,案前体例降席,席西,拜者皆南面,拜讫则告旨。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遂拜。主人答拜。(遂拜,拜既爵也。)
[疏]“宾西”至“答拜”。
○注“遂拜拜既爵也”。
○释曰:经云“坐卒爵”,又云“兴坐奠爵遂拜”,遂拜之文,隔坐奠辞,嫌遂拜不为拜既爵,故郑明之,云“遂拜拜既爵也”。
宾以虚爵降。(将酢主人。)
[疏]“宾以虚爵降”。
○注“将酢主人”。
○释曰:自此已下尽“序内东面”,论宾酢主人之事。郑知“将酢主人”者,下经论酢主人之事,故知也。
主人降。宾洗南坐奠觚,少进,辞降。主人东面对。(上既言爵矣,复言觚者,嫌易之也。《大射礼》曰:“主人西阶西,东面少进对。”今文从此以下,觚皆为爵。)
[疏]“主人”至“面对”。
○注“上既”至“为爵”。
○释曰:云“上既言爵矣,复言觚者,嫌易之也”者,上文主人洗觚献宾,云“宾以虚爵降”,此经又云“坐奠觚”,中言爵者,欲见对文。一升曰爵,二升曰觚,散文即通,觚亦称爵,以此言之,此觚即前爵。周公作经,嫌易之,故复言觚也。引《大射礼》者,此经直有“主人降”,又云“主人东面对”,不辨主人立处,又无少进之文,《大射》先行燕礼,与此同,故引以为证。
宾坐取觚,奠于篚下,盥洗。(篚下,篚南。)主人辞洗。(谦也。今文无洗。)
宾坐奠觚于篚,兴对,卒洗,及阶,揖,升。主人升,拜洗如宾礼。宾降盥,主人降,宾辞降。卒盥,揖升,酌膳,执幂如初,以酢主人于西阶上。主人北面拜受爵,宾主人之左拜送爵。(宾既南面授爵,乃之左。)
[疏]“宾坐”至“送爵”。
○注“宾既”至“之左”。
○释曰:郑云“宾既南面授爵,乃之左”,郑知南面授爵与主人者,以经言“主人北面拜受爵”,明宾於东楹之西,东面酌膳讫,向西阶南面授主人,可知授爵讫,乃之主人之左,北面拜送爵,故郑云南面授爵乃之左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辟正主也。未荐者,臣也。)
[疏]“主人坐祭不啐酒”。
○注“辟正”至“臣也”。
○释曰:案《乡饮酒》、《乡射》皆是正主,经直云“祭如宾礼”,亦不见有啐酒之事,未知正主有啐不?此云“不啐”,辟正主者,案文可知。以《燕礼》、《大射》啐酒、告旨并不为者,经云“不啐酒”、“不告旨”,并言不。《乡饮酒》、《乡射》直云“不告旨”,不言“不啐酒”,明主人啐矣。《有司彻》傧尸之礼,尸酢主人,云“席末坐啐酒”。《特牲》、《少牢》尸酢主人,主人皆有啐酒,是其虽不告旨,唯有啐酒之事。云“未荐者臣也”者,对宾礼献讫,则荐脯醢。此主人是臣,故献讫不荐,至献大夫下,胥荐主人于洗北是也。
不拜酒,不告旨。(主人之义。)
[疏]“不拜酒不告旨”。
○注“主人之义”。
○释曰:拜酒,主人为告旨。但告旨者,宾拜讫,主人告酒美。《乡饮酒》、《乡射》正主人不拜酒,不告旨,主人无自告美,故此主人代君为主,不得直云“主人”,故云“主人之义”。
遂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虚爵降奠于篚。(崇,充也。不以酒恶谢宾,甘美君物也。)
宾降,立于西阶西。(既受献矣,不敢安盛。)
射人升宾,宾升,立于序内,东面。(东西墙谓之序。《大射礼》曰:“摈者以命升宾。”)
[疏]“射人”至“东面”。
○注“东西”至“升宾”。
○释曰:“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文。引《大射礼》者,证此经云“射人升宾”之时,亦得君命。
主人盥,洗象觚,升实之,东北面献于公。(象觚,觚有象骨饰也。取象觚者东面。)
[疏]“主人”至“于公”。
○注“象觚”至“东面”。
○释曰:自此下尽“奠于膳篚”,论主人献公之事。云“取象觚者东面”者,以膳篚南有臣之篚,不得北面取,又不得南面背君取,从西阶来,不得篚东西面取,以是知“取象觚者东面”也。
公拜受爵。主人降自西阶,阼阶下北面拜送爵。士荐脯醢,膳宰设折俎,升自西阶。(荐,进也。《大射礼》曰:“宰胥荐脯醢,由左房。”)
[疏]“公拜”至“西阶”。
○注“荐进”至“左房”。
○释曰:凡此篇内,公应先拜者,皆後拜之,尊公故也。是以下举旅行酬,皆受酬者先拜,公乃答拜。此公先拜受爵者,受献礼重故也。是以下云主人受公酢,得酌膳,燕上欢故也。《大射》主人受公酢者,辨尊卑故也。云“士荐脯醢,膳宰设折俎”者,案前献宾荐脯醢,及设折俎皆使膳宰者,宾卑故也。今於公士荐脯醢,膳宰设折俎异人,以其士尊於膳宰,君尊,故使士荐。必知士尊於膳宰者,以其诸侯膳宰当天子膳夫,上士二人,诸侯降等,膳宰则卑,故下记云“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郑注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是其士尊也。《大射》主於射,略於饮酒,故公及宾同使宰胥荐脯醢,庶子设折俎。此《燕礼》燕私,主於羞,故宾之荐俎,庶羞同使膳宰,君之脯醢,庶羞同使士,尊官为之。《大射》必使庶子设折俎者,案《周礼》庶子下大夫,《大射》序尊卑变於《燕礼》,故尊官为之。引《大射礼》者,证此经脯醢从左房而来,天子诸侯有左右房,故得言“左房”。大夫士无右房,故言东房而已。
公祭如宾礼,膳宰赞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执爵兴。(凡异者,君尊,变於宾也。)
[疏]“公祭”至“爵兴”。
○注“凡异”至“宾也”。
○释曰:云“凡异者,君尊,变於宾也”者,云“凡”非一,谓膳宰赞授肺,立卒爵。又上文士荐脯醢,皆是异於宾,故言凡以广之。
主人答拜,升,受爵以降,奠于膳篚。
更爵,洗,升,酌膳酒以降,酢于阼阶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更爵者,不敢袭至尊也。古文更为受。)
[疏]“更爵”至“再拜”。
○释曰:自此已下尽“主人奠爵于篚”,论主人受公酢之事。主人受公酢而自酌者,不敢烦公,尊君之义。
○注“更爵”至“为受”。
○释曰:献君自酢同用觚,必更之者,袭因也。不敢因君之爵,《丧服传》云:“君至尊也。”故以君为至尊也。
主人坐祭,遂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主人奠爵于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于宾,酌散,西阶上坐奠爵,拜宾。宾降筵,北面答拜。(媵,送也,读或为扬,扬,举也。酌散者,酌方壶酒也,於膳为散。今文媵皆作腾。)
[疏]“主人”至“答拜”。
○释曰:自此尽“东南面立”,论主人酬宾之事。案前受献讫,立于序内以来,未有升筵之事。案《乡饮酒》、《大射》酬时皆主人西阶上,坐奠爵,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酬前宾皆无逆在席者,又以下文宾奠于荐东、宾降筵西,东南面立。以此约之,则此无升筵之事,或言降筵者,盖误。
○注“媵送”至“作腾”。
○释曰:云“媵,送也,读或为扬,扬,举也”者,案《礼记檀弓下》云:“知悼子卒,未葬。平公饮酒,师旷、李调侍,鼓锺。杜蒉自外来,升酌,曰:旷饮斯。又酌曰:调饮斯。”注云:“皆罚平公。”曰:“寡人亦有过焉,酌而饮寡人。杜蒉洗而扬觯。”注云:“举爵於君也。《礼》扬作媵,扬,举也,媵,送也,扬近得之。”若然,此注今文媵作腾,腾与媵皆是送义,读从《檀弓》杜蒉扬觯之扬,扬训为举,义胜於媵送,故读从之也。
主人坐祭,遂饮,宾辞。卒爵,拜,宾答拜。(辞者,辞其代君行酒,不立饮也。此降於正主酬也。)
[疏]“主人”至“答拜”。
○注“辞者”至“酬也”。
○释曰:案《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坐卒觯,此主人酬宾亦坐饮,宾辞之者,上文献君,君立卒爵,此主人代君酬宾,亦宜立饮。今主人坐祭,遂饮,故郑云“辞者,辞其代君行酒,不立饮”。云“此降於正主酬也”者,正主谓《乡射》饮酒正主酬处。
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辞洗。卒洗,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礼杀。)主人酌膳,宾西阶上拜。(拜者,拜其酌己。)
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宾升席,坐祭酒,遂奠于荐东。(遂者,因坐而奠,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举也。)
[疏]“主人酌膳”。
○释曰:自此至“荐东”,此为酬宾。若然,案《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主人实觯,席前北面,宾始西阶上拜。此及《大射》,主人始酌膳时,宾已西阶上拜者,以其《燕礼》、《大射》皆是主人代君劝酒,其宾是臣,急承君劝,不敢安暇,故先拜也。主人又不坐奠於荐西,宾祭讫,遂南面奠於荐东,不北面奠也。
主人降复位。宾降筵西,东南面立。(宾不立於序内,位弥尊也。位弥尊者,其礼弥卑,记所谓“一张一弛”者,是之类与?)
[疏]“主人”至“面立”。
○注“宾不”至“类与”。
○释曰:云“宾不立于序内,位弥尊也。位弥尊者,其礼弥卑”者,案上初宾得献,降升之时,序内立,是不敢近宾席,是礼尊而宾卑。至此酬讫,立於席西,是宾位弥尊,礼渐杀,故云弥卑也。云“记所谓‘一张一弛’”者,《礼记杂记》文。案彼孔子谓子贡,党正饮酒“百日之蜡,一日之泽”,以弓弩喻,是一张一弛之法。此献时为盛,是一张也;酬时为杀,是一弛也。无正文,故云“是之类与”,言“与”以疑之。
小臣自阼阶下请媵爵者,公命长。(命长,使选卿大夫之中长幼可使者。)
[疏]“小臣”至“命长”。
○注“命长”至“使者”。
○释曰:自此尽“公答再拜”,论使下大夫媵爵於公之事。此旅酬从公而起,故须大夫之中长幼可使者。知非卿大夫最长,而云“长幼可使者”,案下文“大夫长升受旅”,是长幼次第,非专最长,则此命长非最长,是长幼之中可使者也。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也。卿为上大夫,不使之者,为其尊。)
[疏]“小臣”至“媵爵”。
○注“作使”至“其尊”。
○释曰:案《王制》“上大夫卿”,是卿为上大夫。云“不使之者,为其尊”者,谓若主人与宾使下大夫,不使卿之类也。
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再拜稽首,拜君命也。)
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序,次第也,犹代也。楹北,西楹之北也。交而相待於西阶上,既酌,右还而反,往来以右为上。)
[疏]“媵爵”至“再拜”。
○释曰:“西面北上”者,是未盥相待之位。序进盥则北面向洗。
○注“序次”至“为上”。
○释曰:云“楹北,西楹之北也”者,二大夫盥手洗爵讫,先者升西阶,由西楹之北向东楹之西,东面酌酒讫,右还,由西楹北向西阶上,北面。後者升西阶,亦由西楹之北向东楹之西,酌酒讫,亦由西楹之北西阶上,北面相待。乃次第而降,故云“交而相待於西阶之上。既酌,右还而反,往来以右为上”。云“以右为上”者,谓在洗南西面及阶上北面时,先者在右,地道尊右故也。
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待君命也。)
[疏]“媵爵”至“洗南”。
○注“待君命也”。
○释曰:云“执觯待于洗南。待君命”者,以其君尊臣卑,虽自饮讫,故执觯待于洗南,以待君命也。
小臣请致者。(请使一人与?二人与?优君也。)
[疏]“小臣请致者”。
○注“请使”至“君也”。
○释曰:案下二人俱致礼法,当然是以不敢必君举也,故云“一人与、二人与”。取君进止,是优君也。
若君命皆致,则序进,奠觯于篚,阼阶下皆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北上,降,阼阶下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再拜。(序进,往来由尊北,交于东楹之北,奠于荐南,不敢必君举也。《大射礼》曰:“媵爵者皆退反位。”)
[疏]“若君”至“再拜”。
○注“序进”至“反位”。
○释曰:云“序进,往来由尊北,交于东楹之北”者,前二人酌酒,降自西阶,故交于西楹之北。此酌酒奠于君所,故交于东楹之北。交于东楹北者,以其酒尊,所陈在东楹之西,西向,而陈其尊,有四并执幂者,在南,不得南头以之君所。又唯君面尊,尊东西面,酌酒以背君,故先酌者东面酌讫,由尊北,又楹北往君所奠讫,右还而反。後酌者亦於尊北,又於楹北与反者而交。先者於南西过,後者於北东行,奠讫,亦右还而反,相随降自西阶。云“奠于荐南,不敢必君举也”者,案《乡饮酒》、《乡射》皆云奠者於左,将举者於右。是《乡饮酒》一人举觯及二人举觯,皆奠于荐右。今言媵爵於公,是将举旅,当奠於荐右,而奠於荐左,故云不敢必君举也。引《大射礼》者,此经二人阶下再拜稽首,送觯,无反位之文,故引《大射》媵爵者皆退反门右北面位。
公坐,取大夫所媵觯,兴以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宾升成拜。(兴以酬宾,就其阶而酬之也。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先时君辞之,於礼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
○注“兴以”至“成然”。
○释曰:自此至“奠于篚”,论公为宾举旅之节。公坐取大夫所媵觯者,取上楹北觯。云“兴以酬宾,就其阶而酬之也”者,经但云“兴以酬宾”,郑知公就西阶者,以其宾降拜不於阼阶下,而言西阶下,故知公在宾西阶上也。不言西阶者,以公尊,空其文也。云“升成拜,复再拜稽首也。先时君辞之,於礼若未成然”者,凡臣於君,虽为宾,与君相酬,受爵不敢拜於堂上,皆拜於堂下。若君辞之,闻命即升,若堂下拜讫,君辞之,即升堂,复再拜稽首。所以然者,以堂下再拜而君辞之,若未成然,故复升堂再拜稽首以成之,升则不云再拜稽首,直云成拜。以堂下既有再拜稽首,则此文是也。若堂下未拜之,闻命则升,升乃再拜稽首,则不得言升成拜,以其堂下未拜,即下经云“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郑注:“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是也。”凡臣拜於君有三等,初受献,拜於堂下,或亲辞,或遣小臣辞,成与不成,如上说。至於酬酒,虽下堂拜,未即拜,待君辞,即此下经云:“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立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注云:“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此篇末无爵,受公赐爵者,皆下席,堂上拜稽首,不堂下拜者,礼末又轻於酬时。
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立卒觯。宾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此宾拜于君之左,不言之者,不敢敌偶于君。)
[疏]“公坐”至“稽首”。
○注“不言”至“於君”。
○释曰:云“此宾拜于君之左,不言之者,不敢敌偶于君”者,上云公酬宾于西阶上,则此宾升再拜者,拜于君之左可知。经不言拜于君之左者,若言再拜于君之左,则臣与君敌偶。故郑云:不言之者,不敢敌耦于君。阙其文也。
公坐奠觯,答再拜,执觯兴。宾进受虚爵,降奠于篚,易觯洗。(君尊,不酌故也。凡爵,不相袭者也。於尊者言更,自敌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辞。进受虚爵,尊君也。不言公酬宾於西阶上及公反位者,亦尊君,空其文也。)
[疏]“公坐”至“觯洗”。
○注“君尊”至“文也”。
○释曰:云“君尊,不酌故也”者,以其君酬宾,当亲酌以授宾,今宾爵自酌者,君尊,不酌与臣故也。云“凡爵,不相袭者也。於尊者言更,自敌以下言易”者,於尊者言更,谓受尊者之爵,及与尊者爵,皆言更。上文主人献公讫,受爵以降,奠于膳篚,更爵洗,酌膳以自酢,是受尊者之爵言更也。下文云宾酬卿,“若膳觯也,则降更觯”,郑注云:“言更觯,卿尊也。”是与尊者之爵言更。云“自敌以下言易”者,谓与卑者之爵及受卑者之爵皆云易。此文公酬宾云“宾进,受虚爵,降奠于篚,易觯洗”,言易者,宾尊,以公举觯酬宾,是与卑者,故言易也。上文大夫二人媵爵于公者,卒觯,“执觯待于洗南,小臣请致者。若君命皆致,则序进,奠觯于篚,阼阶下再拜稽首。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是受卑者之爵。合言易而不言者,理自明。若不言易者,奠散觯,洗象觯,隔再拜稽首,故不复言易也。若然,主人受公酢,宾受公酬,二者之爵皆从尊者来,所以受酢为受尊者之爵,言更受酬。为与卑者之爵言易者,以其主人受酢,由己献公,公报己,己所当得,是以为受尊者之爵言更也。宾受公酬,以公举媵觯,就西阶上以酬宾,特为宾举旅,故以为尊者与卑者之爵言易。案下士举旅,公坐取宾所媵觯,唯公所赐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彼亦是尊者与卑者之爵,不言易而言更者,旅酬下为上,尊前人,故不言易而言更也。云“更作新”者,欲见此爵前人已用,今不复用,更新用一爵,故云更作新也。云“易,有故之辞”者,言此爵我先尝用,今由前人後用,已不用,亦以为爵,故云易有故之辞也。案《特牲》宾长致爵于主人、主妇,言更爵酢者,欲得嘉宾美客,以事其先,故言更。《少牢》不傧尸,云致爵于主人主妇,宾易爵酢者,大夫礼尊于宾,有君道,故言易。若然,又案《少牢》不傧尸,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更爵酢。注云:“更犹易也。”若然,更与易似不别者,但更、易不殊,以尊卑不同,设文有异。云“不言公酬宾於西阶及公反位者,亦尊君,空其文也”者,以其公就西阶,是降尊就卑,敬公不言降尊,故空文不言。
公有命,则不易不洗,反升酌膳觯,下拜。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下拜,下亦未拜,凡下未拜有二,或礼杀,或君亲辞。君亲辞,则闻命即升,升乃拜,是亦不言成拜。)
[疏]“公有”至“稽首”。
○注“下拜”至“成拜”。
○释曰:云“凡下未拜有二,或礼杀,或君亲辞”,云礼杀者,谓若酬时下为拜、实未拜,辞之,即升再拜稽首是也。云“或君亲辞”者,谓若《公食大夫》云公拜至,宾降西阶东北面答拜,公降一等辞,宾不拜,直言“阶上北面再拜稽首”,是阶下未拜,不得言升成拜,直言再拜稽首而已。
公答再拜。(拜於阼阶上也。於是宾请旅侍臣。)
[疏]注“拜於”至“侍臣”。
○释曰:云“於是宾请旅侍臣”者,案下记云:“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郑注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於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於群臣。必请者,不专君惠也。”《大射》於此时宾请旅於诸臣,此不言者,文不具,故记人辨之。
宾以旅酬於西阶上。(旅,序也,以次序劝卿大夫饮酒。)
[疏]“宾以”至“阶上”。
○注“旅序”至“饮酒”。
○释曰:此经论旅酬先尊後卑之法,仍未行旅。下经“射人作大夫长”,乃始旅酬。
射人作大夫长升受旅。(言作大夫,则卿存矣。长者,尊先而卑後。)
[疏]“射人”至“受旅”。
○注“言作”至“卑後”。
○释曰:遣人作大夫者,燕或射,故使之。云“言作大夫,则卿存矣”者,以其卿称上大夫,言大夫长,故知卿亦存在作中矣。云“长者,尊先而卑後”者,宾则旅三卿,三卿遍,次第至五大夫,大夫遍,不及士。
宾大夫之右坐奠觯,拜,执觯兴,大夫答拜。(宾在右者,相饮之位。)
[疏]“宾大”至“答拜”。
○注“宾在”至“之位”。
○释曰:言宾在右者,宾在西阶上酬卿,宾与卿并北面。宾在东,卿在西,是宾在大夫之右。宾位合在西,今在东,故云“宾在右者,相饮之位”也。
宾坐祭,立饮,卒觯,不拜。(酬而礼杀。)
[疏]“宾坐”至“不拜”。
○注“酬而礼杀”。
○释曰:此对酢之时,坐卒爵,拜既爵,是礼盛也。今旅酬,立卒觯,不拜既爵,故云“礼杀”也。
若膳觯也,则降更觯洗,升实散。大夫拜受,宾拜送。(言更觯,卿尊也。)
[疏]“若膳”至“拜送”。
○注“言更觯卿尊也”。
○释曰:案上文体例,与卑者之爵称易,与尊者之爵称更,虽立为宾,仍是大夫为之,是宾卑於卿,故言“更觯者,卿尊也”。
大夫辩受酬,如受宾酬之礼,不祭。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卒犹後也。《大射礼》曰:“奠于篚,复位。”今文辩皆作遍。)
[疏]“大夫”至“于篚”。
○注“卒犹”至“作遍”。
○释曰:言不祭者,亦是酬礼杀也。引《大射礼》者,此经云“降奠于篚”,不言反位,故引《大射》。奠爵於篚讫,当复门右北面位。
主人洗,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酬而後献卿,别尊卑也,饮酒成於酬也。)
[疏]“主人”至“阶上”。
○释曰:自此尽“无加席”,论主人献孤卿之节。
○注“酬而”至“酬也”。
○释曰:此酬非谓寻常献酬,乃是君为宾举旅行酬,以其主人献君,君酢主人,主人不敢酬君,故使二大夫媵爵于公以当酬处,所以覆献也。但君恩既大,为宾举旅,饮酒之礼成於酬,故酬辨乃献卿,以君尊卿卑,是以君礼成,卿乃得献,故云“别尊卑”也。
●卷十五燕礼第六
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言兼卷,则每卿异席也。重席,重蒲筵缁布纯也。卿坐东上,统於君也。席自房来。)
[疏]“司宫”至“东上”。
○注“言兼”至“房来”。
○释曰:此经设三卿之席,在於宾东,言兼卷,则每卿异席也者。若三卿同席,则直云卷重席,不须言兼。今云“兼卷”,则兼三卿重席皆卷之,故知“每卿皆异席也”。云“重席,重蒲筵”者,案《公食大夫》记云:“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彼为异国之宾,有蒲筵、萑席两种席,故称加。上小臣设公席与公食大夫席,及宾皆称加,亦是两种席。两种而称加。此燕已臣子,一种席重设之,故不称加。若然,案《乡饮酒》云:“席于宾东,公三重,大夫再重。”公升如宾礼,大夫则如介礼,有诸公则辞加席。《乡射》亦云:“大夫辞加席。”案彼二文虽称加,上文云三重再重,则无异席,故彼记直云蒲筵。彼云加者,以上席加於下席,故郑彼云“加席上席”也,故此下注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是其一种席也。云“卿坐东上,统於君也”者,决《乡饮酒》、《乡射》诸公大夫席于尊东,西上,彼遵尊於主人,故郑注云“统於尊”。此为君尊,故统於君而东上也。云“席自房来”者,案《公食记》云:“宰夫筵,出自东房。”故知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辞重席,司宫彻之。(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
[疏]“卿升”至“彻之”。
○注“彻犹”至“君也”。
○释曰:云“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去之,辟君也”者,案《乡射》云“大夫辞加席”之等,皆是异席而辞之。此重席重蒲筵,不合辞,以君有加席两重,故辞之以辟君。
乃荐脯醢。卿升席坐,左执爵,右祭脯醢。遂祭酒,不啐酒,降席,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复位。(不酢,辟君也。卿无俎者,燕主於羞。)
[疏]“乃荐”至“复位”。
○释曰:此云卿荐脯醢,不言其人,略之,故下记辨之云“羞卿者,小膳宰”是也。
○注“不酢”至“於羞”。
○释曰:案上主人献公,主人酢于阼阶下,此即不酢,故决之。云“卿无俎者,燕主於羞”者,决《大射》庶子设俎辨尊卑,故与此异。
辩献卿,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今文无奠于篚。)
射人乃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如献卿之礼。(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
[疏]“射人”至“之礼”。
○注“诸公”至“三监”。
○释曰:云“诸公者,谓大国之孤也”,知者,《周礼典命》云“公之孤四命”,侯伯已下不言孤,故据大国而言。云“孤一人”者,郑司农注《典命》云,上公得置孤卿一人,後郑从之,故此亦云孤一人,与司农义同。云“言诸者,容牧有三监”者,以其言诸,非一人,案《王制》云:“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於方伯之国,国三人。”彼是殷法,同之。周制使伯佐牧,不置监。周公制礼,因殷不改者,若《士冠》醮用酒之类,故郑云容。言容有异代之法,据《周礼》天子大夫四命,与孤等,故同称公。
席于阼阶西,北面,东上,无加席。(席孤北面,为其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阶西位近君,近君则屈,亲宠苟敬私昵之坐。)
[疏]“席于”至“加席”。
○注“席孤”至“之坐”。
○释曰:案上文卿初设重席,辞之乃彻。此孤北面,初无加席者,皆是为大尊屈之也。云“亲宠苟敬私昵之坐”者,案下记云“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以为敬。此孤亦席於阼阶之西,故为苟敬私昵之坐也。
小臣又请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又,复。)
[疏]“小臣”至“如初”。
○释曰:自此至“送觯公答再拜”,论一人致爵于公之事。云“二大夫媵爵如初”者,亦上二人媵爵,“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相似也,故言二大夫媵爵如初也。
请致者。若命长致,则媵爵者奠觯于篚,一人待于洗南。长致,致者阼阶下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古文云:阼阶下北面再拜。)
[疏]“请致”至“再拜”。
○注“命长”至“暇也”。
○释曰:上文小臣请媵爵,则此请致者亦小臣也。云“命长致者,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也”者,脱履升坐以前,公为宾、为卿、为大夫,三举旅也。燕礼之正,不得损益,而云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者,正谓周公作经以优之,非实也,故云“若命长致”。言“若”者,不定之辞,优君之义,故唯命长致。不然,似言皆致,以其三举旅,唯有此三觯故也。
洗象觯,升实之,坐奠于荐南,降,与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再拜。(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
[疏]“洗象”至“再拜”。
○注“奠于”至“劝君”。
○释曰:云“奠于荐南者,於公所用酬宾觯之处”者,案前大夫二人媵觯奠于公,荐南,北上,其上觯已取,为宾举旅,下觯仍在。今大夫又媵一觯,而云“奠于荐南”,明知是所用酬宾觯之处。云“二人俱拜,以其共劝君”者,上云“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是共劝君酒,今始命长致,故俱拜,以其共劝君故也。
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酬。(一爵,先媵者之下觯也。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长,公卿之尊者也。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
[疏]“公又”至“所酬”。
○释曰:自此至“奠于篚”,论为卿举旅之事。
○注“一爵”至“酬宾”。
○释曰:知“一爵是先媵者之下觯”者,以其前大夫二人媵爵,皆奠于荐南,以其上觯者已为宾举旅,今又行一爵,故知先媵者之下觯也。其後媵一觯者,留之後为大夫举旅也。云“若宾若长,则宾礼杀矣”者,前为宾举旅,不云“若宾若长”,专为宾,礼盛。至此为卿举旅,不专为宾举旅,科从其一,是宾礼杀也。云“长,公卿之尊者也”者,有诸公,公为尊;若无诸公,三卿为尊;长中可以兼此二者。云“宾则以酬长,长则以酬宾”者,释经“若宾若长”,言“若”,不定,或先或後,故两言之。
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
[疏]“以旅”至“于篚”。
○释曰:言“如初”者,一如上为宾举旅之节。
主人洗,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复位。(既,尽也。不拜之者,礼又杀。)
[疏]“主人”至“复位”。
○释曰:自此尽“皆升就席”,论献大夫之节。
○注“既尽”至“又杀”。
○释曰:云“不拜之者,礼又杀”者,前卿受献不酢,辟君,已是礼杀,今大夫受献,不但不酢主人,又不拜既爵,故云“礼又杀”。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胥,膳宰之吏也。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俎实。)
[疏]“胥荐”至“无┵”。
○注“胥膳”至“俎实”。
○释曰:云“胥,膳宰之吏也”者,案《周礼》有府史胥徒,郑注《天官》胥读如,谓其有才知为什长,是庶人在官者。所羞荐者皆膳宰,胥是膳宰之吏。云“主人,大夫之下,先大夫荐之,尊之也”者,案《大射》注直云主人大夫,不云“下”,此云“大夫之下”者,谓大夫之中位次在下。下经云“辩献大夫,乃荐”,此荐文在上,是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云“不於上者,上无其位也”者,案此《燕礼》大夫堂上,士在下,独此宰夫言堂上无位者,以其主人位在阼阶,君已在阼,故主人辟之,位在下,是以《大射》注云:“不荐於上,辟正主也。”云“┵,俎实”者,┵者,升也,谓升特牲体於俎,故云俎实也。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遍献之乃荐,略贱也。亦献而后布席也。)
[疏]“辩献”至“东上”。
○注“遍献”至“席也”。
○释曰:凡大夫升堂受献,得献讫,即降,献遍,不待大夫升,遂荐於其位,大夫始升,故言“遂”也。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者,决上卿与宾得献,即荐,贵故也。云“亦献而後布席也”者,亦上献卿之时,司宫兼卷重席设於宾左,此大夫不言设席,明亦得献後即布席也。若言案《大射》席“小卿宾西东上”,注云:“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以此言之,燕礼主欢,不辨贵贱,小卿与大卿皆在宾东,故此宾西无小卿位。
卒,射人乃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
席工于西阶上,少东。乐正先升,北面立于其西。(工,瞽蒙歌讽诵诗者也。凡执技艺者称工。《少牢馈食礼》曰:“皇尸命工祝。”《乐记》师乙曰:“乙贱工也。”乐正,于天子乐师也。凡乐,掌其序事,乐成则告备。)
[疏]“席工”至“其西”。
○释曰:自此至“降复位”,论作乐之事。此上下作乐之中有四节:升歌一,笙二,三,合乐四。
○注“工瞽”至“告备”。
○释曰:“工,瞽蒙歌讽诵诗者也”者,案《周礼》瞽蒙掌播鼗,讽诵诗。郑云:“讽诵诗,谓ウ读之不依咏也。”彼不依琴瑟ウ读之,即《尔雅》“徒歌曰谣”。此作乐之时依於瑟,即诗注云:“曲合乐曰歌”,一也。故下云“工歌《鹿鸣》”之类是也。云“凡执技艺者称工”者,执技艺,文出於《王制》,但能其事者皆称工。是以引《少牢馈食》祝称工,《乐记》师乙为大师乐官,亦称工。至於《冬官》,巧作者皆称工。云“乐正,於天子乐师”也,知乐正与乐师相当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此乐正告乐备,故知乐正当天子乐师。“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乐师大小多矣。此诸侯乐正亦有大小之名也,故《大射》云:“小乐正从之。”郑注云:“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是其诸侯乐正虽有大小,当天子乐师。知大乐正不当天子大司乐者,以其天子大司乐不告乐备,故不得以大乐正当之。但《大射》主於射,略於乐,故小乐正告乐备。此燕主欢心,故大乐正告乐备,故不同。
小臣纳工,工四人,二瑟。小臣左何瑟,面鼓,执越,内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坐。小臣坐授瑟,乃降。(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越,瑟下孔也。内弦,弦为主也。相,扶工也。後二人徒相,天子大仆二人也。小臣四人,祭仆六人,御仆十二人,皆同官。)
[疏]“小臣”至“乃降”。
○注“工四”至“同官”。
○释曰:“工四人者,燕礼轻,从大夫制也”者,郑言此者,决大射礼重,工六人,从诸侯制。案《公羊传》:“诸公六,诸侯四。”若然,知非大射,是诸公制。此燕礼是诸侯制者,案《乡射》之工四人,是大夫制,则诸侯不得有工四人。五等诸侯同六人,彼《公羊》六人、四人不同者,自是舞人之数,不得以彼决此也。云“面鼓者,燕尚乐,可鼓者在前也”者,此决《乡饮酒》“左何瑟,後首”,臣降於君故也。引“天子大仆二人也”者,《周礼序官》文。引之者,此经小臣相工,《大射》云:“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仆人以下,同官既多,递换相工,但大射辨尊卑,故仆人正等相工。此燕礼轻,故小臣相工,是以别《周礼》同官人多,得相参之意。
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者皆《小雅》篇也。《鹿鸣》,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宴,讲道政之乐歌也。此采其己有旨酒,以召嘉宾,嘉宾既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四牡》,君劳使臣之来乐歌也。此采其勤苦王事,念将父母,怀归伤悲,忠孝之至,以劳宾也。《皇皇者华》,君遣使臣之乐歌也。此采其更是劳苦,自以为不及,欲谘谋於贤知,而以自光明也。)
[疏]“工歌”至“者华”。
○注“三者”至“明也”。
○释曰:此经歌《诗》之类,郑於《乡饮酒》已注。此注与彼同,但此燕礼歌《小雅》,亦合乡乐,下就卑也。《乡饮酒》升歌《鹿鸣》之等,飨或上取,故彼此《诗》同注,亦不异也。
卒歌,主人洗,升献工。工不兴,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阶上拜送爵。(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左瑟,便其右。一人,工之长者也。工拜於席。)
[疏]“卒歌”至“送爵”。
○注“工歌”至“於席”。
○释曰:云“工歌乃献之,贱者先就事也”者,歌《诗》是其事,先施功劳,乃始献之,是贱者先就事。对工以上,不就事而得献也,故《大射》注云“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是也。云“左瑟,便其右”者,工北面,以西为左,空其右受献。便者,酒从东楹之西来,故以右为便。案《大射》云献工,工左瑟,郑注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以其经云“仆人正徒相大师”,无瑟。言大师左瑟者,为饮酒之节,此与《乡饮酒》同,无所分别。大师或瑟或歌,是以不得言节之。案《乡饮酒》大师则为之洗,则众工不洗也。此经主人洗升献工,不辨大师与众工,则皆为之洗爵。又案《乡饮酒》记:“不洗者不祭。”此篇与《大射》群工与众笙皆言祭,故知皆为之洗。云“工拜於席”者,以经云工与左瑟,即云“一人拜受爵”,不见有降席之文,明工拜於席可知。
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也。)
[疏]“荐脯醢”。
○注“辄荐”至“夫也”。
○释曰:案上献大夫之时云“辨献大夫,遂荐之”,郑注云:“遍献之乃荐,略贱也。”此献工之长一人即荐脯醢,非谓贵工即献之,正是礼尚异,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扶工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
○注“使扶”至“祭酒”。
○释曰:上云“小臣相祭”,则此扶工相祭是小臣也。此据相长一人,文承“受爵荐脯醢”之下,故知祭荐脯醢及祭酒二事,对下众工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受,不拜。(贱,不备礼。)主人受爵。(将复献众工也。)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于篚。(遂犹因也。古文曰卒爵不拜。)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以旅于西阶上,如初。(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
[疏]“公又”至“如初”。
○注“言赐”至“弥卑”。
○释曰:此燕尚饮酒,故工歌之後,笙奏之前,而为大夫举旅。《大射》虽行燕礼,主於射,故笙之至射,乃为大夫举旅。云“言赐者,君又弥尊,宾长弥卑”者,案上为宾举旅,直云“公兴以酬宾”,为卿举旅而云“若宾若长”,言若不定,科酬其一,不专为宾,是君礼渐尊,宾礼渐杀。虽然,犹言酬,至此言唯公所赐者,以上下言之,是君又弥尊,宾长弥卑也。
卒。(旅毕也。)
[疏]“卒”。
○注“旅毕也”。
○释曰:言“旅毕”者,谓为大夫举旅酬,行於西阶之上,或从宾或从卿,次第尽大夫,故云旅毕也。
笙入,立于县中,奏《南陔》、《白华》、《华黍》。(以笙播此三篇之诗。县中,县中央也。《乡饮酒礼》曰:磬南北面奏《南陔》、《白华》、《华黍》。皆《小雅》篇也,今亡,其义未闻。昔周之兴也,周公制礼作乐,采时世之诗以为乐歌,所以通情相风切也,其有此篇明矣。後世衰微,幽、厉尤甚,礼乐之书,稍稍废弃,孔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後乐正,《雅》、《颂》各得其所。”谓当时在者而复重杂乱者也,恶能存其亡者乎?且正考父校商之名《颂》十二篇于周大师,归以祀其先王。至孔子二百年之,五篇而已,此其信也。)
[疏]“笙入”至“华黍”。
○注“以笙”至“信也”。
○释曰:此笙奏《南陔》、《白华》、《华黍》三篇等,经注与《乡射》同,亦不复重释。但此云“笙入,立于县中”,以其诸侯轩县,阙南面而已,故得言“县中”。《乡饮酒》唯有一磬县而已,不得言县中而云磬南。注引《乡饮酒》者,欲见此虽轩县,近北面县之南也。
主人洗,升,献笙于西阶上。一人拜,尽阶,不升堂,受爵,降,主人拜送爵。阶前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升授主人。(一人,笙之长者也。《乡射礼》曰:“笙一人拜于下。”)
[疏]“主人”至“主人”。
○注“一人”至“于下”。
○释曰:引《乡射礼》者,证笙一人拜,此与《乡饮酒》皆直云“一人拜”,不言拜于下,故《乡饮酒》与此注皆引《乡射》以为证,欲见拜者拜於阶下。
众笙不拜,受爵,降,坐祭,立卒爵。辩有脯醢,不祭。
[疏]“众笙”至“不祭”。
○释曰:言不拜受爵降者,於阶下受爵者亦尽阶不升堂。云“辩有脯醢”者,亦献讫荐于位之前。
乃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代也,谓一歌则一吹也。六者皆《小雅》篇也。《鱼丽》言大平年丰物多也,此采其物多酒旨,所以优宾也。《南有嘉鱼》言大平君子有酒,乐与贤者共之也,此采其能以礼下贤者,贤者累蔓而归之,与之宴乐也。《南山有台》言大平之治以贤者为本也,此采其爱友贤者,为邦家之基,民之父母,既欲其身之寿考,又欲其名德之长也。《由庚》、《崇丘》、《由仪》今亡,其义未闻。)
[疏]“乃”至“由仪”。
○注“代”至“未闻”。
○释曰:此经注一与《乡饮酒》同,彼已释讫,不复重解。
遂歌乡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周南》、《召南》,《国风》篇也。王后、国君夫人房中之乐歌也。《关雎》言后妃之德,《葛覃》言后妃之职,《卷耳》言后妃之志,《鹊巢》言国君夫人之德,《采蘩》言国君夫人不失职也,《采》言卿大夫之妻能其法度也。昔大王、王季居于岐山之阳,躬行《召南》之教,以兴王乐。及文王而行《周南》之教以受命。《大雅》云:“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谓此也。其始一国尔。文王作邑于丰,以故地为卿士之采地,乃分为二国。周,周公所食也;召,召公所食也。於时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德化被於南土,是以其诗有仁贤之风者,属之《召南》焉;有圣人之风者,属之《周南》焉。夫妇之道者,生民之本,王政之端。此六篇者,其教之原也。故国君与其臣下及四方之宾燕,用之合乐也。乡乐者,《风》也。《小雅》为诸侯之乐,《大雅》、《颂》为天子之乐。《乡饮酒》升歌《小雅》,礼盛者可以进取。燕合乡乐者,礼轻者可以逮下也。《春秋传》曰:《肆夏》、《繁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绵》,两君相见之乐也。然则诸侯之相与燕,升歌《大雅》,合《小雅》也。天子与次国、小国之君燕,亦如之。与大国之君燕,升歌《颂》,合《大雅》,其笙之篇未闻。)
[疏]“遂歌”至“采”。
○注“周南”至“未闻”。
○释曰:云“遂歌乡乐”者,《乡饮酒》云:“乃合乐。”与此文不同者,以其《二南》是大夫士乐,大夫士或作乡大夫,或作州长,故名乡大夫乐。饮酒不言乡乐者,以其是己之乐,不须言乡,故直言合乐。此燕礼是诸侯礼,下歌大夫士乐,故以乡乐言之。又《乡饮酒》注云合乐谓歌与众声俱作。彼经有合乐之字故也。此经无合乐之字,故阙而不言。其实此歌乡乐亦与众声俱作,是以彼处解合为歌,与众声俱作耳。此歌而解合,明同也。自《周南》以下,所注亦与《乡饮酒》同,亦不复重释。
大师告于乐正曰:“正歌备。”(大师,上工也。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子贡问师乙曰:“吾闻声歌各有宜也,如赐者宜何歌也?”是明其掌而知之也。正歌者,声歌及笙各三终,歌三终,合乐三终,为一备。备亦成也。)
[疏]“大师”至“歌备”。
○注“大师”至“成也”。
○释曰:云“大师,上工也”者,案《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又云:“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蒙为焉。命其贤知者。”以其大师对小师,已下二百人为上士也。云“掌合阴阳之声,教六诗,以六律为之音者也”者,并《大师职》文。案彼云“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注云:“阳声,黄锺、大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锺、南吕、林锺、中吕、夹锺。”又云:“皆文之以五声:宫、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丝、木、匏、竹。”又云:“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以六德为之本,以六律为之音。”云“子贡问师乙”以下,至“何歌也”,并《乐记》文。师乙,鲁之大师,以掌乐事,故子贡问焉。引之者,证大师知乐节,故告歌备,故郑云“是明其掌而知之”也。知升歌以下四节皆三终者,案《礼记乡饮酒义》云:“工八,升歌三终,主人献之;笙入三终,主人献之;歌三终,合乐三终。工告乐备。”故知皆三终。彼与此经歌合乐,不献之者,但歌合乐还是始升歌,笙奏之前已得献,故不复重献。云“备亦成也”者,案《周礼乐师职》云:“凡乐成则告备。”故云亦成也。
乐正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乃降复位。(言由楹内者,以其立於堂廉也。复位,位在东县之北。)
[疏]“乐正”至“复位”。
○注“言由”至“之北”。
○释曰:“言由楹内”者,以其乐正与工俱在堂廉,则楹南无过处,故由楹内东楹之东告于公。云“复位,位在东县之北”者,案《大射》略於乐,小乐正升堂,经有左右正,则知亦有大乐正,至席工於西阶上少东,东面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卒管,工向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时,郑注云:“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於其南。”臣位尊东,明工升堂时,小乐正升,大乐正东方,西面,工来东坫之东南,西面时,大乐正东县之北,北面,其小乐正则立於西阶下东面。此燕礼主於乐,故大乐正升堂。今降,明复於东县之北,北面也。
射人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为司正。君三举爵,乐备作矣。将留宾饮酒,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射人俱相礼,其事同。)
[疏]“射人”至“司正”。
○注“君许”至“事同”。
○释曰:自此尽“皆反坐”,论立司正遂行所监之事。云“君三举爵”者,为宾、为卿、为大夫举旅。云“乐备作矣”者,歌、笙、、合四者备作,各三终矣。案《乡饮酒》、《乡射》立司正後始行旅酬者,彼是士飨礼。飨礼之法,莫问尊卑,遍献之後,乃行旅酬,故立司正之後乃行旅酬。此《燕礼》,国君燕其臣子,虽一献以辨尊卑,故主人献君而受酬,主人卑,不敢酬,公献之礼成於酬。故使大夫媵觯於公,当酬公,君行大惠,即举之为宾,宾得觯,请旅诸臣遍卿大夫,乃成一献之礼。复献,卿大夫皆为之举旅行酬,皆成其献。但卿大夫皆堂上有位,近君不敢失礼,故虽举旅行酬,而未立司正。作乐後,将献群士,士职卑,位在堂下,将为士举旅,恐失礼,故未献之前,即立司正监之,故不同也。
司正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升,东楹之东受命,西阶上北面命卿大夫:“君曰‘以我安’。”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洗奠角觯于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仪多也。君意殷勤,欲留宾饮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或亦其实不主意於宾。)
[疏]“司正”至“不安”。
○注“洗奠”至“於宾”。
○释曰:云“洗奠角觯于中庭,明其事以自表,威仪多也”者,此奠觯于中庭,威仪多,决《乡饮酒》不奠,是以《乡饮酒》作相为司正,洗觯,执以升自西阶,是不奠,威仪少也。云“君意殷勤,欲留宾饮酒。命卿大夫以我故安”者,以上人安,客乃安,故欲安宾,先语卿大夫,以我意故须安也。云“或亦其实不主意於宾”者,郑意两解,前解主意为宾,故使卿大夫为宾安;或亦其实不专主为宾,兼群臣共安也。
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右还,将觯南,先西面也。必从觯西,为君之在东也。少立者,自严正,慎其位。)
[疏]“司正”至“稽首”。
○注“右还”至“其位”。
○释曰:“右还,将觯南,先西面也”者,右还,谓奠时南面,乃以右手向外而西面,乃从觯西南行,而右还北面。云“必从觯西,为君之在东也”者,若从觯东而左还北面,则背君,以其君在阼故也。云“自严正,慎在位”者,以司正监察,主为使人严正谨慎,故先自严正谨慎也。
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反奠虚觯,不空位也。)
[疏]“左还”至“其所”。
○注“反奠”至“位也”。
○释曰:必使不空者,亦欲使众人睹,知司正严正之处。
升自西阶,东楹之东请彻俎,降,公许。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膳宰彻公俎,降自阼阶以东。(膳宰降自阼阶,以宾亲彻,若君亲彻然。)
[疏]“升自”至“以东”。
○注“膳宰”至“彻然”。
○释曰:云“降自阼阶,以宾亲彻,若君亲彻然”者,臣之升降当西阶,今见宾亲彻,膳宰代君彻,不降西阶,而降自阼阶,当君降处,故云若君亲彻降自阼然也。
卿大夫皆降,东面,北上。(以将坐,降待宾反也。)
[疏]“卿大”至“北上”。
○注“以将”至“反也”。
○释曰:案《大射》云:“大夫降复位。”注云:“门东北面位。”不与卿同东面位者,彼卿有俎,卿取俎以出。故大夫不敢独在西阶下,故复位,复门东,北面位。此燕,卿无俎,故大夫与卿同降西阶下,东面,北上位也。云“以将坐,降待宾反”者,上文宾以俎出,当反入升坐,故卿大夫待宾反,亦升坐也。
宾反入,及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公以宾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凡燕坐必说屦,屦贱,不在堂也。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
[疏]“宾反”至“乃安”。
○注“凡燕”至“之心”。
○释曰:凡在堂立行礼,不说屦,安坐则说屦,故郑云“凡燕坐必说屦”。以其屦在足,贱,不宜在堂,陈於尊者之侧也。云“礼者尚敬,敬多则不亲。燕安坐,相亲之心”者,《左氏传》云“飨以训恭俭”,设几而不倚,爵盈而不饮,“燕以示慈惠”,飨在庙立行礼,是敬多则不亲者也。燕在寝,以醉为度,是相亲之心者也。若然,直云宾及卿大夫说屦,不云君降说屦,则君说屦之在堂上席侧,是以《礼记少仪》云:“排阖说屦於户内者,一人而已矣。”彼据尊者坐在室,则尊者一人说屦在户内。今此燕在堂上,则君尊说屦於席侧可知也。
羞庶羞。(谓巽肝,狗醢也。骨体所以致敬也,庶羞所以尽爱也。敬之爱之,厚贤之道。)
[疏]“羞庶羞”。
○注“谓巽”至“之道”。
○释曰:案《大射》云“羞庶羞”,注云:“所进众羞,谓巽肝、狗醢也。或有炮鳖、脍鲤、雉、兔、鹑、β。”大射先行燕礼,明与彼同。此注不言“炮鳖”已下,注文不具。郑知有此物者,以经云庶羞,不唯二豆而已。案《内则》为:“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炙之,举ㄡ其,不蓼。”注云:“,肠脂。”此及大射其牲皆用狗,故知有肝狗。知有炮鳖脍鲤者,《诗》云:“吉甫燕喜”,“饮御诸友,炮鳖脍鲤。”又《内则》及《公食大夫》上大夫二十豆,有雉兔鹑β。《礼记王制》云:“庶羞不逾牲。”此燕用狗,必可有此物而已。《乡饮酒》、《乡射》亦有狗,但经直云羞,不云庶,是以郑注云:“醢,明二豆无馀物也。”云“骨体所以致敬也”者,据未坐以前;“庶羞所以尽爱”,据说屦已後也。
大夫祭荐。(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也。)
[疏]“大夫祭荐”。
○注“燕乃”至“礼也”。
○释曰:“不敢於盛成礼”,谓未立司正之前,立行礼,受献之时,不祭脯醢,祭先是成礼,不敢成礼於盛时。
司正升受命,皆命:“君曰无不醉。”宾及卿大夫皆兴,对曰:“诺。敢不醉!”皆反坐。(皆命者,命宾,命卿大夫也。起对必降席,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释曰:云“起对必降席”者,经云“反坐”,不云“降”,明起对必降席,既对乃反坐也。是以《孝经》云:“曾子避席,曰:参不敏。”亦是起对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此无降文,见《乡饮酒》云:“司正升相旅,退立于序端东面。”故知此亦然也。
主人洗,升,献士于西阶上。士长升,拜受觯,主人拜送觯。(献士用觯,士贱也。今文觯作觚。)
[疏]“主人”至“送觯”。
○注“献士”至“作觚”。
○释曰:自此尽“立饮”,论献士之事。云“献士用觯,士贱也”者,对上大夫已上献用觚,旅酬乃用觯。此献士即用觯,故云士贱也。不从今文觚者,若从觚,与大夫巳上何异?故不从。
士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饮。(他,谓众士也,亦升受爵,不拜。)
[疏]“士坐”至“立饮”。
○注“他谓”至“不拜”。
○释曰:云“他,谓众士也”者,上云士长,明此士长之外皆众士也。知“亦升受爵”者,以其士尊於笙之长,笙之长尚受爵於阶上,明士得升堂受爵也。言“不拜”者,以其士长得拜,明众士不拜也。
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司士一人、执幂二人,立于觯南,东上。(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司正为上。)
[疏]“乃荐”至“东上”。
○注“天子”至“为上”。
○释曰:此等皆士而先荐者,以其皆有事,故先得荐。司士亦先荐者,案《周礼》司士掌群士爵禄、废置之事,士中之尊,故亦先得荐也。郑引《周礼序官》射人、司士下大夫二人,约出此。“诸侯则上士”者,天子官尊,诸侯宜降一等,以是诸侯射人、司士得在士位中。云“其人数亦如之”者,案《周礼序官》:“射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皆名射人。则诸侯虽使士为之,人数亦等。以其畿外诸侯张三侯,与天子同,故知射人之数亦同也。言此者,欲见射时射人有事非一,故下文注云“大射正,射人之长”,是以《大射礼》大射正及小射正皆有事也。云“司正为上”者,虽同是士,以其为庭长,故设在上先荐之。此经三者当官虽多,皆取长先荐,其馀在於众位,依齿也。又士位在西有事者,别在觯南,北面东上也。
辩献士。士既献者,立于东方,西面,北上。乃荐士。(每已献而即位于东方,盖尊之,毕献,荐于其位。)
[疏]“辩献”至“荐士”。
○注“每已”至“其位”。
○释曰:云“即位于东方,盖尊之”者,以其庭中之位,卿东方西面,大夫北面,士西方东面,是东方尊。今卿大夫得献升堂,位空,故士得献,即东方卿位,是尊之。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知“毕献,荐之”者,以其经云“辩献士”,“乃荐士”,故知当毕献後乃荐也。
祝史、小臣师亦就其位而荐之。(次士献之,已,不变位,位自在东方。)
[疏]“祝史”至“荐之”。
○注“次士”至“东方”。
○释曰:云“次士献之,已,不变位”者,对先献士,士即变位,乡东方也。云“位自在东方”者,案上设位之时,祝史在门,其小臣在东堂下,是先在东方也。
主人就旅食之尊而献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饮。(北面酌,南乡献之於尊南。不洗者,以其贱,略之也。亦毕献乃荐之。主人执虚爵奠于篚,复位。)
[疏]“主人”至“立饮”。
○注“北面”至“复位”。
○释曰:云“北面酌,南乡献之於尊南”者,案《大射》旅食尊,在西钅薄之南,北面。则此主人在南,亦北面以陈尊,向君,若东楹之西,东向设尊,亦是向君为正。彼酌者,尊後东面酌,此亦尊後北面酌,南面献之於尊南也。云“不洗者,以其贱”者,此乃庶人在官,府史胥徒之辈,故云“贱,略之也”。云“亦毕献乃荐之”者,亦上文,士此毕献,乃荐可知。云“主人执虚爵奠於篚,复位”者,此约《大射》献旅食讫,云执虚爵奠于篚复位,故知也。
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如乡射之礼。(大射正,射人之长者也。如乡射之礼者,燕为乐卿大夫,宜从其礼也。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与”也。纳射器而张侯,其告请先于君,乃以命宾及卿大夫,其为司正者亦为司马,君与宾为耦。《乡射》记曰自“君射”至“龙旃”,亦其异者也。荐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饮酒。)
[疏]“若射”至“之礼”。
○注“大射”至“饮酒”。
○释曰:此一经论燕末行射之节。云“大射正,为司射”者,燕礼轻,又不主为射,故射人为摈,又为司正。至射时,大射正为司射。大射之时略於燕,主於射,故大射正为摈,又为司正,至射又亲其职,故不同为司射也。云宜从之者,《乡射》是卿大夫礼,故乐之还从之也。云“如者,如其‘告弓矢既具’至‘退中与’也”者,经云如乡射之礼,明从始至末皆如之。案《乡射》初,司射告弓矢既具,至三番射讫,而退中与,故如之也。云“纳射器而张侯”者,欲见此与《乡射》因纳射器後即张侯,大射纳射器之後无张侯之事,是以特言此也。云“告请先於君,乃以命宾及乡大夫”者,此《燕礼》与《大射》皆国君之礼,此《燕礼》每事皆先请於君,《大射》亦先请於君,故曰大射初,司射自阼阶前请於公,公许,乃命宾。及卿大夫乡射,西阶上告宾曰,弓矢既具,乃告於主人,遂告大夫,是先後异也。云“其为司正者亦为司马”者,《乡射》将射,云司正为司马,此亦於将射,司正为司马,亦射之也。若然,则上文射人告具,射人请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皆一人也。必云司正为司马者,诸侯有常官,嫌与《乡射》异,故言此也,若士射,则司正不为司马。云“君与宾为耦”者,欲见《乡射》宾与主人为耦,此君与宾为耦,亦是异於《乡射》也。引“《乡射》记‘君射’至‘龙旃’,亦其异者也”者,谓旌与中异,何者?彼因记国君三处射,旌与中各不同。云“君国中射,则皮树中,以旌获,白羽与朱羽糅”,言国中,则此《燕射》也。又云“於郊则闾中,以旌获”,谓诸侯大射在郊。又云“於竟则虎中,龙旃”,谓诸侯宾射在竟。此皆诸侯礼,射虽记在《乡射》,皆与《乡射》异也。云“荐旅食乃射者,是燕射主於饮酒”者,此献士旅食後乃射,是燕射於饮酒,决《大射》未为大夫举旅之前则射,是彼《大射》主於射故也。
宾降洗,升媵觚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此当言媵觯,酬之礼皆用觯。言觚者,字之误也。古者觯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误尔。)
[疏]“宾降”至“再拜”。
○注“此当”至“误尔”。
○释曰:自此尽“宾反位”,论宾媵爵於公之节。云“古者觯字或作角旁氏,由此误尔”者,案《冬官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二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郑引南郡大守马季长云:“觚当为觯,豆当为斗。”郑康成云:“古者觯,角傍氏,似觚,故误为觚,时人又多间觚,寡闻,是以误为觚。”此注与彼同也。
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坐奠于荐南,降拜。小臣辞。宾升成拜,公答再拜。宾反位。(反位,反席也。今文曰洗象觚。)
[疏]“宾坐祭”至“反位”。
○注“反位”至“象觚”。
○释曰:知“反位,是反席”者,以其堂下无席,堂上乃有之,而云宾升成拜,不云降,明上反位者,反席可知也。
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至此又言兴者,明公崇礼不倦也。今文觯又为觚。)
[疏]“公坐”至“所赐”。
○注“至此”至“为觚”。
○释曰:自此尽“士旅酌卒”,论君为士举旅之事。云“唯公所赐”者,辞与为大夫举旅同也。云“至此又言兴者,明公崇礼不倦也”者,以其说屦升坐之後,理当倦,今言兴,明不倦矣。
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下拜。小臣辞。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劝酒。)
有执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
[疏]“有执爵者”。
○注“士有”至“之者”。
○释曰:无,坐劝酒,有执爵行之者。今此为士举旅,亦有执爵行之,若无爵,然後士有盥升,主酌授之者。若然,前三举旅皆酬者,自酌授人也。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赐者也,其馀则否。)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司正”至“酬士”。
○注“欲令惠均”。
○释曰:此所命者,命大夫也。以前三举旅,辩大夫则止,今此为士举旅,故及之。云“欲令惠均”者,惠均於室及均於庭也,士特牲爵止,欲得神惠均於室及均於庭。此据人君之惠,均於庭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兴,西阶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士答拜。(兴酬士者,士立堂下,无坐位。)
[疏]“大夫”至“答拜”。
○注“兴酬”至“坐位”。
○释曰:此即上文司正所命者也。云“兴酬士者,士立堂下,无坐位”者,凡礼,堂上有席者坐,堂下无席者立。是以《礼记檀弓》工尹商阳是士,而云“朝不坐”,堂下无坐位者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实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阶上,辩。(祝史、小臣,旅食皆及焉。)
[疏]“大夫”至“上辩”。
○注“祝史”至“及焉”。
○释曰:知旅食皆及者,以士未得献时,旅酬不及。得献之後,旅则及之。旅食亦次士得献,故知亦酬及之,其庶子以下未得献者,至献後无爵及焉。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序自酌相酬,无执爵者。)卒。
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如献士之礼。辩,降洗,遂献左右正与内小臣,皆於阼阶上,如献庶子之礼。(庶子,掌正六牲之体及舞位,使国子德学道,世子之官也,而与膳宰、乐正联事。乐正亦学国子以舞。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小乐正立于西县之北,仆人正、仆人师、仆人士立于其北,北上。大乐正立于东县之北。若射,则仆人正、仆人士陪于工後。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皆献于阼阶上,别於外内臣也。献正下及内小臣,则磬人、锺人、钅薄人、鼓人、仆人之属尽献可知也。凡献皆荐也。)
[疏]“卒主”至“之礼”。
○注“庶子”至“荐也”。
○释曰:此一经献庶子以下之节。云“庶子,掌正六牲之体及舞位,使国子德学道,世子之官也”者,案《周礼诸子职》云:“大祭祀,正六牲之体。凡乐事,正舞位。”国子存游ヘ,使之德学道,彼天子诸子之官,属大子。若据诸侯,为世子之官。引之者,以天子谓之诸子,诸侯谓之庶子,掌公卿大夫士之子,掌事同,故取《诸子职》解此庶子之事。云“而与膳宰、乐正联事”者,以掌正六牲之体,得与膳宰联事;掌国子德学道,得与乐正联事;以其乐正亦掌教国子故也。言此者,欲见膳宰得献,此庶子亦得献之意。云“乐正亦教国子之舞”者,欲见庶子掌国子得与乐正联事。云“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仆人正以下至“北上”,郑知义然者,见《大射礼》而知。云“左右正”者,据中庭为左右,《大射礼》工迁於东,仆人正亦与乐正同处,名曰左正,复云右正,明是小乐正在西为一也。若小乐正不在西,大射之礼不得有左右正之文。又两面俱县,明大、小乐正各监一县。又知“仆人正”以下在小乐正之北北上者,以《乡射》弟子相工皆在西,今仆人正以下亦是相工之人,故知亦在西方也。又工堂上西阶之东相工者,宜近其事,故在西方乐正之北也。又知“北上”者,以《大射》、《乡射》工迁在下之时,皆北上统於乐正,今相者以工为主,明在堂下,则宜北统於堂上矣。下又知“大乐正在东县北”者,约《乡射》云:“县于洗东北。”至射时迁乐於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西面,北上,坐乐正北面,立于其南,是得为一证也。云“若射”以下至“工後”者,案《大射》将射之时,工迁於下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相者以工为主,故知相工陪於东,即在工後也。云“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者,案《天官小臣序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其职云:“掌王之阴事阴令。”郑注云:“阴事,群妃御见之事。阴令,王所求为於北宫。”彼后之官,兼云夫人者,欲见诸侯夫人内小臣亦与后之内小臣职同,故双言之。云“皆献於阼阶上,别於外内臣也”者,臣云外内者,案《周礼》有外内命夫,郑注云:“外命夫六乡以出。”案内命夫,朝廷卿大夫,则诸侯臣在乡遂及采地者为外臣,在朝廷者为内臣。但外内臣皆献於西阶上,此献於阼阶,故云“别於外内臣”也。云“则磬人”以下至“尽献可知也”者,此据《周礼》天子有此官,诸侯并以下士为之,则诸侯亦有此官,以其庭中之乐,轩县别有锺、磬、、鼓,故知也。兼言仆人者,此经直见仆人正,不见仆人师、仆人士,《大射》见之。内小臣、奄人之贱者尚得献,明此等皆得献可知也。知“凡献皆荐”者,以经云“如献士”,献士有荐,凡此等献讫,明皆有荐也。
无爵。(,数也,爵行无次无数,唯意所劝,醉而止。)
[疏]“无爵”。
○注“数”至“而止”。
○释曰:自此尽“无乐”,论酒行乐作无次数之节。云“爵行无次无数”者,此对四举旅以前,皆有次有数,此则无次数也。
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席下,席西也。古文曰:公答再拜。)
[疏]“士也”至“答拜”。
○注“席下”至“再拜”。
○释曰:自旅酬已前,受公爵皆降,拜,升成拜。至此不复降拜者,礼杀故也。云“席下,席西也”者,宾与卿大夫席皆南面统於君,皆以东为上,故知席下为席西也。
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饮。(不敢先虚爵,明此劝惠从尊者来也。)
[疏]“受赐”至“後饮”。
○注“不敢”至“来也”。
○释曰:上已言君命所赐,至此经云“受赐”,自然惠从尊者来。但先君受爵,似惠不由君来,故後饮然後授虚爵,是由尊者来,故後饮之也。此执爵者皆酌行之以遍,唯卒爵者兴以酬士,自酌与之,是以《乡饮酒》、《乡射》皆云:“辩,卒受者兴,以旅在下者”。注云:“不使执觯者酌,以其将旅,不以已尊孤人也。”
执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宴欢在於饮酒,成其意。)
[疏]“执膳”至“奠之”。
○注“宴欢”至“其意”。
○释曰:云“成其意”者,君意欲得皆醉,今执膳者酌,反奠於君前,望当君心,故云“宴欢在於饮酒,成其意”也。
受赐爵者兴,授执散爵,执散爵者乃酌行之。(予其所劝者。)
唯受爵於公者拜。卒受爵者兴,以酬士于西阶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饮实爵。(乃犹而也。)
[疏]注“乃犹而也”。
○释曰:转乃为而者,“乃”是缓辞。此将劝士,士已升阶,大夫即饮,不可为乃,故从而解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彻幂,则卿大夫皆降,西阶下,北面,东上,再拜稽首。公命小臣辞。公答再拜,大夫皆辟。(命彻幂者,公意殷勤,必尽酒也。小臣辞,不升成拜,明虽醉,正臣礼也。不言宾,宾弥臣也。君答拜於上,示不虚受也。)
[疏]“士不”至“皆辟”。
○注“命彻”至“受也”。
○释曰:云“士旅酌,亦如之”者,亦如大夫相酌之法。云“公有命彻幂”者,此君尊,在东楹之西,专大惠,故待无爵乃彻幂。《乡饮酒》尊在房户之,宾主共之,故宾至则彻之,与此异也。云“小臣辞,不升成拜,明虽醉,正臣礼也”者,臣之礼当下拜为正,今不言升成拜者,於下已拜,是虽无爵,已醉而不倦,行臣礼,礼之正也。云“不言宾,宾弥臣也”者,经直言“卿大夫皆降”,不别言宾,是燕末宾同於臣。言弥者,上旅酬云“若宾若长”,犹言宾,但言赐不言酬己,是宾卑。今乃设宾,不言宾,是宾弥臣,故同臣例也。云“君答拜於上,示不虚受也”者,案《燕义》云:“礼无不答,言上之不虚取於下也。”彼释此言也,但彼言不虚取於下者,总申此燕礼君答拜之事,不独为此言也。
遂升,反坐。士终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遂升”至“如初”。
○注“卿大”至“卒之”。
○释曰:云“卿大夫降而爵止”者,上文已云“大夫不拜,乃饮实爵,士不拜受爵”,是大夫饮讫爵止也。云“於其反席卒之”者,谓上士受得大夫爵,此经云“士终旅於上如初”,是於大夫反席,士卒之也。
无乐。(升、歌、、合无数也,取欢而已,其乐章亦然。)
[疏]“无乐”。
○注“升歌”至“亦然”。
○释曰:此无对上升歌笙合,各依次第而三终,有次有数。此则任君之情,无次无数,其《诗》乐章亦然,亦无次无数。
宵则庶子执烛於阼阶上,司宫执烛於西阶上,甸人执大烛於庭,阍人为大烛於门外。(宵,夜也。烛,ㄡ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烛,为位广也。阍人,门人也。为,作也,作大烛以俟宾客出。)
[疏]“宵则”至“门外”。
○注“宵夜”至“客出”。
○释曰:凡燕法设烛者,或射之後,终燕则至宵也。或冬之日不射亦宵,夏之日不射未必至宵也。云“烛,ㄡ也”者,古者无麻烛,而用荆ㄡ,故《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但在地曰燎,执之曰烛,於地广设之则曰大烛。其燎亦名大烛,故《诗》云:“庭燎之光。”毛云“庭燎,大烛”也,郑云“夜未央,而於庭设大烛。”毛、郑并指此“甸人执大烛”之文也。《司ピ氏》云:“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玄谓坟,大也,树於门外曰大烛,於门内曰庭燎。”言树,则大烛亦在地,广设之而已。此阍人为大烛於门外者,亦是大烛在地者。案《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文出《大戴礼》也。此亦诸侯礼,以燕礼轻,故不言庭燎设大烛而已。云“甸人,掌共薪蒸者”,《天官甸师氏职》文。引之者,以其内有烛ㄡ,故使之在门为大烛也。云“阍人,门人也”者,案《天官阍人》“掌守王中门之禁”,诸侯亦当然。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取脯,重得君赐。)
奏《陔》。(《陔》,《陔夏》,乐章也。宾出奏《陔夏》,以为行节也。凡《夏》,以锺鼓奏之。)
[疏]“奏陔”。
○注“陔夏”至“奏之”。
○释曰:云“陔,陔夏”者,案《锺师》“九夏”之中有《陔夏》,《九夏》皆是《诗》。《诗》为乐章,故知乐章也。云“宾出奏《陔夏》,以为行节也”者,此及《乡饮酒》皆於宾出奏《陔夏》,明此为行节戒之,使不失礼。云“凡《夏》,以锺鼓奏之”者,案《周礼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奏锺次击鼓。”是凡《夏》皆以锺鼓奏之。
宾所执脯,以赐锺人于门内ニ,遂出。(必赐锺人,锺人掌以锺鼓奏《九夏》。今奏《陔》以节己,用赐脯以报之,明虽醉不忘礼。古文赐作锡。)卿大夫皆出。(随宾出也。)公不送。(宾礼讫,是臣也。)
公与客燕,(谓四方之使者。)
[疏]“公与客燕”。
○注“谓四方之使者”。
○释曰:自此尽“敢拜赐命”,论与异国臣将燕,使卿大夫就馆戒客之辞事。但燕异国卿大夫与臣子同,唯戒宾为异,故於礼末特见之也。云“谓四方之使”者,以其云“客”,以寡君对之,故知四方使卿大夫来聘,主君将燕之也。
曰:“寡君有不腆之酒,以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使某也以请。”(君使人戒客辞也。礼使人各以其爵。寡,鲜也,犹言少德,谦也。腆,膳也。上介出请入告。古文腆皆作殄,今文皆曰不腆酒,无之。)
[疏]“曰寡”至“以请”。
○注“君使”至“无之”。
○释曰:云“礼使人各以其爵”者,案《公食大夫》云:“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以其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爵不同,故主君亦以其爵戒之也。云“上戒出请入告”者,亦约《公食》使者至馆门外,客使者上介出请事,入告宾。但彼食礼重,故三辞,此燕礼轻,故再辞,为异耳。又彼见宾出,拜辱,大夫不答拜,此不言者,文不具。
对曰:“寡君,君之私也。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臣敢辞。”(上介出答主国使者辞也。私,谓独有恩厚也。君无所为辱赐於使臣,谦不敢当也。敢者,怖惧用势决之辞。)
[疏]“对曰”至“敢辞”。
○注“上介”至“之辞”。
○释曰:云“敢者,怖惧用势决之辞也”者,谓若怖惧之事,不避危难,用势往决之,故云用势决之辞也。
“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请。”“寡君,君之私也,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臣敢固辞。”(重传命。固,如故。)“寡君固曰‘不腆’,使某固以请。”“某固辞,不得命,敢不从!”(许之也。於是出见主国使者,辞以见许为得命。今文无使某。)致命曰:“寡君使某,有不腆之酒,以请吾子之与寡君须臾焉。”(亲相见,致君命辞也。)
“君贶寡君多矣,又辱赐于使臣,臣敢拜赐命。”(贶,赐也,犹爱也。敢拜赐命,从使者拜君之赐命,犹谦不必辞也。)
[疏]注“敢拜”至“辞也”。
○释曰:主君使大夫往戒,只为燕事。今客从之者,来就燕。而云拜主君赐燕之命者,谦不必有燕事。
记。燕,朝服於寝。(朝服者,诸侯与其群臣日视朝之服也。谓冠玄端、缁带、素,白屦也。燕於路寝,相亲昵也。今辟雍十月行此燕礼。玄冠而衣皮弁服,与礼异也。)
[疏]“记燕朝服於寝”。
○注“朝服”至“异也”。
○释曰:凡记皆记经不具者,以经不言燕服及燕处,故记人言之也。云“谓冠玄端、缁带、素、白屦”者,皆《士冠礼》文。案《屦人》注:“天子诸侯吉事皆舄。”诸侯朝服素裳、素,应白舄,而云白屦者,引《士冠礼》成文。其实诸侯当白舄,其臣则白屦也。郑注《周礼屦人》云:“复下曰舄,衤单下曰屦。”下谓底,以此为异也。云“燕於路寝,相亲昵也”,知燕於寝者,以其飨在庙,明燕在寝私处可知也。引汉法,欲见与古异者。周时玄冠服则缁布衣,今衣皮弁服,是其异也。
其牲,狗也。(狗取择人也,明非其人不与为礼也。)
亨于门外东方。(亨於门外,臣所掌也。)
[疏]“亨于门外东方”。
○注“亨于”至“掌也”。
○释曰:此君礼,故云臣使掌。案《公食》记云:“亨于门外东方。”注云:“必於门外者,大夫之事也。”注不同者,以其飨食在庙,严凝宜亲监视,不得言臣所掌,故注云大夫之事也。《乡饮酒》亨狗于堂东北者,非君礼,是臣於堂东北。不在外者,宜主人亲供,又法阳气之所始,故三者注皆不同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则公迎之于大门内,揖让升。(四方之宾,谓来聘者也。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亦告馔具而後公即席。小臣请执幂、请羞者,乃迎宾也。)
[疏]“若与”至“让升”。
○注“四方”至“宾也”。
○释曰:云“自戒至於拜至,皆如《公食》”者,此燕用狗,彼用大牢;此戒宾再辞,彼三辞;至於卿大夫立位,皆不同。而云如《公食》者,谓除此之外如之。若然,依《公食》从首“使大夫戒,各以其爵,上介出请入告”已下,至“北面再拜稽首”,皆如之,馔具之等,不如之也。云“亦告馔具而後公即席。小臣请执幂、请羞者,乃迎宾也”者,言此者,欲见燕四方宾,此等依上文与燕己臣子同,亦不如《公食》。以其《公食》公无席,又无入庙之事,又《公食》无请执幂羞膳,故别言此也。
宾为苟敬,席于阼阶之西,北面。有┵,不哜肺,不啐酒。其介为宾。(苟,且也,假也。主国君乡时,亲进醴于宾。今燕,又宜献焉。人臣不敢亵烦尊者,至此升堂而辞让,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於是席之如献诸公之位。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也。┵,折俎也。不哜啐,似若尊者然也。介门西北面,西上,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如初礼。主人献宾、献公,既献苟敬,乃媵觚,群臣即位,如燕也。)
[疏]“宾为”至“为宾”。
○注“苟且”至“燕也”。
○释曰:云“主国君飨时,亲进醴于宾”者,谓行聘享讫,礼宾之时,君亲酌醴进于宾。若然,前有飨食,不言之者,飨礼亡,无以可言。食礼又无酒醴所献之事,故不言,而云飨时也。云“今燕,又宜献焉”者,案上燕己臣子,使宰夫为主人,知此亲献者,若不亲献,即同己臣子,宾何须辞之而为苟敬,故知君当亲献焉。云“至此升堂而辞让”者,若此时升堂,不辞即行燕宾之礼,故知辞之在初升堂时。云“欲以臣礼燕,为恭敬也”者,此谓在阼西,北面,故云“席之如诸公之位”也。云“言苟敬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也”者,宾实主国所宜敬,但为辞让,故以命介为宾,不得敬之。今虽以介为宾,不可全不敬,於是席之於阼阶西,且敬也,故云苟敬也。云”不哜啐,似若尊者然也”者,案此《燕礼》与《大射》、《乡射》皆不哜啐,是诸公如乡礼,今聘卿在诸公之坐,亦不哜不啐,是为似若诸公尊者然也。云“介门西北面,西上”者,约《聘礼》而知也。云“公降迎上介以为宾,揖让升,如初礼”者,此如上文,燕己臣子以大夫为宾者,同故云如初礼也。云“主人献宾、献公,既献苟敬,乃媵觚”者,若上燕己臣子之时,献宾、献公既,即媵觯以酬宾,但苟敬之。前宜有荐、有俎,实与君同,明知献公後即献苟敬,乃可酬宾也。云“群臣即位,如燕”者,如上燕已臣子同。若然,群臣不待迎宾入,乃从君入者,以其皆蒙献酬,故因其先至寝门,故小臣引之即入,不待宾入後也。
无膳尊,无膳爵。(降尊以就卑也。)
[疏]“无膳尊无膳爵”。
○注“降尊以就卑”。
○释曰:《郊特牲》云:“三献之介,君专席而酢焉,此降尊以就卑也。”注云:“三献,卿大夫来聘,主君飨燕之,以介为宾,宾为苟敬,则彻重席而受酢也。专犹单也。”彼与此事同,故郑引彼经以证此。燕己臣子,不见有君亲受宾酢。若燕异国臣子,得有专席,受酢者献卿大夫之後,依次各为此三人举旅。献士之後,宾乃媵觯於公,宾取所媵觯为士举旅,应以为酢君,君专席而受之也。
与卿燕则大夫为宾,与大夫燕亦大夫为宾。(不以所与燕者为宾者,燕为序欢心,宾主敬也。公父文伯饮南宫敬叔酒,以路堵父为客,此之谓也。君恒以大夫为宾者,大夫卑,虽尊之,犹远于君。今文无则,下无燕。)
[疏]“与卿”至“为宾”。
○注“不以”至“无燕”。
○释曰:此谓与已臣子燕法。若与异国宾燕,皆用上介为宾,如上说也。云“公父文伯”已下,是《鲁语》文。此三人皆鲁大夫,自相燕法。云“此之谓也”者,此谓不使所为燕者为宾之义。云“君恒以大夫为宾者,大夫卑,虽尊之,犹远於君”者,案《礼记燕义》云:“不以公卿为宾,而以大夫为宾,为疑也,明嫌之义也。”注云:“公卿尊矣,复以为宾,则尊与君大相近。”是不用公卿为宾,恐逼君用大夫为宾。虽尊之,犹远於君,不畏逼君也。
羞膳者与执幂者,皆士也。(尊君也。膳宰卑於士。)
[疏]“羞膳”至“士也”。
○注“尊君”至“於士”。
○释曰:经直云请执幂与羞膳,不辨其人,故记人言之。云“尊君也,膳宰卑於士”者,言膳宰,别小膳宰也,以其下云“羞卿者小膳宰”,明於君者,士也,士尊於小膳宰也。若然,士则膳宰之长者,故下注“小膳宰”云“膳宰之佐也”。
羞卿者,小膳宰也。(膳宰之佐也。)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乐阕。(《肆夏》,乐章也,今亡。以锺钅薄播之,鼓磬应之,所谓金奏也。记曰“入门而县兴”,“示易以敬也”。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
[疏]“若以”至“乐阕”。
○注“肆夏”至“乐焉”。
○释曰:自此尽“若舞则勺”,论臣子有王事之劳与之燕之事。云“若”者,不定之辞,以其常燕已臣子无乐,王事之劳,或有或无,故言若也。云“《肆夏》,乐章也,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也。”云“以锺钅薄播之,鼓磬应之”者,《锺师》云“掌金奏”,郑注云:“击金以为奏乐之节。金谓锺及。”又云:“凡乐事以锺鼓奏《九夏》。”郑注云:“先击锺,次击鼓。”是奏《肆夏》时有锺、钅薄、鼓、磬。彼经注虽不言磬,但县内有此四者,故郑兼言磬也。言“所谓金奏也”者,所谓《锺师》掌金奏也。云“记曰”者,此郑引二记之文。何者?云“入门而县兴”,是《仲尼》之文。《仲尼燕居》云:“两君相见,揖让而入门,入门而县兴,揖让而升堂,升堂而乐阕。”《郊特牲》云:“宾入大门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必引二记文者,以燕在寝,宾及庭、及寝庭,与《仲尼燕居》入门而县兴事相类,故引之,证宾及庭乐作之义也。此《肆夏》以金奏之,故引《郊特牲》示易以敬,证用《肆夏》之义也。不取宾入大门者,大门非寝门故也。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知者,以发首陈君与臣子常燕,及聘使之臣燕,次论四方宾燕,今此言宾及庭奏《肆夏》,则非寻常大夫为宾。与宰夫为主人相对者,谓若宾为苟敬四方宾之类,特奏《肆夏》,其事既重,若非有王事之劳,何以致此。故知是臣有王事之劳者,乃奏此乐也。
升歌《鹿鸣》,下管《新宫》,笙入三成。(《新宫》,《小雅》逸篇也。管之入三成,谓三终也。)
[疏]“升歌”至“三成”。
○注“新宫”至“终也”。
○释曰:《鹿鸣》不言工,歌《新宫》不言笙,奏而言升歌、下管者,欲明笙奏异於常燕,常燕即上所陈四节是也。今工歌《鹿鸣》三终,与笙奏全别,故特言。下管《新宫》,乃始笙入三成者,止谓笙奏《新宫》三终,申说“下管”之义。云“《新宫》,《小雅》逸篇也”,知在《小雅》者,以配《鹿鸣》,而言《鹿鸣》是《小雅》,明《新宫》,《小雅》可知。
遂合乡乐。(乡乐,《周南》、《召南》六篇。言遂者,不也。)
若舞,则《勺》。(《勺》,《颂》篇,告成《大武》之乐歌也。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又曰:“实维尔公允师。”既合乡乐,万武而奏之,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
[疏]“若舞则勺”。
○注“勺颂”至“功也”。
○释曰:言“若”者,或为之舞,或不为之舞,在於君意,故以不定而言。云“舞则《勺》”者,谓为之舞,则歌《勺》诗以为曲。云“《勺》、《颂》篇,告成《大舞》之乐歌也”者,《勺》诗序文。云“其《诗》曰:‘於铄王师,遵养时晦’”者,铄,美也,言於呼美武王之师;遵,循也,循养晦昧之,纣三分天下犹服事於殷。又曰“实维尔公允师”者,公事允信也,言武王伐纣,实维汝武王之事,信得用师之道。云“既合乡乐”者,以文承合乡乐之下,故知既合乡乐也。云“万舞而奏之”者,释经舞时,作周万舞之舞,而奏《勺》诗。宣八年《公羊传》云:“壬午,犹绎,万八去。”《传》曰:“万者何?干舞也。”谓秉干舞以奏《勺》诗也。云“所以美王侯,劝有功也”者,天子诸侯作之,是美王侯,亦所以劝有功也。
唯公与宾有俎。(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
[疏]“唯公与宾有俎”。
○注“主於”至“无俎”。
○释曰:主於燕其馀可以无俎者,对《大射》辨尊卑,公卿皆有俎,其牲用狗则同。
献公,曰:“臣敢奏爵以听命。”(授公释此辞,不敢必受之。)
[疏]“献公”至“听命”。
○注“授公”至“受之”。
○释曰:谓若主人献公,宾媵觯於公,虽非献,亦释此辞也。
凡公所辞,皆栗阶。(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
凡栗阶,不过二等。(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
[疏]“凡栗阶不过二等”。
○注“其始”至“升堂”。
○释曰:凡堂及阶,尊者高而多,卑者庳而少。案《礼器》云:“天子之堂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士冠礼》“降三等受爵弁”,郑注云:“降三等,下至地。”则士三等阶。以此推之,则一尺为一阶,大夫五尺,五等阶;诸侯七尺,七等阶;天子九尺,九等阶可知。今云“凡栗阶不过二等”,言“凡”,则天子九等已下,至士三等皆有栗阶之法。栗阶不过二等,据上等而言。故郑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一也。故《曲礼》云:“涉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此即聚足,一也。天子已下,皆留上等为栗阶,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其下无问多少,皆连步。《杂记》云:“主人之升降散等。”郑注云:“散等,栗阶。”则栗阶亦名散等。凡升阶之法有四等:连步,一也;栗阶,二也;历阶,三也,历阶谓从下至上皆越等,无连步,若《礼记檀弓》云“杜蒉入寝,历阶而升”是也;越阶,四也。越阶谓左右足越三等,若《公羊传》云“赵盾避灵公,躇阶而走”是也。
凡公所酬,既拜,请旅侍臣。(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也,请行酒于群臣。必请者,不专惠也。)
[疏]“凡公”至“侍臣”。
○注“既拜”至“惠也”。
○释曰:云“既拜,谓自酌升拜时也”者,此即上宾得君酬酒饮讫,自酌降拜,升时请旅侍臣。云“摈者阼阶下告于公,还西阶下告公许。旅,行”者,此约《大射》而知也。
凡荐与羞者,小膳宰也。(谓於卿大夫以下也。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
[疏]“凡荐”至“宰也”。
○注“谓於”至“亦士”。
○释曰:云“谓於卿大夫以下”者,以其执幂与羞膳,於君是士,则知此“凡”者,於卿大夫也。云“上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绝於宾。羞宾者亦士”者,郑意於此言凡,总卿大夫,於文足矣。上文君下特言“羞卿者小膳宰”者,欲见直言君,不须言宾,以其宾之荐俎与君同,明羞膳亦与君同,不使小膳宰,故云欲绝於宾,为羞宾者亦士也。
有内羞。(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羞笾之实,糗饵粉。)
[疏]“有内羞”。
○注“谓羞”至“粉”。
○释曰:云“谓羞豆之实,酏食糁食”者,《天官醢人》云:“羞豆之实,酏食糁食。”郑注云:“酏,<食衍>也。”《内则》曰:“取稻米,举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与稻米为<食衍>。”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云“羞笾之实,糗饵粉”者,《笾人职》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郑注云:“此二物者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糗者,捣粉熬大豆为之,为饵,之,黏著以粉之耳。饵言糗,言粉,互相足。”是也。糗熬之,亦粉之,其粉捣之,亦糗之,是互相足也。
君与射,则为下射,袒朱襦,乐作而后就物。(君尊。)小臣以巾授矢,稍属。(君尊,不矢。)不以乐志。(辟不敏也。)既发,则小臣受弓以授弓人。(俟复发也。不使大射正,燕射轻。)上射退于物一,既发,则答君而俟。(答,对。)
若饮君,燕,则夹爵。(谓君在不媵之党,宾饮之如燕媵觚,则又夹爵。)
[疏]“若饮君燕则夹爵”。
○释曰:“夹爵”者,将饮君,先自饮,及君饮讫,又自饮,为夹爵。
君在,大夫射,则肉袒。(不襦,厌於君。)
[疏]注“不襦厌於君”。
○释曰:《乡射》记大夫对士射,袒襦,此对君,肉袒,故云“厌於君”也。
若与四方之宾燕,媵爵,曰:“臣受赐矣,臣请赞执爵者。”(受赐,谓公卿者酬之,至燕,主人事宾之礼杀,宾降洗,升媵觯于公,答恩惠也。)
[疏]“若与”至“爵者”。
○注“受赐”至“惠也”。
○释曰:谓公取二大夫所媵觯上者以酬宾是也。云“宾降洗,升媵觯于公”者,谓上献士讫,宾媵觯于公,是答恩惠也。
相者对曰:“吾子无自辱焉。”(辞之也。对,答也。亦告公,以公命答之也。)
有房中之乐。(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也。谓之房中者,后夫人之所讽诵,以事其君子。)
[疏]“有房中之乐”。
○注“弦歌”至“君子”。
○释曰:云“弦歌《周南》、《召南》之诗,而不用锺磬之节”者,此文承四方之宾,燕下而云“有”,明四方之宾而有之。知“不用锺磬”者,以其此《二南》本后夫人侍御于君子,用乐师,是本无锺磬。今若改之而用锺磬,当云有房中之奏乐,今直云“有房中之乐”,明依本无锺磬也。若然,案《磬师》云:“教缦乐,燕乐之锺磬。”注云:“燕乐,房中之乐,所谓阴声也。二乐皆教其锺磬。”房中乐得有锺磬者,彼据教房中乐,待祭祀而用之,故有锺磬也。房中及燕,则无锺磬也。
●卷十六大射第七
[疏]《大射》第七。
○郑《目录》云:“名曰大射者,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与其群臣射以观其礼。数中者,得与於祭;不数中者,不得与於祭。射义於五礼属嘉礼。《大戴》此第十三,《小戴》及《别录》皆第七。”
○释曰:云诸侯将有祭祀之事以下,交出於《射义》。
大射之仪。君有命戒射。(将有祭祀之事,当射,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
[疏]“大射”至“戒射”。
○注“将有”至“尊者”。
○释曰:自此尽“西”,论射前预戒诸官,及张侯设乐悬之事。不言“礼”、言“仪”者,以射礼盛,威仪多,故以仪言之。是以《射义》云:“孔子曰:射者何以射?何以听?循声而发,发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若夫不肖之人,则彼将安能以中。”是其射容难,故称仪也。云“将有祭祀之事,当射”者,按《射义》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於泽。泽者,所以择士也。已射於泽,而后射於射宫。射中者得与於祭,不中者不得与於祭。”是其将祭必射也。云“宰告於君,君乃命之”者,郑意不云宰戒百官者,宰先告君,君之使戒,乃戒,即云戒百官是也。云“言君有命,政教宜由尊者”,其经云“戒射”,此戒亦政教之类,故以政教言之也。
宰戒百官有事於射者。(宰,於天子冢宰,治官卿也。作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
[疏]“宰戒”至“射者”。
○注“宰於”至“百官”。
○释曰:按《周礼大宰职》云:“掌百官之誓戒。”此言宰戒百官,其事同,故郑以天子冢宰言之也。其实诸侯兼官,无冢宰,立地官司徒以兼之,故《聘礼》云“宰命司马”,注云:“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是诸侯立司徒兼冢宰之事也。言“大事,则掌以君命,戒於百官”者,《周礼大宰职》云:“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是郑之所引,以证宰戒之事也。
射人戒诸公、卿、大夫射。司士戒士射与赞者。(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命,皆司马之属也。殊戒公卿大夫与士,辨贵贱也。赞,佐也,谓士佐执事不射者。)
[疏]“射人”至“赞者”。
○注“射人”至“射者”。
○释曰:上文宰官尊,总戒。此射人司士,色别重戒之。谓若《天官冢宰》戒百官宗伯、大司寇之等,重戒也。云“射人掌以射法治射仪”者,《夏官射人》文。云“司士掌国中之士,治凡其戒令”者,此《司士职》文。云“国中之士”,彼士总公卿大夫士而言,此射人巳戒公卿大夫,则司士戒士赞者,唯有士不兼,大夫已上不同者,断章取义,故与本职不同也。云“皆司马之属也”者,射人、司士皆属司马,故云司马属也。此上下文所云戒者,皆谓祭前旬有一日,知者,《祭统》云:“先期旬有一日,宫宰宿夫人,夫人亦散斋七日,致斋三日。”若然,卜及戒皆在旬有一日,是《大宰》云:“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注云:“前期,前所诹之日也。十日,容散斋七日,致斋三日。”其天子又有天地及山川、社稷、宗庙,诸侯直有境内山川、社稷、宗庙,卜日及戒皆同也。按《郊特牲》云:“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又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大庙之命,戒百姓也。”注云:“王自泽宫而还,以誓命重相申敕也。”王自此还斋路寝之室。若然,卜日在泽宫,又至射宫,皆同在旬有一日,空十日,故後日乃斋也。
前射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射人宿视涤。(宰夫,冢宰之属,掌百官之徵令者。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凡大射则合其六耦。涤,谓溉器,埽除射宫。)
[疏]“前射”至“视涤”。
○注“宰夫”至“射宫”。
○释曰:此宰夫戒是再戒之宿,不云“宿”者,辟下宿视涤。何者?宰夫戒是申戒,下宿是夕宿,是以《宗伯》云:“凡祀大神、享大鬼、祭大示,帅执事而卜日宿,视涤濯。”注云:“宿,申戒也。”此前有射人戒,是七日前期。此宰夫戒是申戒,又知宿是夕宿者,以戒宿同文。明不同日,以其上云前射三日戒,明此非三日,是前一日矣。云“宰夫,冢宰之属”者,按《大宰》云:“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属冢宰,故云冢宰之属。云“掌百官之徵令”者,《宰夫职》文。云“司马,於天子政官之卿”者,《小宰职》云“四曰司马,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也。云“凡大射则合其六耦”者,《大司马职》云:“若大射,合诸侯之六耦。”是将祭而射,故使诸侯为耦。若其馀射,则卿大夫以下为耦也。云“涤,谓溉器,埽除”者,以其诸侯射,先行燕礼,不视涤器,明涤器是射器,及埽除射宫也。
司马命量人量侯道与所设乏以步:大侯九十,参七十,干五十。设乏,各去其侯西十、北十。(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侯,谓所射布也。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卑者射之以求为侯。量侯道,谓去堂远近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之伺物,每举足者,止视远近,为发必中也。是以量侯道取象焉。《乡射》记曰:“侯道五十弓。”《考工记》曰“弓之下制六尺”,则此步六尺明矣。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士无臣,祭不射。)
[疏]“司马”至“北十”。
○注“量人”至“不射”。
○释曰:云“量人,司马之属,掌量道巷涂数者”,《量人职》文。量人属司马,故云司马之属也。云“侯,谓所射布也”者,以其三侯皆以布,以皮为鹄,旁又饰以皮也。云“尊者射之以威,不宁侯”者,即《梓人》云“毋或若汝不宁侯,不属于王所,故抗而射汝”是也。云“卑者射之以求为诸侯”者,《射义》云“故天子之大射,谓之射侯。射侯者,射为诸侯也。射中则得为诸侯,射不中则不得为诸侯”是也。“容谓之乏”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者,此云“乏”,《周礼射人》云“容”,所以为获者之御矢,解容乏之义。以其容身,故得御矢。言乏,矢於此乏匮不去也。云“则此步六尺明矣”,郑云此者,阴破先郑,故先郑注《射人》步谓一举足为步,於今为半步,故郑注彼亦引弓之下制六尺以非之也。云“大侯,熊侯,谓之大者,与天子熊侯同”者,《司裘职》云:“王大射则共虎侯、熊侯、豹侯,设其鹄。诸侯则共熊侯、豹侯。”彼畿内诸侯二侯,以熊侯为首,此畿外诸侯三侯,与天子同。不得与天子同其大射时所用物,宜与畿内诸侯同用熊,又与天子熊侯同,故云大侯也。云“参读为糁,糁,杂也,杂侯者,豹鹄而麋饰,下天子大夫也”者,《司裘》云:“卿大夫则共麋侯。”此则以豹皮为鹄,以麋饰其侧,不用纯麋,是下天子大夫也。必知以豹为鹄,以麋为饰者,天子卿大夫用麋侯,诸侯卿大夫亦用麋侯,并据己家用之。若助祭,亦射君之第二侯,明君之第二侯用麋饰其侧,侯以饰得名。又畿内诸侯第二侯用豹为鹄,故知畿外诸侯亦以豹皮为鹄可知。云“干,读为犴,犴侯者,犴鹄犴饰也”者,亦取捷黠意。“大夫将祭,於己射麋侯”者,《司裘》云:“卿大夫共麋侯。”是天子卿大夫。以《孝经》云:“大夫有争臣三人。”以有臣,故将祭得大射择士。郑言此者,以己射用麋侯,又见助君祭,亦射君之麋侯。云“士无臣,祭不射”者,《孝经》云“士有争友”,不言臣,以仆隶为友。《司裘》卿大夫下不言士,故祭不言士大射。若然,士有宾射、燕射,不得大射,虽不得大射,得与君宾射,故《射人》注不言士者,此与诸侯之宾射,士不与也。若然,诸侯之士亦然也。
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大侯之崇,见鹄於参,参见鹄於干干,不及地武。不系左下纲。设乏,西十、北十。凡乏用革。(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掌装衣车者,亦使张侯。侯,巾类。崇,高也。高必见鹄。鹄,所射之主。《射义》曰:“为人君者以为君鹄,为人臣者以为臣鹄,为人父者以为父鹄,为人子者以为子鹄。”言射中此乃能任己位也。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淮南子》曰:“干鹄知来。”然则所云正者正也,亦鸟名。齐、鲁之,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考工记》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则大侯之鹄方六尺,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及,至也。武,迹也。中人之足,长尺二寸,以犴侯计之,糁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凡侯北面,西方谓之左。前射三日,张侯设乏,欲使有事者豫志焉。)
[疏]“遂命”至“用革”。
○注“巾车”至“志焉”。
○释曰:上文直命量人量侯道,及乏远近之处,此经论张侯高下之法也。云“设乏西十北十”者,《乡射》云:“乏参侯道,居侯党之一,西五步。”注云:“此乏去侯北十丈,西三丈。”云西十北十,则西与北皆六丈,不得为三分居侯党之一者,以其三侯入堂深故也。若然,此三侯之下总云西十北十,则三侯之乏皆西十北十矣。西亦六丈者,以三侯恐矢扬伤人,与一侯亦异也。云“巾车,於天子、宗伯之属”者,《周礼》巾车属宗伯,故云宗伯之属也。云“掌装衣车”者,天子五路:木路无革鞔,革路有革无异饰,玉路、金路、象路有革鞔,又有玉金象为饰。孤乘夏篆,卿乘夏缦,皆以物为饰,故云装衣车者也。云“侯,巾类”者,侯亦有饰,故《乡射》记云“凡画者丹质”,及正鹄之饰,故云巾类也。引《射义》者,欲证射以鹄为主也。云“鹄之言较,较,直也,射者所以直己志”,并下注云“然则所云正者正也”,此取《射义》解之,故《射义》云射者“内志正,外体直,然後持弓矢审固”,注云“内正外直,正鹄之名出自此”是也。云“或曰:鹄,鸟名,射之难中,中之为俊,是以所射於侯取名也”,并下云“正,亦鸟名。齐、鲁之名题肩为正。正、鹄皆鸟之捷黠者”,郑以正鹄之名有此二义,故两解之也。云“《考工记》:‘梓人为侯,广与崇方,参分其广而鹄居一焉’”者,三等皆高广等,引之者,郑欲解经见鹄之义,故先知侯鹄广狭尺寸也。云“则大侯之鹄方六尺”者,以侯道九十弓,弓取二寸,二九十八,侯中丈八尺,三分其侯而鹄居一,故知鹄方六尺也。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者,以侯道七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丈四尺,三分其侯,鹄居其一,丈四取丈二,三分得四尺,又於二尺之内取尺八寸又得六寸,又二寸,一寸为三分,总六分,取二分,二分於三分为三分寸之二,三分寸之二即是大半寸,故云糁侯之鹄方四尺六寸大半寸也。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者,犴侯侯道五十弓,弓取二寸,则侯中方一丈,三分其侯,鹄居一焉,一丈且取九尺得三尺,一尺取九寸得三寸,一寸分为三分得一分,则是三分寸之一,三分寸之一则是少半寸,故云犴侯之鹄方三尺三寸少半寸也。云“中人之足,长尺二寸”者,无正文,以目验而知。云“以犴侯计之”者,以大侯、糁侯高下无文,犴侯云下纲不及地武,则犴侯下纲去地尺二寸,以是从犴侯计之也。犴侯侯中一丈,上下躬及上下舌各二尺,合八尺,是丈八尺矣。又下不及地尺二寸,则犴侯上纲去地丈九尺二寸也。糁侯侯中丈四尺,中上、中下各四尺,得八尺,并之二丈二尺也。鹄居侯中三分之一,则鹄下亦有四尺六寸大半寸,通躬身四尺为八尺六寸三分寸之二矣。张法,糁鹄下畔与犴侯之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犴。自馀糁侯鹄下畔八尺六寸大半寸,在掩犴侯亦如之。犴侯上犴本去地丈九尺二寸,直掩八尺,上有一丈一尺二寸在,复掩六寸,上有一丈六寸在,复掩三分寸二,唯有一丈五寸三分寸一在。少半寸者,即三分寸一也。言大半寸者,即三分寸二也。故知“糁侯下纲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也。大侯中丈八尺,中之上下各四尺,即八尺矣。中方丈八尺,更加八尺,二丈六尺也。“糁侯去地丈五寸少半寸”,本上纲下纲相去二丈二尺,其举也上纲去地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鹄下畔与糁侯上纲齐,所谓见鹄於糁也。侯中丈八尺,三分之则鹄下亦有六尺,下躬身四尺,一丈矣,则大侯自鹄以下掩糁侯一丈也。自一丈以下犹有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在,是大侯下纲去地亦然,故注於此数也。云“前射三日,张侯设乏”,知“三日”者,前文云前射三日,下云“乐人宿县”,下云“厥明”,自前射三日以後,论事不著异日,故知张侯与设乏同是射前三日矣。
乐人宿县于阼阶东,笙磬西面,其南笙锺,其南钅薄,皆南陈。(笙犹生也。东为阳中,万物以生。《春秋传》曰:“大蔟所以金奏,赞阳出滞,沽洗所以百物,考神纳宾。”是以东方锺磬谓之笙,皆编而县之。《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有锺有磬为全。钅薄如锺而大,奏乐以鼓钅薄为节。)
[疏]“乐人”至“南陈”。
○注“笙犹”至“为节”。
○释曰:云“东为阳中,万物以生”者,阳气起於子,盛於午,故东方为阳中也。万物以生,以其正月三阳生,大蔟用事,故万物生焉。云“《春秋传》”者,是《外传》伶州鸠对周景王辞。引之者,证锺磬为笙之事。“大蔟”者,寅上候气之管,度律均锺,金即锺也,故奏之所以赞阳出滞。云“姑洗所以百物,考神纳宾”者,亦据度律均锺,姑洗在辰,三月百物而出,考神纳宾,谓祭祀而有助祭之宾客。但东方阳管唯有此二律,故据此二律言之,是以名东方锺磬为笙也。云“皆编而县之”者,言皆者,欲解磬非应律之物,与锺同言之者,以其钅薄与鼓虽同西面,与锺同,不编之。而磬与锺同十六枚而在一ね,与锺同编又同宫,故兼言磬。是以《磬师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锺。”注云:“磬亦编於锺。言之者,锺有不编,不编者,锺师击之。”是其磬与锺编之。此东方云笙而西方言颂者,以其夷则、无射主西方,成功收藏,故称颂。颂者,美盛德之形容,故云颂也。但天有十二次,地有十二辰,按《书传》云:“天子出撞黄锺之锺,右五锺皆应,入刚撞蕤宾之锺,左五锺皆应。”左右云五,则除黄锺、蕤宾并为阳,而应锺、林锺已西为右五也,大吕、中吕已东为左五也。云“《周礼》曰:‘凡县锺磬,半为堵,全为肆’”者,《周礼小胥职》文。鼓钅薄亦县,而直言锺磬者,据编县者为文。鼓钅薄笋ね之上,各县一而已,不编之。郑彼注云“半之”者,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天子之卿大夫判县,东西各有锺磬,是全之为肆。诸侯卿大夫虽同判县,半天子卿大夫,取一相锺磬分为两相,西县锺,东县磬。而天子之士特县,直东有锺磬,且是全之为肆。诸侯之士直特县,半天子之士,县磬而已,或於阶,或於东方。又天子宫县,四面皆有,诸侯轩县,阙南面,面皆有锺磬钅薄,及鼓具有也。卿大夫士皆无钅薄者,若有钅薄,则诸侯臣半天子臣,不得具,是以阙之。云“钅薄如锺而大”者,《特牲》注亦云:“钅薄如锺而大。”并据《国语》而注之。以言钅薄形如锺而复大,以大,故特一县,不编之也。云“奏乐以鼓钅薄为节”者,按《周礼钅薄师》云:“掌金奏之鼓。”注云:“谓主击晋鼓,以奏其锺钅薄也。”以此言之,则先击鼓,後击锺钅薄,皆是与乐为节,故郑注以鼓钅薄为节,不言锺磬,已注解,故不言也。
建鼓在阼阶西,南鼓。应鼙在其东,南鼓。(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南鼓,谓所伐面也。应鼙,应朔鼙也。先击朔鼙,应之。鼙,小鼓也。在东,便其先击小後击大也。鼓不在东县南,为君也。)
[疏]“建鼓”至“南鼓”。
○注“建犹”至“君也”。
○释曰:下西面、北面建鼓,皆言一。此建鼓不言一者,彼在本方,故须言一。见无他鼓,此鼓本东方以为君,故移来在北方,故异其文,不言一也。云“建犹树也。以木贯而载之,树之跗也”者,按《明堂位》云:“殷楹鼓,周县鼓。”注云:“楹为之柱贯中上出也。县,县之於иね也。”此云以木贯而载之,则为之柱贯中上出,一也。周人县鼓,今言建鼓,则殷法也,若醮用酒之类。主於射,略於乐,故用先代鼓。云“鼓不在东县南,为君”者,决下“一建鼓在其南,东鼓”者,为宾复不在东县北者,取顺君面故也。
西阶之西,颂磬东面,其南锺,其南钅薄,皆南陈。一建鼓在其南,东鼓。朔鼙在其北。(言成功曰颂。西为阴中,万物之所成。《春秋传》曰:“夷则所以咏歌九则,平民无忒。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示民轨义。”是以西方锺磬谓之颂。朔,始也。奏乐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古文颂为庸。)
[疏]“西阶”至“其北”。
○注“言成”至“为庸”。
○释曰:言《春秋传》者,亦是《外传》文。云“咏歌九则”者,谓六府三事,九功之德是也。以此九则平民,使无差慝。云“无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德”者,哲人,谓后稷,后稷以稼穑之功成於季秋,先王之业,以农为本,故云示民轨义,谓轨法义理也。云“先击西鼙,乐为宾所由来也”者,解先击朔鼙之意,宾向外来,位在西,其乐主为乐宾,故先击朔鼙、应鼙应之也。云“锺不言颂,鼙不言东鼓,义同,省文也”者,决上东方言笙锺,应鼙言南鼓,此当言颂锺东鼓,义与上文同,亦合有,而不言者,省文也。云“古文颂为庸”者,此虽叠古文不从,亦通义,是《尚书》云:“笙庸以。”笙东方,锺磬西方。是庸亦功也,亦有成功之义也。
一建鼓在西阶之东,南面。(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无锺磬,有鼓而已。其为诸侯则轩县。)
[疏]“一建”至“南面”。
○注“言面”至“轩县”。
○释曰:云“言面者,国君於其群臣,备三面尔”者,言国君合有三面,为辟射位,又与群臣射,阙北面。无锺磬,直有一建鼓而已,故不言“南鼓”而言“南面”也。云“其为诸侯则轩县”者,若与诸侯飨燕之类,则依诸侯轩县,三面皆有鼓与锺磬。
在建鼓之。(,竹也,谓笙箫之属,倚於堂。)
[疏]“荡在建鼓之”。
○注“竹”至“於堂”。
○释曰:按《禹贡》云:“筱既敷。”注云:“,竹。”故知此亦竹也。其器则管也,是以下云:“乃管《新宫》”,注云:“管,谓吹。”故知竹管也。按《小师职》注云:“管如笛而小,并两而吹之,今大予乐官有焉。”《尔雅》云:“大笙谓之巢,小者谓之和。”箫大者二十三管,长尺四寸,小者十六管,长尺二寸。大笙十九簧,小者十三簧。若然,笙、箫与管器异,以其皆用竹,故云笙箫之属也。云“倚於堂”者,管拟吹之,不倚在两建鼓者,以不得倚於鼓,故知倚於堂也。
鼗倚于颂磬西。(鼗如鼓而小,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也。,编磬绳也,设鼗於磬西,倚于也。《王制》曰:“天子赐诸侯乐,则以祝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疏]“鼗倚”至“西”。
○注“鼗如”至“将之”。
○释曰:知“鼗如鼓而小”者,按《那》诗云:“猗与那与,置我鼗鼓。”《传》云:“猗,叹辞。那,多也。郑读置为植。植鼗鼓者,为楹贯而树之,美汤受命伐桀定天下,而作护乐,故叹之多。其改夏之制,乃始植我殷家之乐,鼗与鼓也。鼗虽不植,贯而摇之,亦植之类。”以其殷人植鼓,以木贯之,而下有拊,鼗亦以木为柄而贯之,但手执而不植为异,故云亦植之类。鼗与鼓同文,是鼗如鼓而小也。知“有柄。宾至,摇之以奏乐”者,按《氐职》云:“掌凡乐事播鼗,击颂磬、笙磬。”磬言击,鼗言播,播为摇之可知。鼗所以节乐,宾至乃乐作,故至宾至,摇之以奏乐也。云“,编磬绳也”者,若天子诸侯冕而朱用组之类。磬又编县之,用,故知编磬绳也。知“设鼗於磬西,倚於”者,以其锺磬皆面向东,人居其前西面,故知鼗在磬西,倚之於也。引《王制》者,证鼗为节乐之器,状如漆筒,中有椎,所以节乐,鼗亦节乐,大於鼗,故赐公侯乐则以将命,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命,自馀乐器陈於外也。
厥明,司宫尊于东楹之西,两方壶,膳尊两С在南,有丰。幂用锡若,缀诸箭。盖幂,如勺,又反之。皆玄尊。酒在北。(膳尊,君尊也。後陈之,尊之也。丰以承尊也。说者以为若井鹿卢,其为字从豆,[C116]声,近似豆,大而卑矣。幂,覆尊巾也。锡,细布也。,细葛也。箭,筱也。为幂,盖卷辟,缀於筱,横之也。又反之,为覆勺也。皆玄尊,二者皆有玄酒之尊,重本也。酒在北,尊统於君,南为上也。唯君面尊,言专惠也。今文锡或作纟易,或作,古文箭作晋。)
[疏]“厥明”至“在北”。
○注“膳尊”至“作晋”。
○释曰:自此尽“羹定”,论豫设尊洗具馔之事。案《礼记燕义》,诸侯射先行燕礼,此以下至东陈,皆陈设器物,与《燕礼》同,但文有详略耳。云“说者以为若井鹿卢”者,鹿卢之形,即葬下棺,碑间重鹿卢之辈,今见井上竖柱夹之,以索绕而挽之是也。云其为字从豆[C116]声者,此谓上声下形之字,年和豆多有,故从豆为形也。“丰”者,承尊之器,象形也。是以丰年之字,[C116]下著豆,今诸经皆以承尊爵之[C116],不用本字之[C116],而用丰年之丰,故郑还旅丰字解之,故云其为字从豆为形,以[C116]为声也。云“近似豆,大而卑矣”者,既用豆为形,还近似笾豆之豆,举汉法而知。但豆口径尺,柄亦长尺,口径小而又高。此承尊之物,口足径各宜差宽,中央亦大,共高尺,比常豆而下,故云近似豆而卑。但斫一大木为之,取其安稳,此丰若在宗庙,或两君燕亦谓之坫,致爵在於上,故《论语》云“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郑注云“反坫,反爵之坫”是也。必用丰年之丰为坫者,以其时和年丰,万物成孰,粢盛丰备,以共郊庙,神歆其祀,祝嘏其福,至《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或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家富民足,人情优暇,旨酒嘉肴,盈尊满俎,於以讲道论政,既献酬侑酢,至无爵,行礼交乐,和上下相欢,劝饮为乐故也。云“锡,细布也”者,《丧服记》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故知锡是细布也。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云“唯君面尊”者,《玉藻》文,注云:“面,向也。”彼谓人君燕臣子,专其恩惠,此《大射》亦谓人君燕臣下,与彼是同专惠之道,故皆尊鼻向君。云“言专惠”者,决《乡饮酒》尊于房户之,宾主夹之,不得专惠故也。
尊士旅食于西钅薄之南,北面,两圜壶。(旅,众也。士众食未得正禄,谓庶人在官者。圜壶,变於方也。贱无玄酒。)
[疏]“尊士”至“圜壶”。
○注“旅众”至“玄酒”。
○释曰:前设县时,钅薄南更有一建鼓。今设尊不应在鼓北,而云钅薄南者,其实在鼓南门西,北面,与《燕礼》同。而云钅薄南者,遥继钅薄而言,必继钅薄者,乐以县为主故也。
又尊于大侯之乏东北,两壶献酒。(为隶仆人、巾车、糁侯犴侯之获者。献读为沙,沙酒浊,特之,必摩沙者也。两壶皆沙酒。《郊特牲》曰:“汁献氵兑于酒。”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
[疏]“又尊”至“献酒”。
○注“为隶”至“东面”。
○释曰:知“为隶仆人、巾车、糁侯犴侯之获”者,以其此人皆有功,又下文以此尊献之,故知也。知“沙酒浊”者,以五齐从下向上差之,醍沈清於泛醴,鬯郁又在五齐之上,故知沙酒浊也。云“特之,必摩沙者也”者,此解名沙酒之意。云“《郊特牲》曰:汁献氵兑于酒”者,此以五齐中取酒,盎齐郁鬯之事。献,沙也,郁鬯之时,和盎齐以手摩沙,出其香汁,氵兑清也,之使清也。此为隶仆以下卑贱之人而献郁鬯者,此所得献,皆因祭侯,谓侯之神,故用郁鬯也。云“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知此不为大侯服不设者,案下文云“服不之尊东面南上”,故郑云:“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皆东面也。
设洗于阼阶东南,水在东,篚在洗西,南陈。设膳篚在其北,西面。(或言南陈,或言西面,异其文也。)
[疏]“设洗”至“西面”。
○注“或言”至“文也”。
○释曰:云“异其文也”者,洗篚言南陈,亦西面,膳篚言西面,亦南陈,其实所从言异,尊君故也。
又设洗于获者之尊西北,水在洗北,篚在南,东陈。(亦统於侯也。无爵,因服不也。有篚,为奠虚爵也。服不之洗,亦俟时而陈於其南。)
[疏]“又设”至“东陈”。
○注“亦统”至“其南”。
○释曰:云“亦统於侯也”者,前设尊两献酒,亦云“服不之尊”,俟时而陈於南,统於侯。今此设篚在南,後设服不之洗在南,亦统於侯。
小臣设公席于阼阶上,西乡。司宫设宾席于户西,南面,有加席。卿席宾东,东上。小卿宾西,东上。大夫继而东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席工于西阶之东,东上。诸公阼阶西,北面,东上。(唯宾及公席布之也,其馀树之於位後耳。小卿,命於其君者也。席於宾西,射礼辨贵贱也。诸公,大国有孤卿一人,与君论道,亦不典职如公矣。)
[疏]“小臣”至“东上”。
○注“唯宾”至“公矣”。
○释曰:知“宾及公席布之,其馀树之於位後”者,下文更有孤卿大夫席文,故知也。此实未布而言布之者,欲辨尊卑,故先言也。孤尊而後言之者,言“若”,是有无不定,故後言也。云“小卿,命於其君者也”者,按《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於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小国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若言小卿,据次国已下有之。云“射礼辨贵贱也”者,决《燕礼》大、小卿皆在尊东,西无小卿位,彼主於燕,不辨贵贱故也。云“与君论道,亦不典职如公矣”者,成王《周官》云:“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是三公论道无职,比大国立孤一人,论道与公同,亦无职,故云不典职如公也。纵郑不见《周官》,於《周礼》三公亦无职,《考工记》云“或坐而论道”,亦通及三公矣。
官馔。(百官各馔其所当共之物。)
[疏]“官馔”。
○释曰:《燕礼》宰馔,此不言宰而言官者,欲见非独宰,故郑云“百官各馔”。
羹定。(亨肉孰也。《射义》曰:“诸侯之射也,必先行燕礼。”燕礼牲用狗。)
射人告具于公。公升即位于席,西乡。小臣师纳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皆入门右,北面,东上。士西方,东面,北上。大史在干侯之东北,北面,东上。士旅食者在士南,北面东上。小臣师、从者在东堂下,南面,西上。(大史在干侯东北,士旅食者在士南,为有侯,入庭深也。小臣师,正之佐也。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
[疏]“射人”至“西上”。
○注“大史”至“大命”。
○释曰:自此尽“少进”,论群臣立位之事。云“大史在干侯东北,士旅食者在士南,为有侯,入庭深也”者,决《燕礼》,士旅食者立于门西东上。此不继门而在士南继士者,为有侯,故入庭深也。云“小臣师,正之佐也”者,下有小臣正,正,长也,故以师为佐。云“正相君,出入君之大命”者,小臣正,小臣中尊如天子大仆,故引《大仆职》解之也。
公降,立于阼阶之东南,南乡。小臣师诏揖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揖大夫,大夫皆少进。(诏,告也。变尔言揖,亦以其入庭深也。上言大夫,误衍耳。)
[疏]注“诏告”至“衍耳”。
○释曰:《燕礼》言“尔”,以其近门去君远而言尔。尔,近也,移也,揖之使移近。此入庭深,故不言尔而言揖,揖之而已,不须移近之也。云“上言大夫,误衍”者,以其大夫与公卿面有异,故下别言大夫少进,明上有大夫,误衍“大夫大夫”四字也。
大射正摈。(大射正,射人之长。)
[疏]“大射正摈”。
○注“大射正射人之长”。
○释曰:自此尽“门外北面”,论请立宾之事。大射正对射人为长,若小臣正对小臣师亦为长。
摈者请宾。公曰:“命某为宾。”(某,大夫名。)摈者命宾,宾少进,礼辞。(命宾者,东面南顾。辞,辞以不敏。)反命,(以宾之辞告於君。)又命之。宾再拜稽首,受命。(又,复。)
摈者反命。宾出,立于门外,北面。公揖卿大夫,升就席。小臣自阼阶下北面,请执幂者与羞膳者。(请士可使执君两С之幂,及羞脯醢庶羞於君者。方圜壶献无幂。)
[疏]“公揖”至“膳者”。
○注“请士”至“无幂”。
○释曰:自此尽“公卿者”,论卿大夫定位及请执幂之事。云“请士可使”者,郑知请士者,据《燕礼》而知。云“方圜壶献无幂”者,方圜壶,臣尊献获者,尊皆无幂。
乃命执幂者。执幂者升自西阶,立于尊南,北面,东上。(命者於西阶前以公命命之,东上,执玄尊之幂为上。羞膳者从而东,由堂东升自北阶,立于房中,西面南上。不言命者,不升堂,略之。)
[疏]“乃命”至“东上”。
○注“命者”至“略之”。
○释曰:知“命之在西阶前”者,以其小臣位在东堂下,於阼阶请公命,乃就西阶请执幂者,以其执幂者士位在西故也。云“羞膳者从而东”者,已於《燕礼》释讫。云“不升堂”者,但不由南方升,略之。升自北堂,是亦升堂矣。
膳宰请羞于诸公卿者。(膳宰请者,异於君也。)
[疏]“膳宰”至“卿者”。
○释曰:不言命者,对君言命於臣,略之。
摈者纳宾,宾及庭,公降一等揖宾,宾辟。(及,至也。辟,逡遁,不敢当盛。)
[疏]“摈者”至“宾辟”。
○注“及至”至“当盛”。
○释曰:自此尽“宾答再拜”,论主人迎宾拜至及献宾之事。云“公降一等揖宾”,不言请宾至位就席者,亦是以宾与主人为礼,礼不参,故不请也。此言“宾辟”,《燕礼》不言,文略也。
公升,即席。(以宾将与主人为礼,不参之。)
奏《肆夏》。(《肆夏》,乐章名,今亡。吕叔玉云:《肆夏》,《时迈》也。《时迈》者,大平巡守,祭山川之乐歌。其《诗》曰:“明昭有周,式序在位。”又曰:“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
[疏]“奏肆夏”。
○注“肆夏”至“肆夏”。
○释曰:云“《肆夏》乐章名,今亡”者,案《周礼锺师》云“以锺鼓奏《九夏》”,杜子春引吕叔王以为“《肆夏》,《时迈》也;《繁遏》、《执亻竟》也;《渠》,《思文》也”。後郑云:“以《文王》、《鹿鸣》言之,则《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郑彼注破吕叔玉。此注亦云“《肆夏》,乐章名,今亡”,与彼注亦同。今此又引“吕叔玉”於下者,以无正文,叔玉或为一义,故郑於此两解之也。云“祭山川之乐歌”者,以其《时迈》序云:“巡守告祭柴望也。”谓巡守祭当方山用,则《王制》及《尚书》云“望秩於山川”是也。云“明昭有周”者,美武王有明,明於周。云“式序在位”者,式,用也,任贤用能,序之使在官位。云“我求懿德”者,懿,美也,我求取美德之人也。云“肆于《时夏》”,肆,遂也,夏,大也,能如此遂於王道之大。云“奏此以延宾,其著宣王德,劝贤与”者,今国君歌此诗,延宾入者,其欲著明诸侯,宣布王之德,以劝贤人,使有德言与者?郑以义解之,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周礼》曰:宾出入,奏《肆夏》”者,按《大司乐》云:“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下云:“大飨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郑注云:“大飨,飨宾客也。”彼宾客谓诸侯来朝者也。“不入牲,牲不入,亦不奏《昭夏》也。其他谓王出入,宾客出入,亦奏《王夏》、《肆夏》。”以此言之,王用《肆夏》以飨诸侯来朝。今引之者,证燕时纳宾,亦奏之。按《燕礼》记云:“若以乐纳宾,则宾及庭奏《肆夏》。”郑云:“卿大夫有王事之劳,则奏此乐焉。”此亦同彼注也。若臣无王事之劳,则如常燕,无以乐,纳宾法也。又此纳宾乐,故诸侯亦得用,若升歌则不可。若宾醉而出,奏《陔夏》,与此异也。
宾升自西阶,主人从之。宾右北面至再拜,宾答再拜。(主人,宰夫也,又掌宾客之献饮食。君於臣虽为宾,不亲献,以其莫敢亢礼。)
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宾将从降,乡之,不於洗北,辟正主。)
[疏]“主人”至“北面”。
○注“宾将”至“正主”。
○释曰:自此至“虚爵降”,论主人献宾之事也。云“不於洗北,辟正主”者,按《乡饮酒》、《乡射》主人降洗,洗北南面是正主,此宰夫代君为主,故不於洗北南面也。
宾降阶西,东面。主人辞降,宾对。(对,答。)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宾少进,辞洗。主人坐奠觚于篚,兴对。宾反位。(宾少进者,所辞异,宜违其位也。献不用爵,辟正主。)主人卒洗。宾揖,升。(宾每先升,尊也。)主人升,宾拜洗。主人宾右奠觚答拜,降盥。宾降,主人辞降,宾对。卒盥。宾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取觚,将就瓦С酌膳。)执幂者举幂,主人酌膳,执幂者盖幂。酌者加勺,又反之。(反之,覆勺。)
筵前献宾。宾西阶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宾右拜送爵。(宾既拜,於筵前受爵,退复位。)
[疏]注“宾既”至“复位”。
○释曰:云“宾既拜,於筵前受爵”者,郑恐读者以拜下读为句。
宰胥荐脯醢。(宰胥,宰官之吏也,不使膳宰荐,不主於饮酒,变於燕。)
[疏]注“宰胥”至“於燕”。
○释曰:云“不使膳宰荐者,不主饮酒,变於燕”者,决《燕礼》使膳宰荐,主於饮酒故也。
宾升筵。庶子设折俎。(庶子,司马之属,掌正六牲之体者也。《乡射》记曰:“宾俎,脊、胁、肩、肺。”不使膳宰设俎,为射变於燕。)宾坐,左执觚,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执爵,遂祭酒,兴,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执爵兴。主人答拜。(降席,席西也。旨,美也。)
乐阕。(阕,止也。乐止者,尊宾之礼盛於上也。)
[疏]“乐阕”。
○注“阕止”至“上也”。
○释曰:此上经云“奠爵拜告旨”,下经云“宾卒爵”,则此经者是宾啐酒节即乐阕。《燕礼》记亦云:“宾及庭,奏《肆夏》。宾拜酒,主人答拜而乐阕。”亦据啐酒时。按《郊特牲》“宾入大门而奏《肆夏》”,又曰“卒爵而乐阕”,与此啐酒乐阕不同者,彼注谓朝聘者,故卒爵而乐阕,此燕己臣子法,故啐酒而乐阕也。云“尊宾之礼盛於上也”者,宾及庭,奏《肆夏》,乃至升堂饮酒,乃乐止,是尊宾之礼盛於堂上者也。
宾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主人答拜。
●卷十七大射第七
宾以虚爵降。(既卒爵,将酢也。)
[疏]“宾以虚爵降”。
○释曰:自此尽“西序东面”,论宾酢主人之事。
主人降。宾洗南西北面坐奠觚,少进,辞降。主人西阶西、东面,少进,对。宾坐取觚,奠于篚下,盥洗。(篚下,篚南。)
主人辞洗。宾坐奠觚于篚,兴对,卒洗,及阶,揖升。主人升,拜洗如宾礼。宾降盥,主人降。宾辞降,卒盥,揖升。酌膳,执幂如初,以酢主人于西阶上。主人北面拜受爵。宾主人之左拜送爵。(宾南面授爵,乃於左拜。凡授爵,乡所受者。)
[疏]注“宾南”至“受者”。
○释曰:知者,以经云“主人北面”,明凡授爵乡所受者,《乡饮酒》、《乡射》献酬酢皆然,故云“凡”,谓南面授与所受者也。
主人坐祭,不啐酒,(辟正主也。未荐者,臣也。)不拜酒。(主人之义。《燕礼》曰:“不拜酒,不告旨。”)遂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主人不崇酒,以虚爵降,奠于篚。(不崇酒,辟正主也。崇,充也,谓谢酒恶相充实。)
宾降,立于西阶西,东面。(既受献矣,不敢安盛。)
[疏]“实降”至“东面”。
○注“既受”至“安盛”。
○释曰:以堂上为盛,故降下。下文於酬宾“降筵西,东南面立”,注云:“不立於序内,位弥尊。”《燕礼》注云:“位弥尊,礼弥卑。”是未酬已前礼盛者也。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立于西序,东面。(命,公命也。东西墙谓之序。)
[疏]注“命公”至“之序”。
○释曰:知“公命”者,命由尊者出,故也。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
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东北面献于公。(象觚,觚有象骨饰者也。取象觚东面,不言实之,变於《燕》。)
[疏]“主人”至“于公”。
○注“象觚”至“于燕”。
○释曰:自此尽“于篚”,论主人献公之事。云“取象觚东面”者,乡公为敬故也。云“不言实之,变於《燕》”者,《燕礼》云实之主於饮酒,此云酌,不云实之,主於射,略於饮酒故也。
公拜受爵,乃奏《肆夏》。(言乃者,其节异於宾。)
[疏]“公拜”至“肆夏”。
○注“言乃”至“於宾”。
○释曰:言“异”者,宾及庭奏,此君受爵乃奏,是其节异故也。云“乃”者,缓辞也。
主人降自西阶,阼阶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荐脯醢,由左房。庶子设折俎,升自西阶。(自,由也。左房,东房也。人君左右房。《乡射》记曰:“主人俎,脊、胁、臂、肺也。”)
[疏]注“人君左右房”。
○释曰:以人君左右房,故云“左房”,对大夫士东房而已,故云“东房”。不言左,以无右所对故也。
公祭,如宾礼,庶子赞授肺。不拜酒,立卒爵,坐奠爵,拜,执爵兴。(凡异者,君尊,变於宾。)
[疏]注“凡异”至“於宾”。
○释曰:言“异”者,使庶子授肺,不拜酒,立卒爵之等,皆异於宾也。
主人答拜。乐阕。升受爵,降奠于篚。
更爵洗,升酌散以降,酢于阼阶下,北面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更,易也。易爵,不敢袭至尊。古文更为受。)
[疏]“更爵”至“答拜”。
○注“更易”至“为受”。
○释曰:自此尽“于篚”,论主人受公酢之事。
主人坐祭,遂卒爵,兴,坐奠爵,再拜稽首。公答拜。主人奠爵于篚。
主人盥洗,升媵觚于宾,酌散,西阶上坐奠爵,拜。宾西阶上北面答拜。(媵,送也。散,方壶之酒也。古文媵皆作腾。)
[疏]“主人”至“答拜”。
○注“媵送”至“作腾”。
○释曰:自此尽“南面立”,论主人受宾爵之事。
主人坐祭,遂饮。宾辞。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宾答拜。(辞者,辞其代君行酒不立饮也,比於正主酬也。)
[疏]注“辞者”至“酬也”。
○释曰:上文公饮立卒爵,此则坐饮,故以公决之。云“比於正主酬也”者,谓於《乡饮酒》、《乡射》下正主酬宾之节也。
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辞洗。卒洗。宾揖升,不拜洗。(不拜洗,酬而礼杀也。)
主人酌膳。宾西阶上拜,受爵于筵前,反位。主人拜送爵。宾升席,坐祭酒,遂奠于荐东。(遂者,因坐而奠之,不北面也。奠之者,酬不举也。)
[疏]“主人”至“荐东”。
○注“遂者”至“举也”。
○释曰:云“不北面也”者,此决《乡饮酒》、《乡射》“宾北面坐奠觯于荐东”,注皆云:“酬酒不举。”引《曲礼》:“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以全交也。”
主人降,复位。宾降筵西,东南面立。(宾不立於序内,位弥尊。)
[疏]注“宾不”至“弥尊”。
○释曰:案《乡饮酒》注云:“位弥尊,礼弥卑。”引《杂记》“一张一弛”,此对酬时立于西序之时,不降于下,礼稍卑,位稍尊。此在席西,东面,位弥尊,礼弥卑也。
小臣自阼阶下请媵爵者,公命长。(命之使选於长幼之中也。卿则尊,士则卑。)
[疏]“小臣”至“命长”。
○注“命之”至“则卑”。
○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将为宾举旅,使二大夫媵爵之事。云“命之使选於长幼之中”,知不取卿大夫之年长者,以其下作大夫不取年长,又知不取臣中位长者,以其不取卿,故郑云“卿则尊,士则卑”,故不取之,而取下大夫尊卑处中者。
小臣作下大夫二人媵爵。(作,使。)媵爵者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媵爵者立于洗南,西面北上,序进,盥洗角觯,升自西阶,序进,酌散,交于楹北,降,阼阶下,皆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拜。(序,次第也,犹代也。先者既酌,右还而反,与後酌者交於西楹北,相左,俟於西阶上,乃降,往来以右为上。古文曰:降造阼阶下。)媵爵者皆坐祭,遂卒觯,兴,坐奠觯,再拜稽首,执觯兴。公答再拜。媵爵者执觯待于洗南。(待,待君命。)小臣请致者。(请君使一人与?二人与?不必君命。)
若命皆致,则序进,奠觯于篚,阼阶下皆北面再拜稽首。公答拜。媵爵者洗象觯,升实之,序进,坐奠于荐南,北上,降,阼阶下,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拜。(既酌而代进,往来由尊北,交於东楹北,亦相左,奠於荐南,不敢必君举。)
[疏]注“既酌”至“君举”。
○释曰:言“亦”者,亦前酬酌自饮时,相左於西楹之北时,後者南相东向,先者北相西向,向西阶右旋,北面待後至降也。今此二人,先者於尊西东面酌讫,於东楹之北,东向,向公前奠之,右旋于东楹之北,北畔西过。後者亦於樽西东面酌讫,於东楹之北南过,东向,於公前奠之,是亦交於楹北,相左也。云“奠於荐南”,不敢必君举者,凡举者於右,不举者於左,今奠於荐左,是不举之处,故云“不敢必君举”也。
媵爵者皆退反位。(反门右北面位。)
[疏]注“反门右北面位”。
○释曰:但大夫初与卿在门右北面,得揖,少进,中庭北面,今当反庭中位而立。云“门右北面位”者,大夫虽得揖少进,仍是门右北面位,少进而已,故郑还以“门右北面”言之。
公坐取大夫所媵觯,兴以酬宾。宾降,西阶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辞,宾升成拜。(公起酬宾於西阶,降尊以就卑也。正,长也。小臣长辞,变於《燕》。升成拜,复再拜稽首,先时君辞之,於礼若未成然。)
[疏]“公坐”至“成拜”。
○注“公起”至“成然”。
○释曰:自此尽“复位”,论为宾举旅下及大夫之事。云“小臣长辞,变於《燕》”者,《燕礼》直使小臣辞,亦是《燕》主欢,此《射礼》辨尊卑,故使小臣长辞,异於饮酒礼,故云变於《燕》也。
公坐奠觯,答拜,执觯兴。公卒觯,宾下拜,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者,为拜故下,实未拜也。下不辄拜,礼杀也。下亦降也。发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
[疏]“公坐”至“稽首”。
○注“不言”至“下拜”。
○释曰:自此已下皆云“公答拜”,不言“再拜”,《燕礼》皆言“公答再拜”,不同者,《燕》主欢,不用尊卑,故公拜皆再拜。此《射礼》主辨尊卑,故直云“答拜”,答一拜。此一拜者,正礼也,故《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顿首,顿首平敌相拜法。三曰空首,君答臣下拜,复不为再拜,即七曰奇拜是也。云“下亦降也”者,此非训下为降,故云“发端言降拜,因上事言下拜”,直因降有上文,即云下也。经云“公卒觯,宾下拜”者,公尊不拜,既爵,宾降拜,若为君拜既爵也。
公坐奠觯,答拜,执觯兴。宾进,受虚觯,降,奠于篚,易觯,兴洗。(宾进以臣道,就君受虚爵,君不亲酌。凡爵不相袭者,於尊者言更,自敌以下言易。更,作新;易,有故之辞也。不言公酬宾於西阶上及公反位者,尊君,空其文也。)公有命,则不易不洗。反升酌膳,下拜。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拜。(不易,君义也。不洗,臣礼也。)宾告于摈者,请旅诸臣。摈者告于公,公许。(旅,序也。宾欲以次序劝诸臣酒。)宾以旅大夫于西阶上。摈者作大夫长升受旅。(作,使也,使之以长幼之次,先孤卿,後大夫。)
宾大夫之右坐奠觯,拜,执觯兴。大夫答拜。(宾在右,相饮之位。)
[疏]注“宾在右相饮之位”。
○释曰:宾位在左,而在大夫之右者,是相饮之位,非宾主之位也。
宾坐祭,立卒觯,不拜。(酬而礼杀。)
若膳觯也,则降,更觯,洗,升实散。大夫拜受。宾拜送,遂就席。(言更觯,尊卿,尊卿则宾礼杀。)
[疏]注“言更”至“礼杀”。
○释曰:上注云“不相袭”者,於尊言“更”,自敌以下言“易”。此宾於卿是自敌以下,当言易,今言更者,尊卿,尊则卑宾,礼杀也。
大夫辩受酬,如受宾酬之礼,不祭酒。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复位。(卒犹已也。今文辩作遍。)
[疏]“大夫”至“复位”。
○释曰:言“复位”者,亦如上复门右北面位,即中庭北面位也。
主人洗觚,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酬宾而後献卿,饮酒礼成於酬。)
[疏]“主人”至“阶上”。
○注“酬宾”至“於酬”。
○释曰:自此尽“无加席”,论献公卿之事。
司宫兼卷重席,设于宾左,东上。(言兼卷,则每卿异席。重席,蒲筵缁布纯。席卿言东上,统於君,席自房来。)
[疏]“司宫”至“东上”。
○注“言兼”至“房来”。
○释曰:上文设席之下,注谓“唯宾及公席布之也,其馀树之於位後耳”者,以至献卿乃布之。若然,此云“兼卷”者,不谓始卷之,直是铺设之时,兼卷而设之也。
卿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卿辞重席,司宫彻之。(彻犹去也。重席虽非加,犹为其重累,辞之,辟君。)
乃荐脯醢。卿升席,庶子设折俎。(卿折俎未闻,盖用脊、胁、、折、肺。卿有俎者,射礼尊。)
[疏]“乃荐”至“折俎”。
○注“卿折”至“礼尊”。
○释曰:云“卿折俎未闻”者,以《燕礼》卿无俎,故云未闻。又云“盖用脊、胁、、折、肺”者,案《乡射》记云“宾俎,脊、胁、肩、肺,主人俎,脊、胁、臂、肺”,又“获者之俎,折脊、胁、肺、”,彼注云:“,若膊胳觳之折,以大夫之馀体。”以此言之,则此宾俎亦用脊、胁、肩、肺,君俎亦脊、胁、臂、肺,前体有肩、臂、,後体有专、胳、觳,尊卑以次用之,故卿宜用。若有公,公用,卿宜用专也。云“卿有俎者”,《射礼》尊者,对《燕礼》不辨尊卑,故公卿等皆无俎也。
卿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奠爵于荐右,兴取肺,坐绝祭,不哜肺,兴,加于俎,坐扌兑手,取爵,遂祭酒,执爵兴,降席,西阶上北面坐卒爵,兴,坐奠爵,拜,执爵兴。(陈酒肴,君之惠也。不哜啐,事在射,臣之意。)
[疏]注“陈酒”至“之意”。
○释曰:案《燕礼》不在射亦不啐者,彼为臣有功,君与之燕,恩及於卿,故卿不敢啐也。卿有无俎者,自然不哜也。
主人答拜,受爵,卿降,复位。(复西面位,不酢,辟君。)辩献卿。主人以虚爵降,奠于篚。摈者升卿,卿皆升,就席。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如献卿之礼,席于阼阶西,北面,东上,无加席。(公,孤也。席之北面,为大尊,屈之也。亦因阼阶上近君,近君则亲宠苟敬私昵之坐。)
小臣又请媵爵者,二大夫媵爵如初。请致者。若命长致,则媵爵者奠觯于篚。(命长致者,使长者一人致也。公或时未能举,自优暇。)
[疏]“小臣”至“于篚”。
○注“命长”至“优暇”。
○释曰:自此尽“奠于篚”,论举旅之事。
一人待于洗南。(不致者。)长致者阼阶下再拜稽首,公答拜。(再拜稽首,拜君命。)洗象觯,升实之,坐奠于荐南,降,与立于洗南者二人皆再拜稽首送觯。公答拜。(奠於荐南,先媵者上觯之处也。二人皆拜如初,共劝君饮之。)
公又行一爵,若宾若长,唯公所赐。(一爵,先媵者之下觯也。若宾若长,礼杀也。长,孤卿之尊者也。於是言赐,《射礼》明尊卑。)
[疏]注“於是言”至“尊卑”。
○释曰:案《燕礼》为卿举旅,言“若宾若长,唯公所酬”,《燕礼》主於饮酒,此言所赐,是以决之也。
以旅于西阶上,如初。(赐宾则以酬长,赐长则以酬宾,大夫长升受旅以辩。)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
主人洗觚,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大夫升,拜受觚。主人拜送觚。大夫坐祭,立卒爵,不拜既爵。主人受爵。大夫降复位。(既,尽也。大夫卒爵不拜,贱不备礼。)
[疏]“主人”至“复位”。
○释曰:自此尽“就席”,论献大夫之事。
○注“大夫”至“备礼”。
○释曰:此注云“大夫卒爵不拜,贱不备礼”,《燕礼》注云:“礼杀者,两注相兼乃足。”对公卿拜既爵,此不拜,此献卿後是礼杀,亦是贱不备礼也。
胥荐主人于洗北,西面。脯醢,无┵。(胥,宰官之吏。主人,下大夫也。先大夫荐之,尊之也。不荐于上,辟正主。┵,俎实。)
辩献大夫,遂荐之,继宾以西,东上。若有东面者,则北上。卒,摈者升大夫,大夫皆升,就席。(辩献乃荐,略贱也。亦献後布席也。)
[疏]“辩献”至“就席”。
○注“辩献”至“席也”。
○释曰:既言“辩献大夫,遂荐之”,後乃云“继宾以西,东上”以下云云者,上总言献大夫辩,乃一时荐之,下文更明布席位次,就席之仪,故云“辩献乃荐,略贱”也。“略贱”则是献讫,降阶,献辩,摈者乃总升之就席,就席讫,乃荐之。
乃席工于西阶上,少东。小臣纳工,工六人,四瑟。(工,谓瞽蒙善歌讽诵《诗》者也。六人,大师、少师各一人,上工四人。四瑟者,礼大乐众也。)
[疏]“乃席”至“四瑟”。
○注“工谓”至“众也”。
○释曰:自此尽“西面北上坐”,论作乐及献工之事。云“六人者,大师、少师各一人,上工四人”,皆据文而言也。云“礼大乐众也”者,对《燕礼》工四人而言也。
仆人正徒相大师,仆人师相少师,仆人士相上工。(徒,空手也。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士,其吏也。天子视了相工,诸侯兼官,是以仆人掌之。大师、少师,工之长也。凡国之瞽蒙正焉。杜蒯曰:“旷也,大师也。”於是分别工及相者。《射礼》明贵贱。)
[疏]“仆人正”至“上工”。
○注“徒空”至“贵贱”。
○释曰:云“仆人正,仆人之长。师,其佐也”者,以正为长,师为众,故仆人正为长,仆人师为佐也。云“士,其吏也”者,以其在仆人之下,故知仆人之吏,吏则府史之类。云“天子视了相工”者,见於《氐了职》文。云“大师、少师,工之长也”者,《周礼春官》:“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郑注云:“凡乐之歌,必使瞽蒙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是乐工之长也。云“杜蒯曰,旷也大师也”者,《礼记檀弓》文。引之者,证大师为乐工之长也。云“於是分别工及相者,《射礼》明贵贱”者,对《燕礼》主欢,不明贵贱,故不分别工贵及相贱(元空一字)。
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内弦,挎越,右手相。(谓相上工者,後首,主於射,略於此乐。内弦挎越,以右手相工,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发越其声者也。古文後首为後手。)
後者徒相入。(谓相大师、少师者也。上列官之尊卑,此言先後之位,亦所以明贵贱,凡相者以工出入。)
[疏]“後者徒相入”。
○注“谓相”至“出入”。
○释曰:“上列官之尊卑”,此陈先後之位,亦是以明贵贱者。“上列官之尊卑”,谓先言仆人正与大师,後言仆人士与上工,是列官尊卑也。此陈先後,则上工与瑟在前,大师、少师在後,是先後之位。既据入时行位,亦据升堂坐之先後,亦依此也。云“凡相者以工出入”者,欲见入时如此,出时亦然。
小乐正从之。(从大师也,後升者,变於《燕》也。小乐正於天子,乐师也。)
[疏]“小乐正从之”。
○注“从大”至“师也”。
○释曰:云“从大师也,後升者,变於《燕》也”者。《燕礼》乐正先升,又不使小乐正者,彼主於乐,此则略於乐故也。
升自西阶,北面,东上。(工六人。)
坐授瑟,乃降。(相者也,降立于西县之北。)
[疏]”坐授瑟乃降“。
○注”相者“至”之北“。
○释曰:《乡饮酒》注云:“降立于西方,近其事。”以取近其事,故在西县之北也。
小乐正立于西阶东。(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
[疏]“小乐”至“阶东”。
○注“不统”至“在此”。
○释曰:云“不统於工,明工虽众,位犹在此”者,决《燕礼》工四人,乐正升立于工之西,在西阶东,不统於工,此虽六人,众於彼,犹统于阶,而云西阶东不变。若使小乐正通之於工,恐工位移近西,故犹统于阶也。
乃歌《鹿鸣》三终。(《鹿鸣》,《小雅》篇也。人君与臣下及四方之宾燕,讲道政之乐歌也。言已有旨酒,以召嘉宾,与之饮者,乐嘉宾之来,示我以善道,又乐嘉宾有孔昭之明德,可则效也。歌《鹿鸣》三终,而不歌《四牡》、《皇皇者华》,主於讲道,略於劳苦与谘事。)
[疏]“乃歌鹿鸣三终”。
○注“鹿鸣”至“谘事”。
○释曰:云“主於讲道,略於劳苦”者,据《四牡》劳使臣,此不用之。云“与谘事”者,谓《皇皇者华》有谘谋、谘度、谘询之事,亦略之也。
主人洗,升实爵,献工。工不兴,左瑟。(工歌而献之,以事报之也。洗爵献工,辟正主也。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工不兴,不能备礼,左瑟,便其右。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
[疏]“主人”至“左瑟”。
○注“工歌”至“节也”。
○释曰:云“洗爵献工,辟正主也”者,案《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谓君赐之乐者,其馀工不为之洗,是正主法。今此工六人皆为之洗,故云“辟正主人”。必知同洗者,以其更无别献之文,故知同洗也。云“献不用觚,工贱,异之也”者,《燕礼》、《大射》献宾、献卿大夫皆用觚,而献工用爵,故云异之。《乡饮酒》、《乡射》献同用爵者,变於君故也。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节也”者,上言“献工”,下云“一人拜受爵”,则六人皆在工内,而云“工不兴”,“左瑟”,於是明大师亦入左瑟中,故须云“大师无瑟”。於是言左瑟者,以其六人总当献酒之节,故总入左瑟文,不谓有瑟也。
一人拜受爵。(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工拜於席。)
[疏]“一人拜受爵”。
○注“谓大”至“於席”。
○释曰:云“谓大师也。言一人者,工贱,同之也”者,《乡饮酒》、《乡射》云:“大师则为之洗。”则知此一人谓大师,不言大师,对君,工贱,不异其文,故同之而云一人也。
主人西阶上拜送爵。荐脯醢。(辄荐之,变於大夫。)
[疏]“主人”至“脯醢”。
○注“辄荐之变於大夫”。
○释曰:案上文云“辩献大夫遂荐之”,此工得献,不待辩辄荐之,故云“变於大夫”也。
使人相祭。(使人相者,相其祭荐,祭酒。)
[疏]“使人相祭”。
○注“使人”至“祭酒”。
○释曰:知“祭荐,祭酒”者,此文承一人受爵荐脯醢之下,明二者皆祭也,若下文众工直祭酒,不祭脯醢也。
卒爵,不拜。主人受虚爵。众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辩有脯醢,不祭。(相者,相其祭酒而已。)
主人受爵,降奠于篚,复位。大师及少师、上工皆降,立于鼓北,群工陪于後。(鼓北,西县之北也。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後也。群工陪于後,三人为列也。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工立,仆人立於其侧,坐则在後。《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
[疏]“大师”至“于後”。
○注“鼓北”至“六寸”。
○释曰:知“鼓北是西县之北”者,以其下文大师、少师始迁向东,明此降者降在西县之北可知。云“言鼓北者,与鼓齐面,馀长在後也”者,案前列乐县之时,鼓在钅薄南,今不言在锺磬之北,遥据鼓而言之者,欲取形大又面向东,工亦面向东,故遥取鼓面也。言“馀长在後”者,欲见鼓长六尺六寸,工面与鼓面齐,鼓有馀长在人後矣。言此者,工与鼓前面齐、後面不齐之意也。云“群工陪于後,三人为列也”者,大师、少师二人,上工四人,今若立时,三人为列,大师後有工二人,少师後亦有工二人,故云三人为列也。云“於是时,小乐正亦降立於其南,北面”者,亦约迁乐於东方,工西面,乐正北面,言“亦”者,亦东方也。云“工立,仆人立于其侧,坐则在後”者,亦约迁乐东方时面位得知也。云“《考工记》曰:鼓人为皋陶,长六尺有六寸”者,彼云“<韦军>人为皋陶”,先郑云:“<韦军>,书或为。”玄谓者以皋陶,名官,即陶字,从革,今云鼓人者,误。当作人,人掌鼓,後人误言鼓,鼓人自在《地官》,掌教六鼓矣。云“为皋陶”者,鼓木之名,其穹隆二十板,谓鼓木长六尺六寸,贾侍中彼解为晋鼓,引之者,证鼓东西长,工齐前面,於後有馀之义也。
乃管《新宫》三终。(管,谓吹以播《新宫》之乐。其篇亡,其义未闻。笙从工而入,既管不献,略下乐也。立于东县之中。)
[疏]“乃管《新宫》三终”。
○注“管谓”至“之中”。
○释曰:云:“管,谓吹”者,此云管,上云,故郑合为一事解之。云“其篇亡,其义未闻”者,以其堂下诗,故与《由庚》之等同亡,但上《由庚》、《由仪》之等有序无诗,同云有其义而亡其辞,此则辞义皆亡,故云其义未闻。云“笙从工而入”者,案《燕礼》云:“笙入,立于县中。”有笙入之文,此上下不见笙入之文,故知笙从工而入也。上云,解为竹,谓笙箫之属。竹即管也。今此经云管,已解为管,复云笙从工而入者,《燕礼》记云“下管《新宫》,笙入三成”。则吹管者亦吹笙,故兼言笙,欲见笙管相将也。云“立于东县之中”者,《燕礼》笙入立于县中,则於此县而言,此辟射位,故知立于东县之中也。
卒管。大师及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南,西面,北上,坐。(不言县北,统於堂也。於是时,大乐正还北面立于其南。)
[疏]“卒管”至“上坐”。
○注“不言”至“其南”。
○释曰:工人前不即迁于东者,为管笙所作,不以无事乱有事,故待卒管。大师乃东坫西面北上坐,不言去堂,远近当如《乡射》迁工阼阶下之东南,堂前三,西面北上。云“不言县北,统于堂也”者,上云鼓北,不统於堂者,彼权立,非正位故也。
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三爵既备,上下乐作,君将留群臣而射,宜更立司正以监之,察仪法也。)
[疏]“摈者”至“司正”。
○注“三爵”至“法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立”,论将射,立司正察仪安宾之事。
公许,摈者遂为司正。(君许其请,因命用之,不易之者,俱相礼,其事同也。)
司正洗,洗角觯,南面坐奠于中庭。(奠觯者,著其位以显其事,威仪多也。)
[疏]注“奠觯”至“多也”。
○释曰:《燕礼》及此《射礼》,司正不以觯升而奠之於地,比《乡饮酒》及《乡射》为显,其威仪多,自此已後,还与二乡同也。
升,东楹之东受命于公,西阶上北面命宾、诸公、卿大夫:“公曰‘以我安宾’。”诸公、卿大夫皆对曰:“诺,敢不安!”(以我安者,君意殷勤,欲留之,以我故安也。)司正降自西阶,南面坐取觯,升酌散,降,南面坐奠觯,(奠於中庭故处。)兴,右还,北面少立,坐取觯兴,坐,不祭,卒觯,奠之,兴,再拜稽首,左还,南面坐取觯,洗,南面反奠于其所,北面立。(皆所以自昭明於众也。将於觯南北面则右还,於觯北南面则左还,如是,得从觯西往来也。必从觯西往来者,为君在阼不背之也。)
司射次,袒、决、遂,执弓,挟乘矢於弓外,见镞於付,右巨指钩弦。(司射,射人也。次,若今时更衣处,张帏席为之。耦次在洗东南。袒,左免衣也。决,犹也,以象骨为之,著右巨指,所以钩弦而之。遂,射也,以朱韦为之,著左臂,所以遂弦也。方持弦矢曰挟。乘矢,四矢。付,弓杷也。见镞焉,顺其射也。右巨指,右手大擘,以钩弦,弦在旁,挟由便也。古文挟皆作接。)
[疏]“司射”至“钩弦”。
○注“司射”至“作接”。
○释曰:自此至“于次”,论射事将至,誓射者及比三耦之事。云“司射,射人也”者,案《燕礼》“射人告具”,注云:“射人主此礼,以其或射。”又云:“射人纳宾。”又云:射人“请立司正,公许,射人遂为司正”。则射人、司正一人也。又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一人。”注:“天子射人、司士皆下大夫二人,诸侯则上士,其人数亦如之。”又曰:“若射,则大射正为司射。”注:“大射正,射人之长。”此篇云“射人告具”,又曰“大射正摈”,自此以後皆止云“摈”。摈者自阼阶下请立司正,公许,遂为司正,则此篇司正与大射正为一人也。下云:“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注云:“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乃荐司正”,注云:“司正,大射正是也。”云“耦次在洗东南”者,此无正文,案《乡射》记云:“设横奉之,南面坐奠之,南北当洗。”此下云三耦出次,西行拾取矢,又当北行向,则次在洗东南矣。云“方持弦矢曰挟”者,以矢横为方,《乡射》记云“凡挟矢,於二指横之”是也。
自阼阶前曰:“为政请射。”(为政,谓司马也。司马,政官,主射礼。)
[疏]“自阼”至“请射”。
○注“为政”至“射礼”。
○释曰:云“为政,谓司马也”者,案《大宰》云:“四曰夏官,其属六十,掌邦政。”是为政谓司马也。云“司马,政官,主射礼”者,其属有射人,主射事,故司马政官主射礼也。
遂告曰:“大夫与大夫,士御於大夫。”(因告选三耦於君。御犹侍也。大夫与大夫为耦,不足,则士侍於大夫,与为耦也。今文於为于。)
[疏]“遂告”至“大夫”。
○注“因告”至“为于”。
○释曰:云“不足,则士侍於大夫,与为耦也”者,是以《曲礼》云:“君使士射。”注谓“以备耦”是也。
遂西阶前,东面右顾,命有司纳射器。(纳,内也。)
[疏]“遂”至“射器”。
○释曰:命,谓司射命之也,言有司,则前文“司士戒士射与赞者”,注云“谓士佐执事不射者”是也。《乡射》西阶前“西面命弟子纳射器”,此言东面者,君在阼,宜向之,故“东面右顾”者。以其有司是士,士在西阶南,东面,是以右顾向之。
射器皆入。君之弓矢东堂,宾之弓矢与中、筹、丰,皆止于西堂下。众弓矢不挟。总众弓矢、,皆次而俟。(中,闾中,器也。筹,也。丰,可奠射爵者。众弓矢,三耦及卿大夫以下弓矢也。司射矢亦止西堂下。众弓矢不挟,则纳公与众弓矢者挟之。,承矢器。今文俟作待。)
[疏]“射器”至“而俟”。
○注“中闾”至“作待”。
○释曰:云“中,闾中,器也”者,《乡射》记云:“於郊则闾中。”据此《大射》,故知闾中。中所以盛,故云器也。云“司射矢亦止西堂下”者,下文云司射卒诱射,“遂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是也。若然,司射有矢无弓,在堂西有弓者,误。或则据司射将献释获者,阼阶西去朴,堂西释弓,脱决、拾,是时弓在西堂下也。
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两楹之,疏数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射正莅之。(工人士、梓人,皆司空之属,能正方圜者。一从一横曰午,谓画物也。射正,司射之长。)
[疏]“工人”至“莅之”。
○注“工人”至“之长”。
○释曰:知“工人士与梓人皆司空之属,能正方圜”者,《冬官》虽亡,不知官属之号,见今《考工记》有三十官,有梓人之官,此工人士又与梓人同事,故知《冬官》未亡时,属司空也。云“能正方圜者”,以工巧之能知也。《缋人职》云“火以圜,土以黄,其象方”,《梓人职》“张五采之侯”之类,是知方圜也。云“一从一横曰午,谓画物也”者,则上文横与距随是也。但未知从者横者,若为用丹,若为用墨,或科用其一。云“午”,十字,谓之先以左足履物,右足随而并立也。云“度尺”者,即《乡射记》“从如三尺,横如武尺二寸”是也。
卒画,自北阶下。司宫埽所画物,自北阶下。(扫物,重射事也。工人士、梓人、司宫,位在北堂下。)
[疏]“卒画”至“阶下”。
○注“扫物”至“堂下”。
○释曰:知“工人、梓人、司宫,位在北堂下”,虽无正文,南方不见有位,其人升降自北阶,明位在北堂下。
大史俟于所设中之西,东面以听政。(中未设也,大史俟焉,将有事也。《乡射礼》曰:“设中,南当,西当西序,东面。”)
[疏]“大史”至“听政”。
○注“中未”至“东面”。
○释曰:注引《乡射》者,欲见大史位之所在,在此也。
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参,士射干。射者非其侯,中之不获。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大史许诺。(誓犹告也。古文异作辞。)
[疏]“司射”至“许诺”。
○注“誓犹”至“作辞”。
○释曰:卑者、尊者射不异侯,言此者,以其誓云:“君射大侯,大夫射参侯,士射干侯。”恐与尊为耦,亦各射己侯,故覆言。此宾与君为耦,同射大侯;士与大夫为耦,同射参侯。以其既与尊者为耦,不可使之别侯。别侯者,则非耦类故也。
遂比三耦。(比,选次之也。不言面者,大夫在门右北面,士西方东面。)
[疏]“遂比三耦”。
○注“比选”至“东面”。
○释曰:云“不言面”者,以下云面,故决之。云“大夫在门右北面,士西方东面”者,仍依朝位,以其设朝之班位以来,其位未改,明知司射命誓及比次须还依旧位,司射面皆向之而比次也。若耦及侯数,天子大射、宾射六耦三侯,畿内诸侯则二侯四耦,畿外诸侯大射、宾射皆三侯三耦。但诸侯畿外、畿内各有一申一屈,故畿外三侯远尊得申,与天子同三耦则屈。畿内二侯近尊则屈,四耦则申。若燕射,则天子、诸侯例同三耦,一侯而已,以其燕私,屈也。若卿大夫士例同一侯三耦,略言之数,备《礼记射义》也。
三耦俟于次北,西面北上。(未知其耦。今文俟为立。)
[疏]“三耦”至“北上”。
○注“未知”至“为立”。
○释曰:云“未知其耦”者,下经始命之,故云未知其耦。若然,此经已言面位者,三耦虽未知与谁为耦,要知为三耦,故立於此。
司射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
[疏]“司射”至“于次”。
○注“取弓”至“蔽处”。
○释曰: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者,对《乡射》堂西显露之处拾取矢也。
司射入于次,三挟一个,出于次,西面揖,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当物北面揖,及物揖,由下物少退,诱射。(,扌及也。挟一个挟於弦也。个犹枚也。由下物而少退,谦也。诱犹教也,“夫子循循然,善诱人”。)
[疏]“司射”至“诱射”。
○注“扌及”至“诱人”。
○释曰:自此至“东面”,论司射诱射之事。此射人诱射与《乡射》同,但《乡射》往阶西取弓矢,此则入次取弓矢为异。然此云“入次,三挟一个”,则已前皆挟乘矢不改,《乡射》亦然。引《论语》者,彼夫子教弟子学问事。司射教人射事,虽不同,同是教法,故引为证也。
射三侯,将乘矢,始射干,又射参,大侯再发。(将,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
卒射,北面揖。(揖於当物之处,不南面者,为不背卿。)
[疏]注“不南”至“背卿”。
○释曰:案《乡射》诱射,射卒南面揖者,彼尊东,或公或卿大夫位同不别,故司射不特尊之。此《大射》辨尊卑,尊东唯有天子命卿,其馀小卿及大夫皆宾西,故特尊之,不背之也。
及阶揖,降,如升射之仪。遂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改,更也。不射而挟矢,示有事也。)
遂取扑之,以立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扑,所以挞犯教者也。於是言立,著其位也。《乡射》记曰:“司射之弓矢与扑,倚于西阶之西。”)
[疏]注“扑所”至“之西”。
○释曰:云“於是言立,著其位”者,案《乡射》司射先立所设中之西南,三耦从之,立於西南,司射却就之,三挟一个,乃诱射。此则诱射卒,乃始来就位者,由此有次,就次取弓矢,射讫,无事乃於此立,故云於是言立,著其位也。引《乡射》记者,此不言司射倚弓矢之处,引之,证此与彼记文同也。
司马师命负侯者:“执旌以负侯。”(司马师,正之佐也。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志於侯中也。负侯,获者也。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获。析羽为旌。)
[疏]“司马”至“负侯”。
○注“司马”至“为旌”。
○释曰:自此尽“而俟”,论司马师命服不负侯之事也。引“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者,欲见诸侯亦三侯,亦使服不氏与徒为获者也。云“析羽为旌”,《周礼司常》文。
负侯者皆侯,执旌负侯而俟。司射次,作上耦射。(作,使也。)
司射反位。
[疏]“司射反位”。
○释曰:此不言先反位者,为三耦始出次,未有次前位,无所先,故不言先也。
上耦出次,西面揖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从之,中等。(上射在左,便射位也。中犹也。)
[疏]注“上射”至“也”。
○释曰: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者,《乡射》亦云上射在左,不云便射位者,彼东面位,上射在北,故在左不取便射位之义。此次北西面位,亦上射在北,居右,故上射须在左,以其发位并行,及升北面就物位皆言居左,履物南面,上射乃在右,故云上射在左便射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并,亻并也,亻并东行。)
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俟。(视侯中,各视其侯之中。大夫耦则视参中,参中十四尺。士耦则视干中,干中十尺。)
[疏]注“视侯”至“十尺”。
○释曰:弓二寸,以为侯中。参侯七十弓,故侯中十四尺;干侯五十弓,故侯中十尺。
司马政次,袒、决、遂,执弓,右挟之,出,升自西阶,下物,立于物,左执付,右执箫,南扬弓,命去侯。(司马正,政官之属。箫,弓末。扬弓者,执下末。扬犹举也。下物,由上射後东过也。命去侯者,将射当获也。《乡射礼》曰:“西南面,立于物。”)
[疏]“司马”至“去侯”。
○注“司马”至“物”。
○释曰:云“司马正政官之属”者,非大司马,大司马之下属大司马,故云司马属。案天子有大司马卿一人,小司马中大夫二人。此虽诸侯礼,亦应有小司马,号为司马正也。知“下物由上射後东过也”者,案《乡射》司马命去侯时,由上射後过至下射西,西南面扬弓,命去侯,故引《乡射》证此亦在物西南面也。
负侯皆许诺,以宫趋,直西,及乏南,又诺以商,至乏,声止。(宫为君,商为臣,其声和相生也。《乡射礼》曰:“获者执旌许诺。”古文声为磬。)
[疏]“负侯”至“声止”。
○注“宫为”至“为磬”。
○释曰:云“宫为君,商为臣”,《乐记》文。云“声和相生”者,宫生徵,徵生商,而云相生者,虽隔徵亦是相生之义也。云“声和”者,宫数八十一,商数七十二,弹宫则商应,故云声和也。引《乡射》者,彼臣礼,下云“诺声不绝”,不言宫商,引之,证与此不同之意。
授获者,退立于西方。获者兴,共而俟。(大侯,服不氏负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获。参侯、干侯,徒负侯居乏,不相代。《乡射礼》曰:“获者执旌许诺,声不绝,以至于乏,坐东面偃旌,兴而俟。”古文获皆作护,非也。)
[疏]“授获”至“而俟”。
○注“大侯”至“非也”。
○释曰:云“大侯,服不氏负侯,徒一人居乏,相代而获”者,上注引《周礼》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是以郑分之於三侯之上,大侯尊,故使服不氏与一徒居乏,自馀徒三人分之於二侯,徒以少一人,不得相代也。引《乡射》者,此文不具,宜与彼同。
司马正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遂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拾,遂也。《乡射礼》曰:司马“反位,立于司射之南”。)
[疏]“司马”至“反位”。
○注“拾遂”至“之南”。
○释曰:引《乡射》者,於此司马不言位,宜与《乡射》同,故引为证。
司射进,与司马正交于阶前,相左,由堂下,西阶之东,北面视上射。命曰:“毋射获,毋猎获。”上射揖。司射退,反位。(射获,矢中乏也。从旁为猎。)乃射。上射既发,挟矢,而后下射射,拾发以将乘矢。(拾,更也。将,行也。)获者坐而获。(坐言获也。)举旌以宫,偃旌以商。(再言获也。)
获而未释获。(但言获,未释。古文释为舍。)
[疏]“获而未释获”。
○注“但言”至“为舍”。
○释曰:云“但言获,为释”者,郑注《乡射》云:“但大言获。”此注不言大,省文也。
卒射,右挟之,北面揖,揖如升射。(右挟之,右手挟弦。)
上射降三等,下射少右,从之,中等,并行。上射於左,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上射於左,由下射阶上少右,乃降待之。言袭者,凡射皆袒。)
[疏]“上射”至“反位”。
○注“上射”至“皆袒”。
○释曰:云“上射降三等”者,诸侯阶有七等,言三等者,欲明下射中等,是降一等之上下,下射过向西畔由右,故上射至地待之,乃得二人并行,上射於左也。云“与升射者相左交于阶前”者,降射者仍南行,故得阶前交往来也。云“上射於左,由下射阶上少右,乃降待之”者,此郑解在阶下,而上射得在左之意,由下射阶上少右,向西畔乃降,上射於地待之,故并行时得上射在左也。云“凡射皆袒”者,案《乡射》“命三耦,各与其耦让取弓矢,拾”,三耦取弓遂至卒射,云“脱决、拾,袭而俟于堂西,南面”。此则前遂命三耦取弓矢于次,不言袒,至此亦言袭,故须言凡射皆袒,决在此不见袒,亦袒可知也。
三耦卒射,亦如之。司射去扑,倚于阶西,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三耦卒射。”反,扑,反位。
[疏]“三耦”至“反位”。
○释曰:云“司射去扑,倚于西阶西,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者,案《乡射》:“司射去扑,倚于西阶之西,升堂,北面告于宾曰:三耦卒射。”注云:“去扑乃升,不敢佩刑器即尊者之侧。”此不升堂而在阼阶下而亦去扑者,尊公故也。
司马正袒、决、遂,执弓,右挟之,出,与司射交于阶前,相左。(出,出於次也。袒时亦次。)
[疏]“司马”至“相左”。
○注“出出”至“次”。
○释曰:自此至“兴反位”,论取矢设。云“出于次也,袒时亦次”者,以此而言,则袒时入次,今更出次。知不在位上袒而入次取弓者,凡袒、袭皆隐处。《乡射》无次,司马堂西袒,执弓矢,不在位。此《大射》有次,明入次袒,不在位可知。
升自西阶,自右物之後,立于物,西南面,揖弓,命取矢。(揖,推之。)负侯许诺,如初去侯,皆执旌以负其侯而俟。(俟小臣取矢,以旌指教之。)
司马正降自西阶,北面命设。(此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後而降之。)
[疏]注“此出”至“降之”。
○释曰:“此出于下射之南,还其後而降之”者,《乡射》文。此亦然,故引为证也。
小臣师设。司马正东面以弓为毕。(毕,所以教助执事者。《乡射》记曰:“乃设于中庭,南当洗,东肆。”)
[疏]“小臣”至“为毕”。
○注“毕所”至“东肆”。
○释曰:云“毕,所以教助执事”者,以毕是助载鼎实之物,故司马执弓为毕以指授,若《周礼》执殳以为鞭度。然引《乡射礼》文者,证经设,故亦当洗。
既设,司马正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小臣坐委矢于,北括,司马师坐乘之,(乘,四四数之。)卒。若矢不备,则司马正又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曰:“取矢不索。”乃复求矢,加于。卒,司马正进坐,左右抚之,兴,反位。(左右抚,分上下射,此坐皆北面。)
司射西阶西,倚扑,升自西阶,东面请射于公。(倚朴者,将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升堂者,欲诸公卿大夫辩闻也。)
[疏]“司射”至“于公”。
○注“倚扑”至“闻之”。
○释曰:自此尽“未降”,请君行第二番射,并命谓之为。云“倚扑者,将即君,前不敢佩刑器也”者,上以去扑告君不注,至此乃注者,彼告在阼阶下,远君,故不注。至此升堂乃注,义与彼同也。上不升者,以告以三耦射,射卒事缓,故在下。此告欲诸公卿大夫遍闻也,故升,但升者是其正,故《乡射》升堂,《大射》告公,故前在堂下,此升者,欲公卿闻之故也。
公许。遂西阶上,命宾御于公,诸公、卿则以耦告于上,大夫则降,即位而后告。(告诸公卿於堂上,尊之也。)
司射自西阶上北面告于大夫,曰:“请降。”司射先降,扑,反位。大夫从之降,次,立于三耦之南,西面,北上。(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
[疏]“司射”至“北上”。
○注“次”至“面立”。
○释曰:云“告于大夫曰请降”者,以诸公卿在上,故请大夫降。《乡射》降告“主人与宾为耦,遂告于大夫”,又曰:“宾主人与大夫皆未降。”注云:“言未降者,见其志在射。”大夫未降者,彼臣礼,主人与宾皆卑,故大夫未降,与此异也。云“次,由次前而北,西面立”者,上云司射等次,谓入次中,此次者,大夫降自西阶,东行次,所过向堂东,西面立,因过次为次,非入次也。
司射东面于大夫之西比耦。大夫与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比众耦。(众耦,士也。)
众耦立于大夫之南,西面北上。若有士与大夫为耦,则以大夫之耦为上。(为上,居群士之上。)
[疏]“司射”至“为上”。
○注“为上”至“之上”。
○释曰:云“为上,居群士之上”者,若是士与大夫之尊者为耦,故居群士之上也。郑云群士之上者,既为上射,恐在大夫之上,故云群士之上。是以下注云:“士虽为上射,其辞犹尊大夫也。”若然,国皆有三卿五大夫,三耦六人而已,而云使士为耦者,卿大夫或有故,或出使,容其不足,使士备耦之法也。
命大夫之耦曰:“子与某子射。”告於大夫曰:“某御於子。”(士虽为上射,其辞犹尊大夫。)
命众耦,如命三耦之辞。诸公、卿皆未降。(言未降者,见其志在射。)
[疏]注“言未”至“在射”。
○释曰:言“未”者,後当降,故云未也。若终六射不得言未,是以《乡射》记云“众宾不与射者不降”,注:“不以无事乱有事。”是不射不得云未也。
遂命三耦各与其耦拾取矢,皆袒、决、遂,执弓,右挟之。(此命入次之事也。司射既命而反位,不言之者,上射出,当作取矢,事未讫。)
[疏]“遂命”至“挟之”。
○注“此命”至“未讫”。
○释曰:自此尽“袭反位”,论命拾取矢之事。郑知此是“命入次之事”者,上来未有三耦入次袒、决、遂之事,又下文乃云“一耦出”,明此是命入次之事。若然,“司射命讫当反位,不言”者,以其三耦入次,出乃当作取矢,待作取矢,即是事未讫,故不言反位也。仍未知令入次之後,未出之,且在西方位,且在阶下位。三者虽无文,以事缓急言之,三耦入次,出则作之,宜在阶下位,於义可也。又《乡射》云“司射反位”者,司射反位,则有三耦位,得言反位。此曰射位在西方,去次远,又曰射位若阶下,去次亦远,不得言反,故不言也。
一耦出,西面揖,当北面揖,及揖。(三耦同入次,其出也,一上射出,西面立,司射作之,乃揖行也。当,正南之东西。)上射东面,下射西面。上射揖进,坐横弓,手自弓下取一个,兼诸付,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横弓者,南踣弓也。手自弓下取矢者,以左手在弓表,右手从里取之,便也。兼,并也。并矢於付,当顺羽,既又当执弦。顺羽者,手放而下,备不整理也。左还,反其位。毋周,右还而反东面也。君在阼,还周则下射将背之。古文且为阻。)
[疏]“上射”至“面揖”。
○注“横弓”至“为阻”。
○释曰:云“左还,反其位。毋周,右还而反东面也”者,毋周者,左还行至位,即位右还而反东面,是还不周也。云“君在阼,还周则下射将背之”者,上射左还,已还背君,而据下射而言者,上射去君远,故据下射而言。以其下射若右还周,为背君,若左还,向东覆,即右还西面,是不背君,周即背故也。
下射进,坐横弓,覆手自弓上取一个,兼诸付,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横弓,亦南踣弓也。人东西乡,以南北为横。覆手自弓上取矢,以左手在弓里,右手从表取之,便也。)
[疏]“下射”至“面揖”。
○注“横弓”至“便也”。
○释曰:云“横弓,亦南踣弓也”者,谓南踣弓以左手仰执弓里,以覆右手,於弓表向下取矢,亦便也。上射、下射俱南踣弓者,取背君向南为顺故也。
既拾取矢,困之。(困,齐等之也。古文困作魁。)
兼挟乘矢,皆内还,南面揖。(内还者,上射左,下射右,不皆右还,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还而背之也。上以阳为内,下以阴为内,因其宜可也。)
[疏]“兼挟”至“面揖”。
○注“内还”至“可也”。
○释曰:云“不皆右还,亦以君在阼,嫌下射,故左还而背之”者,若上下俱向内,是相向为顺。若上射左还,是不故背君。若下射右还背君,少亦左还,初时面向君,转身南向背君多,似故背君,故不左还也。云“上以阳为内,下以阴为内,因其宜可也”者,上射东面左还时,以左手还,取东相阳方为内,下射西面右还时,以右手还,取西相阴方为内,随其阴阳得左右相向,是因其宜也。
南,皆左还,北面揖,三挟一个。(南,乡当之位也。)
揖,以耦左还,上射於左。(以犹与也。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上射转居左,便其反位也。上射少北,乃东面。)
[疏]“揖以”至“於左”。
○注“以犹”至“东面”。
○释曰: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意相人耦也”者,揖不须言以,今云“以者”,必有义意,故郑云言以者耦之事成於此,谓成於此拾取矢,以其取矢後,一番了更无事,故云成於此,人意相存耦也。云“上射转居左,便其反位也”者,位在次北西面,是以上射居左,至次北右还西面,便也。云“上射少北,乃东面”,知不少南者,以其次在东南,北面揖时,已在次西面,故知上射少北,乃东面,得东当次也。
退者与进者相左,相揖。退,释弓矢于次,说决、拾、袭,反位。二耦拾取矢,亦如之。後者遂取诱射之矢,兼乘矢而取之,以授有司于次中。皆袭,反位。(有司纳射器,因留,主授受之。)
司射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命去侯,负侯许诺如初。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犹挟一个,去扑,与司马交于阶前,阼阶下,北面请释获于公。(犹,守故之辞,於此言之者,司射既诱射,恒执弓挟矢以掌射事,备尚未知,当教之也。今三耦卒射,众足以知之矣,犹挟之者,君子不必也。)公许。反,扑,遂命释获者设中,以弓为毕,北面。(北面立于所设中之南,当视之也。《乡射礼》曰:“设中,南当,西当西序。”)
大史释获。小臣师执中,先首,坐设之,东面,退。大史实八于中,横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先犹前也。命大史而小臣师设之,国君官多也。小臣师退,反东堂下位。《乡射礼》曰:“横委其馀于中西,南末。”)
[疏]“大史”至“而俟”。
○注“先犹”至“南末”。
○释曰:此不见执之人,案《乡射》命释获者,“释获者执鹿中,一人执以从之”。彼臣礼,官少,释获者自执中设之,尚使人执,况国君官臣多,大史不自执中,岂得自执,明亦使人执之。云“小臣师退,反东堂下位”者,其位已见篇首也。引《乡射》者,证以南末为顺也。
司射西面命曰:“中离维纲,扬触,困复,公则释获,众则不与。”(离犹过也,猎也。侯有上下纲,其邪制躬舌之角者为维。或曰维当为绢。绢,纲耳。扬触者,谓矢中他物,扬而触侯也。困复,谓矢至侯,不著而还。复,复反也。公则释获,优君也。正当中鹄而著。古文困作魁。)
[疏]“司射”至“不与”。
○注“离犹”至“作魁”。
○释曰:中谓中侯,注不言可知。云“离犹过也,猎也”者,谓矢过猎,因著维与纲二者。云“侯有上下纲,其邪制躬舌之角者为维”者,案《梓人》云:“上纲与下纲出舌寻,纟员寸焉。”注:“纲所以系侯於植者也。上下皆出舌一寻者,亦人张手之节也。郑司农云:纟员,笼纲者,维持侯者。”若然,则纲与维皆用绳为之,又以布为纟员,笼纲,然後以上个、下个边缀著纟员,两头以纲系著,植维者於上个、下个,上下躬两头皆有角,又以小绳缀角系著植,故矢或离纲,或离维也。云“或曰维当为绢,绢,纲耳”者,郑更为一解,绢则维也,云绢纲耳者,以绢为纲耳,离著绢也。云“众当中鹄”者,大射鹄,则《梓人》云“张皮侯而栖鹄”是也。
唯公所中,中三侯皆获。”(值中一侯则释获。)
[疏]“唯公”至“皆获”。
○注“值中”至“释获”。
○释曰:云“中三侯皆释获”,则离维纲及扬触困复亦释之,不言者,以中为主也。
释获者命小史,小史命获者。(传告服不,使知此司射所命。)
[疏]注“传告”至“所命”。
○释曰:据在大侯而言告服不,则参侯、干侯告可知,举远见近。
司射遂进,由堂下北面视上射,命曰:“不贯不释。”上射揖。司射退,反位。(贯犹中也。射不中鹄,不释。古文贯作关。)
[疏]“司射”至“反位”。
○注“贯犹”至“作关”。
○释曰:案上文离维纲,公则释获言之,则此云不中不释者,据除君而言也。
释获者坐取中之八,改实八,兴,执而俟。(执所取。)乃射。若中,则释获者每一个释一,上射於右,下射於左。若有馀,则反委之。(委馀,礼贵异。)又取中之八,改实八于中,兴,执而俟。
●卷十八大射第七
三耦卒射。宾降,取弓矢于堂西。(不敢与君并俟告。取之以升,俟君事毕。)
[疏]“三耦”至“堂西”。
○注“不敢”至“事毕”。
○释曰:自此尽“其而俟”,论第二番射三耦讫,次公卿大夫之事。但此宾先降,取弓矢即升堂者,以其“不敢与君并待告”,故下云司射告射于公,小射正取公之决、拾,并授弓拂弓,是君得告,乃取弓矢,是不敢与君并俟告也。云“取之以升,俟君事毕”者,案下文云“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是君事毕。君事毕,宾降,袒、决、遂,乃更升。若然,宾於此不即袒、决、遂者,去射时远,故不可即袒也。
诸公、卿则次,继三耦以南。(言继三耦,明在大夫北。)
[疏]“诸公”至“以南”。
○注“言继”至“夫北”。
○释曰:言“次”者,但射位在堂东,次在洗东南,今诸公卿东南次前,北至三耦之南,以次西面立。云“继三耦,明在大夫北”者,以其三耦在北,大夫在南,而言继三耦,明在大夫之北也。
公将射,则司马师命负侯,皆执其旌以负其侯而俟。(君尊,若始焉。)
[疏]“公将”至“而俟”。
○注“君尊若始焉”。
○释曰:云“君尊,若始焉”者,案上始时,司马命负侯,三耦将射,司马命去侯。今三耦卒射,君将射,司马使更命负侯,是君尊若始焉。
司马师反位。隶仆人埽侯道。(新之。)司射去扑,阼阶下,告射于公,公许。西阶东,告于宾。(告当射也。今文曰阼阶下,无。)
遂扑,反位。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于东坫上。一小射正授弓、拂弓,皆以俟于东堂。(授弓,当授大射正。拂弓,去尘。)
[疏]“小射”至“东堂”。
○注“授弓”至“去尘”。
○释曰:据此经上下,或云“大射正”,或云“司射”,或云“小射正”,不同者,今行射礼,大射正一人,为上,司射次之,或云小射正。若然,大射正与司射各一人,据其行事,小射正不止一人而已。此云“小射正一人,取公之决、拾於东坫上”,下云“小射正奉决拾以笥”,与此一人。此又云“小射正授弓”,与取决、拾别,则小射正二人也。云“授弓,当授大射正”者,下云“大射正执弓”,以袂以授公,明此小射正授弓者,当授大射正也。
公将射,则宾降,堂西,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升自西阶,先待于物北,一,东面立。(不敢与君并。,矢。东面立,乡君也。)
[疏]“公将”至“面立”。
○注“不敢”至“君也”。
○释曰:云“公将射,则宾降”者,案前文宾降堂西取弓矢,无宾升堂之文,但文不具,其实即升矣,是以此文云宾降。云“,矢”者,案《周礼矢人》矢长三尺,则此宾立於物北三尺矣。
司马升,命去侯如初,还右,乃降,释弓,反位。(还右,还君之右也,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今文曰右还。)
[疏]注“还右”至“右还”。
○释曰:云“还右,还君之右也”者,君为下射,宾为上射,司马在君之西南,扬弓命去侯讫,还君之右东而南,西向,降自西阶。“犹出下射之南,还其後也”者,由如上文初将射时,司马立於物,南扬弓,命去侯讫,出於下射之南,还其後,降自西阶,前後是同,故取彼解此。云“今文曰右还”,不从右还者,若右还,则右还於上射,不得还君,故不从也。
公就物,小射正奉决、拾以笥,大射正执弓,皆以从於物。(笥,萑苇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
[疏]“公就”至“於物”。
○注“笥萑”至“其职”。
○释曰:前解大射正与司射别人,案此注大射正舍司正亲其职,则大射正与司正为一人。又案上文司射请立司正,遂立司射为司正,则司射又与大射正为一人,与上解似相违者,以大射正与射人俱掌射事,相当,则大射正与司射别。若通而言之,射人不对大射正,射人亦名大射正,故此以射人为大射正也。
小射正坐奠笥于物南,遂拂以巾,取决,兴,赞设决,朱极三。(极犹放也,所以韬指,利放弦也。以朱韦为之。三者,食指、将指、无名指。无极,放弦契於此指,多则痛。小指短,不用。)
小臣正赞袒,公袒朱襦,卒袒。小臣正退俟于东堂,小射正又坐取拾,兴。赞设拾,以笥退奠于坫上,复位。(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
[疏]注“既袒”至“襦上”。
○释曰:案上文设决讫,乃云“公袒朱襦”,始云“小臣正赞设拾”,拾当拾敛肤体,宜在朱襦之上。故郑云“既袒乃设拾,拾当以襦上”。《乡射》云“袒决遂”,以其无襦,故遂与决得俱时设。若大夫对士射,袒襦,设遂亦当在袒後。
大射正执弓,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壹,左执付,右执箫,以授公。公亲揉之。(顺,放之也。隈,弓渊也。揉,宛之,观其安危也。今文顺为循,古文揉为纽。)
[疏]“大射”至“揉之”。
○注“顺放”至“为纽”。
○释曰:云“顺,放之也”者,以袂向下,於弓隈顺放之。云“观其安危也”者,案《考工记弓人》云“其弓安,其弓危”者,以弓弱者为危,其弓强者为安,则此云观安危者,谓试弓之强弱。
小臣师以巾内拂矢而授矢于公,稍属。(内拂,恐尘及君也。稍属,不矢。)大射正立于公後,以矢行告于公。(若不中,使君当知而改其度。)下曰留,上曰扬,左右曰方。(留,不至也。扬,过去也。方,出旁也。)
公既发,大射正受弓而俟,拾发以将乘矢。(公,下射也,而先发,不留尊也。)
[疏]“公既”至“乘矢”。
○注“公下”至“尊也”。
○释曰:案上三耦射者,上射射讫,乃次下射。此公为下射,当後射,今君射前於宾,故郑云“先发不留尊也”。
公卒射,小臣师以巾退,反位。大射正受弓。(受弓以授有司於东堂。)
小射正以笥受决、拾,退奠于坫上,复位。大射正退,反司正之位。小臣正赞袭。公还而后宾降,释弓于堂西,反位于阶西,东面。(阶西东面,宾降位。)
[疏]注“阶西”至“降位”。
○释曰:案上文宾受献讫,降立於阶西东面,此云“反位於阶西,东面”,故云反位也。
公即席,司正以命升宾。宾升复筵,
[疏]“公即”至“复筵”。
○释曰:此公与宾复升即位者,公卿以下当继射,公与宾当观之,故升就位也。
而后卿大夫继射。
诸公卿取弓矢于次中,袒、决、遂,执弓,三挟一个,出,西面揖,揖如三耦,升射。卒射,降如三耦。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卒射,释获者遂以所执馀获阼阶下,北面告于公,曰:“左右卒射。”(司射不告者,释获者於是有事,宜终之也。馀获,馀也。无馀则无所执。古文曰馀。)反位,坐委馀获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马袒执弓,升,命取矢如初。负侯许诺,以旌负侯如初。司马降,释弓如初。小臣委矢于,如初。(司马,司马正,於是司马师亦坐乘矢。)
[疏]“司马”至“如初”。
○释曰:自此尽“就席”,论射讫,取矢委於之事。
○注“司马”至“乘矢”。
○释曰:知“司马,是司马正,司马师亦坐乘矢”者,此经皆言“如初”,案上番射,司马正与司马师乘矢,故知也。
宾、诸公、卿、大夫之矢皆异束之以茅。卒,正坐,左右抚之,进束,反位。(异束大夫矢,尊殊之也。正,司马正也。进,前也。又言束,整结之,示亲也。)
[疏]注“异束”至“殊之也”。
○释曰:公卿皆异束,但言大夫者,公卿自相对,其矢俱束之,及其脱之,亦拾取。但三耦之内,大夫以士耦之,士矢不束,大夫束之,故曰尊殊之。下注云:“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於东堂下可知。”知者,以其小臣取矢,明取之以授矢人。
宾之矢,则以授矢人于西堂下。(是言矢人,则纳射器之有司,各以其器名官职。不言君矢,小臣以授矢人于东堂下可知。)
司马释弓,反位,而后卿、大夫升就席。(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
[疏]注“此言”至“於”。
○释曰:云“此言其升,前小臣委矢於”者,案上文司马降,释弓如初,在小臣委矢之上,其司马降释弓之时,卿大夫即升就席。委矢当依司马命取矢之下,不失其次,故不即见卿大夫升事,是以於此特言“司马降释弓”,与卿大夫升为节耳,故郑亦言其次第也。
司射阶西,释弓,去扑,袭,进由中东,立于中南,北面视。(释弓去扑,射事已也。)
[疏]“司射”至“去扑”。
○释曰:自此尽“共而俟”,论数之事。直言“去扑”,不言去矢,矢亦去之,是以下文司射执弓,挟一个,扑。明此时去矢,後更挟之。
释获者东面于中西坐,先数右获。(固东面矣,复言之者,少南就右获。)二为纯。(纯犹全也,耦阴阳也。)一纯以取,实于左手。十纯则缩而委之。(缩,从也。於数者东西为从。古文缩皆作蹙。)每委异之。(易校数。)有馀纯,则横诸下。(又异之也,自近为下。)一为奇,奇则又缩诸纯下。(又从之。)兴,自前左,(从中前北也,更端,故起。)东面坐。(少北於故。)坐,兼敛,实于左手,一纯以委,十则异之。(变於右也。)其馀如右获。(谓所缩所横者。)司射复位,释获者遂进取贤获执之,由阼阶下北面告于公。(贤获,胜党之也。执之者,齐而取其馀。)若右胜,则曰:“右贤於左。”若左胜,则曰:“左贤於右。”以纯数告。若有奇者,亦曰奇。(告曰:某贤於某若干纯、若干奇。)若左右钧,则左右各执一以告,曰:“左右钧。”还复位,坐,兼敛,实八于中,委其馀于中西,兴,共而俟。
司射命设丰。(当饮不胜者射爵。)
[疏]“司射命设丰”。
○释曰:自此尽“彻丰与觯”,论二番射讫,行射爵之事。
司宫士奉丰,由西阶升,北面坐设于西楹西,降复位。胜者之弟子洗觯,升酌散,南面坐奠于丰上,降反位。(弟子,其少者也。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
[疏]注“弟子”至“略之”。
○释曰:自此以上,其疏见於《乡射》,於此不复言。云“不授者,射爵犹罚爵,略之”者,案《诗》云:“兕觥其,旨酒思柔。”注云:,陈设貌。觥,罚爵,不手授。此饮射爵亦不手授,故云犹罚爵也。案献酬之爵皆手授之,此不手授,故云略之也。若然,士以下饮罚爵者,取於丰,大夫已上皆手授,尊之,故下注云:“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其三耦之内,虽大夫亦取於丰者,以其作三耦与众耦同事,故不复殊之。
司射遂袒执弓,挟一个,扑,东面于三耦之西,命三耦及众射者:“胜者皆袒、决、遂,执张弓。(执张弓,言能用之也。右手挟弦。)
不胜者皆袭,说决、拾,左手,右加弛弓于其上,遂以执付。”(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不胜者执弛弓,言不能用之也。两手执付,无所挟也。)
[疏]注“固袭”至“挟也”。
○释曰:云“固袭说决、拾矣,复言之者,起胜者也”者,起胜者,射毕之时,降堂,皆就次袭说决拾矣,故云固袭。今复言之者,以其胜者更袒决遂,故复言。不胜,袭,说决拾,欲与胜者相起复发,故复言之也。
司射先反位。(居前,俟所命入次而来饮。)
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于西阶上。(不胜之党无不饮。)
[疏]注“不胜之党无不饮”。
○释曰:以其经云“三耦及众射者皆升饮射爵”者,言升之,明知不胜之党无不饮。但大射者,所以择士以助祭,今若罚爵,在於不胜之党,虽数中亦受罚。及其助祭,虽饮射爵亦得助祭。但在胜党,虽不饮爵,若不数中,亦不得助祭。以其饮罚据一党而言,取其助祭取一身之艺,义故不同也。
小射正作升饮射爵者,如作射。一耦出,揖如升射。及阶,胜者先升升堂,少右。(先升,尊贤也。少右,辟饮者,亦因相饮之礼然。)
[疏]注“先升”至“礼然”。
○释曰:云“亦因相饮之礼然”者,案《乡饮酒》、《乡射》献酬之礼,献者在右,酬者在左,故云“亦”也。
不胜者进,北面坐取丰上之觯,兴,少退,立卒觯,进,坐奠于丰下,兴,揖。(立卒觯,不祭,不拜,受罚不备礼也。右手执觯,左手执弓。)
[疏]注“立卒”至“执弓”。
○释曰:案《乡饮酒》皆祭坐卒爵、拜既爵,故此决之,受罚不备礼也。云“右手执觯,左手执弓”者,以其执弛弓不释於地,明知未饮时两手执弓。今受罚爵,右手执爵,为便左手执弓可知。
不胜者先降,(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降而少右,复并行。)
[疏]“不胜者先降”。
○注“後升”至“并行”。
○释曰:云“後升先降,略之,不由次也”者,案上文“胜者先升”,此文“不胜者先降”,故云略之不由次。云“降而少右,复并行”者,见下文“与升饮者相左”,明降至堂下,此二人少右,复并行,以其辟升者在左故也。
与升饮者相左,交于阶前,相揖,次,释弓,袭,反位。仆人师继酌射爵,取觯实之,反奠于丰上,退俟于序端。(仆人师酌者,君使之代弟子也。自此以下,辩为之酌。)
升饮者如初,三耦卒饮。若宾、诸公、卿、大夫不胜,则不降,不执弓,耦不升,(此耦谓士也。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重耻尊也。)
[疏]“若宾”至“不升”。
○注“此耦”至“尊也”。
○释曰:知“此耦谓士”者,以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经云“耦不升”,故云此耦谓士也。是以郑解其意云:诸公卿或阙,士为之耦者不升,其诸公卿大夫相为耦者不降席,以其大夫在堂上,故云“不降席”。云“重耻尊也”者,解士不升,大夫已上不降席,意以其卑者对饮尊者是可耻之事,不对饮是重耻尊者也。
仆人师洗,升实觯以授,宾、诸公、卿、大夫受觯于席,以降,西阶上,北面立饮,卒觯,授执爵者,反就席。(虽尊亦西阶上立饮,不可以己尊枉正罚也。授爵而不奠丰,尊大夫也。)
[疏]注“虽尊”至“夫也”。
○释曰:云“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者,正罚,谓上文饮者在左,胜者在右,於西阶之上北面,跪取丰上之觯饮之是也。今虽不取於丰,亦於西阶北面,是不可以已尊枉正罚也。
若饮公,则侍射者降,洗角觯,升酌散,降拜。(侍射,宾也,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
[疏]“若饮”至“降拜”。
○注“侍射”至“礼也”。
○释曰:云“侍射,宾也”者,以其宾与君对射,耦自相饮,故知侍射者宾也。云“饮君则不敢以为罚,从致爵之礼也”者,罚爵,如上文罚者饮之而已,今则从《燕》,臣致爵於君之礼,下文所谓夹爵者是也。但此经云“角觯”,与上文觯皆是“三升曰觯”。觯与角连,故谓之角觯,或单言角,或单言觯。是以《礼记少仪》云:“侍射则约矢,侍投则拥矢,胜则洗爵而请不角。”注云:“角谓觥,罚爵也。於尊长与客,如献酬之爵。”又《诗》云:“我姑酌彼兕觥。”毛传云:“兕觥,角爵。”笺云:“兕觥,罚爵。”是其角觯、兕觥皆罚爵。此角觯以兕角为之,非谓“四升曰角”者也。若然,此角觯对下文饮君云象觯,故云角觯,谓宾酌如兕,自饮君,即下文宾降洗象觯,亦从献酬之爵,不敢用罚爵也。
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觯,升酌膳以致,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公卒觯,宾进受觯,降洗散觯,升实散,下拜,小臣正辞,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复酌自饮者,夹爵也。但如致爵,则无以异於《燕》也。夹爵,亦所以耻公也。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
[疏]注“宾复”至“夹爵”。
○释曰:云“所谓若饮君,燕则夹爵”者,言所谓《乡射》文。彼云“燕”者,则此经夹爵也。
宾坐,不祭,卒觯,降奠于篚,阶西东面立。(不祭,象射爵。)
[疏]注“不祭象射爵”。
○释曰:案上文受罚者取爵於丰,饮之,不祭。此云君爵不祭,是以宾饮夹爵亦不祭,皆与射同,故云“象”。
摈者以命升宾,宾升就席。(摈者,司正也。今文席为筵。)若诸公、卿、大夫之耦不胜,则亦执弛弓,特升饮。(此耦亦谓士也。特犹独也。以尊与卑为耦,而又不胜,使之独饮,若无伦匹,孤贱也。)众皆继饮射爵,如三耦。射爵辩,乃彻丰与觯。(彻,除也。)
司宫尊侯于服不之东北,两献酒,东面,南上,皆加勺,设洗于尊西北,篚在南,东肆,实一散于篚。(为大侯获者设尊也。言尊侯者,获者之功由侯也。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散,爵名,容五升。)
[疏]“司宫”至“于篚”。
○注“为大”至“五升”。
○释曰:自此尽“侯而俟”,论设尊献服不之事。云“不於初设之者,不敢必君射也,君不射,则不献大侯之获者”。若然,此设大侯之获者,君不射则不设之,不豫设者,不敢必君射。案上张侯先设大侯,君射大侯,张之,必君射者。但圣人设法,一与一夺,以大射者为祭,择士所以助祭,人君不可不亲,故夺其尊,使之必射,故豫张大侯。至此设大侯之尊,君射讫乃设之者,许其自优暇,容有不射之理,是以不射则不设,射乃设之。云“散,爵名,容五升”者,案《韩诗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是其散容五升也。
司马正洗散,遂实爵,献服不。(言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服不,司马之属,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洗酌皆西面。)
[疏]“司马”至“服不”。
○注“言服”至“西面”。
○释曰:云“服不者,著其官,尊大侯也”者,自此已前皆以事名之,於此而言服不,著其官,言尊大侯故也。云“服不,司马之属”者,以其服不在大司马下六十官之属者。云“掌养猛兽而教扰之”者,猛兽,熊、罴之属,教之使扰驯人,意象王者服不服诸扰,使归服王者。云“洗酌皆西面”者,以其设尊、设洗皆东面,故知洗爵酌酒皆西面向之也。若然,献旅食尊,後酌者为背君,此西面不嫌背君,以其南统於侯故也。
服不侯西北三步,北面拜受爵。(近其所为献。)
[疏]“服不”至“受爵”。
○注“近其所为献”。
○释曰:云“近其所为献”者,以其服不得献,由侯所为,故不近乏而近侯献之,故云近其所为献也。
司马正西面拜送爵,反位。(不俟卒爵,略贱也。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
[疏]“司马”至“反位”。
○注“不俟”至“反位”。
○释曰:云“不俟卒爵,略贱也”者,案上文献服不讫,又案下文“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设荐俎,立卒爵”。若然,卒爵礼祭侯讫,今司马反位在未祭侯之前,故略贱也。云“此终言之。献服不之徒乃反位”者,但大侯尊,服不与其徒二人共在获所献,服不亦兼献徒。此经唯见献服不,不见献其徒,即云司马反位,明献徒後始反位,是以知反位者终言之,其实献徒後乃反位,故下注云“司马正皆献之”是也。
宰夫有司荐,庶子设折俎。(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乡射》记曰:“获者之俎,折脊、胁、肺。”)
[疏]“宰夫”至“折俎”。
○注“宰夫”至“胁肺”。
○释曰:云“宰夫有司,宰夫之吏也”者,诸侯宰夫是士,而宰夫有司明是宰夫之吏,府史也。引《乡射》记者,此俎实无文,故引之为证。
卒错,获者右个,荐俎从之。(不言服不,言获者,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司马正皆献之。荐俎已错,乃右个,明此献己,已归功於侯也。右个由侯内。《乡射》记曰:“东方谓之右个。”)
[疏]“卒错”至“从之”。
○注“不言”至“右个”。
○释曰:云“国君大侯,服不负侯。其徒居乏待获,变其文,容二人也”者,案上注云:“天子服不氏下士一人,徒四人,掌以旌,居乏待获。”郑言容二人者,欲见服不与徒二人皆得献,故郑云“司马正皆献之”。云“右个由侯内”者,以其既祭左个,次祭右个,乃祭於中,故云右个由侯内。
获者右执爵,右祭荐俎,二手祭酒。(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二手祭酒者,获者南面於俎北,当为侯祭於豆,爵反注,为一手不能正也。此荐俎之设,如於北面人焉。天子祝侯曰:“唯若宁侯,无或若女不宁侯,不属於王所,故抗而射女。强饮强食,贻女曾孙诸侯百福。”诸侯以下,祝辞未闻。)
[疏]“获者”至“祭酒”。
○注“祭俎”至“未闻”。
○释曰:云“祭俎不奠爵,不备礼也”者,言祭俎者,谓祭俎上肺。但肺有二种,此云祭是祭肺也,非是离肺。知者,案《乡射记》云:“获者之俎,折脊、胁、肺、。”又曰:“释获者之俎,折脊、胁、肺。皆有祭。”则此俎祭肺亦离肺。若然,凡祭,祭肺皆不奠爵,是其常。云此不奠爵,不备礼者,但祭肺、离肺两有,祭肺不奠爵。若空有祭肺,亦不奠爵。今祭俎不奠,故云不备礼。云“天子祝侯曰”以下,《周礼梓人》文。云“诸侯以下,祝辞未闻”,知诸侯不与天子祝辞,同而云未闻者,以本所射侯,天子中之则能服诸侯,诸侯中之则得为诸侯,若天子云“抗而射女”,诸侯则不得云“抗而射女”,是以知祝辞有异,但未闻耳。
左个,祭如右个,中亦如之。(先祭个,後中者,以外即之至中,若神在中。《乡射礼》曰:献获者,“俎与荐皆三祭”。)
[疏]注“乡射”至“三祭”。
○释曰:以其左、右及中,故三者皆三祭,非谓一处有三祭。
卒祭,左个之西北三步,东面。(此乡受献之位也。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
[疏]“卒祭”至“东面”。
○注“此乡”至“卒爵”。
○释曰: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者,前服不受献之时,侯西北面者,欲归功於侯故也。今卒爵虽同旧处而东面者,以其前受献为己,今卒爵还为己卒爵,故东面,是以云不北面者嫌为侯卒爵也。
设荐俎,立卒爵。(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己反位,不拜可知也。《乡射礼》曰:“获者荐右东面立饮。”)
[疏]“设荐”至“卒爵”。
○注“不言”至“立饮”。
○释曰:云“不言不拜既爵,司马正已反位,不拜可知也”者,决《乡射》“获者荐右东面立饮,不拜既爵”。此则不言之,以其司马在,对司马不拜既爵,司马已反位,不拜既爵可知,故不言。引《乡射礼》者,此不言立位之处,当同《乡射》荐者东面立。
司马师受虚爵,洗,献隶仆人与巾车、获者,皆如大侯之礼。(隶仆人扫侯道,巾车,张大侯及参侯、干侯之获者,其受献之礼,如服不也。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功成於大侯也。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
[疏]“司马”至“之礼”。
○注“隶仆”至“可知”。
○释曰:云“隶仆人扫侯道”者,谓君射时,初扫之时,亦是隶仆人也。云“巾车,张大侯”者,举尊者而言。其参侯、干侯亦张之,是以上文司马“遂命量人、巾车张三侯”。此直云大侯,举尊而言也。云“及参侯、干侯之获者”,以其上文以献大侯服不获者,明此经获者是糁侯、犴侯可知。云“隶仆人巾车,於服不之位受之”,知者,以其隶仆人、巾车素无其位,而经云“如大侯之礼”,明就大侯之位受献,是以郑云“功成於大侯也”。云“不言量人者,此自後以及先可知”者,案上张侯之时,先言量人,後言巾车,君射之时乃有隶仆人扫侯道。受献先言隶仆人,後言巾车,是自後以及先,隶仆尚得献,明量人在巾车之先得献可知。
卒,司马师受虚爵,奠于篚。(获者之篚。)
获者皆执其荐,庶子执俎从之,设于乏少南。(少南,为复射妨旌也。隶仆人、巾车、量人,自服不而南。)
[疏]注“隶仆”至“而南”。
○释曰:知“自服不而南”者,虽无正文,以其受献於服不之位,明继服不而南可知。
服不复负侯而俟。
司射阶西,去扑,堂西,释弓,说决、拾,袭,洗,洗觚,升实之,降,献释获者于其位,少南。(献释获者与获者异,文武不同也。去扑者,扑不升堂也。少南,辟中。)
[疏]“司射”至“少南”。
○释曰:自此尽“反位”,论献释获者之事。
○注“文武不同”。
○释曰:言“文武不同”者,以其献获者於侯西北面受献,归功於侯,是其武献;释获者升堂酌酒,东面献之,就释之所,是其文,故云文武不同。
荐脯醢、折俎,皆有祭。(俎与服不同,唯祭一为异。)
[疏]注“俎与”至“为异”。
○释曰:云“俎与服不同”者,以其俱用一俎。云“唯祭一为异”者,上祭侯之俎,引《乡射》获者“俎与荐皆三祭”,郑《乡射》注云:“祭侯三处。”至此献释获者,不主祭侯,正唯一祭俎耳,故云唯祭一为异。
释获者荐右东面拜受爵。司射北面拜送爵。释获者就其荐坐,左执爵,右祭脯醢,兴,取肺,坐祭,遂祭酒。(祭俎不奠爵,亦贱不备礼。)
[疏]注“祭俎”至“备礼”。
○释曰:上祭侯之时,祭俎不奠爵,不备礼,至此祭俎亦祭肺不奠爵,贱,亦不备礼。
兴,司射之西,北面立卒爵,不拜既爵。司射受虚爵,奠于篚。释获者少西辟荐,反位。(辟荐少西之者,为复射妨司射视,亦辟俎也。)
[疏]注“亦辟俎也”。
○释曰:以其荐俎相将,荐既辟,俎亦辟可知。
司射堂西,袒、决、遂,取弓,挟一个,阶西,扑以反位。(为将复射。)
[疏]“司射”至“反位”。
○注“为将复射”。
○释曰:自此尽“于公如初”,论司射请公为三番射事。
司射倚扑于阶西,阼阶下,北面请射于公,如初。(不升堂,宾诸公卿大夫既射矣,闻之可知。)
[疏]注云“不升堂,宾诸公卿大夫既射矣,闻之可知”者,决前司射升堂,请射于公升,今不升者,诸公卿大夫前已射,闻之矣。
反扑,次,命三耦皆袒、决、遂,执弓,序出取矢。(言拾,是言序,互言耳。)
[疏]“反”至“取矢”。
○注“言”至“言耳”。
○释曰:自此尽“袭反位”,论三耦与卿大夫取矢之事。云“言拾”者,谓第一射时,三耦云拾取矢。云“是言序”者,谓序出次时,一耦先後互者,皆次序出次,至庭拾取矢。
司射先反位。(言先,先三耦也。司射既命三耦以入次之事,即反位。三耦入次,袒、决、遂,执弓挟矢,乃出反次外西面位。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位,无所先也。)
[疏]“司射先反位”。
○注“言先”至“先也”。
○释曰:云“不言司射先反位,三耦未有次外位,无所先也”者,凡言反位者,谓前已有位,今乃反之,是今礼反於旧位。旧位第一番之时,三耦次外旧无位,司射虽先有位,不得言先反位,是以决之。
三耦拾取矢如初,小射正作取矢如初。(小射正,司射之佐,作取矢,礼杀,代之。)
[疏]“三耦”至“如初”。
○注“小射”至“代之”。
○释曰:云“礼杀,代之”者,决第一番不言小射正作取矢。
三耦既拾取矢,诸公、卿、大夫皆降,如初位,与耦入於次,皆袒、决、遂,执弓,皆进当,进坐,说矢束。上射东面,下射西面,拾取矢,如三耦。(皆进当,进三耦揖之位也。凡继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从初。)
[疏]“三耦”至“三耦”。
○注“皆进”至“从初”。
○释曰:云“凡继射,命耦而已,不作射,不作取矢,从初”者,言凡继射命耦者,前三耦卒射後,大夫降至“三耦之南,西面北上,司射东面于大夫西,比耦,大夫与大夫,命上射曰:某御於子。命下射曰:子与某子射。卒,遂比众耦”云云。至公即席後,宾升阶复位还筵,而後卿大夫继射,後“众皆继射,释获皆如初”,注云:“诸公卿言取弓矢,众言释获,互言也。”既《司射》注:“司射所作,唯上耦。”是此文小射正但作三耦拾取矢,公以下亦无作拾文,故曰“不作取矢从初”,从三耦法也。
若士与大夫为耦,士东面,大夫西面。大夫进坐,说矢束,退反位。(说矢束,自同於三耦,谦也。)
[疏]注“说矢”至“谦也”。
○释曰:云“自同於三耦,谦也”者,以其三耦是士之束,既是大夫,若束则异於三耦,故云说矢束自同於三耦谦也。《乡射》“坐说矢束”,注云:“说矢束者,下耦以将拾取。”彼不言同三耦者,彼三耦非大夫故也。
耦揖进,坐兼取乘矢,兴,顺羽,且左还,毋周,反面揖。(兼取乘矢,不敢与大夫拾。)
大夫进坐,亦兼取乘矢,如其耦。北面三挟一个,揖进。大夫与其耦皆次,释弓,说决、拾、袭,反位。诸公、卿升就席。(大夫反位,诸公卿乃升就席,大夫与己上下位。)
[疏]注“大夫”至“下位”。
○释曰:诸公卿大夫自为耦者,拾取矢在前,大夫与士耦者说矢束,拾取矢在後,今待大夫反位,公卿乃升就席者,以其上大夫与下大夫同是大夫爵,但上下有异耳。故上大夫待下大夫反位,乃後升就席。
众射者继拾取矢,皆如三耦,遂入于次,释弓矢,说决、拾、袭,反位。
司射犹挟一个以作射,如初。一耦揖升如初。司马升,命去侯,负侯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司射与司马交于阶前,倚扑于阶西,阼阶下,北面请以乐于公,公许。(请奏乐以为节也。始射,获而未释获,复释获,复用乐行之。君子之於事也,始取苟能,中课有功,终用成法,教化之渐也。射用应乐为难。孔子曰:“射者何以听,循声而发,发而不失正鹄者,其唯贤者乎?”)
[疏]注“请奏”至“者乎”。
○释曰:云“请奏乐以为节也”者,谓若天子《驺虞》九节,诸侯《首》七节,大夫《采》,士《采蘩》皆五节。云“始射,获而未释获”者,谓第一番三耦射中时,虽唱获未释。云“复释获”者,谓第二番众耦皆射,释未作乐。云“复用乐行之”者,谓第三番射,非直释,复用乐焉。云“射用应乐为难”者,但礼射,其容体比於礼,其节奏比於乐,又须中於侯,名为应乐节。云“孔子曰”者,《礼记射义》文。引之者,证射用应乐而为难之意。
司射反,扑,东面命乐正曰:“命用乐。”(言君有命用乐射也。乐正在工南,北面。)
[疏]注“言君”至“北面”。
○释曰:云“乐正在工南,北面”者,此时工在洗东西面,乐正在工南北面,司射在西阶下东面。经云“命乐正”者,东面遥命之。
乐正曰:“诺。”司射遂堂下,北面视上射,命曰:“不鼓不释。”(不与鼓节相应,不释也。鼓亦乐之节。《学记》曰:“鼓无当於五声,五声不得不和。”凡射之鼓节,《投壶》其存者也。《周礼》射节:天子九,诸侯七,卿大夫以下五。)
[疏]注“不与”至“下五”。
○释曰:引《学记》者,证鼓得与乐为节之事。云“凡射之鼓节,《投壶》其存者也”者,射之鼓节多少无文,案今《礼记投壶》篇图出鲁鼓、薛鼓,云“取半以下为投壶节,尽用之为射节”,是其投壶存者。云“《周礼》射节:天子九”以下者,是《射人》、《乐师》皆有此支,引之者,证射节多少。
上射揖,司射退反位。乐正命大师,曰:“奏《首》,若一。”(乐正西面受命,左还东面,命大师以《大射》之乐章,使奏之也。《首》,逸诗《曾孙》也。之言不来也。其诗有“射诸侯首不朝者”之言,因以名篇,後世失之,谓之《曾孙》。曾孙者,其章头也。《射义》所载《诗》曰“曾孙侯氏”是也。以为诸侯射节者,采其既有弧矢之威,又言“小大莫处,御於君所,以燕以射,则燕则誉”,有乐以时会君事之志也。若一者,调其声之疏数重节。)
[疏]“上射”至“若一”。
○注“乐正”至“重节”。
○释曰:云“《首》,逸诗《曾孙》也”者,以其《首》是篇名,《曾孙》是章头。知者,以其《射义》上文云:其节,天子以《驺虞》,诸侯以《首》,卿大夫以《采》,士以《采蘩》。以类言之,《驺虞》、《采》是篇名,《首》篇名可知。《射义》下文“诸侯君臣尽志於射”,又云“故《诗》曰:曾孙侯氏,四正具举。小大莫处,御於君所”,注云:“此《曾孙》之诗,诸侯之射节也。四正,正爵四行也。四行者,献宾、献公、献卿、献大夫,乃後乐作而射也。”上云《首》,下云《曾孙》。《曾孙》,章头也,是以郑云“《曾孙》其章头,《射义》所载曾孙侯氏”是也。云“後世失之,谓之《曾孙》”者,以《曾孙》为篇名是失之,云曾孙其章头也,是正世人也。云“小大莫处”已下,“则燕则誉”以上,皆《射义》文。彼注以燕,以射先行燕礼乃射是也。云“若一者,调其声之疏数重节”者,谓九节、七节、五节,中相去,或希疏或密数,中使如一。必疏数如一者,重此乐故也。
大师不兴,许诺。乐正反位,奏《首》以射。三耦卒射。宾待于物如初。公乐作而后就物,稍属,不以乐志。其他如初仪。(不以乐志,君之射仪,迟速从心,其发不必应乐,辟不敏也。志,意所亻疑度也。《春秋传》曰:“吾志其目。”)
[疏]“大师”至“初仪”。
○注“不以”至“其目”。
○释曰:此经云“如初”者,皆如上第二番射法,唯作乐为异耳。云“辟不敏也”者,若以乐志,不与乐节相应,则见君不敏。今不以乐志,迟速从心,其发不必应乐,是辟不敏也。引《春秋传》者,定八年《左氏传》文:正月,公侵齐,门于阳州,其时鲁人颜息射人中眉,退曰:“我无勇,吾志其目也。”服氏注云:志中其目,是非其诚,诈以自矜。引之者,证志是意所拟度也。
卒射如初。宾就席,诸公、卿、大夫、众射者皆继射,释获如初。卒射,降反位。释获者执馀获进告。左右卒射,如初。
司马升,命取矢,负侯许诺。司马降,释弓反位。小臣委矢,司马师乘之,皆如初。司射释弓、视,如初。释获者以贤获与钧告,如初。复位。
司射命设丰、实觯,如初。遂命胜者执张弓,不胜者执弛弓,升、饮,如初,卒、退丰与觯,如初。
司射犹袒、决、遂,左执弓,右执一个,兼诸弦,面镞,次,命拾取矢,如初。(侧持弦矢曰执。面犹尚也。兼矢於弦,尚镞,将止,变於射也。)
[疏]注“侧持”至“射也”。
○释曰:上文皆云“挟一个”,此经云“执一个”,故上注云:“方持弦矢曰挟。”以其将射故也。此注云:“侧持弦矢曰执。”谓镞向上,故云“兼矢於弦,尚镞,将止,变於射”也。案《乡射礼》云:“矢不挟,兼诸弦付。”不言面镞,此言面镞,不言兼弦付,各举一边,省文之义。言兼弦附者,一矢兼弦,三矢兼付也。
司射反位。三耦及诸公、卿、大夫、众射者皆袒、决、遂,以拾取矢,如初。矢不挟,兼诸弦,面镞,退次,皆授有司弓矢,袭,反位。(不挟,亦谓执之如司射。)卿、大夫升就席。
司射次,释弓,说决、拾,去扑,袭,反位。司马正命退、解纲。小臣师退,巾车、量人解左下纲。司马师命获者以旌与荐俎退。(解犹释也。今文司马师,无司马。)
司射命释获者退中与而俟。(诸所退射器皆俟,备君复射,释获者亦退其荐俎。)
[疏]注“诸所”至“荐俎”。
○释曰:云“皆俟,备君复射”者,但射已三番,於後或射或否,但臣不敢必君射,故备拟於君也。云“释获者亦退其荐俎”者,前辟荐俎,今既退中与,荐俎不可虚留,明亦退之可知。
公又举奠觯,唯公所赐。若宾若长,以旅于西阶上,如初。大夫卒受者以虚觯降,奠于篚,反位。
[疏]“公又”至“反位”。
○释曰:此一节论射讫,为大夫举旅之事。
司马正升自西阶,东楹之东,北面告于公:“请彻俎。”公许。(射事既毕,礼杀人倦,宜彻俎燕坐。)
[疏]“司马”至“公许”。
○释曰:自此尽“反位坐”,论彻俎升坐安燕之事。
遂西阶上,北面告于宾。宾北面取俎以出。诸公、卿取俎如宾礼,遂出,授从者于门外。(自其从者。)
大夫降复位。(门东北面位。)
[疏]“大夫降复位”。
○注“门东北面位”。
○释曰:云“大夫降”者,大夫虽无俎,以宾及公卿皆送俎,不可独立於堂,故降复位。云“门东北面位”者,谓初小臣纳卿大夫门东北面揖位,案下文“宾诸公卿皆入门,东面,北上”,谓在西阶下。知大夫不复在西阶下位者,以其言复位者,复前位,其西阶下旧无位,故知非西阶下。若然,公卿入西阶下,郑云诸公卿不入门而右,以将燕,亦因从宾者也。大夫以公卿未入,不可犹居西阶,故在门东北面位也。
庶子正彻公俎,降自阼阶以东。(降自阼阶,若亲彻也。以东,去藏。)宾、诸公、卿皆入门,东面,北上。(诸公卿不入门而右,以将燕,亦因从宾。)司正升宾。宾、诸公、卿、大夫皆说屦,升就席。公以宾及卿、大夫皆坐,乃安。(命以我安,臣於君尚犹,至此乃敢安。)
羞庶羞。(羞,进也。庶,众也。所进众羞,谓巽肝、狗醢也。或有炮鳖、脍鲤、雉、兔、鹑、β。)
[疏]“羞庶羞”。
○注“羞进”至“鹑β”。
○释曰:知有“巽肝”者,此《大射》先行燕礼,燕法,其牲唯有狗。又案《内则》云:“肝,取狗肝一,之以其,濡炙之,举ㄡ其,不蓼。”注云:“,肠脂。”故知此羞中有肝也。又知有“狗醢”者,以其《公食大夫》有牛炙、羊炙、豕炙,此燕无三牲,故知醢亦用狗。知“有炮鳖、脍鲤”者,案《六月》诗云:“吉甫燕喜,既多受祉。”又云:“饮御诸友,い鳖脍鲤。”故知有此也。《公食大夫》有王事之劳,乃有之。故《六月》诗郑注:“以吉甫远从镐地来,又日月长久,今饮之酒,使其诸友恩旧者侍之。又加其珍美之馔,所以极劝之也。”是有王事之劳乃有之,无王事之劳则无,故《公食大夫》不见也。又知有雉兔鹑β者,《公食大夫》二十豆有此四者,此仍引《内则》上大夫二十豆者,不引二十豆,尽以其二十豆有三牲之物,此狗,故唯引此四者。
大夫祭荐。(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
[疏]“大夫祭荐”。
○注“燕乃”至“成礼”。
○释曰:云“燕乃祭荐,不敢於盛成礼”者,此大夫卑,不敢与公卿同时於盛成礼也。
司正升受命,皆命。公曰:“众无不醉。”宾及诸公、卿、大夫皆兴,对曰:“诺,取不醉!”皆反位坐。(皆命者,命宾、命诸公、命卿大夫,皆乡其位也。兴对必降席,敬也。司正退立西序端。)
[疏]“司正”至“位坐”。
○注“皆命”至“序端”。
○释曰:云“兴对必降席”者,经直云“兴”,不言降席,郑知降席者,以为反坐,故知降席也。言“敬也”者,决上文司正命宾与大夫以我安,虽未坐,不云降而对,故以此为敬。若然,上不降席者,彼直云“安”,未尽殷勤,故不降。此命使醉,是尽殷勤,故兴降,加敬也。知司正退立西序端者,案司正监酒,此将献士,事未讫,亦如《乡饮酒》监旅时,立于西序端也。
主人洗、酌,献士于西阶上。士长升,拜受觯,主人拜送。(献士用觯,士贱也。今文觯作觚。)
[疏]“主人”至“拜送”。
○注“献士”至“作觚”。
○释曰:自此尽“奠于篚”,论献士及祝史等之事。云“献士用觯,士贱也”者,言献士用觯,对上献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觯三升,用大者贱,用小者尊,故云士贱也。
士坐祭,立饮,不拜既爵。其他不拜,坐祭,立饮。(其他,谓众士也。升不拜受爵。)
[疏]注“其他”至“受爵”。
○释曰:云“其他,谓众士也”者,长谓士中之长,次云士,谓长已下,下云其他,谓众士者,亦谓二十七士,以其下经旅食,谓庶人在官,故知此非府史以下。
乃荐司正与射人于觯南,北面,东上,司正为上。(司正,射人士也。以齿受献,既乃荐之也。司正,大射正也。射人,小射正,略其佐。)
[疏]注“司正”至“其佐”。
○释曰:案《燕礼》荐司正与射人一人,司士一人,执幂二人,此不言其数,又不言司士与执幂者,以射人是小射正,非一人互见执事,执事者皆同献,不言其数,不言执幂者二人,文不具。
辩献士。士既献者立于东方,西面,北上。乃荐士。(士既献易位者,以卿大夫在堂,臣位尊东也。毕献荐之,略贱。)
[疏]注“士既”至“略贱”。
○释曰:云“毕献荐之,略贱”者,案上献士,立饮,是毕献讫,乃云“乃荐司正与射人于觯南”,是献士又献司正已下。若然,荐士当在乃荐司正上,至此言之者,其实荐士在乃荐司正上,今此更言士得献讫,立在东方,立毕乃荐,不毕献,待司正荐,乃荐士也。是以荐司正言乃者,缓辞,明司正已下荐在士後也。
祝史、小臣师亦就其位而荐之。(亦者,亦士也。辩献乃荐也,祝史门东北面,东上。)
主人就士旅食之尊而献之。旅食不拜,受爵,坐祭,立饮。(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不洗者,於贱略之。)
[疏]注“主人”至“略之”。
○释曰:知“主人既酌,西面,士旅食北面受之”者,以其不可背君南面授,故知位之如此。若然,大史等亦北面,则亦西面授酒也。其小臣师等,案上文位在阼阶东面,自然北面授。
主人执虚爵,奠于篚,复位。
宾降洗,升,媵觯于公,酌散,下拜。公降一等,小臣正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受公赐多矣。礼将终,宜劝公,序厚意也。今文觯为觚。公答拜,无再拜。)
[疏]“宾降”至“再拜”。
○释曰:自此尽“旅酌”,论宾举爵为士举旅行酬之事。
○注“宾受”至“再拜”。
○释曰:云“宾受公赐多矣。礼将终,宜劝公,序厚意也”者,上文为宾、为卿、为大夫举旅,皆臣自致爵。今此其宾为士举旅行酬,因得为宾,致爵於君,故郑云序宾厚意也。
宾坐祭,卒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降,洗象觚,升酌膳,坐奠于荐南,降拜。小臣正辞。宾升成拜,公答拜。宾反位。(反位,反席也。此觚当为觯。)
[疏]注“反位”至“为觯”。
○释曰:自此已前,宾位在西阶下东面,无席,户牖之位则有席。此宾升成拜,不言降反位,明反位者,反於户牖之席位。云“此觚当为觯”者,凡旅酬皆用觯,献士尚用觯,故知觚当为觯,下经觚亦当为觯。
公坐取宾所媵觯,兴。唯公所赐。受者如初受酬之礼,降,更爵,洗,升酌膳,下,再拜稽首。小臣正辞,升成拜。公答拜。乃就席,坐行之。(坐行之,若今坐相劝酒。)
有执爵者。(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疏]“有执爵者”。
○注“士有”至“授之”。
○释曰:知“士有盥升”者,以其为公卿大夫使行旅,不可不。知是士者,案下文云士“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故知士有盥升,主酌授之。
唯受于公者拜。(公所赐者拜,其馀则否。)
司正命:“执爵者爵辩,卒受者兴以酬士。”(欲令惠均。)
[疏]注“欲令惠均”。
○释曰:以堂上公卿大夫旅遍并堂下之士,故云“欲令惠均”也。
大夫卒受者以爵兴,西阶上酬士。士升,大夫奠爵拜,受答拜。(兴酬士者,士立堂下,与上坐者异也。)
[疏]注“兴酬”至“异也”。
○释曰:云“兴酬士者”,决向来堂上相旅,皆坐相酬,执爵者行之,大夫未能受酬者,辄兴西阶上,故郑云“士立堂下,与上坐者异也”。
大夫立卒爵,不拜,实之。士拜受,大夫拜送。士旅于西阶上,辩。(祝史,小臣师,旅食皆及焉。)
[疏]注“祝史”至“及焉”。
○释曰:郑知“祝史”以下皆得旅酬者,前得献祝史与旅皆得献,明此旅酬得之可知。
士旅酌。(旅,序也。士以次自酌相酬,无执爵者。)
[疏]“士旅酌”。
○注“旅序”至“爵者”。
○释曰:云“无执爵”者,对上文卿大夫等有执爵者,以其坐故也。士无执爵者,以其贱不坐,故以次自酌,以相酬无执爵者也。
若命曰“复射”,则不献庶子。(献庶子则正礼毕,後无事。)
[疏]注“献庶”至“无事”。
○释曰:献酬之礼,庶子以下最後得献。若献庶子之後,正礼毕,不得更有射事,故命复射在献庶子之前。
司射命射,唯欲。(司射命宾及诸公卿大夫射,欲者则射,不欲者则止。可否之事,从人心也。)
[疏]注“司射”至“心也”。
○释曰:此乃三番射後,爵行无,非直解怠,复有醉者,是以不可恣心所欲。
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拜君乐与臣下执事无已。不言宾,宾从群臣礼在上。)
[疏]注“拜君”至“在上”。
○释曰:云“不言宾,宾从群臣礼在上”者,谓初酬宾,直言宾,再举旅言若长,不专於宾,已是礼杀。第三举旅,云“唯公所赐,若宾若长”,至此宾士举旅,直云“唯公所赐”,复不言若宾若长,宾从群臣礼在上。
壹发,中三侯皆获。(其功一也,而和者益多,尚欢乐也。矢扬触,或有参中者。)
[疏]注“其功”至“中者”。
○释曰:上文第二番、第三番,唯公得中三侯,皆释获。至此燕後复射,礼杀,臣与君同,是以郑云“和者益多,尚欢乐也”。云“其功一也”者,谓三侯所中,皆是功,故云一也。云“矢扬触,或有参中”者,卿大夫主射参侯,士主射犴侯,其中或扬触,容中别侯,皆与释。
主人洗,升自西阶,献庶子于阼阶上,如献士之礼。辩献。降洗,遂献左右正与内小臣,皆於阼阼上,如献庶子之礼。(庶子既掌正六牲之体,又正舞位,授舞器,与膳宰、乐正联事。又掌国子戒令,教治世子之官也。左右正,谓乐正、仆人正也。位在中庭之左右。小乐正在颂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工迁於东,则东面。大乐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则西面。工迁於东,则北面。仆人正相大师,工升堂,与其师士降立於小乐正之北,北上。工迁於东,则陪其工後。国君无故不释县。二正,君之近官也。内小臣,奄人,掌君阴事阴令,后夫人之官也。献三官於阼阶,别内外臣也。同献更洗,以时事不联也。献正下及内小臣,则磬人、锺人、钅薄人、鼓人、仆人师、仆人士,尽献可知也。庶子、内小臣,位在小臣师之东,少退,西上。)
[疏]“主人”至“之礼”。
○注“庶子”至“西上”。
○释曰:云“小乐正在颂磬之北,右也。工在西,即北面”者,工在西,谓迁乐於下时,大师、少师、上工立於鼓北也。云“工迁於东,则东面”者,案上迁乐於东之时,直云大师、少师、上工皆东坫之东,不见小乐正从之,明留在西县之北,东面向工矣。云“大乐正在笙磬之北,左也。工在西,则西面”者,案上文司射“东面命乐正”,单言乐正者,谓大乐正既东面命之,则大乐正元立於东矣,以其工在西阶下,故知西面向之矣。云“工迁於东,则北面”者,案上文乐正及位,大师既西面,明乐正北面可知。是以《乡射》工迁於东,西面北上,乐正北面立于其南,此亦与彼同北面也。云“国君无故不释县。二正,君之近官也”,言此者,人君路寝之廷乐县不释,乐正与仆人正同掌乐事,是君之近官也。云“同献更洗,以时事不联也”者,以其虽同献於阼阶上,献有前後,故更爵洗之,是以云时事不联也。云“庶子、内小臣,位在小臣师之东”者,案《公食》堂上夹北有宰夫,内宰在东北,此《射礼》堂上夹北无宰位,又案执事者堂上,又非乐人,不得在乐正位,以其与小臣师同名小臣,故知小臣师之东也。又云“少退,西上”者,见《公食》在宰东北少退,故知此亦少退。知西上者,以此位皆西上故也。
无爵。(,数也。爵行无次数,唯意所劝,醉而止。)
[疏]“无爵”。
○释曰:自此尽“无乐”,论爵与乐恣意无数之事。
士也,有执膳爵者,有执散爵者。执膳爵者酌以进公,公不拜,受。执散爵者酌以之公,命所赐。所赐者兴受爵,降席下,奠爵,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席下,席西。)
受赐爵者以爵就席坐,公卒爵,然後饮。(酬之礼,爵代举。今爵并行,嫌不代也。并行犹代者,明劝惠从尊者来。)
[疏]注“酬之”至“者来”。
○释曰:凡行酬之法,转爵递饮,今膳、散两有,宜得即饮,犹待公卒爵乃饮,犹代饮然。明惠从公来,嫌得即饮不代,故著嫌不卒爵然後饮,故曰嫌不代。
执膳爵者受公爵,酌,反奠之。(燕之欢在饮酒,成其意也。)
[疏]注“燕之”至“意也”。
○释曰:云“燕之欢在饮酒”者,谓安燕之欢,正在於饮酒,故受公爵者更酌,反奠於公所,拟公更赐爵,是其欢燕成之意也。
受赐者兴,授执散爵者。执散爵者乃酌行之。(与其所劝者。)
唯受于公者拜。卒爵者兴,以酬士于西阶上。士升。大夫不拜乃饮,实爵。(乃犹而也。)
[疏]注“乃犹而也”。
○释曰:郑转乃为而者,乃是缓辞,於礼不切,故为之也。
士不拜,受爵。大夫就席。士旅酌,亦如之。公有命彻幂,则宾及诸公卿大夫皆降,西阶下北面,东上,再拜稽首。(命彻幂者,公意殷勤,欲尽酒。)
公命小臣正辞,公答拜。大夫皆辟。升,反位。(升不成拜,於将醉正臣礼。)
[疏]注“升不”至“臣礼”。
○释曰:於例,臣於堂下再拜稽首,得小臣以君命辞,其拜不成,当升成拜。今直升不成拜者,以其拜於下,是臣之正礼,故郑云“於将醉正臣礼”。
士终旅於上,如初。(卿大夫降而爵止,於其反席卒之。)
[疏]注“卿大”至“卒之”。
○释曰:上文卿大夫酬辩,始酬士,公命彻幂,公卿以下降而爵止,是以卿大夫升反席,士以下相酬而卒之。
无乐。(升歌合无次数,唯意所乐。)
宵则庶子执烛於阼阶上,司宫执烛於西阶上,甸人执大烛於庭,阍人为烛於门外。(宵,夜也。烛,ㄡ也。甸人,掌共薪蒸者。庭大烛,为其位广也。为,作也,作烛俟宾出。)
[疏]“宵则庶子执烛”。
○释曰:自此尽篇终,论礼毕容公卿出入之事。
宾醉,北面坐取其荐脯以降。(取脯,重得君之赐。)奏《陔》。(《陔夏》,乐章也,其歌《颂》类也。以锺鼓奏之,其篇今亡。)
宾所执脯,以赐锺人于门内ニ,遂出。(必赐锺人,锺人以锺鼓奏《陔夏》,赐之脯,明虽醉,志礼不忘乐。)
[疏]“宾所”至“遂出”。
○释曰:案《乡饮酒》、《乡射》宾出无取脯赐锺人之事者,彼是臣礼,此为君法,故详略不同。
卿大夫皆出。(从宾出。)
公不送。(臣也,与之安燕交欢,嫌亢礼也。)
[疏]“公不送”。
○注“臣也”至“礼也”。
○释曰:案《燕义》云:“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来安燕交欢,君若送之,是臣与君亢礼,故君不送宾也,故《燕礼》注云“宾礼讫臣礼”是也。
公入,《骜》。(《骜夏》,亦乐章也。以锺鼓奏之,其诗今亡。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燕不《骜》者,於路寝,无出入也。)
[疏]“公入骜”。
○注“骜夏”至“入也”。
○释曰:云“《骜夏》,亦乐章也”者,案《周礼锺师》有《九夏》,皆乐章,其中有《骜夏》,如《陔夏》,故云亦乐章也。云“以锺鼓奏之”者,案《锺师》“以锺鼓奏《九夏》”,郑云:“先击锺,次击鼓。”故云以锺鼓奏之。云“其诗今亡”者,郑注《锺师》云:“《九夏》皆诗篇名,《颂》之族类也。此歌之大者,载在乐章,乐崩亦从而亡,是以《颂》不能具。”是其今亡。云“此公出而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者,天子射在虞庠,周之小学在西郊,案《乡射》记“於郊则闾中”,郑注云诸侯“大学在郊”。是诸侯大射所,故言入者,射宫在郊,以将还为入也。郑知燕在路寝者,《燕礼》记云“燕朝服於寝”,与群臣宾客燕不合在燕寝,故知从路寝也。此篇所解多不具者,以其诸侯大夫射先行燕礼,大射三番多依《乡射》,是以与礼同者,於此不复重释之也。
●卷十九聘礼第八
[疏]“聘礼第八”。
○郑《目录》云:“大问曰聘。诸侯相於久无事,使卿相问之礼。小聘使大夫。”《周礼》曰:“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於五礼属宾礼。《大戴》第十四,《小戴》第十五,《别录》第八。
○释曰:郑云“大问曰聘者”,则此篇发首所论是也。云“久无事”者,案下记云:“久无事则聘焉。”注云:“事谓盟会之属。”若有事,事上相见,故郑据久无事而言。云“小聘使大夫”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也。“《周礼》曰”者,《大行人》文,郑彼注:“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国朝焉,小国聘焉。此皆所以习礼考义,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择有道之国而就修之。”然岁相问,殷相聘,《聘义》所云“比年小聘,三年大聘”是也。《大行人》云:“上公九介,侯伯七介,子男五介。”又云:“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聘义》:“上公七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诸侯之卿、介各下其君二等者也。若小聘曰问,使大夫,又下其卿二等,此《聘礼》是侯伯之卿大聘,以其经云五介,“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又云入竟张旃,孤卿建旃,据侯伯之卿之聘者。必见侯伯之卿聘者,周公作经,互见为义,此见侯伯之卿大聘。《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上公之臣,《公食大夫》俎实云“伦肤七”,据子男之臣,是各举一边,而言明五等俱有,是其互见为义也。
聘礼。君与卿图事,(图,谋也。谋聘故及可使者。谋事者必因朝,其位,君南面,卿西面,大夫北面,士东面。)
[疏]“聘礼”至“图事”。
○注“图谋”至“东面”。
○释曰:自此尽“官具”,论聘人及用币之事。云“谋聘故及可使”者,谋聘者,为久无事,须聘,故谓有事,故或因聘,或特行。若记云:“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是因聘者也。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之类,是特行者也。言及可使者,谓於三卿之中选可使者,即经云“遂命使者”是也。其总三事皆须谋者也,言谋事者必因朝者,欲取对众共询之意。云“其位,君南面”已下,知面位然者,此《仪礼》之内见诸侯三朝:燕朝,《燕礼》是也;又射朝,《大射》是也;不见路门外正朝,正朝,当与二朝面位同。案《燕礼》、《大射》皆云“卿西面,大夫北面,士东面”,公降阶南面揖之,是以知正朝面位然也。若天子三朝,射人见射朝,司士见正朝,不见燕朝,以诸侯正朝与燕朝同,明天子燕朝亦与正朝同也。
遂命使者。(遂犹因也。既谋其人,因命之也。聘使卿。)
[疏]“遂命使者”。
○注“遂犹”至“使卿”。
○释曰:云“既谋其人,因命之也”者,谓谋其人,人亦在谋事之中,故云因命,即上注可使者是也。云“聘使卿”者,以其经云“及竟张旃”,《周礼司常》云“孤卿建旃”,故知使卿也。若然,使者自在谋内,审知所聘之国远近,何以下记云使者“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注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多少,但所谋之时,经云出聘,不言其国,使者不得审知,故更问之。是以《左氏》吴公子季札遂聘齐晋卫郑之等,下文云“无行则重贿反币”,是亦有历聘之事也。
使者再拜稽首,辞。(辞以不敏。)
[疏]“使者”至“首辞”。
○注“辞以不敏”。
○释曰:云“辞以不敏”者,郑取《孝经》“曾子曰参不敏”之辞为义也。
君不许,乃退。(退,反位也。受命者必进。)
[疏]“君不许乃退”。
○注“退反”至“必进”。
○释曰:知“受命者必进”者,以其云“退”,故知进乃有退法,是受命前进,近君也。
既图事,戒上介,亦如之。(既,已也。戒犹命也。已谋事,乃命上介,难於使者易於介。)
[疏]“既图”至“如之”。
○注“既已”至“於介”。
○释曰:既谋事乃命介,在谋後别命之,谋使者是难,谋後命介是易也。
宰命司马戒众介,众介皆逆命,不辞。(宰,上卿,贰君事者也。诸侯谓司徒为宰。众介者,士也,士属司马。《周礼》司马之属,司士掌作士,四方,使为介。逆犹受也。)
[疏]“宰命”至“不辞”。
○注“宰上”至“受也”。
○释曰:天子有六卿:天、地、四时之官。是诸侯兼官而有三卿:立地官司徒兼冢宰,立夏官司马兼春官,立冬官司空兼秋官。是以《左氏》杜泄云:吾子为司徒,叔孙为司马,孟孙为司空。故《礼记内则》云:“后王命冢宰,降德于众兆民。”郑云:“《周礼》冢宰掌饮食,司徒掌十二教。今一云冢宰,记者据诸侯也,诸侯并六卿为三,或兼职焉。”是其诸侯并六卿为三,诸侯以司徒为冢宰,义与此同。宰上卿,贰君事,诸侯谓司徒为宰者也。云“士属司马”,引《周礼》者,案司士属司马,而云“作士四方使为介”,诸侯之司马亦然,故引以证诸侯司马戒众介也。云“不辞”者,是其副使之贱者,故不敢辞。
宰书币,(书聘所用币多少也。宰又掌制国之用。)
[疏]“宰书币”。
○注“书聘”至“之用”。
○释曰:宰即上命司马兼官者也。云“书聘所用币多少也”者,谓聘邻国享君及夫人问卿之等币。《周礼司仪》云:“凡诸侯之交,各称其邦而为之币,以其币为之礼。”郑云:“币,享币也。於大国则丰,於小国则杀”是也。云“宰又掌制国之用”者,案《王制》云:“冢宰制国用,必於岁之杪。”是以使之书币也。
命宰夫官具。(宰夫,宰之属也。命之使众官具币及所宜赍。)
[疏]“命宰夫官具”。
○注“宰夫”至“宜赍”。
○释曰:所命者冢宰,司徒命之以宰夫,属司徒。《周礼》宰夫“掌百官府之徵令”,故命诸官云“官具”者,谓使宰夫命诸官,各具所行币。币在官之府,其司非一,故言“众官”。币谓享币,及问大夫问卿,总具之及所宜赍者,谓行道所用多少皆是。
及期,夕币。(及犹至也。夕币,先行之日,夕陈币而视之,重聘也。)
[疏]“及期夕币”。
○注“及犹”至“聘也”。
○释曰:自此尽“受书以行”,论陈币付使者之事。云“夕币,先行之日夕”,知者,下云“厥明,释币于祢”,是行日,明此夕是先行之日夕也。云“视之”者,正谓宾及众介视之,故下云“使者朝服帅众介夕”,注云“视其事”是也。
使者朝服,帅众介夕。(视其事也。古文帅皆作率。)
管人布幕于寝门外。(管犹馆也。馆人,谓掌次舍帷幕者也。布幕以承币。寝门外,朝也。古文管作官,今文布作敷。)
[疏]“管人”至“门外”。
○注“管犹”至“作敷”。
○释曰:云“馆人,谓掌次舍帷幕者也”者,案《天官》有《掌舍》、《掌次》、《幕人》等。《掌次》云:“有邦事,则张幕设案。”《掌舍职》云:“为帷宫,设旌门。”又《幕人》云:“掌帷幕幄绶之事。”郑云:“在旁曰帷,在上曰幕。幕或在地,展陈于上。”即此布幕是也。馆人即彼掌舍,以诸侯兼官,故郑总言之也。云“幕以承币”者,即下文“官陈币”是也。云“寝门外,朝也”者,谓路门外,即正朝之处也。下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则馆人与宗人共掌之,若宾客则宗人掌之也。
官陈币: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马则北面,奠币于其前。(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也。马言则者,此享主用皮,或时用马,马入则在幕南,皮马皆乘。古文奉为卷,今文无则。)
[疏]“官陈”至“其前”。
○注“奉所”至“无则”。
○释曰:云“官陈币”者,即上文“官具”者也。馆人布幕於地,官陈币於其上。云“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也”者,所奉谓後享时奉,入以致命,故知。是以下文享时所致,束帛加璧以享君,玄加琮以享夫人,郑不言璧琮者,璧琮不陈,厥明乃授之也。云“马言则者,此享主用皮,或时用马”者,主用皮,谓有皮之国。国无皮者,乃用马。故下云:“庭实,皮则摄之。”郑注:“皮言则者,或用马也。”记云“皮马相可也”,注“犹代也。土物有宜”也。云“马入则在幕南”者,以经云“马则北面,奠币于其前”也,是马在幕南。故下展币时云:“马则幕南北面,奠币于其前”也。知“皮马皆乘”者,案下宾觌时云“总乘马”,又云“礼,玉束帛乘皮”,是皆乘也。
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既受行,同位也。位在幕南。)
[疏]“使者”至“东上”。
○注“既受”至“幕南”。
○释曰:云“既受行,同位”者,对未受命行已前,卿大夫士面位各异,是以记云:“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郑注云“谓前夕币之,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其左,少退,别其处臣也”是也。知“在幕南”者,币在幕上,使者须视币,故在幕南也。
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大夫西面,辟使者。)
[疏]“卿大”至“北上”。
○注“大夫”至“使者”。
○释曰:此谓处者,大夫常北面,今与卿同西面,故云“辟使者”。
宰入,告具于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入告,入路门而告。)
[疏]注“入告”至“而告”。
○释曰:朝在路门外,故知“入路门”,至路寝而告君,以其在路寝听政处故也。
史读书展币。(展犹校录也。史幕东西面读书。贾人坐抚其币。每者曰在必。西面者,欲君与使者俱见之也。)
[疏]“史读书展币”。
○注“展犹”至“之也”。
○释曰:知“史幕东西面”者,以其君南面,使者北面,故知幕东西面读之可知,是以郑云“欲君与使者俱见之也”。知贾人抚币者,以其贾人主币行者,故知贾人抚币。受之其币,谓官具之者,非直所奉而已。若然,贾人当在幕西,东面抚之,亦欲使君与宾俱见之也。
宰执书,告备具于君,授使者。使者受书,授上介。(史展币毕,以书还授宰,宰既告备,以授使者。其受授皆北面。)
[疏]注“史展”至“北面”。
○释曰:云“史展币毕,以书还授宰”者,以其宰在幕东,西面,史居前西面,读书展币,展币讫,明回还授宰,宰以书授使者。云“其受授皆北面”者,当宰以书授使者之时,宰来至使者之东,北面授使者,使者北面授介,三者皆北面,向君故也。
公揖入。(揖,礼群臣。)
[疏]“公揖入”。
○释曰:以展币授使者讫,礼毕,故入於寝也。
官载其币,舍于朝。(待旦行也。)
[疏]“官载”至“于朝”。
○注“待旦行也”。
○释曰:此云“官”,谓官人从宾行者,与前官陈币者异。必知行者,以下文入竟又展之,又“有司展群币以告”,注云“有司,载币者,自展自告”是也。云“待旦行”者,下文“厥明,释币遂行”是也。
上介视载者,(监其安处之,毕乃出。)
[疏]“上介视载者”。
○注“监其”至“乃出”。
○释曰:经直云“上介视载者”,注云“监其安处之,毕乃出”,不言馀人出,则上文舍於朝,不出,待旦则行,以其须守币故也。
所受书以行。(为当复展。)
[疏]“所受书以行”。
○注“为当复展”。
○释曰:“书”谓前宰授使者,此书将行,为当复展故也。
厥明,宾朝服释币于祢。(告为君使也。宾,使者谓之宾,尊之也。天子诸侯将出,告群庙,大夫告祢而已。凡释币,设洗盥如祭。)
[疏]“厥明”至“于祢”。
○注“告为”至“如祭”。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与上介将行告祢之事。云“朝服”者,卿大夫朝服祭,故还服朝服告也。云“天子诸侯将出,告群庙”者,案《礼记曾子问》云:“孔子曰:诸侯天子,必告于祖,奠于祢。”注云:“皆奠币以告之。”是诸侯出告群庙。案彼下文又云:“孔子曰:天子诸侯将出,必以币帛皮圭告于祖祢,遂奉以出。”是天子与诸侯同告群庙之事。云“大夫告祢而已”者,大夫三庙,降天子,不得并告,故直告祢而已。若父在则告祖,知者,下记云:“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注云:“筮尸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以此言之,明初行时,父在释币於祖庙可知。案昭元年楚公子围聘於郑,云“布几筵,於庄、共之庙而来”,服氏云:“庄,谓楚庄王,围之祖。共王,围之父。”是大夫并告群庙者。彼不告聘,直告娶,故得并告。古者大夫得因聘而娶,故《传》云“且娶於公孙段氏”是也。云“凡释币,设洗盥如祭”者,案《曾子问》云“凡告用牲币”,注云“牲当为制”,则告无牲,直用币而已。但执币须,当有洗而盥手,其设洗如祭祀之时,亦洗当东荣,南北以堂深,水在洗东,篚在洗西。必知无祭事者,下文还时云:“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觞酒陈。”郑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是其差也。
有司筵几于室中。祝先入,主人从入。主人在右,再拜,祝告,又再拜。(更云主人者,庙中之称也。祝告,告以主人将行也。)
[疏]“有司”至“再拜”。
○注“更云”至“行也”。
○释曰:云“更云主人者,庙中之称也”者,上云“宾”,至此更云“主人”,是庙中之称,故《特牲》、《少牢》皆称主人,对《聘》称宾也。
释币,制玄束,奠于几下,出。(祝释之也。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朝贡礼》云:纯,四只。制,丈八尺。)
[疏]“释币”至“下出”。
○注“祝释”至“八尺”。
○释曰:知“祝释币”者,案《曾子问》:君薨而世子生,大祝裨冕执束帛,升自西阶,命无哭。告曰:某之子生,敢告。奠币於殡东。则知此亦大祝释之可知也。云“凡物十曰束”者,案《昏礼》“玄束”,则每卷二丈,自馀行礼云束者,每卷一丈八尺为制,币帛锦十卷者皆名束,至於脯十廷亦曰束,故云凡物十曰束也。云“玄之率,玄居三,居二”者,言“率”,皆如是也。玄三二者,象天三覆地二也。云“《朝贡礼》云纯四只制丈八尺”者,纯谓幅之广狭,制谓舒之长短,《周礼》赵商问只长八寸,四八三十二,幅广三尺二寸,大广非其度。郑志答云:古积画误为四,当为三,三咫则二尺四寸矣。《杂记》云:“纳币一束,束五两,两五寻。”然则每卷二丈,若作制币者,每卷丈八尺为制,合卷为匹也。
主人立于户东,祝立于牖西。(少顷之,示有俟於神。)
[疏]注“少顷”至“於神”。
○释曰:案《士虞礼》无尸者,出户而听若食间,此无祭事,故云“有俟於神”也。
又入,取币,降,卷币,实于笄,埋于西阶东。(又入者,祝也。埋币必盛以器,若藏之然。)
又释币于行。(告将行也。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大夫三祀:曰门、曰行、曰厉。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则行神之位在庙门外西方。不言埋币,可知也。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遗礼乎?)
[疏]“又释币于行”。
○注“告将”至“礼乎”。
○释曰:云“行者之先,其古人之名未闻”者,此谓平地道路之神。云“古人名未闻”者,谓古人教人行道路者,其人名字未闻。云“天子诸侯有常祀在冬”者,《月令》祀行是也。言此者,欲见大夫虽三祀,有行无常祀,因行使始出有告礼而已。至於出城,又有祭祭山川之神,喻无险难也。“大夫三祀曰门、曰行、曰厉”者,见《祭法》文。云“丧礼有‘毁宗躐行,出于大门’”者,《檀弓》文。案彼云:“掘中ニ而浴,毁灶以缀足。及葬,毁宗躐行,出于大门,殷道也。”下文周柩入毁宗,虽不云躐行,亦有行可知。所毁者,毁庙门西而云躐行,明行神在庙门西矣。“不云埋币,可知”者,承上宗庙埋之,此亦埋可知。云“今时民春秋祭祀有行神,古之馀礼乎”者,郑以行神无正文,虽约《檀弓》,犹引汉法为况乎者,犹,疑之矣。若然,城外祭山川之神有坛,此礼行神亦当有壤。是《月令》“冬祭行”注云“行在庙门外之西,为坛,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是也。
遂受命。(宾须介来,乃受命也。言遂者,明自是出,不复入。)
[疏]“遂受命”。
○注“宾须”至“复入”。
○释曰:下云“上介及众介俟于使者之门外”,是其宾须介来,乃受命也。云“自是出,不复入”者,自释币於门,不复更入。若然,则待介於门矣。
上介释币亦如之。(如其於祢与行。)
上介及众介俟于使者之门外。(俟,待也。待於门外,东面北上。)
[疏]“上介”至“门外”。
○注“俟待”至“北上”。
○释曰:自此尽“敛旃”,为使者与介向君朝受命即行之事。知“待於门外,东面北上”者,上云宾释币讫不复入,明介待宾於大门外,宾出则向君也。言“东面北上”者,依宾客门外之位。
使者载旃,帅以受命于朝。(旃,旌旗属也。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也。《周礼》曰“通帛为旃”,又曰“孤卿建旃”。至於朝门,使者北面东上。古文旃皆为膳。)
[疏]“使者”至“于朝”。
○注“旃旌”至“为膳”。
○释曰:云“载之者,所以表识其事”者,人见张旃,则知是孤卿为使之事,是表识其事也。云“《周礼》曰”者,《司常》文。云“至於朝门”者,凡诸侯三门:皋、应、路。路门外有常朝位。下文君臣皆朝列位,乃使卿进使者,使者乃入至朝,即此朝门者,皋门外矣。知“北面东上”者,还依展币之位也。
君朝服,南乡。卿大夫西面,北上。君使卿进使者。(进之者,使者谦,不敢必君之终使己。)
[疏]“君朝服”至“使者”。
○注“进之”至“使己”。
○释曰:此还依展币之位,知大夫与卿同西面,避宾。下文使者还,亦同展币北面东上位。
使者入,及众介随入,北面,东上。君揖使者进之,上介立于其左,接闻命。(进之者,有命,宜相近也。接犹续也。)
贾人西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宰。(贾人,在官知物贾者。缫,所以藉圭也。其或拜,则奠于其上。今文缫作ロ。)
[疏]“贾人”至“授宰”。
○注“贾人”至“作ロ”。
○释曰:云“贾人,在官知物贾者”,谓若《王制》云庶人之在官,府史胥徒之类,以知物贾,故名贾。云“其或拜,则奠于其上”者,故《觐礼》记云“奠圭于缫上”是也。但缫有二种:一者以木为中,以韦衣之,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采为再行。下记及《典瑞》皆有其文,此为缫也。下记云“绚组尺”,及《曲礼》下文“执玉其有藉者则裼”,郑亦为之缫,若韦版为之者,奠玉於上,此则无垂缫、屈缫之事。若绚组为之者,所以系玉於韦版,使不失坠,此乃有屈垂之法,则此经所云者是也。案向来所注,皆以韦版缫藉解之者,郑意以承玉及系玉二者,所据虽异,所用相将,又同名为缫,是以和合解之。故以韦版为之者,以解绚组之缫也。
宰执圭,屈缫,自公左授使者。(屈缫者,敛之。礼以相变为敬也。自公左,赞币之义。)
[疏]“宰执”至“使者”。
○注“屈缫”至“之义”。
○释曰:云“自公左,赞币之义”者,《礼记少仪》云:“诏辞自右,赞币自左。”取地道尊右之法,是赞币之义,故於公左也。
使者受圭,同面,垂缫以受命。(同面者,宰就使者北面并授之。既授之,而君出命矣。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
[疏]“使者”至“受命”。
○注“同面”至“其左”。
○释曰:知“宰就使者北面”者,以经言“同面”,不见使者进文,使者既先北面,故知就使者北面,并面授之。既授与使者,即言受命,明知则出命矣。云“凡授受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者,据此宰由其右授使者,使者受由其左。又据《乡饮酒》、《乡射》、《燕礼》,献酢酬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故云“凡”以广之。若有所因由,则有授由左,受由右,是以使者反命之时,宰自公左受玉。郑云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不右使者,由便也。又宾授觌时,士受马,右受。郑云:“牵者之右,而受由便。”又《乡饮酒》云:“受酬者自介右。”郑云:“尊介,使不失故位。”如此者,皆是变例,郑据平常行事而言也。
既述命,同面授上介。(述命者,循君之言,重失误。)
[疏]“既述”至“上介”。
○注“述命”至“失误”。
○释曰:上文授玉讫,君出命,命辞虽不知何语,要知使者既受命,使者又重述君命,为述命。述命者,重失误。
上介受圭,屈缫,出授贾人,众介不从。(贾人,将行者,在门外北面。)
[疏]“上介”至“不从”。
○注“贾人”至“北面”。
○释曰:云“众介不从”者,以上介送圭,向外与贾人,反来,故众介不从,以待之。云“贾人,将行者”,知者,经言“授贾人”,使受之,则是行人主掌此玉,故知。将行者,对上云贾人出玉者,是留者也。知“在门外北面”者,以其使者在门外时,皆北面,此贾人不入,明依本北面可知。
受享束帛加璧,受夫人之聘璋,享玄束帛加琮,皆如初。(享,献也。既聘又献,所以厚恩惠也。帛,今之璧色缯也。夫人亦有聘享者,以其与己同体,为国小君也。其聘用璋,取其半圭也。君享用璧,夫人用琮,天地配合之象也。圭璋特达,瑞也;璧琮有加,往德也。《周礼》曰:“彖、圭、璋、璧、琮,以┹聘。”)
[疏]“受享”至“如初”。
○注“享献”至“┹聘”。
○释曰:此经中三事,上经已受聘君圭,此经受享君束帛加璧,又受聘夫人璋,又受享夫人琮。案上文夕币时,云“官陈币皮北首西上加其奉於左皮上”,郑注云:“奉,所奉以致命,谓束帛及玄也。”则知所陈,直陈束帛及玄,不陈璧、琮。是以此经受璧而连言束帛玄者,以其享时,束帛加璧於其上,玄加琮於其上,以相配之物,故兼言束帛玄。若然,璧、琮右受者,以其璧、琮与圭、璋同类,尊之故也。云“帛,今之璧色缯”者,《周礼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注亦然。又案《宗伯》云“以苍璧礼天”,下云“牲币各放其器之色”,币即币帛,礼天之璧用苍色,则币帛之色亦苍色,是璧色缯。於汉时云“璧色缯”者,亦因周法,则此束帛亦与璧色同,以其相配,但未知正用何色耳。云“聘用璋,取其半圭”,知半曰璋者,案《周礼典瑞》云:“四圭有邸以祀天,两圭有邸以祀地,圭璧以祀日月,璋邸射以祀山川。”以上向下差之,以两圭半四圭,圭璧半两圭,璋邸射又半圭璧,是半圭曰璋也。云“圭璋特达,瑞也”者,《聘义》云:“圭璋特达,德也。”郑云:“特达,谓以朝聘也。”言瑞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公执桓圭以下皆是瑞。故《尚书》云:“班瑞於群后。”言特达者,不加束帛也。云“璧琮有加,往德也”者,谓加於束帛之上。言往德者,《郊特牲》云:“束帛加璧,往德也。”谓以束帛加璧,致厚往,为主君有德,故以玉致之。君子於玉比德,故言往德也,往德义出於彼。郑言此者,欲见朝置享用玉之意也。“《周礼》曰”,《玉人》文。云“彖、圭、璋、璧、琮,以┹聘”者,欲见此篇聘宾不用君之所执圭璋,以其公则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璧,男执蒲璧,臣出聘,圭璋璧琮,则彖之而已,无此桓、信、躬、、蒲之文。又所执皆降其君一等,故引之为证也。
遂行,舍于郊。(於此脱舍衣服,乃即道也。《曲礼》曰:“凡为君使,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
[疏]“遂行舍于郊”。
○注“於此”至“於家”。
○释曰:言“遂行”者,受命则行,不留停,故云遂行。言“於此脱舍衣服,乃即道”者,上文云宾朝服,告祢,及遂朝君受命,至此衣服未改,郑注云“吉时道路深衣”,则此脱舍朝服,服深衣而行,故云於此所脱舍衣服乃即道也。引《曲礼》者,见受君命及君言,言别有告请之事,遂行舍於郊,则彼云不宿于家也。
敛旃。(此行道耳,未有事也。敛,藏也。)
[疏]“敛旃”。
○注“此行”至“藏也”。
○释曰:云“此行道耳,未有事也”者,案下文云“及竟张旃”,是有事也。故此自郊已後未有事,敛,藏也。
若过邦,至于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将命于朝,曰:“请帅。”奠币。(至竟而假道,诸侯以国为家,不敢直径也。将犹奉也。帅犹道也,请道已道路所当由。)
[疏]“若过”至“奠币”。
○注“至竟”至“当由”。
○释曰:自此尽“执策於其後”,论过他国竟假道之事。云“诸侯以国为家,不敢直径”者,案《左氏传》僖三十三年:秦师袭郑,不假道於晋,为晋所败。是其不假道,直径过天子之师。行过无假道,以其天子以天下为家,所在如主人故也。天子微弱,则有之。是以《周语》”定王使单襄公聘於宋,遂假道於陈以聘楚”。服氏注云:“是时天子微弱,故与诸侯相聘同”是也。
下大夫取以入告,出许,遂受币。(言遂者,明受其币,非为许故也。容其辞让不得命也。)
[疏]“下大夫”至“受币”。
○注“言遂”至“命也”。
○释曰:云“言遂者,明受其币,非为许故也”者,币本为行礼,非为求许。若许受币,当云出许受币,不须言遂。今不以许道受币,云遂,是以容其辞让,不受此币,不得命遂受之,故云遂也。
饩之以其礼,上宾大牢,积唯刍禾,介皆有饩。(凡赐人以牲,生曰饩。饩犹禀也,给也。以其礼者,尊卑有常差也。常差者,上宾、上介牲用大牢,群介用少牢。米皆百,牲陈于门内之西,北面。米设于中庭。上宾、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则牵羊焉。上宾有禾十车、刍二十车,禾以秣马。)
[疏]“饩之”至“有饩”。
○注“凡赐”至“秣马”。
○释曰:此谓主国所致礼。云“凡赐人以牲,生曰饩”者,言“凡”者,总解诸文。案此下经云:“主国使卿归饔饩五牢”,云“饪一牢,腥二牢,饩二牢,陈于门西”。郑注云:“饩,生也。牛羊右牵之。豕,东之。”是牲生曰饩,上介及士亦皆牲生为饩。《论语》云:“告朔之饩羊。”郑注亦云:“牲,生曰饩。”《春秋传》云:“饩臧石牛。”服氏亦云:“牲生。”是凡牲生曰饩。《春秋》僖三十三年郑皇武子云:“饩牵竭矣。”服氏以为腥曰饩,以其对牵,故以饩为腥。《诗序》云:“虽有牲牢饔饩。”郑云:“腥曰饩。”以其对生是活,故以饩为腥。又不为牲生者,郑望文为义,故注不同也。“饩犹禀也给也”者,於宾为禀,禀,受也。於主人为给,给,宾客也。云“以其礼者,尊卑有常差。常差者,上宾、上介牲用大牢”,经不言上介,知与宾同大牢者,若上介与群介同,当为介皆少牢,是以下文“大夫饩宾”,云上宾、上介皆大牢,米八筐,众介皆少牢,米六筐,是上介与宾同之义也。云“米皆百”以下,尽二十车,皆约下文君使卿致饔饩礼。若然,上介与宾同大牢,依大夫饩宾礼,米不依大夫饩宾,与上介米八筐而依君致饔饩者,以此经有刍禾,大夫饩宾礼无刍禾,故还依主国归饔饩之礼也。案下归饔饩,上宾、上介米陈于门内,众介米百设於门外,郑不言者,略而不辨之也。云“上宾、上介致之以束帛,群介则牵羊”者,案大夫饩宾礼,使老牵牛以致之,上介亦如之。不依此依归饔饩者,以其彼此皆是国君礼,唯牵以行道之,不依归饔饩之法,致之用束帛,宜与归饔饩同也。云“群介则牵羊焉”者,致礼於士,无用束帛之法,但归饩则用大牢。礼盛,宰夫朝服,牵牛以致之。此众介皆少牢,当与大夫饩宾,少牢亦牵羊以致之同也。无正文,故言“则”也。“上宾有禾十车,刍二十车”,亦与下归饔饩同也。若然,大牢则上介与上宾同,刍禾不同者,以经上宾云“唯刍禾”,言“唯”著异,明上介无也。但下文设飧时,大夫之礼禾视死牢而已,此饩宾用生牢,不用死牢,得有禾者,此过国致礼,异於常礼,故生致而有刍禾也。以刍薪倍禾,故禾十车,刍二十车也。
士帅,没其竟。(没,尽。)
誓于其竟,宾南面,上介西面,众介北面,东上。史读书,司马执策立于其後。(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宾南面,专威信也。史於众介之前,北面读书,以敕告士众,为其犯礼暴掠也。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司马,主军法者,执策示罚。)
[疏]“誓于”至“其後”。
○注“此使”至“示罚”。
○释曰:此誓当在使次介假道之时,止而誓,言今在士帅没其竟之後言之者,此文因上设彼国礼法讫,乃更却本而言之,不谓此士帅没竟後,是以郑云:“此使次介假道止而誓也。”言“宾南面,专威信”者,此聘礼虽非军事,亦是困外之事,使专威信,故南面若君然也。知史於众介之前北面读书者,以经言“众介北面”,则言史读书,明亦北面,与众介同北面,又宾南面复对之故也。云“君行师从”已下,定四年召陵之会祝佗辞,引之者,此聘使有旅从,恐暴掠也。
未入竟,壹肄。(谓於所聘之国竟也。肄,习也。习聘之威仪,重失误。)
[疏]“未入竟壹肄”。
○注“谓於”至“失误”。
○释曰:自此尽“私事”,论虽未至主国,预习聘享威仪之事。此与下文为目,所习之礼事在下。云“谓於所聘之国”者,郑解未入境,境谓所聘之国境,未入也。
为坛,画阶,帷其北,无宫。(土象坛也。帷其北,宜有所乡依也。无宫,不土,画外垣也。)
[疏]“为”至“无宫”。
○注“土”至“垣也”。
○释曰:案《觐礼》与《司仪》同为坛三成,宫方三百步,此则无外宫,其坛土为之,无成,又无尺数,象之而已。云“帷其北,宜有所乡依”者,虽不立主人,宾、介习礼,宜有所向,故帷其北也。云“无宫,不土,画外垣也”者,不土,为宫是画外垣,垣墙土为外墙土,今则不画宫也。
朝服无主,无执也。(不立主人,主人尊也。不执玉,不敢亵也。徒习其威仪而已。)
[疏]“朝服”至“执也”。
○注“不立”至“而已”。
○释曰:云“不立主人,主人尊也”者,主人则主国君受聘享者,不立臣作君,故云主人尊也。
介皆与,北面西上。(入门左之位也。古文与作豫。)
[疏]“介皆”至“西上”。
○注“入门”至“作豫”。
○释曰:此所习之礼,不习大门外内及庙门内之礼者,以其於外威仪少而易行,故略之。但习入庙聘享、揖让、升降、布币、授玉之礼,是以直云“北面西上”之位也。云“入门左之位”者,案下文云“宾入门左,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是也。
习享,士执庭实。(士,士介也。庭实必执之者,皮则有摄张之节。)
[疏]“习享士执庭实”。
○注“士士”至“之节”。
○释曰:享时庭实旅百,献国所有,非止於皮,知所执是皮者,以其金龟竹箭之等,皆列之於地,不执之。所执者,唯有皮而已,是以下聘时,宾升致命授玉之时,执皮者张之以见文,是以特言“执”也,是以云“皮有摄张之节”。
习夫人之聘享,亦如之。习公事,不习私事。(公事,致命者也。)
[疏]“习夫”至“私事”。
○注“公事致命者也”。
○释曰:云“习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者,以其行聘君讫,则行聘夫人,行享君讫,即行享夫人,还君受之,一如受君礼,故云亦如之也。云“习公事”者,谓君聘享、夫人聘享及问大夫,皆致君命,故郑云“公事,致命者”。是以下文行君聘享及夫人聘享讫,摈出,请宾告事毕,郑注云“公事毕”。又问卿时,云卿大夫“升堂,北面听命,宾东面致命”,郑注云:“致其君之命。”皆公事致命者也。“私事”者,谓私觌於君,私面於卿大夫,故下文宾觌,“入门右”,注云“私事自右”是。又问卿讫,宾西面如觌币,“入门右,大夫辞,宾遂左”,注云:“见,私事。宾虽敌,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是也。若然,大夫之币不在朝付之,至郊乃付之,避君礼,不谓非公事。
及竟,张旃,誓。(及,至也。张旃,明事在此国也。张旃,谓使人维之。)
[疏]“及竟张旃誓”。
○注“及至”至“维之”。
○释曰:自此尽“入境敛旃”,论宾至主国之境,谒关人见威仪之事。云“张旃,明事在此国”者,以其行道敛旃,及境张旃,明所聘之事在此国,故张旃以表其事也。是以郑云明事在此国也。云“张旃,使人维之”者,案《礼纬稽命徵》云:大夫杠五刃,齐於较,较崇八尺,人又长八尺,人维得手及之者。盖以物接之,乃得维持之。案《节服氏》“掌祭祀朝觐,六人维王之大常,诸侯则四人”。但大常十二旒,人有六,则一人维持二旒,郑云:“维之以缕。”用线维之。大夫无文。诸侯四人,不依命数。大夫或一人,或二人维持之。
乃谒关人。(谒,告也。古者竟上为关,以讥异服,识异言。)
[疏]“乃谒关人”。
○注“谒告”至“异言”。
○释曰:古者境上为关者,王城十二门,则亦通十二辰,辰有一门一关,诸侯未知几关。鲁废六关,半天子,则馀诸侯亦或然也。云关讥异言,案《王制》云:“关讥而不征。”注亦云:“几,几异服、异言。”二注皆无正文。案《周礼司门》云:“几出入不物者。”注云:“不物,衣服视占不与众同。”郑以出入不物几之,则不物中含有此异服异言。云衣服视占不与众同,则是异也。但《周礼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又云:“每关下士二人。”但司关为都总,主十二关,居在国都,每关下士二人者,各主一关,今所谓关人者,谓告每关,关人来告司关,司关为之告王,故《司关职》云“凡四方之宾客叩关,则为之告”是也。
关人问从者几人。(欲知聘问,且为有司当共委积之具。)
[疏]“关人”至“几人”。
○注“欲知”至“之具”。
○释曰:不问使人而问从者,关人卑者,不敢轻问尊者,故问从者。云“欲知聘问”者,问得从者,即知使者是大聘,亦知使者是小聘。知者,以君行师从一州之民,卿行旅从一党之人,若大夫小聘,当一旅之人,百人也。“且谓有司当共委积之具”者,宾客入竟,当於庐宿市设,少曰委,多曰积,是为行道之具也。
以介对。(以所与受命者对,谦也。《聘礼》:上公之使者七介,侯伯之使者五介,子男之使者三介。以其代君交於列国,是以贵之。《周礼》曰:“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
[疏]“以介对”。
○注“以所”至“二等”。
○释曰:云“以所与受命者对,谦也”者,上问从者几人,当为卿行旅从对,今不云而以介与受命者对,是谦也。《聘礼》上公之使七介至三介,皆《礼记聘义》文,而云《聘礼》者,《聘义》亦得言《聘礼》也。云“以其代君交於列国,是以贵之”,贵之者,随国大小节级,与之介以副使者,是贵之也。引《周礼》者,欲见贵之才下其君二等而已也。郑注《周礼》二等,谓介与朝位宾主之也。
君使士请事,遂以入竟。(请犹问也,问所为来之故也。遂以人,因道之。)
[疏]“君使”至“入竟”。
○注“请犹”至“道之”。
○释曰:君得关入告,即知为聘来,使士迎之,故《聘义》云“君使士迎于竟”是也。而云使士请事,君子不必入,故知而犹问也。云“遂以入”竟者,若然,向来宾之问,犹停关外,君使士请讫,乃导以入竟。
入竟,敛旃,乃展。(复校录币,重其事。敛旃,变於始入。)
[疏]“入竟敛旃乃展”。
○注“复校”至“始入”。
○释曰:自此尽“贾人之馆”,论三度展币之事。云“重其事”者,亦恐有脱漏失错,故云重其事,不可轻也。“敛旃,变於始入”者,上“及竟张旃”注云:“事在此国也。”此则入竟後乃敛,敛之者,谓若初出至郊敛旃,郑云:“行道耳,未有事也。”此亦及竟,示有事於此国,张之始入。张之去国远,更是行道未有事,故郑云变於始入。始入时示有事於此国,今是行道去之,故云变於始入也。
布幕,宾朝服立于幕东,西面,介皆北面,东上。贾人北面,坐拭圭。(拭,清也。侧幕而坐,乃开椟。)
[疏]“布幕”至“拭圭”。
○注“拭清”至“开椟”。
○释曰:宾西面者,虽不对君,由是臣道,异於前誓时,示威信也。知贾人侧幕者,以其幕所陈皆贾人所主,此圭虽不陈,亦宜侧近於幕以开圭也。知贾人坐者,下文聘时於庙门外,贾人开圭坐授上介,故知此亦坐。
遂执展之。(持之而立,告在。)
[疏]“遂执展之”。
○注“持之而立告在”。
○释曰:此经告讫,下文乃云“上介北面视之”,则此所告者告宾,云在上介乃视之。
上介北面视之,退复位。(言退复位,则视圭进违位。)
[疏]“上介”至“复位”。
○注“言退”至“违位”。
○释曰:郑言此者,见经直有退文,不见其进,故云“则视圭进”也。“违位”之言,出於《曲礼》。《曲礼》云:“揖人必违其位。”郑云:“礼以变为敬。”今此进违位,亦是敬也。
退圭。(圭璋尊,不陈之。)
[疏]“退圭”。
○注“圭璋尊不陈之”。
○释曰:尊不陈,对下文拭璧加于左皮上,陈之为卑故也。上不言璋,直言圭,下乃言夫人之聘享,则璋未拭而并言璋者,欲见皆不陈故。
陈皮,北首,西上,又拭璧,展之,会诸其币,加于左皮上。上介视之,退。(会,合也。诸,於也。古文曰陈币北首。)
[疏]“陈皮”至“之退”。
○注“会合”至“北首”。
○释曰:璧言合诸币者,享时当合,故今亦合而陈之。故《小行人》云:“合六币。”六币亦是所享之物故也。
马则幕南,北面,奠币于其前。(前,当前幕上。)
展夫人之聘享,亦如之。贾人告于上介,上介告于宾。(展夫人聘享,上介不视,贬於君也。贾人既拭璋琮,南面告於上介,上介於是乃东面以告宾,亦所谓“放而文”之类。)
[疏]“展夫”至“于宾”。
○注“展夫”至“之类”。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其贾人北面,在幕南,上介亦北面,明贾人既拭夫人聘璋享琮讫,乃回身南面告上介,上介於是还东面告宾可知也。云“所谓‘放而文’之类”者,所谓《礼器》文。案《礼器》云:“有放而文也。”注云:“谓若天子服日月以至黼黻。”是天子衣放象日月以下而为文。今夫人聘享展讫,但上介不视,至於贾人南面告上介,上介东面告宾,放象君礼而为文变,是其类也。
有司展群币,以告。(群币,私觌及大夫者。有司,载币者,自展自告。)
[疏]“有司”至“以告”。
○注“群币”至“自告”。
○释曰:云“群币,私觌及大夫”者,上展君及夫人币讫,此言有司展群币,故知是私觌及大夫者。私觌者,行君夫人聘享讫,宾以私礼已物见主君。云大夫者,亦谓宾以已物面主国之卿。必知私觌之币是宾介自将己物者,以经记上下唯有君及夫人聘享,及问大夫聘之币付使者之文,不见有付宾介私觌之币。又案下文宾将还,云“遂行,舍于郊”,公使卿赠如觌币,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还至本国,陈币于朝。云“上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他介皆否”,注云:“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其礼於君者不陈。公币,君之赐也;私币,卿大夫之币也。至於宾反命讫,君使宰赐使者及介币,以此言之,彼国所报私觌之币还与宾介。明知私觌是宾介私赍行可知也。《夏官校人》云:“凡国之使者,皆供其币马。”郑注:“使者所用私觌。”若然,彼使者谓天子使卿大夫存┹省问诸侯之事,使者得之行私觌。私觌之马,校人供之,与诸侯礼异也。
及郊,又展,如初。(郊,远郊也。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远郊百里。以此差之,远郊上公五十里,侯伯三十里,子男十里也。近郊各半之。)
[疏]“及郊”至“如初”。
○注“郊远”至“半之”。
○释曰:云“周制,天子畿内千里”者,《周礼大司徒》云:“制其畿方千里。”据《周礼》而言,其自殷已上,亦畿方千里。《商颂》云:“邦畿千里,唯民所止。”夏亦千里。《王制》云:“天子县内方千里。”郑据夏时《禹贡》方千里曰甸服,据唐虞畿内是也。云“远郊百里”者,《司马法》文。畿方千里,王城面五百里。以百里为远郊。若公百里中置国城,面二百五十里,故远郊五十里。自此已下,至子男差之可知。云“近郊各半之”者,亦约周天子远郊百里,近郊五十里,亦无正文。《尚书君陈》序云:“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郑注:“周之近郊五十里。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郑以目验知之。若然,天子近郊半远郊,则诸侯近郊各半远郊可知也。
及馆,展币於贾人之馆,如初。(馆,舍也。远郊之内有候馆,可以小休止沐浴。展币不于宾馆者,为主国之人有劳问己者就焉,便疾也。)
[疏]“及馆”至“如初”。
○注“馆舍”至“疾也”。
○释曰:案《周礼遗人职》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畿内道路皆有候馆,郑云“远郊之内有候馆”者,据此。候馆在远郊之内,指而言之,不谓於此独有也。以行道之停息,故云“小休止沐浴”,又得展币也。云“展币不于宾馆者,为主国之人有劳问己者就焉,便疾也”者,若并在宾馆,则事烦不疾,若展币於贾人之馆,其宾馆受劳问,是以就贾人之馆展币,便疾也。案《大行人》诸侯朝天子,上公三劳,侯伯再劳,子男一劳,孤不问,一劳。诸侯自相朝,无过如朝天子,遣臣相聘,无过一劳。此下文使卿近郊劳,此乃远郊之内,得有此劳问己者,谓同姓舅甥之国。而加恩厚者,别有远郊之内问劳也。
宾至于近郊,张旃。君使下大夫请行,反。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劳。(请行,问所之也。虽知之,谦不必也。士请事,大夫请行,卿劳,弥尊宾也。其服皆朝服。)
[疏]“宾至”至“帛劳”。
○注“请行”至“朝服”。
○释曰:自此尽“遂以宾入”,论主君使大夫及卿行请劳之事。入近郊张旃者,示将有事以自表也。知皆朝服者,以卿劳礼重,尚朝服,明以外士大夫轻者,朝服可知也,故举後以明前也。
上介出请,入告。宾礼辞,迎于舍门之外,再拜。(出请,出门西面,请所以来事也。入告,入北面告宾也。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来者者,皆出请入告,于此言之者,宾弥尊,事弥录。)
[疏]“上介”至“再拜”。
○注“出请”至“弥录”。
○释曰:云“入北面告宾也”者,此时宾当在宾馆,阼阶西面,故上介北面告宾也。云“每所及至,皆有舍。其有来者,皆出请入告,于此言之者,宾弥尊,事弥录”者,道皆有庐、宿、市,来之舍前,出请,士大夫请行,亦当出请入告。於此始言之者,先士,次大夫,後卿,以是先卑後尊,今复见此言,故云宾弥尊事弥录也。
劳者不答拜。(凡为人使,不当其礼。)
[疏]“劳者不答拜”。
○注“凡为”至“其礼”。
○释曰:言“凡”者,非直此卿为君劳,宾不敢当其礼,不答拜,聘宾亦初入大门,主君拜宾,辟不答拜也。如此之类皆然,故云凡以该之。至後,傧劳者与之答拜,为己故也。
宾揖,先入,受于舍门内。(不受于堂,此主於侯伯之臣也。公之臣,受劳於堂。)
[疏]“宾揖”至“门内”。
○注“不受”至“於堂”。
○释曰:知“公之臣,受劳於堂”者,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大夫郊劳,三辞拜辱,三让,登听命。”是公之臣受劳於堂之事。
劳者奉币入,东面致命。(东面,乡宾。)
[疏]“劳者”至“致命”。
○注“东面乡宾”。
○释曰:宾在馆,如主人当入门西面,故劳者东面向之也。
宾北面听命,还,少退,再拜稽首,受币。劳者出。(北面听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
[疏]“宾北”至“者出”。
○注“北面”至“降拜”。
○释曰:云“北面听命,若君南面然。少退,象降拜”者,下文归饔饩,“大夫东面致命,宾降阶西面,再拜稽首”,是此象之也。若然,此行尊卑礼,讶受法,归饔饩时,上北面受币。此在庭,亦当北面,讶受币,劳者南面可知也。
授老币。(老,宾之臣。)
[疏]“授老币”。
○注“老宾之臣”。
○释曰:大夫家臣称老。若赵魏“臧氏老”之类也。
出迎劳者。(欲傧之。)
[疏]“出迎劳者”。
○注“欲傧之”。
○释曰:《司仪》注云:“上於下曰礼,敌者曰傧。”此言傧者,欲见宾以礼礼使者,故云“欲傧之”。
劳者礼辞。宾揖,先入,劳者从之。乘皮设。(设於门内也。物四曰乘。皮,麋鹿皮也。)
[疏]“劳者”至“皮设”。
○注“设於”至“皮也”。
○释曰:庭实当三分庭一在南设之。今以傧劳者在庭,故设於门内也。云“皮,麋鹿皮”者,郑於下注云:“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者。”以无正文,知用麋鹿皮者,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彼诸侯朝享天子法,用虎豹。此臣聘君,降於享天子法,用麋鹿皮。故《齐语》云:“齐桓公使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四张。”亦一隅也。
宾用束锦傧劳者。(言傧者,宾在公馆如家之义,亦以来者为宾。)
[疏]“宾用”至“劳者”。
○注“言傧”至“为宾”。
○释曰:云“言傧者,宾在公馆如家之义,亦以来者为宾”者,凡言傧者,谓报於宾。今以宾馆,故宾若主人。故云“傧劳者”,即以劳者为宾故也。
劳者再拜稽首受。(稽首,尊国宾也。)
[疏]“劳者”至“首受”。
○注“稽首尊国宾”。
○释曰:《周礼大祝》辨九拜:一曰稽首,首至地,臣拜君法;二曰顿首,头叩地,平敌相於法;三曰空首,首至手,君答臣下拜法。《郊特牲》云:“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今此劳者与宾同类,不顿首而稽首,故云“尊国宾”也。下宾亦稽首送者,以是为君使,故亦稽首以报之也。
宾再拜稽首,送币。(受、送,拜皆北面,象阶上。)
[疏]注“受送”至“阶上”。
○释曰:知“受、送,拜皆北面,象阶上”者,此经面位无文。案归饔饩宾傧大夫时,宾楹北面授币,大夫西面受,此宾亦宜与彼同。北面授,还北面拜送。若然,云“受送拜皆北面”者,误,当云“授送拜皆北面”,并据宾而言也。
劳者揖皮出,乃退。宾送再拜。(揖皮出,东面揖执皮者而出。)
[疏]“劳者”至“再拜”。
○注“揖皮”至“而出”。
○释曰:知“东面揖执皮”者,以其执皮者在门内,当门,劳者在执皮之西,故知东面揖皮,可知揖之若亲受之。又执皮者是宾之使者,执皮者得揖从出劳者,从人当讶受之,是以《公食大夫礼》云:“宾三饭,公侑食以束帛,庭实设乘皮,宾受币,宾出,揖庭实出。”郑云:“揖执皮者,若亲受。”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则此从者亦讶受可知也。
●卷二十聘礼第八
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玄被里,有盖。(竹簋方者,器名也。以竹为之,状如簋而方,如今寒具。者圜,此方耳。)
[疏]“夫人”至“有盖”。
○注“竹簋”至“方耳”。
○释曰:自此尽“以宾入”,论夫人劳宾之事。夫人劳使下大夫者,降于君,故不使卿。凡簋皆用木而圆,受斗二升,此则用竹而方,故云“如簋而方”。受斗二升则同。“如今寒具”者,寒具,若《笾人》先郑云:“朝事,谓清朝未食,先进寒具,口实之笾实以冬食。”故谓之寒具。圆,此方者,方圆不同,为异也。案《玉人》云:“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彼有玉案者,谓王后法有玉案,并有竹簋以盛枣栗,故彼引此为证。此诸侯夫人劳卿大夫,故无案,直有竹簋以盛枣栗。
其实枣蒸栗择,兼执之以进。(兼犹两也。右手执枣,左手执栗。)
[疏]“其实”至“以进”。
○注“兼犹”至“执栗”。
○释曰:云“兼,犹两”者,谓一人执两事,知“右手执枣,左手执栗”者,见下文云“宾受枣,大夫二手授栗”,则大夫先度右手,乃以左手共授栗,便也。明知右手执枣可知,必用右手执枣先度之者,郑注《士虞礼》云“枣美,故用右手执枣也”。
宾受枣,大夫二手授栗。(受授不游手,慎之也。)
[疏]注“受授”至“之也”。
○释曰:初两手俱用,既受枣,不共授栗,游暇一手,不慎也。今右手授枣讫,即共授栗,不游手,为谨慎也。
宾之受,如初礼。(如卿劳之仪。)
傧之如初。下大夫劳者遂以宾入。(出以束锦授从者,因东面释辞,请道之以入,然则宾送不拜。)
[疏]“傧之”至“宾入”。
○注“出以”至“不拜”。
○释曰:云“出以束锦授从者,因东面释辞,请导之”者,傧下大夫,如前有束锦,则此大夫亦受得束锦。经言“遂以宾入”,明知有辞请导之。虽无文,郑以意言之。大夫在西,明出时授束锦与已从者,乃得因东面释请导之辞也。云“然则宾送不拜”者,以其云遂以宾入即从之,明宾送不拜,谓若《公食大夫》使人戒宾,“不拜送,遂从之”,其类也。案上君使士请,遂以宾入,郑云因导之。郑不言宾送不拜者,士请事空手无币,宾亦不傧,请导宾,宾从入,无再拜送之理,故郑不言宾送不拜。此大夫劳傧,与卿同有拜送之理,故云宾送不拜也。《觐礼》大夫劳侯氏,侯氏即从大夫入,拜送大夫。天子使尊,故虽从亦拜送,与此异。
至于朝,主人曰:“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矣。”(宾至外门,下大夫入告,出释此辞。主人者,公也。不言公而言主人,主人,接宾之辞,明至欲受之,不敢稽宾也。腆犹善也。迁主所在曰祧。周礼,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诸侯五庙。则祧,始祖也,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
[疏]“至于”至“俟矣”。
○释曰:自此尽“俟”,论宾初至,主君请行聘礼,宾又请俟之事。云“至于朝”者,郑云“宾至外门”者,外门即诸侯之外朝,故下云“以柩造朝”,亦谓大门外为外朝也。云“下大夫入告,出释此辞”者,此下大夫即夫人劳宾导宾入者也。云“明至欲受之,不敢稽宾”,案《觐礼》云:“侯氏遂从之,天子赐舍。”郑云“且使即安”,不即言欲受之者,彼天子以诸侯为臣,故使且安。此邻国聘宾,不臣人之臣,故言不敢稽宾也。云“迁主所在曰祧”者,此总解天子诸侯称祧也。云“周礼:天子七庙,文武为祧”者,案《周礼大宗伯序官守祧职》云“奄八人”,郑注云:“远庙曰祧。”又《守祧职》云“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郑注云:“庙谓大祖之庙,及三昭三穆,迁主所藏曰祧,先公之迁主藏于后稷之庙。先王之迁主藏于文武之庙。”云奄八人,庙有一奄,周立七庙,通姜原庙为八,故奄八人。《祭法》,郑注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不毁之也。”云“迁主所藏曰祧”,天子有二祧,以藏迁主,诸侯无二祧,迁主藏于大祖庙,故此名大祖庙为祧也。云“既拚”者,《少仪》云:“扫席前曰拚。”拚者,扫除之名。云“诸侯五庙”,《王制》与《祭法》文。云“则祧,始祖,是亦庙也,言祧者,祧尊而庙亲,待宾客者,上尊者”,下文“迎宾於大门,揖入,及庙门”,受宾聘享皆在庙。此云先君之祧,明下云庙是大祖庙可知。是以於大祖庙受聘享,尊之。若飨食则於祢庙,燕又在寝,弥相亲也。此郑义。若孔君、王肃,则以高祖之父及祖为二祧,非郑义也。
宾曰:“俟。”(宾之意不欲奄卒主人也。且以道路悠远,欲沐浴齐戒,俟,未敢闻命。)
[疏]“宾曰俟”。
○注“宾之”至“闻命”。
○释曰:此郑以意解之。上文以意解主君不欲稽留於宾。此经解“宾意不欲奄卒主人”,故云“俟”。必知有齐戒沐浴者,案《玉藻》云:“将公所,宿齐戒,沐浴。”彼谓臣见己君入庙,必须齐戒沐浴,此有齐戒沐浴可知也。云“未敢闻命”者,谓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之命,不敢闻之也。
大夫帅至于馆,卿致馆。(致,至也。宾至此馆,主人以上卿礼致之,所以安之也。)
[疏]“大夫”至“致馆”。
○注“致至”至“之也”。
○释曰:自此尽“送再拜”,论主君遣卿致馆之事。云“宾至此馆,主人以上卿礼致之”者,案《觐礼》云:“侯氏遂从之,天子赐舍,辞曰:赐伯父舍。侯氏再拜稽首,受傧之束帛、乘马。”注云:“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无礼,谓无束帛。此云“以上卿礼”,明有束帛,致亦可知。若然,有礼则称致,觐礼不称致,无礼故也。案《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主君郊劳,云“三辞,拜受”,拜受谓拜受币。又云“致馆亦如之”,郑云:“使大夫授之,君又以礼亲致焉。”亦是有币可知。又云:“诸侯、诸伯、诸子、诸男之相为宾也,各以其礼相待也,如诸公之仪。”是五等相待,致馆同有币矣。天子待诸侯无币,则其臣来无币可知。据此文,侯、伯之卿聘郊劳致馆有币,则五等待臣皆同有币也。《司仪》诸侯之臣相为国客,亦皆有币,与此同。若诸侯遣大夫小聘曰问,下云:“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注云:“记贬於大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虽不言不致馆,略之耳,亦不致也。又诸臣朝觐天子,天子无礼以致,犹傧,尊王使。又五等自相朝,主国皆有礼,皆有傧,故《司仪》云:“宾继主君,皆如主国之礼。”郑玄谓“继主君者,傧主君也。傧之者,主君郊劳,致馆饔饩,还圭赠郊送之时也”,此等皆主君亲致馆。又云“致馆亦如之”,亦如郊劳时,亦有傧矣。以此言,诸臣致者,皆有傧也。若诸侯遣卿大夫聘,王国有用币致馆,无傧也。故《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致馆如初之仪”,郑注云“如郊劳也,不傧耳”是也。
宾迎,再拜。卿致命,宾再拜稽首。卿退,宾送再拜。(卿不俟设飧之毕,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不用束帛致之者,明为新至,非大礼也。)
[疏]“宾迎”至“再拜”。
○注“卿不”至“礼也”。
○释曰:云“宾迎再拜”者,宾在馆如主人,故先拜也。卿不言答拜,答拜可知,但文略耳。虽不言入、言迎,则入门可知。言“卿致命”者,亦东面致君命也。云“卿不俟设飧之毕,以不用束帛致故也”者,下直云“宰夫朝服设飧”,不言致,则此卿致馆,兼致飧矣。致馆有束帛,致飧空以辞。致君命无束帛者,案下记云“飧不致”,郑注云:“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馔,飧具轻。”若然,卿以空拜致飧,既即退,不待宰夫设毕也,以不用束帛致故也。云“非大礼也”者,对下“聘日致饔”,郑云“急归,大礼”也。若然,此侯伯之卿礼,其公之臣,亦以币帛致。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致馆如初之仪”,郑注云“不言致飧者,君於聘大夫不致飧也。《聘礼》曰‘飧不致,宾不拜’”是也。其子男之臣,不致可知。又案《司仪》云君亲致馆,至於“致飧如致积之礼”,郑注云:“俱使大夫,礼同也。”以此言之,致馆致飧,似别人者,但致积在道,致飧在馆,所致别人。若致馆与致飧同时,致馆者兼致飧,无嫌也。言俱使大夫者,言积与飧同使大夫,决君不亲之义,何妨致馆与致飧一人也。其臣致飧无币,其五等诸侯致飧则有币。案《司仪》诸侯相於“致飧如致积”,致积有币,知致飧亦有币也。
宰夫朝服设飧,(食不备礼曰飧。《诗》云“不素飧兮”,《春秋传》曰“方食鱼飧”,皆谓是。)
[疏]“宰夫朝服设飧”。
○注“食不”至“谓是”。
○释曰:云“食不备礼曰飧”者,对饔饩也。生与腥饪俱有,馀物又多,此飧唯有腥饪而无生,馀物又少,故云不备礼也。引《诗传》者,案《诗》云:“彼君子兮,不素飧兮。”毛云:“熟食曰飧。”郑云:“读如鱼飧之飧。”则《诗》飧与《传》鱼飧同,是直食鱼与饭为飧。彼少牢,小礼中不备;此则两大牢,大礼中不备。不备是同,故引证一边不备,其实礼有异也。“《春秋传》曰’方食鱼飧‘”者,案宣六年经书晋赵盾卫孙免侵陈,《公羊传》曰:“赵盾弑君,此其复见何?亲弑君者赵穿也。亲弑君者,赵穿,则曷为加之赵盾?不讨贼也。复国不讨贼,此非弑君如何?赵盾之复国柰何?灵公为无道,灵公使膳宰以熊番不熟,公杀之。盾入谏,公见盾再拜,盾拜稽首,归。公使勇士某者往杀之,勇士入门,不见人,其户,方食鱼飧。勇士曰:嘻,子诚仁人也,是子之俭也,吾不忍杀子也。虽然,吾不可复见吾君矣。遂刎颈而死。”是鱼飧之事。
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中庭之馔也。饪,孰也。孰在西,腥在东,象春秋也。鼎西九东七。凡其鼎实与其陈,如陈饔饩。羞鼎则陪鼎也,以其实言之,则曰羞,以其陈言之,则曰陪。)
[疏]“饪一”至“鼎七”。
○注“中庭”至“曰陪”。
○释曰:云“中庭之馔也”者,对下文是堂上及门外之馔也。云“象春秋也”者,腥之言生,象春物生;饪,孰也,象秋物有成孰,故云象春秋也。云“鼎西九东七”者,九谓正鼎九,牛、羊、豕、鱼、腊、肠胃、肤、鲜鱼、鲜腊;东七者,腥鼎无鲜鱼、鲜腊,故七。云“凡其鼎实与其陈,如陈饔饩”者,如其死牢,故《掌客》云:诸侯之礼,饔饩九牢、七牢、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陈,凡介、行人皆有飧饔饩。此则如介礼也。是飧之死牢与饔饩死牢,实与飧陈同,亦於东阶、西阶也。云“羞鼎则陪鼎也”,知是一物者,此云“羞鼎”,下饔饩言“陪鼎”,故知一也。陪鼎三,则下云乡、熏、尧是也。
堂上之馔八,西夹六。(八、六者,豆数也。凡馔以豆为本。堂上八豆、八簋、六钅开、两簋、八壶。西夹六豆、六簋、四、两、六壶。其实与其陈,亦如饔饩。)
[疏]“堂上”至“夹六”。
○注“八六”至“饔饩”。
○释曰:堂上与西夹所陈六、八非一,知六、八是豆者,凡设馔皆先设豆,乃设馀馔,故郑云凡馔以豆为本。无妨六八之内,兼有馀馔,故郑言簋、钅开之等也。凡郑所云,皆约饔饩,故云“亦如饔饩”也。郑必约与陈饔饩同者,以其陈鼎饔饩同,故知馀亦同也。
门外米、禾皆二十车。(禾,稿实并刈者也。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牢十车。大夫之礼,皆视死牢而已。虽有生牢,不取数焉。米陈门东,禾陈门西。)
[疏]“门外”至“十车”。
○注“禾稿”至“门西”。
○释曰:“诸侯之礼,车米视生牢,禾视死牢,牢皆十车”者,案《掌客》云:上公之礼,飧五牢,饔饿九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四牢,车米视生牢,牢十车,车秉有五{数},车禾视死牢,牢十车;侯伯飧四牢,饔饩七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三牢;子男飧三牢,饔饩五牢,其死牢如飧之陈,牵二牢,皆米视生牢,牢十车,禾视死牢,牢十车。是其义也。云“大夫之礼,皆视死牢而已。虽有生牢,不取数焉”者,知然者,见下归饔饩五牢,饔三牢,饩二牢,饔三牢,死牢也。门外米禾皆三十车,与死三牢同,不取饩二牢生之数,故知义然也。云“米陈门东,禾陈门西”者,此亦约下归饔饩知之,上皆云陈如饔饩,此不云如饔饩者,至下经与薪刍并云“凡此之陈,亦如饔饩”是也。
薪刍倍禾。(各四十车。凡此之陈,亦如饔饩。)
上介,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堂上之馔六;门外米禾皆十车,薪刍倍禾。(西鼎七,无鲜鱼、鲜腊。)
[疏]“上介”至“倍禾”。
○注“西鼎”至“鲜腊”。
○释曰:六者与宾西夹数同,但言堂则西夹无矣。云“西鼎七,无鲜鱼、鲜腊”者,此亦约饔饩时宾饪鼎数,故下文宾腥鼎七,无鲜鱼、鲜腊,此亦鼎七,故知无鲜鱼、鲜腊也。
众介皆少牢。(亦饪在西。鼎五,羊、豕、肠、胃、鱼、腊。新至尚孰,堂上之馔四豆、四簋、两钅开、四壶,无。)
[疏]“众介皆少年”。
○注“亦饪”至“无”。
○释曰:知“亦饪”者,依上介知然。知“鼎五”者,以宾九,上介七,众介当五,降杀以两。又约少牢五鼎,此亦少牢,故知亦五鼎也。知鼎实有羊、豕、鱼、腊与肠胃者,以上介无鲜鱼、鲜腊,此又无牛,故从羊豕以下数之得五。案少牢有肤,此无者,生人食与祭异,故《玉藻》“朔月少牢五俎”,亦云羊、豕、鱼、腊、肠胃,不数肤也。案上注皆不言“新至尚熟”,於此言之者,上文宾与上介皆言饪一牢,在西;下归饔饩亦言饪一牢,在西;此众介直言少牢,不言饪;下文归饔饩,亦直言饩一牢,无饪;恐众介飧饔前後皆无饪,故特言之。新至尚熟,对後无饔,直有饩,不尚熟也。必知少牢是饪者,承上介一牢饪,知此亦饪。云“堂上之馔四豆、四簋、两钅开、四壶,无”,知数如此者,以宾与上介降杀以两,故然也。知无者,以宾有二,《曲礼》云:“岁凶,大夫不食粱。”非岁凶,大夫食粱。粱,大夫常食,大夫礼多,与宾同,盛稻粱,则上介亦二,与宾同。士非直不合食粱,差降,亦无也。
厥明,讶宾于馆。(此讶下大夫也。以君命迎宾谓之讶。讶,迎也。亦皮弁。)
[疏]“厥明”至“于馆”。
○注“此讶”至“皮弁”。
○释曰:自此尽“每曲揖”,论将行聘礼主君迎宾向庙之事。云“此讶下大夫也”者,案《周礼》有掌讶,中士八人为之。此讶下大夫,非彼掌讶也。案下记云:“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又《周礼掌讶》云:“凡宾客,诸侯有卿讶,卿有大夫讶,大夫有士讶,士皆有讶。”此大聘是卿,故使下大夫讶也。天子诸侯虽有掌讶之官,朝聘之宾,不使掌讶为讶,直以尊卑节级为讶,故云此讶下大夫也。言“以君命迎”者,凡举事,皆以承君命,故知迎宾待君命也。云“亦皮弁”者,下文君及宾皮弁,明此大夫亦皮弁服也。
宾皮弁聘,至于朝。宾入于次。(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诸侯视朔皮弁服。入于次者,俟辨也。次在大门外之西,以帷为之。)
[疏]“宾皮”至“于次”。
○注“服皮”至“为之”。
○释曰:云“服皮弁者,朝聘主相尊敬也”者,《周礼大行人》诸侯朝天子,各服冕服,庙中将币三享。《觐礼》亦云“侯氏裨冕”,在庙觐天子。此诸侯待四方朝聘皆皮弁者,入天子庙,得申其上服;入已庙,不可以冕服,又不可服常朝之服,故服天子之朝服,诸侯以为视朔之服,在庙待朝聘之宾,是相尊敬故也。知此皮弁是诸侯视朔服者,以其《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次在大门外之西,以帷为之”者,下记云:“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以宾位在西,故知也。
乃陈币。(有司入于主国庙门外,以布幕陈币,如展币焉。圭璋,贾人执椟而俟。)
[疏]“乃陈币”。
○注“有司”至“而俟”。
○释曰:“有司入于主国庙门外”者,案下文行聘时,币在主国庙门外,知在此也。知有幕者,以言陈币如展币,明亦布幕陈币也。云“圭璋,贾人执椟而俟”者,案下文云:“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郑注“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其事也”是也。
卿为上摈,大夫为承摈,士为绍摈。摈者出请事。(摈,谓主国之君所使出接宾者也。绍,继也,其位相承继而出也。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聘义》曰:“介绍而传命,君子於其所尊不敢质,敬之至也。”既知其所为来之事,复请之者,宾来当与主君为礼,为其谦不敢斥尊者,启发以进之。於是时,宾出次,直西,北面。上摈在东阈外,西面。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此旅摈耳,不传命。上介在宾西北,东面。承摈在上摈东南,西面,各自次序而下。末介、末摈,旁相去三丈六尺。上摈之请事,进南面,揖宾俱前,宾至末介,上摈至末摈,亦相去三丈六尺。止揖而请事,还入告于公。天子诸侯朝觐,乃命介绍传命耳。其仪,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及末,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又受命传而下,亦如之。此三丈六尺者,门容二彻参个,旁加各一步也。今文无摈。)
[疏]“卿为”至“请事”。
○注“摈谓”至“无摈”。
○释曰:此摈陈在主国大门外,主君之摈与宾之介东西相对,南北陈之。云“其位相承继而出也”者,从门向南陈,为继而出。云“主君,公也,则摈者五人;侯伯也,则摈者四人;子男也,则摈者三人”者,案《周礼大行人》天子待诸侯,云上公之礼摈者五人,侯伯之礼摈者四人,子男则摈者三人。今以诸侯待聘宾,用天子待已之摈数者,以诸侯自相待,无文,郑以意解之。但天子尊,得分辨诸侯尊卑以待之。诸侯卑,降天子,不敢分辨。前人故据已国大小而为摈数,且《春秋》又有大国朝焉,小国聘焉,又有卿出并聘之事,则小国有朝大国法,无大国下朝小国之礼。若相聘问,大小皆得。若然,待其臣,据此文与待君等,天子待诸侯之臣亦宜与君同也。又案《周礼》大宗伯为上摈,小行人为承摈,《觐礼》啬夫为末摈,若待子男,三人足矣。若侯伯少一人,待上公少二人,一人、二人,皆以士充数也。引《聘义》者,案彼郑注:“质,谓正自相当。”故设摈介通情乃相见,是敬之至。引之者,证须摈介之意也。云“既知其所为来之事”者,在道已遣士请事、大夫问行郊劳致馆之等,是足知来事矣。云“复请之者,宾来当与主君为礼,为其谦不敢斥尊者,启发以进之”者,亦解所以立摈介通情,及进相见之义也。云“於是时,宾出次,直西,北面”者,案《玉藻》云:“君入门,介拂,大夫中枨与之,士介拂辰。”此谓朝君。又云“宾入不中门”,此谓聘宾,云不中门,则此西北面者。若然,聘宾入门,还依作介入时同,亦拂也。云“上摈在东阈外,西面”者,主位在东,故宾在西。上摈在东,以摈位并门东西面,故上摈亦西面向君也。云“其相去也,公之使者七十步,侯伯之使者五十步,子男之使者三十步”者,此依《大行人》云:“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郑注云:“所下者,介与宾主之。”是以步数与介数亦降二等也。云“此旅摈耳”者,案《司仪》云“三问,旅摈”,郑云:“旅,陈,陈摈介,不传辞。”故郑此云不传命也。若然,上注下注皆引《聘义》云“介绍而传命”者,若交摈传命,则是宾介传命。此旅摈传命者,直是宾来至末介下,对上摈传本君之命也。其介相绍继,则交摈旅摈同,唯传命,不传辞,有异矣。是以《司仪》云:“及将币交摈。”郑注亦引《聘义》“介绍而传命”为证,以其皆是相连继於位也。云“上介在宾西北,东面。承摈在上摈东南,西面”,此谓宾直西北面,主君在门内南面,列位时云西北东南者,据宾西北望上介,介仍向正北陈之矣。上摈东南望承摈等,仍向正南陈之矣。不谓介西北邪陈,摈东南向邪陈也。云“各自次序而下”者,宾之介或七,或五,或三,从南向北,次序上次,下至末介;主人之摈,或五,或四,或三,从承摈向南上次,下至末摈也;东西相去三丈六尺。云“上摈之请事,进南面,揖宾俱前”者,谓上摈入,向公前北面受命,出门南面遥揖宾使前,摈者渐南行,宾至末介北,东面,上摈至末摈南,西面,东西相去亦三丈六尺。云“止揖而请事”者,二人俱立定,乃揖而请所为来之事。云“还入告于公”者,宾对讫,上摈入告公,公乃有命纳宾也。云“天子诸侯朝觐,乃命介绍传命耳”者,此引《聘义》文。自此以下,论天子诸侯交摈法。云“绍”者,亦谓使介相绍继以传命,传命即摈介相传宾主之命也。此交摈谓在大门外,初未迎宾时。案《曲礼》注:“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则秋冬受挚、受享皆无迎法。无迎法,则无此交摈之义。若春夏受挚於朝,无迎法,受享於庙则迎之,故《大行人》云“庙中将币三享”,郑注:“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也。”是正朝无迎法。若然,《觐礼》无迎法,此云朝觐,彼言觐者,觐虽无迎法,飨食则有迎法。故《齐仆》云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故连觐也。云“其仪,各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者,虽言各乡本受命,非一时之事,先上摈入受命,出,传与承摈,承摈传与末摈,此是上摈乡本受命。反面传而下,末介向末摈边受命传与次介,次介传与上介,上介传与宾,是及其末,则乡受之,反面传而上也。云“又受命传而下,亦如之”者,此乃发宾传向主君,一如前发主君传而向下,故云亦如之。如此三回,为交摈三辞,此则《司仪》云“诸公相为宾,交摈三辞”者也。诸、侯、伯、子、男相为宾,如诸公之仪,其交摈则同也。云“此三丈六尺”者,此则却计前云相去三丈六尺。云“门容二彻参个”者,《冬官匠人》云天子五门。匠人直计应门,直举应门,则皋、库、雉亦同。云“二彻参个”者,辙广八尺,参个三八二十四,门容二丈四。云“傍加各壹步也”者,此无正文,但人之进退周旋,不过再举足一步,故门傍各空一步,丈二添二丈四尺,为三丈六尺。
公皮弁,迎宾于大门内。大夫纳宾。(公不出大门,降于待其君也。大夫,上摈也,谓之大夫者,上序可知。从大夫总,无所别也。於是宾主人皆裼。)
[疏]注“公不”至“皆裼”。
○释曰:云“降于待其君也”者,案《司仪》诸公相为宾,公皮弁,交摈,车迎,拜辱,出大门。此於门内,是降於待其君也。云“从大夫总,无所别也”者,《春秋》之义,卿称大夫。《王制》云“上大夫卿”,是总无别也。云“於是宾主人皆裼”者,案《玉藻》云:“不文饰也不裼。”又云:“执龟玉袭。”下文行聘时执玉,宾主人皆袭,此时未执玉,正是文饰之时,明宾主人皆裼也。
宾入门左。(内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摈者亦入门而右,北面东上,上摈进相君。)
[疏]“宾入门左”。
○注“内宾”至“相君”。
○释曰:知“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者,约下文入庙行聘享时,众介入庙,随宾入门左,北面西上,少退,不敢与宾齐也。知“摈者亦入门而右,北面东上”者,亦约众介统於宾,北面西上,明摈者北面东上,亦约朝君揖位亦北面东上而知之也。知“上摈进相君”者,《乡党》云“君召使摈”,郑云:“有宾客,使迎之。”彼据初迎宾时,至於入门之後,每事皆上摈相君也。
公再拜。(南面拜迎。)
[疏]“公再拜”。
○注“南面拜迎”。
○释曰:知“君南面”者,经虽不见君面位,主君尊於外国,臣犹南面,故《郊特牲》云:“君之南乡,答阳之义。”故知君南面也。
宾辟,不答拜。(辟位逡遁,不敢当其礼。)
[疏]注“不敢当其礼”。
○释曰:云“不敢当其礼”者,以卿奉君命使,不敢宾辟,当相酬亢之礼,故不答拜,直逡遁而已。
公揖入,每门、每曲揖。(每门辄揖者,以相人偶为敬也。凡君与宾入门,宾必後君,介及摈者随之,并而雁行。既入,则或左或右,相去如初。《玉藻》曰:“君入门,介拂,大夫中枨与之,士介拂枨。宾入不中门,不履阈。”此宾,谓聘卿大夫也。门中,门之正也。不敢与君并由之,敬也。介与摈者雁行,卑不逾尊者之迹,亦敬也。宾之介,犹主人之摈。)
[疏]“公揖”至“曲揖”。
○注“每门”至“之摈”。
○释曰:诸侯三门,皋、应、路,则应门为中门,左宗庙,右社稷。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其得有每门者,诸侯有五庙,大祖之庙居中,二昭居东,二穆居西。庙皆别门,门外两边皆有南北隔墙,隔墙中夹通门。若然,祖庙已西,隔墙有三,则ト门亦有三。东行经三门,乃至大祖庙,门中则相逼,入门则相远,是以每门皆有曲,有曲即相揖,故“每曲揖”也。是以《司仪》亦云“每门止一相”,亦据ト门而言也。云“以相人偶”者,以人意相存偶也。云“凡君与宾入门,宾必後君”者,以宾主不敌,是以《玉藻》云“於异国之君称外臣某”,故知聘宾後於主国君也。言“凡”者,非直聘享向祖庙,若飨食向祢庙,燕礼向路寝,皆当後於主君,故言凡以广之。云“介及摈者随之,并前而雁行”者,言并,上摈与上介并,次摈与次介并,末摈与末介并,各自雁行於後也。云“既入,则或左或右”者,东行,宾介於左,君摈於右也。云“相去如初”者,初谓大门外相去三丈六尺也。《玉藻》曰:“君入门,介拂,大夫中枨与之,士介拂枨。”郑注云:“此谓两君相见也。君入必中门,上介夹,大夫介、士介雁行於後,示不相沿也。君若迎聘客,摈者亦然。”又云:“宾入不中门,不履阈。”郑注云:“辟尊者所从也。”此经谓聘客,郑君并引朝君,欲见卿大夫聘来,还与从君为介时入门同,故并引之也。云“君入门介拂”,又云“门中,门之正”,又云“卑不逾尊者之迹”,若然,聊为一言之,君最近,亦拂之而过,上介则随君而行,拂而过,所以与君同行者,臣自为一列。主君既出迎宾,主君与君并入,主君於东之内,宾於西之内,并行而入。上介於西之外,上摈於东之外,皆拂。次介、次摈皆大夫,中枨与之,末介、末摈皆士,各自拂枨,如是得君入中门之正。上摈、上介俱得拂,又得不逾尊者之迹矣。又云“宾入不中门”者,此谓聘宾,大聘大夫,故郑卿、大夫并言入门之时,还依与君为介来入相似,宾入还拂,故上注宾自西,拟入时拂西故也。云“门中,门之正也”者,谓两之。云“卑不逾尊者之迹”者,士以大夫为尊,大夫以上介为尊,上介以君为尊也。云“宾之介,犹主人之摈”者,欲见摈介雁行,不别也。
及庙门,公揖入,立于中庭。(公揖先入,省内事也。既则立於中庭以俟宾,不复出。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礼可矣。公迎宾于大门内,卿大夫以下入庙门即位而俟之。)
[疏]“及庙”至“中庭”。
○注“公揖”至“俟之”。
○释曰:自此尽公“裼降立”,论行聘之事。云“公揖先入,省内事也”者,《曲礼》云“请入为席”,彼卿大夫士礼,是以郑注云“虽君亦然”,省内事即请入为席之类也。云“如此,得君行一臣行二,於礼可矣”者,言得君行一臣行二者,案下文三揖言之,初揖注云:“将曲揖,谓在内ニ之住,主君先立,无过近於内ニ。”若然,去门既近,去阶又远也,以此不得君行一,臣行二。下文受玉于东楹之,彼得为君行一,臣行二矣。下文又云“公升二等,宾升”,君阶七等,君升二等,宾升一等,已上仍有五阶,亦不得为君行一,臣行二,与此同。欲见君行近,臣行远之义。皆据大判而言,不可细分之矣。言於礼可者,以其尊者宜逸,卑者宜劳,故言於礼可也。云“公迎宾於大门内,卿大夫以下,入庙门即位而俟之”者,上初命拜迎宾于馆之时,卿大夫士固在朝矣,及宾来大门外陈介之时,主君之摈亦在大门外之位,君在大门内时,其卿大夫不以无事乱有事,当於庙中在位矣。必知义然,当见行事之时,公授宰玉,又云士受皮,又云宰夫授公几,皆是於外无事,在庙始有事,更不见此官等命人庙之文,明君未入庙时,此官已在位而俟。《公食大夫》以其官各具馔物,皆有事,不预入庙,故公迎宾入,後乃见卿大夫以下之位,与此异也。
宾立接西塾。(接犹近也。门侧之堂谓之塾。立近塾者,已与主君交礼,将有出命,俟之於此。介在币南,北面西上,上摈亦随公入门东,东上,少进於士。)
[疏]“宾立接西塾”。
○注“接犹”至“於士”。
○释曰:云“门侧之堂谓之塾”者,《尔雅释宫》文。云“立近塾者,已与主君交礼,将有出命,俟之於此”者,对在大门外时,未与主君交礼,直使摈传命,故去门七十步,五十步,三十步,此将与君交礼,故近门也。云於此“介在币南,北面西上”者,以上文入竟展币时,布幕,宾西面,介北面东上,统於宾,今此陈币宾在门西,北面,明介北面,西上,统於宾也。云“上摈随公入门东,东上,少进於上”者,案下“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更不见上摈别入之文,明随公入可知也。知门东有士者,案《公食》云:“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郑云“统於门者,非其正位”也。故知此亦然。以摈者是卿,又相君,故知进於士,在士前也。
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有几筵者,以其庙受,宜依神也。宾至庙门,司宫乃于依前设之。神尊,不豫事也。席西上,上摈待而出请受宾所以来之命,重停宾也。至此言命,事弥至,言弥信也。《周礼》:“诸侯祭祀,席蒲筵,缋纯,右几。”)
[疏]“几筵”至“请命”。
○注“有几”至“几”。
○释曰:云“有几筵者,以其庙受,宜依神也”者,此对不在庙受,不几筵,故下云:“聘遭丧,入竟则遂也。不郊劳,不几筵。”注云:“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下小聘不几筵,注云:“记贬於聘。”是以记云“唯大聘有几筵”。《觐礼》不云几筵,文不具也。又案《曲礼》注:春夏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秋冬一受之於庙。诸侯无此法,四时皆在於庙,亦无四时朝觐之别名,同,皆曰朝也。云“宾至庙门,司宫乃于依前设之。神尊,不豫事也”者,此对《公食》“宰夫设筵,加席几”,而後迎宾,彼食礼,与此异也。知在前者,案《司几筵》云:大朝觐、大飨射,王位依前南乡,设筵几。《觐礼》亦云依前,诸侯亦然。《尔雅释宫》云:“牖户之谓之。”但天子以屏风设於,诸侯无屏风,为异席,亦不同也。云“至此言命,事弥至,言弥信也”者,上入竟,士请事,近郊,下大夫请行,皆是谦问,不敢以必来之己国,不正言之。至此,事益至,言则信矣。故正问之而言请命,是其事至言信矣。云“《周礼》”至“几”者,《周礼司几筵》文。彼诸侯祭祀,席三重,上更有“加莞筵,纷纯”,不引之者,文略可知。引之者,证此所设者,设常祭祀之席也。
贾人东面坐启椟,取圭,垂缫,不起而授上介。(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缫,有组系也。)
[疏]“贾人”至“上介”。
○注“贾人”至“系也”。
○释曰:“贾人乡入陈币,东面俟,於此言之,就有事也”者,上文宾入次,乃陈币在门外,不言者,彼贾人未有事。今此有事,故就此言面位,以此东面,明初亦东面矣,故举此明前东面也。云“授圭不起,贱不与为礼也”者,以贾人是庶人在官者,故云贱不与为礼,为礼当起而授也。云“不言裼袭者,贱不裼也”者,若不贱,以垂缫当裼,以贱故不裼也。云“缫,有组系”也,知有组者,下记云:“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问诸侯,朱绿缫,八寸,皆玄系,长尺,绚组”是也。
上介不袭,执圭,屈缫,授宾。(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不袭者,以盛礼不在於已也。屈缫,并持之也。《曲礼》曰:“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
[疏]“上介”至“授宾”。
○注“上介”至“则袭”。
○释曰:上介裼於贾人处,垂缫受得圭而不袭者,郑云“以盛礼不在於己故也”,以宾执圭,升堂致命,为盛礼在己者也。云“上介北面受圭,进西面授宾”者,以上介本位北面,故北面受圭,宾东面,故上介西面授宾。引《曲礼》者,彼记人据此绚组尺为缫藉,不据韦皮衣木板画以五采之缫藉也。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据此,贾人垂缫以授上介,上介不袭受之时也。云其“无藉者”,则袭者据此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时也。记人直记裼袭之义,不论盛礼在己之意,故各举一边而言也。
宾袭,执圭。(执圭盛礼,而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玉藻》曰:“服之袭也,充美也。是故尸袭,执玉龟袭”也。)
[疏]“宾袭执玉”。
○注“执圭”至“袭也”。
○释曰:云“执圭盛礼”者,《玉藻》云“执玉龟袭”,注:“重宝瑞也。”若然,云盛礼者,以其圭瑞以行礼,故为盛礼也。云“又尽饰,为其相蔽敬也”者,《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注云:“臣於君所。”今聘宾於主君,亦是臣於君所,合裼以尽饰。今既执圭,以瑞为敬,若又尽饰而裼,则掩蔽玉之敬,故不得裼也。云“服之袭也,充美也”者,彼注云:“充犹覆也。”“是故尸袭”者,为尸尊,故去饰也,不裼。云“执玉龟袭也”者,彼注云:“重宝瑞也。”以龟玉为宝瑞,若裼,则尽饰为蔽敬,故引之证不裼也。
摈者入告,出辞玉。(摈者,上摈也。入告公以宾执圭,将致其聘命。圭,贽之重者,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
[疏]“摈者”至“辞玉”。
○注“摈者”至“尊让”。
○释曰:知摈是上摈者,案上相礼者皆上摈,故知此亦据上摈。云“圭,贽之重”者,《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君之所执;又云“以禽作六贽”,臣之所执;总而言之皆是贽。故《左氏传》云男贽不过玉帛、禽鸟,但君之所执,为贽之重者也。云“辞之,亦所以致尊让”也,致尊让,《乡饮酒义》文。彼为宾主三辞三让,是致尊让。此辞玉,亦是致尊让之事,故引之为证也。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襄仲辞玉,宾对曰:“不腆敝器,不足辞也。”彼主人无三辞者,文不具,亦当三辞也。
纳宾,宾入门左。(公事自西。)
[疏]“纳宾宾入门左”。
○注“公事自西”。
○释曰:案《玉藻》云:“公事自西。”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东。”注云:“觌面也。”故郑引之以证此入门左是聘享。宾入自西,入门左也。
介皆入门左,北面,西上。(随宾入也。介无事,止於此。今文无门。)
[疏]“介皆”至“西上”。
○注“随宾”至“无门”。
○释曰: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每门止一相,及庙,唯君相入”,注云:“唯君相入,客臣也。相不入矣。”此介皆入,不同者,彼云每门止一相,郑云绝行在後耳,非是全不入庙。又云唯君相入者,谓前相君礼须入,故言之;臣相不前相礼,故不言入;其实皆入,与此同也。
三揖,(君与宾也。入门将曲,揖;既曲北面,又揖;当碑揖。)
[疏]“三揖”。
○注“君与”至“碑揖”。
○释曰:前云公揖入,立于中庭,三分庭一在南。宾後独入,得云“入门将曲,揖”者,谓公先在庭南面,宾既入门,至碑曲,揖,宾既曲北面,宾又揖,主君揖,主君二者,皆向宾揖之,再揖讫,亦主君东面向堂涂,北行当碑,乃得宾主相向而揖,是以得君行一,臣行二,非谓宾入门时,主君更向内ニ,相近而揖。若然,何得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至于阶,三让。(让,升。)
公升二等,(先宾升二等,亦欲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升二等”。
○注“升宾”至“行二”。
○释曰:诸侯阶有七等,公升二等,在上仍有五等,而得云君行一,臣行二者,但君行少,臣行多,大判而言,非谓即君行一,臣行二。此文出《齐语》晏子辞。
宾升,西楹西,东面。(与主君相乡。)
摈者退中庭。(乡公所立处,退者以公宜亲受宾命,不用摈相也。)
[疏]“摈者退中庭”。
○注“乡公”至“相也”。
○释曰:上文公揖入,立于中庭,今公与宾升堂,云“摈者退中庭”,此文与君立中庭同,故云“乡公所立处”。
宾致命。(致其君之命也。)
公左还,北乡。(当拜。)
[疏]“公左还北乡”。
○注“当拜”。
○释曰:言“左还北乡”者,公升受宾致命时西乡,以左手乡外,回身北面乃拜,故云“当拜”。
摈者进。(进阼阶西,释辞於宾,相公拜也。)
[疏]“摈者进”。
○注“进阼”至“拜也”。
○释曰:知“阼阶西”者,以其摈者在中庭公立处,直言“进”,则进至阼阶西,不得更向阼阶前,亦不可更进西阶,故知“进阼阶西,释辞於宾”,复得“相公拜”也。
公当楣再拜。(拜贶也。贶,惠赐也。楣谓之梁。)
[疏]“公当楣再拜”。
○注“拜贶”至“赐也”。
○释曰:拜贶之言,文出《聘义》。彼云“北面拜贶,拜君命之辱”是也。
宾三退,负序。(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
[疏]“宾三退负序”。
○注“三退”至“授之”。
○释曰:案上文宾入门,“公再拜,宾辟,不答拜”。又下文云宾讶受几於筵前,“公一拜送,宾以几辟”,皆言辟,此不言辟,故决之也。案《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及将币,“客登拜,客三辟,授币”,注云:“客三辟,三退,负序也”者,彼诸公之臣相聘之礼,与侯伯之卿聘於邻国之礼少异故也。
公侧袭,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侧犹独也。言独,见其尊宾也。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凡袭于隐者,公序坫之可知也。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
[疏]“公侧”至“之”。
○注“侧犹”至“行二”。
○释曰:云“他日公有事,必有赞为之”者,案《大射》云公卒射,小臣正赞袭,是其赞为之也。云“几袭於隐”者,案《士丧礼》:小敛,主人袒于户内,袭于序东。丧礼遽於事,尚袭於序东,况吉事乎?明知袭於隐者也。云“公序坫之可也”者,《士丧》袭于序东,谓於堂东地上,此则公在堂上。堂东南角为坫,郑以意斟酌隐处无过於序东坫北可也。无正文,故云可也。云“中堂,南北之中也。入堂深,尊宾事也”者,凡庙之室堂皆五架,栋南北皆有两架,栋北一架,下有壁,开户栋南一架,谓之楣。则楣北有二架,楣南有一架。今於当楣北面拜讫,乃更前北侵半架,於南北之中乃受玉,故云南北之中,乃入堂深,尊宾事故也。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者,两楹之为宾主处中,今乃於东楹之,更侵东半,故云君行一臣行二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反其等位,无事。)宾降,介逆出。(逆出,由便。)宾出。(聘事毕。)
公侧授宰玉。(使藏之,授於序端。)
[疏]“公侧授宰玉”。
○注“使藏”至“序端”。
○释曰:郑知“授於序端”者,凡公授受皆於序端,是以下文“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故知此亦授于序端也。
裼,降立。(裼者,免上衣,见裼衣。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玉藻》曰:“裘之裼也,见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绞衣以裼之。”《论语》曰:“素衣,は裘。”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裘者为温,表之,为其亵也。寒暑之服,冬则裘,夏则葛。凡衤裼者左,降立,俟享也。亦於中庭。古文裼皆作赐。)
[疏]“裼降立”。
○注“裼者”至“作赐”。
○释曰:云“裼者,免上衣,见裼衣”者,案《玉藻》云:“君衣狐白裘,锦衣以裼之。”注云:“君衣狐白毛之裘,则以素锦为衣覆之使可裼也。袒而有衣曰裼,必覆之者,裘亵也。《诗》云:‘衣锦衣,裳锦裳。’然则锦衣复有上衣明矣。天子狐白之上衣,皮弁服与?凡裼衣象裘色也。”若然,凡服四时不同,假令冬有裘,亻亲身衫,又有襦,襦之上有裘,裘上有裼衣,裼衣之上又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夏则以,之上则有中衣,中衣之上复有上服、皮弁、祭服之等。若春秋二时,则衣袷褶,袷褶之上加以中衣,中衣之上加以上服也。言见裼衣者,谓袒衿前,上服见裼衣也。故《玉藻》云:“裘之裼也,见美也。”袭者掩之,故《玉藻》云“袭充美”是也。云“凡当盛礼者,以充美为敬。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礼尚相变也”者,《玉藻》云“执龟玉袭”,是礼之盛者,充美为敬。《玉藻》又云:“君在则裼,尽饰也。”是非盛礼者,以见美为敬。据此二者,是礼尚有相变也。引《玉藻》者,证礼不盛者,以裼见美也。又曰“は裘青犴α,绞衣以裼之”,引《论语》“素衣は裘”,又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郑并引二文者,欲见诸侯与其臣视朔与行聘礼,皆服は裘,但君则は裘还用はα,臣则不敢纯如君,は裘则青犴α裼衣,君臣亦有异时。若在国视朔,君臣同素衣为裼,故《乡党》云“素衣は裘”,彼一篇是孔子行事。郑兼见君臣视朔之服,是其君臣同用素裼可知。若聘礼,亦君臣同用は裘,但主君则用素衣为裼,使臣则用绞衣为裼,是以郑总云皮弁时或素衣其裘同可知也。言“或素衣”者,在国则君臣同素衣,聘时主君亦素衣,唯臣用绞衣为裼也。依《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布”,皮弁亦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用十五升布,亦同素积以为裳,白舄,臣用白屦也。云“裘者为温,表之,为亵”者,案《月令》云孟冬天子始裘。是裘为温。云“表之”者,则裼衣是也。裼衣象裘色,复与上服色同也。云“凡衤裼者左”者,吉凶皆袒左是也,是以《士丧礼》主人左袒,《檀弓》云吴季札“左袒右还其封”,《大射》亦左袒。若受刑,则袒右,故《觐礼》侯氏袒右受刑是也。知降立俟享也者,下文宾行享是也。
●卷二十一聘礼第八
摈者出请。(不必宾事之有无。)
[疏]“摈者出请”。
○注“不必”至“有无”。
○释曰:自此尽“以束帛如享礼”,论享礼之事。
宾裼,奉束帛加璧享。摈者入告,出许。(许受之。)
庭实,皮则摄之,毛在内,内摄之,入设也。(皮,虎豹之皮。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也。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入设,亦参分庭一在南,言则者,或以马也。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
[疏]“庭实”至“设也”。
○注“皮虎”至“可也”。
○释曰:知“皮,是虎豹皮”者,经云“毛在内”,不欲文之豫见,是有文之皮。《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束帛加璧,往德也。”文无所属,则天子诸侯皆得用之。此聘使为君行之,故知皮是虎豹之皮也。《齐语》云:“桓公知诸侯归己,令诸侯轻其币,用麋鹿皮”,非其正也。云“摄之者,右手并执前足,左手并执後足”者,下云皮右首,故云右手执前两足。必以一手执两足者,取两足相向,得掩毛在内,俱放,又得毛向外,故郑云“内摄之者,两手相乡”也。知入设参分庭一在南者,见《昏礼记》:“纳徵,执皮,摄之,内文,兼执足。左首,随入西上,参分庭一在南。”故知此亦然。但此右首,彼左首者,《昏礼》象生,故与此异也。云“则者,或以马也”者,以其皮马相,有皮则用皮,无皮则用马,故云“则”,见其不定故也。云“凡君於臣,臣於君,麋鹿皮可也”者,云凡君於臣,谓使者归,若使卿赠如觌币,及食飨以侑币、酬币,庭实皆有皮,故云“凡”也。臣於君,谓私觌,庭实设四皮,及介用俪皮,此皆有麋鹿皮,故亦云“凡”也。若然,《大宗伯》云“孤执皮帛”,郑云:天子之孤用虎皮,诸侯之孤用豹皮。得用虎豹者,彼所执以为贽,与庭实不同,故得用虎豹也。
宾入门左,揖让如初,升致命,张皮。(张者,释外足,见文也。)
[疏]“宾入”至“张皮”。
○注“张者”至“文也”。
○释曰:案《昏礼记》:“宾致命,释外足,见文,主人受币,士受皮。”注云:“宾致命,主人受币,庭实所用为节。”此亦然,下受皮以授币为节也。
公再拜受币。士受皮者自後右客。(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
[疏]“公再”至“右客”。
○注“自由”至“而出”。
○释曰:云“执皮者既授,亦自前西而出”者,此约下私觌时,“牵马者自前西向出”相类,故云“亦”也。
宾出,当之坐摄之。(象受于宾。)
[疏]“宾出”至“摄之”。
○注“象受于宾”。
○释曰:云“坐摄之”者,向张皮见文,今摄之者,还如入时,执前後足,内文也。
公侧授宰币,皮如入,右首而东。(如入,左在前。皮右首者,变于生也。)
[疏]“公侧”至“而东”。
○注“如入”至“生也”。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者,上云“公侧袭”,侧犹独也,此已上侧亦独,无人赞之也。云“如入,左在前”者,皮四张,三人入门时,先者北面在左,西头为上,馀取皮向东者,亦左在前,向东为次第也。云“皮右首者,变于生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士相见》贽用雉,左头奉之,下大夫执雁,上大夫执羔,如执雉,皆左首。雉虽死,以不可生服,执之如羔,雁亦从左首,象阳。今此皮则右首,变於生。《昏礼》左首,《昏礼》取象生,与此异也。
聘于夫人用璋,享用琮,如初礼。(如公立于中庭以下。)
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记曰: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皆是也。无庭实也。)
[疏]“若有”至“享礼”。
○注“有言”至“实也”。
○释曰:云“有言,有所告请,若有所问也”者,言有所告,即告籴之类是也。请,即乞师之类是也。问,即言汶阳之田之类是也。郑据《传》而言,有此三事,皆是有言。有言,即记云“有故”,一也。云“有言”,即有书致之,故记云,有故则“束帛加书以将命”也。云“《春秋》臧孙辰告籴”者,事在庄公二十八年也。云“公子遂如楚乞师”者,事在僖二十六年也。云“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事在成公八年也。此三者皆见《春秋经》,引之者,证此有言以“束帛加书”之事也。云“无庭实也”者,以经直云“束帛如享礼”,则除束帛之外,更无所有,故知无庭实也。《国语》云:臧孙辰以鬯圭者,是告籴之物。服注云:无庭实也。又哀七年《左传》云:“邾茅夷鸿以乘韦束帛自请救于吴”,求救非法,故有乘韦为庭实也。
摈者出请事,宾告事毕。(公事毕。)
宾奉束锦以请觌。(觌,见也。乡将公事,是欲交其欢敬也。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
[疏]“摈者”至“事毕”。
○注“觌见”至“特来”。
○释曰:自此尽“从者讶受马”,论宾将私觌,主人不许而行礼宾之事。云“乡将公事”者,聘享是也。云“是欲交其欢敬也”者,聘是公礼,非是交欢,此行私礼,为交欢敬也。案《郊特牲》云:“为人臣者无外交。”郑注“私觌是外交也”者,彼谓臣为君介,而行私觌,是外交。若特行聘,则得私觌,非外交也。故彼上经云:“大夫执圭而使,所以申信也。”注云“其君亲来,其臣不敢私见於主国君也。以君命聘,则有私见”是也。云“不用羔,因使而见,非特来”者,谓因为君聘使而行私见,故用束锦,非特来。若特来,则卿用羔也。若然,案《士相见》卿初仕见已君及卿,皆见以羔。见他君得有羔者,案《尚书》有“三帛二生”,二生,卿执羔,大夫执雁,彼见天子法。从朝君而见,得有羔。若诸侯相朝,其臣从君,亦得执羔见主君可知。其为君聘,则不得执羔见主君也,故郑云因使而见非特来。案定公八年经书“公会晋师于瓦”,《左传》云:“范献子执羔,赵简子、中行文子皆执雁。”亦是从君见,主君法也。
摈者入告,出辞。(客有大礼,未有以待之。)
[疏]“摈者入告出辞”。
○注“客有”至“待之”。
○释曰:云“大礼”者,即上行聘享是也。云“未有以待之”者,谓主人未有以待之,以礼待之,即下礼宾是也。故止客私觌,即下文行礼宾也。
请礼宾,宾礼辞,听命。摈者入告。(告宾许也。)
宰夫彻几改筵。(宰夫,又主酒食者也。将礼宾,彻神几,改神席,更布也。宾席东上。《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此筵上、下大夫也。《周礼》曰: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左彤几者,则是筵孤也。孤,彤几,卿大夫其漆几与?)
[疏]“宰夫彻几改筵”。
○注“宰夫”至“几与”。
○释曰:云“宰夫,又主酒食者也”者,对上宰夫设飧,今又主酒食以礼宾也。云“宾席东上”者,对前为神而西上也。云“《公食大夫礼》曰蒲筵及萑席,此筵上、下大夫也”者,以《公食》蒲筵、萑席二者是为上、下大夫法。又引《周礼》者,郑欲推出上、下大夫用漆几也。案《司几筵》云:诸侯酢席,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筵国宾于牖前,亦如之,左彤几。注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後言几者,使不蒙如也。朝者,几。聘者,彤几”。但司几筵是天子之官,几筵又是诸侯之法,又郑云“国宾诸侯来朝,孤卿大夫来聘”,是诸侯与朝聘天子法,则孤卿大夫是诸侯之臣也。以此言之,则天子孤卿大夫几筵与诸侯之臣同可知。若然,《公食大夫》筵,上、下大夫礼同用蒲筵莞席,与此席不同。郑注此国宾中卿大夫得与孤同者,郑欲广国宾之义,其实此国宾中,唯有诸侯与孤无卿大夫也。郑必知卿大夫漆几者,《司几筵》有五几,从上向下序之:天子玉几,诸侯几,孤彤几,卿大夫漆几,下有素几,丧事所用,差次然也。无正文,故云“与”之疑之。
公出,迎宾以入,揖让如初。(公出迎者,已之礼更端也。)
[疏]“公出”至“如初”。
○注“公出”至“端也”。
○释曰:云“公出迎者,己之礼更端也”者,前聘享俱是公礼,故不出迎。此礼宾私礼,改更其端序,故公出迎也。
公升,侧受几于序端。(漆几也。今文无升。)
宰夫内拂几三,奉两端以进。(内拂几,不欲尘分尊者。以进,自东箱来授君。)
[疏]“宰夫”至“以进”。
○注“内拂”至“授君”。
○释曰:知几“自东箱来”者,案《觐礼》记云:“几俟于东箱。”又此经直云进,不言升,明不从下来,从东箱来可知也。
公东南乡,外拂几三,卒,振袂,中摄之,进,西乡。(进就宾也。)
[疏]“公东”至“西乡”。
○释曰:云“中摄之”者,拟宾用两手在公手外取之故也。
摈者告。(告宾以公授几。)
宾进,讶受几于筵前,东面俟。(未设也。今文讶为梧。)
[疏]“宾进”至“面俟”。
○注“未设”至“为梧”。
○释曰:未设而俟者,待公拜送讫乃设之故也。
公壹拜送。(公尊也。古文壹作一。)
[疏]“公壹拜送”。
○注“尊公”至“作一”。
○释曰:宾再拜稽首,公乃壹拜,当空首,故注云“公尊也”。
宾以几辟。(辟位逡遁。)
北面设几,不降,阶上答再拜稽首。(不降,以主人礼未成也。几宾左几。)
[疏]注“不降”至“左几”。
○释曰:云“不降,以主人礼未成”者,案《乡饮酒义》云:“啐酒,成礼也於席末。”据此而言,则啐酒为成礼。此设几,主为啐酒,今未啐醴,故云礼未成也。云“凡宾左几”者,对神右几也。
宰夫实觯以醴,加四于觯,面枋。(酌以授君也。君不自酌,尊也。宰夫亦洗升实觯,以醴自东箱来,不面扌,不讶授也。)
[疏]“宰夫”至“面枋”。
○注“酌以”至“授也”。
○释曰:“宰夫亦洗升实觯”者,经无宰夫升降之文,以理亦之者,亦上授几时,从下而升东箱,取几进以授君。今又从下升东箱,酌醴,进以授君,故亦之。不言宰夫升降者,贱,略之也。云“以醴自东箱来”者,下记云“醴尊于东箱瓦泰一,有丰”,是也。云“不面扌,不讶授也”者,公西面向宾,宰夫自东箱来,在公傍侧,并授与公,是以下云“公侧受醴”,不讶受,故不面扌也。
公侧受醴。(将以饮宾。)
宾不降,壹拜,进筵前受醴,复位。公拜送醴。(宾壹拜者,醴质,以少为贵。)
[疏]注“宾壹”至“为贵”。
○释曰:《礼器》云礼有“以少为贵者”,今宾於上下皆再拜稽首,独此一拜,故郑据大古之醴质,无玄酒配之,故壹拜,以少为贵也。
宰夫荐笾豆脯醢,宾升筵,摈者退负东塾。(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
[疏]“宰夫”至“东塾”。
○注“事未”至“宰夫”。
○释曰:云“事未毕,摈者不退中庭,以有宰夫也”者,案上文摈者退中庭,又云摈者进,事未毕,在中庭可知。此下文亦云“摈者进,相币”,事亦未毕,而在东塾,故决之。若然,以有宰夫主饮食之事,宰夫所主己虽事未毕,犹得负东塾,以其有事,宰夫相已无事故也。若无宰夫,在中庭矣。
宾祭脯醢,以四祭醴三,庭实设。(庭实,乘马。)
[疏]注“庭实乘马”。
○释曰:郑知“乘马”者,下文(元缺起此)“宾执左马以出”,故知也。
降筵,北面,以四兼诸觯,尚扌,坐啐醴。(降筵,就阶上。)
[疏]注“降筵,就阶上”。
○释曰:以左手执觯,右手以四,祭醴讫,降筵北面,以四兼并於觯,两手奉之,尚扌。不作上字者,尚,古今通用也。云“降筵,就阶上”者,以《乡饮酒》宾主行礼献酢,卒爵,皆各於其阶,此降筵啐醴,明亦在西阶之上。
公用束帛。(致币也。言用,尊于下也。亦受之于序端。)
[疏]注“致币”至“序端”。
○释曰:上文郊劳,宾用束锦傧劳者,下文归饔饩於上介,云大夫用束帛致之,皆亦云“用”,独於此言用“尊於下”者,傧劳者及归饔饩,皆是宾敬君之使者,自尊之可知。今君亲用束帛礼宾,故言用尊于下也。云“亦受之于序端”者,上公侧受几於序端,则知此币亦受之於序端也。
建四,北面奠于荐东。(糟醴不啐。)摈者进,相币。(赞以辞。)宾降,辞币。(不敢当公礼也。)公降一等辞,(辞宾降也。)
栗阶升,听命。(栗阶,趋君命尚疾,不连步。)
[疏]注“栗阶”至“连步”。
○释曰:凡“栗阶”者,其始升亦连步,於上栗阶不过二等,今云“不连步”者,谓不从下向上皆连步,其始升连步,则有之也。
降拜,(拜受。)
公辞。(不降一等,杀也。)
[疏]注“不降一等杀也”。
○释曰:案前辞辞币,君降一等,今不降,故言“杀”。
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亦讶受而北面者,礼主於己。已,臣也。)
[疏]注“亦讶”至“臣也”。
○释曰:前行聘享时,宾东面,主君西面,讶授受,但以奉君命,故宾不北面。此以主君礼己,己臣也,故北面受,异於聘享时也。若然,上受几受醴,亦是己之礼,以礼未成,故不北面也。此礼成,故北面也。
退,东面俟。(俟君拜也。不北面者,谦若不敢当阶然。)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不俟公再拜者,不敢当公之盛也。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
[疏]注“不俟”至“礼也”。
○释曰:此宾主俱谦,公本欲再拜,宾见公一拜止,则降,不敢当,公不止,遂再拜也。云“公再拜者,事毕成礼也”者,前受几及醴,公送皆一拜,注云“公尊也”。令事毕成礼,不可亦自尊亢,故送币亦再拜也。
宾执左马以出。(受尊者礼,宜亲之也。效马者并左右勺授之。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
[疏]注“受尊”至“出也”。
○释曰:案下归饔饩於宾,宾傧大夫,庭实设乘马,宾用束锦,乘马,大夫降,执左马以出。《觐礼》侯氏至郊,王使人用璧劳讫,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受币降,以左骖出。二者皆是尊国宾故也。唯上文郊劳宾傧劳执币揖皮者,皮是死物,异於马故也。云“效马者并左右勺授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效犹呈见,故谓牵马人为效马者也。云“馀三马,主人牵者从出也”者,以是主人庭实,出门乃有从者讶受马,明主人牵者从出可知。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从者,士介。)
[疏]注“从者士介”。
○释曰:郑云“从者,士介”,下记文。案《公食》云:“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郑注:“从者,府史之属。”不为士者,彼《公食》是子男之大夫小聘,一介,其馀皆府史以下,故知从者是府史之属也。《既夕》云则马两,士受马,郑云:“此士谓胥徒之长,有勇力者受马。”彼据一庙下士,不应更有其属士,故以为胥徒之长言之也。《昏礼记》云“士受皮”,郑注:“士谓若中士、下士不命者。”以其主人为官长,据上士而言也。
宾觌,奉束锦,总乘马,二人赞。入门右,北面奠币,再拜稽首。(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觌用束锦,辟享币也。总者,总八辔牵之。赞者,居马扣马也。入门而右,私事自右。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赞者,贾人之属,介特觌也。)
[疏]“宾觌”至“稽首”。
○注“不请”至“觌也”。
○释曰:自此尽“公降立”,论行私觌之事。云“不请不辞,乡时已请也”者,云不请,宾不请;不辞,主君不辞。所以不辞者,乡时已请觌,主人辞之以礼宾,故今不复请,亦不辞之也。云“觌用束锦,辟享币也”者,以上文享主君用束帛,享夫人用玄束帛,以今用束锦,是辟享币也。云“总者”至“扣马也”者,宾总八辔,在前牵之,二人赞者各居两马,各用左右手,手扣一匹,故云“在马扣马也”。云“入门而右,私事自右”者,《玉藻》云“公事自西”,郑注云:“聘享也。”又云“私事自东”,注云:“觌面也。”此行觌礼,故引之也。云“奠币再拜,以臣礼见也”者,谓由东,介又不从,又自牵马,又不升堂入币,皆是以臣礼见也。云“赞者,贾人之属”者,既行臣礼,不使介从,明赞者是贾人之属从行者。云“介特觌也”者,主君辞宾,宾入门左,则介五人随入门西,北面西上,其介五人行觌礼,各自特行,无介从,为特觌也。
摈者辞,(辞其臣。)宾出。(事毕。)
摈者坐取币,出,有司二人牵马以从,出门,西面于东塾南。(将还之也。赞者有司受马乃出。凡取币于庭,北面。)
[疏]注“将还”至“北面”。
○释曰:云“赘者有司受马乃出”者,宾出之时,赞扣马者未得出,待人受马乃得出。所以然者,币可奠之於地,其马不可散放,故待人受之乃可以出,故云有司受马乃出也。云“凡取币于庭,北面”者,言“凡”非一,此时辞宾,更出取币,後门右礼讫,又取币,皆北面,又众介奠币,摈者取亦北面,故云凡以广之也。
摈者请受。(请以客礼受之。)宾礼辞,听命。(宾受其币,赞者受马。)
牵马,右之。入设。(庭实先设,客礼也。右之,欲人居马左,任右手便也。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曲礼》曰:“效马效羊者右牵之。”)
[疏]“牵马右之入设”。
○注“庭实”至“牵之”。
○释曰:云“庭实先设,客礼也”者,对前入门右时,宾奉束锦总乘马,一时入,无先後之别,是臣礼。今此入设,下经乃云“宾奉币”,是先设庭实,客礼也。云“於是牵马者四人,事得申也”者,知四人者,若如前赞者二人,则不得云“右之”。既言右之,明人牵一匹,不须宾牵之,事得申,人牵一匹,宾不总牵是也。引《曲礼》者,欲见牵马在右,礼之常。彼效马、效羊谓尊者之物使养之,今来呈见,此取一边牵之法,义不与彼同也。
宾奉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以客礼入,可从介。)
[疏]注“以客”至“从介”。
○释曰:对入门右行臣礼,不得从介也。
公揖让如初,升。公北面再拜。(公再拜者,以其初以臣礼见,新之也。)
[疏]“公揖”至“再拜”。
○注“公再拜”至“之也”。
○释曰:臣礼见,谓初入门右,是以今再拜,新之也。知此不为拜至者,下记云“礼不拜至”,郑注云:“以宾不於是始至。”私觌固非始至,而为再拜,明为臣礼见新之也。
宾三退,反还,负序。(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
[疏]“宾三”至“负序”。
○注“反还”至“圭同”。
○释曰:云“反还者,不敢与授圭同”者,上行聘时,三退负序,不言反还,故决之也。
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不言君受,略之也。)
[疏]注“不言”至“之也”。
○释曰:此决聘享皆言公受,此乃私觌,故略之,不言其公受也。
士受马者,自前还牵者後,其右,受。(自,由也。牵者之右而受之也。此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便其已授而去也。受马自前,变於受皮。)
[疏]“士受”至“右受”。
○注“自由”至“受皮”。
○释曰:此庭实之马,四匹在庭北面西上,牵马者亦四人,各在马西,以右手执马而立。士受马者从东方来,由马前各牵马者之前,还绕其後,牵马者之东,马西而受之。牵马者自前行而出之。云“世亦并授者,不自前左,由便也”者,《乡饮酒》之等於西阶之上,皆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乃受马者,不自左而由其右受者,使授马者授讫,右回,其身於出时为便,故郑注云便其已授而去也。云“受马自前,变於受皮”者,上受享庭实之皮,“受皮者自後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亦从东而来,由马前者,马是生物,恐惊,故由前,是变於受皮也。
牵马者自前西,乃出。(自,由也。)
[疏]“牵马”至“乃出”。
○释曰:四马并北面,牵马者皆在马西,士既受马,其最西头者,便即出门,不须由马之前。其次东三匹者,皆由西於马前而出,故云“牵马者自前西乃出”,据三人而言也。
宾降阶东拜送,君辞。(拜送币于阶东,以君在堂,乡之。)
[疏]“宾降”至“君辞”。
○注“拜送”至“乡之”。
○释曰:此言宾拜送币者,私觌己物故也。前享币不拜送者,致君命,非己物故也。
拜也,君降一等辞。(君乃辞之,而宾由拜,敬也。)
[疏]注“君乃”至“敬也”。
○释曰:经上云拜送,而云君辞,君辞复云拜也,是其君乃辞之,宾由拜者,敬主国君故也。
摈者曰:“寡君从子,虽将拜,起也。”(此礼固多有辞矣,未有著之者,是其志而焕乎?未敢明说。)
[疏]注“此礼”至“明说”。
○释曰:云“此礼固多有辞矣”者,谓此《仪礼》之内,宾主之辞固多有辞矣,但周公作经,未有显著明言之者,直云“辞”耳。此及《公食》皆著其辞,此二者是志记之,言“焕乎”可见。云“未敢明说”者,据此二者,触类而长之,馀辞亦可以意量作,但疑事无质,未可造次明说,故上注每云“其辞未闻”也。
栗阶升。公西乡。宾阶上再拜稽首。(成拜。)公少退。(为敬。)
宾降出。公侧授宰币。马出。(庙中宜清。)
[疏]“宾降”至“马出”。
○注“庙中宜清”。
○释曰:云“公侧授宰币”,不言出,言马出者,以庙中宜清洁,出就厩。币不言出,与上皮币同,皆以东入藏之,故记云“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注云:“马出,当就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是币不出之义也。
公降立。摈者出请。上介奉束锦,士介四人皆奉玉锦束,请觌。(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礼有以少文为贵者,後言束,辞之便也。)
[疏]“公降”至“请觌”。
○注“玉锦”至“便也”。
○释曰:自此尽“举皮以东”,论上介、众介行私觌之事。云“玉锦,锦之文纤缛者也”者,案《聘义》孔子论玉而云“缜密以栗,知也”,是玉有密致,锦之纤缛似玉之密致者。云“礼有以少文为贵”者,《礼器》直云有“以文为贵者”,有“以少为贵者”,无少文为贵之语,但有以少为贵,以文为贵,明亦有以少文为贵,故郑以义而言之也。
摈者入告,出许。上介奉币,俪皮,二人赞。(俪犹两也。上介用皮,变於宾也。皮,麋鹿皮。)
[疏]注“上介用皮变於宾”。
○释曰:宾用马,今上介用皮,故云“变於宾也”。
皆入门右,东上,奠币,皆再拜稽首。(皆者,皆众介也。赞者奠皮出。)
[疏]注“赞者奠皮出”。
○释曰:郑知赞者奠皮出者,下云“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无人授之,明赞者奠即出可知。
摈者辞,(亦辞其臣。)介逆出。(亦事毕也。)
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此请受,请于上介也。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立门中而俟。)
[疏]注“此请”至“而俟”。
○释曰:云“此请受,请于上介也”者,对前宾,此请上介亦不请众介也。知“摈者先即西面位请之”者,以其上介等先立门西,东面,故摈西面对之。云“释辞之时,众执币者随(元缺起此)立门中而俟”者,以其请受之,下经云“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故知当请之时,立于门中可知。言“随”者,谓相随从,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随入”,注云:“为门中厄狭。”记云“凡庭实随入左先”,明此出时亦随出而立也。案《匠人》云:“庙门容大扃七个。”注:“大扃,牛鼎之扃,长三尺。”七个则二丈一尺。东,明不得并出也。
委皮南面,(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之。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
[疏]注“摈者”至“当门”。
○释曰:云“摈者既释辞,执众币者进即位,有司乃得委皮”者,以前文云举皮者从其币出,皮在後,可知随立门中之时未得委皮,明执币者进即位,乃得委皮也。云“南面,便其复入也。委皮当门”者,此决执币者西面,其皮不西面委之者,以皮入右首,右先,故南面横委於门中,当门北上,执皮者北面受之而乃入,便故也。
执币者西面,北上。摈者请受。(请于上介也。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
[疏]注“请于”至“文也”。
○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注云:“请受,请于上介也。”此虽众介所请,亦请上介,上介尊故也。云“上言其次,此言其位,互约文也”者,上云“摈者执上币,士执众币,有司二人举皮,从其币出请受”,是其次也。此言“委皮南面,执币者西面北上”,是其位也。言“互”者,此言西面北上,则上当有北面东上之文,下云士介觌币时,“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是也。此宜有士执众币,立於南面之文,如是者,互文也。言“约”者,虽互见其文,文犹不备。若欲备文,当上取归宾币之文,下取归士介币之文,以理推,约之乃备也。若然,上当言摈者执币,士四人,北面东上,坐取币,从有司二人,坐举皮,从其币出,随立於门中,摈者出门西面,于东塾南请受,士执币者进,立摈南西面,北上,执皮者南面委皮於门中,北上。如是,乃为文备也。
介礼辞,听命。皆进,讶受其币。(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
[疏]注“此言”至“授之”。
○释曰:“此言皆讶受者,嫌摈者一一授之”者,案上受享皮及宾私觌之马,并不云皆,此独云“皆”者,嫌摈者独请上介,请先授上介币,故言皆。明不一一授,同时讶受可知也。享币无门外授先後之法,故不言皆。
上介奉币,皮先,入门左,奠皮。(皮先者,介随执皮者而入也。入门左,介至揖位而立。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古文重入。)
[疏]注“皮先”至“重入”。
○释曰:云“介至揖位而立”者,谓宾觌时币入门左,介皆入门左,西上,公揖让如初,升,宾至此待揖而後进,明此介亦至揖位而立。云“执皮者奠皮,以有不敢授之义”者,案享时庭实使人执之,《昏礼》庭实亦使人执之,亦皆东,不奠於地,以其得亲授主人,有司此奠之不敢授,故下云“二人坐举皮”,明不授也。
公再拜。(拜中庭也。不受于堂,介贱也。)
[疏]注“拜中”至“贱也”。
○释曰:知“拜中庭”者,上云公降立,不见更有进退之文,自受享以来,降立皆在中庭,故知此公拜亦中庭可知也。
介振币,自皮西进,北面授币,退复位,再拜稽首送币。(进者,北行,参分庭一而东行,当君乃复北行也。)
[疏]注“进者”至“行(元缺止此)也”。
○释曰:介初在揖位,君在中庭,奠皮近西,故介发揖位,经皮西北出三分一乃东行,北向,当君乃北行,至君所乃授币,故云“自皮西进,北面授币”也。
介出。宰自公左受币。(不侧授,介礼轻。)
[疏]“介出”至“受币”。
○注“不侧授介礼轻”。
○释曰:案宾觌礼云“侧授宰币”,此不云“侧授”,故云“介礼轻”。宰自公左受则是侧,不云“侧”者,当有赞者於公受,转授宰,故云“介礼轻”也。
有司二人坐举皮以东。
摈者又纳士介。(纳者,出道入也。)
[疏]“摈者又纳士介”。
○注“纳者出道入也”。
○释曰:自此尽“序从之”,论士介行私觌之事。云“纳者,出道入也”者,谓若《燕礼》、《大射》小臣纳卿大夫,出道入之也。
士介入门右,奠币,再拜稽首。(终不敢以客礼见。)
[疏]注“终不”至“礼见”。
○释曰:上介奠币讫,辞之,终以客礼,是士介卑,奠币出,私觌即了,终不敢以客礼见也。
摈者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以出,礼请受,宾固辞。(礼请受者,一请受而听之也。宾为之辞,士介贱,不敢以言通於主君也。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疏]“摈者”至“固辞”。
○注“礼请”至“大夫也”。
○释曰:知“固,衍字,当如面大夫”者,案下士介面大夫时,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无固字。故知此固衍字,当如士介面大夫。
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摈者以宾辞入告,还立门中阈外,西面。公乃遥答拜也,相者赞告之。)
[疏]注“摈者”至“吉之”。
○释曰:郑知摈立门中阈外西面者,以公在内,宾在门外之西,东面,摈者两处相之,明居阈外西面,向宾告之也。
士介皆辟。(辟,於其东面位逡遁也。)
士三人,东上,坐取币,立。(俟摈者执上币来也。)
[疏]“士三”至“币立”。
○注“俟摈”至“来也”。
○释曰:上文摈者执上币以出,宾辞之,士皆辟之,乃云士三人取币立,摈者执上币始来,明士三人立俟之可知也。
摈者进。(就公所也。)
[疏]“摈者进”。
○注“就公所也”。
○释曰:以公在庭,故摈者自门外来,进向公左,授币与宰也。
宰夫受币于中庭,以东。(使宰夫受于士,士介币轻也。受之于公左。宾币,公侧授宰,上介币,宰受于公左,士介币,宰夫受于士,敬之差。)
[疏]注“使宰”至“之差”。
○释曰:云“使宰夫受于士”者,以上文士三人取币,明此宰夫所受,受于士也。知“受之於公左”者,《礼记少仪》云“赞币自左”,是以凡受币皆於公左也。云“宾币,公侧授宰”者,即上文公侧授宰币于序端是也。云“上介币,宰受於公左”者,即上云庭中,宰自公左受之是也。云“士介币,宰夫受于士”者,即经文是也。在公左受之,是尊卑不同,敬之差也。(元缺一字)所受之虽不同,及其以东,其藏并是宰夫,宰夫币所主故也。
执币者序从之。(序从者,以宰夫当一一受之。)
摈者出请,宾告事毕。(宾既告事毕,众介逆道宾而出也。)
[疏]“摈者”至“事毕”。
○注“宾既”至“出也”。
○释曰:自此尽“不顾”,论事毕送宾之事。云“众介逆道宾而出也”者,介为首,宾为尾,谓逆道也。必知有逆出者,上文聘讫,云“宾降介逆出”,又聘夫人私觌亦介逆出,诸聘礼之等皆逆出,故知此亦逆出可知也。
摈者入告,公出送宾。(公出,众摈亦逆道。绍摈及宾并行,亦六步。)
及大门内,公问君。(乡以公礼将事,无由问也。宾至始入门之位,北面,将揖而出。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於此可以问君“居处为于”,序殷勤也。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南面。蘧伯玉使人於孔子,孔子问曰:“夫子何为?”此公问君之类也。)
[疏]“及大”至“问君”。
○注“乡以”至“类也”。
○释曰:云“众介亦在其右,少退西上”者,案上宾初入门左,郑注云:由宾位也。众介随入,北面西上,少退,今宾出,至入门之位,将北面拜君,而後出,故知其位亦当初入门之位。此位前後皆约聘享入庙,北面西上之位也。云“时承摈、绍摈亦於门东,北面东上。上摈往来传君命”者,亦约常朝入门,门东,北面东上之揖位。上摈往来相君,自是其常。引《论语》者,彼虽非聘,亦是大夫使人往来法,问夫子何为?亦是问君之类,故云“之类”也。
宾对,公再拜。(拜其无恙。公拜,宾亦辟。)
[疏]注“拜其”至“亦辟”。
○释曰:案《尔雅释言》:“恙,忧也。”言“亦”者,亦初迎宾入门,主君拜,宾辟,故云亦也。
公问大夫,宾对。公劳宾,宾再拜稽首,公答拜。(劳以道路之勤。)
公劳介,介皆再拜稽首,公答拜。宾出,公再拜送,宾不顾。(公既拜,客趋辟,君命上摈送宾出,反告宾不顾,於此君可以反路寝矣。《论语》说孔子之行曰:“君召使摈,色勃如也,足ㄟ如也。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
[疏]“公劳”至“不顾”。
○注“公既”至“顾矣”。
○释曰:云“宾不顾”,据上摈送宾复回,谓君云宾不顾矣,故引孔子事为证。若然,此送宾是上摈,则卿为上摈,孔子为下大夫,得为上摈者,以孔子有德,君命使摄上摈,若定十年夹谷之会令孔子为相同也。
宾请有事於大夫。(请问,问卿也。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上摈送宾出,宾东面而请之,摈者反命,因告之。)
[疏]“宾请”至“大夫”。
○注“请问”至“告之”。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请问大夫讫,即馆,卿大夫劳宾介之事。云“不言问聘,聘亦问也,嫌近君也”者,对文大聘曰聘,小聘曰问,总而言之,问聘一也。不得云问卿,若言问近君矣,故云“有事于大夫也”。郑云“摈者反命,因告之”者,但从朝以来,行聘享、行礼宾之事,事已烦矣,今日即请,未可即行,故云反命因告之。告之使知而已,是以宾至馆行劳宾介,及受饔饩,终日有事,明日乃行问卿之礼也。宾所请问,卿宜云有事于某子,故下记云“币之所及皆劳”,郑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是也。
公礼辞,许。(礼辞,一辞。)
宾即馆。(小休息也。即,就也。)
[疏]“宾即馆”。
○注“小休息也”。
○释曰:言休息者,据此一日之间,其事多矣,明旦行问,卿暂时止息,故云“小休息也”。
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己公事未行,上介以宾辞辞之。)
[疏]注“以己”至“辞之”。
○释曰:“以己公事未行”者,其聘享公事已行,仍有问大夫之等公事未行,故不敢见。云“上介以宾辞辞之”者,以经云“宾不见”,明上介以宾辞辞之,可知。是以下言“上介受”,明此上介辞也。
大夫奠雁再拜,上介受。(不言卿,卿与大夫同执雁,下见于国君。《周礼》:凡诸侯之卿见朝君,皆执羔。)
[疏]“大夫”至“介受”。
○注“不言”至“执羔”。
○释曰:云《周礼》者,案《周礼秋官掌客》云:凡诸侯之礼,上公五积,卿皆见以羔;侯伯四积,卿皆见以羔。是主国之卿见朝君皆执羔。引之证主国卿见聘,客不得执羔,与大夫同用雁,不见朝君故也。
劳上介,亦如之。
君使卿韦弁,归饔饩五牢。(变皮弁,服韦弁,敬也。韦弁,韦之弁,兵服也。而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其服盖布以为衣,而素裳。牲,杀曰饔,生曰饩。今文归或为馈。)
[疏]“君使”至“五牢”。
○注“变皮”至“为馈”。
○释曰:自此尽“无傧”,论主君使卿归饔饩於宾介之事。云“变皮弁,服韦弁,敬也”者,案《周礼春官司服》王之吉服有九,祭服之下先云兵事韦弁服,後云视朝皮弁服,则韦弁尊於皮弁。今行聘享之事等皆皮弁,至归饔饩则韦弁,故云敬也。云“韦弁,韦之弁,兵服也”者,郑知弁用韦者,案《司服》注,郑引《春秋传》曰:“晋至衣韦之跗。”注又云:“今时五伯缇衣,古兵服之遗色。”故知用韦也。即赤色,以赤韦为弁也。云兵服者,《司服》云“凡兵事韦弁服”,故云兵服也。云“服之者,皮韦同类,取相近耳”者,有毛则曰皮,去毛熟治则曰韦,本是一物,有毛无毛为异,故云取相近耳。云“其服盖布以为衣,而素裳”者,此无正文,但正服则郑注《司服》云“韦弁,以韦为弁,又以为衣裳”,又晋至衣韦之跗注,《郑志》解此跗注,以跗为幅,以注为属,谓制韦如布帛之幅,而连属为衣及裳。今此郑云以布为衣而素裳,全与兵服异者,郑以意量之。此为宾馆於大夫士之庙,既为入庙之服,不可纯如兵服,故为布为衣而素裳。《郑志》兵服以其与皮弁同白舄,故以素裳解之。此言素裳,又与《郑志》同。若然,唯变其衣耳,以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杀曰饔,生曰饩”者,《周礼》有内饔、外饔,皆掌割亨之事。《诗》云:“有母之尸饔。”故知杀曰饔,生曰饩者,以其对饔是腥饪,故知饩是生。故下云“饩二牢”,皆活陈之也。
上介请事,宾朝服礼辞。(朝服,示不受也。受之当以尊服。)
[疏]“上介”至“礼辞”。
○注“朝服”至“尊服”。
○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云“宾皮弁迎大夫”是受之,用皮弁为尊服,明此著朝服,朝服卑於皮弁,是示不受。言示不受,终受之也。
有司入陈。(入宾所馆之庙,陈其积。)
[疏]“有司入陈”。
○注“入宾”至“其积”。
○释曰:案上文直云“致馆”及“即馆”,不辨庙与正客馆之名。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皆是大夫士之庙。下文又云“揖入及庙”,郑据此而言,明陈之於庙也。《曾子问》:“孔子云:自卿大夫士之家曰私馆。”即卿大夫士之庙一也。孔子又云:“公馆,与公所为曰公馆。”郑注云:“公馆,若今县官宫也。”彼是正客馆,彼此两言之者,若朝聘使少,则皆於正客馆,若使多,则有在大夫庙。多少不定,两言之也。案《大行人》及《掌客》积与饔饩各别,此注以饔饩为陈其积者,对文饔饩与积别,散文总是委积,故云“积”也。
饔,(谓饪与腥。)
[疏]“饔”。
○注“谓饪与腥”。
○释曰:知者,上总言“饔饩五牢”,下陈有三处,据此,饔下云“饪一牢”,“腥二牢”,下又别云“饩二牢”,故知饔别饪、腥二者也。若然,饪与腥共以饔目之者,以其同是死,列之以鼎故也。
饪一牢,鼎九,设于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牛、羊、豕、鱼、腊、肠胃同鼎,肤、鲜鱼、鲜腊,设扃。乡、熏、尧,盖陪牛、羊、豕。(陪鼎三牲,霍、乡、熏、尧陪之,庶羞加也。当内廉,辟堂涂也。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肤,豕肉也,唯Ь者有肤。此馔先陈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
[疏]注“陪鼎”至“用木”。
○释曰:案《公食大夫》庶羞也,以非正馔,故在正鼎後,而言“加”也。云“当内廉,辟堂涂也”者,正鼎九,虽大判继阶而言,其云于阶前,则阶东稍远,故陪鼎犹当内廉也,而辟堂涂,堂涂之内也。云“肠胃次腊,以其出牛羊”也,郑言此者,以其肤是豕肉,肠胃是腹内之物,而在肉前者,以其肠胃出於牛羊,故在肤前列之也。云“肤,豕肉也,唯Ь者有肤”者,君子不食腴,犬豕曰。若然,牛羊有肠胃而无肤,豕则有肤而无肠胃也。且豕则有肤,豚则无肤,故《士丧礼》豚皆无肤。以其皮薄故也。纵豕以四解,亦无肤,故《既夕》大遣奠少牢无肤,以其豚解故也。云“此馔先陈其位,後言其次,重大礼,详其事也”者,先陈其位者,“南陈”已上是也,後言其次者,“牛羊豕”已下是也。案设飧时,直云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东,鼎七。直言西九东七,不言次陈位,飧是小礼,轻之故也。云“宫必有碑,所以识日景,引阴阳也”者,言宫必有碑者,案诸经云“三揖”者,郑注皆云:入门将曲揖,既北面揖,当碑揖。若然,《士昏》及此《聘礼》是大夫士庙内皆有碑矣。《乡饮酒》、《乡射》言三揖,则庠序之内亦有碑矣。《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则诸侯庙内有碑明矣。天子庙及庠序有碑可知。但生人寝内不见有碑,虽无文,两君相朝,燕在寝,岂不三揖乎?明亦当有碑矣。言所以识日景者,《周礼匠人》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者,自是正东西南北。此识日景,唯可观碑景邪正,以知日之早晚也。又云“引阴阳”者,又观碑景南北长短,十一月,日南至,景南北最长,阴盛也。五月,日北至,景南北最短,阳盛也。二至之,景之盈缩、阴阳进退可知。云“凡碑,引物者,宗庙则丽牲焉,以取毛血”者,云凡碑引物,则识日景、引阴阳皆是引物,则宗庙之中是引物。但庙碑又有丽牲,丽,系也。案《祭义》云:“君牵牲,丽于碑。”以其鸾刀以取血毛,毛以告纯,血以告杀,兼为此事也。云“其材,宫庙以石,窆用木”者,此虽无正文,以义言之,葬碑取县绳纟率暂时之,往来运载,当用木而已。其宫庙之碑,取其妙好,又须久长,用石为之,理胜於木,故云宫庙以石窆用木也。是以《檀弓》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时鲁与大夫皆僭,言视桓楹,桓楹,宫庙两楹之柱,是葬用木之验也。
腥二牢,鼎二七,无鲜鱼、鲜腊,设于阼阶前,西面,南陈如饪鼎,二列。(有腊者,所以优宾也。)
[疏]“腥二”至“二列”。
○注“有腥”至“宾也”。
○释曰:云“优宾”者,案下文士四人皆饩大牢,无腥,是不优之也。
堂上八豆,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醢,屈。(户,室户也。东上,变于亲食宾也。醢,汁也。屈犹错也。今文并皆为并。)
[疏]“堂上”至“醢屈”。
○注“户室”至“为并”。
○释曰:云“设于户西,西陈,皆二以并,东上,韭菹,其南醢,屈”者,谓其南东上醢,醢西昌本,昌本西麋,麋西菁菹,菁菹北鹿,鹿东葵菹,葵菹东蜗醢,蜗醢东韭菹。案《周礼天官醢人》朝事之豆有八: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馈食之豆:葵菹、蠃醢。此经直云韭菹、醢,屈,知此昌本以下八豆者,案《公食》下大夫六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又云“上大夫八豆”,郑注云: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豆数,加葵菹、蜗醢,以充八豆。若然,案朝事八豆,菁菹、鹿下,仍有茆菹、の不取,而取馈食葵菹、蜗醢者,案《少牢》正祭用韭菹、醢、葵菹、蜗醢,朝事馈食之豆兼用之,明此宾上大夫亦兼用朝事馈食之豆以充八豆可知。云“东上者,变於亲食宾也”者,案《公食大夫》公亲食宾,云“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此云东上,是变於亲食宾也。云“屈犹错也”者,犹下经错黍,此经菹,菹不自相,当皆交错陈之,故云错也。
八簋继之,黍其南稷,错。(黍在北。)
[疏]“八簋”至“稷错”。
○注“黍在北”。
○释曰:云“继”者,继八豆以西陈之。云“八簋”者,此陈之次第与八豆同,故郑云“屈犹错也”。八豆言屈,八簋言错者,以八豆之实各别,直次第屈陈之,则得相变,故云“屈”也。八簋唯有黍、稷二种,虽屈陈之,则杂错陈之,使当行黍、稷错,不得并陈,设亦相变,故郑下注“几馔屈错要相变”是也。
六继之,牛以西羊、豕,豕南牛,以东羊、豕。(,羹器也。)
[疏]“六”至“羊豕”。
○注“羹器也”。
○释曰:此不言纟争屈错者,纟争文自具,故不言之也。案此文上下纟争屈错似各别,郑此注屈犹错。《士丧礼》“陈衣於房中,南领,西上纟争”,注云:“纟争犹屈。”又似不别者。云纟争屈二者,下手陈之少异,屈者,句而屈陈之;纟争者,直屈陈之;不为句陈讫则相似。故注《士丧礼》云:“纟争犹屈。”言错者,杂而陈之,与纟争屈同。或句屈陈而错,此文是也;或纟争陈如错,《公食大夫》是也。故《公食大夫》云:“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是其直纟争错之也。
两继之,粱在北。(不次簋者,粱稻加也。凡馔屈错要相变。)
[疏]注“凡馔”至“相变”。
○释曰:凡豆及簋之数皆耦,两自相对而陈之。屈错不相对者,欲使陈设者,其要杀各得相变,不使相当。其六纟争者,牛及豕二者相变,羊豕相当,不相变,以其大牢牛、羊、豕不耦,故羊豕不得变也。
八壶设于西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壶,酒尊也。酒盖稻酒、粱酒。不错者,酒不以杂错为味。)
[疏]“八壶”至“南陈”。
○注“壶酒”至“为味”。
○释曰:郑云“盖稻酒粱酒也”者,以下夫人归礼,叟黍清各两壶,此中若有黍,不得各二壶。若三者各二壶,则止有六壶,与夫人归礼同。又不得各三壶,若三者各三壶,则九壶,不合八数。止有稻、粱,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郑知不直有稻黍而为稻粱者,稻粱是加相对之物,故为稻粱也。此陈饔饩,堂上及东西夹簋有二十,六。上文设飧时,与此堂上及西夹,其对则簋十四,四。案《掌客》设飧,公、侯、伯、子、男簋同十二,公十,侯伯八,子男六,又皆陈饔饩,其死牢加飧之陈,如何此中飧之簋数及饔饩之数皆多於君者?彼是君礼,自上下为差,此乃臣礼,或多或少,自是一法,不可以彼相并。又此中致饔饩於宾,醯醢百瓮,米百。《周礼》上公瓮百二十,侯伯瓮百,子男瓮八十。子男少於此卿大夫礼,礼或损之而益,此其类也。
西夹六豆,设于西墉下,北上。韭菹,其东醢,屈。六簋继之。黍其东稷,错。四继之,牛以南羊,羊东豕,豕以北牛。两继之,粱在西。皆二以并,南陈。六壶西上,二以并,东陈。(东陈在北墉下,统於豆。)
[疏]“西夹”至“东陈”。
○释曰:“六豆”者,先设韭菹,其东醢,又其东昌本,南麋,麋西菁菹,又西鹿。此陈还取朝事之豆,其六簋、四、两、六壶,东陈,其次可知,义复与前同也。
●卷二十二聘礼第八
馔于东方,亦如之,(东方,东夹室。)西北上。(亦韭菹,其东醢也。)
[疏]“馔于”至“北上”。
○释曰:云“西北上”者,则於东壁下南陈,西北有韭菹,东有醢,次昌本,次南麋,次西有菁菹,次北有鹿,亦屈错也。上西夹馔六豆,直言北上,不云西北上。此东夹独云西北上者,以其西夹言北上,其东醢,是西北上可知。此东夹馔,若不言西北上,恐东夹馔从东壁南陈,以东北为上,其西有醢,与西夹相对陈之,故云西北上。见虽东夹,其陈亦与西夹同,是以郑云亦韭菹其东醢也。
壶东上,西陈。(亦在北墉下,统於豆。)
醯醢百瓮,夹碑,十以为列,醯在东。(夹碑在鼎之中央也。醯在东,醯、,阳也。醢、肉,阴也。)
[疏]“醯醢”至“在东”。
○注“夹碑”至“阴也”。
○释曰:案《既夕礼》云“瓮三醯醢屑”,郑注云:“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方瓦>人》云:“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四升曰豆,则瓮与簋同受升二升也。《礼器》云:“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С。”注云:“壶大一石,瓦С五升。”即此壶大一石也。云“夹碑在鼎之中央也”者,上陈鼎云“西阶前,陪鼎当内廉,东面北上,上当碑,南陈”,下腥鼎亦如之,此言夹碑,自然在鼎之中央可知。云“醯在东,醯,阳也。醢、肉,阴也”者,醯是酿为之酒之类,在人消散,故云阳;醢是酿肉为之,在人沈重,故云阴也。《大宗伯》云:“天产作阴德,地产作阳德。”注云:“天产六牲之属,地产九之属。”以六牲为阳,九为阴,与此醯是物为阳违者,物各有所对,六牲动物行虫也,故九为阴。《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又以笾豆、醯醢等为阴。鼎俎肉物总为阳者,亦各有所对。以鼎俎之实以骨为主,故为阳;笾豆物,故为阴也。《有司彻》注又以庶羞为阳,内羞为阴者,亦羞中自相对。内羞虽有糁食,是肉物,其中有糗饵粉食物故为阴,庶羞肉物故为阳也。
饩二牢,陈于门西,北面,东上。牛以西羊、豕,豕西牛、羊、豕。(饩,生也。牛羊,右手牵之。豕,束之,寝右,亦居其左。)
[疏]“饩二”至“羊豕”。
○注“饩生”至“其左”。
○释曰:先言“饔”後言“饩”者,陈者先以孰为主,是以先陈饔。饔下即陈孰物继之,故六豆以下相次,此饩是生物,其下次陈刍薪米禾之等相继也。云“牛羊,右手牵之”者,《曲礼》云“效马、效羊者右牵之”,以不噬人,用右手,便也。言右手牵之,则人居其左也。云“豕,束之,寝右,亦居其左”者,豕束缚其足,亦北首,寝卧其右,亦人居其左。案《特牲》云:“牲在其西,北首东足。”郑注云:“东足者,尚右也。”与此不同者。彼祭礼法用右胖,故寝左上右。《士虞》记云:“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郑注:“寝右者,当升左胖也。”变吉,故与此生人同也。
米百,半斛,设于中庭,十以为列,北上。黍、粱、稻皆二行,稷四行。(庭实固当庭中,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东西为列,列当醯醢南,亦相变也。此言中庭,则设碑近如堂深也。)
[疏]“米百”至“四行”。
○注“庭实”至“深也”。
○释曰:云“庭实固当庭中,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者,上享时,直言庭实入设,不言中庭,则在东西之中,其南北三分庭一在南,此更言中庭,欲明南北之中也。上文公立於中庭,宰受币於中庭,皆南北之中也。知北上东西为行者,以经云“北上黍粱稻皆两行,稷四行”,若南北纵陈,止得言东西,不得言北上。何者?以黍、粱、稻及稷当行皆一种,无上下故也。明横陈,可知黍两行在北,次粱两行,次稻两行,次南稷四行。所以不用稻为上者,稻、粱是加,黍、稷是正,故黍为上端,稷为下端,以见上下,而稻粱居其,亦相变者,亦上纟争屈错之义。云“此言中庭,则设碑近如堂深也”者,陈鼎,上当其碑,南向陈之,醯醢夹碑在鼎中央,亦南向陈之。今米为,在醯醢之南北之中,则碑近北可知。言堂深者,犹若设洗南北,以堂深相似。若然,碑东当洗矣。
门外,米三十车,车秉有五{数},设于门东,为三列,东陈。(大夫之礼,米禾皆视死牢。秉、{数},数名也。秉有五{数},二十四斛也。{数}读若不数之数。今文{数}或为逾。)
[疏]“门外”至“东陈”。
○注“大夫”至“为逾”。
○释曰:云“大夫之礼,米禾皆视死牢”者,上文饪一牢,腥二牢,是三牢死,故米三十车,并下禾三十车,亦是视死牢也。云“秉、{数},数名也。秉有五{数},二十四斛也”者,下记云:“十斗曰斛,十六斗曰{数},十{数}曰秉。”若然,一秉十六斛,又有五{数}为八斛,总二十四斛也。云“{数}读若不数之数”者,郑君时以{数}为数名,数名有数有不数,故云不数之数。此从音读,其字仍竹下为之,得为十六斗为{数},故下记注云:“今江、淮之,量名有为{数}者。”是十六斗量器之名。
禾三十车,车三乇,设于门西,西陈。(乇,数名也。三乇,千二百秉。)
[疏]注“乇数”至“百秉”。
○释曰:下记云:“四秉曰,十曰,十曰乇,四百秉为一乇。”三四十二,为千二百秉也。
薪刍倍禾。(倍禾者,以其用多也。薪从米,刍从禾,四者之车皆陈,北。凡此所以厚重礼也。《聘义》曰:“古之用财不能均如此,然而用财如此其厚者,言尽之於礼也。尽之於礼,则内君臣不相陵,而外不相侵,故天子制之,而诸侯务焉尔。”)
[疏]“薪刍倍禾”。
○注“倍禾”至“焉尔”。
○释曰:云“薪从米,刍从禾”者,以其薪可以炊爨,故从米陈之;刍可以食马,故从禾陈之。郑言此者,以经云“倍禾”,恐并从禾陈之故也。云“四者之车皆陈,北”者,以其向内为正故也。引《聘义》者,欲见主君享礼聘宾,外内皆善,故引为证也。
宾皮弁迎大夫于外门外,再拜,大夫不答拜。(大夫,使者,卿也。)
[疏]“宾皮”至“答拜”。
○注“大夫使者卿也”。
○释曰:云“外门外”者,谓於主人大门外,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也。云“不答拜”者,亦以为君使,不敢当故也。云“大夫,使者,卿也”者,即上卿韦弁者也。
揖入。及庙门,宾揖入。(宾与使者揖而入。使者止执币,宾俟之于门内,谦也。古者天子诸侯,必舍於大祖庙。诸侯行,舍于诸公庙。大夫行,舍于大夫庙。)
[疏]“揖入”至“揖入”。
○注“宾与”至“夫庙”。
○释曰:云“使者止执币”者,下经始云“大夫奉束帛入”,明此宾揖入时,使者止执币可知。云“宾俟之于门内,谦也”者,聘时主君揖入,立于庭,尊卑法。此宾与使者敌,故宾在门内,谦也。云门内即宁下,故下宾问卿,云:“及庙门,大夫揖入。”郑注“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下”是也。云“古者天子诸侯,必舍于大祖庙”者,案《礼运》云:“天子诸侯,必舍其祖庙。”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于士,士馆于工商。”郑注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以此差之,诸侯无正文,郑注舍于诸公庙者,诸公,大国之孤。云“大夫行,舍于大夫庙”者,谓卿舍于大夫也。若无孤之国,诸侯舍於卿庙也。
大夫奉束帛,(执其所以将命。)入,三揖,皆行,(皆犹并也。使者尊,不後主人。)
[疏]“入三揖皆行”。
○注“皆犹”至“主人”。
○释曰:云“使者尊,不後主人”者,主人则宾所在,若主人也。然君与使者行,当後君也。
至于阶,让,大夫先升一等。(让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让于客三。敌者则客三辞,主人乃许升,亦道宾之义也。使者尊,主人三让,则许升矣。今使者三让,则是主人四让也。公虽尊,亦三让乃许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古文曰三让。)
[疏]“至于”至“一等”。
○注“让不”至“三让”。
○释曰:云“让不言三,不成三也。凡升者,主人让于客三。敌者则客三辞,主人乃许升”者,是三让三辞成也。今宾三让,大夫即升,无三辞,则不成三也。云“使者尊,主人三让,则许升矣”者,即此经主人让大夫先升是也。云“今使者三让,则是主人四让也”者,经虽言让,大夫先升,大夫之让不明,故郑君两言之,但使尊终先升。若主人三让,使人亦三让,主人又一让,则主人四让,使者乃升,故郑复言此也。案《周礼司仪》云“诸公之臣相为国客”,大夫郊劳,“三让,登听命”,又云“致饔饩如劳之礼”,即得行三让之礼。此中“古文云三让”,与彼合。郑不从者,《周礼》统心,举其大率而云三让,此《仪礼》据屈曲行事。观此经直云让,大夫先升,是主人或三让,大夫无三让,故不从古文也。云“公虽尊,亦三让乃许升,不可以不下主人也”者,此据公为主人,亦有三让,故上行聘时,云“至於阶,三让,公升二等宾升”,亦是公先让先升,故成三让。是以《聘义》云“三让而後升”,公尊,必三让者,不下宾客,主人之义故也。
宾从,升堂,北面听命。(北面于阶上也。)
大夫东面致命。宾降,阶西再拜稽首,拜饩亦如之。(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饩也,宾殊拜之,敬也,重君之礼也。)
[疏]注“大夫”至“礼也”。
○释曰:“大夫以束帛同致饔饩五牢”,及陈豆壶车米之等,今宾拜饔三牢,及庭实又别拜饩二牢,及门外米禾殊拜之者,敬主君以重礼故也。
大夫辞,升成拜。(尊宾。)受币堂中西,北面。(趋主君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大夫降,出。宾降,授老币,出迎大夫。(老,家臣也。宾出迎,欲摈之。)
大夫礼辞,许。入,揖让如初。宾升一等,大夫从,升堂。(宾先升,敌也,皆北面。)
[疏]“大夫”至“升堂”。
○注“宾先”至“北面”。
○释曰:前大夫奉君命归饔饩,故先升一等,今宾私傧使者,无君命,体敌,故宾先升在馆,如主人之仪故也。知皆北面者,以其体敌,又下始云“宾奉币西面,大夫东面”,明此北面可知。
庭实设,马乘。(乘,四马也。)宾降堂,受老束锦,大夫止。(止不降,使之馀尊。)
[疏]注“止不”至“馀尊”。
○释曰:凡宾主体敌之法,主人降,宾亦降。今宾降,使者不降者,使之馀尊,虽合降而不降。
宾奉币西面,大夫东面。宾致币。(不言致命,非君命也。)
大夫对,北面当楣,再拜稽首。(稽首,尊君客也。致对,有辞也。)
[疏]注“稽首”至“辞也”。
○释曰:宾主既行敌体之礼,当行顿首,今大夫稽首,於宾为拜君之拜,尊君客故也。致者,宾致币当有辞,对者,大夫对亦当有辞,所以无辞者,文不具故也。
受币于楹,南面,退,东面俟。(宾北面授,尊君之使。)
[疏]“受币”至“面俟”。
○注“宾北”至“之使”。
○释曰:北宾傧使者,是体敌之义。经云“受币于楹南面”,知宾不南面并授,而云宾北面授者,凡敌体授之义,授由其右,受由其左。今尊君之使,是以大夫南面,宾北面,故知宾北面授币。
宾再拜稽首送币。大夫降,执左马以出。(出庙门,从者亦讶受之。)
[疏]注“出庙”至“受之”。
○释曰:言“亦”者,上宾受礼时,受币马,云宾降,“执左马以出,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马”,此亦从者讶受马,故云亦也。
宾送于外门外,再拜。明日,宾拜于朝,拜饔与饩,皆再拜稽首。(拜谢主君之恩惠於大门外。《周礼》曰:凡宾客之治令,讶听之。此拜亦皮弁服。)
[疏]“宾送”至“稽首”。
○注“拜谢”至“弁服”。
○释曰:知拜谢在大门外者,以其直言宾拜於朝,无入门之文,故知在大门外。若然,诸侯外朝在大门外明矣。引《周礼》者,《秋官掌讶职》云:宾客“至于国,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及将币,为前驱,至于朝,诏其位”。凡宾客之治令讶讶治之。引之者,欲见宾客发馆至朝来往,皆掌讶前驱为之导。知“此拜亦皮弁”者,以其受时皮弁,故知此拜亦皮弁也。故《公食大夫》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币致之。宾朝服以受,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朝。”彼朝服受,还朝服拜,则知此皮弁受,亦皮弁拜可知。
上介,饔饩三牢,饪一牢,在西,鼎七,羞鼎三;(饪鼎七,无鲜鱼、鲜腊也。宾、介皆异馆。)
[疏]“上介”至“鼎三”。
○释曰:自此尽“两马束锦”,论主君使下大夫归饔饩於上介之事。
○注“饪鼎”至“异馆”。
○释曰:云“饪鼎七,无鲜鱼、鲜腊也”者,对上宾九鼎,有鲜鱼、鲜腊也。云“宾、介皆异馆”者,案下记云:“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彼云卿,即此宾,一也。彼云大夫,即此上介也。彼云士,即此众介也。故知宾、介各异馆。必异馆者,所陈饔饩厚,无所容故也。
腥一牢,在东,鼎七;堂上之馔六。(六者,宾西夹之数。)
西夹亦如之。及瓮,如上宾。(凡所不贬者,尊介也。言如上宾者,明此宾客介也。)
[疏]“西夹”至“上宾”。
○注“凡所”至“介也”。
○释曰:云“如上宾者,明此宾客介也”者,案下云“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是上介有与宾同者。前经不言如上宾,独此经言如上宾,以其此饔饩大礼,西夹及瓮如上宾,以其客此上介,如上宾之礼也。
饩一牢。门外米、禾视死牢,牢十车,薪刍倍禾。凡其实与陈,如上宾。(凡,凡饪以下。)下大夫韦弁,用束帛致之。上介韦弁以受,如宾礼。(介不皮弁者,以其受大礼似宾,不敢纯如宾也。)
傧之两马束锦。
[疏]“傧之两马束锦”。
○释曰:此下大夫使者受上介之傧礼,如卿使者受宾傧礼,当庭同,不言如上大夫者,省文也。
士介四人,皆饩大牢,米百,设于门外。(牢米不入门,略之也。米设当门,亦十为列,北上。牢在其南,西上。)
[疏]“士介”至“门外”。
○注“牢米”至“西上”。
○释曰:自此至“无傧”,论使宰夫归饩於众介之事。上文宾与上介米陈碑南,饩陈门内,此不入门,陈於门外者,郑云“略之也”。云“米设当门,亦十为列,北上”,彼亦当门。此直云“设於门外”,不云东西,明当门北上,与宾同。云“牢在其南,西上”者,以此饩本设於庭,在门内,由士介贱,不得入门,且宾与上介门东有米三十车,薪六十车,门西禾三十车,刍六十车,皆统门为上。此饩本非门外东西之物,制不在门外东西,宜当门陈之。云“牢在其南,西上”,知如此设之者,以其宾、上介饩在米南,门西,东上,明知此牢亦在米南而,西上为异耳。
宰夫朝服,牵牛以致之。(执纟引牵之,东面致命,朝服无束帛,亦略之。士介西面拜迎。)
[疏]“宰夫”至“致之”。
○注“执纟引”至“拜迎”。
○释曰:案下记云“士馆于工商”,则此致者在工商之馆,宰夫从外来,即为宾客,宜在门西东面,此就太牢之中,取以致饩。云“朝服无束帛,亦略之”者,决上宾与上介皮弁有束帛,故以为略之也。云“士介西面拜迎”者,以其士介为主人,故西面。每上宾与上介米禾皆视死牢,具有刍薪米禾,此士直有生饩,无死牢,则无刍薪米禾矣。
士介朝服,北面再拜稽首受。(受,於牢东拜,自牢後宰夫右受,由前东面授从者。)
[疏]“士介”至“首受”。
○注“受於”至“从者”。
○释曰:知“自牢後宰夫右受”者,以其牢东北面拜,明在宰夫东南,从牢後来宰夫,至宰夫之後受取牛,便故也。必知在宰夫右受者,见前君使士受私觌之马,其右受,知此亦在右受也。若然,君使士受私觌由前,此由牢後,与受马不同者,牛畜扰驯,与马有异,故得从其後宰夫右,取便也。云“由前东面授从”者,於宰夫之後受牛,遂由宰夫之前东授从者,亦是取便也。
无摈。(既受,拜送之矣。明日,众介亦各如其受之服,从宾拜於朝。)
[疏]“无摈”。
○注“既受”至“於朝”。
○释曰:言“无摈”者,决上宾与上介皆有傧。士介贱,故略之。知“明日,众介亦各如其受之服,从宾拜於朝”者,案下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宾受,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又归礼於上介,上介受之如宾礼,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郑注云“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夫人归礼,介尚从拜,则君饔饩介皆从拜可知。
宾朝服问卿。(不皮弁,别於主君。卿,每国三人。)
[疏]“宾朝服问卿”。
○注“不皮”至“三人”。
○释曰:自此尽“无傧”,论宾赍聘君之币,问主国卿之事。云“不皮弁,别於主君”者,对上文行聘享、私觌皆皮弁,此朝服降一等,故郑注云“别於主君”。云“卿,每国三人”者,每国三卿是其常,郑言此者,欲见三卿皆以币问之。其主国下大夫曾使向己国者,乃得币问之,与卿异。
卿受于祖庙。(重宾礼也。祖,王父也。)
[疏]“卿受于祖庙”。
○注“重宾”至“父也”。
○释曰:卿受邻国君所问之礼,不辞让者,以其初,君送客之时,宾请有事於大夫,君礼辞许,是以卿不敢更辞,故下记云“大夫不敢辞”。云“祖,王父也”者,大夫三庙,有别子者,立大祖庙;非别子者,并立曾祖庙;王父即祖庙也。今不受於大祖庙及曾祖庙而受於祖庙者,以其天子受於文王庙,诸侯受於祖庙,大夫下君,故受於王父庙。
下大夫摈。(无士摈者,既接於君所,急见之。)
[疏]“下大夫摈”。
○注“无士”至“见之”。
○释曰:行聘享於主国君时,主君摈者三人,以上并有士摈宾,又设介。今直云“大夫摈”,无士摈者,以其设摈介多者不敢质,示行事有渐。但宾行聘享於主君之时,卿以与宾相接,故急见之,不须士摈。
摈者出请事,大夫朝服迎于外门外,再拜。宾不答拜,揖。大夫先入,每门、每曲揖。及庙门,大夫揖入。(入者,省内事也。既而俟于宁也。)
[疏]“摈者”至“揖入”。
○注“入者”至“宁也”。
○释曰:大夫二门,入大门东行即至庙门。未及庙门而有每门者,大夫三庙,每庙两旁皆南北竖墙,墙皆阁门,假令王父庙在东,则有每门每曲之事。云“入者,省内事也”者,《曲礼》云“请入为席”是也。云“既而俟于宁”者,宁,门屋宁也,知俟于宁者,下云宾入,“三揖皆行”,郑注云:“皆犹并也。”宾与卿并行,以卿俟于宁,故得并行。与卿三揖,不俟于庭者,下君也。案《曲礼》云:“客至於寝门,则主人请入为席,然後出迎客,主人肃客而入。”此卿既入,不重出迎客者,彼《曲礼》平常宾客,故重出迎客。此聘问之宾,与平常宾客异,上君揖宾不重出,此卿亦不重出,与彼同,但在庭与在宁不同矣。
摈者请命。(亦从入而出请,不几筵,辟君也。)
[疏]注“亦从”至“君也”。
○释曰:“亦”者,亦君受聘时,摈者从君而入,几筵既设,摈者出请。此摈者亦从卿而入,省内然後出请。
庭实设四皮。(麋鹿皮也。)
宾奉束帛入。三揖,皆行,至于阶,让。(皆犹并也。古文曰三让。)
[疏]注“古文曰三让”。
○释曰:不从古文者,亦是不成三,故宾先升一等,大夫从,升堂,故不从三让也。
宾升一等,大夫从,升堂,北面听命。(宾先升,使者尊。)宾东面致命。(致其君命。)大夫降,阶西再拜稽首。宾辞,升成拜。受币堂中西,北面。(於堂中央之西受币,趋聘君之命。)
宾降,出。大夫降,授老币,无摈。(不摈宾,辟君也。)
[疏]注“不摈宾辟君也”。
○释曰:上文宾行聘享讫,而君礼宾有束帛乘马,敌者曰摈。今卿不摈宾者,辟国君也。
摈者出请事。宾面,如觌币。(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
[疏]“摈者”至“觌币”。
○注“面亦”至“质也”。
○释曰:自此至“授老币”,论宾行私面於卿之事。宾私面於卿,其币多少与私觌於君同,故云“如觌币”。宾私觌之时,用束锦、乘马,则此私面於卿,亦用束锦、乘马可知也。云“面,亦见也。其谓之面,威仪质也”者,觌面并文,其面为质。若散文,面亦为觌,故郑《司仪》注云:“私面,私觌也。”又《左传》云“楚公子弃疾以乘马八匹私面郑伯”是也。
宾奉币,庭实从。(庭实,四马。)
[疏]“宾奉币庭实从”。
○注“庭实四马”。
○释曰:以其言如觌币,故知庭实四马也。
入门右,大夫辞。(大夫於宾入,自阶下辞迎之。)
[疏]注“大夫”至“迎之”。
○释曰:知“阶下辞”者,以其授老币时降故也。知迎者,下文“揖让如初”,明(元缺一字)迎之可知。
宾遂左。(见,私事也。虽敌,宾犹谦,入门右,为若降等然。《曲礼》曰:“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兴辞於客,然後客复就西阶。”)
[疏]注“见私”至“西阶”。
○释曰:云“为若降等”者,主人是大夫,客是士,降等法,士就东阶。今此宾与卿觌者,就门右,若士於大夫降等。引《曲礼》者,主人辞宾,宾遂左,就门右西阶,复正也。
庭实设,揖让如初。(大夫至庭中,旋并行。)
[疏]“庭实”至“如初”。
○注“大夫”至“并行”。
○释曰:云“大夫至庭中,旋并行”者,宾初入门右,大夫阶下辞宾,宾遂门左,大夫至庭中迎宾,大夫回,旋与宾揖而并行,北出。言“如初”者,大夫不出门,唯有庭中一揖,至碑(元缺一字)又揖,再揖而已。
大夫升一等,宾从之。(大夫先升,道宾。)大夫西面,宾称面。(称,举也。举相见之辞以相接。)
大夫对,北面当楣再拜,受币于楹,南面,退,西面立。(受币楹,敌也。宾亦振币进,北面授。)
[疏]注“受币”至“面授”。
○释曰:知宾北面授者,以云大夫“南面退西面立”,言退,明宾不得南面。又见下文“宾当楣再拜”,明北面授,因拜可知。云“受币楹,敌也”者,凡授受之义,在於两楹之者,皆是体敌,故《昏礼》云“授于楹南面”,注云:“授於楹,明为合好,其节同也,南面并授也。”谓宾主俱至楹,南面并而授。是以《曲礼》云:“乡与客并,然後受。”注云:“於堂上,则俱南面,礼敌者并授。”此是敌者之常礼也。虽是敌者,於两楹之,或有讶受者,皆是相尊敬之法。则此云大夫南面,宾北面授,虽是敌礼,是尊大夫,故讶受。又前致饔饩,傧使者於楹,宾北面授币,郑云:宾北面授,尊君之使。自馀不在楹,别相尊敬。是以前云“公受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郑注云:“东楹之,亦以君行一,臣行二。”又云公礼宾,宾“受币,当东楹北面”,注云:“亦讶受。”又宾觌公云“振币进授,当东楹北面”,如此之类,不在两楹之者,皆非敌法,就文解之。
宾当楣再拜送币,降,出。大夫降,授老币。
摈者出请事。上介特面,币如觌。介奉币。(特面者,异於主君,士介不从而入也。君尊,众介始觌不自别也。上宾则众介皆从之。)
[疏]“摈者”至“奉币”。
○注“特面”至“从之”。
○释曰:自此尽“再拜送币”,论上介私面於邻国卿之事。云“特面者,异於主君”者,介初觌主君之时,不敢自尊,别与众介同执币而入。今私面於邻国卿,不与众介同,而特行礼焉,故云特面者异於主君也。云“士介不从而入”者,对觌君时,众介从而入,故郑云君尊於众介,始觌不自别也。云“上宾则众介皆从之”者,上介言特面,则宾问卿与私面,介皆从可知。
皮,二人赞。(亦俪皮也。)
[疏]“皮二人赞”。
○注“亦俪皮也”。
○释曰:案经云“币如觌”,则上介私面,亦与私觌於君币同,故云“亦俪皮”也。
入门右,奠币,再拜。(降等也。)
[疏]“入门”至“再拜”。
○注“降等也”。
○释曰:言“降等”者,主人是卿,上介是大夫,故入门右,不敢自同宾客。
大夫辞。(於辞上介则出。)
摈者反币。(出还于上介也。)
[疏]“摈者反币”。
○注“出还于上介也”。
○释曰:不言反皮,出还於上介,皮出可知,但文不具。
庭实设,介奉币入,大夫揖让如初。(大夫亦先升一等。今文曰入设。)
[疏]注“大夫”至“入设”。
○释曰:云“亦”者,亦上宾行私面,大夫升一等,宾乃升。此上介私面亦然,故云亦也。
介升,大夫再拜受。(亦於楹南面而受。)
[疏]注“亦於”至“而受”。
○释曰:“亦”者,宾行私面,大夫受币於楹,南面,故云亦,得在楹为敌法。上介是下大夫,与卿小异大同,明得行敌法,在楹可知。
介降拜,大夫降辞。介升,再拜送币。(介既送币,降出也。大夫亦授老币。)
摈者出请。众介面,如觌币,入门右,奠币,皆再拜。大夫辞,介逆出。摈者执上币出,礼请受,宾辞。(宾亦为士介辞。)
[疏]“摈者”至“宾辞”。
○注“宾亦为士介辞”。
○释曰:自此至“拜辱”,论士介私面於邻国卿之事。云“宾亦为士介辞”者,亦者,亦士介私觌於主国君时,故云亦也。
大夫答再拜。摈者执上币,立于门中以相拜,士介皆辟。老受摈者币于中庭,士三人坐取群币以从之。摈者出请事。宾出,大夫送于外门外,再拜。宾不顾。(不顾,言去。)摈者退,大夫拜辱。(拜送也。)
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尝使至己国,则以币问之也。君子不忘旧。)
[疏]“下大”至“及之”。
○注“尝使”至“忘旧”。
○释曰:自此尽“于卿之礼”,论主国下大夫尝使至己国者,聘君使上介以币问之事。诸侯之国皆有三卿五大夫,其三卿不问至己国、不至己国,皆以币及之,上已论讫。其五大夫者,或作介,或特行,至彼国者,乃以币及之,略於三卿故也。言“君子不忘旧”者,此大夫尝与彼国君相接,即是故旧也,今以币及之,故云君子不忘旧也。
上介朝服,三介,问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币之礼。(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
[疏]注“上介”至“礼也”。
○释曰:云“上介三介,下大夫使之礼也”者,下经云“小聘曰问”,其礼如为介,三介是下大夫小聘之礼。据此篇,大聘使卿五介,小聘使大夫三介,若大国之卿七介,小聘使大夫五介。小国之卿三介,小聘使大夫一介也。《曲礼》云“亻疑人必於其伦”,故问下大夫还使上介,是各於其爵易,以相尊敬者也。
其面,如宾面于卿之礼。
大夫若不见,(有故也。)
[疏]“大夫若不见”。
○注“有故也”。
○释曰:自此尽“不拜”,论主国卿大夫有故,不得亲受聘君之币之事。言“有故”者,或有病疾,或有哀惨,不得受其问礼。
君使大夫各以其爵为之受,如主人受币礼,不拜。(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
[疏]“君使”至“不拜”。
○注“各以”至“礼也”。
○释曰:云“各以其爵,主人卿也,则使卿;大夫也,则使大夫”者,若然,经云“君使大夫”,大夫中有卿,大夫,总名也。云各以其爵,亦是易以相尊敬故也。云“不拜,代受之耳,不当主人礼也”者,案《周礼宗伯》云:“大宾客,则摄而载。”郑注云:宗伯代王为。拜送则王亦此类,拜是致敬之事,不可代人之拜,故直受之而已,不当主人之礼拜之。
夕,夫人使下大夫韦弁归礼。(夕,问卿之夕也。使下大夫,下君也。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
[疏]“夕夫”至“归礼”。
○注“夕问”至“小君”。
○释曰:自此尽“宾拜礼於朝”,论主君夫人归礼於宾与上介之事。云“夕,问卿之夕也”者,案下记云:“聘日致饔,明日问大夫。夕,夫人归礼。”是其问卿之夕也。云“使下大夫,下君也”者,归饔饩使卿,此夫人使下大夫,故云下君也。云“君使之,云夫人者,以致辞当称寡小君”者,案隐二年《传》:“九月,纪裂来逆女。何以不称使?婚礼不称主人。”又云:“纪有母乎?曰有。有则何以不称母?母不通也。”何休注云:“礼,妇人无外事。”明知此使下大夫归礼者,是君使之可知,而称夫人使者,以其致辞於宾客时,当称寡小君,故称夫人使下大夫,其实君使之也。
堂上笾豆六,设于户东,西上,二以并,东陈。(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臣设于户东,又辟馔位也。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
[疏]“堂上”至“东陈”。
○注“笾豆”至“六豆”。
○释曰:言“笾豆六东陈”者,其馔自户东为首,二以并,东陈,先於北设脯,即於脯南设醢,又於醢东设脯,以次屈而陈之,皆如上也。云“笾豆六者,下君礼也”者,君归饔饩八豆,此六豆,故云下君也。设於户东,又辟君馔位故也。云“其设,脯其南醢,屈,六笾六豆”者,此约君礼设豆法。云“韭菹其南醢屈”,故知此醢在南屈陈之。又知笾豆各六者,下文“上介四豆、四笾”,降杀以两,明夫人多二,六豆六笾可知。
壶设于东序,北上,二以并,南陈。叟、黍、清,皆两壶。(叟,白酒也。凡酒,稻为上,黍次之,粱次之,皆有清白,以黍清白者,互相备,明三酒六壶也。先言叟,白酒尊,先设之。)
[疏]“壶设”至“两壶”。
○注“叟白”至“设之”。
○释曰:其设壶於东序,自北向南而陈,稻、黍、粱皆二壶,并之而陈也,故言“叟黍清皆两壶”也。云“以黍清白者,互相备”者,叟,白也,上言白,明黍、粱皆有白;下言清,明稻、黍亦有清故也。於清白中言黍,明叟即是稻,清即是粱也,故言互相备也。三酒既有清白二色,故言六壶。必先言叟者,以白酒尊重,故先设之也。
大夫以束帛致之。(致夫人命也。此礼无牢,下朝君也。)
[疏]“大夫”至“致之”。
○注“致夫”至“君也”。
○释曰:案《周礼掌客》云:上公之礼,“夫人致礼,八笾,膳大牢,致飨大牢”。侯伯以下亦皆有牢,是朝君来时有牢。此卿来聘无牢,故云“下朝君也”。
宾如受饔之礼,傧之乘马、束锦。上介四豆、四笾、四壶,受之如宾礼。(四壶,无稻酒也。不致牢,下於君也。)
[疏]注“四壶无稻酒”。
○释曰:知者,案上致於宾六壶,稻、黍、粱皆有清白。今上介四壶,明从上去之,无稻米之酒,清白俱去之,(元缺一字)故四壶也。
傧之两马、束锦。明日,宾拜礼於朝。(於是乃言宾拜,明介从拜也。今文礼为醴。)
[疏]注“於是”至“为醴”。
○释曰:郑解若於上文宾下言之,则介从拜之事不明,故於上介之下乃云“明日宾拜礼於朝”,则介从(元缺起此)宾拜可知。
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其陈於门外,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牲陈於後,东上,不馔於堂庭,辟君也。)
[疏]注“其陈”至“君也”。
○释曰:自此至“牵羊以致之”,论主国大夫饩宾及上介之事。云“陈於门外”,知者,经无牢米八门之文,故明是门外可知,与君饩士介同。云“黍粱各二筐,稷四筐,二以并,南陈,无稻”者,案上使卿归饔饩之时,米百,设於中庭,十以为列,北上,稻、粱、黍各二行,稷四行。此云“八筐”,黍、、稷亦宜法其行数,故知黍、粱各二筐,稷四筐。知二以并南陈者,以其君米北上,故知此亦北上,南陈。知二以并者,以其陈米,粱、黍、稻不杂陈,则知此筐米亦不杂陈,二以并可知。云“无稻”者,见记云“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是也。云“牲陈於後,东上”者,此与君饩士介略同,饩士介时,不言门东西,郑注云“当门”,则知此门外亦当门。君饩宾,米在庭,牲在门西,虽不正当米南,亦得牲在其南,故知此牲陈亦在米南可知。知东上者,君饩宾时,陈於门西东上也。云“不馔於堂庭,辟君也”者,案上君致饔饩,笾豆在堂,牲牢米等在庭,此在门外,故云辟君也。若然,案《掌客》邻国之君来朝,卿皆见以羔,膳大牢,侯伯子男膳特牛,彼又无筐米,此侯伯之臣得用大牢,有筐米者,彼为君礼,此是臣礼,各自为差降,不得以彼难此。
宾迎,再拜。老牵牛以致之,宾再拜稽首受。老退,宾再拜送。(老,室老,大夫之贵臣。)
[疏]注“老室”至“贵臣”。
○释曰:案《丧服》:“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传》曰: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郑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即此室老贵臣者,家相邑宰之属,故为贵臣也。
上介亦如之。众介皆少牢,米六筐,皆士牵羊以致之。(米六筐者,又无粱也。士亦大夫之贵臣。)
[疏]注“米六”至“贵臣”。
○释曰:言“又无粱也”者,上文八筐无稻,从上去之,明知此亦从上去之,无粱,其稻、粱是加,故去之。云“士亦大夫之贵臣”者,即是大夫邑宰也,以其大夫使之,故知大夫之贵臣也。
公於宾,壹食,再飨。(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公食大夫礼》曰:“设洗如飨。”则飨与食互相先後也。古文壹皆为一,今文飨皆为乡。)
[疏]注“飨谓”至“为乡”。
○释曰:此篇虽据侯伯之卿聘使五等诸侯,其臣聘使牢礼皆同,无大国次国之别。是以《掌客》五等诸侯相朝,其下皆云群介、行人、宰、史皆有飧饔饩,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又云“凡诸侯之卿、大夫、士为国客,则如其介之礼以待之”,郑注云:“尊其君以及其臣也。以其爵等为之牢礼之陈。数爵,卿也,则飧二牢,饔饩五牢;大夫也,则飧大牢,饔饩三牢;士也,则飧少牢,饔饩大牢也。此降小礼,丰大礼也。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以此言之,公、侯、伯、子、男大聘使卿,主君一食再飨;小聘使大夫,则主君一食一飨。若然,案《掌客》子男一食一飨,子男之卿再飨。多於君者,以其君臣各自相望,不得以君决臣也。云“飨,谓亨大牢以饮宾也”者,以其飨礼与食礼同,食礼既亨大(元缺止此)牢,明飨礼亨大牢可知。但以食礼无酒,飨礼有酒,故以饮宾言之。引《公食》飨与食互相先後者,此经先言食,後言飨,则食在飨前。《公食》言设洗如飨礼,则飨在食前,飨先後出於主君之意,故先後不定也。
燕与羞,ㄈ献,无常数。(羞,谓禽羞雁鹜之属,成孰煎和也。ㄈ,始也。始献,四时新物,《聘义》所谓时赐无常数,由恩意也。古文ㄈ作淑。)
[疏]“燕与”至“常数”。
○注“羞谓”至“作淑”。
○释曰:案《周礼掌客》:上公三燕,侯伯再燕,子男一燕。皆有常数。此臣无常数者,亦是君臣各为一,不得相决。知“羞,谓禽羞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禽羞ㄈ献”,故知是禽。知“成孰煎和”者,以其言羞鼎熏之类,故知成孰煎和者也。知禽是雁鹜之属者,案下记云:“宰夫归乘禽,日如饔饩之数。”郑注:“乘禽,乘行之禽也,亦云雁鹜之属。”以无正文,故以意解之。
宾介皆明日拜于朝。上介壹食、壹飨。(飨食宾,介为介,从飨献矣,复特飨之,客之也。)
[疏]注“飨食”至“之也”。
○释曰:不言从食者,《公食》介虽从入,不从食。宾食毕,介逆出,是不得从食矣。知“从飨”者,下记云:“大夫来使,无罪飨之,过则饩之,其介为介。”注云:“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故知介从飨。案襄二十七年:“宋公兼享晋、楚之大夫,赵孟为客,子木与之言,弗能对,使叔向侍言焉,子木亦不能对也。”叔向为赵孟介,而得从飨,是其义也。云“复特飨之”,即此经是也。
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君不亲食,谓有疾及他故也。必致之,不废其礼也。致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也。致礼於卿,使卿;致礼於大夫,使大夫,非必命数也。无傧,以己本宜往。古文侑皆作宥。)
[疏]“若不”至“无傧”。
○注“君不”至“作宥”。
○释曰:案上文云君使卿归饔饩於宾馆,宾傧之。今君有故,不亲食,使卿生致其牢,礼亦於宾馆,但无傧为异。云“谓有疾及他故也”者,他故之中,兼及有哀惨。云“非必命数也”者,依《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经云“各以其爵”,故知不依命数。云“无傧,以己本宜往”者,饔饩之等,不宜召宾,故君使人致礼宾则傧使者,此飨食之礼,主君无故,合速宾之来就主君,入庙,宾无傧礼。今主君有故,生致於宾,亦无傧,故云本宜往。此篇据侯伯之卿来聘,是使卿致礼。郑兼云“使大夫”,於大夫者,小聘使大夫来,使大夫致礼也。若然,经直言“使大夫”者,大夫中兼有上大夫兼卿也。
致飨以酬币,亦如之。(酬币,飨礼酬宾劝酒之币也,所用未闻也。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礼器》曰“琥璜爵”,盖天子酬诸侯。)
[疏]“致飨”至“如之”。
○注“酬币”至“诸侯”。
○释曰:云“礼币束帛、乘马,亦不是过也”者,郑以飨之酬币无文,故约上主君礼宾之时,用束帛、乘马,此飨宾酬币亦不过是,故云亦不是过。引《礼器》者,案彼经云:有以少为贵者,“圭璋特,琥璜爵”,郑注云:“圭璋特,朝聘以为瑞,无币帛也。琥璜爵者,天子酬诸侯,诸侯相酬,以此玉将币也。”彼经不云天子诸侯相酬之币,故此注云“盖”,言“酬诸侯”者,公侯伯用琥,於子男用璜,引之者,证与此酬卿大夫不同之义。
大夫於宾,壹飨,壹食。上介,若食、若飨。若不亲飨,则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币,致食以侑币。(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之。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之。)
[疏]“大夫”至“侑币”。
○注“作使”至“同之”。
○释曰:此一经论主国卿大夫飨食聘宾及上介之事。此直言飨食不言燕,亦有燕,是以《郑诗羔裘》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郑注云“与异国宾客燕时,虽无此物,犹言之以致其厚意。其若有之,固将行之。士大夫以君命出使,主君之臣必以燕礼乐之,助君之叹”是也。又昭二年《左传》云,韩宣子来聘,宴于季氏。《传》无讥文,明邻国大夫有相燕之法。又此大夫相礼,飨食有常数,虽有燕之,亦无常数,亦无酬币矣。
●卷二十三聘礼第八
君使卿皮弁,还玉于馆。(玉,圭也。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
[疏]“君使”至“于馆”。
○注“玉圭”至“终也”。
○释曰:自此尽“宾送不拜”,论主君使卿诣馆还玉及报享之事。云“玉,圭也”者,举聘君之圭。云“君子於玉比德焉。以之聘,重礼也。并相切厉之义”,并《聘义》文。案《聘义》云:“天子制诸侯,比年小聘,三年大聘,相厉以礼。”又云:“已聘而还圭璋,此轻财而重礼之义。”又云:“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是其义也。云“还之者,德不可取於人,相切厉之义也”者,既以玉比德,德在於身,不取於人,彼既将玉来,似将德与己,己不可取彼之德,故还之,不取德也。既不得取,而将玉往来者,相切磋,相磨厉以德,而尊天子,故用之也。云“皮弁者,始以此服受之,不敢不终也”者,始谓受聘享在庙时,今还,以皮弁还玉,是终之也。
宾皮弁,袭,迎于外门外,不拜,帅大夫以入。(迎之不拜,示将去,不纯为主也。帅,道也。今文曰迎于门外,古文帅为率。)
[疏]“宾皮”至“以入”。
○注“迎之”至“为率”。
○释曰:云“帅大夫以入”者,大夫即卿,卿亦大夫也。云“不纯为主也”者,客在馆如主人,卿往如宾,今不拜迎,是不纯为主也,决上君使卿归饔饩时,宾拜迎,是纯为主人故也。
大夫升自西阶,钩楹。(钩楹,由楹内,将南面致命。致命不东面,以宾在下也。必言钩楹者,宾在下,嫌楹外也。)
[疏]“大夫”至“钩楹”。
○注“钩楹”至“外也”。
○释曰:云“不东面,以宾在下也”者,决归饔饩时,大夫东面致命;行聘时,宾亦东面致命也。云“必言钩楹者,宾在下,嫌楹外也”,若然,不在楹外近之者,以初行聘时,在堂上楹内,故今还在楹内也。
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而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听命於下,敬也。自左南面,右大夫且并受也。必并受者,若乡君前耳。退,为大夫降逡遁。今文或曰:由自西阶,无南面。)
[疏]“宾自”至“而立”。
○注“听命”至“南面”。
○释曰:云“听命於下,敬也”者,此决宾受礼时,公用束帛,宾西阶上听命;归饔饩时,宾阼阶上听命。此特於下听命,故云敬也。云“自左南面,右大夫且并受也”者,以《乡饮酒》献酢之时,授者在右,受者在左,故右大夫也。且并受者欲取,如向君前然也。云“若向君前耳”者,谓於本国君前受圭璋时,北面并受,今还,南面并受,面位受不同,并受一边不异,故云若向君前耳。云“退,为大夫降逡遁”者,以大夫降为之逡遁,而退因即负右房,南面而立,大夫士直有东房西室,天子诸侯左右房,今不在大夫庙,於正客馆,故有右房也。
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大夫降出,言中庭者,为宾降节也。授於阼阶东者,欲亲见贾人藏之也。宾还阼阶下西面立。)
[疏]“大夫”至“阶东”。
○注“大夫”至“面立”。
○释曰:云“大夫降出,言中庭者,为宾降节也”者,以其大夫授宾圭讫,降自西阶,将出门至中庭,不止。今云大夫降出中庭者,大夫中庭宾乃降,故郑云为宾降节也。云“授於阼阶东者,欲亲见贾人藏之也”者,贾人是上启椟者,是掌玉之人,此时无事,在堂东待此玉,故宾向阼阶东得见之。云“宾还阼阶下西面立”者,以其宾在馆如主人,在阶下西面立是其常处,立者以待授璋也。
上介出请,宾迎。大夫还璋,如初入。(出请,请事於外以入告也。宾虽将去,出入犹东,唯升堂由西阶。凡介之位,未有改也。)
[疏]注“唯升堂”至“改也”。
○释曰:案上文云“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是其升堂由西阶也。云“凡介之位,未有改也”者,以其宾唯升自西阶,明介犹在东方,故上文授上介于阼阶东也,故言未有改。
宾裼,迎。大夫贿用束纺。(贿,予人财之言也。纺,纺丝为之,今之纟专也,所以遗聘君,可以为衣服,相厚之至。)
[疏]“宾裼”至“束纺”。
○注“贿予”至“至也”。
○释曰:此则未知何用之财,若是报享之物,不应在礼玉之上。今言此“束纺”者,以其上圭璋是彼国之物,下云“礼玉束帛”,报聘君之享物,彼君厚礼於此,此亦当厚礼於彼,故特加此束纺,是以郑云“相厚之至”也。云“贿,予人财之言也”者,案下记云“贿,在聘于贿”,又云“无行则重贿反币”。郑注《周礼》云:“布帛曰贿。”是贿为财物,是与人财物谓之贿也。云“纺,纺丝为之”者,因名此物为纺。云“今之纟专也”者,郑注《周礼内司服》亦云“素纱者,今之白纟专也。”则此束纺者,素纱也,故据汉法况之。
礼玉、束帛、乘皮,(礼,礼聘君也,所以报享也。亦言玉璧可知也。今文礼皆作醴。)
[疏]“礼玉束帛乘皮”。
○注“礼礼”至“作醴”。
○释曰:云“礼,礼聘君也”者,此谓报享之物,以其彼持享物来礼此主君,此主君亦以物礼彼君,故云礼礼聘君也。云“所以报享也”者,彼以物享此君,此君亦以物享彼君,《曲礼》云:“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今以来而往,是相享之法,故云报享也。云“亦言玉璧可知也”者,上文聘宾行享之时,束帛加璧,束锦加琮,今报享物,亦有璧琮致之,故云亦言玉璧可知。此玉则琮也,以其经言玉,故以玉言之。若然,经言束帛兼有束锦矣,案下记云“贿,在聘于贿”,又云“无行则重贿反币”,则此礼也。
皆如还玉礼。大夫出,宾送,不拜。
公馆宾,(为宾将去,亲存送之,厚殷勤,且谢聘君之意也。公朝服。)
[疏]“公馆宾”。
○注“为宾”至“朝服”。
○释曰:自此尽“宾退”,论明日宾将发,主君就馆拜谢聘君使臣来礼己国之事。云“公朝服”者,以其行聘享在庙之时,相尊敬重,故著皮弁。此拜谢之礼轻,故知著朝服。
宾辟,(不敢受主国君见己於此馆也。此亦不见,言“辟”者,君在庙门,敬也。凡君有事於诸侯臣之家,车造庙门乃下。)
[疏]“宾辟”。
○注“不敢”至“乃下”。
○释曰:云“此亦不见,言辟者,君在庙门,敬也”者,此言亦者,亦劳宾时,故上文宾即馆,卿大夫劳宾,宾不见,以其不见,故遣上介听命,故知此宾亦不见。凡言“辟”者,将见而不见,则谓之辟。此本不见而言辟者,以其君在庙门外,虽不见而言辟,故郑云“敬也”。云“凡君有事於诸臣之家,车造庙门乃下”者,以其卿馆于大夫之庙,此馆则是诸臣之家,案《公食》记云:“宾之乘车在大门外。”又《曲礼》云“客车不入大门”,以此言之,君车入大门矣。大夫士有两门,入门东行则是庙门矣。既至庙门,须与宾行礼,故郑云造庙门乃下也。
上介听命。(听命於庙门中,西面,如相拜然也。摈者每赞君辞,则曰:“敢不承命,告于寡君之老。”)
[疏]“上介听命”。
○注“听命”至“之老”。
○释曰:云“听命於庙门中,西面,如相拜然也”者,案前受士介币之时,“宾固辞,公答再拜,摈者出,立于门中以相拜”,注云:“立门中阈外西面。”此中宾不见,使介听命,明如相拜,然取其视外,便也。必知在门中西面者,以其君来如宾礼,东面,介西面,面公可知。云“摈者每赞君辞,则曰:敢不承命,告于寡君之老”者,以其君尊,不自出辞,以是故君之摈者,每事赞君出辞,则曰“敢不承命”者,谓上介答君之辞,知告宾。云“告于寡君之老”者,案《玉藻》云:“摈者曰寡君之老。”注云:“摈者之辞,主於见他国君。”今上介当摈者之处,故知告于宾,称告于寡君之老。
聘享,夫人之聘享,问大夫,送宾,公皆再拜。(拜此四事,公东面拜,摈者北面。)
[疏]“聘享”至“再拜”。
○注“拜此”至“北面”。
○释曰:云“聘享”者,谓宾聘君以圭,享君以璧。夫人聘享者,谓宾聘夫人以璋,享夫人以琮。问大夫者,间三卿及尝聘彼国之下大夫,送宾以登路。云“拜此四事”者,君礼一,夫人礼二,大夫礼三,送宾礼四,四事皆再拜。云“公东面”者,公如宾礼,门西东面,摈者向公、向介,故知北面为相而言也。
公退,宾从,请命于朝。(宾从者,实为拜主君之馆己也。言请命者,以己不见,不敢斥尊者之意。)
[疏]“公退”至“于朝”。
○注“宾从”至“之意”。
○释曰:云“言请命者,以己不见,不敢斥尊者之意”者,案《司仪》云:“君馆客,客辟,介受命,遂送,客从拜辱于朝。”此经不言拜辱,而言请命,凡言请者,得不由君,君听则拜,此下经直云“公辞宾退”,不见拜文,是君不受其谢,故云“请命者,以己不敢斥尊者之意”,故不言“辱”而言“请”。
公辞,宾退。(辞其拜也。退,还馆装驾,为且将发也。《周礼》曰:“宾从,拜辱于朝,明日,客拜礼赐,遂行之。”)
[疏]“公辞宾退”。
○注“辞其”至“行之”。
○释曰:云“退,还馆装驾”者,以明旦将发,故装束驾乘。引《周礼》者,证明日客拜礼赐,遂行之事。郑彼注云:“礼赐者,谓乘禽。”即此下文“宾拜乘禽”是也。
宾三拜乘禽於朝,讶听之。(发去乃拜乘禽,明己受赐,大小无不识。)
[疏]“宾三”至“听之”。
○注“发去”至“不识”。
○释曰:自此尽“送至于竟”,论宾介发行王国赠送之事。云“明己受赐,大小无不识”者,以其乘禽是礼,以细小尚记识而拜之,况飨饩食礼之大者,记识可知,故云大小无不识。
遂行,舍于郊。(始发,且宿近郊,自展令。)
[疏]“遂行舍于郊”。
○注“始发”至“展令”。
○释曰:《曲礼》云:“已驾,仆展令。”郑注云“具视”也。彼是君车,故使仆展之,此卿大夫,故郑云“自展令”恐不得所故也。
公使卿赠,如觌币。(赠,送也,所以好送之也。言如觌币,见为反报也。今文公为君。)
[疏]“公使”至“觌币”。
○注“赠送”至“为君”。
○释曰:“所以好送之”者,来而不往非礼,以礼来往,皆是和好之事,故云好送之也。云“言如觌币,见为反报也”者,以其赠之多少,一如觌币,故郑云见为反报也。
受于舍门外,如受劳礼,无傧。(不入,无傧,明去而宜有已也。如受劳礼,以赠劳同节。)
[疏]注“不入”至“同节”。
○释曰:言“不入,无傧”,对归饔饩入设而有傧。此则不入,无傧,明宾去,礼宜有已。云“如受劳礼,以赠劳同节”者,宾来劳之,去有赠之,皆在近郊,礼又不别,故言同节也。
使下大夫赠上介,亦如之。使士赠众介,如其觌币。大夫亲赠,如其面币,无傧。赠上介亦如之。使人赠众介,如其面币。士送至于竟。
使者归,及郊,请反命。(郊,近郊也。告郊人,使请反命於君也。必请之者,以己久在外,嫌有罪恶,不可以入。春秋时,郑伯恶其大夫高克使之将兵,逐而不纳,此盖请而不得入。)
[疏]“使者”至“反命”。
○注“郊近”至“得入”。
○释曰:自此尽“拜其辱”,论使者反命之事。知郊是近郊者,以下文云“朝服载旃”,郑云“行时税舍於此郊,今还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者,初行云“舍於郊敛旃”,今至此载旃而入,故知近郊也。云“告郊人,使请反命於君”者,以其使者至所聘之国,谒关人,明此至郊告郊人,使请可知。引《春秋》者,案闵二年《公羊传》云:“郑伯恶高克,使之将,逐而不纳,弃师之道也。”何休云:“使将师救卫,随後逐之。”彼无大夫文,言大夫者,郑君加之也。
朝服,载旃。(行时税舍于此郊,今还至此,正其故行服,以俟君命,敬也。古文旃作膳。)
禳,乃入。(禳,祭名也。为行道累历不祥,禳之以除灾凶。)
[疏]“禳乃入”。
○注“禳祭”至“灾凶”。
○释曰:案《春官小祝》云掌“侯禳祷祠之祝号”,郑注云:“禳,禳凶咎。”故郑此云禳是祭名也。
乃入,陈币于朝,西上。上宾之公币、私币皆陈,上介公币陈,他介皆否。(皆否者,公币、私币皆不陈。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其或陈或不陈,详尊而略卑也。其陈之,及卿大夫处者待之,如夕币。其礼於君者不陈。上宾,使者。公币,君之赐也。私币,卿大夫之币也。他介,士介也。言他,容众从者。)
[疏]“乃入陈”至“皆否”。
○注“皆否”至“从者”。
○释曰:云“此币,使者及介所得於彼国君卿大夫之赠赐也”者,於君所得为公币,於卿大夫所为私币。宾之公币有:入郊劳币,一也;礼宾币,二也;致饔饩,三也;夫人归礼币,四也;侑食币,五也;再飨币,六也;夕币,七也;赠贿币,八也。此八者,皆主君礼赐使者,皆用束锦,故曰公币。宾之私币略有十九:主国三卿五大夫皆一,食有侑币,飨有酬币,皆用束锦,则是十六;有三卿郊赠,则十九也。其上介公币则有五:致饔饩,一也;夫人致礼币,二也;侑食币,三也;飨酬币,四也;郊赠币,五也。降於宾者,以其上介无郊赠币,又无礼宾币,又阙一飨币,故宾八,上介五也。上介私币有十一:主国三卿五大夫,或飨或食不备,要有其一,则其币八也;又三卿皆有郊赠,如其面币,通前则十一也。主国下大夫尝使己国者,聘亦有币及之,则亦有报币之事,其数不定。士介四人直有郊赠报私币,主国卿大夫报士介私面,士介私币,数不甚明。云“礼於君者不陈”者,谓贿用束纺,礼用束帛、乘皮,不陈之者,以经云公币,又云上介公币,他介皆否。若礼於君者,一统於宾,不得云介之币,故知礼於君者不陈。必礼於君不陈,礼於己始陈者,以其礼於君者,是其正,故不陈之。礼於己者,以其荣,故陈之。是以下注云:“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是其义也。若然,聘君以币问卿,而其卿不见报聘君之币者,以其尊卑不敌,若报之,嫌其敌体故也。
束帛各加其庭实,皮左。(不加於其皮上,荣其多也。)
[疏]注“不加”至“多也”。
○释曰:此决初夕币时,束帛皆加于左皮上。今不言加於皮上者,若加於皮上,相掩蔽,故不加於皮上,荣其多也。
公南乡。(亦宰告于君,君乃朝服出门。左,南乡。)
[疏]“公南乡”。
○注“亦宰”至“南乡”。
○释曰:此陈币,当如初夕币之时,管人布幕于寝门外,使者北面,众介立于其左,东上,卿大夫在幕东,西面北上,宰告於君,君朝服出门左,南乡,是以郑此注亦依夕币而言之。
卿进使者,使者执圭,垂缫,北面。上介执璋,屈缫,立于其左。(此主於反命,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
[疏]“卿进”至“其左”。
○注“此主”至“东上”。
○释曰:案上行聘礼之时,上介屈缫授宾,宾袭受之。今此宾执圭垂缫,宾则犭军,变於宾,彼国致命时也。上介执璋,屈缫者,变於宾故也。必变之者,反命致敬少於邻国致命时,故宾於君前得裼,见美为敬也。云“士介亦随入,并立,东上”者,此言“亦”者,亦初行受於朝时,君使卿进,使者入,众介随入,北面东上。此中虽不云士介入,明亦随入可知。
反命,曰:“以君命聘于某君,某君受币于某宫,某君再拜。以享某君,某君再拜。”(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某君,某国名也。某宫,若言桓宫、僖宫也。某君再拜,谓再拜受也。必言此者,明彼君敬君,己不辱命。)
[疏]“反命”至“再拜”。
○注“君亦”至“辱命”。
○释曰:云“君亦揖使者进之,乃进反命也”者,亦谓亦受命於朝位,立定时,君揖,使者乃进受命,明反命亦然。某君某国名者,若云郑国君、齐国君。云“某宫,若言桓宫、僖宫”者,《左传》有桓宫之楹宫,是庙名。其受聘享於庙,故以宫言之。但受聘享在大祖庙,不在亲庙四,而云桓宫、僖宫者,略举庙名而言也。
宰自公左受玉。(亦於使者之东,同面并受也。不右使者,由便也。)
[疏]“宰自公左受玉”。
○注“亦於”至“便也”。
○释曰:此言“亦”者,亦於出使初受玉时,宰“自公左授使者圭,同面”,注云:北面并授之。凡并授者,授由其右,受由其左。此中受由其右者,因东藏之便,故郑云“不右使者,由便也。”
受上介璋,致命亦如之。(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致命曰:“以君命聘於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以享于某君夫人,某君再拜。”不言受币于某宫,可知,略之。)
[疏]“受上”至“如之”。
○注“变反”至“略之”。
○释曰:云“变反言致者,若云非君命也”者,君与夫人聘於邻国君与夫人,各有所当。聘邻国君受命於君,今使者还,反命於君;聘於邻国夫人,当受命於夫人,使者还,反命於夫人。但妇人无外事,虽聘夫人,亦君命之。今使还反命,不云反命於君,变反言致命者,若本非君命,犹夫人之命然,故变反言致也。若然,夫人既无外事,而承君命聘邻国夫人者,以其夫妇一体,共事社稷,故下记云:“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是宾主相对之辞也。云“致命曰”已下,聘夫人反命无文,此郑君依记上文反命於君之辞而言之,云“不言受币於某宫可知,略之”者,以其夫人受聘享,皆因君聘享同时同宫,故略之也。
执贿币以告,曰:“某君使某子贿。”授宰。(某子,若言高子、国子。凡使者所当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贿币在外也。)
[疏]“执贿”至“授宰”。
○注“某子”至“外也”。
○释曰:此贿币者,即上文贿用束纺是也。云“某子,若言高子、国子”者,案闵公二年冬《经》书“齐高子来盟”,僖三十三年《经》书“齐国归父来聘”,《左传》曰“国子为政,齐犹有礼”者是也。云“凡使者所当以告君者,上介取以授之”者,以上受上介璋,是上介授宾,明其馀皆上介取以授之。云“贿币在外”者,以其上文云“礼於君者不陈”,此贿币即是礼於君前,明在外也。
礼玉亦如之。(亦执束帛加璧也。告曰:“某君使某子礼。”宰受之,士随,自後左士介,受乘皮如初。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从取皮也。)
[疏]“礼玉亦如之”。
○注“亦执”至“皮也”。
○释曰:此即上云“礼玉束帛乘皮”,郑注云:“礼,礼聘君也,所以报享也。”云“亦执束帛加璧也”者,言“亦”,亦上文行享时束帛加璧者也。云“宰受之,士随,自後左士介,受乘皮”者,此约初行享之时,公侧授宰币,士受皮皆自後右客,今执享皮币玉,宰受之可知。言宰受之士随,自後随宰,自後谓自士介後,其在东上者,不须云自後。其馀三人皆後,乃得左之。必左士介者,取向东藏之便故也。云“上介出取玉束帛,士介从取皮也”者,此亦初享之时,宾奉束帛加璧,是上介取以授宾,明士介从取皮可知。
执礼币,以尽言赐礼。(礼币,主国君初礼宾之币也。以尽言赐礼,谓自此至於赠。)
[疏]注“礼币”至“於赠”。
○释曰:云“礼币,主国君初礼宾之币也”者,谓从郊劳已後,至於赠贿,八度礼宾,皆有币,是自郊劳为初也。云“以尽言赐礼,谓自此至於赠”者,此则郊劳也。
公曰:“然,而不善乎?”(善其能使於四方。而犹女也。)
授上介币,再拜稽首。公答再拜。(授上介币,当拜公言也。不授宰者,当复陈之。)
[疏]“授上”至“再拜”。
○注“授上”至“陈之”。
○释曰:云“不授宰者,当复陈之”者,此币皆先陈之,今宾执以告君,宾释辞,君曰勤劳使於四方。故授上介币,当拜答君,言此币不授与宰者,当复陈之於本处。此币入於己者,故不授宰也。上贿币礼君者,反命讫,皆授宰,故以此决之。
私币不告。(亦略卑也。)君劳之,再拜稽首。君答再拜。(劳之以道路勤苦。)
若有献,则曰:“某君之赐也。(言此物某君之所赐予为惠者也。其所献虽珍异,不言某为彼君服御物,谦也。其大夫出,反必献,忠孝也。)
[疏]“若有”至“赐也”。
○注“言此”至“孝也”。
○释曰:此献物谓入宾者,故下记云:“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注云:“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犹以君命致之。”则是宾亦言有私献於彼君,则彼君亦有私献报宾,则此献者也。云“大夫出,反必献,忠孝也”者,案下《曲礼》云:“大夫私行,出疆必请,反必有献。”彼私行出疆,反必有献,此以公聘出疆,反亦有献,故云大夫出,反必献。此以入己之物献於君者,忠孝也。事君言忠,事父言孝,此献君忠也,而兼言孝者,忠臣出孝子之门,故连言孝也。
君其以赐乎?”(不必其当君也。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已也。)
[疏]“君其以赐乎”。
○注“不必”至“己也”。
○释曰:言君其以赐乎者,大夫所献之物,谦不必当君所须此物,君其以赐臣下乎?言乎者,或当君意,或不当君意,故言“乎”以疑之。云“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己也”者,士拜国君,国君不拜,士贱故也。大夫拜国君,国君即答拜,大夫尊故也。故云不拜者,为君之答己拜。若然,自反命以来,尽於赐礼之等,或拜或不拜,无答己之嫌。独此不拜,为君之答己者。自此以前,皆是彼国报君之物,宾直告事而已,君受之而无言,故宾不拜君。有言及己者,乃拜之,拜君言也。此献是彼国君赐於己,理须拜送,是以《玉藻》云:“凡献於君,大夫使宰,士亲,皆再拜稽首送之。”又《郊特牲》云:“大夫有献弗亲,不面拜,为君之答己。”亦此类。故郑云献不拜者,为君之答己。若然,《玉藻》不亲,此亲者,此因反命,故亲献也。
上介徒以公赐告,如上宾之礼。(徒谓空手,不执其币。)
君劳之,再拜稽首。君答拜。劳士介亦如之。(士介四人,旅答壹拜,又贱也。)
[疏]注“士介”至“贱也”。
○释曰:郑知旅答士介共一拜者,君劳上介,上介再拜稽首,君答拜,不言再拜,则君答上介一拜矣。劳士亦如之。不言“皆”,则总答一拜矣。劳宾,君答再拜,劳上介,君答一拜,对宾再拜,已是贱矣。今此士介四人,共答一拜,故云“又贱也”。此一拜答臣下,则《周礼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是也。是以彼注云:一拜,答臣下也。案《曲礼》云“君於士不答拜”,此君答拜士者,以其新行反命,君劳苦之,故答拜异於常也。
君使宰赐使者币,使者再拜稽首。(以所陈币赐之也。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既拜,宰以上币授之。)
[疏]“君使”至“稽首”。
○注“以所”至“授之”。
○释曰:云“礼,臣子,人赐之而必献之君父,不敢自私服也。君父因以予之,则拜受之,如更受赐也”者,案《内则》云:“妇或赐之衣服,则受而献诸舅姑,舅姑受之则喜,若反赐之则辞,不得命,如更受赐。”臣子於君父亦然,言此者,证此经君使宰以所献之物反赐使者,使者辞不得命,再拜稽首受之,如更受赐。云“既拜,宰即以上币授之”者,以其上文云执礼币,授上介者,是执上币,不执下币,明知宰所执授之者是上币可知。
赐介,介皆再拜稽首。(士介之币,皆载以造朝,不陈之耳。与上介同受赐命,俱拜。既拜,宰亦以上币授上介。)
乃退。(君揖入,皆出去。)
[疏]“乃退”。
○注“君揖入皆出去”。
○释曰:知“君揖入,皆出去”者,初宾将行,君前受命讫,君揖入,揖宾介出,故知此君退者,亦反命讫,宾介出可知。
介皆送至于使者之门,(将行,俟于门,反又送于门,与尊长出入之礼也。)
[疏]“介皆”至“之门”。
○注“将行”至“礼也”。
○释曰:云“将行,俟於门”,是出之礼,初行之时,介皆至宾门,俟宾同行。今行反,又送至于门,是入之礼,故云“与尊长出入之礼”。
乃退揖。(揖别也。)
使者拜其辱。(随谢之也,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疏]注“再拜上介三拜士介”。
○释曰:上介是大夫,与己同类,故知再拜。士卑,与己异类,各一拜,故言三拜士介。
释币于门。(门,大门也。主于,布席于西阈外,东面,设洗于门外东方,其馀如初于祢时。出于行,入于门,不两告,告所先见也。)
[疏]“释币于门”。
○注“门大”至“见也”。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宾上介使还礼门神及奠于祢之事。知“门是大门”者,以其从外来,先至大门,即礼门神,故知门是大门也。案《特牲》筮时云“席於门中,西阈外”,故知此亦席于西阈外。知“东面”者,神居东面为正故也。云“设洗于门外东方”者,以其庙在学,设洗皆云“洗当东荣”,故在门外,亦在东方也。云“其馀如初于祢时”者,初出亦释币於行,不如之者,以其初出於庙,礼文具设于行,其文略,故此云如祢时也。言如者,谓释币於祝,先入己下,埋于西阶东是也。云“出于行,入于门,不两告,告所以先见也”者,出时自庙出,先见行,即告行,入时先见门,故告门。出入皆告一,故云不两告也。
乃至于祢,筵几于室,荐脯醢。(告反也。荐,进也。)
[疏]“乃至”至“脯醢”。
○注“告反也荐进也”。
○释曰:云“筵几于室”者,还以《特牲》、《少牢》司宫设席于奥东面,右几,但无牲牢,进脯醢而已,以告祭非常故也。
觞酒陈。(主人酌进奠,一献也。言陈者,将复有次也。先荐後酌,祭礼也。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
[疏]“觞酒陈”。
○注“主人”至“入也”。
○释曰:云“言陈者,将复有次也”者,但云主人一献当言奠,今不言奠而言陈者,以其下仍有室老及士献,以备三献,故言陈。陈有次第之言,以其三时次第皆列于坐者也。云“先荐後酌,祭礼也”者,以其《特牲》、《少牢》皆先荐馔,乃後献奠于南,此与彼同,故云先荐後酌祭礼也。云“行释币,反释奠,略出谨入也”者,必略出谨入者,出时以祷祈,入时以祠报,故不同也。
席于阼,(为酢主人也。酢主人者,祝取爵酌,不酢於室,异於祭。)
[疏]“席于阼”。
○注“为酢”至“於祭”。
○释曰:郑知“祝取爵酌”者,案《特牲》、《少牢》尸酢主人,祝取爵,以酢主人。但此无尸为异也。不酢於室异於祭者,此决《特牲》、《少牢》皆於室内,尸东西面受酢,此乃於外行来告反,故在阼不在室,知与正祭异也。又於正祭时有尸,尸饮卒爵,以尸爵酢主人。此吉祭无尸,爵兼奠,故别取爵以酢主人,亦异也。
荐脯醢,(成酢礼也。)
[疏]“荐脯醢”。
○注“成酢礼也”。
○释曰:此奠谓若《特牲》、《少牢》主人受酢时,皆席于户内,有荐俎,此虽无俎,亦荐脯醢于主人之前,以成酢礼也。
三献。(室老亚献,士三献也。每献奠,辄取爵酌主人,自酢也。)
[疏]“三献”。
○注“室老”至“酢也”。
○释曰:郑注《丧服》云:室老,家相、士、邑宰。知无主妇而取士者,以其自外来,主於告,反即释奠於祢庙,故知主妇不与而取士。备三献,必知有室老与士者,以其前大夫致饔饩於宾时,使老牵牛以致之,郑注云:皆大夫之贵臣。故知此亦贵臣为献也。云“每献奠,辄取爵酌”者,此通三献皆献奠讫,别取爵自酢,故云辄取爵酌也。别云“主人自酢”者,对正祭有尸,三献皆献尸讫,尸酢主人,主妇宾长。今此无尸,皆自酢,独云主人者,主人为首正,故举前以包後。
一人举爵,(三献礼成,更起酒也。主人奠之,未举也。)
[疏]“一人举爵”。
○注“三献”至“举也”。
○释曰:云“三献礼成”者,大夫士家祭三献,《特牲》、《少牢》礼是也。云“更起酒”者,此欲献酬,从者不得酌神之尊,是以《特牲》行酬时,设尊两壶於阼阶东,西方亦如之。郑注云:“谓酬宾及兄弟。”则此亦当然,故知别取酒也。云“主人奠之,未举”者,以其下文云“献从者”,乃云“行酬”,似《乡饮酒》、《乡射》一人举觯,未举,待献介众宾後乃行酬,亦然也。
献从者,(从者,家臣从行者也。主人献之,劳之也。皆升饮酒於西阶上,不使人献之,辟国君也。)
[疏]“献从者”。
○注“从者”至“君也”。
○释曰:知升饮於上者,案《特牲礼》献众宾及兄弟之等,皆升饮於西阶上,故此献从者,亦於阶上可知。云“不使人献之,避国君”者,若正祭,虽国君亦自献,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君洗瑶爵献大夫”之等。若然,则告祭非常,今献从者,从燕法。案《燕礼》使宰夫为献主,是国君不亲献,此大夫亲献,故云避国君也。
行酬,乃出。(主人举奠酬从者,下辩,室老亦与焉也。)
[疏]注“室老亦与”。
○释曰:知者,案《燕礼》使者劳者,在者亦与,故知此室老亦与。不言士者,文不具,亦与可知。
上介至,亦如之。
聘遭丧,入竟,则遂也。(遭丧,主国君薨也。入竟则遂,国君以国为体,士既请事,已入竟矣。关人未告,则反。)
[疏]“聘遭丧入竟则遂也”。
○注“遭丧”至“则反”。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上陈告行聘之事,此以下论或遭主国君丧,或聘君薨於後,或使者与介身卒。安不忘危,故见此非常之事。从此尽“练冠以受”,论主国君或夫人薨,或世子死,行变礼之事。云“以国为体”者,谓《公羊传》宋人执郑祭仲,使之逐忽而立突仲,以逐忽则国存,不逐则国灭,故逐忽而立突,是以国为体。但聘君主以聘国,故君虽薨而遂入,关人未告则反者,聘使至关,乃谒关人,关人入告君,君知乃使士请事。已入关,自然入矣,若关人未告君,君不知,使者又未入闻,主国君死,理当反矣。
不郊劳,(子未君也。)
[疏]“不郊劳”。
○注“子未君也”。
○释曰:案文公八年,天王崩。九年,毛伯来求金,《公羊传》曰:“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逾年矣,何以谓之未君?即位矣而未称王也。未称王何以知其即位?以诸侯逾年即位,亦知天子之逾年即位也。以天子三年然後称王,亦知诸侯於其封内三年称子。”若然,云“子未君”,《公羊传》文。但彼据逾年即位後,此据新遭父丧,引之者,以其同是子未君故也。
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就尸柩於殡宫,又不神之。)
[疏]“不筵几”。
○注“致命”至“神之”。
○释曰:“不筵几,致命不於庙”,决正聘设几筵也。“就尸柩於殡宫”者,国君虽以国为体,主聘其国,但聘亦为两君相好,今君薨,当就尸柩,故不就祖庙也。云“又不神之”者,以其鬼神所在曰庙,则殡宫亦得为庙,则设几筵亦可矣。但始死,不忍异於生,不神之,故於殡傍无几筵也。《曾子问》云“君薨世子生”,告殡殡东有几筵者,郑云:“明继体也。”然则寻常则殡东不设几筵,当在室内矣。
不礼宾。(丧降事也。)
[疏]“不礼宾”。
○注“丧降事也”。
○释曰:云“不礼”者,谓既行聘享讫,不以醴酒礼宾也。
主人毕归礼,(宾所饮食不可废也。礼,谓饔饩飨食。)
[疏]“主人毕归礼”。
○注“宾所”至“飨食”。
○释曰:知归礼中兼有飨食者,主人有故,虽飨食,亦有生致法,故主人亦归之。且下文云“宾唯饔饩之受”,明本并飨食,亦归宾,乃就中受饔饩。若本不归飨食,空归饔饩何顿云饔饩之受,明其时并致飨食也。
宾唯饔饩之受。(受正不受加也。)
[疏]“宾唯饔饩之受”。
○注“受正不受加也”。
○释曰:饔饩大礼是其正,自飨食之等是其加也。
不贿,不礼玉,不赠。(丧杀礼,为之不备。)
[疏]“不贿不礼玉不赠”。
○注“丧杀礼为之不备”。
○释曰:云“不贿”者,皆据上文谓不以束纺。“不礼玉”者,谓不以束帛、乘皮以报享。“不赠”者,宾出至郊,不以物赠之也。
遭夫人、世子之丧,君不受,使大夫受于庙,其他如遭君丧。(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其他,谓礼所降。)
[疏]“遭夫”至“君丧”。
○注“夫人”至“所降”。
○释曰:云“夫人、世子死,君为丧主”者,案《礼记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故云君为丧主。既为丧主,是以使大夫受聘礼,不以凶接吉也。云“其他,谓礼所降”者,谓“不礼以下,不赠以上”,皆阙之。
遭丧,将命于大夫,主人长衣练冠以受。(遭丧,谓主国君薨,夫人、世子死也。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长衣,素纯布衣也。去衰易冠,不以纯凶接纯吉也。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君丧不言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
[疏]“遭丧”至“以受”。
○注“遭丧”至“义也”。
○释曰:此经总说上三人死,主君不得受命,故使将命於大夫,主人即大夫,故郑云“此三者,皆大夫摄主人”也。云“长衣,素纯布衣”者,此长衣则与深衣同布,但袖长素纯为异,故云长衣素纯布衣也。此长衣之缘以素为之,故云素纯也。去衰易冠者,谓脱去斩衰之服,而著长衣,脱去六升、九升之冠,而著练冠,故云“去衰易冠”也。云“不以纯凶接纯吉”者,《聘礼》是纯吉礼,为君三升衰裳六升冠,为夫人、世子,六升衰裳九升冠,是纯凶礼。麻与屦不易,直去衰易冠而已,故云不以纯凶接纯吉。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长衣,继皆掩尺,表之曰深衣,纯袂寸半耳”,郑言此者,欲广解长衣、中衣、深衣三者之义。此三者之衣,皆用朝服十五升布,六幅分为十二幅而连衣裳,袖与纯缘则异,故云吉时在里为中衣。中衣与长衣继皆掩尺者,案《玉藻》云“长中继掩尺”,郑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掩一尺。”此郑云吉时之服纯袂寸半者,纯为衣裳之侧,袂为口缘,皆寸,半表里共三寸。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以彩。”纯素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以此言之,则长衣、中衣皆用素纯。云“君丧不使大夫受,子未君,无使臣义也”者,其疏见於上。若然,臣为君斩,为夫人、世子期,轻重不同。今受邻国之聘礼,同用长衣练冠者,但接邻国者,礼不可以纯凶,故权制此服,略为一节耳。向来所释,皆是君主始薨。假令君薨逾年,嗣子即位,邻国朝聘,以吉礼受之於庙,故成十七年《经》书“邾子ㄑ且卒”,十八年“邾宣公来朝”,《传》云“即位而来见”,逾年可以朝他国,他国来朝亦得以吉礼受之於庙矣。虽逾年而未葬,则不得朝人。人来朝已,亦使人受之於庙。於夫人、世子亦然,以其本为死者,来故也。
聘,君若薨于後,入竟则遂。(既接於主国君也。)
[疏]“聘君”至“则遂”。
○注“既接於主国君也”。
○释曰:自此尽“唯稍受之”,论聘者遭已君之丧,行非常之礼事。云“接於主国”者,谓谒关人,关人告君,君使士请事,是接於主国矣。故“入境则遂”也。
赴者未至,则哭于巷,衰于馆。(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哭于巷者,哭于巷门,未可为位也。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其聘享之事,自若吉也。今文赴作计。)
[疏]“赴者”至“于馆”。
○注“未至”至“作计”。
○释曰:“未至,谓赴告主国君者也”,以其本国遭丧,赴者有两使,一使告聘者,一使告主国。云“未可为位”者,以其赴主国之使未至,是以未可为位,受人吊礼。云“衰于馆未可以凶服出见人”者,对下经“赴者至,则衰而出”。云“其聘享之事,自若吉”者,下云受饔饩之礼,故知先行聘享,乃後受礼,以其主国未得赴告,故自若吉也。
受礼,(受饔饩也。)
[疏]“受礼”。
○注“受饔饩也”。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宾唯饔饩之受,受礼亦饔饩之礼。
不受飨食。(亦不受加。)
[疏]“不受飨食”。
○注“亦不受加”。
○释曰:上文遭主国之丧,云“唯饔饩之受”,注云:“受正不受加也。”加,即此飨食也,故此云“亦不受加”也。
赴者至,则衰而出,(礼为邻国阙,於是可以凶服将事也。)
[疏]“赴者”至“而出”。
○注“礼为”至“事也”。
○释曰:云“礼为邻国阙”者,案襄二十三年,《春秋左氏传》云:“杞孝公卒,晋悼夫人丧之,平公不彻乐,非礼也。礼,为邻国阙。”服注云:“邻国尚为之阙乐,况舅甥之亲乎?”若然,赴者至,主国君使者衰而出,则主国可以阙乐。云“於是可以凶服将事”者,谓主人所归礼,则宾可以凶服受之,其正行聘享,则著吉服矣。故《杂记》云“执玉不麻”是也。
唯稍受之。(稍,禀食也。)
[疏]“唯稍受之”。
○注“稍禀食也”。
○释曰:礼,君行师从,卿行旅从。从者既多,不可阙於稍食。案《周礼》每云“稍事”,皆谓米禀以其稍稍给之,故谓米禀为稍。
归,执圭复命于殡,升自西阶,不升堂。(复命于殡者,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
[疏]“归执”至“升堂”。
○注“复命”至“亡同”。
○释曰:自此尽“即位踊”,论使者丧,还执圭还国复命之事。云“臣子之於君父,存亡同”者,案《礼记》奔父母之丧,升自西阶。此复命於殡,亦升自西阶法。生时出必告,反必面,故云臣子於君父存亡同也。
子即位,不哭。(将有告请之事,宜清净也。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
[疏]“子即位不哭”。
○注“将有”至“哭位”。
○释曰:云“不言世子者,君薨也”者,案《公羊传》:“君存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案上文称世子,此文单称子,是知其君薨,故君不称某,而与此既葬同号者,以其既不得称世子,略云子而已。故不言某,其实正法称子某,是以《杂记》在殡待邻国之使皆称某。云“诸臣待之,亦皆如朝夕哭位”者,但臣子一列,上下文唯言子,不言群臣,与子同。知如朝夕哭位者,案《奔丧》云:奔父之丧在家者,待之皆如朝夕哭位,故知此亦然。
辩复命,如聘。(自陈币至于上介,以公赐告,无劳。)
[疏]“辩复命如聘”。
○注“自陈”至“无劳”。
○释曰:言“辩复命如聘”者,上文君存时,使者复命,自陈公币已下,至赐告之等,今复命於殡所,亦尽陈之,故言“辩”。知“无劳”者,劳主君出命,今君薨,不可代君出命,故知无劳也。
子臣皆哭。(使者既复命,子与群臣皆哭。)
[疏]“子臣皆哭”。
○注“使者”至“皆哭”。
○释曰:此据子在位哭,亦兼群臣,故郑云“子与群臣皆哭”。
与介入,北乡哭。(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
[疏]“与介入北乡哭”。
○注“北乡”至“朝夕”。
○释曰:使者升阶复命讫,不见出文,而言与介入者,以其复命之时,介在币南,北面,去殡远,复命讫,除去币,宾更与介前入近殡,北乡哭,乡内为入,故云“与介入,北乡哭”也。云“北乡哭,新至别於朝夕”者,朝夕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今於殡前北乡,故云别於朝夕也。
出,袒括发。(悲哀变於外,臣也。)
[疏]“出袒括发”。
○注“悲哀变於外臣也”。
○释曰: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东面哭,括发袒於殡东,是於内者,子故也。此使者出门,袒括发,变於外者,臣故也。
入门右,即位踊。(从臣位,自哭至踊,如奔丧礼。)
[疏]“入门右即位踊”。
○注“从臣”至“丧礼”。
○释曰:案《奔丧》云:袒括发於西阶,东即位,踊,袭、於序东。此门外袒括发,入门右,即位踊,亦当袭於序东,故郑云“自哭至踊,如奔丧礼”也。
若有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不飨食。(私丧,谓其父母也。哭于馆,衰而居,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凶服干君之吉使。《春秋传》曰:“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
[疏]“若有”至“飨食”。
○注“私丧”至“不反”。
○释曰:自此尽“从之”,论使者有父母之丧行变礼之事。云“不敢以私丧自闻于主国”者,解“哭于馆”。又云“凶服干君之吉使”者,亦取不敢解之。言“衰而居”,谓服衰居馆行聘享,即皮弁吉服,故不敢凶服干君之吉使也。引《春秋传》者,案宣八年《经》书:“夏六月,公子遂如齐,至黄乃复。”《公羊传》云:“其言至黄乃复何?有疾也。何言乎有疾乃复?讥。何讥尔?大夫以君命出,闻丧徐行而不反。”何氏注:“闻大丧而不反,重君命也。徐行者,为君当使人追代之,以丧喻疾者,丧犹不还,而况疾乎?”是也。以此言之,使虽未出国境,闻父母之丧,遂行,不敢以私废王事,君使人代之可也。以此言之,明至彼所使之国,虽闻父母之丧,不反可知,是以哭于馆衰而居。
归,使众介先,衰而从之。(己有齐斩之服,不忍显然趋於往来,其在道路,使介居前,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君纳之,乃朝服,既反命,出公门,释服,哭而归。其佗如奔丧之礼。吉时道路深衣。)
[疏]“归使”至“从之”。
○注“己有”至“深衣”。
○释曰:云“己有齐斩之服”者,以其私丧之内,有为父斩为母齐衰,故齐斩并言之也。云“不忍显然趋於往来”者,解经并“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意。经云归,据反国时兼云往者。郑意去时闻父母之丧,不敢即反,亦使众介先,衰而从之,故往来并言。云“在道路,使介居前”者,谓去向彼国时。云“归又请反命,己犹徐行随之”者,此谓还国至近郊,使人请反命,君许入,犹使介居前,徐行於後,随介至国也。云“君纳之,乃朝服”者,以其行聘之时,犹不以凶服干君之吉使,而服吉服,知此反命时,亦不以凶服于君之吉使,而服朝服,如吉时反命矣。云“出公门,释服,哭而归”者,案《杂记》云:“大夫士将与祭於公,既视濯而父母死,则犹是与祭也。次於异宫,既祭,释服出公门外,哭而归。”亦云“其它如奔丧之礼”,明此亦出公门,释朝服而归。但彼祭服不可著出,故门内释服。此朝服可以著,出门乃释服为异也。云“其他如奔丧之礼”者,案《奔丧》云:“至於家,入门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坐,哭尽哀,括发,袒,降堂东即位,西乡哭,成踊,袭、于序东,绞带,反位拜宾,成踊,送宾,反位。有宾後至者,则拜之成踊,送宾皆如初,众主人、兄弟皆出门,出门哭止阖门,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发,袒,成踊。於三哭,犹括发,袒,成踊。三日成服,拜宾送宾皆如初。云“吉时道路深衣”者,以其朝服之下,唯有深衣,庶人之常服。既以朝服反命,出门去朝服,还服吉时,深衣三日,成服乃去之。
●卷二十四聘礼第八
宾入竟而死,遂也。主人为之具,而殡。(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
[疏]“宾入”至“而殡”。
○注“具谓”至“当用”。
○释曰:自此尽“卒殡乃归”,论宾介死之事。云“宾入境而死,遂也”者,若未入境即反来。云“主人为之具而殡”者,谓从始死至殡所当用者,主人皆供之。郑云“具,谓始死至殡所当用”,直云至殡所当用,明不殡於馆,取其至殡节,主人供丧具,以其大敛讫即殡,故连言殡。故下文“归介复命”之时,柩止门外,明敛於棺而已。
介摄其命。(为致聘享之礼也。初时,上介接闻命。)
[疏]“介摄其命”。
○注“为致”至“闻命”。
○释曰:云“初时,上介接闻命”者,郑解介得代宾致命之意,以其命出於君。初,宾受命於君之时,宾介同北面,上介接闻君命矣,以是今宾死,得摄其命。
君吊,介为主人。(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介与宾并命於君,尊也。)
[疏]“君吊介为主人”。
○注“虽有”至“尊也”。
○释曰:古者宾聘,家臣子皆从行,是以延陵季子聘於齐,其子死葬於嬴搏之。故郑云“虽有臣子亲因,犹不为主人”,以其介尊故也。
主人归礼币,必以用。(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不必如宾礼。)
[疏]“主人”至“以用”。
○注“当中”至“宾礼”。
○释曰:宾既死,主人所归礼与币,必以当丧者之用。云“当中奠赠”者,解经中小敛、大敛之用。云“当中奠赠,诸丧具之用”者,具谓袭与小敛、大敛,解经“币”,云“不必如宾礼”者,不必如致飧饔之礼,束纺、皮帛之类,不堪丧者之用故也。
介受宾礼,无辞也。(介受主国宾己之礼,无所辞也。以其当陈之以反命也。有宾丧,嫌其辞之。)
[疏]“介受宾礼无辞也”。
○注“介受”至“辞之”。
○释曰:云“介受主国宾己之礼”者,谓公币、私币之属,故郑云“当陈之以反命也”。言“无辞”者,虽无三辞,以其殡受饔饩之时礼辞,受食三辞,明介亦有礼辞。云“无所辞也”者,以有宾丧,嫌介有三辞,故云介受宾礼无辞也。
不飨食。
[疏]“不飨食”。
○释曰:案上遭君丧,受饔饩不受飨食。郑云“受正不受加”,此云“不飨食”,介不就君受飨食,明受饔饩正礼也。
归,介复命,柩止于门外。(门外,大门外也。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
[疏]“归介”至“门外”。
○注“门外”至“忠心”。
○释曰:知“门外,是大门外”者,国君有三门:皋、应、路;又有三朝:内朝在路寝庭,正朝在路门外,应门外无朝,外朝当在皋门外。经直云“止於门外”,无入门之言,明知止於大门外,外朝之上。是以上宾拜赐,皆云“於门外”,亦在外朝矣。故郑云“必以柩造朝,达其忠心”也。
介卒复命,出,奉柩送之。君吊,卒殡。(卒殡,成节乃去。)
[疏]“介卒”至“卒殡”。
○注“卒殡成节乃去”。
○释曰:当介复命之时,宾之尸柩在外朝,上介卒复命,谓复命讫,出君大门,奉宾之柩,送至宾之家。尸柩入殡於两楹之,君往就吊。“卒殡”者,谓殡讫,殡是丧之大节。故云“卒殡,成节乃”去,谓君与大夫尽去。
若大夫介卒,亦如之。(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
[疏]“若大”至“如之”。
○注“不言”至“士也”。
○释曰:云“不言上介者,小聘,上介,士也”者,案经大夫介卒,据大聘上介是大夫而言。今郑以经不言上介,则大夫介卒,中兼有聘使大夫,其卒亦如之。故郑云不言上介小聘上介士也,欲兼见小聘之法也。若小聘,上介、末介皆士,则入下文“士介死”中,以其下文更不见小聘宾介死法,故此兼言之也。
士介死,为之棺敛之,(不具佗衣物也,自以时服也。)
[疏]注“不具”至“服也”。
○释曰:以其士介卑,其礼降於宾与上介,非直具棺,他衣物亦具之。此士介直具棺,不具他物也。其士介从者,自用时服敛之。
君不吊焉。(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
[疏]“君不吊焉”。
○注“主国”至“亲往”。
○释曰:云“主国君使人吊,不亲往”者,对上经宾死,“君吊,介为主人”。此士,云“不吊”者,明不亲吊,使人吊之可知也。
若宾死,未将命,则既敛于棺,造于朝,介将命。(未将命,谓俟之後也。以柩造朝,以已至朝,志在达君命。)
[疏]“若宾”至“将命”。
○注“未将”至“君命”。
○释曰:前云“宾入境而死”,谓在路死,未至国。此经更说宾至朝俟之後,使大夫致馆,未行聘享,而宾在馆死之事,故郑云“俟之後”。是以郑云“以柩造朝”,以其既至朝,志在达君命,则知上国外死,不以柩造朝可知。
若介死,归复命,唯上介造于朝。若介死,虽士介,宾既复命,往,卒殡乃归。(往,谓送柩。)
小聘曰问。不享,有献,不及夫人。主人不筵几,不礼。面不升,不郊劳。(记贬於聘,所以为小也。献,私献也。面犹觌也。)
[疏]“小聘”至“郊劳”。
○注“记贬”至“觌也”。
○释曰:自此尽“三介”,论侯伯行小聘之事。云“不享”者,谓不以束帛加璧,献国所有。云“不礼”者,聘讫,不以齐酒礼宾。“面不升”者,谓私觌庭中受之,不升堂,此对大聘升堂受。若然,不言私觌而言面者,对大聘言觌,故辟之而言面也。
其礼,如为介,三介。(如为介,如为大聘上介。)
[疏]“其礼”至“三介”。
○注“如为”至“上介”。
○释曰:云“其礼如为介”者,谓特问使大夫得主国之礼多少,如大聘卿。此大夫为上介之时,即上文介之礼,飧饔饩及食燕之等。三介者,大夫降於卿二等故也。举此侯伯之小聘,则公之臣,子男之臣,小聘礼数,其义可知也。
记。久无事,则聘焉。(事,谓盟会之属。)
[疏]“记久”至“聘焉”。
○注“事谓盟会之属”。
○释曰:此云“久无事,则聘焉”者,则《周礼》殷聘也。是以《周礼大行人》云:“凡诸侯之邦交,岁相问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注云:“小聘曰问。殷,中也。久无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云“事,谓盟会之属”者,案《春秋》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以《春秋》有会而不盟,盟必因会,若有盟会相见,故云久无事则聘焉。
若有故,则卒聘。束帛加书将命,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故,谓灾患及时事相告请也。将犹致也。名,书文也,今谓之字。策,简也。方,板也。)
[疏]“若有”至“於方”。
○注“故谓”至“板也”。
○释曰:云“故,谓灾患及时相告请”者,此即上经云“若有言”一也。言灾患,上注引《春秋》臧孙辰告籴于齐、公子遂如楚乞师。此云“及时事”者,即上注引《春秋》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是也。云“名,书文,今谓之字”者,郑注《论语》亦云:“古者曰名,今世曰字。”许氏《说文》亦然。言此者,欲见经云“名”,名者即今之文字也。云“策,简方。板也”者,简谓据一片而言,策是编连之称,是以《左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是简者未编之称。此经云“百名以上书之於策”,是其众简相连之名。郑作《论语序》云:“《易》、《诗》、《书》、《礼》、《乐》、《春秋》,策皆尺二寸,《孝经》谦,半之,《论语》八寸策者,三分居一,又谦焉。”是其策之长短。郑注《尚书》:“三十字,一简之文。”服虔注《左氏》云:“古文篆书,一简八分字。”是一简容字多少者。云“方,板”者,以其百名以下书之於方,若今之祝板,不假连编之策。一板书尽,故言方板也。
主人使人与客读诸门外。(受其意,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读之不於内者,人稠处严,不得审悉。主人,主国君也。人,内史也。书必玺之。)
[疏]“主人”至“门外”。
○注“受其”至“玺之”。
○释曰:云“既聘享,宾出而读之”者,上经云:“若有言,则以束帛如享礼。”文承聘享之後,故知此读诸门外,故云既聘享也。郑知人是内史者,案《内史职》云:“凡四方之事书,内史读之。”此云“使人与客读诸门外”者,亦是四方事书,故知人是内史也。知书必玺之者,案襄二十九年《左传》云:公如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与之”。故知此书亦玺之也。
客将归,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于馆。(为书报也。)
[疏]“客将”至“于馆”。
○注“为书报”也。
○释曰:此为书报上有故之事,彼以束帛加书将命,此亦以束帛加书反命于馆。
明日君馆之。(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疏]“明日君馆之”。
○注“既报”至“疾也”。
○释曰:为昨日为书报之,今日君始就馆送客者,书问之道尚疾故也。必须尚疾者,以其所报告请,多是密事,是以郑云“既报,馆之,书问尚疾也”。
既受行,出,遂见宰,问几月之资。(资,行用也。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问行用,当知多少而已。古文资作赍。)
[疏]“既受”至“之资”。
○注“资行”至“作赍”。
○释曰:使者受命於君,但知出聘,不知远近,故云“古者君臣谋密草创,未知所之远近”,故问宰行粮多少,即知远近也,故知须问之。
使者既受行日,朝同位。(谓前夕币之,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别其处臣也。)
[疏]“使者”至“同位”。
○注“谓前”至“臣也”。
○释曰:云“既受行日”者,谓已受命日,夕币之前,使者及介朝君之时,皆同位,北面,东上;在朝处,臣东方,西面,北上,故郑云“同位者,使者北面,介立于左,少退,以别处臣也。”
出祖,释,祭酒脯,乃饮酒于其侧。(祖,始也。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为行始也。《诗传》曰:,道祭也。谓祭道路之神。《春秋传》曰:涉山川。然则,山行之名也。道路以险阻为难,是以委土为山,或伏牲其上,使者为,祭酒脯祈告也。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饮酒於其侧。礼毕,乘车轹之而遂行,舍於近郊矣。其牲,犬羊可也。古文作祓。)
[疏]“出祖”至“其侧”。
○注“祖始”至“作祓”。
○释曰:云“既受聘享之礼,行出国门,止陈车骑,释酒脯之奠於”者,凡道路之神有二:在国内释币於行者,谓平道路之神;出国门释奠於者,谓山行道路之神;是以委土为山象,国中不得名,国外即得称。引《诗传》曰者,证祭道路之神也。引《春秋传》曰者,案襄二十八年《左氏传》子大叔云:“涉山川,蒙犯霜露。”引之者,证是山行之名,涉者水行之称。故《》诗云:“大夫涉,我心则忧。”《毛传》云:“草行曰,水行曰涉。”云“是以委土为山”者,案《月令》冬祀行,郑注:“行庙门外之西,为壤,厚二寸,广五尺,轮四尺。祀行之礼,北面设主於上。国外祀山行之神为壤,大小与之同。”郑注《夏官大驭》云:“封土为山象,以菩刍棘柏为神主,既祭之,以车轹之而去,喻无险难也。”云“或伏牲其上”者,案《周礼犬人》云:“掌犬牲,凡祭祀供犬牲,用物,伏瘗亦如之。”郑注云:“伏,谓伏犬,以王车轹之。”故知有伏牲其上。云“使者为祭酒脯祈告也”者,案《周礼大驭》:“掌驭玉路以祀。及犯,王自左驭,驭下祝,登,受辔。”彼天子礼,使驭祭。此大夫礼,故使者自祭,犯而去。云“卿大夫处者,於是饯之”者,案《诗》云“饮饯于祢”,是处者送行人而饮酒,名曰饯也。云“遂行,舍于郊”者,即上经云舍于近郊是也。云“其有牲,犬羊可”者,《犬人职》云:“伏、瘗亦如之。”是用犬也。《诗》云“取羝以”,是用羊也。是犬羊各用其一,未必并用之。言可者,人君有牲,大夫无牲,直用酒脯。若然,此见出行时祭,案《韩奕》诗云:“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是韩侯入觐天子,出京城为祖道。又《左氏传》:“郑忽逆妇妫于陈,先配而後祖,陈钅咸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郑志》以祖为祭道神,是亦将还而後祖道,此聘使还亦宜有祖,但文不具。
所以朝天子,圭与缫皆九寸,剡上寸半,厚半寸,博三寸,缫三采六等,朱白仓。(圭,所执以为瑞节也。剡上,象天圜地方也。杂采曰缫,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所以荐玉,重慎也。九寸,上公之圭也。古文缫或作藻,今文作ロ。)
[疏]“所以”至“白仓”。
○注“圭所”至“作ロ”。
○释曰:云“圭,所执以为瑞节”者,案《周礼大宗伯》云:“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又云:“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璧,男执蒲璧。”是以其圭为瑞。又案《周礼掌节》有玉节之节,即是节与瑞别矣。今此云瑞节,但连言节者,案节不得言瑞,瑞亦是节信,故连言节也。云“剡上,象天圜地方也”者,下不剡象地方,上剡象天圜。案《杂记》赞大行曰: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此经直剡上寸半,不言左右,文不具也。凡圭,天子镇圭,公桓圭,侯信圭,皆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唯长短依命数不同。云“杂采曰缫”者,凡言缫者,皆象水草之文。天子五采,公侯伯三采,子男二采,皆是杂采也。云“以韦衣木板,饰以三色。再就”者,依《汉礼器制度》而知也。但木板大小,一如玉制,然後以韦衣之,大小一如其板,经云“三采六等”,注云:“三色再就者,就即等也。”是一采为再就,三采即六等也,是以郑注《典瑞》云一匝为一就。《典瑞》云侯伯“三采三就”者,以一采虽有再匝,并为一就。《觐礼》注云朱白仓为六色者,亦是一采一匝为二色,三采故六色。三采,据公侯伯子男则二采,故《典瑞》云子男“皆二采再就”是也。所以荐玉重慎者,玉者宝而脆,今以缫藉荐之,是其重慎也。
问诸侯,朱绿缫,八寸。(二采再就,降於天子也。於天子曰朝,於诸侯曰问,记之於聘,文互相备。)
[疏]“问诸”至“八寸”。
○注“二采”至“相备”。
○释曰:此诸侯使臣聘,缫藉之等云“二采再就”者,上云三采六等,此二采不云四就者,此臣礼与君礼异。此二采虽与子男同,子男即一采为一匝,二采为再匝,为四等。今臣一采为一就,二采共为再就,是二采当君一采之处,是以《典瑞》云:“彖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聘。”亦是臣二采共当君一采一匝之处。云“降於天子”者,案《典瑞》王“执镇圭,缫藉五采五就”,言五就者,据一采为一等,若据一采一匝而言,即五采十等,此二采二等,是降於天子也。此亦降於诸侯,而言降於天子者,此郑君指上文朝天子而言,故言聘诸侯降於朝天子也。云“於天子曰朝”者,据上文所以朝天子是也。则诸侯自相朝亦同圭与缫九寸,侯伯以下亦依命数。云“於诸侯曰问”者,诗侯遣臣自问。若遣臣问天子,圭与缫亦八寸,是以云“记之於聘,文互相备”。案《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无所依据,则於天子诸侯同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侯伯之臣则六寸,子男之臣则四寸,各降其君二等。若然,经言八寸者,据上公之臣也。
皆玄系,长尺,绚组。(采成文曰绚。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皆用五采组,上以玄,下以绛为地。今文绚作纟匀。)
[疏]“皆玄”至“绚组”。
○注“采成”至“作纟匀”。
○释曰:上文缫藉,尊卑不同,此之组系,尊卑一等。云“采成文曰绚”,郑注《论语》文成章曰绚,与此语异义同。云“系,无事则以系玉,因以为饰”者,无事谓在椟之时,亦以系玉,因以为饰。此组系亦名缫藉,即上文反命之时,使者执圭垂缫,上介执璋屈缫。又《曲礼下》云:“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郑注亦云:“藉,缫也。”裼、袭皆据有缫无缫之时,是其因以为饰。云“皆用五采组”者,以其言绚,绚是文章之名,经又言皆,复无尊卑之别,故知皆用五采组也。云“上以玄,下以绛为地”者,以其皆用五采,而经直云玄为地,上加五采,上下皆据垂之为上下,必知上玄下绛者,上玄以法天,下绛以法地故也。经云“”,注云“绛”者,《尔雅》三入赤汁为,绛则赤也,故本绛以解。
问大夫之币,俟于郊,为肆,又赍皮马。(肆犹陈列也。赍犹付也。使者既受命,宰夫载问大夫之礼待於郊,陈之为行列,至则以付之也。使者初行,舍于近郊。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不於朝付之者,辟君礼也。必陈列之者,不夕也。古文肆为肄。)
[疏]“问大夫”至“皮马”。
○注“肆犹”至“为肄”。
○释曰:知载大夫币是宰夫者,以其初,宰众官具币,故知载币於郊,付使者亦是宰夫可知。云“币云肆,马云赍,因其宜,亦互文也”者,以其币是财贿易可陈列,故言肆,不言赍,亦付使者矣。马是难陈之物,故直言赍,亦付使者亦陈之,是因其宜,互文也。
辞无常,孙而说。(孙,顺也。大夫使,受命不受辞,辞必顺且说。)
[疏]注“受命不受辞”。
○释曰:受命,谓受君命,聘於邻国,不受宾主对答之辞。必不受辞者,以其口及则言辞无定准,以辞无常,故不受之也。
辞多则史,少则不达。(史,谓策祝。)
[疏]注“史谓策祝”。
○释曰:案《周礼》大史、内史皆掌策书。《尚书金》云“史乃策祝”,是策书祝辞,故辞多为文史。
辞苟足以达,义之至也。(至,极也。今文至为砥。)
辞曰:“非礼也,敢。”对曰:“非礼也,敢辞。”(辞,不受也。对,答问也。二者皆卒曰敢,言不敢。)
[疏]“辞曰”至“敢辞”。
○注“辞不”至“不敢”。
○释曰:辞谓宾辞主人,答谓宾答主人,介则在旁。曰非礼也敢,故《易旅卦初六》云“琐琐,斯其所取灾”,郑云:琐琐,犹小小。爻互体艮,艮小石,小小之象。三为聘客,初与二其介也。介当以笃实之人为之,而用小人琐琐,然客主人为言,不能辞曰非礼,不能对曰非礼。每者不能以礼行之,则其所以得罪是其义也。
卿馆於大夫,大夫馆於士,士馆於工商。(馆者必於庙,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工商则寝而已。)
[疏]“卿馆”至“工商”。
○注“馆者”至“而已”。
○释曰:云“馆者必於庙”,案上归饔饩云於庙,明其礼皆在庙可知。云“不馆於敌者之庙,为大尊也”者,以其在庙尊,则尊矣,故就降等而已。若又在敌者之庙,以上是其大尊。云“自官师以上,有庙有寝”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谓中士、下士。”是其官师有庙。知庙有寝,案《周礼隶仆》云:“掌五寝之扫除。”郑注云:“五寝,五庙之寝。天子七庙,唯祧无寝。”《诗》云“寝庙奕奕”,相连之貌。故《左传》云:“大叔之庙在道南,其寝在道北。”是其前曰庙,後曰寝。“工商则寝而已”者,案《尔雅释宫》云:“室有东西厢曰庙。”注云:“夹室前堂。”又云:“无东西厢有室曰寝。”注云:“但有大室。”是其自士以上有庙者必有寝,庶人在官者、工商之等有寝者则无庙,故《祭法》云“庶士庶人无庙,祭於寝”是也。
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管人,掌客馆者也。客,谓使者下及士介也。)
飧不致。(不以束帛致命,草次馔,飧具轻。)
[疏]“飧不致”。
○注“不以”至“具轻”。
○释曰:“君不以束帛致命”者,对饔饩以束帛致之,此不以束帛致,草次馔具轻者,以其客始至则致之,故言“草次”也。对聘日致饔饩,生死俱有礼物,又多为重,故以此物为轻而不致。
宾不拜,(以不致命。)
[疏]“宾不拜”。
○注“以不致命”。
○释曰:云“不拜”者,宰夫朝服设食,宾无拜受之文,以其不以束帛致故也。
沐浴而食之。(自清,尊主国君赐也。记此,重者沐浴可知。)
[疏]“沐浴而食之”。
○注“自”至“可知”。
○释曰:云“记此,重者沐浴可知”者,以其食礼轻,尚沐浴而食,饔饩食重者,沐浴而食可知。
卿,大夫讶。大夫,士讶。士皆有讶。(卿,使者。大夫,上介也。士,众介也。讶,主国君所使迎待宾者,如今使者护客。)
[疏]“卿大”至“有讶”。
○注“卿使”至“护客”。
○释曰:云“卿,大夫讶”者,谓大聘使卿,主人使大夫迎。士讶者,小聘使大夫,主人使士迎。言“皆有讶”者,自介已下皆迎之。云“卿,使者。大夫,上介。士,众介也”者,据此篇是侯伯之卿大聘而言,其实小聘使大夫,亦使士迎之。所迎者,谓初行聘及飨食燕皆迎之,故郑君无所止定。
宾即馆,讶将公命。(使已迎待之命。)
[疏]“宾即馆讶将公命”。
○注“使已迎待之命”。
○释曰:案《秋官掌讶职》云:“宾入馆,次于舍门外,待事于客。”注云:“次,如今宫府门外更衣处。待事于客,通其所求索。”彼谓天子有掌讶之官,共承客礼。此诸侯使,无掌讶,是以还遣所使大夫士讶,将公命有事,通传于君。
又见之以其挚。(又,复也。复以私礼见者,讶将舍於宾馆之外,宜相亲也。大夫讶者执雁,士讶者执雉。)
[疏]“又见之以其挚”。
○注“又复”至“执雉”。
○释曰:云“复以私礼见”者,讶将舍於宾馆之外,宜相亲也者。礼,掌讶舍於宾之馆门外。此大夫士,君使为讶,虽非掌讶之官,亦为次舍于宾之馆外,宜相亲,故执挚以相见。“大夫讶者执雁,士讶者执雉”,案《士相见》及《大宗伯》文也。
宾既将公事,复见之以其挚。(既,已也。公事,聘享问大夫。复,报也。使者及上介执雁,群介执雉,各以见其讶。)
[疏]“宾既”至“其挚”。
○注“既已”至“其讶”。
○释曰:云以“公事,聘享问大夫”者,此并行君物享主国君,及问大夫,故云公事也。云“复,报也”者,有报讶者以挚私见己,今还以挚私报之。知“使者及上介同执雁”,不执羔者,见上文主国卿大夫劳宾同执雁,则知此使者及上介同执雁可知。“各以见其讶”者,谓使者见大夫之讶者,上介见士之讶者,士介亦见士讶者。
凡四器者,唯其所宝,以聘可也。(言国独以此为宝也。四器,谓圭、璋、璧、琮。)
[疏]“凡四”至“可也”。
○注“言国”至“璧琮”。
○释曰:案以公事,《宗伯》云“以玉作六瑞”,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以下人执之曰瑞。又云“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谓礼神曰器。此四者,人所执。不言“瑞”而言“器”者,对文,执之曰瑞,礼神曰器。散文则通,虽执之亦曰器。是以《尚书》云“五器卒乃复”,与此文皆称器。云“言四国独此以为宝”者,案《周礼天府职》:“凡邦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注云:“玉镇大宝器,玉瑞、玉器之美者。”是其玉称宝。云“四器,谓圭、璋、璧、琮”者,是据上经圭璋以行聘,璧琮以行享而言。此据公侯伯之使者用圭、璋、璧、琮;若子男使者,聘用璧、琮,享用琥、璜。
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主国之门外,诸侯及卿大夫之所使者,次位皆有常处。)
[疏]“宗人”至“之次”。
○注“主国”至“常处”。
○释曰:“主国门外”,以其行朝聘、陈宾介皆在大门外,故次亦在大门外可知。云“诸侯及卿大夫之使者,次位皆有常处”者,以其上公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使其臣聘使,大聘、小聘又各降二等。其次皆依其步数,就西方而置之。未行礼之时,止於次中,至将行礼,宾乃出次。凡为次,君次在前,臣次在後,故云“少退於君之次”,故云“皆有常处”。
上介执圭,如重,授宾。(慎之也。《曲礼》曰:“凡执主器,执轻如不克。”)
[疏]“上介”至“授宾”。
○注“慎之”至“不克”。
○释曰:此谓当将聘於主君庙门外,上介屈缫以授宾,宾袭受之节。引《曲礼》者,彼器即此玉,欲证执玉如重之义也。
宾入门,皇;升堂,让;将授,志趋。(皇,自庄盛也。让,谓举手平衡也。志犹念也。念趋,谓审行步也。孔子之执圭,鞠躬如也,如不胜。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战色,足宿宿如有循。古文皇皆作王。)
[疏]“宾入”至“志趋”。
○注“皇自”至“作王”。
○释曰:宾入门皇,谓未至堂时。升堂让,谓升堂东面向主君之时。将授志趋,谓宾执玉向楹,将授玉之时。念乡入门在庭时,执玉徐趋,今亦然。若降堂後趋进翼如,则疾趋也。云“让,谓举手平衡也”者,谓若《曲礼》云“凡奉者当心”,下又云“执天子之器则上衡”,注云:“谓高於心。”“国君则平衡”,注云:“谓与心平。”则此亦执国君器也,故引之为证。引“孔子之执圭”者,《乡党》论孔子为君聘使法。彼“足宿宿如有循”,谓徐趋,据入彼国庙门,执玉行步之时,以足容重退之,在降堂之下,与此趋同,故为证也。
授如争承,下如送;君还,而后退。(重失队也。而后犹然後也。)
[疏]“授如”至“後退”。
○注“重失”至“後也”。
○释曰:授,谓就东楹授玉於主君时,如与人争承取物,恐失坠。云“下如送,君还而后退”者,以上文次言之,此下如送者,止谓聘享每讫,君实不送,而宾之敬如君送然,故云下如送也。君回还,宾则退出庙门,更行後事,非谓宾出大门也。
下阶,发气,怡焉;再三举足,又趋。(发气,舍息也。再三举足,自安定,乃复趋也。至此云举足,则志趋卷Т而行也。孔子之升堂,鞠躬如也,屏气似不息者,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没阶,趋进,翼如也。)
[疏]“下阶”至“又趋”。
○注“发气”至“如也”。
○释曰:云“下阶,发气怡焉”者,即《论语》云“出降一等,逞颜色,怡怡如也”。云“再三举足,自安定,乃复趋也”者,谓降时再三举足,故又趋进翼如也。云“发气,舍息”者,以将授玉,屏气似不息,今既授玉,降阶,纵舍其气,怡然和悦也。云“至此举足,则志趋卷Т而行也”者,是释志趋为徐趋,此举足为疾趋也。
及门,正焉。(容色复故,此皆心变见於威仪。)
[疏]“及门正焉”。
○注“容色”至“威仪”。
○释曰:此谓聘讫,将更有享而出门时。云“心变见於威仪”者,以其貌从心起,观威仪,省祸福,睹貌可以知心故也。
执圭,入门,鞠躬焉,如恐失之。(记异说也。)
[疏]“执圭”至“失之”。
○注“记异说也”。
○释曰:亦谓将聘,执圭入庙门时。云“鞠躬焉”,则鞠躬如也,如恐失之者,即执轻如不克也。云“记异说”者,以上文已记执圭此,又记执圭之仪,以同记事而言有差,异人记事,说有不同也。
及享,发气焉,盈容。(发,舍气也。孔子之於享礼,有容色。)
[疏]“及享”至“盈容”。
○注“发舍”至“容色”。
○释曰:云“及享发气焉盈容”者,即孔子行享礼有容色,一也,故注引为证也。此发气,即上注云“舍息”,一也。
众介北面,跄焉。(容貌舒扬。)
[疏]“众介北面跄焉”。
○注“容貌舒扬”。
○释曰:此谓宾行聘,众介从,入门左,北面。《曲礼》云:“大夫济济,士跄跄。”郑云:“皆行容止之貌。”故此注亦云“容貌舒扬”也。但彼大夫云济济,诸侯云皇皇,上文宾入门皇,得与诸侯同者,以其执君圭璋,志在重玉,故行容得与君同。若寻常行,则大夫济济也。
私觌,愉愉焉。(容貌和敬。)
[疏]“私觌愉愉焉”。
○注“容貌和敬”。
○释曰:上文享时盈容,对聘时仪貌战色,颜舒缓。此私觌,对享时又愉愉和敬,舒於盈容也。
出,如舒雁。(威仪自然而有行列。舒雁,鹅。)
[疏]“出如舒雁”。
○注“威仪”至“雁鹅”。
○释曰:此出庙门之外,行步如鹅,又纾缓於愉愉也。云“舒雁,鹅”者,《尔雅释鸟》文。
皇,且行;人门主敬,升堂主慎。(复记执玉异说。)
[疏]“皇且”至“主慎”。
○注“复记执玉异说”。
○释曰:上已二度记执玉行步之法。今又云“皇且行”,是别有人更记此执玉行法,故云“复记执玉异说”也。
凡庭实,随入,左先,皮马相可也。(随入,不并行也。,犹代也。士物有宜,君子不以所无为礼,畜兽同类可以相代。古文作干。)
[疏]“凡庭”至“可也”。
○注“随入”至“作干”。
○释曰:云“左先”者,以皮马以四为礼,北面以西头为上,故左先入陈也。云“君子不以所无为礼”者,案《礼器》云:“天不生,地不养,君子不以为礼。”言当国有马而无虎豹皮,则用马;或有虎豹皮并有马,则以皮为主而用皮也。云“畜兽同类可以相代”者,畜谓马,兽谓虎豹,《尔雅》释云:“在家曰畜,在野曰兽。”云“同类”者,《尔雅》又云:“二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若然,则马畜亦是四足之类,故云同类可以相代也。
宾之币,唯马出,其馀皆东。(马出,当从厩也。馀物皆东,藏之内府。)
[疏]“宾之”至“皆东”。
○注“马出”至“内府”。
○释曰:云“马出,当从厩也”者,若有皮之国,用皮则不出,亦从馀物东藏也。知“东藏之内府”者,案《天官内府职》云:“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注云:“诸侯朝聘所献国珍。”彼天子礼诸侯,亦当有内府。诸侯自朝聘,其货献珍异,亦人内府,故注依之也。
多货,则伤于德。(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君子於玉比德焉。朝聘之礼,以为瑞节,重礼也。多之则是主於货,伤败其为德。)
[疏]“多货则伤于德”。
○注“货天”至“为德”。
○释曰:此经主论聘享所用圭璋璧琮不得过多之事也。云“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者,郑注《周礼九职》亦云:“金玉曰货,布帛曰贿。”故此注云货天地所化生谓玉也。下注云“币人所造成”,币则布帛曰贿,对金玉是自然之物也。云“君子於玉比德焉”者,《聘义》文。云“重礼”也,亦《聘义》文。云“多之则是主於货,伤败其为德”者,以玉比德,故朝聘用之,相厉以德,不取重宝珍美之意。若多之,则是主於货物,不取相厉以德,是伤败其为德。是以圭璧聘享主国君,璋琮聘享主国夫人,各用一而已也。
币美,则没礼。(币,人所造成,以自覆币,谓束帛也。爱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是以享用币,所以副忠信,美之,则是主於币,而礼之本意不见也。)
[疏]“币美则没礼”。
○注“币人”至“见也”。
○释曰:此主论享时用束帛。故享君用束帛,享夫人用束锦,皆不得过美。云“币,人所造成,以自覆币,谓束帛也”者,案《礼记檀弓》:“伯高之丧,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摄束帛乘马而将之。孔子曰:异哉!徒使我不诚於伯高。”郑注云:“礼所以副忠信也。忠信而无礼,何传乎!”是知自覆者,覆忠信而已。若更美,则主意於财美而礼不见,故没礼也。云“爱之斯欲衣食之,君子之情也”者,《礼记檀弓》云:“爱之斯录之矣。”彼据爱父母而作重,此亦微取彼文。但此云爱之斯欲衣食之,兼言食,谓以币欲之,君子之情则忠信。
贿,在聘于贿。(贿,财也。于,读曰为。言主国礼宾,当视宾之聘礼,而为之财也。宾客者,主人所欲丰也。若苟丰之,是又伤财也。《周礼》曰:“凡诸侯之交,各称其邦而为之币,以其币为之礼。”古文贿皆作悔。)
[疏]“贿在聘于贿”。
○注“贿财”至“作侮”。
○释曰:郑转“于”作“为”者,欲就《司仪》之文为解故也。云“言主国礼宾”者,释经贿是主国礼宾也。云“当视宾之聘礼”者,释经在聘,谓在宾聘财多少。云“而为之财也”者,释经于贿也,谓主人视宾多少,为财贿报宾。云“若苟丰之,是又伤财也”者,凡行礼用财者,取不丰不俭,取於折中。若句且丰多,则伤於贪财。引《周礼》者,《秋官司仪职》文。案彼注云:“币谓享币也。於大国则丰,於小国则杀。”解经各称其邦而为之币。彼又注云:“主国礼之如其丰杀之礼。”解经以其币为之礼,“谓贿用束纺,礼玉束帛、乘皮,及赠之属”是也。
凡执玉,无藉者袭。(藉,谓缫也。缫所以藉玉。)
[疏]“凡执玉无藉者袭”。
○注“藉谓”至“藉玉”。
○释曰:凡缫藉有二种,若以木为中,施五采三采者,此缫常有,不得云无藉。今此云“无藉者袭”,据绚组尺缫藉而言。若庙门外贾人启椟取玉,垂缫以授上介,上介裼受,上介屈缫以授宾,宾即袭受,即此执玉无藉者是也。此文与《曲礼》同,故《曲礼》凡执玉,“其有藉者则裼,无藉者则袭”是也。
礼,不拜至。(以宾不於是始至。今文礼为醴。)
[疏]“礼不拜至”。
○注“以宾”至“为醴”。
○释曰:此文承执玉帛之下聘臣事,据《乡饮酒》宾主升堂,主人有拜至之礼。此宾昨日初至之时,主人请宾行礼,宾言俟,此时宾已至矣,故聘时不拜至,是以郑云“以宾不於是始至”。
醴尊于东箱,瓦大一,有丰。(瓦大,瓦尊。丰,承尊器,如豆而卑。)
荐脯五只,祭半只,横之。(只,脯如版然者,或谓之廷,皆取直貌焉。)
[疏]注“只脯”至“貌焉”。
○释曰:此脯礼宾时所用荐脯是也。案《乡饮酒礼》云荐脯“五廷”,故云“或谓之廷,皆取直貌”。
祭醴,再扌及,始扌及一祭,卒再祭。(卒,谓後扌及。)
主人之庭实,则主人遂以出,宾之士讶受之。(此谓馀三马也,左马,宾执以出矣。士,士介从者。)
[疏]“主人”至“受之”。
○注“此谓”至“从者”。
○释曰:此“主人之庭实”者,谓主人礼宾时设乘马也。经云“宾执左马以出”,三马在後,主人从者牵之,遂从宾以出於门外,宾之士介迎受之,故郑云“此谓馀三马也”。知“士,是士介从”者,以其经云“从者讶受马”,此既云士,故知士介从者也。
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犹以君命致之。)
[疏]“既觌”至“将命”。
○注“时有”至“致之”。
○释曰:云“犹以君命致之”者,以经云“将命”,是以知虽是私献己物,与君物同,皆云君命致之,臣统於君故。
摈者入告,出礼辞。(辞其献也。)
宾东面坐奠献,再拜稽首。(送献不入者,奉物礼轻。)
[疏]注“送献”至“礼轻”。
○释曰:云“奉物礼轻”者,谓以奉私献入,则是主於货,伤败於享觌,故不入。
摈者东面坐取献,举以入告,出,礼请受。(东面坐取献者,以宜并受也。其取之,由宾南而自後右客也。)
[疏]“摈者”至“请受”。
○注“东面”至“客也”。
○释曰:“摈者东面坐取献,举以入告”者,谓摈者从门东南方,西行於宾北,举币入告於君,及出,一请於宾而受之,故云“出礼请受”。云“东面坐取献者”,以宜并受也者。献物在门外,摈者出受之,摈者与宾敌并受,故云“宜并受也”。云“其取之,由宾南而自後右客也”者,案上受享之时,受皮者自後右客。郑注云:“自,由也。”从东方来,由客後西居其左受皮也。此宾门西东面奠献摈者,从东由宾南,自客後居宾左,取献物,故云自後右客也。
宾固辞,公答再拜。(拜受於宾也,固亦衍字。)
[疏]注“拜受”至“衍字”。
○释曰:知“固是衍字”者,以其上摈者礼请受,不云“固”,明知宾不固辞,故云固衍字。云“亦”者,亦士介私觌时,“宾固辞”,郑注云:“固衍字,当如面大夫也。”
摈者立于阈外以相拜,宾辟。(相,赞也。古文阈为蹙。)摈者授宰夫于中庭。(东藏之,既乃介觌。)
若兄弟之国,则问夫人。(兄弟,谓同姓若昏姻甥舅有亲者。问犹遗也,谓献也。不言献者,变於君也。非兄弟,献不及夫人。)
[疏]注“兄弟”至“夫人”。
○释曰:云“兄弟,谓同姓”者,若鲁於晋郑之等,同姓也。云“若昏姻甥舅有亲”者,若鲁取齐女以为舅,齐则以鲁为甥,是有亲者也。云“非兄弟,献不及夫人”者,以其经云“兄弟之国则问”,夫人则非兄弟,问不及夫人可知。
若君不见。(君有疾若他故,不见使者。)
[疏]“若君不见”。
○注“君有”至“使者”。
○释曰:云“他故”者,病之外,或新有哀惨也。
使大夫受。(受聘享也,大夫,上卿也。)
[疏]“使大夫受”。
○注“受聘”至“卿也”。
○释曰:知“受聘享”者,以其在後虽有觌献之法,聘享在前,是以据在先者而言。云“大夫,上卿也”者,以其卿上大夫,故以卿为大夫。必知使卿,不使下大夫者,以其君无故,君亲受,今既有故,明使上卿代君受之。
自下听命,自西阶升受,负右房而立。宾降亦降。(此仪如还圭然,而宾大夫易处耳。今文无而。)
[疏]注“此仪”至“处耳”。
○释曰:案上使大夫还玉於馆,“大夫升自西阶钩楹,宾自碑内听命,升自西阶,自左南面受圭,退负右房而立,大夫降中庭,宾降自碑内东面,授上介于阼阶东”。此中与彼还玉,皆升自西阶,此非易处也。但还玉时,宾自大夫左受之,此中大夫於宾左受之,其宾主之位,皆易处於还玉时,故云“易”处也。
不礼。(辟正主也。古文礼作醴。)
[疏]“不礼”。
○注“辟正主也”。
○释曰:案上聘享及私觌讫,主君礼宾。此大夫代君,不礼,故云“辟正主也”。
币之所及,皆劳,不释服。(以与宾接於君所,宾又请有事于己,不可以不速也。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尝使者也。不劳者,以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既闻彼为礼所及,则己往有嫌也。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
[疏]“币之”至“释服”。
○注“以与”至“某子”。
○释曰:云“不可以不速也”者,释经“不释服”,即注云:“所不及者,下大夫未尝使者。”以其经云:“下大夫尝使至者,币及之。”故知所不及者,是下大夫未尝使者也。云“不劳者,以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既闻彼为礼所及,则已往有嫌也”者,此劳宾在後,宾请有事於大夫在聘日。云“先是宾请有事於己同类”,同类谓币所及者,故郑云既闻彼为礼所及。云“则已往有嫌”者,彼国币及己,是以礼加於己,今劳宾者,是以礼报之,若币不及己,若往劳宾,则是己有礼於宾,是讥宾无礼於己之嫌,是以不往劳之,故云已往有嫌也。云“所以知及不及者,宾请有事,固曰某子某子”者,当宾请事於大夫之时,显此张子、李子之等,使受礼者预知,尔时不道己姓,则知己乃币所不及。
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羹饪,谓饪一牢也。肉谓之羹。唯是祭其先,大礼之盛者也。筮尸若昭若穆,容父在,父在则祭祖,父卒则祭祢。腥饩不祭,则士介不祭也。士之初行,不释币于祢,不祭可也。古文羹为羔,饪作念。)
[疏]“赐饔”至“若穆”。
○注“羹饪”至“作念”。
○释曰:古者天子诸侯行,载庙木主。大夫虽无木主,亦以币帛主其神,是以受主国饔饩,故筮尸祭,然後食之,尊神以求福故也。昭穆言“若”者,以其昭穆不定,故云若也。云“腥饩不祭,则士介不祭也”者,上致饔饩之时,云“上介饔饩三牢”,则饪、腥、饩三者皆有,故云士介四人皆饩,大牢无饪可祭,故知士介不祭也。
仆为祝。祝曰:“孝孙某,孝子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皇考某子。”(仆为祝者,大夫之臣摄官也。)
[疏]“仆为”至“某子”。
○注“仆为”至“官也”。
○释曰:经并云孝孙孝子、皇祖皇考,以其不定,故两言,谓上经若昭若穆,亦两言之。云“仆为祝者,大夫之臣摄官也”者,若然,诸侯不摄官使祝,祝,策矣。案定四年祝佗云:“嘉好之事,君行师从,卿行旅从,则臣无事。”若君到主国祭饔之时,得不摄官乎?诸侯不使人摄,是以《觐礼》云:“侯氏裨冕,释币于祢。”注云:“释币于祢之礼,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大夫使仆摄祝,则是本无祝官,与诸侯异矣。其诸侯礼,大祝不行,知不使小祝行者,以其《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是诸侯从官不言祝,明大、小祝俱不行矣。
如馈食之礼。(如少牢馈食之礼,不言少牢,今以大牢也。今文无之。)
[疏]“如馈食之礼”。
○注“如少牢”至“无之”。
○释曰:云“如少牢馈食之礼”者,案少牢礼有尊俎笾豆鼎敦之数,陈设之仪,阴厌阳厌之礼,九饭三献之法,上大夫又有正祭於室,傧尸於堂,此等皆宜有之。至於致爵、加爵,及献兄弟弟子等,固当略之矣。
假器於大夫。(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
[疏]“假器於大夫”。
○注“不敢”至“祭器”。
○释曰:案《曲礼》云:“大夫士去国,大夫寓祭器於大夫,士寓祭器於士。”注云:“与得用者言寄觊己後还。”若然,卑者不得用尊者之器,是以此大夫聘使,不得将己之祭器而行致饔饩,虽是祭器,人臣不敢以君之器为祭器。是以聘使是大夫,还於主国,大夫假祭器而行之。
分肉及、车。(分犹赋也。,人也。车,巾车也。二人掌视车马之官也。赋及之,明辩也。古文分作纷。)
[疏]“分肉及车”。
○注“分犹”至“作纷”。
○释曰:此谓怒讫归胙在下。云“,人也。车,巾车也”者,案《周礼》天子夏官有人职掌养马,春官有巾车职。诸侯虽兼官,亦当有人、巾车,是故引《周礼》为证。
聘日致饔。(急归大礼。)明日,问大夫。(不以残日问人,崇敬也。古文曰问夫人也。)夕,夫人归礼。(与君异日,下之也。今文归作馈。)
既致饔,旬而稍,宰夫始归乘禽,日如其饔饩之数。(稍,禀食也。乘禽,乘行之禽也,谓雁鹜之属。其归之,以双为数。其,宾与上介也。古文既为饩。)
[疏]“既致”至“之数”。
○注“稍禀”至“为饩”。
○释曰:云“既致饔,旬而稍”者,以其宾客之道,十日为正,行聘礼既讫,合归一旬之後,或逢凶变,或主人留之,不得时反,即有稍礼。故下文云:“既将公事,宾请归。”注云:“谓已问大夫,事毕请归,不敢自专,谦也。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是主人留之。是以《周礼浆人》亦“共宾客之稍礼”,注云:“稍礼非飧饔之礼,留王稍所给宾客者,浆人所给,亦六饮而已。”诸侯相待亦如之,是其留致稍者也。云“乘禽,乘行之禽也”者,别言此者,欲见此乘非物四曰乘,言如其饔饩之数者,一牢当一双,故《聘义》云“乘禽日五双”,是此饔饩五牢者也。云“雁鹜之属”者,案《尔雅》“二足而羽”,若然,上介三牢则三双也,士介一牢则一双也,羽谓之禽,故以禽为雁鹜之属。云“其,宾与上介也”者,以其下文别有士介故也。
士中日则二双。(中犹也。不一日一双,大寡,不敬也。)
凡献,执一双,委其馀于面。(执一双,以将命也。面,前也,其受之也。上介受以入告之,士举其馀从之,宾不辞,拜受于庭。上介执之,以相拜于门中,乃入授人。上介受,亦如之。士介拜受于门外。)
[疏]“凡献”至“于面”。
○注“执一”至“门外”。
○释曰:云“上介受以入告之,士举其馀从之”者,此乘禽而云“凡献”,宜约私献。私献,摈者取献以入,士举其馀。此若上介受入,明其馀士举从入可知。云“不辞,拜受于庭”者,以其经无辞文,又饔饩云礼辞,明此禽礼轻,无辞,受于庭可知。“上介执之,以相拜于门中,乃入授人”者,此亦约私献,私献之时,摈者取献以入,又云摈者立于阈外,以相拜宾,辟摈者,授宰夫是其约也。云“上介受,亦如之”者,以其受饔饩之时,上介受己如宾礼,故知受乘禽亦如宾也。云“士介拜受於门外”者,以其受饩在门外,此受乘禽在门外可知。
禽羞、ㄈ献比。(比,放也。其致之,礼如乘禽也。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ㄈ献,四时珍美新物也。ㄈ,始也,言其始可献也。《聘义》谓之时赐。)
[疏]“禽羞ㄈ献比”。
○注“比放”至“时赐”。
○释曰:云“禽羞,谓成孰有齐和者”,以其称羞,谓若庶羞、内羞之等,故称禽则以雁鹜等为之,故以成孰解之。“《聘义》谓之时赐”者,案《聘义》云:“燕与时赐无数。”时赐,谓四时珍异,以赐诸宾客。与此ㄈ献是一物,故引以为证。
归大礼之日,既受饔饩,请观。(聘於是国,欲见其宗庙之好,百官之富,若尤尊大之焉。)讶帅之,自下门入。(帅犹道也。从下门外入,游观非正也。)
各以其爵,朝服。(此句似非其次,宜在“凡致礼”下,绝烂在此。)
[疏]“各以其爵朝服”。
○注“此句”至“在此”。
○释曰:云“宜在‘凡致礼’下”者,以其各以其爵朝服为致礼而言,故知义然。
士无饔,无饔者无摈。(谓归饩也。)
[疏]“士无”至“无摈”。
○注“谓归饩也”。
○释曰:案上经直云宰夫朝服以致之,是其无饔,宰夫退去,士介不傧之,是也。
大夫不敢辞,君初为之辞矣。(此句亦非其次,宜在“明日问大夫”之下。)
[疏]“大夫”至“辞矣”。
○注“此句”至“之下”。
○释曰:此谓宾问卿之时,卿不敢辞者,以宾聘享讫,出大门,请有事於大夫,君礼辞许,是君初为之辞,故卿不辞也。
凡致礼,皆用其飨之加笾豆。(凡致礼,谓君不亲飨宾及上介,以酬币致其礼也。其,其宾与上介也。加笾豆,谓其实也,亦实於瓮筐。飨礼今亡。)
[疏]“凡致”至“笾豆”。
○注“凡致”至“今亡”。
○释曰:云“其,其宾与上介也”者,案上经宾壹食壹飨,上介若食若飨,唯士介不言飨,故知其中唯有宾与上介耳。云“加笾豆,谓其实也,亦实于瓮”者,案致飨饩,醯醢是豆实,实于瓮,明此飨之豆实,亦实于瓮,可知也。案昭六年:“夏,季孙宿如晋,拜莒田也。晋侯享之以加笾。武子退,使行人告曰:小国之事大国也,苟免於讨,不敢求贶,得贶不过三献。今豆有加,下臣弗堪,无乃戾也。”此中致飨有加笾豆者,飨使者无加笾豆之正礼,此云加笾豆者,殷勤之义也。云“飨礼今亡”者,以其食礼在,知其豆数,飨礼亡,无文以知之。
无饔者无飨礼。(士介无飨礼。)
[疏]“无饔者无飨礼”。
○注“士介无飨礼”。
○释曰:“无饔者,无飨礼”,文承飨下,故郑以无飨礼解之。以其宾与上介饔饩俱有,故有飨。士介唯有饩而已,无饔,故无飨礼也。
凡饩,大夫黍、粱、稷,筐五斛。(谓大夫饩宾、上介也。器寡而大,略。)
[疏]“凡饩”至“五斛”。
○注“谓大”至“大略”。
○释曰:案上经云“大夫饩宾,大牢米八筐”,众介米六筐,不辨大小,故此记人辨之,云“筐五斛”。云“器寡而大,略”者,以其君归饔饩于宾,与大夫介米小而多者,是尊者所致,以多器为荣。今大夫致礼於宾、介,器寡而大,是略之於卑者也。
既将公事,宾请归。(谓已问大夫,事毕请归,不敢自专,谦也。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
[疏]“既将公事宾请归”。
○主“谓已”至“勤也”。
○释曰:云“已问大夫”者,请问三卿与下大夫,尝使於彼国,币所及皆是君命,及以君物行礼者,皆是公事,事讫,故请归也。云“主国留之,飨食燕献无日数,尽殷勤也”者,亦谓至旬,宾乃将归,主君乃留宾,有此飨食燕献之等,故《燕礼》注云“今燕又宜献焉”是也。云无日数者,谓行此飨食之等,相去希数,无常日数,尽主人殷勤也。
凡宾拜于朝,讶听之。(拜,拜赐也。唯稍不拜。)
[疏]“凡宾”至“听之”。
○注“拜拜”至“不拜”。
○释曰:案上经云:“宾三拜乘禽於朝,讶听之,遂行,舍于郊。”又案《司仪》云:“明日,客拜礼赐,遂行。”是临行大小礼皆拜赐,则知唯米禀刍薪等不拜也。
燕则上介为宾,宾为苟敬。(飨食,君亲为主,尊宾也。燕,私乐之礼,崇恩杀敬也。宾不欲主君复举礼事礼已,于是辞为宾,君听之。从诸公之席,命为苟敬。苟敬者,主人所以小敬也。更降迎其介以为宾。介,大夫也。虽为宾,犹卑於君,君则不与亢礼也。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敌以上。)
[疏]“燕则”至“苟敬”。
○注“飨食”至“以上”。
○释曰:云“飨食,君亲为主,尊宾也”者,以其飨食在庙,为宾,故君亲为主。至後燕礼在寝,又以醉为度,崇於恩,杀於敬,故宾辞而使介为宾也。以苟敬为小敬者,以阼阶西近主,为位诸公坐位,故我小敬,对户牖南面为大敬。云“更降迎其介以为宾”者,介在庙门内西北面,降至庭迎之。云“不与亢礼也”者,略取《燕义》文,解君不亲为献主而使宰夫之意也。云“主人所以致敬者,自敌以上”者,谓两君相见,两大夫、两士以上,则主人亲献也。
宰夫献。(为主人代公献。)
无行,则重贿反币。(无行,谓独来,复无所之也。必重其贿与反币者,使者归,以得礼多为荣,所以盈聘君之意也。反币,谓礼玉、束帛、乘皮,所以报聘君之享礼也。昔秦康公使西乞术聘于鲁,辞孙而说。襄仲曰:不有君子,其能国乎?厚贿之。此谓重贿反币者也。今文曰贿反币。)
[疏]“无行”至“反币”。
○注“无行”至“反币”。
○释曰:云“重其贿”,即上贿在聘于贿是也。“反币”,谓上礼玉、束帛、乘皮是也。云“秦康公”者,案文公十二年《左氏传》云“秦伯使西乞术来聘”云云是也。此特来,非历聘,历聘则吴公子札聘於上国、聘齐、聘鲁是也。
曰:“子以君命在寡君,寡君拜君命之辱。”(此赞君拜聘享辞也。在,存也。)
[疏]“曰子”至“之辱”。
○释曰:此及下三经,即上经云:“公馆宾,宾辟,上介听命,聘享,夫人之聘享,问大夫,送宾,公皆再拜。”注云:“拜此四事。”彼见其拜,此见其赞辞也。
“君以社稷故,在寡小君,拜。”(此赞拜夫人聘享辞也。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与君体敌,不敢当其惠也。其卒亦曰:“寡君拜命之辱。”)
[疏]“君以”至“君拜”。
○注“此赞”至“之辱”。
○释曰:云“言君以社稷故者,夫人与君体敌,不敢当其惠也”者,释经云“社稷故”,以其《礼记哀公问》孔子云取夫人为社稷主。妇人无外事,天地并社稷,后夫人虽不与,以夫妇一体,故夫人亦得云社稷主,是其云社稷故者。见夫人与君体敌,今夫人使致礼来,主人不敢当,下文云“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是与君不敌,敢当之也。
“君贶寡君,延及二三老,拜。”(此赞拜问大夫之辞。贶,赐也。大夫曰老。)
又拜送。(拜送宾也。其辞盖云:“子将有行,寡君敢拜送。”自拜聘享至此,亦非其次,宜承上君馆之下。)
[疏]“又拜送”。注“拜送”至“之卜”。
○释曰:此即上经君即馆拜送宾,故郑云此宜承上“君馆之”下。
宾於馆堂楹,释四皮、束帛。宾不致,主人不拜。(宾将遂去是馆,留礼以礼主人,所以谢之也。不致,不拜,不以将别崇新敬也。)
[疏]注“不致”至“敬也”。
○释曰:若宾敬主,宜致,主人敬宾,宜拜,皆是崇敬。若致与拜,即是崇新敬,故不为。若《乡饮酒》送宾,宾不答,礼有终,相类也。
大夫来使,无罪,飨之;(乐典嘉宾为礼。)
[疏]“大夫”至“飨之”。
○注“乐与嘉宾为礼”。
○释曰:案《鹿鸣序》燕群臣嘉宾,此无罪飨之,亦是乐宾,为礼者也。
过则饩之。(饩之,腥致其牢礼也。其致之辞,不云君之有故耳。《聘义》曰:“使者聘而误,主君不亲飨食,所以愧厉之也。”不言罪者,罪将执之。)
[疏]“过则饩之”。
○注“饩之”至“执之”。
○释曰:云“过则饩之”,谓礼有失误,故引《聘义》使者聘而误主君。云“不言罪者,罪将执之”者,《春秋》之义,聘宾有罪皆执之。若然,上经云无罪飨之,有罪非但不飨,又执之。此过则饩之,虽不飨,犹生致,过轻故也。若然,上云罪,下云过,互见其义也。
其介为介。(飨宾有介者,宾尊,行敌礼也。)
[疏]“其介为介”。
○注“飨宾”至“礼也”。
○释曰:谓飨宾於庙之时,还以聘之上介为介。若然上经上介主人别行飨,则是从宾为介得介,则飨复别飨也。云“宾尊,行敌礼也”者,若《乡饮酒》宾主行敌礼,而有介然也。
有大客後至,则先客不飨食,致之。(卑不与尊者齐礼。)
[疏]“有大”至“致之”。
○注“卑不”至“齐礼”。
○释曰:此据《聘礼》而言,则无君朝之事。若然,则前有小国之卿大夫来聘,将行飨食,有大国卿大夫来聘,则废小国飨食之礼,以其卑不与尊齐礼并行之。
唯大聘有几筵。(谓受聘享时也。小聘轻,虽受于庙,不为神位。)
[疏]“唯大聘有几筵”。
○注“谓受”至“神位”。
○释曰:案上经云“几筵既设,摈者出请命”者,行聘享及私觌礼毕,云宰夫彻几改筵,是行聘享为神位。今小聘不为神位,屈也。
十斗曰斛,十六斗曰{数},十{数}曰秉。(秉,十六斛。今江、淮之间,量名有为{数}者。今文{数}为逾。)二百四十斗。(谓一车之米,秉有五{数}。)
四秉曰。(此秉谓刈禾盈手之秉也。,齐名也,若今莱阳之,刈稻聚把,有名为者。《诗》云:“彼有遗秉。”又云:“此有不敛齐。”)
[疏]“四秉曰”。
○注“此秉”至“敛齐”。
○释曰:云“此秉为刈禾盈手之秉也”,对上文秉为量名也。引《诗》者,证此秉为盈手齐,即此亦一,即今人谓之一铺、两铺也。
十曰。十曰乇。四百秉为一乇。(一车之禾三乇,为千二百秉。三百,三十也。古文作纟。)
[疏]注“一车”至“作纟”。
○释曰:云“一车之禾三乇”,即经致饔饩时,云“禾三十车车三乇”也。
●卷二十五公食大夫礼第九
[疏]《公食大夫礼》第九。
○郑《目录》云:“主国君以礼食小聘大夫之礼,於五礼属嘉礼。《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六,《别录》第九。”
○释曰:郑知是“小聘大夫”者,案下文云宰夫自东方,荐豆六,於酱东,设黍稷六簋,又设庶羞十六豆,此等皆是下大夫小聘之礼。下乃别云“上大夫八豆、八簋”,又云“上大夫庶羞十六豆”,是食上大夫之法,故知此篇据小聘大夫也。若然,《聘礼》据侯伯之大聘,此篇据小聘大夫者,周公设经,互见为义。案篇末云“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郑注云:“此以命数为差,九谓再命者,十一谓三命者,七谓一命者。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以此言之,鱼、肠胃、伦肤皆七者,谓子男小聘之大夫。此《公食》序在《聘礼》之下,是因聘而食之。不言食宾与上介,直云大夫者,若云食宾与上介,则小聘使下大夫,上介乃是士,是以直云大夫,兼得大夫聘宾与上介,亦兼小聘之宾。若然,《聘礼》据大聘,因见小聘。此《公食》先见小聘,後言大聘者,欲见大聘、小聘,或先或後,不常之义。
公食大夫之礼。使大夫戒,各以其爵。(戒犹告也。告之必使同班,敌者易以相亲敬。)
[疏]“公食”至“其爵”。
○注“戒犹”至“亲敬”。
○释曰:自此尽“如聘”,论主君使大夫就馆,戒聘客使来行食礼之事。云“各以其爵”者,此篇虽据子男大夫为正,兼见五等诸侯大聘使卿之事,故云各以其爵也。
上介出请,入告。(问所以来事。)
[疏]“上介出请入告”。
○注“问所以来事”。
○释曰:据大夫就宾馆之门外,宾使上介出请大夫所为来之事。
三辞。(为既先受赐,不敢当。)
[疏]“三辞”。
○注“为既”至“敢当”。
○释曰:既先受赐者,谓聘日致饔,受赐大礼,故今辞食,不敢当之。但受饔之时,礼辞而已,至於飨食,皆当三辞。
宾出,拜辱。(拜使者,屈辱来迎已。)大夫不答拜,将命。(不答拜,为人使也。将犹致也。)宾再拜稽首。(受命。)大夫还,(复於君。)
宾不拜送,遂从之。(不拜送者,为从之,不终事。)
[疏]“宾不”至“从之”。
○注“不拜”至“终事”。
○释曰:案《乡饮酒》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云礼有终。此宾不拜送,为从之不终事,故宾不拜送也。若然,《乡饮酒》、《乡射》戒宾,遂从之,而云拜辱、拜送者,以其主人先反,不相随,故得拜辱、拜送。《觐礼》使者劳宾於门外,侯氏再拜,遂送之。使者既不先反,犹拜送者,尊天子使故也。
宾朝服即位于大门外,如聘。(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如聘,亦入于次俟。)
[疏]“宾朝”至“如聘”。
○注“於是”至“次俟”。
○释曰:云“大门外,如聘”者,则宾主设摈介以相待,如聘时。云“於是朝服,则初时玄端”者,初时,谓宾发馆时服玄端。若《乡射》“主人朝服乃速宾”,郑注云:“射,宾轻也。戒时玄端。”以此言之,亦宾在馆拜所戒大夫即玄端,宾遂从大夫至君大门外,入次,乃去玄端,著朝服,出次,即位也。云“如聘,亦入於次俟”者,案《聘礼》:“宾皮弁聘,至于朝,宾入于次。”注云:“入于次者,俟办。”则此入次,亦俟主人办也。若然,《聘礼》重宾,发馆即皮弁。此食礼轻,及大门乃朝服。
即位。具。(主人也。摈者俟君於大门外,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馔物,皆於庙门之外。)
[疏]“即位具”。
○注“主人”至“之外”。
○释曰:云“摈者俟君於大门外”者,解即位之事。云“卿大夫士序,及宰夫具其馔物,皆於庙门之外”者,以其君迎宾入,始言卿大夫以下庙内之位,则知此具馔物时,皆在庙门外也。故郑下文注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故不在大门内。”是其义也。
羹定。(肉谓之羹。定犹孰也。著之者,下以为节。)
[疏]“羹定”。
○注“肉谓”至“为节”。
○释曰:云“肉谓之羹”者,《尔雅》文。云“著之者,下以为节”者,羹定与下文“陈鼎”之节为目也。
甸人陈鼎七,当门,南面,西上,设扃。若束若编。(七鼎,一大牢也。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南面西上,以其为宾,统於外也。扃,鼎扛,所以举之者也。凡鼎,盖以茅为之,长则束本,短则编其中央。今文扃作铉,古文皆作密。)
[疏]“甸人”至“若编”。
○注“七鼎”至“作密”。
○释曰:云“七鼎,一大牢也”者,案《聘礼》致飧与饔饩皆九鼎,此亦一大牢而七鼎者,此食礼轻,无鲜鱼、鲜腊,与《聘礼》“腥一牢鼎七”同也。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案《天官》有甸师氏,兼有亨人,皆属冢宰。彼天子礼,诸侯比天子为兼官,故甸人兼亨人也。必使甸人陈鼎兼亨人者,案《亨人职》云“掌共鼎镬”,又案《甸师职》云掌“帅其徒以薪蒸,役外内饔之事”,故使甸人兼亨人陈鼎。若然,案《少牢》“羹定饔人陈鼎”者,以其无甸人官,故饔人陈鼎也。《既夕士礼》云“甸人抗重”,又云“甸人筑今坎”,以士无臣,使属吏摄甸人之事,非谓置此官也。云“凡鼎,盖以茅为之”者,诸文多言鼎,皆不言所用之物,此经虽言“若束若编”,亦不指所用之体,故郑云“盖”以疑之。然必知用茅者,《诗》曰:“白茅苞之。”《尚书》孔传云:“苴以白茅。”茅是白之物,故疑用茅也。
设洗如飨。(必如飨者,先飨後食,如其近者也。飨礼亡,《燕礼》则设洗於阼阶东南。古文飨或作乡。)
[疏]“设洗如飨”。
○注“必如”至“作乡”。
○释曰:云“必如飨者,先飨後食,如其近者也”,郑据此文行食礼,而云如飨,明先飨,设洗讫,乃後食,故乡前如之,是先飨後食也。案《聘礼》云“公於宾,壹食再飨”,则食在飨前矣。不言如《燕礼》者,飨食在庙,燕在寝,则是飨食重,先行之。故二者自相先後,是以不得用《燕礼》决之也。引《燕礼》者,欲见设洗之法,燕与飨食同,故无飨礼,引《燕礼》而言也。
小臣具,在东堂下。(为公盥也。公尊,不就洗。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服位。)
[疏]“小臣”至“堂下”。
○注“为公”至“服位”。
○释曰:知此“为公盥”者,案《特牲》尸尊,不就洗,盥用,故知此所设亦为公盥,不就洗也。云“小臣於小宾客飨食,掌正君位”者,按《夏官小臣职》云“小祭祀,宾客飨食”,如大仆之法。此诸侯之聘客飨食,故亦小臣掌之也。
宰夫设筵,加席、几。(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氵音酱,可以略此。)
[疏]“宰夫”至“席几”。
○注“设筵”至“略此”。
○释曰:云“设筵於户西,南面而左几”者,以其宾在户牖之,南面,又生人左几,异於神右几故也。云“公不宾至授几者,亲设氵音酱,可以略此”者,决《聘礼》礼宾时,公亲授几者,以无设氵音酱之事故也。故下记云“不授几”,郑云“异於醴也”。
无尊。(主於食,不献酬。)
饮酒、浆饮,俟于东房。(饮酒,清酒也。浆饮,浆也。其俟奠於丰上也。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
[疏]“饮酒”至“东房”。
○注“饮酒”至“饮也”。
○释曰:云“饮酒,清酒也”者,按《周礼酒正》注先郑云:“清酒,祭祀之酒。”後郑从之。则此宾客用之者,优宾故也。云“浆饮,浆也”者,之言载,以其汁滓相载,故云。汉法有此名故也。云“其俟奠於丰上也”者,下云“饮酒实於觯,加于丰”是也。此云奠,即彼加也。云“饮酒先言饮,明非献酬之酒也”者,以其《乡饮酒》、《燕礼》等献酬之酒皆不言饮,饮之,可知此拟口,故言饮,是异於献酬酒故也。是以《酒人》云:“共宾客之礼酒、饮酒。”郑注云:“礼酒,飨燕之酒。”不言饮食之酒,云饮,亦是其义也。云“浆饮先言浆,别於六饮也”者,按《浆人》云:“共王六饮,水、浆、醴、凉、医、酏。”彼先云六饮,後云水浆,与此先云浆不同,故云先云浆别於六饮。必别於六饮者,彼六饮为渴而饮,此浆为口,不为渴,故异之。
凡宰夫之具,馔于东房。(凡,非一也。饮食之具,宰夫所掌也。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
[疏]“凡宰”至“东房”。
○注“凡非”至“在堂”。
○释曰:云“酒浆不在凡中者,虽无尊,犹嫌在堂”者,以其酒浆常在堂,若不特言之,则凡中不含之,言谓酒浆仍在堂,故上特言之。
公如宾服,迎宾于大门内。(不出大门,降於国君。)
[疏]“公如”至“门内”。
○注“不出”至“国君”。
○释曰:自此尽“阶上北面再拜稽首”,论主君迎宾入拜至之事。云“不出大门,降於国君”者,按《周礼司仪》云:“将币,交摈,三辞,车逆,拜辱,宾车进,答拜。”又云致饔饩,飨食,“皆如将币之仪”。是国君来则出迎也。
大夫纳宾。(大夫,谓上摈也。纳宾以公命。)公入门左,公再拜。宾辟,再拜稽首。(左,西方,宾位也。辟,逡遁,不敢当君拜也。)公揖入,宾从。(揖入,道之。)
及庙门,公揖入。(庙,祢庙也。)
[疏]“及庙门公揖入”。
○注“庙祢庙也”。
○释曰:《仪礼》之内单言庙者,皆据祢庙。是以《昏礼》纳采云“至于庙”,记云“凡行事必用昏昕,受诸祢庙”,以此而言,则言庙皆祢庙也。若非祢庙,则言庙祧,若《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问卿云“受于祖庙”之类是也。但受聘在祖庙,食飨在祢,燕轻於食飨,又在寝,是其差次也。
宾入,三揖。(每曲揖,及当碑揖,相人偶。)
至于阶,三让。(让先升。)
[疏]“至于阶三让”。
○释曰:按《曲礼》云:“客若降等,则就主人之阶。主人固辞,然後客复就西阶。”此亦降等,初即就西阶者,此君与客食礼,礼之正,彼谓大夫士以小小燕食之礼,故与此不同也。
公升二等,宾升。(远下人君。)
[疏]“公升二等宾升”。
○注“远下人君”。
○释曰:言“远下人君”者,亦取君行一,臣行二之义也。
大夫立于东夹南,西面,北上。(东夹南,东西节也。取节於夹,明东於堂。)
[疏]“大夫”至“北上”。
○注“东夹”至“於堂”。
○释曰:此谓主国卿大夫立位。云“取节於夹,明东於堂”者,序已西为正堂,序东有夹室,今大夫立于夹室之南,是东于堂也。
士立于门东,北面,西上。(统於门者,非其正位,辟宾在此。)
[疏]“士立”至“西上”。
○注“统於”至“在此”。
○释曰:案《燕礼》、《大射》士在西方,东西北上,不统於门。又在门东北面,宜东统於君。今在门东西上,统於门者,以宾在门西,辟宾,在此非正位故也。
小臣,东堂下,南面,西上。宰,东夹北,西面,南上。(宰,宰夫之属也。古文无南上。)
[疏]“小臣”至“南上”。
○注“宰宰”至“南上”。
○释曰:云“宰东夹北,西面南上”者,谓在北堂之南,与夹室相当,故云夹北也。云“宰,宰夫之属也”者,以经云“南上”,则非止一人。但宰官之内,有宰夫之等,是以下有宰夫之官,皆於此立可知,故云之属也。若然,宰尊官,在小臣之下者,以其小臣位在北堂南,故先见之,非谓尊卑先後为次也。
内官之士,在宰东北,西面,南上。(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
[疏]“内官”至“南上”。
○注“夫人”至“无事”。
○释曰:云“夫人之官内宰之属也”者,经云“内官”,按《周礼天官内宰》下大夫掌王后已下,彼天子内官,诸侯未必有内宰,以其言内官之士,以士为之,明当天子内宰,故举内宰况之也。云“自卿大夫至此,不先即位,从君而入者,明助君飨食,宾自无事”者,按前聘时,君迎客于大门内时,卿大夫已下入庙即位者,受聘事重,非飨食之事,故先入庙即位。此已下虽有宰及宰夫者,皆有事,及大夫二牲、士庶羞之等,皆助君食宾,非己之事,故後入也。
介,门西,北面,西上。(西上,自统於宾也。然则承摈以下,立於士西,少进东上。)
[疏]“介门”至“西上”。
○注“西上”至“东上”。
○释曰:云“然则承摈以下,立于士西,少进东上”者,以其介统於宾而西上,则摈统於君而东上可知。承摈以下,既是有事之人承摈,是大夫又尊於士,故知少进东上。不言上摈者,上摈有事,其位不定,故不言。
公当楣北乡,至再拜,宾降也,公再拜。(楣谓之梁。至再拜者,兴礼俟宾,嘉其来也。公再拜,宾降矣。)
[疏]“公当”至“再拜”。
○注“楣谓”至“降矣”。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公拜至宾答拜之事。云“公再拜,宾降矣”者,释经宾降在“至再拜”下,“公再拜”上。以其至再拜者,公已一拜,宾即降,下公再拜者,宾降後,又一拜。虽一拜,本当再拜,故皆以再拜言之。犹下侑币之时,“公一拜,宾降,公再拜”,注云:宾不敢俟成拜也。若然,郑云“公再拜,宾降矣”者,解经“至再拜,客降”也。
宾西阶东、北面答拜。(西阶东,少就主君,敬也。)摈者辞,(辞拜於下。)
拜也。公降一等,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宾降再拜,公降,摈者释辞矣。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兴,起也。)
[疏]“宾西”至“答拜”。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宾降答拜之事。此云“答拜”,下云“拜也”,并据公未降之前,宾为一拜。以其宾始一拜之,公降一等,故在一辞之中,是以郑云宾降再拜,释经北面拜答及拜也。云“公降,摈者释辞矣”者,解经“辞曰寡君从子虽将拜兴也”,郑注云“宾犹降,终其再拜稽首”者,按下文“宾栗阶升,不拜”,升既不拜,略於下。虽辞宾,犹终降,再拜稽首也。若然,摈者辞拜於下之时,其位在下,故下记云“卿摈由下”,注云“不升堂”是也。按下文云“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注云“无事”,又云“摈者进相币”,然则摈者有事则进,无事则退,故负东塾也。
宾栗阶升,不拜。(自以己拜也。栗,是栗也。不拾级连步,趣主国君之命,不拾级而下曰。)
[疏]“宾栗阶升不拜”。
○注“自以”至“曰”。
○释曰:云“自以己拜也”者,於堂下终为再拜稽首,故於堂上不拜也。云“栗,实栗也”者,谓疾之意也。云“不拾级连步”者,《曲礼》云“拾级聚足连步以上”,郑注云:“拾当为涉声之误也。级,等也。涉等聚足,谓前足蹑一等,後足从之并。”此涉级也。连步,郑云“重蹉跌也”,连步谓足相随不相过也。其连步据足而言,涉级据阶而说,其实一也。此等寻常升法,此栗阶据趋君命而上,按《燕礼》记云:“凡君所辞皆栗阶”,注云:“栗,蹙也。谓越等急趋君命也。”又曰“凡栗阶不过二等”,注云:“其始升犹聚足连步,越二等,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是栗阶之法也。云“不拾级而下曰”者,凡升降有四种,云者,君臣急谏诤,则越三等为阶,越一等为历阶,又有连步,又有栗阶,为四等也,义已具於《燕礼》记疏也。
命之,成拜,阶上北面再拜稽首。(宾降拜,主“君辞之,宾虽终拜,於主君之意犹为不成”。)
[疏]“命之”至“稽首”。
○注“宾降”至“不成”。
○释曰:按《论语》孔子云:“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是以上文主君虽辞宾,犹终拜於下,尽臣之礼,为成拜。“主君之意犹以为不成”,故命之升成拜,宾遂主君之意,故升更拜也。
士举鼎,去幂于外,次入。陈鼎于碑,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奠于鼎西,南顺,出自鼎西,左人待载。(入由东,出由西,明为宾也。今文奠为委,古文待为持。)
[疏]“士举”至“待载”。
○注“入由”至“为持”。
○释曰:自此尽“逆退复位”,论鼎入已载之事。云“去幂於外,次入”者,次入,谓序入也。故《少牢》云序入去幂於外者,以其入当载於俎,故去之也。《士丧》、《士虞》皆入,乃去幂者,丧礼变于吉故也。
雍人以俎入,陈于鼎南。旅人南面加匕于鼎,退。(旅人,雍人之属。旅食者也。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出入之由,亦如举鼎者。匕俎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
[疏]“雍人”至“鼎退”。
○注“旅人”至“多也”。
○释曰:云“旅人,雍人之属”者,即《燕礼》云:“尊士旅食于门西,两圜壶。”郑云:“士旅食者,所谓庶人在官者也。”引《王制》解之者是也。云“雍人言入,旅人言退,文互相备也”者,雍人言入亦退,旅人言退亦入,皆入而退去,故云文互相备也。云“每器一人,诸侯官多也”者,按《少牢》云:“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是大夫官少,故每人兼执也。若然,《特牲》云“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士虞》亦云“匕俎从士”,《昏礼》亦云“匕俎从设”,彼注云:“执匕者,执俎者,从鼎而入,设之。”不言并合者,士官弥少,并合可知。不言者,文不具或可。士礼又异於大夫,执鼎人兼执匕俎,故《士丧礼》小敛大敛奠举鼎者,兼执俎也。若依前释,则《士丧礼》略威仪故也。
大夫长盥,洗东南,西面,北上,序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卒盥,序进,南面匕。(长,以长幼也。序犹更也。前,洗南。)
[疏]“大夫”至“面匕”。
○注“长以”至“洗南”。
○释曰:云“进盥,退者与进者交于前”,郑云前谓洗南,但言前,不云北。《乡饮酒》、《乡射》宾盥北面,则此大夫亦皆北面可知。云“长,以长幼也”者,若《燕礼》云“命长”之类,皆据长幼为长,不谓众中之长者也。
载者西面。(载者,左人。亦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大夫匕则载之。)
[疏]“载者西面”。
○注“载者”至“载之”。
○释曰:前云“左人待载”,其时鼎东南面,今大夫鼎北面南,匕之左人当载,故序自鼎东西面,於其前矣。俎正当鼎南,则载者在鼎南稍东也。
鱼腊饪。(饪,孰也。食礼宜孰,飨有腥者。)
[疏]“鱼腊饪”。
○注“饪孰”至“宜孰”。
○释曰:上文直云“羹定”,肉谓之羹,恐鱼腊不在羹定之中,故此特著鱼腊饪也。以食礼尚孰,故皆饪也。
○注“飨有腥者”。
○释曰:《乐记》云大飨“而俎腥鱼”,郑注云:“以腥鱼为俎,实不孰之。”是飨礼有腥也。又宣公十一年:“冬,晋侯使士会平王室,定王享之。原襄公相礼,ゾ。武子私问其故。王闻之召武子曰:季氏,而弗闻乎?王享有体荐,宴有折俎,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又《国语》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亲戚宴飨则有ゾ。以此观之,明飨有腥,以飨礼用体荐。体荐则腥矣。故《礼记》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豚解者,皆腥也。
载体进奏。(体,谓牲与腊也。奏,谓皮肤之理也。进其理,本在前。下大夫体七个。)
[疏]“载体进奏”。
○注“体谓”至“七个”。
○释曰:三牲与腊皆载体,直言体,不辨体形及数,以下鱼、肠胃、伦肤皆言七,则此亦七体,故郑云“下大夫体七个”。若然,七个此不言体形,按《士虞记》云“升左肩、臂、、肫、骼、脊、胁”七体,彼丧礼用左。又按《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胖进腠”,则此亦用右胖,肩、、臂、肫、骼、脊、胁可知。既用右胖,则左胖为庶羞。其庶羞者,此下大夫十六豆,上大夫二十豆是也。若致飧及归饔饩,腥鼎皆无庶羞。《乡饮酒》、《乡射》、《燕礼》、《大射》虽同用狗一牲,以其亨,亨亦皆有庶羞也。云“奏,谓皮肤之理。进其理,本在前”者,此谓生人食法,故进本,本谓近上者。若祭祀则进末,故《少牢》云“进下”,郑云“变於食生”是也。
鱼七,缩俎,寝右。(右首也。寝右进也。乾鱼近腴,多骨鲠。)
[疏]“鱼七缩俎寝右”。
○注“右首”至“骨鲠”。
○释曰:云“缩俎”者,於人为横,缩,纵也。鱼在俎为纵,於人亦横。云寝右,郑云“右首也,寝右,进”也,宾在户牖之南面,俎则东西陈之,鱼在俎,首在右,腹腴乡南。,脊也。进脊在北,乡宾,必以脊乡宾者,郑云“乾鱼近腴,多骨鲠”,故不欲以腴乡宾,取脊少骨鲠者乡宾,优客故也。若祭祀,则进腴,以鬼神尚气,腴者,气之所聚,故《少牢》进腴是也。
肠、胃七,同俎。(以其同类也。不异其牛羊,腴贱也。此俎实凡二十八。)
[疏]“肠胃七同俎”。
○注“以其”至“十八”。
○释曰:云“以其同类也”者,释经同俎,以其牛羊同是畜类也。云“不异其牛羊,腴贱也”者,以牲体则异俎,及此肠胃即同俎,以其腹腴贱,故略之,同俎也。云“此俎实二十八”者,牛羊各有肠胃,肠胃各七,四七二十八也。但此肠胃与牲或同鼎同俎,或别鼎别俎,何者?据此下文七鼎肠胃与牲别鼎别俎,是其正法,取其鼎俎奇也。《少牢》五俎,肠胃与牲同鼎者,以其有鲜兽,若肠胃别鼎则六,不得奇,故并肠胃与牲同鼎,《有司彻》亦然。此肠胃七者,以其与牲体别鼎,故取数於牲亦七。《少牢》并肠胃於牲鼎,故云肠三胃三,取数於脊胁各三也。宾尸礼杀於正祭,故肠胃各一。《既夕》盛葬奠,故肠胃五也。
伦肤七。(伦,理也,谓精理滑色者,今文伦或作论。)
[疏]“伦肤七”。
○释曰:伦肤谓豕之皮革为之,但此公食大夫为宾用为美,故肤与肠胃皆别鼎俎。《特牲》腥有三鼎,鱼、腊不同鼎,故肤从牲,同鼎。《有司彻》虽同《少牢》,亦止三鼎而已,羊、豕、鱼皆一鼎,故肤还从於牲鼎也。又此肤与牲体之数亦七,而《少牢》肤九者,此食礼,故肤从体数。《少牢》大夫之祭,肤出下牲,故取数於牲之体而九也。
肠、胃、肤,皆横诸俎,垂之。(顺其在牲之性也。肠胃垂及俎拒。)
[疏]“肠胃”至“垂之”。
○注“顺其”至“俎拒”。
○释曰:肠胃得在牲而垂肤,亦言顺牲之性者,从多而言。云“垂及俎拒”者,《少牢》云“肠三,胃三,垂及俎拒”是也。
大夫既匕,匕奠于鼎,逆退,复位。(事毕,宜由便也。士匕载者,又待设俎。)
[疏]“大夫”至“复位”。
○注“事毕”至“设俎”。
○释曰:“士匕载者,又待设俎”者,以上文云“士举鼎”,又云“左人待载”,下文云“士设俎于豆南”,是载者又待设俎可知也。
公降盥。(将设酱。)
[疏]“公降盥”。
○注“将设酱”。
○释曰:自此尽“各于其西”,论公与宰夫为宾设正馔之事。云“将设酱”者,下云“公设之”,是以盥手也。
宾降,公辞。(辞其从己。)卒盥,公壹揖、壹让,公升,宾升。(揖让皆壹,杀於初。古文壹皆作一。)
宰夫自东房授醯酱,(授,授公也。醯酱,以醯和酱。)
[疏]“宰夫”至“醯酱”。
○注“授授”至“和酱”。
○释曰:按记云:蒲筵常长丈六尺,於堂上户牖之南面设之。乃设正馔於中席已东,自中席已西设庶羞也。云“醯酱,以醯和酱”者,按归饔饩,醯醢别,知此醯酱不别,而以醯和酱者,此经所陈物,异者皆别器,此醯酱下但言酱,不别言醯,明以醯和酱可知。祭祀无此法,以生人尚亵味,故有之。
公设之。(以其为馔本。)
宾辞,北面坐迁而东迁所。(东迁所,奠之东侧,其故处。)
[疏]“宾辞”至“迁所”。
○注“东迁”至“故处”。
○释曰:云“东迁所”者,谓以西为上,君设当席中,故东迁之,辟君设处侧近也,近其故处。
公立于序内,西乡。(不立阼阶上,示亲馔。)
[疏]“公立”至“西乡”。
○注“不立”至“亲馔”。
○释曰:云“不立阼阶上,示亲馔”者,以其君之行事皆在阼阶上,今近阼北者,以其设馔在户西近北,今君亦近北,是亦亲监馔故也。
宾立于阶西,疑立。(不立阶上,以主君离阼也。疑,正立也,自定之貌。今文曰西阶。)
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于酱东,西上。韭菹以东醢、昌本,昌本南麋,以西菁菹、鹿。(醢,醢有。昌本,昌蒲本,菹也。醢有骨谓之。菁,菁,菹也。今文皆作麋。)
[疏]“宰夫”至“鹿赞”。
○注“醢”至“作麋”。
○释曰:云“醢,醢有”者,按《周礼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醢。”已下依此为次,彼注云:“,肉汁也。”则此醢是肉之汁。昌本者,彼注云:“昌蒲根。”又按彼注齑菹之称,菜肉通。又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又按彼经为菹者,经言菹,不言齑菹者,即是齑也。彼言昌本,亦即齑也。此注云菹者,齑菹,粗细为异,通而言之,齑亦得为菹,故云菹也。云“醢有骨者谓为”,案《尔雅释器》云:“肉为之醢,有骨者谓之。”又郑司农云:“有骨为,无骨为醢”也。云“菁菁菹也”者,即今之蔓菁也。
士设俎于豆南,西上,牛、羊、豕、鱼在牛西,腊、肠胃亚之。(亚,次也。不言纟争错,俎尊。)
[疏]“士设俎”至“亚之”。
○注“亚次”至“俎尊”。
○释曰:云“不言纟争错,俎尊”者,上设豆纟争陈之,下设黍稷错陈之,此设俎不纟争不错者,但尊故也。
肤以为特。(直豕与肠胃东也。特肤者,出下牲,贱。)
[疏]“肤以为特”。
○注“直豕”至“牲贱”。
○释曰:云“出下牲,贱”者,以豕在牛、羊之下,贱。肤,豕之所出,故云出下牲贱,特之於俎东也。
旅人取匕,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以其空也。其所,谓当门。)
[疏]“旅人”至“其所”。
○释曰:前旅人以匕入,加於鼎,退出。今还使之取匕前,士举鼎入,今不使士举鼎出者,以其士载讫,遂设俎於宾前,事未毕,故甸人举鼎而出也。
宰夫设黍、稷六簋于俎西,二以并,东北上。黍当牛俎,其西稷,错以终,南陈。(并,亻并也。今文曰亻并。古文簋皆作轨。)
大羹氵音不和,实于镫。宰右执镫,左执盖,由门入,升自阼阶,尽阶,不升堂,授公,以盖降,出,入反位。(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不和,无盐菜。瓦豆谓之镫。宰谓大宰,宰夫之长也。有盖者,馔自外入,为风尘。今文氵音为汁。又曰:入门自阼阶,无升。)
[疏]“大羹”至“反位”。
○注“大羹”至“无升”。
○释曰:云“以盖降,出,入反位”者,宰位在东夹北,西面南上,今以盖降出,送於门外,乃更入门,反於东夹北位也。云“大羹氵音,煮肉汁也。大古之羹”者,谓是大古五帝之羹。云“不和,无盐菜”也,大古质,故不和以盐菜,对羹调之以盐菜者也。云“瓦豆谓之镫”,《诗》云“于豆于登”,毛亦云:“木曰豆,瓦曰登。”云“宰谓大宰,宰夫之长”者,以单言宰,诸侯三卿无大宰,以司徒兼大宰,大宰之下有宰夫,故云宰夫之长也。
公设之于酱西,宾辞,坐迁之。(亦东迁所。)
[疏]“公设”至“迁之”。
○注“亦东迁所”。
○释曰:言“亦”者,亦前酱东迁所,以酱既东迁所,今於酱西迁之,明亦东迁所移之,故酱处也。
宰夫设四于豆西,东上,牛以西羊,羊南豕,豕以东牛。(,菜和羹之器。)
[疏]“宰夫”至“东牛”。
○注“菜和羹之器”。
○释曰:云“,菜和羹之器”者,下记云“牛藿,羊苦,豕薇”,是菜和羹,以盛此羹,故云之器也。据羹在言之,谓之羹;据器言之,谓之鼎;正鼎之後设之,谓之陪鼎;据入庶羞言之,谓之羞鼎;其实一也。
饮酒,实于觯,加于丰。(丰,所以承觯者也,如豆而卑。)
宰夫右执觯,左执丰,进设于豆东。(食有酒者,优宾也。设于豆东,不举也。《燕礼》记曰:凡奠者於左。)
[疏]“宰夫”至“豆东”。
○注“食有”至“於左”。
○释曰:云“食有酒者,优宾也”者,按下文宰夫执浆饮,宾兴受。唯用浆口,不用酒。今主人犹设之,是优宾。引《燕礼》者,彼据酒,主人奠於荐左,宾不饮,取奠於荐右,此酒不用,故亦奠於豆东。酒义虽异,不举是同,故引为证也。按《燕礼》无此文,《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凡奠者於左,举者於右”,不同之而引《燕礼记》者,此必转写者误,郑本引《乡饮酒》、《乡射》之等也。
宰夫东面,坐启簋会,各于其西。(会,簋盖也。亦一一合却之。各当其簋之西。)
[疏]注“会簋”至“之西”。
○释曰:云“亦一一合却之”者,却者,仰也。簋盖有六,两两皆相重而仰之,谓之却合,故云一一却合之。“各当其簋之西”,为两处亦者,亦《少牢》,故《少牢》云“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也。
赞者负东房,南面告具于公。(负东房,负房户而立也。南面者,欲得乡公与宾也。)
[疏]“赞者”至“于公”。
○注“负东”至“宾也”。
○释曰:自此尽“酱氵音不祭”,论宾所祭馔之事。经直云“负东房”,郑知“负房户而立”者,以公在东序内,宾在户西,虽告具于公,且欲使宾闻之,故知於房近西,是以郑云“得乡公与宾也”。
公再拜,揖食。(再拜,拜宾馔具。)宾降拜。(答公拜。)公辞。宾升,再拜稽首。(不言成拜,降未拜。)宾升席,坐取韭菹,以辩扌需于醢,上豆之祭。(扌需犹染也。今文无于。)
赞者东面坐取黍,实于左手,辩,又取稷,辩,反于右手,兴以授宾。宾祭之。(取授以右手,便也。宾亦兴受,坐祭之於豆祭也。独云赞兴,优宾也。《少仪》曰:“受立,授立,不坐。”)
[疏]“赞者东面”至“祭之”。
○注“取授”至“不坐”。
○释曰:此所授者,皆谓远宾者,故菹醢及皆不授,以其近宾,取之易,故不言。按《曲礼》云:“ゾ之序,辩祭之。”故知虽不授,亦祭可知也。经直云“祭”,知“祭之於豆祭”者,按《少牢》云:“尸取韭菹,辩扌Й于三豆,祭于豆。”故知於豆祭也。云“独云赞兴,优宾”者,欲见宾坐而不兴,是优宾,其实俱兴也。引《少仪》者,欲见赞兴,宾亦兴之义,以其宾坐,赞亦坐故也。
三牲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肺不离者,寸刂之也。不言寸刂,寸刂则祭肺也。此举肺不离而寸刂之,便宾祭也。祭离肺者,绝肺祭也。壹犹稍也。古文壹作一。)
[疏]“三牲”至“授宾”。
○注“肺不”至“作一”。
○释曰:云“肺不离者,寸刂之也”者,按《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云:“提犹绝也。之不绝中央少者。”此即为食而举肺也。《少牢》云“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之”,是祭肺切,举肺不切。云“不言寸刂,寸刂则祭肺也”者,是兴祭肺同,其实举肺。云“祭离肺者,绝肺祭也”者,此郑解举肺将祭之时,绝末而祭之,与祭肺异也。凡举肺有二名:一名离肺,亦名举肺;祭肺亦名寸刂肺也。
宾兴受,坐祭。(於是云宾兴受坐祭,重牲也。宾亦每肺兴受,祭於豆祭。)
扌兑手,扌及上以四,辩扌需之,上之祭。(扌及以四,扌及其菜也。扌兑,拭也,拭以巾。)
[疏]“扌兑手”至“祭”。
○注“扌及以”至“以巾”。
○释曰:此云“上之祭”者,著其异於馀者,馀祭於上豆之,此别自祭。云“扌兑,拭也,拭以巾”者,案《内则》“左佩纷”,即佩巾,而云扌兑拭,拭手以巾,似不名巾者,本名者,以拭手为名,其实名巾,故郑举其实称也。此有四,而云“扌及上”,辩扌需则唯有一四,优宾,故用一四而已。《少牢》二祭神,故宜各有四也。
祭饮酒於上豆之。鱼、腊、酱、氵音不祭。(不祭者,非食物之盛者。)
[疏]“祭饮”至“不祭”。
○注“不祭”至“盛者”。
○释曰:此“不祭者”,以正在馔之内。以其有三牲之体,鱼、腊、氵音、酱非盛者,故不祭也。若入庶羞,则祭之,故下文云“士羞庶羞皆有大”,又云“辩取庶羞之大,兴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少仪》云“祭无”,无诂为大鱼肉之脔,是亦祭之。
宰夫授公饭粱,公设之于氵音西。宾北面辞,坐迁之。(既告具矣,而又设此,殷勤之加也。迁之,迁而西之,以其东上也。)
[疏]“宰夫”至“迁之”。
○注“既告”至“上也”。
○释曰:自此尽“降出”,论设加馔粱与庶羞之事。云“迁之,迁而西之,以其东上也”,知粱东上者,下文“宰夫膳稻于粱西”,是以粱在东为上也。
公与宾皆复初位。(位,序内阶西。)
[疏]“公与宾皆复初位”。
○注“位序内阶西”。
○释曰:按上公设酱时,立于序内,宾立於阶西,此云“公与宾复初位”,故知公还在序内,宾还在阶西也。
宰夫膳稻于粱西。(膳犹进也。进稻粱者以。)
[疏]“宰夫”至“粱西”。
○注“膳犹”至“以”。
○释曰:知进稻以者,下记云“有盖幂”,郑注云:“稻粱将食乃设,去会於房,盖以幂。”上云设黍稷讫云“却会”,此稻粱不云却会者,先於房去之故也。
士羞庶羞,皆有大、盖,执豆如宰。(羞,进也。庶,众也。进众珍味可进者也。大,以肥美者特为脔,所以祭也。鱼或谓之无,无,大也。唯醢酱无大。如宰,如其进大羹氵音,右执镫,左执盖。)
[疏]“士羞”至“如宰”。
○注“羞进”至“执盖”。
○释曰:云“皆有大”者,中有二物三物之肉,兼有鱼也。云“鱼或谓之无,无,大也”者,或《有司彻》云“尸俎五鱼,侑主人皆一鱼,皆加无,祭于其上”是也。《少仪》云无祭也。云“唯醢酱无大”者,郑注《周礼醢人》作醢之法,“先膊乾其肉,乃後之,杂以粱麴及盐,渍以美酒,涂置<垂瓦>中,百日则成矣”。何大脔之有也?酱则醢也,亦无大脔也。
先者反之,由门入,升自西阶。(庶羞多,羞人不足,则相授於阶上,复出取也。)
[疏]“先者反之”。
○释曰:“反之”者,以其庶羞十六豆,羞人不足,故先至者,反取之。下文云“先者一人升,设於稻南”,其人不反,则此云先者反之,谓第二已下为先者也。
先者一人升,设于稻南簋西,容人。(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明庶羞加,不与正豆并也。容人者,宾当从往来也。)
[疏]注“簋西”至“往来也”。
○释曰:“簋西,黍稷西也。必言稻南者”,以其黍稷西近北有稻,故庶羞设黍稷西南,南陈之,是稻粱与庶羞俱是加,故南北相继,而在黍稷正馔之西,是下不与正豆并也。云“容人者,宾当从往来也”者,下文宾“左拥粱,右执氵音以降,公辞;升,反奠于其所”,是宾往来也。
旁四列,西北上。(不统於正馔者,虽加,自是一礼,是所谓羹中别。)
[疏]“旁四列西北上”。
○注“不统”至“中别”。
○释曰:云“所谓羹中别”者,按《曲礼》云“左ゾ右”,彼云:“ゾ,骨体也。”此肉谓之羹,亦一也。ゾ为正馔,谓切肉,则庶羞云左ゾ右,则曰此正馔在东,庶羞在西,容人同,故谓所谓羹中别也。
乡以东熏、尧、牛炙。(乡、熏、尧,今时霍也。牛曰乡,羊曰熏,豕曰尧,皆香美之名也。古文乡香,熏作薰。)
炙南醢,以西牛、醢、牛旨。(先设醢,纟争之以次也。肉则谓旨为脍,然则脍用旨。今文旨作鳍。)
[疏]注“先设醢纟争之以次也”。
○释曰:此云“先设醢,纟争之次”,而《特牲》注云:“以有醢,不得纟争也。”与此“先设醢,纟争之以次”违者,大凡醢配是其正,而醢卑于。今牛羊豕皆在醢下者,直是纟争之次,非尊卑之列。《特牲》以一有醢,若纟争之,当醢在上,不成错,故不得纟争。《少牢》四豆,羊醢,故得纟争而错,与此同也。
旨南羊炙,以东羊、醢、豕炙。炙南醢,以西豕、芥酱、鱼脍。(芥酱,芥实酱也。《内则》曰:“脍,春用葱,秋用芥。”)众人腾羞者尽阶、不升堂,授,以盖降,出。(腾当作媵。媵,送也。授,授先者一人。)
赞者负东房,告备于公。(复告庶羞具者,以其异馔。)
[疏]“赞者”至“于公”。
○释曰:自此尽“兼壹祭之”,论赞告馔具,宾祭之事。
赞升宾。(以公命命宾升席。)
[疏]“赞升宾”。
○注“以公命命宾升席”。
○释曰:前设馔讫,赞者告具于公,公再拜揖食,此使赞升宾者,以其礼杀故也。是以上文正馔,公先拜,宾答拜,此宾先拜公,公答拜,为异也。
宾坐席末,取粱,即稻,祭于酱氵音。(即,就也。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
[疏]注“即就”至“於加”。
○释曰:云“祭稻粱不於豆祭,祭加宜於加”者,按下文云“宾三饭以氵音酱”,注云:“每饭ヱ氵音,以肴扌需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又云“不以氵音酱”,注云:“不复用正馔也。”则此氵音酱是正馔,而云“加”者,但氵音酱与粱皆是加,故公亲设之。下文为正馔而此云加者,为氵音酱虽是加,以在正馔之上,得与正馔为本,故名正馔,其实是正馔之加,故公亲设之也。
赞者北面坐,奠取庶羞之大,兴,一以授宾。宾受,兼壹祭之。(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轻也。自祭之於乡熏之,以异馔也。)
[疏]“赞者”至“祭之”。
○注“壹壹”至“馔也”。
○释曰:“壹壹受之,而兼一祭之,庶羞轻也”者,决上三牲之脯祭之。今此祭庶羞并之,故云“轻”也。云“自祭之於乡熏之,以异馔也”者,不云“於豆祭”,而云“於乡熏之”,以祭宜於加故也。
宾降拜,(拜庶羞。)
[疏]“宾降拜”。
○注“拜庶羞”。
○释曰:自此尽“鱼腊不与”,论宾正食受侑币,至於食终之事。
公辞。宾升,再拜稽首。公答再拜。
宾北面自坐,左拥粱,右执氵音以降。(自坐,由两馔之也。拥,抱也。必取粱者,公所设也。以之降者,堂,尊处,欲食於阶下然也。)
公辞。宾西面坐奠于阶西,东面对,西面坐取之,栗阶升,北面反奠于其所,降辞公。(奠而後对,成其意也。降辞公,敬也。必辞公者,为其尊而亲临己食。侍食,赞者之事。)
[疏]注“奠而”至“之事”。
○释曰:云“成其意”者,谓成其食降阶下之意,故奠乃对。此决下文大夫相食,宾执粱与氵音之西序端,主人辞,宾反之而不奠也。
公许,宾升,公揖退于箱。(箱,东夹之前,俟事之处。)
[疏]注“箱东”至“之处”。
○释曰:按《尔雅》“有东西厢曰庙”,其来皆在序外故也。知是“俟事之处”者,正以此文“公揖退于厢”而俟宾食,即待事之处也。
摈者退,负东塾而立。(无事。)
宾坐,遂卷加席,公不辞。(赞者以告公,公听之,重来,优宾。)
[疏]“宾坐”至“不辞”。
○注“赞者”至“优宾”。
○释曰:知云“赞者以告公,公听之”者,公既在序外,宾食在户西,若不告公,公何以知之,明知赞者告公也。云“重来,优宾”者,若公来则劳宾,不来则宾不劳,故难重来,而不来则优饶宾也。
宾三饭以氵音酱。(每饭,ヱ氵音,以肴扌需酱,食正馔也。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不言其肴,优宾。)
[疏]“宾三饭以氵音酱”。
○注“每饭”至“优宾”。
○释曰:云“每饭,ヱ氵音,以ゾ扌需酱”者,按《曲礼》:“三饭,主人延客食,然後辩ゾ。”郑注:“云先食,後食ゾ。ゾ尊。”此先食ゾ者,彼郑云大夫士与客燕食之法,其礼食宜放《公食大夫礼》。云若然,此为礼食,故先食ゾ;彼大夫士与客燕食,则先食,故不同。又按《昏礼》“同牢”云:“赞尔黍,授肺脊,皆食,以氵音酱,皆祭举食举也。”注云:“皆食黍也。以,用也,用者,谓ヱ氵音咂酱。”而不食ゾ者,此公食宾礼,解体折节,明食ゾ可知。彼豚解者皆不食,故彼不食ゾ也。是以彼又云“三饭卒食”,注:“同牢示亲,不主为食,起三饭而成礼也。”故不食ゾ也。但氵音言啜,淡故也。酱言扌需,ゾ故也。云“三饭而止。君子食不求饱”者,解三饭而止,故下宰夫进浆,是不求饱,故引《论语》学者“食不求饱”为证也。云“不言其ゾ,优宾”者,案《特牲》、《少牢》尸食时举ゾ,皆言次第,此不言者,任宾取之,是优宾也。
宰夫执觯浆饮与其丰以进。(此进漱也,非为卒食,为将有事,缘宾意欲自清。)
宾扌兑手,兴受。(受觯。)宰夫设其丰于稻西。(酒在东,浆在西,是所谓左酒右浆。)
[疏]“宰夫”至“稻西”。
○注“酒在”至“右浆”。
○释曰:云“酒在东,浆在西者”,案上饮酒,实于觯,宰夫设于豆东,是酒在东也。云浆在西者,即此经设於稻西是也。云“是所谓左酒右浆”者,按《曲礼》云“酒浆处右”,郑云:“此言若酒若浆耳,两有之,则左酒右浆。”云两有者,据此《公食》而言,左酒右浆也。
庭实设。(乘皮。)宾坐祭,遂饮,奠於丰上。(饮,漱。)
公受宰夫束帛以侑,西乡立。(束帛,十端帛也。侑犹劝也。主国君以为食宾,殷勤之意未至,复发币以劝之,欲用深安宾也。西乡立,序内位也。受束帛于序端。)
[疏]“公受”至“乡立”。
○注“束帛”至“序端”。
○释曰:云“西乡立,序内位也”者,按上文公设酱,“公立于序内西乡”,此经亦云西乡立,故知亦在序内位也。云“受束帛于序端者,按《大射礼》公凡受於序端,故每云公之所受者,皆约之受於序端。
宾降筵,北面。(以君将有命也。北面於阶上。)
[疏]“宾降筵北面”。
○注“以君”至“阶上”。
○释曰:云“以君将有命”者,谓有束帛侑食之命,故宾降筵北面,於西阶上以待主君之命。
摈者进相币。(为君释币辞於宾。)宾降辞币,升听命。(降辞币,主国君又命之,升,听命,释许辞。)
[疏]“宾降”至“听命”。
○注“降辞”至“许辞”。
○释曰:云“主国君又命之,升”,知者,约《聘礼》礼宾,“宾降辞币,公降一等辞,栗阶升,听命”是也。
降拜。(当拜受币。)公辞,宾升,再拜稽首,受币,当东楹,北面。(主国君南面授之,当东楹者,欲得君行一,臣行二也。)
退,西楹西,东面立。(俟主国君送币也。退不负序,以将降。)
[疏]“退西楹西东面立”。
○注“俟主”至“将降”。
○释曰:按《聘礼》“宾三退负序”,注云:“三退,三逡遁也。不言辟者,以执圭将进授之。”彼皆当楣再拜,故宾退负序。此亦为公拜送币,但在楹西耳,故宾在阶西,不负序,以将降故也。
公壹拜,宾降也,公再拜。(宾不敢俟成拜。)介逆出。(以宾事毕。)宾北面揖,执庭实以出。(揖执者,示亲受。)公降立。(俟宾反。)
上介受宾币,从者讶受皮。(从者,府史之属。讶,迎也。今文曰梧受。)
[疏]注“从者”至“梧受”。
○释曰:云“从者,府史之属”,知非士介者,此子男小聘,使大夫士介一人而已。介已受宾币,故知讶受者非士介,是府史之属也。
宾入门左,没ニ,北面再拜稽首。(便退则食礼未卒。不退则嫌,更入行拜,若欲从此退。)
[疏]“宾入”至“稽首”。
○注“便退”至“此退”。
○释曰:云“便退则食礼未卒。不退则嫌”者,此郑探解宾意。食礼自有常法,三饭之後当受侑币,更入以终食礼,故送庭实而後入。是以郑云便退则食礼未卒,解经“宾入”之意。云“不退则嫌”者,谓有贪食之嫌,解“再拜稽首”,将辞之意,是以“更入行拜若欲从此退”者,待公设辞留宾之意也。
公辞。(止其拜,使之卒食。)揖让如初,升。(如初入也。)
宾再拜稽首,公答再拜。(宾拜,拜主国君之厚意。宾揖,介入复位。)
[疏]注“宾揖介入复位”。
○释曰:上文云“介逆出”,下更云“介逆出”,明知中介复入可知。但复入之节,当此宾入之时也。
宾降辞公如初。(将复食。)宾升,公揖退于箱。宾卒食会饭,三饮。(卒,已也。已食会饭,三漱浆也。会饭谓黍稷也。此食黍稷,则初时食稻粱。)
[疏]注“卒已也”至“稻粱”。
○释曰:知“会饭是黍稷”者,见上文云:“宰夫东面坐,启簋会,各於其西。”此云“食会饭”,故知会饭者是黍稷也。前宾三饭不云会,以其盛稻粱,以其稻粱无会,故郑云“此食黍稷,则初时食稻粱”矣。
不以酱氵音。(不复用正馔也。初时食加饭用正馔,此食正饭用庶羞,互相成也。後言氵音者,氵音或时後用。)
[疏]“不以酱氵音”。
○注“不复”至“後用”。
○释曰:云“初时食加饭用正馔,此食正饭用庶羞,互相成也”者,按上文“宾三饭以氵音酱”,注云:“每饭ヱ氵音,以ゾ扌需酱。”是正馔,稻粱是其加,此云“卒食会饭,三饮不以酱氵音”,郑意以庶羞黍稷是其正,庶羞是其加,互相成而已。言相成者,既非互文,直取馔食互相成而已。云“後言氵音者,氵音或时後用”者,前文宾三饭以氵音酱,先言氵音,後言酱,是先用氵音,此後言氵音,或容前三饭後用氵音也,故作文有先後也。
扌兑手,兴,北面坐取粱与酱以降,西面坐奠于阶西。(示亲彻也。不以出者,非所当得,又以己得侑币。)
[疏]注“示亲”至“侑币”。
○释曰:云“不以出者,非所当得,又以已得侑币”者,云不以出者,决《士昏礼》客取脯出以授从者。彼是已所当得,此非直已得侑币,下文“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是己所当得。郑不言三牲而言侑币者,据已得者而言之。
东面再拜稽首。(卒食拜也。不北面者,异於辞。)
[疏]“东面再拜稽首”。
○注“卒食”至“於辞”。
○释曰:云“卒食拜也,不北面”者,按上文宾受侑币出,“入门左,没ニ,北面再拜稽首”,其时辞欲退,公留之卒食,故决之。以其待公留,故北面。此卒食礼终,故东面。为意有异,故面位不同,是以郑云不北面者“异於辞”也。
公降,再拜。(答之也,不辞之使升堂,明礼有终。)介逆出,宾出。公逆于大门内,再拜。宾不顾。(初来揖让,而退不顾,退礼略也,示难进易退之义。摈者以宾不顾告公,公乃还也。)
[疏]“介逆”至“不顾”。
○注“初来”至“还也”。
○释曰:云“摈者以宾不顾告公,公乃还也”者,知摈者告公者,按经公送于大门内,公不见宾矣。而云宾不顾,明知摈者告公,公还入宴寝也。此摈者告宾不顾,即《论语》云:“宾退,必复命曰:宾不顾矣。”但彼据聘享讫,此据食礼讫,事虽不同,复命云宾不顾矣即不异。
有司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卷犹收也。无遗之辞也。三牲之俎,正馔尤尊,尽以归宾,尊之至。归俎者实于篚,它时有所释故。)
[疏]“有司”至“宾馆”。
○注“卷犹”至“释故”。
○释曰:云“归俎者实于篚”者,此食礼无斤俎,而言卷三牲之俎,不言用俎,唯云实于篚。按《士虞礼》亦无斤俎,尸举牲体皆盛於篚,吉凶虽不同,无斤俎是一,故知同用篚也。云“它时有所释故”者,解三牲之俎言卷,案《特牲》及《士虞》尸卒食,取俎归於尸三个,是有所释,此无所释,故称“卷”也。彼注云“释犹遗也”,遗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也。
鱼、腊不与。(以三牲之俎无所释故也。礼之有馀为施惠。不言肠胃、肤者,在鱼、腊下,不与可知也。古文与作豫。)
●卷二十六公食大夫礼第九
明日,宾朝服拜赐于朝。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朝,谓大门外。)
[疏]“明日”至“稽首”。
○注“朝谓大门外”。
○释曰:自此尽“讶听之”,论宾拜谢主君之事。云“朝,谓大门外”者,以其经云拜赐于朝,无宾入之文,又《聘礼》以柩造朝,亦无丧入之,故皆言朝云云,朝谓大门外也。若然,案闵三年《左氏传》云:“季友将生,使卜楚丘之父卜之曰:男也。其名曰友,在公之右,於两社,为公室辅。”注:两社,“周社、亳社之间,朝廷执政所在”。但诸侯左宗庙,右社稷,在大门之内。则诸侯外朝不在大门内者,但外朝在大门外两社之,遥系外朝而言执政所在。又此《食礼》拜侑币,《聘礼》归饔饩,直言拜饔与饩,不拜束帛者,彼使人致之,故不拜。此食礼,君亲赐,不拜之。
讶听之。(受其言,入告出报也。此下大夫有士讶。)
[疏]“讶听之”。
○注“受其”至“士讶”。
○释曰:云“此下大夫有士讶”者,此篇是子男使下大夫小聘,又案《周礼掌讶》“大夫有士讶”,故云此下大夫有士讶也。
上大夫八豆、八簋、六、九俎,鱼腊皆二俎。(记公食上大夫,异於下大夫之数。豆加葵、菹、蜗、醢,四四为列,俎加鲜鱼、鲜腊,三三为列,无特。)
[疏]“上大夫”至“二俎”。
○注“记公”至“无特”。
○释曰:云“豆加葵、菹、蜗、醢”者,案《周礼醢人》朝事之豆,云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麇。案上文下大夫六豆用鹿,以下仍有茆菹、麇在。今上大夫八豆,不取茆菹、麇,而取馈食之豆葵菹、蜗醢者,郑以《特牲》、《少牢》参之,彼二篇俱以馈食为始,皆用《周礼》馈食之豆。《特牲》两豆用馈食葵菹、蜗醢。《少牢》四豆,二豆与《特牲》同,两豆用朝事之豆,韭菹、醢。注云:“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以此观之,故此《公食大夫》兼用馈食之豆,亦是丰大夫礼也。云“俎加鲜鱼、鲜腊”者,上文下大夫七俎,牛、羊、豕、鱼、腊、肠胃与肤,此云“九俎”,明加鲜鱼、鲜腊。云“无特”者,陈馔要方,上七俎者,东西两行为六俎,一俎在特,于俎东。此九俎为三行,故无特,虽无特,肤亦为下。
鱼、肠胃、伦肤,若九若十有一,下大夫则若七若九。(此以命数为差也。九谓再命者也,十一谓三命者也,七谓一命者也,九或上或下者,再命谓小国之卿,次国之大夫也。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大国之孤视子男。)
[疏]“鱼肠”至“若九”。
○注“此以”至“子男”。
○释曰:云“此以命数为差也”者,案《周礼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之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则诸侯之臣分为三等: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与一命同。此经鱼、肠胃、伦肤亦分为三等,有十一,有九,有七。则十一当三命,九当再命,七当一命。若然,唯有上下二文者,以公侯伯之大夫与子男之卿同再命,卿爵尊为上,大夫爵卑为下。则上言若九者,子男之卿也,下言若九者,公侯伯大夫也,故郑云“卿则曰上,大夫则曰下”。云“大国之孤视子男”者,欲见此经唯见三命以下,案《周礼典命》大国之孤四命。又《大行人》云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子男,又云“其他皆视小国之君”。若然,孤与子男同十三,侯伯十五,上公十七,差次可知。
庶羞,西东毋过四列。(谓上下大夫也。古文毋为无。)
[疏]“庶羞”至“四列”。
○注“谓上”至“为无”。
○释曰:上文云“庶羞旁四列”,此上大夫馔内言“庶羞西东过四列”,则东西横行,上下大夫皆四以为行,下大夫四四十六,东西四行,南北亦四行;上大夫东西四行,南北五行矣。
上大夫庶羞二十,加於下大夫以雉、兔、鹑、β。β,无母。
[疏]“上大”至“鹑β”。
○注“β无母”。
○释曰:云“β,无母”者,案《尔雅释鸟》云“β,牟母”,郭氏曰:“鹌也,青州人呼曰牟母。”《庄子》曰:“田鼠化为鹑。”《淮南子》云:“虾麻所化也。”《月令》曰:“田鼠化为β。”然则β、鹑,一物也。
若不亲食,(谓主国君有疾病,若它故。)
[疏]“若不亲食”。
○注“谓主”至“它故”。
○释曰:自此尽“听命”,论主君不亲食,使大夫致礼於宾馆之事。疾病之外,别云“他故”者,君有死丧之事,故《聘礼》云“主人毕归礼,宾唯饔饩之受”,谓毕致飨食,但宾不受之。
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以侑币致之。(执币以将命。)豆实,实于瓮,陈于楹外,二以并,北陈。簋实,实于筐,陈于楹内、两楹,二以并,南陈。(陈瓮筐於楹者,象授受於堂中也。南北相当,以食馔同列耳。瓮北陈者,变於食。瓮数如豆,醢芥酱从焉。筐米四。今文并作亻并。)
[疏]“豆实”至“南陈”。
○注“陈瓮”至“作亻并”。
○释曰:云“南北相当,以食馔同列耳”者,案上文正食之时,黍稷亦南陈,今於楹陈,筐米亦南陈,是正食及此馔陈是同列也。云“瓮北陈者,变於食”者,上文正食之时,“宰夫自东房,荐豆六,设於酱东,西上”陈之,今於楹二以并,北陈,故云变於食也。云“瓮数如豆”者,以菹醢各异物,不可同瓮,故瓮数如豆。上大夫八豆则八瓮,下大夫六豆则六瓮。云“醢芥酱从焉”者,以其三牲不杀,生列於门内,醢经百日乃成,不由不杀,故有醢。庶羞之醢同是酱类,故使之相从。但庶羞之醢,更无别种,宜同一瓮,芥酱宜亦一瓮。知有芥酱者,以其有生鱼,故知有也。云“筐米四”者,上文上大夫八簋,今乃生致之,黍稷宜各一筐,稻粱又二筐,故云筐米四。
庶羞陈于碑内。(生鱼也。鱼腊从焉。上大夫加鲜鱼、鲜腊、雉兔鹑,不陈于堂,辟正馔。)
[疏]“庶羞陈于碑内”。
○注“生鱼”至“正馔”。
○释曰:云“生鱼”者,上文鱼脍是鱼之中脍者,皆是生鱼也。案郑注《周礼》云“燕人脍鱼方寸,切其腴以所贵”是也。此则全生不脍,何者?十脍在豆,与炙俱设,今炙在牲未杀,脍全不破可知。若然,庶羞之内,众羞俱有,郑独云生鱼者,以其炙在牲不杀,於此无矣。虽有乾腊、雉兔之等,以生鱼为主,故云生鱼也。云“鱼腊从焉”者,虽无三牲之肉,有乾鱼腊可知。云“上大夫加鲜鱼、鲜腊、雉兔鹑β”者,以其下大夫七鼎,无鲜鱼、鲜腊,上大夫九鼎,加鲜鱼、鲜腊可知,雉兔鹑β亦生致之矣。云“不陈于堂,辟正馔”者,以其庶羞本在堂上,正馔之西,今在碑内,故云辟正馔也。若然,不陈於碑南者,以其本合在堂,今宜近堂,故在碑北。
庭实陈于碑外。(执乘皮者也,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
[疏]“庭实陈于碑外”。
○注“执乘”至“近内”。
○释曰:“执乘皮者,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言归,宜近内”者,庭实正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而陈之,故《昏礼》记云:纳徵,执皮者,“参分庭一在南”。今云“碑外”,继碑而言近北矣,彼参分庭一在南陈之者,谓在主人之庭,参分庭陈之,拟与宾向外,故近南。此陈於客馆,拟与宾入内,故郑云以言归故在内也。
牛、羊、豕陈于门内西方,东上。(为其践馆庭,使近外。)
[疏]“牛羊”至“东上”。
○注“为其”至“近外”。
○释曰:案上庶羞与庭实在碑之内,近内陈之;此牛羊豕陈於门内,继门言之,云“为其践馆庭,使近外”也。若然,致饔饩,牛、羊、豕亦在此,此云使近外者,以饔饩有腥有熟,故略。其生者近门,是其常。此既不杀,牛、羊、豕宜近内,故决之也。
宾朝服以受,如受饔礼。(朝服,食礼轻也。)
[疏]“宾朝”至“饔礼”。
○注“朝服食礼轻也”。
○释曰:云“朝服,食礼轻”者,以其归饔饩时,卿韦弁,宾皮弁。受此食礼,宾朝服,受不皮弁,故云食礼轻。
无摈。(以己本宜往。)
[疏]“无摈”。
○注“以己本宜往”。
○释曰:云“以己本宜往”者,明主君无故,速宾在庙行食礼,而有侑币宾,无傧法。主君有故,致食礼并有侑币,亦不合有傧,故云以己本宜往。
明日,宾朝服以拜赐于朝。讶听命。(赐亦谓食,侑币。)
[疏]注“赐亦谓食侑币”。
○释曰:云“亦”者,亦上速宾食时,拜食与侑币,今亦然,故云亦。
大夫相食,亲戒速。(记异於君者也。速,召也。先就告之,归具,既具,复自召之。)
[疏]“大夫”至“戒速”。
○注“记异”至“召之”。
○释曰:自此尽“大夫之礼”,论主国大夫食宾之礼别於主君之事。云“记异於君”者,案下文“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礼”,故知自此已下,皆记异於君法。是以此经大夫亲戒速,决君不亲戒速,此则异於君也。以其下诸文皆异,故云记异於君者也。云“先就告之,归具,既具,复自召之”者,以其戒具两有,皆亲为之,故为此解,与《乡饮酒》、《乡射》同,故彼二文皆云戒宾既归,布筵设尊,乃亲速宾是也。
迎宾于门外,拜至,皆如飨拜。(飨,大夫相飨之礼也,今亡。古文飨或作乡。)降盥,受酱、氵音、侑币、束锦也,皆自阼阶降堂受,授者升一等。(皆者,谓受酱、受氵音、受币也。侑用束锦,大夫文也。降堂,谓止阶上。今文无束。)宾止也。(主人三降,宾不从。)
[疏]“宾止也”。
○注“主人三降宾不从”。
○释曰:云“主人三降”者,案上文郑注“皆”者,谓受酱、受氵音、受币,皆自阼阶降。此郑云“主人三降”,即上三者。不数主人降盥者,案《乡饮酒》所言降盥者,皆为洗爵,故宾从降。此降盥不为洗爵,故郑不数之。案《聘礼》致饔饩,“宾降堂,受老束锦,大夫止”。注云:“止不降,使之馀尊。”此宾不降者,虽宾主敌,以主人降堂,不至地,故宾止不降也。
宾执粱与氵音,之西序端。(不敢食於尊处。)
[疏]“宾执”至“序端”。
○注“不敢食於尊处”。
○释曰:此两大夫敌,故之西序端。上公食大夫,大夫降阶下,臣卑故也。
主人辞,宾反之。卷加席,主人辞,宾反之。辞币,降一等,主人从。(从辞宾降。)受侑币,再拜稽首。主人送币,亦然。(敌也。)
[疏]“受侑”至“亦然”。
○注“敌也”。
○释曰:案《郊特牲》云:“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又案“左氏传”哀十七年:“公会齐侯盟于蒙,孟武伯相。齐侯稽首,公拜。齐人怒。武伯曰:非天子,寡君无所稽首。”若然,臣於君乃稽首,平敌相於当顿首。今言敌而“稽首”者,以食礼相尊敬,虽敌亦稽首,与臣拜君同故也。
辞於主人,降一等,主人从。(辞,谓辞其临己食。)卒食,彻于西序端。(亦亲彻。)东面再拜,降出。(拜,亦拜卒食。)其他皆如公食大夫之礼。
[疏]“其他”至“之礼”。
○释曰:云“其他”谓豆数、俎体、陈设皆不异上陈,但礼异者,谓亲戒速,君则不亲迎宾,公不出。此大夫出大门,公受酱氵音币,不降,此大夫则降也。公食大夫,大夫降食於阶下,此言“西序端”。上公食卷加席,公不辞,此则辞之,皆是异也。
若不亲食,则公作大夫,朝服以侑币致之。(作,使也。大夫有故,君必使其同爵者为之致礼。列国之宾来,荣辱之事君臣同。)宾受于堂。无摈。(与受君礼同。)
[疏]“宾受于堂无摈”。
○注“与受君礼同”。
○释曰:云“与受君礼同”者,《聘礼》宾受致饔币,云“堂中西,北面”,注:“趋主君之命也。堂中西,中央之西。”此虽无傧,受币亦与之同也。
记。不宿戒。(食礼轻也。此所以不宿戒者,谓前期三日之戒,申戒为宿,谓前期一日。)
[疏]“记不宿戒”。
○注“食礼”至“一日”。
○释曰:祭祀,散齐七日为戒,致齐三日为宿,此则与祭祀异。此“不宿戒”者,谓不为三日之戒,又不为一日之宿,故郑云“此所以不宿戒者,谓前期三日之戒,申戒为宿,谓前期一日”者。若然,必知三日之戒,一日之宿者,《大射》前期三日,宰夫戒宰及司马,又《少牢》辟人君,有前期一日之宿。此虽人君礼,以食礼轻,故知有三日之戒,一日之宿。既无前日之事,宜与《乡饮酒》、《乡射礼》同当日为之,故皆不言日数。故下注云“食宾之朝,宿兴戒之,宾则从戒而来,不复召”是也。
戒,不速。(食宾之朝,夙兴戒之,宾则从戒者而来,不复召。)不授几。(异於醴也。)
[疏]“不授几”。
○注“异於醴也”。
○释曰:决礼宾时,公亲授几也。
无阼席。(公不坐。)
亨于门外东方。(必於门外者,大夫之事也。东方者,主阳。)
[疏]“亨于门外东方”。
○注“必於”至“主阳”。
○释曰:案上经甸人、亨人之等,亨人是士官,不得言大夫之事,言大夫之事者,解亨在门外之礼也。《燕礼》注云:“亨於门外,臣所掌也。”言臣亦是大夫事。《少牢》廪爨、饔爨皆在门外,亦大夫事。《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者,以其无廪人主之,故在内。若然,《乡饮酒》虽是大夫之事,以其取祖阳气之始,故亦於门内。
司宫具几,与蒲筵常,缁布纯,加萑席寻,玄帛纯,皆卷自末。(司宫,大宰之属,掌宫庙者也。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纯,缘也。萑,细苇也。末,经所终,有以识之。必长筵者,以有左右馔也。今文萑皆为莞。)
[疏]“司宫”至“自末”。
○注“司宫”至“为莞”。
○释曰:云“司宫,大宰之属,掌宫庙者”,案《燕礼》云:“司宫尊于东楹之西。”注:“司宫,天子曰小宰,听酒人之成要者也。”注虽不同,其义一也。但《燕礼》司宫云设尊,故以小宰解之,此司宫设几席,故以大宰之属解之。案大宰之下有宫人,掌宫中除秽之事,即此司宫。彼不言设几席者,以天子具官,别有司几筵,又有小宰。诸侯兼官,故司宫兼司几筵及小宰也。云“丈六尺曰常,半常曰寻”者,此皆无正文。案《周礼考工记》云车有六等之数,云:“轸崇四尺,谓之一等;又云戈长六尺六寸,既建而之,崇於轸四尺,谓之二等;人长八尺,崇於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于殳四尺,谓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于戟四尺,谓之六等。”自轸至矛,皆以四尺为差。以是约之,即知常是丈六尺,寻是八尺也。云“萑,细苇”者,以类言之,其实全别。是以《诗》云“葭”,注云:“葭,芦。”则苇一名芦,一名,一名萑,一名。此萑又与莞席之莞不同,彼莞谓蒲也。云“有以识之”者,席无异物为记,但织之自有首尾可为记识耳。云“必以长筵者,以有左右馔”者,宾在户牖之,南面,上陈馔之时,正馔在左,庶羞在右,陈馔虽不在席上,皆陈於席前,当席左右,其容人,故谓长筵也。
宰夫筵,出自东房。(筵本在房,宰夫敷之也。天子诸侯左右房。)
[疏]“宰夫”至“东房”。
○注“筵本”至“右房”。
○释曰:上云司宫具几筵,具之在房,宰夫敷之而已。“天子诸侯左右房”,以其言东房,对西房。若大夫士直有东房而已,故直云“在房”也。
宾之乘车在大门外西方,北面立。(宾车不入门,广敬也。凡宾即朝,中道而往,将至,下行,而後车还立于西方。宾及位而止,北面。卿大夫之位当车前。凡朝位,宾主之,各以命数为远近之节也。)
[疏]“宾之”至“面立”。
○注“宾车”至“节也”。
○释曰:云“宾车不入门,广敬也”者,《曲礼》云“客车不入大门”,与此同。《觐礼》云“偏驾不入王门”,偏驾,谓同姓金路之等。乘墨车以朝,墨车亦云不入大门,与此亦同。云“凡宾即朝,中道而往”者,《内则》云:“男子由右,女子由左,车从中央。”故宾乘车中道。云“而後车还立于西方”者,案《少仪》云:“仆於君子,始乘则式,君子下行,然後还立。”注云:“还车而立,以俟其去。”是还立于西方乡外。云“宾及位而止,北面”者,案《玉藻》云“宾立不当门”,彼亦谓聘使也。云“卿大夫之位当车前”者,案《大行人》云上公立当轵,侯伯立当前疾,子男立当衡,又云大国之孤“朝位当车前”者,则卿大夫立亦与孤同一节。兼云大夫者,小聘曰问,使下大夫,立与孤卿同当车前,故连言也。云“凡朝位,宾主之,各以命数为远近之节”者,案《大行人》云上公朝位,宾主之九十步,侯伯七十步,子男五十步,注云:“朝位,谓大门外宾下车,及王车出迎所立处。”又云“凡诸侯之卿,其礼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大夫士皆如之”。若然,如诸侯则依命数,臣下其君二等,则不得依命数矣。而云依命数者,依命数据君而言,其臣依君命数而降之,故郑总以命数言之也。
Ρ,牛霍、羊苦、豕薇,皆有滑。(藿,豆叶也。苦,苦荼也。滑,堇之属。今文苦为苄。)
[疏]“Ρ”至“有滑”。
○注“藿豆”至“为苄”。
○释曰:云“滑,堇之属”者,案《士虞记》云:“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郑注云:“,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此经云“皆有滑”,不言所用之物,故取《士虞记》解之。云“之属”者,其中兼有葵也。
赞者盥,从俎升。(俎,其所有事。)
[疏]“赞者盥从俎升”。
○注“俎其所有事”。
○释曰:直言此者,豆亦从下升。不言从豆升者,赞者不佐祭豆,直佐祭俎,故云“俎,其所有事”。是以上经云:“三特之肺不离,赞者辩取之,壹以授宾。”若然,黍稷亦赞祭,不彼黍稷升者,黍稷设之在後故也。黍稷虽後升,先祭者,以其先食黍稷,後食肉故也。
有盖幂。(稻粱将食乃设,去会於房,盖以幂。幂,巾也。今文或作幕。)
[疏]“有盖幂”。
○注“稻粱”至“作幕”。
○释曰:簋相将,簋既有会,明亦有会可知。但黍稷先设,故却会於敦南,盛稻粱,将食乃设,故郑云“去会于房,盖以幂。幂,巾也”。至於陈设,幂亦去之,经云“有盖幂”者,据出房未设而言。
凡炙无酱。(已有咸和。)
[疏]“凡炙无酱”。
○注“已有咸和”。
○释曰:云“凡”者,欲解《仪礼》一部之内,牛、羊、豕炙,皆无酱配之。云“已有咸和”者,若今人食炙然。
上大夫蒲筵,加萑席。其纯,皆如下大夫纯。(谓三命大夫也。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也。)
[疏]“上大”至“夫纯”。
○注“谓三”至“纯也”。
○释曰:经云上大夫不辨命数,则子男之卿再命,其席亦同下大夫。郑言“谓三命大夫”者,欲见公侯伯之卿三命,亦与子男下大夫同。公之孤四命,其席则异,郑据三命而言。云“孤为宾,则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者,案《周礼司几筵》云筵国宾于牖前,“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云“左彤几”,与此记三命已下席不同,故知彼国宾谓筵孤也,无正文,故云“则”也。
卿摈由下。(不升堂也。)
[疏]“卿摈由下”。
○注“不升堂也”。
○释曰:此谓上摈摈诏宾主升降周还之事,故云“不升堂”。
上赞,下大夫也。(上,谓堂上。摈,赞者,事相近,以佐上下为名。)
[疏]“上赞下大夫也”。
○注“上谓”至“为名”。
○释曰:案上经云赞者告具於公而赞宾食,故云上赞使下大夫为之。
上大夫庶羞。酒饮浆饮,庶羞可也。(於食庶羞,宰夫又设酒浆,以之食庶羞可也。以优宾。)
[疏]“上大夫”至“可也”。
○注“於食”至“优宾”。
○释曰:案上经云“上大夫庶羞二十豆”,此记人复记之者,欲见上大夫食加饭之时,得兼食庶羞。又食会饭及庶羞之时,宰夫更设酒饮、浆饮,故郑云“於食庶羞,宰夫又设酒浆,所以食庶羞可也”。所以然者,优宾故也。
拜食与侑币,皆再拜稽首。(嫌上大夫不稽首。)
●卷二十六下觐礼第十
[疏]《觐礼》第十。
○郑《目录》云:“觐,见也,诸侯秋见天子之礼。春见曰朝,夏见曰宗,秋见曰觐,冬见曰遇。朝宗礼备,觐遇礼省,是以享献不见焉。三时礼亡,唯此存。尔觐礼於五礼属宾。《大戴》第十六,《小戴》十七,《别录》第十。”
○释曰:郑云“春见曰朝”等,《大宗伯》文。云“朝宗礼备,觐遇礼省”者,按《曲礼下》云:“天子当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郑注:“诸侯春见曰朝,受挚於朝,受享於庙,生气,文也。秋见曰觐,一受之於庙,杀气,质也。朝者,位於内朝而序进;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入。王南面立於,宁而受焉。夏宗依春,冬遇依秋,春秋时齐侯唁鲁昭公,以遇礼相见,取易略也。觐礼今存,朝、宗、遇礼今亡。”据此彼而言,是朝宗礼备,觐遇礼省可知。郑又云“是以享献不见焉”者,享谓朝觐而行三享,献谓二享後行私觌,私觌後即有私献,献其珍异之物。故《聘礼记》云:“既觌,宾若私献,奉献将命。”注云:“时有珍异之物,或宾奉之,所以自序尊敬也。犹以君命致之。”臣聘犹有私献,况诸侯朝觐,有私献可知。是以《周礼大宰职》云:“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注云:“币,诸侯享币。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大朝觐会同既有私献者,四时常朝有私献可知。案下文有享,亦当有献,而云享,献不见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冕服九章,介九人,宾主之九十步,庙中将币三享。侯伯子男亦云。郑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礼,不嫌有等。”彼据春夏朝宗而言,不见秋冬者,以四时相对,朝宗礼备,故见之。觐遇礼省,故略而不言。此下文见享者,不对春夏,故言之。郑云是以享献不见者,据《周礼大行人》而说也。必知郑据《大行人》者,以其引《周礼》四时朝见,即云“是以享献不见”,明郑据《周礼大行人》而言也。有人解享字上读,以献不见为义者,苟就此文有享无献,不辞之甚也。
觐礼。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劳。侯氏亦皮弁迎于帷门之外,再拜。(郊,谓近郊,去王城五十里。《小行人职》曰:“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则郊劳者,大行人也。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也。璧无束帛者,天子之玉尊也。不言诸侯,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也。郊舍狭寡,为帷宫以受劳。《掌舍职》曰:“为帷宫,设旌门。”)
[疏]“觐礼”至“再拜”。
○注“郊谓”至“旌门”。
○释曰:自此尽“乃出”,论侯氏至近郊,天子使使者劳侯氏之事。云“郊,谓近郊”者,案《聘礼》云至於近郊,君使卿劳。故知此郊者亦近郊也。知“近郊去王城五十里”者,成周与王城相去五十里,而《君陈序》云“分正东郊成周”,郑云:“今河南洛阳相去则然,是近郊五十里也。”引《小行人职》者,约近郊劳是大行人,以其尊者宜逸,小行人既劳于畿,明近郊使大行人也。案《大行人》上公三劳,侯伯再劳,子男一劳。此虽不辨劳数,案《小行人》云“凡诸侯入王,则逆劳于畿”,不辨尊卑,则五等同有畿劳。其子男唯有此一劳而已,侯伯又加远郊劳,上公又加近郊劳,则此云近郊,据上公而言。若然,《聘礼》使臣聘,而云近郊劳者,臣礼异於君礼。君礼宜先远,臣礼宜先近故也。若然,《书传略说》云“天子之子十八曰孟侯”者,於四方诸侯来朝,迎於郊。《孝经》注亦云天子使世子郊迎者,皆异代法,非周礼也。案《玉人职》云:“案十有二寸,枣栗十有二列,诸侯纯九,大夫纯五,夫人以劳诸侯。”注云:夫人谓王后。劳诸侯皆九劳,大夫皆五。此文不见者,以其《聘礼》於聘客,主国夫人尚有劳,以二竹簋方,明后亦有。略言王劳,不言后,文不具也。云“皮弁者,天子之朝朝服”者,《司服》云“视朝则皮弁”,故知在朝服皮弁,至入庙乃裨冕也。云“璧无束帛者,天子之玉尊”者,此对诸侯玉卑,故《聘礼》云“束帛加璧”,是诸侯臣所执。《小行人》合六币云“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是诸侯所执。以致享皆有束帛配之,诸侯玉卑故也。此乃行劳所用,以享礼况之耳。云“不言诸侯,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也”者,言诸侯则凡之总称,言侯氏则指一身,不凡之也。而所劳之处,或非一国,舍处不同,故不总言诸侯而云侯氏也。云“郊舍狭寡,为帷宫以受劳”者,《周礼》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五十里有市,市有馆,郊关之所各自有舍。或来者多,馆舍狭寡,故不在馆舍,以帷为宫,以受劳礼也。云“《掌舍职》曰:为帷宫,设旌门”者,谓为帷宫,则设旌旗以表四门。彼天子所舍,平地之事,引之者,证诸侯行亦有帷宫,设旌为门之事也。案《聘礼》使卿劳,宾受於门内。司仪,诸侯之臣相为国客,亦是受劳於馆,不为帷宫者,彼臣礼,卿行旅从徒众少,故在馆。此诸侯礼,君行师从徒众多,故於帷宫。襄二十八年《左氏传》云:“子产相郑伯以如楚,舍不为坛。”注云:“至敌国郊,除地封土为坛,以受郊劳。”又:“外仆言曰:先大夫相先君四国,未尝不为坛,今子草舍,无乃不可乎?子产曰:大小,则为坛,小大,苟舍而已,焉用坛。”彼亦是诸侯相朝,当为坛,以帷为宫受劳之事也。
使者不答拜,遂执玉,三揖。至于阶,使者不让,先升。侯氏升听命,降,再拜稽首,遂升受玉。(不答拜者,为人使不当其礼也。不让先升,奉王命尊也。升者,升坛。使者东面致命,侯氏东阶上西面听之。)
[疏]“使者”至“受玉”。
○注“不答”至“听之”。
○释曰:云“升者,外坛”者,以帷宫无堂可升,故知升者升坛也。云“使者东面致命,侯氏东阶上西面听之”者,知面位如此者,并约下文就馆赐侯氏车服而知也。
使者左还而立,侯氏还璧,使者受。侯氏降,再拜稽首,使者乃出。(左还,还南面,示将去也。立者,见侯氏将有事於己,俟之也。还玉,重礼。)
[疏]“使者”至“乃出”。
○注“左还”至“重礼”。
○释曰:直云“使者左还”,不云拜送玉者,凡奉命使,皆不拜送。若卿归饔饩,不拜送币,亦斯类也。若身自致者,乃拜送,下文傧使者及聘礼私觌、私面皆拜送币是也。云“左还,还南面,示将去也”者,以其东面致命而左还,明左还者,南面也,未降而南面,示将去故也。云“立者,见侯氏将有事於己,俟之”者,经云“而立”,即云“侯氏还璧”,故知立者见侯氏将有还玉之事,於已故俟之不降。云“还玉,重礼”者,案《聘义》圭璋还之,璧琮加束帛报之,所以轻财重礼。彼以璧琮不还,则为轻财者,以其璧琮加束帛,故为轻财不还。此以天子之璧不加束帛,尊之,与圭璋同,故亦还之,为重礼也。
侯氏乃止使者,使者乃入。侯氏与之让升。侯氏先升,授几。侯氏拜送几,使者设几,答拜。(侯氏先升,宾礼统焉。几者,安宾,所以崇优厚也。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也。)
[疏]“侯氏”至“答拜”。
○注“侯氏”至“席也”。
○释曰:自此尽“遂从之”,论侯氏傧使者遂从入朝之事。云“侯氏先升,宾礼统焉”者,行宾礼是宾客之礼,是以宾在馆为主人,主人先升,使者为宾,宾後升,故云礼统焉,谓宾统有此堂也。云“几者,安宾,所以崇优厚”者,按《大宰》云“赞玉几”,注云:“立而设几,优尊也。”此使者亦不坐而设几,故云所以优厚也。《聘礼》卿劳受傧不设几者,诸侯之卿卑,故不与此同也。云“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者,经不云上介出止使者,郑云上介出止使者,案至馆皆不敢当,皆使上介出请事。又见此经云“使者乃入”,始云“侯氏与之让升”,是侯氏不出,故知使上介止使者也。云“则己布席”者,以其素不云布席,而云设几,几不可设於地,明有席,席之所设,唯在此时。案《聘礼》受聘云“几筵既设”,是几筵相将,故云上介出止使者,则己布席也。
侯氏用束帛、乘马傧使者,使者再拜受。侯氏再拜送币。(傧使者,所以致尊敬也。拜者各於其阶。)
[疏]“侯氏”至“送币”。
○注“傧使”至“其阶”。
○释曰:云“傧使者,所以致尊敬也”者,案《聘礼》使卿用束帛劳宾,宾不还束帛,宾傧卿以束锦。此使者以玉劳侯氏,侯氏还玉,仍亦傧使者,是致尊敬天子之使故也。知“拜各於其阶”者,此宾与使行敌礼,若《乡饮酒》、《乡射》宾主拜各於其阶也。
使者降,以左骖出。侯氏送于门外,再拜。侯氏遂从之。(马曰骖。左骖,设在西者。其馀三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从者于外。从之者,遂随使者以至朝。)
[疏]“使者”至“从之”。
○注“马”至“至朝”。
○释曰:知“左骖,设在西”者,陈四马与人,以西为上,案《聘礼》礼宾时,宾执左马以出,此亦以左骖出,故知左骖设在西也。又知“其馀三马,侯氏之士遂以出授使者之从者于外”者,亦案《聘礼》礼宾执左马以出,记云:“主人之庭实,则主人遂以出,宾之士讶受之。”此侯氏在馆如主人,明三马亦侯氏之士以出授使者从者可知。云“从之者遂随使者以至朝”者,亦如《聘礼》云下大夫劳宾使者,“遂以宾入,至於朝”,其义同,故知义然也。
天子赐舍。(以其新至,道路劳苦,未受其礼,且使即安也。赐舍犹致馆也,所使者司空与?小行人为承摈。今文赐皆作锡。)
[疏]“天子赐舍”。
○注“以其”至“作锡”。
○释曰:自此尽“乘马”,论赐侯氏舍馆,侯氏傧使之事。云“赐舍,犹致馆”者,犹《聘礼》宾至於朝,君使卿致馆,此不言致馆,言赐舍者,天子尊极,故言赐舍也。云“所使者司空与”者,《聘礼》使卿致馆,此亦宜使卿。知是司空,非卿者,《周礼》以天、地、春、夏、秋、冬六卿,无致馆之事。司空主营城郭宫室,馆亦宫室之事,故知所使者,司空也。但司空亡,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知“小行人为承傧”者,案《聘礼》致馆,宾主人各摈介,故知此亦陈摈介。必知使小行人为承摈者,案《小行人》云:“及郊劳,视馆,将币,为承而摈。”是其义也。
曰:“伯父,女顺命于王所,赐伯父舍。”(此使者致馆辞。)
[疏]“曰伯”至“父舍”。
○注“此使者致馆辞”。
○释曰:此及下经皆云“伯父”者,案下文谓同姓大国,举同姓大国,则同姓小国及异姓之国礼不殊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馆。)傧之束帛、乘马。(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侯氏受馆於外,既则傧使者於内。)
[疏]“傧之束帛乘马”。
○注“王使”至“於内”。
○释曰:云“王使人以命致馆,无礼,犹傧之者,尊王使也”者,决《聘礼》卿无礼致馆,宾无束帛傧卿,此王使亦无礼致馆,其宾犹傧使者,用束帛、乘马,故云尊王使也。云“侯氏受馆於外”者,案《聘礼》“大夫帅至馆,卿致馆”,而云宾迎再拜,卿退,宾送再拜,则《聘礼》致馆不在外。此不见大夫帅至馆,即云天子赐舍,是侯氏受舍于外可知,与《聘礼》异也。知“既则傧使者於内”者,以其既受馆,则为己所有,明傧使者在内可知也。
天子使大夫戒,曰:“某日,伯父帅乃初事。”(大夫者,卿为讶者也。《掌讶职》曰:“凡讶者,宾客至而往,诏相其事。”戒犹告也。其为告,使顺循其事也。初犹故也。古文帅作率。)
[疏]“天子”至“初事”。
○注“大夫”至“作率”。
○释曰:自此尽“再拜稽首”,论天子使大夫戒侯氏期日使行觐礼之事。知大夫是卿为讶者,以其《周礼秋官掌讶职》云“诸侯有卿讶”,故知大夫即卿为讶者。云“其为告,使顺循其事也。初犹故”者,以其四时朝觐,自是寻常,故使恒循故事之常也。
侯氏再拜稽首。(受觐日也。)
诸侯前朝,皆受舍于朝。同姓西面北上,异姓东面北上。(言诸侯者,明来朝者众矣。顾其入觐,不得并耳。受舍於朝,受次於文王庙门之外。《聘礼记》曰:“宗人授次,次以帷,少退于君之次。”则是次也。言舍者,尊舍也,天子使掌次为之。诸侯上介先朝受焉此觐也,言朝者,觐、遇之礼虽简,其来之心,犹若朝也。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後也。《春秋传》曰:“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则周礼先同姓。)
[疏]“诸侯”至“北上”。
○注“言诸”至“同姓”。
○释曰:此一经论前朝一日,诸侯各遣上介受次於朝之事。云“言诸侯者,明来朝者众矣”者,上注云“言侯氏者,明国殊舍异,礼不凡之”;於此言诸侯凡之者,以其诸国同时遣上介,故言来朝者众矣。若其行礼,自有前後,故郑云“顾其入觐不得并耳”。云“受舍於朝,受次于文王庙门之外”者,以其春夏受贽於朝,无迎法,受享於庙,有迎礼。秋冬受贽、受享皆在庙,并无迎法。是以大门外无位,既受觐於庙,故在大门外受次。知在文王庙门外者,案《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则诸侯待朝聘之宾,皆在大祖之庙。以其诸侯者无二祧,迁主所藏,皆在始祖之庙,故以始祖为祧。案天子待觐、遇亦当在祧,《祭法》云天子七庙有二祧,又案《周礼守祧职》云:“掌守先王先公之庙祧。”郑注:“迁主所藏曰祧。”穆之迁主藏於文王庙,昭之迁主藏於武王庙。今不在武王庙而在文王庙者,父尊而子卑,故知在文王庙也。若然,先公木主藏於后稷庙,受觐、遇不在后稷庙者,后稷生非王,故不宜在焉。云“言舍者,尊舍也”者,此宾以帷为次,非屋舍,尊天子之次,故以屋舍言之,是尊舍也。若天子春夏受享,诸侯相朝聘迎宾客者,皆有外次,即《聘礼记》“宗人授次”是也。有外次於大门外者,则无庙门外之内次。天子觐、遇在庙者,有庙门外之内次,无大门外之外次,此文是也。云“天子使掌次为之”者,案《周礼掌次》云“掌王次舍之法,以待张事”,故知使掌次为之。诸侯兼官,无掌次,使馆人为之,故《聘礼》云:“馆人布幕于寝门外。”郑注云“馆人掌次舍帷幕者”是也。云“诸侯上介先朝受焉”者,知使上介者,案下文诸侯觐於天子,为官方三百步,上介皆奉其君之置于宫,明知此亦使上介也。云“其来之心,犹若朝也”者,案《周礼大宗伯》云春曰朝,秋曰觐,郑注云:“朝之言朝也,欲其来之早。觐之言勤,欲其勤王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早来、勤王通有也。故郑云“其来之心犹若朝,故变觐言朝也”。云“分别同姓异姓受之,将有先後”者,案此经同姓西面,异姓东面,案下《曲礼》云:“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彼此皆是觐礼,彼诸侯皆北面,不辨同姓异姓,与此不同者,此谓庙门外为位时,彼谓入见天子时,故郑注云觐者位於庙门外而序人,入谓北面见天子时。引《春秋》者,案隐十一年《经》书:“滕侯、薛侯来朝。”《左传》曰“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之。公使羽父请於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谚有之曰:山有木,工则度之;宾有礼,主则择之。周之宗盟,异姓为後,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原以滕君为请。薛侯许之,乃长滕侯”也。若然,彼服注云:“争长,先登授玉。”此位在门外,引之者,以其在先即先登,外内同,故引以为证。
侯氏裨冕,释币于祢。(将觐,质明时也。裨冕者,衣裨衣而冠冕也。裨之为言埤也。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裨,以事尊卑服之,而诸侯亦服焉。上公衮无升龙,侯伯,子男毳,孤,卿大夫玄。此差,司服所掌也。祢,谓行主迁主矣而云祢,亲之也。释币者,告将觐也。其释币,如聘大夫将受命释币于祢之礼。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今文冕皆作纟免。)
[疏]“侯氏”至“于祢”。
○注“将觐”至“为纟免”。
○释曰:此经明诸侯之在馆内,将觐於王,先释币告於行主之礼。知“将觐质明时”者,案《聘礼》宾厥明释币于祢,故知此亦质明时也。云“裨之言埤”者,读从《诗》“政事一埤益我”,取裨陪之义。云“天子六服,大裘为上,其馀为埤”者,天子吉服有九,而言六服者,据六冕而言,以大裘为上,无埤义,衮冕以下,皆为裨,故云其馀为裨。云“以事尊卑服之”者,即《司服》所云王“祀昊天上帝,则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祀先王则衮冕”以下,至“群小祀则玄冕”,举天子而言,故云以事尊卑服之。云“而诸侯亦服焉”者,亦据《司服》而言,诸侯唯不得有大裘,上公则衮冕以下,故郑云“此差司服所掌也”。云“上公衮无升龙”者,案《白虎通》引《礼记》曰,天子乘龙,载大,象日月升龙。传曰:天子升龙,诸侯降龙。以此言之,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则天子升降俱有,诸侯直有降龙而已。若然,彼升龙文承大旗之下,知不施於旌旗而据衣服者,案《司常》云“交龙为”,又云“诸侯建”,注云:“诸侯画交龙,一象其升朝,一象其下复。”则旌旗升降俱有。而《白虎通》云“诸侯降龙”者,据衣服而言。案《玉藻》诸侯玄冕以祭,不得服衮冕以下,是以郑注《司服》云“诸侯自於其家则降”。若然,诸侯自家祭降,鲁与二王之後,皆不得用衮冕、冕、毳冕,则此及孤卿大夫冕、玄冕者,是入君庙及入天子之庙,故服也。今云诸侯告祢用裨冕者,将入天子之庙,故服以告祢,谓若《曾子问》云“诸侯裨冕以朝”,郑注云为“将庙受”,亦斯之类也。云“祢,谓行主迁主矣”者,案《礼记曾子问》云:“师行必以迁庙主行乎?孔子曰,天子巡守,以迁庙主行,载于齐车,言必有尊也。”彼虽据天子,其诸侯行亦然,以其皆有迁庙木主。若然,大夫无木主,《聘礼》宾释币于祢者,大夫虽无木主,以币帛主其神,亦为行主也。而云“祢,亲之”者,以其在外,唯有迁主可事,故不言迁主,而云祢也。云“其释币,如聘大夫将受命释币于祢之礼”者,案《聘礼》将行,释币于祢,此祢无文,故约与之同。乃受命,即出行,故云将受命释币于祢,皆是告将行,无祭祀。知“既则祝藏其币归乃埋之於祧西阶之东”者,此无正文,案《聘礼》祝告,祝“又入取币,降,卷币,实于,埋于西阶东”,此亦与彼同。云祧者,诸侯迁主藏於始祖之庙,诸侯既以始祖之庙为祧,迁主归还入祧庙,故知此币埋於祧西阶之东也。
乘墨车,载龙、弧,乃朝以瑞玉,有缫。(墨车,大夫制也。乘之者,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也。交龙为,诸侯之所建。弧,所以张纟参之弓也,弓衣曰。瑞玉,谓公桓圭、侯信圭、伯躬圭、子璧、男蒲璧。缫,所以藉玉,以韦衣木,广袤各如其玉之大小,以朱白苍为六色。今文玉为圭,缫或为ロ。)
[疏]“乘墨”至“有缫”。
○注“墨车”至“为ロ”。
○释曰:自此尽“乃出”,论诸侯发馆至天子庙门之外,以次行觐礼之事。云“墨车,大夫制也”者,案《周礼巾车职》云:“孤墨夏篆,卿乘夏缦,大夫乘墨车,士乘栈车,庶人乘役车。”故知乘车大夫制也。必言墨车大夫制者,对玉路、金路、象路之等,天子诸侯之制也。云“乘之者,入天子之国,车服不可尽同”者,《巾车》云同姓金路,异姓象路,四卫革路。并得与天子同,据在本国所乘,下记云“偏驾不入王门”,偏驾金路、象路等是也。既不入王门,舍於客馆,乘此墨车以朝也。云“交龙为诸侯之所建”者,《司常职》文也。云“弧,所以张纟参之弓也”者,《尔雅》说旌旗正幅为纟参,故以此弧弓张纟参之两幅,故云张纟参之弓也。云“弓衣曰”者,案《月令》云:“后妃帅九嫔御,乃礼天子所御,带以弓,授以弓矢,于高之前。”言带以弓,是弓衣可知。云“瑞玉,谓公桓圭”之等,皆《大宗伯》、《典瑞职》文。云“缫,所以藉玉”,至为六色,其义疏已见於《聘礼》记。
天子设斧依於户牖之,左右几。(依,如今纟弟素屏风也。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斧谓之黼。几,玉几也。左右者,优至尊也。其席莞席纷纯,加缫席画纯,加次席黼纯。)
[疏]“天子”至“右几”。
○注“依如”至“黼纯”。
○释曰:云“依,如今纟弟素屏风也”者,案《尔雅》“牖户之谓之”,以屏风为斧文,置於依地。孔安国《顾命传》云“,屏风,画为斧文,置户牖”是也。言纟弟素者,纟弟,赤也,素,白也。汉时屏风以纟弟素为之,象古者白黑斧文,故郑以汉法为况。云“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者,案《周礼缋人》云:“青与赤谓之文,赤与白谓之章,白与黑谓之黼,黑与青谓之黻,五采备谓之绣。”此白黑斧以比方绣次为之,故云有绣斧文,所以示威也。云“斧谓之黼”者,据绣次言之,白与黑谓之黼,即为此黼字也。据文体形质言之,刃白而銎黑,则为此斧字,故二字不同也。云“几,玉几也”者,案《周礼司几筵》云“左右玉几”,故知此几是玉几也。注:“左右有几,优至尊也。”亦与此同。又案《大宰》云“赞玉几”,郑注云:“玉几,王所依也。立而设几,优尊者。”但几唯须其一,又几坐时所以冯依,今左右及立而设之,皆是优至尊也。两注相兼乃具。云“其席莞席”以下,亦《司几筵》文。案彼云“大朝觐,大飨射。凡封国命诸侯,王位设黼依,依前南乡设莞席纷纯”等,郑注云纷纯者,“纷如绶,有文而狭。缫席者,削蒲弱展之,编以五采,若今合欢矣。画纯者,谓画云气。次席者,桃枝{艹席}有次列成文”,此次席即《顾命》所谓“篾席”也。篾谓竹青,据竹而言。次谓次列,据文体而说。是以《顾命》云:“牖南向,敷重篾席。”孔传云:“桃枝竹。”义与郑同。
天子衮冕,负斧依。(衮衣者,裨之上也。缋之,绣之为九章。其龙,天子有升龙,有降龙。衣此衣而冠冕,南乡而立,以俟诸侯见。)
[疏]“天子衮冕负斧依”。
○注“衮衣”至“侯见”。
○释曰:云“负斧依”者,负谓背之南面也。云“衮衣者,裨之上也”者,但裨衣者,自衮冕至玄冕,五者皆裨衣,故云裨之上也。上文云裨衣者,总五等诸侯,指其衣有三等,不得定其衣号,故言总裨衣。此据天子一身,故指其衣体言衮冕。云“缋之,绣之为九章”者,衣缋而裳绣,衣在上为阳,阳主轻浮,故对方为缋次。裳在下为阴,阴主沈深,故刺之为绣次。是以《尚书》衣言作缋,裳言纟失绣,为九章首,郑注《司服》云:冕服九章,登龙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九章:初一曰龙,次二曰山,次三曰华虫,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画以为缋;次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以为绣。则衮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云“南乡而立”者,此文及《司几筵》虽不云立,案下《曲礼》云“天子当宁而立”,又云“当而立”,在朝、在庙皆云立,故知此南面而立,以俟诸侯之见也。
啬夫承命,告于天子。(啬夫,盖司空之属也。为末摈,承命於侯氏。下介传而上,上摈以告于天子。天子见公,摈者五人;见侯伯,摈者四人;见子男,摈者三人。皆宗伯为上摈。《春秋传》曰:“啬夫驰。”)
[疏]“啬夫”至“天子”。
○注“啬夫”至“夫驰”。
○释曰:云“啬夫,盖司空之属也”者,无正文,知司空属者,案五官之内,无啬夫之名,故知是司空之属。但《司空职》亡,故言“盖”以疑之。云“末摈,承命於侯氏。下介传而上,上摈以告于天子”者,案《周礼司仪职》两诸侯相朝,皆为交摈。则此诸侯见天子,交摈可知。此所陈摈介,当在庙之外,门东陈摈,从北乡南;门西陈介,从南乡北,各自为上下,此经先云“啬夫承命,告于天子”,则命先从侯氏出。下文天子得命,呼之而入命,又从天子下至侯氏即令入,故下注云:“君乃许入。”若然,此觐遇之礼略,唯有此一辞而已,无三辞之事。《司仪》云“交摈三辞”者,据诸侯自相见於大门外法,其天子春夏受享於庙,见於大门外,亦可交摈三辞矣。云“天子见公,摈者五人”以下,并《大行人》文。云“皆宗伯为上摈”者,案《大宗伯职》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郑注云:“相诏王礼也。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若四时常朝,则小行人为承摈,故《小行人职》云:“将币,为承而摈。”此文啬夫为末摈,若子男三摈,此则足矣。若侯伯四摈,别增一士。若上公五摈,更别增二士。若时会殷同,则肆师为承摈。故《肆师职》云“大朝觐佐摈”,郑注云:“为承摈。”是其义也。引《春秋传》者,案《左氏传》昭十七年,“夏六月朔,日有食之”,叔孙昭子救日食,引《夏书》云:“辰不集于房,瞽奏鼓,啬夫驰,庶人走。”郑引者,欲见啬夫是卑官,得为末摈之意也。
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言非他者,亲之辞。嘉之者,美之辞也。上摈又传此而下至啬夫,侯氏之下介受之,传而上,上介以告其君,君乃许入。今文实作,嘉作贺。)
[疏]“天子”至“受之”。
○注“言非”至“作贺”。
○释曰:此经直云“伯父其入”,不云迎之,《礼记郊特牲》云“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故无迎法。若然,案《夏官齐仆》云“掌驭金路以宾,朝、觐、宗、遇、飨食皆乘金路,其法仪各以其等为车送逆之节”者,觐遇虽无迎法,至於飨,即与春夏同,故连言之。
侯氏入门右,坐奠圭,再拜稽首。(入门而右,执臣道不敢由宾客位也。卑者见尊,奠挚而不授。)
[疏]“侯氏”至“稽首”。
○注“入门”至“不授”。
○释曰:云“卑者见尊,奠挚而不授”者,案《士昏礼》云婿执雁,升奠雁,又云“若不亲迎,则妇入三月然後婿见”,主人出门,婿入门,“奠挚再拜出”,郑注云:“奠挚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又《士相见》凡臣见於君,奠挚再拜,与此奠圭皆是卑者不敢授而奠之。
摈者谒。(谒犹告也。上摈告以天子前辞,欲亲受之,如宾客也。其辞所易者,曰“伯父其升”。)
[疏]“摈者谒”。
○注“谒犹”至“其升”。
○释曰:云“其辞所易者,曰伯父其升”者,此又不见谒告之辞。郑注云“上摈告以天子前辞”者,谓摈者谒以上辞云:“天子曰:非他,伯父实来,予一人嘉之,伯父其入,予一人将受之。”是摈者於门外传王辞,告之使入。此摈者谒告,还用彼辞,所改易者,唯改入字为升,故云伯父其升也。以其唤使升堂,亲受之也。
侯氏坐取圭,升致命。王受之玉。侯氏降,阶东北面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乃出。(摈者请之。侯氏坐取圭,则遂左,降拜稽首送玉也。从後诏礼曰延。延,进也。)
[疏]“侯氏”至“乃出”。
○注“摈者”至“进也”。
○释曰:云“侯氏坐取圭,则遂左,降”者,以经侯氏得摈者之告,坐取圭即言升致命,无出门之文,明知遂向门左,从左堂涂升自西阶致命也。云“从後诏礼曰延。延,进也”者,以其宾升堂,摈者不升,若《特牲》、《少牢》祝延尸,使升,尸升,祝从升。与此文同,皆是从後诏礼之事。
●卷二十七觐礼第十
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实唯国所有。(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大行人职》曰诸侯“庙中将币,皆三享”,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初享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龟也,金也,丹漆丝纟广竹箭也,其馀无常货。此地物非一国所能有,唯所有分为三享,皆以璧帛致之。)
[疏]“四享”至“所有”。
○注“四当”至“致之”。
○释曰:自此尽“事毕”,论侯氏行觐礼讫,相随即行三享之事。云“四当为三。古书作三四或皆积画,此篇又多四字,字相似,由此误也”者,知四当为三者,诸文唯谓三享,无四享之事,所以误作四者,由古书作三四之字,或皆积画者,《尧典》云:“帝曰:次!{二二}岳。”《皋陶》云“外薄{二二}海”,《泰誓》序云“作《泰誓》三篇”,是古书三四皆积画也。云此篇又多四字者,下有“四传摈”,又云“路下四亚之”,又云“束帛四马”,“四门”,“四尺”,四字既多,积画{二二}又似三,由此故误为四字也。引《大行人》者,欲证三享为正文。云“其礼差又无取於四也”者,案《聘礼》“小聘曰问,不享”,大聘虽有享,不言数,明一享而已。案《大行人》五等诸侯皆同三享,若然,三与一及不享,是其礼之差,是无取於四之义,故从三为正。云“初享或用马,或虎豹之皮”者,案下经先陈马,《聘礼》特言皮,故知初享以此二者为先。言“或”者,《聘礼》记云“皮马相,可也”,又《聘礼》经夕币时,皮则左首,展币时,更云马则幕南北面,此下经亦用马,案《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也”,是其或用马,或用虎豹之皮,为初享也。云“其次享,三牲鱼腊,笾豆之实”以下,皆《礼器》文。是以《礼器》云:“大飨,其王事与?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内金,示和也。束帛加璧,尊德也。龟为前列,先知也。金次之,见情也。丹漆、丝纟广、竹箭,与众共财也。其馀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彼诸侯国王为祭而致之,与此因觐致之同,以其因觐即助祭,因祭即致享物,若不当三年袷祭,即特致三享也。云“皆以璧帛致之”者,案《聘礼》束帛加璧,享君;束锦加琮,享夫人。《小行人》亦云“璧以帛,琮以锦”,是五等诸侯享天子与后。此云璧帛致之者,据享天子而言,若享后,即用琮锦。但三享在庭分为三段,一度致之,据三享而言,非谓三度致之为皆也。凡享者,贡国所有,或因朝而贡,或岁之常贡,岁之常贡则《小行人》云“春入贡”及《大宰》“九贡”是也,因朝而贡者,则《大行人》云“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之等是也,皆有璧帛以致之。案《小行人》云:“合六币:圭以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锦,琥以绣,璜以黼。此六物者,以和诸侯之好故。”注云:“合,同也。六币所以享也。五等诸侯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皆有庭实以马。若皮,皮虎豹之皮。用圭璋者,二王之後也。二王後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礼器》曰圭璋特,义亦通於此,其於诸侯亦用璧琮耳。子男於诸侯,则享用琥璜,下其瑞也。凡二王後,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若如此言,郑知五等享玉各如其瑞者,见《玉人职》云:“璧琮九寸,诸侯以享天子。”言九寸,据上公琮以享后,不言者,文不具。公依命数与瑞等,则侯伯子男之享玉,亦如其瑞可知。又知五等自相享,各降其瑞一等者,又见《玉人职》云:“彖琮八寸,诸侯以享夫人。”郑云:“献於所朝聘君之夫人。”兼言聘者,欲见聘使亦下君之瑞一寸,与君同,直言彖琮享夫人,不言彖璧以享君,亦文不具。若然,侯伯子男自相享,各降其瑞一寸可知。圭璋据二王後享天子与后者,五等诸侯既用璧琮,二王後尊,明用圭以享天子,用璋以享后可知。又知二王後自相享,亦用璧琮者,以五等诸侯降於享天子,明二王後退用璧琮可知。子男自相享用琥璜者,以其子男瑞用璧,享天子可与瑞同,自相享不得与瑞等,降用琥璜可知。若然,子男之臣自相聘,亦享用琥璜,不得逾君故也。又知五等之臣聘享之玉,皆降其君一寸者,又见《玉人》云:“彖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聘。”八寸,据上公之臣,则侯伯子男臣,各降其君一寸可知。案《孝经纬援神契》云:二王後称公,大国称侯。则二王之後为公,而则前谓公者,案《典命》云:“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郑注云:“上公者,谓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为二伯,二王之後亦为上公。”若然,《典命》云:“王之三公八命。”有功加一命为二伯,则周公、召公是也。本国犹称侯,则鲁侯燕伯是也。
奉束帛,匹马卓上,九马随之,中庭西上,奠币,再拜稽首。(卓,读如卓王孙之卓,卓犹的也。以素的一马以为上,书其国名,後当识其何产也。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数,敬也。)
[疏]“奉束”至“稽首”。
○注“卓读”至“敬也”。
○释曰:云“中庭西上”者,案《昏礼》云“参分庭一在南”,又《聘礼》云“庭实,皮则摄之”,注云:“参分庭,一在南。”又米“设于中庭”,郑注云:“言当中庭者,南北之中也。”则此云中庭,亦是南北之中。不参分庭一在南者,以其三享同陈,须入庭深设之故也。云“卓,读如卓王孙之卓,卓犹的也”者,以音字既同,而读从之。卓王孙,是司马相如之妻文君之父也。於十马之内以素的一马以为上,故训卓为的也。云“书其国名,後当识其何产也”者,谓若晋有郑之小驷,复有屈产之类是也。云“马必十匹者,不敢斥王之乘,用成数,敬也”者,此为庭实,故用十匹。案《康王之诰》二伯率诸侯而入,皆布乘黄朱,而陈四匹者,彼据二王之後,以国所有享新王。享物陈於庭,用圭,以马致享,马不得上堂,亦陈於庭,直以圭升堂致命,乘马若乘皮,故以四为礼。非所享之物,故用四马,与此异也。
摈者曰:“予一人将受之。”(亦言王欲亲受之。)
[疏]“摈者”至“受之”。
○注“亦言”至“受之”。
○释曰:云“亦言王欲亲受之”者,亦上亲受之也。
侯氏升致命。王抚玉。侯氏降自西阶,东面授宰币,西阶前再拜稽首,以马出,授人,九马随之。(王不受玉,抚之而已,轻财也。以马出,随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王不使人受马者,主于享,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
[疏]“侯氏”至“随之”。
○注“王不”至“益臣”。
○释曰:云“授宰币”,王既抚玉,不受币,币即束帛加璧,并玉言币,故《小行人》合六币,皮马与玉皆为币。此单言宰,即大宰,大宰主币,故《周礼大宰职》云:“大朝觐会同,赞玉币、玉献、玉几、玉爵。”注云“助王受此四者”是也。云“王不受玉,抚之而已,轻财也”者,案《聘义》,圭璋还之为重礼,璧琮不还为轻财。是以圭璋亲受,璧琮初即不受,为轻财故也。云“以马出,随侯氏出授王人於外也”者,谓侯氏牵马而出,马随侯氏之後出,授王人於外也。云“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者,春夏受贽於朝,虽无迎法,王犹在朝。至受享又迎之,而称宾主,至觐礼受享,皆无迎法,不下堂而见诸侯,已是王尊为君礼,臣卑为臣礼。王犹亲受其玉,今至于三享,贡国所有,行供奉之节,故使自执其马,王不使人受之於庭者,是王之尊益君,侯氏之卑益臣故也。《聘礼》享用皮,及宾私觌,马皆使人受之者,见他国之君不臣人之臣,故与此异也。若然,《聘礼》享君,尚有币问卿大夫;此诸侯觐天子,享天子讫,亦当有币问公卿大夫,是以隐七年《左氏传》云“初,戎朝于周,发币于公卿,而凡伯不宾”,服注云:“戎以朝礼,及公卿大夫发陈其币。”凡伯以诸侯为王,卿士不修宾主之礼,敬报於戎。是以冬天王使凡伯来聘,还戎,伐之於楚丘以归,是诸侯朝天子,亦有聘及公卿大夫之事也。
事毕。(三享讫。)
乃右肉袒于庙门之东。乃人门右,北面立,告听事。(右肉袒者,刑宜施於右也。凡以礼事者左袒,入更从右者,臣益纯也。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易》曰:折其右肱,无咎。)
[疏]“乃右”至“听事”。
○注“右肉”至“无咎”。
○释曰:自此尽“降出”,论侯氏受刑,王免之降出之事。刑袒於右者,右是用事之便,又是阴,阴主刑,以不能用事,故刑袒於右也。云“凡以礼事者左袒”,左袒者,无问吉凶礼,皆袒左。知者,《士丧礼》云:“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诸面之右。”《檀弓》云:廷陵季子葬其子於嬴、博之,葬讫,左袒。故云“凡”以该之。引“《易》曰折其右肱无咎”者,案《易丰ⅲⅵ卦》九三云“折其右肱,无咎”,凡卦爻,二至四,三至五,两体交互,各成一卦,先儒谓之互体,故郑随其义而注云:三,艮爻,艮为手,互体为巽。巽又为进退,手而便於进退,右肱也,犹大臣用事於君,君能诛之,故无咎。引之者,证刑理宜於右之义。云“告听事者”,告王以国所用为罪之事也者,加得字解之,当云“告王以国所用为者得非罪之事”也。正是罪之一辞,解拟受刑之意,又解云告王以己无罪,引下文“伯父无事”,解之不辞之甚也。
摈者谒诸天子。天子辞於侯氏,曰:“伯父无事,归宁乃邦。”(谒,告。宁,安也。乃犹女也。)侯氏再拜稽首,出,自屏南门西,遂入门左,北面立,王劳之。再拜稽首。摈者延之曰:“升。”升成拜,降出。(王辞之,不即左者,当出隐於屏而袭之也。天子外屏,劳之,劳其道劳也。)
[疏]“侯氏”至“降出”。
○注“王辞”至“劳也”。
○释曰:云“当出隐於屏而袭之也”者,以屏外不见天子为隐。向者右袒,今王辞以无事,故宜袭也。云“天子外屏”者,据此文出门乃云屏南,即是外屏。云天子外屏,取《礼纬》之文,故《礼纬》云:“天子外屏,诸侯内屏,大夫以帘,士以帷”是也。
天子赐侯氏以车服。迎于外门外,再拜。(赐车者,同姓以金路,异姓以象路。服则衮也,也,毳也。古文曰:迎于门外也。)
[疏]“天子”至“再拜”。
○注“赐车”至“外也”。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王使人赐侯氏车服之事。云“同姓金路,异姓象路”,案《周礼巾车》“掌五路”,自玉路至木路,玉路以祀,尊之,不赐诸侯。金路云“同姓以封”,象路云“异姓以封”,革路云“以封四卫”,木路云“以封蕃国”。郑云:同姓“谓王子母弟,率以功德出封,虽为侯伯,其画服犹如上公”。赐鲁侯,郑伯服则衮冕,得乘金路,以下与上公同,则大公与杞宋虽异姓,服衮冕,乘金路矣。异姓谓舅甥之国,与王有亲者,得乘象路。异姓侯伯,同姓子男,皆乘象路。以下四卫,谓要服以内,庶姓与王无亲者,自侯伯子男,皆乘革路。以下蕃国,据外为总名,皆乘木路而已。郑直言金路、象路者,略之也。云“服则衮也,也,毳也”,据《司服》而言。案《司服》上陈王之吉服有九,下云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自冕而下,如公之服;于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也。
路先设,西上,路下四,亚之。重赐无数,在车南。(路谓车也。凡君所乘车曰路。路下四,谓乘马也。亚之,次车而东也。《诗》云:“君子来朝,何锡予之?虽无予之,路车乘马。又何予之?玄衮及黼。”重犹善也。所加赐善物。多少由恩也。《春秋传》曰:“重锦三十两。”)
[疏]“路先”至“车南”。
○注“路谓”至“十两”。
○释曰:云“凡君乘车曰路”者,郑注《周礼》云:“路,大也。”君之居以大为名,是以云路寝、路门之等。引《春秋》者,闵二年《左氏传》云:“狄人伐卫”,又云“及狄人战于荧泽,卫师败绩,遂灭卫。夜与国人出,狄入卫,遂从之,又败诸河。宋桓公逆诸河,宵济,立戴公以庐於曹,齐侯使公子无亏帅车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归公乘马,祭服五称,牛、羊、豕、鸡、狗皆三百与门材,归夫人鱼轩,重锦三十两”。郑引之,证重赐无数,在车南也。
诸公奉箧服,加命书于其上,升自西阶,东面,大史是右。(言诸公者,王同时分命之而使赐侯氏也。右读如“周公右王”之右。是右者,始随入,於升东面,乃居其右。古文是为氏也。)
[疏]“诸公”至“是右”。
○注“言诸”至“氏也”。
○释曰:云“言诸公者,王同时分命之而使赐侯氏也”者,以其言“诸”,非一之义,以诸侯来觐者,众各停一馆,故命诸公分往赐之。云“右读如周公右王之右”者,案襄公二十一年《左氏传》,晋栾盈出奔楚,范宣子杀羊舌虎,囚伯华。於是,祁奚老矣,闻之,乘ㄞ而见宣子,祁奚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壹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鲧殛而禹兴,伊尹放太甲而相之,而卒无怨色。管、蔡为戮,周公右王。若之何其以虎也弃社稷?”郑引此者,证大史是右,是佐公,而在公右之义也。云“是右者,始随入,於升东面,乃居其右”者,大史卑,明始时随公後,升讫,公东面,大史乃居其右,故云是右,谓於是乃居公右而并东面。知并立者,以其在公右,宣王命故也。
侯氏升,西面立。大史述命。(读王命书也。)侯氏降两阶之,北面再拜稽首。(受命。)升成拜。(大史辞之降也。《春秋传》曰:且有後命,以伯舅耋老,毋下拜。此辞之类。)
[疏]“升成拜”。
○注“大史”至“之类”。
○释曰:引《春秋》者,僖九年《经》: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卫侯之等于葵丘。《传》云:“王使宰孔赐齐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赐伯舅胙。齐侯将下拜,孔曰:且有後命,天子使孔曰,以伯舅耋老,加劳,赐一级,无下拜。对曰:天威不违颜咫尺,小白余敢贪天子之命,无下拜,恐陨越于下,以遗天子羞,敢不下拜?下拜,登受。”郑引之者,证此大史述王辞,侯氏下拜亦如此。故郑云“此辞之类”也。但彼以齐侯年老,故未降已辞。此下拜礼也,故降拜乃辞之。彼齐侯不升成拜者,亦以年老故也。
大史加书于服上,侯氏受。(受箧服。)使者出。侯氏送,再拜,傧使者,诸公赐服者,束帛、四马,傧大史亦如之。(既云拜送,乃言傧使者,以劳有成礼,略而遂言。)
[疏]“使者”至“如之”。
○注“既云”至“遂言”。
○释曰:云“既云拜送,乃言傧使者,以劳有成礼,略而遂言”者,经云“侯氏送再拜”者,事势宜终,故连言之。其实傧使者在拜送前,必以之傧後略言者,以傧有成礼可依,故後略言。案上篇以来,每有傧礼,皆是成篇之法,是成礼也。
同姓大国,则曰“伯父”,其异姓,则曰“伯舅”。同姓小邦,则曰“叔父”,其异姓小邦,则曰“叔舅”。(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
[疏]“同姓”至“叔舅”。
○注“据此”至“而言”。
○释曰:案《周礼冢宰职》云:“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注云“大曰邦,小曰国。邦之所居,亦曰国”者,彼经或邦国连言,或单言国。则邦国连言据诸侯,单言国据王。以邦在国上,故云大曰邦,小曰国。唯王建国是邦之所居,亦曰国。彼对文则例,散文则通,故此大国言国,小国言邦也。郑云“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者,郑欲解称伯父、叔父不要同姓为定之意。云据此云伯父者,即上文云伯父,此文即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是以云据此礼云伯父,同姓大邦而言。若也据文,则不要同姓与大国,案下《曲礼》东西二伯,不问同姓异姓,皆称伯父,州牧而称叔父。郑云:“牧尊於大国之君而谓之叔父,辟二伯,亦以此为尊”是也。又云“同姓大国,则曰伯父”者,唯据此礼而云伯父而言,不据他文,故郑此注决为不定之意。
飨礼,乃归。(礼,谓食燕也。王或不亲以其礼币致之,略言飨礼,互文也。《掌客职》曰:上公三飨三食三燕,侯伯再飨再食再燕,子男一飨一食一燕。)
[疏]“飨礼乃归”。
○注“礼谓”至“一燕”。
○释曰:云“礼,谓食燕也”者,案《聘礼》及诸文,言飨皆单云飨,无云礼。郑所引《掌客》五等,飨、食、燕三者具有,今飨下有礼,故以礼为食燕也。云“王或不亲以其礼币致之”,郑言此者,欲解经变食燕而言之礼,见王有故不亲食燕,则以礼币致之,故言之礼。云“略言飨礼,互文”者,直言飨,见王无故亲飨之,若王有故,亦以侑币之礼致之,食燕公之礼,见王有故,以币之礼致之,亦宜有王无故,亲食燕,故云互文也。引《掌客》者,见五等诸侯飨、食、燕皆具有,证经之礼是食燕之义也。以此文为互,则飨食燕皆有酬币、侑币,是以《掌客职》“三飨三食三燕”云云,即云“若弗酌,则以币致之”,郑注云:“若弗酌,谓君有故,不亲飨食燕。”彼是诸侯自相待法,此郑引之,证经天子待诸侯法,则天子待诸侯三者皆有币可知。案《掌客》云:王巡守,“从者三公视上公之礼,卿视侯伯之礼,大夫视子男之礼”,则天子使公卿大夫存┹省至诸侯之国,诸侯与之飨、食、燕皆有币,与诸侯同可知也。若大国之孤聘於天子及邻国,其飨、食、燕有侑币、酬币,亦与子男同。故《大行人》云:“凡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小国之君,出入三积,不问一劳。”又云“其他皆视小国之君”,郑注云:“他谓贰车及介牢礼,宾主之,摈者将币,酢飨食之数。”故知飨食燕亦有币也。案《聘礼》云:“若不亲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致之,以侑币如致饔,无傧。致飨以酬币,亦如之。”是亲飨食之有币可知。又云“燕与ㄈ献无常数”,又不言致燕以币,则无致燕之礼,亲燕亦无酬币。《鹿鸣》序云:“燕群臣嘉宾也,既饮食之,又实币帛筐篚,以将其厚意。”则饮食据飨食有币。若然,发首云燕群臣嘉宾者,文王於群臣嘉宾恩厚,燕之无数,故先言其实无币也。若然,天子燕已臣及四方卿大夫,诸侯燕己臣及四方卿大夫,皆无酬币也。
诸侯觐于天子,为宫方三百步,四门,坛十有二寻,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四时朝觐受之於庙,此谓时会殷同也。宫,谓土为埒,以象墙壁也。为宫者,於国外,春会同则於东方,夏会同则於南方,秋会同则於西方,冬会同则於北方。八尺曰寻,十有二寻则方九十六尺也。深谓高也,从上曰深。《司仪职》曰:“为坛三成。”成犹重也。三重者,自下差之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上下四方之神者,所谓神明也。会同而盟,明神监之,则谓之天之司盟,有象者,犹宗庙之有主乎?王巡守,至于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司仪职》曰“将会诸侯,则命为坛三成,宫旁一门,诏王仪,南乡见诸侯”也。)
[疏]“诸侯”至“其上”。
○注“四时”至“侯也”。
○释曰:自此尽“四传傧”,论会同王为坛见诸侯之事。云“四时朝觐受之於庙”者,案《曲礼下》经言之春夏朝宗在朝不在庙,而言四时朝觐皆在庙者,朝宗虽在朝,受享则在庙,故并言之。云“此谓时会殷同也”者,以《司仪职》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与此为一事,则合者,合诸侯也,故知此为坛见诸侯谓时会殷同时也。案《大宗伯》云“时见曰会,殷见曰同”,郑注云:“时见者,言无常期。诸侯有不顺服者,王将有征讨之事,则既朝觐,王为坛於国外,合诸侯而命事焉。《春秋传》曰‘有事而会,不协而盟’是也。殷犹众也。十二岁王如不巡守,则六服尽朝。朝礼既毕,王亦为坛,合诸侯以命政焉。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见四方。四时分来,终岁则遍。”若如此注,则时会殷同,亦有朝觐在庙,而独云四时朝觐在庙者,以其《周礼大行人》诸侯依服数来朝、时会无常期。假令当方诸侯有不顺服,则顺服者皆来朝王,其中则有当朝之岁者,复有不当朝之岁者。若当朝之岁者,自於庙朝觐,若不当朝之岁者,当在坛朝。若十二年王不巡守,则殷朝,亦云既朝,乃於坛者六服之内,若以当岁者,即在庙,则依服数,十二岁合有侯服。年年朝者在庙朝觐,其五服自甸男采卫要五服。若以十二岁王巡守,总合朝服,不得独在庙,在坛朝,故郑会同皆言既朝觐乃为坛於国外也。朝事仪未在坛朝而先言帅诸侯拜日,亦谓帅已朝者诸侯而言也。云“为宫者,於国外,春会同则於东方”,云云者,经直言“为坛”,郑知逐四方为之者,案《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郑注云:“合诸侯,谓有事而会也。为坛於国外以命事。”天子春帅诸侯拜日於东郊,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丘陵於西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与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既拜礼而还,加方明於坛上而祀焉。郑引此文,下及朝事仪而言,故知为坛皆依方为之。但四方之坛,并宜在四郊之内,以其拜日之等,於近郊退来就坛,明坛在近郊之内。但去城不知远近,或四方皆依成数,东方八里,南方七里,西方九里,北方六里。四方此其定分。案《职方》王会同或出畿在诸侯之国,故《职方氏》令诸侯共待之事则无常数。云“八尺曰寻”者,依《考工记》云“殳长寻有四尺”,从轸差之,知寻长八尺。云“三重者,自下差之为三等,而上有堂焉。堂上方二丈四尺,上等、中等、下等,每面十二尺”者,此以下基九十六尺,上下三等,每等两相各丈二尺,共二丈四尺,三等总七丈二尺,通堂上二丈四,合九丈六尺也。云“方明者,上下四方神明之象也”者,谓合木为上下四方,故名方,此则神明之象,故名明。此乐解得名方明,神之义也。云“所谓明神也”者,所谓《秋官司盟》之职云“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是也。云“则谓之天之司盟,有象”者,案《春秋》襄十一年《经》书:公会晋侯,宋公之等伐郑。郑人惧,行成。秋七月,同盟于亳。范宣子曰:“不慎,必失诸侯。”乃盟,载书曰:“凡我同盟,毋蕴年,毋壅利,毋保奸,毋留慝,救灾患,恤祸乱,同好恶,奖王室。或兹命,司慎司盟,名山名川,明神殛之。”注云:“二司,天神。”司盟司慎不敬者,盟司察明者,是为天之司盟也。云“有象者犹宗庙之有主乎”者,以其宗庙木主,亦上下四方为之,故云犹宗庙之有主。无正文,约同之,故云“乎”以疑之。虽同四方为之,但宗庙主止一神,而已此下文以六色为六神,用六玉礼之,有此别,但取四方同而已。云“王巡狩至於方岳之下,诸侯会之,亦为此宫以见之”者,案下文“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郑注云“升沈必就祭者也,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者,是王巡守在方岳,亦为此宫可知。是以《司仪》注云:“王巡守殷国而同,则其为宫亦如此与?”以其与宫同也。案《司仪》云:“王合诸侯,令为宫。”据时会而言。其巡守,据王就方岳殷国。此王有故不行,诸侯同来,此二者,其坛文约与时会同,故云“与”以疑之。是以郑注《大宗伯》云殷同,王亦为坛於国外。亦时会有文者也。引《司仪》者,彼此同是一事,但文有详略。此文言者,取《司仪》以足之。云“南乡见诸侯也”者,王在堂上,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奠玉、拜皆升堂,授玉乃降也。
方明者,木也,方四尺。设六色:东方青,南方赤,西方白,北方黑,上玄,下黄。设六玉:上圭,下璧,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东方圭。(六色象其神,六玉以礼之。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设玉者,刻其木而著之。)
[疏]“方明”至“方圭”。
○注“六色”至“著之”。
○释曰:云“上宜以苍璧,下宜以黄琮”者,案《大宗伯》云:苍璧礼天,黄琮礼地,青圭礼东方,赤璋礼南方,白琥礼西方,玄璜礼北方。据彼文,上宜用苍璧,下宜用黄琮,今於四方还依《宗伯》,唯上不用璧,下不用琮,故郑云“而不以者,则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贵者也”。案《宗伯》注:“此礼天以冬至,谓天皇大帝在北极者也。礼地以夏至,谓神在昆仑者也。”郑云:非天地之贵,其天地之贵,即昊天昆仑是也。既非天地之贵,即日月之神,故下云“祭天燔柴”,“祭地瘗”,郑注:“天地谓日月也。”若然,日月用圭璧者,《典瑞》云“圭璧以祀日月”,故用圭璧也。四方用圭璋之等,案《大宗伯》注云:礼东方以立春,谓苍精之帝而大昊句芒食焉,馀三方皆据天帝、人帝、人神,则此亦非彼神也。以其下文有日、月、四渎、山川、丘陵之神迎拜,以为明神,故知非天帝、人帝之等。是以《司盟》云:“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盟神。”郑注云:“有疑,不协也。明神,神之明察者,谓日月山川也。觐礼加方明於坛上,所以依之也。”是郑解方明之神,明日月山川之等,非天帝也。若然,四方礼神还用圭璋琥璜,非天神还用礼玉者,尊此明神而与天神同,故用之也。云“刻其木而著之”者,虽无正文,以意言之,以其非置於坐以礼神於上下,犹南北为顺,刻木於四方亦顺,不刻木安於中则不可,故知义然也。
上介皆奉其君之,置于宫,尚左。公侯伯子男皆就其而立。(置於宫者,建之,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诸公,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东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门东,北面东上。诸男,门西,北面东上。尚左者,建,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也。诸侯入门,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王降阶,南乡见之三揖。土揖庶姓,时揖异姓,天揖同姓。见揖,位乃定。古文尚作上。)
[疏]“上介”至“而立”。
○注“置於”至“作上”。
○释曰:云“上介皆奉其君之,置于宫,尚左”者,此虽不言前期,郑云“豫为其君见王之位也”,则亦前期一日可也。公侯就,据临朝之时也。此郑虽不解,郑注《夏官》中夏辨号名,此表朝位之,与铭旌及在军徽帜同,皆以尺易刃,小而为之也。云“中阶之前”已下皆朝事仪,《明堂位》文。以朝事仪论会同之事,《明堂位》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不在宗庙,皆与此同,故郑依之也。言“上”者,皆以近王为上。云“尚左者,建,公东上,侯先伯,伯先子,子先男,而位皆上东方”者,以其侯伯别阶相,对子男虽隔门,亦相对,皆以东为上,故云侯先伯、子先男也。云“诸侯入门,或左或右,各就其而立”者,案下注云“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则此云诸侯入门或左或右者,是二伯初帅之,各依左右。若《康王之诰》云:“大保帅西方诸侯入应门左,毕公帅东方诸侯入应门右。”皆北面。此虽无应门,亦二伯帅诸侯初入宫门,或左或右,亦皆北面立定,乃始各就其而立。王乃降南面,见之而揖。必知王有降揖之事者,《燕礼》、《大射》公降揖群臣,使定位,故知王亦然。又知王“土揖庶姓”之等者,此是《司仪职》王在坛揖诸侯之事,彼与此同。郑彼注云:“土揖,推手小下之也。时揖,平推手也。天揖,推手小举之。以推手曰揖,引手曰扌壹。”故为此解也。若然,《觐礼》天子不下堂而见诸侯,今王降者,以在坛会同相见,与觐异故也。以其《觐礼》庙门设摈,此则堂门设摈,是以虽继《觐礼》之下,《觐礼》无降揖法,此与诸侯对面相见,故有降揖之事。
四传摈。(王既揖五者,升坛,设摈,升诸侯以会同之礼。其奠瑞玉及享币,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摈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抚玉,降拜於下等。及请事、劳,皆如觐礼,是以记之觐云。四传摈者,每一位毕,摈者以告,乃更陈列而升。其次,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子男侠门而俱东上,亦一位也。至庭乃设摈,则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耳。古文传作傅。)
[疏]“四传摈”。
○注“王既”至“作传”。
○释曰:知“奠瑞玉及享币,公拜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摈者每延之。升堂致命,王受玉抚玉,降拜於下等”者,三等拜礼皆《司仪职》文。摈者延之升堂以下,约上《觐礼》之法,云王受玉谓朝时,抚玉谓享时。是以《司仪》三等之下云“其将币亦如之”,郑云:“将币,享也。”又云“及请事、劳,皆如觐礼”者,请事谓上文侯氏奠圭,摈者请侯氏,王欲亲受之;劳谓侯氏受刑後,王劳之,故云皆如觐礼。云“公也,侯也,伯也,各一位”者,以其面位同,故各自设摈。云“子男侠门而俱东上,亦一位也”者,以其虽隔门,相去近,又同北面东上,故共一位设摈,故有四传摈。云“至庭乃设摈”者,对上觐礼门外设摈。案此上经,诸侯各就其而立,乃云“四传摈”,则在诸侯之北,故知至庭乃设摈。云“则诸侯初入门,王官之伯帅之耳”者,约《顾命》而知之。
天子乘龙,载大,象日月、升龙、降龙,出,拜日於东门之外,反祀方明。(此谓会同以春者也。马八尺以上为龙。大,大常也。王建大常,纟参首画日月,其下及旒交画升龙、降龙。《朝事仪》曰:天子冕而执镇圭,尺有二寸,缫藉尺有二寸,大圭,乘大路,建大常十有二旒,樊缨十有二就,贰车十有二乘,帅诸侯而朝日於东郊,所以教尊尊也。退而朝诸侯。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凡会同者,不协而盟。《司盟职》曰:“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书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藏之。”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及盟时又加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诅祝掌其祝号。)
[疏]“天子”至“方明”。
○注“此谓”至“祝号”。
○释曰:自此尽“西门外”,论将见诸侯,先礼日月山川之事。云“此谓会同以春者也”者,案下文於南门、北门、西门之外礼日月四渎,会同以夏、秋、冬,此云“拜日於东门之外”,故知会同以春者也。云“马八尺以上为龙”者,是《周礼人职》文,案彼云“马八尺以上为龙,七尺以上为来,六尺以上为马”,五尺以上为驹。云“大,大常也”者,案《周礼司常》云:“日月为常,交龙为。”则与常别,此既象日月,则是大常。而云大者,九各有定称,亦有通名,故桓二年臧哀伯云:“三辰旗”,服氏注云:“九之总名。”故大常亦谓之大,是以诸侯建交龙为,亦谓之常。《大行人》云五等诸侯亦曰“建常九ヵ”,亦是通称也。云“王建大常,纟参首画日月,其下及旒交画升龙、降龙”,知义然者,以其先言日月,後言龙,故知纟参首画日月,依《尔雅》说旌旗云正幅为纟参,“长寻曰”,谓旌旗身也,其下属旒,乃画日月交龙。案《左传》云:“三辰旗。”服注云:“三辰,谓日、月、星。”孔君《尚书传》亦云画日、月、星於衣服旌旗。郑注《司服》亦云:“王者相变,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画於旌旗,所谓三辰,旗昭其明也。”若然,大常当有星,所以《司常》及此直云日、月,不云星者,既言三辰,则日月星俱有。《周礼司常》不言星者,《司常》九皆以二字为名,故略不言星,是以此文亦略不言星。案文大常之上又有交龙,则诸侯交龙为无日月,王之大常非直有日月兼有交龙。《司常》不言交龙,亦是於文略。引《朝事仪》以下,至“朝诸侯”,此亦同法,故引之证此拜日於东门之事。云“天子冕而执镇圭”者,案《玉藻》天子玄冕拜日於东门之外,则知此亦玄冕也。大圭者,则《周礼玉人职》“大圭长三尺,杼上终葵首”是也。云“乘大路”者,则《周礼玉路》也,以周之玉路,因殷之大路,饰之以玉,故犹以大路为名。云“樊缨十有二就”者,案《巾车》郑注云:“樊,马大带。缨,马鞅。就,成也。以五采饰之,一匝为一成,樊与缨各饰为十二匝,十二就也。云“贰车十有二乘”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七乘,子男五乘。而天子十二以为节,故十二乘。贰车者,饰皆与正路同,当亦饰之以玉,使人乘之。《少仪》云“乘贰车则式,佐车则否”是也。云“帅诸侯朝日於东郊”者,朝日即拜日,一也,以其朝必有拜。云“所以教尊尊也”者,天子至尊,犹往朝日,是教天下尊敬其所尊者,故云教尊尊也。云“退而朝诸侯”者,朝日於东郊,退就坛使诸侯朝已。云“由此二者言之,已祀方明,乃以会同之礼见诸侯也”者,言二者,诸侯朝事仪与此觐礼,其朝事仪朝日退,乃始朝诸侯,此觐礼加方明於坛上,公侯伯子男就其而立,王乃四传摈见之,是已祀方明,乃始见诸侯,二者同,故云由此二者言之。若然,朝事仪直有朝日,礼毕退见诸侯,此觐礼祀方明,礼毕乃朝诸侯,不同者,以其邦国有疑,则有盟事。朝日既毕,乃祀方明於坛,祀方明礼毕,退去方明於下,天子乃升坛与诸侯相见。朝礼既毕,乃更加方明於坛,与诸侯行盟誓之礼。若邦国无疑,王帅诸侯朝日而已,无祀方明之事。是以《朝事仪》直云朝日教尊尊而朝诸侯,不言祀方明之事。郑云已祀方明者,据此《觐礼》上下有盟誓而言。此天子乘龙及下文礼日之等,若有盟誓,文当在“宫方三百步”之上。今退文在下者,欲见盟誓非常,寻常无盟誓之事,直朝日而已故也。云“凡会同者,不协而盟”者,《左氏传》云:“有事而会,不协而盟。”引此者,解此经反祀方明之意。反祀方明者,为不协而盟故也,故引《司盟》证之。云“既盟则藏之”者,盟誓既讫,写此盟辞颁之於六官,司盟之官覆写一通自藏,拟後覆验。云“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象也。象者其方明乎”,郑云此者,《司盟》云“诏明神”,不言方明,此文直言方明,不言明神,郑欲合为一事,故云言北面诏明神,则明神有形象可告,以其方明有四方四色,是其象,无正文,以义约为一事,故言“乎”以疑之。云“及盟时又加於坛上,乃以载辞告焉”者,对前祀方明加於坛上,祀讫,退而乃朝诸侯讫,又加於坛上,以载辞告之。云“诅祝掌其祝号”者,案《春官诅祝职》云:“掌盟、诅、类、造、攻、说、衤会、之祝号。”注云:“八者之辞,皆所以告神明也。盟诅主要誓,大事曰盟,小事曰诅。”又云“作盟诅之载辞,以叙邦国之信”是也。
礼日於南门外,礼月与四渎於北门外,礼山川丘陵於西门外。(此谓会同以夏、冬、秋者也。变拜言礼者,容祀也。礼月於北郊者,月,大阴之精,以为地神也。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尚著明也。《诗》曰:“谓予不信,有如日。”《春秋传》曰:“纵子忘之,山川神其忘诸乎?”此皆用明神为信也。)
[疏]“礼日”至“门外”。
○注“此谓”至“信也”。
○释曰:知“此谓会同夏、秋、冬”者,以经礼日之等,各於其门外。上经礼日於东门之外,已是春会同,明知此是夏、秋、冬也。既所礼各於门外为坛,亦各合於其方,是以《司仪》云:“将合诸侯,则令为坛三成,宫旁一门。”郑注云:“天子春率诸侯拜日於东方,则为坛於国东。夏礼日於南郊,则为坛於国南。秋礼山川丘陵於西郊,则为坛於国西。冬礼月四渎於北郊,则为坛於国北。”云“变拜言礼者,容祀也”者,言拜无祀,祀则兼拜。上经云拜日无盟誓,不加方明於坛,直拜日教尊尊而已。此经三时皆言礼,见有盟誓之事。加方明於坛,则有祀日与四渎及山川之事,故言礼。是以或言拜,或言礼。云“礼月於北郊者,月,大阴之精,以为地神也”者,郑据经,三时先北後西,不以次第,以其祭地於北郊,祭月、四渎亦於北郊,与地同。但日者,大阳之精,故於东郊、南郊,於阳方而礼之。以月是地神,四渎与山陵俱是地神,以山陵出见为微阴,故配西方四渎为极阴,故月同配北方。又以月尊,故先言之而又祭於北郊也。云“盟神必云日月山川焉”者,为其著明也者,以山川是著见,日月是其明,故同为盟神也。引《诗》者曰,明诗人以为明证。引《春秋》者,定元年二月,孟懿子会城成周,宋仲几不受功,即云士弥牟曰:晋之从政者新,子姑受功,归吾视诸故府。仲几曰:纵子忘之,山川鬼神其忘诸乎?引之者,山川神为盟神义也。不言月者,诸文无以月为盟神之事,故不引。据此《觐礼》,言月以月明为盟神可知。
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沈。祭地,瘗。(升、沈必就祭者也。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祭也。其盟,忄曷其著明者。燔柴、升、沈、瘗,祭礼终矣,备矣。《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长日之至也,大报天而主日也。”《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日月而云天地,灵之也。《王制》曰:王“巡守,至于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春秋传》曰:“晋公为践土之盟。”而《传》云山川之神,是诸侯之盟,其神主山川也。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是王官之伯,会诸侯而盟,其神主月与?古文瘗作殪。)
[疏]“祭天”至“地瘗”。
○注“升沈”至“作殪”。
○释曰:上论天子在国行会同之礼,於国之四郊拜礼於日月山川之神,以为盟主,已备於上。今更言祭日月山川者,据天子巡守於四岳,各随方向祭之,以为盟主,故重见此文。云“升、沈必就祭者也”者,对上经山川丘陵,但於四郊望祭之,故不言升沈之事。此经言升沈,必是就山川丘陵,故言升沈。案《尔雅》云:“祭山曰悬,祭川曰浮沈。”不言升,此山丘陵云升者,升即悬也。此祭川直言沈,不言浮者,以牲体或沈或浮,不言浮,亦文略也。云“就祭,则是谓王巡守及诸侯之盟神也”者,此经主为天子,春东郊,夏南郊,皆礼日,即此经“祭天燔柴”也;秋西郊,即此经“祭山丘陵升”是也;冬北郊,即此经“祭川沈祭地瘗”也。以其川即四渎也,郑兼言诸侯之盟者,以其诸侯自盟,亦祭山川为神主,故兼言之。此经兼有王官之伯,以月为神主。不言者,无正文,故不言也。云“其盟,忄曷於著明者”,亦如上释以日月为明,山川为著也。云“燔柴、升、沈、瘗,祭礼终矣”者,案《周礼》祀实柴燎是歆神始,礼未终,而言礼终者,以其祭礼有三始,乐为下神始,柴为歆神始,牲体为荐馔始,燔柴是乐为下神之後,是下神之礼终,故云礼终。案《尔雅》:“祭天曰燔柴,祭地曰瘗埋。”柴与瘗相对,则瘗埋亦是歆神。若然,则升沈在柴瘗之,则升沈亦是歆神之节,皆据乐为下神之後,而为祭礼终矣或可。《周礼》此三者为歆神,至祭祀之後,更有此柴瘗升沈之事,若今时祭祀讫,始有柴瘗之事者也。引《郊特牲》者,案《易纬》三王之郊,一用夏正,春分以後,始日长,於建寅之月郊天。云“迎长日之至”者,预迎之。又云“大报天而主日也”者,郑注云:“大犹遍。”谓郊天之时,祭尊可以及卑,日月以下皆祭,以日为主。又云《大宗伯职》曰“以实柴祀日月星辰”者,此所引不取月与星辰之义,直取日而已与?此经燔祭文同。郑引此诸文者,欲证此经祭天燔柴是祭日,非正祭天神,以其日亦是天神,故以祭天言之,是以郑云“则燔柴祭天谓祭日也”。又云“柴为祭日,则祭地瘗者,祭月也”者,以其前文天子在国祀日月,燔祭既是日,祭地是月可知,亦非正地神也。云“日月而云天地,灵之”者,以其尊之欲为方明之主,故变日月而云天地,是神灵之也。云“《王制》曰:王‘巡守,至於岱宗,柴’,是王巡守之盟,其神主日也”者,案彼注以为告至,案祀典“岁二月东巡守,至於岱宗,柴”,注为考绩燔燎柴。此又为祭日柴,不同者,但巡守至岱宗之下,有此三种之柴,告至讫,别有考绩,皆正祭之神,别有祭日,以为方明之主。《尚书》与《王制》并此文唯有柴之文,故注不同,互见为义,明皆有,是以此引《王制》之柴以为祭日。引《春秋》者,僖公二十八年,晋文公败楚於城濮,为践土之盟。《传》云:“山川之神。”引之,证诸侯之盟用山川为主。此不言宋仲几者,所引之言,皆是诸侯之事。云“月者,大阴之精,上为天使,臣道莫贵焉”者,郑注《周礼九嫔职》引孔子云:“日者天之明,月者地之理。阴契制,故月上属为天,使妇从夫。放《月纪》”,此二处俱是纬文。郑言此者,证王官之伯,臣中最尊,奉王使出与诸侯盟,其神主月,以其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乡来所解,诸侯以山为主,王官之伯以月为主。案襄十一年《左传》云:秋七月,诸侯同盟於亳,云“司慎、司盟,名山、名川”,彼非直有山川,兼有二司,则此所云日月山川者,兼有此二司可知。又王官之伯非直奉王使出会诸侯而盟,若受弓矢之赐,得专征伐,亦与诸侯为盟。
记。几俟于东箱。(王即席,乃设之也。东箱,东来之前,相翔待事之处。)
[疏]“记几俟于东箱”。
○注“王即”至“之处”。
○释曰:云“王即席,乃设之也”者,案《公食大夫》记:“宰夫筵出自东房。”则此天子礼,几筵亦在东房,其席先敷其几,且俟于东箱,待王即席,乃设之,谓若《聘礼》宾即席乃授几。若然,《公食大夫》:“宰夫设筵,加席几。”同时预设者,公亲设氵音,可以略几,故以几与席同时设之。若为神几筵,亦同时而设,故《聘礼》:“几筵设,摈者出请命。”云“东箱,东夹之前”者,案上文觐在文王庙中,案郑《周礼》注,宗庙路寝制如明堂,明堂有五室、四堂,无箱夹,则宗庙亦无箱夹之制。此有东夹者,此周公制礼,据东都乃有明堂。此文王庙仍依诸侯之制,是以有东夹室。若然,《乐记》注云“文王庙为明堂制”者,彼本无“制”字,直云文王庙为明堂。云“相翔待事之处”者,翔谓翱翔无事,故《公食》宾将食辞於公亲临己食,公揖退於箱以俟宾食,是相翔待事之处也。
偏驾不入王门。(在旁与己同曰偏。同姓金路,异姓象路,四卫革路,蕃国木路。驾之与王同,谓之偏。驾不入王门,乘墨车以朝是也。偏驾之车,舍之於馆与?)
[疏]“偏驾不入王门”。
○注“在旁”至“馆与”。
○释曰:云“在旁与己同曰偏”者,依《周礼巾车》掌王五路:玉路以祀,不赐诸侯;金路以宾,同姓以封;象路以朝,异姓以封;革路以即戎,以封四卫;木路以田,以封蕃国。此五路者,天子所乘为正,四路者,诸侯乘之为偏。是据诸侯在旁,与王同为偏。云“不入王门,乘墨路以朝是也”者,据上文而言。云“偏驾之车,舍之於馆与”者,偏驾既云不入王门,又云乘墨车而至门外,诸侯各停於馆,明舍在馆。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
奠圭于缫上。(谓释於地也。古文缫作ロ。)
[疏]“奠圭于缫上”。
○释曰:此解侯氏入门右,奠圭,释於地时,当以缫藉承之,(元损一字)乃释於地。此缫谓韦衣木版,朱白苍与朱绿画之者,非谓绚组尺为系者,彼所以系玉固者也。
●卷二十八丧服第十一
[疏]《丧服》第十一。
○案:郑《目录》云:“天子以下,死而相丧,衣服、年月、亲疏、隆杀之礼。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大戴》第十七,《小戴》第九,刘向《别录》第十一。”
○释曰:案《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礼篇今亡,本数未闻,其中事仪三千。”若然,未亡之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丧服,其篇各别,今皆亡,唯士丧礼在。若然,据《丧服》一篇总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郑《目录》云“天子以下相丧衣服亲疏之礼”。丧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丧》始死之下,今在《士丧》之上者,以《丧服》总包尊卑上下,不专据士,故在《士丧》之上。是以《丧服》为第十一。《丧服》所陈,其理深大,今之所释,且以七章明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第三,明三王以降,浇为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序。第六,明作传之人,并为传之意。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第一明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者,案《礼运》云:昔者先王未有宫室,食鸟兽之肉,衣其羽皮。此乃伏羲之时也。又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养生送死,以事鬼神。此谓黄帝之时也。又案《易系辞》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在《黄帝九事》章中,亦据黄帝之日,言丧期无数,是其心丧终身者也。第二明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者,案《礼记三年问》云:“将由夫患邪淫之人与?则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从之,则是曾鸟兽之不若也,夫焉能相与群居而不乱乎?将由夫饰之君子与?则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若驷之过隙,然而遂之,则是无穷也。故先王焉为之立中制节,壹使足以成文理,则释之矣,然则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己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郑注云:“法此变易,可以期也。”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注云:“言法此变易,可以期,何以乃三年为。”又云:“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注云:“言於父母加隆其恩,使倍期也。”据此而言,则圣人初欲为父母期加隆焉,故为父母三年。必加隆至三年者,孔子答宰我云:“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怀。”是以子为之三年,报之三年。《问》又云:“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注云:“不知其所从来,喻此三年之丧,前世行之久矣。”既云喻前世行之久,则三年之丧,实知其所从来,但喻久尔。故《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第三明三王已降,浇伪渐起,故制丧服,以表哀情者,案《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已上曰大古。”又云“冠而敝之可也”,注云:“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据此而言,则唐虞已上,吉凶同服,惟有白布衣、白布冠而已。故郑注云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三王以来,以唐虞白布冠为丧冠。又案《丧服》记云:“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注云:“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据此《丧服》记与《郊特牲》两注而言,则郑云後世圣人,夏、禹也。是三王用唐虞白布冠、白布衣为丧服矣.第四明既有丧服须明丧服二字者,案郑《目录》云:“不忍言死而言丧,丧者弃亡之辞,若全存於彼焉,已弃亡之耳。”又案《曲礼》云:“天子曰崩,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庶人曰死。”《尔雅》曰崩、薨、卒、不禄,皆训死也,是士以上为义。称庶人言死,得其总名。郑注《曲礼》云:“死之言澌,精神澌尽。”又案《檀弓》孔子云:“丧欲速贫。”《春秋左氏传》鲁昭公出居乾侯,齐侯唁公於野井,公曰:丧人其何称。是丧弃亡之辞,弃於此,存於彼。是孝子不忍言父母精神尽澌,虽弃於此,犹存於彼。以此郑义言之,其丧字去声读之,人或以平声读之者,虽不与同,义亦通也。死者既丧,生人制服服之者,但貌以表心,服以表貌,故《礼记传》云:“斩衰何以服苴?苴,恶貌也,所以苴其内,见诸外。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大功貌若止,小功、缌麻,容貌可也。”下又云“斩衰三升”,三升半齐衰,四升以下是其孝子丧亲,以衣服表心。但吉服所以表德,凶服所以表哀。德有高下,章有升降,哀有浅深,布有精粗,不同者也。第五明丧服章次以精粗为叙者,案《丧服》上下十有一章,从斩至缌麻,升数有异。异者,斩有二义不同:为父以三升为正,为君以三升半为义,其冠同六升,三年。齐衰惟有正之四升,冠七升。继母、慈母虽是义以配父,故与因母同,是以略为节,有正而已。杖期,齐衰有正而已,父在为母,与为妻同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不杖。齐衰期章有正、有义二等:正则五升,冠八升;义则六升,冠九升。齐衰三月章皆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曾祖父母计是正服。但正服合以小功,以尊其祖。不服小功而服齐衰,非本服,故同义服也。殇大功有降、有义:为夫之昆弟之长子殇,是义,其馀皆降服也。降服衰七升,冠十升;义服衰九升,冠十一升。大功章有降、有正、有义:姑姊妹出之等是降,妇人为夫之族类为义,自馀皆正。衰冠如上释也。む衰唯有义服,四升半,皆冠七升而已。以诸侯大夫为天子,故同义服也。殇小功有降、有义:妇人为夫之族类是义,自馀皆降服。降则衰、冠同十升,义则衰、冠同十二升。小功亦有降,亦有正、有义,如前释。缌麻亦有降、有正、有义,皆如上陈。但衰冠同十五升,抽去半而已,自斩以下至缌麻,皆以升数。升数少者在前,升数多者在後,要不得以此升数为叙者,一则正义及降升数不得同在一章,又む衰四升半,在大功之下,小功之上。郑下注云:“在小功之上者,欲审著缕之精粗。”若然,《丧服》章次,虽以升数多少为前後,要取缕之精粗为次第也。第六明作传之人,又明作传之义,传曰者,不知是谁人所作,人皆云孔子弟子卜商字子夏所为。案《公羊传》是公羊高所为,公羊高是子夏弟子,今案《公羊传》有云“者何”、“何以”、“曷为”、“孰谓”之等,今此《传》亦云“者何”、“何以”、“孰谓”、“曷为”等之问。师徒相习,语势相遵,以弟子却本前师,此传得为子夏所作,是以师师相传,盖不虚也。其传内更云传者是子夏,引他旧传以证己义。《仪礼》见在一十七篇,馀不为传,独为《丧服》作传者,但《丧服》一篇总包天子已下,五服差降,六术精粗,变除之数既繁,出入正殇交互,恐读者不能悉解其义,是以特为传解。第七明郑玄之注经传两解之,云郑氏者,北海郡高密县人,姓郑名玄字康成,汉仆射,郑崇八世孙也。後汉征为大司农而不就,年七十四卒於家。云“注”者,注义於经传之下,辨其义意。若传不释经者,则注在传上以释经,若传义难明者,则在传下以释传。又在传下注,皆须题云“玄谓”以别传,若在传上注者,不须题玄义可知。或云注,或云传,出注述者意耳。或有解云:前汉以前云传,後汉以後云注。若然,王弼、王肃之等後汉之人云传,此说非也。
丧服。斩衰裳,苴、杖、绞带,冠绳缨,菅屦者:(者者,明为下出也。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首象缁布冠之缺项,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
[疏]“丧服”至“屦者”。
○释曰:题此二字於上者,与此一篇为总目。言“斩衰裳”者,谓斩三升布以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斩”者,取痛甚之意。知者,案《三年问》云:“创钜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杂记》:“县子云:三年之丧如斩,期之丧如剡。”谓哀有深浅,是斩者痛深之义,故云斩也。若然,斩衰先言斩,下疏衰後言齐者,以斩衰先斩布,後作之,故先言斩;疏衰,先作之,後齐之,故後云齐。斩齐既有先後,是以作文有异也。云“苴、杖、绞带”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谓苴麻为首、要,又以苴竹为杖,又以苴麻为绞带。知此三物皆同苴者,以其冠绳缨不得用苴,明此三者皆用苴。又《丧服小记》云“苴杖,竹也”,记人解此杖是苴竹也。又绞带与要象大带与革带,二者同在要。要既苴,明绞带与要同用苴可知。又《丧服四制》云“苴衰不补”,则衰裳亦同苴矣。云“冠绳缨”者,以六升布为冠,又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冠在首,退在带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饰,故退在带下。又齐衰冠缨用布,则知此绳缨不用苴麻,用麻,故退冠在下,更见斩义也。云“菅屦”者,谓以菅草为屦,《诗》:“云白华菅兮,白茅束兮。”郑云:“白华已沤名之为菅,濡刃中用。”则此菅亦是已沤者也。已下诸章并见年月,唯此斩章不言三年者,以其丧之痛极,莫甚於斩,故不言年月,表创钜而已。是以衰设人功之疏,又言麻之形体,至於齐衰已下,非直见人功之疏,又见去麻之状貌。举齐衰云三年,明上斩衰三年可知。然此一经为次若此者,以先丧而後服,故服在丧下。又先斩,後乃为衰裳,故斩文在衰裳之上。、杖、绞带俱蒙於苴,故苴又在前。经中有二事,仍以首为主,故文在上。杖者各齐其心,故在绞带之前。冠缨虽加於首,以其不蒙於苴,故退文在下。屦乃服中之贱,最後为宜,圣人作文伦次然。
○注“者者”至“用布”。
○释曰:云“者者,明为下出也”者,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此经所陈服者,明为下人所出,故服下出者,明臣子为君父等所出也。案下诸章皆言“者”,郑止一解,馀皆不释,义皆如此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者,言“凡”者,郑欲兼解五服。案下记云:衰广四寸,长六寸。缀之於心,总号为衰。非正当心而已,故诸言衰皆与裳相对。至於吊服三者,亦谓之为衰也。云“麻在首,在要皆曰”,知一而兼二者,以子夏《传》要、首二俱解,《礼记》诸文亦首、要并陈,故《士丧礼》云“要小焉”,故知一而兼二文也。云“之言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檀弓》云“也者实也”,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故为制此服焉。案《问丧》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之等,皆是心内苴恶,貌亦苴恶,服亦苴恶,是服以象貌,貌以象心,是孝子有忠实之心。若服苴而貌美,心不苴恶者,是中外不相称,无忠实之心者也。云“首象缁布冠之缺项”者,案《士冠礼》:缁布冠,“青组缨,属於缺”,郑注云:“缺,读如‘有者弁’之,缁布冠之无笄者,著围发际,结项中隅为四缀,以固冠也。”此所象无正文,但丧服法吉服而为之,吉时有二带,凶时有二,以要象大带,明首象项可知。以彼项为吉时,缁布冠无笄,故用项以固之。今丧之首与冠绳缨,别材而不相缀,今言象之者,直取法象项而为之。至於丧冠,亦无笄,直用六升布为冠,一条绳为缨,与此全异也。云“要象大带”者,案《玉藻》云,大夫以下大带用素,天子朱里,终裨以玄黄,士则练带,裨下末三赤,用缁,是大带之制。今此要,下传名为带,明象吉时大带也。云“又有绞带,象革带”者,案《玉藻》之形制,云“肩革带博二寸”,吉备二带,大带申束衣,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今於要之外,别有绞带,明绞带象革带可知。案《士丧礼》云:“苴大鬲,要小焉。”又云:“妇人之带牡麻,结本。”注云:“妇人亦有首,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有苴。”以此而言,则妇人吉时,虽云女ひ丝,以丝为带,而无项。今於丧礼哀痛甚,亦有二与绞带,以备丧礼。故此具陈於上,男女俱言於下,明男女共有此服也。云“齐衰已下用布”者,即下《齐衰章》云“削杖布带”是也。若然,案此经,凶服皆依旧名,唯衰与特制别名者,案《礼记檀弓》云“有以故兴物者”,郑云:“衰之制。”以表孝子忠实之心,衰明孝子有哀摧之义,故制此二者而异名,见其哀痛之甚故也。
传曰:斩者何?不缉也。苴者,麻之有ナ者也。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削杖,桐也。杖各齐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绞带者,绳带也。冠绳缨,条属,右缝,冠六升,外毕,锻而勿灰。衰三升,菅屦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说带。既虞,翦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盈手曰扌鬲。扌鬲,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无爵,谓庶人也。担犹假也。无爵者假之以杖,尊其为主也。非主,谓众子也。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布八十缕为升,升字当为登。登,成也。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杂记》曰:“丧冠条属,以别吉凶。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小功以下左缝。”外毕者,冠前後屈而出,缝於武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楣谓之梁,柱楣所谓梁ウ。疏犹粗也。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也。素犹故也,谓复平生时食也。斩衰不书受月者,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无时”。
○释曰:云“斩者何”,问辞,以执所不知,故云者何。云“不缉也”者,答辞,此对下疏衰裳齐,齐是缉,此则不缉也。云“苴者,麻之有ナ者也”,案《尔雅释草》云“ナ,实”,孙氏注云:“ナ,麻子也。”以色言之谓之苴,以实言之谓之ナ。下言牡者,对ナ为名;言者,对苴生称也,是以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若然,是雄麻,ナ是子麻,《尔雅》云“ナ,实”者,举类而言,若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云:“箪、笥,亦举其类也。”下传云:“牡麻者,麻也。”不连言,此苴连言者,欲见苴别於苴杖。故下传别云苴杖,後传牡麻不连言,此苴连言者,彼无他物之嫌,独有,故不须连言也。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者,《士丧礼》文与此同,彼此皆云“苴大扌鬲”,连言苴者,但经连言苴,中有此二,言大扌鬲,先据首而言也。雷氏以扌鬲,扌益不言寸数,则各从其人大小为扌益,非郑义。据郑注:无问人之大小,皆以九寸围之为正。若中人之迹,尺二寸也。云左本在下者,本谓麻根,案《士丧礼》郑注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以其父是阳,左亦阳,言下是内,故云重服统於内,以言痛从心内发故也。此对为母右本在上,轻服统於外,而本阴也。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以其首围九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寸为五分,总二十分,去四分,馀十六分,取十五分,五分为寸,为三寸;添前四寸,为七寸,并一分,总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云“齐衰之,斩衰之带也”者,以其大小同,故叠而同之也。云“去五分一以为带”者,谓七寸五分寸之一也,中五分去一,为齐衰之带,今计之以七寸中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寸,寸分为二十五分,二寸合为五十分,馀一分者,又破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亦五分去一,总去一十一分,馀四十四分在;又二十五分为一寸,馀十九分在,齐衰之带,总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云“大功之,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就五寸中去一寸,得四寸;前二十五分破寸,今大功百二十五分破寸,则以十九分者各分破为五分,十九分总破为九十五,与百二十五分破寸相当,就九十五分中五分去一,去十九馀七十六,则大功之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带则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又云“小功之,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者,又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中,五分去一,前百二十五分破寸,今亦四倍加之,以六百二十五分破寸,然後五分去一,为小功带。又云“缌麻之,小功之带,去五分一以为带”,则亦四倍加之,前六百二十五分破寸,今则三千一百二十五分破寸,五分去一取四,以为缌麻之带。带之等皆以五分破寸,既有成法,何假尽言。然斩衰有二,齐衰有四,大功、小功成人与殇各有二等,缌麻殇与成人章又不别,若使带各依升数,则参差难等。是以子夏作传,五服各为一节计之。似《周礼掌客》云群介行人宰史,各以爵等为牢礼之数。郑云:“以命数则参差难等,略於臣,用爵而已。”此亦然也。《士丧礼》云:“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郑注云:“带之差,自此出焉。”谓子夏言带之差,出於《士丧》之,故郑指而言之也。但斩衰之围九寸者,首是阳,故欲取阳数极於九,自齐衰以下,自取降杀之义,无所法象也。云“苴杖,竹也。削杖,桐也”者,《传》意见经唯云苴杖,不出杖体所用,故言苴杖者竹也。下章直云削竹,亦不辨木名,故因释之云:“削竹者,桐也。”若然,经言苴杖,因释削杖,唯上下二章不通於下,是以兼释之。至於带,五服自明,故不兼释。然为父所以杖竹者,父者子之天,竹圆亦象天,竹又外内有节,象子为父,亦有外内之痛。又竹能贯四时而不变,子之为父哀痛亦经寒温而不改,故用竹也。为母杖桐者,欲取桐之言同,内心同之於父,外无节,象家无二尊,屈於父。为之齐衰,经时而有变。又案变除削之使方者,取母象於地故也。此虽不言杖之粗细,案《丧服小记》云:“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郑注云:“如要也。”郑知如要者,以其先云五分为杀,为要,其下即云杖大如,明如要也。如要者,以杖从心已下,与要同处,故如要也。云“杖各齐其心”者,杖所以扶病,病从心起,故杖之高下以心为断也。云“皆下本”者,本,根也,案《士丧礼》“下本”,注云顺其性也。云“杖者何爵也”者,自此已下,有五问五答,皆为杖起文。云“者何”者,亦是执所不知,以其吉时,五十已後乃杖,所以扶老。今为父母之丧,有杖有不杖,不知,故执而问之。云“爵”,以爵答之,以其有爵之人必有德,有德则能为父母致病深,故许其以杖扶病。云“无爵而杖者何”,问辞也,庶人无爵,亦得杖。云“檐主也”者,答辞也,以其虽无爵无德,然以子,故假取有爵之杖为之,丧主拜宾、送宾,成丧主之义也。云“非主而杖者何”,问辞也;“辅病也”,答辞也。郑云谓众子虽非为主,子为父母致病是同,亦为辅病也。云“童子何以不杖”者,案此子夏之问辞,有不同,或云“者何”,或云“何以”,或云“何如”,或云“孰後”,或云“孰谓”,或云“何大夫”,或云“曷为”,有此七者。答有义意,凡言者何,皆谓执所不知,故隐元年《公羊传》云:“元年者何?”何休云:“诸据疑问所不知,故曰者何。”即此问“杖者何”是也。称何以者,皆据彼决此,即下云:父为长子,“何以三年”,据期章为众子期,庶皆子,长子独三年,是据彼决此也。此即《公羊传》云“何以不言即位”,何休云:“据文公言即位。”隐不称即位是也。云何如者,问比类之辞,即下传云“何为而可为人後”者,“同宗则可为人後”,是其问比类也。云孰後者,不问比类,依《不杖章》,子夏传云:孰後?後大宗。礼有大宗、小宗,故问谁为後。云孰谓者,亦是问比类,但旧君有二等,一是待放之臣,二是致仕之臣,俱为旧君。是以《齐衰三月章》云“旧君”,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由其有二等,故问比类也。即《公羊传》云“王者孰谓?谓文王”是也。云何大夫者,亦是据彼决此,即《齐衰三月章》云“大夫为旧君”,《传》曰:“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由其大夫有致仕者,有待放者,不同,故举何大夫之问也。言曷为者,亦是据彼决此,故《不杖章》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云谓据大夫於姑姊妹出嫁,宜降不降,故举曷为之问也。今云童子何以不杖,问辞也,不能病也,答辞也。此庶童子,非直不杖,以其未冠首加免而已。故《问丧》云:“免者以何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言何以者,据当室童子及成人皆杖,唯此庶童子不杖,故云何以决之也。知当室童子杖者,案《问丧》云:“《礼》曰:童子不缌,唯当室缌。缌者,其免也。当室则免而杖矣。”谓子也。案《杂记》云:“童子哭不亻哀,不踊,不杖,不菲,不庐。”注云:“未成人者,不能备礼也。”此独云不杖,馀不言者,此上下皆释杖,故言杖,不云馀者。其实皆无,直有衰裳带而已。又云“妇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者,此亦谓童子妇人,若成人妇人正杖,知者,此《丧服》上陈其服,下陈其人。丧服之下,男子妇人俱列,男子妇人同有苴杖。又《丧大记》云:“三日,子、夫人杖;五日,大夫世妇杖。”诸经皆有妇人杖文,故知成人妇人正杖也。明此童子妇人,案《丧服小记》云:“女子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郑注云:“女子子在室,亦童子也。无男昆弟,使同姓为摄主不杖,则子一人杖,谓长女也。许嫁及二十而笄,笄为成人,成人正杖也。”是其童女为丧主,则亦杖矣。若然,童子得称妇人者,案《小功章》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是未成人称妇人也。雷氏以为此《丧服》妻为夫、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嫁及在父之室为父三年,如传所云妇人者皆不杖,《丧服小记》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唯著此一条,明其馀不为主者皆不杖。此说非,何者?此四等妇人皆在杖科之内,何得不杖?又《礼记》记文说妇人杖者甚众,何言无杖也。云“绞带者,绳带也”者,以绞麻为绳作带,故云绞带也。王肃以为绞带如要,马、郑不言,当依王义。雷氏以为绞带在要之下言之,则要五分去一为带。但首象项之布,又在首,要象大带,用缯,又在要,故须五分去一以为带。今绞带象革带,与要同在要,一则无上下之差,二则无粗细可象,而云去要五分一为绞带,失其义也。但带至虞後,变麻服葛。绞带虞後虽不言所变,案公士、众臣为君服布带,又齐衰已下亦布带,则绞带虞後变麻服布,於义可也。云“冠绳缨,条属”者,丧用绳,为缨属,著也,著之冠,垂之为缨也。云“外毕”者,前後两毕之未而向外摄之也。云“锻而勿灰”者,以冠为首饰,布倍衰裳而用六升,又加以水濯,勿用灰而已。冠六升勿灰,则七升巳上故灰矣。故《大功章》郑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则七升已上皆用灰也。云“衰三升”者,不言裳,裳与衰同,故举衰以见裳。为君义服衰三升半,不言者,以缕如三升半,成布三升,故直言三升,举正以包义也。云“菅屦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者,周公时谓之屦,子夏时谓之菲。案《士丧礼》“屦外纳”,郑注云:“纳,收馀也。”王谓正向外编之,居倚庐,孝子所居,居在门外东壁,倚木为庐,故《既夕》记云“居倚庐”,郑注云:“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又《丧大记》云:“凡非子者,自未葬,以於隐者为庐。”注云:“不欲人属目,盖庐於东南角。”若然子则庐於其北显处为之,以其子当应接吊宾,故不於隐者。若然,此下有臣为君,则亦居庐。案《周礼宫正》云大丧,“授庐舍,辨其亲疏贵贱之居”,注云:“亲者、贵者居倚庐,疏者、贱者居垩室。”又《杂记》朝廷卿大夫士居庐,都邑之士居垩室,见诸侯之臣为其君之礼。案《丧大记》云:“妇人不居庐。”若然,此经云居倚庐,专据男子生文。云“寝苫枕块”,《既夕》文与此同,彼注云:“苫,编藁。块,也。”彼又云“不说带”,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若然,在中门外者,哀亲之在外;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故也。此之衰三升枕块,据大夫已上。若士,则大夫子为士者得行大夫礼。若正士则枕草,衰则缕三升半,成布三升,《杂记》所云“齐晏平仲为其父粗衰斩枕草”是也,但平仲谦为父服士服耳。云“哭昼夜无时”者,哭有三无时:始死未殡已前,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已後,卒哭祭已前,阼阶之下为朝夕哭,在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既练之後,无朝夕哭,唯有庐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三无时也。卒哭之後,未练之前,唯有朝夕哭,是一有时也。云“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者,孝子遭父母之丧,当为父母致病,故《丧大记》云“水浆不入口”,三日之後乃始食。必三日许食者,圣人制法,不以死伤生,恐至灭性,故礼许之食。虽食犹节之,使朝夕各一溢米而已也。曾子有母之丧,水浆不入於口七日者,失礼之法,故子思非之,云“先王制礼,过之者俯而就之,不至者而及之,故君子执亲之丧,水浆不入於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是礼之常法也。云“寝不说带”者,案《杂记》:“孔子云,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月不解。”郑注云:“不解倦也。”又案《既夕》文与此同,郑注云:“哀戚不在於安。”带在衰裳之上,而云不说,则衰裳在内,不说可知。此据未葬前,故文在虞上,既虞後,寝有席,衰说可知也。云“既虞,翦屏柱楣”者,案《王制》云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大夫士三月而葬。又案《士虞礼》既葬,反,日中而虞,郑注《士丧》“三虞”云:“虞,安也。”葬时送形而往,迎魂而反,反哭之时,入庙中,上堂不见,入室又不见,乃至寝之中,旧殡之处,为虞祭,以安之。《礼记檀弓》云“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是也。依《公羊传》云: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今传言既虞,谓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旧庐,西乡开户,翦去户傍两厢屏之馀草。柱者,前梁谓之楣,楣下两头竖柱,施梁乃夹户傍之屏也。云“寝有席”者,案《间传》云“既虞,卒哭,柱楣翦屏,苄翦不纳”,郑云:“苄,今之蒲苹。”即此寝有席,谓蒲粗加於苫上也。云“食疏食,水饮”者,未虞以前,朝一溢米,夕一溢米而为粥。今既虞之後,用粗疏米为饭而食之,明不止朝一溢夕一溢而已,当以足为度。云饮水者,未虞以前,渴亦饮水,而在既虞後,与疏食同。言水饮者,恐虞後饮浆酪之等,故云饮水而已也。云“朝一哭夕一哭而已”者,此当《士虞礼》卒哭之後。彼云卒哭者,谓卒去庐中无时之哭,唯有朝夕於阼阶下有时之哭。《丧服》之中,三无时哭外,唯此卒哭之後,未练之前一节之是有时之哭,故云而已,言其不足之意。云“既练,舍外寝”者,谓十三月服七升冠,男子除首而带独存,妇人除於带而独存。又练布为冠,著绳,屦止舍外寝之中,不复居庐也。云“始食菜果,饭疏食”者,案《丧大记》“祥而食肉”,《传》云“大祥有醯酱,中月而礻覃,而饮醴酒,始饮酒者,先饮醴酒,始食肉者,先食乾肉”,《曲礼》云父母之丧,“有疾饮酒食肉,疾止复初”,皆为不以死伤生也。云“哭无时”者,此三无时哭中,谓练後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思忆则哭。《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礻覃而内无哭者”,皆在哭无时之限也。
○注“盈手”至“异数”。
○释曰:云“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也”者,郑五服之内,升数至多,若带象升数,降杀参差难等。若五服,服为一节,则降杀易明,故郑云象五服之数也。云“爵,谓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也”者,案《白虎通》云:“天子爵号。”又夏殷之士无爵,周之道,爵及命士通大夫自然皆爵也。是天子以下,皆曰爵也。云“属犹著也。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著之冠也”者,案《礼记》云:“丧冠条属,以别吉凶。”若然,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是以郑云通屈一条绳为武,谓将一条绳从额上约之,至项後交过,两相各至耳,於武缀之,各垂於颐下结之。云“著之冠”者,武缨皆上属著冠,冠六升,外毕是也。云“布八十缕为升”者,此无正文,师师相传言之,是以今亦云八十缕谓之宗,宗即古之升也。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俗误已行久矣”者,案郑注《仪礼》之时,古今二《礼》并观,叠古文者,则从经今文,若叠今文者,则从经古文。今此注而云今之《礼》皆以登为升,与诸注不同,则今古《礼》皆作升字,俗误已行久矣也。若然,《论语》云“新既升”,升亦训为成,今从登不从升者,凡织之法,皆缕缕相登,上乃成缯布,登义强於升,故从登也。引《杂记》者,证条属是丧冠,若吉冠则缨、武异材。云“三年之练冠,亦条属”者,欲见条属以至大祥,除衰杖,大祥除丧之际,朝服缟冠,当缨、武异材,从吉法也。云“右缝,小功以下左”者,案《大戴礼》云:“大功已上唯唯,小功已下额额。”然孝子朝夕哭在阼阶之下,西面吊,宾从外入门,北面见之。大功以上,哀重其冠,三辟积,乡右为之,从阴,阴,唯唯然顺。小功缌麻,哀轻,其冠亦三辟积,乡左为之,从阳,吊宾入门,北乡望之,额额然逆。乡宾二者皆条属,但从吉从凶不同也。云“外毕者,冠前後屈而出,缝於武也”者,冠广二寸,落顶,前後两头皆在武下,乡外出,反屈之,缝於武而为之,两头缝,毕乡外,故云外毕。案《曲礼》云“厌冠不入公门”,郑注云:“厌犹伏也。丧冠厌伏。”是五服同名。由在武下,出反屈之,故得厌伏之名。《檀弓》云:“古者冠缩缝,今也衡缝。故丧冠之反吉,非古也。”是吉冠则辟积无杀,横缝,亦两头皆在武上,乡内,反屈而缝之,不得厌伏之名。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斗,取十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升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为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一铢为十累,八铢为八十累,十升,升得八累。添前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累。於二十两,仍少十九铢二累。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累,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九两者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累,添前四百六十铢八累,总为二十四分。直取二百四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累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有四铢八累。四铢,铢为十累,总为四十累,通八累为四十八累,二十四分,分得二累,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累添前八累则为十累,则十参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一两添十九两,外二十两曰溢。云“楣谓之梁,所谓梁ウ”者,所谓《书传》文。案《丧服四制》云“高宗谅ウ三年”,郑注云:“谅,古作梁,楣谓之梁。ウ,读如鹑鹌之鹌,ウ谓庐也。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即此柱楣者也。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也”者,今至练後不居旧庐,还於庐处为屋。但天子五门,诸侯三门,得有中门,大夫士唯有大门、内门两门而已。无中门而云中门外者,案《士丧礼》及《既夕》,外位唯在寝门外,其东壁有庐,垩室。若然,则以门为中门,据内外皆有哭位,其门在外,内位中,故为中门,非谓在外门、内门之中为中门也。言屋下垒墼为之者,东壁之所,旧本无屋,而云屋下为之者,谓两下为屋,谓之屋下。对庐偏加东壁,非两下谓之庐也。云不涂者,谓翦屏而已,不泥涂饰也。云所谓垩室者,《传》云父母之丧,既虞,翦屏,期而小祥,居垩室。彼练後居垩室,即此外寝,故郑云所谓垩室也。云“谓复平生时食也”者,此食为饲读之,不得为食读之,知者,天子已下,平常之食皆有牲牢、鱼腊。练後始食菜果,未得食肉饮酒,何得平常时食,明专据米饭而言也。以其初据一溢米而言,既虞,饭疏食,食亦米饭也。此既练後,复平生时食,食亦据米饭而言。以其古者名饭为食,与《公食大夫》者同音也。云“斩衰不书受月者”云云,凡丧服,所以表哀,哀有盛时、杀时,服乃随哀以降杀。故初服粗,至葬後练,後大祥,後渐细加饰,是以冠为受,斩衰裳三升冠六升,既葬後,以其冠为受,衰裳六升冠七升,小祥又以其冠为受,衰裳七升冠八升。自馀齐衰以下,受服之时,差降可知。然葬後有受服,有不受服,案下《齐衰三月章》及《殇大功章》,皆云无受,《正大功章》即云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今此《斩衰章》及《齐衰章》应言受月,而不言,故郑君特解之。案《杂记》云:天子七月而葬,九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士三月而葬,是月而卒哭。是天子已下,虞、卒哭异数,尊卑皆葬讫反日中而虞。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虞讫即受服。士三虞,待卒哭乃受服。必然者,以其大夫已上,卒哭在後月,虞在前月,日已多,是以虞即受服,不得至卒哭。士葬月,卒哭与虞同月,故受服待卒哭後也。今不言受月者,《丧服》总包天子以下,若言七月,唯据天子,若言五月,唯据诸侯,皆不该上下,故周公设经,没去受服之文,欲见上下俱含故也。
●卷二十九丧服第十一
父,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
[疏]“父”。
○释曰:周公设经,上陈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陈父者,此章恩义并设,忠臣出孝子之门,义由恩出,故先言父也。又下文诸侯为天子、妻为夫、妾为君之等,皆兼举著服之人於上,乃言所为之人於下。若然,此父与君直单举所为之人者,馀者若直言天子,臣皆为天子,故举诸侯也。若直言夫,则妾於君体敌,亦有夫义。妾为君,若直言君,与前臣为君文不殊,已外亦皆嫌疑,故兼举著服之人。子为父、臣为君,二者无嫌疑,故单举所为之人而已。云“传曰:为父何以斩衰也?父至尊也”者,言何以者,问比例,以父母恩爱等,母则在齐衰,父则入於斩,比并不例,故问何以斩,不齐衰。答云父至尊者,天无二日,家无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极,故为之斩也。
诸侯为天子,
[疏]“诸侯为天子”。
○释曰:此文在父下君上者,以下文君中虽言天子,兼有诸侯及大夫,此天子不兼馀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传曰:天子至尊也。
[疏]“传曰天子至尊也”。
○释曰:不发问而直答之者,义可知,故直答而云“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疏]“君”。
○释曰:臣为之服。此君内兼有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郑注《曲礼》云:“臣无君犹无天。”则君者,臣之天。故亦同之於父为至尊,但义故,还著义服也。
传曰:君至尊也。(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疏]注“天子”至“曰君”。
○释曰:卿大夫承天子诸侯,则天子诸侯之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卿大夫有地者,若鲁国季孙氏有费邑,叔孙氏有后阝邑,孟孙氏有成阝邑,晋国三家亦皆有韩、赵、魏之邑,是诸侯之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以其有地则有臣故也。天子不言公与孤,诸侯大国亦有孤,郑不言者,《诗》云“三事大夫”,谓三公,则大夫中含之也。但士无臣,虽有地不得君称,故仆隶等为其长,吊服加麻,不服斩也。
父为长子,(不言子,通上下也。亦言立以长。)
[疏]“父为长子”。
○释曰:君、父尊外,次长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注“不言”至“以长”。
○释曰:言长子通上下,则子之号,唯据大夫士,不通天子诸侯。若言大子,亦不通上下。案《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郑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则大子下及大夫之子不通士,若言世子,亦不通上下,唯据天子诸侯之子。是以郑云“不言子,通上下”,非直长子得通上下,冢子亦通上下。故《内则》云“冢子则大牢”,注云:“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是冢子亦通上下也。云“亦言立以长”者,欲见妻所生,皆名子,第一子死也,则取妻所生第二长者立之,亦名长子。若言子,唯据第一者,若云长子,通立以长,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也。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言庶者,远别之也。《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
[疏]“传曰何”至“祖也”。
○释曰:云“何以”者,亦是问,比例,以其俱是子,《不杖章》父为众子期,此章长子则为之三年,故发何以之传也。不问斩而问三年者,斩重而三年轻,长子非尊极,故举轻以问之。轻者尚问,明重者可知,故举轻以明重也。云“正体於上,又乃将所传重也”者,此是答辞也。以其父祖相承,为上已又是承之於後,故云正体於上。云又乃将所传重者,为宗庙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云“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者,此明相承,故须继祖乃得为长子三年也。
○注“此言”至“共庙”。
○释曰:云“此言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者,经云“继祖”,即是为祖後乃得为长子三年。郑云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不同者,周之道有子,无孙,孙犹同庶孙之例,要子死後乃立孙,乃得为长子三年。是为父後者然後为长子三年也。云“重其当先祖之正体”者,解经正体於上。又云“又以其将代巳为宗庙主也”者,释经传重也。云“庶子者,为父後者之弟也”者,谓兄得为父後者是子,其弟则是庶子,是为父後者之弟,不得为长子三年。此郑据初而言,其实继父祖身三世,长子四世乃得三年也。云“言庶者,远别之也”者,庶子,妾子之号,妻所生第二者是众子,今同名庶子,远别於长子,故与妾子同号也。云“《小记》曰不继祖与祢,此但言祖不言祢,容祖祢共庙”者,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下之士,祖祢共庙。”则此容祖、祢共庙,据官师而言。若然,《小记》所云祖祢并言者,是士二庙者也。祖、祢共庙,不言祢直言祖,举尊而言也。郑注《小记》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者,郑前有马融之等,解为长子五世,郑以义推之,己身继祖与祢,通已三世,即得为长子斩,长子唯四世,不待五世也,此微破先师马融之义也。以融是先师,故不正言,而云不必而已也。若然,虽承重不得三年有四种:一则正体不得传重,谓子有废疾,不堪主宗庙也;二则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後是也;三则体而不正,立庶子为後是也;四则正而不体,立孙为後是也。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郑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妇既小功不大功,则夫死亦不三年期可知也。
为人後者,
[疏]“为人後者”。
○释曰: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设文次在长子之下也。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即下文为宗子齐衰三月,彼云後大宗者,则此所後,亦後大宗者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为之後?同宗则可为之後。何如而可以为人後?支子可也。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若子者,为所为後之亲,如亲子。)
[疏]“传曰”至“若子”。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以生己父母三年,彼不生己亦为之三年,故发问,比例之传也。云“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者,答辞也。雷氏云:此文当云为人後者,“为所後之父”,阙此五字者,以其所後之父或早卒,今所後其人不定,或後祖父,或後曾高祖,故阙之,见所後不定故也。云“何如而可为之後”,问辞。“同宗则可为之後”,答辞。此问亦问比类,以其取後取何人为之,答以同宗则可为之後,以其大宗子当收聚族人,非同宗则不可。谓同承别子之後,一宗之内,若别宗同姓,亦不可以其收族故也。又云“何如而可以为人後”,问辞。云“支子可也”,答辞。以其他家子当家,自为小宗,小宗当收敛,五服之内亦不可阙,则子不得後他,故取支子,支子则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妾子之称,言谓妾子得後人,妻第二巳下子不得後人,是以变庶言支,支者,取支条之义,不限妾子而已。若然,子不得後人,无後亦当有立後之义也。云“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已下之亲至“若子”,谓如死者之亲子,则死者祖父母,则当己曾祖父母,齐衰三月也。妻谓死者之妻,即後人之母也。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并据死者妻之父母、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之子,於後人为外祖父母及舅与内兄弟,皆如亲子为之著服也。若然,上经直言为人後,不言为父,此经直言为所後者之祖父母及妻及死者外亲之等,不言死者缌麻、小功、大功及期之骨肉亲者,子夏作传,举疏以见亲,言外以包内,骨肉亲者,如亲子可知。
妻为夫。
传曰:夫至尊也。
[疏]“妻为夫传曰夫至尊也”。
○释曰:自此已下论妇人服也。妇人卑於男子,故次之。案《曲礼》云:“天子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义称士,庶人得其总名妻者,齐也。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是言妻之尊卑,与夫齐者也。若然,此经云妻为夫者,上从天子,下至庶人,皆同为夫斩衰也。传言“夫至尊”者,虽是体敌,齐等夫者,犹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则天夫。又妇人有三从之义: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是其男尊女卑之义,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妾为君。
传曰:君至尊也。(妾谓夫为君者,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
[疏]“妾为君传曰君至尊也”。
○释曰:妾贱於妻,故次妻後。案《内则》云:“聘则为妻,奔则为妾。”郑注云:“妾之言接,闻彼有礼,走而往焉,以得接见於君子。”是名妾之义。但其并后匹,则国亡家绝之本,故深抑之,别名为妾也。既名为妾,故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称,故亦服斩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
○注“妾谓”至“亦然”。
○释曰:云“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体之得名为夫,妾虽接见於夫,不得体敌,故加尊之而名夫为君,是以服斩也。云“虽士亦然”者,案《孝经》士言争友,则属隶不得为臣,则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与臣为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夫为君,故云虽士亦然也。
女子子在室为父,(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言在室者,谓已许嫁。)
[疏]“女子”至“为父”。
○注“女子”至“许嫁”。
○释曰:自此尽“为父三年”,论女子子为父出及在室之事。制服又与男子不同。云“女子子者,子女也,别於男子也”者,男子、女子,各单称子,是对父母生称。今於女子别加一字,故双言二子,以别於男一子者。云“言在室者,关已许嫁”者,郑意经直云女子子为父得矣,而别加在室者,关已许嫁。关,通也,通已许嫁。《内则》“女子十年不出”,又云“十有五年而笄”,女子子十五许嫁而笄,谓女子子年十五笄,四德已备,许嫁与人,即加笄,与丈夫二十而冠同。死而不殇,则同成人矣。身既成人,亦得为父服斩也。虽许嫁为成人,及嫁,要至二十乃嫁於夫家也。
布总,箭笄,ヮ,衰,三年。(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总,束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箭笄,筱竹也。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以麻者自项而前,交於额上,却绕,如著参头焉。《小记》曰:“男子冠而妇人笄,男子免而妇人ヮ。”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
[疏]“布总”至“三年”。
○注“此妻”至“无衽”。
○释曰: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极,故没其布名与年月,至此须言之故也。以其笄既用箭,则总不可不言用布。又上文至练有除者,此经三者既与男子有殊,并终三年乃始除之矣。案《丧服小记》云妇人带“恶笄以终丧”,彼谓妇人期服者,带与笄终丧。此斩衰,带亦练而除笄,亦终三年矣,故以三年言之。云“此妻妾女子子丧服之异於男子”者,郑据经上下妇人服斩者而言。若然,周公作经,越妻妾而在女子子之下言之者,雷氏云:服者本为至情,故在女子之下为文也。若然,经之体例皆上陈服,下陈人,此服之异在下言之者,欲见与男子同者如前,与男子异者如後,故设文与常不例也。以上陈服下陈人,则上服之中亦有女子子,今更言女子子,是言其异者。若然,上文列服之中,冠绳缨非女子所服,此布总笄ヮ等,亦非男子所服,是以为文以易之也。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者,郑解此经云布总者,只为出後垂为饰者,而言以其布总六升,与男子冠六升相对,故知据出见者而言,是以郑云谓之总者,既束其本又总其末也。云“箭笄,筱竹也”者,案《尚书禹贡》云“筱既敷”,孔云:“筱,竹箭。”是箭筱为一也。又云“ヮ,露也,犹男子之括发”者,ヮ有二种,案《士丧礼》曰“妇人ヮ于室”,注云:“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齐衰以上至笄犹ヮ,ヮ之异於括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是妇人ヮ之制也。二种者:一是未成服之ヮ,即《士丧礼》所云者是也,将斩衰者用麻,将齐衰者用布;二者成服之後露之ヮ,即此经注是也。云“斩衰括发以麻,则ヮ亦用麻”者,案《丧服小记》云斩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男子髻发与免用布,有文;妇人ヮ用麻布,无文。郑以男子髻发,妇人ヮ,同在小敛之节,明用物与制度亦应不殊。但男子阳,以外物为名,名为括发。妇人阴,以内物为称,称为ヮ,为异耳。郑引汉法参头况者,古之括发,其ヮ之状亦如此,故郑注《士丧礼》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也。”引《丧服小记》者,彼男子冠,妇人笄,相对有二时:一者男子二十而冠,妇人许嫁而笄,吉时相对也;一者成服後,男子丧服,妇人箭笄,丧中相对也。今此《小记》所云,参上下文,是据丧中冠笄相对而言。引之者,证经箭笄是与男冠相对之物也。云“男子免而妇人ヮ”者,亦《小记》之文。此免既齐衰以下,用布为免,则ヮ是齐衰以下,亦同用布为ヮ,相对而言也。但男子阳多变,斩衰名括发,齐衰以下名免耳;妇人阴少变,故齐、斩妇人同名ヮ。案《士丧礼》郑注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亦引《小记》括发及汉参头为说。则及发及免与ヮ,三者虽用麻布不同,皆如著参头不别。若然,成服以後,斩衰至缌麻皆冠如著参头,妇人皆露而ヮ也。云“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妇人不殊裳”者,以其男子殊衣裳,是以衰缀於衣,衣统名为衰,故衰裳并见。案《周礼内司服》王后六服,皆单言衣不言裳,以连衣裳,不别见裳。则此《丧服》亦连裳於衣,衰亦缀於衣而名衰,故直名衰,无裳之别称也。云“衰如男子衰”者,妇人衰亦如下记所云“凡衰外削幅”,以下之制如男子衰也。云“下如深衣”者,如深衣六幅,破为十二,阔头乡下,狭头乡上,缝齐倍要也。云“深衣则衰无带,下”者,案下记云“衣带下尺”,注云:“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今此裳既缝著衣,不见里衣,故不须要以掩裳上际,故知无要也。云“又无衽”者,又案下记云“衽二尺有五寸”,注云:“衽,所以掩裳际也。”彼据男子阳多变,故衣裳别制。裳又前三幅,後四幅,开两边,露里衣,是以须衽。属衣两旁垂之,以掩交际之处。此既下如深衣,缝之以合前後,两边不开,故不须衽以掩之也。案《深衣》云“续衽钩边”,注云:“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後也。钩边,如今曲裾也。”彼吉服深衣,须有曲裾之衽。此妇人凶服之衰,下连裳,虽如深衣,不得尽如深衣并有衽,故郑总云下无衽,则非直无丧服之衽,亦无吉服深衣之衽也。
传曰:总六升,长六寸,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
[疏]“传曰总”至“二寸”。
○释曰:云“箭笄长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斩之笄用箭,下记云:女子子人为父母,妇为舅姑,用恶笄。郑以为榛木为笄,则《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云“盖榛以为笄”,是也。吉时,大夫士与妻用象,天子诸侯之后、夫人用玉为笄。今於丧中,唯有此箭笄及榛二者。若言寸数,亦不过此二等。以其斩衰尺,吉笄尺二寸。《檀弓》南宫纟舀之妻为姑,榛以为笄,亦云一尺。则大功以下,不得更容差降。郑注《小记》云:“笄所以卷发。”既在同卷发,故五服略为一节,皆用一尺而已。是以女子子为父母既用榛笄,卒哭之後,折吉笄之首归於夫家。以榛笄之外,无可差降,故用吉笄也。若然,总不言吉,而笄言之者,以其丧中有用吉笄之法,故《小记》无折笄之法当记文,故《小记》折吉笄之首是也。
○注“总六”至“饰也”。
○释曰:云“总六升者,首饰象冠数”也,上云男子冠六升,此女子子总用布,当男子冠用布之处,故同六升,以同首饰故也。十五升首饰尊,故吉服之冕三十升,亦倍於朝服十五升也。云“长六寸,谓出後所垂为饰”也,郑知者,若据其束本,入所不见,何寸数之有乎?故郑以六寸据垂之者,此斩衰六寸。南宫纟舀妻为姑总八寸,以下虽无文,大功当与齐同八寸,缌麻、小功同一尺,吉纟忽当尺二寸,与笄同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谓遭丧後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既除丧而出,则已。凡女行於大夫以上曰嫁,行於士庶人曰人。)
[疏]“子嫁”至“三年”。
○释曰:不言女子子,直云“子嫁”者,上文已云女子子,别於男子,此承上,故不须具言,直云子嫁,是女子子可知。直云反为父足矣,而云“反在父之室”者,以其出时,父已死,初服齐衰,不与在室同。既服齐衰,後反被出,更服斩衰,即与在室同,故须言在室也。言“三年”者,亦有事须言,以其初死服期服,死後被出向父家,更服斩衰三年,与上在室者同,故须言三年也。
○注“谓遭丧”至“人”。
○释曰:郑知遭丧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与上文同,何须设此经。明是遭丧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齐衰”者,以其遭父丧时未出,即不杖期,《麻屦章》云女子子嫁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则受以三年之丧受”者,若不被出,则虞後以其冠为受,嫁女在室,为父五升衰裳,八升总。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与在家兄弟同受斩衰。斩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总七升,与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丧受也。云“既虞而出,则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总。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与在室女同。至小祥练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总八升,此被出之女与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小祥亦如之。云“既除丧而出,则已”者,此谓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复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则已也。云“凡女行於大夫已上曰嫁,行於士庶人者曰人”,案《齐衰三月章》云:“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传曰:嫁者,嫁於大夫;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是行於大夫曰嫁。《不杖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传虽不解丧服,本文是士,故知行於士庶人曰人。庶人谓庶人在官者,府史、胥徒名曰庶人。至於民庶,亦同行士礼,以礼穷则同之。行大夫以上曰嫁,若天子之女嫁於诸侯,诸侯之女嫁於大夫。出嫁为夫斩,仍为父母不降。知者,以其外宗、内宗及与诸侯为兄弟者为君皆斩。明知女虽出嫁,反,为君不降。若然,下传云:“妇人不二斩,犹曰不二天。”今若为夫斩,又为父斩,则是二天,与传违者,彼不二天者,以妇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欲使一心於其天,此乃尊君宜斩,不可以轻服服之,不得以彼决此。若然,外宗、内宗与诸侯为兄弟服斩者,岂不为夫服斩乎?明为君斩,为夫亦斩矣。
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贵臣得伸,不夺其正。)
[疏]“公士”至“绳屦”。
○注“士卿”至“其正”。
○释曰:云“士,卿士也”者,以其在公之下,大夫之上,尊卑当卿之位,故知是卿士也。不言公卿言士者,欲见公无正职,大夫又承副於卿士之言事,卿有职事之重,故变言士,见斯义也。云“公卿大夫厌於天子诸侯,故降其众臣布带绳屦”者,郑解公卿大夫、天子诸侯并言之者,欲见天子诸侯下皆有公卿大夫,公卿大夫下皆有贵臣众臣。若然,天子诸侯下公卿大夫,《周礼典命》及《大宰》具有其文,此诸侯下公卿,《典命》大国立孤一人是也。以其诸侯无公,故以孤为公卿。《燕礼》云:“若有诸公,则先卿献之。”郑注云:“诸公者,大国之孤也。孤一人,言诸者,容牧有三监。”是以其孤为公,言厌於天子诸侯,故除其众臣布带、绳屦二事,其馀服杖、冠、则如常也。其布带则与齐衰同,其绳屦则与大功等也。云“贵臣得伸,不夺其正”者,下传云“室老士贵臣”,故云贵臣得伸。得伸者,依上文绞带、菅屦,故云不夺其正也。
传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君,谓有地者也。众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绳屦者,绳菲也。(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阍寺之属。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从君矣,服无所降也。绳菲,今时不借也。)
[疏]“传曰公”至“菲也”。
○释曰:云“室老、士,贵臣,其馀皆众臣也”者,传以经直云众臣,不分别上下贵贱,故云室老、士二者是贵臣,其馀皆众臣也。云“有地者。众臣,杖不以即位”,欲见公卿大夫,或有地或无地,众臣为之皆有杖。但无地公卿大夫其君卑,众臣为之皆得以杖,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众臣虽杖,不得与嗣君同即阼阶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
○注“室老”至“借也”。
○释曰:云“室老,家相也”者,《左氏传》云“臧氏老”,《论语》云“赵魏老”,是家臣称老。云家相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以大夫称家,是室老相家事者也。云“士,邑宰也”者,《杂记》云:“大夫居庐,士居垩室。”郑注云:“士居垩室,亦谓邑宰也。”与此同,皆谓邑宰为士也。若然,孤卿大夫有菜邑者,其邑既有邑宰,又有家相,若鲁三卿,公山弗扰为季氏费宰,子羔为孟氏之成阝宰之类,皆为邑宰也。阳货、冉有、子路之等为季氏家相,亦名家宰。若无地,卿大夫则无邑宰,直有家宰。则孔子为鲁大夫,而原思为之宰,是直有家相者也。此等诸侯之臣,而有贵臣、众臣之事。案《周礼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地。是天子公卿大夫有菜地者也。案《郑志》答云:天子之卿,其地见赐乃有,何由诸侯之臣正有此地,则天子下有无地者也。有菜地者有邑宰,复有家相,无地者,直有家相可知。云“近臣,阍寺之属”者,《周礼》天子宫有阍人,寺人。阍人掌守中门之禁,晨夜开闭,墨者使守门者也。寺人掌外内之通令,奄人使守后之宫门者也。是皆近君之小臣,又与众臣不同,无所降其服,又得与贵臣等不嫌相逼通也。是以《丧服小记》云:“近臣,君服斯服矣,其馀从而服,不从而税。”彼亦是近君小臣,与大臣异也。云“君,嗣君也”者,释传云:君服但其君以死矣,更有君为死君之服,故知是嗣君。若然,案《王制》畿内诸侯不世爵而世禄,彼则天子公卿大夫未爵命,得有嗣君者,以世禄降未得爵,亦得为嗣君,况其中兼畿外诸侯下卿大夫也。且《诗》云:“维周之士,不显亦世。”《左氏传》云:“官有世功,则有官族。”皆是臣有世功,子孙得袭爵,故虽畿内公卿大夫有嗣君也。云绳菲今时不借也者,周时人谓之屦,子夏时人谓之菲,汉时谓之不借者,此凶荼屦,不得从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异时而别名也。
●卷三十丧服第十一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疏犹粗也。)
[疏]“疏衰”至“年者”。
○注“疏犹粗也”。
○释曰:此《齐衰三年章》,以轻於斩,故次斩後。疏犹粗也,粗衰者,案上《斩衰章》中为君三升半粗衰,郑注《杂记》云微细焉,则属於粗,则三升正服斩不得粗名,三升半成布三升微细则得粗称。粗衰为在三升斩内,以斩为正,故没义服之粗。至此四升,始见粗也。若然,为父哀极,直见深痛之斩,不没人功之粗。至於义服斩衰之等,乃见粗称,至於大功、小功,更见人功之显,缌麻极轻,又表细密之事,皆为哀有深浅,故作文不同也。斩衰先言斩者,一则见先斩其布,乃作衰裳;二则见为父极哀,先表斩之深重。此齐衰稍轻,直见造衣之法。衰裳既就,乃始缉之,是以斩衰,斩在上,齐衰,齐在下。“牡麻”者,斩衰不言麻,此齐衰见麻者,彼有杖,杖亦苴,故不得言麻。此文孤不兼杖,故得言麻也。云“冠布缨”者,案斩衰冠绳缨,退在绞带下,使不蒙苴齐,冠布缨,无此义,故进之使与同处。此布缨亦如上绳缨,以一条为武,垂下为缨也。云“削杖布带”者,并不取蒙苴之义,故在常处。但杖实是桐,不言桐者,以斩衰杖不言竹,使蒙苴故阙竹字。此既不取蒙苴,亦不言桐者,欲见母比父削杀之义,故亦没桐文也。布带者,亦象革带,以七升布为之,此即下章带缘各视其冠是也。齐斩不言布,此缨带言布者,以对斩衰缨带用绳,故此须言用布之事也。“疏屦”者,疏取用草之义,即《尔雅》云“疏不熟”之疏。若然,注云疏犹粗者,直释经疏衰而已,不释疏屦之疏。若然,《斩衰章》言“菅屦”,见草体者,以其重,故见草体,举其恶貌。此言疏以其稍轻,故举草之总称。自此以下,各举差降之宜,故《不杖章》言“麻屦”,《齐衰三月》与《大功》同“绳屦”,《小功》缌麻轻,又没其屦号。言“三年”者,以其为母稍轻,故表其年月。若然,父在为厌降至期,今既父卒,直申三年之衰,犹不申斩者,以天无二日,家无二尊也。是以父虽卒後,仍以馀尊所厌,直申三年,不得申斩也。云“者”者,亦如《斩衰章》文,明者为下出也。
《传》曰:齐者何?缉也。牡麻者,麻也。牡麻,右本在上,冠者沽功也。疏屦者,蒯之菲也。(沽犹粗也。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
[疏]“传曰”至“菲也”。
○注“沽犹”至“异数”。
○释曰:缉则今人谓之为纟便也。上章传先云“斩者何不缉也”,此章言齐对斩,故亦先言“齐者何缉也”。云牡麻者麻也者,此对上章苴,苴是恶色,则是好色。故《传》云“斩衰貌若苴,齐衰貌若”也。云“牡麻右本在上”者,上章为父,左本在下者,阳统於内;则此为母,阴统於外,故右本在上也。云“疏屦者蒯之菲也”者,是草名,案《玉藻》云“屦蒯席”,则蒯亦草类。云“冠尊加其粗,粗功大功也”者,此郑虽据齐衰三年而言,冠尊加服皆同,是以衰裳升数恒少,冠之升数恒多。冠在首尊,既冠从首尊,故加饰而升数恒多也。斩冠六升,不言功者,六升虽是齐之末,未得沽称,故不见人功。此三年齐冠七升,初入大功之境,故言沽功,始见人功。沽,粗之义,故云粗功,见人功粗大不精者也。云“齐衰不书受月者,亦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异数”者,其义说与《斩章》同,故云“亦”也。
父卒则为母。(尊得伸也。)
[疏]“父卒则为母”。
○注“尊得伸也”。
○释曰:此章专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为母足矣,而云“则”者,欲见父卒三年之内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则以差其义也。必知义如此者,案《内则》云:“女子十有五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注云:“故,谓父母之丧。”言二十三而嫁,不止一丧而已,故郑并云父母丧也。若前遭母丧,後遭父丧,自然为母期为父三年,二十三而嫁可知。若前遭父服未阕,即得为母三年,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不止二十三也。知者,假令女年二十,二月嫁娶之月,将嫁,正月而遭父丧,并後年正月为十三月小祥,又至後年正月大祥,女年二十二,欲以二月将嫁,又遭母丧,至後年正月十三月大祥,女年二十三将嫁。此是父服将除,遭母丧,犹不得为申三年。况遭父丧,在小祥之前,何得即申三年也。是父服未除,不得为母三年之验,一也。又《服问》注曰:“为母既葬,衰八升。”亦据父卒为母,与父在为母同五升衰裳,八升冠。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八升,是父卒为母,未得申三年之验,二也。《传》云为母既虞卒哭,衰七升者,乃是父服除後,乃为母申三年。初死,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之受衰七升,与此经同是父服除後为母,乃申三年之验,是三也。诸解者全不得思此义,妄解则文,说义多涂,皆为谬也。尊得伸者,得伸三年,犹未伸斩。
继母如母。
[疏]“继母如母”。
○释曰:继母本非骨肉,故次亲母後。谓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继续己母,丧之如亲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举父没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义亦然,皆省文也,故皆举後以明前也。若然,直言继母载在《三年章》内,自然如母可知,而言如母者,欲见生事,死事一皆如己母也。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因犹亲也。)
[疏]“传曰”至“殊也”。
○释曰:传发问者,以继母本是路人,今来配父,辄如己母,故发斯问。答云继母配父,即是片合之义,既与己母无别,故孝子不敢殊异之也。
慈母如母。
[疏]“慈母如母”。
○释曰:慈母非父片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礼、死事皆如己母。
传曰:慈母者何也?传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女以为子。’命子曰:‘女以为母。’”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如母,贵父之命也。(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矣。父卒则皆得伸也。)
[疏]“传曰”至“命也”。
○释曰:传别举“传”者,是子夏引旧传证成己义故也。欲见慈母之义,旧已如此,故须重之如己母也。云“妾之无子”者,谓旧有子,今无者,失子之妾,有恩慈深,则能养他子以为己子者也。若未经有子,恩慈浅,则不得立後而养他。不云“君命妾曰”,而云“父”者,对子而言父,故言父也。必先命母者,容子小,未有所识,乃命之或养子是然,故先命母也。云“若是则生养之终其身”者,案《内则》云:“孝子之身终,终身也者,非终父母之身,终其身也。”彼终其身为终孝子之身。此终其身下乃云如母,死则丧之三年,则以慈母轻於继母,言终其身,唯据终慈母之身而已。明三年之後不复如是,以《小记》云慈母“不世祭”,亦见轻之义也。云“如母,贵父之命也”者,一非骨血之属,二非配父之尊,但唯贵父之命故也。传所引唯言妾之子与妾相事者,案《丧服小记》云:“为慈母後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郑云:“缘为慈母後之义,父之妾无子者,亦可命已庶子为後。”又云即庶子为後,此皆子也,传重而已不先命之,与妻使为母子也。若然,此父命妾之文,兼有庶母、祖庶母,但不命女君与妾子为母子而已。
○注“此谓”至“伸也”。
○释曰:郑知“此主谓大夫士之妾,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者”,知非天子诸侯之妾与妾子者,案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纟原缘。”既葬除之,父没乃大功。明天子庶子亦然,何有命为母子为之三年乎?故知主谓大夫士之妾与妾子也。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者,《小功章》云:“君子子为庶母之慈己者”。注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彼谓妻,子备三母:有师母、慈母、保母。慈居中,服之则师母、保母服,可知是庶母为慈母服,《小功》下云其不慈己则缌可也,是大夫之妻子不命,为母子慈己加服小功。若妾子为父之妾,慈己加服小功可知。若不慈己,则缌麻矣。士为庶母,《缌麻章》云:“士为庶母。”传曰:“以名服也。”故此云不命为母子则亦服庶母慈己者之服可也。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其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大夫之庶子为其母”,是大功也。云“士之妾子为其母期矣”者,《期章》云:“父在为母”,不可言士之妾子为其母,郑知者,推究其理,大夫妾子厌降,为母大功。士无厌降,明如众人服期也。云“父卒则皆得伸也”者,士父在已伸矣,但大夫妾子父在大功者,父卒则与士皆得伸三年也。
母为长子。
[疏]“母为长子”。
○释曰:长子卑,故在母下。但父为长子在《斩章》,母为长子在齐衰,以子为母服齐衰,母为之不得过於子为己,故亦齐衰也。若然,长子与众子为母,父在期,若夫在为长子,岂亦不得过於子为己服期乎?然者子为母有降屈之义,父母为长子本为先祖之正体,无厌降之义,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为长子不问夫之在否也。
传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何以三年”者,此亦问,比例,父母为众子期等是子,此何以独三年?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者,《斩章》又云“何以三年”,答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不降,故於母亦云不敢降,故答云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若然,夫不敢降,妻亦不敢降,而云父母者,以其父母各自为子,故父母各云“何以三年”而问之,是以答各据父母为子而言,不据夫妻也。
○注“不敢”至“正体”。
○释曰:云“不敢以己尊降祖祢之正体”者,上传於父已答云“正体於上”,是以郑解母不降,亦与父同,以夫妇一体,故不降之义亦等。
疏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期者。
[疏]“疏衰”至“期者”。
○释曰: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还依此经所陈,唯言不杖及麻屦异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与前章不殊,唯“期”一字与前三年有异。今不直言其异,而还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与前三年悬绝,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须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虽止一期,而礻覃杖具有。案下《杂记》云:“期之丧,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礻覃。”注云:“此谓父在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与父,恩爱本同,为父所厌屈而至期,是以虽屈犹申礻覃杖也。为妻亦申,妻虽义合,妻乃天夫,为夫斩衰,为妻报以礻覃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齐斩有异。
传曰:问者曰:何冠也?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带缘各视其冠。(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缘,如深衣之缘。今文无冠布缨。)
[疏]“传曰”至“其冠”。
○释曰:云“问者曰何冠也”者,此还子夏之问答而言。问者曰者,子夏欲起发前人使之开悟,故假他问答己之言也。云“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者,降服,齐衰四升,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七升,冠八升。正服,齐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衰八升,冠九升。义服,齐衰六升,冠九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服衰九升,冠十升。降服,大功衰七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正服,大功衰八升,冠十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以其初死,冠升皆与既葬衰升数同,故云冠其受也。大功亦然。云“缌麻小功,冠其衰也”者,以其降服,小功衰十升;正服,小功衰十一升;义服,小功衰十二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七升半,冠皆与衰升数同,故云冠其衰也。义疏备於下记也。云“带缘各视其冠”者,带谓布带,象革带者,缘谓丧服之内,中衣缘用布,缘之二者之布升数多少,视犹比也,各比拟其冠也。然本问齐衰之冠,因答大功与缌麻,小功并答带缘者,子夏欲因问博陈其义,是以假问答异常例也。
○注“问之”至“布缨”。
○释曰:云“问之者见斩衰有二,其冠同”者,下记云“斩衰三升,三升有半,冠六升”,是其冠同也。云“今齐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异同尔”者,下记云“齐衰四升,其冠七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七升,冠八升”,唯见此降服齐衰,不见正服、义服,及三月齐衰一章不见,以不知其冠之异同,故致此问也。云“缘如深衣之缘”者,案深衣《目录》云:“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素纯曰长衣,有表则谓之中衣。”此既在丧服之内,则是中衣矣。而云深衣,以其中衣与深衣同是连衣裳,其制大同,故就深衣有篇目者而言之。案《玉藻》云其为“长中继扌尺”,注云:“其为长衣、中衣则继袂扌一尺,若今α矣。深衣则缘而已。”若然,中衣与长衣袂皆手外长一尺。案《檀弓》云练时“鹿裘衡长”,注云“谓α缘袂口也”。练而为裘,横广之又长之,又为,则先时狭短,无可知。若然,此初丧之中衣缘亦狭短,不得如《玉藻》中衣继袂扌一尺者也。但吉时は裘,即凶时鹿裘,吉时中衣,深衣。《目录》云大夫以上用素,士中衣不用布,缘皆用采,况丧中缘用布,明中衣亦用布也。其中衣用布,虽无明文,亦当视冠。若然,直言缘视冠,不言中衣缘用采,故特言缘用布,何妨丧时中衣亦用布乎?云“今文无冠布缨”者,郑注《仪礼》从经今文者,注内叠出古文,不从古文。若从经古文者,注内叠出今文,不从今文。此注既叠出今文,明不从今文,从经古文,有冠布缨为正也。
父在为母。
[疏]“父在为母”。
○释曰:《斩章》直言父,即知子为之可知。今此言母,亦知子为之,而言父在为母者,欲明父母恩爱等,为母期者,由父在厌,故为母屈至期,故须言父在为母也。
传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
[疏]“传曰”至“之志也”。
○释曰:上章已论斩衰不同讫,故传直言“何以期”而不三年决之也。“屈也”者,答辞,以家无二尊,故於母屈而为期,是以云“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解父在母屈之意也。言不敢伸其私尊,明子於父母本尊。若然,不直言尊而言私尊者,其父非直於子为至尊,妻於夫亦至尊。母则於子为尊,夫不尊之,直据子而言,故言私尊也。若然,夫妻敌体而言屈,公子为母练冠在五服之外,不言屈者,举尊以见卑,屈可知。大夫妾子为母大功,亦斯类也。云“父必三年然後娶达子之志也”者,子於母屈而期,心丧犹三年,故父虽为妻期,而除三年乃娶者,通达子之心丧之志故也。不云“心”而言“志”者,心者,万虑之总,喜怒哀乐好恶六情皆是情,则为志母虽一期,哀犹未绝,是六情之中而哀偏在,故云志也,不云心也。《左氏传》晋叔向云一岁王“有三年之丧二”,据大子与穆后,天子为后亦期,而云三年丧者,据达子之志而言三年也。
妻。传曰:为妻何以期也?妻至亲也。(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服问》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
[疏]“妻传曰”至“亲也”。
○释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为妻,年月礻覃杖亦与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为夫斩,故夫为之,亦与父在为母同。传曰“何以期也”者,传意以妻拟母,母是血属得期,怪妻义合亦期,故发此之传也。此问异於常例,上问母直云“何以期”,今云“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拟同於母,故问深於常也。”云“妻至亲也”,答以妻至亲,故同於母。言妻至亲者,妻既移天齐体,与己同奉宗庙,为万世之主,故云至亲也。
○注“子”至“庶子”。
○释曰:云“子父在则为妻不杖,以父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问》者,郑彼注云:“言妻见大夫已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若士卑,为此三人为丧主可知。若然,至此经为妻,非直是庶子为妻,欲见兼有子父没为妻在其中。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谓庶子”者,案《丧服小记》云“父在,子为妻以杖即位可”是也。引之者,证经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为庶子之妻为丧主,故夫皆为妻杖,得伸也。
出妻之子为母。(出犹去也。)
[疏]“出妻之子为母”。
○释曰:此谓母犯七出。去,谓去夫氏或他族,或之本家子从而为服者也。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雷氏云:子无出母之义,故继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传曰: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在旁而及曰施,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
[疏]“传曰”至“私亲也”。
○释曰:云“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者,传意似言出妻即是绝族,故於外祖可以无服,恐人疑为之服,故传明言之也。又云“传曰”者,子夏引他旧传,证成己义。云“绝族”者,嫁来承奉宗庙,与族相连缀,今出则与族绝,故云绝族也。“无施服”者,傍及为施,以母为族绝,即无傍及之服也。云“亲者属”者,旧传解母被出,犹为之服也。云“出妻之子为父後者则为出母无服”者,旧传释为父後者,谓父没子承重,不合为出母服意。云“传”曰者,子夏释旧传意云与尊者为一体者,不言与父为体,而言与尊者,上《斩衰章》已有《传》云“正体於上,将所传重”,释相承父祖已上皆是尊者,故不言父也。但事宗庙祭祀者,不欲闻见凶人,故《杂记》云有死於宫中三月不祭,况有故可得祭乎?是以不敢服其私亲也。父已与母无亲,子独亲之,故云“私亲”也。
○注“在旁”至“绝道”。
○释曰:云“在旁而及曰施”者,《诗》云“莫莫葛ぱ,施于条枚”,“茑与女萝,施于松上”,皆是在旁而及曰施。此以母为主,旁及外祖,今母已绝族,不复及在旁,故云无施服也。云“亲者属母子至亲无绝道”者,属犹续也,《孝经》云“父母主之,续莫大焉”,故谓母子为属,对父与母义合有绝道,故云母子至亲无绝道。
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传曰:何以期也?贵终也。(尝为母子,贵终其恩。)
[疏]“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
○释曰:云“父卒继母嫁”者,欲见此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之极,故子为之一期,得伸礻覃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已母。虽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从为之服”者,亦为本是路人,暂时之与父片合,父卒,还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从为之文也。“报”者,《丧服上、下》并记云报者十有二,无降杀之差。感恩者皆称报。若此子念继母恩,终从而为服,母以子恩,不可降杀,即生报文,馀皆放此。
不杖、麻屦者,(此亦齐衰,言其异於上。)
[疏]“不杖麻屦者”。
○注“此亦”至“於上”。
○释曰:案上《斩章》布总箭笄亦是异於上,郑不言之,至此乃注者,彼亦是异於上,不言者,以下文更有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其君布带绳屦,亦是异於上。同是斩衰,而有二文皆异,故不得言异於上,直注云:“此妻妾女子子异於男子而已。此则虽是别章,唯此二事异於上,故得言之也。此《不杖章》轻於上礻覃杖,故次之。又云此章与上章虽杖与不杖不同,其正服齐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则不异也。必知父在为母不衰四升,冠七升,与上三年齐衰同者,见郑注《杂记》云:“士以臣从君服之齐衰,为其母与兄弟。”是父在,为母与兄弟同正服五升,八升之验也。又郑注《服问》云“为母既葬衰八升”,是初死衰五升,冠八升。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八升,冠九升,是亦为母同正服衰五升之验也。又案此章云“不杖麻屦”,郑云“言其异於上”,则上章下疏衰之等亦同,又是为母同正服五升之验也。案下记云齐衰四升冠七升,及《传》云为母既虞,受衰七升者,唯据上章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者也。
祖父母。
[疏]“祖父母”。
○释曰:孙为之服丧服条例,皆亲而尊者在先,故《斩章》先父三年,齐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义服之本制,若为父期,祖合大功,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传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疏]“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据母而问,所生之母至亲,唯期而已,祖为孙止大功,孙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为孙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虽非至亲,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孙之至尊,故直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疏]“世父母叔父母”。
○释曰: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见继世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报者,以昆弟之子犹子,若言报为疏,故不言报也。
传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与尊者一体也。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父子一体也,夫妻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片半>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西宫,有南宫,有北宫,异居而同财,有馀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宗者,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资,取也。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传曰”至“名服也”。
○释曰:传发“何以期”问比例者,雷氏云:“非父之所尊,嫌服重,故问也。”不直云“何以言世父叔父”者,以经总言而传离释,故二文欲别问也。云“与尊者一体也”者,虽非至尊,既与尊者为一体,故服期。不言与父为一体者,直言尊者,明父为一体也,为与一尊,故加期也。云“然则昆弟之子何以亦期也”者,以世叔父与二尊为体,故加期。昆弟之子无此义,何以亦期?故怪而致问也。云“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报之也”者,凡得降者,皆由已尊也,故降之。世叔非正尊,故生报也。云“父子一体”已下云云,传云此者,上既云一体,故传又广明一体之义,凡言“体”者,若人之四体,故传解父子、夫妻、兄弟,还比人四体而言也。云“父子一体也”者,谓子与父骨血是同为体,因其父与祖亦为一体,又见世叔与祖亦为一体也。云“夫妻一体也”者,亦见世叔母与世叔父为一体也。云“昆弟一体也”者,又见世叔与父亦为一体也。故马云:言一体者,还是至亲,因父加於世叔,故云昆弟一体。因世叔加於世叔母,故以夫妻一体也。因上世叔是旁尊,故以下广明尊有正有旁之义也。人身首足为上下,父子亦是尊卑之上下,故父子比於首足。因父子兼见祖孙,故马云首足者,父尊若首,加祖在期,子卑若足,曾孙在缌也。云“夫妇<片半>合也”者,《郊特牲》云“天地合而后万物兴焉”,是夫妇半合,子胤生焉,是半合为一体也。云“昆弟四体也”者,四体谓二手、二足,在身之旁,昆弟亦在父之旁,故云四体也。云“故昆弟之义无分”者,此传兄弟有合离之义,以手足四体本在一身,不可分别。若昆弟共成父身,亦不可分别,是昆弟之义不合分也。云“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者,昆弟理不合分,然而分者,则辟子之私也,使昆弟之子各自私朝其父,故须分也。云“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者,《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栉纟丽笄总。”朝事父母,若兄弟同在一宫,则尊崇诸父之长者。第二已下,其子不得私其父,不成为人人之子之法也。云“故有东宫有西宫”云云,案《内则》云:“命士以上,父子异宫。”不命之士,父子同宫,纵同宫亦有隔别,亦为四方之宫也。云“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服也”者,二母是路人,以来配世叔父,则生母名,既有母名,则当随世叔而服之,故云以名服也。
○注“宗者”至“如之”。
○释曰: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大宗继别子之後,百世不迁之宗,在五服之中者,族人为之月如邦人,如为齐衰,《齐衰三月章》宗子是也。小宗有四,皆据五服之内,依常著服。五世别高祖,则别事亲者。今宗子在《期章》之内,明非大宗子,是世父为小宗典宗事者也。云“为姑姊妹在室亦如之”者,《大功章》云“为姑嫁大功”,明未嫁在此《期章》。若然,不见姑者,雷云:不见姑者,欲见时早出之义。
大夫之子为妻。
[疏]“大夫之子为妻”。
○释曰:云“大夫之子为妻”,在此《不杖章》,则上《杖章》为妻者是庶子为妻,父没後子亦为妻杖,亦在彼章也。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杖也?父在则为妻不杖。(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疏]“传曰”至“不杖”。
○释曰:怪所以期,发比例而问者。大夫众子为妻皆大功,今令子为妻期,故发问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大功章》有妇,注云:“子之妻。”是父不降妇也。云子亦不敢降者,谓不敢降至大功,与庶子同也。云“何以不杖也”者,既不降,怪不杖,故发问也。“父在为妻不杖”者,父为子之妇为丧主,故子不敢伸而杖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妇。”是大夫为妇为丧主也,故子不杖也。若然,此子为妻通贵贱,今不云“长子”通上下而云“子”,唯据大夫者,以五十始爵,为降服之始,嫌降妇,其子亦降其妻,故明。举大夫不降,天子诸侯虽尊,不降可知。
○注“大夫”至“出降”。
○释曰:云“大夫不以尊降妇者,重也”者,此解经文所不降子之妇,对大夫为庶子之妇小功,是尊降也。云“凡不降者谓如其亲服服之”者,谓依五服常法服之。云“降有四品”者,郑因传有降、不降之文,遂总解《丧服》上下降服之义。云“君大夫以尊降”者,天子诸侯为正统之亲,后夫人与长子、长子之妻等不降,馀亲则绝。天子诸侯绝者,大夫降一等,即大夫为众子大功之等是也。云“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者,此非身自尊,受父之厌屈以降,无尊之妻。下记云“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父卒乃大功是也。大夫之子即《小功章》云“大夫之子为从父昆弟在小功”皆是也。云“公之昆弟以旁尊降”者,此亦非己尊旁及昆弟,故亦降其诸亲,即《小功章》云“公之昆弟为从父母昆弟”是也。案《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妻昆弟”,传曰:“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若然,公之昆弟有两义,既以旁尊,又为馀尊厌也。云“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者,谓若下文云“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又下文云“女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为父後者”,此二者是出也。凡大夫之服,例在正服後,今在昆弟上者,以其妻本在杖期,直以父为主,故降入《不杖章》,是以进之在昆弟上也。
昆弟。(昆,兄也。为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昆弟”。
○注“昆兄”至“如之”。
○释曰: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亲以期断。云“昆,兄也”者,昆,明也,以其次长,故以明为称弟。弟也,以其小,故以次弟为名。云“为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同於上,姑在室也。
为众子。(众子者,长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子在室亦如之。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天子、国君不服之。《内则》曰:“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子、庶子已食而见,必循其首。”)
[疏]“为众子”。
○注“众子”至“其首”。
○释曰:众子卑於昆弟,故次之,注兼云女子之义,如上姑姊妹。但上注郑云“在室”,此不云在室可知,故略不言也。昆弟众子及下昆弟之子者,皆不发传者,以其同是一体,故无异问。姊妹女子子在室不见者,亦如上姑不见。雷氏云:“欲见出当及时”,又《大功章》见姑姊妹女子子嫁大功,明此在室可知,故略之也。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者,经不云士,郑云士者,《丧服》平文是士,故言士可知也。云“大夫则谓之庶子,降之为大功”者,下文大夫之子皆云庶子,降一等,故大功。云“天子国君不服之”者,以其绝旁亲,故知不服。若然,经所云唯据士也。引《内则》者,案彼云子生三月之末,释日翦发为{髟},以见於父。若冢子,生则见於正寝,其日夫妻共食,具视朔食,天子则大牢,诸侯则少牢,大夫特牲,士特豚。冢子未食而见,必执其右手,咳而名之。执右明授之室事,退入夫之燕寝乃食,下云其非冢子皆降一等。云“子庶子巳食而见必循其首”者,不授室事故也,而郑注未食已食,急正缓庶之义。言冢子犹言长子,通於下也,彼言子,谓妻所生第二已下,庶子谓妾子也。引之者,证言庶子是别於长者也。
昆弟之子。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檀弓》曰:“丧服,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
[疏]“昆弟之子”。
○注“檀弓”至“进之”。
○释曰:昆弟子疏於亲子,故次之。世叔父为之,此两相为服,不言报者,引同己子,与亲子同,故不言报,是以《檀弓》为证,言“进”者,进同己子故也。
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两言之者,子或为兄,或为弟。)
[疏]“大夫”至“昆弟”。
○注“两言”至“为弟”。
○释曰: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妻所生第二已下,当直云昆弟,不言庶也。云“两言之”者,以其妻所生子,或长於妾子,或小於妾子,故云两言之。子或为兄,或为弟,是以经昆弟并言之。
《传》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子为庶昆弟,庶昆弟相为,亦如大夫为之。)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斩章》父为长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发“何以”传者,馀兄弟相为皆大功,独为服期,故发问比例之传也。
○注“大夫”至“为之”。
○释曰:云“大夫虽尊,不敢降其,重之也”者,释传父之所不降。云“子为庶昆弟”已下,郑广明大夫与子所降者,以大夫子得行大夫礼,故父子俱降庶,庶又自相降也。如大夫为之皆大功也。
孙。
[疏]“孙”。
○释曰:孙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谓子死,其孙承重者,祖为之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也。有子者无孙,孙妇亦如之。(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长子在,则皆为庶孙耳,孙妇亦如之。妇在,亦为庶孙之妇。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
[疏]“传曰”至“如之”。
○释曰:传云“何以”问比例者,亦为众孙大功,此独期,故发问也。云“有子者无孙”者,谓子在,不得立孙为後也。云“孙妇亦如之”,亦谓不立之,故云亦如之也。
○注“周之”至“期也”。
○释曰:云“周之道,子死则立孙,是孙将上为祖後者也”者,此释祖为孙服重之义。言周之道,对殷道则不然,以其殷道,子死,弟乃当先立,故言周之道也。云“长子在则为庶孙耳”者,既子在不得立孙,明同庶孙之例。云“凡父於将为後者,非长子皆期也”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小功庶妇之服也。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将不传重於。及将传重者非,服之皆如众子庶妇也。”是以郑云凡父母於子,舅姑於妇,非长子皆期。明非长子妇及於非孙传重,同於庶孙,大功可知也。若然,长子为父斩,父亦为斩,孙承重为祖斩,祖为之期,不报之斩者,父子一体,本有三年之情,故特为祖斩。祖为孙本非一体,但以报期,故期不得斩也。
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疏]“为人後者为其父母报”。
○释曰:此谓其子後人反来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亲,抑之,故次在孙後也。若然,既为本生不降斩,至《礻覃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报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来相报之法故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贰斩也。何以不贰斩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统也。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绝。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子不得後大宗。(都邑之士,则知尊弥,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谓祭天也。上犹远也。下犹近也。收族者,谓别亲疏,序昭穆。《大传》曰: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疏]“传曰”至“大宗”。
○释曰:问者,本生父母应斩及三年,今乃不杖期,故问比例也。云“不贰斩”者,答辞。又不贰斩者,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此解不贰斩之意也。此问答虽兼母,专据父,故答以斩而言。案《丧服小记》云:“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谓若鲁桓公夫人文姜生大子,名同,後为君,次子庆父、叔牙、季友,此三子谓之别子。别子者,皆以臣道事君,无兄弟相宗之法,与大子有别,又与後世为始,故称别子也。大宗有一,小宗有四。大宗一者,别子之子,者为诸弟来宗之,即谓之大宗。自此以下,相承,谓之百世不迁之宗。五服之内,亲者月如邦人,五服之外,皆来宗之,为之齐衰,《齐衰三月章》“为宗子之母妻”是也。小宗有四者,谓大宗之後生者,谓别子之弟。《小记》注云:“别子之世长子兄弟宗之。”第二已下,长者亲弟来宗之,为继祢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兄弟,又从父昆弟亦来宗之,为继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亲昆弟,从父昆弟,又有从祖昆弟来宗之,为继曾祖小宗。更一世长者,非直有亲昆弟,从父昆弟,从祖昆弟来宗之,又有从曾祖昆弟来宗之,为继高祖小宗也。更一世绝服,不复来事,以彼自事,五服内继高祖巳下者也。四者皆是小宗,则家家皆有兄弟相事长者之小宗。虽家家尽有小宗,仍世事继高祖已下之小宗也,是以上传云“有馀则归之宗”,亦谓当家之长为小宗者也。云“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者,此问小宗、大宗二者与何者为後,後大宗也。案何休云“小宗无後当绝”,与此义同也。又云“後大宗者降其小宗”,此则继为人後为父母,父母尚降,明馀皆降也。故《大功章》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是降小宗之类也。云“曷为後大宗,大宗者,尊之统”者,此问必後大宗,何意也?明宗子尊统领,是以《书传》云:“宗子燕族人於堂,宗妇燕族人於房,序之以昭穆”,既有族食、族燕齿序族人之事,是以须後不可绝也,故云尊之统也。云“禽兽”已下者,因之尊宗子,遂广申尊祖,宗子之事也。云“禽兽知母不知父”者,《尔雅》云:“两足而羽谓之禽,四足而毛谓之兽。”彼对文而言之也。若散文言之,兽亦名禽。禽兽所生,唯知随母,不知随父,是知母不知父。云“野人曰父母何焉”者,野人谓若《论语》郑注云“野人粗略”,与都邑之士相对。亦谓国外为野人,野人稍远政化,都邑之士为近政化。《周礼》云“野自六尺”之类者,不知分别父母尊卑也。云“都邑之士则知尊祢”者,士下对野人,上对大夫,则此士所谓在朝之士并在城郭士,民知义礼者,总谓之为士也。云“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者,此学谓乡庠序及国之大学、小学之学士,文王之世子亦云“学士”,虽未有官爵,以其习知四术,闲知六艺,知祖义父仁之礼,故敬父遂尊祖,得与大夫之贵同也。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皆是爵尊者,其德所及远之义也。云大宗“收族”已下,谓论大宗立後之意也。云“子不得後大宗”者,以其自当主家事并承重祭祀之事故也。
○注“都邑”至“道然也”。
○释曰:都邑之士者,对天子诸侯曰国采地,大夫曰都邑。故《周礼载师》有家邑、小都、大都,《春秋左氏》诸侯下大夫采地,亦云邑曰筑,都曰城。散文天子已下皆名都邑,都邑之内者,其民近政化。若然,天子诸侯施政化,民无以远近为异,但近者易化,远者难感,故民近政化者识深,则知尊父,远政化者识浅,不知父母有尊卑之别也。大祖始封之君者,案《周礼典命》云三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爵皆加一等。加一等者,八命为上公九命,为牧八命,为侯伯七命,为子男五命,此皆为大祖,後世不毁其庙。若鲁之周公,齐之大公,卫之康叔,郑之桓公之类,皆是大祖者也。云“始祖感神灵而生,若后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所由出谓祭天”者,谓祭所感帝,还以始祖配之。案《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是后稷感东方青帝灵威仰所生,契感北方黑帝汁光纪所生。《易纬》云“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郊特牲》云“兆日於南郊,就阳位”,则王者建寅之月祀所感帝於南郊,还以感生祖配祭,周以后稷,殷以契配之,故郑云谓祖配祭天也。又郑注《大传》云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则不止后稷与契而已。但后稷感青帝所生,即《生民》诗云“履帝武敏歆”,据郑义,帝喾後世妃姜原履青帝大人迹而生后稷,殷之先母有氏之女简狄吞燕卵而生契,此二者文著,故郑据而言之,其实帝王皆有所感而生也。云“上犹远也,下犹近”者,天子始祖,诸侯及大祖,并於亲庙外祭之,是尊统远。大夫三庙,士二庙,中下士一庙,是卑者尊统近也。若然,此论大宗子,而言天子诸侯、大夫士之等者,欲见大宗子统领百世而不迁,又上祭别祖子大祖而不易,亦是尊统远。小宗子唯统五服之内,是尊统近,故传言尊统远近而云大宗者,尊之统也。又云大宗者,收族,是大宗统远之事也。引《大传》者,案彼称姓谓正姓,若殷于、周姬之类,缀之以食者,以食礼相连缀,使不相疏,若宗子於族人行族食、族燕者也。云“百世婚姻不通周道然”者,对殷道则不然,谓殷家不系之以正姓,但五世绝服,以後庶姓别於上,而戚单於下,下婚姻通也。引之者,证周之大宗子统领族人,序以昭穆,百世不乱之事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
[疏]“女子子”至“父後者”。
○释曰: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传曰: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妇人不贰斩者何也?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也。为昆弟之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故服期也。(从者,从其教令。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其为父後持重者,不自绝於其族类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妇人之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辟大宗。)
[疏]“传曰”至“服期也”。
○释曰:经兼言父母,传特问父不问母者,家无二尊,故父在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礻覃而已。未多悬绝,故不问女子子在室斩衰三年。今出嫁与母同在不杖麻屦悬绝,故问云“为父何以期也”。“妇人不贰斩也”,答辞。云“妇人不贰斩者何”,更问不贰斩之意也。云“妇人有三从之义”已下,答辞。前《斩章》云为人後,不云丈夫不贰斩,至此女子子云妇人不贰斩者,则丈夫容有贰斩,故有为长子皆斩。又《丧服四制》云:“门内之治,恩扌义,门外之治,义断恩。”至於君父别时而丧,仍得为父申斩,则丈夫有二斩。至於女子子在家为父,出嫁为夫,唯一无二,故特言妇人,是异於男子故也。若然,案《杂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是妇人为夫并为君得二斩者,然则此妇人不贰斩者,在家为父斩,出嫁为夫斩,为父期,此其常事。彼为君不可以轻服,服君非常之事,不得决此也。言妇人有三从之义者,欲言不贰斩之意,妇人从人所从,即为之斩。若然,夫死从子,不为子斩者,子为母齐衰,母为子不得过齐衰,故亦不斩也。云“妇人不能二尊”者,欲见不贰斩之义。云曰“小宗故服期”者,欲见大宗子百世不迁,妇人所归,虽不归大宗,宗内丈夫,妇人为之齐衰三月。小宗宗内兄弟父之长者为之,妇人之所归宗者,归此小宗,遂之期,与大宗别。传恐人疑为大宗,故辨之曰小宗故服期也。
○注“从者”至“大宗”。
○释曰:归宗者父虽卒犹自归宗,知义然者,若父母在,嫁女自当归宁父母,何须归宗子。传言“妇人虽在外必归宗”,明是据父母卒者,故郑据父母卒而言。若然,天子诸侯夫人父母卒,不得归宗,以其人君绝宗,故许穆夫人、卫侯之女,父死不得归,赋《载驰》诗是也。云“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者,郑解传意言“曰小宗”者,传重释归宗,是乃小宗也。云“明非一”者,欲见家家皆有也。云“小宗有四”者,已於上释。云“丈夫妇人为小宗各如其亲之服”者,谓各如五服尊卑,服之无所加减。云“避大宗”者,大宗则齐衰三月,云丈夫妇人五服外,皆齐衰三月。五服内,月如邦人,亦皆齐衰,无大功、小功、缌麻,故云避大宗也。
●卷三十一丧服第十一
继父同居者。
[疏]“继父同居者”。
○释曰:继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终身不改。诗恭姜自誓不许再归,此得有妇人将子嫁而有继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贞女守志,而有嫁者,虽不如不嫁,圣人许之,故《齐衰三年章》有继母,此又有继父之文也。
传曰:何以期也?《传》曰:“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人。而所者,亦无大功之亲,所者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岁时使之祀焉,妻不敢与焉。”若是,则继父之道也。同居则服齐衰期,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妻稚,谓年未满五十。子幼,谓年十五已下。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与焉,恩虽至亲,族已绝矣。夫不可二,此以恩服尔。未尝同居,则不服之。)
[疏]“传曰”至“异居”。
○释曰:“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问也。“传曰”已下,并是引旧传为问答。自此至齐衰期,谓子家无大功之内亲,继父家亦无大功之内亲,继父以财货为此子筑宫庙,使此子四时祭祀不绝,三者皆具,即为同居,子为之期,以继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他族,与己绝,故言妻,欲见与他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异居则服齐衰三月。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此一节论异居,继父言异者,昔同今异,谓上三者若阙一事,则为异居。假令前三者仍是具,後或继父有子,即是继父有大功之内亲,亦为异居矣。如此,父死为之齐衰三月,入下文《齐衰三月章》继父是也。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欲见前时三者具,为同居,後三者一事阙,即为异居之意。云“未尝同居,则不为异居”,谓子初与母往继父家时,或继父有大功内亲,或已有大功内亲,或继父不为已筑宫庙,三者一事阙,虽同在继父家,亦名不同居,继父全不服之矣。
○注“妻稚”至“服之”。
○释曰:郑知“妻稚谓年未满五十”者,案《内则》妾年五十闭房,不复御,何得更嫁?故未满五十也。云“子幼谓年十五已下”者,案《论语》云“可以六尺之孤”,郑亦云“十五已下”,知者,见《周礼乡大夫职》云:“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七尺谓年二十,六尺谓年十五。十五则受征役,何得随母,则知子幼十五已下。言“已下”则不通十五,以其十五受征,明据十四至年一岁已上也。云“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下记云“小功巳下为兄弟”,则小功已下疏,故得兄弟之称。则大功之亲容同财共活可知。云“为之筑宫庙於家门之外”者,以其中门外有己宗庙,则知此在大门外筑之也。必在大门外筑之者,神不歆非族故也。若在门内,於鬼神为非族,恐不歆之,是以大门外为之。随母嫁得有庙者,非必正庙,但是鬼神所居曰庙,若《祭法》云“庶人祭於寝也”,神不歆非族,《大戴礼》文。云“夫不可二”者,据传云妻,明据继父而言,以其与继父为妻,不可更於前夫为妻而祭,故云夫不可二也。云“此以恩服尔”者,并解为继父期与三月。云“未尝同居则不服之”者,以其同居与异居有服,明未尝同居不服可知。
为夫之君。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为夫之君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此以从服,故次继父下。但臣之妻皆禀命於君之夫人,不从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来,故臣妻於夫人无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而言为者,以夫之君从服轻,故特言为夫之君也。传曰“何以期”者,问比例者,怪人疏而同亲者,故发问。云“从服也”,以夫为君斩,故妻从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无主者,姑、姊妹报。
[疏]“姑姊”至“姊妹报”。
○释曰:此等亲出,已降在大功,虽矜之服期,不绝於夫氏,故次义服之下。女子子在上,不言报者,女子子出大功,反为父母,自然犹期,不须言报,故不言也。姑对侄,姊妹对兄弟出,反为侄与兄弟大功,侄与兄弟为之降至大功,今还相为期,故须言报也。
传曰: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也。何以期也?为其无祭主故也。(无主後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
[疏]“传曰”至“主者也”。
○释曰:云“无主者谓其无祭主”者,无主有二:谓丧主、祭主。传不言丧主者,丧有无後,无无主者,若当家无丧主,或取五服之内亲,又无五服亲,则取东西家,若无则里尹主之。今无主者,谓无祭主也,故可哀怜而不降也。
○注“无主”至“降之”。
○释曰:云“人之所哀怜”者,谓行路之人,见此无夫复无子而不嫁,犹生哀{敏心},况侄与兄弟及父母,故不忍降之也。若然,除此之外,馀人为之服者,仍依出降之服,而不服加,以其馀人恩疏故也。不言嫁而云人者,若言人,即谓士也;若言嫁之,嫁之乃嫁於大夫,於本亲又以尊降,不得言报,故云人不言嫁。
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疏]“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释曰:此亦从服轻,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无主,故次之。言“为”者,亦如为夫之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也。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废疾不立。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
[疏]“传曰”至“者服斩”。
○释曰:云“父母长子君服斩”者,欲见臣从君服期。若然,君之母当在齐衰,与君父同在斩者,以母亦有三年之服,故并言之。云“妻则小君也”者,欲见臣为小君,期是常,非从服之例。云“父卒然後为祖後者服斩”者,传解经臣为君之祖父母服期,若君在,则为君祖父母从服期。
○注“此为”至“尊祖”。
○释曰:云“此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之君也”者,若《周礼典命》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是五等诸侯为始封之君非继体,容有祖父不为君而死,君为之斩,臣亦从服期也。云“若是继体,则其父若祖有<疒发>疾不立”者,此祖与父合立,为<疒发>疾不立,己当立,是受国於曾祖。若然,此二者自是不立,今君立不关父祖。又云“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国於曾祖”者,此解传之“父卒”耳。郑意以父祖有<疒发>疾,必以今君受国於曾祖,不取受国於祖者。若今君受国於祖,祖薨,则群臣为之斩,何得从服期?故郑以新君受国於曾祖。若然,曾祖为君薨,群臣自当服斩,若君之祖薨,君为之服斩,臣从服期也。若然,父卒者,父为君之孙,宜嗣位而早卒,则君之祖亦是<疒发>疾,或早死不立,是以君之父受国於祖,复早卒,今君乃受国於曾祖也。赵商问:“己为诸侯,父有<疒发>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而为其祖服,制度之宜,年月之断云何?”答云:“父卒为祖後者三年斩,何疑?”赵商又问:“父卒为祖後者三年,已闻命矣。所问者,父在为祖如何?欲言三年则父在,欲言期,复无主,斩杖之宜,主丧之制,未知所定。”答曰:“天子诸侯之丧,皆斩衰,无期。”彼志与此注相兼乃具也。
妾为女君。
[疏]“妾为女君”。
○释曰:妾事女君,使,与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与夫体敌,妾不得体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妻,故妾称妻为女君也。
传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女君,君妻也。女君於妾无服,报之则重,降之则嫌。)
[疏]“传曰”至“姑等”。
○释曰:传意谓妾或是妻之侄娣同事一人,忽为之重服,故发问也。答曰“妾之事女君与妇之事舅姑等”者,妇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并后匹,倾覆之阶,故抑之,虽或侄娣,使如子之妻,与妇事舅姑同也。
○注“女君”至“则嫌”。
○释曰:云“女君於妾无服”者,诸经传无女君服妾之文,故云无服。必无服者,郑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报之则重”。还报以期,无尊卑降杀,大重也。云“降之则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则似舅姑为妇庶妇之嫌,故使女君为妾无服也。
妇为舅姑。
[疏]“妇为舅姑”。
○释曰: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故妇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妇,故妇文在後也。
传曰:何以期也?从服也。
[疏]“传曰”至“从服也”。
○释曰:问之者,本是路人,与子判合,则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问也。云“从服也”者,答辞既得体,其子为亲,故重服,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男女皆是。)
[疏]“夫之昆弟之子”。
○注“男女皆是”。
○释曰:《檀弓》云:“兄弟之子犹子也。”盖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故二母为之,亦如已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据女在室与出嫁,与二母相为服同期与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义服情轻,同妇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疏]“传曰何以期也报之也”。
○释曰:“报之”者,二母与子本是路人,为配二父,而有母名,为之服期,故二母报子还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报,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体,又引同己子,不得言报,至此本疏,故言报也。
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疏]“公妾大夫之妾为其子”。
○释曰:二妾为其子,应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此言二妾不得从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与君一体,唯为长子三年,其馀以尊降之,与妾子同也。)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嫌二妾承尊应降,今不降,故发问。答云“妾不得体君为其子得遂也”者,诸侯绝旁期,为众子无服,大夫降一等,为众子大功。其妻体君,皆从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贱,皆不得体君,君不厌妾,故自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此言”至“同也”。
○释曰:云“唯为长子三年”,更云“其馀”,谓己所生第二已下,以尊降,与妾子同,诸侯夫人无服,大夫妻为之大功也。
女子子为祖父母。
[疏]“女子子为祖父母”。
○释曰:章首已言“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据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谓十五许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经似在室,传似已嫁。明虽有出道,犹不降。)
[疏]“传曰”至“祖也”。
○释曰: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亲,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
○注“经似”至“不降”。
○释曰:知经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无嫁文,故云“似在室”。云“传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则有敢者,敢谓出嫁,降旁亲,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虽嫁而不敢降祖,故云“传似已嫁”也。经传互言之,欲见在室、出嫁同不降,故郑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也。云“出道”者,女子子虽十五许嫁,始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徵四礼,即著笄为成人,得降旁亲。要至二十乃行,谓请期、亲迎之礼,以其笄而未出,故云明虽有出道,犹不降。不直言出而言道者,实未出,故云出道,犹如郑注《论语》云:“虽不得禄,亦得禄之道。”是亦未得禄而云之道,亦此类也。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与己同,妻贵於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
○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贵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
○注“命者”至“夫爵也”。
○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陕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
○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也。(不敢降其祖与,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
○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於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明於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
○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
○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
○注“然则”至“明之”。
○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疏衰裳齐、牡麻,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
○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缌麻又直言缌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
○注“无受”至“绳履”。
○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後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後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後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後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
○注“寓亦”至“君服”。
○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於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
○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於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
○注“诸侯”至“除之”。
○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後,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後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後,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
○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
○注“妇人”至“大宗也”。
○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後”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曰”至“妻服也”。
○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
○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於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
○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後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
○注“仕焉”至“於民”。
○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废疾,亦致仕,是致仕之中有二也。云“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也”者,下文庶人为国君,无小君,是恩浅;此为小君,是恩深於民也。
庶人为国君。(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疏]“庶人为国君”。
○注“不言”至“如之”。
○释曰:案《论语》云:“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注云:“民者,冥也。其见人道远。”案《王制》云:“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庶人谓府史胥徒。经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据在官者而言之。《檀弓》云:“君之丧,诸达官之长杖。”谓士大夫为君杖,则庶人不为君杖,斩则下同於民三月也。云“天子畿内之民亦如之”者,以其畿外上公五百里,侯四百里已下,其民皆服君三月,则畿内千里,是专属天子,故知为天子亦如诸侯之境内也。
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在外,待放已去者。)
[疏]“大夫”至“国君”。
○注“在外待放已去者”。
○释曰:此大夫在外,不言为本君服与不服者,案《杂记》云:“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敌。若然,其君尊卑敌,乃反服旧君服。则此大夫已去他国,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敌,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长子为旧国君,注云“在外待放已去者”。知是待放已去者,对上下文而知。以其上传以为仕焉,而已下传云而犹未绝,此传云“长子言未去”,明身是已去他国,与本国绝者,故郑云待放已去者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妻,言与民同也。长子,言未去也。(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妇人归宗,往来犹民也。《春秋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君臣有合离之义,长子去,可以无服。)
[疏]“传曰”至“未去也”。
○释曰:并服而问者,怪其重,何者,妻本从夫服君,今夫已绝,妻不合服而服之;长子本为君斩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从父而服之,今父已绝於君,亦当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发问也。
○注“妻虽”至“无服”。
○释曰:云“妻虽从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者,郑欲解传云“妻言与民同”之意。以古者不外娶,是当国娶妇,妇是当国之女,今身与妻俱出他国,大夫虽绝而妻归宗,往来犹是本国之民。其归者,则《期章》云“为昆弟之为父後者”,曰小宗者是也。云“《春秋》”者,案《春秋公羊传》庄二十七年“莒庆来逆叔姬”,《传》曰:“大夫越竟逆女,非礼。”彼云妇,此云女,郑以义言之,以其未至夫家,故云女。引之者,证古者大夫不外娶之事。云“君臣有合离之义”者,谓谏争从臣,是有义则合三谏,不从是无义,则离子既随父,故去可以无服矣。
继父不同居者。(尝同居,今不同。)
[疏]“继父不同居者”。
○注“尝同居今不同”。
○释曰:此则《期章》云“必尝同居,然後为异居”者也。但章皆有传,唯庶人为国君,及此继父不传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与上下旧君释讫,继父已於《期章》释了,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祖期,则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减其日月,恩杀也。)
[疏]“曾祖父母”。
○释曰: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齐衰,故次继父之下。此经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缌麻章》郑注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注亦兼曾、高而说也。若然,此曾祖之内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见其同服故也。
○“传曰”至“尊也”。
○释曰:云“何以齐衰三月也”者,问者,怪其三月大轻,齐衰又重,故发问也。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案下记传云凡“小功已下为兄弟”,是以云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传释服齐衰之意也。
○注“正言”至“恩杀也”。
○释曰:云“正言小功者,服之数尽於五”者,自斩至缌是也。云“则高祖宜缌麻,曾祖宜小功也”,据为父期而言,故三年。问云“何以至期也”,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彼又云“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是本为父母加隆至三年,故以父为本而上杀下杀也。是故言为高祖缌麻者,谓为父期,为祖宜大功,曾祖宜小功,高祖宜缌麻。又云“据祖期”,是为父加隆三年,为祖宜期,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故郑云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此郑总释传云“小功者兄弟之服”,其中含有曾、高二祖而言之也。又云“则曾孙玄孙为之服同也”者,曾祖中既兼有高祖,是以云曾孙、玄孙各为之齐衰三月也。云“重其衰麻尊尊也”者,既不以兄弟之服服至尊,故云重其衰麻,谓以义服,六升衰,九升冠,此尊尊者也。云“减其日月,恩杀也”者,谓减五月为三月者,因曾、高於己非一体,恩杀故也。
大夫为宗子。
[疏]“大夫为宗子”。
○释曰:大夫尊,降旁亲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虽尊不降,宗子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疏]“传曰”至“其宗也”。
○释曰:以大夫於馀亲皆降,独不降宗子,故并服而问。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馀亲则降也。
旧君。(大夫待放未去者。)
[疏]“旧君”。
○注“大夫待放未去者”。
○释曰:此旧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郑知此旧君是待放未去之大夫者,郑据传而言也。案上下四经皆为旧君,不言国。庶人为国君言国,其妻、长子为旧国君言国,此旧君又不言国者,据继在土地,而为之服,正如为旧君止,是不敢进同臣例,故服之三月,非为土地,故不言国。庶人本继土地,故言国也。其妻、长子本为继土地,故言国。此待放未去,本为君埽其宗庙为服不继土地,故不言国也。
传曰:大夫为旧君,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大夫去,君埽其宗庙,故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何大夫之谓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犹未绝也。(以道去君,为三谏不从,待放於郊。未绝者,言爵禄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妻子自若民也。)
[疏]“传曰”至“绝也”。
○释曰:此为旧君服,对前已去,不服旧君。此虽未去,已在境而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问也。又馀皆不并人问,直云何以齐衰,唯此与寄公并人而问者,所怪深重者,并人而言。至如寄公,本是体敌,一朝重服,故并言寄公。此待放之臣,已在国境,可以不服而服之,故并言大夫也。
○注“以道”至“若民也”。
○释曰:云“以道去君,谓三谏不从待放”者,此以道去君,据三谏不从,在境待放,得环则还,得则去。如此者,谓之以道去君。有罪放逐,若晋放胥甲父於卫之等,为非道去君。云“未绝者言爵禄有列於朝,出入有诏於国”者,《下曲礼》文。爵禄有列,谓待放大夫旧位乃在。出入有诏於国者,谓兄弟宗族犹存,吉凶之事,书信往来相告不绝。引之者,证大夫去君,埽其宗庙,诏使宗族祭祀,为此大夫虽去,犹为旧君服。若然,君不使埽宗庙,爵禄已绝,则是得而去,则亦不服矣。云“妻子自若民也”者,此郑还约上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国君也。上下旧君皆不言士者,上仕焉者,有士可知。是以传亦不言大夫,次云大夫在外,言大夫者,以其士妻亦归宗,与大夫同。其大夫长子,父在朝,长子得行大夫礼,未去,为君服斩。若士之长子与众子同,父去,子虽未去,即无服矣,与大夫长子异,故特言大夫也。此不言士者,此主为待放未绝,大夫有此法。士虽有三谏不从,出国之时,案《曲礼》逾竟,素服,乘髦马,不蚤,不御妇人,三月而後,即向他国。无待放之法,是出国即不服旧君矣。是以此旧君唯有大夫也。若然,不言公卿及孤者,《诗》云“三事大夫”,则三公亦号大夫,则大夫中总兼之矣。
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传曰:何以齐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疏]“曾祖父母为士者如众人”。
○“传曰”至“其祖也”。
○释曰:问者,以大夫尊,皆降旁亲,今怪其服,故发问。经不言大夫,传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为士者,故知对大夫下为之服,明知曾孙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
[疏]“女子子”至“未嫁”。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孙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故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著不降,明有所降。)
[疏]注“言嫁”至“所降”。
○释曰:云“言嫁於大夫者,明虽尊犹不降也”者,以举尊以见卑,欲明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谓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据二十已笄以醴礼之。若十五许嫁,亦笄为成人,亦得降,与出嫁同。但郑据二十不许嫁者而言之,案上章为祖父母,本无降理,不须言不敢。又女子子为祖父母,传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传不言不敢降其祖者,至此乃言者,谓曾祖轻,尚不降,况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举轻以见重也。云“此著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叔父母,如此类是有所降也,馀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无受者。(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
[疏]“大功”至“受者”。
○释曰:章次此者,以其本服齐衰斩,为殇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义齐衰之下也。不云月数者,下文有缨、无缨,须言七月、九月,彼已见月,故於此略之。且此经与前不同,前《期章》具文,於前《杖章》下《不杖章》直言其异者,此殇《大功章》首为文略,於正具文者,欲见殇不成人故,故前略後具,亦见相参取义。云“无受”者,以传云殇文不缛,不以轻服受之。
○注“大功”至“沽之”。
○释曰: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沽之”者,斩粗皆不言布与功,以其哀痛极,未可言布体与人功,至此轻,可以见之。言大功者,《斩衰章》传云冠六升不加灰,则此七升言锻治,可以加灰矣,但粗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粗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对大功是用功细小。
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殇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也。)
[疏]“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
○注“殇者”至“殇也”。
○释曰:“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於子,哀痛情深,故在前。云“殇者,男女未冠笄”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不为殇,女子笄而不为殇。”故知男女未冠笄而死可哀殇者。女子子许嫁不为殇者,女子笄与男子冠同,明许嫁笄,虽未出,亦为成人,不为殇可知。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别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犹子,明同於子,故不言。且中殇或从上,或从下,是则殇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殇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则大功下殇无服,故圣人之意然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无受也?丧成人者其文缛,丧未成人者其文不缛,故殇之不つ垂,盖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为长殇,十五至十二为中殇,十一至八岁为下殇,不满八岁以下皆为无服之殇。无服之殇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殇,殇而无服。故子生三月则父名之,死则哭之,未名则不哭也。(缛犹数也。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不つ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
○注“缛犹”至“庶也”。
○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殇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
○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为子,大夫为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
○注“有”至“无缨也”。
○释曰:之有缨,所以固,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七月不缨,故知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以葛。《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
○注“受犹承也”。
○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
○“传曰”至“十一升”。
○注“此受之”至“礼也”。
○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引《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
○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
○注“世父”至“如之”。
○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
○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
○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
○注“男女”至“妇人同”。
○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
妇。(妇,子之妻。)
[疏]注“妇子之妻”。
○释曰:疏於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妇言者,从夫名。)
[疏]释曰:此传问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故也。若然,父母为长三年,今为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於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於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
[疏]释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为侄男女服同。)
[疏]注“为侄男女服同”。
○释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释曰: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疏]释曰:以其义服,故次在此。记云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妻为之大功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从服也。夫之昆弟何以无服也?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故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道犹行也。言妇人弃姓,无常秩,嫁於父行,则为母行,嫁於子行,则为妇行。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言不可。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治犹理也。父母兄弟夫妇之理,人伦之大者,可不慎乎?《大传》曰: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疏]“传曰”至“慎乎”。
○释曰:问者,怪无骨肉之亲而重服大功,故致问也。答“从服也”,从夫而服,故大功也。若然,夫之祖父母、世父母为此妻著何服也。案下《缌麻章》云妇为“夫之诸祖父母报”,郑注谓“夫所服小功”者,则此夫所服期,不报限。王肃以为父为众子期,妻小功,为兄弟之子期,其妻亦小功,以其兄弟之子犹子。引而进之,进同己子,明妻同可知。“夫之昆弟何以无服”已下,总论兄弟之妻不为夫之兄弟服,夫之兄弟不为兄弟妻服之事。云“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此二者尊卑之叙,并依昭穆相为服,即此经“为夫之世叔父母服”是也。云“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二者欲论不著服之事。若著服,则相亲,近于淫乱,故不著服。推而远之,远乎淫乱,故无服也。又云“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者,欲明母之与妇本是路人,今来嫁于父子之行,则生母妇之名,既名母妇,即有服,有服则相尊敬,远于淫乱者也。是母妇之名,人理之大,可不慎乎?当慎之。若然,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名兄妻为嫂者,尊严之称,名弟妻为妇,与子妻同号者,推而远之,下同子妻也。是兄弟妻既无母妇之名,今名为嫂妇者,假作此号,使远于淫乱,故不相为服也。
○注“道犹”至“有别”。
○释曰:云“谓弟之妻为妇者,卑远之,故谓之妇”者,使下同子妻,则本无妇名,假与子妻同远之也。云“嫂者尊严之称,是嫂亦可谓之母乎”者,此因弟妻名为妇,以致斯问,言不可也。云“嫂犹叟也,叟,老人称也”者,叟有两号:若孔注《尚书》“西蜀叟”,叟是顽愚之恶称;若《左氏传》云“赵叟在後”,叟是老人之善名。是以名为嫂,嫂妇人之老,称故云老人之称。云“是为序男女之别尔”者,谓不名兄妻为母,是次序昭穆之别也。云“若己以母妇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则是乱昭穆之序也”者,此解不得之意,何者?以弟妻为妇,即以兄妻为母,而以母服服兄妻,又以妇服服弟妻,又使妻以舅服服夫之兄,又使兄妻以子服服己夫之弟,则兄弟反为父子,乱昭穆之次序,故不得以兄妻为母者也。故圣人深塞乱源,使兄弟之妻本无母妇之名,不相为服也。引《大传》者,云“同姓从宗合族属”者,谓大宗子同是正姓,姬姜之类属聚也,合聚族人於宗子之家,在堂上行食燕之礼,即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是也。又云“异姓主名治际会”者,主名谓母与妇之名。治,正也。际,接也。以母妇正接之会聚,则宗子之妻食燕族人之妇於房是也。云“名著而男女有别”者,谓母妇之名明著,则男女各有分别而无淫乱也。
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为士者。(子,谓庶子。)
[疏]注“子谓庶子”。
○释曰:大夫为此八者本期,今以为士,故降至大功,亦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谓庶子”者,若长子在《斩章》,故谓庶子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尊同,谓亦为大夫者。亲服,期。)
[疏]注“尊同”至“服期”。
○释曰:尊同谓亦为大夫者,经言大夫为之,明尊同,是亦为大夫也。云“亲服期”者,此八者并见《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为母、妻、昆弟。(公之庶昆弟,则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
[疏]释曰: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为母、妻,为昆弟服大功。此并受厌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
○注“公之”至“子也”。
○释曰: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继兄而言昆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则父在也”者,以其继父而言。又大夫卒,子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为妻、昆弟,其礼并同,又於妻,皆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为己母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大夫之庶子,则从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言从乎大夫而降,则於父卒如国人也。昆弟,庶昆弟也。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谓也。)
[疏]“传曰”至“降也”。
○释曰:问者,怪此等皆合重服期,今大功,故发问也。答云“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也”者,此直答公之庶昆弟,以其公在为母、妻厌,在五服外,公卒犹为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其大夫之子,据父在有厌,从於大夫,降一等,大夫若卒,则得伸,无馀尊之厌也。云“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此传云而降,遂言不降者也,此传虽文承大夫下,亦兼解公之昆弟,未悉公为何人。不降弟,公不降,子亦不降,与大夫同也。
○注“言从”至“也”。
○释曰:以大夫尊,少身在降一等,身没其庶子则得伸,如国人也。云“昆弟,庶昆弟也”者,若,则在父之所不降之中,故知庶昆弟也。云“旧读昆弟在下,其於厌降之义,宜蒙此传也,是以上而同之”者,言旧读,谓郑君以前马融之等,以“昆弟”二字抽之在传下,今皆易之在上。郑检经义,昆弟乃是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所为者,父以尊降庶子,则庶子亦厌而为昆弟大功。是知宜蒙此传,则昆弟二字当在传上,与母妻宜蒙此传,同为厌降之文,不得如旧读也。云“父所不降谓也”者,不指不降之人,而云谓者,欲见中非一,谓父为妻、子之等皆是也。
皆为其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皆者,言其互相为服,尊同则不相降。其为士者,降在小功,子为之,亦如之。)
[疏]注“皆者”至“如之”。
○释曰: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则是上二人为此从父昆弟之为大夫者,以其二人为父所厌降亲,今此从父昆弟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言“皆”者,郑云“互相为服”者,以彼此相为同,是从父昆弟相为著服,故云皆,互相见之义故也。云“其为士者降在小功”者,降亦等故也。云“子为之亦如之”者,虽不降,同故也。
为夫之昆弟之妇人子人者。(妇人子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
[疏]注“妇人”至“恩疏”。
○释曰:此亦重出,故次从父昆弟下。此谓世叔母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云“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见恩疏”者,女在家室之名,是亲也,妇者事人之称,是见疏也。今不言女与母,而言夫之昆弟与妇人子者,是因出,见恩疏故也。
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
[疏]注“下传”至“亦期”。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轻於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引下传曰“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指为此也”者,彼传为此经而作,故云指为此。在下者,郑彼云文烂在下尔故也。云“妾为君之长子亦三年”者,妾从女君服,得与女君同,故亦同女君三年。又云“自为其子期,异於女君也”者,以其女君从夫降,其庶子大功,夫不厌妾,故自服其子期,是异於女君也。云“士之妾为君之众子亦期”,谓亦得与女君期者,亦是与己子同故也。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
[疏]注“旧读”至“服也”。
○释曰:此是女子子逆降旁亲,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经云嫁者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旧读合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马融之辈旧读如此,郑以此为非,故此下注破之也。
传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下言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此不辞,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明之。《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明之矣。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
[疏]释曰:云“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也”,此二者,依郑为世父巳下七人本服皆期,未嫁者逆降之,服大功也。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者,此传当在上,“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下,烂脱,误在此。但“下言”二字及“者谓妾自服其私亲也”九字总十一字,既非子夏自著,又非旧读者自安,是谁置之也?今以义,必是郑君置之。郑君欲分别旧读者,如此意趣,然後以注破之。云“此不辞”者,谓此分别文句,不是解义言辞也。云“即实为妾遂自服其私亲,当言其以名之”者,此郑欲就旧章读破之。案《不杖期章》云“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昆弟之为父後者”也,又云“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自为其亲”,皆言其以明妾为私亲。今此不言,其明非妾为私亲,一人逆降,一人合降,不得合云二人,是二人为此七人等逆降者。又引《齐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为曾祖父母,经与此同,足以见之矣”者,彼二人为曾祖是正尊,虽出嫁,亦不降。此则为旁亲,虽未嫁,亦逆降。圣人作文,是同足以明之,明是二人为此七人不得以嫁者、未嫁者上同君之庶子。下文为世父以下,为妾自服私亲也。云“传所云何以大功也,妾为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文烂在下尔”者,此传为大夫之妾为君之庶子而发,应在“女子子”之上,“君之庶子”之下,以简札韦编烂断,後人错置於下,是以旧读将为本在於此,是以遂误也。云“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亲”者,此郑依经正解之,以其嫁者降旁亲是其常,而云未嫁者,成人未嫁,亦降旁亲者,谓女子子十五已後许嫁笄,为成人,有出嫁之道,是以虽未出,即逆降世父已下旁亲也。云“及将出者,明当及时也”者,谓女子子年十九,後年二月,冠于娶妻之月,其女当嫁,今年遭此世父已下之丧,若依本服期者,过後二月,不得及时逆降在大功,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则於二月得及时而嫁,是以云明当及时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
[疏]释曰:此等姑姊已下,应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亲。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当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无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为命妇,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为大夫妻,又降在缌麻。假令彼姑、姊妹亦为命妇,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谓命妇为本亲,姑姊妹已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与子姑姊妹之中,不烦别见也。云“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国君绝期已下,今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传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公子之子称公孙,公孙不得祖诸侯。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
[疏]“传曰”至“不敢服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诸侯绝旁服,则大夫降一等,今此大功,故发问也。答曰云“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者,大夫与诸侯所以亦为服者,各自以为尊同,故服之也。若然,大夫之下则云命妇、大夫之子,国君之下不云夫人,世子亦同国君,不降可知。云“诸侯之子称公子”已下,因尊同,遂广说尊不同之义也。但诸侯之子,相承象贤,而旁支庶已下,并为诸侯,所绝不得称诸侯子,变名公子。案《檀弓》注云:“庶子言公,卑远之。”是以子与孙皆言公,见疏远之义故也。云“此自卑别於尊者也”者,谓既立庙,支庶子孙不立庙,是自卑别於尊者也。云“若公子之子孙有封为国君者”,谓若《周礼典命》云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如一等。是公之子孙,或为天子臣,出封为五等诸侯,是公子有封为国君之事。云“则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别於卑者也”者,谓後世将此始封之君,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谓不复祀别子也。云“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者,以其初升为君,诸父是祖之一体,又是父之一体,其昆弟既是父之一体,又是己之一体,故不臣此二者,仍为之著服也。云“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者,以其诸父尊,故未得臣,仍为之服。昆弟卑,故臣之不为之服,亦既不臣,当服本服期。其不臣者,为君所服当服斩,以其与诸侯为兄弟者,虽在外国,犹为君斩,不敢以轻服服至尊。明诸父昆弟虽不臣,亦不得以轻服服君,为之斩衰可知。云“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者,继世至孙,渐为贵重,故尽臣之。不言不降,而言不臣,君是绝宗之人,亲疏皆有臣道,故虽未臣,子孙终是为臣,故以臣言之。云“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此欲释臣与不臣,君之子与君同之义。云“君之所为服”者,谓君之所不臣者,君为之服者,子亦服之,故云“子亦不敢不服也”。云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者,然此谓君所臣之者,君不为之服,子亦不敢服之,以其子从父升降故也。
○注“不得”至“义云”。
○释曰:云“不得祢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也”者,郑恐人以传云不得祢不得祖,令卑别之,不得将为祢祖,故云不得者,不得立其庙而祭之,名为不得也。以其庙已在,子为君者立之,旁支庶不得并立庙,故云不得也。云卿大夫以下祭其祖祢,郑言此者,欲见公子、公孙若立为卿大夫,得立三庙;若作上士,得立二庙;若作中士,得立一庙,并得祭其祖祢。既不祖祢先君,当立别子已下,以其公子、公孙并是别子,若鲁桓公生世子名同者,後为君庆父,叔牙、季友等谓之公子,公子并为别子,不得祢先君桓公之庙,庆父等虽为卿大夫,未有庙。至子孙已後,乃得立别子为大祖,不毁庙。已下二庙,祖祢之外,次第则迁之也,故云“卿大夫巳下祭其祖祢”也。虽得祭祖祢,但不得祢祖先君也。云“则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此谓郑叠传文也。云“後世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别子也”者,此郑解义语,以其後世为君,祖此受封君,解世世祖是人,不得祀别子。解不祖公子者也,以其别子卑,始封君尊,是为自尊别於卑者也。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服”者,此解始封君得立五庙,五庙者,大祖与高祖巳下四庙。今始封君,後世乃不毁其庙,为大祖於此。始封君未有大祖庙,唯有高祖以下四庙,则公子为别子者,得入四庙之限,故云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则如其亲。如其亲,谓自祢已上,至高祖以次立四庙。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尔”者,谓始封君死,其子立,即以父为祢庙,前高祖者为高祖之父,当迁之,又至四世之後,始封君为高祖,父当迁之时,转为大祖,通四庙为五庙,定制也。故云後世迁之,乃毁其庙也。云“因国君以尊降其亲,故终说此义云”者,自诸臣之子已下,既非经语,而传说降与公子之义,故云终说也。
む衰裳、牡麻,既葬除之者。
[疏]释曰:此む衰是诸侯之臣为天子,在大功下,小功上者,以其天子七月葬,既葬除,故在大功九月下,小功五月上。又缕虽如小功升数,又少,故在小功上也。此不言带屦者,以其传云“小功之む也”,则带屦亦同小功可知。
传曰:む衰者何?以小功之む也。(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尊四升半。细其缕者,以恩轻也。升数少者,以服至也。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今南阳有邓む。)
[疏]注“治其”至“邓む”。
○释曰:传问者,正问缕之粗细,不问升数多少,故答云“小功之む”也。若然,小功む知据缕粗细,非升数者,下记人记出升数,而“む衰四升有半”,郑彼注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故云注亦云“治其缕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也”。云“细其缕者以恩轻也”者,以其诸侯大夫是诸侯,臣於天子为陪臣,唯有聘问接见天子,天子礼之而已,故服此服,是恩轻也。云“升数少者以服至尊也”者,诸侯为天子服至尊,义服斩,缕加三升半,陪臣降君,改服至尊加一升,四升半也。云“凡布细而疏者谓之む”者,此丧服谓之む,由む而疏,若非丧服,细而疏亦谓之む,故云“凡”以总之。云“今南阳有邓む”者,谓汉时南阳郡邓氏造布,有名む,言此者,证凡布细而疏,即是む之义。
诸侯之大夫为天子。
[疏]释曰:此经直云“大夫”,则大夫中有孤卿,以其小聘使下大夫,大聘或使孤,或使卿也。故《大行人》云:诸侯之孤,以皮帛继子男。故知大夫中兼孤卿。
传曰:何以む衰也?诸侯之大夫,以时接见乎天子。(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
[疏]
○注“接犹”至“可知”。
○释曰:传问者,怪其重,此既陪臣,何意服四升半布,七月乃除。答云“以时接见乎天子”者,为有恩,故服之。云“接犹会也,诸侯之大夫以时会见於天子而服之”者,案《周礼大宗伯》有“时见曰会”,彼诸侯聘时见曰会,无常期曰时会。此郑云以时会见者,直据诸侯大夫,时复会其问┹天子礼,此即《周礼大宗伯》云:“时聘曰问,殷┹曰视。”郑注云:“时聘者,亦无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岁,不敢渎为小礼。”是天子有事乃遣大夫来聘。彼又注云:“殷┹谓一服朝之岁,以朝者少,诸侯乃使卿以大礼众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此时唯有侯服一服朝,故馀五服并使卿来见天子。此并是以时会见天子。天子待之以礼,皆有委积、飧饔、飨食燕与时赐,加恩既深,故诸侯大夫报而服之也。云“则其士庶民不服可知”者,上文云“庶人为国君”,注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即知畿外之民不服可知。今又言之者,以畿外内民庶,於天子有服无服,无明文,今因畿外诸侯大夫接见天子者,乃有服,不聘天子者,即无服。明民庶不为天子服可知,故重明之。若然,诸侯之士约大夫,不接见天子则无服,明士不接见亦无服可知。其有士与卿大夫聘时作介者,虽亦得礼,介本副使,不得天子接见亦不服可知。
小功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小记》曰:“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其本,屈而反以报之。”)
[疏]“小功”至“月者”。
○释曰:此《殇小功章》在此者,本齐衰大功之亲,为殇降在小功,故在成人小功之上也。但言小功者,对大功是用功粗大,则小功是用功细小精密者也。自上以来,皆带在下,今此带在上者,以大功已上,、带有本,小功以下,断本。此殇小功中,有下殇,小功带不绝本,与大功同,故进带於上,倒文以见重,故与常例不同也。且上文多直见一包二,此别言带者,亦欲见带不绝本,与不同,故两见之也。又殇大功直言无受,不言月数,此直言月,不言无受者,圣人作经,欲互见为义。大功言无受,此亦无受,此言五月,彼则九月、七月可知。又且下章言“即葛”,此章不言即葛,亦是兼见,无受之义也。又不言布带与冠,文略也。不言屦者,当与下章同吉屦无纟句也。
○注“澡者”至“报之”。
○释曰:云“澡者,治去莩垢”者,谓以麻,又治去莩垢,使之滑净,以其入轻竟故也。引《小记》者,欲见下殇小功中有本,是齐衰之丧,故特言下殇。若大功下殇,则入缌麻,是以特据下殇。云“屈而反以报之”者,谓先以一股麻不绝本者为一条,展之为绳。报,合也。以一头屈而反,乡上合之,乃绞垂必屈而反以合者,见其重故也。引之者,证此带亦不绝本,屈而反以报之也。若然,此章亦有大功长殇,在小功者,未知带得与斩衰下殇小功同,不绝本不。案《服问》云“小功无变也”,又云“麻之有木者,变三年之葛”,彼云小功无变,据成人小功无变,三年之葛有本,得变之,则知大功殇长中在小功者,轻带无本也。以此而言,经注专据齐斩下殇小功重者而言,其中无有大功之殇在小功带麻绝本者,似若《斩衰章》兼有义服,传直言衰三升,冠六升,不言义服衰三升半者也。若然,姑、姊妹出降在小功者,以其成人非所哀痛,带与大功之殇同,亦无本也。
叔父之下殇,孙之下殇,昆弟之下殇,大夫庶子为昆弟之下殇,为姑、姊妹、女子子之下殇,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从父昆弟之长殇。
[疏]释曰:此经自“叔父”已下,至“女子子之下殇”八人,皆是成人期。长殇、中殇大功,已在上《殇大功章》;以此下殇小功,故在此章也。仍以尊者在前,卑者居後。云“为人後者为其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之长殇”,此二者以本服大功,今长殇、中殇小功,故在此章。从父昆弟情本轻,故在出降昆弟後也。
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疏]注“问者”至“求之也”。
○释曰:不直云“何以”而云“问者曰”者,以其传总问大功、小功,所问非一,故云问者曰,与常例不同。郑云“问者,据从父昆弟之下殇在缌麻也”者,以其《缌麻章》见从父昆弟之下殇,此章见从父昆弟之长殇,唯中殇不见,故致问,是以据从父昆弟也。云“大功小功,皆谓服其成人也”者,以其《缌麻章》传云:“齐衰之长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据此二传言之,礼无殇在齐衰,则下齐衰之殇与大功之殇据成人,明此大功与小功之殇据服其成人可知也。若然,此经大功之殇唯有为人後者,为昆弟及从父昆弟二者,长殇、中殇在此小功,共成人小功之殇中从下,自在缌麻,於此言之者,欲使小功与大功相对,故兼言之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也”者,以此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而言,则大功重者中从上,齐衰重於大功,明从上可知,故谓举轻以明重也。又云“此主谓丈夫之为殇者服也”者,郑以此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缌麻章》云:“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两文相反,故郑以彼谓妇人为夫之族类,此谓丈夫为殇者服也。郑必知义然者,以其此传发在从父昆弟丈夫下,下文发传在妇人为夫之亲下,故知义然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也”者,周公作经,不可具出,略举以明义,故云不见者以此求之也。
为夫之叔父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
[疏]注“不见”至“下也”。
○释曰:夫之叔父义服,故次在此。成人大功,故长殇降一等,在小功。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也者,下《传》云“大功之殇中从下”,主谓此妇人为夫之党类,故知中从下,在缌麻也。
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
[疏]释曰:云“昆弟之子,女子子,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下殇”者,此皆成人为之齐衰期。长、中殇在大功,故下殇在此小功也。云“为侄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者,谓姑为侄成人大功,长殇在此小功。不言中殇,中从上。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之义。庶孙者,祖为之大功,长殇、中殇亦在此小功。言丈夫、妇人,亦是见恩疏也。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
[疏]释曰:云“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为其昆弟、庶子、姑姊妹、女子子之长殇”者,谓此三人为此六种人,成人以尊,降至大功,故长殇小功中亦从上。此一经亦尊卑为次序也。
○注“大夫”至“大夫”。
○释曰:云“大夫为昆弟之长殇小功,谓为士者若不仕者也”者,凡为昆弟,成人期,长殇在大功,今大夫为昆弟长殇小功,明大夫为昆弟降一等,成人大功长殇,中殇在小功,若昆弟亦为大夫同等,则不降,今言降在小功,明是昆弟为士,若不仕者也。云“以此知为大夫无殇服也”者,已为大夫,则冠矣,丈夫冠而不为殇,是以知大夫无殇服矣。若然,大夫身用士礼,已二十而冠,而有兄姊殇者,已与兄姊同十九,而兄姊於年终死,已至明年初二十,因丧而冠,是已冠成人而有兄姊殇也。且五十乃爵命,今未二十已得为大夫者,五十乃爵命,自是礼之常法,或有大夫之子有盛德,谓若甘罗十二相秦之等,未必要至五十,是以得有幼为大夫者也。若然,《曲礼》云”四十强而仕“,则四十然後为士。今云殇死者为士,若不仕则为士而殇死,亦是未二十得为士者。谓若《士冠礼》郑《目录》云:“士之子任士职,居士位,二十而冠。”则亦是有德未二十为士,至二十乃冠。故郑引《管子》书四民之业,士亦世焉是也。云“公之昆弟不言庶者,此无服,无所见也”者,经云公之昆弟,多兼言庶,此特不云公之庶昆弟,直云公之昆弟者,若为母则兼云庶,以其母庶之子,皆同服。妾子为母,见厌不申,今此经不为母服,为昆弟已下,并同长殇,故不言庶也。云“大夫之子不言庶者,关子亦服此殇也”者,若言大夫庶子为昆弟,谓言子不服之,若不言庶子,则兼庶,是以郑云不言庶子者关子,关,通也,通子亦服此服也。云“公之昆弟为庶子之长殇,则知公之昆弟犹大夫”者,旧疑大夫与公之昆弟尊卑异,今案此经云公之昆弟与大夫同降,昆弟已下成人大功,长殇同小功,则知此二人尊卑同,故云犹大夫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之长殇。(君之庶子。)
[疏]注“君之庶子”。
○释曰:妾为君之庶子,成人在大功,已见上章。今长殇降一等,在此小功。云“君之庶子”者,若长,则成人随女君三年,长殇在大功,与此异,故言君之庶子以别之也。
●卷三十三丧服第十一
小功布衰裳、牡麻、即葛五月者。(即,就也。小功轻,三月变麻,因故衰以就葛带,而五月也。《传》曰:“小功之葛与缌之麻同。”旧说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
[疏]注“即就”至“纟句也”。
○释曰:此是《小功成人章》,轻於殇小功,故次之。此章有三等:正、降、义。其衰裳之制,澡等与前同,故略也。云“即葛五月者”,以此成人文缛,故有变麻从葛,故云即葛。但以日月为足,故不变衰也,不列冠屦,承上大功文略,小功又轻,故亦不言也。言日月者,成人文缛,故具言也。云“即就也”者,谓去麻就葛也。引《传》,欲见小功有变麻服葛法,既葬,大小同,故变同之也。引旧说云“小功以下吉屦无纟句也”者,以小功轻,非直丧服不见屦,诸经亦不见其屦,以轻略之,是以引旧说为证纟句者。案《周礼屦人职》屦舄皆有纟句、纟意、纯。纯者,於屦口缘。纟意者,牙底接处缝中有条。纟句者,屦鼻头有饰,为行戒,吉时有行戒,故有纟句。丧中无行戒,故无纟句。以其小功轻,故从吉屦为其大饰,故无纟句也。
从祖祖父母、从祖父母,报。(祖父之昆弟之亲。)
[疏]注“祖父”至“之亲”。
○释曰:此亦从尊向卑,故先言从祖祖父母,已上章已先言父,次言祖,次言曾。此从祖祖父母,是曾祖之子,祖之兄弟,故次之。是以郑言祖父之昆弟之亲者,云从祖父母者,是从祖祖父之子,是父之从父昆弟之亲,故郑并言祖父之昆弟之亲。云“报”者,恩轻,欲见两相为服,故云报也。
从祖昆弟。(父之从父昆弟之子。)
[疏]注“父之”至“之子”。
○释曰:此是从祖父之子,故郑云“父之从父昆弟之子”,已之再从兄弟。以上三者为三小功也。
从父姊妹、(父之昆弟之女。)
[疏]注“父之昆弟之女”。
○释曰:此谓从父姊妹在家大功,出小功。不言出,与在室姊妹既逆降,宗族亦逆降报之,故不辨在室及出嫁也。
孙人者。(孙者,子之子,女孙在室,亦大功也。)
[疏]注“孙者”至“功也”。
○释曰:以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大功,故出小功也。
为人後者,为其姊妹人者。(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
[疏]注“不言”至“可知”。
○释曰:云“不言姑者,举其亲者,而恩轻者降可知”,案《诗》云:“问我诸姑,遂及伯姊。”注云:“先姑後姊,尊姑也。”是姑尊而不亲,姊妹亲而不尊,故云不言姑,举姊妹亲者也。
为外祖父母。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尊加也。
[疏]释曰:发问者,是传之不得决此,以云外亲之服不过缌,今乃小功,故发问。云“以尊加也”者,以言祖者,祖是尊名,故加至小功。言“为”者,以其母之所生情重,故言为。犹若众子恩爱,与长子同退入期,故特言为众子也。
从母,丈夫妇人,报。(从母,母之姊妹。)
[疏]注“从母母之姊妹”。
○释曰:母之姊妹与母一体,从於己母而有此名,故曰从母。言“丈夫妇人”者,母之姊妹之男女,与从母两相为服,故曰报。云丈夫妇人者,马氏云:从母报姊妹之子,男女也。丈夫妇人者,异姓无出入降。若然,是皆成人长大为号。
传曰:何以小功也?以名加也。外亲之服皆缌也。(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丈夫妇人,姊妹之子,男女同。)
[疏]注“外亲”至“女同”。
○释曰:云“以名加也”者,以有母名,故加至小功。云“外亲之服皆缌也”者,以其异姓,故云外亲,以本非骨肉,情疏,故圣人制礼无过缌也。言此者,见有亲与母名,即加服之意耳。注云“外亲异姓”者,从母与姊妹,子舅与外祖父母皆异姓,故总言外亲也。
夫之姑、姊妹,娣姒妇,报。(夫之姑姊妹,不殊在室及嫁者,因恩轻,略从降。)
[疏]注“大夫”至“从降”。
○释曰:夫之姑姊妹,夫为之期,妻降一等,出嫁小功。因恩疏,略从降,故在室及嫁同小功。若此释,恐谓未当报,然文不为娣姒设,以其娣姒妇两见,更相为服自明,何言报也?既报字不为娣姒,其报於娣姒上者,以其於夫之兄弟使之远别,故无名,使不相为服。要娣姒妇相为服,亦因夫而有姑娣姒妇,下云报,使娣姒上蒙夫字以冠之也。
传曰:娣姒妇者,弟长也,何以小功也?以为相与居室中,则生小功之亲焉。(娣姒妇者,兄弟之妻相名也。长妇谓稚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
[疏]注“娣姒”至“姒妇”。
○释曰:传云娣姒妇者弟长也者,此二字皆以女为形,以弟为声,则据二妇立称,谓年小者为娣,故云娣,弟是其年幼也;年大者为姒,故云姒。长是其年长,假令弟妻年大,称之曰姒,兄妻年小,谓之曰娣,是以《左氏传》穆姜是宣公夫人,大妇也。声伯之母是宣公弟叔之妻,小妇也。声伯之母不聘,穆姜云:“吾不以妾为姒。”是据二妇年大小为娣姒,不据夫年为小大之事也。
大夫、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从父昆弟、庶孙、姑姊妹女子子士者。(从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
[疏]注“从父”至“士者”。
○释曰:从父昆弟、庶孙本大功,此三等以尊降入小功,姑、姊妹、女子子本期,此三等出降入大功。若士又降一等,入小功也。此等以重出其文,姑姊妹又以再降,故在此。郑云“为父昆弟及庶孙亦谓为士”者,以经女子子下总云“士”,郑恐人疑,故郑别言之,以其从父昆弟及庶孙已见於《大功章》,今在此,故三等人降亲一等,故知此文亦谓为士者也。
大夫之妾为庶子人者。(君之庶子,女子子也。庶女子子在室大功,其嫁於大夫亦大功。)
[疏]注“君之”至“大功”。
○释曰:此云“人”者,谓士,是以本在室大功,出降,故小功。郑云“嫁於大夫亦大功”者,直有出降,无尊降故也。
庶妇。(夫将不受重者。)
[疏]注“夫将不受重者”。
○释曰:经云於支庶舅姑为其妇小功。郑云“夫将不受重”,则若《丧服小记》注云:“世子有废疾不可立,而庶子立”,其舅姑皆为其妇小功,则亦兼此妇也。
君母之父母从母。(君母,父之妻也。从母,君母之姊妹。)
[疏]注“君母”至“姊妹”。
○释曰:此亦谓妾子为妻之父母,及君母姊妹,知妻子为之同也。
传曰:何以小功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不在则不服。(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凡庶子,为君母,如子。)
[疏]注“不敢”至“子”。
○释曰:何以发问者,以既不生己母,又非骨肉,怪为小功,故发问也。答云“不敢不从服”者,言无情,实但畏敬,故云不敢不从服也。云君母不在者,或出或死,故直云不在,容有数事不在也。郑云“不敢不服者,恩实轻也”者,以解不敢意也。云“如子”者,则如妻之子,非正长,而据君母在,而云如,若君母不在,则不如。若然君母在,既为君母父母,其己母之母母或亦兼服之。若马氏义,君母不在,乃可申矣。
君子子为庶母慈己者。(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
[疏]注“君子”至“妻子”。
○释曰:郑云“君子子者,大夫及公子之妻子”者,礼之通例。云君子与贵人皆据大夫已上,公子尊卑比大夫,故郑据而言焉。又国君之子为慈母无服,士又不得称君子,亦复自养子无三母具,故知此二人而已。必知妻子者,妾子贱,亦不合有三母故也。
传曰:君子子者,贵人之子也,为庶母何以小功也?以慈己加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父没,则不服之矣。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亦以士礼为庶母缌也。《内则》曰:“异为孺子室於宫中,择於诸母与可者,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使为子师。其次为慈母,其次为保母,皆居子室。他人无事不往。”又曰:“大夫之子有食母。”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其不慈己,则缌可矣。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也。士之妻自养其子。)
[疏]注“云君”至“其子”。
○释曰:云“为庶母何以小功也”,发问者,以诸侯与士之子皆无此服,唯此贵人大夫与公子之子犹有此服,故发问也。答云“慈己加也”,故以缌麻上加至小功也。云“君子子者,则父在也”者,以其言子继於父,故云父在。且大夫公子不继世,身死则无馀尊之厌,如凡人,则无三母慈己之义,故知父在也。云“父没则不服之矣”者,以其无馀尊,虽不服小功,仍服庶母缌麻也,如士礼,故郑又云“以慈己加,则君子子以士礼为庶母缌也”,是其本为庶母缌麻也。“《内则》”已下,至“非慈母也”,皆《内则》文。彼文承国君与大夫士之子生之下,郑彼注云:“为君养子之礼。”今此郑所引,证大夫公子养子之法,以其大夫公子妻亦得立三母故也。云“异为孺子室於宫中”者,郑注云:“特埽一处以处之,更不别室。”还於侧室生子之处也。云“择於诸母与可者”,诸母谓父之妾,即此经庶母者也。云“可”者,彼注云:“可者,傅御之属也。”谓母之外别有傅母御妾之等有德行者,可以充三母也。云“必求其宽裕慈惠,温良恭敬,慎而寡言者”,宽谓宽弘,裕谓容裕,慈谓恩慈,惠谓惠爱,温谓温润,良谓良善,恭谓恭恪,敬谓敬肃,慎谓能谨慎,寡言谓审词语,有此十行者,得为子师,始终与子为模范,故取德行高者为之也。故彼注云:“子师,教示以善道者。”云“其次为慈母”,彼注云:“慈母知其嗜欲者,德行稍劣者为慈母。”即此经慈母是也。又云“其次为保母者”,德行又劣前者为保母,彼注云:“保母,安其居处者。”云“皆居子室”者,以皆是子母,是以居子之室也。云“他人无事不往”者,彼注云:“为儿精气微弱,将惊动也。”又云“大夫之子有食母”者,彼注云:“选於傅御之中。《丧服》所谓乳母也。”案下章云乳母,注云:“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者。”若然,大夫三母之内,慈母有他故,使贱者代慈母养子,谓之乳母。死则服之三月,与慈母服异。引之者,证三母中又有此母也。君与士皆无此事。云“庶母慈己者,此之谓也”者,谓此经庶母慈己,则《内则》所云之谓也。云“其可者贱於诸母,谓傅姆之属也”者,傅姆谓女师,郑注《昏礼》云:“姆妇人年五十无子,出而不复嫁,能以妇道教人者。若今时乳母矣。”郑注《内则》云:“可者,傅御之属。”与此注不同者,无正文,故注有异,相兼乃具。云“其不慈己,则缌可矣”者,覆解子为三母之服,谓诸母也。传云“以慈己加”,若不慈己,则不加,明本当缌也。云“不言师保,慈母居中,服之可知也”者,周公作经,举中以见上下,故知皆服之矣。云“国君世子生,卜士之妻大夫之妾,使食子三年而出,见於公宫,则劬非慈母”者,引此者,彼既总据国君与卿大夫士养子法,向来所引,唯据大夫与公子养子法,故更见国君养子之礼。但国君子之三母具,如前说三母之外,别有食子者,二者之中,先取士妻无堪者,乃取大夫妾,不并取之。案彼注谓先有子者,以其须乳故也。劬劳三年,子大出见公宫,则劳之以束帛,此经慈母以其无服故也。知国君子於三母无服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古者男子外有傅,内有慈母,君命所使教子也,何服之有?”以此而言,则知天子诸侯之子,於三母皆无服也。云“士之妻自养其子”者,此亦《内则》文。取之者,以其君大夫养子已具,故因论士之养子法。彼注云:“贱不敢使人也。”
缌麻三月者。(缌麻,布衰裳而麻带也。不言衰,略轻服,省文。)
[疏]注“缌麻”至“省文”。
○释曰:此章五服之内,轻之极者,故以缌如丝者为衰裳。又以澡治莩垢之麻为带,故曰“缌麻”也。“三月”者,凡丧服变除,皆法天道,故此服之轻者,法三月,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故三月也。云“缌麻布衰裳”者,缌则丝也,但古之缌麻字通用,故作缌字。直云“而麻带”也,案上《殇小功章》云“澡麻带”,况缌服轻,明亦澡麻可知。云“不言衰,略轻服,省文”者,据上殇小功言带,故成人小功与此缌麻有带可知,故云略轻服省文也。
传曰:缌者,十五升抽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或曰有丝,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抽犹去也。《杂记》曰:“缌冠纟缨。”)
[疏]注“谓之”至“纟缨”。
○释曰:云“缌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八十缕为升,十五升千二百缕,抽其半六百缕,缕粗细如朝服,数则半之,可谓缌而疏,服最轻故也。云“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者,案下记云“大夫吊於命妇锡衰,传曰: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郑注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不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若然,则二衰皆同升数,但锡衰重,故治布不治缕,哀在内故也。此缌麻衰,治缕不治布,哀在外故也。云“谓之缌者,治其缕细如丝也”者,以其粗细与朝服十五升同,故细如丝也。云“或曰有丝”者,有人解有用丝为之,故云缌。又曰“朝服用布,何衰用丝乎”者,此郑以义破,或解朝服,谓诸侯朝服缁布衣,及天子朝服皮弁服白布衣,皆用布,至於丧衰,何得反丝乎,故不可也。引《杂记》“缌冠纟缨”者,以其斩衰缨,缨重於冠,齐衰已下缨,缨与冠等。上传曰:“齐衰大功,冠其受也。缌麻小功,冠其衰也。”则此云缌冠者,冠与衰同用缌布,但纟缨者,以灰纟治布为缨,与冠别,以其冠与衰皆不治布缨,则纟治以其轻,故特异於上也。
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族曾祖父者,曾祖昆弟之亲也。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孙,则高祖有服明矣。)
[疏]注“族曾”至“明矣”。
○释曰:此即《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名为四,缌麻者也。云“族曾祖父母”者,己之曾祖亲兄弟也。云“族祖父母”者,已之祖父,从父昆弟也。云“族父母”者,已之父从祖昆弟也。云“族昆弟”者,已之三从兄弟皆名为族。族,属也,骨肉相连属,以其亲尽,恐相疏,故以族言之耳。云“祖父之从父昆弟之亲”者,欲推出高祖有服之意也。以己之祖父与族祖父相与为从昆弟,族祖父与已之祖俱是高祖之孙,此四缌麻又与己同出高祖,已上至高祖为四世,旁亦四世,旁四世既有服,於高祖有服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见《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父母,不言高祖,以为无服,故郑从下乡上推之,高祖有服可知。上章不言者,郑彼注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服同,故举一以见二也。然则又云族祖父者,郑意以族祖父者,上连祖父之从父昆弟为义句也,故下亦高祖之孙也,明己之祖父,即高祖之正孙,族祖父,高祖之旁孙也。
庶孙之妇,庶孙之中殇。(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
[疏]注“庶孙”至“下也”。
○释曰:庶孙之妇缌者,以其子之妇大功,庶子之妇小功,孙之妇小功,庶孙之妇缌,是其差也。云“庶孙之中殇”,注云庶孙者成人大功其殇中从上者,则长、中殇皆入《小功章》中,故云此当为下殇言中殇者字之误尔。又诸言中者皆连上下也者,谓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缌麻之殇,中从下。谓殇之内无单言中殇者,此经单言中殇,故知误,宜为下也。
从祖姑姊妹人者,报。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不见中殇者,中从下。)
[疏]注“不见”至“从下”。
○释曰:此一经皆本服小功,是以此经或出,或长殇,降一等皆缌麻。云不见中殇者中从下者,以其小功之殇,中从下故也。其云从祖父长殇,谓叔父者也。
外孙。(女子子之子。)
[疏]注“女子子之子”。
○释曰:云外孙者,以女出外而生,故云外孙。
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言中殇者,明中从下。)
[疏]注“言中”至“从下”。
○释曰:从父昆弟,成人大功,长、中殇在小功,故下殇在此章也。侄者为姑之出,降大功,长、中殇小功,故下殇在此也。夫之叔父,成人大功,长殇在小功,故中下殇在此。以下《传》言之,妇人为夫之族类,大功之殇中从下,故郑据而言之也。
从母之长殇,报。
[疏]释曰:从母者,母之姊妹,成人小功,故长殇在此。中、下之殇则无服,故不言。云报者,以其疏亦两相为服也。案《小功章》已见从母报服,此殇又云报者,以前章见两,俱成人以小功相报。此章见从母与姊妹子,亦俱在殇死,相为报服,故二章并言报也。
庶子为父後者为其母。
[疏]释曰:此为无冢,唯有妾子,父死,庶子承後,为其母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传》曰:“与尊者为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然则何以服缌也?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君卒,庶子为母大功。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
[疏]“传曰”至“缌也”。
○释曰:传发问者,怪其亲重而服轻,故问。引旧传者,子夏见有成文,引以为证。云“与尊者为一体”者,父子一体,如有首足者也。云“不敢服其私亲也”者,妾母不得体君,不得为正亲,故言私亲也。云“然则何以服缌也”,又发此问者,前答既云不敢服其私亲,即应全不服,而又服缌,何也?答曰“有死於宫中者,则为之三月不举祭,因是以服缌也”者,云有死宫中者,纵是臣仆死於宫中,亦三月不举祭,故此庶子因是为母服缌也。有死即废祭者,不欲闻凶人故也。
○注“君卒”至“众人”。
○释曰:云“君卒,庶子为母大功”者,《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是也。以其先君在,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记所云是也。先君卒,则是今君,庶昆弟为其母大功。先君馀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今庶子承重,故缌。云“大夫卒,庶子为母三年也”者,以其母在大功,父卒无馀尊所厌,故伸三年。士虽在庶子为母皆如众人者,士卑无厌故也。郑并言大夫士之庶子者,欲见不承後者,如此服若承後,则皆缌,故并言之也。向来经传所云者,据大夫士之庶子承後法。若天子诸侯庶子承後,为其母所服云何?案《曾子问》云:“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郑云“谓庶子王为其母”无服。案《服问》云:“君之母非夫人,则群臣无服,唯近臣及仆骖乘从服,唯君所服服也。”注云:“妾先君所不服也。礼庶子为後,为其母缌。言唯君所服,申君也。《春秋》之义,有以小君服之者,时若小君在,则益不可。”据彼二文而言。《曾子问》所云据小君在,则练冠五服外。《服问》所云,据小君没後,其庶子为得申,故郑云申君,是以引《春秋》之义。母以子贵。若然,天子诸侯礼同,与大夫士礼有异也。
士为庶母。
[疏]释曰:上下体例,平文皆士。若非士,则显其名位。传云“大夫已上为庶母无服”,则为庶母是士可知。而经云“士”者,当云大夫已上,不服庶母,庶人又无庶母,为庶母服者,唯士而已,故诡例言士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
[疏]释曰:发问者,除士以外,皆无服庶母服。独士有服,故发问。答云“以名服也”,以有母名,故有服。云“大夫以上为庶母无服”者,以其降,故无服,此传解特称士之意也。
贵臣、贵妾。
[疏]“贵臣贵妾”。
○释曰:此贵臣、贵妾谓公士大夫为之服缌以等。非南面。故服之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其贵也。(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贵臣,室老士也。贵妾,侄娣也。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士卑无臣,则士妾又贱,不足殊,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
[疏]释曰:发问者,以臣妾言不应服,故发问之也。答云“以其贵也”,以非南面,故简贵者服之也。
○注“此谓”至“则已”。
○释曰:云“此谓公士大夫之君也”者,若士则无臣,又不得简妾贵贱,天子诸侯又以此二者无服,则知为此服者,是公卿大夫之君,得“殊其臣妾贵贱而为之服”也。云“贵臣,室老士也”者,上《斩章》郑已注云:“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云“贵妾,侄娣也”者,案《曲礼》云“大夫不名家相、长妾”,《士昏》云“虽无娣,媵先”,是上侄娣不具,卿大夫有侄娣为长妾可知,故以贵妾侄娣也。云“天子诸侯降其臣妾无服”者,以其绝期已下故也。云“士卑无臣”者,《孝经》以诸侯天子大夫皆云“争臣”,“士有争友”,是士无臣也。云“妾又贱,不足殊”者,以大夫已上身贵,妾亦有贵,士身贱,妾亦随之贱者,故云妾又贱不足殊也。云“有子则为之缌,无子则已”者,《丧服小记》文。
乳母。(谓养子者有他故,贱者代之慈己。)
[疏]注“谓养”至“慈己”。
○释曰:案《内则》云:“大夫之子有食母。”彼注亦引此云“《丧服》所谓乳母”。以天子诸侯其子有三母具,皆不为之服,士又自养其子。若然,自外皆无此法,唯有大夫之子有此食母为乳母,其子为之缌也。云“为养子者有他故”者,谓三母之内,慈母有疾病或死,则使此贱者代之养子,故云乳母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怪其馀人之子皆无此乳母,独大夫之子有之,故发问也。答“以名服”,有母名,即为之服缌也。
从祖昆弟之子。(族父母为之服。)
[疏]注“族父母为之服”。
○释曰:云“从祖昆弟之子”者,据己於彼为再从兄弟之子。云“族父母为之服”者,据彼来呼己为族父母,为之服缌也。
曾孙。(孙之子。)
[疏]注“孙之子”。
○释曰:据曾祖为之缌,不言玄孙者,此亦如《齐衰三月章》直见曾祖,不言高祖,以其曾孙、玄孙为曾、高同,曾、高亦为曾孙、玄孙同,故二章皆略不言高祖玄孙也。
父之姑。(归孙为祖父之姊妹。)
[疏]注“归孙”至“姊妹”。
○释曰:案《尔雅》云:“女子谓弟之子为侄,谓侄之子为归孙”,是以郑据而言焉。
从母昆弟。传曰:何以缌也?以名服也。
[疏]释曰:传问者,怪外亲轻而有服者。答云“以名服”者,因从母有母名,而服其子,故云以名服也。必知不因兄弟名,以其昆弟非尊亲之号,是以上《小功章》云为从母小功,云“以名加也”;为外祖父母,“以尊加也”。知此以名者,亦因从母之名,而服其子为义。
甥。(姊妹之子。)
[疏]注“姊妹之子”。
○释曰:云甥者,舅为姊妹之子。
传曰:甥者何也?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何以缌也?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者,五服未有此名,故问之。答云“谓吾舅者吾谓之甥”,以其父之昆弟,有世叔之名,母之昆弟,不可复谓之世叔,故名为舅。舅既得别名,故谓姊妹之子为甥,亦为别称也。云“何以缌也,报之也”者,此怪其外亲而有服,故发问也。答曰报之者,甥既服舅以缌,舅亦为甥以缌也。
婿。(女子子之夫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发问之者,怪女之父母为外亲女夫服。答云“报之”者,婿既从妻而服妻之父母,妻之父母遂报之服。前疑侄及甥之名而发问,此不疑婿而发问者,侄甥本亲而疑异称,故发问。而婿本是疏人,宜有异称,故不疑而问之也。
妻之父母。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妻而服之。)
[疏]注“从於妻而服之”。
○释曰:传发问者,亦怪外亲而有服。答云“从服”,故有此服。若然,上言甥不次言舅,此言婿次即言妻之父母者,舅甥本亲,不相报,故在後别言舅。此婿本疏,恐不是从服,故即言妻之父母也。
姑之子。(外兄弟也。)传曰:何以缌?报之也。
[疏]释曰:云“外兄弟”者,姑是内人,以出外而生,故曰外兄弟。传发问者,亦疑外亲而服之,故问也。答云“报之”者,姑之子既为舅之子服,舅之子复为姑之子两相为服,故云报之也。
舅。(母之昆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母而服之。)
[疏]注“从於母而服之”。
○释曰:传发问者,亦疑於外亲而有服。答“从服”者,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既是母之怀抱之亲,不得言报也。
舅之子。(内兄弟也。)传曰:何以缌?从服也。
[疏]释曰:云“内兄弟”者,对姑之子。云“舅之子”,本在内不出,故得内名也。传发问者,亦以外亲服之,故问也。答云“从服”者,亦是从於母而服之。不言报者,为舅既言从服,其子相於亦不得言报也。
夫之姑姊妹之长殇。夫之诸祖父母,报。(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曰曾祖父母。曾祖於曾孙之妇无服,而云报乎?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
[疏]注“诸祖”至“服缌”。
○释曰:夫之姑姊妹,成人妇为之小功,长殇降一等,故缌麻也。云“诸祖父者,夫之所为小功”者,妻降一等,故缌麻者。以其本疏,两相为服,则生报名。云“从祖祖父母,外祖父母”者,此依《小功章》,夫为之小功者也。云“或曰曾祖父母”者,或人解诸祖之中兼有夫之曾祖父母,凡言“报”者,两相为服。曾祖为曾孙之妇无服,何得云报乎?郑破或解也。云“曾祖父母正服小功,妻从服缌”者,此郑既破或解,更为或人而言。若今本不为曾祖齐衰三月,而依差降服小功,其妻降一等,得有缌服。今既齐衰三月,明为曾孙妻无服。
君母之昆弟。
[疏]释曰:前章不云君母姊妹,而云从母者,以其上连君之父母故也。此昆弟单出,不得直云舅,故云“君母之昆弟”也。
传曰:何以缌?从服也。(从於君母而舅服之也。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
[疏]注“从於”至“服也”。
○释曰:传发问者,怪非已母而服之。答云“从服”者,虽本非己亲,敬君之母,故从於君母而服缌也。云“君母在则不敢不从服,君母卒则不服也”者,君母之昆弟从服与君母之父母故亦同,取於上传解之也,皆徒从,故所从亡则已也。
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为夫之从父昆弟之妻。
[疏]释曰:从父昆弟之子之长殇,昆弟之孙之长殇,此二人本皆小功,故长殇在缌麻,中殇从下殇,无服。夫之从父昆弟之妻,同堂娣姒降於亲娣姒,故缌也。
传曰:何以缌也?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齐衰之殇中从上,大功之殇中从下。(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也。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传曰”至“从下”。
○释曰:“何以缌”,发问者,以本路人,夫又不服之,今相为服,故问之。答云“以为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者,以大功有同室同财之义,故云相与同室则生缌之亲焉。云“长殇中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者,即云“齐衰之殇中从上”,乃是妇人为夫之族著殇法,则此一等、二等之传,虽文承上男子为殇之下,要此传为下妇人著殇服而发之。若云长殇中殇降一等者,据下齐衰中殇从上,在大功也。下殇降二等者,亦是齐衰下殇在小功者也。
○注“同室”至“求之”。
○释曰:云“同室者,不如居室之亲也”者,言同室者,直是舍同,未必安坐。言居者,非直舍同,又是安坐,以上《小功章》亲娣姒妇发传而云“相与居室”,此从父昆弟之妻相为,即云“相与同室”,是亲疏相并。同室不如居室中,故轻重不等也。云“齐衰大功皆服其成人也”者,以其无殇在齐衰之服,明据成人。齐衰既是成人,明大功亦是成人可知也。云“大功之殇中从下,则小功之殇亦中从下”者,则举上以明下。上《殇小功》注云“大功之殇中从上”,则齐衰之殇亦中从上。彼注举下以明上,皆是省文之义,故言一以包二也。云“此主谓妻为夫之亲服也”者,此传又承妇人在夫家,相为著服之下。又上文《殇小功》章已发传,据大功、小功不据齐衰,以其重,故据男子为殇服而言。此不言小功,上取齐衰,对大功以其轻,故知妇人义服,为夫之亲而发也。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者,以其妇人为夫之亲,从夫服而降一等,而经传不见者,以此求也。事意尽可知。前章注为丈夫而言,此章更为妇人出,故两处并见也。
记。
[疏]释曰:《仪礼》诸篇有“记”者,皆是记经不备者也。作记之人,其疏已在《士冠篇》。
公子为其母,练冠、麻,麻衣纟原缘;为其妻,纟原冠、葛带、麻衣纟原缘。皆既葬除之。(公子,君之庶子也。其或为母,谓妾子也。麻者,缌麻之带也。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为不制衰裳变也。《诗》云:“麻衣如雪。”纟原,浅绛也,一染谓之纟原。练冠而麻衣纟原缘,三年练之受饰也。《檀弓》曰:“练,练衣黄里、纟原缘。”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伸,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为妻纟原冠葛带,妻轻。)
[疏]注“公子”至“妻轻”。
○释曰:云“练冠麻,麻衣纟原缘”者,以练布为冠,麻者,以麻为带。又云麻衣者,谓白布深衣。云纟原缘者,以缯为纟原色,与深衣为领缘。“为其妻纟原冠”者,以布为纟原色,为冠。“葛带”者,又以葛为带。云“麻衣纟原缘”者,与为母同。皆既葬除之者,与缌麻所除同也。云“公子君之庶子也”者,则君之夫人第二已下,及八妾子皆名庶子。云“其或为母,谓妾子也”者,以其夫人所生第二已下,为母自与正子同,故知为母妾子也。云“麻者缌麻之带也”者,以经有二麻,上麻为首、腰,知一麻而含二者,《斩衰》云“苴”,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故知此经亦然。知如缌之麻者,以其此言麻,缌麻亦云麻,又见《司服》“吊服环”,郑云:“大如缌之。”则此云子为母,虽在五服外,亦当如缌之,故郑以此麻兼缌言之也。云“此麻衣者,如小功布深衣”,知者,案士之妾子,父在为母期,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诸侯妾子,父在小功,是其差次,故知此当小功布也。云“为不制衰裳变也”者,此记不言衰,明不制衰裳变者,以其为深衣,不与丧服同,故云“变”也。《诗》云“麻衣如雪”者,彼麻衣及《礼记檀弓》云“子游麻衣”,并《传》云“大祥素缟麻衣”,注皆云“十五升布”,深衣与此小功布深衣异。引之者,证麻衣之名同,取升数则异。礼之通例,麻衣与深衣制同,但以布缘之则曰麻衣;以采缘之则曰深衣;以素缘之袖长在外,则曰长衣;又以采缘之袖长在衣内,则曰中衣;又以此为异也,皆以六幅破为十二幅,连衣裳则同也。云“纟原,浅绛也”者,对三入为为浅绛。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案彼云“一染谓之纟原,再染谓之,三染谓之”也。云“纟原缘,三年练之受饰也”,知者,引《檀弓》云“练衣黄里纟原缘”,注云:“练中衣,以黄为内纟原为饰。”为中衣之饰,据重服三年变服後为中衣之饰也。此公子为母,在五服外轻,故将为人初死,深衣之饰,轻重有异,故不同也。云“诸侯之妾子厌於父,为母不得申,权为制此服,不夺其恩也”者,诸侯尊,绝期已下无服,公子被厌,不合为母服。不夺其母子之恩,故五服外权为制此服。必服麻衣纟原衣者,麻衣大祥受服,纟原缘练之受饰,虽被抑,犹容有三年之哀故也。云“为妻纟原冠葛带,妻轻”者,以纟原布为冠,对母用练冠,以葛是葬後受服,而为带,对母用麻,皆是为妻轻故也。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妇也。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
[疏]注“君之”至“而葬”。
○既曰:传发问者,怪亲母与妻其服大轻,故问之答云“君之所不服”者,以尊降诸侯,绝旁期已下,故不服妾与庶妇也。公子以厌降,亦不敢私服母与妻。又云“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者,谓君之正统者也,注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者,解传意,还释上公子为母与妻者也。云“君之所为服,谓夫人与妇也”者,正统故不降也。云“诸侯之妾,贵者视卿,贱者视大夫,皆三月而葬”者,《大戴礼》文。郑不於上经“葬之”下注之,至於此传下乃引之者,郑意注传云“君之所不服”,谓妾与庶妇也,下乃解妾有贵贱,葬有早晚,故至此引之,见此意也。云妾贵者,谓诸侯一娶九女,夫人与左右媵各有侄娣,二媵与夫人之娣三人为贵妾,馀五者为贱妾也。卿大夫三月而葬,《王制》文。
大夫、公之昆弟、大夫之子,於兄弟降一等。(兄弟,犹言族亲也。凡不见者,以此求之。)
[疏]注“兄弟”至“求之”。
○释曰:此三人所以降者,大夫以尊降,昆弟以旁尊降,大夫之子以厌降,是以总云“降一等”。上经当已言讫,今又言之者,上虽言之,恐犹不尽,记人总结之,是以郑云“凡不见者,以此求之”。云“兄弟犹言族亲也”者,以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恐此兄弟亦据小功已下得降,故曰犹族亲也。则此兄弟及下文为人後者,为兄弟皆非小功已下,犹族亲所容广也。
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报。於所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
[疏]注“言报”至“不降”。
○释曰:谓支子为大宗子,後反来为族亲兄弟之类,降一等。云“於所为後之兄弟之子若子”者,此等服其义已见於《斩章》。云“言报者,嫌其为宗子不降”者,以其出降本亲,又宗子尊重,恐本亲为宗子有不敢降服之嫌,故云“报”以明之,言报是两相为服者也。
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皆在他邦,谓行仕出游,若辟仇。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
[疏]注“皆在”至“早卒”。
○释曰:云“在他邦加一等”者,二人共在他国,一死一不死,相愍不得辞於亲眷,故加一等也。云“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加一等”者,谓各有父母,或父母有早卒者,与兄弟共居,而死亦当愍其孤幼相育,特加一等。云“皆在他邦谓行仕”者,孔子身行七十二国,不见仕者,以古者有出他国之法,故云行仕也。又云“出游”者,谓若孔子弟子朋友同周游他国,兄弟容有死者。又云“若辟仇”者,《周礼调人》云:“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皆有兄弟共行之法也。云“不及知父母,父母早卒”者,或遗腹子,或幼小未有知识,而父母早死者也。
传曰:何如则可谓之兄弟?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已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
[疏]注“於此”至“财矣”。
○释曰:发问者,上经及记已有兄弟,皆是降等,唯此兄弟加一等,故怪而致问。引旧传者,以有成文,故引之。云“小功已下为兄弟”者,以其加一等故也。郑云“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者,郑亦据於此兄弟加一等发传者,嫌大功已上亲则亲矣,又加之,故於小功发传也。云“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者,不可复加者也。云“若不及知父母则固同财矣”者,据经不及知父母,与兄弟居,既亲重,则财食是同,虽无父母,恩自隆重,不可复加也。
●卷三十四丧服第十一
朋友皆在他邦,袒免,归则已。(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每至袒时则袒,袒则去冠,代之以免。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已犹止也。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小记》曰:“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而已。”)
[疏]
○注“谓服”至“而已”。
○释曰:谓同门曰朋,同志曰友。或其游学,皆在他国而死者,每至可袒之节,则为之袒而免,与宗族五世袒免同。云“归则已”者,谓在他国袒免,为死者无主,归至家,自有主,则止,不为袒免也。郑云“谓服无亲者当为之主”者,以其有亲入五服,今言朋友,故知是义合之轻,无亲者也。既孤在外,明为之作主可知。云“每至袒时则袒”者,凡丧至小敛节,主人素冠环以视,敛讫,投冠括发,将括发,先袒,乃括发,括发据正。主人齐衰已下,皆以免代冠,以冠不居,肉袒之,礼故也。云“旧说云以为免,象冠,广一寸”者,郑注《士丧礼》云“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引《丧服小记》曰齐衰括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自项中而前,反於项上,绕也,是著免之义也。云“归有主则止也,主若幼少则未止”者,本以在外为无主,与之为主,今至家,主若幼少,不能为主,则朋友犹为之主,未止。引《小记》者,证主幼少不能主丧,朋友为主之义。以虽有子,是三年之人,小不能为主,大功为主者,为之再祭,谓练祥。朋友轻,为之虞而已。以其又无大功已下之亲,此朋友自外来及在家,朋友皆得为主,虞乃去,彼郑注以义推之。又云小功缌麻,为之练祭可也。是亲疏差降之法也。
朋友,麻。(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其服,吊服也。《周礼》曰:凡吊,当事则弁。服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其服有三:锡衰也,缌衰也,疑衰也。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诸侯卿及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士以缌衰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也。旧说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论语》曰:“缁衣羔裘。”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然则二者皆有似也。此实疑衰也,其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庶人不爵弁,则其吊服素冠委貌。)
[疏]
○注“朋友”至“委貌”。
○释曰:云“朋友麻”者,上文据在他国,加袒免,今此在国,相为吊服,麻带而已。注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带”者,案《礼记礼运》云“人其父生而师教之”,朋友成之。又《学记》云:“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论语》云:“以文会友,以友辅仁。”以此而言,人须朋友而成也。故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故为之服。知缌之带者,以其缌是五服之轻,为朋友之带约与之等,故云缌之带也。云“《檀弓》曰群居则,出则否”者,彼注群,谓七十二弟子相为朋友。彼亦是朋友相为之法。云居则,谓在家居止则为之,出家行道则否。引之者,证此亦然也。彼又云:“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是为师出行亦也。云“其服,吊服也”者,以其不在五服,五服之外唯有吊服,故即引《周礼》吊服之等也。《周礼》者,《司服职》文。彼云:“凡吊事,弁服。”郑注亦云“弁者,如爵弁而素加环”也。言爵弁者,制如冕,以木为中,广八寸,长尺六寸,前低一寸二分,以三升布,上玄下。爵弁之体,广长亦然,亦以三升布,但染作爵头色,赤多黑少之色,置之於版上,今则以素为之。又加环者,一股麻为骨,又以一股麻为绳,缠之如环然,谓之环加於素弁之上。彼注云“大如缌”之,是吊服之。但此文云“朋友麻”,郑引《周礼》王吊诸臣之及三衰证此者,以其王於诸臣,诸侯於诸臣,皆有朋友之义,故《泰誓》武王谓诸侯云我“友邦冢君”,是谓诸侯为友。《洛诰》周公谓武王云“孺子其朋”,是王以诸臣为朋。诸侯於臣亦有朋友之义可知。故引《周礼》弁与三衰证此朋友麻也。若然,弁唯一衰则有三,则一弁冠三衰也。云“其服有三,锡衰也,缌麻也,疑衰也”者,案彼云:“王为三公六卿锡衰,为诸侯缌衰,为大夫士疑衰。”郑司农云:“锡,麻之滑易者也。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无事其缕。缌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疑衰十四升,玄谓无事其缕,哀在内;无事其布,哀在外。疑之言拟也,拟於吉”者也。云“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当事乃弁,否则皮弁,辟天子也”者,案《礼记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注云:“出,谓以他事不至丧所。”是诸侯及卿大夫亦以锡衰为吊服也。天子常弁,诸侯卿大夫当事大敛、小敛及殡时,乃弁,非此时则皮弁,是辟天子也。云“士以缌衰为丧服”者,士卑,无降服,是以缌为丧服。既以缌为丧服,不得复将缌为吊服,故向下取疑衰为吊服也。旧说者以士吊服无文,故旧说云“以为士吊服布上素下”,云或曰“素委貌冠加朝服”者,前有此二种解者,故郑引《论语》破之。云“《论语》曰缁衣羔裘”,言此者,欲解缁衣羔裘与下羔裘玄冠为一物,并是朝服。是以云又曰“羔裘玄冠不以吊”,何朝服之有乎?此破旧以言朝服,不合首加素委貌,又布上素下,近是天子之朝服,又不言首所加,故非之也。云“然则二者皆有似也”者,以其未小敛已前,容有著朝服吊法,则子游、曾子吊是也,但非正吊法之服。又布上素下,近士之吊服素下,故云二者皆有似也。云“此实疑衰也”者,总破二者也。云“弁皮弁之时,则如卿大夫然”者,以其三衰共有弁,当事著皮弁亦同,故知二者如卿大夫然也。云“又改其裳,以素辟诸侯也”者,诸侯及卿大夫否则皮弁,辟天子,此诸侯之士不著疑裳而用素,又辟诸侯也。云“朋友之相为服,即士吊服疑衰素裳”者,是郑正解士之吊服。云“庶人不爵弁”者,则其冠素委貌,不言其服,则白布深衣,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始死,未成服已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也。向来所释,皆据郑君所引而言,案《司服》诸侯如王之服言之,郑则诸侯皆如王,亦有三衰服,问直云君吊用锡衰,未辨缌衰、疑衰所施用。案《文王世子》注云:“君虽不服臣,卿大夫死则皮弁锡衰以居往吊,当事则弁,於士盖疑衰,同姓则缌衰。”若然,案《士丧礼》:“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注云:“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此注又与《文王世子》违者,《士丧礼》既言有恩惠,则君与此士有师友之恩,特加与卿大夫同,其诸侯卿大夫则有锡衰,士唯疑衰。其天子卿大夫士既执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不言带,或有解云有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缌之带,则三衰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缌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
○注“公士”至“之君”。
○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後,如邦人。
[疏]
○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缌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後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後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
○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子无孙,以其父在,为子则不为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妇不为舅後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缌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缌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缌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缌。(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
○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共轴,大夫已上用盾,不用蜃车,饰以帷荒,则此从墓之墓亦与朝庙同可知,故云礼宜同也。云“服缌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知者,若更言馀服,无妨更及齐衰已下,今直言缌之轻服,明知唯据极重而言,故以三等也。不言妾为君,以不得体君,差轻故也。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诸侯为天子,诸侯在畿外差远,改葬不来,故亦不言也。云“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者,君亲死已多时,哀杀已久,可以无服,但亲见君父尸柩,暂时之痛,不可不制服以表哀,故皆服缌也。故云“三月而除”者,谓葬时服之,及其除也,亦法天道一时,故亦三月除也。若然,郑言三等,举痛极者而言,父为长子,子为母,亦与此同也。
童子,唯当室缌。(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後,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
○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缌服。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缌麻,以当室故服缌也。云“当室者,为父後,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缌麻以来皆是也。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缌章》者,若在《缌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缌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缌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缌”,自然不当室则无缌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嫌厌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厌”至“降也”。
○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後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此为父後者,不得降,容有归宗之义,归於此家,故不降。
大夫吊於命妇,锡衰。命妇吊於大夫,亦锡衰。(吊於命妇,命妇死也。吊於大夫,大夫死也。《小记》曰:“诸侯吊,必皮弁锡衰。”《服问》曰:“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大夫相为亦然。为其妻,往则服之,出则否。”)
[疏]注“吊於”至“则否”。
○释曰:云“吊於命妇,命妇死也”者,郑恐以记云大夫吊命妇者,以为大夫死,其妻受吊於命妇,故云命妇死也。知不吊命妇,为命妇夫死者,以其记人作文,宜先吊大夫身,然後吊其妇,故以命妇死吊其夫解之也。引《小记》者,以记人直言身上衰,不言首服,故引《小记》也。言“诸侯吊,必皮弁”者,言诸侯不言君,谓诸侯因朝吊异国之臣,著皮弁锡衰,虽成服後,亦不弁也。引《服问》者,有己君并有卿大夫与命妇相吊法。云“以居”者,君在家服之,出亦如之,出行不至丧所,亦服之。云“当事则弁”者,谓当大、小敛及殡,皆弁也。云“大夫相为亦然”者,一与君为卿大夫同,为其妻降于大夫,出则否。引之者,证大夫与命妇相吊服锡衰同也。
传曰:锡者何也?麻之有锡者也。锡者,十五升抽其半,无事其缕,有事其布,曰锡。(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也。锡者,不治其缕,哀在内也。缌者不治其布,哀在外。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锡衰而已。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疑衰素裳,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
[疏]注“谓之”至“素总”。
○释曰:问者先问其名,答云“麻之有锡者也”,答以名“锡”之意。但言麻者,以麻表布之缕也,又云“锡者,十五升抽其半”者,以其缕之多少与缌同。云“无事其缕,有事其布”者,事犹治也,谓不治其缕,治其布,以哀在内,故也。缌则治缕,不治布,哀在外,以其王为三公六卿,重於畿外诸侯故也。郑云谓之锡者,治其布使之滑易,以治解事,以滑易解锡,谓使锡锡然滑易也。云“君及卿大夫吊士,虽当事,皮弁锡衰而已”者,是士轻,无服弁之礼,有事无事皆皮弁衰而已,见其不足之意也。若然,《文王世子》注:“诸侯为异姓之士疑衰,同姓之士缌衰。”今言士与大夫又同锡衰者,此言与《士丧礼》注同,亦是君於此士有师友之恩者也。云“士之相吊,则如朋友服矣”者,朋友麻,是朋友服也。上注士吊服用疑衰素裳,腰首服麻吊,亦朋友服也。云“凡妇人相吊,吉笄无首,素总”者,上文命妇吊於大夫锡衰,未解首服,至此乃解之者,妇人吊之首服无文,故特传释锡衰後,下近“妇人吉笄无首布总”乃解之。必知用吉笄无首素总者,下文女子子为父母卒哭,折吉笄之首,布总,此吊服用吉笄无首,素总。又男子冠,妇人笄,相对,妇人丧服,又笄纟忽相对,上注男子吊用素冠,故知妇人吊亦吉笄无首,素总也。
女子子人者为其父母,妇为舅姑,恶笄有首以ヮ。卒哭,子折笄首以笄,布总。(言以ヮ,则ヮ有著笄者明矣。)
[疏]注“言以”至“明矣”。
○释曰:此二者皆期服,但妇人以饰事人,是以虽居丧内,不可顿去修容,故使恶笄而有首。至卒哭,女子子哀杀归於夫氏,故折吉笄之首而著布总也。案《斩衰章》“吉笄尺二寸”,斩衰以箭,笄长尺。《檀弓》齐衰笄亦云尺,则齐衰已下皆与斩同一尺,不可更变,故折吉笄首而已。其总,斩衰已六升,长六寸,郑注:总六升,象冠数。则齐衰总亦象冠数。正服,齐衰冠八升,则正齐衰总亦八升,是以总长八寸。笄总与斩衰长短为差,但笄不可更变,折其首总可更变,宜从大功总十升之布总也。言以ヮ者则ヮ有著笄明矣,郑言此者,旧有人解《丧服小记》云“男子免而妇人ヮ”,免而无笄,则ヮ亦无笄矣。但免、ヮ自相对,不得以妇人与男子有笄无笄相对,故郑以经云“恶笄”有首以ヮ,ヮ笄连言,则ヮ有著笄明矣。
传曰:笄有首者,恶笄之有首也。恶笄者,栉笄也。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吉笄者,象笄也。何以言子折笄首而不言妇?终之也。(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或曰榛笄。有首者,若今时刻镂摘头矣。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而著吉笄。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折其首者,为其大饰也。据在夫家,宜言妇。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
[疏]注“栉笄”至“之恩”。
○释曰:案记自云“恶笄之有首也”,即恶笄自有首明矣。而传更云“笄有首”,重言之者,但恶者,直木理粗恶,非木之名。若然,斩衰笄用箭,齐衰用栉,俱是恶。传恐名通於箭,故重叠言之,名不通於箭,直谓此齐衰栉木为恶木也。又云“恶笄者,栉笄也”者,既叠不通箭,乃释木名,故云栉木之笄也。云“折笄首者,折吉笄之首也”者,以记折笄首,文承恶笄之下,恐折恶笄之首,故传辨之。以折首去饰,不可以初丧重时有首,至卒哭哀杀之後,乃更去首,应轻更重,於义不可。故传以为初死恶笄有首,至卒哭更著吉笄,嫌其大饰,乃折去首而著之也。又云“吉笄者,象笄也”者,传明吉时之笄以象骨为之,据大夫士而言。案《弁师》天子诸侯笄皆玉也。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者,此栉亦非木名。案《玉藻》云沐“栉用单栉,发用象栉”,郑云:“单,白理木为栉。”栉即梳也,以白理木为梳栉也。彼单木与象栉相对,此栉笄与象笄相对,故郑云栉笄者以栉之木为笄。云“或曰榛笄”者,案《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从从尔,尔毋扈扈尔。盖榛以为笄,长尺而总八寸。”彼为姑用榛木为笄,此亦妇人为姑,与彼同。但此用单木,彼用栉木,不同耳。盖二木俱用,故郑两存之也。云“笄有首者,若今刻镂摘头矣”,郑时摘头之物刻镂为之,此笄亦在头,而去首为大饰,明首亦刻镂之,故举汉法况之也。云“卒哭而丧之大事毕,女子子可以归於夫家”者,但以出女子与在家妇俱著恶笄,妇不言卒哭折吉笄首,女子子即言折吉笄之首,明女子子有所为,故独折笄首耳。所为者,以女子外成,既以哀杀事人,可以加容,故著吉笄,仍为大饰,折去其首,故以归於夫家解之。若然,《丧大记》云女子子“既练而归”,与此注违者,彼小祥,归是其正法,此归者,容有故许之归,故云“可以”,权许之耳。云“吉笄尊,变其尊者妇人之义也”,妇人之事人,不可顿凶居丧,不可尽饰,故著吉笄,又折笄首,是妇人事人之义,异於男子也。若然,案《服问》云:“男子重首,妇人重要。”此云笄尊者,彼男女相对,故云妇人重要。若妇人不同,对男子,然亦是上体尊於下体。故云笄尊也。云“据在夫家,宜言妇”者,传解记文女子人犹云“子折笄首”。云“终之者,终子道於父母之恩”者,子对父母生称父对舅姑立名,出应称妇,故虽出犹称子,终初未出之恩也。
妾为女君、君之长子,恶笄有首,布总。
[疏]释曰:妾为女君之服,得与女君同,为长子亦三年。但为情轻,故与上文妇事舅姑齐衰同,恶笄有首,布总也。
凡衰,外削幅。裳,内削幅,幅三衤句。(削犹杀也。大古冠布衣布,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祭服朝服,辟积无数。凡裳,前三幅,後四幅也。)
[疏]注“削犹”至“幅也”。
○释曰:自此已下尽“尺二寸”,记人记衰裳之制,用布多少,尺寸之数也。云“凡”者,总五服而言,故云凡以该之。云“衰外削幅”者,谓缝之边幅向外。“裳内削幅”者,亦谓缝之边幅向内。云“幅三衤句”者,据裳而言,为裳之法,前三幅後四幅,幅皆三辟,摄之以其七幅,布幅二尺二寸,幅皆两畔各去一寸,为削幅则二七十四尺。若不辟积,其腰中则束身不得就,故须辟积其腰中也。腰中广狭,在人粗细,故衤句之。辟摄亦不言寸数多少,但幅别以三为限耳。郑云“大古冠布衣布”者,案《礼记郊特牲》云:“大古冠布,齐则缁之。”郑注云:“唐虞以上曰大古也。”是大古冠布衣布也。云“先知为上,外杀其幅,以便体也。後知为下,内杀其幅,稍有饰也”者,此亦唐虞已上,黄帝已下,故《礼运》云:“未有麻丝,衣其羽皮。”谓黄帝已前。下文云後圣有作,“治其丝麻,以为布帛”。後圣谓黄帝,是黄帝始有布帛,是时先知为上,後知为下,便体者。边幅向外,於体便有饰者,边幅向内,观之美也。云“後世圣人易之,以此为丧服”者,又案《郊特牲》云缁布冠,“冠而敝之可也”,注:“此重古而冠之耳。三代改制,齐冠不复用也。以白布冠质,以为丧冠也。”以此言之,唐虞以下,冠衣皆白布,吉凶同,齐则缁之,鬼神尚幽ウ。三代改制者,更制牟追、章甫、委貌,为行道朝服之冠。缁布冠,三代将为始冠之冠,白布冠质,三代为丧冠也。若然,此後世圣人指夏禹身也,以其三代最先故也。云“衤句者谓辟两侧,空中央也”者,案《曲礼》“以脯置者,左朐右未”,郑云:“屈中云朐。”则此言衤句者,亦是屈中之称。一幅凡三处出之,辟两边相著,自然中央空矣,幅别皆然也。云“祭服朝服,辟积无数”者,朝服谓诸侯与其臣以玄冠服为朝服,天子与其臣以皮弁服为朝服。祭服者,六冕与爵弁为祭服。不云玄端,亦是士家祭服中兼之。凡服唯深衣、长衣之等,六幅破为十二幅,狭头向上,不须辟积。其实腰已外,皆辟积无数,似丧冠三辟积,吉冠辟积无数也。然“凡裳,前三幅,後四幅”者,前为阳,後为阴,故前三後四,各象阴阳也。唯深衣之等,连衣裳十二幅,以象十二月也。
若齐,裳内衰外。(齐,缉也。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缉裳者,内展之。缉衰者,外展之。)
[疏]注“齐缉”至“展之”。
○释曰:据上齐斩五章,有一斩四齐。此据四齐而言,不一斩者,上文已论五服衰裳,缝之外内,斩衰裳亦在其中。此据衰裳之下,缉之用针功者,斩衰不齐,无针功,故不言也。“若”言者,不定辞,以其上有斩,不齐,故云若也。言“裳内衰外”者,上言衰外削幅,此齐还向外展之,上言裳内削幅,此齐还向内展之,并顺上外内而缉之。此先言裳者,凡齐据下裳而缉之,裳在下,故先言裳,顺上下也。郑云“齐,缉也”者,据上传而言之也。云“凡五服之衰,一斩四缉”者,谓齐衰至总麻并齐,齐既有针功,缌之名则没,去齐名,亦齐可知也。言“展之”者,若今亦先展讫,乃行针功者也。
负,广出於寸。(负,在背上者也。,辟领也。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
[疏]注“负在”至“一寸”。
○释曰:以一方布置於背上,上畔缝著领,下畔垂放之,以在背上,故得负名。辟领,即下文也,出於辟领外旁一寸,总尺八寸也。
,博四寸,出於衰。(博,广也。辟领广四寸,则与阔中八寸也。两之为尺六寸也。出於衰者,旁出衰外,不著寸数者,可知也。)
[疏]注“博广”至“知也”。
○释曰:此辟领广四寸,据两相而言。云“出於衰”者,谓比前衰而言出也。云“博,广也”者,若言博,博是宽狭之称,上下两旁俱名为博。若言广,则唯据横阔而言。今此四寸据横,故博为广,见此义焉。云“辟领,广四寸”者,据项之两相向外各广四寸。云“则与阔中八寸也”者,谓两身当缝,中央总阔八寸,一边有四寸,并辟领四寸,为八寸。云“两之为尺六寸也”者,一相阔与辟领八寸,故两之总一尺六寸。云“出於衰者,旁出衰外”者,以两旁辟领,向前望衰之外也。云“不著寸数者可知也”者,以衰广四寸,辟领横广总尺六寸,除中央四寸当衰,衰外两旁各出衰六寸,故云不著寸数可知也。
衰,长六寸,博四寸。(广袤四寸也。前有衰,後有负板,左右有辟领,孝子哀戚无所不在。)
[疏]注“广袤”至“不在”。
○释曰:袤,长也,据上下而言也。缀於外衿之上,故得广长当心。云“前有衰,後有负板”者,谓负广出於寸,及衰长六寸,博四寸。云“左右有辟领”者,谓左右各四寸。云“孝子哀戚无所不在”者,以衰之言摧,孝子有哀摧之志,负在背上者,荷负其悲哀在背也。云“”者,以哀戚之情,指缘於父母,不兼念馀事,是其四处皆有悲痛,是无所不在也。
衣带,下尺。(衣带下尺者,要也。广尺,足以掩裳上际也。)
[疏]注“衣带”至“际也”。
○释曰:谓衣腰也。云“衣”者,即衰也,但衰是当心广四寸者,取其哀摧在於偏体,故衣一名为衰。今此云据在上曰衣,举其实称。云“带”者,此谓带衣之带,非大带、革带者也。云“衣带下尺者”,据上下阔一尺,若横而言之,不著尺寸者,人有粗细,取足为限也。云“足以掩裳上际也”者,若无腰,则衣与裳之交际之,露见表衣,有腰则不露见,故云掩裳上际也。言上际者,对两旁有衽,掩旁两厢下际也。
衽,二尺有五寸。(衽,所以掩裳际也。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上正一尺,燕尾二尺五寸,凡用布三尺五寸。)
[疏]注“衽所”至“五寸”。
○释曰:云“掩裳际也”者,对上腰而言,此掩裳两厢下际不合处也。云“二尺五寸,与有司绅齐也”者,《玉藻》文。案彼士已上,大带垂之皆三尺,又云有司二尺有五寸,谓府史绅即大带也。绅,重也,屈而重,故曰绅。此但垂之二尺五寸,故曰与有司绅齐也。云“上正一尺”者,取布三尺五寸,广一幅,留上一尺为正。正者,正方不破之言也。一尺之下,从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邪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横断之,留下一尺为正。如是,则用布三尺五寸,得两条衽,衽各二尺五寸,两条共用布三尺五寸也。然後两旁皆缀於衣,垂之向下掩裳际,此谓男子之服。妇人则无,以其妇人之服连衣裳,故郑上《斩章》注云妇人之服“如深衣则衰无带,下又无衽”是也。
袂,属幅。(属犹连也。连幅,谓不削。)
[疏]注“属犹”至“不削”。
○释曰:属幅者,谓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今此属连其幅,则不削去其边幅,取整幅为袂。必不削幅者,欲取与下文衣二尺二寸同,纵横皆二尺二寸,正方者也。故《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二尺二寸亦足以运肘也。
衣,二尺有二寸。(此谓袂中也。言衣者,明与身参齐。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衣自领至要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加辟领八寸,而又倍之,凡衣用布一丈四寸。)
[疏]注“此谓”至“四寸”。
○释曰:云“此谓袂中也”者,上云袂,据从身向而言,此衣据从上向掖下而言。云“言衣者,明与身参齐”者,袂所以连衣为之,衣即身也,两旁袂与中央身总三事,下与畔皆等,故变袂言衣,欲见袂与衣齐参也,故云与身参齐。云“二尺二寸,其袖足以容中人之肱也”者,案《深衣》云袂中“可以运肘”,郑注云:“肘不能不出入。”彼云肘,此云肱也。凡手足之度,郑皆据中人为法,故云中人也。云“衣自领已下”云云者,郑欲计衣之用布多少之数,自领至腰皆二尺二寸者,衣身有前後,今且据一相而言,故云衣二尺二寸,倍之为四尺四寸,总前後计之,故云“倍之为四尺四寸”也。云“加阙中八寸”者,阙中谓阙去中央安项处,当缝两相总阙去八寸,若去一相,正去四寸,若前後据长而言,则一相各长八寸,通前两身四尺四寸,总五尺二寸也。云“而又倍之”者,更以一相五尺二寸,并计之,故云又倍之。云“凡衣用布一丈四寸”者,此唯计身,不计袂与,及负衽之等者,彼当丈尺寸自见,又有不全幅者,故皆不言也。
,尺二寸。(,袖口也。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
[疏]注“袖”至“右手”。
○释曰:云“,袖口也”者,则袂末接者也。云“尺二寸”者,据衤复摄而言,围之则二尺四寸,与深衣之同,故云“尺二寸,足以容中人之并两手”也。“吉时拱尚左手,丧时拱尚右手”者,案《檀弓》云:“孔子与门人立,拱而尚右。二三子亦皆尚右。孔子曰:我则有姊之丧故也。二三子皆尚左。”郑云:“复,正也。丧尚右,右,阴也。吉尚左,左,阳也。”是其吉时拱尚左,丧时拱尚右也。以横既与深衣尺二寸,既据横而言,不言缘之深浅、尺寸者,同故,缘口深浅亦与深衣同寸半可知,故记人略不言也。
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衰,斩衰也。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其冠六升,齐衰之下也。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三升,三升半,其受冠皆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
[疏]注“衰斩”至“差也”。
○释曰:自此至篇末,皆论衰冠升数多少也。以其正经言斩与齐衰,及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并不言布之升数多少,故记之也。云“衰三升,三升有半,其冠六升”者,衰异冠同者,以其三升半,谓缕如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其冠同六升也。云“以其冠为受,受冠七升”者,据至虞变麻服葛时,更以初死之冠六升布为衰,更以七升布为冠,以其葬後哀杀,衰冠亦随而变轻故也。云“衰,斩衰也”者,总二衰皆在《斩衰章》也。云“或曰三升半者,义服也”者,以其《斩章》有正、义,子为父,父为长子,妻为夫之等,是正斩。云诸侯为天子,臣为君之等,是义斩。此三升半实是义服,但无正文,故引或人所解为证也。上章子夏传亦直云衰三升冠六升,亦据正斩而言。不言义服者,欲见义服成布同三升故也。云“六升,齐衰之下也”者,齐衰之降服四升,正服五升,义服六升,以其六升是义服,故云“下”也。云“斩衰正服,变而受之此服也”者,下注云“重者轻之故也”。云“三升,三升半,其受冠者同,以服至尊,宜少差也”者,以父与君尊等,恩情则别,故恩深者三升,恩浅者三升半,成布还三升,故云少差也。
齐衰四升,其冠七升。以其冠为受,受冠八升。(言受以大功之上也。此谓为母服也。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
[疏]注“言受”至“父母”。
○释曰:此据父卒为母齐衰三年而言也。云“言受以大功之上也”者,以其降服,大功衰七升;正服,大功衰八升,故云大功之上。云“此谓为母服也”者,据父卒为母而言,若父在为母,在正服齐衰前已解讫。云“齐衰正服五升,其冠八升,义服六升,其冠九升,亦以其冠为受,凡不著之者,服之首主於父母”者,上斩言三升主於父,此言四升主於母,正服以下轻,故不言从可知也。
む衰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谓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疏]注“此谓”至“尊也”。
○释曰:云“诸侯之大夫为天子む衰也”者,是正经文也。云“服在小功之上者,欲著其缕之精粗也”者,据升数合在杖期上,以其升数虽少,以缕精粗与小功同,不得在杖期上,故在小功之上也。云“升数在齐衰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者,据缕如小功,小功已下乃是兄弟,故云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至尊,则天子是也。
大功八升,若九升。小功十升,若十一升。(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也。此大功不言受者,其章既著之。)
[疏]注“此以”至“著之”。
○释曰: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者,以其小功、大功俱有三等,此唯各言二等,故云此以小功受大功之差也。以此二小功衰,衰受二大功之冠,为衰二大功,初死,冠还用二小功之衰,故转相受也。云“不言七升者,主於受服,欲其文相值”者,以其七升乃是殇大功,《殇大功章》云“无受”,此主於受,故不言七升者也。云欲其文相值,值者,当也,以其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与降服小功衰十升同;既葬,受衰十升,冠十一升,义服,大功衰九升,其冠十一升,与正服小功衰同;既葬,以其冠为受,受衰十一升,冠十二升,初死,冠皆与小功衰相当,故云文相值也,是冠衰之文相值。云“言服降而在大功者衰七升,正服衰八升,其冠皆十升,义服九升,其冠十一升,亦皆以其冠为受也”,郑言此者,既解为文相值,又覆解文相值之事。若然,降服既无受,而亦覆言之者,欲见大功正服与降服冠升数同之意。必冠同者,以其自一斩及四齐,衰与降大功冠皆校衰三等,及至正大功衰八升,冠十升,冠与降大功同上校二等者,若不进正大功冠与降同,则冠宜十一升。义大功衰九升者,冠宜十二升,则小功缌麻冠衰同,则降小功衰冠当十二升,正服小功冠衰同十三升,义服小功当冠衰十四升,缌麻冠衰当十五升,十五升即与朝服十五升同,与吉无别。故圣人之意,进正大功冠与降大功同,则缌麻不至十五升。若然,正服大功不进之,使义服小功至十四升,缌麻十五升抽其半,岂不得为缌乎?然者,若使义服小功十四升,则与疑衰同,非五服之差故也。又云“斩衰受之以下大功,受之以正者,重者轻之,轻者从礼,圣人之意然也”者,圣人之意,重者恐至灭性,故抑之,受之以轻服、义服,齐衰六升是也。轻者从礼者,正大功八升,冠十升,既葬,衰十升,受以降服小功义服,大功衰九升,冠十一升。既葬,衰十一升,受以正服小功二等,大功皆不受,以义服小功是从礼也,是圣人有此抑扬之义也。云“其降而在小功者,衰十升,正服衰十一升,义服衰十二升,皆以即葛及缌麻无受”者,此郑云皆以即葛及无受,文出《小功缌麻章》。以其小功因故衰,唯变麻服葛为异也。其降服,小功已下升数,文出《传》,故彼云:“斩衰三升,齐衰四升、五升、六升,大功七升、八升、九升,小功十升、十一升、十二升,缌麻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缕,无事其布曰缌,此哀之发於衣服者也。”郑注云:“此齐衰多二等,大功、小功多一等,服主於受,是极列衣服之差也。”郑彼注顾此文校多少而言。云“服主於受”,据此文不言降服大功、小功、缌麻之受,以其无受,又不言正服、义服,齐衰者二者虽有受,齐斩之受主於父母,故亦不言。若然,此言十升、十一升小功者,为大功之受,而言非小功有受,彼注云是极列衣服之差者,据彼经总言,是极尽陈列於服之差降,故其言之与此异也。
●卷三十五士丧礼第十二
[疏]《士丧礼》第十二。
○郑《目录》云:“士丧其父母,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丧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四,《小戴》第八,《别录》第十二。”
○释曰:郑云“自始死至於既殡之礼”者,自,从也;既,已也;谓从始死已殡之後,未葬之前,皆录之。是已下殡後论朔奠、筮宅、井椁、卜葬日之事也。又云“丧於五礼属凶”者,案《周礼大宗伯》掌五礼:吉、凶、宾、军、嘉。此於五礼属凶。若然,天子诸侯之下皆有士,此当诸侯之士。知者,下云“君若有赐不言王”。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又大敛陈衣与《丧大记》不同,郑亦云:“彼天子之士,此诸侯之士。”以此言之,此篇诸侯之士可知。但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士不命。一命与不命皆分为三等,各有上、中、下,及行丧礼,其节同,但铭旌有异,故下云“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物谓公侯伯之士,一命已上,生时得建旌旗;亡谓子男之士,生时无旌旗之物者,唯此为异。又郑直云士丧父母,不言妻与长子二者,亦依士礼,故下记云:“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是礼同,故得同附於君之臣。记不云父者,以其经主於父死,故记不言也。
士丧礼。死于室,无用敛衾。(室,正寝之室也。疾者齐,故于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衾,被也。小敛之衾当陈。《丧大记》曰:“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
[疏]注“室”至“死衣”。
○释曰:自此尽“帷堂”,论始死招魂、缀足、设奠、帷堂之事。云“室,正寝之室也”者,若对天子诸侯谓之路寝,卿大夫士谓之室,亦谓之寝,故下记云“士处寝”,总而言之,皆谓之正寝。是以庄三十二年秋八月,公薨于路寝,《公羊传》云:“路寝者何?正寝也。”《梁传》亦云:“路寝,正寝也。”言正寝者,对燕寝与侧室非正。案《丧大记》云:“君夫人卒於路寝,大夫世妇卒於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郑注云:“言死者必皆於正处也。”以此言之,妻皆与夫同处。若然,天子崩亦於路寝,是以《顾命》成王崩,延康王於翼室。翼室,则路寝也。若非正寝,则失其所。是以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公薨於小寝”,《左氏传》云:“即安也。”是讥不得其正。云“疾者齐,故於正寝焉。疾时处北墉下,死而迁之当牖下,有床衽”者,此并取下记文,但文有详略,文次不与本同。云“疾者齐,故于正寝焉”,以其齐须在寝,是以故在正寝。郑彼注云:“正情性也。”衽是卧席,故彼云“下莞上簟,设枕”焉。云“无,覆也,敛衾,大敛所并用之衾”者,经直云衾,不辩大小。郑知非小敛衾,是大敛衾者,郑云小敛之衾当陈者,不用小敛衾,以其大敛未至,故且覆尸,是以小敛讫,大敛之衾当陈,则用夷衾覆尸,是其次也。此所覆尸,尸袭後将小敛,乃去之,是以下袭讫,亦云“无用衾”,郑注云:“始死时,敛衾。”必覆之者,为其形亵。言大敛所用之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皆小敛一衾,大敛二衾。今始死,用大敛一衾以覆尸,及至大敛之时,两衾俱用,一衾承荐於下,一衾以覆尸,故云大敛所并用之衾。引《丧大记》者,欲见加敛衾以覆尸,以“去死衣”,郑彼注云“去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去之以俟沐浴”是也。
复者一人,以爵弁服,簪裳于衣,左何之,扌及领于带。(复者,有司招魂复魄也。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诸侯则小臣为之。爵弁服,纯衣裳也,礼以冠名服。簪,连也。)
[疏]注“复者”至“连也”。
○释曰:言“复者一人”者,诸侯之士一命与不命并皆一人。案《杂记》云“复西上”者,郑注云:“北面而西上,阳长左也。复者多少,各如其命之数。”若然,案《典命》诸侯卿大夫三命、再命、一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皆依命数,九人以下。则天子宜十二为节,当十有二人也。云“复者,有司”者,案《丧大记》复者小臣,则士家不得同僚为之,则有司府史之等也。不言所著衣服者,案《丧大记》小臣朝服,下记亦云“复者朝服”,则尊卑皆朝服可知。必著朝服者,郑注《丧大记》云:“朝服而复,所以事君之衣也。”复者庶其生气,复既不苏,方始为死事耳。愚谓朝服平生所服,冀精神识之,而来反,衣以其事死如事生,故复者皆朝服也。若然,天子崩,复者皮弁服也。云“招魂复魄也”者,出入之气谓之魂,耳目聪明谓之魄,死者魂神去,离於魄,今欲招取魂来复归于魄,故云招魂复魄也。云“天子则夏采、祭仆之属”者,案《周礼天官夏采职》云:“大丧以冕服复於大祖,以乘车建绥复於四郊。”郑注云:“求之王平生尝所有事之处。乘车玉路於大庙,以冕服不出宫也。”又《夏宫祭仆职》云:“大丧复於小庙。”郑注云:“小庙,高祖以下也。始祖曰大庙。”又《隶仆》云“大丧复於小寝”,郑注云:“小寝,高祖以下庙之寝也。始祖曰大寝。”此不言隶仆,以其隶仆与祭仆同仆官之属中兼之。案《檀弓》:“君复於小寝、大寝、小祖、大祖、库门、四郊。”郑注云:“尊者求之备也,亦他日所尝有事。”是诸侯复法。言库门,据鲁作说,若凡平诸侯,则皋门,举外门而言,三门俱复。则天子五门及四郊皆复。不言者,文不具。卿大夫以下,复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妇人无外事,自王后以下,所复处亦自门以内庙及寝而已。云“诸侯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文也。云“爵弁服,纯衣裳也”者,案《士冠礼》云“陈服於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爵弁,服裳,纯衣”是也。士用爵弁者,案《杂记》云:“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是士服爵弁,助祭於君玄冠,自祭於家庙,士复用助祭之服。则诸侯以下皆用助祭之服可知。故《杂记》云:“复,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郑注云:“复,招魂复魄也。冕服者,上公五,侯伯四,子男三。褒衣亦始命为诸侯,及朝觐见加赐之衣也。褒犹进也。”则衮冕之类。若然,冕服者有六,除大裘,有衮冕、冕、毳冕、冕、玄冕,上公衮冕而下,侯伯冕而下,子男毳冕而下,皆爵弁。若然,孤自冕而下,卿大夫玄冕,爵弁,士爵弁而已。天子孤卿大夫士,其衣亦与之同。三公执璧,与子男同,其服亦同。若然,大裘是祭天地之服,又与四郊建绥,而复不用大裘,而冕则门及庙寝等用衮冕以下,与上公同。但复者依命数,衣服不足覆,取上服重用之,以充其数。王后以下,案《杂记》云复衣“夫人税衣揄狄”,郑鞠衣、展衣、衤彖衣至揄狄,是侯伯夫人。案《周礼内司服》掌王后六服,衤韦衣、揄狄、阙狄、鞠衣、展衣、衤彖衣。王后及上公夫人,二王後及鲁之夫人,皆用衤韦衣下至衤彖衣。侯伯夫人与王之三夫人,同揄翟以下至衤彖衣。子男夫人与三公夫人,自阙狄以下至衤彖衣。孤之妻与九嫔,鞠衣、展衣、衤彖衣。卿大夫妻与王之世妇,展衣、衤彖衣。士妻与女御,衤彖衣而已。云“礼以冠名服”者,案《士冠礼》皮弁、爵弁,并列於阶下执之,而空陈服於房,云“皮弁服”、“爵弁服”,是以冠名服。郑言此者,欲见复时唯用缁衣裳,不用爵弁。而经言爵弁服,是礼以冠名服也。云“簪,连也”者,若凡常,衣服、衣裳各别,今此招魂,取其便,故连裳於衣。
升自前东荣,中屋,北面招以衣,曰:“皋某复!”三。降衣于前。(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皋,长声也。某,死者之名也。复,反也。降衣,下之也。《丧大记》曰:“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疏]注“北面”至“称字”。
○释曰:案《丧大记》:“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郑云:“阶,所乘以外屋者。虞人,主林麓之官也。狄人,乐吏之贱者。阶,梯也,иね之类。”有林麓,谓君与夫人有国有采地者,无林麓,谓大夫士无采地者。则此升屋之时,使狄人设梯。复声必三者,礼成於三。“北面招求诸幽之义也”者,《礼记檀弓》文。以其死者必归幽暗之方,故北面招之,求诸幽之义。引《丧大记》者,证经复时所呼名字,云“男子称名”者,据大夫以下。若天子崩,则云“皋天子复”,若诸侯薨,则称“皋某甫复”,若妇人称字,则尊卑同。此经含有男子、妇人之丧,故言男子称名,妇人称字。案《丧服小记》云:“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是也。
受用箧,升自阼阶,以衣尸。(受者,受之於庭也。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人君则司服受之,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
[疏]注“受者”至“反之”。
○释曰:郑“知受之於庭”者,以其降衣檐前,受而升自阼阶,明知受之於堂下,在庭可知。云“复者其一人招,则受衣亦一人也”者,以其服唯一领,明知各一人也,自再命以上,受者亦各依命数。云“人君则司服受之”者,案《丧大记》云:“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以其大夫士无司服之官,明据君也。云“衣尸者覆之,若得魂反之”者,此服衣浴而去之,不用袭敛,故《丧大记》云:“始死,迁尸于床,无用敛衾,去死衣。”郑注云:“死衣,病时所加新衣及复衣也。”彼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云:“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敛谓小敛、大敛,而云“覆之”,直取魂魄反而已。
复者降自後西荣。(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降因彻西北,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
[疏]注“不由”至“死事”。
○释曰:云“不由前降,不以虚反也”者,凡复者,缘孝子之心,望得魂气复反,复而不苏,则是虚反。今降自後,是不欲虚反也。云“降因彻西北”者,案此文及《丧大记》皆言降自西北荣,皆不言彻,郑云彻者,案《丧大记》将沐,“甸人为{役土}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诸文更不见彻薪之文,故知复者降时彻之,故郑云降因彻西北也。西北名为者,案《特牲》尸谡之後,改馔於西北隅,以为阳厌,而云“用筵”,郑云:“,隐也。”故以西北隅为也。必彻毁之者,郑云“若云此室凶不可居然也,自是行死事”者,复而不苏,下文楔齿、缀足之等,皆是行死事也。
楔齿用角四,(为将含,恐其口闭急也。)
[疏]注“为将”至“急也”。
○释曰:案记云:“楔貌如轭上两末。”郑云:“事便也。”此角四其形与扌及醴角四制别,故屈之如轭,中央入口,两末向上,取事便也。以其两末向上,出入易故也。
缀足用燕几。(缀犹拘也。为将屦,恐其辟戾也。今文缀为对。)
[疏]注“缀犹”至“为对”。
○释曰:案记云:“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郑注云:“校,胫也。尸南首,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以此言之,几之两头皆有两足,今竖用之一头,以夹两足,恐几倾倒,故使御者坐持之。案《丧大记》:“小臣楔齿用角四,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又案《周礼天官玉府》:“大丧共含玉,复衣裳,角枕、角四。”则自天子以下至於士,其礼同。言燕几者,燕,安也。当在燕寝之内,常冯之以安体也。
奠脯醢、醴酒,升自阼阶,奠于尸东。(鬼神无象,设奠以冯依之。)
[疏]注“鬼神”至“依之”。
○释曰:案《檀弓》曾子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郑注云“不容改新”也,则此奠是阁之馀食为之。案下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两豆两笾。此始死,俱言亦无过一豆一笾而已。下记云:“若醴若酒。”郑注云:“或卒无醴,用新酒。”此醴酒虽俱言,亦科用其一,不并用,以其小敛酒醴具有,此则未具,是其差。
帷堂。(事小讫也。)
[疏]注“事小讫也”。
○释曰:云“事小讫也”者,以其未袭,敛必帷之者,鬼神尚幽ウ故也。
乃赴于君。主人西阶东,南面命赴者,拜送。(赴,告也。臣,君之股肱耳目,死当有恩。)
[疏]注“赴告”至“有恩”。
○释曰:此及下经,论使人告君之事。云“臣,君之股肱耳目”者,案《虞书》云:“帝曰:臣作朕股肱耳目。”注云:“大体若身。”云死当有恩,是以下有吊及赠衤遂之事也。案《檀弓》云:“父兄命赴者。”郑注云:“谓大夫以上也,士主人亲命之。”是尊卑礼异也。
有宾,则拜之。(宾,僚友群士也。其位犹朝夕哭矣。)
[疏]注“宾僚”至“哭矣”。
○释曰:此谓因命赴者,有宾则拜之。若不因命赴者,则不出,是以下云“唯君命出”,郑云“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是也。云“宾,僚友群士也”者,同官为僚,同志为友,群士即僚友也。以其始死,唯赴君,此僚友未蒙赴及即来,是先知疾重,故未赴即来,明是僚友之士,非大夫及疏远者。若有大夫,则经辨之而称大夫,是以下文因君衤遂,即云“有大夫则特拜之”是也。云“其位犹朝夕哭矣”者,谓宾吊位犹如宾朝夕哭位,其主人之位则异於朝夕,而在西阶东,南面拜之,拜讫,西阶下东面,下经所云“拜大夫之位”是也。
入,坐于床东,众主人在其後,西面。妇人侠床,东面。(众主人,庶昆弟也。妇人,谓妻妾子姓也,亦妻在前。)
[疏]注“众主”至“在前”。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主人以下哭位之事。云“入坐”者,谓上文主人拜宾讫,入坐于床东,是其众主人直言在其後,不言坐,则立可知。妇人虽不言坐,案《丧大记》妇人皆坐,无立法。言“侠床”者,男子床东,妇人床西,以近而言也。案《丧大记》:“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此义恐错,此经有不命士,《丧大记》无不命士,又与《大记》文不同,释亦不合。“子姓皆坐于西方”,注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除主人之外不坐者,此据命士,彼据不命之士。知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是大夫丧,尊者坐,卑者立,是知此非主人皆立,据命士;《大记》云尊卑皆坐,据不命之士。云“妇人谓妻妾子姓”者,下云“亲者在室”,其中有姑姊,故此注直言妻妾子姓也。《丧大记》兼言姑姊妹者,彼无别文,见亲者在室,故注总言之也。言“亦妻在前”者,亦主人在众主人前也。
亲者在室。(谓大功以上父兄姑姊妹子姓在此者。)
[疏]注“谓大”至“此者”。
○释曰:知亲者谓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相亲昵之理,下有众妇人户外,据小功以下疏者,故知此为大功以上也。云“父兄姑姊妹”在此者,上注据死者妻妾子姓也,此注据主人之兄弟姑姊妹子姓而言。若然,父谓诸父,兄谓诸兄、从父昆弟,姑谓主人之姑,姊妹谓从父姊妹,子姓谓主人之孙,於死者谓曾孙、玄孙。曾孙为曾祖、高祖齐衰三月,当在大功亲之内,故云“子姓”在此者。
众妇人户外北面,众兄弟堂下北面。(众妇人、众兄弟,小功以下。)
[疏]注“众妇人”至“以下”。
○释曰:案《丧服记》云:“兄弟皆在他邦加一等。”传曰:“小功以下为兄弟。”玄谓於此发兄弟传者,嫌大功以上又加也。大功以上,若皆在他国,则亲自亲矣,是大功以上为亲者,则上文是也。是以知此妇人在户外,是小功以下可知。若然,同是小功以下,而男子在堂下者,以其妇人有事自堂及房,不合在下,故男子在堂下,妇人户外堂上耳。
君使人吊。彻帷。主人迎于寝门外,见宾不哭,先入,门右北面。(使人,士也。礼使人必以其爵。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寝门,内门也。彻帷,<户去>之,事毕则下之。)
[疏]注“使人士”至“下之”。
○释曰:自此尽“不辞入”,论君使人吊礻遂之事。郑知礼使人必以其爵者,案《聘礼》使人归饔饩及致礼皆各以其爵,此君使人吊朝士,明亦以其爵,使士可知,此《仪礼》见诸侯吊法。若天子则不以其爵,各以其官,是以《周礼大仆职》云:“掌三公孤卿之吊劳。”郑云:“王使往。”又《小臣职》云:“掌士大夫之吊劳。”又《御仆职》掌群使之吊劳。又案《宰夫职》云:“凡邦之吊事,掌其戒令与币器。”注:“吊事,吊诸侯。”是其皆以官不以爵也。云“使者至,使人入将命,乃出迎之”者,将命,谓传宾主人之言摈者也。案下小敛後云:“有礻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注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若然,则此虽有摈者,未用辞,故此下经不云主人出迎。经不云摈者,郑探其意,使者,使人入将命所使之人。入将命,即包主人摈者也。云“寝门,内门也”者,以其大夫士唯有两门,有寝门者、外门者。以其下云“主人拜送于外门外”,故知此寝门,内门也。云“彻帷,<户去>之”者,谓褰帷而上,非谓全彻去。知事“毕则下之”者,案下“君使人礻遂,彻帷”,明此事毕,下之可知。
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主人进中庭,吊者致命。(主人不升,贱也。致命曰:“君闻子之丧,使某如何不淑。”)
[疏]注“主人”至“不淑”。
○释曰:上云主人迎于寝门外,此云吊者入,谓入寝门,以其死在寝。云“主人不升,贱也”者,对大夫之丧,其子得升堂受命。知者,案《丧大器》:“大夫於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言拜于下,明受命之时得升堂,必知大夫之子得升堂受命者。案《丧大记》云:“大夫之丧,将大敛,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君即位于序端,主人房外南面,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於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郑注云:“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下文又云:“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馀礼犹大夫也。”以君常视士殡,故言君不在。若有恩赐,君视大敛则不得如大夫。言君不在者,谓士之子不升堂,在君侧。以此言之,士受君命,不得升堂,以其贱。明大夫之子得升,受命乃降拜可知。是以《大戴礼》云:“大夫於君命升听命降拜”是也。云“致命曰”以下,郑知有此辞者,案《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之君丧,而云吊者入,升自西阶东面,致命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彼据邻国之君,故称寡;此使士吊己国之士,故直云君,不言寡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稽颡,头触地。成踊,三者三。)
[疏]注“稽颡”至“者三”。
○释曰:云“稽颡头触地”者,案《礼记檀弓》曰:“稽颡而后拜,颀乎其致也。”为稽首之拜,但触地无容即名稽颡。云“成踊三者三”,案《曾子问》,君薨,世子生,三日告殡云:“众主人卿大夫士,哭踊三者三。”凡九踊也。
宾出,主人拜送于外门外。
君使人衤遂。彻帷。主人如初。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衤遂之言遗也。衣被曰衤遂。致命曰:“君使某衤遂。”)
[疏]注“衤遂之”至“某衤遂”。
○释曰:云“主人如初”者,如上吊时迎于寝门外以下之事也。云“衤遂之言遗也”者,谓君有命,以衣服遗与主人。云“衣被曰衤遂”者,案《左传》隐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亘来归惠公仲子之。”《梁传》曰“乘马曰,衣衾曰衤遂,贝玉曰含,钱财曰赙”是也。云“致命曰君使某衤遂”者,亦约《杂记》文。此君衤遂虽在袭前,主人袭与小敛俱不得用君衤遂,大敛乃用之。知者,案《丧大记》云:“君无衤遂,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注云“无衤遂者,不陈不以敛”谓不用之为小敛,至大敛乃用之。故下文大敛之节云“君衤遂不倒”,注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是也。
主人拜如初,衤遂者入,衣尸,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出,升降自西阶。遂拜宾,有大夫则特拜之。即位于西阶下,东面,不踊。大夫虽不辞,入也。(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始丧之日,哀戚甚,在室,故不出拜宾也。大夫则特拜,别於士旅拜也。即位西阶下,未忍在主人位也。不踊,但哭拜而已。不辞而主人升入,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
[疏]注“唯君”至“礼也”。
○释曰:云“主人拜如初”者,亦如上主人进中庭,哭拜稽颡成踊。云“衤遂者入,衣尸出”者,案《既夕》记:“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众衤遂者委于床上不坐。则此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以衣尸,亦不坐。云“唯君命出”者,欲见孤卿大夫士,虽有吊衤遂来皆不出,故云唯著异也。云“遂拜宾”者,因事曰遂,以因有君命,故拜宾,若无君命,则不出户。云“大夫虽不辞,入也”者,谓主人小敛後,宾致辞云“如何不淑”,乃复位踊。今以初死,大夫虽不辞,主人升入室。云“以明大夫以下,时来吊衤遂,不出也”者,言唯君命出,明大夫已下,时来吊衤遂,不出可知。经云拜大夫者,以因君命,出见故也。云“未忍在主人位也”者,至小敛後始就东阶下,西南面主人位也。云“明本不为宾出,不成礼也”者,总解不为之踊,及虽不辞而入二事。
亲者衤遂,不将命,以即陈。(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也。不将命,不使人将之致於主人也。即陈,陈在房中。)
[疏]注“大功”至“房中”。
○释曰:自此尽“房”,论大功兄弟及朋友吊衤遂之事。云“大功以上”,谓并异门齐衰,故云以上。云“即陈,陈在房中”者,下云“如衤遂以房”,故知此陈陈在房中也。
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庶兄弟,即众兄弟也。变众言庶,容同姓耳。将命曰:“某使某衤遂。”拜于位,室中位也。)
[疏]注“庶兄”至“位也”。
○释曰:知“庶兄弟即众兄弟”者,见上文云“亲者在室”,又云“众兄弟堂下北面”,注云“是小功以下”。又云“亲者衤遂”,此云“庶兄弟衤遂”,以文次而言,故知庶兄弟即众兄弟也。云“变众言庶,容同姓耳”者,以同姓绝服者有衤遂法,郑必知变众言庶,即容同姓者,见《丧服不杖麻屦章》士言众子,大夫言庶子。郑云:“士谓之众子未能远别也。”是庶者疏远之称,故知言庶容同姓。云“将命曰,某使某衤遂”者,某谓庶兄弟名,使某衤遂者名,但庶兄弟是小功缌麻之亲,在堂下,使有司归家取服,致命於主人,若同姓,容不在始来吊衤遂也。云“拜于位,室中位也”者,以其非君命不出,故知拜于室中位也。
朋友衤遂,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亲以进,亲之恩也。退,下堂反宾位也,主人徒哭不踊,别於君衤遂也。)
[疏]注“亲以”至“衤遂也”。
○释曰:云“别於君衤遂也”者,上文君衤遂之时,主人哭拜,稽颡成踊,此朋友衤遂,主人徒哭不踊,故云别於君衤遂。
彻衣者执衣如衤遂,以房。(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疏]注“凡於”至“彻衣”。
○释曰:云“执衣如衤遂”者,上文君衤遂之时,衤遂者左执领右执要。此彻衣者,亦左执领,右执要,故云如衤遂也。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者,案此彻衣之文,在诸衤遂者之下言之,故《杂记》诸侯使人吊,含衤遂讫,乃云“主人有司”,故云凡於衤遂者出有司彻衣。
为铭,各以其物。亡则以缁,长半幅,末,长终幅,广三寸。书铭于末曰:“某氏某之柩。”(铭,明旌也。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爱之斯录之矣。亡,无也。无旌,不命之士也。半幅一尺,终幅二尺。在棺为柩。今文铭皆为名,末为旆也。)
[疏]注“铭明”至“旆也”。
○释曰:自此至“西阶上”,论书死者铭旌之事。此《士丧礼》记公侯伯之士一命,亦记子男之士不命,故此铭旌总见之也。云“为铭各以其物”者,案《周礼司常》大夫士同建杂帛为物。今云各以其物,而不同者,杂帛之物虽同,其旌旗之杠,长短则异,故《礼纬》云:天子之旗九刃,诸候七刃,大夫五刃,士三刃。但死以尺易刃,故下云“竹杠长三尺”,长短不同,故言各以别之,此据候伯之士一命者也。云“铭,明旌也”者,《檀弓》文。杂帛为物大夫之所建也者,此《司常》文也。言“杂帛”者,为旗旌之纟参,以绛帛为之,以白色之帛裨缘之,郑彼注云:“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是也。云“以死者”至“录之矣”者,《檀弓》文。案彼自“铭明旌”至“录之矣”,引之者,事恰尽重与奠,自为下事之别,不得以《周礼小祝》之职,社子春解熬为重,郑不从其义,故以证破子春。又郑注《檀弓》云谓重与奠,此引证铭旌者,郑君两解之,以彼兼有重与奠,亦是录死者之义。此铭旌是录死者之名,故两注不同。案《周礼小祝》云“设熬置铭”,杜子春引“《檀弓》曰: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爱之斯录之矣”。子春亦为此解,云“无旌不命之士也”者,谓子男之士也。云“半幅一尺,终幅二尺”者,经直云“长半幅”,不言广,则亦三寸。云“末,长终幅,广三寸”,则广三寸总结之,但布幅二尺二寸,今云二尺者,郑君计侯与深衣皆除边幅一寸,此亦两边除二寸而言之。凡书铭之法,案《丧服小记》云:“复与书铭,自天子达於士,其辞一也。男子称名,妇人书姓与伯仲。”郑注云:“此谓殷礼也。殷质,不重名,复则臣得名君。周之礼,天子崩,复曰:皋天子复。诸侯薨,复曰:皋某甫复。其馀及书铭则同。”以此而言,除天子诸侯之外,其复男子皆称姓名,是以此云某氏某之柩。云“在棺为柩”者,下《曲礼》文。以其铭旌表柩不表尸,故据柩而言。
竹杠长三尺,置于宇西阶上。(杠,铭ㄅ也。宇,也。)
[疏]注“杠铭”至“也”。
○释曰:此始造铭讫,且置於宇下西阶上,待为重讫,以此铭置於重。又下文卒涂,始置於聿。若然,此时未用权,置於此及於重也。云“宇,也”者,案《尔雅释宫》云:“檐谓之。”郭云:“屋。”谓当檐下,故《特牲记》云“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
甸人掘坎于阶,少西。为{役土}于西墙下,东乡。(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役土},块灶。西墙,中庭之西。今文卿为面。)
[疏]注“甸人”至“为面”。
○释曰:自此尽“西阶下”,论掘坎为{役土}馔陈沐浴之具。此坎不论浅深及所盛之物。案《既夕》记云:“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下文沐浴馀潘及巾四等,弃埋之於北坎也。云“甸人,有司主田野”者,士无臣,所行事皆是有司属吏之等。言主田野者,案《周礼甸师》其徒三百人,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是掌田野,士虽无此官,亦有掌田野之人,谓之甸人。云“{役土},块灶”者,案《既夕》记云“{役土}用块”,是以块为灶名,为{役土}用之,以煮沐浴者之潘水。知在中庭之西者,经直云“于西墙下”,不继阶宇,明近南,中庭之西也。
新盆、、瓶、废敦、重鬲,皆濯,造于西阶下。(新此瓦器五种者,重死事。盆以盛水,承氵Й濯,瓶以汲水也。废敦,敦无足者,所以盛米也。重鬲,鬲将县重者也。濯,涤溉也。造,至也,犹馔也。以造言之,丧事遽。)
[疏]注“新此”至“事遽”。
○释曰:云“盆以盛水”者,案下文祝浙米时所用。“以盛氵Й濯”者,谓置於尸床下时,馀潘水名为氵Й濯。知以此盛者,下文别云“士有冰,用夷”,彼是寒尸之,故知此承氵Й濯。云“瓶以汲水也”者,下文管人汲,用此瓶也。知“废敦,敦无足”者,若有足直名敦,故下文彻朔奠云“敦启会面足”,注云:“面足执之,令足卿前也。”是其有足直名敦,凡物无足称废。是以《士虞礼》云:“主人洗废爵,主妇洗足爵。”废爵,注云“爵无足”是也。云“所以盛米也”者,以下文而知。云“重鬲,鬲将县重者”也,下文鬻馀饭,乃县於重。此时先用煮沐潘,故云将县重者也。以其事未至,故言“将”也。云“以造言之,丧事遽”者,以其不言馔造者,造是造次,故以造言之丧事遽也。
陈袭事于房中,西领,南上,不纟青。(袭事谓衣服也。纟青读为纟争,纟争,屈也。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江沔之,谓萦收绳索为纟争。古文纟青皆为精。)
[疏]注“袭事”至“为纟争”。
○释曰:自此至“继陈不用”,论陈袭所用之事。云“袭事谓衣服也”者,此先陈之,至下文商祝袭时及用之。但用者三称而已,其中庶衤遂之等虽不用,亦陈之,以多为贵。案下小敛、大敛先陈先用,後陈後用,依次第而陈。此袭事,以其初死,先成先陈,後成後陈,丧事遽,备之而已,故不依次也。云“袭事少,上陈而下不屈”者,所陈之法,房户之内,於户东西领南上,以衣裳少,从南至北则尽,不须纟争屈。知户东陈之者,取之便故也。云“江沔之”者,案《禹贡》云:“れ冢导漾,东流为汉。”孔传云:“泉始出山为漾水,南东流为沔水,至汉中东行为汉水。”南有江水,北有沔水,故云“江沔之,以萦收绳索为纟争”。引之证取纟争为屈义也。
明衣裳,用布。(所以亲身,为圭也。)
[疏]注“所以”至“也”。
○释曰:案下记云“明衣裳,用幕布”,注云:“幕布,帷幕之布。”则此布用帷幕之布,但升数未闻。知“亲身”者,下浴讫,先设明衣,故知亲身也。云“为圭也”者,以其言明,明者净之义,故知取圭者也。
{髟会}笄用桑,长四寸,[A213]中。(桑之为言,丧也。用为笄,取其名也。长四寸,不冠故也。[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
[疏]注“桑之”至“安发”。
○释曰:以髻为{髟会},义取以发会聚之意。云“桑之为言丧也”者,为丧所用,故用桑以声名之,是以云取其名也。云“长四寸,不冠故也”者,凡笄有二种:一是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即此笄是也;一是为冠笄、皮弁笄、爵弁笄,唯男子有而妇人无也。此二笄皆长,不唯四寸而已。今此笄四寸者,仅取人髻而已,以其男子不冠,冠则笄长矣。此注及下注知死者不冠者,下记云:“其母之丧,{髟会}无笄。”注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以此言之,生时男子冠,妇人笄。今死妇人不笄,则知男子亦不冠也。《家语》云孔子之丧,袭而冠者。《家语》王肃之增改,不可依用也。云“[A213],笄之中央以安发”者,两头阔,中央狭,则於发安,故云以安发也。
布巾,环幅,不凿。(环幅,广袤等也。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及其巾而已。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古文环作还。)
[疏]注“环幅”至“作还”。
○释曰:此为饭含而设,所以覆死者。而云“广袤等也”者,布幅二尺二寸,郑计布广狭例,除边幅二寸,以二尺为率,则此广袤等亦二尺也。云“不凿者,士之子亲含,反其巾而已”者,下经云“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是士之子亲含。此经云“不凿”,明反其巾而已也。又知“大夫以上宾为之含,当口凿之,嫌有恶”者,案《杂记》云:“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郑云:“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以此经云“不凿”,则大夫以上凿,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则大夫以上月半殷奠可知。以其大夫以上有臣,臣为宾,宾饭含嫌有恶,故凿之也。
掩,练帛广终幅,长五尺,析其末。(掩,裹首也。析其末,为将结於颐下,又还结於项巾。)
[疏]注“掩裹”至“项中”。
○释曰:掩,若今人幞头。但死者以後二脚於颐下结之,与生人为异也。此陈之耳,若设之。案下经云“商祝掩设冥目”,注云:“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是也。
,用白纟广。(,充耳。纟广,新绵。)
[疏]注“充耳纟广新绵”。
○释曰:案下记云“塞耳”,《诗》云“充耳”,充即塞也。生时人君用玉,臣用象。又《著》诗云“充耳以素”、“充耳以黄”之等,注云“所以悬”,则生时以黄以素,又以玉象等为之,示不听谗。今死者直用纟广塞耳而已,异於生也。云“纟广,新绵”者,案《禹贡》豫州贡丝纟广,故知纟广新绵,对是旧絮也。
冥目,用缁,方尺二寸,里,著,组系。(冥目,覆面者也。冥,读若《诗》云“葛ぱ萦”之萦。,赤也。著,充之以絮也。组系,为可结也。古文冥为涓。)
[疏]注“冥目”至“结也”。
○释曰:郑读从“葛ぱ萦”之萦者,以其葛ぱ萦于树木,此面衣亦萦於面目,故读从之也。云“组系,为可结也”者,以四角有系於後结之,故有组系也。
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广五寸,牢中旁寸,著,组系。(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今文楼为[A213],旁为方。)
[疏]注“牢读”至“为方”。
○释曰:名此衣为握,以其在手,故言握手,不谓以手握之为握手。云“牢读为楼,楼谓削约握之中央以安手也”者,经云“广五寸,牢中旁寸”者,则中央广三寸,广三寸中央又容四指而已。四指,指一寸,则四寸,四寸之外,仍有八寸,皆广五寸也。读从楼者,义取楼敛挟少之意。云“削约”者,谓削之使约少也。
决,用正王棘,若棘,组系,纟广极二。(决犹也,挟弓以横执弦。《诗》云:“决拾既次。”正,善也。王棘与棘,善理坚刃者皆可以为决。极犹放也。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死用纟广,又二,明不用也。古文王为玉。今文为也。世俗谓王棘乇鼠。)
[疏]注“决犹”至“乇鼠”。
○释曰:云“挟弓以横执弦”者,方持弓矢曰挟,未射时已然,至射时还依此法以弦,故云挟弓以横执弦也。引《诗》者,证决是弦之物。云“王棘与棘”者,科用其一,皆得不谓兼用二者。云“以沓指放弦,令不挈也”者,谓以此二者与决为藉,令弦不决挈伤指耳。云“生者以朱韦为之,而三”者,《大射》所云“朱极三”者是也。彼但为君设文,引证此士礼,则尊卑生时俱三,皆用朱韦,死者尊卑同二,用纟广也。
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後以质韬首而下,齐手。上玄下,象天地也。《丧大记》曰:“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寸。)
[疏]注“冒韬”至“三尺”。
○释曰:云“制如直囊”者,下经云“设冒之”,故云如直囊。云“上曰质,下曰杀。质,正也”者,案此经以冒为总目,下别云质与杀,自相对。则知上曰质,质正者,以其在上,故以正为名。引《丧大记》君与大夫士皆以冒对杀,不云质,则冒既总名,亦得对杀,为在上之称。皆云“缀旁”者,以其冒无带,又无钮,一定不动,故知旁缀,质与杀相接之处,使相连,尊卑降杀而已。云“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後以质韬首而下,齐手”者,凡人著服,先下後上,又质长与手齐,杀长三尺,人有短者,质下覆杀,故後韬质也。
爵弁服,纯衣。(谓生时爵弁之服也。纯衣者,裳。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
[疏]注“谓生”至“不冠”。
○释曰:云“谓生时爵弁之服也”者,凡袭敛之服,无问尊卑,皆先尽上服生时服,即士之常服,以助祭者也。云“裳”者,《士冠礼》文。云“古者以冠名服,死者不冠”者,以死者不冠,而经云爵弁、皮弁,此直取以冠名服,不用其冠,故云此也。
皮弁服,(皮弁所衣之服也。其服,白布衣素裳也。)
[疏]注“皮弁”至“裳也”。
○释曰:云“皮弁所衣之服也”者,亦见死者不冠,不用皮弁,今直取以冠名服,是皮弁所衣著之服也。知“其服,白布衣素裳”者,《士冠礼》注:“衣与冠同色,裳与屦同色。”以皮弁白而白屦,故《士冠礼》云“素积白屦”是也。《杂记》云:“朝服十五升。”则皮弁天子朝服与诸侯朝服同十五升布也。
衤彖衣,(黑衣裳,赤缘谓之衤彖。衤彖之言缘也,所以表袍者也。《丧大记》曰:“衣必有裳,袍必有表,不衤单,谓之一称。”古文衤彖为缘。)
[疏]注“黑衣”至“为缘”。
○释曰:知此衤彖衣是黑衣裳者,此衤彖衣则玄端。知者,以其《士冠礼》陈三服,玄端、皮弁、爵弁,有玄端,无衤彖衣。此《士丧》袭亦陈三服,与彼同此,无玄端,有衤彖衣,故知此衤彖衣则玄端者也。玄端有三等裳,此《丧礼》质,略同玄裳而已。但此玄端连衣裳,与妇人衤彖衣同,故变名衤彖衣也。若然,连衣裳者,以其用之以表袍,袍连衣裳故也。是以《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衤冉。曾子曰:不袭妇服。”彼曾子讥用衤冉,不讥其税衣,是税衣以表袍,故连衣裳而名衤彖衣。引《丧大记》者,欲见衤彖衣以表袍之意。若然,《杂记》云茧衣,《大记》云袍,不同者,《玉藻》云:“纟广为茧,为袍。”郑云:“衣有著之异名也。”其实连衣裳一也。云“赤缘谓之衤彖”者,《尔雅》文。彼释妇人嫁时衤彖衣,此引之者,证此衤彖衣虽不赤缘,衤彖衣之名同,故引为证也。
缁带,(黑缯之带。)
[疏]注“黑缯之带”。
○释曰:上虽陈三服同用一带者,以其士唯有此一带而已。案《玉藻》云士“练带缁辟”,是黑缯之带据裨者而言也。但生时著服不重各设带,此袭时三服俱著共一带,为异也。
,(一命。)
[疏]注“一节”。
○释曰:者据色,而言以草染之,取其赤者,合韦而为之,故名也。云“一命”者,《玉藻》文。但祭服谓之,他服谓之,士一命名为,亦名,不得直名也。但《士冠礼》玄端爵,皮弁素,爵弁服,,今亦三服共设者,以其重服,亦如带矣。
竹笏。(笏,所以书思对命者。《玉藻》曰:“笏,天子以球玉,诸侯以象,大夫以鱼须文竹,士以竹本象可也。”又曰:“笏度二尺有六寸,其中博三寸,其杀六分而去一。”又曰:“天子,方正於天下也。诸侯荼,前诎後直,让於天子也。大夫前诎後诎,无所不让。”今文笏作忽。)
[疏]注“笏所”至“作忽”。
○释曰:云“笏所以书思对命”者,亦《玉藻》文。引《玉藻》者,证天子以下,笏之所用物不同,及长短广狭有异。言公侯,不言伯子男,亦与公侯同。案彼郑云:“谓之,之言挺然无所屈也。或谓之大圭长三尺。”或者,或《玉人职》文。郑又云“荼读为舒迟之舒,舒懦者,所畏在前也。诎谓圜杀其首,不为椎头。诸侯唯天子诎焉,是以谓笏为荼。大夫前诎後诎无所不让也”,郑注云:“大夫奉君命出入者也。上有天子,下有己君,又杀其下而圜。”前後皆诎,故云无所不让。彼虽不言士,士与大夫同。
夏葛屦,冬白屦,皆纟意缁纟句纯,组綦系于踵。(冬皮屦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比皮弁之屦,《士冠礼》曰:“素积白屦,以魁付之。缁纟句、纟意、纯,纯博寸。”綦,屦系也,所以拘止屦也。綦,读如马绊綦之綦。)
[疏]注“冬皮”至“之綦”。
○释曰:云“变言白者,明夏时用葛,亦白也”者,案《士冠礼》云:“屦,夏用葛,冬用皮。”今此变言白者,欲互见其义,以夏言葛,冬当用皮,冬言白,明夏亦用白。又《士冠礼》云“爵弁屦,素积白屦,玄端黑屦”。以三服各自用屦,屦从裳色,其色自明。今死者重用其服,屦唯一,故须见色。若然,三服相参,带用玄端,屦用皮弁,用爵弁,各用其一,以当三服而已。云“此皮弁之屦”者,以其色白,即所引《士冠礼》曰“素积白屦”者为证是也。引缁纟句纟意纯者,欲解《士冠礼》纟意纟句纯同用缁,此经纟意虽在缁上,明亦用缁可知。纟意谓条在牙底相接之缝中,纟句在屦鼻,纯谓缘口,皆以条为之,但舄则对方为缋次,屦则比方为绣次为,异耳。云“綦屦系也”者,经云“系于踵”,则綦当属于跟後以两端向前,与纟句相连于脚跗踵足之上合结之,名为系于踵也。云“读如马绊綦之綦”者,此无正文,盖俗读马有绊名为綦,拘止马,使不得浪去,此屦綦亦拘止屦,使不纵诞也。
庶衤遂继陈,不用。(庶,众也。不用,不用袭也。多陈之为荣,少纳之为贵。)
[疏]注“庶众”至“为贵”。
○释曰:直云“庶衤遂”,即上经亲者衤遂,庶兄弟衤遂,朋友衤遂,皆是,故云庶衤遂。云“继陈”,谓继袭衣之下陈之。云“不用,不用袭也”者,以其继袭衣而言不用,明不用袭,至小敛,则陈而用之,唯君衤遂至大敛乃用也。云“多陈之为荣”者,庶衤遂皆陈之是也。少纳之为贵者,袭时唯用三陈是也。
贝三,实于。(贝,水物。古者以为货,江水出焉。笄,竹器名。)
[疏]注“贝水”至“器名”。
○释曰:自此尽“夷可也”,论陈饭含沐浴器物之事。此云“贝三”,下云“稻米”,则士饭含用米贝。上《檀弓》云“饭用米贝”,亦据士礼也。案《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郑云:“《士丧礼》沐稻,此云士沐粱,盖天子之士也。”饭与沐米同,则天子之士饭用粱,大夫用稷,诸侯用粱。郑又云:“以差率而上之,天子沐委与。”则饭亦用委可知。但士饭用米,不言兼有珠玉,大夫以上饭时兼用珠玉也。《杂记》云:“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郑注云:“此盖夏时礼也。周礼天子饭含用玉。”案《典瑞》云:“大丧,共饭玉,含玉。”《杂记》云:“含者执璧。”彼据诸侯而用璧,唯大夫含无文。哀十一年《左氏传》云:公会吴子伐齐,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示必死者。春秋时非正法,若赵简子云“不设属卑”之类。文五年,“王使荣叔归含且”。何休云:“天子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璧,士以贝,春秋之制也。”《礼纬稽命徵》云:天子饭以珠含,竟未释。周大夫所用以玉,盖亦异代法。云“贝,水物”者,按《书传》云:“纣囚文王,散宜生等於江淮之,取大贝如车渠以献于纣,遂放文王。”是贝水物,出江水也。又云“古者以为货”者,《汉书食货志》云:“五贝为朋。”又云:有大贝、壮贝之等,以为货用。是古者以为货也。知是竹器名者,以其字从竹,又《聘礼》云:“夫人使下大夫劳以二竹簋方,其实枣蒸栗。”《婚礼》妇见舅姑执以盛枣栗。此虽盛贝不盛枣栗,其并竹器也。
稻米一豆,实於筐。(豆四升。)
[疏]注“豆四升”。
○释曰:昭公三年晏子辞。
浴巾一,浴巾二,皆用,於。(巾所以拭垢。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也。,粗葛。)
[疏]注“巾所”至“粗葛”。
○释曰:云“浴巾二者,上体下体异”,此士礼,上下同用。按《玉藻》云:“浴用二巾,上下。”彼据大夫以上,分别上下为贵贱,故上用细,下用粗也。
栉,於箪。(箪,苇笥。)
[疏]注“箪苇笥”。
○释曰:案《曲礼》云“凡以弓剑包苴箪笥问人者”,注云:“圆曰箪,方曰笥。”则是箪、笥别。此注箪苇笥者,举其类。按《论语》云颜回“一箪食”,注云:“箪,笥也。”亦举其类,谓若ナ麻与麻,雄雌异,而郑注云“ナ麻,麻也”,亦举其类也。
浴衣,於箧。(浴衣,已浴所衣之衣,以布为之,其制如今通裁。)
[疏]注“浴衣”至“通裁”。
○释曰:知“浴衣,已浴所衣之衣”者,下经云“浴用巾,扌臣用浴衣”,是既浴所著之衣,用之以身,明以布为之。云“如今通裁”者,以其无杀,即布单衣,汉时名为通裁,故举汉法为况。
皆馔于西序下,南上。(皆者,皆具以下。东西墙谓之序,中以南谓之堂。)
[疏]注“皆者”至“之堂”。
○释曰:谓从序半以北陈之。云“东西墙谓之序”者,《尔雅释宫》文。云“中以南谓之堂”者,诸於序中半以南乃得堂称,以其堂上行事非专一所。若近户,即言户东、户西;若近房,即言房外之东、房外之西;若近楹,即言东楹、西楹;若近序,即言东序下、西序下;若近阶,即言东阶、西阶;若自半以南无所继属者,即以堂言之,即下文“淅米于堂”是也。其实户外、房外皆是堂,故《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于室。”是室外皆名堂也。
●卷三十六士丧礼第十二
管人汲,不说纟,屈之。(管人,有司主馆舍者。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屈,萦也。)
[疏]注“管人”至“萦也”。
○释曰:自此尽“明衣裳”,论沐浴及寒尸之事。云“不说纟屈之”者,以其丧事遽,则知吉尚安舒,汲宜说之矣。云“管人,有司主馆舍”者,士既无臣,所行事者是府史,故知管人是有司也。《聘礼》记云:“管人为客,三日具沐,五日具浴。”此为死者,故亦使之汲水也。云“不说纟,将以就祝濯米”者,以下经云“祝淅米”,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
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祝,夏祝也。淅,氵大也。)
[疏]注“祝夏”至“氵大也”。
○释曰:知是夏祝者,见下记云“夏祝淅米,差盛之”是也。
管人尽阶,不升堂,受潘,煮于{役土},用重鬲。(尽阶,三等之上。《丧大记》曰:“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
[疏]注“尽阶”至“爨之”。
○释曰:云“尽阶”者,三阶上也。云“用重鬲”者,以其先煮潘,後煮米,为鬻悬于重,故煮潘用重鬲也。云“取所彻庙之西北,薪用爨之”者,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
祝盛米于敦,奠于贝北。(复於筐处。)
[疏]注“复於筐处”。
○释曰:“敦”即上“废敦”也。云“复於筐处”者,向未淅实于筐,今淅讫,盛于敦所置之处,还於筐,所以拟饭之所用也。
士有冰,用夷可也。(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夷,承尸之。《丧大记》曰:“君设大,造冰焉。大夫设夷,造冰焉。士并瓦,无冰。设床衤第,有枕。”)
[疏]注“谓夏”至“有枕”。
○释曰:“谓夏月”者,以《周礼凌人职》云“夏颁冰”,据臣而言,《月令》二月出冰,据君为说。云“而君加赐冰也”者,《丧大记》云士无冰用水,此云有冰,明据士得赐者也。云“夷,承尸之”者,案《丧大记》注“礼自仲春之後,尸既袭,既小敛,先内冰中,乃设床於其上,不施席而迁尸焉,秋凉而止”是也。引“《丧大记》”已下,欲证士有赐乃有冰,又取用冰之法。案彼注“造犹内”,“夷小焉”,策为箦,谓无席如浴时床也,特欲通冰之寒气。若然,《凌人》云“大丧共夷冰”,则天子有夷。郑注《凌人》云:“汉礼器制度,大广八尺,长丈二尺,深三尺,漆赤中。”诸侯称大,辟天子。其大夫言夷,此《士丧》又用夷,卑不嫌,但小耳,故郑云夷小焉。
外御受沐入。(外御,小臣侍从者。沐,管人所煮潘也。)
[疏]注“外御”至“潘也”。
○释曰:此云“外御”者,对内御为名。故下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则此外御,是士之侍御仆从者,故《尚书ぁ命》云:“今予命汝作大正,正于群仆侍御之臣。”此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者也。知“沐,管人所煮潘也”者,以其上文管人煮潘,此外御受沐入,明所受之於管人也。
主人皆出,户外北面。(象平生沐浴倮裎,子孙不在旁,主人出而衤策。)
[疏]注“象平”至“衤策”。
○释曰:云“象平生沐浴裸裎”者,裸谓赤体,裎犹袒也。将浴尸,裸袒无衣,故子孙不在旁,主人出也。下记云:“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郑云:“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以浴尸时袒露无衣,故抗衾以蔽之也。云“而衤策”者,又下记云“衤策”,郑云“衤,袒也。袒箦去席,水便”是也。
乃沐,栉,扌臣用巾。(扌臣,也,清也。古文扌臣皆作振。)
[疏]注“扌臣”至“作振”。
○释曰:扌臣谓拭也,而云“也、清也”者,以其栉讫,又以巾拭发乾,又使清净无潘敖,拭讫,仍未作纷。下文待蚤扌前讫,乃{髟会}用组,是其次也。
浴用巾,扌臣用浴衣。(用巾,用拭之也。《丧大记》曰:“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斗。”)
[疏]注“用巾”至“用斗”。
○释曰:斗,酌水器,受五升,方有柄。今用大匏,不方,用挹盆中水以沃尸。又案《丧大记》“浴水用盆,沃水用斗”,沐用瓦盆,明沐浴俱有盘及斗,此沐浴、斗亦皆有也。引《丧大记》者,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
氵Й濯弃于坎。(沐浴馀潘水、巾、栉、浴衣,亦并弃之。古文氵Й作缘,荆沔之语。)
[疏]注“沐浴”至“语”。
○释曰:潘水既经温煮,名之为氵Й。已将沐浴,谓之为濯。已沐浴讫,馀潘水弃于坎。知巾、栉、浴衣亦弃之者,以其已经尸用,恐人亵之,若弃杖者弃于隐者,故知亦弃于坎。云“古文氵Й作缘,荆沔之语”者,《禹贡》云:“荆河惟豫州。”则郑见豫卅人语氵Й为缘,是以古文误作缘也。
蚤扌前如他日。(蚤,读为爪,断爪扌前须也。人君则小臣为之。他日,平生时。)
[疏]注“蚤读”至“生时”。
○释曰:郑读蚤从爪者,此蚤乃是《诗》云“其蚤献羔祭韭”,古早字,郑读从手爪之爪。知“人君则小臣为之”者,《丧大记》云“小臣爪足”,注云“爪足,断足爪”是也。
{髟会}用组,乃笄,设明衣裳。(用组,组束发也。古文{髟会}皆为括。)
[疏]注“用组”至“为括”。
○释曰:{髟会}乃可设,明衣以蔽体,是其次也。
主人入,即位。(已设明衣,可以入也。)
[疏]释曰:自此尽“反位”,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
商祝袭祭服,衤彖衣次。(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袭,布衣床上。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衽如初也。《丧大记》曰:“含一床,袭一床,迁尸於堂又一床。”)
[疏]注“商祝”至“一床”。
○释曰:云“商祝,祝习商礼”者,虽同是周祝,仰习夏礼则曰夏祝,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云“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者,案《表记》云:“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尊而不亲言尊敬,故知殷人教以敬,是以使之袭,於接神宜。若然,此篇及《既夕》以夏人教忠,从小敛奠、大敛奠及朔半荐新、祖奠、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其虽不言祝名,亦夏祝可知。其彻之者,皆不言祝名,则周祝彻之也。殷人教以敬,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其行事,若祝取铭之类,不言祝名者,亦周祝可知。唯《既夕》开殡时,以周祝彻馔,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故夏祝取铭置于重。案《周礼》有大祝、小祝、丧祝、诅祝、甸祝,此篇及《既夕》言夏祝、商祝,周礼以丧祝行事,皆当丧祝者也。天子以下丧礼,云亦当丧祝行事也。云“袭,布衣床上”者,《丧大记》云袭一床,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此虽布衣未袭,待饭含讫,乃袭,下经为次是也。云“祭服,爵弁服、皮弁服,皆从君助祭之服”者,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杂记》云“士弁而祭于公”是也。皮弁,从君听朔之服,《玉藻》云“皮弁以听朔於大庙”是也。云“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送终之礼也”者,《郊特牲》文。引之者,证皮弁之服有二种: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是天子朝服,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不用此素服,引者欲见《郊特牲》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非此袭时所用者也。知“袭衣於床,床次含床之东”者,以其死于北墉下,迁尸于当牖下,沐浴而饭含。引《大记》云“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者,丧事所以即远,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云“衽如初也”者,衽卧席下莞上簟,彼一床之下,又云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故知衽如初含时也。
主人出,南面,左袒,扌及诸面之右。盥于盆上,洗贝,执以入。宰洗四,建于米,执以从。(俱入户,西乡也。今文宰不言执。)
[疏]注“俱入”至“言执”。
○释曰:云“扌及诸面之右”者,面,前也,谓袒左袖,扌及於左腋之下带之内,取便也。云“洗贝执以入”者,洗讫,还於笄内执以入。云“宰洗四,建于米”者,亦於废敦之内建之。郑知“俱入户,西乡”者,以下经始云“主人与宰床西东面”,故知此时西乡也。
商祝执巾从入,当牖北面,彻枕,设巾,彻楔,受贝,奠于尸西。(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
[疏]注“当牖”至“明矣”。
○释曰:云受贝者就尸东,主人边受取笄贝,从尸南过,奠尸西床上,以待主人亲含也。郑云“当牖北面,值尸南也”者,知尸当牖者,见《既夕》记:“设床策,当牖衽,下莞上簟。”迁尸於上,是尸当牖。今言当牖北面,故知值尸南可知。云“设巾覆面,为饭之遗落米也”者,但士之子亲含,发其巾,不嫌秽恶,今设巾覆面者,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故覆之也。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者,旧有解云:“迁尸於南牖时,北首。”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以其为彻枕设巾,要须在尸首,便也。今商祝事位以北面,则尸南首明矣。若然,未葬已前,不异於生,皆南首。《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者,从鬼神尚幽ウ,鬼道事之故也。唯有丧朝庙时北首,顺死者之孝心,故北首也。
主人由足西,床上坐,东面。(不敢从首前也。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
[疏]注“不敢”至“足也”。
○释曰:云“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者,前文祝入,当牖北面,是由尸首,故受主人贝奠之,并受米奠于尸西,故主人空手由足过,以其口实,不可由足,恐亵之故也。
祝又受米,奠于贝北。宰从立于床西,在右。(米在贝北,便扌及者也。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
[疏]注“米在”至“饭事”。
○释曰:云“米在贝北,便扌及”者,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祝又受米从首西过,奠于贝南,便矣。今不於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故云便主人之扌及也。云“宰立床西,在主人之右,当佐饭事”者,此不敢取“诏辞自右”之义,直以米在主人之右,故宰亦在右,故云当佐饭事也。
主人左扌及米,实于右,三,实一贝。左、中亦如之。又实米,唯盈。(于右,尸口之右。唯盈,取满而已。)
[疏]注“于右”至“而已”。
○释曰:云“于右,尸口之右”者,尸南首,云右,谓口东边也。云“唯盈,取满而已”者,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更云实米唯盈,则九扌及恐不满,是以重云唯盈也。
主人袭,反位。(袭,复衣也。位在尸东。)
[疏]注“袭复”至“尸东”。
○释曰:云“袭,复衣也”者,以其乡袒则露形,今云袭,是复著衣,故云复衣。知“位在尸东”者,以其乡者在尸西,今还尸东西面位也。
商祝掩,,设冥目,乃屦,綦结于跗,连纟句。(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也。跗,足上也。纟句,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以馀组连之,止足坼也。)
[疏]注“掩者”至“坼也”。
○释曰:自此尽“于坎”,论袭尸之事。云“掩者,先结颐下。既,冥目,乃还结项也”者,经先言掩,後言与冥目,郑知後结项者,以其掩有四脚,後二脚先结颐下,无所妨,故先结之。若即以前二脚向後结于项,则掩於耳及面,两边与冥目无所施,故先结颐下,待设塞耳,并施冥目,乃结项後也。云“跗,足上也”者,谓足背也。云“纟句,屦饰,如刀衣鼻在屦头上”者,以汉时刀衣鼻况纟句,在屦头上,以其皆有孔,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若无纟句,则谓之屦,是以郑注《周礼娄氏》云屦者,无纟句之。云“以馀组连之”者,以綦屦系既结,有馀组穿连两屦之纟句,使两足不相恃离,故云“止足坼也”。
乃袭,三称。(迁尸於袭上而衣之。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
[疏]注“迁尸”至“大异”。
○释曰: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者,以其上文已布衣於含东床上而未袭,今已饭含讫,乃迁尸,以衣著於尸,故云迁尸於袭上而衣之也。云“凡衣死者,左衽,不纽”者,案《丧大记》云:“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注云:“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云“袭不言设床,又不言迁尸於袭上,以其俱当牖,无大异”者,此对大敛、小敛布衣讫,皆言迁尸於敛上,以其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阶,其处有异故也。此袭床与含床并在南牖下,小别而已,无大异,故不言设床与迁尸也。若然,疾者於北墉下废床,始死迁尸於南牖,即有床,故上文主人入坐於床东,主妇床西,以其夏即寒尸,置冰於尸床之下,虽不言设床,有床可知。故将饭含,祝以米贝,致於床西也。《大记》唯言含一床,袭一床,大敛不言床者,以大、小敛衣裳多陈於地,故不言床。袭衣裳少,含时须漉水,又须寒尸,故并须床也。此士袭三称,小敛十九称,大敛三十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子羔袭五称,今公袭九称,则尊卑袭数不同矣。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丧大记》云小敛十有九称,尊卑同,大敛君百称,五等同大夫五十称,以下文士三十称。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命数虽殊,称数亦等,三公宜与诸侯同。
明衣不在。(,数也。不在数,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
[疏]注“数”至“称也”。
○释曰:云“不在数,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者,《丧大记》云:“袍必有表,不衤单,衣必有裳谓之一称。”其衤彖衣虽衤单,以袍为表,故云“称”。明衣衤单而无里,不成称,故不数也。
设、带、笏。(带,缁带。不言缁者,省文,亦欲见自有带。带用革。,插也,插衣带之右旁。古文为合也。)
[疏]注“带”至“合也”。
○释曰:云“带,缁带”者,案上陈服之时,有,有缁带,故云是缁带也。云“不言缁者,省文,亦欲见自有带”者,本正言带,亦同得为省文,今言者用革带也,以其生时缁带以束衣,革带以佩,王之等生时有二带,死亦备此二带,是以《杂记》云:“朱绿带,申加大带於上。”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申,重也,重於革带也。革带以佩,必言重加大带者,明虽有变,必备此二带”是也。案《玉藻》云:“杂带,君朱绿,大夫玄华,士缁辟。”又案《杂记》云:“率带,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注云“此谓袭尸之大带也”。以此而言,生时君大夫二色,今死则加以五采。士生时一色,死更加二色,是异於生。若然,又《杂记》“朱绿带”注云:“朱绿带者,袭衣之带,饰之,杂以朱绿,异於生也。此带亦以素为之。”彼是带衣之带,非大带,诸侯礼,则士大夫亦宜有之,此不言,文不具也。但人君衣带用朱绿,与大带同,此则大夫士,饰与大带同也。云“,插也,插於带之右旁”者,以右手取之便故也。
设决,丽于,自饭持之。设握,乃连。(丽,施也。,手後节中也。饭,大擘指本也。决,以韦为之籍,有区。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区,以横带贯纽结於{取手}之表也。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此谓右手也。古文丽亦为连,作扌宛。)
[疏]注“丽施”至“作扌宛”。
○释曰:云“决,以韦为之籍,有区。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者,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属纽,子乡手表为外端,属横带也。云“设之,以纽擐大擘本也。因沓其区,以横带贯纽结於之表也”者,以郑言之,大指短,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然後因沓其区於指,乃以横带绕手,一二贯纽,反向手表结之。郑虽云结于之表,且内於带,未即结此横带,即上组系是也。云“设握者,以綦系钩中指,由手表与决带之馀连结之”者,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裹手一端,绕於手表,必重宜於上掩者,属一系於下角,乃以系绕手一匝,当手表中指向上钩,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与决之带馀连结之。云“此谓右手也”者,以其右手有决,今言与决同结,明是右手也。下记所云“设握”者,此谓左手,郑云:“手无决者也。”
设冒,之。无用衾。(,韬盛物者,取事名焉。衾者,始死时敛衾。今文为橐。)
[疏]注“韬”至“为橐”。
○释曰:云“取事名焉”者,此本名冒,而云,是韬盛之名,今以此冒盛尸,故名为,是取盛物之事名焉。云“衾者,始死时敛衾”者,篇首始死云“无用敛衾”,注云:“大敛之衾。”今虽袭讫,乃用大敛衾,以其袭时无衾,小敛之衾陈之,与前未袭同,不言敛衾,单言衾,是敛衾可知,故不言也。
巾、四、{髟春}、蚤埋于坎。(坎至此筑之也。将袭辟奠,既则反之。)
[疏]注“坎至”至“反之”。
○释曰:云“坎至此筑之也”者,上文直云“氵Й濯弃于坎”,不言埋,以其未筑故也。至此言“埋”者,事讫当筑之故也。必至此乃筑之者,以其敛事遽,无暇即埋,又虑更有须埋者,故至此覆尸讫,乃埋之。前为坎者,是甸人也,则此埋之,亦甸人也。云“将袭辟奠,既则反之”者,言此者,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尔来不言,恐不知所安之处,但始死设于尸东,方袭事,必当辟之,袭讫,反之於尸东,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案下记云:“小敛,辟奠不出室。”彼还是袭奠,辟小敛,则此辟袭奠,亦不出室,仍不言处。大敛时,辟小敛奠于序西南,则此宜室西南隅,至大敛,辟小敛奠,则言于序西南,有文可知也。若然,此奠袭後,因名袭奠,故下郑注云:“将小敛,则避袭奠。”
重木刊凿之。甸人置重于中庭,参分庭一,在南。(木也,县物焉曰重。刊,斫治,凿之为县簪孔也。士重木长三尺。)
[疏]注“木也”至“三尺”。
○释曰:自此至“于重”,论设重之事。云“木也,县物焉曰重”者,解名木为重之意,以其木有物县於下,相重累,故得重名。云“凿之为县簪孔也”者,下云“系用今”,用今内此孔中,云簪者,若冠之笄,谓之簪,使冠连属於,此簪亦相连属於木之名也。云“士重木长三尺”者,郑言士重木长三尺,则大夫以上各有等,当约铭旌之杠,士三尺,大夫五尺,诸侯七尺,天子九尺,据竖之者,横者宜半之,郑不言大夫以上,无正文故也。
夏祝鬻馀饭,用二鬲,于西墙下。(夏祝,祝习夏礼者也。夏入教以忠,其於养宜。鬻馀饭,以饭尸馀米为鬻也。重,主道也。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
[疏]注“夏祝”至“同差”。
○释曰:云“于西墙下”者,西墙下有灶,即上文甸人为{役土}是也。云“夏人教以忠,其於养宜”者,案《礼记表记》云:“夏道尊命,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书传略说》亦云“夏后氏主教以忠”,是夏人教以忠也。《曲礼》云:“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郑云:“欢谓饮食,忠谓衣服。”若忠不对欢,忠亦饮食,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养宜也。前商祝奠米、饭米,夏祝彻之,今乃鬻之,而盛於鬲,是以下记云“夏祝彻馀饭”,注云“彻,去鬻”是也。云“重,主道也”者,《檀弓》文,彼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即是虞祭之後,以木主替重处,故云重主道也。引之者,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云“士二鬲,则大夫四,诸侯六,天子八与,簋同差”者,亦无正文,郑言之者,以其同盛黍稷,故知同差也。案《特牲》用二敦,《少牢》用四敦,同姓之大夫士用簋,故皆以簋言之。《明堂位》云:“周之八簋。”《诗》云:“陈馈八簋。”皆天子礼。自上降杀以两,明诸侯六。《祭统》诸侯礼,而云“四簋黍见其於庙中也”,二簋留,阳厌不用,故不言也。
幂用疏布,久之,系用今,县于重。幂用苇席,北面,左衽,带用今,贺之,结于後。(久读为灸,谓以盖塞鬲口也。今竹{密}也。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贺,加也。古文幂皆作密。)
[疏]注“久读”至“作密”。
○释曰:云“幂用疏布,久之”者,郑久读为灸,灸塞义,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云“今,竹{密}也”者,案《顾命》云:“牖南向,敷重篾席。”即此今{密}一也,谓竹之青,可以为系者。云“以席覆重,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後。左衽,西端在上”者,据人北面以席先於重北面南掩之,然後以东端为下向西,西端为上向东,是为辟屈而反,两端交於後,为左衽、右衽,然後以{密}加束之,结於後也。
祝取铭,置于重。(祝,习周礼者也。)
[疏]释曰:以铭未用,待殡讫乃置於隶。今且置於重,必且置于重者,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
厥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纟青。绞横三缩一,广终幅,析其末。(纟青,屈也。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以布为之。缩,从也。横者三幅,从者一幅。析其末者,令可结也。《丧大记》曰:“绞一幅为三。”)
[疏]注“纟青屈”至“为三”。
○释曰:自此尽“东柄”,论陈小敛衣物之事。云“厥明”者,对昨日始死之日,为厥明。此陈衣将陈,并取以敛,皆用箧,是以《丧大记》云“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是也。云“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此总解大小敛之绞,若细而分之则别。故郑注《丧大记》云:“小敛之绞也,广终幅,析其末,以为坚之强也。大敛之绞,一幅三析,用之以为坚之急也。”云以布为之,知者,下记云“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注云:“伦,比也。”此绞直言从横幅数,不言长短者,人有短长不定,取足而已。引《丧大记》,证绞为三析之事。
缁衾,里,无ヨ。(ヨ,被也。敛衣或倒,被无别於前後可也。凡衾制同,皆五幅也。)
[疏]注“ヨ被”至“幅也”。
○释曰:云“敛衣或倒”者,案下文云“祭服不倒”,则馀服有倒者,皆有领可记也。云“被无别於前後可也”者,被本无首尾,生时有ヨ,为记识前後,恐於後互换。死者一定,不须别其前後可也。云“凡衾制同,皆五幅也”者,此无正文,《丧大记》云:“纟今五幅,无ヨ。”衾是纟今之类,故知亦五幅。
祭服次,(爵弁服,皮弁服。)
[疏]注“爵弁服皮弁服”。
○释曰:凡陈敛衣,先陈绞纟今於上,次陈祭服於下,故云“祭服次”。至大敛陈衣,亦先陈绞纟今衾,次陈君衤遂祭服,所以然者,以绞纟今为里束衣,故皆绞纟今为先。但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故小敛先布散衣,後布祭服;大敛则先布祭服,後布散衣。是小敛美者在内,大敛美者在外也。袭时美者在外,是三者相变也。
散衣次,(衤遂衣以下,袍茧之属。)
[疏]注“衤彖衣”至“之属”。
○释曰:袍茧有著之异名,同入散衣之属也。
凡十有九称。(祭服与散衣。)
[疏]释曰:士之服唯有爵弁、皮弁、衤彖衣而已。云“十九称”,当重之使充十九。必十九者,案《丧大记》小敛“衣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注云:“衣十有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言法天地之终数者,天地之初数,天一地二,终数则云天九地十,人在天地之而终,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尊卑共为一节也。
陈衣继之,(庶衤遂。)
[疏]注“庶衤遂”。
○释曰:知“庶衤遂”者,以其袭时陈衣讫,乃云庶衤遂,继陈不用,此亦陈衣讫,乃云陈衣继之,明亦是庶衤遂。
不必尽用。(取称而已,不务多。)
[疏]释曰:袭时言庶衤遂,继陈则全不用,此陈衣继之,下云“不必尽用”,则兼用之,不必尽而已。以其小敛用衣多,主人自尽不足,故容用之也。云“取称而已,不务多”者,衣服虽多,不得过十九耳。
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幂奠用功布,实于箪,在馔东。(功布,锻濯灰治之布也。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古文奠为尊。)
[疏]注“功布”至“为尊”。
○释曰:知“功布,锻濯灰治之布”者,案《丧服传》云:冠六升,锻而勿灰。七升已下,锻濯灰治之。是以《殇大功章》云“大功布衰裳”,注云:“大功布者,其锻治之功粗治之。”则此云功布者,大功之布,故云锻濯灰治之也。云“凡在东西堂下者,南齐坫”,知者,《既夕》记云:“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若然,则凡设物於东西堂下者,皆南与坫齐。北陈之堂隅,有坫以士为之,或谓堂隅为坫也。
设盆盥于馔东,有巾。(为奠设盥也。丧事略,故无洗也。)
[疏]注“为奠”至“洗也”。
○释曰:云“为奠设盥也”者,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云“丧事略,故无洗也”,直以盆为盥器也。下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即是於此盥也。但诸文设洗篚者,皆不言巾,至於设洗篚不言巾者,以其设洗篚,篚内有巾可知,故不言。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既不就洗篚,恐挥之不用,故言巾。是以《特牲》、《少牢》尸尊,不就洗篚,及此丧事略,不设洗篚,皆见巾是也。
苴,大鬲,下本在左,要小焉。散带垂,长三尺。牡麻,右本在上,亦散带垂。皆馔于东方。(苴,斩衰之也。苴麻者,其貌苴,以为。服重者尚粗恶,之言实也。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带之差,自此出焉。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要小焉,五分去一。牡麻者,齐衰以下之也。牡麻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於外。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为上。)
[疏]注“苴”至“为上”。
○释曰:此陈带者,以其小敛讫,当服未成服之麻故也。云“亦散带垂”者,不言尺寸,亦与苴同垂三尺。云“苴,斩衰之也”者,案《丧服斩衰章》云:“丧服,斩衰裳,苴杖。”故知此苴,斩衰之。云“苴麻者,其貌苴,以为”者,案《礼记传》云“斩衰貌若苴”,彼据人之形貌若苴麻,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为。云“服重者尚粗恶”者,对齐衰已下服轻,不尚粗恶,故《传》云“齐衰貌若,大功貌若止”,是不尚粗恶也。云“之言实也”者,《檀弓》云:“也者,实也。”郑注《丧服》云:“明孝子有忠实之心。”是明孝子之心与服相称,不虚服此服也。云“鬲,扼也,中人之手扼围九寸”者,此无正文,《丧服》及此皆言苴大鬲,鬲是扼物之称,故据中人一扼,而言大者,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故言大也。云“带之差,自此出焉”者,案《丧服传》云:“苴大扌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斩衰之带也。”自此斩衰之带差至缌麻之带,故云带之差自此出焉。云“下本在左,重服统於内而本阳也”者,谓斩衰统於内,以解本在下而本阳,以解在左对齐衰之,右本在上轻服,本於阴而统外。案《杂记》云“亲丧外除”,郑云:“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兄弟之丧内除”,注云:“日月未竟而哀已杀。”此言统内统外者,亦据哀在内外而言。本阳本阴者,亦据父者子之天,为阳,母者子之地,为阴而言也。云“要小焉,五分去一”者,亦据《丧服传》而言。首围九寸,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得四寸。馀四寸每寸为五分,四寸为二十分,去四分,得十六分,取十五分为三寸,馀一分在,总得七寸五分寸之一。彼传因即分之至缌麻。云齐衰之,斩衰之带也,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七寸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彼二寸,一寸为二十五分,二寸为五十分,一分为五分,添前为五十五分,总去十一分,馀有四十四分,二十五分为一寸,添前四寸为五寸,仍有十九分在,是齐衰之带总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彼又云大功之,齐衰之带,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又去五分一以为带,五寸去一寸得四寸,馀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一分为五分,十分为五十分,又九分者为四十五分,添前五十,总为九十五分,去一者,五十去十,四十五去九,总得七十六,据整寸破之而言,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为小功之。大功之带以下,仍有小功之带,但小功之带以小功之又五分去一,下至缌麻之带,皆以五倍破寸,计之可知耳。云“牡麻者,齐衰以下之也”者,案《丧服》齐衰、大功皆言牡麻,小功又言澡麻,则齐衰以下皆牡麻。传曰:“牡麻者,麻也。”对苴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则此雄麻色好者,故《传》云“齐衰貌若”,是以郑云“牡麻者其貌易,服轻者宜差好也”。云“散带之垂者,男子之道,文多变也”者,此小敛,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绞之,对妇人阴质,初而绞之,与小功以下男子同。知“馔于东方东坫之南,苴为上”者,以其对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故此亦在东坫南也。若然,经直言东方,知不在东堂下东方者,以其小敛陈馔皆在东堂下,若此亦在东堂下,当言陈于馔东馔北,何须言东方乎?明此非东堂下也。知苴为上者,以其经先言苴,明依此为首南陈之也。
妇人之带,牡麻结本,在房。(妇人亦有苴,但言带者,记其异。此齐衰妇人,斩衰妇人亦苴也。)
[疏]注“妇人”至“也”。
○释曰:知“妇人亦有苴”者,《丧服》首云“苴杖”,下经男子妇人俱陈,则妇人亦有苴。《礼记服问》之等每云妇人麻之事,故知妇人亦有。今此经不言妇人苴者,记其异。谓男子带有散麻,妇人则结本无异者。且男子小功缌麻,小敛有带则绞之,亦结本,妇人带结本,可以兼之矣。云“此齐衰妇人”者,以其牡麻宜言齐衰,以下至缌麻皆同牡麻也。云“斩衰妇人亦苴也”者,此亦据带而言,以其带亦名,则《丧服》云“苴杖”,郑云:“麻在首在要皆曰。”彼既兼男女,则妇人有苴麻为带可知。经不言者,以义可知,故省文也。此带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陈之则别处,以其男子陈之于坫南,此经云在房,明知异处也。
床笫、夷衾,馔于西坫南。(笫,箦也。夷衾,覆尸之衾。《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疏]注“笫箦”至“冒也”。
○释曰:云“夷衾覆尸之衾”者,小敛讫,奉尸夷於堂,无用夷衾矣,故陈之於西坫南。案《曲礼》云:“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此夷衾小敛以往,用之覆尸柩,今直言覆尸者,郑据此小敛未入棺而言。云“《丧大记》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对小敛已前用大敛之衾,今小敛以往,大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夷衾,证小敛不用之,兼明夷衾之制。郑言小敛以往,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人棺矣。是以将葬,启殡覆棺亦用之矣。云“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案上文冒之材云“冒缁质,长与手齐,杀掩足”,注云:“上曰质,下曰杀。”此作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连之乃用也。其冒则韬下韬上讫,乃为缀旁使相续,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
西方盥,如东方。(为举者设盥也。如东方者,亦用盆布巾,馔於西堂下。)
[疏]注“为举”至“堂下”。
○释曰:云“为举”者,谓将举尸者,则下经“士盥二人”是也。云“西堂下”,知者,以其东方盥在东堂下,则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
陈一鼎于寝门外,当东塾,少南,西面。其实特豚,四{髟易},去蹄,两白、脊、肺。设扃,西末。素俎在鼎西,西顺,覆匕,东柄。({髟易},解也。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去蹄,去其甲,为不清也。白,胁也。素俎,丧尚质。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今文{髟易}为剔,白为迫。古文为密。)
[疏]注“{髟易}解”至“为密”。
○释曰:此亦为小敛奠陈之,用茅为编。言西末,则茅本在东方。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者,凡牲体之法有二:一者四解而已,此经直云“四{髟易}”,即云去蹄,明知殊肩髀为四段。案《士冠礼》云“若杀,则特豚载合升”,注云:“合左右胖。”此下文大敛亦云豚合升,则吉凶之礼,豚皆合升,而郑云“丧事略”者,但丧中之奠,虽用成牲,亦四解,故《既夕》葬奠云:“其实羊左胖。”豕亦如之。是以郑总释丧中四解之事,故云丧事略。若郊,大祭虽吉祭,亦先有豚解,後为体解,是以《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郑云:“腥其俎,谓豚解而腥之。孰其ゾ,谓体解而阎之。”《国语》亦云郊之事则有全┵,王公立饫则有房俎,亲戚燕饮则有ゾ┵者。若然,郊虽先有全┵,後有体解、豚解,《礼运》所云者是也。若然,此经云四{髟易},并两白胁与脊总为七体,若豚解皆然也。云“既馔,将小敛,则辟袭奠”者,既始死之奠袭,後改为袭奠,以恐妨敛事,故知辟袭奠,前袭时已辟之,今将小敛亦辟之,亦当於室之西南隅。如将大敛,辟小敛奠於序西南也。凡奠在室外经宿者,皆辟之於序西南,是以小敛奠与祖奠等皆辟之於序西南。朝庙迁祖之奠,不设於序西南,以其以再设为亵,是以迁之,即设新之也。
士盥,二人以并,东面立于西阶下。(立,俟举尸也。今文并为并。)
[疏]注“立俟举尸也”。
○释曰:举尸谓小敛从袭床为迁尸於户内服上,即下文“士举迁尸反位”是也。
布席于户内,下莞上簟。(有司布敛席也。)商祝布绞、衾,散衣、祭服。祭服不倒,美者在中。(敛者趋方,或亻真倒衣裳,祭服尊,不倒之也。美,善也。善衣後布,於敛则在中也。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十称也。)
[疏]注“敛者”至“称也”。
○释曰:云“敛者趋方,或亻真倒衣裳”者,以其袭时衣裳少,不倒,小敛十九称,衣裳多,取其要方,除祭服之外,或倒或否。云“祭服尊,不倒”者,士之助祭服,则爵弁服、皮弁服,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云“善衣後布,於敛则在中也”者,以其敛衣半在尸下,半在尸上,今於先布者在下,则後布者在中可知也。云“既後布祭服,而又言善者在中,明每服非一称也”者,欲见祭服文在散衣之下,即是後布祭服,祭服则是善者。复云善者在中,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故云每服非一称,以其总十九称之中,善者非一称也。
士举迁尸,反位。(迁尸於服上。)设床笫于两楹之,衽如初,有枕。(衽,寝卧之席也。亦下莞上簟。)
[疏]注“衽寝”至“上簟”。
○释曰:《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云“亦下莞上簟”者,《诗斯干》宣王寝席而言“下莞上簟”,是寻常寝席,无问贵贱者下莞上簟。
卒敛,彻帷。(尸已饰。)主人西面冯尸,踊无。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冯,服膺之。)主人{髟舌}发,袒,众主人免于房。(始死,将斩衰者鸡斯,将齐衰者素冠。今至小敛变,又将初丧服也。{髟舌}发者,去笄纟丽而。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冠,服之尤尊,不以袒也。免之制未闻。旧说以为如冠状,广一寸。《丧服小记》曰:“斩衰{髟舌}发以麻,免而以布。”此用麻布为之,状如今之著参头矣。自项中而前,交於额上,却绕也。于房于室,释{髟舌}发宜於隐者。今文免皆作纟免,古文{髟舌}作括。)
[疏]注“始死”至“作括”。
○释曰:知“始死将斩衰者鸡斯”者,案《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郑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以成服乃斩衰,是始死未斩衰,故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也。云“将齐衰者素冠”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问丧》亲始死,男子云笄纟丽,明齐衰男子素冠可知。云“今至小敛变”者,谓服麻之节,故云“变”也。云“又将初丧服也。{髟舌}发者,去笄纟丽而”者,此即《丧服小记》云:“斩衰{髟舌}发以麻,为母{髟舌}发以麻,免而以布。”是母虽齐衰,初亦{髟舌}发,与斩衰同,故云“去笄纟丽而”,上著{髟舌}发也。云“众主人免者,齐衰将袒,以免代冠”者,此亦小敛节与斩衰{髟舌}发同时,此皆据男子。若妇人,斩衰,妇人以麻为ヮ,齐衰,妇人以布为ヮ。ヮ与{髟舌}发皆以麻布自项而向前,交於额上,绕如著参头焉。免亦然,但以布广一寸为异也。云“于房于室释,{髟舌}发宜於隐者”,并下文妇人ヮ于室兼言之也。
妇人ヮ于室。(始死,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齐衰以上,至笄犹ヮ。ヮ之异於{髟舌}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檀弓》曰:“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曰:尔毋纵纵尔,尔毋扈扈尔。”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
[疏]注“始死”至“头然”。
○释曰:知“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冠笄相对。将斩衰,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纟丽,则妇人将斩衰亦去笄而纟丽可知。又知“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者,上引男子齐衰,始死素冠,则知妇人将齐衰,骨笄而纟丽也。云“今言ヮ者,亦去笄纟丽而也”者,谓今至小敛节,亦如上将斩衰。男子去笄纟丽而{髟舌}发,则此将斩衰,妇人亦去笄纟丽而麻ヮ,齐衰,妇人去骨笄与纟丽而布ヮ矣。郑不云斩衰妇人去纟丽,而云去笄纟丽者,专据齐衰妇人而言,文略故也。郑所以云而,即ヮ也。故《丧服》注亦云:“ヮ,露也。”云“齐衰以上,至笄犹ヮ”者,谓从小敛著未成服之ヮ,至成服之笄,犹ヮ不改,至大敛殡後,乃著成服之ヮ代之也。云“ヮ之异於{髟舌}发者,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如今妇人露,其象也”者,古者男子、妇人,吉时皆有笄纟丽,有丧至小敛,则男子去笄纟丽,著{髟舌}发,妇人去纟丽而著ヮ,ヮ形先以发为大,上,斩衰,妇人以麻,齐衰,妇人以布,其著之如男子{髟舌}发与免,故郑依《檀弓》“纵纵”、“扈扈”之後,乃云“其用麻布,亦如著参头然”。既{髟舌}发与ヮ皆如著参头,而异为名者,以男子阳,外物为名,而谓之{髟舌}发;妇人阴,内物为称,而谓之ヮ也。但经云“妇人ヮ于室”者,男子{髟舌}发与免在东房,若相对妇人,宜ヮ于西房,大夫士无西房,故於室内户西,皆於隐处为之也。
士举,男女奉尸,亻夷于堂,无用夷衾。男女如室位,踊无。(亻夷之言尸也。夷衾,覆尸柩之衾也。堂谓楹。床,笫上也。今文亻夷作夷。)
[疏]注“亻夷之”至“作夷”。
○释曰:云“亻夷之言尸也”者,尸之衾曰夷,衾尸之床曰夷床,并此经亻夷尸不作移字,皆作亻夷者,亻夷人旁作之,故郑注《丧大记》皆是依尸为言也。云“无用夷衾”者,初死无用大敛之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今小敛後,大敛之衾当拟大敛,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
主人出于足,降自西阶。众主人东即位。妇人阼阶上西面。主人拜宾,大夫特拜,士旅之,即位,踊,袭、于序东,复位。(拜宾,乡宾位拜之也。即位踊,东方位。袭于序东、东夹前。)
[疏]注“拜宾”至“夹前”。
○释曰:云“众主人东即位”者,虽无降阶之文,当从主人降自西阶。主人就拜宾之时,众主人遂东即位於阼阶,下主人位南,西面也。於时阼阶空,故妇人得向阼阶上西面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云“拜宾,乡宾位拜之也”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即云“主人拜宾”,明不即位而先拜宾,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云“即位踊,东方位”者,谓主人拜宾讫,即乡东方阼阶下,即西面位踊,踊讫,袭也。云“袭于序东,东夹前”者,经云主人降自西阶,更无升降之文,而云序东东夹前者,主人即位,踊讫,而去袭于序东,谓乡堂东,东西当序墙之东。又当东夹之前,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云“复位”者,复阼阶下西面位。
乃奠。(祝与执事为之。)举者盥,右执匕,却之,左执俎,横摄之,入,阼阶前西面错,错俎北面。(举者盥,出门举鼎者,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因其便也。摄,持也。西面错,错鼎於此宜西面。错俎北面,俎宜西顺之。)
[疏]注“举者”至“顺之”。
○释曰:右执匕左执俎者,谓乡北入内,东方为右人,西方为左人,故郑云“右人以右手执匕,左人以左手执俎”,各用内手举鼎,外手执匕俎,故云“便也”。云“错鼎於此宜西面”者,对在门外时,北面陈鼎,乡内为宜也。
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于鼎北,加扃,不坐。(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今文扃为铉,古文于为与,为密。)
[疏]注“抽扃”至“为密”。
○释曰:云“抽扃取,加扃於上,皆右手”者,以其经云“左执匕”,即云“抽扃予左手兼执之”,不言用右手,故郑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执匕,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似若左执爵,用右手祭脯祭荐,取便也。
乃匕,载,载两髀于两端,两肩亚,两白亚,脊、肺在於中,皆覆,进柢,执而俟。(乃匕,以匕次出牲体,右人也。载,受而载於俎,左人也。亚,次也。凡七体,皆覆,为尘。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骨有本末。古文匕为匕,髀为脾,今文白,白为迫,柢皆为胝。)
[疏]注“乃匕”至“为胝”。
○释曰:凡七体者,前左右肩,臂、属焉,後左右脾,肫、胳属焉,并左右胁,通脊为七体也。案下文,大敛豚合升,言合升则髀亦升之矣。凡言“合升”,多言皆并髀升,非独丧礼。若体解升者,皆髀不升,郑云:“近窍,贱也。”云“皆覆,为尘”者,诸进体皆不言覆,此言覆者,由无尸而不食,故覆之也。云“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者,《公食大夫》亦进本,是生人法,今以始死,故未异於生也。
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巾,待于阼阶下。(执事者,诸执奠事者。巾,功布也。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
[疏]注“执事”至“受之”。
○释曰:云“甸人彻鼎巾”者,以其空无事,故彻。案《公食大夫》云:“甸人举鼎顺,出奠于其所。”谓当门也。或云彻鼎者误,何者?前陈馔于东堂下,脯醢、醴、酒奠用功布,实于箪,何彻之有也?云“执者不升,己不设,祝既错醴,将受之”者,此执者不升,唯据执巾者,故郑云祝既错醴将受之。当以覆酒醴,故下云“祝受巾”是也。
奠于尸东,执醴酒,北面西上。(执醴酒者先升,尊也。立而俟,後错,要成也。)豆错,俎错于豆东。立于俎北,西上。醴酒错于豆南。祝受巾,巾之,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巾之,为尘也。东,反其位。)
[疏]注“东反其位”。
○释曰:云“由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者,主人位在阼阶下,妇人位在上,故奠者升,丈夫踊,奠者降,妇人踊,各以所见先後为踊之节也。云“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者,此奠者奠讫,主人见之,更与主人为踊之节也。奠者降反位,必由重南东者,以其重主道神,所冯依不知神之所为,故由重南而过,是以主人又踊也。注云“东,反其位”者,其位盖在盆盥之东,南上。
宾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庙门外也。)
[疏]注“庙门外也”。
○释曰:庙门者,士死于室,以鬼神所在则曰庙,故名寝为庙也。
乃代哭,不以官。(代,更也。孝子始有亲丧,悲哀憔悴,礼防其以死伤生,使之更哭,不绝声而已。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三日之後,哭无时。《周礼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
[疏]注“代更”至“代哭”。
○释曰:此经论君及大夫士於小敛之後,随尊卑代哭之事。注云“人君以官尊卑,士贱以亲疏为之”者,案《丧大记》云君丧,县壶,“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注云:“自以亲疏哭也。”此注不言大夫,举人君与士,其大夫有《大记》可参,以官可知,故不言也。云“三日之後哭无时”者,礼有三无时之哭:始死未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殡後葬前,朝夕入於庙,阼阶下哭,又於庐中,思忆则哭,是二无时;既练之後,在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是三无时。练则葬後有朝夕在阼阶下哭,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引《挈壶氏》者,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
有衤遂者,则将命。摈者出请,入告。主人待于位。(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
[疏]注“丧礼”至“请事”。
○释曰:云“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者,案上文始死,云有宾则拜之,君使人吊,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是丧礼略於威仪,既小敛,摈者乃用辞也。云“出请之辞曰孤,某使某请事”者,此约《杂记》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云:“孤某使某请事。”此亦宜然,故引为证也。
摈者出,告须,以宾入。(须,亦待也。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
[疏]注“须亦”至“须矣”。
○释曰:云“出告之辞曰,孤某须矣”者,此约《杂记》辞为证也。
宾入中庭,北面致命。主人拜稽颡。宾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委衣,如於室礼,降,出。主人出,拜送。朋友亲衤遂,如初仪,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朋友既委衣,又还哭於西阶上,不背主人。)
[疏]注“朋友”至“主人”。
○释曰:云“朋友亲衤遂如初仪”者,谓初死时,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朋友衤遂,亲以进,亲之恩是也。云“西阶东,北面哭,踊三,降,主人不踊”者,案前初死,“朋友衤遂,亲以进,退,哭不踊”,注云:“主人徒哭不踊。”以为朋友不哭,主人徒哭。此朋友堂上北面哭,据朋友哭,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前文朋友君命俱来,君之使者不哭,朋友亦不哭,故退哭,据主人。此朋友特来,无君命,故哭与彼异,不可相决。
衤遂者以褶,则必有裳,执衣如初,彻衣者亦如之。升降自西阶,以东。(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衤单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以东,藏以待事也。古文褶为袭。)
[疏]注“帛为”至“为袭”。
○释曰:案《丧大记》云:“小敛,君大夫复衣复衾;大敛,君褶衣褶衾。大夫士犹小敛也。”若然,则士小敛、大敛皆同用复,而衤遂者用褶者,褶者所以衤遂主人,未必用之衤遂耳。云“帛为褶,无絮,虽复与衤单同,有裳乃成称,不用表也”者,此决《杂记》云“子羔之袭也,茧衣裳与税衣”,乃为一称,以其絮亵,故须表。此虽有表里为褶,衣裳别,则裳又无絮,非亵,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言虽复与衤单同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士褶衣与复衣相对,有著为复,无著为褶,散文褶亦为复也。案《丧大记》有衣必有裳乃成称,据衤单衣、祭服之等而言。此褶虽复,与衤单同,亦得裳乃成称也。云不用表也者,见异於袍茧也。云“藏以待事也”者,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
宵,为燎于中庭。(宵,夜也。燎,火ㄡ。)
[疏]注“宵夜也燎火ㄡ”。
○释曰:案《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注云:“未曰ㄡ。”古者以荆ㄡ为烛,故云“燎,火ㄡ”也。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故《郊特牲》云:“庭燎之百,由齐桓公始也。”注云:“僭天子也。庭燎之差,公盖五十,侯伯子男皆三十。”大夫士无文。大烛或云以布缠苇,以蜡灌之,谓之庭燎。则此云庭燎,亦如之。云“大”者,对手执者为大也。
●卷三十七士丧礼第十二
厥明,灭燎。陈衣于房,南领,西上,纟青。绞,纟今,衾二。君衤遂、祭服、散衣、庶衤遂,凡三十称。纟今不在,不必尽用。(纟今,单被也。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也。小敛衣数,自天子达,大敛则异矣。《丧大记》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三。”)
[疏]注“纟今单”至“者三”。
○释曰:云“君衤遂、祭服、散衣”者,士祭服有助祭爵弁服,自家祭,玄端服散衣,非祭服、朝服之等。云“庶衤遂”者,谓朋友兄弟之等来衤遂者也。云“纟今不在”者,案《丧大记》“纟今五幅,无ヨ”,郑云今之单被也。以其不成称,故不在数内。云“不必尽用”者,案《周礼守祧职》云“其遗衣服藏焉”,郑云:“遗衣服,大敛之馀也。”即此不尽用者也。云“衾二者,始死敛衾,今又复制”者,此大敛之衾二:始死无用敛衾,以小敛之衾当陈之,故用大敛衾,小敛已後,用夷衾覆尸,故知更制一衾,乃得二也。云“小敛衣数,自天子达”者,案《丧大记》君大夫小敛已下,同云十九称,则天子亦十九称,注云:“十九称,法天地之终数也。”案《易系辞》生成之数,从“天一地二,天三地四,天五地六,天七地八,天九地十”,是十九为天地之终数。云“大敛则异矣”者,案此文,士丧大敛三十称,《丧大记》士三十称,大夫五十称,君百称。不依命数,是亦丧数略,则上下之大夫及五等诸侯各同一节,则天子宜百二十称。此郑虽不言袭之衣数,案《杂记》注云:“士袭三称,大夫五称,公九称,诸侯七称,天子十二称与?”以其无文,推约为义,故云“与”以疑之。
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角觯,木四。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白也。齐人或名全菹为芋。,缘也。《诗》云:“竹必绲。”布巾,笾巾也。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特牲馈食礼》有笾巾。今文蠃为蜗,古文为甸。)
[疏]注“此馔”至“为甸”。
○释曰:云“此馔但言东方,则亦在东堂下也”者,案上小敛之馔云于东堂下,此直言东方,则亦东堂下。郑云“亦”者,亦上小敛也。云“齐人或名全菹为芋”者,案郑於《周礼醢人》注云:“细切为齑,全物若为菹。”若然,凡菹者,全物不得芋名。此云齐人名全菹为芋者,菹法旧短四寸者全之,若长於四寸者,亦切之,则葵长者自然切乃为菹。但丧中之菹葵,虽长而不切,取齐人全菹为芋之解也。引《诗》者,欲见为缘义。云“笾豆具而有巾,盛之也”者,使小敛一豆一笾,笾豆不具,故无巾。若然,笾有巾,豆无巾者,以豆盛菹醢,湿物不嫌无巾,故不言,其实有巾矣。案此注引《特牲》记“笾巾”,郑彼注云:“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此言盛之,不同,引之者,以其彼为尸,尸食,故云优尊者。此为神,神不食,故云盛之,引之直取证有巾覆之同。
奠席在馔北,敛席在其东。(大敛奠而有席,弥神之。)
[疏]注“大敛”至“神之”。
○释曰:云“弥神之”者,以其小敛奠无巾,大敛奠有巾,已是神之。今於大敛奠,又有席,是弥神之也。
掘聿见衽。(聿,埋棺之坎者也,掘之於西阶上。衽,小要也。《丧大记》曰:“君殡用盾,赞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疏]注“聿埋”至“二束”。
○释曰:云“聿,埋棺之坎”者,聿训为陈,谓陈尸於坎,郑即以聿为埋棺之坎也。知“於西阶上”者,《檀弓》孔子云:“夏后氏殡於东阶,殷人殡於两楹之,周人殡於西阶之上。”故知士亦殡于西阶之上。此殡时,虽不言南首,南首可知。郑注上文云如商之事位,则尸南首。以《檀弓》又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礼运》云:“故死者北首,生者南乡。”亦据葬後而言,则未葬已前,不忍异於生,皆南首,唯朝庙时北首。故《既夕》云:“正柩于两楹,用夷床。”注云:“是时柩北首。”必北首者,朝事当不背父母,以首乡之故也。引《丧大记》者,云“毕涂屋”者,毕,尽也。四面及上尽涂之,如屋然。云“大夫殡以帱,赞置于西序”者,大夫不得如人君於西阶,离序而四面赞之,大夫但逼西序,以木帱覆棺营赞置於西序。云“涂不暨于棺”者,彼注云:“赞中狭小,裁取容棺。”暨,及也,但涂木不及棺而已。云“士殡见衽涂上”者,即此经掘聿而见其小要於上涂之而已。云“帷之”者,鬼神尚幽ウ,君大夫士皆同也。云“又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者,古者棺不钉,彼郑注云:“用漆者,涂合牡,牡之中也。衽,小要也。”棺盖每一缝为三道,小要每道为一条皮束之,故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士降于君,故二衽二束,大夫有漆,士无漆也。引之者,证经聿与衽之义也。
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盖在下。(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
[疏]注“轴共”至“而行”。
○释曰:云“共状如床,轴其轮”者,此注文略。案《既夕》云“迁于祖用轴”,注云“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是也。
熬黍稷各二筐,有鱼腊,馔于西坫南。(熬所以惑蚍蜉,令不至棺旁也。为举者设盆盥於西。)
[疏]注“熬所”至“於西”。
○释曰:《丧大记》云:“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注云:“熬者,煎也。将涂设於棺旁,所以惑蚍蜉,使不至棺也。”引此“《士丧礼》曰:熬黍稷各二筐。又云:设熬旁一筐,大夫三种,加以粱,君四种,加以稻,四筐则首足皆一,其馀设於左右。”若然,则此士二筐,首足各一筐,其馀设於左右可知也。云“为举者设盆盥於西”者,以小敛既云设盆盥馔于东方,明大敛用西方之盆盥矣。以其先陈盥,後陈鼎,故於鼎上言之也。
陈三鼎于门外,北上。豚合升,鱼专鲋九,腊左胖,髀不升,其他皆如初。(合升,合左右体升於鼎。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
[疏]注“合升”至“互耳”。
○释曰:云“其他皆如初,谓豚体及匕俎之陈,如小敛时”者,谓豚七体之等,一依前敛时也。云“合升四{髟易}亦相互耳”者,小敛云四{髟易},四解为七体,亦左右体合升,今升左右体,亦四解可知也,故云相互也。
烛俟于馔东。(烛,ㄡ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ウ。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
[疏]注“堂虽”至“曰烛”。
○释曰:云“堂虽明,室犹ウ”者,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於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云“在地曰燎”者,谓若《郊特牲》云“庭燎之百”,又《诗》云“庭燎之光”,如此之类,皆在地曰燎。此云“执之曰烛”,及《少仪》云“主人执烛抱ㄡ”,此之类皆是人之手执烛也。庭燎且《燕礼》亦谓之大烛也,《司ピ氏》亦谓之坟烛也。
祝、彻盥于门外,入,升自阼阶,丈夫踊。(祝彻,祝与有司当彻小敛之奠者。小敛设盥于馔东,有巾。大敛设盥于门外,弥有威仪。)
[疏]注“祝彻”至“威仪”。
○释曰:此直云“祝彻盥于门外”者,不知何时设,此案上小敛陈馔讫,即言设盥,则陈大敛馔讫,亦设盥於门外也。
祝彻巾,授执事者以待。(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为大敛奠又将巾之。祝还彻醴也。)
[疏]注“授执”至“醴也”。
○释曰:云“授执巾者於尸东,使先待於阼阶下”者,此巾前为小敛奠巾之,今祝彻巾,还为大敛奠巾之,前小敛奠,升自阼阶,设于尸东,祝受巾於阼阶下而升。今大敛奠,亦升自阼阶,设于奥,亦宜受巾於阼阶下而升,故知祝授巾於执巾者,使先待於阼阶下也。又知“祝还彻醴”者,下文“彻馔先取醴”故也。
彻馔,先取醴酒,北面。(北面立,相待俱降。)其馀取先设者,出于足,降自西阶。妇人踊。设于序西南,当西荣,如设于堂。(为求神於庭。孝子不忍使其亲须臾无所冯依也。堂,谓尸东也。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
[疏]注“为求”至“去之”。
○释曰:云“堂谓尸东也”者,谓如尸东堂上陈设之次第,故云尸东也。云“凡奠设于序西南者,毕事而去之”者,言“凡奠”,谓小敛奠、大敛奠、迁柩奠、祖奠,但将设後奠,则彻先奠於西序南,待後奠事毕,则去之。故小敛奠设之於此不巾,以不久设故也。
醴酒位如初。执事豆北南面,东上。(如初者,如其醴酒北面西上也。执醴尊,不为便事变位。)
[疏]注“如初”至“变位”。
○释曰:前设小敛奠于尸东时,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执豆俎者立於俎北,西上。至此执豆俎者,豆北东上,为便事,事讫,向东为便,故东上变位,以执醴者尊,仍西上,是不得“为便事变位”也。
乃馔。(东方之新馔。)
[疏]注“东方之新馔”。
○释曰:以其将设大敛,新馔於室,故知是新馔也。
帷堂。(彻事毕。)妇人尸西,东面。主人及亲者升自西阶,出于足,西面袒。(袒,大敛变也。不言ヮ免髻发,小敛以来自若矣。)
[疏]注“袒大”至“若矣”。
○释曰:知袒为“大敛变”者,前将小敛袒,今言袒,下文即行大敛事,故知为大敛变也。云“不言ヮ免{髟舌}发,小敛以来自若矣”者,决前小敛袒,男有{髟舌}发免,妇人有ヮ,今大敛袒,不言者,自小敛以来有此,至成服乃改。若,如也,自如常有,故不言之也。
士盥,位如初。(亦既盥并立西阶下。)
[疏]注“亦既”至“阶下”。
○释曰:言“亦”者,亦如小敛时,士盥二人并立于西阶下,以待迁尸也。
布广如初。(亦下莞上簟,铺於阼阶上,於楹为少南。)
[疏]注“亦下”至“少南”。
○释曰:“布席如初”,初谓小敛时下莞上簟。云“铺於阼阶上”者,案《丧大记》云“小敛於户内,大敛於阼”是也。云“於楹为少南”者,取南北节,以其言阼阶上,故知於楹为少南,近阼阶也。
商祝布绞、纟今、衾、衣,美者在外,君衤遂不倒。(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
[疏]注“至此”至“自尽”。
○释曰:云“至此乃用君衤遂,主人先自尽”者,《丧大记》“君无衤遂大夫士”,注云:“不陈,不以敛。”彼无衤遂大夫士止谓不陈,为小敛用之,故云无衤遂大夫士。以其上文士丧始死,君使人衤遂,何得云君全无衤遂大夫士也?故以不陈,不以敛解之,至大敛乃用君衤遂,於小敛所用,主人先自尽也。
有大夫,则告。(後来者,则告以方敛。非敛时,则当降拜之。)
[疏]注“後来”至“拜之”。
○释曰:案《檀弓》“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注云:“辞犹告也。摈者以主人有事告也。主人无事,则为大夫出。”《丧大记》云:“士之丧,於大夫,不当敛则出。”注:“父母始死,悲哀,非所尊不出也。”上文有君命,则出迎于门外,是始死唯君命出。若小敛後,则为大夫出,故《杂记》云:“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若士来,即成踊,乃拜之也。
士举迁尸,复位。主人踊无。卒敛,彻帷。主人冯如初,主妇亦如之。
主人奉尸敛于棺,踊如初,乃盖。(棺在聿中,敛尸焉,所谓殡也。《檀弓》曰:“殡於客位。”)
[疏]释曰:士举迁尸,谓从户外夷床上,迁尸於敛上。下云“奉尸敛于棺”,谓从阼阶敛上迁尸乡西阶,敛於棺中,乃加盖於棺上也。
○注“棺在”至“客位”。
○释曰:云“棺在聿中,敛尸焉”者,欲见先以棺入聿中,乃奉尸入棺中。云“所谓殡也”者,即所引《檀弓》“殡於客位”者是也。以尸入棺名敛,亦名殡也。
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北面於西阶东。)
[疏]注“北面於西阶东”。
○释曰:小敛後,主人阼阶下。今殡後,拜大夫後至者,殡讫,不忍即阼阶,因拜大夫即於西阶东,北面,视聿而哭也。
众主人复位。妇人东复位。(阼阶上下之位。)
[疏]注“阼阶上下之位”。
○释曰:众主人与妇人於宾无事,故殡後即乡东阼阶上下之位也。
设熬,旁一筐,乃涂,踊无。(以木覆棺上而涂之,为火备。)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踊,袭。(为铭设付,树之聿东。)
[疏]注“为铭”至“聿东”。
○释曰:上文始死,则作铭讫,置于重。今殡讫,取置于聿上,铭所以表柩故也。云“聿东”者,以不使当聿於东可知。
乃奠。烛升自阼阶。祝执巾,席从,设于奥,东面。(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自是不复奠于尸。祝执巾,与执席者从入,为安神位。室中西南隅谓之奥,执烛南面,巾委於席右。)
[疏]注“执烛”至“席右”。
○释曰:云“执烛者先升堂照室”者,以其设席于奥,当先照之为明也。云“自是不复奠于尸”者,郑欲解自始死已来袭奠,小敛奠皆在尸旁,今大敛奠,不在西阶上,就柩所,故於室内设之。则自此已下,朝夕奠、朔月奠、新奠皆不於尸所,总解之。知“执烛南面”者,以其烛先入室,南面照之便故也。云“巾委於席右”者,以巾为神,故知委於席右也。
祝反降,及执事执馔。(东方之馔。)士盥,举鼎入,西面北上,如初。载,鱼左首,进,三列,腊进柢。(如初,如小敛举鼎、执匕俎扃、匕载之仪。鱼左首设而在南。,脊也。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凡未异於生者,不致死也。古文首为手,为耆。)
[疏]注“如初”至“为耆”。
○释曰:云“左首进亦未异於生也”者,案《公食》右首进,此云左首,则与生异,而云亦未异於生者,下文注“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彼《公食》言右首,据席而言,此左首,据载者统於执,若设於席前,则亦右首也。云“不致死也”者,《檀弓》云:“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今进鱼不异於生,则亦是之死不致死之,故引为证也。
祝执醴如初,酒豆笾俎从,升自阼阶。丈夫踊。甸人彻鼎。(如初,祝先升。)
[疏]注“如初祝先升”。
○释曰:以其小敛祝执醴,醴在先,此云“如初”,故知祝先升也。
奠由楹内入于室,醴酒北面。(亦如初。)
[疏]注“亦如初”。
○释曰:以其小敛之醴酒先升,北面西上,此经亦言“北面”,明与小敛同,故云“亦如初”。谓如初,小敛经不言如初,文略也。
设豆,右菹,菹南栗,栗东脯,豚当豆,鱼次,腊特于俎北。醴酒在笾南,巾如初。(右菹,菹在醢南也。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醴当栗南,酒当脯南。)
[疏]注“右菹”至“脯南”。
○释曰:云“设豆,右菹”者,凡设醢菹常在右,今特言之者,此从北乡南而陈,嫌先设者在北,故言右。言右菹,则醢自然在左,是以郑云右菹菹在醢南也。注云“此左右异於鱼者,载者统於执,设者统於席”者,郑以上文鱼言左首,据载者统於执,故云左首,及设则右首,此言设豆右菹,据设者统於席,前若执来即左菹也。云“醴当栗南,酒当脯南”者,以其陈馔要成,尊者後设,故先设栗脯於北,乃於南设醴酒,酒在东,故醴在栗南,酒在脯南也。
既错者出,立于户西,西上。祝後,阖户。先由楹西,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为神冯依之也。)
[疏]注“为神”至“之也”。
○释曰:郑解丈夫见奠者,至重即踊者,重主道,为神冯依之,故丈夫取以为踊节也。
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于门外。人,及兄弟北面哭殡。兄弟出,主人拜送于门外。(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异门大功亦存焉。)
[疏]注“小功”至“存焉”。
○释曰:云“北面哭殡”者,案《丧大记》云:“大夫士哭殡则杖,哭柩则辑杖。”注云:“哭殡,谓既涂也。哭柩,谓启後也。”此哭不言杖者,文略也。云“小功以下,至此可以归”者,案《丧服》记云“小功以下为兄弟”,则此兄弟可以兼男女也。云“异门大功亦存焉”者,大功容有同门,有同财,故《丧服》以小功以下为兄弟。但大功亦容不同门,不同财之义,以异门疏,至此亦可以归,故云亦存焉,谓存在家之注也。既殡虽归,至朝夕朔奠之日,近者亦人哭限也。若至葬时,皆就柩所,故《既夕》反哭,云“兄弟出主人拜送”,注云“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是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皆西面于东方。阖门。主人揖,就次。(次,谓斩衰倚庐,齐衰垩室也。大功有帷帐,小功缌麻有床笫可也。)
[疏]注“次谓”至“可也”。
○释曰:凡言“次”者,庐、垩室以下总名,是宾客所在,亦名次也,故引《礼记传》为证。案《传》云:“父母之丧居倚庐,寝苫枕块,不说带。齐衰居垩室,苄翦不纳。大功寝有席,小功缌麻,床可也。”齐衰既居垩室,故大功以下有帷帐也。
君若有赐焉,则视敛。既布衣,君至。(赐,恩惠也。敛,大敛。君视大敛,皮牟服,袭裘。主人成服之後往,则锡衰。)
[疏]注“赐恩”至“锡衰”。
○释曰:案《杂记》云:“公视大敛,公升,商祝铺席,乃敛。”注引《丧大记》曰:“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纟今衾,君至”,此君升乃铺席。则君至为之改,始新之。此经上下不言改新者,文不具也。云“敛,大敛”者,案《丧大记》云:“君於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此经云“若有赐”,明君於士视大敛也。云“君视大敛皮弁服袭裘”者,案《丧服小记》云:“诸侯吊,必皮弁锡衰。”言诸侯不言君者,以其彼是吊异国之臣法。案《服问》云:“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出亦如之,当事则弁。”不见君吊士服。案《文王世子》注君为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并据成服後。今大敛未成服,缘吊异国之臣有服皮弁之法,则君吊士未成服之前,可服皮弁袭裘。袭裘之文出《檀弓》,子游吊,小敛後,“袭裘带而入”,此小敛後,亦宜然也。云“成服之後往则锡衰”者,亦约《服问》君吊卿大夫之法。若然,《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不同者,彼谓凡平之士,此士於君有师友之恩,特赐与大夫同也。
主人出迎于外门外,见马首,不哭,还,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不哭,厌於君,不敢伸其私恩。)
[疏]注“不哭”至“私恩”。
○释曰:案《丧大记》云“男子出寝门见人不哭”,平常出门时,此迎君宜哭。
巫止于庙门外,祝代之。小臣二人执戈先,二人後。(巫,掌招弭以除疾病。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周礼男巫》:“王吊则与祝前。”《檀弓》曰:“君临臣丧,以巫祝桃执戈以恶之,所以异於生也。”皆天子之礼。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小臣,君行则在前後,君升则侠阼阶北面。凡宫有鬼神曰庙。)
[疏]注“巫掌”至“曰庙”。
○释曰:云“巫掌招弥以除疾病”者,《周礼春官男巫职》文。彼注云:“招,招福也。弥读为敉,敉,安也,谓安凶祸也。”云“小臣掌正君之法仪”者,《夏官小臣职》文。云男巫“王吊则与祝前”者,亦《男巫职》文。云“祝”者,则《周礼春官丧祝职》云“王吊则与巫前”是也。引之者,证经巫祝小臣之事也。引《檀弓》者,证彼与此经异,故云“皆天子之礼”也。以其巫祝桃具,故为天子礼也。云“诸侯临臣之丧,则使祝代巫执居前下天子也”者,此据《丧大记》而言。案彼云:“大夫既殡,而君往焉。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後。”文与此经同,文有详略耳。云“小臣君行则在前後”者,非直为吊丧,则凡平行,皆有此小臣从,以其与君为仪卫者。云“君升则侠阼阶”,案《顾命》云二人雀弁,夹阶,是其类也。云“凡宫有鬼神曰庙”者,以经云庙,谓寝为庙,故云有鬼神曰庙。
君释采,入门,主人辟。(释采者,祝为君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明君无故不来也。《礼运》曰:“诸侯非问疾吊丧,而入诸臣之家,是谓君臣为谑。”)
[疏]注“释采”至“为谑”。
○释曰:引《礼运》者,证君无故而入臣家,故将入必礼门神也。彼注引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数如夏氏,以取弑焉,是君臣相谑,致祸之事也。
君升自阼阶,西乡。祝负墉,南面,主人中庭。(祝南面房中,东乡君。墙谓之墉。主人中庭,进益北。)
[疏]注“祝南”至“益北”。
○释曰:祝必负墉南面乡君者,案《丧大记》云:“君称言,视祝而踊。”郑注:“视祝而踊,祝相君之礼,当节之也。”故须乡君也。云“主人中庭进益北”者,前主人先入门右,中庭之南,今云中庭,明益北至庭也。
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出,不敢必君之卒敛事。)君命反行事,主人复位。(大敛事。)君升主人,主人西楹东,北面。(命主人使之升。)升公卿大夫,继主人,东上。乃敛。(公,大国之孤,四命也。《春秋传》曰:“郑伯有耆酒,为窟室,而夜饮酒击锺焉,朝至未已,朝者曰:公焉在?其人曰:吾公在壑谷。”伯有者,公子子良之孙良霄。)
[疏]注“公大”至“壑谷”。
○释曰:案《典命》云:“公之孤四命。”故云“大国之孤四命”也。引《春秋》者,襄三十年《左氏传》文。郑为伯爵,不合立孤,但良霄郑之公族大夫贵重之极,以比大国之孤,故臣子尊其君,亦号为公。引之者,证经公是公之孤也。以其天子有三孤,副贰三公,大国无公,唯有孤,亦号为公,是以《燕礼》亦谓之为公也。
卒,公卿大夫逆降,复位。主人降,出。(逆降者,後升者先降,位如朝夕哭吊之位。)
[疏]注“逆降”至“之位”。
○释曰:卒者,谓卒敛也。云“主人降出”者,亦是不敢久留,君先出。下文君反主人,主人反乡中庭,君乃抚尸,主人乃拜稽颡,踊出,出谓主人出乡门外立。
君反主人,主人中庭。君坐抚,当心。主人拜稽颡,成踊,出。(抚,手案之。凡冯尸兴必踊。今文无成。)
[疏]注“抚手”至“无成”。
○释曰:云“凡冯尸兴必踊”者,《丧大记》文。此经直云“君坐抚,当心”,主人直踊,又不言冯尸,而郑云凡冯尸兴必踊者,欲见抚即冯之类,兴亦踊,故得与主人拾踊也。是以《丧大记》:“君於臣抚之,父母於子执之,子於父母冯之,妇於舅姑奉之,舅姑於妇抚之。冯尸不当君所。”又云:“凡冯尸,兴必踊。”是冯为总名,故君抚之亦踊也。
君反之,复初位。众主人辟于东壁,南面。(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
[疏]注“以君”至“之东”。
○释曰:云“君反之复初位”,初位即中庭位。知者,以其文承中庭位故也。云“以君将降也,南面则当坫之东”者,下文“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则君降当在阼阶下,西面命之,故众主人辟君东壁南面,南面则西头为首,者当堂角之坫,故云当坫之东也。
君降,西乡,命主人冯尸。主人升自西阶,由足,西面冯尸,不当君所,踊。主妇东面冯,亦如之。(君必降者,欲孝子尽其情。)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出。君反之,入门左,视涂。(聿在西阶上,入门左,由便趋疾,不敢久留君。)
君升即位,众主人复位。卒涂,主人出,君命之反奠,入门右。(亦复中庭位。)
[疏]注“亦复中庭位”。
○释曰:经云“入门右”,注复中庭位,谓在门右,南北当中庭也。
乃奠,升自西阶。(以君在阼。)
[疏]注“以君在阼”。
○释曰:以其凡奠皆升自阼阶,是为君在阼,故辟之而升西阶也。
君要节而踊,主人从踊。(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
[疏]注“节谓”至“时也”。
○释曰:云“节谓执奠始升阶,及既奠由重南东时也”者,案上文大敛奠,升时丈夫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而东,丈夫踊。此注不云降时踊者,以经直有君与主人丈夫踊节,故不言降时踊节也。
卒奠,主人出,哭者止。(以君将出,不敢ん嚣聒尊者也。)君出门,庙中哭,主人不哭,辟。君式之。(辟,逡遁辟位也。古者立乘,式,谓小亻免以礼主人也。《曲礼》曰:“立视五,式视马尾。”)
[疏]注“辟逡”至“马尾”。
○释曰:君入臣家,至庙门乃下车,则贰车本不入大门,下云“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者,明出大门矣。云“辟,逡遁辟位也。者,案《曲礼》云:“君出就车,左右攘辟。”则此云辟,亦是主人攘辟,故云逡遁辟位也。云“古者立乘”者,以其坐乘则不得式而小亻免,故云古者立乘也。知式是“礼主人”者,《曲礼》云“式宗庙”,《曾子问》卿大夫见君之尸,“皆下之,尸必式”,是凡式皆是礼前物为式。引《曲礼》者,欲见式小亻免。彼注:“犹规也。”车轮转之一匝为一规。案《周礼冬官》轮崇六尺六寸,围三径一,三六十八,一匝则一丈九尺八寸,五规则五个一丈九尺八寸,总为九丈九尺,六尺为一步,总十六步半。凡平立视,视前十六步半。若小亻免为式,则低头视马尾,故连引《曲礼》云“式视马尾”也。
贰车毕乘,主人哭,拜送。(贰车,副车也。其数各视其命之等。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君吊,盖乘象路。《曲礼》曰:“乘君之乘车不敢旷左,左必式。”)
[疏]注“贰车”至“必式”。
○释曰:云“其数各视其命之等”者,案《周礼大行人》云:上公贰车九乘,侯伯贰车七乘,子男贰车五乘,故知视命数也。云“君出,使异姓之士乘之在後”者,《礼记坊记》云:“君不与同姓同车,与异姓同车。”彼谓与君同在一车为御,与车右者也。此经云“贰车毕乘”,明亦使异姓之上乘之在後可知。云“君吊,盖乘象路”者,案《周礼巾车职》王有五路:玉、金、象、革、木。诸侯,则同姓金路已下,异姓象路已下,四卫革路已下,蕃国唯有木路。若然,唯王与同姓异姓得吊乘象路。今云盖乘象路者,以诸侯言之,唯据上公与侯伯於王有亲者,得用象路吊临其臣以巾车。又云象路以朝,释曰王以朝及燕出入,虽不言吊临,然吊临亦是出入之事,故云“盖”以疑之。若四卫、诸侯、侯伯已下,与王无亲者,亦各乘己所赐之车,革路、木路之等。今郑於贰车之下言所乘车者,以其言贰车,其饰皆与正车同,故於贰车以下,言君之所乘车也。引《曲礼》者,乘君之乘车,则贰车是也。以其与君为副贰,即是君之乘车也,彼注云:“君存恶空其位。”则此乘车亦居左,以其人君皆左载,无御者在中,郑注《周礼》亦有车右也,云“左必式”者,不敢立相视常为式耳。
袭,入即位。众主人袭。拜大夫之后至者,成踊。(後至,布衣而後来者。)
[疏]注“後至”至“来者”。
○释曰:知布衣而後来者,若未布衣时来,即入前卿大夫从君之内,今承上君大夫之下,别君拜大夫之後至者,明布衣後来,不得与前卿大夫同时从君入者,故郑以布衣之後解之。
宾出,主人拜送。(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
[疏]注“自宾”至“之仪”。
○释曰:上经君在之时,卿大夫士从君者,不得与主人为礼。君出後,有宾来,即乃得别与主人为礼,故云“自宾出以下,如君不在之仪”也。
三日,成服,杖。拜君命及众宾,不拜棺中之赐。(既殡之明日,全三日,始ヱ粥矣。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棺中之赐,不施己也。《曲礼》曰:“生与来日。”)
[疏]注“既殡”至“来日”。
○释曰:云“既殡之明日”者,上厥明灭燎者,是三日之朝行大敛之事。今别言“三日成服”,则除上三日,更加一日是四日矣。而言三日者,谓除死日数之为三日也。云“全三日,始ヱ粥矣”者,谓成服日乃食粥,除此日已前,是未全三日,不食,至四日乃食也。案《丧大记》云“三日不食”,谓通死日不数成服日,故云三日不食,《孝经》“三日而食”者,是除死日数,故云三日而食也。云“礼尊者加惠,明日必往拜谢之”者,案《既夕》记云“主人乘恶车”,注云“拜君命”是也。引《曲礼》者,彼注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引之以证此《士丧礼》与大夫已上异也。
朝夕哭,不辟子卯。(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不代哭也。子卯,桀、纣亡日,凶事不辟,吉事阙焉。)
[疏]注“既殡”至“阙焉”。
○释曰:云“既殡之後,朝夕及哀至乃哭”者,此据殡後阼阶下朝夕哭,庐中思忆则哭。云“不代哭也”者,决未殡以前,大夫以上以官代哭,士以亲疏代哭,不绝声。云“子卯,桀纣亡日”者,《诗》云:“韦顾既伐,昆吾夏桀。”《左传》云乙卯,“昆吾稔之日”,昆吾与夏桀同时诛,则桀以乙卯亡。案《尚书牧誓》序云“时甲子昧爽”,武王伐纣之日,是纣以甲子日死,王者以为忌日。云“凶事不辟”者,即此经是也。云“吉事阙焉”者,《檀弓》云:“子卯不乐。”是吉事阙也。
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主人即位。辟门。(外兄弟,异姓有服者也。辟,开也。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
[疏]注“外兄”至“则闭”。
○释曰:《丧大记》云“祥而外无哭者”,则此外位皆有哭。今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案下注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是也。云“外兄弟,异姓有服者”,谓若舅之子,姑姊妹从母之子等,皆是有服者也。云“凡庙门有事则开,无事则闭”者,有事谓朝夕哭及设奠之时,无此事等则闭之,鬼神尚幽ウ故也。
妇人拊心,不哭。(方有事,止ん嚣。)
[疏]注“方有事止ん嚣”。
○释曰:云“方有事”者,谓下经彻大敛奠、设朝奠之事也。
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先西面拜,乃南面拜,东面拜也。)
[疏]注“先西”至“拜也”。
○释曰:知先西面、後东面者,以经云“旁三右还入门”,故知先西面,後乃东,遂北面。入门以一面,故云“旁”。
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兄弟皆即位,如外位。卿大夫在主人之南。诸公门东,少进。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敌则先拜他国之宾。凡异爵者,拜诸其位。(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小功缌麻,亦即位乃哭。上言宾,此言卿大夫,明其亦宾尔。少进,前於列。异爵,卿大夫也。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尊之,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
[疏]注“宾皆”至“特拜”。
○释曰:既云“如外位”,又案外位,主人之南有外兄弟,其南乃有宾,此内位。主人之南即有卿大夫,不言兄弟者,以外兄弟虽在主人之南,以少退,故卿大夫继主人而言也。云“诸公门东,少进”者,谓门东有士,故云少进,少进於士。此所陈位不言士之属吏者,案大夫家臣位在门右,则士之属吏亦在门右,又在宾之後也。云“宾皆即此位,乃哭尽哀止,主人乃右还拜之,如外位矣”者,以其云外位,明拜之亦右还如外位也。云“兄弟,齐衰大功者,主人哭则哭”者,以其大功已上亲无门外内位,但主人哭则亦哭矣。小功缌麻疏,故入即进前於士之列也。云“异爵,卿大夫也”者,以主人是士,明异爵是卿大夫也。云“他国卿大夫亦前於列”者,以经云他国之异爵者,门西少进,亦当前於士之位也。云“拜诸其位,就其位特拜”者,以其异爵则亦卿大夫,故知特拜,一一拜诸其位也。
彻者盥于门外。烛先入,升自阼阶。丈夫踊。(彻者,彻大敛之宿奠。)祝取醴,北面,取酒立于其东,取豆、笾、俎,南面西上。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妇人踊。(序,次也。)
[疏]注“序次也”。
○释曰:序次者,次第人,使相当。此经所言先後,则祝执醴在先,次酒,次豆笾,次俎,为次第也。
设于序西南,直西荣。醴酒北面西上。豆西面错,立于豆北,南面。笾、俎既错,立于执豆之西,东上。酒错,复位。醴错于西,遂先,由主人之北馔。(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馔,新馔,将复奠。)
[疏]注“遂先”至“复奠”。
○释曰:云“遂先”者,明祝不复位也者。以其云遂先,先即祝不得复位,遂东相新馔也。
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不巾。(入,入於室也。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不巾,无菹、无栗也。菹、栗具则有俎,有俎乃巾之。)
[疏]注“入入”至“巾之”。
○释曰:注云“入,入於室也”者,以其设奠在室中故也。云“如初设者,豆先,次笾,次酒,次醴也”者,以其大敛有俎,笾豆又多,今言如初设,直豆笾酒醴见用者,先後次第耳。云“不巾,无菹,无栗也”者,以大敛奠,兼有菹栗,则巾之。是以《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其大敛皆有俎,俎有祭肉,故巾之也。若然,朝庙之奠,亦是宿奠,无菹栗有巾者,为在堂而久设,尘埃故也。
错者出,立于尸西,西上。灭烛,出。祝阖户,先降自西阶。妇人踊。奠者由重南,东。丈夫踊。宾出,妇人踊,主人拜送。(哭止乃奠,奠则礼毕矣。今文无拜。)
[疏]注“哭止”至“无拜”。
○释曰:云“祝阖户,先降”者,以其出户时,祝阖户在後,故须云祝先降也。云“哭止乃奠”者,谓朝夕哭止,拜宾乃奠,奠则礼毕矣。是以《檀弓》云“朝奠日出”是也。
众主人出,妇人踊。出门,哭止。皆复位。阖门。主人卒拜送宾,揖众主人,乃就次。
朔月,奠用特豚、鱼、腊,陈三鼎如初。东方之馔亦如之。(朔月,月朔日也。自大夫以上,月半又奠。如初者,谓大敛时。)
[疏]注“朔月”至“敛时”。
○释曰:知“大夫以上月半又奠”者,下经云“月半不殷奠”,士不者,大夫以上则有之。谓若下文云“不述命”,大夫已上则有之。又若《特牲》云士“不诹日”,大夫已上则诹。诸士言不者,大夫已上则皆有之,故知大夫以上,又有月半奠也。云“如初者,谓大敛时”者,以其上陈大敛事,此言如初,故知如大敛时也。
无笾,有黍、稷。用瓦敦,有盖,当笾位。(黍稷并於С北也。於是始有黍稷。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
[疏]注“黍稷”至“祭焉”。
○释曰:云“於是始有黍稷”者,始死以来,奠不言黍稷,至此乃言之,故云於是始有黍稷也。云“死者之於朔月月半,犹平常之朝夕”者,谓犹生时朝夕之常食也。案《既夕》记云:“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注云:“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若然,彼谓下室中不异於生时,殡宫中则无黍稷,今至朔月月半乃有之。若朔月月半殡宫中有黍稷,下室则无。故《既夕》记云“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注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是也,是以云犹平常朝夕决之也。云“大祥之後则四时祭焉”者,《士虞礼》礻覃月,“吉祭犹未配”,是大祥之後,得四时祭,若虞祭之後,卒哭之等,虽不四时,亦有黍稷,是其常也。
主人拜宾,如朝夕哭,卒彻。(彻宿奠也。)举鼎入、升,皆如初奠之仪。卒匕,释匕于鼎。俎行,匕者逆出。甸人彻鼎,其序:醴酒、菹醢、黍稷、俎。(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其序,升入之次。)
[疏]注“俎行”至“之次”。
○释曰:云“俎行者,俎後执,执俎者行,鼎可以出”者,案下文设时,豆错、俎错,黍稷後设,则俎宜在黍稷前。今在黍稷後而言俎行者,欲见俎虽在黍稷前设,以执之在後,欲与鼎匕出为节,故云俎行,即匕鼎出也。云“其序,升入之次”者,谓如经醴已下次第也。
其设于室,豆错,俎错,腊特。黍稷当笾位。敦启会,却诸其南。醴酒位如初。(常笾位,俎南黍,黍东稷。会,盖也。今文无敦。)
[疏]注“当笾”至“无敦”。
○释曰:知“当笾位,俎南黍,黍东稷”者,依特牲所设为之也。
祝与执豆者巾,乃出。(共为之也。)主人要节而踊,皆如朝夕哭之仪。月半不殷奠。(殷,盛也。士月半不复如朔盛奠,下尊者。)
[疏]注“殷盛”至“尊者”。
○释曰:云“下尊”者,以下大夫以上有月半奠故也。
有荐新,如朔奠。(荐五若时果物新出者。)
[疏]注“荐五”至“出者”。
○释曰:案《月令》仲春“开冰,先荐寝庙”,季春云“荐鲔于寝庙”,孟夏云“以彘尝麦,先荐寝庙”,仲夏云“羞以含桃,先荐寝庙”。皆是荐新如朔奠者,牲牢笾豆,一如上朔奠也。
彻朔奠,先取醴酒,其馀取先设者。敦启会,面足。序出如入。(启会,彻时不复盖也。面足执之,令足乡前也。敦有足,则敦之形如今酒敦。)
[疏]注“启会”至“盖也”。
○释曰:以前设时即不盖,至彻亦不盖。今经云“敦启会”,嫌先盖,至彻重启之,故云“不复盖”也。
其设于外,如於室。(外,序西南。)
筮宅,冢人营之。(宅,葬居也。冢人,有司掌墓地兆域者。营犹度也。《诗》云:“经之营之。”)
[疏]注“宅葬”至“营之”。
○释曰:案《周礼》有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此士亦有冢人掌墓地兆域,故云“冢人营之”也。
掘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为葬将北首故也。)
[疏]注“为葬”至“故也”。
○释曰:云“为葬将北首”者,解掘中南其壤,为葬时北首,故壤在足处。案《檀弓》云:“葬於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是葬时北首也。
既朝哭,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免。(兆,域也,所营之处。免者,求吉不敢纯凶。)
[疏]注“兆域”至“纯凶”。
○释曰: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带,因丧屦,缁布冠不蕤;占者皮弁。”下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以筮、占者朝服。”彼有司与占者之服,不纯吉,亦不纯凶,此乃主人之服,不纯吉,免,亦不纯凶也。
命筮者在主人之右。(命尊者宜由右出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
[疏]注“命尊者自右”。
○释曰:云“命尊者宜由右出也”者,对赞币卑者在左,故引《少仪》为证也。
筮者东面,抽上卖,兼执之,南面受命。(卖,藏之器也。兼与执之。今文无兼。)
[疏]注“卖藏”至“无兼”。
○释曰:云“抽上卖”者,则下卖未抽,待用筮时乃并抽也。
命曰:“哀子某,为其父某甫筮宅。度兹幽宅兆基,无有後艰?”(某甫,且字也。若言山甫、孔甫矣。宅,居也。度,谋也。兹,此也。基,始也。言为其父筮葬居,今谋此以为幽冥居兆域之始,得无後将有艰难乎?艰难,谓有非常若崩坏也。《孝经》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古文无兆,基作期。)
[疏]注“某甫”至“作期”。
○释曰:云“某甫,且字也”者,谓二十加冠时且字。云“若言山甫、孔甫矣”者,此亦二十加冠所称,故《士冠礼》云“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当。郑亦以孔甫之字解某甫,则孔甫之等是实字,以某甫拟之,是且字也,是以诸侯薨,复者亦言某甫。郑云某甫且字,是为之造字也。引《孝经》卜其宅兆者,证宅为葬居。又见上大夫以上,卜而不筮,故《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下文云“如筮,则史练冠”,郑注云:“谓下大夫若士也。”则卜者谓上大夫。上大夫卜,则天子诸侯亦卜可知。但此注兆为域,彼注兆为吉兆,不同者,以其《周礼》大卜掌三兆,有玉兆、瓦兆、原兆,《孝经》注亦云“兆,茔域”,此文主人皆往兆南北面,兆为营域之处,义得两全,故郑注两解,俱得合义。
筮人许诺,不述命,右还,北面,指中封而筮。卦者在左。(述,循也。既受命而申言之曰述。不述者,士礼略。凡筮,因会命筮为述命。中封,中央壤也。卦者,识爻卦画地者。古文述皆作术。)
[疏]注“述循”至“作术”。
○释曰:云“不述者,士礼略”者,但士礼,命筮辞有一,命龟辞有二。大夫已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士命筮辞有一者,即上经是直有命筮,无述命,又无即席西面命筮辞,是命筮辞唯有一也。下文卜日有族长莅卜,为事命龟。直云“哀子某”以下,又有“即席西面一命龟”,注云:“不述命,亦士礼略”,是士命龟辞有二。又知大夫以上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者,案《少牢》是大夫筮礼,彼上文云“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以下,是为一事命筮,下又云“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是直云“孝孙某来日丁亥”已下,将即西面命筮,冠於述命之上,共为一辞,通前为事命筮有二。若卜则有为事命龟,通述命,又有卿当席西面命为三。知大夫龟亦有述命,士云不者,《士丧礼》士之卜筮皆云“不述命”,士云不者,大夫已上皆有,谓若士“月半不殷奠”,大夫则殷奠之类。知大夫命龟不将述命,与即西面命龟共为一命龟,亦只有二者,案此《士丧》注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少牢》述命与命龟为二,通前命龟为三。若然,则天子诸侯亦命筮辞有二,命龟辞有三可知也。知士不述命,非为丧礼略者,《特牲》之吉礼亦云不述命,故知士吉凶皆不述命,非为丧礼略也。
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命筮者受视,反之。东面旅占,卒,进告于命筮者与主人:“占之曰从。”(卒筮,卦者写卦示主人,乃受而执之。旅,众也。反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从犹吉也。)
[疏]注“卒筮”至“吉也”。
○释曰:经云“卒筮,执卦以示命筮”者,不言主人,注云“写卦示主人”,不言命筮者,其实皆示。经直云“命筮者”,以命筮人於卦吉凶审,故据而言之。是以下覆告命筮,与主人二人并告,明与前不异也。云“与其属共占之”,谓掌《连山》、《归藏》、《周易》者,案《洪范》卜筮云“三人占,则从二人之言”,注云:“卜筮各三人。”大卜掌三兆、三《易》,以其龟有三兆:玉兆、瓦兆、原兆;筮有三《易》:《连山》、《归藏》、《周易》。《连山》者,夏家《易》以纯艮为首,艮为山,象山之出云,连连不绝,故《易》名《连山》。《归藏》者,殷之《易》以纯坤为首,坤为地,万物归藏於地,故《易》名《归藏》。周以十一月为正月,一阳爻生为天统,故以乾为首,乾为天,天能周匝於四时,故《易》名《周易》也。
主人,哭,不踊。若不从,筮择如初仪。(更择地而筮之。)归,殡前北面哭,不踊。(易位而哭,明非常。)
[疏]注“易位”至“非常”。
○释曰:朝夕哭当在阼阶下西面,今筮宅来北面哭者,是易位,非常故也。
既井椁,主人西面拜工,左还椁,反位,哭,不踊。妇人哭于堂。(既,已也。匠人为椁,刊治其材,以井构於殡门外也。反位,拜位也。既哭之,则往施之中矣。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
[疏]注“既已”至“哭矣”。
○释曰:自此尽“亦如之”,论将葬,须观知椁材与明器之材善恶之事。案《礼记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注云:“木工宜乾腊。”则此云井椁及明器之材,布之已久,故云“既,已”也。又须作之,岂今始献材也。但至此时将用,故主人亲看视,是以云既哭之则往施之中也。云“匠人为椁,刊治其材”者,此解经主人拜工之事,以其《冬官》主百工,百工之内,匠人主木工之事,所云者拜匠人,以其为椁刊治其材有功,故主人拜之也。云“以井构於殡门外也”者,以下文“献材於殡门外”,则此亦在殡门外。此不言,下言者,以明器之材多,并有献素、献成之事,故具言处所也。“反位,拜位”者,谓反西面拜位。知既哭施之中者,以其文承筮宅以下,见其即入广故也。知“主人还椁,亦以既朝哭矣”者,以其筮宅与卜日皆在朝哭讫,明还椁亦既朝哭。言“亦”者,亦彼二事也。
献材于殡门外,西面北上纟青。主人遍视之,如哭椁。献素、献成亦如之。(材,明器之材。视之,亦拜工左还。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
[疏]注“材明”至“为成”。
○释曰:上经已言椁,此经言材,故郑言“明器之材”也。《檀弓》云:“既殡,旬而布材与明器。”明器与材别言,故彼言材为椁材也。又此下别言素与成,则此明器之材,未斫治,先献之,验其堪否也。云“形法定为素,饰治毕为成”,知义然者,以其言素,素是未加饰名,又经言献材是斫治,明素是形法定,斫治讫可知。又言成,成是就之名,明知饰治毕也。此明器须好,故有三时献法。上椁材既多,故不须献,直还观之而已。
卜日,既朝哭,皆复外位。卜人先奠龟于西塾上,南首,有席。楚享置于ㄡ,在龟东。(楚,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ㄡ,炬也。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凡卜,以明火ㄡ,遂灼其契,以授卜师,遂以役之。”)
[疏]注“楚荆”至“役之”。
○释曰:云“楚,荆也”者,荆本是草之名,以其与荆州之荆名同,楚又是荆州之国,故或言荆也。“荆享所以钻灼龟”者,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享也。云“ㄡ,炬也”者,谓存火者为炬,亦用荆为之,故郑云“所以然火者也”。《周礼氏》“掌共ㄡ契,以待卜事”者,案彼下注:“杜子春云:明火,以阳燧取火於日。玄谓读如戈之,谓以契柱ㄡ火而吹之也。契既然,以授卜师,用作龟也。役之,使助之。”是楚享与契为一,皆谓钻龟之荆,读为戈之者,取其锐头为之灼龟也。
族长莅卜,及宗人,吉服立于门西,东面南上。占者三人在其南,北上。卜人及执ㄡ、席者在塾西。(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莅,临也。吉服,服玄端也。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也。在塾西者,南面东上。)
[疏]注“族长”至“东上”。
○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作{执木},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疏]注“莅卜”至“命卜”。
○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龟ㄡ,先奠龟,西首,ㄡ在北。(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
○释曰:云“卜人抱龟ㄡ”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於席上,乃复奠ㄡ在龟北。云“既奠ㄡ,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ㄡ,既奠ㄡ,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疏]注“以龟”至“上也”。
○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後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後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
○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
○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疏]注“作犹”至“起也”。
○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宗人受龟,示氵位卜。氵位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氵位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疏]注“不释”至“为日”。
○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後重执之。二疑之,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
●卷三十八既夕礼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
○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
○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
[疏]“既夕哭”。
○注“既已”至“位时”。
○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於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聿之期於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疏]“请启期告于宾”。
○注“将葬”至“为开”。
○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聿之期於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後,出於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聿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时请启聿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
[疏]“夙兴”至“门外”。
○注“祖王”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阶”,论豫於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於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於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下士一庙,祖祢共庙,据尊者而言也。
陈鼎皆如殡,东方之馔亦如之。(皆,皆三鼎也。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
[疏]“陈鼎”至“如之”。
○注“皆皆”至“之奠”。
○释曰:案上文,殡後大敛之陈三鼎,有豚、鱼、腊,在庙门外,西面北上,此陈鼎亦如之。云“东方之馔亦如之”者,彼大敛时,云“东方之馔,两瓦С,其实醴酒,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云“皆,皆三鼎也”者,以其言“皆”,明非一鼎,皆三鼎可知。又不言外内,即门外及陈於阼阶下,亦西面北上。外内同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者,以其大敛於阼阶,即移于棺而殡之,殡讫,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即大敛奠在殡後,恐於殡时别有奠,故明之,云“如殡,如大敛既殡之奠”也。
夷床馔于阶。(夷之言尸也。朝正柩,用此床。)
[疏]“夷床馔于阶”。
○注“夷之”至“此床”。
○释曰:云“夷之言尸也”者,迁尸於堂亦言夷尸,盘衾皆依尸而言,故云夷之言尸也。云“朝正柩,用此床”者,谓柩至祖庙两楹之,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故名夷床也。
二烛俟于殡门外。(早ウ,以为明也。烛用。)
[疏]“二烛”至“门外”。
○注“早ウ”至“用”。
○释曰:自此尽“夷衾”,论启殡及变服之事。二烛者,以其发殡宫二者,下云“烛入”,注云:“彻与启聿者。”故於此豫备之。云“烛用蒸”者,案《周礼甸师》云:“以薪蒸,役外内饔。”注云:“大曰薪,小曰蒸。”又案《少仪》云:“主者执烛抱ㄡ。”郑云:“未曰ㄡ。”ㄡ即蒸,故云烛用蒸也。
丈夫ヮ,散带垂,即位如初。(为将启变也。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丧服小记》曰:“男子免而妇人ヮ,男子冠而妇人笄。”如初,朝夕哭门外位。)
[疏]“丈夫”至“如初”。
○注“为将”至“外位”。
○释曰:云“为将启变也”者,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妇人ヮ皆当小敛之节,今於启殡时,亦见尸柩,故变同小敛之时,故云为将启变也。云“此互文以相见耳。ヮ,妇人之变”者,ヮ既是妇人之变,则免是男子之变。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则丈夫当免矣。妇人见其ヮ不见人,则妇人当ヮ矣,故云互文以相见耳。引《丧服小记》者,证见未成服已前,男子免而妇人ヮ,既成服以後,男子冠妇人笄。若然,小敛之时,靳衰男子括发,齐衰以下男子免,不言男子括发者,欲见启殡之後,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知者,案《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棺柩已藏,嫌恩轻,可以不免也。言则免者,则既殡先启之,虽有事不免。”以此而言,先启不免,则启当免矣。又《丧服小记》云:“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虽异国之君,免也。亲者皆免。”注云:“不散麻者,自若绞垂,为人君变,贬於大敛之前,既启之後也。亲者,大功以上也。”注直言不散麻,贬於既启之後,则主人著免不贬矣。以此言之,启後主人著免可知。若启後著免,亦是贬矣。若然,後至卒哭,其服同矣。以其反哭之时,更无变服之文,故知同也。云“妇人ヮ”及“妇人笄”者,若未成服之时,妇人ヮ无笄,故空云“ヮ”。成服之後,妇人ヮ即有笄,故《丧服》斩衰妇人云“箭笄”。《檀弓》云:“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夫子诲之ヮ。”盖榛以为笄,是成服有笄明矣,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云“散带垂”者,小敛节大功已上,男子皆然。若小功已下,及妇人,无问轻重,皆初而绞之。云“如初,朝夕哭门外位”者,但经直云“即位如初”,知如门外位者,以下经始云“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明知此未入门,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
妇人不哭,主人拜宾,入,即位,袒。(此不象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也。不哭者,将有事,止ん嚣。)
[疏]“妇人”至“位袒”。
○注“此不”至“ん嚣”。
○释曰:云“此不蒙如初者,以男子入门不哭”者,案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即位,辟门。妇人抚心,不哭。主人拜宾,旁三,右还入门哭,妇人踊。”此主人入门不哭,妇人不哭,不踊,故不得蒙如初也。云“将有事”者,谓将有启殡之事也。
商祝免、袒,执功布入,升自西阶,尽阶,不升堂。声三,启三,命哭。(功布,灰治之布也,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声三,三有声,存神也。启三,三言启,告神也。旧说以为声,噫兴也。今文免作纟免。)
[疏]“商祝”至“命哭”。
○注“功布”至“作纟免”。
○释曰:云“功布,灰治之布也”者,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云“执之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者,拂扌方犹言拂拭,下经云“商祝拂柩用功布”,是拂拭去尘也。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云“三有声,存神也”者,案《曾子问》亦云“祝声三”,郑云:“警神也。”即此存神也。云“旧说以为声,噫兴”者,郑注《曾子问》云:“声,噫歆。”不云旧说,亦是旧说也。
烛入。(彻与启聿者。)
[疏]“烛入”。
○注“彻与启聿者”。
○释曰:上云“二烛”,此郑云“彻与启聿”,则一烛於室中,彻奠;一烛於堂,照开殡聿也。
祝降,与夏祝交于阶下,取铭置于重。(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与下祝交,事相接也。夏祝取铭置于重,为启聿迁之。吉事交相左,凶事交相右。今文铭皆作名。)
[疏]“祝降”至“于重”。
○注“祝降”至“作名”。
○释曰:此祝不言商夏,则周祝也。烛既入室,周祝从而入室,彻宿奠降,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降置于重,为妨启殡故也。云“祝降者,祝彻宿奠降也”者,谓昨暮所设夕奠,经宿,故谓之宿奠也。此宿奠拟朝庙所用,即下云“重先奠从”者是也。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案上篇大敛迁,小敛奠于序西南,此亦序西南可也。云“吉事交相左”者,则《乡射》、《大射》皆云“降与射者交於阶下相左”是也。云“凶事交相右”者,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以凶事反於吉,明交相右可知。交相右者,周祝降阶时当近东,夏祝升阶当近西,是交相右也。云“今文铭皆作名”者,此铭及下陈明器云“取铭置于茵”,二者皆名,但铭书作名,亦通一涂也。
踊无。(主人也。)
[疏]“踊无”。
○注“主人也”。
○释曰:下文云“商祝拂柩”,则踊无,当知开棺柩之时,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故知主人也。
商祝拂柩用功布,无用夷衾。(拂,去尘也。无,覆之,为其形露。)
[疏]“商祝”至“夷衾”。
○注“拂去”至“形露”。
○释曰:开柩已出时,是棺南首,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庙及入广,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以覆棺言之,当随柩入广矣。
迁于祖,用轴。(迁,徙也。徙於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於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轴,共轴也。轴状如转辚,刻两头为轵,共状如长床,穿程。前後著金而关轵焉。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天子画之以龙。)
[疏]“迁于祖用轴”。
○注“迁徙”至“以龙”。
○释曰:自此尽“由足西面”,论以柩朝庙之事。云“迁于祖用轴”者,谓朝庙之时,从殡宫迁移于祖庙,朝时用共轴载之。案《士丧礼》将殡云:“棺入,主人不哭,升,棺用轴。”则迁于祖时,亦升共轴於阶上,载之挽柩而下。若然,未升馔,陈之当在堂下,是以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注云:“明阶者,位近西,夷床馔于祖庙,共轴馔于殡宫。”而言阶,明在堂下也。云“《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者,殷人将殡之时,先朝庙讫,乃殡,至葬时不复朝也。云“周朝而遂葬”者,周人殡于路寝,至葬时乃朝,朝讫,而遂葬。引之者,证经将葬朝祖之事。云“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曲礼》云“出必告,反必面”是也。案《聘礼》大夫将出聘,告于祢乃行,介无告祢之事,故不得象之。云“轴,共轴也”者,下记云“夷床共轴”是也。云“轴,状如转辚”者,此以汉法况之,汉时名转轴为转辚,辚,轮也,故《士丧礼》云“升棺用轴”,注云:“轴,共轴也。共状如床,轴其轮,免而行。”是以轮为辚也。云“刻两头为轵”者,以轴头为轵,刻轴使两头细,穿入共之两髀,前後二者皆然。云“共状如长床,穿呈,前後著金而关轴焉”者,此共既云长如床,则有先後两畔之木,状如床髀,厚大为之,两畔为孔,著金钏於中,前後两畔皆然,然後关轴於其中。言呈者,以其厚大可以容轴,故名此木为呈也。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者,大夫殡葬,虽不用盾,士朝庙用共轴,则大夫朝庙当用盾。诸侯天子殡葬、朝庙皆用盾。但天子画辕为龙,谓之龙盾。《檀弓》诸侯云“盾”,天子云“涂龙盾”是也。此盾皆有四周为盾,故名为盾也。
重先,奠从,烛从,柩从,烛从,主人从。(行之序也。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
[疏]“重先”至“人从”。
○注“行之”至“在後”。
○释曰: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柩之前後皆有烛者,以其柩车为隔,恐ウ,故各有烛以道。若至庙,烛在前者升正柩,在後者在阶下,升柩,故下记云“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是也。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者,经直云“主人从”者,以主人为首者而言,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知男子由右,妇人由左者,以《内则》云:“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郑云:“地道尊右。”彼谓吉时,此虽凶礼,亦依之也。云“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者,假令昭亲,则在先,昭疏,则在後。就同昭穆之中,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後,男从主人後,女从主妇後。云“男宾在前,女宾在後”者,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妇人之後为序也。
升自西阶。(柩也。犹用子道,不由阼也。)
[疏]“升自西阶”。
○注“柩也”至“阼也”。
○释曰:云“犹用子道,不由阼也”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今以柩朝祖,故用子道,不由阼也。
奠俟于下,东面北上。(俟正柩也。)
[疏]“奠俟”至“北上”。
○注“俟正柩也”。
○释曰:既升阶,当正之於夷床之上,北首,既正乃设奠,故云“俟正柩”也。
主人从升。妇人升,东面。众人东即位。(东方之位。)
[疏]“主人”至“即位”。
○注“东方之位”。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而升。言“妇人升东面”,不言“主人西面”,举主妇东面,主人西面可知,故下文云“主人西面”也。云“众人东即位”者,唯主人、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从柩至西阶下,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
正柩于两楹,用夷床。(两楹,象乡户牖也。是时柩北首。)
[疏]“正柩”至“夷床”。
○注“两楹”至“北首”。
○释曰:云“两楹,象乡户牖也”者,以其户牖之,宾客之位,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父母神之所在,故於两楹之北面乡之。若言乡户牖,则在两楹而近西矣。故下记云“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馔夷床,俟正柩而言,西阶东,则正柩于楹近西可知矣。云“是时柩北首”者,既言朝祖,不可以足乡之,又自上以来设奠,皆升自阼阶,今此下文设奠升降,皆自西阶下,郑注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以此而言,此时柩北首明矣。
主人柩东,西面。置重如初。(如殡宫时也。)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殡宫时也”。
○释曰:主人、主妇从柩升,即当西面,东面乡柩。主妇上文即言东面,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故从柩升,因言东面。男子在柩东西面,既改西面位,故待正柩讫,乃言西面也。其重依上文序,从之时重先,不先置者,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云“如初”者,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二在北而置之,故郑云“如殡宫时也”。
席升,设于柩西。奠设如初,巾之。升降自西阶。(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从奠设如初,东面也。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巾之者,为御当风尘。)
[疏]“席升”至“西阶”。
○注“席设”至“风尘”。
○释曰:此论设宿奠於柩西。云“席设于柩之西,直柩之西,当西阶也”者,知当西阶,以其柩当户牖之南,席北铺之,自然当西阶之上。云“从奠设如初,东面也”者,如初,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从柩而来,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据神东面设之於席前也。云“不统於柩,神不西面也”者,谓不近柩设奠,若近柩,则统於柩,为神不西面,故不近东统於柩。知神不西面者,《特牲》、《少牢》皆设席于奥东面,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云“不设柩东,东非神位也”者,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若然,小敛奠设于尸东者,以其始死,未忍异於生。大敛以後,奠皆设于室中,亦不统於柩。此奠不设于室者,室中神所在,非奠死者之处故也。云“巾之者,为御当风尘”者,案《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据小敛、大敛之等也,有牲肉,故不露,故巾之。以此宿奠脯醢醴酒,无祭肉巾之者,以朝夕奠在室,不巾,此虽无祭肉,为在堂风尘,故巾之,异於朝夕在室者也。
主人踊无,降,拜宾,即位,踊,袭。主妇及亲者由足,西面。(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亲者西面,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
[疏]“主人”至“西面”。
○注“设奠”至“房中”。
○释曰:云“降拜宾,即位踊袭”者,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袭者从殡宫中拜宾,入即位袒,至此乃袭。袭者先即位踊,踊讫乃袭于序东。云“设奠时,妇人皆室户西南面,奠毕乃得东面”者,知妇人户西南面者,案下记云将载柩,“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则知此设之时,妇人辟之,亦户西南面。待设奠讫,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不即乡柩东西面者,以主人在柩东,待设奠讫,主人降拜宾,妇人乃得东也。若然,云“亲者西面”,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又云“堂上迫,疏者可以居房中”者,以其言亲者西面,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为堂上迫狭,自然在房中西面矣。
荐车,直东荣,北。(荐,进也。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今时谓之魂车。,辕也。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
[疏]“荐车”至“北”。
○注“荐进”至“中庭”。
○释曰:自此尽“还出”,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荐车者,以明旦将行,故豫陈车。云“进车者,象生时将行陈驾也”者,案《曲礼》云:“君车将驾,则仆执策立於马前,已驾,仆展令。”是生时将行陈驾,今死者将葬,亦陈车象之也。云“今时谓之魂车”者,郑举汉法况之,以其神灵在焉,故谓之魂车也。云“,辕也”者,《周礼考工记》有人为,亦谓之辕,故云辕也。云“车当东荣,东陈西上於中庭”者,此车既非载柩之车,即下记云荐乘车、道车、槁车,以次言之,则先陈乘车,次陈道车,次陈槁车。知东陈西上者,下云“陈明器于乘车之西”,明器继乘车而西,明乘车在上,已东有道车、槁车,故知三者西上也。乘车既当东荣,则三者不当中庭,而云中庭者,据南北之中庭,不据东西为中庭也。何者?以下经云荐马入门,三分庭一在南,马右还,出荐马者,当车南在庭,近南,明车近北当中庭矣。
质明,灭烛。(质,正也。)
[疏]“质明灭烛”。
○释曰: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彻者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彻者,辟新奠,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
[疏]“彻者”至“西阶”。
○注“彻者”至“为亵”。
○释曰:云“新奠”者,谓迁祖之奠将设新,故彻去从奠,以辟新奠也。云“不设序西南,已再设为亵”者,为彻从奠,不设于序西南,为再设亵黩,故不设也。其再设者,未启殡前夕时一设,至此朝庙又设,是再设也。
乃奠如初,升降自西阶。(为迁祖奠也。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
[疏]“乃奠”至“西阶”。
○注“为迁”至“其足”。
○释曰:云“为迁祖奠也”者,谓迁柩朝祖之奠也。云“如初”者,亦於柩西当阶之上,东面席前为之则同,其馔则异,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皆大敛之奠是也。云“奠升不由阼阶,柩北首,辟其足”者,以前大敛、小敛及朝夕奠,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今此迁祖奠,升不由阼阶,故云辟足。辟足者,以其来往不可由首,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故升自西阶也。若然,彻时所以由足者,奠毕去之,由足无嫌也。
主人要节而踊。(节,升降。)
[疏]“主人要节而踊”。
○注“节升降”。
○释曰:云“节,升降”者,奠升时主人踊,降时妇人踊。由重南,主人踊,此不言妇人,文不具也。
荐马,缨三就,入门,北面,交辔,圉人夹牵之。(驾车之马,每车二匹。缨,今马鞅也。就,成也。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此三色者,盖绦丝也。其著之如然。天子之臣,如其命数,王之革路绦缨。圉人,养马者。在左右曰夹。既奠乃荐马者,为其践污庙中也。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
[疏]“荐马”至“牵之”。
○注“驾车”至“在南”。
○释曰:荐马并荐缨者,缨为马设,故与马同时荐之。案下记云“荐乘车”,又云“缨辔贝勒,县于衡”,又云“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注云:“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若然,荐车之时,缨县于衡,此荐马得有缨者,以荐车时县于衡,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故两见之也。云“驾车之马”者,即上文荐车之马也。云“每车二匹”者,下经云“公赠两马”,注云:“两马,士制也。”故知此车有三乘,马则六匹矣。云“缨,今马鞅也”者,古者谓之缨,汉时谓之鞅,故举汉法为况也。云“诸侯之臣,饰缨以三色而三成”者,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则不依命数,则大夫亦同三色,知者,案《巾车》上公缨九就,侯伯缨七就,子男缨五就,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故知与士同三就。此三色,则如《聘礼》记三色,朱、白、苍也。云“此三色者盖绦丝也”者,谓以丝为绦,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云“其著之如然”者,郑注《巾车》云:“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饰之,十二就。”其下金路九就,象路七就,注皆云“五色饰之”。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但著之则同,故云其著之如然也。云“天子之臣如其命数”者,案《典命》云: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出封皆加一等。命数虽卑於诸侯,以王人虽微,犹序诸侯之上,故得与同依命数。就依命数,其色则无过五采,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其饰与王同。诸侯之臣既同三色,明天子大夫以上,亦五采,与诸侯同。但天子之士,三命以下不得依命,少於诸侯之臣当同色,与诸侯之臣同矣。若然,公之孤四命,以降於天子,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云“王之革路绦缨”者,至革路、木路不用而用绦丝为缨,与此缨三色者同,故引为证也。云“圉人,养马者”,案《周礼校人职》云:“乘马一师四圉。”是圉人以养马,以其养马,故使之荐也。云“在左右曰夹”者,以车三乘马则六匹,每马二人交辔牵之,故云在左右曰夹。云“既奠乃荐者,为其践污庙中”者,车马相将之物,前荐车在奠上,今此荐马在奠後者,欲其既荐即出,恐践污庙中,故後荐之也。云“凡入门,参分庭一在南”者,大敛陈事在庭,分为三分,一分在北,则继堂而言;一分在南,则继门而言。此既继门,故云三分庭一在南。又不言门左门右,则当门之北矣。
御者执策立于马後。哭,成踊,右还,出。(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
[疏]“御者”至“还出”。
○注“主人”至“荐马”。
○释曰:云“主人於是乃哭踊者,荐车之礼成於荐马”者,以其车得马而成,故前荐车时,主人不哭踊,至荐马乃哭,是由车成於荐马故也。主人哭踊讫,马则右还,而出右者,亦取便故也。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
有司请祖期。(亦因在外位请之,当以告宾,每事毕辄出。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
[疏]“宾出”至“祖期”。
○注“亦因”至“始也”。
○释曰:自此尽“属引”,论祖时饰柩车之事。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朝庙事毕而出,主人送之。云“亦因在外位请之”者,上既夕哭讫,因外位请启期,故云“亦”也。此经不言告宾,知告宾者,若不告宾,时至则设,何须请期?故知拟告宾,故云“当以告宾”也。云“每事毕辄出”者,有司请期之礼,每事皆待事毕,因主人出在外位,乃请之。言每事者,篇首云“请期”,此云“请祖期”,下文“请葬期”,皆因出在外请之,故云每事也。云“将行而饮酒曰祖,祖始也”者,案《诗》有“韩侯出祖,出宿于屠。显父饯之,清酒百壶”,又云“出宿于,饮饯于祢”,皆是将行饮酒曰祖。此死者将行亦曰祖,为始行,故曰祖也。
曰:“日侧。”(侧,失也,谓将过中之时。)
[疏]“曰日侧”。
○注“侧失”至“之时”。
○释曰:此主人辞。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主人答之曰“日侧”者,昃是傍侧,亦为特义转为昃者,取差跌之义,故从昃也。云“过中之时”者,则《尚书无逸》云文王“至于日中昃”,昃即侧也。
主人入,袒。乃载,踊无。卒束,袭。(袒,为载变也。乃举柩下而载之。束,束棺於柩车。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
[疏]“主人”至“束袭”。
○注“袒为”至“此车”。
○释曰:云“袒为载变也”者,将载,主人先袒,乃载,故云为载变也。云“乃举柩下而载之”者,犹却也。乡柩在堂北首,今下以足乡前,下堂载於车,故谓之为却也。云“束,束棺於柩车”者,案《礼记丧大记》云:“君盖用漆,三衽三束。”《檀弓》曰:“棺束缩二横三。”彼是棺束,此经先云载下,乃云卒束,则束非棺束,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云“宾出,遂匠纳车于阶,谓此车”者,案下记云:“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此经不辨纳车时节,故郑明之。
降奠,当前束。(下迁祖之奠也。当前束,犹当尸禺也。亦在柩车西,束有前後也。)
[疏]“降奠当前束”。
○注“下迁”至“後也”。
○释曰:束卒乃云“降奠”,则未束以前,其奠使人执之,待束讫,乃降奠之,当束也。云“当前束,犹当尸禺也”者,下记云:“即床而奠,当禺。”彼在尸东,此在柩车西,当前束亦当禺,故取当禺而言也。云“束有前後也”者,以经既言前束,则有後束可知,故云有前後也。
商祝饰柩,一池,纽前後缁,齐三采,无贝。(饰柩,为设墙柳也。巾奠乃墙,谓此也。墙有布帷,柳有布荒。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一池县於柳前。士不揄绞。纽,所以联帷荒,前赤後黑,因以为饰。左右面各有前後,齐居柳之中央,若今小车盖上蕤矣。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苍。著以絮,元士以上有贝。)
[疏]“商祝”至“无贝”。
○注“饰柩”至“有贝”。
○释曰:此并饰车之事。其柩车即《周礼》蜃车也。四轮迫地,其亦一,状如长床,两畔竖令子,以帷绕之,上以荒一池县於前面荒之爪端,荒上於中央加齐。云“饰柩,为设墙柳也”者,即加帷荒是也。云“巾奠乃墙”,下记文,郑引之者,以此经直云饰柩,不言设墙时节,故记人辨之,以巾覆奠乃墙,谓此饰柩者也。云“墙有布帷,柳有布荒”者,案《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郑注云:“布帷布荒者,白布也,君大夫加文章焉。”此注墙、柳别。案《丧大记》注又云:“在旁曰帷,在上曰荒,皆所以衣柳也。”则帷荒总名为柳者。案《缝人》云“衣た柳之材”,郑注:“必先缠衣其木,乃以张饰也。柳之言聚,诸饰之所聚。”若然,对则帷为墙,象宫室有墙壁,荒为柳,以其荒有黼黻,及齐三采诸色所聚,故得柳名。总而言之,皆得为墙巾,奠乃墙,及《檀弓》云:“周人墙置た。”皆墙中兼有柳,《缝人》“衣た柳之材”,柳中兼墙矣。郑注《丧大记》云:“荒,蒙也。”取蒙覆之义。云“池者,象宫室之承ニ,以竹为之”者,生人宫室,以木为承ニ,仰之以承ニ水。死者无水可承,故用竹而覆之,直取象平生有而已。云“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者,此郑依汉礼而言。云“一池县於柳前”者,案《丧大记》君三池,大夫二池,士一池。君三池,三面而有;大夫二池,县於两相;士一池,县於柳前面而已。云“士不プ绞”者,案《杂记》云:“大夫不プ绞,属於池下。”プ者,依《尔雅释鸟》云:“江、淮而南,青质,五采皆备成章曰鹞。”绞者,仓黄之色。则人君於仓黄色缯上,又画鹞雉之形,县於池下。大夫则阙之,故云大夫则不プ绞,属於池下。池下プ绞一名振容,故《丧大记》云“大夫不振容”。振容者,车行振动,以为容仪。但大夫不振容,池下仍有铜鱼县之,士不但不プ绞,又无铜鱼,故《丧大记》大夫有鱼跃拂池,士则无。郑注云:“士则去鱼。”云“左右面各有前後”者,柩车左右以有帷,分两相各为前後,故云“前後缁”。云“齐居柳之中央”者,虽无正文,以其言齐,若人之齐,亦居身之中央也。云“若今小车盖上蕤矣”者,汉时小车盖上有蕤,在盖之中央,故举以为说。云“以三采缯为之,上朱中白下仓”者,案《聘礼》记云三采:朱、白、仓。彼据缫藉用三采,先朱,次白,下仓。此为齐用三采,亦当然,故取以为义也。云“著以絮”者,既云齐当人所睹见,故知以絮著之使高。知“元士以上有贝”者,案《丧大记》云君齐五采五贝,大夫齐三采三贝,士齐三采一贝。郑注云:“齐象车盖,蕤缝,合杂采为之,形如瓜分,然缀贝落其上及旁。”见彼士为天子元士,元士已上皆有贝也。此诸侯之士,故云无贝也。
设披。(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人居旁牵之,以备倾亏。《丧大记》曰:“士戴前後缁,二披,用。”今文披皆为藩。)
[疏]“设披”。
○注“披辂”至“为藩”。
○释曰:云“披辂柳棺上,贯结於戴”者,案《丧大记》注云:“戴之言值也,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使相值,因而结前後披也。”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於戴,以此而言,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又以披在棺上辂过,然後贯穿戴之,连系棺束者,乃结于戴,馀披出之於外,使人持之。一畔有二,为前後披,故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也。人君则三披,各三人,持之备倾亏也。引《丧大记》者,证披连戴而施之也。云“二披用”者,与戴所用异。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故《丧大记》云“君戴六,披六”,“大夫戴前後玄,披亦如之”,是其用物同也。云“今文披皆为藩”者,言皆者,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并下记“执披者”三字皆为藩,今不从之也。
属引。(属犹著也。引,所以引柩车,在轴盾曰绋。古者人引柩。《春秋传》曰:坐引而哭之三。)
[疏]“属引”。
○注“属犹”至“之三”。
○释曰:“引”谓绋绳属著於柩车。云“在轴盾曰绋”者,士朝庙时用轴,大夫已上用盾,故并言之。言绋见绳体,言引见用力。故郑注《周礼》亦云:“在车曰绋,行道曰引。”云“古者人引柩”者,《杂记》乘人专道而行,又云诸侯五百,大夫三百,皆是引人也。言古者人引,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引《春秋》者,案定公九年《左氏传》云:齐侯伐晋夷仪,敝无存,死之,齐侯与之犀轩,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注云:“坐而饮食之。”此郑略引之,云“坐引”者,亦谓饮食之。而哭之,亦以师哭之三者,亦谓公亲推之三也。引之者,证古者人引也。
陈明器於乘车之西。(明器,藏器也。《檀弓》曰:“其曰明器,神明之也。”言神明者,异於生器。“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斫,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有锺磬而无笋ね”。陈器於乘车之西,则重北也。)
[疏]“陈明”至“之西”。
○注“明器”至“北也”。
○释曰:云“明器,藏器也”者,自筲以下,皆是藏器。故下云“器西南上纟青”,又云“茵”,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则自包筲以下,总曰藏器,以其俱入广也。引《檀弓》者,案彼注:“成犹善也。竹不可善用,谓笾无,味当作氵未,氵未,也。”又云“琴瑟张而不平,竽笙备而不和”,注云:“无宫商之调。”又云“有锺磬而无иね”,注云:“不县之也。横曰и,植曰ね。”云“陈器乘车之西,则重北”者,无正文,上荐车云“直东荣”,继庙屋而言,上注云“中庭”,不得云近北,明车近不在重。今东陈於乘车之西,明重北可知。
折,横覆之。(折犹庋也。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於其北,便也。覆之,见善面也。)
[疏]“折横覆之”。
○注“折犹”至“面也”。
○释曰:云“折,横覆之”者,郑云“盖如床”,则加於广上时,南北长,东西短。今经云“横”,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言“覆”者,谓善面则折,加於广时,拟乡上看之为面,故善者乡下。今陈之取乡下看之,故反覆善面乡上也。云“折犹庋也”者,以其窆毕加之於广上,所以承抗席。若庋藏物然,故云折犹庋也。云“方凿连木为之,盖如床,而缩者三,横者五,无箦”者,此无正文,以经云横覆之,明有纵对之,既为纵横,即知有长短广狭,以承抗席,故为如床解之。又知缩者三横者五,亦约茵与抗木,但於广口承抗席,宜大於茵与抗木,故知缩三横五也。知无箦者,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故无箦也。知“窆事毕,加之广上,以承抗席”者,下葬时窆事毕,云“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是折窆事毕,加之广上承抗席者也。云“横陈之者,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便也”者,郑解折不缩者,南北顺陈,而横陈之意,为折横陈则东西广,是以苞筲陈之於北便也。
抗木,横三缩二。(抗,御也。所以御止土者。其横与缩,各足掩广。)
[疏]“抗木横三缩二”。
○注“抗御”至“掩广”。
○释曰:云“所以御止土”者,以其在抗席之上,故知以御土也。“其横与缩各足掩”者,以其广口大小虽无文,但明器之等,皆由羡道入,诸侯已上又有盾车,亦由羡道入,广口唯以下棺,则广口大小容棺而已。今抗木亦足掩广口也。
加抗席,三。(席,所以御尘。)
[疏]“加抗席三”。
○注“席所以御尘”。
○释曰:既陈抗木於折北,又加此抗席三领於抗木之上,知抗木不在折上者,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不言加,明别陈於折北抗木之下。而此云加,加於抗木之上不知,抗席之下,而云加茵,明又加於抗席之上。此三者,以後陈者先用,故先陈抗木於下,次陈抗席,而後陈茵,先用取後陈於上者,便故也。是以下文及葬时,茵先入广,窆事讫,加折广上,则先用抗席,後用抗木,是其次也。若然,折於抗席前用而不加於抗席之上者,以长大,故别陈於南,用之仍在茵後。其茵用之在明器前,入而陈之於明器上者,以其同葬具,故与抗木同陈於上也。但抗席、茵相重陈者,以其入广时相当,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故重加陈之也。云“席所以御尘”者,上云抗木所以御土,此抗席云御尘者,以此二者但广口以承土承尘,但抗木在上,故云御尘,抗席在下,隔抗木,虑有尘乡下,故云御尘,是以释之有异也。
加茵,用疏布,缁翦,有幅,亦缩二横三。(茵,所以藉棺者。翦,浅也。幅,缘之。亦者,亦抗木也。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象天三合地二,人藏其中焉。今文翦作浅。)
[疏]“加茵”至“横三”。
○注“茵所”至“作浅”。
○释曰:云“加茵”者,谓以茵加於抗席之上,此说陈器之时。云“用疏布”者,谓用大功疏粗之布。云“缁翦”者,缁则七入黑汁为缁,翦,浅也,谓染为浅缁之色,言有幅者。案下记云:“茵著用荼,实绥泽焉。”此郑注云“有幅,缘之”者,则用一幅布为之,缝合两边幅为{代巾},不去边幅,用之以盛著也,故云有幅也。云“茵所以藉棺”者,下葬时茵先属引,乃窆,则茵与棺为藉,故先入在棺之下也。郑云“幅,缘之”者,盖缝合既讫,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使之牢固不坼坏,因为饰也。云“亦者,亦抗木也”者,抗木云缩二横三,此亦缩二横三,故知亦者,亦抗木也。云“及其用之,木三在上,茵二在下”者,上抗木先云横三,後云缩二,此茵先云缩二,後云横三,并据此陈列之时,郑据入广而言,故云其用之也,木三在上茵二在下,各举一边而言,其实皆有二三。云“象天三合地二”者,浑天言之,则地之上下、内外、周匝皆有天。若然,云木二则在下,及其用之,则茵三在下,茵二在上,以此而言,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云“人藏其中焉”者,亦谓浑天而言,上下俱有天地,人尸柩藏其中,故《说卦》云“参天两地”,又云“立天之道”,“立地之道”,“立人之道”,为三材也。
器,西南上,纟青。(器,目言之也。陈明器,以西行南端为上。纟青,屈也,不容,则屈而反之。)
[疏]“器西南上纟青”。
○注“器目”至“反之”。
○释曰:云“器,目言之也”者,器与下为目,即下文苞以下是也。
茵。(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也。)
[疏]“茵”。
○注“茵在”至“北也”。
○释曰:茵非明器而言之者,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故言之,故郑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
[疏]“苞二”。
○注“所以”至“之肉”。
○释曰:下文既设遣奠,而云“苞牲取下体”,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
筲三,黍、稷、麦。(筲,畚种类也。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
[疏]“筲三黍稷麦”。
○注“筲畚”至“觳也”。
○释曰:案下记云“菅筲三”,则筲以菅草为之。筲三各盛一种,黍、稷、麦也。云“筲,畚种类也”者,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此筲与畚盛种同类,故举以为况也。云“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者,案《考工记》“<方瓦>人为簋,实一觳”,又云“豆实三而成觳”。案昭三年晏子云:“四升曰豆”,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升二升。此筲与簋同盛黍稷,知受一觳升二升,约同之,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
瓮三,醯、醢、屑,幂用疏布。(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屑,姜桂之屑也。《内则》曰:“屑桂与姜。”幂,覆也。今文幂皆作密。)
[疏]“瓮三”至“疏布”。
○注“瓮瓦”至“作密”。
○释曰:云“瓮,瓦器”者,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故知是瓦器。云“其容亦盖一觳”者,《聘礼》记“致饔饩”云瓮斗二升,则此瓮约同之,故云“盖”以疑之也。知屑是姜桂者,以其与《内则》“屑桂与姜”同云屑,故引《内则》为证也。
С二,醴、酒,幂用功布。(С亦瓦器也。古文С皆作庑。)
[疏]“С二”至“功布”。
○注“С亦”至“作庑”。
○释曰:谓二者,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言亦瓦器,亦上瓮三也。
皆木桁,久之。(桁,所以苞屑瓮С也。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每器异桁。)
[疏]“皆木桁久之”。
○注“桁所”至“异桁”。
○释曰:云“皆木桁,久之”者,则自苞屑以下,皆塞之置於木桁也。若然,既皆久塞,而瓮С独云幂者,以其苞筲之等燥物,宜苞塞之而无幂。瓮С湿物,非直久塞其口,又加幂覆之。云“久当为灸,灸谓以盖案塞其口”者,此亦如上设重鬲,亦与之同,故读从灸也。云“每器异桁”者,以其言皆木桁,故知每器别桁也。
用器,弓矢、耒耜、两敦、两于、、。实于中,南流。(此皆常用之器也。于,盛汤浆。,盥器也。流,口也。今文于为牟。)
[疏]“用器”至“南流”。
○注“此皆”至“为牟”。
○释曰:谓常用之器,弓矢,兵器;耒耜,农器;敦于,食器;,洗浴之器,皆象生时而藏之也。
无祭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
[疏]“无祭器”。
○注“士礼”至“器也”。
○释曰:知“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者,案《檀弓》云:“宋襄公葬其夫人,醯醢百瓮。曾子曰:既曰明器矣,而又实之。”注云:“言名之为明器,而与祭器皆实之,是乱鬼器与人器。”以此而言,则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士礼略,无祭器,空有明器而实之。大夫以上,尊者备,故两有。若两有,则实祭器,不实明器。宋襄公既两有,而并实之,故曾子非之。
有燕乐器可也。(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
[疏]“有燕乐器可也”。
○注“与宾”至“器也”。
○释曰:言“可”者,许其得用,故云“可也”。云“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者,则升歌有琴瑟,庭中有特县,县磬也。
役器,甲、胄、干、笮。(此皆师役之器。甲,铠。胄,兜鍪。干,。笮,矢ゅ。)
[疏]“役器甲胄干笮”。
○注“此皆”至“矢ゅ”。
○释曰:此役器中有干笮,无弓矢,示不用,故不具。上用器是常用之器,故具陈之也。云“甲,铠。胄,兜鍪”者,古者用皮,故名甲胄,後代用金,故名铠,兜鍪随世为名故也。但上下役用之器,皆粗沽为之,故下记云:“弓矢之新沽功。”注云:“设之宜新,沾示不用。”弓矢云沽,馀虽不言,皆沽可知也。但此笮是送死之具,下记云“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者,是魂车所载,象生者,与此别也。
燕器,杖、笠、た。(燕居安体之器也。笠,竹{ㄜ}盖也。た,扇。)
[疏]“燕器杖笠た”。
○注“燕居”至“た扇”。
○释曰:云“燕居安体之器也”者,以杖者,所以扶身;笠者,所以御署;た者,所以招凉,而在燕居用之,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云“笠,竹{ㄜ}盖也”者,{ㄜ},竹青之皮,以竹青皮为之。
彻奠,巾席俟于西方,主人要节而踊。(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要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不设於序西南者,非宿奠也。宿奠必设者,为神冯依之久也。)
[疏]“彻奠”至“而踊”。
○注“巾席”至“久也”。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还车为祖奠之事。此彻迁祖奠者,为将还迁车,更设祖奠。云“巾席俟於西方,祖奠将用焉”者,以下经云“祖还车”,还车讫,布席设祖奠,则布此巾席也,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云“节者,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者,案上篇彻小敛、大敛奠时,皆升自阼阶,丈夫踊,降自西阶,妇人踊。今奠在庭,无升降之事,直有来往,经云“要节而踊”,明来象升,丈夫踊;去象降,妇人踊。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知有妇人亦踊者,以下经彻祖奠时云:“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注云:“犹阼阶升时也。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是男子、妇人并有踊文。则知此要节踊内,亦兼妇人也。云“彻者,由明器北,西面。既彻,由重南东”者,凡奠於堂室者,皆升自阼阶,降自西阶。奠於庭者,亦由重北,东方来陈,由重北而西,彻讫,由重南而东,象升自阼阶,降自西阶也。但设奠於柩车西而东面,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云“不设于序西南者,非宿奠也”者,以其大敛、小敛奠,及夕奠,乃皆经宿,故皆设之于序西南,为神冯依。此迁祖奠,旦始设之,今日侧彻之,未经宿既彻,故不设于序西南也。
袒。(为将袒变。)
[疏]“袒”。
○注“为将袒变”。
○释曰:下经“商祝御柩乃祖”,是将祖,故此主人袒,袒即变也。
商祝御柩,(亦执功布居前,为还柩车为节。)
[疏]“商祝御柩”。
○注“亦执”至“为节”。
○释曰:云“商祝御柩”者,谓居柩车之前,却行诏倾亏,使执披人知其节度。云“亦执功布”者,下经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故此亦如之,故执布。
乃祖。(还柩乡外,为行始。)
[疏]“乃祖”。
○注“还柩”至“行始”。
○释曰:商祝既执功布,为御乃还,柩车使辕乡外也。祖者,始也。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
踊,袭,少南,当前束。(主人也。柩还则当前束南。)
[疏]“踊袭”至“前束”。
○注“主人”至“东南”。
○释曰:前袒为祖变,今既祖讫,故踊而袭。云“主人也”者,前袒是主人,则此袭亦主人也。经云“少南”,郑云“则当前东南”者,以其车未还之时,当前束近北,今还车,亦当前束少南。
妇人降,即位于阶。(为柩将去有时也。位东上。)
[疏]“妇人”至“阶”。
○注“为柩”至“东上”。
○释曰:“妇人降”者,以柩还乡外阶空,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云“为柩将去有时”者,去有时,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今此为行始也。云“位东上”者,以堂上时,妇人在阼阶西面,统於堂下男子,今柩车南迁,男子亦在车东,故妇人降亦东上,统于男子也。妇人不乡车西者,以车西有祖奠,故辟之,在车後。
祖,还车不还器。(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器之陈,自已南上。)
[疏]“祖还车不还器”。
○注“祖有”至“南上”。
○释曰:祖还车者,为载时乡北,今为行始,故须还乡南,故郑云“祖有行渐,车亦宜乡外也”。“不还器”者,郑云“器之陈,自已南上”,南上者,即上文“茵”,下注云“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是也。
祝取铭,置于茵。(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
[疏]“祝取铭置于茵”。
○注“重不”至“茵上”。
○释曰:初死,为铭置于重,启殡,祝取铭置于重,祖庙又置于重,今将行置于茵者,重不藏,拟埋于庙门左茵,是入广之物,铭亦入广之物,故置于茵也。是以郑云“重不藏,故於此移铭加於茵上”也。士无旌,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并此铭旌而已。大夫以上有旌,通此二旌,则皆备三旌也。
二人还重,左还。(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
[疏]“二人还重左还”。
○注“重与”至“便也”。
○释曰:云“重与车马还相反,由便也”者,以车马至中庭之东,以右还,乡门为便。重在门内,面乡北,人在其南,以左还,乡门为便。是以二者虽相反,各由其便。
布席,乃奠如初,主人要节而踊。(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是之谓祖奠。)
[疏]“布席”至“而踊”。
○注“车已”至“祖奠”。
○释曰:云“主人要节而踊”者,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又皆从车而来,则此要节而踊,一与迁祖奠同。云“车已祖,可以为之奠也”者,奠本为柩设,其柩未安,不得设奠。今车已还,名之为祖尸柩已定。可以为奠也。云“是之谓祖奠”者,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是谓彼祖奠。
荐马如初。(柩动车还,宜新之也。)
[疏]“荐马如初”。
○注“柩动”至“之也”。
○释曰:上已荐马,今又荐马者,以柩车动而乡南,为行始宜新之,故“荐马如初”也。
宾出,主人送。有司请葬期。(亦因在外位时。)
[疏]“宾出”至“葬期”。
○注“亦因在外位时”。
○释曰:云“亦因在外位时”者,亦上启期,祖期事毕,在外位,故此亦因事毕,出在外位时,请葬期也。
入,复位。(主人也,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
[疏]“入复位”。
○注“主人”至“内位”。
○释曰:云“主人”者,以其送宾据主人,今送宾讫,入复位,明主人也。云“自死至於殡,自启至於葬,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者,自死至於殡在内位,在殡宫中;自启至於葬在内位,据在祖庙中,处虽不同,在内不异,故总言之。云在内位者,始死未小敛已前,位在尸东,小敛後,位在阼阶下,若自启之後,在庙位,亦在阼阶下也。
●卷三十九既夕礼第十三
公,玄束,马两。(公,国君也。,所以助主人送葬也。两马,士制也。《春秋传》曰:宋景曹卒,鲁季康子使冉求之以马,曰:其可以称旌繁乎?)
[疏]“公赠”至“马两”。
○注“公国”至“繁乎”。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杖”,论国君法之事。云“公,国君也”者,公及大夫皆有臣,臣皆尊其君,呼之曰公,故《左氏传》伯有之臣曰:“吾公在壑谷。”今此云公,则国君,非大夫君也。以下云“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与《丧大记》如此迎送者,皆据国君也。云“,所以助主人送葬也”者,案两小《传》皆云:车马曰,施于生及送死者,故云助主人送葬者也。是以下注云“奠於死生两施”是也。云“两马,士制也”者,谓士在家常乘之法。若出使及征伐,则乘驷马,其大夫以上则常乘驷马,故郑驳异义云天子驾驷。《尚书康王之诰》康王始即位,云诸侯“皆布乘黄朱”;《诗》云“驷原彭彭”,武王所乘;《鲁颂》云“六辔耳耳”,僖公所乘;《小雅》云“驷牡”,大夫所乘;是大夫以上驾驷之文也。引《春秋》者,《左氏传》哀公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注云:“景曹,宋元公夫人小邾女,季桓子外祖母。”又云:“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绋,使求从舆人。”注云:“舆,众也。”又云:“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注云:“弥,远也。康子父之舅氏,故称弥甥。”又云:“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注云:“称,举也。繁马饰繁缨也。”引之者,证公有马助人之事。
摈者出请,入告。主人释杖,迎于庙门外,不哭,先入门右,北面,及众主人袒。(尊君命也。众主人自若西面。)
[疏]“摈者”至“人袒”。
○注“尊君”至“西面”。
○释曰:云“尊君命也”者,谓释杖迎入,是尊君命也。故下文宾,摈者出告须,注云“不迎”。则此经皆是尊君命,故郑无所指属君命,故郑解经“不哭”。又前文袒袭皆据主人,此则众主人亦袒,亦是尊君命。云“众主人自若西面”者,以其主人一人迎宾入门,门东而右,其馀众主人不迎宾,明自若常位,柩东西面可知也。
马入设。(设於庭,在重南。)
[疏]“马入设”。
○注“设於庭在重南”。
○释曰:以马是庭实,故云“设於庭”。知“在重南”者,以庭实法,皆参分庭一在南设之,又重北陈,明器不得设马,故知在重南也。
宾奉币,由马西当前辂,北面致命。(宾,使者。币,玄也。辂,辕缚,所以属引。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柩车在阶少前,参分庭之北,辂有前後。)
[疏]“宾奉”至“致命”。
○注“宾使”至“前後”。
○释曰:云“宾,使者”,案此使者即士也。知者,《士丧礼》“君使人吊”,注:“使人,士也,礼使人各以其爵。”故知是士也。云“辂,辕缚,所以属引”者,谓以木缚於柩车辕上以属引,於上而挽之,故名辕缚也。云“由马西,则亦当前辂之西”者,以经直云“当前辂”,不言辂之东西及前後,郑以义言之,以其马在重南,当门,柩车在阶少南,亦当门,宾由马西北行,当前辂致命,明在辂西可知。云“於是北面致命,得乡柩与奠”者,以宾当辂西,经云“北面致命”,明当奠柩之南,北面,是得乡柩与奠也。云“柩车在阶少前,参分庭之北”者,案下记云“遂匠纳车于阶”,是柩车在阶也。云少前者,上经祖还车讫,云“妇人降,即位于阶”,明柩车少南,是少前也。云参分庭之北者,以其中庭陈明器,不得在中庭,故知在参分庭之北,谓参分庭在北分之北,此解宾“致命”之处。云“辂有前後”者,以经云前辂,明有後,以对前,故知辂有前後也。
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宾奠币于栈左服,出。(栈,谓柩车也。几士车制无漆饰,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服,车箱。今文栈作戋。)
[疏]“主人”至“服出”。
○注“栈谓”至“作戋”。
○释曰:“主人哭拜”者,仍於门右北面,以宾致命讫,遂哭拜也。云“成踊”者,三者三,凡九踊。云“栈谓柩车也,凡士车制无漆饰”者,此栈车即柩车,以其宾由辂西而致命。云“奠币於栈”者,明此栈车、柩车即蜃车,四轮迫地,无漆饰,故言栈也。云“左服,象授人授其右也”者,案《聘礼》宰授使者圭时,云“同面”,使者在左,宰在右,而授其右也。此车南乡,以东为左,尸在车上,以东为右,故授左服,容授尸之右也。
宰由主人之北,举币以东。(柩东,主人位。以东,藏之。)
[疏]“宰由”至“以东”。
○注“柩东”至“藏之”。
○释曰:云“柩东,主人位”者,解经“由主人之北”,以币在车东,主人在车东,故宰由主人位北,而乡左服上取币,以东藏之於内也。但此时主人仍在门东,北面,此位虽无主人,既有定位,故宰由位北而取币,不得履主人之位,故由主人之北也。
士受马以出。(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聘礼》曰“皮马相”可也。)
[疏]“士受马以出”。
○注“此士”至“可也”。
○释曰:云“此士谓胥徒之长也,有勇力者受马”,不得为属士,以其受币者宜尊,受马者宜卑,故知受马是胥徒之长,以其受马,故知有勇力者也。若然,《婚礼》记云:“士受皮。”注云士谓中士、下士不为胥徒者。彼主人亲受币,明受皮非胥徒,是正士也。引《聘礼》者,欲见此用皮亦可也。
主人送于外门外,拜,袭,入复位,杖。
[疏]“主人”至“位杖”。
○释曰:主人既送宾,还入庙门,车东复位杖也。
宾者将命。(宾,卿大夫士也。)
[疏]“宾者将命”。
○注“宾卿大夫士也”。
○释曰:自此尽“知生者赙”,论宾及兄弟赙奠之事。云“宾,卿大夫士也”者,以其上云君,下有兄弟,则此宾是国中三卿、五大夫、二十七士可知。言“将命”者,身不来,遣使者将命告主人。
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不迎,告曰:“孤某须。”)
[疏]注“不迎”至“某须”。
○释曰:案《杂记》诸侯使卿吊邻国诸侯,主人使摈者告宾云:“孤某须矣。”故引之为义。
马入设。宾奉币,摈者先入,宾从,致命如初。(初,公使者。)主人拜于位,不踊。(柩车东位也。既启之後,与在室同。)
[疏]注“柩车”至“室同”。
○释曰:云“既启之後,与在室同”者,案上篇始死时,云庶兄弟衤遂,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此主人亦拜于位,俱是不为宾出,故云与在室同。至于有君命,亦出迎也。
宾奠币如初,举币,受马如初。摈者出请。(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
[疏]注“宾出”至“有事”。
○释曰:云“宾出在外,请之,为其复有事”者,以其宾既行讫,出更请之,为其复有事。若无事,宾报事毕,送去也。
若奠,(宾致可以奠也。)
[疏]“若奠”。
○注“宾致可以奠也”。
○释曰:谓宾不辞,此释所致之物,或可堪为(元缺一字)奠於祭祀者也。
入告,出,以宾入。将命如初。士受羊如受马,又请。(士亦谓胥徒之长。又,复也。)
[疏]注“士亦”至“复也”。
○释曰:以其受羊与马,同是畜类,故知亦胥徒之类。但受羊不须勇力,故郑不言也。
若赙,(赙之言,补也,助也,货财曰赙。)
[疏]“若赙”。
○注“赙之”至“曰膊”。
○释曰:云“货财曰赙”者,《公羊传》文也。
入告。主人出门左,西面。宾东面将命。(主人出者,赙主施於主人。)
[疏]注“主人”至“主人”。
○释曰:郑知“施於主人”者,以下经云“知生者赙”,是施於主人也。案《春秋》文五年春,“王使荣叔归含,且”。《传》讥一人兼二事。此宾所以兼事者,彼讥一人独行,不与介各行,故讥。若《杂记》云上客吊,即其介各行含、衤遂、,则不讥。则卿大夫士礼,一人行数事可也。
主人拜,宾坐委之。宰由主人之北,东面举之,反位。(坐委之,明主人哀戚,志不在受人物。反位,反主人之後位。)
[疏]注“坐委”至“後位”。
○释曰:郑知“反位,反主人之後位”者,以主人在门东西面,而云“宰由主人之北”,乡宾奠币之处举币,明宰位在主人之後,故得由主人之北,西行,是以宰位在主人之後也。
若无器,则捂受之。(谓对相授,不委地。)
[疏]“若无”至“受之”。
○注“谓对”至“委地”。
○释曰:以堂上授有并受法,以其在门外,若有器盛之,则坐委於地。若无器,则对面相授受,故云“捂受之”,捂即选也,对面相逢受也。
又请,宾告事毕,拜送,入。赠者将命。(赠,送。)摈者出请,纳宾如初。(如其入告,出告须。)
[疏]注“如其”至“告须”。
○释曰:谓如上宾时,摈者出请,入告,出告须也。
宾奠币如初。(亦於栈左服。)若就器,则坐奠于陈。(就犹善也。赠无常,唯玩好所有。陈,明器之陈。)
[疏]“若就”至“于陈”。
○注“就犹”至“之陈”。
○释曰:知“赠无常”者,案下记云“凡赠币无常”,注云:“宾之赠也。玩好曰赠,在所有。”言“玩好”者,谓生时玩好之具,与死者相知,皆可以赠死者,故此经云“若就器则坐奠于陈”者,就器则是玩好之器也。云“陈,明器之陈”者,以其庙中所陈者唯明器,即陈于车之西以外,或言荐,或言设,无言陈者,故指明器而言也。
凡将礼,必请而后拜送。(虽知事毕犹请,君子不必人意。)
[疏]“凡将”至“拜送”。
○注“虽知”至“人意”。
○释曰:云“君子不必人意”者,义取孔子云“无必,无固”之言也。
兄弟,、奠可也。(兄弟,有服亲者,可且且奠,许其厚也。奠於死生两施。)
[疏]“兄弟奠可也”。
○注“兄弟”至“两施”。
○释曰:知“兄弟,有服亲”者,《丧服传》云:“凡小功以下为兄弟。”既言兄弟,明有服亲者也。知非大功以上者,以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无致奠之法。云“可且且奠,许其厚也”者,若然,此所知许其,不许其奠,兄弟许其贰兼奠,而上经亦宾而有、有奠、有赙三者,彼亦不使并行俱见之。见三礼之中,有则任行其一,故总见之。云“奠於死生两施”者,以下经云“知死者赠,知生者赙”,注云:“各主於所知。”此奠不偏言所主,明於生死两施也。
所知,则而不奠。(所知,通问相知也,降於兄弟。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
[疏]“所知”至“不奠”。
○注“所知”至“不奠”。
○释曰:云“所知,通问相知也”者,言所知,明是朋友通问相知。言“降於兄弟”者,许不许奠也。云“奠,施於死者为多,故不奠”者,但与奠皆生死两施,其奠虽两施,施於死者为多,知者,以其言奠为死者而行,故知(元缺一字)所知为疏不许行之也。
知死者赠,知坐者赙。(各主於所知。)
[疏]“知死”至“为赙”。
○注“各主於所知”。
○释曰:云“各主於所知”者,以其赠是玩好施於死者,故知死者行之。赙是补主人不足,施於生者,故知生者行之,是各施於所知也。
书於方,若九,若七,若五。(方,板也。书奠赙赠之人名与其物於板。每板若九行,若七行,若五行。)
[疏]“书”至“若五”。
○注“方版”至“五行”。
○释曰:以宾客所致,有赙、有、有赠、有奠,直云“书”者,举首而言,但所送有多少,故行数不同。
书遣於策。(策,简也。遣犹送也。谓所当藏物茵以下。)
[疏]“书遣於策”。
○注“策简”至“以下”。
○释曰:云“策,简”者,编连为策,不编为简,故《春秋左氏传》云南史氏执简以往,上书云方,此言书遣於策,不同者,《聘礼》记云“百名以上书於策,不及百名书於方”,以宾客赠物名字少,故书於方,则尽遣送死者。明器之等并赠死者玩好之物,名字多,故书之於策。策书明器之物,应在上文,而於此言之者,遣中并有赠物,故在宾客赠贿与之下特书也。
乃代哭如初。(棺柩有时将去,不忍绝声也。初,谓既小敛时。)
[疏]“乃代哭如初”。
○注“棺柩”至“敛时”。
○释曰:案《丧大记》大夫以上官代哭,士无官,以亲疏代哭。云“初谓既小敛时”者,案《丧大记》小敛之後乃代哭,初死直主人哭不绝声,士二日小敛,小敛主人懈怠,容更代而哭也。
宵,为燎于门内之右。(为哭者为明。)
[疏]“宵为”至“之右”。
○注“为哭者为明”。
○释曰:燎,大烛,必於门内之右门东者,奠於柩车西,鬼神尚幽ウ,不须明。柩车东有主人,阶有妇人,故於门右照之,为明而哭也。
厥明,陈鼎五于门外,如初。(鼎五,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也。士礼,特牲三鼎,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如初,如大敛奠时。)
[疏]“厥明”至“如初”。
○注“鼎五”至“奠时”。
○释曰:自此尽“主人要节而踊”,论葬日之明,陈大遣奠於庙门外之事。知五鼎是“羊豕鱼腊鲜兽各一鼎”者,以下经云羊左胖,豕亦如之,鱼、腊、鲜兽皆如初,与少牢礼同,故知也。云“士礼,特牲三鼎”者,《特牲馈食礼》陈三鼎,故知也。云“盛葬奠加一等,用少牢也”者,以其常祭用特牲,今大遣奠与大夫常祭用少牢,同是盛此葬奠,故加一等用少牢也。云“如初,如大敛奠时”者,以其上迁祖奠时,云如殡谓如大敛,明此云如初亦如大敛,在庙门外及东方之馔也。虽如大敛,鼎数仍不同,以其大敛三鼎,此则五鼎。然大小敛时无黍稷,朔月则有黍稷,此葬奠又无黍稷者,大敛前无黍稷者,以其初死,至朔月乃有之,故郑注云至此乃有黍稷。今葬奠更无黍稷者,以其始死至殡,自启至葬,其礼同,故无黍稷亦同也。凡牢鼎数或多或少不同,若用特豚者,或一鼎,或三鼎,若《士冠礼》醮子及《婚礼》盥馈并小敛之奠,与朝祢之奠皆一鼎也。三鼎者,《婚礼》同牢,《士丧》大敛朔月迁祖及祖奠,皆三鼎,而以鱼、腊配之是也。其用少牢者,或三鼎,或五鼎,三鼎者,则《有司彻》云:“陈三鼎,如初。”以其绎祭杀之於正祭,故用少牢而鼎三也。五鼎者,少牢五鼎,大夫之常事,此葬奠,士摄之奠用少牢,亦五鼎。《聘礼》致飧,众介皆少牢,亦五鼎。《玉藻》诸侯朔月少牢,亦五鼎。其用大牢者,或七,或九,或十,或十二。其云七鼎九鼎者,《公食大夫》下大夫大牢鼎七,上大夫鼎九是也。鼎十与十二者,《聘礼》致飧於宾,饪一牢,鼎九,羞鼎三,是十二也。又云上介饪一牢,鼎七,羞鼎三,是其十。若然,案《郊特牲》云“鼎俎奇而笾豆偶”,以象阴阳,鼎有十与十二者,以其正鼎与陪鼎各别,数则为奇数也。
其实:羊左胖,(反吉祭也。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
[疏]“其实羊左胖”。
○注“反吉”至“骨也”。
○释曰:云“反吉祭也”者,以其《特牲》、《少牢》吉祭皆升右胖,此云“左胖”,故云反吉祭也。云“言左胖者,体不殊骨也”者,既言左胖,则左边共为一段,故云体不殊骨。虽然,下云“髀不升”,则除髀以下,专胳仍升之,则与上肩胁脊别升,则左胖仍为三段矣。而云体不殊骨,据脊胁以上,专胳已下,共为一,亦得为体不殊骨也。
髀不升,(周贵肩贱髀。古文髀作脾。)
[疏]“髀不升”。
○注“周贵肩贱髀”。
○释曰:云“髀不升”者,则专已上去之,取专胳已下。云“周贵肩贱髀”者,案《祭统》云:“殷人贵髀,周人贵肩。”故云髀不升。
肠五,胃五,(亦盛之也。)
[疏]“肠五胃五”。
○注“亦盛之也”。
○释曰:“亦盛之”者,以其不用《特牲》,而用《少牢》,是盛葬奠。案《少牢》用肠三,胃三,今加至五,亦是盛此奠也。
离肺。(离,扌奎。)
[疏]“离肺”。
○注“离扌奎”。
○释曰:此非直升肠胃,又升离肺者,案《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注云:“提犹绝也。奎刂离之,不绝中央少者,使易绝以祭耳。”此为食而举,亦名举肺也。
豕亦如之,豚解,无肠胃。(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豚解,解之如解豚,亦前肩、後肫、脊、胁而已。无肠胃者,君子不食溷腴。)
[疏]“豕亦”至“肠胃”。
○注“如之”至“溷腴”。
○释曰:云“亦如之”,郑云“如之,如羊左胖,髀不升,离肺也”者,谓豕与羊同者左胖,虽同,仍与羊异,以其羊则体不殊骨,上下共为二段,此豕之左胖则为四段矣,故别云“豚解”。豚解总有七段,今取左胖仍为四段矣。云“亦前肩、後肫、脊、胁而已”者,郑欲为四段与羊异也。云“君子不食溷腴”者,《礼记少仪》文。彼郑注云:“谓犬豕之属,食米者也。腴有似人秽。”引之者,证不取肠胃之义也。
鱼、腊,鲜兽,皆如初。(鲜,新杀者,士腊用兔。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
[疏]“鱼腊”至“如初”。
○注“鲜新”至“略之”。
○释曰:云“士腊用兔”者,谓此腊是其乾者。云“鲜,新杀”者,二者皆用兔。必知“士腊用兔”者,虽无正文,案《少牢礼》,大夫腊用麋,郑云:“大夫用麋,士用兔与?”以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此亦云士腊用兔,虽不云与,亦同疑可知。但士腊宜小,故疑用兔也。云“加鲜兽而无肤”者,豕既豚解略之者,以葬奠用少牢,摄盛则当有肤,与少牢同以豕,既豚解四段,丧事略,则无肤者,亦略之而加鲜兽也。
东方之馔:四豆,脾析、蜱醢、葵菹、蠃醢;(脾,读为鸡脾此之脾。脾析,百叶也。蜱,奉也。今文蠃为蜗。)
[疏]“东方”至“蠃醢”。
○注“脾读”至“为蜗”。
○释曰:陈鼎既讫,又陈东方之馔于主人之南,前辂之东,其豆有四:脾析一,蜱醢二,葵菹三,蠃醢四。案《周礼》郑注《醢人》云:“细切为诽齑,全物若为菹。”又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又经不云菹者,类皆是齑,则此经云“脾析”者,即齑也。云“脾读为鸡脾比之脾”者,郑读之,欲见此脾虽与脾肾之脾同,正谓百叶名为脾析,故读音从鸡脾比之脾。时俗有此语,故读从之也。案《醢人》注云:“脾析,牛百叶也。”此不云牛者,彼天子礼,容有牛,此用少牢无牛,当是羊百叶,故不云牛也。云“蜱,奉也”者,即蛤也,知蜱即蛤者,以《周礼醢人》云“{庳虫}醢”,注云:“{庳虫},蛤也。”此注云蜱,奉也。以蜱、{庳虫}是一物,故知蜱奉即{庳虫}蛤也。
四笾:枣、糗、栗、脯;(糗,以豆糗粉饵。)
[疏]“四笾枣糗栗脯”。
○注“糗以豆糗粉饵”。
○释曰:云“糗,以豆糗粉饵”者,案《笾人》云:“羞笾之实,糗饵粉。”郑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言粉,互相足”者,此本一物,饵言糗,谓熬之亦粉之;言粉,捣之亦糗之。不言互文而云互相足者,凡言互文者,是二物各举一边而省文,故云互文。此糗与粉唯一物分为二,文皆语不足,故云互相足也。又案《笾人》羞有二边,糗饵及粉。此经直言糗,则举糗以见饵,而无,故郑云糗以豆糗粉饵也。
醴、酒。(此东方之馔,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
[疏]“醴酒”。
○注“此东”至“巾之”。
○释曰:郑知义然者,案下记云:“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注云:“既祖祝乃馔。”以此言之,祝馔祖奠即是还柩乡外,乃馔之于主人之南,自还柩车,至此馔葬奠,柩车未动,则此葬奠,东方之馔亦馔于主人之南,当与前同处,故注云“与祖奠同,在主人之南”。但祖奠与大敛奠同二豆二笾,此葬奠四豆四笾,笾豆虽不同,而同处耳。云“北上”者,盖两С在北,次南馔四豆,豆南馔四笾也。
陈器。(明器也。夜敛藏之。)
[疏]“陈器”。
○注“明器”至“藏之”。
○释曰:陈馔已讫,又陈明器也。本作夜敛,似写误,云“敛”者,以其上朝祖之日已陈明器,此复陈之者,由朝祖至夜敛藏之,至此厥明更陈之也。
灭燎。执烛,侠辂,北面。(彻与葬奠也。)
[疏]“灭燎至北面”。
○注“彻与葬奠也”。
○释曰:昨日朝祖,日至夕云“宵为燎于门内之右”,至此灭燎。既灭,二人执烛侠辂北面,一人在辂东,一人在辂西,辂西者祖奠,辂东者葬奠之馔,故注云“彻与葬奠也”。
宾入者,拜之。(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
[疏]“宾入者拜之”。
○注“明自”至“出礼”。
○释曰:此时有吊葬之宾,主人皆不出迎,但在位拜之。所以不出迎者,既启之後,既睹尸柩,不可离位以迎宾,唯有君命乃出,故注云“明自启至此,主人无出礼”也。
彻者入,丈夫踊。设于西北,妇人踊。(犹阼阶升时也,亦既盥乃入。入由重东,而主人踊,犹其升也。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由序西南。)
[疏]“彻者”至“人踊”。
○注“犹阼”至“西南”。
○释曰:云“彻者入”者,谓将设葬奠,先彻祖奠,故云彻者入。入谓祝与执事彻祖奠者,亦既盥乃入,由重东而主人踊,至彻讫,设柩车西北,则妇人踊也。云“犹阼阶升”者,谓彻小敛奠者,门外盥讫,入,升自阼阶,丈夫踊。今彻者亦门外盥讫,入由重东,主人踊,故云“犹其升”也。云“自重北西面而彻,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序西南”者,此彻祖奠设於柩车西北,亦犹小敛、大敛、朔月奠设于序西南也。
彻者东。(由柩车北,东葬奠之馔。)
[疏]“彻者东”。
○注“由柩”至“之馔”。
○释曰:以其彻讫当设葬,奠故彻者由柩车北,东葬奠之馔,取而设于柩车西也。知由柩车北而东者,以其彻者设于柩车西北而云彻者东,若柩车南不得云彻者东,故知在柩车北,东行也。
鼎入。(举入陈之也。陈之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
[疏]“鼎入”。
○注“举入”至“如初”。
○释曰:以其彻者既祖,当设葬奠,故五鼎皆入陈也。云“陈之也,盖於重东北西面北上如初”者,以其上篇小敛奠,举鼎入阼阶前,西面错。大敛奠云举鼎入西面,北上。又朔月奠云鼎入皆如初。其迁祖奠云陈鼎皆如殡,则皆在阼阶下西面,北上。今此但云“鼎入”,不言如初,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既疑而知在东北西面北上者,以其奠祭在室,掌设者皆陈鼎於阼阶下西面,如大、小敛,故知也。
乃奠,豆西上,纟青。笾,蠃醢南,北上,纟青。(笾蠃醢南,辟醴酒也。)
[疏]“乃奠”至“上纟青”。
○注“笾蠃”至“酒也”。
○释曰:云“笾蠃醢南,辟醴酒也”者,如上所馔,则先馔脾析於西南,次北脾醢,次东葵菹,次南蠃醢,陈设要方,则四笾宜亦设於脾析,已南纟青之为次。今不於脾析已南为次,而发蠃醢已南为次,故知辟醴酒。醴酒当设在脾析之南可知也。
俎二以成,南上,不纟青,特鲜兽。(成犹并也。不纟青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古文特为俎。)
[疏]“俎二”至“鲜兽”。
○注“成犹”至“为俎”。
○释曰:知俎二以并不纟青者,若纟青,则宜先设羊於西南,次北设豕,次东设鱼,次南设腊。今於西南设羊,次北豕,以鱼设于羊东,设腊于鱼北,还从南为始,是不纟青也。其鲜兽在北,北无偶,故云“特”也,是以郑云“不纟青者鱼在羊东,腊在豕东”也。
醴酒在笾西,北上。(统於豆也。)
[疏]“醴酒”至“北上”。
○注“统於豆也”。
○释曰:云“统於豆”者,豆即脾析也。以其云“北上”,上谓二С,醴酒继豆言北上,故云统於豆也。
奠者出,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由重北西,既奠,由重南东。)
[疏]“奠者”至“而踊”。
○注“亦以”至“南东”。
○释曰:自上已来,堂下设奠、彻奠皆云“主人要节而踊”,注皆云“往来为节”,此主人要节而踊,亦以往来为节。奠来时由重北而西,既奠由重南而东,此奠馔在辂之东,言由重北者,亦是由车前明器之北,乡柩车西设之,设讫,由柩车南而来者,礼之常也。
甸人抗重,出自道,道左倚之。(还重不言甸人。抗重言之者,重既虞将埋之,言其官,使守视之。抗,举也。出自道,出从门中央也。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道左,主人位。今时有死者,凿木置食其中,树於道侧,由此。)
[疏]“甸人”至“倚之”。
○注“还重”至“由此”。
○释曰:自此尽“彻者出踊如初”,论将葬重及车马之等,以次出之事。云“道左倚之”者,当倚於门东北壁。云“还重不言甸人”者,上云二人还重,不言甸人,至此乃言甸人也。云“重既虞将埋之”者,《杂记》文。彼注云:“就所倚处埋之。”但天子九虞,诸侯七虞,大夫五虞,士三虞,未虞以前,以重主其神。虞所以安神,虽未作主,初虞其神即安於寝,不假重为神主。又士大夫无木主,明亦初虞即埋之也。云“不由东西者,重不反,变於恒出入”者,恒出入则东西也。云“道左,主人位”者,《檀弓》云“重主道”,注云:“始死,未作主,以重主其神也。”则重主死者,故於主人之位埋之也。郑云“今时”以下者,引汉法,证重倚道左之事也。
荐马,马出自道,车各从其马,驾于门外,西面而俟,南上。(南上,便其行也。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
[疏]“荐马”至“南上”。
○注“南上”至“序从”。
○释曰:云“南上”者,谓於门外之时南上。云“便其行也”者,以其葬於国北,在路则南上,上者常在前,故云便其行也。云“行者乘车在前,道槁序从”者,案下记云:“乘车载旃,道车载朝服,槁车载蓑笠。”是序从也。
彻者入,踊如初。彻巾,苞牲,取下体。(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取下体者,胫骨象行,又俎实之终始也。士苞三个,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亦得俎释三个。《杂记》曰:“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
[疏]“彻者”至“下体”。
○注“苞者”至“为哀”。
○释曰:云“苞者,象既飨而归宾俎者”也,案《杂记》文而言之。云“取下体者,胫骨象行”者,以父母将行乡广,故取前胫後胫,下体行者以送之,故云象行也。云“又俎实之终始也”者,此盛葬奠用少牢,其载牲体亦当与少牢同。案《少牢》载俎云:“肩臂专骼在两端。”又云“肩在上”,以此言之,则肩臂在俎上端,为俎实之始,专胳在俎下端,为俎实之终。今取此两端胫骨,包以归父母,直取胫骨为象行,又两端为俎实之终始也。云“土包三个”者,自上之差。案《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大夫五个,遣车五乘。”注云:“人臣赐车马者,乃得有遣车。遣车之差,大夫五,诸侯七,则天子九。诸侯不以命数,丧数略也。个,谓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杂记》曰:遣车视牢具。”彼注云:“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大夫以上乃有遣车。”以此而言,士无遣车,则所包者不载于车,直持之而已。士有一包,而云包三个,郑又云个谓所包遣奠,则士一包之中有三个牲体,故云“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者。若然,大夫云遣车五乘,包五个,则一包之中有五个,五五二十五,一大牢而为二十五体。则亦取下体,前胫取臂、,後胫取骼,三牲有九体,又就九体折分为二十五个,五包,包各五个。诸侯亦大牢而包七个,天子亦一大牢,又加以马牲,牲别有三体,则十二体。就十二体中,细分为八十一个,九包,包各九个。大夫以上,皆不得全体,谓若《少仪》云大牢则以“牛左肩臂折九个”之类,亦为不全体也。云“亦得俎释三个”者,羊俎,上注云“体不殊骨也”,其脾又不升,则骼别为一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其肩仍著胖为一段,後胫折取骼,仍有肫一节在俎,则羊俎仍有两段在俎,豕则左胖,豚解为四段在俎。今前胫折取臂、,後胫折取骼,仍有四段在俎。若然,羊俎有二段,豕俎有四段,相通则二俎,俎有三段在,故得为俎释三个。案《特牲》“俎释三个”,注云:“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则此奠虽不改,为馔西北隅留之,亦为分祷五祀也。引《杂记》者,案彼云:曾子谓或人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注云:“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取此者,以证此包牲归父母,亦是宾客父母之事也。
不以鱼腊。(非正牲也。)
[疏]“不以鱼腊”。
○注“非正牲也”。
○释曰:云“非正牲也”者,正牲谓上三牲鱼腊。非正牲,故不以鱼腊载之,故云非正牲。
行器,(目葬行明器在道之次。)
[疏]“行器”。
○注“目葬”至“之次”。
○释曰:包牲讫,明器当行乡广,故云“行器”。云“目葬行明器”者,即下云“茵包”已下是也,故云目葬行也。
茵、苞、器序从,(如其陈之先後。)
[疏]“茵包器序从”。
○注“如其陈之先後”。
○释曰:此直云“序从”者,序从即上文“器西南上茵包”已下是也。故此亦言茵包,以其为首故也。
车从。(次器。)
[疏]“车从”。
○注“次器”。
○释曰:上陈明器讫,次列车以从明器,故云“次器”也。
彻者出,踊如初。(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
[疏]“彻者出踊如初”。
○注“於是”至“柩车”。
○释曰:彻者,谓包牲讫,当彻去,所释者出庙门,分祷五祀者,彻者出时,主人踊。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者,以其上文明器及车马乡广者皆出,唯有柩车在庙未出,故云於是庙中当行者唯柩车也。
主人之史请读,执从。柩东,当前束,西面。命毋哭。哭者相止也。唯主人、主妇哭。烛在右,南面。(史北面请,既而与执西面於主人之前读书释。烛在右,南面,书便也。古文皆为。)
[疏]“主人”至“南面”。
○注“史北”至“为”。
○释曰:自此尽“灭烛出”,论读、读遣之事。经直云“史请读”,郑知“史北面请”者,以其主人於车东,北面,所请者,请於主人,明史北面问之,故知史北面也。又知在“主人之前读之”,对面当柩,故知在主人之前西乡柩也。请讫,乃西面,请时及入时,书在前,在後,则史西面之时,在史南西面。今烛在史北,近史,书为便。若在左,则隔,不便也。
读书,释则坐。(必释者,荣其多。)
[疏]“读书释则坐”。
○注“必释”至“其多”。
○释曰:读书者,立读之,敬也。释者,坐为释之,便也。云“必释者,荣其多”者,以其所之物言之,亦得今必释,显其数者,荣其多故也。
卒,命哭,灭烛,书与执之以逆出。(卒,已。)
[疏]“卒命”至“逆出”。
○释曰:言“逆出”,则入时长在前,出时长在後。烛言灭不言出者,以其烛已灭,不得言烛出,其人亦出可知。
公史自西方东面,命毋哭,主人、主妇皆不哭。读遣,卒,命哭。灭烛,出。(公史,君之典礼书者。遣者,入广之物。君使史来读之,成其得礼之正以终也。烛侠辂。)
[疏]“公史”至“烛出”。
○注“公史”至“侠辂”。
○释曰:知公史是君之典礼书者,以其言公史,故知君史。案《周礼》大史、小史皆掌礼,则诸侯史亦掌典礼可知。云“成其得礼之正以终”者,以其死葬之以礼,是死者得礼之终事,故以君史读而成之也。知“烛侠辂”者,上陈设葬奠,云执烛夹辂,北面,故知也。
商祝执功布以御柩,执披。(居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使引者执披者知之。士执披八人。今文无以。)
[疏]“商祝”至“执披”。
○注“居柩”至“无以”。
○释曰:自此尽“杖乃行”,论柩车在道发行之事。云“执功布”者,谓执大功之布粗者也。云“以御柩执披”者,葬时乘人,故有柩车前引柩者,及在傍执披者,皆御治之,故云御柩执披也。云“柩车之前,若道有低仰倾亏,则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谓下阪时,道有仰,谓上阪时,倾亏谓道之两边,在车左右辙有高下。云以布为抑扬左右之节者,道有低则抑下其布,使知下阪,道有仰则扬举其布,使知上阪。云左右者,谓道倾亏高下,则左右其布,使知道之有倾亏也。若东辙下,则下其布向东,西边执披者持之;西辙下,则下其布向西,东边执披者持之。若然,郑云“使引者执披者知之”者,执披者知其左右,引者知其上下也。知士执披八人者,案下记云:“执披者旁四人。”注云:“前後左右各二人。”是士执披者八人也。
主人袒,乃行,踊无。(袒,为行变也。乃行,谓柩车行也。凡从柩者,先後左右如迁于祖之序。)
[疏]“主人”至“无”。
○注“袒为”至“之序”。
○释曰:云“乃行谓柩车行”者,经云“乃行”,文承“主人袒”下,嫌主人行,故云乃行谓柩车行。以行处据柩为主,柩车行主人行可知,故举柩车行也。云“凡从柩者,先後左右如迁于祖之序”者,上迁于祖时,注云:“主人从者,丈夫由右,妇人由左。”以服之亲疏为先後,各从其昭穆,男宾在前,女宾在後。此从柩向广之序,一如迁于祖之序,故如之也。
出宫,踊,袭。(哀次。)
[疏]“出宫踊袭”。
○注“哀次”。
○释曰:云“哀次”者,以经云“出宫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袭。以出宫有此踊者,止为出宫大门外,有宾客次舍之处,父母生时接宾之所,故主人至此感而哀,此次是以有踊,踊讫,即袭,袭讫而行也。故《檀弓》云:“哀次亦如之。”注云“次,他日宾客所受大门外舍也。孝子至此而哀”是也。
至于邦门,公使宰夫赠玄束。(邦门,城门也。赠,送也。)
[疏]“至于”至“束”。
○注“邦门”至“送也”。
○释曰:云“邦门”者,案《檀弓》云:“葬于北方北首,三代之达礼也。”此邦门者,国城北门也。赠用玄束帛者,即是至广窆讫,主人赠死者用玄束帛也。以其君物所重,故用之送终也。
主人去杖,不哭,由左听命。宾由右致命。(柩车前辂之左右也。当时止柩车。)
[疏]“主人”至“致命”。
○注“柩车”至“柩车”。
○释曰:此谓宰夫将致命,主人乃去杖,不哭,由柩车前辂之左右。若然,在庙,柩车南乡,左则在东,此出国北门,柩车乡北,左则在前辂之西也。宾由右致命,则在柩车之东矣。经直云左右,郑必知据“前辂左右”者,次柩车在庙门时,宾在柩车右,主人在柩车左,故知此亦当前辂左右也。云“当时止柩车”者,下记云:“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注云:“不敢留神。”明此宰夫致命时,柩车止也。
主人哭,拜稽颡。宾升,实币于盖,降。主人拜送,复位,杖,乃行。(升柩车之前,实其币於棺盖之柳中,若亲受之然。复位,反柩车後。)
[疏]“主人”至“乃行”。
○注“升柩”至“车後”。
○释曰:宾既致公赠命讫,主人乃哭拜稽颡,宾乃升车,实币于棺之盖中,载以之广。上文在庙所赠之币,皆奠於左服。此实于盖中者,彼赠币生死两施,故奠左服。此赠专为死者,故实于盖中,若亲授之然。云“复位反柩车後”者,上在庙位,在柩车东,此行道,故在柩车後也。
●卷四十既夕礼第十三
至于广,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於广。)
[疏]“至于”至“北上”。
○注“统于广”。
○释曰:自此尽“拜送”,论至广陈器及下棺讫送宾之事。云“统于广”者,对庙中南上,此则北上,故云统于广也。
茵先入。(当藉柩也。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
[疏]“茵先入”。
○注“当藉”至“茵焉”。
○释曰:云“当藉柩也”者,解茵先入之意,以其茵入,乃後属引下棺於其上,以须藉柩,故茵先入。云“元士则葬用共轴加茵焉”者,元士谓天子之士,葬时,先以共轴由羡道入,乃加茵於其上,乃下棺於中。知元士葬用共轴者,《檀弓》云:“孺子<享黄>之丧,哀公欲设拨。”注云:“拨可拨引盾车,所谓绋。”“问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犹设之。颜柳曰:天子龙盾而椁帱,诸侯盾而设帱,为榆沈,故设拨。三臣者废盾而设拨,窃礼之不中者也。”以此言之,天子诸侯殡葬,皆用盾,朝庙用盾,可知大夫虽殡葬,不用盾,朝庙亦用盾,以其士殡葬不用共轴,朝庙得用之,明大夫朝庙得用盾。故上注云:“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谓之盾,以其大夫朝庙得用盾,故言之也。诸侯之大夫有三命、再命、一命,殡葬不得用盾,天子之元士亦三命、再命、一命,葬得用共轴者,《春秋》之义,王人虽微,犹在诸侯之上。明天子之士尊,谓之为元。元者,善之长,故得用共轴,不与诸侯大夫同也。
属引。(於是说载除饰,更属引於缄耳。古文属为烛。)
[疏]“属引”。
○注“於是”至“为烛”。
○释曰:云“於是说载”者,谓柩车至广,解说去载与披及引之等。“除饰”者,解去帷荒池组之等,然後下棺。云“更属引於缄耳”者,案《丧大记》云:“君窆以衡,大夫士以咸。”郑注云:“衡,平也。人君之丧,又以木横贯缄耳,居旁,持而平之。”今齐人谓棺束为缄,以此而言,则棺束君三衽三束,大夫士二衽二束,束有前後,於束末皆为缄耳。以绋贯结之而下棺,人君又於横木之上以属绋也。
主人袒,众主人西面,北上。妇人东面。皆不哭。(侠羡道为位。)
[疏]“主人”至“不哭”。
○注“侠羡道为位”。
○释曰:主人袒者,为下棺变。妇人不言北上,亦如男子北上可知。“不哭”者,为下棺宜静。云“侠羡道为位”者,羡道谓入广道,上无负土为羡道。天子曰隧,涂上有负上为隧,僖二十五年,晋文公请隧弗许是也。
乃窆。主人哭,踊无。(窆。下棺也。今文窆为封。)
[疏]“乃窆”至“无”。
○注“窆下棺也”。
○释曰:主人哭踊,不言处,还於广东西面也。云“窆,下棺”者,《春秋》谓之崩,皆是下棺之名也。
袭,赠用制币玄束。拜稽颡,踊如初。(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疏]“袭赠”至“如初”。
○注“丈八”至“五合”。
○释曰:云“丈八尺曰制”者,朝贡礼及巡狩礼皆有此文,以丈八尺名为制。《昏礼》币用二丈,取成数。凡礼币,皆用制者,取以俭为节。《聘礼》云:“释币制玄束。”注云:“凡物,十曰束。玄之率,玄居三,居二。”此注云“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者,则每一端丈八尺,二端为一匹,五匹合为十制也。
卒,袒,拜宾,主妇亦拜宾。即位,拾踊三,袭。(主妇拜宾,拜女宾也。即位,反位。)
[疏]“卒袒”至“三袭”。
○注“主妇”至“反位”。
○释曰:“卒”谓赠卒,更袒拜宾。云“反位”者,各反羡道东西位,其男宾在众主人之南,女宾在众妇之南。
宾出,则拜送。(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去皆拜之,此举中焉。)
[疏]“宾出则拜送”。
○注“相问”至“中焉”。
○释曰:郑知宾是“相问之宾也。凡吊宾有五,此举中”者,案《杂记》云:“相趋也,出宫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问也,既封而退;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而退。”注云:“此吊者恩薄厚去迟速之节也。相趋,谓相闻姓名,来会丧事也。相揖,尝会於他也。相问,尝相惠遗也。相见,尝执贽相见也。”以此而言,此经既葬而退,是相见问遗之宾,举中以见上下五者,去即皆拜送可知。
藏器於旁,加见。(器,用器、役器也。见,棺饰也。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檀弓》曰:有虞氏之瓦棺,夏后氏┾,周、殷人棺椁,周人墙置た。)
[疏]“藏器於旁加见”。
○注“器用”至“置た”。
○释曰:云“器,用器、役器也”者,用器,即上弓矢、耒耜之等;役器,即上甲胄、干笮之属。此器中亦有乐器,不言者,省文。知有用器役器者,以下别云“包筲”之等,则所藏者是此器也。云“见,棺饰也”者,饰则帷荒,以其与棺为饰,是以《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黼荒;大夫画帷,画荒;士布帷,布荒。”注云:“饰棺者,以华道路及广中,不欲众恶其心也。”此柩入广,还以帷荒加於柩,故郑注云“及广中”也。云“更谓之见者,加此则棺柩不复见矣”者,以其唯见此帷荒,故名帷荒为见,是棺柩不复见也。云“先言藏器,乃云加见者,器在见内也。内之者,明君子之於事,终不自逸也”者,以用器、役器近身陈之,是不自逸也。引《檀弓》者,见帷荒在柩外,周人名为墙,若墙屋,然其外又置た为饰也。
藏苞筲於旁。(於旁者,在见外也。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四者两两而居。《丧大记》曰:“棺椁之,君容祝,大夫容壶,士容С。”)
[疏]“藏包筲於旁”。
○注“於旁”至“容С”。
○释曰:云“於旁者,在见外也”者,以其加见,乃云“藏包筲”,故知见外也。云“不言瓮С,馔相次可知”者,以其陈器之法,後陈者先用,瓮С後用包筲,包筲藏,明瓮С先藏可知,故云相次可知。云“四者两两而居”者,谓包筲居一旁,瓮С居一旁,故云两两而居也。引《丧大记》者,欲见椁内棺外,所容宽狭,得容器物之意也。
加折,却之。加抗席,覆之。加抗木。(宜次也。)
[疏]“加折”至“抗木”。
○注“宜次也”。
○释曰:云“宜次也”者,宜谓折上陈之,美面乡上,今用即美面乡下,抗席又覆之,又折宜承席,席宜承木,皆是其宜也。次者,木则先陈後用,席则後陈先用,是其次也。
实土三,主人拜乡人。(谢其勤劳。)
[疏]“实土”至“乡人”。
○注“谢其勤劳”。
○释曰:案《杂记》云:“乡人五十者从反哭,四十者待盈坎。”注云:“非乡人则少长皆反。”以此而言,於时主人未反哭,乡人并在,故今至实土三遍,主人拜谢之,谢其勤劳。勤劳者,谓在道助执绋,在广助下棺,及实土也。
即位,踊,袭,如初。(哀亲之在斯。)
[疏]“即位踊袭如初”。
○注“哀亲之在斯”。
○释曰:谓既拜乡人,乃於羡道东即位,踊无,如初也。云“哀亲之在斯”者,以亲之在斯,故哀号甚,踊无。
乃反哭,入,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反哭者,於其祖庙,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
[疏]“乃反”至“北上”。
○注“西阶”至“神位”。
○释曰:自此尽“门外拜稽颡”,论主人反哭宾吊之事。反哭者,拜乡人讫,反还家哭,於庙入升西阶东面哭。云“西阶东面,反诸其所作也”者,案《檀弓》云:“反哭升堂,反诸其所作也。”注云“亲所行礼之处”是也。云“反哭者,於其祖庙”者,谓下士祖祢共庙,故下经宾出,主人送于门外,遂于殡宫。士二庙者,自殡宫先朝祢,後朝祖。今反哭,则先於祖,後干祢,遂殡宫也。案《春秋》僖八年经书“用致夫人”,《左氏》云凡夫人“不殡於庙”者,春秋之世,多行殷法,不与礼合也。云“不於阼阶西面。西方,神位”者,以《特牲》、《少牢》主人行事升降,皆由阼阶,今不於阼阶,故决之以西方神位。知者,《特牲》、《少牢》皆布席于奥,殡又在西阶,是西方神位,主人非行事,直哭而已,故就神位。
妇人入,大夫踊,升自阼阶。(辟主人也。)
[疏]“妇人”至“阼阶”。
○注“辟主人也”。
○释曰:反哭之礼,主人、男子等先入,主妇、妇人等後入,故妇人入,丈夫在位者皆踊。妇人不升西阶者,由主人在西阶,故郑云“辟主人”。
主妇入于室,踊,出即位,及丈夫拾踊三。(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出即位,堂上西面也。拾,更也。)
[疏]“主妇”至“踊三”。
○注“入于”至“更也”。
○释曰:案《檀弓》云:“主妇入于室,反诸其所养也。”郑注云:“亲所馈食之处。”但主人既在西阶亲所行礼之处,以妇人无外事,故於馈食之处哭也。云“出即位堂上西面也”者,自小敛奉尸夷于堂已後,主妇等位皆在阼阶上,西面,是以知出即位者,阼阶上西面也。云“拾,更也”者,凡成踊而拾,皆主人踊,主妇人踊,宾乃踊,故云更也。
宾吊者升自西阶,曰:“如之何!”主人拜稽颡。(宾吊者,众宾之长也。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故吊之。吊者北面,主人拜於位,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今文无曰。)
[疏]“宾吊”至“稽颡”。
○注“宾吊”至“无曰”。
○释曰:知宾吊是“众宾之长”者,以其吊宾皆在堂下,今升堂释词,故知宾中为首者,宾之长也。云“反而亡焉,失之矣,於是为甚”者,亦《檀弓》文,引之证周人反哭,而吊哀之甚也。云“吊者北面”者,以经云“宾吊者升自西阶”,即云曰“如之何”,不见吊者改面之文,明升堂北面可知。云“主人拜于位”者,拜于西阶上东面位,知者,以其上经主人升自西阶东面,故知仍东面位也。云“不北面拜宾东者,以其亦主人位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酬宾,皆於宾东主人位,《特牲》、《少牢》助祭之宾,主人皆拜送于西阶东面,故於东面不移,以其亦主人位故也。
宾降,出,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疏]“宾降”至“稽颡”。
○释曰:此於《杂记》五宾当相见之宾,故郑上注云“举中焉”,明五宾皆依节而吊也。)
遂殡宫,皆如启位,拾踊三。(启位,妇人入升堂,丈夫即中庭之位。)
[疏]“遂”至“踊三”。
○注“启位”至“即位”。
○释曰:案上《丧礼》朝夕哭位,云妇人即位于堂,南上,主人堂下,直东序西面,启殡时,云主人位如初,又云主人入即位,则此主启位,妇人亦即位于堂东面,主人即位于堂下,直东序西面。直东序西面,即中庭位也。
兄弟出,主人拜送。(兄弟,小功以下也。异门大功,亦可以归。)
[疏]“兄弟”至“拜送”。
○注“兄弟”至“以归”。
○释曰:丈夫妇人在殡宫,拾踊既讫,兄弟入门者,出主人拜而送之。知“兄弟,小功以下也”者,此兄弟等,始死之时,皆来临丧,殡讫,各归其家,朝夕哭则就殡所,至葬开殡而来丧所,至此反哭,亦各归其家,至虞卒祭,还来预焉,故《丧服小记》云“缌小功,虞卒哭则皆免”是也。云“异门大功,亦可以归”者,大功以上,有同财之义,为异门则恩轻,故可归也。
众主人出门,哭止。阖门。主人揖众主人,乃就次。(次,倚庐也。)
[疏]“众主”至“就次”。
○注“次倚庐也”。
○释曰:云“众主人出门”者,则主人拜送兄弟因在门外。云“阖门”者,鬼神尚幽ウ。云“次,倚庐也”者,以未虞以前,仍依於初东壁下,倚木为庐,齐衰居垩室,大功张帏。《丧服传》云“既虞,柱楣,前屏”,此直云倚庐,据主人斩衰者而言。
犹朝夕哭,不奠。(是日也,以虞易奠。)
[疏]“犹朝夕哭不奠”。
○注“是日”至“易奠”。
○释曰:自启殡已来常奠,今反哭,至殡宫犹朝夕哭,如前不奠耳。《檀弓》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故不奠也。
三虞。(虞,丧祭名。虞,安也。骨肉归於土,精气无所不之,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朝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
[疏]“三虞”。
○注“虞丧”至“日离”。
○释曰:云“虞,丧祭名、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皆《檀弓》文。案彼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也。”又云:“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丧祭则三虞也。云“虞,安也”者,主人孝子葬之时,送形而往,迎魂而返,恐魂神不安,故设三虞以安之。云“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者,案《檀弓》云:延陵季子葬其长子於嬴博之,既窆,左袒,右还其封,云“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是其骨肉归于土,精气无所不之之事。言此者,欲见迎魂而返,以虞祭安之,是以郑云“孝子为其彷徨,三祭以安之”。云“朝葬,日中而虞”,即《檀弓》所云:“葬日虞,弗忍一日离。”又下《士虞记》亦云“日中而行事”是也。
卒哭。(卒哭,三虞之後祭名。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朝夕哭而已。)
[疏]“卒哭”。
○注“卒哭”至“而已”。
○释曰: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者,三虞者,再虞用柔日,後虞改用刚日,又隔柔日,卒哭用刚日,故云卒哭三虞之後祭名也。云“始朝夕之,哀至则哭。至此祭,止也”者,始死,主人哭不绝声;小敛之後,以亲代哭,亦不绝声;至殡後,主人在庐,庐中思忆则哭,又有朝夕於阼阶下哭;至此为卒哭,祭唯有朝夕哭而已,言其哀杀也。然则丧有三无时哭者,始死至殡,哭不绝声,一无时;既殡庐中,思忆则哭,二无时;卒哭祭後,唯有朝夕哭,为有时,至练祭之後,又止朝夕哭,唯有垩室之中,或十日,或五日一哭,通前为三无时之哭也。是以《檀弓》云:“哭无时,使必知其反也。”是据练後哭无时也。
明日,以其班。(班,次也。,卒哭之明日祭名。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今文班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班次”至“为胖”。
○释曰:云“班,次也”者,谓昭穆之次第。云“,卒哭之明日祭名”者,以卒哭用刚日,用柔日,是以下《士虞记》云“卒哭祭”,即云“明日以其班”,故云卒哭之明日祭名。云“犹属也,祭昭穆之次而属之”者,以其孙於祖,孙与祖昭穆同,故以孙连属於祖,而就祖而祭之也。
记。
[疏]“记”。
○释曰:凡记者,皆是经不具,记之使充经,文理备足也。
士处寝,寝东首于北墉下。(将有疾,乃寝於室。今文处为居,于为於。)
[疏]“士处”至“墉下”。
○注“将有”至“为於”。
○释曰:云“将有疾,乃寝於室”者,以《士丧》篇首云士“死于室”,此记云寝者,室一也,故互见其文。若不疾,则在燕寝。将有疾,乃寝卧于室,故变室为寝也。云“东首”者,乡生气之所。云“墉下”者,墉谓之墙,《丧大记》谓之北牖下,必在北墉下,亦取十一月一阳生於北,生气之始故也。《士丧礼》论其死事,故不云疾。此记人记其不备,凡人死皆因疾,故记其疾之所在也。
有疾,疾者齐。(正情性也。寝者,不齐不居其室。)
[疏]“有疾疾者齐”。
○注“正情”至“其室”。
○释曰:云“有疾”者,既有疾,当齐戒正情性故也。云“寝者,不齐不居其室”者,案《乡党》孔子齐居必迁坐,又《祭义》云“致齐於内,散齐於外”,皆在寝。但散齐得乡外,故云於外耳,是其齐居寝也。
养者皆齐。(忧也。)
[疏]“养者皆齐”。
○注“忧也”。
○释曰:案《曲礼》云:“父母有疾,冠者不栉,行不翔,笑不至矧,怒不至詈,不饮酒食肉,疾止复。”故男女养疾,皆齐戒正情性也。
彻琴瑟。(去乐。)
[疏]“彻琴瑟”。
○注“去乐”。
○释曰:君子无大故,琴瑟不离其侧。今以父母有疾,忧不在于乐,故去之。案《丧大记》云:“疾病,内外皆扫,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注云:“凡乐器,天子宫县,诸侯轩县,大夫判县,士特县。去琴瑟者,不命之士。”亦谓子男之士不命者也。
疾病,外内皆扫。(为有宾客来问也。疾甚曰病。)
[疏]“疾病外内皆扫”。
○注“为有”至“曰病”。
○释曰:云“疾甚曰病”者,则外内皆扫,为宾客来问疾,自清也。
彻亵衣,加新衣。(故衣垢,为来人秽恶之。)
[疏]“彻亵衣加新衣”。
○注“故衣”至“恶之”。
○释曰:此文承疾病者及养病者,则彻亵衣据死者而言,则生者亦去故衣服新衣矣。“彻亵衣”,谓故玄端已有垢污,故来人秽恶,是以彻去之。“加新衣”者,谓更加新朝服。《丧大记》亦云:“彻亵衣,加新衣。”郑注云:“彻亵衣,则所加者新朝服矣,互言之也。加朝服者,明其终於正也。”互者,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朝服言新,则亵衣是故,玄端言亵,朝服是,不亵矣。各举一边而言,明皆有兼也。必知亵衣是玄端,新衣是朝服者,案《司服》士之齐戒服玄端,则疾者与养疾者皆齐,明服玄端矣。《檀弓》云:“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而已。”羔裘玄冠,即朝服。故知临死所著新衣,则朝服也,故郑云终於正也。
御者四人,皆坐持体。(为不能自转侧。御者,今时侍从之人。)
[疏]“御者”至“持体”。
○注“为不”至“之人”。
○释曰:案《丧大记》云“体一人”,注云:“为其不能自伸屈也。”若然,四体各一人,亦为不能自转侧。《诗》云“辗转反侧”,据身,云不能自屈伸,据手足,二文相兼乃具。云“御者,今时侍从之人”者,士虽无臣,亦有侍御仆从之人,终於其手也。
属纟广,以俟绝气。(有其气微难节也。纟广,新絮。)
[疏]“属纟广以俟绝气”。
○注“有其”至“新絮”。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纟广,今之新绵,易动摇,置口鼻之上以为候。”亦二注相兼乃具。云“纟广,新絮”,即新绵。《禹贡》豫州贡纤、纟广,明纟广新绵也。
男子不绝於妇人之手,妇人不绝於男子之手。(备亵。)
[疏]“男子”至“之手”。
○注“备亵”。
○释曰:案《丧大记》注云:“君子重终,为其相亵。”若然,疾时使御者持体,并死于其手。若妇人则内御者,持体还死于其手。故《丧大记》云:“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僖三十三年冬,公薨于小寝,《左氏传》曰“即安”,服注云:“小寝,夫人寝也。”礼,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今僖公薨于小寝,讥其近女室,是男子不绝于妇人之手,备亵也。
乃行祷于五祀。(尽孝子之情。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
[疏]“乃行祷于五祀”。
○注“尽孝”至“曰行”。
○释曰:云“尽孝子之情”者,死期已至,必不可求生,但尽孝子之情,故乃行祷五祀,望助病者,使之不死也。云“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者,《祭法》文。今祷五祀,是广博言之,望助之者众,其言五祀,则与诸侯五祀同,则《祭法》云“诸侯五祀”是也。
乃卒。(卒,终也。)
[疏]“乃卒”。
○注“卒终也”。
○释曰:自此尽“迁尸”,论上篇始死迁尸於南牖之事。《曲礼》与《尔雅》皆云“大夫曰卒,士曰不禄”,今士不言不禄,而云“卒”者,义取君子曰终,小人曰死,故郑云“卒,终也”,美言之,使与大夫同称也。
主人啼,兄弟哭。(哀有甚有否,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檀弓》曰:“始死,羔裘玄冠者易之。”)
[疏]“主人啼兄弟哭”。
○注“哀有”至“易之”。
○释曰:云“哀有甚有否”者,啼即泣也。《檀弓》云高柴“泣血三年”,注云:“言泣,无声,如血出。”则啼是哀之甚,发声则气竭,而息之声不委曲,若往而不反。对齐衰以下,直哭无啼,是其否也。知“於是始去笄纟丽,服深衣”者,《礼记问丧》云:“亲始死,鸡斯徒跣,扌及上衽。”注云:“鸡斯,当为笄纟丽。”上衽深衣之裳,前是其亲始死,笄纟丽服深衣也。引《檀弓》者,证服深衣,易去朝服之事也。
设床笫,当牖。衽,下莞上箪。设枕。(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事相变。衽,卧席,古文策为茨。)
[疏]“设床”至“设枕”。
○注“病卒”至“为茨”。
○释曰:经直云士“死于室,无用敛衾”,不云此等之事,故记人言之也。云“病卒之废床,至是设之”者,《丧大记》云:“疾病,寝东首於北牖下,废床。”是其始死,亦因在地无床,复而不苏,乃设床於南牖下,有枕席,是病卒之废床,於是设之。云“事相变”者,谓疾病时去床,既死设床,是生死事相变也。“衽,卧席”者,《曲礼》云:“请席何乡,请衽何趾。”郑云:“坐问乡,卧问趾,因於阴阳。”是衽为卧席。《昏礼》注云:“衽,卧席也。”
迁尸。(徙於牖下也,於是无用敛衾。)
[疏]“迁尸”。
○注“徙於”至“敛衾”。
○释曰:云“徙於牖下”者,即上文“床笫当牖”者也。於是无用敛衾者,释《士丧礼》“无用敛衾”之时节也。
复者朝服,左执领,右执要,招而左。(衣朝服,服未可以变。)
[疏]“复者”至“而左”。
○注“衣朝”至“以变”。
○释曰:云“招而左”者,以左手执领,还以左手以领招之。必用左者,招魂所以求生,左阳,阳主生,故用左也。“复者”,士之有司,著朝服。“左执领”,谓爵弁服也。云“衣朝服,服未可以变”者,谓始死,未可以变之服凶服,以其复所以求生故也。《丧大记》“小臣复,复者朝服”,彼言小臣,据君,则上下尊卑复者,皆朝服也。
楔,貌如轭,上两末。(事便也。今文轭作厄。)
[疏]“楔貌”至“两末”。
○注“事便”至“作厄”。
○释曰:云“如轭”者,轭谓马鞅,轭马领亦上两末,令以屈处入口,取出时易,故郑云“事便也”。此用四,异於吉时所用也。
缀足用燕几,校在南,御者坐持之。(校,胫也。尸南首,凡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古文校为枝。)
[疏]“缀足”至“持之”。
○注“校胫”至“为枝”。
○释曰:云“几胫在南以拘足,则不得辟戾矣”者,古者凡两头各施两足,今以夹则竖用之,尸南首,足乡北,故以几脚乡南以夹足。恐几欹侧,故使生存侍御者一人坐持夹之,使足不辟戾,可以著屦也。
即床而奠,当禺,用吉器。若醴,若酒,无巾、四。(禺,肩头也。用吉器,器未变也。或卒无醴,用新酒。)
[疏]“即床”至“巾四”。
○注“禺肩”至“新酒”。
○释曰:即,就也,谓就尸床而设之。尸南首则在床东,当尸肩头也。此即《檀弓》云:“始死之奠,其馀阁也与?”云“用吉器,器未变也”者,谓未忍异於生,故未变。至小敛奠,则变豆之等,为变矣。云“或卒无醴,用新酒”者,释经“若醴若酒”,科有其一,不得并有之事。以其始死,卒未有醴,则用新酒。若然,醴酒俱有,容有醴则用之,不更用酒,以其始死不备故也。若小敛以後,则酒醴具设,С二,醴、酒是也。
赴曰:“君之臣某死。”赴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赴,走告也。今文赴作讣。)
[疏]“赴曰”至“某死”。
○注“赴走”至“作讣”。
○释曰:云“母妻长子则曰君之臣某之某死”者,上某是士名,下某是母妻长子。假令长子,则云长子某甲,母、妻则妇人不以名行,直云母与妻也。云“赴,走告也”者,言赴,取急疾之意,故云赴走告也。云“今文赴作讣”者,《杂记》作讣者,义取以言语相通,亦一涂也。
室中,唯主人、主妇坐。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别尊卑也。)
[疏]“室中”至“亦坐”。
○注“别尊卑也”。
○释曰:云“兄弟有命夫命妇在焉,亦坐”者,若无命夫、命妇,则皆立可知。此《士丧礼》,故郑云“别尊卑也”,尊谓命夫、命妇。案《大记》君之丧,主人、主妇坐,以外皆立;若大夫丧,主人、主妇、命夫、命妇皆坐,以外皆立也;士之丧,主人父、兄、主妇姑姊妹皆坐,郑云:“士贱,同宗尊卑皆坐。”此命夫、命妇之外立而不坐者,此谓有命夫、命妇来,兄弟为士者则立,若命夫、命妇,则同宗皆坐也。
尸在室,有君命,众主人不出。(不二主。)
[疏]“尸在”至“不出”。
○注“不二主”。
○释曰:经直云“主人唯君命出”,不言众主人,故记人辨之。云“众主人不出”,在尸东耳。云“不二主”者,《曾子问》云“丧有二孤,庙有二主”为非礼。不云“不二孤”,而云“不二主”者,彼庙主与丧孤相对,此孤不对庙主,孤亦是丧主,故以主言之也。
衤遂者委衣于床,不坐。(床高由便。)
[疏]“衤遂者”至“不坐”。
○注“床高由便”。
○释曰:云“床高由便”者,《曲礼》云:“授立不跪,授坐不立。”此委衣於床者,不坐,委之以床高,亦如授立不坐之义,故云由便也。
其衤遂于室,户西北面致命。(始死时也。)
[疏]“其衤遂”至“致命”。
○注“始死时也”。
○释曰:云“始死时”者,谓未小敛之前,尸在室中户西,故北面致命。若小敛之後,奉尸夷於堂,则中庭北面致命。
夏祝淅米,差盛之。(差,择之。)
[疏]“夏祝”至“盛之”。
○注“差择之”。
○释曰:经直云“祝淅米于堂南面,用盆”,不言夏与盛之,故记人言之。
御者四人,抗衾而浴,衤笫。(抗衾,为其倮裎蔽之也。衤,袒也。袒箦,去席,水便。)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浴,{髟会}无笄。(内御,女御也。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
[疏]注“内御”至“冠也”。
○释曰:云“内御,女御”者,以妇人称内,故以女御为内御。妇人不死男子之手,故知内御女御也。天子八十一御妻亦曰女御,与此别也。云“无笄犹丈夫之不冠也”者,《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士丧礼》:“男子免不冠。”此云妇人不笄,与男子不冠同,故云犹丈夫不冠也。
设明衣,妇人则设中带。(中带,若今之衤单衤参。)
[疏]“设明”至“中带”。
○注“中带”至“衤单衤参”。
○释曰:经直云“设明衣”,不辨男子与妇人,故此记人云设明衣者男子,其妇人则设中带。郑云“中带若今衤单衤参”者,郑举目验而言,但男子明衣之状,郑不明言,亦当与中带相类,有不同之处,故别。虽名中带,亦号明衣,取其圭也。
卒洗,贝反于,实贝,柱右<齿真>、左<齿真>。(象齿坚。)
[疏]“卒洗”至“左<齿真>”。
○注“象齿坚”。
○释曰:经直云“实贝於尸左右及中”,不言远近,故记人辨之。云“右<齿真>左<齿真>”,谓牙两畔最长者,象生时齿坚也。
夏祝彻馀饭。(彻去鬻。)
[疏]“夏祝彻馀饭”。
○释曰:经不言“夏祝彻”,故记人记之。
塞耳。(塞,充窒。)
[疏]“塞耳”。
○释曰:经直云“用白纟广用掩之”,不云“塞耳”,恐同生人县于耳旁,故记人言之也。
掘坎,南顺,广尺,轮二尺,深三尺,南其壤。(南顺,统於堂。轮,从也。今文掘为今也。)
[疏]“掘坎”至“其壤”。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于阶”,不辨大小,故记人明之。
{役土}用块。(块,也。古文{役土}为役。)
[疏]注“块也”。
○释曰:云“块,”者,《尔雅释言》文。孙氏云:,土块也。
明衣裳用幕布,袂属幅,长下膝。(幕布,帷幕之布,升数未闻也。属幅,不削幅也。长下膝,又有裳,於蔽下体深也。)
[疏]“明衣”至“下膝”。
○注“幕布”至“深也”。
○释曰:云“明衣裳用幕布”,则衣裳同用幕布。云“袂属幅,长下膝”者,唯据衣而言,以其下别云裳故也。云“幕布,帷幕之布”者,《周礼幕人》云“掌帷幕幄绶”,郑云:“帷幕皆以布为之,幄皆以缯为之。”以其帷幕所以张之於外,恐不相胜举,故须用布。郑亦取此文用幕布为义也,故此云帷幕之布。云“升数未闻”者,以其不云疏布,直云幕布,故云未闻也。云“属幅,不削幅”者,布幅二尺二寸,凡用布,皆削去边幅旁一寸,为二寸计之,则此不削幅,谓缭使相著,还以袂二尺二寸。云“长下膝”者,谓为此衣长至膝下。云“又有裳,於蔽下体深”者,凡平为衣,以其有裳,故不至膝下,此又有裳,而言膝下,故云於蔽下体深也。蔽下体,解此经衣至膝下也。
有前後裳,不辟,长及觳。(不辟,质也。觳,足跗也。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
[疏]“有前”至“及觳”。
○注“不辟”至“被土”。
○释曰:云“不辟,质也”者,以其凡男子,裳不连衣,故皆前三幅,後四幅。辟积其要,示文。今此亦前三後四,不辟积者,以其一服不动,不假上狭下宽也。云“凡他服,短无见肤,长无被土”者,他服谓深衣,《深衣》云:“短毋见肤。”注云:“衣取蔽形。”又云:“长无被土。”注云“为辱”是也。此裳及觳,至足跗亦是不被土,故引为证也。
纟原纟卑纟易。(一染谓之纟原,今红也。饰裳在幅曰纟卑,在下曰纟易。)
[疏]“纟原纟卑纟易”。
○注“一染”至“曰纟易”。
○释曰:云“一染谓之纟原”者,《尔雅》文。谓一入赤汁染之,即汉时红,故举以为况也。云“饰裳在幅曰纟卑”者,案《深衣》云:“纯袂,缘纯边。”注云:“纯谓缘之也。缘边,衣裳之侧。广各寸半,则表里共三寸矣。”此在幅亦衣裳之侧,缘法如彼也。
缁纯。(七入为缁。缁,黑也。饰衣曰纯,谓领与袂,衣以缁,裳以纟原,象天地也。)设握,里亲肤,系钩中指,结于。(,掌後节中也。手无决者,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
[疏]“设握”至“于”。
○注“掌”至“结之”。
○释曰:手无决者,以其经已云设握丽于与决运结,据右手有决者,不言左手无决者,故记之云“以握系一端绕,还从上自贯,反与其一端结之”者,案上文握手用玄,里,长尺二寸,今里亲肤,据从手内置之,长尺二寸,十掩之手才相对也。两端各有系,先以一端绕一匝,还从上自贯,又以一端乡上钩中指,反与绕者结於掌後节中。
甸人筑今坎。(筑,实土其中,坚之。穿坎之名,一曰今。)
[疏]“甸人筑今坎”。
○注“筑实”至“曰今”。
○释曰:经直云“甸人掘坎”,不云还使甸人筑,故记人明之,还使甸人筑之也。
隶人涅厕。(隶人,罪人也。今之徒役作者也。涅,塞也,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
[疏]“隶人涅厕”。
○注“隶人”至“不用”。
○释曰:知“隶人,罪人”者,案《周礼司厉职》云:“其奴,男子入於罪隶。”则中国罪人对夷隶蛮隶、貉隶之等,是征四夷所得也,故郑举汉法,今之徒役作者也。云“为人复往亵之,又亦鬼神不用”者,若然,古者非直不共逼浴,亦不共厕,故得云死者不用也。
既袭,宵为燎于中庭。(宵,夜。)
[疏]“既袭”至“中庭”。
○释曰:士之丧,死日而袭,经不云中庭设燎,故记明之也。
厥明,灭燎,陈衣。(记节。)
[疏]“厥明灭燎陈衣”。
○注“记节”。
○释曰:云“记节”者,为小敛陈衣,当袭之,明旦灭燎之时,故记节。正经不云,故记人以明之也。
凡绞纟今用布,伦如朝服。(凡,凡小敛大敛也。伦,比也。今文无纟今,古文伦为轮。)
[疏]“凡绞”至“朝服”。
○注“凡凡”至“为轮”。
○释曰:言“凡”,非一之言,以其唯小敛至大敛有绞,大敛又有纟今,故知凡中有大、小敛也。言类如朝服者,《杂记》云“朝服十五升”是也。
●卷四十一既夕礼第十三
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С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四二,素勺二。豆在С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於,今之也。各觯四,木四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四。)
[疏]“设於”至“如之”。
○注“於今”至“角四”。
○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四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四,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四矣。而觯有四、四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
○注“笾豆”至“不巾”。
○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四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
○注“时朝”至“逮日”。
○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
○注“未忍”至“去之”。
○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
○注“其哀未可节也”。
○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髟舌}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
○注“众主”至“以下”。
○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髟舌}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缌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
○注“未忍”至“宾之”。
○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
○注“视敛”。
○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
○注“中庭西面位”。
○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
○注“巾奠而室事已”。
○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
○注“既殡”至“未闻”。
○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聿,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後至者,北面视聿,卒涂,祝取铭置于聿,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髟舌}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後。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发为{髟},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髟}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髟}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髟}{髟}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
○注“成服”至“垂者”。
○释曰:以经小敛曰要,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缌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纟毕,缨条属,厌。(纟毕,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
○注“纟毕谓”至“伏也”。
○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纟毕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後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纟毕馀在内谓之内纟毕。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纟毕,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後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後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
○注“衣与裳也”。
○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
○注“纳收馀也”。
○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
○注“顺其性也”。
○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
○注“倚木”至“北户”。
○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後,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蒿禾}。块,也。)
[疏]”寝苫枕块“。
○注“苫编{蒿禾}块也”。
○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蒿禾}”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白之义,此不取白,故郑因时人用{蒿禾}为苫,而言编{蒿禾}。云“块,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带”。
○注“哀戚不在於安”。
○释曰:云“不说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
○注“哀至”至“朝夕”。
○释曰:此谓殡後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
○注“不忘所以为亲”。
○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ヱ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
[疏]“ヱ粥”至“菜果”。
○注“不在”至“曰”。
○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注云:“六斗四升曰。”三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饣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四铢,铢为十,总为四十,通八二十四分,得二。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添前八则为十,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
○注“拜君”至“作垩”。
○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未成豪,狗。,覆グ也。以狗皮为之,取其也。白於丧饰宜。古文为幂。)
[疏]“白狗”。
○注“未成”至“为幂”。
○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以覆グ。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
○注“蔽藩”。
○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不在於驱驰。蒲,牡蒲茎。古文作驺。)
[疏]“御以蒲”。
○注“不在”至“作驺”。
○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也。
犬服,(グ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
○注“グ”至“为大”。
○释曰:云“グ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グ,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钅官,(取少声。今文钅官为钅官。)
[疏]“木钅官”。
○注“取少”至“为纟官”。
○释曰:其车钅官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
○注“约绳”至“升车”。
○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
○注“亦取”至“为苞”。
○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
○注“齐翦”至“车与”。
○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ζ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ζ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礻覃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ζ车与?大祥同缌麻乘漆车与?既礻覃同主人,至卒哭已後,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免而漆之,今既礻覃,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衤炎。(衤炎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衤炎”。
○注“衤炎者”至“垂之”。
○释曰:“疏布衤炎”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衤炎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衤炎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
○注“贰副”至“差饰”。
○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
○注“如所乘恶车”。
○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
○注“童子”至“未用”。
○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
○注“童子不专礼事”。
○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鬣,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
○注“比犹”至“之{宀交}”。
○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後,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後。童子常在成人之後,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
○注“燕养”至“其顷”。
○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後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ㄈ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
○注“以其”至“朝事”。
○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
○注“物犹”至“营之”。
○释曰: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事毕。)
[疏]“卜日”至“皆止”。
○注“事毕”。
○释曰: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将有事,为其ん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启之”至“不哭”。
○注“将有”至“为开”。
○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ん嚣故也。
夷床、共轴馔于西阶东。(明阶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共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古文共或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
○注“明阶”至“作拱”。
○释曰:其夷床在祖庙,共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恐正当两阶之,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共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共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共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共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
○注“祖奠”至“共庙”。
○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後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С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
○注“重不”至“便也”。
○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奠位在户牖之,则此于两楹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共轴馔于阶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在柩者。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
○注“在”至“於此”。
○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後。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後後柩者,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後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
○注“如其”至“此行”。
○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疏]“祝及”至“祖”。
○注“此谓”至“无从”。
○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後”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後。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ヮ,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干、笮、革世,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覆グ。《玉藻》曰:“士齐车,鹿豹直。”干,盾也。笮,矢ゅ也。世,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古文世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
○注“士乘”至“为膳”。
○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为车前式竖者,グ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享弘浅蔑”,传云:“享,革也。弘,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蔑,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直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ゅ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ゅ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
○注“道车”至“素裳”。
○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な”,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な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为潦。凡道车、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车载蓑笠”。
○注“槁犹”至“衡也”。
○释曰:云“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ヵ车载旌”,注云:“ヵ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ヵ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ヵ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
○注“将於”至“设之”。
○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後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
○注“墙饰柩也”。
○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
○注“剥削之”。
○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
○注“荼茅”至“御湿”。
○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
○注“用便易也”。
○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
○注“米麦”至“为敬”。
○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
○注“为乡外耳未行”。
○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後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
○注“前後左右各二人”。
○释曰:“前後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後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
○注“宾之”至“所有”。
○释曰:正经云“公用玄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
○注“以膏”至“非敬”。
○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恒,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恒,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恒。”)
[疏]“唯君”至“则否”。
○注“不敢”至“於恒”。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
○注“道左”至“在东”。
○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广,以其入广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广,故东上不统於广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後,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广,敛服载之。(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
○注“柩车”至“之宜”。
○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广,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广,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
○注“孝子”至“在彼”。
○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
○注“为有”至“忌也”。
○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设前後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疏]“既正”至“阶”。
○注“遂匠”至“曰辁”。
○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後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盾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後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後,明知亦有後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盾车同。云“下则前後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盾异,以其盾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
○注“言馔”至“乃馔”。
○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
○注“设之”至“作古”。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
○注“弓无”至“为饰”。
○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
○注“亦使可张”。
○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必,(必,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必绲。”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注“必弓”至“作{比木}”。
○释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必者,以若马必,然马必所以制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必。引《诗》云“竹必绲”者,绲,绳也;,约也;谓以竹为必,以绳约之。此经之必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付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
[疏]“设依挞焉”。
○注“依缠”至“为”。
○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番是也。云“挞,付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付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
○注“弓”至“为之”。
○释曰:知“,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故知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羽侯>矢一乘,骨镞,短卫。(<羽侯>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羽侯>矢金镞。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卫”。
○注“<羽侯>犹”至“其一”。
○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羽侯>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後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
○注“志犹”至“轻也”。
○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周轾者,郑读周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羽侯>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羽侯>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後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属,轩周中。”若然,前重後轻者,据杀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後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羽侯>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後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鬼神曰庙”,以其虞,卒哭在寝,乃在庙,是以郑注《丧服小记》云“虞於寝,於祖庙”是也。
士虞礼。特豕馈食。(馈犹归也。)
[疏]“士虞礼特豕馈食”。
○注“馈犹归也”。
○释曰:自此尽“南顺”,论陈鼎镬祭器几筵等之事。案《左氏传》云:“卜日曰牲。”是以《特牲》云牲,大夫已上称牲,亦称牢,故云少牢。此虞为丧祭,又葬日虞,因其吉日,故略无卜牲之礼,故指豕体而言,不云牲,大夫以上亦当然。《杂记》云“大夫之虞也,直牲”,又此下记云“陈牲於庙门外”,《檀弓》云“与有司视虞牲”,皆言牲者,记人之言,不依常例故也。然《少牢》云:“司马羊,士击豕。”不言牲者,据杀特须指事而言,亦非常例也。云“馈犹归”者,谓以物与神及人皆言馈,是以此虞及《特牲》、《少牢》皆言馈。《坊记》云:“父母在,馈献不及车马。”是生死皆言馈。又案《周礼玉府》云掌“凡王之献金玉、兵器”,注:“谓百工为王所作,可以献遗诸侯。古者致物於人,尊之则曰献,通行曰馈。”以此而言,献虽主於尊,其《春秋》齐侯来献鲁戎捷,尊鲁也。其云馈者,上下通称,故祭祀於神而言馈。阳货馈孔子豚而言馈,《乡党》云“朋友之馈”,是上下通言馈。《膳夫》云“凡王之馈食用六”,注云:“进物於尊曰馈。此馈之盛者,王举之馔也。”彼郑据当文是进于王,故云进物于尊,其实通也。
侧亨于庙门外之右,东面。(侧亨,亨一胖也。亨於爨用镬,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是日也,以虞易奠,而以吉祭易丧祭。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
[疏]“侧亨”至“东面”。
○注“侧亨”至“言之”。
○释曰:云“侧亨,亨一胖”也,知者,案吉礼皆全,左右胖皆亨,不云“侧”。此云“侧亨”,明亨一胖而已。必亨一胖者,以其虞不致爵,自献宾已後,则无主人、主妇及宾已下之俎,故唯亨一胖也。若然,《特牲》亦云侧杀者,彼虽亨左右胖,少牢二,特牲一,故以一牲为侧,各有所对故也。云“亨於爨用镬”者,亦案《少牢》有羊镬,故亨在镬。云“不於门东,未可以吉也”者,以虞为丧祭,不於门东,对《特牲》吉礼,鼎镬皆在门东,此云“门外之右”,是门之西,未可以吉也。云“是日也”至“丧祭”,皆《檀弓》文。云“是日”,谓葬日,日中而虞,易去奠,以死事之,故立尸而祭之。云“而以吉祭易丧祭”者,案下记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郑注引《檀弓》文,“葬日中而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如是,则卒哭即是吉祭。而郑此注云为吉祭者,卒哭对虞为吉祭,卒哭比为丧祭,故下记云“卒哭,祭乃饯”,云“尊两С於庙门外之右,少南,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注云:“在门之左,又少南。”则鼎镬亦在门左。又云“明日,以其班,沐浴”,又云“其他如馈食”,是乃与《特牲》吉祭同,以为吉祭,是以云而以吉祭易丧祭也。云“鬼神所在则曰庙,尊言之”者,对时庙与寝别,今虽葬,既以其迎魂而反,神还在寝,故以寝为庙,虞於中祭之也。
鱼、腊爨亚之,北上。(爨,灶。)
[疏]“鱼腊”至“北上”。
○注“爨灶”。
○释曰:上豕爨在门右,东面。此鱼腊各别镬,言“北上”,则次在豕鼎之北,而云“爨,灶”者,周公经为爨,至孔子时为灶,故王孙贾问孔子曰:“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前後异名,故郑举後决前也。
饣喜爨在东壁,西面。(炊黍稷曰饣喜。饣喜北上,上齐於屋宇。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
[疏]“饣喜爨”至“西面”。
○注“炊黍”至“弥吉”。
○释曰:以三镬在西方反吉。案《特牲》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宗妇主之在西方,今在东,亦反吉也。《少牢》廪爨在饔爨之北,在门外者,是大夫主之,廪人掌男子之事,故与牲爨同在门外东方也。知“炊黍稷曰饣喜”者,案《周礼饣喜人》云:“掌凡祭祀共盛。”齐盛即黍稷,故知也。云“北上,上齐于屋宇”者,此案《特牲》记云“饣喜爨在西壁”,郑注云:“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彼此东西皆言壁。彼云屋,此云屋宇,故知此亦齐屋也。云“於虞有亨饣喜之爨,弥吉”者,以其小敛、大敛未有黍稷,朔月荐新之等,始有黍稷。向吉,仍未有爨,至此始有亨饣喜之爨,故云弥吉。
设洗于西阶西南,水在洗西,篚在东。(反吉也。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
[疏]“设洗”至“在东”。
○注“反吉”至“堂深”。
○释曰:如其上文设爨反吉,此亦反吉。又上下篇吉时设洗,皆当东荣,南北以堂深,今在西阶西南,亦当西荣,南北以堂深可知也。
尊于室中北墉下,当户,两С醴、酒,酒在东,无禁,幂用布,加勺,南枋。(酒在东,上醴也。布,葛属。)
[疏]“尊于”至“南枋”。
○注“酒在”至“葛属”。
○释曰:云“酒在东,上醴也”者,醴法,上古酒是人所常饮,故在东,吉礼玄酒在酒上。今以丧祭礼无玄酒,则醴代玄酒,在上,故云上醴也。云“布,葛属”者,以葛为之,布则以麻为之。今布并言,则此麻葛杂,故有两号,是以郑云葛属也。
素几、苇席,在西序下。(有几,始鬼神也。)
[疏]“素几”至“席下”。
○注“有几始鬼神也”。
○释曰:经几席具有,注唯云几者,以其大敛奠时已有席,至此虞祭乃有几故也。然案《檀弓》云:“虞而立尸,有几筵。”筵则席,虞祭始有者,以几筵相将,故连言筵,其虞有几。若天子诸侯始死,则几席具,故《周礼司几筵》云“每焘一几”,据始殡及葬时,是始死即几席具也。
苴寸刂茅,长五寸,束之,实于篚,馔于西坫上。(苴犹藉也。)
[疏]“苴寸刂”至“坫上”。
○注“苴犹藉也”。
○释曰:此苴而云藉祭,故《易》云:“藉用白茅,无咎。”
馔两豆菹、醢于西楹之东,醢在西,一亚之。(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
[疏]“馔两”至“亚之”。
○注“醢在”至“设之”。
○释曰:此馔继西楹言之,则以西楹为主,向东陈之。云“一亚之”者,菹以东也。云“醢在西,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便其设之”者,以其尸在奥东面设者,西面设於尸前,菹在南,醢在北。今於西楹东馔之,菹在东,醢在西,是南面取之,得左取菹,右取醢。至尸前西面,又左菹右醢,故云便也。
从献豆两,亚之,四笾亚之,北上。(豆从主人献祝,笾从主妇献尸祝,北上,菹与枣。不东陈,别於正。)
[疏]“从献”至“北上”。
○注“豆从”至“於正”。
○释曰:此从献豆笾,虽文承一之下,而云“亚之”。下别云“北上”,是不从东为次,宜於东北,以北为上,向南陈之。若然,文承一下而云亚之者,以其次在以东,去楹渐远,故云亚,不谓亚以东也。据此陈之次,然则东北菹为首,次南醢,醢东栗,栗北枣,枣东枣,枣南栗。此以东面取之,而入北面,设之祝前,得右菹左醢,其笾亦然,先陈者先设,後陈者後设,枣在左,亦得其设,故郑云“北上,菹与枣”也。云“豆从主人献祝”者,以其尸前正豆已设讫,以为阴厌不名为从,此二豆主人先献,祝酒後乃荐豆,故言从。云“笾从主妇献尸祝”者,以其四笾:二笾从主妇献尸,二笾从主妇献祝,亦是从也。云“不东陈,别於正”者,以二豆与,在尸为献,前为正,此皆在献後,为非正,故东北别也。
馔黍稷二敦于阶,西上,藉用苇席。(藉犹荐也。古文藉为席。)
[疏]“馔黍”至“苇席”。
○注“藉犹”至“为席”。
○释曰:云“藉犹荐也”者,谓先陈席,乃陈黍稷於上,是所陈席藉荐黍稷也。
水错于中,南流,在西阶之南,箪巾在其东。(流,吐水口也。)陈三鼎于门外之右,北面,北上,设扃。(门外之右,门西也。今文扃为铉。)
[疏]“陈三”至“扃”。
○注“门外”至“为铉”。
○释曰:此扃虽先云“设”,其设扃在後,知者,案《士丧礼》小敛云:“右人左执匕,抽扃予左手兼执之,取委於鼎北,加扃。”则扃在上,故先抽扃,後去,则先设可知。扃虽在三鼎之下,总言其实,陈一鼎讫,即设之,知者,案下记云“皆设扃”,注云“嫌既陈,乃设扃”是也。
匕俎在西塾之西。(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塾有西者,是室南乡。)
[疏]“匕俎在西塾之西”。
○注“不馔”至“南乡”。
○释曰:云“不馔於塾上,统於鼎也”者,决下文“羞燔俎在内西塾上”,而在塾上。又云“宾降,反俎于西塾”,至於主妇亚献讫,直云宾“燔从如初”,明尸受燔讫,宾亦反俎于西塾上,是互见义也。
羞燔俎在内西塾上,南顺。(南顺,於南面取缩执之便也。肝俎在燔东。)
主人及兄弟如葬服,宾执事者如吊服,皆即位于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于堂,亦如之。(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
[疏]“主人”至“如之”。
○注“葬服”至“事也”。
○释曰:自此尽“北面”,论将虞祭於位及衣服之事。云“葬服者,《既夕》曰丈夫ヮ散带垂也”者,此唯谓葬日反日中而虞,及三虞时,其後卒哭,即服其故服,是以《既夕》记注云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始虞与葬服同,三虞皆同。至卒哭卒,去无时之哭则依其丧服,乃变麻服葛也。云“宾执事者,宾客来执事也”者,以其虞为丧祭,主人未执事,故云宾客来执事也。案下注云“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即此经“宾执事者吊服”是也。若然,此士属官中有命于其君者,是以《特牲》记宾中“有公有司”,郑注云:“公有司亦士之属,命于其君者也。”案《曾子问》:“士则朋友奠,不足取於大功以下。”又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郑云:“祭谓虞卒哭时。”以此而言,彼朋友则公有司与此执事一物,以僚友言之,虽属官,亦为朋友也。
祝免,澡葛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降,出,及宗人即位于门西,东面南上。(祝亦执事。免者,祭祝之礼,祝所亲也。澡,治也,治葛以为首及带,接神宜变也。然则士之属官为其长,吊服加麻矣。至於既卒哭,主人变服则除。右几,於席近南也。)
[疏]“祝免”至“南上”。
○注“祝亦”至“南也”。
○释曰:云“祝亦执事”者,谓亦上执事也。云“免者,祭祀之礼,祝所亲也”者,案《礼记丧服小记》云:“缌麻小功,虞卒哭则免。”注云:卒哭,缌麻以上至斩衰皆免。今祝是执事属吏之等,皆无免法,今与缌以上同著免,嫌其大重,故云祭祀之礼祝所亲,而可以受服也。
宗人告有司具,遂请拜宾,如临。入门哭,妇人哭。(临,朝夕哭。)
[疏]“宗人”至“人哭”。
○注“临朝夕哭”。
○释曰:朝夕哭,祭时门外送宾讫,入门男子、妇人共哭也。
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既夕》曰:“乃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众主人堂下东面,北上。”此则异於朝夕。)
[疏]“主人”至“哭位”。
○注“既夕”至“朝夕”。
○释曰:此明宾将与祭,主人及兄弟等即位之事。云“如反哭位”,郑引《既夕》者,证主人等面位之事也。
祝入门左,北面。(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疏]“祝入门左北面”。
○注“不与”至“尊也”。
○释曰: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者,执事即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皆是执事,故《曾子问》“丧祭不足,则取兄弟”,故云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
宗人西阶前北面。(当诏主人及宾之事。)
[疏]“宗人”至“北面”。
○注“当诏”至“之事”。
○释曰:此宗人在堂下,是主人在堂时。若主人在室,宗人即升堂,是以下记云:“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注云“当诏主人室事”是也。
祝盥,升,取苴降,洗之,升,入设于几东席上,东缩,降,洗觯,升,止哭。(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祝盥”至“止哭”。
○注“缩从也”。
○释曰:自此尽“哭出复位”,论设馔於神,杖不入於门之事也。案此文阴厌时,“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下记云“尸入祝从尸”,注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主人前自西入,向东,在阶下未得倚杖于序,今主人在西阶,将入室,故倚杖于西序。
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西面。(主人北旋,倚杖西序乃入。《丧服小记》曰:“虞杖不入於室,杖不升於堂。”然则练杖不入於门,明矣。)赞荐菹醢,醢在北。(主妇不荐,衰斩之服不执事也。《曾子问》曰:“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
[疏]“赞荐”至“在北”。
○注“主妇”至“下者”。
○释曰:案《特牲》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此主妇不荐,故决之。既引《曾子问》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彼文承奠下,故引之。下卒哭既取大功以下,则齐衰不执事可知。此齐衰不执事,唯为今时,至于尸入之後,亦执事。两笾枣、栗,设於会南,至於祭,虽阴厌亦主妇荐,主人自执事也。知者,下记云“其他如馈食”,案《特牲》云“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是也。若大夫已上尊,不执事,故《少牢》云“主人出迎鼎”,注云:“道之也。”是不执事也。
佐食及执事盥,出举,长在左。(举,举鼎也。长在左,西方位也。凡事宗人诏之。)鼎入,设于西阶前,东面北上,匕俎从设。左人抽扃、,匕,佐食及右人载。(载,载於俎。佐食载,则亦在右矣。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卒,匕者逆退复位。(复宾位也。)俎入,设于豆东,鱼亚之,腊特。(亚,次也。今文无之。)
赞设二敦于俎南,黍,其东稷。(簋实尊黍也。)
[疏]“赞设”至“东稷”。
○注“簋实尊黍也”。
○释曰:云“簋实尊黍也”者,以经西黍东稷西上,故云尊黍也。经云“敦”,注言“簋”者,案《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然则此注变敦言簋者,亦谓同姓之士得用簋故也。
设一于豆南。(,菜羹也。)
[疏]注“菜羹也”。
○释曰:此对泰是氵音羹。
佐食出,立于户西。(馔已也。今文无“于户西”。)
[疏]“佐食”至“户西”。
○注“馔已”至“户西”。
○释曰:“佐食出”者,以无事不可以空立,故出立于户西。不从今文无“于户西”三字者,若无,此文不知立之所在,故不从也。
赞者彻鼎。(反于门外。)祝酌醴,命佐食启会。佐食许诺,启会,却于敦南,复位。(会,合也,谓敦盖也。复位,出立于户西。今文启为开。)
[疏]“祝酌”至“复位”。
○注“会合”至“为开”。
○释曰:《特牲》、《少牢》直言酌奠,不言酌醴者,以彼直有酒,故不言酒,是酒可知。此酒、醴两有,今所奠者醴,故须言醴也。若然,彼单酒,此两有者,以其同小敛、大敛、朔月迁祖、祖奠、大遣奠等皆酒醴并有,故此虞之丧祭亦两有,异於吉祭也。
祝奠觯于南,复位。主人再拜稽首。(复位,复主人之左。)
[疏]“祝奠”至“稽首”。
○注“复位”至“之左”。
○释曰:云“复主人之左”者,上主人倚杖入,祝从在左,不见祝更有位,故复主人左也。
祝飨,命佐食祭。(飨,告神飨。此祭,祭於苴也。飨神辞,记所谓“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下至“尔皇祖某甫尚飨”是也。)
[疏]“祝飨命佐食祭”。
○注“飨告”至“是也”。
○释曰:下云“祝祝卒”,注云:“祝祝者,释孝子祭辞。”又下文迎尸後,尸堕祭,云“祝祝,主人拜如初”,此等三者皆有辞。此文飨神引记者,是阴厌飨神辞,下文迎尸上释孝子辞者,经记无文,案《少牢》迎尸祝孝子辞云:“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此是释孝子辞。此迎尸上释孝子辞,宜与彼同。但称哀为异,其迎尸後祝辞者,即下记飨辞,云“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郑注云:“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凡吉祭飨尸曰“孝子”。是以《特牲》迎尸後云“祝飨”,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是也。下二虞卒哭,记皆有辞,至彼别释。
佐食许诺,钩袒,取黍稷,祭于苴三,取肤祭,祭如初。祝取奠觯祭,亦如之,不尽,益,反奠之。主人再拜稽首。(钩袒,如今擐衣也。苴,所以藉祭也。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
[疏]“佐食”至“稽首”。
○注“钩袒”至“何乎”。
○释曰:云“钩袒,如今擐衣也”者,经云钩袒,若汉时人擐衣以露臂,故云如今擐衣也。云“孝子始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设苴以定之耳”者,案上文祝取苴,降洗,设於几东者,至此乃祭于苴。下文乃延尸,是孝子迎尸之前用苴,以将纳尸,以事其亲,为神疑於其位,故设苴以定之,解预设苴之意也。云“或曰,苴主道也,则《特牲》、《少牢》当有主象而无,何乎”者,解旧有人云苴主道,似重为主道然,故郑破之,云若是苴为主道,《特牲》、《少牢》吉祭亦当有主象,亦宜设苴,今而无苴何乎?是郑以苴为藉祭,非主道也。若然,此据文有尸而言,将纳尸有苴,案下记文无尸者,亦有苴,又《特牲》、《少牢》吉祭无苴,案《司巫》“祭祀则供<匚单>主及{艹租}馆”,常祀亦有苴者,以天子诸侯尊者礼备,故吉祭亦有苴,凶祭有苴可知。
祝祝。卒,主人拜如初,哭,出,复位。(祝祝者,释孝子祭辞。)
祝迎尸。一人衰奉篚,哭从尸。(尸,主也。孝子之祭,不见亲之形象,心无所系,立尸而主意焉。一人,主人兄弟。《檀弓》曰:“既封,主人赠而祝宿虞尸。”)
[疏]“祝迎”至“从尸”。
○注“尸主”至“虞尸”。
○释曰:自此尽“如初设”,论迎尸入九饭之事。郑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者,以主人哭出复位,无从尸之理,又云衰,且非疏远,故知一人衰是主人兄弟也。引《檀弓》者,证祝随主人葬,先反,宿虞尸,故得有祝迎尸之事。云“既封”者,封当为窆,窆下棺也。
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
[疏]“尸入”至“人踊”。
○注“踊不”至“主敬”。
○释曰:云“踊不同文者,有先後也”者,主人在西序东面,众兄弟西阶下亦东面,妇人堂上当东序,西面,故主人与兄弟见尸先踊,妇人後见尸,故後踊,是有先後。云“尸入,主人不降者,丧事主哀不主敬”者,决《特牲》、《少牢》尸入,主人皆降立于阼阶东,敬尸,故此不降为主哀。
淳尸盥,宗人授巾。(淳,沃也。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
[疏]“淳尸”至“授巾”。
○注“淳沃”至“者也”。
○释曰:此直言盥,不言面位,案《特牲》云:“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上陈器时,水之等在西阶之东,合在门左,则以器就,《特牲》注云:“侍盥者执其器就之。”若然,《特牲》设尸盥“在门内之右”,注云:“尸尊不就洗,门内之右,象洗在东。”此虞礼反吉祭,故在西阶东。少牢礼异於士礼,故尸盥在西阶东,与此虞礼同也。云“沃尸盥者,宾执事者”也,案上文宾与主人皆在执事之中,既宗人授巾,明沃盥亦宾执事也。
尸及阶,祝延尸。(延,进也,告之以升。)
[疏]“尸及阶祝延尸”。
○注“延进”至“以升”。
○释曰:案《特牲》云“祝延尸”,注云:“延,进也,在後诏侑曰延。”又案《少牢》注云“由後诏相之曰延”,然则延者,皆在後也。若然,记云“尸稷祝前乡尸”,又曰“降阶还及门,如出户”,注云:“降阶如升时。”以此言之,降在尸前。云如升者,直取与尸升同,不取後同,故《礼器》“诏侑无方”是也。
尸升,宗人诏踊如初。(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
[疏]“尸升”至“如初”。
○注“言诏”至“诏之”。
○释曰:云“言诏踊如初,则凡踊,宗人诏之”者,以其上无宗人诏踊之事,以此宗人诏踊,云如初,明前踊并明下文踊,皆宗人诏之,故郑云“凡”也。
尸入户,踊如初,哭止。(哭止,尊尸。)妇人入于房。(辟执事者。)
[疏]“妇人入于房”。
○注“辟执事者”。
○释曰:以其妇人在堂上,执事者由堂东,故辟之入房也。
主人及祝拜妥尸。尸拜,遂坐。(妥,安坐也。)
[疏]“主人”至“遂坐”。
○释曰:案《郊特牲》注云:“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此亦然。“妥,安坐也”,《尔雅》文。
从者错篚于尸左席上,立于其北。(北,席北也。)
[疏]“从者”至“其北”。
○注“北席北也”。
○释曰:此虞礼篚象《特牲》斤俎,斤俎置于席北,明此篚亦在席北,以拟盛尸之馔也。
尸取奠,左执之。取菹,扌需于醢,祭于豆。祝命佐食堕祭。(下祭曰堕,堕之犹言堕下也。《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谓此也。今文堕为绥。《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齐、鲁之,谓祭为堕。)
[疏]“尸取”至“堕祭”。
○注“下祭”至“为堕”。
○释曰:云“尸取奠,左执之”者,以右手将堕故也。云“下祭曰堕”者,以其凡祭皆手举之,向下祭之,故云下祭曰堕。云“堕之犹言堕下”者,案《左传》云子路“将堕三都”,以三都大高,故堕下之。取堕为下祭之义,故读从之。引《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谓此也”者,谓此堕、祭一也。引之者,证《守祧》同之耳。云“今文堕为绥”,又云“《特牲》、《少牢》或为羞,失古正矣”者,此二字皆非堕下之义,故云失古正也。云“齐鲁之谓祭为堕”者,齐南鲁北谓祭为堕者,由堕下而祭,因即谓祭为堕,是郑从堕不从绥与羞之意也。案《特牲》云“祝命ソ祭”,注云:“《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ソ读同耳。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扌需祭也。”又《少牢》尸将酢主人时,“上佐食以绥祭”,郑注云:“绥读为堕。”此三处经中堕皆不同者,此五字或为堕,或为ソ,或为羞,或为绥,或为扌需,此五者郑既以ソ、绥及羞三者已从堕,复云古文作扌需,以其《特牲》及此《士虞》皆有扌需祭,故亦兼扌需解。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奠,祝祝。主人拜如初。尸尝醴,奠之。(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
[疏]“佐食”至“奠之”。
○注“如初”至“稽首”。
○释曰:云“如初,亦祝祝卒,乃再拜稽首”者,亦如上文,迎尸前祝祝卒也。
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右手将有事也。尸食之时,亦奠肺脊于豆。)
[疏]“佐食”至“执之”。
○注“右手”至“于豆”。
○释曰:案《特牲》“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彼举肺脊在尔敦後,此举肺脊在尔敦前者,彼吉祭,吉凶相变故也。云“右手将有事也”者,为下文祭、尝是也。云“尸食之时,亦奠肺脊於豆”者,解经无奠文。知不执以食卒者,案下文云“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在尸手当云受肺脊,又知在豆者,《特牲》云“尸实举於菹豆”是也。案《特牲》尸“乃食食举”,注云:“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少牢》云“食举”,注云:“举,牢肺正脊也,先饭啖之,以为道也。”此丧祭不言食举,亦食举可知。是以《特牲》注云“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也。案下文注云“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则亦不食庶羞矣。
祝命佐食迩敦。佐食举黍,错于席上。(迩,近也。)尸祭、尝。(右手也。《少牢》曰:“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
[疏]“尸祭尝”。
○注“右手”至“羊”。
○释曰:知以右手者,上经云“佐食举肺脊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手执之”,郑云“右手将有事”,指此尝用右手也。引《少牢》者,证此经尝祭之时亦用四。案下记云:“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是用四祭之义。
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博异味也。氵音,肉汁也。,切肉也。)
[疏]“泰羹”至“于左”。
○注“博异”至“肉也”。
○释曰:云“设于南”者,以泰羹氵音未设,故继而言之,其实觯北留空处,以待泰羹。云“四豆,设于左”者,案《特牲》“四豆设于左,南上”,云左者,正豆之左。又《少牢》云:“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设于荐豆之北。”注云:“设於荐豆之北,以其加也。”言北亦是左也。云“博异味”者,以其有氵音有故也。
尸饭,播馀于篚。(不反馀也。古者饭用手,吉时播馀于会。古文播为半。)
[疏]“尸饭播馀于篚”。
○注“不反”至“为半”。
○释曰:云“古者饭用手”者,案《曲礼》云“无抟饭”,又云“无放饭”,“饭黍毋以箸”,故知古者饭用手。言此者,证播饭去手为放饭。云“吉时播馀于会”者可知,故决之。
三饭,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实于篚。(饭门啖肉,安食气。)
[疏]“三饭”至“于篚”。
○注“饭”至“食气”。
○释曰:云“饭啖肉安食气”者,以其胳胁骨体连肉,又在三饭之,故云饭啖肉安食气。
又三饭,举胳,祭如初。佐食举鱼、腊,实于篚。(尸不受鱼腊,以丧不备味。)
[疏]“又三”至“于篚”。
○注“尸不”至“备味”。
○释曰:云“尸不受鱼腊”者,案经“佐食举鱼腊”,不云尸受哜之,明尸不受鱼腊可知。云“以丧不备味”者,案《特牲》三举鱼腊,尸皆振祭哜之,此佐食举鱼腊,实於篚,尸不哜,故云丧不备味。
又三饭,举肩,祭如初。(後举肩者,贵要成也。)
[疏]“又三”至“如初”。
○注“後举”至“成也”。
○释曰:云“後举肩者,贵要成也”者,案《礼记祭统》云“周人贵肩”,故云贵者要成也。要成者,据後食即饱也。
举鱼、腊俎、俎释三个。(释犹遗也。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个犹枚也。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
[疏]“举鱼”至“三个”。
○注“释犹”至“牲也”。
○释曰:此经直举鱼腊俎盛於篚,俎释三个,不言盛牲体者,案下记云“羹饪升左肩、臂、、肫、胳、脊、胁”七体,此上经佐食,初举脊,次举,又举胳,终举肩,总举四体,唯有臂、、肫三者,佐食即当俎释三个,不复盛牲体,故直举鱼腊而已。云“遗之者,君子不尽人之欢,不竭人之忠”,此《上曲礼》文,案彼注“欢谓饮食,竭谓衣服”。於此引之并据饮食者,彼注对文,此注散文,则欢与忠通,故总证牲体也。又案《特牲》“释三个”注云:“谓改馔於西北隅遗之。”与此注不同者,此注亦有改馔之义,又兼有此不尽欢忠之礼。云“今俗或名枚曰个,音相近”者,经中个人下竖牵俗语,名枚曰个者,人傍著固,字虽不同,音声相近,同是一个之义。云“此腊亦七体,如其牲也”者,案下记牲有七体,此腊亦不过特牲体,故云如其牲,言此以对彼。案彼特牲吉祭十一体,是以《特牲》记云“腊如牲骨”,乃有十一体,与此不同,吉礼异故也。
尸卒食,佐食受肺脊,实于篚,反黍,如初设。(九饭而已,士礼也。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疏]“尸卒”至“初设”。
○注“九饭”至“斤俎”。
○释曰:云“反黍如初设”者,案上设黍稷在俎南,西黍东稷,次上文佐食举黍,错于席上,此尸卒食,故反黍于本处,如初设。云“九饭而已,士礼也”者,少牢十一饭,诸侯十三饭,天子十五饭,故云九饭士礼也。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者,案《特牲》、《少牢》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加於斤俎,此尸举牲体振祭哜之,皆实於篚,故云篚犹吉祭之有斤俎。
主人洗废爵,酌酒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尸祭酒,尝之。(爵无足曰废爵。,安食也。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凡异者皆变吉。古文作酌。)
[疏]“主人”至“尝之”。
○注“爵无”至“作酌”。
○释曰:自此尽“升堂复位”,论主人初献尸并献祝及献佐食之事。云“爵无足曰废爵”者,案下文“主妇洗足爵”,郑云:“爵有足,轻者饰也。”则主人丧重,爵无足可知。凡诸言废者,皆是无足废敦之类是也。云“主人北面以酢,变吉也”者,案《特牲》、《少牢》尸拜受,主人西面拜送,与此面相反,故云变吉也。案《特牲》直有主人送拜,虽不见主人面位,约与《少牢》同,皆西面也。云“凡异者皆变吉”者,案《特牲》云“主人拜送”,此云主人答拜;《特牲》云:“尸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此不云送爵;《特牲》济肝讫,加於菹豆,此哜肝讫,加於俎,皆是异於吉时,故云凡异者皆变吉。
宾长以肝从,实于俎,缩,右盐。(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
[疏]“宾长”至“右盐”。
○注“缩从”至“并也”。
○释曰:云“缩,从也。从,实肝炙於俎也。丧祭进柢”者,案下记云“载犹进柢”,柢,本也,谓肝之本,头进之向尸。云“右盐於俎近北,便尸取之也”者,从执俎一头向尸,据执俎之人左畔有肝,右畔有盐,西面向尸,尸东面,以右手取肝於俎右畔,扌需盐於左畔,是以盐於俎之近北,便尸取之。云“缩执俎,言右盐,则肝盐并也”者,谓俎既缩,执则狭肝,盐不容相远,是执俎人右畔有盐,左畔有肝,故云“并”也。
尸左执爵,右取肝,扌需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宾降,反俎于西塾,复位。(取肝,右手也。加于俎,从其牲体也。以丧不志於味。)
[疏]“尸左”至“复位”。
○注“取肝”至“於味”。
○释曰:复位者,谓宾长也,尸既振肝讫,复西阶前众兄弟之南,东面位。云“以丧不志於味”者,决《特牲》、《少牢》尸哜肝讫,加菹豆以近身。此虞礼,尸哜肝讫,不加于菹豆,而远加於俎,以同牲体者,以丧志不在於味,故远身加俎也。若然,《特牲》、《少牢》祝不敢与尸同加於菹豆,哜肝讫,加于俎,与此尸同者,祝无不在位之嫌,礼穷则同故也。
尸卒爵,祝受,不相爵。主人拜,尸答拜。(不相爵,丧祭於礼略。相爵者,《特牲》曰:“送爵,皇尸卒爵。”)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醋,报。)
主人坐祭,卒爵,拜,尸答拜。筵祝,南面。(祝接神,尊也。筵用萑席。)
[疏]“筵祝南面”。
○注“祝接”至“萑席”。
○释曰:上文尸用苇席,其祝席经记虽不言,以尸用在丧,故不用萑,今祝宜与平常同,故用萑也。云“祝接神,尊也”者,解先得献之事。
主人献祝,祝拜,坐受爵,主人答拜。(献祝,因反西面位。)
[疏]“主人”至“答拜”。
○注“献祝”至“面位”。
○释曰:云“献祝,因反西面位”者,以《少牢》云主人受酢时,“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特牲》云“主人拜受角”,虽不言西面,彼注云:“退者,进受爵反位。”则西面也,是吉祭时主人西面,故上注云“北面以酢变吉也”,今至酢及献祝讫,明因反西面位可知也。
荐菹醢,设俎。祝左执爵,祭荐,奠爵,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祭酒,尝之,肝从。祝取肝扌需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爵,拜。主人答拜。(今文无扌需盐。)
[疏]“荐菹”至“答拜”。
○释曰:此直言“荐菹醢设俎”者,不见荐彻之人,案下文云“祝荐席彻入于房”,注云:“彻荐席者,执事者。”则此设者亦执事可知。
祝坐受主人。主人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人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升堂,复位。(篚在庭,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面立。)
[疏]注“篚在”至“面立”。
○释曰:云“篚在庭”者,此虽无文,约同荐车设迁奠之等也。云“不复入,事已也,亦因取杖,乃东西面立”者,上文哭时,主人升堂,西序东面,又上文云“主人倚杖入”,今升堂复位,不复入室,以其事已,因得取杖复东面位也。
主妇洗足爵于房中,酌,亚献尸,如主人仪。(爵有足,轻者饰也。《昏礼》曰:“内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主妇”至“人仪”。
○注“爵有”至“东隅”。
○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献尸并献祝及佐食之事。云“如主人仪”者,即上主人尸,尸拜受爵,主人北面答拜之等。今主妇亚献亦然,故云如主人仪也。云“爵有足,轻者饰也”者,主妇,主人之妇,为舅姑齐衰,是轻於主人,故爵有足为饰也。引《昏礼》者,证经洗爵于房中,不言设洗处,宜与《昏礼》同也。
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尚枣,枣美。)
[疏]“自反”至“在西”。
○注“尚枣枣美”。
○释曰:案《特牲》:“宗妇执两笾,主妇受,设于敦南。”此主妇自反两笾,不使宗妇者,以丧尚纵,纵,反吉故。然上主人献,使赞荐菹醢,注云:齐斩之服不执事者。彼为主人献,故不使主妇荐,此亚献,己所有事,故自荐可知。
尸祭笾、祭酒如初。宾以燔从,如初。尸祭燔、卒爵如初。酌献祝,笾、燔从,献佐食,皆如初。以虚爵入于房。(初,主人仪。)
[疏]“尸祭”至“于房”。
○注“初主人仪”。
○释曰:此“尸祭笾”已下,至“笾燔从献佐食”,皆举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至佐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出,实于篚,并如主人仪,故皆云“如初”也。
宾长洗纟意爵,三献,燔从,如初仪。(纟意爵,口足之有篆文,又弥饰。)
[疏]“宾长”至“初仪”。
○注“纟意爵”至“弥饰”。
○释曰:此一节论宾长终三献之事。云“纟意爵,口足之有篆又弥饰”者,案《屦人》纟意是屦之牙底之,缝中之饰,则此爵云纟意者,亦是爵口足之有饰可知。云“又弥饰”,以其主妇有足已是有饰,今口足之又加饰也。
妇人复位。(复堂上西面位,事已,尸将出,当哭踊。)
[疏]“妇人复位”。
○注“复堂”至“哭踊”。
○释曰:自此尽“拜稽颡”,论祭讫送尸,及改馔为阳厌之事。云“复堂上西面位”者,上云主人即位於门外,如朝夕临位,妇人及内兄弟服,即位於堂亦如之,以下更不见别有妇人位,明复位者还此位可知。又案《士丧礼》凡临位,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即面位也。云“尸将出,当哭踊”者,以哭送,此丧祭故踊,《特牲》吉祭不哭踊,故亦无此复位之事也。
祝出户,西面告利成。主人哭,(西面告,告主人也。利犹养也。成,毕也。言养礼毕也。不言养礼毕,於尸嫌。)
[疏]“祝出”至“人哭”。
○注“西面”至“嫌”。
○释曰:云“西面告,告主人也”者,以处主人东面,故祝西面对而告之。云“不言养礼毕,於尸嫌”者,若言养礼毕,即於尸中有嫌讽去之。或本作闲音,以养尸事毕,而尸空闲,嫌讽去之。
皆哭。(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疏]“皆哭”。
○注“丈夫”至“哭矣”。
○释曰:言上云主人哭,则主人之外,缌麻以上,在位者皆哭。故郑总“丈夫、妇人於主人哭斯哭矣”。
祝入,尸谡。(谡,起也。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古文谡或为休。)
[疏]“祝入尸谡”。
○注“谡起”至“为休”。
○释曰:云“祝入而无事,尸则知起矣”者,虽不告尸无事,尸亦知无事,礼毕而起矣。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者,谓不告尸以礼毕者,尸尊,若告之,则如发遣尊者,故云不告尸者无遣尊者之道也。
从者奉篚哭,如初。(初,哭从尸。)祝前尸,出户,踊如初,降堂,踊如初,出门,亦如之。(前,道也。如初者,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
[疏]“祝前”至“如之”。
○注“前道”至“哀同”。
○释曰:案上文尸入门,丈夫踊,妇人踊。尸及阶,祝延尸,尸升,宗人诏踊如初。尸入户,踊如初,故此郑云“出如入,降如升,三者之节悲哀同”,是以如之,得有三者也。
祝反,入彻,设于西北隅,如其设也。几在南,用席。(改设馔者,不知鬼神之节,改设之。庶几歆飨,所以为厌饫也。几在南变古文,明东面。不南面,渐也。,隐也,于隐之处,从其幽ウ。)
[疏]“祝反”至“用席”。
○注“改设”至“幽ウ”。
○释曰:祝反入,谓送尸出门,而反入彻神前之馔,故设於西北隅也。云“如其设也”者,谓设于西北隅,次第一如奥中东面设。云“几在南,变古文”者,上文阴厌时,设几席于室中东面,右几,今云几在南,明其同。必变文者,案《少牢》大夫礼阳厌时南,亦几在右,此言右几,嫌与大夫同南面而右几,故变文云几在南,与前在奥同,故云“明东面”也。又以《特牲》云:“祝筵几于室中,东面。”至於改馔云:“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是与此同也。云“不南面,渐也”者,以《特牲》东面右几,今虞为丧祭,是向吉有渐,故设几与吉祭同。“,隐也。于隐之处,从其幽ウ”者,谓以席为障,使之隐,故云隐从其幽ウ也。
祝荐席,彻入于房。祝自执其俎出。(彻荐席者,执事者。祝荐席,则初自房来。)
[疏]“祝荐”至“俎出”。
○注“彻荐”至“房来”。
○释曰:云“彻荐席者,执事者”,但祝之荐席,设与彻不言其人,知使执事者,以其主人之士不言官者皆为之故也。云“祝荐席,则初自房来”者,以其上文神席在西序下,此祝经记俱不言,今知自房来者,见《公食大夫》记云“筵出自房”。《昏礼》与《士冠》席皆亦在于房,故比祝席亦自房来,今还于房可知也。
赞阖牖户。(鬼神尚居幽ウ,或者远人乎?赞,佐食者。)
[疏]“赞阖牖户”。
○注“鬼神”至“食者”。
○释曰:云“或者远人者乎”,《礼记郊特牲》文。此郑玄之义,非直取鬼神居幽ウ,或取远人之意故也,知是生人之意。云“赞佐食”者,自上以来行事,唯有祝与佐食,以其云“祝自执其俎出”,故知阖牖户者是佐食也。
主人降,宾出。(宗人诏主人。降,宾则出庙门。)主人出门,哭止,皆复位。(门外未入位。)
[疏]注“门外未入位”。
○释曰:知是门外位者,以经云“出门”,乃更云“皆复位”,明“门外未入位”可知。
宗人告事毕,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宾执事者皆去,即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
[疏]“宗人”至“稽颡”。
○注“送拜”至“弟也”。
○释曰:云“送拜者,明于大门外也”者,以其上文云复位,是殡门外,未出大门,此云“送拜”,是大门外送拜可知。知“彻室中之馔者兄弟也”者,宾即执事,而云“宾出”,则室中无执事之人,唯有兄弟,故彻室中之馔者兄弟可知也。
记。虞,沐浴,不栉。(沐浴者,将祭,自清。不栉,未在於饰也。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今文曰沐浴。)
[疏]“记虞沐浴不栉”。
○注“沐浴”至“沐浴”。
○释曰:云“唯三年之丧不栉,期以下栉可也”者,经云不据三年为主,案下文“班”,而明期以下,虞而沐浴、栉可也。
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寝右。(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腊用於。《檀弓》曰:“既反哭,主人与有司视虞牲。”)
[疏]“陈牲”至“寝右”。
○注“言牲”至“虞牲”。
○释曰:知腊在牲中者,《士虞》唯有一豕,而云“西上”,明知兼免腊得云西上也。云“西上,变吉”者,案《少牢》二牲东上,是吉祭东上,今此西上,是变吉也。云“寝右者,当升左胖也”者,若然,《特牲》腊在东,置於於东首,牲在西,尚右,今虞礼反吉,故寝右升左胖。知“腊用於”者,案《特牲》陈鼎於门外北面,北上,於在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是也。引《檀弓》者,证虞时有牲之事。
日中而行事。(朝葬,日中而虞,君子举事必用辰正也。再虞、三虞皆质明。)
[疏]“日中而行事”。
○注“朝葬”至“质明”。
○释曰:云“辰正”者,谓朝夕日中也,以朝有葬事,故至日中而行虞事也。云“再虞三虞皆质明”者,以朝无葬事,故皆质明而行虞事,是用朝之辰正也。
杀于庙门西,主人不视。豚解。(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豚解,解前後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今文无庙。)
[疏]“杀于”至“豚解”。
○注“主人”至“无庙”。
○释曰:云“主人视牲不视杀,凡为丧事略也”者,案《特牲馈食礼》宗人“告濯具,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郑云:“为视牲也。”又曰:“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然则特牲吉祭,故主人视牲又视杀。今虞为丧事,故主人视牲不视杀,是其略也。“凡”者,众辞,但此经与《特牲馈食》不同者,皆为丧事略,故云凡以广之。“豚解,解前後胫脊胁而已,孰乃体解,升於鼎也”者,体解下文七体是也。
羹饪,升左肩、臂、、肫、骼、脊、胁、离肺,肤祭三,取诸左益上,肺祭一,实于上鼎。(肉谓之羹。饪,孰也。脊胁,正脊、正胁也。丧祭略,七体耳。离肺,举肺也。《少牢馈食礼》曰:“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寸刂。”益,ㄕ肉也。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
[疏]“羹饪”至“上鼎”。
○注“肉谓”至“殳声”。
○释曰:肉谓之羹,《尔雅释器》文。饪孰,《释言》文。云“脊胁,正脊、正胁也”者,案《特牲》注云:“不贬正脊,不夺正也。”然则此为丧祭,体数虽略,亦不夺正,故知脊胁正脊正胁也。云“丧祭略,七体耳”者,案《特牲》“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注云:“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然则此所升唯七体,故云丧祭略七体耳。云“离肺,举肺也”者,案《特牲》注云“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是也。引《少牢馈食礼》者,证离肺举肺之异也。云“益,ㄕ肉也”者,案《少牢》云:“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注云:“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案下注“今以ㄕ肉贬於纯吉”,则此用益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专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
○注“差减之”。
○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
○注“腊七亦体牲之类”。
○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陈之。(嫌既陈乃设局也。今文扃作铉,古文作密。)
[疏]“皆设扃陈之”。
○注“嫌既”至“作密”。
○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也”者,经云陈三鼎,後言设扃,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後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为耆。)
[疏]“载犹”至“进”。
○注“犹犹”至“为耆”。
○释曰:、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ㄕ、脊、胁、离肺,陈于阶,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
○注“不升”至“下尸”。
○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肺,祝不用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西面。执,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以盛弃水,为浅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
○注“以”至“卑也”。
○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与执、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
○注“当诏主人室事”。
○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
○注“至中”至“之依”。
○释曰:云“户牖之谓之”,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Ρ,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有四。(苦,苦荼也。,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苄。)
[疏]“Ρ”至“有四”。
○注“苦苦”至“作苄”。
○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Ρ,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堇类”者,《内则》云“堇榆”,同为滑物,故知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栗择。(枣栗择,则菹寸刂也。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
[疏]“豆实”至“栗择”。
○注“枣”至“{}也”。
○释曰:云“枣栗择,则菹寸刂也。枣栗择,则豆不揭,笾有{}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廷。”自大敛後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
○注“祝在”至“尸也”。
○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後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
○注“侍神”至“为税”。
○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卷四十三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
○注“前道”至“之节”。
○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
○注“过主”至“之敬”。
○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
○注“及至”至“在此”。
○释曰:言还至门明其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後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
○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後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
○注“上服”至“衣耳”。
○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纟丽笄宵衣,明女尸亦宵衣可知。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
[疏]“男男”至“贱者”。
○注“异姓”至“也”。
○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也”者,男尸先使孙,无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孙妻,无孙妻使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也者,据经不使贱,有孙妻则先用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是容无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後,自礻覃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礻覃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
○注“无尸”至“升降”。
○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
○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
○注“记异者之节”。
○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後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後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氵音、、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
○注“不绥”至“为堕”。
○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氵音自门入,设于南,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後,主人献之後,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後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者,故具言之。云“绥当为堕”者,《周礼守祧职》云:“既祭,藏其堕。”字为正,取减为义。
主人哭,出复位。(於祝祝卒。)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於祝祝卒”。
○释曰:谓祝祝卒,无尸可迎,既无上四事,主人遂即哭出,复户外东面位也。
祝阖牖户,降,复位于门西,(门西北面位也。)
[疏]“祝阖”至“门西”。
○注“门西北面位也”。
○释曰:郑此及下注皆云“复位者,门西北面位”者,据上文“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也。
男女拾踊三。(拾,更也。三更踊。)
[疏]“男女拾踊三”。
○注“拾更也三更踊”。
○释曰:凡言“更踊”者,主人踊,主妇踊,宾乃踊,三者三,为拾也。
如食。(隐之,如尸一食,九饭之顷也。)
[疏]“如食”。
○注“隐之”至“顷也”。
○释曰:隐之者,谓阖牖户也,九饭之顷,时节也。
祝升,止哭,声三,启户。(声者,噫歆也。将启户,警觉神也。今文启为开。)
[疏]“祝升”至“启户”。
○注“声者”至“为开”。
○释曰:云“声者,噫歆也”者,若《曲礼》云:“将上堂,声必扬。”故云将启户,警觉神也。
主人入,(亲之。)
[疏]“主人入”。
○注“亲之”。
○释曰:云“亲之”者,启牖乡是亲之事。主人无事而入者,是主人亲至神所恭敬之事也。
祝从,启牖乡,如初。(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乡,牖一名也。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在左。)
[疏]注“牖先”至“在左”。
○释曰:云“牖先阖後启,扇在内也”者,见上文“阖牖户”,阖时牖先言,此经上云主人入,祝从,乃言启牖,是户先开,乃启牖,故须解之扇在内也。云“乡牖一名也”者,案《诗》云“塞乡堇户”,注云:“乡,北出牖也。”与此注不同者,语异义同。北牖名乡,乡亦是牖,故云牖一名也。云“如初者,主人入,祝从入在左”者,郑以经“如初”之文在“牖乡”之下,恐人以为启牖乡如初,上既无启牖乡之事,明据主人与祝位如初也。
主人哭,出复位。(堂上位也。)
[疏]“主人哭出复位”。
○注“堂上位也”。
○释曰:案下文云“宗人诏降如初”,注云:“诏主人降之。”乃降堂,明此“复位”者,复堂上东面位也。
卒彻,祝、佐食降,复位。(祝复门西北面位,佐食复西方位,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
[疏]注“祝复”至“亵也”。
○释曰:郑知祝与佐食位如此者,见上经云:“主人即位于堂,众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佐食即宾也,故知佐食言复位,复西方可知。知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者,上经“祝入门左北面”,注:“不与执事同位,接神尊也。”明此祝复位,复门西北面位可知。云“不复设西北隅者,重闭牖户,亵也”者,上经有尸者有阴厌、有阳厌,无阖牖户之事。今无尸者,阴厌时阖牖户,今更设馔於西北隅,复更阖牖户为亵渎,故不为也。
宗人诏降如初。(初,赞阖牖户。宗人诏主人降之。)
[疏]“宗人诏降如初”。
○注“初赞”至“降之”。
○释曰:此降谓礼毕降堂也。上经云“赞阖牖户,主人降,宾出”,注云:“宗人诏主人降。”彼谓降堂,故郑知此云如初,亦如上经诏降也。
始虞用柔日。(葬之日,日中虞,欲安之。柔日阴,阴取其静。)
[疏]“始虞用柔日”。
○注“葬之”至“其静”。
○释曰:自此下尽“哀荐成事”,论初虞、二虞、三虞卒哭,明三者之祭飨神辞及用日不同之事。云葬之日日中者,上文云“日中行事”是也。葬用丁亥,是柔日。葬始虞用日中,故云“始虞用柔日”也。
曰:“哀子某,哀显相,夙兴夜处不宁。(曰,辞也,祝祝之辞也。《丧祭》称哀显相,助祭者也。显,明也。相,助也。《诗》云:“於穆清庙,肃雍显相。”不宁,悲思不安。)
敢用牲刚鬣、(敢,昧冒之辞。豕曰刚鬣。)
[疏]注“敢昧”至“刚鬣”。
○释曰:“敢,昧冒之辞”者,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故云昧冒之辞。云“豕曰刚鬣”者,《下曲礼》文。
香合、(黍也。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
[疏]“香合”。
○注“黍也”至“荐上”。
○释曰:案《下曲礼》云“黍曰香合,粱曰香萁,稷曰明粢”是也。云“大夫士於黍稷之号,合言普淖而已,此言香合,盖记者误耳”者,《曲礼》所云黍稷别号者,是人君法。《特牲》、《少牢》黍稷合言普淖,此别号黍为香合,下特号稷为普淖,故知记误也。云“辞次黍又不得在荐上”者,依设荐法,先设菹醢,次设俎,後设黍稷。今黍在嘉荐之上,此亦记者之误,故郑非之也。若然,俎在後,今牲在黍上者,祭以牲为主,故先言,非设时在前也。
嘉荐、普淖、(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故以为号云。)
[疏]“嘉荐普淖”。
○注“嘉荐”至“号云”。
○释曰:言“故以为号云”者,郑以意解之,无正文,故言云“以”疑之。
明齐溲酒,(明齐,新水也。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郊特牲》曰:“明水氵兑齐,贵新也。”或曰:当为明视,为兔腊也。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今文溲为叟。)
[疏]“明齐溲酒”。
○注“明齐”至“为叟”。
○释曰:云“言以新水溲酿此酒也”者,郑以溲水边为之,与缩字义异,谓以新水渍麴乃溲酿此酒,又引《郊特牲》“明水氵兑齐贵新也”者,彼注云:“氵兑犹清也。五齐浊,之使清,谓之氵兑齐及取明水,皆贵新也。”据彼注,明水则《周礼》司ピ氏所取月中之水,与此明齐新水别。郑引之者,彼此虽异,引之直取新义是同,故引为证,非谓为一物也。云“或曰当为明视,谓兔腊也”者,士祭有兔腊,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说。云“今文曰明粢。粢,稷也,皆非其次”者,若以明齐当为明视,作兔腊解者,应在上与牲为次,何因退在下。今文又为稷解者,上已云普淖兼黍稷,何用又见稷也,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若然,《特牲》、《少牢》无腊号,以小物略之。
哀荐事,(始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以与先祖合为安。今文曰古事。)
[疏]“哀荐事”。
○注“始虞”至“古事”。
○释曰:云“虞谓之事者,主欲其先祖也”者,案《公羊传》文二年云:“大者何?合祭也。”合先君之主於大庙,故此郑亦以为合而言。但三虞卒哭後,乃有祭,始合先祖始虞而已。言者,郑云“以与先祖合为安”,故下文云“尔皇祖某甫”,是始虞预言之意也。
尔皇祖某甫。(尔,女也。女,死者,告之以皇祖,所以安之也。皇,君也。某甫,皇祖字也。若言尼甫。)飨!”(劝强之也。)
再虞,皆如初,日“哀荐虞事”。(丁日葬,则己日再虞,其祝辞异者一言耳。)
[疏]注“丁日”至“言耳”。
○释曰:“己日再虞”者,以其後虞用刚日,初虞、再虞皆用柔日,始虞用丁日,隔戊日,故知再虞用己日。云“祝辞异者一言耳”者,一言,或有一句为一言,若《论语》云“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是也。今此一言,则一字为一言,谓数一虞云,再虞云虞,三虞云成是也。
三虞、卒哭、他,用刚日,亦如初,曰“哀荐成事”。(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後虞改用刚日。刚日,阳也。阳取其动也。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其祝辞异者,亦一言耳。他,谓不及时而葬者。《丧服小记》曰:“报葬者报虞者,三月而後卒哭。”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其祭无名,谓之他者,假设言之。文不在卒哭上者,以其非常也,令正者自相亚也。《檀弓》曰:“葬日中而虞,弗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日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明日於祖父。”如是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今文他为它。)
[疏]“三虞”至“成事”。
○注“当”至“为它”。
○释曰:郑云“当於祖庙,为神安於此”者,却解初虞、再虞称、称虞之意。今三虞改用刚日,将於祖,取其动义故也。云“士则庚日三虞,壬日卒哭”者,以其己日为再虞,後改用刚日,故次取庚日为三虞也。卒哭亦用刚日,故庚日後降辛日,取壬日为卒哭。云“祝辞异者,亦一言耳”者,改虞为成,是一言也。云“他谓不及时而葬者”,谓有故及家贫不及三月,因三日殡日,即葬於国北。引《丧服小记》者,彼郑注云:“报读为赴疾之赴。”谓不待三月,因殡日虞,所以安神,以送形而往,迎魂而反,而须安之,故疾虞。三月而後卒哭者,谓卒去无时之哭,郑云卒哭待哀杀,故至三月,待寻常葬後,乃为卒哭祭。云“然则虞卒哭之有祭事者,亦用刚日”者,以虞卒哭已是刚日,他祭在後,故亦用刚日也。云“其祭无名,谓之他”者,谓虞卒哭,祥皆有名,此则无名,故谓之他。云“文不在卒哭上”者,此他祭在卒哭上,今退在卒哭下者,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引《檀弓》者,证卒哭辞称成事之义,但卒哭为吉祭者,丧中自相对,若据二十八月後吉祭而言,礻覃祭已前,总为丧祭也。若然,此经云三虞与卒哭,“哀荐成事”明文,而郑注《檀弓》云:“卒哭而祭,其辞盖曰:哀荐成事。”言“盖”疑之者,以郑君以前,有人解云三虞与卒哭同为一事解之者,郑故疑卒哭之辞而云盖也。是以《杂记》云:“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皆大牢。”郑注云:“卒哭成事,言皆则卒哭成事,与虞异矣。”是微破前人三虞与卒哭同解者也。
献毕,未彻,乃饯。(卒哭之祭,既三献也。饯,送行者之酒。《诗》云:“出宿于济,饮饯于祢。”尸旦将始于皇祖,是以饯送之。古文饯为践。)
[疏]“献毕未彻乃饯”。
○注“卒哭”至“为践”。
○释曰:自此尽“不脱带”,论卒哭之祭未彻,饯尸於寝门外之事。郑云“卒哭之祭”者,案上文直云:“献毕未彻,乃饯。”不言卒哭,郑知是卒哭之祭者,以其三虞无饯尸之事,明旦於祖,入庙乃有饯尸之礼,故郑据卒哭而言。若然,三虞不饯尸者,以其三虞与卒哭同在寝,则在庙,以明旦当入庙,以其易处乡尊所,故特有饯送尸之礼也。引《诗》者,彼生人饯行人之礼,为行始,此祭祀饯尸之礼,亦乡祖庙为行始。事虽异,饯送饮酒是同,故引为证也。知“旦将始於皇祖”者,下云“明日以其班”,郑云:“卒哭之明日也。”是明日之旦也。
尊两С于庙门外之右,少南。水尊在酒西,勺北枋。(少南,将有事於北。有玄酒,即吉也。此在西,尚凶也。言水者,丧质,无,不久陈。古文С为庑也。)
[疏]注“少南”至“庑也”。
○释曰:云“少南,将有事於北”者,正谓下文云“尸出门右南面”已下是也。云“有玄酒,即吉也”者,以其虞祭用醴酒,无玄酒,至卒哭云如初,则与虞祭同,今至饯尸用玄酒,酒则寻常祭祀之酒,非醴酒,故云即吉也。云“此在西,尚凶也”者,以其吉祭,祭尊,在房户之,至於虞,祭尊在室,是凶。今卒哭饯尸,尊在门西,不在门东,是尚凶,故变於吉也。
洗在尊东南,水在洗东,篚在西。(在门之左又少南。)馔笾豆,脯四廷。(酒宜脯也。古文廷为挺。)
有乾肉折俎,二尹缩,祭半尹,在西塾。(乾肉,牲体之脯也。如今凉州乌翅矣。折以为俎实,优尸也。尹,正也,虽其折之,必使正。缩,从也。古文缩为蹙。)
[疏]注“乾肉”至“为蹙”。
○释曰:云“凉州乌翅”者,经云乾肉折俎,则汉时乾脯似之,故郑以今晓古也。
尸出,执几从,席从。(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几席,素几苇席也。以几席从,执事也。)
[疏]“尸出”至“席从”。
○注“祝入”至“事也”。
○释曰:云“祝入亦告利成,入前尸,尸乃出”者,虽饯行饮酒,尸将起之时,祝亦如虞祭,告云利成,尸乃兴以前尸也。知“几席,素几苇席也”者,上经初虞云“素几苇席”,在西席。至及再虞、三虞,及卒哭皆如初,不见更设几席之文,明同初虞用素几苇席。今卒哭祭,末饯尸於门外,明是卒哭之几席,故知是素几苇席也。
尸出门右,南面。(俟设席也。)
[疏]“尸出门右南面”。
○注“俟设席也”。
○释曰:知“俟设席”者,尸在门右南面,在坐北立,下即云设席之事,明俟设席也。
席设于尊西北,东面。几在南。宾出,复位。(将入临之位。《士丧礼》宾继兄弟“北上,门东,北面西上;门西,北面东上;西方,东面北上”。)
主人出,即位于门东,少南;妇人出,即位于主人之北,皆西面,哭不止。(妇人出者,重饯尸。)
[疏]注“妇人出者重饯尸”。
○释曰:妇人有事,自堂及房而已,今出寝门之外,故云“重饯尸”也。
尸即席坐,唯主人不哭,洗废爵,酌献尸,尸拜受。主人拜送,哭,复位。荐脯醢,设俎于荐东,朐在南。(朐,脯及乾肉之屈也。屈者在南,变於吉。)
[疏]“尸即”至“在南”。
○注“朐脯”至“於吉”。
○释曰:云“主人拜送”者,案上祭云主人其拜,《特牲》亦云拜送,则拜送吉凶同也。云“屈者在南,变於吉”者,案《曲礼》云:“以脯置者,左朐右末。”郑云:“屈中曰朐。”则吉时屈者在左,今尸东面而云朐在南,则是凶礼,屈者在右末,头在左,故云变於吉也。
尸左执爵,取脯扌需醢,祭之。佐食授哜。(授乾肉之祭。)
尸受,振祭,哜,反之。祭酒,卒爵,奠于南方。(反之,反於佐食。佐食反之於俎。尸奠爵,礼有终。)
[疏]注“反之”至“有终”。
○释曰:郑知“反之,反於佐食”者,经云“佐食授哜,尸受,振祭,哜”,哜讫,而云“反之”,明反与佐食,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云“尸奠爵,礼有终”者,上经云三献尸皆有酢,今饯尸,三献皆不酢而奠之,是为礼有终。谓若主人拜送,宾不答拜,亦是礼有终也。
主人及兄弟踊,妇人亦如之。主妇洗足爵,亚献,如主人仪,妇人踊如初。宾长洗纟意爵,三献,如亚献,踊如初。佐食取俎,实于篚。尸谡,从者奉篚哭从之。祝前,哭者皆从,及大门内,踊如初。(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及,至也。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古文谡作休。)
[疏]注“男女”至“作休”。
○释曰:郑知“男女从尸,男由左,女由右”者,约上文男子在南,妇人在北,南为左,北为右,因从此位便,故知男子由左,妇人由右也。云“从尸不出大门者,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者,在庙以庙为限,在寝门外以大门为限。正祭在庙,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今饯尸在寝门外,则大门外无事尸之礼,故郑举正祭况之。从尸不出大门外,取正祭比之,故注云由庙门外无事尸之礼也。
尸出门,哭者止。(以饯於外,大门犹庙门。)
[疏]“尸出门哭者止”。
○注“以饯”至“庙门”。
○释曰:郑意所以尸出大门,哭者便止者,正以饯於寝门,以大门为限,似事尸在庙门为限,故郑云“大门犹庙门”也。
宾出,主人送,拜稽颡。(送宾,拜於大门外。)
[疏]“宾出”至“稽颡”。
○注“送宾”至“门外”。
○释曰:上从尸不出大门者,有事尸限,故不出大门送之。送宾於大门外自是常礼,故云“送宾拜于大门外”。但礼有终,宾无答拜之礼也。
主妇亦拜宾。(女宾也。不言出,不言送,拜之於闱门之内,闱门如今东西掖门。)
[疏]“主妇亦拜宾”。
○注“女宾”至“掖门”。
○释曰:上主人送男宾,故知此主妇拜女宾也。云“不言出,送拜之於闱门之内”者,决上文男主拜男宾,言出送,此明主妇送女宾于门之内。以其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逾阈故也。云“闱门如今东西掖门”者,案《尔雅释宫》云:“宫中之门谓之闱。”则闱门在宫内。汉时宫中掖门在东西,若人左右掖,故举以为况也。
丈夫说带于庙门外。(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夕日,则服葛者为期。今文说为税。)
[疏]“丈夫”至“门外”。
○注“既卒”至“为税”。
○释曰:云“既卒哭,当变麻,受之以葛也”者,《丧服》郑注云:“大夫以上虞而受服,士卒哭而受服。”士亦约此文而言也。云“夕日则服葛者为期”者,今日为卒哭祭,明旦为,前日之夕,为祭之期,变麻服葛,是变重从轻。明旦亦得变,不要夕期之时变之。夕时言变麻服葛者,郑云为期,亦因期即变之,使宾知变节故也。
入彻,主人不与。(入彻者,兄弟大功以下。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古文与为豫。)
[疏]“入彻主人不与”。
○注“入彻”至“为豫”。
○释曰:郑知入彻是大功以下者,见《曾子问》云:“士祭不足,则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经云入彻主人不与,明取大功、小功、缌麻之等入彻也。云“言主人不与则知丈夫妇人在其中”者,上文直言丈夫说,不辨亲疏,下文妇人脱首,不辨齐衰妇人,此云入彻据大功以下,则此文入彻,主人不与之中,丈夫、妇人兼有可知。以其平常祭时,诸宰君妇废彻不迟,则凶祭丈夫、妇人亦在,但齐斩不与彻耳。
妇人说首,不说带。(不说带,齐斩妇人带不变也。妇人少变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大功、小功者葛带,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至,葛带以即位。《檀弓》曰:“妇人不葛带。”)
[疏]“妇人”至“说带”。
○注“不说”至“葛带”。
○释曰:知“齐斩妇人带不变也”者,案《丧服小记》云“齐衰带恶笄以终丧”,郑云:“有除无变。”举齐衰则斩衰带不变可知。齐斩带不变,则大功以下变可知。云“妇人少变”者,以其男子既葬,首腰带俱变,男子阳多变,妇人既葬,直变首,不变带,故云少变也。云“而重带,带,下体之上也”者,对男子阳,重首,在上体,妇人阴,重腰,腰是下体,以重下体,故带不变也。云“大功小功者葛带”者,案《大功章》云:“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又案《小功章》云:“布衰裳,澡麻带五月者。”二者章内皆男女俱陈,明大功、小功妇人皆葛带可知。云“时亦不说者,未可以轻文变於主妇之质”者,变是文,不变是质,不可以大功以下轻服之文变主妇重服之质,故经直见主妇,不见大功以下也。云“至,葛带以即位”者,此郑解大功以下,虽夕时未变麻服葛,至日亦当葛带即位也。知大功以下夕时未变麻服葛者,以其与主妇同在庙门外,主妇不变,大功以下亦不变。若然,夕时不变,夕後入室可以变,故至旦以葛带即位也。引《檀弓》者,亦证齐衰妇人不葛带之事。
无尸,则不饯,犹出,几席设如初,拾踊三。(以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古文席为筵。)
[疏]“无尸”至“踊三”。
○注“以饯”至“为筵”。
○释曰:自此至“宾出”,论卒哭祭无尸可饯之事。云“几席设如初”者,虽无尸,送神不异,故云如初,故郑云“饯尸者本为送神也”。云“丈夫妇人亦从几席而出”者,以其云“出,几席设如初”,即云“拾踊三”,明在门外有尸行礼之处,即如丈夫、妇人从几席出可知。言“亦”者,亦饯尸之时也。
哭止,告事毕,宾出。
死三日而殡,三月而葬,遂卒哭。(谓士也。《杂记》曰:“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
[疏]“死三”至“卒哭”。
○注“谓士”至“或殊”。
○释曰:自此尽“他辞一也”,论记人所记,其义或殊,是以更有此文也。云“遂卒哭”,不言三虞者,是记人略言之。注云“谓士也”者,以其此篇是士虞,故知三日、三月据士而说。引《杂记》者,见大夫已上与士异者,以其《王制》大夫、士同有三日而殡,三月而葬之文。《杂记》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卒哭。则士云三月,大夫五月,卒哭之月不同者,《曲礼》云“生与来日,死与往日”,郑云:“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来日数也。死数往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若然,士云三日殡,三月葬,皆通死日死月数。大夫以上,殡葬皆除死日死月数,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内。大夫三月葬,除死月,通死月则四月。大夫有五虞,卒哭在五月,诸侯已上以义可知。云“此记更从死起,异人之,其义或殊”者,上已论虞卒哭,此记更从始死记之,明非上记人是异人之,其辞或殊,更见记之事,其实义亦不异前记也。
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
[疏]“将旦而则荐”。
○注“荐谓卒哭之祭”。
○释曰:谓卒哭之祭,日将旦而,则荐,荐谓卒哭之祭。云“则荐”者,记人见卒哭之祭为而设,故连文云“将旦而”,则为此卒哭而祭也。
卒辞曰:“哀子某,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某甫。尚飨!”(卒辞,卒哭之祝辞。齐,升也。尚,庶几也。不称馔,明主为告也。今文齐为齐。)
[疏]“卒辞”至“尚飨”。
○注“卒辞”至“为齐”。
○释曰:云“卒辞,卒哭之祝辞”者,谓迎尸之前,祝释孝子辞云尔,云“不称馔”,明主为告也者。但卒哭之祭,实有牲馔而不称者,以其卒哭祭,主为告神,将附於祖而设牲馔,故不言也。
女子,曰:“皇祖妣某氏。”(女孙附於祖母。)
[疏]“女子”至“某氏”。
○注“女孙於祖母”。
○释曰:此女子谓女未嫁而死,或出而归,或未庙见而死,归葬女氏之家,既葬于祖母也。
妇,曰:“孙妇于皇祖姑某氏。”(不言尔,曰孙妇,妇差疏也。今文无某氏。)
[疏]注“不言”至“某氏”。
○释曰:此对上文孙于祖,而云于尔皇祖某甫。此则不曰尔,而变曰孙妇,妇差疏,故不云尔也。若然,上女子亦不云尔者,文承孙下,云尔可知。直言其皇祖妣,异者耳。
其他辞,一也。(来日某,齐,尚飨。)
[疏]“其他辞一也”。
○注“来日”至“尚飨”。
○释曰:他辞一者,正谓来日某齐尚飨,女子及孙妇皆有此辞,故云“其他辞,一也”。其,女子云:来日某齐尔于尔皇祖妣某氏尚飨。其孙妇云:来日某齐孙妇於皇祖姑某氏尚飨。
飨辞曰:“哀子某,圭为而哀荐之。飨!”(飨辞,劝强尸之辞也。圭,也。《诗》曰:“吉圭为饣喜。”凡吉祭飨尸,曰孝子。)
[疏]“飨辞”至“之飨”。
○注“飨辞”至“孝子”。
○释曰:“飨辞,劝强尸之辞也”者,案《特牲礼》迎尸入室,“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郑云:“劝强之也。其辞引此《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当此时为之。“凡吉祭飨尸,曰孝子”者,此一辞说三虞卒哭劝尸辞,若及练祥,吉祭其辞亦用此,但改哀为孝耳,故郑云“凡”以该之也。
明日,以其班。(卒哭之明日也。班,次也。《丧服小记》曰:必以其昭穆,亡则中一以上。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练而後迁庙。古文班或为辨,辨氏姓或然,今文为胖。)
[疏]“明日以其班”。
○注“卒哭”至“为胖”。
○释曰:引《丧服小记》者,彼解中犹也,一以上祖又祖。孙祖为正,若无祖,则于高祖,以其必以昭穆,孙与祖昭穆同,故。一以上取昭穆相当者,若妇则于夫之所之妃,无亦一以上,若妾,亦于夫之所之妾,无则易牲女君也。云“凡已,复于寝,如既,主反其庙”者,案文二年《公羊》云:“大事者何?大也。大者何?合祭也。毁庙之主,陈于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又案《曾子问》云天子诸侯既祭,“主各反其庙”,今于庙,已,复于寝。若大夫士无木主,以币主其神。天子诸侯有木主者,以主祭讫,主反于寝,如祭讫,主反庙相似,故引为证也。云“练而後迁庙”者,案文二年《经》云:“丁丑,作僖公主。”《梁传》云:“作僖公主,讥其後也。作主坏庙有时日,於练焉坏庙。坏庙之道,易檐可也,改涂可也。”是练而迁庙,引之者,证练乃迁庙,迁于寝。案《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云:“凡君薨,卒哭而。而作主,特祀於主,尝於庙。”服注云:“特祀于主,谓在寝、尝、於庙者,三年丧毕,遭、尝则行祭,皆於庙。”言遭、尝乃於庙,则自三年已前,未得迁於庙而祭。此贾、服之义,不与郑同。案《春官鬯人职》云“庙用卣”,郑注云:“庙用卣者,谓始时,自馈食始。”以此言之,郑义若於三年後,四时当祭在庙,用彝盛郁,必用卣中尊献象等,以盛鬯酒而已。故郑取《梁》练而迁庙,特祀新死者,於庙故用卣也。若然,唯祭与练祭,祭在庙,祭讫,主反於寝,其大祥与礻覃祭,其主自然在寝祭之。案下文礻覃月,逢四时吉祭之月,即得在庙祭,旦未配而已。又《玄鸟》诗郑注云:“君丧三年,既毕於其庙,而後祭于大祖,明年春,于群庙。”若如此言,则三年丧毕,更有特者。郑意除练时特,三年丧毕更有此特之礼也。
沐浴、栉、搔翦。(弥自饰也。搔当为爪。今文曰沐浴。搔翦或为蚤扌前,扌前或为。)
[疏]“沐浴栉搔翦”。
○注“弥自”至“为”。
○释曰:云“弥自饰也”者,上文“虞沐浴不栉”注云:“自洁清。不栉,未在於饰。”郑虽不言不在於饰,沐浴少饰,今时栉,是弥自饰也。
用专肤为折俎,取诸ㄕ益。(专犹厚也。折俎,谓主妇以下俎也。体尽人多,折骨以为之。今以ㄕ益,贬於纯吉。今文字为折俎,而说以为斤俎,亦已诬矣。古文ㄕ益为头嗌也。)
[疏]“用专”至“ㄕ益”。
○注“专犹”至“嗌也”。
○释曰:云“折俎谓主妇以下俎”者,郑知折俎是主妇以下俎者,《特牲》记云“主俎,觳折,佐食俎,觳折”,《少牢》云“主妇俎折”是也。
其他如馈食。(如特牲馈食之事。或云以左胖虞,右胖,今此如馈食,则尸俎、斤俎皆有肩臂,岂复用虞臂乎?其不然明矣。)
[疏]“其他如馈食”。
○注“如特”至“明矣”。
○释曰:云“如特牲馈食之事”者,知不如士虞馈食礼者,虞不致爵,则夫妇无俎矣。上文有俎则时夫妇致爵,以时变麻服葛,其辞称孝,夫妇致爵与特牲同,故云如特牲馈食之事也。“或云以左胖虞,右胖”者,当郑君时,有人解者云虞祭与祭共用一牲,各用一胖,以左胖为虞祭,右胖为祭,不是,故郑破之云,今此经云“如馈食”,谓如特牲馈食之礼,尸俎用右胖,解之主人俎左臂,左胖之臂以为虞祭,主人岂得复取虞时左胖之臂而用之乎?明不然矣。
用嗣尸。(虞尚质,未暇筮尸。)
[疏]“用嗣尸”。
○注“虞”至“筮尸”。
○释曰:言“用嗣尸”,则从虞以至祭,唯用一尸而已。云“虞尚质,未暇筮尸”者,以其哀未杀,故云尚质,未暇筮尸。若然,练祥则筮尸矣,故《丧服小记》云“练筮日筮尸”,大祥筮尸可知。是以郑上文注云:“饯尸,旦将始于皇祖。”是用一尸也。
曰:“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称孝者,吉祭。)
[疏]注“称孝者吉祭”。
○释曰:对虞时称哀。案《檀弓》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卒哭既为吉祭,在卒哭後,亦是吉祭,故郑以吉祭言之也。
用尹祭、(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
[疏]“用尹祭”。
○注“尹祭”至“误矣”。
○释曰:郑知尹祭是脯者,《下曲礼》云:“脯曰尹祭。”故知也。但《曲礼》所云是天子诸侯礼用脯号,案《特牲》、《少牢》无云用脯者,故云“大夫士祭无云脯”者。唯上饯尸有脯,此非饯尸,“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也”,以其上文初虞云“敢用牲刚鬣”,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是记人误。云“亦”者,亦上香合也。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普荐,羹。不称牲,记其异者。今文溲为叟。)
[疏]注“普荐”至“为叟”。
○释曰:知普荐是羹者,案上文虞礼及特牲皆云“祝酌奠于南”,则在酒前而设,此亦普荐在酒上,故知也。但虞礼一,此云馈食,则与特牲同二,故云“普荐”也。云“不称牲,记其异”者,对与初虞之等称牲,但记其异,虽不说牲之号,有号可知也。若然,云记其异者,所以嘉荐、普淖、普荐、溲酒与前不异,记之,以其普荐与前异,将言设荐在普淖後,溲酒前,故并言其次耳。
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欲其合,两告之。《曾子问》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然则士之皇祖,於卒哭亦反其庙。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以其币告之乎?)
[疏]“尔”至“尚飨”。
○注“欲其”至“之乎”。
○释曰:云“欲其合,两告之”者,欲使死者於皇祖,又使皇祖与死者合食,故须两告之。是以告死者曰“尔皇祖某甫”,谓皇祖曰“齐尔孙某甫”,二者俱飨,是其两告也。引《曾子问》者,案彼郑注:“象有凶事者聚也。”云“卒哭成事,而後主各反其庙”者,至须得祖之木主,以孙祭故也。天子诸侯有木主,可言聚与反庙之事,大夫无木主,聚而反之,故云“无主,则反庙之礼未闻”。云“以其币告之乎”者,《曾子问》云:“无迁主将行,以币帛为主命。”此大夫士,或用币以依神而告使聚之,无正文,故云“乎”以疑之。
期而小祥,(小祥,祭名。祥,吉也。《檀弓》曰:“归祥肉。”古文期皆作基。)
[疏]“期而小祥”。
○注“小祥”至“作基”。
○释曰:自以後,至十三月小祥,故云期而小祥。引《檀弓》者,彼谓颜回之丧,馈祥肉於孔子而言。彼云馈,今云归者,馈即归也,故变文言之。引之者,证小祥是祭,故有肉也。
曰:“荐此常事。”(祝辞之异者。言常者,期而祭,礼也。古文常为祥。)
[疏]“曰荐此常事”。
○注。祝辞之异者,谓小祥辞与虞之辞有异。异者,以虞之祭非常,一期天气变易,孝子思之而祭,是其常事,故祝辞异也。云“期而祭,礼也”者,《丧服小记》文。案彼云:“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注云:“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以是谓小祥祭,谓常事也。
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又,复也。)
[疏]“又期”至“祥事”。
○注“又复也”。
○释曰:此谓二十五月大祥祭,故云复期也。变言“祥事”,亦是常事也。
中月而礻覃。(中犹也。礻覃,祭名也。与大祥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古文礻覃或为导。)
[疏]“中月而礻覃”。
○注“中犹”至“为导”。
○释曰:知与大祥一月,二十七月礻覃。徙月乐,二十八月复平常,正作乐也。云“礻覃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者,礻覃月得无所不佩,又於礻覃月将乡吉祭,又得乐悬,故云平安意也。但至後月,乃是即吉之正也。
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是月,是礻覃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少牢馈食礼》:“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
[疏]“是月”至“未配”。
○注“是月”至“尚飨”。
○释曰:谓是礻覃月,礻覃祭仍在寝,此月当四时吉祭之月,则于庙行四时之祭,於群庙而犹未得以某妃配,哀未忘,若丧中然也。言“犹”者,如祥祭以前,不以妃配也。案《礼记》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则大祥之祭,仍从丧事,先用远日,下旬为之。故《檀弓》云:“孔子既祥,五日弹琴而不成声。十日而成笙歌。”注:“逾月且异旬也。”祥亦凶事,先远日。案此礻覃言澹然平安,得行四时之祭,则可从吉事先近日,用上旬为之。若然,二十七月上旬行礻覃祭於寝,当祭月即从四时祭於庙,亦用上旬为之。引《少牢礼》者,证礻覃月吉祭未配,後月吉如《少牢》,配可知也。
●卷四十四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疏]《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郑《目录》云:“特牲馈食之礼,谓诸侯之士祭祖祢,非天子之士,而於五礼属吉礼。”
○释曰: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诸侯之士”者,案《曲礼》云:“大夫以索牛,士以羊豕。”彼天子大夫、士,此《仪礼》特牲、少牢,故知是诸侯大夫、士也。且经直云“其皇祖某子”,不云“考”,郑云“祖祢”者,《祭法》云:“士二庙,官师一庙。”官师谓中下之士,祖祢共庙,亦兼祭祖,故经举祖兼有祢者,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若祭无问一庙、二庙,皆先祭祖,後祭祢,是以文二年《左传》云:“文武不先不窟。”子不先父是也。若祭无问尊卑,庙数多少,皆同日而祭毕,以此及少牢,唯筮一日,明不别日祭也。
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诹,谋也。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已之日。今文诹皆为诅。)
[疏]“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
○注“祭祀”至“为诅”。
○释曰:自此至“事毕”,论士将筮日之事。云“祭祀自孰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弗忍虚也。不用食道,用美焉尔。”郑注云:“食道亵米贝美。”若然,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孝子於亲,虽死事之若生,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云祭祀自孰始者,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仍有灌鬯、朝践、馈献之事,但馈食见进黍稷。云馈孰见牲体,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馈献後,迎尸於堂,亦进黍稷牲体,其犬、豕、牛、羊亦孰之,同节也。云“士贱职亵,时至事暇,可以祭,则筮其日矣”者,此解经不诹日,谓不如大夫以上,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是以郑云“不如《少牢》大夫先与有司於庙门诹丁巳之日”也。凡士言“不”者,对大夫以上为之,此士言不诹日;《少牢》大夫诹日。《士丧礼》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如此之类,皆是也。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若祭时至,有事不得暇,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若大夫已上尊,时至,唯有丧故不祭,自馀吉事皆不废祭,若有公事及病,使人摄祭。故《论语》孔子云:“吾不与祭,如不祭。”注云:“孔子或出或病,不自亲祭,使摄者为之,不致肃敬,於心与不祭同。”又《祭统》云:“是故君子之祭也,必身亲进之。”有故,则使人可也。虽使人也,君不失其义者,君明其义故也。是君大夫有病,故皆得使人摄祭。若诸侯有朝会之事,则不得使人摄。故《王制》云:“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勺。”郑注云:“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又《明堂位》云“是故夏礻勺、秋尝、冬”,郑注云:“不言春祠,鲁在东方,王东巡守以春,或阙之。”是诸侯朝会不得摄,以诸侯礼大故也。案桓八年《经》书:“正月已卯,。”《公羊传》云:“者何?冬祭也。春曰祠,夏曰礻勺,秋曰尝,冬曰。常事不书,此何以书?讥。何讥尔?讥亟也,亟则黩,黩则不敬。君子之祭也,敬而不黩,疏则怠,怠则忘。士不及兹四者,则冬不裘,夏不葛。”何休云:礼本下,为士制四者,士有公事,不得及兹四时祭者,则不敢美其衣服。若然,则士不暇不得祭,又不得使人摄。大夫已上有公事,乃有摄可知。
及筮日,主人冠端玄,即位于门外,西面。(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门谓庙门。)
[疏]“及筮”至“西面”。
○注“冠端”至“庙门”。
○释曰:云“冠端玄,玄冠、玄端,下言玄者,玄冠有不玄端”者,不玄端则朝服,下记云“助祭者朝服”,不著玄端故也。若然,玄端一冠,冠两服也。对文则玄端有裳、玄裳、黄裳、杂裳,若朝服,缁布衣而素裳。但六入为玄,七入为缁,大判言之。缁衣亦名玄,是以散文言之,朝服亦名玄端。故《论语》云“端章甫”,郑云:“端,玄端也。诸侯日视朝之服。”以端是正幅,非直服称端,六冕亦有端称。故《礼记》魏文侯曰:“吾端冕而听古乐,则唯恐卧。”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云“门谓庙门”,知者,《士冠礼》云“筮於庙门”,为冠礼筮尚在庙门,此为祭庙,筮在庙门可知。若然,《士冠》言庙非祭,恐不在庙,故言庙。此不言庙者,为祭庙筮可知,不须言庙也。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立于主人之南,西面北上。(所祭者之子孙,言子姓者,子之所生。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宗子祭,则族人皆侍。)
[疏]“子姓”至“北上”。
○注“所祭”至“皆侍”。
○释曰:云“子姓者,子之所生”者,案郑注《丧大记》云:“姓之言生也。”云子之所生,则孙是也。云“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者,案《丧服小记》云:“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郑注云:“小宗有四: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皆至五世则迁。”若然,继祢者,长者为小宗,亲弟等虽异宫,皆来祭;继祖者,从父昆弟皆来祭;继曾祖者,从祖昆弟皆来祭;继高祖者,族祖昆弟皆来祭。是皆据小宗而言也。云“宗子祭则族人皆侍”者,此郑据《书传》而言,案《书传康诰》云天子有事,诸侯皆侍,尊卑之义。注云:“事谓祭祀。”又云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後燕私。注云:“谓卿大夫以下。宗室,大宗之家。”引《礼记》别子为祖,继别为大宗,继祢为小宗,宾寮友,助祭者。若然,大宗子祭,一族之内皆来助祭。引之者,证经子姓兄弟,若据小宗有服者,若据大宗兼有绝服者也。
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士之属吏也。)
[疏]“有司”至“北上”。
○注“士之属吏也”。
○释曰:云“如兄弟服”者,如主人冠端玄。《左传》云“士有隶子弟”,谓此言为属吏而已。
席于门中,西,阈外。(为筮人设之也。古文作{执木},阈作蹙。)
[疏]“席于”至“阈外”。
○注“为筮人设之也”。
○释曰:案《士冠礼》云:“筮与席,所卦者,具馔于西塾。”乃言“布席于门中,筮人执策,抽上卖,兼执之”,此不言具馔于西塾,而经但言席于门中,取筮于西塾,又不云抽上卖者,皆是互见省文之义。
筮人取筮于西塾,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筮人,官名也。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
[疏]注“筮人”至“蓍也”。
○释曰:案《周礼春官》有卜人、筮人,此士礼亦云筮人,故云“官名也”。云“筮,问也,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者,案《周礼天府职》云:“季冬,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注云:“问事之正曰贞,凡卜筮实问於鬼神。”谓卜用龟,龟知生数,一二三四五之神。筮用蓍,蓍知成数,七八九六之神,则此郑云神明者也。若然,神既为生成之神,郑云谓蓍者,则蓍亦有神,《易系辞》有“蓍之德圆而神”,非直筮有成数之神,亦有蓍之神也。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命曰:“孝孙某,筮来日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尚飨!”(宰,群吏之长。自,由也。赞,佐也,达也。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皇,君也。言君祖者,尊之也。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也。尚,庶几也。)
[疏]“宰自”至“尚飨”。
○注“宰群”至“庶几也”。
○释曰:云“宰,群吏之长”者,赞命之事,非长不为。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故知群吏之长也。云“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者,决《士冠礼》:“宰自右,少退赞命。”郑注云:“宰,有司主政教者。自,由也。赞,佐也。命,告也。佐主人告所以筮也。《少仪》曰:赞币自左,诏辞自右。”此祭祀,故宰自左,赞命为神求吉,故变於常礼也。云“士祭曰岁事,此言某事,又不言妃者,容大祥之後,礻覃月之吉祭”者,案下宿宾云“荐岁事”,据吉祭而言。又《少牢》吉祭云“以某妃配”,即与《士虞》记云:“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此与彼文同,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云“言君祖者,尊之也”者,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此士亦云皇祖,故云尊之也。云“某子者,祖字也,伯子、仲子”者,以其某在子上,为男子美称,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下篇云“皇祖伯某”,郑注云:“伯某,且字也。”不为五十字者,以某在伯下,故为且字解之,与此异也。
筮者许诺,还,即席,西面坐,卦者在左。卒筮,写卦。筮者执以示主人。(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
[疏]注“士之”至“写之”。
○释曰:云“士之筮者坐,蓍短由便”者,决下《少牢》云:史曰若,遂述命既,“乃释卖立筮”,郑注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与士不同。知蓍有长短者,案《三正记》云“天子蓍长九尺,诸侯七尺,大夫五尺,士三尺”是也。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者,案《士冠礼》云:“筮人许诺,右还,即席坐,西面,卦者在左。卒筮书卦,执以示主人。”郑云:“卒,已也。书卦者,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彼云书卦,即云执以示主人,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此经云“卒筮写卦”,乃云“筮者执以示主人”,则写卦者非筮人,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爻备,以方写之也。
主人受视,反之。(反,还。)
筮者还,东面,长占。卒,告于主人:“占曰吉。”(长占,以其属之长幼旅占之。)
[疏]注“长占”至“占之”。
○释曰:经直云“长占”,知非长者一人。而云“长幼旅占之”者,《士冠礼》云“筮人还,东面旅占”,明此亦是长幼旅占。经直云长者,见从长者为始也。
若不吉,则筮远日,如初仪。(远日,旬之外日。)
[疏]“若不”至“初仪”。
○注“远日旬之外日”。
○释曰:案《曲礼》云:“吉事先近日,丧事先远日。”此尊卑礼同也。又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旬之外曰远某日。”此尊卑有异。云旬之内曰近某日,据士礼吉事先近日,谓祭祀,假令孟月,先於孟月上旬内筮,筮不吉,乃用中旬之内更筮,中旬又不吉,更於下旬内筮,筮不吉,即止。大夫已上,假令孟月祭,於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不吉,又於孟月之上旬筮中旬,中旬不吉,又於中旬筮下旬,下旬又不吉,即止,不祭。今云“远日,旬之外日”者,谓上旬不吉,更於上旬外筮中旬,为旬之外日。非谓如大夫已上,旬之外,谓旬前为旬外也。
宗人告事毕。
前期三日之朝,筮尸,如求日之仪。命筮曰:“孝孙某,诹此某事,其皇祖某子,筮某之某为尸。尚飨!”(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
[疏]“前期”至“尚飨”。
○注“三日”至“为尸”。
○释曰:自此尽“主人退”,论祭前筮尸、宿尸之事。云“三日者,容宿宾视濯也”者,谓前期二日,宿宾一日视濯,是以下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下至“夙兴”,皆祭前一日视濯之事,以其夙兴上事是祭前一日也。宿宾又是厥明夕,为期上则宿宾与视濯别日。又知宿宾是祭前二日,此经乃祭前三日筮尸,故郑云容宿宾视濯。言容者,为筮尸之後,祭日之前有二日,容此二事也。若然,筮尸在祭前三日,宿尸云“乃”,乃是缓辞,则与筮尸别日矣。以此而言,则宿尸与宿宾中无“厥明”之文,则二者同日矣。二者既同日,郑直言容宿宾视濯,不言容宿尸者,以其宿宾在厥明之上,故不嫌宿尸与宿宾别日也。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者,经直云“某之某”,郑知字尸父而名尸者,《曲礼》云为人子者“祭祀不为尸”,郑彼注云:“尊者之处,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又云“卒哭乃讳”,讳则不称名,故知尸父云某是字,尸既对父,故某为名。云“连言其亲,庶几其冯依之也”者,尸父前世与所祭之父同时,同时必相识,知今又筮其子为尸,尸又与所祭之子相一,父子皆同类,故连言其亲,庶几其神冯依之也。云“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者,案《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也。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如是则天子诸侯宗庙之祭,亦用孙之伦为尸。而云大夫士者,但天子诸侯虽用孙之伦,取卿大夫有爵者为之,故《凫》诗祭尸之等,皆言“公尸”。又《曾子问》云:“卿大夫将为尸於公。”若大夫士祭尸,皆取无爵者,无问成人与幼,皆得为之。故《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则使人抱之”是也。
乃宿尸。(宿读为肃。肃,进也。进之者,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凡宿,或作速,记作肃,《周礼》亦作宿。)
[疏]“乃宿尸”。
○注“宿读”至“作宿”。
○释曰:云“古文宿皆作羞”,叠之不从古文。云凡宿或作速,谓一部之内,或作速者,若《公食大夫》速宾之类是也。云“记作肃”者,《曲礼》云“主人肃客而入”是也。又云“《周礼》亦作宿”者,《大宗伯》文“宿视涤濯”是也。是以郑泛云或也。
主人立于尸外门外,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後,北面东上。(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子姓立于主人之後。上当其後。)
[疏]“主人”至“东上”。
○注“不东”至“其後”。
○释曰:云“不东面者,来不为宾客”者,为尸者父象也,主人有子道,故主人北面,不为宾客,不敢当尊,故不东面,此决冠礼宿宾,主人东面,此中北面,不同也。云“上当其後”者,子姓、兄弟北面陪主人,後东头为上者,不得过主人,故为上者当主人之後也。
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不敢南面当尊。)
[疏]“尸如”至“西面”。
○注“不敢南面当尊”。
○释曰:此决《少牢》云“主人即位於庙门外之东方南面”,以其大夫尊於恩有君道,故南面当尊。此士之孙伦为尸,虽被宿,犹不敢当尊也。
主人辟,皆东面北上。(顺尸。)
主人再拜,尸答拜。(主人先拜,尊尸。)
[疏]注“主人先拜尊尸”。
○释曰:此决下文宿宾,宾先拜,主人乃答拜,故云“尊尸”,是以主人先拜也。案《少牢》云:吉则遂宿尸,祝摈,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云云。尸拜许诺,祝先释辞讫,尸乃拜许。此尸答拜後,宗人乃摈辞者,士尸卑,主人拜,尸即答拜,不待摈辞讫。大夫之尸尊,尊得释辞讫,乃拜。
宗人摈辞如初,卒曰:“筮子为某尸,占曰吉,敢宿。”(宗人摈者,释主人之辞。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今文无敢。)
[疏]“宗人”至“敢宿”。
○注“宗人”至“无敢”。
○释曰:云“如初者,如宰赞命筮尸之辞”者,案筮尸时,虽不见宰赞命,以其云“筮尸如求日之仪”,筮日时有宰赞命,则筮尸时亦有宰赞命可知,故此得如之也。云“卒曰者,著其辞所易也”者,前筮尸辞云“筮某之某为尸,尚飨”,易已上之辞也。
祝许诺,致命。(受宗人辞,许之,传命於尸。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
[疏]“祝许诺致命”。
○注“受宗”至“释之”。
○释曰: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传命,皆西面受命,东面释之”者,以其上文始时,主人与子姓、兄弟立于尸门外,北面,重行则宗人与祝相随,亦皆北面,故云始宗人祝北面。至於尸出门左西面,主人避之门西东面,定位讫,宗人进主人之前,西面乡之受命,受命讫,尸既西面,明宗人旋乡东面释之可知。
尸许诺,主人再拜稽首。(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
[疏]“尸许”至“稽首”。
○注“其许”至“主人”。
○释曰:云“其许,亦宗人受於祝,而告主人”者,谓祝受,尸许诺辞,旋西面告宗人,宗人告主人,尸许诺,主人乃再拜稽首。
尸入,主人退。(相揖而去,尸不拜送,尸尊。)
[疏]注“相揖”至“尸尊”。
○释曰:郑知有“相揖而去”者,约下篇《少牢》云“主人退,尸送,揖不拜”是也。但彼有送文,此经尸入後,乃言“主人退”,则尸不送可知。此尸不送者,士卑,故尸被宿之後不送也。大夫尊,故尸虽受宿,犹送大夫也。
宿宾。宾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再拜。主人东面答再拜。宗人摈曰:“某荐岁事,吾子将莅之,敢宿。”(荐,进也。莅,临也。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今特肃之,尊宾耳。)
[疏]“宿宾”至“敢宿”。
○注“荐进”至“宾耳”。
○释曰:自此尽“宾拜送”,论士将祭,宿属吏内一人为备三献宾之事也。云“言吾子将临之,知宾在有司中”者,以其云将临之,明前筮尸在其中可知。以上无戒文,今宿之,云“吾子将莅之”,明知宾在有司内可知。案前文“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东面北上”,郑云:“士之属吏。”此云宾在有司内,则宾是士之属吏可知。下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宾及众宾行事在西阶之下,复似宾不在有司中者,但宾是士之属吏。内言私臣,据已自辟除者。言公有司者,亦是士之属吏命於其君者。言宾在有司中者,诸士此献者之中选以为宾,又选为众宾以下,若在门外时,同在门西,东面北上。及其入为宾及众宾者,西阶以俟行事。公有司不选为宾者,门西北面;私臣不选为宾,门东北面。门外不列者,以其未有事;入门而列者,为将行事。公有司门西,私臣门东,二者皆无事,故经不见,记人乃辨之,见其与於献也。云“今特肃之,尊宾耳”者,宾有司之内不嫌不助祭,今特宿之者,将使为宾也。
宾曰:“某敢不敬从。”主人再拜,宾答拜。主人退,宾拜送。
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北面北上,有。(厥,其也,宿宾之明日夕。门外北面,当门也。古文为密。)
[疏]注“厥其”至“为密”。
○释曰:自此尽“主人拜送”,论祭前一日之夕视濯与视牲之事。云“门外北面,当门也”者,以其经直云“门外”,不言门之东西,故知当门。下篇《少牢》陈鼎在门东,此当门者,士卑,避大夫故也。
於在其南,南顺,实兽于其上,东首。(顺犹从也。於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兽,腊也。)
[疏]“於在”至“东首”。
○注“顺犹”至“腊也”。
○释曰:下篇云《少牢》:“牲北首东上,司马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方退。”不言兽,《少牢》五鼎,明有兽可知。不言之者,已有二牲,略其小者,故不言之也。案《士虞》记:“陈牲于庙门外,北首西上。”郑注云:“言牲,腊在其中。西上,变吉。”此亦其西,北首东足,与彼文同。彼云变吉者,彼牲云北首西上,明腊亦北首可知。此实兽於上东首,不与牲相统,故云变吉。云“於之制,如今大木舆矣,上有四周,下无足”者,郑举汉法,以晓古诸礼。《礼记》及此《仪礼》而言於者,以无足解之。云“兽,腊也”者,特牲鼎有豕、鱼、腊,案《周礼腊人》郑注云:“小物全乾为腊。”故知豕云牲,鱼,水物,云兽是腊可知。
牲在其西,北首,东足。(其西,於西也。东足者,尚右也。牲不用於,以其生。)
[疏]注“其西”至“其生”。
○释曰:豕不可牵之,缚其足,陈於门外,首北,出於东,其足寝其左。以其周人尚右,将祭故也。云“牲不用於,以其生”者,对腊死用於而言之。
设洗于阼阶东南,壶禁在西序,豆、笾、在东房,南上。几、席、两敦在西堂。(东房,房中之东,当夹北。西堂,西夹室之前近南耳。)
[疏]注“东房”至“南耳”。
○释曰:大夫士直有东房、西室,若言房则东房矣。故《士冠礼》:“陈服于房中西墉下,东领北上。”不言东。又《昏礼》“侧尊С醴于房中”,亦不言东。如此之类,皆不言东。以其直有一房,不嫌非东房,故不言东。今此经特言“东房”,明房内近东边,故云东房也。夹室半以南为之,以壁外相望,则当夹北也。又与《少牢》笾豆所陈相反,《少牢》近於西方,此经则房中之东也。言“当夹北”者,以其夹室在房近南东,故云“房中之东当夹北”也。云“西堂,西夹之前近南耳”者,案《尔雅》注:“夹室,前堂谓之相。”此在西堂,在西相,故云西夹之前近南也。
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如初。(初,筮位也。)
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东面北上。(不象如初者,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
[疏]注“不象”至“不在”。
○释曰:云“不象如初”者,此决上经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如初筮位。今宾及众宾者即是前者有司群吏执事,当言如初,不言者,以宰前筮时在门东,赞主人辞。今宰在门西,同行,又宗人祝离位,宾西北,东面南上,异於筮位时,故不言如初也。
宗人、祝立于宾西北,东面南上。(事弥至,位弥异。宗人祝,於祭宜近庙。)
[疏]注“事弥”至“位弥异”。
○释曰:云“事弥至”者,谓祭事弥至。“位弥异”者,谓宗人祝近门,离本位,故云位弥异。
主人再拜,宾答再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众宾再拜者,士贱,旅之得备礼也。)
[疏]注“众宾”至“礼也”
○释曰:云“旅之得备礼”者,谓众宾无问多少,总三拜之。旅,众也,众宾共得三拜,故云旅之也。众宾再拜者,士贱,众宾得备礼。案《有司彻》:“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一拜。”注云:“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众宾一拜,贱也。卿大夫尊,宾贱,纯臣也。”经云皆答一拜,明人人从上至下,皆一一独答拜,以其纯臣故也。所以不再拜者,避国公故也。此士宾莫问多少,皆得一时再拜者,以其士贱,众宾得备礼故也。
主人揖入,兄弟从,宾及众宾从,即位于堂下,如外位。(为视濯也。)
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濯,溉也。不言敦者,省文也。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言濯具不言,以有几席。)
[疏]“主人”至“濯具”。
○注“濯溉”至“几席”。
○释曰:云“不言敦者,省文也”者,决上文初馔时,云“豆笾在东方”,明敦及亦视可知。经不言者,省文故也。上陈时,经有几席,郑注所以不并言几席,省文者,经言“告濯具”,几席不在濯内,故不得云几席,为省文也。云“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者,经云“即位于堂下,如外位”,则主人在东阶之下,宗人降自西阶,宜东面告濯具,以宾在西,亦欲闻之故也。所以不正面告者,为主人告故也。云“言濯具不言,以有几席”者,凡洗濯,当告,不洗者,告具而已。几席不在洗内,故直告濯具,不言,嫌通几席,亦在洗濯之限。此决下经门外举鼎云“告”。
宾出,主人出,皆复外位。(为视牲也。今文复为反。)
宗人视牲,告充。雍正作豕。(充犹肥也。雍正,官名也。北面以策动作豕,视声气。)
[疏]注“充犹”至“声气”。
○释曰:云“北面以策动作豕”者,此无正文,经云作是动作之言,故知以策动作豕。云“视声气”者,案《礼记内则》,《周礼庖人》唯云:“豕望视而交睫,腥。”不云豕之声气,而郑云视声气者,但祭祀之牲,当充盛肥,若声气不和,即是疾病不堪祭祀,故云视声气也。
宗人举兽尾,告备,举鼎,告。(备,具。)
请期,曰“羹饪”。(肉谓之羹。饪,孰也。谓明日质明时,而曰肉孰,重豫劳宾。宗人既得期,西北而告宾有司。)
[疏]“请期曰羹饪”。
○注“肉谓”至“有司”。
○释曰:案《少牢》云:“宗人曰:旦明行事。”此不云旦明行事,而云“羹饪”者,彼大夫尊,有君道,可以豫劳宾,故云时节。此士卑,无君道,故不云旦明,而云羹饪。是以郑云“重豫劳宾”,羹饪乃来也。云“宗人既得期,西北面告宾有司”者,此案《少牢》云:“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宗人曰:旦明行事。”上文门外,宾位在门西东面,今既得期,乡西,在宾南,北面,告宾与有司,使知祭日当来也。
告事毕,宾出,主人拜送。
夙兴,主人服如初,立于门外东方,南面,视侧杀。(夙,早也。兴,起也。主人服如初,则其馀有不玄端者。侧杀,杀一牲也。)
[疏]“夙兴”至“侧杀”。
○注“夙早”至“牲也”。
○释曰:自此尽“於中庭”,论祭日夙兴,主人主妇陈设及行位之事。云“主人服如初,则其馀有不玄端”者,案下记云:“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注云“於祭服此也。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今宾兄弟缘孝子,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故服之。缁者,下大夫之臣。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是也。郑云其馀有不玄端者,明亦有著玄端者,是以下记人辨之,云:“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郑注云:“与主人同服。”是有同服者,有著朝服者,故郑云其馀有不玄端者也。云“侧杀,杀一牲也”者,案《少牢》“主人即位於庙门之外,司马羊,司士击豕”,皆主人不视杀。案《楚语》云诸侯宗庙之事,“必自射其牲,羊,击豕”。又《司弓矢》云:“凡祭祀,共射牲之弓矢。”注云:“射牲,示亲杀也。杀牲非尊者所亲,唯射为可。”又《国语》云:“郊之事,天子必自射其牲。”《玉藻》云“凡有血气之类,君子弗身翦也”者,据凡常,非祭祀,天子尊,于郊射牲,诸侯降天子,故宗庙亦亲杀。大夫士不敢与君同,故视之而不亲杀之。侧杀杀一牲者,案《冠礼》云:“侧尊一С,醴在服北。”郑注云:“侧犹特也,无偶曰侧。”以其无玄酒,是以《少牢》云:“司马羊,司士击豕。”以其二牲,不云侧也。
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炊黍稷曰饣喜,宗妇为之。爨,灶也。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近西壁,南齐于坫。古文饣喜作喜,《周礼》作饣熙。)
[疏]注“炊黍”至“作饣熙”。
○释曰:知“宗妇为之”者,以经言“主妇视饣喜爨”,明主妇自为也。是以下记云:“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尸卒食而祭饣喜爨。”郑以祭饣喜爨用黍而已,是宗妇为之可知也。云“爨,灶也”者,周公制礼之时,谓之爨,至孔子时则谓之灶。故《论语》王孙贾云:“与其媚於奥,宁媚於灶。”是孔子时为灶也。云“西堂下者,堂之西下也”者,以其为爨不可正在堂下,当逼西壁为之,故云“堂之西下,近西壁”也。又知“南齐于坫”者,案《既夕》记云:“设於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明在东西堂下,皆齐於坫可知。又郑下注引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是也。案《少牢》云:“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廪人扌既甑、、匕与敦於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爨既在门外,不见主妇有视文,主妇未知视之以否,主妇视饣喜爨,犹主人视杀牲,故《易归妹》上六云:“女承筐无实。士羊,无血。”郑注宗庙之礼,主妇奉筐米,如饣喜之时,兼视之可知。云“《周礼》作饣熙”者,所谓故书者,或作饣熙也。
亨于门外东方,西面北上。(亨,煮也。煮豕、鱼、腊以镬,各一爨。《诗》云:“谁能亨鱼,溉之釜ň。”)
[疏]注“亨煮”至“釜ň”。
○释曰:知用镬者,下《少牢》云:“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用镬也。
羹饪,实鼎,陈于门外,如初。(初,视濯也。)
尊于户东,玄酒在西。(户东,室户东。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
[疏]注“户东”至“在左”。
○释曰:知户东是“室户东”者,若据房户东西,则举东房而言。今直云户,东故知室户东也。云“玄酒在西,尚之。凡尊,酌者在左”者,左为上尊,今云玄酒在西,故云尚之。是以《乡饮酒》、《乡射》皆玄酒在西,事酒在东。若《燕礼》、《大射》唯君面尊,不从此义也。
实豆、笾、,陈于房中,如初。(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
[疏]注“如初”至“反之”。
○释曰:经云“实豆笾”者,(元缺一字)取豆笾实之。又言“陈于房中如初”者,明既而反之可知也。
执事之俎,陈于阶间,二列,北上。(执事,谓有司及兄弟。二列者,因其位在东西,祝主人主妇之俎亦存焉。不升鼎者,异於神。)
[疏]“执事”至“北上”。
○注“执事”至“於神”。
○释曰:郑知经“执事之俎”,祝主人主妇亦存焉者,见《士虞》记祝俎“陈於阶,敦东”。彼虞不致爵,故见主人主妇俎,明此吉祭有致爵,主人主妇陈於阶可知,以主妇亦是执事之人也。若然,《少牢》主人主妇无俎者,以三献礼成,别为傧尸,正祭无致爵,故主人主妇无俎。傧尸行三献,致爵乃有俎,下大夫不傧尸者,亦於三献尸爵止,行致爵乃有俎也。云“不升鼎者,异於神”者,前俎升鼎而入,设於阶前,此鼎在门外不入,而言陈於阶二列,故知不升鼎。
盛两敦,陈于西堂,藉用萑,几席陈于西堂,如初。(盛黍稷者,宗妇也。萑,细苇。古文用为于。)
[疏]注“盛黍稷者宗妇也”。
○释曰:知盛黍稷是宗妇者,以其黍稷是宗妇所主,故知也。
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设盥水及巾,尸尊,不就洗,又不挥。门内之右,象洗在东,统于门东,西上。凡乡内,以入为左右。乡外,以出为左右。)
[疏]“尸盥”至“之右”。
○注“设盥”至“左右”。
○释曰:云“不挥”者,挥振去水,使手乾。今有巾,故不挥也。是以僖二十三年《左氏传》云,公子重耳在秦,“秦伯纳女五人,怀嬴与焉,奉沃盥,既而挥之”,怀嬴怒是也。云“门内之右象洗在东”者,东谓门东,据向内为右,故郑云“统於门东,西上”。云“凡乡内,以入为左右。乡外,以出为左右”者,欲明门内据乡内以入为右者也。
祝几于室中,东面。(为神敷席也,至此使祝接神。)
[疏]注“为神”至“接神”。
○释曰:案上视濯时,云“宗人、祝立於宾西北,东面南上”,郑注云:“事弥至,位弥异。宗人、祝於祭宜近庙。”至入庙时,宗人独升,视濯及出门外视牲,告充,未有使祝之文,至此临祭使祝,敷神席,故郑云“至此使祝接神”故也。
主妇纟丽笄宵衣,立于房中,南面。(主妇,主人之妻。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纟丽笄,首服。宵,绮属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缯本名曰宵。《诗》有“素衣朱宵”,记有“玄宵衣”,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内则》曰:“舅没则姑老,冢妇所祭祀宾客,每事必请於姑。”)
[疏]“主妇”至“南面”。
○注“主妇”至“於姑”。
○释曰:云“虽姑存,犹使之主祭祀”者,谓姑老不堪祭祀,故姑存犹使之主祭祀也。云“纟丽”者,谓若《士冠礼》广终幅,长六尺。“笄”,安发之笄,非冠冕之笄。冠冕之笄,男子有,妇人无。若安发之笄,男子妇人俱有。妇人笄对男子冠,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又《丧服小记》云“男子冠而妇人笄”是也。云“宵,绮属也,此衣染之以黑,其缯本名曰宵”者,谓此宵衣是绫绮之属。郑注《内司服》云:“男子之衤彖衣黑,则是亦黑也。”以其《士丧礼》有衤彖衣,与《士冠》玄端为一。玄端黑,是男子衤彖衣亦黑,则此妇人宵衣亦黑可知。其玄则黑之类也,故郑引《玉藻》“君子狐青裘,玄宵衣以裼之”,证妇人玄宵衣亦黑也。云“其缯本名宵”者,此字据形声为绡,从丝,肖声,但《诗》及《礼记》、《仪礼》皆作宵字,故郑云其缯本名曰宵,故引《诗》及《礼记》为证。引《诗》者,直取字为证,引记谓《礼记玉藻》,非直取证字为宵,亦以证妇人宵衣为玄也。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者,经及记不见主妇及宗妇异服之文,故知同服。对男子助祭,祝佐食等与主人服异也。《少牢》云:“主妇赞者一人,亦{髟皮}{髟易}衣移袂。”与主妇同,其馀虽不移袂,同亦宵衣可知。依《内司服》天子诸侯王后以下,助祭皆不同者,人君尊卑差等,大夫士卑,服穷则同也。引《内则》者,彼舅没时年七十以上,姑虽有,年六十已上,而当传之家事,故子之妻代姑祭。虽代姑,每事必请於姑。引之者,证经主妇而含姑,未老自为主妇,姑老则子妻为主妇也。
主人及宾、兄弟、群执事,即位于门外,如初。宗人告有司具。(具犹办也。)主人拜宾如初,揖入,即位,如初。(初,视濯也。)
佐食北面立于中庭。(佐食,宾佐尸食者,立于宗人之西。)
[疏]“佐食”至“中庭”。
○注“佐食”至“之西”。
○释曰:案下记云:“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据此而言,则此经谓无事时也。云“立于宗人之西”者,案《士虞礼》云:“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如反哭位。”注引《既夕礼》云:“反哭入门,升自西阶,东面。”经又云“宗人西阶前北面”,注云:“当诏主人。”此《特牲》吉礼,主人行事由阼阶,宗人亦在阼阶,阶南摈主人佐食北面於中庭,明在宗人之西可知。
●卷四十五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主人及祝升,祝先入,主人从,西面于户内。(祝先入,接神宜在前也。《少牢馈食礼》曰:“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目阼阶,祝先入,南面。”)
[疏]“主人”至“户内”。
○注“祝先”至“南面”。
○释曰:自此尽“稽首”,论主人、主妇及祝与佐食陈设阴厌之事。云“主人从,西面于户内”,注引《少牢》者,证主人户内西面,其时祝北墉下南面之事,以其未有祝行事之法,直监纳祭而已。下文乃云“祝在左”,为孝子释辞,乃有事也。
主妇盥于房中,荐两豆,葵菹、蜗醢,醢在北。(主妇盥,盥於内洗。《昏礼》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宗人遣佐食及执事盥,出。(命之盥出,当助主人及宾举鼎。)
主人降,及宾盥,出。主人在右,及佐食举牲鼎。宾长在右,及执事举鱼、腊鼎,除。(及,与也。主人在右,统於东。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少牢馈食礼》:鱼用鲋,腊用麋,士腊用兔。)
[疏]注“及与”至“用兔”。
○释曰:鼎在门外北上,东为右人,西为左人,右人尊,入时在鼎前,左人卑,入时在鼎後。又尽载牲体於俎,又设俎于神坐之前,主人升,乃以东为主。今在堂下,主人在右,故云“统於东”也。云“主人与佐食者,宾尊不载”者,以宾主当相对为左右,以宾尊不载牲体,故使佐食对主人,使宾为右人,而使执事在左而载也。
宗人执毕,先入,当阼阶,南面。(毕状如叉,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杂记》曰:“匕用桑,长三尺,毕用桑,三尺,刊其本与末。”匕、毕同材明矣。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则少牢馈食及虞无叉,何哉?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练、祥执事用桑叉,自此纯吉,用棘心叉。)
[疏]“宗人”至“南面”。
○注“毕状”至“心叉”。
○释曰:云“毕,状如叉”者,下引旧说有他神物恶桑叉之言,故以叉而言。云“盖为其似毕星取名焉”者,案《诗》云:“有扌求天毕,载施之行。”无正文,故云“盖”以疑之也。云“主人亲举,宗人则执毕导之。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知义然者,以经言“宗人执毕先入”,是导之也。又知既错,叉以毕临匕载,备失脱也者,以经云“当阼阶南面”,明乡主人执事临匕备失脱可知也。云“今此匕用棘心,则毕亦用棘心”者,案下记云“棘心匕刻”是也。知毕亦棘心者,以《杂记》匕、毕同用桑,据丧祭。今吉祭,匕用棘心,则毕亦棘心也。云“旧说云,毕以御他神物,神物恶桑叉”,旧说如此。又引《少牢》、《士虞》已下,破旧说之意也。云“此无叉者,乃主人不亲举耳”者,总解《士虞》、《少牢》二礼。云“《少牢》大夫祭不亲举”者,大夫尊,主人不亲举。云“虞,丧祭祭也主人未执事”者,对吉祭主人执事有毕,彼无也。云“练祥执事用桑叉”者,以其虞时主人不执事,则已执事,执事用桑叉,则《杂记》所云是也。云“自此纯吉,用棘心叉”者,除祥後则礻覃月及吉祭用棘心也。案《易震卦》彖辞云:“震来,笑言哑哑,震惊百里,不丧匕鬯。”郑注云:雷发声於百里。古者诸侯象诸侯出教令能警戒国内,则守其宗庙社稷,为之祭主,不亡其匕鬯。人君於祭匕牲体荐鬯而已,其馀不亲为也。若然,诸侯亲匕牲体,大夫不亲者,辟人君,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亲匕也。
鼎西面错,右人抽扃,委于鼎北。(右人,谓主人及二宾。既错,皆西面俟也。)
赞者错俎,加匕。(赞者执俎及匕从鼎入者,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
[疏]注“赞者”至“北面”。
○释曰:云“其错俎东缩,加匕,东柄”者,《少牢》云“俎皆设于鼎西西肆”,又云“匕皆加于鼎东枋”,则此加匕於鼎东柄可知。云“既则退,而左人北面也”,知者,以其俎从於鼎西,其人当北面,於其南载之便,是以《昏礼》亦云“北面载,执而俟”是也。
乃匕。(右人也,尊者於事,指使可也。左人载之。)
佐食升斤俎,之,设于阼阶西。(斤,谓心舌之俎也。《郊特牲》曰:“斤之为言敬也。”言主人之所以敬尸之俎。古文皆作密。)
[疏]注“斤谓”至“作密”。
○释曰:知斤谓心舌者,下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於牲鼎。载心立,舌缩俎”是也。引《郊特牲》者,见敬有斤俎,送于尸前。
卒载,加匕于鼎。(卒,已也。已载,毕亦加焉。)
[疏]注“卒已”至“加焉”。
○释曰:主人匕牲体,宗人以毕助之。主人匕事讫,加之於鼎,则宗人既事,亦加於鼎可知。
主人升,入复位。俎入设于豆东。鱼次,腊特于俎北。(入设俎,载者。腊特,馔要方也。凡馔必方者,明食味人之性所以正。)
[疏]注“入设”至“以正”。
○释曰:知载人设俎者,以其经卒载下,即云入设,不见别人,明是载者设之可知。云“腊特,馔要方也”者,案经豆在神坐之前,豕俎入设於豆东,鱼俎又次其东,若腊俎复在东,则馔不得方,故腊俎特于俎北,取其方故也。
主妇设两敦黍稷于俎南,西上,及两,Ρ设于豆南,南陈。(宗妇不赞敦者,以其少,可亲之。Ρ,菜也。)
[疏]注“宗妇”至“菜也”。
○释曰:案《少牢》主妇设金敦,宗妇赞三敦,以其多,故使宗妇赞。此士祭祀二敦,少,故不使宗妇赞,主妇可亲之也。若然,案《少牢》佐食赞,宗妇不赞,此不以佐食决之,而并云宗妇者,此决《有司彻》,故《有司彻》云:“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之西。”又下至主妇致爵于主人,“主妇设二与糗、,如尸礼”,皆是也。
祝洗,酌奠,奠于南,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却于敦南,出立于户西,南面。(酌奠,奠其爵觯也。《少牢馈食礼》启会,乃奠之。)
[疏]注“酌奠”至“奠之”。
○释曰:引《少牢》者,案《少牢》:“祝酌奠,遂命佐食。”佐食启会乃奠者,彼大夫礼,与此士礼相变,是以与此奠乃启会异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鬣、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疏]注“稽首”至“尚飨”。
○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疏]“祝迎尸于门外”。
○注“尸自”至“尸次”。
○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後迎尸于正祭之事。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主人不迎尸,成尸尊。尸,所祭者之孙也。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
○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孙。”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侍盥者执其器就之,执箪者不授巾,贱也。宗人授巾,庭长尊。《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侍盥”至“门左”。
○释曰:引《少牢》者,见上经陈盥在门右,今尸入门左,尸尊,不就盥巾等,乡门右就尸之义也。
尸至于阶,祝延尸。尸升,入,祝先,主人从。(延,进,在後诏侑曰延。《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也。《少牢馈食礼》曰:“尸升自西阶,入,祝从。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疏]“尸至”至“人从”。
○注“延进”至“人从”。
○释曰:云“在後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礼》“尸谡祝前乡尸”,郑注云:“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彼祝居尸前道之,此则在尸後诏之,故云延也。云《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彼注:“武,无也。”祝诏侑尸无常,谓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养无方”,今祝延尸、道尸亦无常也。引《少牢》者,见祝从尸,主人又从祝入之事。
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妥,安坐也。)
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飨,劝强之也。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主为孝荐之飨。”旧说云:“明荐之。”)
[疏]“尸答”至“如初”。
○注“飨劝”至“荐之”。
○释曰:云“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者,但丧祭称哀,吉祭称孝,故《士虞》记卒哭飨尸,辞曰:“哀子某圭为哀荐之飨。”此既吉祭,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以其改哀云孝,故曰宜云也。引旧说者,证圭为明之义也。
祝命ソ祭。尸左执觯,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命,诏尸也。ソ祭,祭神食也。《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ソ读同耳。今文改ソ皆为绥,古文此皆为ソ祭也。扌Й醢者,染於醢。)
[疏]“祝命”至“豆”。
○注“命诏”至“於醢”。
○释曰:云“ソ祭,祭神食也”者,乡者设馔未迎尸,阴厌,厌饫神。今尸来升席,而ソ祭,祭讫,当食神馀。引《周礼》而云“堕与ソ读同”,则二字通用。云“今文改ソ皆为绥”,不从今文引古文者,欲见扌Й下有祭无醢,故叠之而不从也。云“扌Й醢者染於醢”,从经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尸奠觯答拜。(肺祭,寸刂肺也。旨,美也。祭酒,味之芬芬者。齐敬共之,唯恐不美。告之美,达其心,明神享之。)
[疏]注“肺祭”至“享之”。
○释曰:知“肺祭是寸刂肺也”者,下记“寸刂肺三”,郑注:“为尸主人主妇祭。”明是寸刂肺,非举肺也。
祭,尝之,告旨。主人拜,尸答拜。(,肉味之有菜和者。《曲礼》曰:“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
[疏]注“肉”至“能亨”。
○释曰:云“,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以其盛之器,因号羹为,故云肉味有菜和者。引《曲礼》者,证羹有五味调和,不合絮调之义,故告旨。若大羹不调,以盐菜无絮调之理也。
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尔,近也。近之,便尸之食也。)
设大羹氵音于醢北。(大羹氵音,煮肉汁也。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不祭,不哜,大羹不为神,非盛者也。《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今文氵音皆为汁。)
[疏]“设大羹氵音于醢北”。
○注“大羹”至“为汁”。
○释曰:云“醢北”者,为荐左。案《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氵音皆在荐右,此在左者,神礼变於生人。《士虞礼》大夫羹氵音,设于南,在右。与生人同,有不忍异於生故也。云“不和,贵其质”者,案桓二年《左氏传》云“大羹不和以盐菜”,是贵其质也。云“不为神”者,阴厌时未设,尸来始设为尸,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不ソ祭,无大羹氵音从献。”有尸即有大羹氵音从献,纵有,亦不祭不哜,是不为神为尸,非盛者也。引《士虞礼》曰“大羹氵音自门入”者,证迎尸後,乃从献来也。
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之,所以导食通气。)
乃食,食举。(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疏]“乃食食举”。
○注“举言”至“连肉”。
○释曰:“乃食”,谓食肺。云“食举”,谓骨体正脊从俎,举乡日,因名体为举。凡牲体,或七或二十一,皆据骨节而言。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体皆连肉也。
主人羞斤俎于腊北。(斤俎主於尸,主人亲羞,敬也。神俎不亲设者,贵得宾客以神事其先。)
[疏]注“斤俎”至“其先”。
○释曰:云“斤俎主於尸”者,以其入後乃设之,故知主於尸。主人亲进者,敬尸故也。前神俎使载者设之者,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尸三饭,告饱。祝侑,主人拜。(三饭,告饱,礼一成也。侑,劝也。或曰又,劝之使又食。《少牢馈食礼》侑辞曰“皇尸未实,侑”也。)
佐食举,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俎。举兽、鱼一,亦如之。(,长胁也。兽,腊,其体数与牲同。)
[疏]注“长”至“牲同”。
○释曰:云“长胁”,文出下记也。云“兽,腊,其体数与牲同”,知者,亦见下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尸实举于菹豆。(为将食庶羞,举谓肺脊。)
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南上,有醢。(庶,众也。众羞以豕肉,所以为异味。四豆者,尧、炙、、醢。南上者,以尧炙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疏]注“庶众”至“纟争也”。
○释曰:案《公食大夫》云:“旁四列,西北上。乡以东熏尧,牛炙,炙南醢,以西牛醢。”注云:“先设醢,纟争之次也。”此四豆有醢,则不得先设,非纟争之次故也。又复一醢,不得与炙相对。相对之法,炙在南,醢在北,在北,醢南,如此,见得纟争。故《少牢》云:“韭菹、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注云:“葵菹在北纟争。”又云:“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注云:“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醢具相对,故郑皆纟争也。
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再成也。)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三成。兽鱼如初者,兽骼,鱼一也。)
举肩及兽、鱼如初。(不复饭者,三三者,士之礼大成也。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
[疏]注“不复”至“次也”。
○释曰: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者,先举正脊自上也,次举胁即却也,後举骼即下纟争也,终举肩即前也。前者,牲体之始;後者,牲体之终,故云终始之次也。
佐食盛斤俎,俎释三个。(佐食取牲鱼腊之馀,盛於斤俎,将以归尸。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鱼则三头而已。个犹枚也,今俗言物数有云若干个者,此读然。)
[疏]注“佐食”至“读然”。
○释曰:云“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也”,知者,案下记云:“尸俎,右肩、臂、、肫、骼,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今尸举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骼脊胁各一骨,在前脚三节,後脚二节,各举其一讫,前脚举肩讫,宜次盛臂,後脚举骼讫,宜次盛肫。前後各一节以归廷脊,以其次正脊故也。前脚唯有在,并脊、胁各一骨为三也。
举肺、脊加于斤俎,反黍稷于其所。(尸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肺脊初在俎豆。)
[疏]注“尸授”至“俎豆”。
○释曰:经直云“肺脊加於斤俎”,郑知尸不自加而授与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约《少牢》云:“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郑注云:“受者,尸授之”是也。云“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尸。(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今文皆为酌。)
[疏]“主人”至“尸”。
○注“犹”至“为酌”。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尸及祝佐食之事。知是献尸者,下有主妇洗爵献尸,并宾长献尸,故知此是主人尸也。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决《少牢》云:“主人降,洗爵,酌酒,乃尸。”用爵不用角也。云“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辟大夫,不用爵,次当用觚,而用角者,因无臣助祭,父子相养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质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酒,啐酒,宾长以肝从。(肝,肝炙也。今文曰啐之,古文无长。)
[疏]“尸拜”至“肝从”。
○注“肝肝”至“无长”。
○释曰:此直言“肝从”,亦当如《少牢》:“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
尸左执角,右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皇尸卒爵。”主人拜,尸答拜。(曰送爵者,节主人拜。)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醋,报也。祝酌不洗,尸不亲酌,尊尸也。尸亲醋,相报之义。古文醋作酢。)
[疏]注“醋报”至“作酢”。
○释曰:云“祝酌不洗”者,尸当酢主人,宜亲洗爵酌酒,不亲洗酌,尸尊故也。授代酌,由祝代酌,故不洗也。
主人拜受角,尸拜送。主人退,佐食授ソ祭。(退者,进受爵反位。妥亦当为ソ。尸将嘏主人,佐食授之,ソ祭亦使祭尸食也。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今文或皆改妥作ソ。)
[疏]注“退者”至“作ソ”。
○释曰:云“ソ祭亦使祭尸食也”者,前祝命尸ソ祭,祭神食,今命主人祭,尸食亦如尸祭神食,故云“亦”也。云“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者,亦如上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相似,故云“亦”也。
主人坐,左执角,受祭,祭之,祭酒,啐酒,进,听嘏。(听犹待也。受福曰嘏。嘏,长也,大也,待尸授之以长大之福。)
佐食抟黍授祝,祝授尸。尸受以菹豆,执以亲嘏主人。(独用黍者,食之主,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
[疏]“佐食”至“主人”。
○注“独用”至“有焉”。
○释曰:案《少牢》云:“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於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但《少牢》不亲嘏者,大夫尸尊,又大夫礼文,此亲嘏者,士尸卑,礼质故也。云“其辞则《少牢馈食礼》有焉”者,案《少牢》云祝“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是也。云“独用黍者,食之主”者,案上文云“尔黍于席上”,不云“尔稷”者,以稷虽五之长,不如黍之美,故云食之主。是以《丧大记》云:“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士丧礼》士沐稻,诸侯之士,郑注云:“差率而上,天子沐黍。”是黍为之贵也。
主人左执角,再拜稽首受,复位,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卒角,拜。尸答拜。(诗犹承也。谓奉纳之怀中。季,小也。实于左袂,挂以小指者,便卒角也,《少牢馈食礼》曰:“兴受黍,坐振祭,哜之。”古文挂作卦。)
[疏]注“诗犹”至“作卦”。
○释曰:云“挂以小指者,便卒角也”,但右手执角,左手挂,以小指不干左手。言便卒角者,饮酒之时,恐其遗落,故挂以小指,故云便卒角也。
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变黍言啬,因事戒欲其重稼啬。啬者,农力之成功。)
[疏]“主人”至“笾受”。
○注“变黍”至“成功”。
○释曰:案《少牢》云:“主人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此大夫尊,不自入房,直见大夫出,宰夫以笾受。此主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以其士贱故也。云“变黍言啬,因事戒欲其重稼啬”者,以黍者五之名,非农力成功之称,故以黍为啬,欲其重稼啬。故《少牢》郑注云:“收敛曰啬。”是用农力之言也。
筵祝,南面。(主人自房还时。)
主人酌,献祝,祝拜受角。主人拜送。设菹醢、俎。(行神惠也。先献祝,以接神,尊之。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
[疏]注“行神”至“设俎”。
○释曰:此汝佐食,以佐食接尸,故後献之,祝接神先献之。云“菹醢皆主妇设之,佐食设俎”,知者,前献尸时菹醢主妇设之,亚献及致爵於主人笾豆,亦皆主妇设之,则此设菹醢亦主妇可知。又知佐食设俎,约《少牢》“主人献祝,佐食设俎”,故此亦佐食设俎可知。
祝左执角,祭豆,兴,取肺,坐祭,哜之,兴,加于俎,坐祭酒,啐酒,以肝从。祝左执角,右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加于俎,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佐食北面拜受角,主人拜送。佐食坐祭,卒角,拜。主人答拜,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复位。
[疏]“祝左”至“复位”。
○释曰:云“主人答拜受角,酌献佐食”者,案上献祝有俎,此献佐食不言俎者,上经云“执事之俎陈於阶,二列,北上”,郑注云:“执事,谓有司。”以佐食亦在有司内者,下记云“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又下经宾长献节,郑注云:“凡献佐食皆无从。”(元缺起字)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若《少牢》献佐食俎,即设于两阶之,西上。大夫将宾尸,故即设佐食俎,至於宾尸时,佐食无俎也。
主妇洗爵于房,酌,亚献尸。(亚,次也。次犹贰。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
[疏]注“亚次”至“简耳”。
○释曰:自此尽“以爵入于房”,论主妇献尸,祝及佐食之事。云“主妇贰献不夹拜者,士妻仪简耳”者,此决《少牢》主妇亚献尸时夹拜,此士妻下之,故云仪简耳。
尸拜受。主妇北面拜送。(北面拜者,辟内子也。大夫之妻拜於主人北,西面。)
[疏]注“北面”至“西面”。
○释曰:案《少牢》云:“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郑注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献者,当夹拜也。”又云“尸拜受。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是也。若大夫妻贵,辟人君夫人,士妻贱,不嫌得与人君夫人同也。
宗妇执两笾,户外坐。主妇受,设于敦南。(两笾枣栗,枣在西。)
[疏]注“两笾”至“在西”。
○释曰:知者,案下记云“笾巾以也,里。枣栗择”是也。知枣在西者,依《士虞礼》云主妇亚献尸时,云“自反两笾,枣栗设于会南,枣在西”,郑云“尚枣,枣美”故知也。
祝赞笾祭。尸受,祭之,祭酒,啐酒。(笾祭,枣栗之祭也。其祭之,亦於豆祭。)
[疏]注“其祭之亦於豆祭”。
○释曰:知者,见上经尸ソ祭时,云若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不言其处,明亦祭於豆。今此祝赞笾祭之,亦不言其处,亦祭於豆可知。又案《有司彻》云:“尸取韭,菹扌Й于豆,祭于豆。”又:“尸取ナ,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是笾豆同祭於豆也。
兄弟长以燔从。尸受,振祭,哜之,反之。(燔,炙肉也。)
[疏]注“燔炙肉也”。
○释曰:云“反之”者,谓反燔于长兄弟。
羞燔者受,加于斤,出。(出者,俟後事也。)
[疏]注“出者俟後事也”。
○释曰:云“俟後事”者,谓俟主妇献祝之时,更当羞燔于祝。知者,约上文主人献尸,云“宾长以肝从”,至献祝时但云“以肝从”,不言其人,明亦宾长可知。此下文主妇献祝笾燔从如初仪,明献祝时亦长兄弟羞燔可知,故郑注云俟後事也。
尸卒爵,祝受爵,命送如初。(送者,送卒爵。)
酢,如主人仪。(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不易爵,辟内子。)
[疏]注“尸酢”至“内子”。
○释曰:云“尸酢主妇,如主人仪者,自祝酌至尸拜送,如酢主人也”者,言此上则如之,其异者,不并取也。谓主人受佐食ソ自祭之,此佐食错ソ于地,主妇抚之而已是也。云“不易爵,辟内子”者,以经云“酢如主人仪”,上尸酢主人时不易爵,故此主妇受酢亦不易爵可知。男女不相袭爵,所以今袭爵者,辟内子。是以《少牢》云:“祝受尸爵,尸答拜,易爵洗酌授尸,主妇拜受爵,尸答拜。”是其易爵也。
主妇房,南面。佐食ソ祭。主妇左执爵,右抚祭,祭酒,啐酒,入,卒爵,如主人仪。(抚ソ祭,示亲祭,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入室卒爵,於尊者前成礼,明受惠也。)
[疏]注“抚ソ”至“惠也”。
○释曰:云“佐食不授而祭於地,亦仪简也”者,《少牢》大夫妻云“上佐食ソ祭,主妇西面,於主人之北受祭,祭之”,此佐食祭於地,主妇抚之而已,故云亦仪简。云“亦”者,亦前不夹拜也。
献祝,笾、燔从,如初仪。及佐食,如初。卒,以爵入于房。(及佐食如初,如其献佐食,则拜主人之北,西面也。)
[疏]注“及佐”至“面也”。
○释曰:此无正文,以佐食北面拜受,主妇不宜与佐食同面拜送。又言“如初”,明与主人同西面拜,故郑云“拜主(元缺止此)人之北,西面”,与内子同。
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初,亚献也。尸止爵者,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三”至“爵止”。
○注“初亚”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卒复位”,论宾长献尸,及佐食并主人主妇致爵之事。此一科之内,乃有十一爵:宾献尸,一也;主妇致爵于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主人致爵于主妇,四也;主妇酢主人,五也;尸举奠爵酢宾长,六也;宾长献祝,七也;又献佐食,八也;宾又致爵于主人,九也;又致爵于主妇,十也;宾献主人酢,十一也。云“初,亚献也”者,知不初献者,以主妇亚献承初献後,宾长又承亚献後,故知如亚献,不得如初献也。又面位及燔从皆如亚献也。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者,谓尸得三献而礼成,言其实饮三爵,祝与佐食亦得三献,主人、主妇各得一酢而已。未得献,是神惠未均。奠而待之者,待主人、主妇致爵乃均也。案下文“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止爵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止得一献,亦言均,则不以爵数为均,直据得一献则为均也。
席于户内。(为主人铺之,西面,席自房来。)
主妇洗爵,酌,致爵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主妇拜,拜於北面也。今文曰主妇洗酌爵。)
[疏]注“主妇”至“酌爵”。
○释曰:云“主妇拜,拜於北面也”者,约有司傧尸於堂,主妇致爵于主人,主人致爵于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是也。
宗妇赞豆如初。主妇受,设两豆、两笾。(初,赞亚献也。主妇荐两豆笾,东面也。)
[疏]注“初赞”至“面也”。
○释曰:上主妇亚献时,但云“宗妇执两笾”,又云“祝赞笾祭”,无豆。此云“赞豆如初”,明赞豆之时,与赞笾同,故得言如初。知“东面”者,以主人西面,故知也。
俎入设。(佐食设之。)
[疏]“俎入设”。
○注“佐食设之”。
○释曰:知“佐食设之”者,见《有司》下大夫不傧尸者,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佐食设俎。彼室内行事,与士礼略同,故郑约之,知佐食设之也。
主人左执爵,祭荐,宗人赞祭。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啐酒。(绝肺祭之者,以离肺长也。《少仪》曰:“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豕亦然。扌兑,拭也。扌兑手者,为绝肺染污也。寸刂肺不扌兑手。古文扌兑皆作说。)
[疏]注“绝肺”至“作说”。
○释曰:引《少仪》者,彼注云:“提犹绝也,不绝中央少许者。”引之证离肺长而不绝,故须绝之。云“忖肺不扌兑手”者,以已断绝取祭之,不须以手绝之,故不扌兑手也。
肝从。左执爵,取肝扌Й于盐,坐振祭,哜之。宗人受,加于俎。燔亦如之。兴,席末坐,卒爵,拜。(於席末坐卒爵,敬也。一酌而备,再从而次之,示均。)
[疏]注“於席”至“示均”。
○释曰:此决上主人献尸,宾长以肝从主妇献尸,兄弟以燔从。今一酌而肝燔从,则与尸等,故云“亦均”。亦者,亦上酒均於堂内。
主妇答拜,受爵,酌,醋,左执爵拜,主人答拜。坐祭,立饮,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妇出,反于房。主人降,洗,酌,致爵于主妇。席于房中,南面。主妇拜受爵,主人西面答拜。宗妇荐豆、俎,从献皆如主人。主人更爵,酌,醋,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祭统》曰:“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不易爵,明夫妇之别。”古文更为受。)
[疏]注“主人”至“为受”。
○释曰:云“主人更爵自酢,男子不承妇人爵也”者,案上主妇献尸,尸酢,主妇不易爵,郑注云“辟内子”。致爵于主人,则易爵也。若然,案下记设洗,“篚在洗西,实二爵”,郑注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此宾长所献爵,尸奠之,未举其篚,唯有一爵,得云易者,上主妇亚献洗爵,洗爵于房中,则房中有爵。又主妇献祝及佐食讫,以爵入于房後,主妇致爵于主人,还是房内爵。後主人致爵于主妇者,是下篚之爵。主妇饮讫,实于房中之篚,主人更取房内之爵以酌酢,酢讫,奠于下篚。云主人更爵者,谓酌酢爵与房内爵相更,郑注下记云:“主妇当致者,谓主人致爵於主妇”,则用下篚内爵也。
三献作止爵。(宾也,谓三献者,以事命之。作,起也。旧说云:宾入户,北面,曰皇尸请举爵。)
尸卒爵,酢。酌献洗及佐食。洗爵,酌,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更爵,酢于主人,卒,复位。(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也。凡献佐食皆无从,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宾更爵自酢,亦不承妇人爵。今文曰洗致,古文更为受。)
[疏]注“洗乃”至“为受”。
○释曰:此决上文宾献尸、献祝及佐食,皆不洗,今致于主人洗,故决之也。案下篇不傧尸洗爵,致于主人,注云:“以承佐食,贱新之。”此云“为异事新之”,注不同者,但为异事,异事则是承贱,承贱後则事异,言虽不同,理则一也。云“燔从皆如初者,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者,谓如上主妇亚献尸,及祝皆燔从,此言皆燔从如初,故云如亚献及主人主妇致爵。虽云如初,则无肝从,故经释云“燔从皆如初”。云“凡献佐食皆无从”者,谓主人、主妇及宾长献佐食皆无从,故云“凡”。郑言此者,以经献祝及佐食洗爵,致于主人、主妇,燔从皆如初,在献佐食下,嫌献佐食亦然有燔从,故郑辨之。若然,佐食得献,与祝得献,同亦得如初,但无从为异。云“其荐俎献,兄弟以齿设之”者,以上佐食得献时,不见有设荐俎之文,下记云:“佐食於旅也,齿於兄弟。”故佐食荐俎,亦与兄弟同时设之也。
主人降阼阶,西面拜宾如初,洗。(拜宾而洗爵,为将献之。如初,如视濯时,主人再拜,宾答拜,三拜众宾,众宾答再拜者。)
[疏]“主人”至“初洗”。
○注“拜宾”至“拜者”。
○释曰:自此尽“实爵于篚”,论献宾及众宾之事也。
宾辞洗。卒洗,揖让升,酌,西阶上献宾。宾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右,答拜。(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宾卑则不专阶,主人在右,统於其位。今文无洗。)
[疏]“宾辞”至“答拜”。
○注“就宾”至“其位”。
○释曰:云“就宾拜者,此礼不主於尊也”者,案《乡饮酒》、《乡射》宾主献酢,各於其阶,至酬乃同阶。此因祭如初,宾非为尊之,所尊者,谓尸也。又宾是士家有司,卑,不得专阶,故就之使不得专阶也,对《乡饮酒》、《乡射》得专阶也。云“主人在右,统於其位”者,以其宾得在西阶上,北面,以东为右,主人位在阼阶,故云统於其位。郑言此者,主人就西阶,异於饮酒,主人在右,则与饮酒礼同,以言主人常居右也。
荐脯醢,设折俎。(凡节解者皆曰折俎,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上宾骼,众宾仪,公有司设之。)
[疏]“荐脯醢设折俎”。
○注“凡节”至“设之”。
○释曰:案下记云“宾骼”,郑云“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也。折骨而曰折俎,明凡节解牲体皆曰折,升于俎,故名折俎。与折同名,其折义则异彼折骨。云“不言其体,略云折俎,非贵体也”者,案下记云“宾骼”,骼是牲体。此经云折俎者,亦用骼,非贵体,故略云折俎。若然,经尸俎祝佐食及主人、主妇俎体,皆不言之,而郑注独云宾俎,不言体者,尸祝等经不言牲体,亦不言折,以其体贵故也。此宾俎不言牲体而言折,明非贵体也。云“上宾骼,众宾仪”者,案下记唯云“宾骼”,其众宾已下皆ゾ┵,不言仪者,郑见《有司彻》主人献宾仪,司士设俎羊骼一;又云众宾长拜受爵,其┵体仪也。注云“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是也。云“公有司设之”者,此即《有司彻》云“司士设俎,羊骼一,众宾┵体仪”是也。此下文云公有司在门西,则此设俎者也。
宾左执爵,祭豆,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受爵,酌,酢,奠爵,拜。宾答拜。(主人酌自酢者,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
[疏]注“主人”至“其意”。
○释曰:云“宾不敢敌主人,主人达其意”者,以其宾是士之有司之中,以卑不敢与主人为敌,酢之,是以主人酌以自酢,达宾意故也。若《乡饮酒》、《乡射》宾皆亲酢主人,以其宾尊,行敌礼故也。
主人坐祭,卒爵,拜。宾答拜,揖,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位如初,荐俎从设。(位如初,复其位东面。《少牢馈食礼》:“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司士执俎以从,设于荐东。”是则皆公有司为之与?)
[疏]注“位如”至“之与”。
○释曰:以宾位在西阶下东面,今受献於西阶上,经云“执祭以降,西面奠于其位”,又言“位如初”,明复西阶下东面位可知也。
众宾升,拜受爵,坐祭,立饮。荐俎设于其位,辨。主人备答拜焉,降,实爵于篚。(众宾立饮,贱不备礼。《乡饮酒》记曰:“立卒爵者不拜既爵。”备,尽,尽人之答拜。)
尊两壶于阼阶东,加勺,南枋,西方亦如之。(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就其位尊之。两壶皆酒,优之,先尊东方,示惠由近。《礼运》曰:“澄酒在下。”)
[疏]“尊两”至“如之”。
○注“为酬”至“在下”。
○释曰:自此尽“揖复位”,论堂下设尊酬宾之事。云“行神惠,不酌上尊,卑异之”者,决上文献宾及兄弟皆酌上尊者,献是严正,故得与神灵共尊。至此旅酬礼亵,故不敢酌上尊。案《司尊彝职》四时之祭,云“皆有,诸臣之所酢”,《少牢》上下大夫堂下皆无尊者,士卑,得与人君同,大夫尊,辟人君故也。云“两壶皆酒,优之”者,设尊之法,皆有玄酒,今两壶皆酒,无玄酒,优之也。案《玉藻》云“唯飨野人皆酒”,郑云:“饮贱者不备礼。”与此注无玄酒为优之异者,此士之祭礼,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非贱者,故以皆酒为优之。彼飨野人,野人是贱者,故以不备礼解之也。云“先尊东方,示惠由近”者,东方主人位,西方宾位,今先设东方,乃设西方者,见酒由主人来,故云示惠由近为始也。引《礼运》者,彼注澄为沈,齐酒是三酒,酒所以饮诸臣,证此壶尊亦饮在下者也。
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北面酬宾,宾在左。(先酌西方者,尊宾之义。)
主人奠觯拜,宾答拜。主人坐祭,卒觯,拜,宾答拜。主人洗觯,宾辞,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西面者,乡宾位,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
[疏]注“西面”至“东北”。
○释曰:以经云“主人对卒洗酌西面宾北面拜”,主人西面授宾,北面答拜,明主人之得南过於宾,故郑以义言之,云“立於西阶之前,宾所答拜之东北”也。
主人奠觯于荐北。(奠酬於荐左,非为其不举。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
[疏]注“奠酬”至“饮酒”。
○释曰:以其神惠,右不举;生人饮酒,左不举。今行神惠,不可同於饮酒,故奠於左,与生人相变。故《有司彻》云“二人举觯酬尸侑,侑奠觯于右”,郑注云“奠于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是也。此酬奠於荐左,下文宾举为旅酬,以其神惠故也。言“不可同饮酒”者,谓不可同於《乡饮酒》,故《乡饮酒》记云“将举者於右,奠者於左”,其义与此别。此下文奠觯於荐南,明将举,以初在北饮酒,将举奠於荐南,便其复举。
宾坐取觯,还,东面,拜,主人答拜。宾奠觯于荐南,揖,复位。(还东面,就其位荐西,奠觯荐南,明将举。)
[疏]“宾坐”至“复位”。
○注“还东”至“将举”。
○释曰:云“揖复位”者,则初奠时少南於位可知。云“还东面”者,则初宾坐取觯,荐东西面可知。故郑注云还东面,“就其位荐西”也。
主人洗爵,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先成宾礼,此主人之义。亦有荐┵设于位,私人为之与?)
[疏]“主人”至“宾仪”。
○注“酬宾”至“之与”。
○释曰:自此尽“如众宾仪”,论主人献长兄弟及众兄弟之事。云“酬宾乃献长兄弟者献之礼成於酬”者,以其献宾之礼,以酬副之乃礼成,故《冠礼》云“乃礼宾以一献之礼”,郑注云:“献酢酬宾,主人各两爵而礼成。”又《乡饮酒》献及酬宾讫,乃献介。又此文献宾即酬宾,乃献兄弟,故郑注“献之礼成於酬”也。云“亦有荐┵设于位”者,以经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则长兄弟初受献于阼阶上时,亦荐脯醢,设折俎於阼阶上。祭讫,乃执以降设于下位,皆当如宾仪。郑下注云“设荐俎於其位”者,据执祭以降及其位而言也。言“亦”者,亦宾。郑必知有荐俎者,见於下记云“长兄弟及宗人折”是也。云“私人为之与”者,私人者,即私臣,下记云“私臣门东,北面西上”是也。以宾荐,公有司设之,则兄弟荐俎私人可知,以无正文,故言“与”以疑之也。
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献卑而必为之洗者,显神惠。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
[疏]注“献卑”至“明矣”。
○释曰:云“此言如众宾仪,则如献众宾洗明矣”者,以其上献众宾时虽不言洗,此云“洗献众兄弟如众宾仪”,明献众宾洗可知。不言之者,举下以明上,省文之义故也。
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内兄弟,内宾宗妇也。如众兄弟,如其拜受,坐祭立饮,设荐俎於其位而立。内宾,其位在房中之尊北。不殊其长,略妇人者也。《有司彻》曰:“主人洗,献内宾於房中,南面拜受爵。”)
[疏]“洗献”至“之仪”。
○注“内兄”至“受爵”。
○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姑姊妹及宗妇之事。云“内宾宗妇也”者,此总云“内兄弟”,下记云“内宾宗妇”,案彼注云:“内宾,姑姊妹。宗妇,族人之妇。”若然,兄弟者服名,故号妇人为兄弟也。云“其位在房中之尊北”者,案下记云“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内宾立于其北,东面,南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是也。云“不殊其长,略妇人”者,决上文献宾於西阶上,献兄弟於阼阶上,皆殊其长,此不殊,故云略之。引《有司彻》者,欲见此内宾受献时,亦南面拜受爵,故下注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言“亦”者,亦前受献时。前虽无文,约《有司彻》,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主人西面答拜,更爵酢,卒爵,降。实爵于篚,入复位。(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
[疏]注“爵辨”至“答拜”。
○释曰:云“爵辨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者,对上宾与长兄弟不得献众宾、众兄弟偏,主人先自酢也。云“内宾之长亦南面答拜”者,献时不殊其长,酢时犹如宾及兄弟殊其长,与男子同。男子、妇人、众宾以下,皆无酢也。
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大夫士三献而礼成,多之为加也。不及佐食,无从,杀也。致,致於主人、主妇。)
[疏]“长兄”至“无从”。
○注“大夫”至“主妇”。
○释曰:此一经论士三献之外,为加献尸之事。云“如初仪”者,如宾长三献之仪。但宾长献十一爵,此兄弟之长,加献则降,唯有六爵。以其阙主人、主妇致爵,并酢四爵,及献佐食五。唯有六在者,洗觚为加献,一也;尸酢长兄弟,二也;献祝,三也;致爵於主人,四也;致爵於主妇,五也;受主人酢,六也。云“大夫士三献而礼成”者,天子大十有二献,四时与唯有九献,上公亦九献,侯伯七献,子男五献,卿大夫士略,同三献而祭礼成也,是以多之者为加。若主人饮酒礼,卿大夫三献,士唯一献而已。祭礼士与大夫同者,摄盛,葬奠亦与(元缺一字)大夫同,《少牢》五鼎,又乘车建旃,亦与卿大夫同也。
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
[疏]“众宾”至“爵止”。
○注“尸爵”至“在庭”。
○释曰:庭宾及兄弟虽得一献,未得旅酬,其已得三献。又别受加爵,故停之,使庭行旅酬,是以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於在庭”也。
●卷四十六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嗣举奠,盥,入,北面再拜稽首。(嗣,主人将为後者。举犹饮也。使嗣子饮奠者,将传重累之者。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
[疏]“嗣举”至“稽首”。
○注“嗣主”至“诸侯”。
○释曰:自此尽“出复位”,论嗣子饮奠酌献之事。云“嗣,主人将为後”者,不言而言将为後者,欲见无长,立庶子及同宗为後皆是,故言将为後也。云“举犹饮也”者,非谓训举为饮,直是嗣子举而饮之耳。云“将传重累之”者,谓将使为嗣牵累崇敬,承重祭祀之事,是以使饮之而献也。云“大夫之嗣子不举奠,辟诸侯”者,案《文王世子》云:“其登、献、受爵,则以上嗣。”注云:“上嗣,君之长子。以《特牲馈食礼》言之,受爵谓上嗣举奠也,献谓举奠洗爵酌入也,谓宗人遣举奠盥祝命之也。大夫之嗣无此礼,辟君也。”今案《少牢》无嗣子举奠之事,故此注云辟诸侯。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故有嗣子举奠之事也。奠者,即上文“祝酌奠,奠於南”是也。《郊特牲》云:“举角,诏妥尸。”郑注云:“始入举奠。若奠角,将祭之,祝则诏主人,拜安之,使之坐,尸即至尊之坐,或时不自安,则以拜安之。天子奠,诸侯奠角。”彼郑注,意亦引此《特牲》祝酌奠于南也。
尸执奠,进受,复位,祭酒,啐酒。尸举肝。举奠左执觯,再拜稽首,进受肝,复位,坐食肝,卒觯,拜。尸备答拜焉。(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备犹尽也。每拜答之,以尊者与卑者为礼,略具文耳。古文备为复。)
[疏]“尸执”至“拜焉”。
○注“食肝”至“为复”。
○释曰:直言受肝,明有盐,是以下记云“嗣举奠,佐食设豆盐”是也。云“食肝,受尊者赐,不敢馀也”者,食之当尽,以其食若不尽,直云哜之而已。此经云“食肝”,明不敢馀也。
举奠洗酌入,尸拜受,举奠答拜。尸祭酒,啐酒,奠之。举奠出,复位。(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奠之者,复神之奠觯。嗣齿於子姓,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
[疏]“举奠”至“复位”。
○注“啐之”至“西阶”。
○释曰:云“啐之者,答其欲酢己也”者,《乡饮酒》、《乡射》主人献宾,宾皆啐酒洗爵,即酢主人。此嗣子献宾,宾啐之,亦欲酢己,故啐之,其实无酢也。云“嗣齿於子姓”者,姓之言生,子之所生谓孙行者,今嗣亦孙之流,故齿之也。云“凡非主人,升降自西阶”者,案《曲礼》云为人子者,“升降不由阼阶”,是以虽嗣子,亦宜升降自西阶。子孙不升降阶,故於此总言“凡”也。
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弟子,後生也。)
[疏]“兄弟”至“宾仪”。
○注“弟子後生”。
○释曰:自此尽“乃羞”,论弟子举觯将行旅酬之事。云“如主人酬宾仪”者,谓如上文主人酬宾就其阶,同北面并拜,乃饮,卒爵拜,洗酌,乃西面,宾北面拜位,故言“如”。此亦然,弟子洗觯,酌於东方之尊,阼阶前东面献长兄弟,长兄弟北面拜受,弟子奠于荐南,长兄弟坐取觯,还,西面拜,弟子北面答拜,长兄弟奠于荐北,揖复位。若《有司彻》云:“兄弟之後生者,举觯於其长”,长在左,弟子自饮讫,“升酌降,长拜受於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郑注云:“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此不傧尸,则拜送皆北面可知也。弟子後生者,此即《有司彻》云“兄弟之後生者”是也。
宗人告祭┵。(┵,俎也。所告者,众宾、众兄弟、内宾也。献时设荐俎于其位,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其祭皆离肺,不言祭豆可知。)
[疏]注“┵俎”至“可知”。
○释曰:云“告祭┵”者,谓告众宾之等。知无长宾者,以其初得献时,即祭肺於阶上,此献时,乃设荐俎于其位,故此无长宾也。上又下长兄弟如宾仪,则亦献时祭可知,故云宗人所告,“告众宾、众兄弟、内宾也”。云“献时设荐俎於其位”者,得献时乃荐于堂下及房内之位。云“至此礼又杀,告之祭,使成礼也”者,案上文加爵、致爵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告之祭使成礼,是再杀,故云又杀也。云“其祭皆离肺”者,已於记文解之也。云“不言祭豆可知”者,以众宾言荐俎从设,言荐即豆也,故云不言祭豆可知。
乃羞。(羞,庶羞也。下尸,醢豆而已。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内宾,无内羞。)
[疏]“乃羞”。
○注“羞庶”至“内羞”。
○释曰:知羞非荐羞者,上文受献时皆设荐俎於其位,故知此羞乃是庶羞,非荐也。云“下尸,醢豆而已”者,上为尸“佐食羞庶羞四豆,设於左”,郑注:“四豆,尧、炙、、醢。”此祝以下荐羞降于尸,当去尧、炙,故云醢豆而已。云“此所羞者,自祝主人至於内宾”者,言自祝下及内宾,及众宾兄弟皆在可知。又下记云公有司“献次众宾”,私臣“献次兄弟”,则内宾亦及之,是以《少牢》下篇云:“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不傧尸,亦云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是也。若然,《少牢》与《有司彻》傧尸与不傧尸,庶羞与房中羞,皆与尸佐食及祝,主人、主妇皆同时羞之者,彼上下大夫礼尊,故得与尸同时羞,此士礼卑,故不得与尸同也。云“内羞”者,以其尸尊,尚无内羞,况祝卑,故无内羞也。
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荐南奠觯。)
[疏]“宾坐”至“在右”。
○注“荐南奠觯”。
○释曰:自此尽“实觯于篚”,论行旅酬之作止爵之事。但此《特牲》之礼,堂下行旅酬无爵,并在室中者,不与旅酬之事。上大夫傧尸与旅酬,不与无爵之事,故别使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侑得举为旅酬,遍及堂下,尸与旅酬者,以其傧尸在堂,礼杀故也。若下大夫不傧尸者,堂下无旅酬,直行无爵於堂下而已。尸则不与之,所以下大夫无旅酬,直有无爵者,以其礼尸於室中,辟国君,堂下不设尊,故无旅酬,直行无爵而已。以其堂上与神灵共尊,不得与尸行旅酬,故屈之。此《特牲》堂下得旅酬、无爵并行者,以其堂下与神灵别尊,故为加爵礼尸於室中,酌上尊,堂下旅酬行神惠,酌下尊,故上大夫及士之祭礼,旅酬行无爵,或行或不,皆参差不等也。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在右,下文长兄弟酬,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是宾主相酬,主人常在东,其同在宾中,则受酬者在左。若《乡饮酒》宾酬主人,主人立於宾东,主人酬介,介立於主人之西。其众宾受介,“酬者自介右”,郑注云:“尊介,使不失故位。”众受酬者受自左,异其义也。宾主相酬,各守其位,不以尊卑变。同类之中,受者于左,尊右也。
宾奠觯拜,长兄弟答拜。宾立卒觯,酌于其尊,东面立。长兄弟拜受觯。宾北面答拜,揖,复位。(其尊,长兄弟尊也。此受酬者拜,亦北面。)
[疏]注“其尊”至“北面”。
○释曰:以其旅酬无爵以饮者,酌己尊,酬人之时,酌彼尊,是各自其酒,故无爵宾弟子及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各酌于其尊也。云“此受酬者拜亦北面”者,以经“长兄弟拜受觯”,不言面位,故郑云受酌者拜亦北面。言“亦”者,亦宾北面也。
长兄弟西阶前北面,众宾长自左受旅,如初。(旅,行也。受行酬也。初,宾酬长兄弟。)长兄弟卒觯,酌于其尊,西面立。受旅者拜受。长兄弟北面答拜,揖,复位。众宾及众兄弟交错以辩,皆如初仪。(交错,犹言东西。)
为加爵者作止爵,如长兄弟之仪。(於旅酬之,言作上爵,明礼杀,并作。)
[疏]“为加”至“之仪”。
○注“於旅”至“并作”。
○释曰:前众宾之长为加爵如初爵止,今还使为加爵者,作止爵也,故云“如长兄弟之仪”。云“於旅酬之,言作止爵,明礼杀,并作”者,此决上文宾三献爵止,郑注云:“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于室中,是以奠而待之。”故有室中主人、主妇致爵讫,乃三献作止爵,此众宾长为加爵如初爵止,郑注云:“尸爵止者,欲神惠之均于在庭。”而堂下庭中行旅酬未讫为加爵者,作止爵,故郑注云礼杀并作也。
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此不言交错以辩,宾之酬不言卒受者实觯于篚,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
[疏]注“长兄”至“文省”。
○释曰:云“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者,亦谓亦上宾坐取荐南奠觯。此长兄弟所举奠觯者,即上弟子举觯於其长是也。云“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者,以其宾举奠觯,於长兄弟行旅酬,尽皆遍,长兄弟举觯於宾,行旅酬亦皆遍,故云相报礼终。言明者,嫌其不终。所以嫌者,宾之酬不言卒受者,此不言交错以辩,嫌其不卒不辩。其实宾之酬亦卒受者,实觯于篚,此亦交错以辩,故郑云文省。
宾弟子及兄弟弟子洗,各酌于其尊,中庭北面西上,举觯於其长,奠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祭,卒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洗,各酌于其尊,复初位,长皆拜。举觯者皆奠觯于荐右。(奠觯,进奠之于荐右,非神惠也。今文曰奠于荐右。)
[疏]“宾弟”至“荐右”。
○注“奠觯”至“荐右”。
○释曰:自此尽“爵无”,论二觯并行无爵之事。云“奠觯,进奠之於荐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两壶於阼阶东,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郑注云:“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至此云非神惠者,彼三献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众宾长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虽以尸而奠爵待之,亦得为神惠,至此别为无爵,在下自相劝,故得为非神惠,故“奠於荐右”,同於生人饮酒,举者奠於荐右也。
长皆执以兴,举觯者皆复位,答拜。长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复其位。(复其位者,东西面位。弟子举觯於其长,所以序长幼,教孝弟。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疏]“长皆”至“其位”。
○注“复其”至“北面”。
○释曰:云“复其位者,东西面位”者,上既言皆复位答拜,此复重云复位,则上文复位,复在庭初举北面位,此重言复位者,当复东西面位可知。云“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宾,弟子举於其长行旅酬及无爵,兄弟弟子宾弟子举觯皆北面,则知凡堂下,虽不见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云凡宾以下,至於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云“凡”也。
爵皆无。(,数也。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己所欲,亦交错以辩,无次第之数。因今接会,使之交恩定好,优劝之。)
利洗散,献于尸,酢,及祝,如初仪。降,实散于篚。(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不致爵,礼又杀也。)
[疏]“利洗”至“于篚”。
○注“利佐”至“杀也”。
○释曰:自此尽“西序下”,论佐食献尸祭祀毕之事。云“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者,利与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设俎启会尔敦之时,以黍稷为食,故名佐食。今进以酒,酒所以供养,故名利,利即养也,故郑云以今进酒也。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者,大夫礼文,故即两见其名。云“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者,此决兄弟长及众宾长为加爵於尸,不言献,今进酒更言献不言加爵,故郑君解其义意,以利事尸礼将终,宜一进酒,不似长兄弟助宗子祭祀为加爵,众宾之长助主人祭祀,设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为加爵,故变言献,是以郑云嫌亦当三也。“亦”者,亦上主人献主妇献宾长为三献也。长兄弟为加爵,众宾长为加爵,通洗散献尸亦三,都并尸饮,六士祭事尸礼毕也。云“不致爵,礼又杀也”者,上文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注云:“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又不致,故云又杀也。
主人出,立于户外,西南。(事尸礼毕。)
祝东面告利成。(利犹养也。供养之礼成,不言礼毕,於尸之嫌。)
[疏]“祝东面告利成”。
○注“利犹”至“之嫌”。
○释曰:《少牢》云:“主人出,立于阼阶上南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此户外告利成,彼阶上告利成,以尊者稍远於尸。若天子诸侯礼毕,於堂下告利成。故《诗楚茨》云:“礼仪既备,锺鼓既戒,孝孙徂位,工祝致告。”郑注云:“锺鼓既戒,戒诸在庙中者,以祭礼毕,孝孙往位堂下西面位也。祝於是致孝孙之意,告尸以利成。”是尊者告利成,远於尸也。云“不言礼毕,於尸之嫌”者,,暇无事。若然,礼毕则於尸暇无事,有发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尸谡,祝前,主人降。(谡,起也。前犹导也。《少牢馈食礼》曰:“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前尸之义,《士虞礼》备矣。)
[疏]“尸谡”至“人降”。
○注“谡起”至“备矣”。
○释曰:引《少牢》者,证大夫礼主人立位与士不同,又证前尸出庙之事。云“前尸之仪,《士虞礼》备矣”者,彼有室中出尸降阶出庙前尸之事,故云备矣。
祝反,及主人入,复位。命佐食彻尸俎,俎出于庙门。(俎所以载斤俎,《少牢馈食礼》曰:“有司受归之。”)
[疏]注“俎所”至“归之”。
○释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彻》下大夫不宾尸之礼,彼云:“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此士礼,不傧尸与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证也。
彻庶羞,设于西序下。(为将,去之。庶羞主为尸,非神馔也。《尚书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已而与族人饮也。”此彻庶羞置西序下者,为将以燕饮与?然则自尸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与族人燕饮于堂,内宾宗妇之庶羞,主妇以燕饮於房。)
[疏]“彻庶”至“序下”。
○注“为将”至“于房”。
○释曰:知非神馔而云“为尸”者,以其尸三饭後始荐庶羞,故彻之乃也。凡“”者,尸鬼神之馀,祭者尸之馀,义取鬼神之惠遍庙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书传》已下者,是彼《康诰》传文。大宗已侍於宾,奠者或有作,或有作暮者,皆误,以奠为正也。引之者,证彻庶羞不入于房,而设於西序下,以拟燕故也。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诗云“鼓锺送尸”,下云“备言燕私”,郑注云:“祭祀毕,归宾客之俎。同姓则留与之燕,所以尊宾客,亲骨肉也。”其上大夫当日傧尸安有燕,故《有司彻》上大夫云“主人退”,注:“云反於寝也。”是无燕私。若下大夫不傧尸,与此士礼同,亦当有燕也。云“与”者,以经直言“设于序下”,不言燕,疑之。引《书传》为证有燕,故言与以疑之也。云“然则自尸祝”以下,知义如此者,以兄弟受献於堂上,主妇内宾受献於房中,尸出之後,堂房无事,故知燕时男子在堂,妇人在房可也。
筵对席,佐食分簋、。(为将分之也。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祭统》曰:“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鬼神之馀,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疏]“筵对”至“簋”。
○注“为将”至“政矣”。
○释曰:自此尽“户外西面”,论嗣子共长兄弟对之事。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者,大夫异姓既用异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则同姓之士当同周制用簋,故经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郑注亦云:“同姓之士缌衰,异姓之士疑衰。”亦同姓与异姓别也。引《祭统》者,证是鬼神之惠遍庙中,若国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观政之事也。
宗人遣举奠及长兄弟盥,立于西阶下,东面北上。祝命尝食,者、举奠许诺,升,入,东面。长兄弟对之,皆坐。佐食授举,各一肤。(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其惠不过族亲也。古文皆作。)
[疏]注“命告”至“作”。
○释曰:此决下篇《少牢》二佐食及二宾长,明惠大及异姓,不止族亲而已。
主人西面再拜,祝曰:“有以也。”两奠举于俎,许诺,皆答拜。(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祝告,释辞以戒之,言女于此,当有所以也。以先祖有德而享于此祭,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旧说曰:主人拜下席南。)
[疏]注“以读”至“席南”。
○释曰:云“以,读如‘何其久也,必有以也’之以”者,此辞在《诗邶风旄丘》篇,必有以从之者,以此经云“有以也”者,以先祖有功德,子孙当嗣之,而庙食先祖有德亦合享此祭,故读从之也。是以彼注亦云:“我君何以久留於二佐,必以卫有功德故也。”云“其坐其馀,亦当以之也”者,亦谓亦似其先祖,已上皆为以,为似者,误也。云“《少牢馈食礼》不戒者,非亲昵也”者,谓二佐食与二宾长是非亲昵也。引旧说者,以经直言主人西面拜,不见其处,故引旧说以明下席南面。
若是者三。(丁宁戒之。)
皆取举、祭食、祭举乃食,祭,食举。(食乃祭,礼杀。)
[疏]注“食乃祭礼杀”。
○释曰:前正祭之时,尸祭尝之,告旨讫,佐食尔黍於席上,尸始食。今食乃祭,故决之,云“礼杀”故也。
卒食,主人降洗爵,宰赞一爵。主人升,酌,上,上拜受爵,主人答拜。下亦如之。(《少牢馈食礼》曰:“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旧说云:主人北面,授下爵。)
[疏]注“少牢”至“爵”。
○释曰:引《少牢》者,欲见此礼主人亦受于户内,以授次。引“旧说”,以此经云“下”,主人面位无文,当北面也。
主人拜,祝曰:“有与也。”如初仪。(主人复拜,为戒也。与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言女此,当有所与也。与者,与兄弟也。既知似先祖之德,亦当与女兄弟,谓教化之。)
[疏]注“主人”至“化之”。
○释曰:云“读如诸侯以礼相与之与”者,案《礼运》云“诸侯以礼相与”者,诸侯会同聘问一德,以尊天子。言此者,戒嗣子与长兄弟及众兄弟相教化,相与以尊先祖之德也。
两执爵拜,(答主人也。)祭酒,卒爵,拜。主人答拜。两皆降,实爵于篚。上洗爵,升酌,酢主人,主人拜受爵。(下复兄弟位,不复升也。)上即位坐,答拜。(既授爵户内,乃就坐。)
[疏]注“既授”至“就坐”。
○释曰:以其主人位在户内,下席南西面,故知上“授爵於户内,乃就坐”。
主人坐祭,卒爵,拜。上答拜,受爵,降,实于篚。主人出,立于户外,西面。(事者礼毕。)
祝命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命,命佐食。阼俎,主人之俎。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设于东序下,亦将燕也。)
[疏]“祝命”至“序下”。
○注“命命”至“燕也”。
○释曰:自此尽“毕出”,论彻荐俎,改设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祝命彻阼俎”者,是佐食彻之。当彻阼俎之时,堂下宾兄弟俎毕,出故下文云“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是也者。然祝命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又退在下者,欲见先彻室内俎,乃彻堂下,是以祝命佐食彻阼俎及豆笾。又祝自执俎以出,又宗妇彻祝豆笾,入於房即佐食,改馔西北隅。是以作经并说室内行事,乃到本云上佐食彻阼俎时,堂下俎毕出也。云“命,命佐食”者,此命命使彻阼俎,下文云“佐食彻俎”,故知祝命者,命佐食也。云“宗妇不彻豆笾,彻礼略,各有为而已”者,以豆笾宗妇赞设之,佐食设俎,理应佐食还自彻俎,宗妇彻豆笾,以彻礼略,各自有为而已,故宗妇豆笾,今佐食并彻之,故云彻礼略也。“各有为而已”者,谓宗妇彻祝俎豆笾,佐食彻阼俎豆笾,是各自有为,何必依前所设之时也。
祝执其俎以出,东面于户西。(俟告利成。《少牢》下篇曰:“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
[疏]注“俟告”至“以出”。
○释曰:案《有司彻》下大夫不傧尸,改馔于西北隅讫,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彼不傧尸之礼,亦与此《特牲》礼同,故引为证也。
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士虞礼》曰:“祝荐席彻入于房。”)
[疏]“宗妇”至“荐俎”。
○注“宗妇”至“于房”。
○释曰:宗妇不彻主人豆笾,而彻祝豆笾入房者,为主妇将用之为燕。祝两豆笾而主妇用之者,祝接神尸之类,主妇燕姑姊妹及宗女宜行神惠,故主人以荐羞并及祝庶羞,燕宗人於堂。主妇以祝笾豆用之,燕内宾於房,是其事也。云“宗妇既并彻,彻其卑者”,以宗妇不彻主人笾豆,而彻祝与主妇,是彻其卑者,故得并彻。引《士虞礼》者,以经自有入房之文,注更引《士虞礼》者,有嫌也。嫌者以主妇荐俎先在房,嫌经入房又为彻。
佐食彻尸荐、俎、敦,设于西北隅,几在南,用筵,纳一尊。佐食阖牖户,降。(,隐也。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尸谡而改馔为幽ウ,庶其飨之,所以为厌饫。《少牢馈食礼》曰:“南面而馈之设。”此所谓当室之白,阳厌也。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曾子问》曰:“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
[疏]注“隐”至“厌也”。
○释曰:云“不知神之所在,或诸远人乎”,《礼记郊特牲》之文。彼论正祭与绎祭之事,此为阳厌,引之者,欲见孝子求神非一处,故先为阴厌,後为阳厌之事也。引《少牢》者,见彼大夫礼阳厌,南面,此士礼东面,虽面位不同,当室之白则同。案《曾子问》庶殇为阳厌之事,故彼云:“凡殇与无後者,祭於宗子之家,当室之白,尊於东房,是谓阳厌。”郑注云:“当室之白,谓西北隅得户之明者也。”凡言“厌”者,谓无尸直厌饫神,故郑云“则尸未入之前为阴厌矣”,谓祭于奥中,不得户明,故名阴厌。对尸谡之後,改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以向户明,故为阳厌也。引《曾子问》云“殇不备祭,何谓阴厌阳厌也”,彼上文孔子曰“有阴厌,有阳厌”,谓宗子有阴厌,无阳厌,凡殇有阳厌,无阴厌。曾子言谓殇死阴厌、阳厌并有,故问孔子。孔子引宗子一有阴厌,凡殇一有阳厌。引之证成人阴厌、阳厌并有之义也。
祝告利成,降,出。主人降,即位。宗人告事毕。
宾出,主人送于门外,再拜。(拜送宾也。凡去者不答拜。)
[疏]注“拜送”至“答拜”。
○释曰:云“凡去者不答拜”者,云“凡”,总解诸文主人拜送,宾皆不答拜。郑注《乡饮酒》云“礼有终”是也。若宾更答拜,是更崇新敬礼,故不答也。
佐食彻阼俎,堂下俎毕出。(记俎出节。兄弟及众宾自彻而出,唯实俎有司彻归之,尊宾者。)
[疏]注“记俎”至“宾者”。
○释曰:云唯宾俎有司彻归尸侑之俎,不傧尸归尸俎,皆不见归宾俎,郑所以知归宾俎者,正见宾出,主人送於门外再拜,明宾不自彻俎,主人使归之。若助君祭,必自彻其俎。郑注《曲礼》大夫以下或使人归之,是以《孔子世家》云:鲁郊不致燔俎于大夫,孔子不税冕而行。士大夫家尊宾,则使归之,自馀亦自彻而去也。
记。特牲馈食,其服皆朝服,玄冠,缁带,缁。(於祭服此也。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至祭而朝服。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今宾兄弟缘孝子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故服之。缁者,下大夫之臣。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
[疏]记“特牲”至“缁”。
○注“於祭”至“玄端”。
○释曰:此退玄冠在朝服下者,欲令近缁色。士冠在朝服上,从而正也。云“皆者,谓宾及兄弟,筮日、筮尸、视濯亦玄端”者,见上经云筮日主人冠玄端,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筮尸云“如求日之仪”,至於视濯又不见异服,故知皆玄端。至祭日夙兴,云“主人服如初”,初即玄端。明其馀不如初,是朝服可知,是以此注云皆者谓宾及兄弟也。云“朝服者,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大夫以祭”者,案《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下《少牢》云“主人朝服”是也。“缁者,下大夫之臣”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与裳同色,此朝服缁,大夫之臣朝服素,此缁,故云下大夫之臣。云“夙兴,主人服如初,则固玄端”,引上经者,直言“皆朝服”,恐主人亦在其中,故引证主人服玄端,与兄弟异也。
唯尸、祝、佐食玄端,玄裳、黄裳、杂裳可也,皆爵。(与主人同服。《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然则玄裳,上士也,黄裳中士,杂裳下士。)
[疏]注“与主”至“下士”。
○释曰:《周礼》士之齐服有玄端、素端,《司服》文。引之者,欲见士之齐服有一玄端,而裳则异,故郑云“然则玄裳”以下,见玄端一而裳有三也。彼注云“素端”者,亦谓札荒有所祷请服之,於此经无所当而连引之耳。若然,士冠亦有玄端三等裳,而引《司服》者,以此特牲祭祀时,彼据齐时四命已上齐祭异冠,大夫齐祭同冠,故就此祭祀引齐时冠服为证也。
设洗,南北以堂深,东西当东荣。(荣,屋翼也。)水在洗东。(祖天地之左海。)篚在洗西,南顺,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顺,从也。言南从,统於堂也。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二觚,长兄弟酬众宾长为加爵,二人班同,宜接并也。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礼杀,事相接。《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旧说云:爵一升,觚二升,觯三升,角四升,散五升。)
[疏]注“顺从”至“五升”。
○释曰:云“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者,以一爵献尸,尸奠之未举,又一爵,主妇当致者,案经主妇致爵於主人,妇人不见就堂下洗,当於内洗,则主妇致爵於主人时,不取堂下爵,而云主妇当致者,谓主妇当受致之时,用此爵也。云“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礼杀,事相接”者,酌奠于南,是嗣子虽饮,还复神之奠觯也。馀有三在,主人洗一觯酬宾,奠於荐北,宾举奠於荐南,此未举也。下篚有二觯在,又长兄弟洗觯为加爵,众宾长(元缺起此)为加爵,如初爵止,此亦未举也。下篚仍有一觯在,尸羞之後,宾始举奠觯,行旅酬辨,卒受者以虚觯奠於下篚,还有二觯,至为加爵者作止爵,长兄弟亦坐举其奠觯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辨,卒受者未实觯于篚时,宾弟子兄弟弟子洗觯,各酌举觯於其长,即用其篚二觯,卒受者未奠之,故三觯并用也,故注云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也。云“《礼器》曰,贵者献以爵”者,谓宾长献尸,主人致爵於主妇是也。“贱者献以散”,上利洗散是也。“尊者举觯”,谓若酌奠之及长兄弟酬宾之等是也。“卑者举角”,谓主人献用角。郑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则大夫尊,用爵;士卑,用角是也。引“旧说”者,爵觚已下,升数无正文,《韩诗》虽有升数,亦非正经,故引旧说为证也。
壶、於禁,馔于东序,南顺,覆两壶焉,盖在南。明日卒奠,幂用,即位而彻之,加勺。(覆壶者,沥水,且为其不宜尘。幂用,以其坚。禁言於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
[疏]注“覆壶”至“戒也”。
○释曰:未奠不设幂,卒奠乃设之,故曰“卒奠,幂用”。云“禁言於者,祭尚厌饫,得与大夫同器,不为神戒也”者,器本无名,人与作号,於之与禁,因物立名,是以大夫尊,以厌饫为名,士卑,以禁戒为称,复以有足无足立名,故《礼记》注云:“无足有似於於。”或因名云耳。但经已有於字,注云世人因名者,误,当无世人字也。士曰禁由有足,以《士虞礼》云:“尊于室中,两С醴酒,无禁。”禁由足生名。《礼记》云大夫用於,士用禁。及《乡饮酒》、《乡射》皆非祭礼,是以虽大夫去足,犹存禁名,至祭则去足名为於禁,不为神戒也。
笾、巾以也,里。枣,栗择。(笾有巾者,果实之物多皮核,优尊者,可里之也。择互文。旧说云:里者皆玄被。)
[疏]注“笾有”至“玄被”。
○释曰:言多皮核者,栗多皮,枣多核。
Ρ,用苦,若薇,皆有滑,夏葵、冬。(苦,苦荼也。,堇属,乾之,冬滑於葵。《诗》云:“周原无々,堇荼如饴。”今文苦为苄,苄乃地黄,非也。)
[疏]注“苦苦”至“非也”。
○释曰:云“乾之,冬滑於葵”者,以其冬乾用之,不用葵而用,明知冬则滑於葵也。引《诗》证之,《诗》言“堇荼”,即经“苦”之类也。云“今文苦为苄,苄乃地黄,非也”者,《尔雅释草》云:“苄,地黄。”非者,以其与薇、葵等菜为不类,故知非也。
棘心匕,刻。(刻,若今龙头。)
牲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皆西面。饣喜爨在西壁。(饣喜,炊也。西壁,堂之西墙下。旧说云:南北直屋,稷在南。)
[疏]注“饣喜炊”至“在南”。
○释曰:云“西壁,堂之西墙下”者,案上经云:“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逼西壁为之,故以旧说辨之也。“旧说”者,案《尔雅释宫》曰:“檐谓之。”孙氏云:谓室。周人谓之,齐人谓之檐,谓承檐行材。《士丧礼》铭“置于宇西阶上”,郑注云“宇,”是也。
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午割,从横割之,亦勿没。立,缩顺其牲,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
[疏]注“午割”至“进之”。
○释曰:云“载,心立,舌缩俎”者,《少牢》云:“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此言缩俎者,彼言横,据俎上云为横,此言缩,据乡人为缩,是以《少牢》云“皆进下”是也。云“亦勿没”者,亦《少牢》文,谓四面皆乡中央割之,不绝中央少许,谓之勿没也。
宾与长兄弟之荐自东房,其馀在东堂。(东堂,东夹之前,近南。)
[疏]注“东堂”至“近南”。
○释曰:“其馀”,谓众宾兄弟之荐也。
沃尸盥者一人。奉者东面,执者西面淳沃,执巾者在北。(北,执之北,亦西面。每事各一人,淳沃,稍注之。今文淳作激。)宗人东面取巾,振之三,南面授尸,卒,执巾者受。(宗人代授巾,庭长尊。)尸入,主人及宾皆避位,出亦如之。(避位,逡遁。)
嗣举奠,佐食设豆、盐。(肝宜盐也。)佐食,当事则户外南面,无事则中庭北面。(当事,将有事而未至。)凡祝呼,佐食许诺。(呼犹命也。)宗人,献与旅齿於众宾。(尊庭长,齿从其齿幼之次。)佐食,於旅齿於兄弟。
尊两壶于房中西墉下,南上。(为妇人旅也,其尊之节亚西方。)
[疏]注“为妇”至“西方”。
○释曰:先尊东方者,亦惠由之也。西方虽是宾,以其男子,故在前设尊。此处为房内妇人设尊,故知亚次西方。又经云“尊两壶于阼阶东”,又云“西方亦如之”,明其相亚次。此房内妇人之尊,上文不见者,异之於妇人。
内宾立于其北,东面西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二者所谓内兄弟。内宾,姑姊妹也。宗妇,族人之妇,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或南上,或北上,宗妇宜统於主妇,主妇南面。北堂,中房而北。)
[疏]注“二者”至“而北”。
○释曰:言“所谓”者,上经云“主人洗,献内兄弟于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是也。云“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以其在父行,则谓之为母,今言宗妇,则其夫属於所祭死者之子孙之妻皆称妇也。云“或南上,或北上”,云内宾、姑姊妹、宾客之类南上,自取《曲礼》云:“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宗妇虽东乡,取统于主妇,故北上,主妇南面故也。云“北堂,中房而北”者,谓房中半已北为北堂也。
主妇及内宾、宗妇亦旅,西面。(西面者,异於献也。男子献於堂上,旅於堂下。妇人献於南面,旅於西面。内宾象众宾,宗妇象兄弟,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於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於右。宗妇之娣妇,举觯於其姒妇,亦如之。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奠於其长,并行交错,无。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
[疏]注“西面”至“东南”。
○释曰:云“西面者,异於献也”者,以受献时南面也。云“男子献於堂上,旅於堂下”者,见上经。云“妇人献於南面,旅於西面”者,见於《有司彻》。云“其节与其仪依男子也”者,谓依上经旅酬及无爵,早晚行事之节,皆依男子也。云“主妇酬内宾之长,酌奠於荐左内,宾之长坐取奠于右”者,此约上经主人洗觯,酌于西方之尊,西阶前酬宾时,主人奠觯于荐北,宾坐取觯,奠觯于荐南是也。云“宗妇之娣妇,举觯於其姒妇,亦如之”者,此亦约上经兄弟弟子洗酌于东方之尊,阼阶前北面举觯于长兄弟,如主人酬宾仪是也。云“内宾之长坐取奠觯酬宗妇之姒,交错以辩”者,此亦上经正行旅酬节,宾坐取觯,阼阶前北面酬长兄弟。云交错以辩,皆如初仪是也。云“宗妇之姒亦取奠觯,酬内宾之长,交错以辩”者,此亦约旅酬节,云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是也。云“内宾之少者,宗妇之娣妇,各举觯於其长”者,此亦约上经正行无爵时,云宾弟子及兄弟弟子各酌于其尊,举觯於其长,下云“爵皆无”是也。云“其拜及饮者,皆西面,主妇之东南”者,此经云“亦旅,西面”,故知其拜受及拜受饮皆西面。又亦旅酬之法,饮皆西面,知在主妇之东南者,以其不背主妇,又得邪角相向也。
宗妇赞荐者,执以坐于户外,授主妇。
尸卒食,而祭饣喜爨、雍爨。(雍,孰肉。以尸享祭,灶有功也。旧说云:宗妇祭饣喜爨,享者祭雍爨,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礼器》曰:“燔燎於爨。夫爨者,老妇之祭,盛於盆,尊於瓶。”)
[疏]注“雍孰”至“於瓶”。
○释曰:云“亨”者,则《周礼》亨人之官,其职主实镬水爨亨之事,以供外内饔,故使之祭饔爨也。云“用黍肉而已,无笾豆俎”者,亦约《礼器》云“盆瓶”知之。引《礼器》者,案彼云:孔子曰:“臧文仲焉知礼,燔柴於奥。”郑注云:“奥当为爨,字之误也,或作灶。礼尸,卒食而祭,饣喜爨,雍爨也,时人以为祭火神,乃燔柴。”又云“夫爨者,老妇之祭也,盛於盆,尊於瓶”,注云:“老妇,先炊者也。盆、瓶,炊器也。明此祭先炊,非祭火神,燔柴似失之。”引之者,证祭(元缺止此)爨之事也。
宾从尸,俎出庙门,乃反位。(宾从尸,送尸也。士之助祭,终其事也。俎,尸俎也,宾既送尸,复入反位者,宜与主人为礼,乃去之。)
[疏]注“宾从”至“去之”。
○释曰:“云士之助祭,终其事也”者,谓送尸为终其事。既送尸,为终其事,则更无傧尸之礼。若上大夫有傧尸者,尸出,宾不送,以其事终於傧尸故也。
尸俎:右肩、臂、、肫、胳,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尸俎,神俎也。士之正祭礼九体,贬於大夫,有并骨二,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此所谓放而不致者。凡俎实之数奇,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
[疏]注“尸俎”至“神俎”。
○释曰:云“亦得十一之名,合《少牢》之体数”者,谓《少牢》正体之数十一,若牢并骨并数则十七。郑云“此所谓放而不致”者,致,至也,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诸侯自山龙以下,皆有放象。”诸侯山龙以下,至日月星辰,卿大夫又不山龙,此士并骨二数,乃得十一,除此唯九而已,亦是放而不至也。云“凡俎实之数奇”者,有九,有七,有五,是奇数。以其鼎俎奇,故实数亦奇而相称也。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不贬正脊,不夺正也”者,以《少牢》大夫礼三脊胁具有,此但有二体,贬於大夫。大夫即尊者也等,贬牲体不贬正脊者,不夺其正。长胁亦不贬者,义与正脊同。云“正脊二骨,长胁二骨者,将举於尸,尸食未饱,不欲空神俎”者,此脊与胁二骨,本为馔厌饫所设也。又次尸既举脊胁,而犹有脊胁在,既不空神俎,义得两施。
肤三,(为用二,厌饫一也。)
离肺一,(离犹扌奎也。小而长,午割之,亦不提心,谓之举肺。)
[疏]“离肺一”。
○注“离犹”至“举肺”。
○释曰:云“亦不提心”者,言“亦”,谓亦《少仪》云“牛羊之肺,离而不提心”,郑注云“提犹绝也,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许者”是也。
寸刂肺三,(为尸主人主妇祭。今文寸刂为切。)
鱼十有五,(鱼,水物,以头枚数,阴中之物,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少牢馈食礼》亦云:“十有五而俎。”尊卑同。此所谓经而等也。)
[疏]注“鱼水”至“等也”。
○释曰:云“鱼,水物,以头枚数”者,对三牲与腊以体数也。云“取数於月十有五日而盈”者,案《礼运》云月“三五而盈,三五而阙”,文出於彼也。云“此所谓经而等”者,亦所谓《礼器》彼郑注云“谓若天子以下至士庶人为父母三年”是也。引之者,谓鱼数亦尊卑同也。
腊如牲骨。(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
[疏]注“不但”至“骨者”。
○释曰: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若但言体,体有九,有十一,则不兼二骨者。若言牲骨,则一骨二骨兼在其中,故直“言如牲骨”也。
祝俎:脾廷,脊二骨,胁二骨,(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
[疏]“祝俎”至“二骨”。
○注“凡接”至“三体”。
○释曰:云“祝俎”,直云“胁二骨”,谓代胁也。知者,以尸俎无廷脊,祝则有之,尸俎无代胁,祝俎有代胁可知。云“凡接於神及尸者,俎不过牲三体,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者,言“凡”者,凡祝、佐食、宾长、长兄弟、宗人之等是也。接神者,谓祝与佐食,佐食尸未入为神,设俎却会,祝酌奠於南,故曰接神也。接尸者,宾为三献,长兄弟为加爵,尸盥,宗人授巾,皆是与尸相接也。知皆三体者,下“佐食俎觳折脊胁”也,“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故知皆三体也。众宾之长亦有加爵,接於尸亦应三体,下文但言兄弟及宗人,而众宾长亦在焉可知。故下文直云“众宾及众兄弟皆ゾ┵”,注云“不备三者,贱”也。则众宾长为加爵,不在贱限,以《特牲》约加,其可并者二骨者,是尊祝也,佐食也,已下卑无加,故下注云“三体,卑者从正”是也。云《少牢馈食礼》羊豕各三体者,以《少牢》二牲,故祝俎无加者,直三体。引之,以证此《特牲》约三体之外加其并骨也。若然,俎实奇数,二牲各三体,共六体,不奇者,通腊髀为七,则亦奇数也。以其腊既两髀属于尻,不殊,故为一体也。
肤一,离肺一。阼俎:臂,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主人尊,欲其体得祝之加数。五体,又加其可并者二,亦得奇名。臂,左体臂。)
[疏]“肤一”至“短胁”。
○注“主人”至“体臂”。
○释曰:云“臂,左体臂”者,以其尸用右,不云折,明全升主人。又云臂,明左臂可知。胁骨多,不嫌得与尸同用右体,犹脊然也。
肤一,离肺一。主妇俎:觳折,(觳,後足。折,分後右足以为佐食俎,不分左折,辟大夫妻。古文觳皆作。)
[疏]注“觳後”至“作”。
○释曰:云“觳,後足”者,案《既夕》记云:“明衣裳,长及觳。”郑注云:“觳,足跗也。”是觳後足也。云“分後右足,以为佐食俎”者,经不云後右足,郑知者,以《少牢》主妇用左,此士妻辟之,不用左,用後右足,不用後左足,左足大卑,故知用後右足。故知用後右足,故郑云“辟大夫妻”也。
其馀如阼俎。(馀,谓脊、胁、肤、肺。)
佐食俎:觳折,脊,胁,(三体,卑者从正。)
[疏]“佐食”至“脊胁”。
○注“三体卑者从正”。
○释曰:直云“脊胁”,不定体名,欲见得便用之。《少牢》佐食,“俎设于两阶之,其俎折一肤”,郑注云:“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而无荐,亦远下尸。”是无定体也。
肤一,离肺一。宾,骼。长兄弟及宗人,折。其馀如佐食俎。(骼,左骼也。宾俎全体,尊宾。不用尊体,为其已甚,卑而全之,其宜可也。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
[疏]注“骼左”至“略之”。
○释曰:知骼是左骼者,以其尸用右骼,故知宾所用骼是左骼可知也。云“长兄弟及宗人折,不言所分,略之”者,此决上文主妇俎觳折,佐食俎亦名觳折,此不言所分,故知略之也。
众宾及众兄弟、内宾、宗妇,若有公有司、私臣,皆ゾ┵,(又略。此所折骨,直破折馀体可ゾ者升之俎,一而已。不备三者,贱。祭礼,接神者贵。凡骨有肉曰ゾ。《祭统》曰:“凡为俎者,以骨为主。”贵者取贵骨,贱者取贱骨。贵者不重,贱者不虚,示均也。俎者,所以明惠之必均也。善为政者如此,故曰见政事之均焉。公有司亦士之属,命於君者也。私臣,自己所辟除者。)
[疏]注“又略”至“除者”。
○释曰:云“又略”者,上文长兄弟及宗人直言“折”,不言所折骨体,已是略。此又不言折而言“ゾ┵”,是又略也。言此所折骨,值有馀体,即破之可也。云“祭礼,接神者贵”者,谓长兄弟及宗人已上俎皆三,皆有哜肺,以接神及尸贵,故三体,不止接神,尸,神象。所接尸者,亦贵可知。自众宾已下,折体而已,不接尸,神贱无献故也。宗人虽不献,执巾以授尸,亦名接尸也。引《祭统》者,见贵贱皆有骨,示均之义。云“己所辟除”者,则府史之等不命於君者也。
肤一,离肺一。
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升受,降饮。(献在後者,贱也。祭祀有上事者,贵之,亦皆与旅。)
[疏]注“献在”至“与旅”。
○释曰:公有司献在众宾後,私臣献在兄弟後,故云“献在後者贱也”。云“祭祀有上事者贵之”者,谓众宾兄弟次宾之卑,得献众宾,择取公有司可执事者,谓前举鼎匕载羞从献众宾,择取公有司酬爵之属。如此者,门外在有司群执事中,入门列在东面,为众宾,馀者在门西位也。兄弟虽无上事,亦皆在西面位,族亲故也。私臣献在兄弟後者,职贱,公有司在众宾後,不执事贱於执事者,故曰有上事者贵之。宗人献与旅齿於众宾,则公有司为之佐食,於旅齿於兄弟,则私臣之中择为宾使为佐食也。是以前文“佐食北面,立于中庭”,注云“佐食,宾佐尸食者”是也。案前宾得献,“荐脯醢,设折俎”,注云:“公有司设之。”及献兄弟荐┵,注云:“私人为之。”与二者皆使执事,云非执事者,以受献者不得自设俎,暂使二者设之,非本执事之人。然则公有司私臣荐俎,皆使徒隶为之与?云“皆与旅”者,上宗人献旅,云齿於众宾,佐食旅,齿於兄弟。是但言献次,不言旅,以宗人佐食,约之与旅者,亦此二人也。若天子诸侯祭祀,其位无文,此公有司在门西,北面东上,私臣在门东,北面西上。天子诸侯祭祀,可依此位矣。同姓无爵者,在阼阶前西面北上,卿西阶前东面北上。大夫在门东北面,士门西北面,旅食在其後。《少牢》下篇云众宾位在门东,北面。既献,在西阶西南,众宾继上宾而南。天子诸侯之宾,其位或依此与?案《祭统》云:“凡赐爵,召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群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此不见昭穆位者,主人众兄弟非昭穆乎?故彼注昭穆,犹《特牲》、《少牢馈食之礼》主人之众兄弟也。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君赐之爵,谓若酬之是也。若其有爵者,则以爵序之,何故然也?案《文王世子》其在外朝则以官,其在宗庙之中,则如外朝之位。宗人授事,以爵以官,是不以姓。其献之亦以官,故《祭统》云“尸饮五,君洗玉爵献卿;尸饮七,以瑶爵献大夫;尸饮九,以散爵献士及群有司。皆以齿,明尊卑之等”是也。其酬,盖因此位而昭穆得献,盖依《少牢》下篇:“主人洗升,酌献兄弟阼阶上。”注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夫之宾,尊於兄弟。”又曰:“辨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于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此中皆无爵者,以此二者差之,知无爵者从昭穆,有爵者则以官矣。乡释执事者,贵即众宾无事者公有司、私臣,注《祭统》云“群有司犹众宾下及执事者”,似众宾不执事,言“下及”,殊卑者,指谓公有司、私臣,是亦得名为执事。言众宾据尊言,谓之不执事者,或众宾中容有不执事者也。
●卷四十七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疏]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郑《目录》云:“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於庙之礼。羊豕曰少牢。少牢於五礼属吉礼。《大戴》第八,《小戴》第十一,《别录》第十六。”
○释曰:郑知“诸侯之卿大夫”者,《曲礼下》云:“大夫以索牛。”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明此用少牢,为诸侯之卿大夫可知。宾尸是卿,不宾尸为下大夫,为异也。
少牢馈食之礼。(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羊豕曰少牢,诸侯之卿大夫祭宗庙之牲。)
[疏]“少牢馈食之礼”。
○注“礼将”至“之牲”。
○释曰:自此尽“如初仪”,论卿大夫祭前十日,先筮日之事。云“礼将祭祀,必先择牲,系于牢而刍之”者,案《周礼地官充人职》云:“掌系祭祀之牲,祀五帝,则系于牢,刍之三月,享先王亦如之。”注云:“牢,闲也。必有闲者,防禽兽触。养牛羊曰刍,三月一时节气成。”案《楚语》诸侯卿大夫等虽不得三月,亦皆有养牲之法。故郑据焉。言刍之唯据羊,若豕则曰豢,故《地官槁人职》云:“掌豢祭祀之犬。”《乐记》亦云“豢豕作酒,非以为祸”,不言豕曰豢,文略也。云“羊豕曰少牢”者,对三牲具为大牢,若然,豕亦有牢称。故《诗公刘》云“执豕於牢”。下经云“上利升牢心舌”,注云:“牢,羊豕也。”是豕亦称牢也。但非一牲即得牢称,一牲即不得牢名,故郊特牲与士特牲皆不言牢也。
日用丁、己。(内事用柔日,必丁己者,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
[疏]“日用丁己”。
○注“内事”至“乃筮”。
○释曰:云“内事用柔日”,《曲礼》文。彼云:“外事以刚日,内事以柔日。”内事谓冠昏祭祀,出郊为外事,谓征伐、巡守之等。若然,甲丙戊庚壬为刚日,乙丁己辛癸为柔日。今直言丁己者,郑云“取其令名,自丁宁,自变改”,皆为谨敬之义故也。云“必先诹此日,明日乃筮”者,以其举事尚朝旦,不可今日谋日即筮,是以此文云“日用丁己”,乃云“筮旬有一日”,是别於後日乃筮也。
筮旬有一日。(旬,十日也。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
[疏]“筮旬有一日”。
○注“旬十”至“之己”。
○释曰:知旬十日者,此云旬有一日,以先月下旬之己,筮来月上旬之己者,除後己之前,通前己为十日,十日为齐,後己日则祭。若然,筮日即齐乃可,故下文筮日即云“乃戒宫”,不云“厥明”也。郑直云“下旬己”、“上旬己”,据用己一日而言。若用丁,言先月下旬丁,筮来月上旬丁。若丁己之外,辛乙之等皆然。郑必言来月上旬,不用中旬、下旬者,吉事先近日故也。
筮於庙门之外。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史朝服,左执筮,右抽上卖,兼与筮执之,东面受命于主人。(史,家臣,主筮事者。)
[疏]“筮於”至“主人”。
○注“史家”至“事者”。
○释曰:云“主人朝服,西面于门东”者,此为将筮,故西面。案下文“为期于庙门外,主人门东,南面”,注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臣有君道也”者,彼不为卜筮之事,故主人南面也。又主人朝服者,为祭而筮,还服祭服。是以上篇《持牲》筮亦服祭服,玄端。以此而言,天子诸侯为祭,卜筮亦服祭服。案《司服》云:“享先王则衮冕。”《祭义》云:“易抱龟南面,天子衮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是为祭而卜,还服祭服,则诸侯为祭卜筮,服祭服可知。若为他事卜筮,则异於此。《孝经》注云:“卜筮,冠皮弁,衣素积,百王同之,不改易。”《士冠》“主人朝服”注云“尊蓍龟之道”是也。云“史,家臣,主筮事”者,案《杂记》大夫士筮,亦云“史练冠长衣”,是史主筮事也。
主人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荐,进也,进岁时之祭事也。皇,君也。伯某,且字也。大夫或因字为谥。《春秋传》曰“鲁无骇卒,请谥与族,公命之以字为展氏”是也。某仲、叔、季,亦曰仲某、叔某、季某。某妃,某妻也。合食曰配。某氏,若言姜氏、子氏也。尚,庶几。飨,歆也。)
[疏]“主人”至“尚飨”。
○注“丁未”至“歆也”。
○释曰:云“丁,未必亥也,直举一日以言之耳”者,以日有十,辰有十二,以五刚日配六阳辰,以五柔日配六阴辰,若云甲子、乙丑之等。以日配辰,丁日不定,故云丁未必亥。经云“丁亥”者,不能具载,直举一日以丁当亥而言,馀或以己当亥,或以丁当丑,此等皆得用之也。云“《于大庙礼》曰日用丁亥”者,《大戴礼》文。引之证祭用丁亥之义也。云“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者,郑云此吉事先近日,唯用上旬。若上旬之内,或不得丁、己以配亥,或上旬之内,无亥以配日,则馀阴辰亦用之。故《春秋》宣八年经书:“辛巳,有事於大庙。”文二年经书:“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昭十五年经书:“二月癸酉,有事于武官。”桓十四年:“乙亥,尝。”此等皆不独用丁己之日与亥辰也。云“无则苟有亥焉可也”者,此即乙亥是也。必须亥者,案《月令》云:“乃择元辰,天子乃耕。”注云:“元辰,盖郊後之吉亥也。”阴阳式法,亥为天仓,祭祀所以求福,宜稼于田,故先取亥。上旬无亥,乃用馀辰也。云“伯某,且字也”者,以某在伯下,若其在子上者,某是伯、仲、叔、季,以某且字,不得在子上故也。云“大夫或因字为谥”者,谓因二十冠而字为谥,知者,以某且字者,观德明功。若五十字,人人皆有,非功德之事,故知取二十字为谥也。《春秋》者,案隐八年《左氏传》云:“无骇卒,羽父请谥与族,公问族於众仲。众仲对曰: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公命以字为展氏。彼无骇之祖,公子展以展为谥。在《春秋》前,其孙无骇取以为族,故公命为展氏。若然,无骇赐族不赐谥,引之者,大夫有因字为谥,证伯某,某或且字有谥者,即某为谥也。此经云伯某,是正祭之称也。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则去伯,直云且字,言某甫,则聘礼赐饔唯羹饪,筮一尸,若昭若穆,仆为祝,祝曰“孝孙某,荐嘉礼于皇祖某甫”是也。若卿大夫无谥,正祭与非常祭一,皆言五十字在子上,与士正祭礼同,则云某子,故《聘礼》记云“皇考某子”是也。《特牲》士礼无谥,正祭称皇考某子。若士告请之祭,则称且字。故《士虞》记云“尔皇祖某甫”是也。
史曰:“诺。”西面于门西,抽下卖,左执筮,右兼执卖以击筮。(将问吉凶焉,故击之以动其神。《易》曰:“蓍之德圜而神。”)
[疏]“史曰”至“击筮”。
○注“将问”至“而神”。
○释曰:云“史曰诺,西面于门西”者,谓既云诺,乃之於门西阈外,西面述命,乃筮也。云“左执筮”,及下云“击筮”,筮者皆是蓍,以其用蓍为筮,因名蓍为筮。云“兼执卖”者,上文已用右手抽上卖,此经又用右手抽下卖,是二卖兼执之也。云“《易》曰蓍之德圆而神”者,郑彼注云:“蓍形圆,而可以立变化之数,故谓之神也。”引之者,证蓍有神,故击而动之也。
遂述命曰:“假尔大筮有常。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述,循也。重以主人辞告筮也。假,借也。言因蓍之灵以问之。常,吉凶之占繇。)
[疏]“遂述”至“尚飨”。
○注“述循”至“占繇”。
○释曰:云“遂述命”者,史既受主人命,乃右还,向阈外西面,遂述上主人之辞,谓之述命。述命讫,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此是即席西面,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对《士丧礼》卜葬日云不述命,若述命,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异者,郑注云:“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对此大夫少牢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为文也。云“常,吉凶之占繇”者,谓应凶告吉,应吉告凶,则不常。此吉凶之占,依龟之繇辞,繇辞则占龟之长,若《易》之爻辞以占筮也。
乃释卖,立筮。(卿大夫之蓍长五尺,立筮由便。)
[疏]“乃释卖立筮”。
○注“卿大”至“由便”。
○释曰:云“卿大夫之蓍长五尺”者,《大戴礼》、《三正记》皆有此文。立筮由便,以其蓍长,立筮为便。对士之蓍三尺,坐筮为便。若然,诸侯蓍七尺,天子蓍九尺,立筮可知。
卦者在左坐,卦以木。卒筮,乃书卦于木,示主人,乃退占。(卦者,史之属也。卦以木者,每一爻,画地以识之。六爻备,书於版。史受以示主人,退占,东面旅占之。)
[疏]“卦者”至“退占”。
○注“卦者”至“占之”。
○释曰:云“卦者,史之属也”者,以其筮是史,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云“书於版”者,释经书“卦于木”,木即版也。云“史受以示主人”者,以经书卦是画卦者,恐是卦者以示於主人,以卦者卑,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
吉,则史卖筮,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占曰从。”(从者,求吉得吉之言。)
[疏]注“从者”至“之言”。
○释曰: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今以疑而问筮,筮而得吉,是从主人本心,故曰“从”者是“求吉得吉之言”也。
乃官戒,宗人命涤,宰命为酒,乃退。(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埽除宗庙。)
[疏]“乃官”至“乃退”。
○注“官戒”至“宗庙”。
○释曰:云“官戒,戒诸官也,当共祭祀事者,使之具其物,且齐也。涤,溉濯祭器,扫除宗庙”者,此其筮祭日得吉,当以崇祭事,故知官戒。戒诸官有此数事,此等皆事见於下文,故郑总而言也。
若不吉,则及远日,又筮日如初。(及,至也。远日,後丁若後己。)
[疏]“若不”至“如初”。
○注“及至”至“後己”。
○释曰:云“远日,後丁若後己”者,案上《曲礼》云:“丧事先远日,吉事先近日。”近日,即上旬丁巳是也。若上旬丁巳不吉,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不吉,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不吉则止,不祭。以其卜筮不过三也,是以郑云後丁若後己也。
宿。(宿读为肃。肃,进也。大夫尊,仪益多,筮日既戒诸官以齐戒矣。至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古文宿皆作羞。)
[疏]“宿”。
○注“宿读”至“作羞”。
○释曰:自此尽“改筮尸”,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云“大夫尊,仪益多”者,其大夫宿戒两有,士有宿而无戒,是仪略,故云大夫仪多也。此直是仪多,而云益多者,据士尸一宿,下文大夫尸再宿,是仪益多。益多,犹云弥多也。此云“前祭一日,又戒以进之,使知祭日当来”,并下文“明日朝服筮尸”,并是前祭一日,唯下文“前宿一日宿戒尸”者,是前祭二日。以言前宿一日,明祭前二日可知也。
前宿一日,宿戒尸。(皆肃诸官之日,又先肃尸者,重所用为尸者,又为将筮。)
[疏]注“皆肃”至“将筮”。
○释曰:云“皆肃诸官之日”者,解经“宿”是肃诸官之日。云“又先肃尸者”,总解经“前宿一日,宿戒尸”,谓是肃诸官之日,前又先肃尸校一日,当祭前二日也。云“重所用为尸”者,肃诸官唯一肃,尸有再肃,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云“又为将筮”者,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若然,宿与戒前後名不同,今合言之者,以前有十日之戒,後有一日之宿。若单言戒,嫌同十日。若单言宿,嫌同一日。故宿戒并言,明其别也或可。此是初戒尸,云宿戒尸者,故加宿字於戒上也。
明日,朝筮尸,如筮日之礼。命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以某之某为尸。尚飨!”筮、卦、占如初。(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字尸父,尊鬼神也。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
[疏]“明日”至“如初”。
○注“某之”至“士异”。
○释曰:云“某之某者,字尸父而名尸也”者,案《曲礼》云“父在不为尸”,注云:“为其失子道,然则尸卜筮无父者。”若然,凡为人尸者,父皆死矣。死者当讳其名,今对尸,故知不称尸父之名。故上“某”是尸之父字,下“某”为尸名,是生者可称名,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云“字尸父,尊鬼神也”者,以不称名,是尊鬼神也。云“不前期三日筮尸者,大夫下人君”者,决上篇《特牲》士礼云“前期三日筮尸”,此祭前一日筮尸,吉遂宿尸,不同之事。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则戒诸官散齐,至前祭三日,卜尸得吉,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士卑,不嫌,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但下人君,不得散齐七日耳。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直散齐九日,前祭一日筮尸,并宿诸官致齐也。云“祭之朝乃视濯,与士异”者,亦是士卑,得与人君同,祭前一日视濯。大夫尊,不敢与人君同,故与士异也。云与士异,亦是下人君,下人君亦是与士异,互换省文为义也。
吉,则乃遂宿尸,祝摈。(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祝为摈者,尸,神象。)
[疏]“吉则”至“祝摈”。
○注“筮吉”至“神象”。
○释曰:云“筮吉又遂肃尸,重尸也”者,以其诸官一肃,其尸(元缺一字)已宿讫,今筮吉又肃,再肃者,是重尸者也。云“既肃尸,乃肃诸官及执事者”,此重解上文宿,是此宿尸後事置於上文者,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故云也,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後也。云“祝为摈者,尸,神象”者,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至此使祝摈以尸,是神象,故使祝摈也。案《特牲》使宗人摈,主人辞,又有祝共传命者,士卑,不嫌,两有,与人君同。此大夫尊,下人君,故阙之,唯有祝摈而已。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案《特牲》主人宿尸时,“尸如主人服,出门左,西面”,郑注云:“不敢南面当尊。”则大夫之尸尊,尸出门径南面,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门西也。
主人再拜稽首。祝告曰:“孝孙某,来日丁亥,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敢宿!”(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
尸拜,许诺,主人又再拜稽首。主人退,尸送,揖,不拜。(尸不拜者,尸尊。)
[疏]注“尸不拜者尸尊”。
○释曰:凡宾主之礼,宾去,主人皆拜送。今云“尸送揖不拜”者,以大夫尸尊故也。
若不吉,则遂改筮尸。(即改筮之,不及远日。)
[疏]注“即改”至“远日”。
○释曰: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以日为祭祀之本,须取丁己之类,故须取远日後旬丁,此筮尸不吉,不须退至後旬,故筮不待远日也。
既宿尸,反,为期于庙门之外。(为期,肃诸官而皆至,定祭早晏之期,为期亦夕时也。言既肃尸反为期,明大夫尊,肃尸而已。其为宾及执事者,使人肃之。)
[疏]“既肃”至“之外”。
○注“为期”至“肃之”。
○释曰:自此尽“曰诺乃退”,论宗人请祭期之事。云“为期肃诸官而皆至”者,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以其後宿尸,及宿诸官与为期,皆於祭前之日也。知“为期亦夕时也”者,案《特牲》云:“厥明夕,陈鼎于门外。”又下文同日夕时,而云“请期曰羹饪”,是夕时,则此大夫礼为期,亦夕时可知也。知大夫尊,直肃尸,馀使人肃之者,以经云“宿尸,反”,即云“为期”,明大夫不自肃宾,以下可知,故云“使人肃之”也。
主人门东南面。宗人朝服北面,曰:“请祭期。”主人曰:“比於子。”(比次早晏,在於子也。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为期,亦唯尸不来也。)
[疏]注“比次”至“来也”。
○释曰:言“比次早晏”者,一日一夜,辰有十二,冬日夏夜,长短不同,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云“主人不西面者,大夫尊,於诸官有君道也”者,决《特牲》主人门外西面,士卑於属吏,无君道故也。云“为期亦唯尸不来也”者,言亦《特牲》为期时,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此大夫礼,馀宾之等并来,亦唯尸不来,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
宗人曰:“旦明行事。”主人曰:“诺。”乃退。(旦明,旦日质明。)
明日,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东方南面。宰、宗人西面北上。牲北首东上。司马羊,司士击豕。宗人告备,乃退。(、击,皆谓杀之。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
[疏]“明日”至“乃退”。
○注“击”至“属水”。
○释曰:自此尽“东荣”,论视杀视濯之事。案《特牲》视牲与视杀别日,今《少牢》不言视牲,直言、击告备,乃退者,省。此大夫礼,视牲告充,即、击杀之,下人君,士卑不嫌,故异日矣。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大宰职》云:“及执事,视涤濯,及纳亨,赞王牲事。”注云:“纳亨,纳牲,将告杀。谓乡祭之晨,既杀以授亨人。”又云:“及祀之日,赞玉币爵之事。”注云:“日旦明也。”是其视牲与杀别日。案《祭义》云:“君牵牲,穆答君,卿大夫序从。既入门,丽于碑,卿大夫袒,而毛牛尚耳。”诸侯礼杀于门内,此大夫与《特牲》士皆杀于门外者,辟人君。云“击皆谓杀之”者,豕言击,动之使鸣,是视牲也;羊言,谓杀之,是视杀也。大夫视牲、视杀同日,故互见皆有,故郑云击皆谓杀之。又云“此实既省,告备乃杀之,文互者,省也”者,亦是视牲讫即视杀,如乡所解,下言告备,欲见兼有也。云“《尚书传》曰羊属火,豕属水”者,此《尚书大传》文。引之者,解司马羊,以其司马火官,还使羊,羊属火故也。案《周礼》郑注司空奉豕,司士乃司马之属官,今不使司空者,诸侯犹兼官,大夫又职职相兼,况士无官,仆隶为司马、司士,兼其职可知,故司士击豕也。
雍人扌既鼎、匕、俎于雍爨,雍爨在门东南,北上。(雍人,掌割亨之事者。爨,灶也。在门东南,统於主人,北上。羊豕鱼腊皆有灶,灶西有镬。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
[疏]注“雍人”至“告”。
○释曰:云“雍人掌割亨之事”者,《周礼饔人职》文。云“凡扌既者,皆陈之而後告”者,案《特牲》视濯时皆陈之,视讫告,此亦当然。
廪人扌既甑、、匕与敦于廪爨,廪爨在雍爨之北。(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如甑,一孔。匕,所以匕黍稷者也。古文甑为。)
[疏]注“廪人”至“为”。
○释曰:云“廪人掌米入之藏”者,《周礼地官廪人职》文。以其入仓人,米入廪人故也。云“如甑,一孔”者,案《冬官陶人职》云:“实二,厚半寸,唇寸,甑实二,厚半寸,唇寸,七穿。”郑司农云:“无底。”甑以其无底,故以一孔解之。云“匕所以匕黍稷者也”者,上雍人云匕者,所以匕肉,此廪人所掌米,故云匕黍稷也。
司宫扌既豆、笾、勺、爵、觚、觯、几、洗、篚,于东堂下,勺、爵、觚、觯,实于篚。卒扌既,馔豆、笾与篚于房中,放于西方。设洗于阼阶东南,当东荣。(放犹依也。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也。)
[疏]“司宫”至“东荣”。
○注“放犹”至“器也”。
○释曰:案《特牲》云:“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郑注云:“不言,以有几席。”若然,彼几席不扌既,则凡洗篚三者,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以其同降于东堂下,故继觚觯连言之,其实不扌既也。云“大夫摄官,司宫兼掌祭器”者,下文司宫筵神席於奥,此又掌豆笾之等,故郑云摄官。案《内则》郑注云“诸侯兼官”者,彼对天子,天子六卿,诸侯三卿兼六卿,此则大夫对诸侯,诸侯具官,大夫摄官也。
羹定,雍人陈鼎五,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
[疏]“羹定”至“之西”。
○注“鱼腊”至“於牲”。
○释曰:自此尽“箪巾于西阶东”,论鼎及豆笾盘等之事。云“鱼腊从羊,肤从豕,统於牲”者,案《公食大夫》云“甸人陈鼎”,郑注云:“甸人,冢宰之属,兼亨人者。”此大夫雍人陈鼎者。《周礼》甸人“掌供薪与亨爨”,联职相通,是以诸侯无亨人,故甸人陈鼎。此大夫又无甸人,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故《亨人》云“职外内饔之爨亨”,故使饔人也。云鱼腊从羊,肤从豕者,上文扌既鼎时,郑云“羊豕鱼腊皆有灶”,今陈鼎宜各当其镬,此三鼎在羊镬之西,二鼎在豕镬之西,故云鱼腊从羊,肤从豕也,其实羊、豕、鱼、腊各有镬也。此直有羊豕,言皆有镬,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案《士虞礼》云:“侧亨於庙门外之右,东面。”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鱼腊爨在其南,士之鱼腊皆有爨,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
司马升羊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升犹上也。上右胖,周所贵也。髀不升,近窍,贱也。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并,亻并也。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并之,以多为贵。举肺一,尸食所先举也。祭肺三,为尸、主人、主妇。古文胖皆作辩,髀皆作脾。今文并皆为亻并。)
[疏]“司马”至“一鼎”。
○注“升犹”至“为亻并”。
○释曰:上十一体言一者,见其体也。下言“皆二骨”,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云“脊从前为正,胁旁中为正。脊先前,胁先後,屈而反,犹器之纟争”也,云先前者,正脊是也,先後者,即短胁是也。故《特牲》记云尸俎“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也。”明代胁最在前也。脊先前,胁先後者,取纟争屈之义。若然,脊以前为正,其次名廷,却後名横者,取廷,廷然直,後言横者,取阔於廷。凡名骨,皆随形名之,唯言正者,以义取称焉。此言纟争者,指解脊不取肩胳也。若尸举牲体,则胁、肩、胳为纟争。故郑注《特牲》云举先正脊,後肩,自上而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案下注云“升之以尊卑”,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若纟争,则不得见尊卑。若以尊卑升,复不得见纟争。两注似乖者,凡牲体四支为贵,故先序肩、臂、、专、胳为上,是尊;然後序脊、胁於下,是卑。次应先言正胁,而先言短者,又取纟争之义也。但所序骨体各有宜,不可准定也。若然,既以尊卑升之,而祭肺贵,序在下者,肠胃及肺在内,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当以肠内自为先後之次也。云“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以多为贵”者,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知二骨,据脊胁骨多,六体各取二骨者,案《特牲》记肩、臂、、肫、胳,不言二骨,至序脊、胁即言二骨以并,故知此言皆二骨,亦据脊胁可知也。
司士升豕右胖,脾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举肺一、祭肺三,实于一鼎。(豕无赐胃,君子不食溷腴。)
[疏]注“豕无”至“溷腴”。
○释曰:云“君子不食溷腴”,《礼记少仪》文,彼注云:“腴有似於人秽。”故《乐记》注云:“以谷食犬豕曰豢。”是似人也。
雍人伦肤九,实于一鼎。(伦,择也。肤,胁革肉,择之,取美者。)
[疏]注“伦择”至“美者”。
○释曰:知“胁革肉”者,下文云“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
司士又升鱼、腊,鱼十有五而鼎,腊一纯而鼎,腊用麋。(司士又升,副ヘ者。合升左右胖曰纯。纯犹全也。)
[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释曰:云“司士又升,副ヘ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云ヘ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ヘ,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设扃,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皆为密。)
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同於,皆有幂,С有玄酒。(房户之,房西室户东也。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
○注“房户”至“作幂”。
○释曰:云“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於仍云禁,此改名曰於,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水于洗东,有斗。设篚于洗西,南肆。(斗,[A179]水器也。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
○注“斗[A179]”至“此也”。
○释曰:云“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斗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云有斗,其《燕礼》、《大射》虽云水,又不言有斗,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沃盥用斗,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
○注“改更”至“东面”。
○释曰:前司宫扌既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
○注“为尸将盥”。
○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西面。(为将祭也。)
[疏]“主人”至“西面”。
○注“为将祭也”。
○释曰:自此尽“革顺”,论祭时将至,布设举鼎匕载之事。
司宫筵于奥,祝设几于筵上,右之。(布陈神坐也。室中西南隅谓之奥,席东面近南为右。)
[疏]“司宫”至“右之”。
○注“布陈”至“为右”。
○释曰:案《特牲》云“祝筵几”,郑云:“使祝接神。”此使司宫者,此大夫礼,异於士,故司宫设席,祝设几。大夫官多,故使两官。若共其事,亦是接神,故祝设几也。
主人出迎鼎,除。士盥,举鼎,主人先入。(道之也。主人不盥不举。)
[疏]注“道之”至“不举”。
○释曰:此决《特牲》主人降及宾盥,士礼自举鼎,此大夫尊,不举,故不盥也。
司宫取二勺于篚,洗之,兼执以升,乃启二尊之盖幂,奠于於上,加二勺于二尊,覆之,南柄。(二尊,两С也。今文启为开,古文柄皆为枋。)
[疏]“司宫”至“南柄”。
○注“二尊”至“为枋”。
○释曰:云“二尊,两С”者,即上“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是也。知二勺两尊用之者,玄酒虽有不酌,重古,如酌者然也。
鼎序入,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四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二人,皆合执二俎以相,从入。(相,助。)
陈鼎于东方,当序,南于洗西,皆西面北上,肤为下。匕皆加于鼎,东枋。(肤为下,以其加也。南于洗西,陈於洗西南。)
[疏]“陈鼎”至“东枋”。
○注“肤为”至“西南”。
○释曰:此云“肤为下”,门外陈鼎时不言,至此言之者,以肤者豕之实,前陈鼎在门外时,未有俎,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今将载於俎,设之最在後,故须分别之也。云“肤为下,以其加”者,以羊无别俎,而豕有肤俎,故谓之加,以加为下也。云“南于洗西,陈于洗西南”者,洗当东荣近东也。其陈鼎,鼎当东序,则近西也。而言南于洗西,则鼎陈于洗西,稍近南,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
俎皆设于鼎西,西肆。斤俎在羊俎之北,亦西肆。(斤俎在北,将先载也。异其设文,不当鼎。)
[疏]“俎皆”至“西肆”。
○注“斤俎”至“当鼎”。
○释曰:云“异其设文,不当鼎”者,羊俎在羊鼎西,今云“斤俎在羊俎北”,不继鼎,明不当鼎也。若继鼎言者,即在鼎西也。
宗人遣宾就主人,皆盥于洗,长匕。(长匕者,长宾先,次宾後也。主人不匕,言就主人者,明亲临之。古文匕作七。)
佐食上利升牢心、舌,载于斤俎。心皆安下切上,午割勿没。其载于斤俎,末在上。舌皆切本末,亦午割勿没,其载于斤,横之。皆如初为之于爨也。(牢,羊、豕也。安,平也。平割其下,於载便也。凡割本末,食必正也。午割,使可绝也。勿没,为其分散也。斤之为言敬也,所以敬尸也。《周礼》祭尚肺,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今文切皆为寸刂。)
[疏]“佐食”至“爨也”。
○注“牢羊”至“为寸刂”。
○释曰:言“皆如初为之于爨也”者,经言此者,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嫌不在爨,故明之。云皆如初为之于爨,“皆”者,皆羊、豕,羊、豕皆有心舌也。案《特牲》记云:“斤俎,心舌皆去本末,午割之,实于牲鼎,载,心立,舌缩俎。”即是未入鼎时,则制此心舌然也。既未入鼎时先制之,是以虽出爨,亦得为皆如初爨也。云“凡割本末,食必正也”者,《乡党》孔子云:“割不正不食。”故割本末为食正也。云“斤乏为言敬也”者,《郊特牲》文,彼云“斤之为言敬也”,言“所以敬尸也”。云“《周礼》祭尚肺”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祭首,夏后氏祭心,殷祭肝,周祭肺。”是周之礼法祭肺,而此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以其事尸尚心舌,心舌知滋味者,故《特牲》记郑注亦云:“心舌知食味者,欲尸之飨。”此祭是以进之。若然,舌之所尝五味,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故心舌并言之。
佐食迁斤俎于阼阶西,西缩,乃反。佐食二人。上利升羊,载右胖,髀不升,肩、臂、、专、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皆二骨以并;肠三、胃三,长皆及俎拒;举肺一,长终肺;祭肺三,皆切。肩、臂、、专、骼,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升之以尊卑,载之以体次,各有宜也。拒读为介距之距。俎距,胫中当横节也。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
[疏]“佐食”至“在上”。
○注“升之”至“於此”。
○释曰:升羊载右胖者,准例实鼎曰升,实俎曰载。今实俎而言升者,以其升者上也,是以载俎、升载两言之也。但此经所载,牲体多少一依上文。升鼎不异而重序之者,以其载俎之时,恐与入鼎时多少有异,故重序之。举肺、祭肺上已言,今又言之者,以其上升鼎时,直言举肺一、祭肺三,不言长短。上所以不言长短者,以其入鼎时二者未制,故不辩长短,至此载俎,乃制长短及切之,故具辩之也。若然,上升鼎时不制者,若升鼎制之,恐二肺杂乱,是以升俎乃制之。若然,心舌未升鼎时,己午割切没,不言至载俎,乃言午割者,彼二者其体殊异,不杂乱,故俎乃一辩之而已。云肩臂专胳在两端,脊胁肺肩在上者,此是在俎之次。俎有上下,犹牲体有前後,故肩、在上端,专、胳在下端,脊、胁、肺在中。其载之次序,肩、臂、、正脊、廷脊、横脊、代胁、长胁、短胁、肺、胃、肠、膊、胳也。云“升之以尊卑”者,即上文“上利升羊”以下序其在鼎也。云“载之以体次”者,俎法,四体尊於脊胁,即经四体在两端,脊胁肺在中者,故云“各有宜也”。云“拒读为介距之距”者,案《左氏传》昭二十五年云:“季后阝之鸡斗,季氏介其鸡。”服氏云:“捣芥子播其鸡羽。”郑氏云:“介甲,为鸡著甲。”又云“后阝氏为之金距”,注云:“金距,以金踏距。”今郑君合取季氏之介,又取后阝氏之距,而云介距之距也。引之者,彼距在鸡足为距,此俎距在俎为横也,是以云俎距胫中当横节也。案《明堂位》云:“俎,有虞氏以完,夏后氏以,殷以具,周以房俎。”注云:“完,断木为四足而已。之言{厥足}也,谓中足为横距之象,《周礼》谓之距。”彼注云“《周礼》谓之距”,即指此俎距而言。是距为俎,足中央横者也。此言俎距胫中当横节者,案《明堂位》“夏后氏以”,谓中足之横。下仍有殷之具,谓横,下仍有曲桡之足,下又有周之房俎,谓四足下更有跗。郑云“上下两,有似於堂房”,是横下更有二事,故言胫中当横节也。云“凡牲体之数及载备於此”者,案此经即折前体肩、臂、两相为六,後体专、胳两相为四,短胁、正胁、代胁两相为六,脊有三,总为十九体。唯不数觳二,通之为二十一体。二觳,正祭不荐於神尸,故不言。是牲体之数备於此。言及载备於此者,上经云“升於鼎”,此经云“载於俎”,是其及载备於此也。
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
[疏]“下利”至“进下”。
○注“进下”至“相见”。
○释曰:云“进下,变於食生也”者,决《公食大夫》、《乡饮酒》牲体皆进腠。腠是本,是食生人之法。此言进末,末为终,谓骨之终,食鬼神法,故云变於食生也。云“所以交於神明”(元终起此至卷末)者,《郊特性》文。云“不敢以食道”,《檀弓》文。云“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者,羊次其体,即上终“上利升羊”以下,是次其体。言互相见者,羊言体,亦进下,豕言进下,亦次其体也。
司士三人,升鱼、腊、肤。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
[疏]注“右首”至“进尾”。
○释曰: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者,凡载鱼为生人,首皆向右,进鳍。其祭祀亦首皆在右,进腴,生人、死人皆右首,陈设在地,地道尊右故也。鬼神进腴者,腴是气之所聚,故祭祀进腴也。生人进鳍者,鳍是脊,生人尚味,故《公食大夫》云:“鱼七,缩俎寝右。”郑注云“右,首也,寝右,进鳍也。乾鱼近腴,多骨鲠”是也。云“《有司》载鱼横之,《少仪》曰羞濡鱼者进尾”,引之者,欲见正祭与傧尸载鱼礼异,又与生人食礼不同。以其尸之礼,上大夫载鱼横之,於人为缩,於俎为横。既见乾鱼,则进首可知。复取《少仪》者,濡鱼进尾,见与乾鱼异。《有司彻》进首,是上大夫绎祭傧尸之礼,有乾鱼横於俎,宜进其首。则《少仪》羞濡鱼者,是天子诸侯绎祭可知。以其天子诸侯绎祭,乾湿皆有,乾鱼则进首,鲜鱼则进尾。必知是天子诸侯绎祭者,以其大夫傧尸云“加无祭”,《少仪》云“祭无”,又与傧尸加无祭於上同,故知义然也。
腊一纯而俎,亦进下,肩在上。(如羊豕。凡腊之体,载礼在此。)
[疏]注“如羊”至“在此”。
○释曰:以其诸经唯有腊文,无升载之事,唯有此经所载之法,故云载礼在此也。
肤九而俎,亦横载,革顺。(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亦者,亦其骨体。)
[疏]注“列载”至“骨体”。
○释曰:云“列载於俎,令其皮相顺”者,解经革顺也。载革顺,谓以此肤之体,相次而作,行列以肤革相顺而载也。云“亦者,亦其骨体”者,上牲体横载,文不明,故举肤亦横载以明之。此肤言横,则上羊豕骨体亦横载可知也。
●卷四十八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卒┵,祝盥于洗,升自西阶。主人盥,升自阼阶。祝先入,南面。主人从,户内西面。(将纳祭也。)
[疏]“卒┵”至“户内西面”。
○注“将纳祭也”。
○释曰:自此尽“主人又再拜稽首”,论先设置为阴厌之事也。
主妇被锡,衣移袂,荐目东房,韭菹、醢,坐奠于筵前。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衣移袂,执葵菹、蠃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遂受,陪设于东,韭菹在南,葵菹在北。主妇兴,入于房。(被锡,读为{髟皮}{髟易}。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之为饰,因名{髟皮}{髟易}焉。此《周礼》所谓次也。不纟丽笄者,大夫妻尊,亦衣绡衣,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尺八寸。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葵菹在纟争。今文锡为纟易,蠃为蜗。)
[疏]“主妇被锡衣”至“入于房”。
○注“被锡”至“为蜗”。
○释曰:云“主妇赞者一人亦被锡”者,此被锡移袂与主妇同,既一人与主妇同,则其馀不得如主妇,当与士妻同,纟丽笄绡衣。若士妻与妇人助祭一皆纟丽笄绡衣,以绡衣下更无服,服穷则同。故《特牲》云“凡妇人助祭者同服”是也。云“被锡读为{髟皮}{髟易}”者,欲见{髟易}取人发为之之义也。云“古者或剔贱者刑者之发,以被妇人为饰,因名{髟皮}{髟易}焉”者,此解名{髟皮}{髟易}之意。案哀公十七年《左传》说卫庄公登城望戎州,见己氏之妻发美,使髡之,以为吕姜┶。是其取贱者发为{髟皮}{髟易}之事也。云“此《周礼》所谓次也”者,案《周礼追师》云掌王后以下副编次。三翟者,首服副,鞠衣衤衣,首服编,禄衣,首服次。郑彼注:“副,首饰,若今步摇。编,编列发为之,若今假。次,次第发长短为之,所谓{髟皮}{髟易}。”郑云所谓{髟皮}{髟易}者指此文也。是彼此相晓也。云“不纟丽笄者,大夫妻尊”者,此决《特牲》主妇纟丽笄,士妻卑故也。云“亦衣绡衣”者,亦如《特牲》士妻主妇绡衣也。绡衣者,六服外之下者。云“而侈其袂耳,侈者盖半士妻之袂以益之,衣三尺三寸,袂尺八寸”者,士妻之袂二尺二寸,尺二寸,三分益一,故三尺三寸,袂尺八寸也,故《内司服》注亦为此解也。或云衣三尺三寸,或云袂,俱合义,是以《丧服》记云“亦名袂为衣也”。云“韭菹醢,朝事之豆也”者,案《周礼醢人职》:“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彼天子八豆,今大夫取二豆为馈食,用之丰大夫礼故也。若然,葵菹、蠃醢亦天子馈食之豆,今大夫用之,郑不言者,彼馈食当其节,天子八豆,此大夫取二而已,故不须言之。云“葵菹在纟争”者,以其韭菹在南,醢在北,今於次东,葵菹在北,蠃醢在南,是其纟争次之也。
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司士三人执鱼、腊、肤俎,序升自西阶,相从入。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相,助也。)
主妇自东房执一金敦黍,有盖,坐设于羊俎之南。妇赞者执敦稷以授主妇,主妇兴受,坐设于鱼俎南;又兴受赞者敦黍,坐设于稷南;又兴受赞者敦稷,坐设于黍南。敦皆南首。主妇兴,入于房。(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龟有上下甲。今文曰:主妇入于房。)
[疏]“主妇”至“于房”。
○注“敦有”至“于房”。
○释曰:“敦有首者,尊者器饰也,饰盖象龟”,知有此义者,以其经曰“敦南首”,明象龟虫兽之形,故云首。知象龟者,以其盖形龟象故也。云“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者,案《周礼梓人》云“外骨,内骨,以ㄕ鸣者,以胸鸣者”之类,郑云:“刻画祭器,博庶物也。”又《周礼司尊彝》有鸡彝之等,是周之礼,饰器各以其类也。云“龟有上下甲”者,欲言此敦盖取象之意,以龟有上下甲,故敦盖象之,是亦取其类也。敦盖既象龟,明簋亦象龟为之,故《礼器》云:“管仲镂簋,朱。”注云:“谓刻而饰之。大夫刻为龟耳,诸侯饰以象,天子饰以玉。”言以玉饰之,还依大夫象形为饰也,天子则簋敦兼有。《九嫔职》云:“凡祭祀赞玉。”注云:“玉、玉敦,受黍稷器。”是天子八簋之外,兼用敦也。《特牲》云:“佐食分簋。”注云:“为将。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则同姓大夫亦用簋。《特牲》、《少牢》用敦者,异姓大夫士也。《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周之八簋。”郑注云:“皆黍稷器,制之异同未闻。”案《周礼舍人》注:“圆曰簋。”《孝经》注直云“外方曰簋”者,据而言。若然,云未闻者,据殷已上未闻,周之簋则闻矣。故《易损卦》云:“二簋可用享。”注云:“离为日,日圆。巽为本,木器象”,是其周器有闻也。《孝经纬钩命决》云:“敦规首上下圆相连,簋上圆下方,法阴阳”,是有闻而郑云未闻者,郑不信之故也。
祝酌,奠,遂命佐食启会。佐食启会盖,二以重,设于敦南。(酌奠,酌酒为神奠之,後酌者,酒尊,要成也。《特牲馈食礼》曰:“祝洗,酌奠,奠于南。”重累之。)
[疏]注“酌奠”至“累之”。
○释曰:“酌奠,酌酒为神奠之”者,以其迎尸之前,将为阴厌,为神不为尸,故云为神奠之也。云“後酌者,酒尊,要成也”者,上经先设馀馔,此经乃酌者,酒尊物设馔要由尊者成,故後设之也。引《特牲》者,酌奠之处,当在南,此经不言,故引为证也。云“重累之”者,以黍稷各二,二者各自当重累於敦南,却合之也。
主人西面,祝在左。主人再拜稽首。祝祝曰:“孝孙某,敢用柔毛、刚鬣、嘉荐、普淖,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以某妃配某氏。尚飨!”主人又再拜稽首。(羊曰柔毛,豕曰刚鬣。嘉荐,菹醢也。普淖,黍稷也。普,大也。淖,和也。德能大和,乃有黍稷。《春秋传》曰:奉粢曰“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
[疏]注“羊曰”至“丰也”。
○释曰:云“羊曰柔毛,豕曰刚鬣”,《下曲礼》文。羊肥则毛柔濡,豕肥则鬣刚也,彼注云:“号牲物者,异於人用也。”引《春秋》者,证黍稷大和之义。案彼《左氏》桓六年传文:“楚武王侵随,使章求成焉,军於瑕以待之,随人使少师入楚军。董成楚以羸师而纳少师,少师还,请追楚师。季梁止之曰:天方授楚,楚之羸,其诱我也。臣闻小之能敌大也,小道大淫。所谓道,忠於民而信於神也。上思利民,忠也。祝史正辞,信也。今民馁而君逞欲,祝史矫举以祭,臣不知其可也。公曰:吾牲肥盾,粢盛丰备,何则不信?对曰:夫民,神之主也。是以圣王先成民而後致力於神,故奉牲以告曰‘博硕肥盾’,谓民力之普存也。奉盛以告曰‘粢丰盛’,谓其三时不害而民和年丰也。”则此之所言随季梁辞也。
祝出,迎尸于庙门之外。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特牲馈食礼》曰:“尸入,主人及宾皆辟位,出亦如之。”祝入门右者,辟尸盥也,既则後尸。)
[疏]注“主人”至“後尸”。
○释曰:自此尽“牢肺正脊加于斤”,论尸入正祭之事。云“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者,《礼记》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故主人皆不出迎尸。尸在庙门外为臣道,故主人不出迎尸,伸尊也。引《特牲》者,尸出入时,主人与宾西位,上皆逡巡辟位,敬尸也。云“既则後尸”者,下经云“祝延尸,尸升自西阶,入,祝从”,注云:“由後诏相之曰延。”是後尸者也。
宗人奉,东面于庭南。一宗人奉水,西面于东。一宗人奉箪巾,南面于北。乃沃尸,盥于上。卒盥,坐奠箪,取巾,兴,振之三,以授尸,坐取箪,兴,以受尸巾。(庭南,没ニ。)
[疏]注“庭南没ニ”。
○释曰:庭南者,於庭近南,是没尽门屋ニ,近门而盥也。是以《特牲》亦云“尸入门北面盥”,继门而言,即亦此没ニ者也。
祝延尸,尸升自西阶,人,祝从。(由後诏相之曰延。延,进也。《周礼》曰大祝相尸礼。祝从,从尸升自西阶。)
[疏]“祝延”至“祝从”。
○注“由後”至“西阶”。
○释曰:《周礼》曰大祝相尸礼者,案职云“相尸礼”,注云“延其出入,诏其坐作”是也。
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祝接神,先入宜也。)
尸升筵,祝、主人西面立于户内,祝在左。(主人由祝後而居右,尊也。祝从尸,尸即席,乃居主人左。)
[疏]注“主人”至“人左”。
○释曰:祝先入,至主人入而居祝之右者,以祝从尸後诏侑之,故在尸後。主人前及尸,即筵主人与祝西面,则主人尊故也。云“祝从尸,尸即席,乃却居主人左”者,解祝在先,居左之意也。
祝、主人皆拜妥尸,尸不言。尸答拜,遂坐。(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尸自此答拜,遂坐而卒食,其有不啐奠,不尝,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也。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所谓曲而杀。)
[疏]“祝主”至“遂坐”。
○注“拜妥”至“而杀”。
○释曰:案《尔雅》:“妥、安,坐也。”故云“拜妥尸,拜之使安坐也。”案《特牲》云尸“啐酒,告旨,主人拜,尸答拜,祭尝之,告旨”,不得遂坐,此经云“答拜逐坐”,故郑解其遂坐而卒食之意,以“其有不啐奠,不尝,不告旨”也。大夫之礼尸弥尊,故无三事。《特牲》所云尝,谓尝豕。此不尝,谓不尝豕也。知非不尝羊者,案下云“尝羊”,故知不尝豕也。不告旨者,既不啐奠,故无告也。言“弥尊”者,既不啐奠,一尊,又不尝,不告者,是弥尊也。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者,案《特牲》迎“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注云:“飨,劝强之也。其辞取於《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而孝荐之飨。”是士贱不嫌,得与人君同。大夫尊,嫌与人君同,故初不飨,後亦不告旨。故云不告旨者,为初亦不飨也。云“所谓曲而杀”者,《礼器》文,彼注云:“谓若父在为母期。”不得申,大夫不得者,亦不得申,故引为证。若然,曲而杀,为初不飨而言也。
祝反南面。(未有事也。堕祭,尔敦,官各肃其职,不命。)
[疏]注“未有”至“不命”。
○释曰:云“未有事也”者,释祝反南面也。云“堕祭,尔敦”,文在下经。“官各肃其职,不命”者,言祝无事之义。案宿诸官各肃其事,不须命,故祝得反南面。
尸取韭菹,辩扌Й于三豆,祭于豆。上佐食取黍稷于四敦,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于俎,以授上佐食。上佐食兼与黍以授尸。尸受,同祭于豆祭。(牢,羊豕也。同,合也。合祭於俎豆之祭也。黍稷之祭为堕祭,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今文辩为遍。)
[疏]注“牢羊”至“为遍”。
○释曰:云“黍稷之祭为堕祭”者,肺与黍稷俱得为堕,故《周礼守祧职》:“既祭,则藏其堕。”堕中岂不能兼肺,肺与黍稷俱祭于菹上。上既藏之,明肺与黍稷器不动,人就器减取之,故特得堕名。举肺则全取,因上绝之,不得堕称,及其藏之,并有堕名也。云“将食神馀,尊之而祭之”者,谓阴厌是神食,後尸来即席食,尸鬼神之馀,故尸亦尊神而祭之。以其凡祭者,皆不是盛主人之馔,故以祭之为尊也。
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上佐食尔上敦黍于筵上,右之。(尔,近也,或曰移也。右之,便尸食也。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
[疏]“上佐”至“右之”。
○注“尔近”至“相因”。
○释曰:《曲礼》云:“饭黍无以箸。”是古者饭食不用匙箸。若然,器即不动,器中取之,故移之於席上,便尸食也。云“重言上佐食,明更起,不相因”者,前举尸牢肺时,坐而取之,兴以授尸,不因此坐取肺,即尔敦黍,明更坐尔黍而起,不因前坐也。案《特牲》云“黍稷”,此及虞皆不云“稷”者,此後皆黍稷连言,明并黍稷食之,不虚陈而不食。不言尔之者,文不具,其实亦尔之也。
主人羞斤俎,升自阼阶,置于肤北。(羞,进也。斤,敬也。亲进之,主人敬尸之加。)
[疏]“主人”至“肤北”。
○注“羞进”至“之加”。
○释曰:《郊特牲》训斤为敬,今此主人亲进之,故郑云敬尸之加,以其为尸特加,故云“加”也。若然,特牲三俎肤从豕俎,故斤在腊北,此五俎有肤俎,故斤在肤北。
上佐食羞两,取一羊于房中,坐设于韭菹之南。下佐食又取一豕于房中以从,上佐食受,坐设于羊之南,皆Ρ,皆有四。尸扌及以四,祭羊,遂以祭豕,尝羊。(Ρ,菜也。羊用苦,豕用薇,皆有酒。)
[疏]“上佐”至“羊”。
○注“Ρ菜”至“有滑”。
○释曰:Ρ菜者,菜是地之Ρ。知“羊用苦,豕用薇,皆有滑”者,案《公食大夫》记云“Ρ,牛藿,羊苦,豕薇,皆有滑”是也。
食举,(举,牢肺正脊也。先饮啖之,以为道也。)
[疏]“食举”。
○注“举牢”至“道也”。
○释曰:此食举在羞斤之下,《特牲》食举在羞斤之上。不同者,彼《特牲》食举下乃云“羞斤俎”者,是其正以食举。後尸即哜之属,即加於斤俎,故食举後即进斤是正也。此食举不在羞斤之上,上佐食羞羹,尸祭讫,乃得食举,故退食举在祭之下。又不退羞斤在食举下者,由主人敬尸,故不退在下也。《特牲》尔敦下设大羹,此不云者,大羹不为神,直是为尸者,故此不言傧,尸乃有也。云“举,牢肺正脊也”者,上文云“上佐食举尸牢肺、正脊以授尸”,尸受祭肺明。今食先云食举,是上牢肺正脊也。云“先食啖之,以为道也”者,案《特牲》:“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注“肺,气之主也。脊,体之贵者,先食啖之,所以道食通气”是也。
三饭。(食以黍。)
[疏]“三饭”。
○注“食以黍”。
○释曰:知先食黍者,以前文先言尔黍,故知先食黍也。
上佐食举尸牢,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正胁也。古文为肝。)
[疏]注“正胁也”。
○释曰:上文序体先言短胁,次言正胁,则正胁在中,上食举是正脊,故知此食亦先取正胁也。《特牲》云“食”,郑注“为长胁也”。彼记序九体,有长胁无代胁者,案郑注云:“脊无中,胁无前,贬於尊者。”故与此异也。
上佐食羞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设于荐豆之北,以其加也。四豆亦纟争。羊在南,豕在北,无熏尧者,尚牲不尚味。)
[疏]“上佐”至“之北”。
○注“设于”至“尚味”。
○释曰:《特牲》略於《少牢》,故有豕尧。此《少牢》二牲,故不尚味,而无熏尧也。
尸又食,食。上佐食举尸一鱼,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横之。(又,复也。或言食,或言饭。食,大名。小数曰饭。鱼横之者,异於肉。)
[疏]“尸又”至“横之”。
○注“又复”至“於肉”。
○释曰:云“食,大名”者,以其《论语》文多言食,故云食大名也。云“小数曰饭”者,此《少牢》、《特牲》言三饭、五饭、九饭之等,据一口谓之一饭,五口谓之五饭之等,据小数而言,故云小数曰饭也。云“鱼横之者,异於肉”者,鱼在俎缩,肉在俎则横,其同在斤,俎仍横之。鱼本缩,今则横矣,与牲体异,故云鱼横异於肉也。必知肉在斤仍横者,但言加于斤,不云缩,则与本俎同横可知也。大夫不傧尸者,於此时亦当设大羹,此主为大夫不傧尸者,大羹之文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腊肩,尸受,振祭,哜之,上佐食受,加于斤。(腊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别举鱼腊,崇威仪。)
[疏]注“腊鱼”至“威仪”。
○释曰:云“腊(元缺起此)鱼皆一举者,《少牢》二牲,略之”者,以《特牲》三举兽鱼,以其牲少故也。此《少牢》二牲略之者,体足可举,故腊鱼一举以略之。云“腊必举肩,以肩为终也”者,以腊如牲骨,但举一肩,肩尊,以为终取其成义,牲体举肩为终。云“别举鱼腊,崇威仪”者,《特牲》云:“尸三饭,佐食举兽,鱼一,亦如之。尸又三饭,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举肩及兽鱼如初。”兽鱼常一时同举,而此兽鱼别举,大夫之礼,故云崇威仪。案《特牲》先举腊後鱼,此《少牢》後举腊者,彼《特牲》三俎,腊皆三举,故後举鱼。此《少牢》腊鱼皆一举,故使腊在後肩,取其终义故也。
又食,上佐食举尸牢骼,如初。(如举也。)
又食,(不举者,卿大夫之礼,不过五举,须侑尸。)
[疏]注“不举”至“侑尸”。
○释曰:云“五举”者,举牢肺一也,又举牢二也,又举一鱼三也,又举腊肩四也,又举牢骼五也,是卿大夫之礼五举也。
尸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实犹饱也。祝既侑,复反南面。)
[疏]注“侑劝”至“南面”。
○释曰:云“侑劝也,祝独劝者,更则尸饱”者,此决《特牲》九饭三侑,皆祝、主人共侑,不更以侑者,欲使尸饱。若其重侑,则嫌相亵。《特牲》重侑,不更者,以士礼九饭,纵更亦不饱,故不更。此大夫礼十一饭,更则饱,故有更。是以使祝独侑,与主人更之义。云“祝既侑,复反南面”者,户内主人及祝有事之位。尸席北,祝无事之位,今侑讫,亦复尸北,南面位也。此与《特牲》皆有尸饭法,天子诸侯亦当有之。故大祝九拜之下,云“以享侑祭祀”,注云:“侑,劝尸食而拜。”若然,士三饭即告饱而侑,大夫七饭告饱而侑,诸侯九饭告饱而侑,天子十一饭而侑也。
尸又食,上佐食举尸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四举牢体,始於正脊,终於肩,尊於终始。)
[疏]注“四举”至“终始”。
○释曰:正脊及肩,此体之贵者,故先举正脊为食之始,後举肩者为食之终,故云“尊於终始”。
尸不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祝当赞主人辞。)
[疏]注“祝当赞主人辞”。
○释曰:以其西面是祝之有事之位,故从南向西面位也。
主人不言,拜侑。(祝言而不拜,主人不言而拜,亲疏之宜。)
[疏]注“祝言”至“之宜”。
○释曰:云“亲疏之”者,云祝言而不拜者,疏也;云主人不言而拜者,亲也。事相成,故云“亲疏之宜”也。
尸又三饭。(为祝一饭,为主人三饭,尊卑之差。凡十一饭,下人君也。)
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言受者,尸授之也。尸授牢而实举干俎豆,食毕,操以授佐食焉。)
[疏]注“言受”至“食焉”。
○释曰:此案上文初食举谓正脊与牢肺,不言置举之所。下文即言“三饭,上佐食举尸牢,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至此尸十一饭後,乃言“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者,是却本,初食约《特牲》举肺脊,其时尸实举于菹豆。今尸食毕,尸乃於菹豆上取而授上佐食,上佐食受而加于斤,故言“受尸牢肺、正脊,加于斤”也。
主人降,洗爵,升,北面酌酒,乃尸。尸拜受,主人拜送。(犹羡也。既食之而又饮之,所以乐之。古文作酌。)
[疏]注“犹”至“作酌”。
○释曰:自此尽“折一肤”,谓主人尸之事。云“犹羡也”者,取饶羡之义,故以为乐之也。
尸祭酒,啐酒。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羞,进也。缩,从也。盐在肝右,便尸扌Й之。古文缩为蹙。)
[疏]注“羞进”至“为蹙”。
○释曰:云“盐在肝右,便尸扌Й之”者,盐在肝右,据宾长西面,手执而言,尸东面,若至尸前,盐在尸之左,尸以右手取肝,乡左(元缺止此)扌Й之,是其便也。
尸左执爵,右兼取肝,扌Й于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爵。主人拜,受尸爵,尸答拜。(兼,兼羊、豕。)
祝酌受尸,尸醋主人,主人拜受爵,尸答拜,主人西面奠爵,又拜。(主人受酢酒,侠爵拜,弥尊尸。)
[疏]注“主人”至“尊尸”。
○释曰:云“弥尊尸”者,此《少牢》与《特牲》尸酢主人,使祝代尸酌者,已是尊尸。今主人拜受讫,又拜为侠拜,是弥尊尸也。
上佐食取四敦黍稷,下佐食取牢一切肺,以授上佐食。上佐食以绥祭。(绥,或作ソ。ソ读为堕。将受嘏,亦尊尸馀而祭之。古文堕为斤。)
[疏]注“绥或”至“为斤”。
○释曰:经中绥是车绥,或有《礼》本作ソ者,故亦读从《周礼守祧》:“既葬,则藏其堕。”取堕减之义也。云“将受嘏”者,下文主人受嘏之时,先堕祭,是以佐食授黍稷,与主人为堕礼。
主人佐执爵,右受佐食,坐祭之,又祭酒,不兴,遂啐酒。(右受佐食,右手受堕於佐食也。至此言坐祭之者,明尸与主人为礼也。尸恒坐,有事则起。主人恒立,有事则坐。)
[疏]注“右手”至“则坐”。
○释曰:云“尺常坐,有事则起。主人常立,有事则坐”者,案《礼器》云:“周坐尸。”《曲礼》云:“立如齐。”郑云:“齐,谓祭祀时。”则是尸常坐,主人祭时则常立。经云“坐祭之”,谓堕祭尸馀是尸与主人为礼,是主人有事乃坐也。尸答主人拜乃立,是尸有事则起也。
祝与二佐食皆出,盥于洗,入,二佐食各取黍于一敦,上佐食兼受,抟之,以授尸。尸执以命祝。(命祝以嘏辞。)
[疏]注“命祝以嘏辞”。
○释曰:谓命祝使出嘏辞,以嘏於主人,下文是也。
卒命祝,祝受以东,北面于户西,以嘏于主人曰:“皇尸命工祝,承致多福无疆于女孝孙。来女孝孙,使女受禄于天,宜稼于田,眉寿万年,勿替引之。”(嘏,大也。予主人以大福。工,官也。承犹传也。来读曰,,赐也。耕种曰稼。勿犹无也。替,废也。引,长也。言无废止时,长如是也。古文嘏为格,禄为福,眉为微,替为,或为<至>。<至>、替,声相近。)
[疏]“卒命”至“引之”。
○注“嘏大”至“相近”。
○释曰:云“嘏,大也”者,《郊特牲》云:“嘏,长也,大也。”故郑云“予主人以大福”。案《特牲》尸亲嘏主人,此尸使祝嘏主人者,大夫尸尊,故不亲嘏,《特牲》无嘏,文不具也。
主人坐奠爵,兴,再拜稽首,兴,受黍,坐振祭,哜之,诗怀之,实于左袂,挂于季指,执爵以兴,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纳诸内。(诗犹承也。实於左袂,便右手也。季犹小也。出,出户也。宰夫,掌饮食之事者。收敛曰啬,明丰年乃有黍稷也。复尝之者,重之至也。纳犹入也。古文挂作卦。)
[疏]“主人”至“诸内”。
○注“诗犹”至“作卦”。
○释曰:云“出,出户也”者,以主人位在户内西面,今云出,故知是出户也。此宰夫以笾受啬,大夫之礼,《特牲》主人出写啬于房,祝以笾受,彼士礼,与大夫异也。案《春官郁人》云:“大祭祀,与量人受举之卒爵而饮之。”郑云:“,受福之嘏。声之误也。王尸,尸嘏王,此其卒爵也。《少牢馈食礼》:主人受嘏,诗怀之。卒爵,执爵以兴,出,宰夫以笾受啬黍,主人尝之,乃还,献祝。此郁人受王之卒爵,亦王出房时也。”是王受嘏与大夫同也。案《楚茨》诗:“既齐既稷,既匡既敕。”注云:“嘏之礼,祝遍取黍稷牢肉鱼扌需於醢,以授尸。孝孙前就尸受之,天子使宰夫受之,以筐祝则释嘏辞以敕之。”天子嘏辞与大夫同也。云“复尝之者,重之至也”者,前已哜之,是已尝。今复言尝,是重受,福之至也。《特牲》不言复尝者,文不具也。
主人献祝,设席南面。祝拜于席上,坐受。(室中迫狭。)
[疏]“主人”至“坐受”。
○注“室中迫狭”。
○释曰:言迫狭,大夫士庙室也,皆两下五架,正中曰栋,栋南两架,北亦两架。栋南一架名曰楣,前承檐,以前名曰。栋北一架为室,南壁而开户,即是一架之开,广为室,故云“迫狭”也。必知栋北一架後乃为室者,《昏礼》主人筵宾升自西阶,“当阿东面致命”,郑云:“阿,栋也。入堂深。”明不入室,是栋北乃有室也。
主人西面答拜。(不言拜送,下尸。)
[疏]“主人西面答拜”。
○注“不言拜送下尸”。
○释曰:上主人尸,尸拜受,主人拜送。今主人献祝,祝拜受,主人答拜。拜送礼重,答拜礼轻,今言答拜,故云“不言拜送,下尸”也。
荐两豆菹、醢。(葵菹、蠃醢。)
[疏]“荐两豆菹醢”。
○注“葵菹蠃醢”。
○释曰:知者,上云“韭菹醢”,郑云:“朝事之豆也,而馈食用之,丰大夫礼。”上亦云葵菹、蠃醢,是馈食之豆,当馈食之节,是其常事,故不言丰大夫之礼,今祝用之,亦其常事,故知用“葵菹、蠃醢”也。
佐食设俎,牢髀,横脊一、短胁一、肠一、胃一、肤三、鱼一,横之,腊两髀属于尻。(皆升下体,祝贱也。鱼横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腊两髀属于尻,尤贱,不殊。)
[疏]注“皆升”至“不殊”。
○释曰:言“升下体”者,髀与短胁、横脊皆羊、豕之下体,属于尻,又腊之下体,为祝贱故也。云“鱼横者,四物共俎,殊之也”者,以其鱼犹在俎,缩载,今横者,为四物共俎,横而殊之也。缩其七物而云四物者,据羊、豕、鱼、腊,故云四物也。云“尤贱”者,羊、豕体不属於尻,以腊用左、右胖,故有两髀。言髀属于尻,尻在中,谓髀与尻相连属,不殊,是尤贱也。周祝贱,常连之也。
祝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祝祭俎,(大夫祝俎无肺,祭用肤,远下尸。不哜之,肤不盛。)
[疏]“祝取”至“祭俎”。
○注“大夫”至“不盛”。
○释曰:云“大夫祝俎无肺,祭用肤,远下尸”者,案《特牲》尸俎有祭肺、离肺,祝俎有离肺,无祭肺,是下尸。今大夫尸俎亦皆有祝,则离肺、祭肺俱无,是远下尸也。云“不哜之,肤不盛”者,决离肺祭讫,哜之,加于俎。今以无肺祭,不盛故也。凡肤皆不齐,独於此言之者,以其以肤替肺,肺则哜,此则不哜,故须言之也。
祭酒,啐酒。肝牢从。祝取肝扌Й于盐,振祭,哜之,不兴,加于俎,卒爵,兴。(亦如佐食授爵乃兴,不拜既爵,大夫祝,贱也。)
[疏]注“亦如”至“贱也”。
○释曰:“亦如佐食授爵乃兴”者,此经直云“卒爵兴”,不云“授爵”,故特明之。案下文主妇献祝,祝卒爵,坐授主妇爵。主妇又献二佐食,二佐食坐授主妇爵,主妇献祝与献二佐食同,明主人献祝,祝授主人爵,亦与二佐食同可知。云“不拜既爵,大夫祝,贱也”者,此决《特牲》:“祝卒角拜,主人答拜。”以士卑,故祝不贱。此大夫尊,故祝贱,不拜既爵也。
主人酌献上佐食。上佐食户内牖东北面拜,坐受爵。主人西面答拜。佐食祭酒,卒爵,拜,坐授爵,兴。(不啐而卒爵者,大夫之佐食贱,礼略。)
[疏]注“不啐”至“礼略”。
○释曰:《特牲》士之佐食亦啐,大夫佐食贱,礼略。天子诸侯礼虽亡,或可对天子诸侯佐食啐,乃卒爵,贵故也。
俎设于两阶之,其俎:折,一肤。(佐食不得成礼於室中。折者,择取牢正体馀骨,折分用之。有┵而无荐,亦远下尸。)
[疏]“俎设”至“一肤”。
○注“佐食”至“下尸”。
○释曰:云“有┵而无荐,亦远下尸”者,有┵即经俎实是也,无荐谓无菹醢也。既无肺,已是下尸,又无荐,是远下尸也。
主人又献下佐食,亦如之。其┵亦设于阶,西上,亦折,一肤。(上佐食既献则出,就其俎。《特牲》记曰佐食“无事则中庭北面”,谓此时。)
有司赞者取爵于篚以升,授主妇赞者于房户。(男女不相因。《特牲馈食礼》曰:“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
[疏]“有司”至“房户”。
○注“男女”至“于篚”。
○释曰:云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祝献尸与佐食之事。此直云有司“授妇赞者于房”,案《礼记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受以篚,其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此经虽不言受以篚,及奠於地之事,亦当然也。云“男女不相因”者,案《特牲》:“佐食卒角,主人受角,降,反于篚,升,入复位讫,主妇乃洗爵于房,酌亚献尸。”是不相因爵也。引《特牲》者,证男女不相因爵,主妇不取此爵也。
妇赞者受,以授主妇。主妇洗于房中,出酌,入户,西面拜,献尸。(入户西面拜,由便也。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拜而後献者,当侠拜也。《昏礼》曰:“妇洗在北堂,直室东隅。”)
[疏]注“入户”至“东隅”。
○释曰:云“入户西面拜,由便也”者,下注云:“此拜於北,则上拜於南矣,由便也。”云“不北面者,辟人君夫人也”者,案《特牲》“主妇北面拜”,注云:“北面拜者,辟内子也。”则是士妻卑,不嫌,得北面与人君夫人同也。
尸拜受。主妇主人之北,西面拜送爵。(拜於主人之北,西面,妇人位在内,此拜於北,则上拜於南矣,由便也。)尸祭酒,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易爵,洗,酌,授尸。(祝出易爵,男女不同爵。)主妇拜受爵,尸答拜。上佐食绥祭。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北受祭,祭之。其绥祭如主人之礼,不嘏,卒爵,拜。尸答拜。(不嘏,夫妇一体。绥亦当作ソ,古文为斤。)
主妇以爵出,赞者受,易爵于篚,以授主妇于房中。(赞者,有司赞者也。易爵,亦以授妇赞者,妇赞者受房户外,入授主妇。)
[疏]注“赞者”至“主妇”。
○释曰:知“赞者,有司赞者,也”者,上文云“有司赞者取爵於篚”,此还是上有司赞者也。
主妇洗,酌,献祝。祝拜,坐受爵。主妇答拜于主人之北。卒爵,不兴,坐授主妇。(不侠拜,下尸也。今文曰:祝拜受。)
主妇受,酌,献上佐食于户内。佐食北面拜,坐受爵。主妇西面答拜。祭酒,卒爵,坐授主妇。主妇献下佐食亦如之。主妇受爵以入于房。(不言拜於主人之北,可知也。爵奠於内篚。)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爵,宾户西北面拜送爵。尸祭酒,卒爵。宾拜。祝受尸爵,尸答拜。
祝酌,授尸。宾拜受爵。尸拜送爵。宾坐奠爵,遂拜,执爵以兴,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答拜。
宾酌,献祝。祝拜,坐受爵,宾北面答拜。祝祭酒,啐酒,奠爵于其筵前。(啐酒而不卒爵,祭事毕,示醉也。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
[疏]“宾长”至“筵前”。
○释曰:云“尸祭酒,卒爵”者,案《特牲》宾长献爵止,注云:“欲神惠之均。”於室中待夫妇致爵。此大夫礼,或有宾尸者,致爵在傧尸之上,故不致爵,爵不止也。若然,《有司彻》尸作止爵,三献致爵於主人,主人不酢主妇,又不致爵于主妇,下大夫不傧尸,宾献尸止爵,主妇致爵于主人,酢主妇,主人不致於主妇。《特牲》主人与主妇交相致爵。参差不同者,此以尊卑为差降之数,故有异也。上大夫得傧尸,故致爵,上辟人君。下大夫不傧尸,故增酢主妇而已。士卑,不嫌与君同,故致爵具也。
○注“啐酒”至“礼杀”。
○释曰:云“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者,以其祝与佐食,俱是事神及尸,是以献尸并及之,故主人、主妇献祝与佐食。今宾献祝不及佐食者,但为待宾尸,故於宾长献是祭末礼杀,故不及佐食,阙之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利犹养也。成,毕也。孝子之养礼毕。)
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谡,起也。谡或作休。)
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
[疏]“主人”至“庙门”。
○释曰:自此尽“庙门”,论祭祀毕尸出庙之事。注事尸之礼讫於庙门者,上祝迎尸於庙门,今礼毕又送尸於庙门。案《礼记》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是以据庙门为断。
祝反,复位于室中。主人亦入于室,复位。祝命佐食彻斤俎,降设于堂下阼阶南。(彻斤俎不出门,将傧尸也。斤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不云尸俎,未归尸。)
[疏]“祝反”至“阶南”。
○注“彻斤”至“归尸”。
○释曰:自此尽篇末,论彻斤俎行之事。云“彻斤俎不出门,将傧尸也”者,决《特牲》佐食彻尸俎出庙门者,送尸者也。云“斤俎而以傧尸者,其本为不反鱼肉耳”者,案《曲礼》云“毋反鱼肉”,谓食时鱼肉不反俎,故尸食亦加斤俎,本为尸不反鱼肉。今宾尸将更食鱼肉,当加於斤俎,未得即送尸家,故云本为不反鱼肉也,故傧尸讫并後加者,得归之也。
司宫设对席,乃四人。(大夫礼,四人,明惠大也。)
[疏]注“大夫”至“大也”。
○释曰:案《祭统》云:“凡之道,而兴施惠之象也。”是故上有大泽,则惠必及下。是以《特牲》二人,惠之小者。大夫四人,明惠之大者也。
上佐食盥,升,下佐食对之,宾长二人备。(备四人也。三亦盥升。)
[疏]“上佐”至“人备”。
○注“备四”至“盥升”。
○释曰:“下佐食对之”者,不谓东西相当,直取上佐食东面,下佐食西面为对。以其下佐食西面近北,故不得东西相当也。云“宾长二人备”者,亦不东西相当,以其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是亦不东西相当也,故云“备”,不言“对”也。
司士进一敦黍于上佐食,又进一敦黍于下佐食,皆右之于席上。(右之者,东面在南,西面在北。)
[疏]注“右之”至“在北”。
○释曰:东面在南,据上佐食,西面在北,据下佐食。右之者,饭用手右之便故也。
资黍于羊俎两端,两下是。(资犹减也。减置於羊俎两端,则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今文资作赍。)
[疏]注“犹”至“作赍”。
○释曰:云“两下是”者,据二宾长以二佐食为下,故云“一宾长在上佐食之北,一宾长在下佐食之南”,以地道尊右,故二佐食皆在右。若然,羊俎两,南北面置之,故二宾长於俎一端取黍也。必知上佐食东面近南,下佐食西面近北者,以其尸东面近南,今尸起,上佐食居尸坐处,明知位次如此。
司士乃辩举,者皆祭黍、祭举。(举,举肤。今文辩为遍。)
[疏]“司士”至“祭举”。
○注“举举”至“为遍”。
○释曰:知举是举肤者,以其尸举肺,者下尸,明不举肺当举肤。是以《特牲》云:“佐食授者各一肤。”明此大夫礼,亦举肤也。
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举于俎,皆答拜,皆反,取举。(三拜,旅之,示遍也。言反者,拜时或去其席,在东面席者,东面拜,在西面席者,皆南面拜。)
[疏]“主人”至“取举”。
○注“三拜”至“面拜”。
○释曰:知面位如此者,以主人在户内,西面三拜者,者在东面而答主人拜,可知在西面位者,以主人在南,西面,不得与主人同面而拜,明回身南面向主人而拜,故郑以义解之如此也。
司士进一于上,又进一于次,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乃皆食,食举。(氵音,肉汁也。)
[疏]“司士”至“食举”。
○释曰:云“又进二豆氵音于两下”者,以其神坐之上,止有羊、豕二,一进与上佐食,一进与下佐食,故更羞二豆氵音于两下,氵音者从门外镬中来,以两下无,故进氵音也。
卒食,主人洗一爵,升,酌,以授上。赞者洗三爵,酌。主人受于户内,以授次,若是以辩。皆不拜,受爵。主人西面三拜者。者奠爵,皆答拜,皆祭酒,卒爵,奠爵,皆拜。主人答壹拜。(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答壹拜,略也。古文一为壹也。)
[疏]注“不拜”至“壹也”。
○释曰:云“不拜受爵者,大夫者贱也”者,决《特牲》使嗣子与兄弟为贵,故拜受爵也。云“答壹拜,略也”者,《特牲》亦无再拜法,此云“略”者,以其四皆拜,主人总答一拜,故云略也。
者三人兴,出。(出,降实爵于篚,反宾位。)上止。主人受上爵,酌以酢于户内,西面坐奠爵,拜。上答拜,坐祭酒,啐酒。(主人自酢者,上独止,当尸位,尊不酌也。)
[疏]注“主人”至“酌也”。
○释曰:《特牲》上亲自酌酢主人,此上不酌者,上将嘏主人,故在尸位,不可亲酌。《特牲》上酌者,以上不嘏主人,既卒爵,三俱出,上酢主人。《少牢》礼备,又嘏主人,故不酌也。
上亲嘏,曰:“主人受祭之福,胡寿保建家室。”(亲嘏,不使祝授之,亦以黍。)
[疏]注“亲嘏”至“以黍”。
○释曰:言“亦”者,亦上皇尸命工祝嘏主人以黍,此亦以黍。上文司士进敦,乃分黍于羊俎两端,下不言稷,故知亦黍也。
主人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坐卒爵,拜。上答拜,上兴,出。主人送,乃退。(送佐食不拜,贱。)
[疏]注“送佐食不拜贱”。
○释曰:宾主之礼,宾出主人皆拜送,此佐食送之而不拜,故云“贱”也。
●卷四十九有司彻第十七
[疏]《有司彻》第十七。
○释曰:郑《目录》云:“《少牢》之下篇也。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祭毕,礼尸於室中。天子、诸侯之祭,明日而绎。有司彻於五礼属吉。《大戴》第九,《小戴》第十二。《别录》,《少牢》下篇第十七。”
○释曰:言“大夫既祭傧尸於堂之礼”者,谓上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礼毕,别行傧尸於堂之礼。又云“祭毕,礼尸於室中”者,据下大夫室内事尸行三献,即於室内为加爵礼尸,即下文云“若不傧尸”以下是也。
有司彻。(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卿大夫既祭而宾尸,礼崇也。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绎。《春秋传》曰“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是也。《尔雅》曰:“绎,又祭也。”)
[疏]“有司彻”。
○注“彻室”至“祭也”。
○释曰:自此尽“如初”,论彻室内之馈并更整设及温尸俎之事。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者,室内之馈,主於尸馔,荐俎黍稷皆名馈。下大夫不傧尸,讫,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彼郑注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则此馈内兼数物,唯无斤俎。斤俎,上篇佐食彻之,先设於堂下也。又言及祝佐食之俎者,殊其尊卑为文,祝亦有荐在室内北墉下,佐食之俎在两楹之,无荐。此等见於上篇。今彻祝与佐食并为文者,贱者省文之义,其实祝荐俎在室内,佐食俎在阶。此直云有司,不言官,下大夫不傧尸,云官彻者,彼为更馔西北隅,为阳厌,故见官也。斤俎亦用傧尸,不使有司同时彻者,斤俎本为尸故设之,彻之皆不与正俎同时,而後设先彻。案《楚茨》诗云:“诸宰君妇,废彻不迟。”此不言者,彼人君礼,故不同也。云“卿大夫既祭而傧尸礼崇也”者,此对下大夫不傧尸,礼不崇也。云“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者,对下大夫尸出之後,改馔西北隅,为厌饫神。今傧尸者虽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亦足以厌饫神,亦下大夫也。云“天子诸侯明日祭於礻方而绎”者,欲见天子诸侯尊,别日为之,与卿大夫礼异。但礻方与绎,二者俱时为之,故《郊特牲》云:“绎之於库门内,礻方之於东方,失之矣。”郑注云:“礻方之礼宜於庙门外之西室,绎又於其堂,神位在西。此二者同时而大名曰绎,其祭礼简而事尸礼大。”引《春秋传》者,此宣八年《左氏传》:“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卿佐卒轻于正祭,不合废,但绎祭礼轻,宜废而不废,故讥之。云“壬午犹绎”,引之者,证人君别日为绎。又见二者虽同时而大名绎,故孔子书绎不书礻方。引《尔雅》者,《尔雅释天》文,彼云“周曰绎,商曰彤,夏曰复胙”。复胙者,复昨日之胙祭。殷曰彤者,义取彤彤祭不绝。周曰绎者,取寻绎前祭之事。但礻方者,《礼器》云“为礻方乎外”,注“礻方祭,明日之绎祭也。谓之礻方者,於庙门之旁,因名焉。其祭之礼既设祭於室,而事尸於堂,孝子求神非一处”是也。此礻方是明日又祭,故於庙门外。若然,正祭礻方即於庙门内,故《楚茨》诗云:“祝祭于礻方,祀事孔明。”毛传云:“礻方,门内也。”郑云:“孝子不知神之所在,故使祝博求之于庙门内之旁,待宾客之处,祀礼於是甚明。”是正祭礻方在门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或诸远人乎?祭于礻方,尚曰求诸远者与?”亦是祭之明日礻方,故云求诸远者。但此大夫傧尸,同日正祭之牲,天子诸侯礼大,别日又别牲,故《牛人》云:“享牛求牛。”郑云:“享,献也。献神之牛,谓所以祭者也。求,终也,终事之牛,谓所以绎者也。”是其别牲也。
扫堂。(为宾尸新之。《少仪》曰:“埽曰扫,扫席前曰拚。”)
[疏]“扫堂”。
○注“为宾”至“曰拚”。
○释曰:为宾尸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时,堂亦扫讫,今将傧尸又扫之,故云为傧尸新之。引《少仪》者,若直扫席前,止可云拚,今云扫不云拚,明于堂庙泛扫,引之见扫为义也。
司宫摄酒,(更洗,益整顿之。今文摄为聂。)
[疏]“司宫摄酒”。
○注“更洗”至“为聂”。
○释曰:郑云“更洗,益整顿之”者,案《士冠礼》“再醮摄酒”,注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此更添益整顿,则此洗当作挠,此谓宾尸,唯彻室中之馈,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挠搅添益整新之也。
乃[A16D]尸俎。([A16D],温也。温尸俎於爨,斤亦温焉。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古文[A16D]皆作寻,记或作Ь。《春秋传》曰:“若可Ь也,亦可寒也。”)
[疏]“乃[A16D]尸俎”。
○注“[A16D]温”至“寒也”。
○释曰:知温尸俎於爨者,见下文云“卒[A16D],乃升羊豕鱼三鼎”,故知先温於爨之镬,乃後升之於鼎也。斤亦温焉,知者,案下文载俎所举在斤,肩胳脊胁皆在载於俎,明亦温可知。又云“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者,但正祭时,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独言温尸俎,欲见宾尸时,祝与佐食不与而别立侑也。云“古文[A16D]皆作寻”者,《论语》及《左传》与此古文皆作寻,《论语》不破,至此叠古文不从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见有今作[A16D]有火义,故从今文也。云“记或作Ь”者,案《郊特牲》云:“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阎祭,用气也。”注云:“阎,或为Ь。”今此义指彼记或读之,故云记或作Ь也。引《春秋传》者,案哀公十二年《左传》,夏,“公会吴干橐皋,吴子使大宰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服注云:“寻之言重也,温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元缺一字)郑引之者,证[A16D]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A16D],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乃设扃,陈鼎于门外,如初。(腊为庶羞,肤从豕,去其鼎者,宾尸之礼杀於初。如初者,如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今文扃为铉,古文为密。)
[疏]“卒[A16D]”至“如初”。
○注“腊为”至“为密”。
○释曰: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A16D]腊之义。案上[A16D]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议犹择也。择宾之贤者,可以侑尸。必用异姓,广敬也。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议”至“异姓”。
○注“议犹”至“作宥”。
○释曰: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者,二佐食,二宾长,讫皆出,未见入。主人送上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戒犹告也。南面告於其位。戒曰:“请子为侑。”)
[疏]“宗人戒侑”。
○注“戒犹”至“为侑”。
○释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命某为宾。”射人传公命当云:“请子为宾。”此处命侑,当先云:“主人曰命某为侑。”宗人传主人辞,戒曰:“请子为侑。”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俟,待也。待於次,当与尸更入。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
○注“俟待”至“心也”。
○释曰: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为尸席也。)又筵于西序,东面。(为侑席也。)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言“与”,殊尊卑。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
○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
○注“宾客”至“摈赞”。
○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没ニ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ニ”至“又让”。
○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ニ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
○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举。(举,举鼎也。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
○注“举举”至“杀也”。
○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
○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府,其属。凡三匕,鼎一匕。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
○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之属。肉物,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B083],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B083],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B083]皆作亻并。)
[疏]注“[B083]并”至“作亻并”。
○释曰: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氵音羊肉氵音”者,匕氵音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氵音也。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氵音,注于疏匕”是也。云肉氵音者,直是肉从氵音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氵音,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氵音,司马羞羊肉氵音。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氵音者是次宾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氵音豕肉氵音。豕┵,氵音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氵音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氵音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氵音,司士羞豕┵,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氵音也。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几,所以坐安体。《周礼大宰》掌“赞玉几、玉爵”。)
[疏]注“几所”至“玉爵”。
○释曰: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独揖尸,几礼主於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位,阼阶、宾阶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
○释曰: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尸进,二手受于手。(受从手,谦也。)
主人退。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左之者,异於鬼神。生人阳,长左。鬼神阴,长右。不坐奠之者,几轻。)
[疏]“主人”至“不坐”。
○注“左之”至“几轻”。
○释曰: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拜送几也。)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侑拜者,从於尸。)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
○释曰: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主人对。卒洗,揖。主人升,尸、侑升。尸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卒盥,主人揖,升,尸、侑升。主人坐取爵,酌,献尸。尸北面拜受爵,主人东楹东,北面拜送爵。(降盥者,为上污手,不可酌。)
[疏]“主人”至“送爵”。
○释曰:自此尽“兴退”,论主人主妇献於尸之事。云“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者,案《乡饮酒》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宾对。此中亦应主人降洗,宾降,主人辞降。
主妇自东房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西方。妇赞者执昌、菹、醢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陪设于南,昌在东方。兴,取笾于房,、ナ坐设于豆西,当外列,在东方。妇赞者执白、黑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设于初笾之南,白在西方。兴,退。(昌,昌本也,韭菹、醢、昌本、麋。,熬麦也。ナ,熬实也。白,熬稻。黑,熬黍。此皆朝事之豆笾。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宾尸,亦丰大夫之礼。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当外列,辟也。退,退入房也。)
[疏]“主妇”至“兴退”。
○注“昌昌”至“房也”。
○释曰:案此上下经主人先献,主妇乃後荐者,若正祭则先荐後献,若绎祭则先献後荐。故《祭义》云:“君献尸,夫人荐豆。”郑注云:“谓绎日也。”则此傧尸礼与天子诸侯绎祭同,故亦先献後荐也。云“昌本”已下等物,至“此皆朝事豆笾”,、ナ、白、黑、形盐、无、鲍鱼、肃,《醢人》云:“朝事之豆,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故郑注此,皆据彼而言。又案彼注,昌本,昌蒲根,有骨为,无骨为醢。云“ナ,熬实也”者,案《丧服传》云:“苴者麻之有ナ者也。”“牡麻者,麻也。”若然,ナ麻有实,麻无实。郑云ナ实者,举其类耳。其实是雄麻,无实。若竹器圆曰箪,方曰笥,郑注《论语》亦云箪笥,亦是举其类也。白黑之等,无正文,郑以形色而言之。云“大夫无朝事而用之傧尸,亦丰大夫之礼”者,案《礼记》坐尸於堂,子北面而事之,注云:“天子诸侯之祭,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是《特牲》、《少牢》正祭无朝事於堂,直有室中之事。若然,大夫虽用天子诸侯朝事之笾豆,以其礼杀,故八笾八豆之中,各取其四耳。其韭菹醢者,则无骨之醢。昌菹醢者,即《周礼》麋。,散文亦名醢。又案《周礼》郑注云:“齑菹之称,菜肉通”,“全物,若为菹,细切为齑。”彼昌本不言菹,是细切为齑。此云昌菹,则大夫以昌本为菹,异於天子诸侯所用也。云“主妇取笾兴者,以馔异,亲之”者,郑意以笾豆俱时设,而笾不使妇赞者取笾以授主妇者,以笾与豆不同,所实又别,故主妇宜亲就房,亲取之也。
乃升。(升牲体於俎也。)
[疏]“乃升”。
○释曰:自“乃升”尽“于其上”,论司马载俎,因历说十一俎之事。
司马匕羊,亦司马载。载右体,肩、臂、肫、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肠一、胃一、祭肺一,载于一俎。(言[A16D]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亦著脊胁皆一骨也。在下者,折分之以为肉氵音,贬也。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
[疏]注“言[A16D]”至“一俎”。
○释曰:云“言[A16D]尸俎,复序体者,明所举肩骼存焉”者,上篇《少牢》载牲体十一,脊、胁皆加并骨二,尸食特举脊肩骼在於斤俎。上文直言[A16D]尸俎,嫌所举在,斤者不在,故复序其体,所举肩骼则存焉,所举未知。此正俎为在下羊肉氵音以本脊胁皆二骨以并,今皆一骨,故郑云明所举肩骼存焉。以肩骼一骨,前尸所举,今复序之,明在可知。脊胁虽举,以其二以并,今脊胁载一骨在正俎,一骨在氵音俎,故郑云“亦著脊胁皆一骨也”。以其前所举者,未知在何俎,故直注云著脊胁皆一骨,不云存耳。云“一俎,谓司士所设羊鼎西第一俎”者,此俎在侑俎之南,故下文注“侑俎”云:“羊鼎西之北俎也。”郑君知尸俎在南,见羊肉氵音俎在豕俎之南,羊尊豕卑,明尸俎在侑俎之南。或解云言第一者,最在北,故“侑俎”下注云:“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明北俎在俎之南,已下所注俎之次第,皆据司士雍人所陈为次,义可知也。
羊肉氵音,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南俎。(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必为折,上所折分者。哜肺,离肺也。南俎,雍人所设在南者。此以下十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今文氵音为汁。)
[疏]“羊肉”至“南俎”。
○注“肉氵音”至“为汁”。
○释曰:云“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也”者,以决正祭之鼎,直升牲体无氵音者。以正祭之俎非加,今傧尸增俎,实为尸加,故有氵音也。凡牲体皆出汁,不言氵音。又下豕┵亦出于汁,皆不言氵音。此特得氵音名者,《特牲》、《少牢》正祭升牲体於鼎时,皆无匕氵音,故直云升体於俎。设於尸前鼎内,亦无匕氵音升文。今此升牲体於尸前,匕氵音亦升焉,故得氵音名。以其俎实无汁,故进羊肉氵音,必先进羊匕氵音,然後进羊肉氵音。见此氵音为肉而有,故在羊肉氵音前进之,使尸尝之。故郑下注云“哜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是也。若然,豕亦有匕氵音,不名肉氵音而名豕┵者,互见为文。言┵者,见在俎无汁。言肉氵音者,见在鼎内时有汁也。若然,羊豕互见为文,鱼何以不言鱼氵音而云氵音鱼者,羊先言肉後言氵音,使肉前进匕氵音,明是氵音从肉来可知。鱼前无进匕氵音,故先言氵音,以明鱼在氵音可知。鱼无匕氵音者,郑下注云:“不羞鱼,匕氵音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氵音、肉氵音,豕无正俎,鱼无匕氵音,隆之杀。云“必为折,上所折分者”,上经退在下者,以折分,故退之。今此经云折,即上经所退在下者也。左右体之,而必取右体之,折分用之,贵神俎故也。若然,脊胁二骨亦分一骨为肉氵音者,亦是贵神俎故也。云“此以下十有一俎,俟时而载,於此历说之尔”者,案下文“卒升,宾长设羊俎於豆南,宾降,尸升筵”,唯设此一俎,馀十一俎皆未。又主人、主妇升席时乃设之,是其俟时而载。今於此已下虽未载,因前俎遂历陈说之耳。十一俎者,即尸之羊肉氵音一也,豕┵俎二也,侑之羊俎三也,豕俎四也,主人羊俎五也,羊肉氵音俎六也,豕┵七也,主妇羊俎八也,尸侑主人三者,皆有鱼俎,是其十一。通尸羊正俎为十二俎。其四俎,尸侑主人、主妇,载羊体俎,皆为正俎。其馀八俎,雍人所执二俎,益送往还,故有八,其实止二俎也。
司士匕豕,亦司士载,亦右体,肩、臂、肫、骼、,正脊一、廷脊一、横脊一、短胁一、正胁一、代胁一、肤五、哜肺一,载于一俎。(在下者,顺羊也。俎谓雍人所设在北者。)
[疏]“司士”至“一俎”。
○注“在”至“北者”。
○释曰:云“在下者,顺羊也”者,以其豕┵不折,亦在下,顺上文羊在下,由折分,此虽不折,顺羊,故亦在下也。豕肉氵音所以不折者,由豕无正俎,皆是肉氵音,故不顺所折也。
侑俎,羊左肩、左肫、正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载于一俎。侑俎,豕左肩折,正脊一、胁一、肤三、切肺一,载于一俎。(侑俎用左体,侑贱。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切肺亦祭肺,互言之尔。无羊氵音,下尸也。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俎,司士所设羊鼎西之北俎也。豕俎与尸同。)
[疏]“侑俎”至“一俎”。
○注“侑俎”至“尸同”。
○释曰:“侑俎用左体”者,案《少牢》载尸俎皆右体,脊、胁皆二骨,举肺一,切肺三,尸、主人、主妇尽用。肠三、胃三,尸正俎用一,氵音俎用一,唯有一在此,是以自侑已下,及主人、主妇皆用左体脊胁。若然,[A16D]尸俎时,左体亦同升於鼎上,不云者,文不具。是以前陈俎时,皆设于鼎西,若不同升鼎,则侑主人、主妇俎,如《特牲》执事之俎,陈在阶,不应在鼎侧也。若然,《特牲》执事与主人、主妇之俎亦不升鼎,彼为自,异於神。《少牢》祝与佐食俎亦不升鼎,亦自异於神。此自侑已下,悉与尸同鼎者,以傧尸礼益卑,唯尸尊,礼详,侑已下,礼略故也。云“其羊俎过三体,有肫,尊之,加也”者,鼎俎数奇,今体数四,故云“加”。若《礼纬》云礼六十已上,笾豆有加。是以《少牢》祝羊豕体各三,又下文主人羊肉氵音俎体亦三。今傧尸之有侑,犹正祭之有祝,侑四体,必知以肫为加者,侑豕俎无肫,主人羊肉氵音俎亦无肫,故知有肫为加。以立侑以辅尸,尊之,故以肫为加体也。云“豕左肩折,折分为长兄弟俎也”者,以下文设荐俎而注云“众兄弟”。《仪礼》文,荐┵皆不云折,唯兄弟云“先生之┵折”,郑云:“先生,长兄弟。折,豕左肩之折。”是以知义然也。云“无羊氵音,下尸也”者,直云无羊氵音,不云肉者,以匕氵音肉氵音皆无,故直云无羊氵音,以包二者皆无。此二氵音尸皆有,侑皆无,故云下尸也。云“豕又祭肺,不哜肺,不备礼”者,上尸羊俎有祭肺,豕俎有哜肺,是备礼。侑羊俎、豕俎皆切肺,故曰不备礼也。
阼俎,羊肺一、祭肺一,载于一俎。羊肉氵音,臂一、脊一、胁一、肠一、胃一、哜肺一,载于一俎。豕┵,臂一、脊一、胁一、肤三、哜肺一,载于一俎。(阼俎,主人俎。无体,远下尸也。以肺代之,肺尊也。加羊肉氵音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臂,左臂也。侑用肩,主人用臂,下之也。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也。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阼俎,司士所设豕鼎西俎也。其氵音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阼俎”至“一俎”。
○注“阼俎”至“俎同”。
○释曰:“无体,远下尸”者,尸用右体,主人用左,体是其相下之义。今主人正俎全无牲体,故云远下尸也。云“以肺代之,肺尊也”者,尸侑一肺,今主人一俎有两肺,故知以肺代体。肺者,气之主,食所先祭,尊於肠胃,故以肺代体。云“加羊肉氵音而有体,崇尸惠亦尊主人”者,以俎物虽与尸不同者,肉氵音与尸同,至尸酢主人而设之,故曰崇尸惠。正俎所以不崇尸惠者,远下尸,故无正俎,远下则无肉氵音者,近下尸,故侑无羊肉氵音。注但云下,此非直崇尸惠,亦见尊主人者。侑无羊匕氵音,无豕匕氵音,而主人尽有,是其尊主人。所有者尊,见下文受酢致爵时。云“不言左臂者,大夫尊,空其文”者,牲右体贵,左体贱,侑用左体,皆言左肩左肫,今主人用左臂,直云臂不云左者,大夫尊,故空其文,似若得用右体然。必知是左臂者,以右臂在尸俎故也。云“降於侑羊体一而增豕肤三,有所屈有所申,亦所谓顺而摭也”者,案《礼器》注云:“谓若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大夫不沐粱,屈於君,士则申,与君同。”是亦屈申之义,故引为证也。云“其氵音俎与尸俎同,豕俎又与尸豕俎同”者,以其共用益送之俎,故知同也。
主妇俎,羊左、脊一、胁一、肠一、胃一、肤一、哜羊肺一,载于一俎。(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言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其俎,司士所设在鱼鼎西者。)
[疏]“主妇”至“一俎”。
○注“无豕”至“西者”。
○释曰:云“无豕体而有肤,以主人无羊体,不敢备也”者,以主人俎无羊体,故主妇俎亦无豕体,以主人远下尸,主妇亦远下尸也。云“无祭肺有哜肺,亦下侑也,祭肺尊”者,言“亦”者,亦主人下侑也。侑用肩,主人用臂,祭肺尊,哜肺卑,侑俎皆祭肺,主妇皆哜肺,故云下侑也。云“哜羊肺者,文承肤下,嫌也”者,肺文承肤下,有豕肺之嫌,故须辨之,云哜羊肺者以别之也。云“肤在羊肺上,则羊豕之体名同相亚也”者,羊、豕虽异,脊、胁之等体名则同。今豕虽直言肤,不言体,以豕肤在羊肺之上,使纟争羊之体,故云相亚。若然,下文主人献宾之时,司士设俎,羊骼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肤一,所以肤又在肺下者,彼取用之先後,故退肤在下。
司士匕鱼,亦司士载,尸俎五鱼,横载之;侑、主人皆一鱼,亦横载之;皆加无祭于其上。(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弥变於神。无读如殷之。刳鱼时,割其腹以为大脔也,可用祭也。其俎又与尸豕俎同。)
[疏]“司士”至“其上”。
○注“横载”至“俎同”。
○释曰:案上历说十一俎,尸、侑、主人之下,皆次言豕俎、鱼、俎,亦是历说十一俎,独不陈鱼俎於豕俎之下,而陈并於此者,欲见鱼,水物,别於正牲。又欲见鱼独副宾长献三,故并於此序之。云“横载之者,异於牲体,弥变於神”者,以其牲体皆横载於俎,於人为缩,鬼进下,生人进腠,上篇《少牢》正祭升体时,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无肠胃。体其载于俎,皆进下。”郑注:“进下,变於食生也。所以交於神明,不敢以食道,敬之至也。引《乡饮酒礼》进腠,羊次其体,豕言进下,互相见。”明正祭之时,牲体皆横载进下可知。至此傧尸事神礼简,傧尸礼隆,以尸为宾客,故从生人礼。牲体皆进腠,横载於俎,异於载鱼於正祭之时,缩载,故《少牢》云司士“升鱼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於俎为缩,於尸为横,首向右,腹腴向尸,郑注云:“右首进腴,亦变於食生也。”若生人则亦缩载,於人为横首,亦向右进,鳍脊向人,腹腴向外。今傧尸之礼,载鱼宜亦同生人,缩载进鳍,今横载,於人为缩,不与正祭同,又与生人异。欲见傧尸之礼,异於正祭,又不得全与生人同。郑云弥变於神者,牲体既进腠,是已变於神。至於鱼载,又横於俎,是弥变於神也。云无读如殷之者,读从《士冠礼》、《郊牲牲》“周弁、殷”,,覆也。可以覆首,此亦取鱼腹反覆於上以拟祭。云“其俎又与尸豕俎同”者,谓上司士所设於豕鼎之西者也。
卒升。(卒,已也。已载尸羊俎。)
[疏]“卒升”。
○注“卒已”至“羊俎”。
○释曰:自此尽“立于筵末”,论荐献於尸之事。云“卒升”者,案上有主人酌献尸,主妇荐笾豆,又升羊俎,进於尸前,因历说十一俎之事。今言卒升,还计上升羊俎,故云卒,是以郑亦云“已载尸羊俎”而言之。此事从上文“献尸”,下尽“乃卒爵”有五节。五节者,从主人献酒於尸,并主妇设笾豆,是其一也。宾长设俎,二也。次宾羞羊燔,尸乃卒爵,五也。
宾长设羊俎于豆南。宾降。尸升筵自西方,坐,左执爵,右取韭、菹,扌Й于三豆,祭于豆。尸取、ナ,宰夫赞者取白、黑以授尸。尸受,兼祭于豆祭。(宾长,上宾。)
[疏]“宾长”至“豆祭”。
○注“宾长上宾”。
○释曰:上文载羊俎,退,卒升於十一俎下者,欲就此宾长设羊俎之事,故此言“宾长设羊俎于豆南,宾乃降”,注云“宾长,上宾”者,案下三献时,云“上宾洗爵”,注云:“上宾长也。”是以郑上下交相,晓为一人者也。
雍人授次宾疏匕与俎,受于鼎西,左手执俎左廉,缩之,却右手执匕枋,缩于俎上,以东面受于羊鼎之西。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氵音,注于疏匕,若是者三。(桃谓之歃,读如或舂或[A086]之[A086]。字或作桃者,秦人语也。此二匕者,皆有浅升,状如饭参。桃长枋,可以抒物於器中者。注犹写也。今文桃作[A086],挹皆为扌及。)
[疏]注“桃谓”至“为扌及”。
○释曰:云“读如或舂或[A086]之[A086]”者,读从《诗》“或舂或[A086]”,彼注:“[A086],抒臼也。”云“此二匕者皆有浅升,状如饭参”,此以汉法况之,言浅升,(元缺一字)对寻常勺升深,此浅耳。
尸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左执爵。(肺,羊祭肺。)
[疏]注“肺羊祭肺”。
○释曰:知“羊祭肺”者,见上载尸羊正俎而云“祭肺一”,故知此羊俎上祭肺。其羊肉氵音,虽有哜肺一,此下经乃升,此时未升,故知非哜肺也。
次宾缩执匕俎以升,若是以授尸。尸手授匕枋,坐祭,哜之,兴,覆手以授宾。宾亦覆手以受,缩匕于俎上,以降。(哜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
[疏]“次宾”至“以降”。
○注“哜氵音”至“尚味”。
○释曰:云“哜氵音者,明氵音肉加耳。尝之以其汁,尚味”者,此匕氵音似大羹。案《特牲》大羹不祭不哜,以不为神,非盛。此哜之者,明氵音肉加,先进其汁而尝之,尚味故也。以氵音肉加在鼎有汁,在俎无汁,故以匕进汁,是以上注云“肉氵音,肉在汁中者,以增俎实为尸加”是也。《特牲》大羹自门入,本不在鼎,不调之,此肉氵音在鼎已调之,故云尚味也。
尸席末坐,啐酒,兴,坐奠爵,拜,告旨,执爵以兴。主人北面于东楹东答拜。(旨,美也。拜告酒美,答主人意。古文曰东楹之东。)
[疏]“尸席”至“答拜”。
○注“旨美”至“之东”。
○释曰:案上篇《少牢》尸不啐奠,不告旨,大夫之礼,尸弥尊。至於傧尸啐酒告旨者,异於神奠具,尸礼弥傧故也。
司马羞羊肉氵音,缩执俎。尸坐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反加于俎。司马缩奠俎于羊氵音俎南,乃载于羊俎,卒载俎,缩执俎以降。(绝祭,绝肺末以祭。《周礼》曰绝祭。氵音使次宾,肉使司马,大夫礼多,崇敬也。)
[疏]“司马”至“以降”。
○注“绝祭”至“敬也”。
○释曰:引《周礼》者,案《大祝职》辨九祭,“七曰绝祭”,注云:“绝末以祭。”引之证绝祭与此同也。云“氵音使次宾,肉使司马,大夫礼多,崇敬也”者,司马,火官,羊又火畜,则羊氵音与肉,皆当司马载之。案上文次宾载氵音,此经司马羞肉者,以大夫官多,各所载其一,是以云大夫礼多崇敬也。
尸坐执爵以兴。次宾羞羊燔,缩执俎,缩一燔于俎上,盐在右。尸左执爵,受燔,扌Й于盐,坐,振祭,哜之,兴,加于羊俎。宾缩执俎以降。(燔,炙。)
[疏]注“燔炙”。
○释曰:案《诗》云“载燔载烈”,注云:“傅火曰燔,贯之加于火曰烈。”烈则炙也。彼以燔、炙相对则异,此云“燔,炙”者,燔之傅火,亦是炙类,故曰燔炙。
尸降筵,北面于西楹西,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主人北面于东楹东答拜。主人受爵。尸升筵,立于筵末。
主人酌,献侑。侑西楹西,北面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不洗者,俱献,无事也。主人就右者,贱不专阶。)
[疏]“主人”至“答拜”。
○注“不洗”至“专阶”。
○释曰:自此尽“主人答拜”,论主人献侑并荐俎从献之事也。此节内从献有三事,主人献时,主妇荐笾豆,一也;司马羞羊俎,二也;次宾羞羊燔,三也。侑降於尸二等,无羊匕氵音又无肉氵音。云“不洗者,俱献,无事也”者,此则以其献尸讫,即献侑,中无别酢酬之事,故不洗凡爵。行爵,从尊者来向卑者,俱献,无事则不洗爵;从卑者来向尊,虽献,无事亦洗。是以此文献尸讫,俱献侑,不洗,是爵从尊者来。故《特牲》宾致爵於主人洗爵者,郑云洗乃致爵,为异事新之。以其承佐食贱,虽就献,以其爵从卑者来,故洗之,故不傧尸。郑注云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贱,新之。是爵从卑者来,故洗也。云“主人就右者,贱不专阶”者,对主人不就尸阶者,尸尊,得专阶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醢在南方。妇赞者执二笾、ナ以授主妇,主妇不兴,受之,奠于醢南,ナ在东。主妇入于房。(醢在南方者,立侑为尸,使正馔统焉。)
[疏]注“醢在”至“统焉”。
○释曰:凡设菹常在右,便其扌Й。今菹在醢北者,以其立侑以辅尸,故菹在北,统於尸也。
侑升筵自北方,司马横执羊俎以升,设于豆东。侑坐,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取、ナ同祭于豆祭,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左执爵。次宾羞羊燔,如尸礼。侑降筵自北方,北面于西楹西,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主人答拜。(答拜,拜於侑之右。)
[疏]注“答拜”至“之右”。
○释曰:知“拜於侑之右”者,以其前拜爵时,尸在侑之右。(元缺一字)
尸受侑爵,降,洗。侑降立于西阶西,东面。主人降自阼阶,辞洗。尸坐奠爵于篚,兴,对。卒洗,主人升,尸升自西阶。主人拜洗。尸北面于西楹西,坐奠爵,答拜。降盥,主人降,尸辞,主人对。卒盥,主人升。尸升,坐取爵,酌。(酌者,将酢主人。)
[疏]“尸受”至“爵酌”。
○注“酌者将酢主人”。
○释曰:自此尽“就筵”,论主人受尸酌,并荐笾豆及俎之事。就此事中亦有五节:行事尊主人,故与尸同者,尸酢主人时,主妇亦设笾豆,一也;宾长设羊俎,二;次宾羞羊匕氵音,三司;马羞肉氵音,四也;次宾羞羊燔,主人乃卒爵,五也。但《特牲》、《少牢》主人献尸,尸即酢主人,主人乃献祝及佐食,此尸待主人献侑乃酢主人,不同者,此尸卑,达主人之意,欲得先进酒於侑,乃自饮。彼尸尊,不达主人,欲自达己意,故先酢主人,乃使主人献祝与佐食,故不同。是以下文宾长献尸,致爵主人,尸乃酢之,遂宾意,亦此类也。
司宫设席于东序,西面。主人东楹东,北面拜受爵。尸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妇荐韭、菹、醢,坐奠于筵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二笾、ナ,主妇不兴,受,设于菹西北,ナ在西。主人升筵自北方,主妇入于房。(设笾于菹西北,亦辟。今文无二笾。)
[疏]“司宫”至“于房”。
○注“设笾”至“二笾”。
○释曰:此乃陈主人受酢设席之位。案《特牲》为士,案《少牢》下大夫皆致爵乃设席,此傧尸受酢即设席者,以其傧尸,尸益卑,主人益尊,故明一等受酢即设席。案上设尸笾,云“兴,取笾於房,ナ”,注云:“以馔异亲之。”与此妇赞者执二笾ナ,主妇不兴受,文不同者,凡执笾豆之法,皆两双执之。此侑与主人皆二笾,故主妇与妇赞者,各执其二,於事便,故主妇不兴受设之。上尸笾豆各四,故主妇兴,取笾豆于房,亦见异馔,亲之义也。云“设笾于菹西北,亦辟”者,上设侑笾正当豆,此在西北,明辟。云“亦”,亦尸笾当豆西外列以辟故也。
长宾设羊俎于豆西。主人坐,左执爵,祭豆笾,如侑之祭。兴,左执爵,右取肺,坐祭之,祭酒,兴。次宾羞匕氵音,如尸礼。席末坐啐酒,执爵以兴。司马羞羊肉氵音,缩执俎。主人坐奠爵于左,兴,受肺,坐绝祭,哜之,兴,反加于氵音俎。司马缩奠氵音俎于羊俎西,乃载之,卒载,缩执虚俎以降。(奠爵于左者,神惠变於常也。言受肺者,明有授。言虚俎者,羊氵音俎讫,於此虚不复用。)
[疏]注“奠爵”至“复用”。
○释曰:云“言虚俎者,羊氵音俎讫,於此虚不复用”者,此俎雍人所执,陈奠於羊俎西,在南者,自此宾羞匕氵音,司马羞羊肉氵音於尸,次宾又羞匕氵音於主人,同用此俎,三降皆不言虚,欲见後将更用。至於此言虚俎,明其不复用此俎,又见下次宾羞羊燔於主人,则北之豕俎,用北之豕俎而得羞羊燔者,以其礼杀故也。
主人坐取爵以兴,次宾羞燔,主人受,如尸礼。主人降筵自北方,北面于阼阶上,坐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尸西楹西答拜。主人坐奠爵于东序南。(不降奠爵於篚,急崇酒。)
[疏]“主人”至“序南”。
○注“不降”至“崇酒”。
○释曰:直云“次宾羞燔”者,燔即羊燔,知者,以其主人与尸、侑皆用羊体,乡主妇献尸以後,悉用豕体,宾长献尸後,悉用鱼从,是以知主人之燔羊燔也。云“不降奠爵于篚,急崇酒”者,此下唯有崇酒之文,更无馀事,故云急崇酒。案《乡饮酒》介答拜,主人卒爵,坐奠於西楹南介右,再拜崇酒,注云:“奠爵西楹南,以当献众宾”。与此不同者,彼实有献众宾之事,故云“当献众宾”,亦得见急崇酒,两见之也。
侑升。尸、侑皆北面于西楹西。(见主人不反位,知将与己为礼。)主人北面于东楹东,再拜崇酒。(崇,充也。拜谢尸、侑以酒薄充满。)尸、侑皆答再拜。主人及尸、侑皆升就筵。
司宫取爵于篚,以授妇赞者于房东,以授主妇。(房东,房户外之东。)
[疏]“司宫”至“主妇”。
○注“房东”至“之东”。
○释曰:自此尽“主妇答拜”,论主妇亚献尸并见从献之事。上文主人献节,凡有三爵:有主人献尸,献侑并受酢。此主妇献内,凡有四爵,即分为四节解之,四者:主妇献尸,一也;献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尸酢,四也。下文宾长为三献爵止,故与主妇亚献同。此主妇亚献尸一节之内,从献有五,五者:主妇亚献,主妇设两,一也;主妇又设糗与,二也;次宾羞豕匕氵音,三也;司士羞豕┵,四也;次宾羞豕燔尸,乃卒爵,五也。
主妇洗于房中,出,实爵,尊南西面拜献尸。尸拜于筵上,受。(尊南西面,拜由便也。)
[疏]“尸拜于筵上受”。
○注“尊南”至“便也”。
○释曰:宾主献酢,无在筵上受法,今尸於筵上受者,以妇人所献,故尸不与行宾主之礼,故不得各就其阶。若然,《少牢》主人“祝拜於席上,坐受”者,注云:“室内迫狭。”故拜筵上,与此礼异。云“尊南西面,拜由便也”者,此决下文“西面於主人之北拜送爵”,今酌尊,因在尊南西面拜献尸者便也。言便者,便其西面授尸,故不退主人之北。
主妇西面于主人之席北拜送爵。入于房,取一羊,坐奠于韭菹西。主妇赞者执豕以从,主妇不兴,受,设于羊之西,兴,入于房,取糗与段,执以出,坐设之,糗在ナ西,在白西;兴,立于主人席北,西面。(饮酒而有者,祭之馀,无黍稷,杀也。糗,糗饵也。段,捣肉之脯。今文段为断。)
[疏]注“饮酒”至“为断”。
○释曰:云“无黍稷,杀也”者,决正祭时有黍稷故也。
尸坐,左执爵,祭糗、,同祭于豆祭,以羊之四挹羊,遂以挹豕,祭于豆祭,祭酒。次宾羞豕匕氵音,如羊匕氵音之礼。尸坐啐酒,左执爵,尝上,执爵以兴,坐奠爵,拜。主妇答拜。执爵以兴。司士羞豕┵。尸坐奠爵,兴,受,如羊肉氵音之礼,坐取爵,兴。次宾羞豕燔。尸左执爵,受燔,如羊燔之礼,坐卒爵,拜。主妇答拜。
受爵,酌,献侑。侑拜受爵。主妇,主人之北、西面答拜。(酌献者,主妇。今文无西面。)
[疏]“酌献”至“答拜”。
○注“酌献”至“西面”。
○释曰:同有三等,降於尸二等,无羹与豕匕氵音。云三等者,主妇酌献侑,主妇羞糗,一也;司士羞豕┵,二也;次宾羞燔侑,乃卒爵,三也。
主妇羞糗、,坐奠糗于南,在ナ南。侑坐,左执爵,取糗、,兼祭于豆祭。司士缩执豕┵以升。侑兴,取肺,坐祭之。司士缩奠豕┵于羊俎之东,载于羊俎,卒,乃缩执俎以降。侑兴。(豕┵无氵音,於侑礼杀。)
[疏]“主妇”至“侑兴”。
○注“豕┵”至“礼杀”。
○释曰:案上下文尸与侑及主人主妇,但是正俎,皆横执俎以升,又横设於席前。若益送之俎,皆缩执之,又缩於席前。今司士所羞豕┵,是益送之俎,缩执是其常,而言缩执者,以其文承上,主人献侑时无羊肉氵音,故主妇献侑,司士羞豕┵,不得相如,是以经特著“缩执俎”,见异於正俎。诸文特云“横执”、“缩执”者,皆此类。
次宾羞豕燔,侑受如尸礼,坐卒爵,拜。主妇答拜。
受爵,酌以致于主人。主人筵上拜受爵,主妇北面于阼阶上答拜。(主妇易位,拜于阼阶上,辟并敬。)
[疏]“受爵”至“答拜”。
○注“主妇”至“并敬”。
○释曰:自此尽“答拜受爵”,论主妇致爵於主人之事。此科亦有五节:行事主妇致爵于主人时,主妇设二,一也;又设糗,二也;豕匕氵音,三也;豕┵,四也;豕燔,主人卒爵,五也。云“主妇易位,拜於阼阶上,辟并敬”者,前主妇献尸、侑,拜送於主人北。今致爵於主人,拜於阼阶上者,辟并敬主人与尸、侑,故易位也。若然,案《特牲》三献爵止,乃致爵。此未三献,已致爵者,以上篇已有献於尸,故此不待三献。又见傧尸礼杀,故早致。
主妇设二与糗、,如尸礼。主人其祭糗、祭、祭酒、受豕匕氵音、拜啐酒,皆如尸礼。尝不拜。(主人如尸礼,尊也。其异者,不告旨。)
[疏]“主妇”至“不拜”。
○注“主人”至“告旨”。
○释曰:云主人“拜啐酒”,“尝不拜”,若然,则啐酒有拜,尝无拜案前主妇献尸,尸坐啐酒,左执爵,尝上,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拜在尝之下,则尝有拜,坐啐酒不拜。与此违者,彼拜虽在尝下,其拜仍为啐酒,拜在尝下者,以因坐啐酒,不兴即尝,尝讫,执爵兴,坐奠爵拜,拜仍为啐酒。是以《特牲》、《少牢》尸尝皆不拜。或此经啐酒之上无拜文,有者,衍字也。
其受豕┵,受豕燔,亦如尸礼。坐卒爵,拜。主妇北面答拜,受爵。
尸降筵,受主妇爵以降。(将酢主妇。)
[疏]“尸降”至“以降”。
○注“将酢主妇”。
○释曰:自此尽“皆就筵”,论尸酢主妇之事。此科内从酢有三,三者,主妇受酢之时,妇赞者设豆笾,一也;司马设羊俎,二也;次宾羞羊燔,主妇卒爵,三也。以其主妇受从与侑同三,主人受从与尸同五,尊卑差也。
主人降,侑降。主妇入于房。主人立于洗东北,西面。侑东面于西阶西南。(俟尸洗。)尸易爵于篚,盥,洗爵。(易爵者,男女不相袭爵。)主人揖尸、侑。(将升。)主人升。尸升自西阶,侑从。主人北面立于东楹东,侑西楹西、北面立。(俟尸酌。)
尸酌。主妇出于房,西面拜,受爵。尸北面于侑东答拜。主妇入于房。司宫设席于房中,南面。主妇立于西席。(设席者,主妇尊。今文曰:南面立于席西。)
[疏]注“设席者主妇尊”。
○释曰:以宾长以下,皆无设席之文,唯主妇与主人同设席,故云“主妇尊”。《特牲》及下大夫主妇设席,亦是主妇尊。
妇赞者荐韭、菹、醢,坐尊于筵前,菹在西方。妇人赞者执、ナ以授妇赞者,妇赞者不兴,受,设于菹西,ナ在南。(妇人赞者,宗妇之少者。)
[疏]注“妇人”至“少者”。
○释曰:案《特牲》记云:“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注云“宗妇,族人之妇。其夫属于所祭为子孙”者是也。彼直云“宗妇”,是《特牲》宗妇一人而已,不言“赞”或“少”,未可定。此大夫礼隆,赞非一人,而称赞,赞主妇及长妇,故云“宗妇之少”者。
主妇升筵。司马设羊俎于豆南。主妇坐,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又取、ナ,兼祭于豆祭。主妇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啐酒。(扌兑手者于,,佩巾。《内则》曰妇人亦左佩纷。古文作说。)
次宾羞羊燔。主妇兴,受燔,如主人之礼。主妇执爵以出于房,西面于主人席北,立卒爵,执爵拜。尸西楹西、北面答拜。主妇入,立于房。尸、主人及侑皆就筵。(出房立卒爵,宜乡尊。不坐者,变於主人也。执爵拜,变於男子也。)
[疏]注“出房”至“子也”。
○释曰:云“不坐者,变於主人也”者,上主人受酢,坐卒爵,故云变於主人也。“执爵拜,变於男子”者,上下经凡男子拜卒爵,皆奠爵乃拜,故云变於男子也。
上宾洗爵以升,酌,献尸。尸拜受爵。宾西楹西北面拜送爵。尸奠爵于荐左。宾降。(上宾,宾长也。谓之上宾,以将献异之,或谓之长宾。奠爵,爵止也。)
[疏]“上宾”至“宾降”。
○注“上宾”至“止也”。
○释曰:此一经论宾长备三献,献尸,其尸奠於荐左未举之事。尸不举者,以三献讫,正礼终,欲使神惠均,於庭遍得献,乃举之。故下文主人献,及众宾以下讫乃作止爵。若然,《特牲》及下大夫尸在室内,始行三献,未行致爵,尸奠爵,欲得神惠均於室。此傧尸之礼,室内已行三献,至此傧尸,夫妇又巳行致爵讫,傧尸又在堂,故爵止者,欲得神惠均於庭,与正祭者异。云“上宾,宾长”者,上文云“宾长设羊俎”,是此与上文长宾互见为一人。云“谓之上宾,以将献异之”者,言长宾,宾中长,尊称轻,若言上宾,宾中上,尊称重,故以将献变言上宾。云“或谓之长宾”者,或《少牢》文。案彼云长宾洗爵,献于尸,此异之,称长上者,《少牢》尸有父尊,屈之故,但云长宾耳。若然,不傧尸亦云长宾。《特牲》云“宾三献如初”,又不言长宾者,士宾卑,又阙之。云“奠爵,爵止”者,《特牲》云:“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不傧尸者,亦然是其爵止之事。案下经爵止者,多非为均神惠之事,故此特解之。
主人降,洗觯。尸、侑降。主人奠爵于篚,辞,尸对。卒洗,揖。尸升,侑不升。(侑不升,尸礼益杀,不从。)
[疏]“主人”至“不升”。
○注“侑不”至“不从”。
○释曰:自此尽“皆左之”,论主人酬尸设羞之事。云“侑不升,尸礼益杀”者,傧尸之礼杀於初,今侑不升,又杀,故云益杀也。
主人实觯,酬尸,东楹东,北面坐奠爵,拜。尸西楹西,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降洗,尸降,辞。主人奠爵于篚,对。卒洗,主人升,尸升。主人实觯,尸拜受爵。主人反位,答拜。尸北面坐奠爵于荐左。(降洗者主人。)
[疏]“尸北”至“荐左”。
○注“降洗者主人”。
○释曰:此主人酬尸,尸奠於荐左者不举。案下经不举,二人举爵于尸侑,“侑奠爵于右”,注云:“奠於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与此不同者,《特牲》及下不傧尸,皆无酬尸之事,此特有之。由傧尸,如与宾客饮酒无,故有酬,异於神惠,神惠右不举,侑奠於右是也。侑一名加者,《少牢》无侑尸,此乃有,故无加称,是以主人酬宾,宾奠於左,亦是神惠,故即举之。《特牲》及不傧尸皆有酬宾,同是神惠,故皆奠於左也。
尸、侑、主人皆升筵,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于尸、侑、主人、主妇,皆右之。司士羞庶羞于尸、侑、主人、主妇,皆左之。(二羞所以尽欢心,房中之羞,其笾则糗饵粉糍,其豆则酏食糁食。庶羞,羊熏豕尧,皆有醢。房中之羞,内羞也。内羞在右,阴也。庶羞在左,阳也。)
[疏]注“二羞”至“阳也”。
○释曰:以二羞是内羞,房中之羞,以傧尸用之,故云“尽欢心”。云“房中之羞,其笾”是《周礼笾人职》云“羞笾之实”,案彼郑注云“此二物皆粉,稻米、黍米所为也。合蒸曰饵,饼之曰糍。糗者,捣粉熬大豆为饵,糍之粘著以粉之耳。饵言糗,糍言粉,互相足”是也。云“其豆则酏食糁食”者,《周礼醢人职》羞“豆之实”,案彼郑云“酏,饣也。《肉则》曰:取稻米举蚤溲之,小切,狼蜀膏,以与稻米为饣。又曰:糁取牛、羊、豕之肉三如一,小切之,与稻米。稻米二,肉一,合以为饵,煎之”是也。若然,案《王制》云“庶羞不逾牲”,注云:“祭以羊,则不以牛肉为羞。”依《内则》羞用三牲者,据得用大牢者,若大夫已下不用大牢者,则无牛矣。而此引之者,举其成文,以晓人耳。云“庶羞,羊熏豕尧,皆有”,知者,案《公食大夫》牲皆霍及炙。今此郑直云熏,不言炙者,此傧尸饮酒之礼,故主人献尸,皆羊燔从,当主妇献,皆豕燔从。《公食大夫》是食礼,故庶羞并陈。此饮酒之礼,故先以番从,酬宾之後,乃言司士羞庶羞,则知止有羊熏豕尧,羊豕,以其燔炙前已从献讫,故知止有熏而已。云“房中之羞,内羞也”者,案下大夫不傧尸,云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于尸、祝、主人、主妇内羞在右,庶羞在左是也。云“内羞在右,阴也”者,以其是物,故云阴也。云“庶羞在左,阳也”者,以其是牲物,故云阳。《大宗伯》亦云:天产作阴德,地产作阳德。郑亦云:“天产六牲之属,地产九之属。”是其物阴,牲物阳者也。
●卷五十有司彻第十七
主人降,南面拜众宾于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拜于门东,明少南就之也。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众宾一拜,贱也。卿大夫尊,宾贱,纯臣也,位在门东。古文壹为一。)
[疏]“主人”至“壹拜”。
○注“拜于”至“为一”。
○释曰:自此尽“宾降”,论主人献长宾已下并主人受酢之事。云“拜于门东,明少南就之也”者,以其继门言之,明少南就之。云“言三拜者,众宾贱,旅之也”者,案《周礼司士职》:“孤卿特揖,大夫以其等旅揖。”注云:“特揖,一一揖之,旅众也。大夫爵同者众揖之。”此云旅之者,旅众也,众人共得一拜。云“众宾一拜,贱也”者,以贱不得备礼,故云贱也。云“纯臣也,位在门东”者,此对《特牲》记云:“公有司门西,北面东上,献次众宾。私臣门东,北面西上,献次兄弟。”此宾皆在门东,故云纯臣者,指北面时也。得献讫,在西阶下,亦不纯臣,故下经云“献私人于阼阶上”,注云:“私人,家臣,己所自谒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若然,大夫云私人,见不纯臣,士言私臣,不言人者,大夫尊,近君。若言私臣,则臣与君不异,故名私人。士卑,无辟君臣之名,不嫌,故名私臣。
主人洗爵,长宾辞。主人奠爵于篚,兴,对。卒洗,升,酌,献宾于西阶上。长宾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北面答拜。宰夫自东房荐脯、醢,醢在西。司士设俎于豆北,羊骼一、肠一、胃一、切肺一、肤一。(羊骼,羊左骼,上宾一体,贱也。荐与设俎者,既则俟于西序端。古文骼为胳。)
[疏]注“羊骼”至“为胳”。
○释曰:云“设俎者,既则俟于西序端”者,案《乡饮酒》“司正升相旅,受酬者降席,司正退立于序端”。然则先事既设,後事未至,其退立之位,当在於序端。知此不降者,下文宾执祭以降,宰夫执荐以从,司士执俎以从,无升文,明此不降,退立於序端可知。
宾坐,左执爵,右取肺扌Й于醢,祭之,执爵兴,取肺,坐祭之,祭酒,遂饮,卒爵,执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主人答拜,受爵。宾坐取祭以降,西面坐委于西阶西南。(成祭於上,尊宾也。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阶西南,已献,尊之。祭,脯肺。)
[疏]注“成祭”至“脯肺”。
○释曰:云“取祭以降,反下位也。反下位而在西阶西南,已献,尊之”者,凡言“反位”者,或反初位,或上下位异亦为反。此则初位,在门东,今得献,反在西阶南,与主人相对,已献尊之故也。若《燕礼》士得献位于东方,亦是尊之者也。云“祭,脯肺”者,案经云取脯取肺祭之,明祭是脯、肺。
宰夫执荐以从,设于祭东。司士执俎以从,于设荐东。
众宾长升,拜受爵,主人答拜。坐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既,尽也。长宾升者,以次第升受献。言众宾长拜,则其馀不拜。)
[疏]注“既尽”至“不拜”。
○释曰:云“长宾升者,以次第升受献”者,知不直次上宾後,一人为众宾长时,受献必以长幼次第受献者,以其下文云“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郑云:“每献一人,奠空爵于於,宰夫酌授於尊南。”是奠爵,故以长幼次第受献也。
宰夫赞主人酌,若是以辩。(主人每献一人,奠空爵于於,宰夫酌授於尊南。今文若为如,辩皆为遍。)辩受爵。其荐脯、醢与┵,设于其位。其位继上宾而南,皆东面。其┵体,仪也。(遍献乃荐,略之,亦宰夫荐,司士┵。用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亦有切肺肤。今文仪皆作义,或为议。)
[疏]“辩受”至“仪也”。
○注“遍献”至“为议”。
○释曰:即荐,谓若燕礼三,卿已上得献,即荐,大夫遍献乃荐,亦其类。云“亦宰夫荐,司士┵”者,此约上宾,此众宾亦同此二人为之。云“仪者,尊体尽,仪度馀骨,可用而用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者,以其言仪,取尊卑得其仪,但尊体既尽,就卑体之中度尊卑之仪而用之。不可辩其尊体,故郑以意解之,尊者用尊体卑者用卑体而已也。云“亦有切肺肤”者,案《特牲》用离肺,知此众宾用切肺肤者,以其侑用切肺,不敢殊於尸,明众宾亦不敢殊於侑。若然,不傧尸者亦用切肺者,亦是不敢变於傧尸礼也。
乃升长宾。主人酌,酢于长宾,西阶上北面,宾在左。(主人酌自酢,序宾意,宾卑不敢酢。)
[疏]“乃升”至“在左”。
○注“主人”至“敢酢”。
○释曰:《特牲》主人献长宾讫即酢,此辩献乃酢者,主人益尊,先自达其意。《特牲》主人献内宾辩,乃自酢。注云:“爵辩乃自酢,以初不殊其长也。”则此大夫尊,初则殊其长故也。
主人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宾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宾答拜。宾降。(降反位。)
宰夫洗觯以升。主人受,酌,降酬长宾于西阶南,北面。宾在左。主人坐奠爵,拜,宾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宾答拜。(宰夫授主人觯,则受其虚爵奠于篚。古文酌为爵。)
[疏]“宰夫”至“答拜”。
○注“宰夫”至“为爵”。
○释曰:自此尽“于荐左”,论主人酬长宾於堂下之事也。云“宰夫授主人觯,则受其虚爵奠于篚”者,谓上主人受宾之酢爵,今宰夫既授觯讫,因受取酢之,虚爵降,奠於篚也。知然者,上文主人受爵讫,宾降,主人无降文,即云宰夫授觯,主人受之,明主人手中虚爵,宰夫受之,奠于篚可知。若然,知不待酬宾,虚觯受之,奠於篚者,以其下文宾之虚觯奠於荐左,故知非宾虚觯,其宾奠荐左者後举之,以为无爵也。
主人洗,宾辞。主人坐奠爵于篚,对。卒洗,升酌,降复位。宾拜受爵,主人拜送爵。宾西西坐奠爵于荐左。
主人洗,升,酌,献兄弟于阼阶上。兄弟之长升,拜受爵。主人在其右答拜。坐祭,立饮,不拜既爵。皆若是以辩。(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大未之宾尊於兄弟,宰夫不赞酌者,兄弟以亲昵来,不以官待之。)
[疏]“主人”至“以辩”。
○注“兄弟”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其众仪也”,论主人献兄弟於阼阶之事。云“兄弟长幼立饮,贱不别”者,案《特牲》云“献长兄弟于阼阶上,如宾仪”者,士卑,长兄弟为贵,殊贵贱,故云如宾仪,长宾坐饮也。此大夫礼,长宾坐饮,众宾立饮,至於大夫贵,兄弟贱,兄弟长幼皆立饮,不得如宾仪,故立饮贱不别也。云“大夫之宾尊於兄弟,宰夫不赞酌者,兄弟以亲昵来,不以官待之”者,决上文大夫宾贵,使宰夫赞酌;今兄弟酌,不使宰夫赞酌者,为兄弟是亲昵,不以官待之,故兄弟虽贱於宾,不得使人赞酌而亲之也。
辩受爵。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亦辩献乃荐,既云辩矣,复言升受爵者,为众兄弟言也。众兄弟升不拜受爵,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位不继於主人,而云洗东,卑不统於尊。此荐┵皆使私人。)
[疏]“辩受”至“其位”。
○注“亦辩”至“私人”。
○释曰:云“既云辩矣,复言升受爵者,为众兄弟言也”者,以上经云“兄弟之长升拜受爵”,嫌众兄弟亦升拜受爵,是以此更云升受爵,直为众兄弟不拜受爵而言,郑即云“众兄弟升,不拜受爵”也。若然,上宾拜受爵,又拜既爵,众宾拜受爵,不拜既爵。长兄弟得与众宾同,众兄弟又不拜受爵,是其差也。云“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者,初位,谓经云“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是先著其位於上,乃云升受爵者,谓发此位升堂受爵。又云“荐┵设於其位”者,谓受爵时设荐┵於其东,西面位,是先著其位於上,乃後云荐┵设於其位,明位初在是也,故先云洗东位。以此而言,则众宾亦先有位在门东北面,继上宾後献讫,亦荐┵於位,皆是先有位,不继於门东,而在西阶西南者,彼谓已献荐之故也。云“位不继於主人,而云洗东,卑不统於尊”者,案《特牲》主人卑,故兄弟助祭之位,得继主人於阼阶下南陈,又得辟夫人,不敢自尊也。此以大夫尊,故兄弟之位在洗东,不继主人,卑不统於尊故也。云“此荐┵皆使私人”者,上献宾长及众宾,使宰夫设荐,司士设俎,又使宰夫赞酌,至於此献兄弟为亲昵,不以官待之,主人亲酌,明亦不以官,使私人荐┵可知。
其先生之┵,折,胁一,肤一。(先生,长兄弟。折,豕左肩之折。)
[疏]注“先生”至“之折”。
○释曰:知先生是“长兄弟”者,以其文承长兄弟之下,故知先生非老人教学者。知折是“豕左肩之折”者,以上初亨牲体,明侑俎豕左肩折,注云“折分为长兄弟俎”是也。
其众,仪也。
主人洗,献内宾于房中。南面拜受爵,主人南面于其右答拜。(内宾,姑姊妹及宗妇,献于主妇之席东,主人不西面,尊,不与为宾主礼也。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恒左人。)
[疏]“主人”至“答拜”。
○注“内宾”至“左人”。
○释曰:自此尽“亦有荐┵”,论主人献姑姊之等於房中之事。知内宾是“姑姊妹及宗妇”者,约《特牲》记而知也。云“献於主妇之席东,主人不西面,尊,不与为宾主礼也”者,案《特牲》献内兄弟於房中,如献众兄弟之仪,主人西面答拜。此大夫礼,主人南面拜,故决之,不与为宾主之礼也。云“南面於其右,主人之位恒左人”者,谓人在主人左,若《乡饮酒》、《乡射》之等,於西阶上北面,主人在东,宾在西。此南面,则主在西,宾在东,故云恒左人也。
坐祭,立饮,不拜既爵。若是以辩,亦有荐┵。(亦设荐┵於其位。《特牲馈食礼记》曰:内宾立于房中西墉下,东面南上,宗妇北堂东面,北上。)
[疏]“坐祭”至“荐┵”。
○注“亦设”至“北上”。
○释曰:云“亦设荐┵於其位”者,言“亦”者,亦上先生之等。引《特牲》记者,欲见内宾设荐之位处。
主人降洗,升,献私人于阼阶上。拜于下,升受,主人答其长拜。乃降,坐祭,立饮,不拜既爵。若是以辩。宰夫赞主人酌。主人於其群私人不答拜。其位继兄弟之南,亦北上,亦有荐┵。(私人,家臣,己所自谒除也。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北上,不敢专其位。亦有荐┵,初亦北面在众宾之後尔。言继者,以爵既献为文。凡献,位定。)
[疏]“主人”至“荐┵”。
○注“私人”至“位定”。
○释曰:自此尽“主人就筵”,论主人献私人之事。云“私人,家臣,已所自谒除也”者,此对公士得君所命者,此乃大夫自谒请於君,除其课役,以补任为之。云“大夫言私人,明不纯臣也”者,大夫尊,近於君,故屈已之臣名为私人。云“士言私臣,明有君之道”者,士卑,不嫌近君,故得名属吏为私臣也。云“北上,不敢专其位”者,以其兄弟北上,今继兄弟之南,亦北上,与兄弟位同,故云不敢专其位。云兄弟位定者,与上众兄弟云“其位在洗东,西面北上,升受爵,其荐┵设于其位”,注云:“先著其位於上。”明位初在是。此不先著位於上,俱言继。凡献者,是据献位为言,则未献时,在众宾後矣。案《特牲》记云私臣位在“门东北面”,是众宾後也。云“凡献位定”,则是凡献以前,非定位也。
主人就筵。(古文曰:升就筵。)
尸作三献之爵。(上宾所献爵,不言三献作之者,宾尸而尸益卑,可以自举。)
[疏]“尸作三献之爵”。
○注“上宾”至“自举”。
○释曰:自此尽“降实于篚”,论举三献之爵,宾长又献侑并致爵之事。云“上宾所献爵”者,若然三献是上宾,不言上宾而言三献者,以其主人、主妇并此宾长备三献,因号上宾为三献,是以事名官者也。云“不言三献作之”者,对《特牲》云“三献作止爵”,故决之下大夫不傧尸,自作爵者,顺上大夫为文,作其爵者,以神惠均於庭讫,欲使尸饮此酒。但此一节之内有四爵行事,四者:尸作三献之爵,一也;献侑,二也;致爵於主人,三也;受尸酢,四也。
司士羞氵音鱼,缩执俎以升。尸取无祭祭之,祭酒,卒爵。(不羞鱼匕氵音,略小味也。羊有正俎,羞匕氵音,肉氵音。豕无正俎,鱼无匕氵音,隆之杀。)
[疏]注“不羞”至“之杀”。
○释曰:云“不羞鱼匕氵音,略小味也”者,对羊、豕牲之大,有匕氵音之等。鱼无,以鱼为小味,故略之也。云“隆之杀”者,以有者为隆盛,无者为杀少也。
司士缩奠俎于羊俎南,横载于羊俎,卒,乃缩执俎以降。尸奠爵,拜,三献北面答拜,受爵,酌,献侑。侑拜受,三献北面答拜。司马羞氵音鱼一,如尸礼。卒爵,拜。三献答拜,受爵。(司马羞氵音鱼,变於尸。)
[疏]注“司马”至“於尸”。
○释曰:上文尸使司士羞鱼,此侑使司马羞鱼,故云“变於尸”也。
酌,致主人。主人拜受爵,三献东楹东、北面答拜。(宾拜於东楹东,以主人拜受於席,就之。)
[疏]注“宾拜”至“就之”。
○释曰:“就之”者,宾於礼当在西阶上,今在东楹之东,以主人席在於阼阶,是以宾拜於东楹东就之也。
司士羞一氵音鱼,如尸礼。卒爵,拜。三献答拜,受爵。尸降筵,受三献爵,酌以酢之。(既致主人,尸乃酢之,遂宾意。)
[疏]注“既致”至“宾意”。
○释曰:遂宾意者,宾虽不言其意,欲得与主人抗献酢之礼,今尸见致爵於主人讫,即酌以酢宾,是遂达宾之意。
三献西楹西、北面拜,受爵,尸在其右以授之。尸升筵,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执爵以降,实于篚。
二人洗觯,升,实爵,西楹西、北面东上,坐奠爵,拜,执爵以兴,尸、侑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尸、侑答拜。皆降。(三献而礼小成,使二人举爵,序殷勤於尸侑。)
[疏]“二人”至“皆降”。
○注“三献”至“尸侑”。
○释曰:自此尽“及私人”,论旅酬从尸及上下无不遍之事。云“三献而礼小成”者,以此献为正,後仍有举奠加爵之等,终备乃是礼之大成,故云小成也。云“使二人举爵,序殷勤於尸侑”者,饮酒之礼,酬与无爵乃尽欢心,故以旅酬及无乃为殷勤於尸侑也。案《乡饮酒》及《乡射》、《特牲》等皆一人举觯为旅酬始,二人举觯为无爵始。今傧尸乃以二人为旅酬始者,此傧尸别一礼,与彼不同。以其初时主人酬尸,尸奠之,侑未得酬,故使二人举觯,侑乃得奠,而不举即与,亦奠一爵,一爵遂酬於下,是以须二人举觯。兄弟之後,生者举觯於其长为无爵者,以其宾长所举奠酬,亦为无爵。以此二觯者,皆在堂下,故为无爵。尸不与无爵,故举堂下觯为无爵,其为旅酬皆从上发尸为首,故《特牲》等使一人举觯为旅酬,与宾长所举荐右之觯。此宾不举,旅酬皆从尸举,故所奠者为无一爵,亦是异於《特牲》。
洗,升,酌,反位。尸、侑皆拜受爵,举觯者皆拜送。侑奠觯于右。(奠于右者,不举也。神惠右不举,变於饮酒。)
尸遂执觯以兴,北面于阼阶上酬主人,主人在右。(尸拜於阼阶上,酬礼杀。)
[疏]注“尸拜”至“礼杀”。
○释曰:决上文尸酢主人,“主人东楹东,北面拜受爵,尸西楹西北面答拜”,是各各於其阶。今尸酬主人,同于阼阶,故云礼杀也。
坐奠爵,拜,主人答拜。不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酬,就于阼阶上酬主人。(言就者,主人立待之。)
[疏]注“言就”至“待之”。
○释曰:言“立待之”者,以其不言阼阶上酢主人,明主人不去,立待之可知。
主人拜受爵,尸拜送。(酬不奠者,急酬侑也。)
[疏]注“酬不”至“侑也”。
○释曰:此决上主人酬宾奠之也。
尸就筵,主人以酬侑于西楹西,侑在左。坐奠爵,拜。执爵兴,侑答拜。不祭,立饮,卒爵,不拜既爵。酌,复位。侑拜受,主人拜送。(言酌复位,明受於西阶上。)
主人复筵,乃升长宾。侑酬之,如主人之礼。(遂,旅也。言升长宾,则有赞呼之。)
[疏]注“遂旅”至“呼之”。
○释曰:知者,若不赞呼之,则当如上文众宾长升,兄弟之长升,拜受爵,故知有赞呼之也。
至于众宾,遂及兄弟,亦如之,皆饮于上。(上,西阶上。)
遂及私人,拜受者升受,下饮,(私人之长拜於下,升受兄弟之爵,下饮之。)
[疏]注“私人”至“饮之”。
○释曰:私人位在兄弟之南,今言下饮之,则私人之长一人在西阶下饮之,其馀私人皆饮於其位,故下经云“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辩”是也。
卒爵,升酌,以之其位。相酬辩。(其位,兄弟南位,亦拜受,拜送,升酌由西阶。)
卒饮者实爵于篚。(未受酬者,虽无所旅,犹饮。)
[疏]“卒饮”至“于篚”。
○注“末受”至“犹饮”。
○释曰:凡旅酬之法,皆执觯酒以酬前人,前人领受其意,乃始自饮。此私人末受酬者,後虽无人可旅,犹自饮之讫,乃实爵於篚。以其酒是前人所酬,不可不饮故也。
乃羞庶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无房中之羞,贱也。此羞同时羞,则酌房中亦旅。其始,主妇举酬於内宾,遂及宗妇。)
[疏]“乃羞”至“私人”。
○注“无房”至“宗妇”。
○释曰:此经论无爵时,羞庶羞於宾及兄弟之等事。云“此羞同时羞,则酌房中亦旅”者,旅酬之下云“乃羞庶羞”,内宾羞在私人之上,私人得旅酬,则房中内宾亦旅可知。
兄弟之後生者举觯于其长。(後生,年少也。古文觯皆为爵。延熹中,设校书,定作觯。)
[疏]“兄弟”至“其长”。
○注“後生”至“作觯”。
○释曰:自此尽“爵止”,论後生举觯於长兄弟,主人酬兄弟之事。
洗,升酌,降,北面立于阼阶南,长在右。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长在左,辟主人。)
[疏]注“长在左辟主人”。
○释曰:凡献酬之法,主人常左,人若北面,则主人在东。今长兄弟北面,云“长在左”,则在西,故辟主人。
坐祭,遂饮,卒爵,执爵以兴,坐奠爵,拜,执爵以兴,长答拜。洗,升,酌,降,长拜受于其位,举爵者东面答拜。爵止。(拜受、答拜不北面者,傧尸礼杀。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相待也。)
[疏]注“拜受”至“待也”。
○释曰:云“傧尸礼杀”者,案《特牲》兄弟之後生举觯於其长,为旅酬。又兄弟、弟子举觯於其长,为无爵,拜送皆北面。此云“东面”,决上傧尸礼杀也。云“长宾言奠,兄弟言止,互相发明”者,上文主人酬宾,奠爵于荐左,是长宾言奠,此言爵止,是兄弟言止。长宾言奠,明止而未行,此言止,明亦奠荐左,故云互相发明也。云“相待也”者,酬宾虽在前,及其行之相待,俱时举行,故下文云“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是也。若二人举觯于尸、侑,侑奠于右,不举尸,即酬主人,主人酬侑,侑酬长宾,至于众宾,遂及兄弟,遂及私人,依次第行遍,不交错,所谓旅酬也。
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氵音,爵不止。(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氵音,爵不止,别不如初者,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不用觚,大夫尊者也。)
[疏]“宾长”至“不止”。
○注“如初”至“者也”。
○释曰:此一经论众宾长加为爵数多,与上宾异。何者?上宾献侑致爵於主人时,皆有氵音鱼从,今无氵音鱼从,故经云“无氵音”也。云“爵不止”者,上宾献尸时,亦止爵,待献堂下毕,乃举觯。今尸不止爵即饮,故云爵不止。云“宾长”者,宾之长次上宾者,非即上宾者,以其上宾将献,异之言上宾,此不异其文,明非上文上宾为宾长者,故以为次上宾者也。经云“无氵音爵不止”,文在“如初”之下,不蒙如初之文,则知与上异,故文在如初下也。云“不使兄弟,不称加爵,大夫尊也”者,此决《特牲》云长兄弟为加爵,又众宾长为加爵。不言献,此言献者,尊大夫。若三献之外,更容其献,故云大夫尊也。云“不用觚,大夫尊”者,此亦决《特牲》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此用爵,爵尊於觚,故云大夫尊者也。
宾一人举爵于尸,如初,亦遂之於下。(一人,次宾长者。如初,如二人洗觯之为也。遂之於下者,遂及宾兄弟,下至于私人。是言亦遂之于下,言上无氵音爵不止,互相发明。)
[疏]“宾一”至“於下”。
○注“一人”至“发明”。
○释曰:此一经论次宾举觚于尸,更为旅酬如上旅酬之事。但前二人举觯於尸侑,尸举旅酬从上至下皆遍饮。今亦从上至下,故云“亦遂之於下”。云“上言无氵音爵不止,互相发明”者,上经云爵止,与上宾奠爵云互相发明,今此又与上文无氵音爵不止相发明,是以二文皆在如初之下。
宾及兄弟交错其酬,皆遂及私人,爵无。(,数也。长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已所欲,无有次第之数也。)
[疏]“宾及”至“无”。
○注“数”至“数也”。
○释曰:自此尽“有司彻”,论堂下行无爵礼终,尸侑出,主人送於庙门外之事。云“长宾取觯”者,是主人酬宾觯。云“长兄弟取觯”者,是兄弟之後生者举觯于其长之觯也。
尸出,侑从。主人送于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送之。)
[疏]“尸出”至“不顾”。
○注“拜送之”。
○释曰:傧尸之礼,尸侑宾也,故孔子亦云“宾不顾矣”。
拜侑与长宾,亦如之。众宾从。(从者,不拜送也。)司士归尸、侑之俎。(尸侑尊,送其家。)主人退,(反於寝也。)
有司彻。(彻堂上、下之荐俎也。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
[疏]“有司彻”。
○注“彻堂”至“不彻”。
○释曰:云“彻堂上下之荐俎也”者,案上文堂上有尸、侑之荐俎,堂下有宾及兄弟之荐俎,皆彻之也。云“外宾尸,虽堂上,妇人不彻”者,案《特牲》云:“宗妇彻祝豆笾入于房,彻主妇荐俎。”此篇首云“有司彻”,郑注云:“彻室中之馈及祝佐食之俎。”为将傧尸,故使有司彻之。下大夫不傧尸,改馈馔于西北隅。云“有司官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至篇末礼终云“妇人乃彻”,注云:“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然则此篇首云“有司彻”,别无妇人也。下大夫有司馔阳厌,妇人彻之。篇末云“彻室中之馔”,注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此户外傧尸,亦礼杀,嫌妇人亦彻之,故云虽堂上妇人不彻。妇人必不彻者,异於下大夫也。堂上傧尸,犹如堂内之阳厌,故郑注篇首云“宾尸则不设馔西北隅,以此荐俎之陈有祭象,而亦足以厌饫神”是也。
若不宾尸,(不傧尸,谓下大夫也。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旧说云:谓大夫有疾病,摄昆弟祭。《曾子问》曰:“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布奠于宾,宾奠而不举。”而此备有,似失之矣。)
[疏]“若不宾尸”。
○注“不宾”至“之矣”。
○释曰:自此尽“牢举如宾”,论下大夫不宾尸之事。云“不宾尸,谓下大夫”者,从尸饮七已前,皆与上大夫已尸者同,已後则以此祝侑续之,是傧尸之礼,故云不傧尸谓下大夫也。云“其牲物则同,不得备其礼耳”者,谓不备傧尸礼也,引《曾子问》者,破旧说。案彼上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注云:“皆辟正主。厌,厌饫神也。厌有阴有阳,迎尸之前,祝酌奠,奠之且飨,是阴厌也。尸谡之後,彻荐俎敦,设于西北隅,是阳厌也。此不厌者,不阳厌也。不旅,不旅酬也。假读为嘏,不嘏,不嘏主人也。不绥祭,谓今主人也。”又云“布奠於宾,宾奠而不举”是也。云“而此备有,似失之矣”者,谓此不傧尸者,不厌已下皆有,则非如旧说使昆弟摄者,故云似失之矣。
则祝、侑亦如之。(谓尸七饭时。)
[疏]“则祝侑亦如之”。
○注“谓尸七饭时”。
○释曰:案上篇尸食七饭告饱,祝西面于主人之南,独侑不拜,侑曰:皇尸未实,侑尸也。
尸食,(八饭。)
[疏]“尸食”。
○注“八饭”。
○释曰:上已七饭,故知此当八饭也。
乃盛俎,、臂、肫、廷脊、横脊、短胁、代胁,皆牢;(盛者,盛於斤俎也。此七体,羊、豕,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肩未举,既举而俎犹有六体焉。)
[疏]“乃盛”至“皆牢”。
○注“盛者”至“体焉”。
○释曰:案《特牲》尸食讫乃盛,今八饭即盛者,大夫礼与士相变。若然,此先言者,见从下起,不言盛肩,肩未举,举乃盛。不言骼,骼已举先在俎,有司彻不盛俎者,更无所用,全以归尸故也。云“盛者,盛於斤俎也”者,以《特牲》云:“盛斤俎,俎释三个。”故知盛於斤,以归尸故也。云“此七体,羊豕”者,以其五鼎下有鱼、腊、肤,又不升,故唯羊、豕也。云“其脊胁皆取一骨也,与所举正脊、、骼凡十矣”者,案上篇载时皆二骨以并,今但盛一骨,不云正脊、长胁者,先举一骨,故不序也。凡骨体之数,左右合为二十一体。案《少牢》注云:肩、臂、、肱骨也;{专}、骼,股骨。《乡饮酒》注:前胫骨三,肩、臂、也。後胫骨二,{专}、骼也。又後有髀觳折。《特牲》记云:“主妇俎觳折。”注云“觳,後足”也。《昏礼》不数者,凡体,前贵於後,觳贱於,故数不数觳,是以不升於鼎。又以髀在肫上,以窍贱,正俎不用。又脊有三分,一分以为正脊,次中为廷脊,後分为横脊。胁亦为三分,前分为代胁,次中为中胁,後分为短胁。是其二十一体也。云“而俎犹有六体焉”者,谓三脊、三胁,皆取一骨盛於斤,各有一骨体在俎,不取以备阳厌也,故云而俎犹有六体焉也。
鱼七;(盛半也。鱼十有五而俎,其一已举。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
[疏]“鱼七”。
○注“盛半”至“而已”。
○释曰:云“鱼十有五而俎”者,案《少牢》载鱼鲋云“十有五而俎”,云其一已举者,谓尸食时已举其一,唯有十四在。云“必盛半者,鱼无足翼,於牲,象脊胁而已”者,案《中候》云:“鱼者,水精随流出入,得申朕意。”郑注引《春秋纬璇玑枢》曰:“鱼无足翼,纣如鱼,乃讨之。是也。纣虽有臣,无益於股肱,若鱼虽有翼,不能飞。”若然,此注云鱼无翼者,亦从彼文鱼虽有翼不能飞。云“象脊胁”者,六体十二骨,盛六是半。鱼无足,象牲脊胁,亦盛半。盛半相似,数则不同,以其牲之脊胁则六,鱼之半则七也。
腊辩,无髀。(亦盛半也。所盛者,右体也,脊属焉。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古文髀作脾。)
[疏]“腊辩无髀”。
○注“亦盛”至“作脾”。
○释曰:云“亦盛半”者,谓除尸举,其馀两半亦似鱼十四盛七为半。必知盛半者,以其此腊在鱼下,明盛半与鱼同。此腊亦盛右体,知者,以其牲用右,故此亦盛右体。知“脊属焉”者,案上篇《少牢》云“腊一纯而俎”,脊不折,直为一段,代胁、长胁、短胁各一骨,左右三胁,胁骨合为六体,并脊为七。通肩臂等十为十七体,与牲体同,如腊肩,尸食既举,而俎唯有十六在。言盛半,明脊属,又且凡牲载体者,脊皆属焉。下经云“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明不尽盛可知。若然,案《士虞礼》:“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注云:“腊亦七体牲之类。”又《特牲》记云“腊如牲骨”,郑注云:“不但言体,以有一骨二骨者。”以此言之,腊与牲体设骨多少尽同,而云腊脊、胁皆一骨者,以其左右尽升,欲使祝及主妇已下,俱取於此腊体,故下云“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注云:“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今若复分一骨二骨,则数多於《特牲》,祝以下俎无腊体,不升,腊右胖,故云腊如牲骨,与右胖同,皆祝俎所不用。上篇《少牢》虽祝俎有腊,两髀属窍,上大夫礼又异於此。《士虞礼》祝以下亦无腊体,故郑注《士虞礼》腊亦七体牲之类,郑注云:“凡腊用纯者,据上、下大夫,以上祭祀及士之嘉礼,士祭礼则腊不用纯,辟大夫。”云“言无髀者,云一纯而俎,嫌有之”者,案上篇《少牢》载腊云“一纯而俎”,不云髀不升,故此明之,而云腊辩无髀也。案上篇《少牢》祝俎云腊两髀在祝俎,不升於鼎,不在神俎,已自明矣。今此更明之者,以《少牢》陈鼎,上、下大夫皆同,今此下大夫不傧尸,其祝俎腊骼,不云无髀,何以明之?
卒盛,乃举牢肩。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斤。(卒,已。)
佐食取一俎于堂下以入,奠于羊俎东。(不言鱼俎东,主於尊。)
[疏]注“不言”至“於尊”。
○释曰:案《少牢》云:“设俎,羊在豆东,豕亚其北,鱼在羊东,腊在豕东,特肤当俎北端。”今摭鱼腊宜在鱼俎东,而继羊俎言之,以羊尊,为主也。
乃摭于鱼、腊俎,俎释三个,其馀皆取之,实于一俎以出。(个犹枚也。鱼摭四枚,腊摭五枚。其所释者,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古文摭为扌带。)
[疏]“乃摭”至“以出”。
○注“个犹”至“为扌带”。
○释曰:知“鱼摭四枚,腊摭五枚”者,以鱼盛半,其俎犹有七个在,故摭去四枚,释三个。腊盛半,而俎犹有八体,在摭去五枚,释三个,皆为改馔西北隅也。云“腊则短胁、正胁、代胁,鱼三枚而已”者,以腊右体已盛,脊又属焉,唯有左在。下文云主人腊臂,主妇腊,祝则骼所释者,故知胁又牲体,所释者是胁脊,此腊脊已在盛,半限,故知所释唯有三胁耳。
祝、主人之鱼腊取于是。(祝、主人、主妇俎之鱼腊取於此者,大夫之礼文,待神馀也。三者各取一鱼。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与?此皆於鼎侧更载焉。不言主妇,未闻。)
[疏]“祝主”至“于是”。
○注“祝主”至“未闻”。
○释曰:案《特牲》士礼不待神馀,故主人、主妇、祝皆无腊。上大夫之祝当有腊俎,至於傧尸,腊为庶羞,又不载於俎,与此异。此下大夫待神馀,故祝、主人、主妇皆有腊体也。云“其腊,主人臂,主妇,祝则骼也与”者,主人用臂,主妇用,见於下经。祝无文,而知用骼者,其骼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云“此皆於鼎侧更载焉”者,上摭时共在一俎,以出及下设时,主人、主妇及祝各异俎,又不同时,故知更载俎。云“鼎侧”,则不复升鼎也。云“不言主妇,未闻”者,下有主妇俎腊,则主妇用腊可知,此经直云“祝”、“主人”,不云“主妇”,未闻其义,或转写者脱耳。
尸不饭,告饱。主人拜侑,不言。尸又三饭。(凡十一饭,士九饭,大夫十一饭,其馀有十三饭,十五饭。)
[疏]“尸不”至“三饭”。
○注“凡十”至“五饭”。
○释曰:上篇士礼九饭,《少牢》上、下大夫同十一饭,士、大夫既不分命数为尊卑,则五等诸侯同十三饭,天子十五饭可知。
佐食受牢举,如傧。(举,肺脊。)
主人洗,酌,尸,宾羞肝,皆如傧礼。卒爵,主人拜,祝受尸爵,尸答拜。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亦如傧。其绥祭,其嘏,亦如傧。(肝,牢肝也。绥皆当作ソ。ソ读为“藏其堕”之堕。古文为扌Й。)
[疏]“主人”至“如傧”。
○释曰:自此尽“荐┵皆如宾”礼,论主人献尸祝及佐食之事。此主人献有五节:主人献尸,一也;酢主人,二也;献祝,三也;献上佐食,四也;献下佐食,五也。
○注“肝牢”至“为扌Й”。
○释曰:云“绥皆当作ソ”者,案经唯有一绥而云“皆”者,郑并下佐食绥总破之,故云皆也。云“读为藏其堕之堕”者,读从《周礼守祧职》云:“既祭,则藏其隋。”必读从之者,义取堕减之事也。
其献祝与二佐食,其位、其荐┵皆如傧。
主妇其洗献于尸,亦如傧。(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宾同者在上篇。)
[疏]“主妇”至“如傧”。
○注“自尸”至“上篇”。
○释曰:自此尽“入于房”,论主妇亚献尸及祝并献二佐食之事。此一节之内,献数与主人同。唯不受嘏为异。云“与傧同”者,经既云“如傧”,而注复云与傧同者,为事在上篇而发也。
主妇反取笾于房中,执枣、糗,坐设之,枣在稷南,糗在枣南。妇赞者执栗、脯,主妇不兴,受,设之,栗在糗东,脯在枣东。主妇兴,反位。(枣,馈食之笾。糗,羞笾之实。杂用之,下宾尸也。栗脯,加笾之实也。反位,反主人之北拜送爵位。)
[疏]“主妇”至“反位”。
○释曰:此设笾实,继在《少牢》室内西南隅,阴厌神馔也。
○注“枣馈”至“爵位”。
○释曰:案《周礼笾人职》云:馈食之笾,枣、栗、桃、乾{艹}、榛实;羞笾之实,糗、饵、粉、糍;又加笾之实,菱、芡、芡、脯。是郑据《笾人职》而言也。云“杂用之,下傧尸也”者,案上傧尸者,、ナ、白、黑、糗、饵之等,朝事之笾,羞笾之实,各用之而不杂也。案上宾尸,主妇亚献尸,设笾直有脯、二笾,下大夫之礼。主妇亚献有四笾者,宾尸之礼,主人献尸,主妇设四笾,、ナ、白、黑,故至主妇献时,直设糗饵与脯二笾,通前四笾六笾。此主人初献,如上篇无笾从,故至主妇亚献设四笾,犹自少於宾尸两笾。
尸左执爵,取枣、糗。祝取栗、脯以授尸。尸兼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牢燔,用俎,盐在右。尸兼取燔扌Й于盐,振祭,哜之,祝受,加于斤。卒爵,主妇拜,祝受尸爵,尸答拜。(自主妇反笾至受加于斤,此异于宾。)
[疏]注“自主”至“于宾”。
○释曰:上篇主妇但有献而已,无笾燔从之事。此篇首傧尸,主妇亚献尸,乃有笾饵之事,其物又异,唯糗同耳,故云“此异于傧”也。上注云“自尸侑不饭告饱至此,与傧同者在上篇”,此注云此异于傧者,上注云“至此与傧同者”,皆与傧礼同在上篇,故注云至此也。此自“卒爵”下,至答拜与傧同在上篇。自祝受加于斤以上,至主妇反笾傧尸异,所得相决,郑所以不在卒爵上注,而在尸答拜下注者,取终一事故也。
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腊主妇。主妇主人之北拜受爵,尸答拜。主妇反位,又拜。上佐食绥祭,如傧。卒爵拜,尸答拜。(主妇夹爵拜,为不宾尸降崇敬。今文酢曰酌。)
[疏]注“主妇”至“曰酌”。
○释曰:案《特牲》主妇献尸,不夹爵拜,上篇上大夫宾尸,主妇献尸,夹爵拜。此下大夫既不宾尸,主妇宜与士妻同。今夹爵拜者,为拜宾尸降崇敬,故夹爵拜,与上大夫同,言降,谓降宾尸之礼也。
主妇献祝,其酌如傧。拜,坐受爵,主妇主人之北答拜。(自尸卒爵至此,亦与宾同者,亦在上篇。)
[疏]注“自尸”至“上篇”。
○释曰:经无尸卒爵之文,郑注云“尸”者,以经有卒爵之文多,故言尸以别之也。
宰夫荐枣、糗,坐设枣于菹西,糗在枣南。祝左执爵,取枣、糗祭于豆祭,祭酒,啐酒。次宾羞燔,如尸礼。卒爵。(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
[疏]注“内子”至“于宾”。
○释曰:案《特牲》主妇设笾者,士妻卑也。案上尸与主人笾,皆主妇设之,至此祝不使主妇而使宰夫设笾,故云“祝贱,使官可也”。案《礼记》注内子卿妻,引《春秋》赵姬请逆叔隗以为内子,证卿妻为内子。今此下大夫妻得称内子者,欲见此下大夫妻於祝不荐笾,兼见上大夫妻亦不荐笾,故变言内子也或可。散文,下大夫妻亦得为内子也。云“自宰夫荐至宾羞燔,亦异于宾”者,《少牢》主妇献祝亦无笾燔从一事,此有笾燔从者,亦异于宾也。
主人受爵,酌,献二佐食,亦如傧。主妇受爵,以入于房。
宾长洗爵,献于尸。尸拜受,宾户西北面答拜。爵止。(尸止爵者,以三献礼成,欲神惠之均於室中,是以奠而待之。)
[疏]“宾长”至“爵止”。
○注“尸止”至“待之”。
○释曰:自此尽“庶羞在左”,论宾长献尸祝佐食并致爵之事。此一节之内,凡有十爵:献尸,一也;主妇致爵於主人,二也;主人酢主妇,三也;尸作止爵,饮讫酢宾长,四也;宾献长,五也;又献上佐食,六也;又献下佐食,七也;宾致爵於主人,八也;又致爵于主妇,九也;宾受主人酢,十也。云“宾户西北面答拜”者,案上《少牢》正祭宾献与此篇首宾长献,皆云拜送,此特言答拜者,下大夫故也。言“拜送”者,礼重;云“答拜”者,礼轻。
主妇洗于房中,酌,致于主人,主人拜受,主妇户西、北面送爵。司宫设席。(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
[疏]“主妇”至“设席”。
○注“拜受”至“士也”。
○释曰:此下大夫夫妇致爵之礼。《祭统》云夫祭有十伦之义,七曰“见夫妇之别焉”,又曰:“尸酢夫人执柄,夫人受尸执足,夫妇相授受,不相袭处,酢必易爵。”彼据夫妇致爵而言。又《诗既醉序》云“醉酒饱德”,谓见十伦之义,志意充满,是天子诸侯皆有夫妇致爵之事。但《少牢》上大夫受致不酢,下大夫受致又酢不致,士受致自致,是上大夫尊,辟君,受致不酢,下大夫与士卑,不嫌,得与人君同,夫妇致爵也。云“拜受乃设席,变於士也”者,案《特牲》礼未致爵已设席,故云异於士。其上大夫正祭未致爵,至宾尸,尸酢主人,设席,以有尸宾,故设席在前也。案《周礼司几筵》云“祀先王胙席亦如之”,郑注云:“谓祭祀及王受酢之席。”彼受酢时已设席,与大夫礼异也。郑注《周礼司几筵》又云:“后诸臣致爵乃设席。”与此礼同者,士卑,不嫌多与君同故也。
主妇荐韭、菹、醢,坐设于席前,菹在北方。妇赞者执枣、糗以从,主妇不兴,受,设枣于菹北,糗在枣西。佐食设俎,臂、脊、胁、肺皆牢,肤三,鱼一,腊臂。(臂,左臂也。《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
[疏]注“臂左”至“牲体”。
○释曰:知是“左臂”者,右臂尸所用,故知左臂也。云“《特牲》五体,此三者,以其牢与腊臂而七”者,以经云臂、脊、胁皆牢,牢谓羊、豕也。既羊、豕、臂、脊、胁俱有是六也,通腊臂而七,是以牲体唯有三也。云“牢腊俱臂,亦所谓腊如牲体”者,腊如牲体,《特牲》记文。案彼云:“腊如牲骨。”骨即体也,故以体言之。以其上腊摭五枚,左肩、臂、、肫、骼,今主人不用肩,而用臂者,以其羊豕皆用臂,故腊亦用臂,是以郑云腊如牲体。但此腊臂直一骨,无并,故须云腊如牲体也。
主人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于豆,遂祭笾,奠爵,兴,取牢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执爵以兴,坐卒爵,拜。(无从者,变於士也。亦所谓顺而摭也。)
[疏]“主人”至“爵拜”。
○注“无从”至“摭也”。
○释曰:云“无从者,变於士也”者,案《特牲》主妇致爵於主人,肝燔并从。此无肝燔从,故云变於士也。
主妇答拜,受爵,酌以醋,户内北面拜。(自酢不更爵,杀。)
[疏]注“自酢不更爵杀”。
○释曰:此决上主妇受酢时,祝易爵洗酌授尸,尸以醋主妇。今自酢,又不更爵,故云“杀”也。
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主妇以爵入于房。尸作止爵,祭酒,卒爵。宾拜。祝受爵,尸答拜。(作止爵乃祭酒,亦变於士。自爵止至作止爵,亦异於宾。)
[疏]注“作止”至“於宾”。
○释曰:云“作止爵乃祭酒,亦变於士”者,《特牲》:“宾三献如初,燔从如初,爵止。”无祭酒之文,至三献作止爵,尸卒爵,亦无祭酒之文。知《特牲》祭酒讫乃止爵者,以经云“燔从如初”,乃云“爵止”,郑注云:“初,亚献也。”亚献时祭酒讫,乃始燔从,则三献燔从如初,始云爵止,明是祭酒既讫,乃始止爵。今大夫作止爵乃祭酒,故云变於士。云“自爵止至作止爵,亦异於宾”者,此篇首宾尸礼,宾长献尸奠爵,又云“尸作三献之爵”,不解以为与宾同,云“异”者,宾尸止爵在致爵後,其作之在献私人後,欲神惠之均於庭。此止爵在主妇致爵前,作之在致爵後,欲神惠均於室中,与《特牲》“燔从如初爵止”同。《少牢》上篇所以不致爵者,为宾尸,宾尸止爵者,欲室中神惠均於庭,故止爵也。《特牲》再止爵者,一止爵欲神惠均於室中,一止爵者顺上大夫之礼也。
祝酌,授尸。宾拜受爵,尸拜送。坐祭,遂饮,卒爵,拜。尸答拜。献祝及二佐食。洗,致爵于主人。(洗致爵者,以承佐食贱,新之。)
主人席上拜受爵,宾北面答拜。坐祭,遂饮,卒爵,拜。宾答拜,受爵。酌,致爵于主妇。主妇北堂。司宫设席,东面。(北堂,中房以北。东面者,变於士妻。宾尸不变者,宾尸礼异矣。内子东面,则宗妇南面西上,内宾自若,东面南上。)
[疏]注“北堂”至“南上”。
○释曰:云“东面者,变於士妻”者,案《特牲》记“宗妇北堂东面北上”,注云:“宗妇宜统於主妇,主妇南面。”此东面,故云变於士妻。云“内子东面,则宗妇南面西上”者,此无正文,郑以意解之。何者?宗妇位继於主妇,今主妇准特牲在宗妇位易处,则宗妇位亦易处在主妇位,南面西上可知。云“内宾自若,东面南上”者,亦约《特牲》记文。
主妇席北、东面拜受爵,宾西面答拜。(席北东面者,北为下。)
[疏]注“席北”至“为下”。
○释曰:案《特牲》宗妇东面北上,今主妇在宗妇之位东面。郑以北为下者,若宗妇之众则北为上,今主妇特位立,则依《曲礼》席东乡西乡,以南方为上,因於阴阳,故“北为下”。
妇赞者荐韭、菹、醢,菹在南方。妇人赞者执枣、糗授妇赞者,妇赞者不兴,受,设枣于菹南,糗在枣东。(妇人赞者,宗妇之弟妇也。今文曰妇也,赞者执枣糗授妇赞者,不兴受。)
佐食设俎于豆东,羊,豕折,羊脊、胁,祭肺一、肤一、鱼一、腊。(豕折,豕折骨也。不言所折,略之。《特牲》主妇觳折,豕无脊胁,下主人,羊豕四体,与腊而五。)
[疏]注“豕折”至“而五”。
○释曰:云“豕折骨也”者,谓不全体,就体骨中折之,故云折骨。云“不言所折,略之”者,谓不言所折骨名,是略之。引《特牲》主妇觳折者,证略而不言骨名,其折是觳折也。云“豕无脊胁,下主人”者,主人於上文有脊胁也。云“羊豕四体,与腊而五”者,上主人牢与腊臂而七,此五,是其略也。
主妇升筵,坐,左执爵,右取菹扌Й于醢,祭之,祭笾,奠爵,兴取肺,坐绝祭,哜之,兴,加于俎,坐扌兑手,祭酒,执爵兴,筵北东面立卒爵,拜。(立饮拜既爵者,变於大夫。)
宾答拜。宾受爵,易爵于篚,洗,酌,醋于主人,户西北面拜,主人答拜。卒爵,拜,主人答拜。宾以爵降奠于篚。(自宾及二佐食至此,亦异於宾。)
[疏]注“自宾”至“於宾”。
○释曰:异者,谓宾献及二佐食以下,至此奠于篚,异於《少牢》宾长献直及祝,不及佐食,故郑彼注云“不献佐食,将傧尸,礼杀”是也。
乃羞,宰夫羞房中之羞,司士羞庶羞于尸、祝、主人、主妇,内羞在右,庶羞在左。
主人降,拜众宾,洗,献众宾。其荐┵,其位、其酬醋,皆如傧礼。主人洗,献兄弟与内宾与私人,皆如傧礼。其位、其荐┵,皆如傧礼。卒,乃羞于宾、兄弟、内宾及私人,辩。(自乃羞至私人之荐┵,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不傧尸,则祝犹侑耳。卒,已也。乃羞者,羞庶羞。)
[疏]“主人降”至“人辩”。
○注“自乃”至“庶羞”。
○释曰:此一经论主人献堂下众宾、兄弟下及私人并房中内宾,皆与上大夫礼同之事。
宾长献于尸,尸醋,献祝,致,醋。宾以爵,降实于篚。(致,谓致爵于主人、主妇。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
[疏]“宾长”至“于篚”。
○注“致谓”至“佐食”。
○释曰:此经论次宾长献尸已下之事。以其上宾长上已献尸讫,明此是次宾长为加爵也。云“不言如初者,爵不止,又不及佐食”者,谓不言同,上文云:“宾长献于尸如初,无氵音,爵不止。”注云:“如初,如其献侑酌致主人受尸酢也。无氵音,爵不止,别不如初者。”此文不与彼同者,为经不可如一,故郑注彼此各申经意。
宾、兄弟交错其酬,无爵。(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
[疏]“宾兄”至“爵”。
○注“此亦”至“此篇”。
○释曰:此一经论堂下宾及兄弟行无爵之事。此堂下兄弟及宾行无爵,似上大夫无旅酬,故郑云“此亦与傧同者,在此篇”。若此经兼有旅酬,郑不得言与傧同。案《特牲》尸在室内,亦不与旅酬之事。而堂下宾及兄弟行旅酬,又使弟子二人举觯为无爵者,下大夫虽无傧尸之礼,堂下亦与神灵共尊,不敢与人君之礼同。既与神灵共尊,故阙旅酬,直行无爵而已。《特牲》堂下得献之後,与神别尊,故旅酬、无爵并皆行之。事贱,不嫌与君同,故得礼备也。
利洗爵,献于尸。尸酢。献祝,祝受,祭酒,啐酒,奠之。(利献不及主人,杀也。此亦异於宾。)
[疏]“利洗”至“奠之”。
○注“利献”至“於宾”。
○释曰:此一经论佐食事尸礼将毕,为加爵献尸及祝之事。云“利献不及主人,杀也”者,此对上文,宾长为加爵及主人,此不及主人,是杀也。又云“此亦异於宾”者,案上《少牢》无利献宾,三献尸即止,此篇首傧尸之礼,佐食又不与,故无佐食献,故云“异”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于主人曰:“利成。”祝入。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尸谡,祝前,尸从,遂出于庙门。祝反,复位于室中。祝命佐食彻尸俎。佐食及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彻阼荐俎。(自主人出至此,与宾杂者也。先彻主人荐俎者,变于士。《特牲馈食礼》曰:“彻阼俎豆笾,设于东序下。”)
[疏]释曰:云“自主人出至此,与宾杂者也”者,谓有同者不同,故上《少牢》直云“祝告曰利成”,此云“祝告于主人曰利成”;上《少牢》云“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此云“祝入,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尸谡”;彼云“祝先”,此云“祝前”;彼云“祝命佐食彻斤俎,降设于堂下”,此云“祝反,复位于室中,祝命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故云杂。云“先彻主人荐俎者,变於士”者,《特牲》既,祝命佐食彻阼俎。此前彻阼荐俎,故云变於士。引《特牲》者,证彻阼荐俎所置之处也。
乃,如傧。(谓上篇自司宫设对席,至上兴出也。古文作。)
卒,有司官彻馈,馔于室中西北隅,南面,如馈之设,右几,用席。(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宰夫取敦及豆。此於尸谡改馔,当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飨之於此,所以为厌饫。不令妇人改彻馔敦豆,变於始也,尚使官也。佐食不举羊豕俎,亲,尊也。,隐也。古文右作侑,作。)
[疏]“卒”至“用席”。
○注“官彻”至“作”。
○释曰:自此下尽篇末,论讫改馔於西北隅为阳厌之事。云“官彻馈者,司马、司士举俎”者,经云官彻,则司马主羊,司士主豕,明还遣此二人举俎可知。即上经云“司马羊,司士击豕”是之。云“宰夫取敦及豆”者,以其宰夫多主主妇之事,此敦及豆本主妇设之,今云官彻,明非妇人,知是宰夫为之也。是以上文云“宰夫羞房中之羞”,又上主妇献祝,宰夫荐,郑注云:“内子不荐笾,祝贱,使官可也。”以此言之,则宰夫代主妇设笾豆及敦可知。云“当室之白,孝子不知神之所在,庶其飨之於此,所以为厌饫”者,此言杂取《曾子问》、《郊特牲》、《祭义》之文。案《曾子问》说阳厌之事云:“当室之白尊于东房。”郑云:“得户明者也。”《郊特牲》云:“索祭祝于礻方,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尚曰求诸远者与?”《祭义》云“勿勿乎其欲飨之”。是郑所取阳厌及礻方祭求神之事。云“不令妇人改馔敦豆,变於始也,尚使官也”者,此决《少牢》初设馔,主妇荐两豆,宗妇一人赞两豆,主妇设一敦,宗妇赞三敦,是其始时妇人设之。今使宰夫彻豆敦者,尚使官故也。
纳一尊于室中。(阳厌杀,无玄酒。)
司宫扫祭。(扫豆之祭,旧说云:埋之西阶东。)
[疏]注“扫豆”至“阶东”。
○释曰:引“旧说”者,案《曾子问》“凡币帛皮圭为主,命埋之阶”。此豆之祭,案旧说埋之西阶东,以神位在西,故近西阶,是以郑亦依用也。
主人出,立于阼阶上,西面。祝执其俎以出,立于西阶上,东面。司宫阖牖户。(闭牖与户,为鬼神或者欲幽ウ。)
祝告利成,乃执俎以出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众宾出,主人拜送于庙门外,乃反。(拜送宾者,亦拜送其长,不言长宾者,下大夫无尊宾也。)
[疏]注“拜送”至“宾也”。
○释曰:此决宾尸时,“尸出,侑从,主人送於庙门之外拜,尸不顾,拜侑於长宾,亦如之,众宾从”,郑注云:“从者,不拜送也。”言从者不拜送,则此云拜送者,拜送长可知。不言长者,下大夫贱,无尊宾,故不别其长也。
妇人乃彻,(彻祝之荐及房中荐俎,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
[疏]注“彻祝”至“之礼”。
○释曰:云“不使有司者,下上大夫之礼”者,决上大夫祭毕,将傧尸,有司彻,傧尸礼终,亦有司彻。今妇人彻,故云下上大夫之礼也。
彻室中之馔。(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
[疏]注“有司”至“礼杀”。
○释曰:云“有司馔之,妇人彻之,外内相兼,礼杀”者,此彻室中之馔者,於上经“有司彻馈,馔於室中西北隅”者,今使妇人彻之,故云外内相兼。外者,谓有司宫改馔西北隅;内者,谓今妇人(元缺二字)彻馈,故云相兼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