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有若之丧,悼公吊焉,悼公,鲁哀公之子。
○悼音道。子游摈,由左。摈,相侑丧礼者。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孝经》说曰:“以身摈侑。”
○摈,必忍反,注同。相,息亮反,下同。诏音照。侑音又。
[疏]“有若”至“由左”。
○正义曰:此一节论摈相之法。在主人曰摈,在客曰介。
○注“摈相”至“摈侑”。
○正义曰:庾蔚云:“相主人以礼接宾,皆谓之摈,亦无当於吉凶。”郑以为相侑丧礼,据此事而言之,《大宗伯》注:“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云“丧礼废亡,时人以为此仪当如诏辞而皆由右相,是善子游正之”者,《少仪》云:“诏辞自右。”郑云:“为君出命也,立者尊右。”案立者尊右,若已传君之诏辞,诏辞为尊,则宜处右。今摈者宜右也。若於丧事,则惟宾主居右,而已自居左。而当时礼废,言相丧亦如传君诏辞,己自居右。子游知礼,故推宾居右,己居左也。云“《孝经说》曰:以身摈侑”者,引《孝经说》证摈是相侑也。孔子身为君作摈侑,故《论语》云“君召使摈”是也。
齐穀王姬之丧,穀当为告,声之误也。王姬,周女,齐襄公之夫人。
○穀音告,又古毒反。鲁庄公为之大功。或曰:“由鲁嫁,故为之服姊妹之服。”或曰:“外祖母也,故为之服。”《春秋》周女由鲁嫁,卒,服之如内女服姊妹,是也。天子为之无服,嫁於王者之后乃服之。庄公,齐襄公女弟文姜之子,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
○为之,于伪反,下及注同。王如字,徐于况反。
[疏]“齐穀”至“之服”。
○正义曰:此一节论诸侯为王姬著服之事。案庄二年秋,齐王姬卒,齐来告鲁。云“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或人解之云:“王姬,周女也。命鲁为主,由鲁嫁,比之鲁女,故为之服出嫁姊妹之服。”更有或人解云:“王姬为庄公外祖母,故为之著大功之服。”此或人之言,乃为二非也。王姬是庄公舅妻,不得为外祖母,是一非。假令为外祖母,正合小功,不服大功,是二非也。
○注“王姬”至“夫人”。
○正义曰:案庄公十一年王女共姬为齐桓公夫人,知此王姬非齐桓公夫人者,以桓公夫人经无卒文,是不告於鲁襄公夫人。庄二年经书“王姬卒”,是来告鲁,此言齐告王姬之丧,故知是襄公夫人。
○注“《春秋》”至“服之”。
○正义曰:《春秋》庄二年“齐王姬卒”,《穀梁传》云:“为之主者,卒之也。”案庄元年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下云“王姬归于齐”,是由鲁嫁也。《丧服》大功章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著大功之服,王姬既比之内女,故服大功也。云“天子为之无服”者,以尊卑不敌故也。若嫁於王者之后,天子以宾礼待之,则亦大功也。其女反为兄弟为诸侯者,亦大功,以《丧服》女子出嫁为兄弟大功故也。案《丧服》云女子子为父后者期,谓大夫士之妻有往来归宗之义。故《丧服》传云:“妇人虽在外,必有归宗,曰小宗。”郑答赵商云:“自其家之宗。”言宗及小宗,故知是大夫士也。诸侯夫人,父母卒,无复归宁之理,故知诸侯夫人为兄弟为诸侯者,但大功耳,不得服期。熊氏以为服期,非也。案《丧服小记》云“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卑贱降等,虽不为臣,犹服斩衰,与此别也。
晋献公之丧,秦穆公使人吊公子重耳,献公杀其世子申生,重耳辟难出奔,是时在翟,就吊之。
○重,直龙反,注及下皆同。难,乃旦反。翟音迪,本又作狄。且曰:“寡人闻之,亡国恒於斯,得国恒於斯。言在丧代之际。虽吾子俨然在忧服之中,丧亦不可久也,时亦不可失也。孺子其图之。”劝其反国,意欲纳之。丧谓亡失位。孺,穉也。
○严,鱼检反,本亦作俨,同。丧,息浪反,注及下皆同。孺,如树反,后同。穉,直吏反,本又作稚,同。以告舅犯,舅犯,重耳之舅狐偃也,字子犯。舅犯曰:“孺子其辞焉!丧人无宝,仁亲以为宝。宝谓善道可守者,仁亲,亲行仁义。父死之谓何?又因以为利,欲反国求为后,是利父死。而天下其孰能说之?孺子其辞焉!”说犹解也。公子重耳对客曰:“君惠吊亡臣重耳,身丧父死,不得与於哭泣之哀,以为君忧。谢之。
○与音预。父死之谓何?或敢有他志以辱君义。”
[疏]“晋献”至“君义”。
○正义曰:此一节论公子重耳不因父丧以取国之事,各依文解之。
○“且曰”至“图之”。
○使者吊重耳,重耳受吊礼已毕,使者出门,则应遂还宾馆,使者方须致穆公之命以劝重耳,故言“且曰”。言“且”者,非特吊耳。“且”者,兼有馀事。使者且更言曰,称穆公之命,言寡人闻前古以来,失亡其国,恒於此丧祸交代之时,得其国家,亦恒在於此交代之时。言此丧祸交代之际,是得国失国之机,求之则得,不求则失。虽吾子俨然端静在忧戚丧服之中,无求国之意,然身丧在外,亦不可久为,言辛苦也